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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县政府高度重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药监、技监、工商等部门,认真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加强了对全县2000余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179家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有序有效。全县未发生药品安全事故和大的食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强有力保障。
(一)强化宣传,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简报、网络和重大节假日,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今年1-9月,发放宣传资料1800余份,悬挂宣传标语8幅,接受现场咨询1000多人次,组织科普宣传小组,深入社区和乡村向群众讲解食品药品科普知识,利用益鸿数字电影有限公司送文化下乡之机,播放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影片和公益广告300多场次。利用广告宣传车在县城不间断播放食品药品科普知识。利用广播电视播放食品药品公益广告和安全用药情景短剧让群众知晓安全用药基本知识,不断增强了广大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
(二)加强培训,不断提高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从业技能
为提高从药人员素质,采取分片区,分层次对乡镇卫生院、县属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村级卫生站和药品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及药物专业知识的培训,培训人员923人。为确保群众的饮食安全,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自我约束,印制了《餐饮从业人员培训教材》2000余册,采取集体培训16期,参训人员1800余人次。对于平时从事餐饮的企业和食品生产企业,采取办证强制培训,对于乡镇场镇从事餐饮的人员,食品生产小作坊,政府部门采取下乡培训,不留死角,不留空档,确保了餐饮行业和食品生产行业的安全卫生。
为确保全县化妆品安全,三月中旬,对化妆品专卖店、美容店、美发店的60余名从业人员进行化妆品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发放资料60余份,提高了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了化妆品使用安全。同时,还对从事保健食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了培训,对城区12家从事保健食品专卖店和196家涉及保健食品的药店和批发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进行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相关法律培训,发放资料330份,培训人员达370人,通过培训,增强了经营者的业务水平和守法意识。
(三)管理规范,努力提升食品药品经营者的业务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一是落实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规范指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要求。指导督促对药品批发企业做到药品来源清楚、去向可查。药品零销企业做到药品购进渠道合法,购进验收记录真实完整。处方药、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严格按规定销售,并保留处方。从而使我县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规范有序。
二是落实对药品使用单位的规范指导。按照《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督促医疗机构加强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完善药品采购、验收、 保管、分发、调剂制度,切实做到药品购进渠道合法,保管储存符合要求,特殊药品符合规定,确保药品使用安全。
三是落实对餐饮企业的规范指导。要求餐饮服务企业厨房内吊顶,地面和墙面贴瓷砖,水池不少于3个,并注明“一清、二洗,三消毒”的标语,严格按餐饮行业标准搞好硬件建
设,同时要求八项制度上墙《餐饮服务许可证》悬挂于显眼处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做好食品原料的购进登记和查验记录,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学校食堂和就餐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餐饮企业必须做好食品留样。1-9月,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266件,《健康证》823人,发出《监督检查意见书》278份,现场检查笔录190份,责令整改通知书108份。四是落实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规范指导。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储存条件进行了严格要求,督促经营单位严格执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严禁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假冒伪劣产品,建好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索票索证制度,并将所购进产品检验报告留档备查。
五是对生产经营食品企业的规范指导,生产企业必须凭证生产,按程序操作,所用原材料要获得iso质量论证。确保卫生安全。经营企业或个人持证经营,按规定保管食品,不得销售过期变质食品、保证食品安全卫生。
(四)强化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经营企业和个人、努力确保食品药安全
一是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今年1-9月县政府相关部门共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4995人次,出动执法检查车辆273车次,检查餐饮服务企业860家次,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484家次,检查县级医疗机构4家次,检查乡镇卫生院71家次,检查民营医院、个体诊所125家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近年来,多次开展学校食堂、无证餐饮、乡镇餐饮等专项检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行动,疫苗类特殊药品专项整治、药品、医疗器械购进渠道专项检查,中药饮片生产、食品生产、食品药品合法经营专项整治,共查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等违法案件352件,没收违法物品价值4.78万元,罚款28.5万元,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经营者,确保了饮食用药安全。
二是强化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重点部位放在了学校食堂和重要接待的餐饮企业。加大对高考、中考期间,大型会议活动等重点时段的安全检查。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中,重点放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药械生产,流通环节。时刻保持检查的高压态势,杜绝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是强化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检查。今年以来,县政府针对公众关心的“毒胶囊”“地沟油”等焦点问题,组织执法人员,深入企业、医院、涉药场所,逐一排查已公布的含铬超标的胶囊药品,一经发现就地封存,集中处理,绝不准再次流入市场。在餐饮行业的日常检查中,必须对所用油进行认真检查,检查中看有无油品生产检验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有无色泽变异等,凡发现可凝油品,一律查封扣押,并抽样送检,凡发现桶装油的标签,封签不符合规定,一律从严查处,努力做到让公众吃上放心的饮食药品。
四是强化食品药品监督抽样。为全面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及时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____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学校食堂,大中小型餐饮单位进行了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共抽样12个品种,抽样8批次,快速检测45件样品,同时,扎实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样工作,抽检药品__批次,抽检医疗器械五批次,对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者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
五是强化对广告药品、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动态和信息。掌握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监测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加强对____电视台黄金时段和重要节假日期间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杜绝虚假广告传播。同时对药品经营企业、个体医疗机构门店摆放作了统一的规定,净化了辖区内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环境。
1、无证生产食品。城区易灿光米粉厂、三元食品厂均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更无质量认证。
2、小食店、小作坊卫生条件差。小食店业主为降低经营成本,未安排保洁人员,生活垃圾随地扔、苍蝇到处飞,碗筷不消毒,无防鼠设施,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3、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经营过期、变质食品情况严重。卤制品随意添加色素。
4、部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不明。食品从业人员有的上岗不佩戴健康证,有的无健康证,特别是小食店、小作坊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情况较为普遍。
1、深入宣传,形成人人关心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食品药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和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只有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知晓,食品药品安全常识,增强他们鉴别能力,自觉参与食品药品的监督。积极举报不法经营者,大力支持执法部门严格执法,使假药品,假医疗器械、伪劣食品,不卫生食品无市场,无藏身之处,造就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
但是由于出售药品的丰厚利润和辨识假药的难度大,网上各种假药及假药店层出不穷,他们会高价购买搜索的相关词条、网购平台的推广位置、门户网站的广告位、利用微信大号转发高额提成的交易链接等各种手段传播,特别针对有相应病情的病人及家属设下陷阱,而老年人由于对网络不太熟悉更容易受到蒙蔽。
常见造假手法
1.网站的开办单位通常为假冒或伪造的“中国人民、中国、国家、北京、香港等某疾病康复中心、科研机构、医疗单位”。整个网站只宣传和销售治疗某种疾病的一种或系列“药品”。
2.页面上所标示的网站开办单位地址是虚假的,网站所声称的开办单位也多半不存在;咨询、销售“药品”的电话为400或手机号码,网站拒绝消费者上门购买药品。打电话咨询时说在附近想上门购药就能试出真假。
3.网站宣传和销售的“药品”,通常声称可以治愈某些慢性疾病、疑难杂症或性病等,如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前列腺炎、近视、失眠、偏瘫、癫痫、精神郁闷、牛皮癣、红斑狼疮、乙肝、肿瘤、痛风、风湿、脱发、低下、尖锐湿疣等。
4.伪造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世界卫生组织、某医学中心或医学会等政府部门或组织机构的名义,指定、推荐该“药品”为治疗疾病、康复保健的唯一或者最佳产品等。
5.为了给消费者造成该“药品”已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假象,页面上非法链接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并恶意篡改页面内容。消费者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与违法网站提供链接的网站进行核对。
6.页面上充斥大量以“政府官员”、“权威专家”、“患者”的名义,通过使用绝对化、承诺性的语言,对“药品”疗效进行虚假宣传。如:使用 “根治、根除、不反弹、药到病除、国家级、最先进科学、全球第一个、服用几个疗程病症全无、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免费试用、保险公司保险”等用语,宣称产品具有极高的治愈率、有效率。
7.网站以电话订购或在线订购的方式,让消费者支付宝付款,然后向消费者邮寄“药品”;或者通过货到付款的方式,向消费者销售药品。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邮寄药品”通常是不法分子销售假劣药品所采取的最主要形式,货到付款通常无法验货就需要付款,即使验货也很难当场发现造假,而消费者的钱到了快递手里基本上就等于到了骗子手里了。
通过百度贴吧、论坛发帖、微信讲故事的方式宣传或假称有走私进口药,以支付宝收款,以邮寄方式将药品寄送给买家。连网站都没有,虚构故事,利用病人家属的急切心理出售假药。
辨别网站的真假
通过各种广告、搜索、熟人介绍等途径到达一个购药网站时我们首先需要辨别这个网站的真假,请记住第一条网站不管叫什么名字就是PS一张图片的事,造假成本是零。所以不管买药网站起的名字多么高端多么专业请记住检查真假。
凡是网上的药店都需要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核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在网站显著位置明示。所以我们可以直接翻到网站首页的底部,查找相关的资质证明和编号。这里我们要关注的是:
1.注意是否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服务范围: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注意核对公司名域名。
必须有这个证书才能够销售药品,目前仅有371家通过审批。而其他还有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5695家,要注意这类网站有的可能会打球也提供药品的销售。
2.在网站的显著位置标示出《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编号。
传统电商京东、阿里和1号店均已取得网上药品销售的第三方平台资质。所以在这三家平台购买药品只需要验证药品本身的真伪,药店的真伪平台已经做了审核。
辨别药品的真伪
1.分清药品、保健食品、食品
很多人都弄不明白,保健食品(即保健品,有健字号)跟药品(国药准字)的区别,因为各种广告总是有意地混淆保健食品和药品的区别,让人以为保健品具有神奇的疗效。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所以在产品的宣传上,也不能出现有效率、成功率等相关的词语。其实保健品只能起到连厂家都没法证明的保健作用,如果真的有明确的治疗效果那不是就可以申请药品了。如果某药连健字号都没有那就只是食品而已了,连安全卫生都不能保证更不用去要求疗效了。
2.分清各种准字(批准文号)
保健品在包装上一定能够看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J),字母G表示国产,J表示进口;卫食健字,表示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卫进食健字,表示卫生部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在包装上方必须标有保健品的特殊标志:“蓝帽子”。
药品必须要有国药准字的文号。中草药没有准字但必须由执业医师开具处方,中医讲究个望闻问切因人而异,那些网上销售的不问病情不看病人的制剂,请问您喝起来放心么?
制字号是一些医院和医疗部门自研生产出售的制剂,相当于中医医生开的中药处方,只允许在指定医院临床使用,上市销售是属于违法的。
3.查询药品真伪
通过查询药品的批准文号就能知道药品的真伪,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页面,进入食品或药品查询相应的批准文号,注意核对品名厂家防止冒用。
4.处方药
目前网上禁止销售处方药。但是网上药店普遍存在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情形。虽然最新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预计放开网售处方药,但即将放开的仅仅是一小部分药品,而当前个别网上药店以“完全不设限”的方式在销售处方药。目前销售处方药都是非法的。
5.运输风险
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食品安全是基本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由此使我们警醒,必须深刻认识食品安全的社会属性,探索建立社会共治格局,才能从根本上扭转工作被动局面。
食品安全工作的社会属性比专业属性表现得更广、更深、更强烈、更突出。以前我们只注意研究食品安全工作的专业属性,试图通过监管部门“单打一”式的自身努力破解食品安全难题,实践证明这是远远不够的。
食品市场主体是一个庞大社会群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有食品生产企业46万户,经营企业560万户,餐饮服务企业345万户。食品产业是一个超长链条,包括农田到餐桌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酿成食品安全事件。
食品消费关系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古人云:“民以食为天”。世界上没有一种商品像食品一样具有消费的广泛性、恒久性、巨大性和不可替代性。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我国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0.38,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0.35,也就是说国人近四成生活支出是食品消费。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复杂而众多。产业内部因素,如企业设施设备条件、人员资质、诚信意识、管理机制等等;外部因素,如法律制度、监管力度、产品标准、检测手段,甚至土壤、大气、水污染情况也会成为食品安全的影响因素。
从我国食品管理体制的变迁可以清楚看出,食品安全社会属性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日益强烈的挑战。上世纪八十年代食品由卫生部门管理,九十年代变为卫生、质监、工商几个部门协管,进入本世纪后慢慢形成多部门分段监管格局。
那么现阶段如何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呢?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是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和保障。2009年我国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但这部法律在企业主体责任设置、违法行为处罚惩戒力度、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同时无法适应十后食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这一点业内同仁持有共见,应当立即修改完善。同时要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专业法规,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食品生产企业认证管理办法》、《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从而建立一个科学管用的法律 体系。
深化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健全基层组织机构,加强食品执法队伍建设,改善装备条件,整合技术资源,强化经费保障,提高监管效能,加大责任追究,构建长效机制。企业内部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提高员工素质,加强生产经营的过程管理和细节管理,实施产品质检报告法人代表签署制,对违法违规企业加大依法惩处力度。
针对目前“小、散、乱、弱”的产业现状,提高食品企业市场准入门槛,通过产业政策加大扶优扶强和淘弱淘劣力度,支持新产品研发和技术进步,鼓励优质资本改造传统食品工业,稳步实施战略性重组,做大做强名优食品品牌,提高集约化水平,大力提倡“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推动产业升级。同时,打击地方保护主义,构建统一、竞争、公平、有序的食品大市场。
食品产业是良心产业,要在推进全社会诚信建设的同时加强食品企业诚信文化建设。发展行业协会,深化诚信教育,开展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实施动态管理,开展诚信员工评选,大力树优树模,切实弘扬讲诚信、讲良心、讲公德、讲奉献的行业新风尚。
一方面加强群众监督,广泛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提高广大消费者食品法治意识和识假辩伪能力,培养科学理性消费心态,自觉成为食品安全的维护者。另一方面加强媒体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独特优势,加强政府、企业、媒体三方联系和互动,实现信息共享,注重正面宣传,及时曝光假劣案例,疏导和理顺公众情绪。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 非法行医;医疗机构;法律法规;行政处罚;长效机制;自我保护意识;人民群众
[中图分类号] R197.1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1)11(c)-155-02
非法行医扰乱着正常的医疗秩序,不仅严重影响到群众的就医安全,而且社会危害性极大,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规范整治势在必行。为了维护医疗公共卫生秩序,保障人们的就医安全,我国政府一直明令要求规范依法行医,自2005年起各级政府每年都组织卫生、公安、计生、科技、监察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但非法行医现象依然是屡禁不止,症结究竟在哪里?如何彻底根治?笔者据多年的工作实践,对蓬莱市自2005年以来查获的非法行医案例进行了剖析和研究,提出以下对策和措施,与同行共商。
1 非法行医存在的现状
从对蓬莱市近年非法行医市场的调查归纳、分析统计来看,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1.1 非法行医主体分布
从非法行医主体分布上看:厂企单位设置的诊所占7.4%,个体设置的占68.5%,药店设置的占9.3%,村卫生室占14.8%。
1.2 非法行医从业人员资质结构
从非法行医从业人员资质结构分布上看: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占7.4%,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占16.7%,乡村医生占12.9%,护士资格的占5.5%,属医院退休医生的占5.5%,原在部队是卫生员的占3.7%,无资格的占48.1%。
1.3 非法行医从事的专业
从非法行医从事的专业上来看:中医专业占7.4%,西医专业占35.2%,从事推拿专业的占16.7%,口腔专业的占40.7%。
1.4 非法行医人员年龄
从非法行医人员年龄上来看:年龄在50以上的占44.45%,年龄在30~50岁的占22.22%,年龄在30以下的占33.33%。
2 非法行医存在的原因
2.1 生活所迫
因生活所迫,破产/解散失业下岗的厂企卫生技术人员自主开业行医。这些厂企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为生计,自主开业行医,但这些人员有的持公共卫生专业执业医师证,有的是药师,有的是护士,在单位为内部职工从事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尚可,但在社会上面向广大人民群众行医则不符合行医的相关规定。
2.2 就业难
因就业难,新毕业的医学院校学生自主开业行医。大量的医学院校毕业生进不了医院,形成了就业难,因此,开办个体诊所成了他们谋生的主要手段。而国家对个体行医的高准入标准,对他们形成了一个很大的障碍,短期内很难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为生存则偷开诊所。
2.3 药品流通渠道管理缺位
药品流通渠道管理缺位,药品轻易就能获得,且利润空间可观,也是造成非法行医泛滥的一个重要因素。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1]规定,药品企业和经营单位不得向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批发药品。但是,从我市目前收缴的非法行医药品品种和数量来看,许多个体非法行医都储存有种类齐全、数量较大的药品,这说明药品采购环节存在严重漏洞,一些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受利益驱使,置国家规定于不顾,擅自出售药品给无证诊所。
2.4 开设诊所收益高
开设诊所收益高,也是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开设黑诊所,投资小、成本低、见效快、收益高,使很多人为快致富,置法律法规而不顾,非法行医,甚至造成患者死亡。
2.5 无证行医
传统世家凭借一技之长,无证行医。出身世家且略懂医术病理,有一技之长本领的人员,享有一定声誉,根本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而无证行医,且年龄呈现出年轻化趋势;从专业上看,主要是从事中医、口腔专业,这是因为拔牙、镶牙技术简单,投资少且利润高。
2.6 公共医疗服务价格居高不下
公共医疗服务价格居高不下,为非法行医留下了生存空间。由于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薄弱,公共医疗收费的持续高涨给了非法行医以可乘之机,加之农民经济收入较低,医疗信息掌握较少,担心昂贵的医疗费用,不少人喜欢到黑诊所看病问药。
2.7 新形势的弊端
新形势下非法行医变得更加隐蔽和多样化、更具有误导性和欺骗性。比如许多“黑诊所”从城区退入农村或城郊结合部;或一些药店私自坐堂行医或以“义诊”、中医保健、正骨”等名义推销药品、保健品;或有的从自己家里或店内拿药去患者家中为其诊治;还有的是打着“高科技”名义销售保健食品、保健日用品的方式;或免费进行讲座、查体、查血糖,开展非法医疗活动;一些保健理疗店也打着牵引、电磁诊疗、针灸、拔火罐、刮痧等旗号从事医疗活动;还有一些不法游医堂而皇之的穿着白大褂,挂着听诊器,以医学科研、军队、武警医院的“专家”、祖传秘方等招牌招揽生意,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利用人们渴求健康的心理用标着“意大利”“美国”等根本无生产厂家、无药品名称的假冒伪劣产品,以诊治性病和疑难杂症为幌子,在街头巷尾来欺骗坑害人民群众[3]。
2.8 罚金额度小、执行难
现行法律法规对非法行医的罚金额度小、执行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规定,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黑诊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超范围经营的医疗机构,则“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对于非法行医获得的巨大利润来说,罚款1万元以下显然未伤及筋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其药品、器械,执法过程中,行医经营者经常将贵重医疗器械和药品藏匿,收效甚微。过后,变个名称或换个地方,继续非法行医,导致执法人员疲于奔命,非法行医却打而不死[4]。
3 防治对策、措施及建议
3.1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就医的自我保护意识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总书记提出的“提高公共卫生监督能力,切实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5]的指示精神,充分运用有线广播、电视广告、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的宣传力度和广度,强化医疗机构依法行医意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就医意识。
3.2 加强医药市场的监管,使非法行医寸步难行
建议政府制定一个规定,实行药品、医疗器械购买许可制,杜绝药品和医疗器械流入到非法行医的单位和个人手中,从而消除非法行医的生存空间。
3.3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建成村卫生室、社区医疗服务站和医院两个服务层面,为群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位一体”,功能合理、群众方便,价格低廉的医疗服务网络,取代无证个体诊所。
3.4 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强化自身建设,综合治理
非法行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问题,单纯靠卫生监督部门难以解决这一顽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积极加强与公安、工商、计生、监察和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非法行医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涉嫌失职、渎职、吃拿卡要、的执法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3.5 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及时将非法行医的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问题严重的乡镇市区,由上级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有奖举报活动,发现一处,严厉查处取缔一处,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就医环境。
[参考文献]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S].2007.
[2]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S].1994.
[3] 崔虔畅.非法行医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河北医学,2007,13(11):128-129.
[4] 章亚成.非法行医主体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05,25(1):17-18.
(一)强化全程监管,力求做到无缝衔接
1、加强种植养殖业监管。进一步规范种植养殖行为,继续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管等工作;加强蔬菜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和检查力度,严防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以“瘦肉精”、“硝基呋喃”等非法添加和违禁药物为重点,加大对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养殖环节的执法监管力度;加快地产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力争到2013年底我镇的农产品认证率提高到40%以上;加大宣传培训和标准化生产指导力度,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提高农产品监管能力。(责任单位:镇农业服务中心)2、加强食品生产领域监管。继续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严准入、抓退出,提升辖区食品生产企业整体结构水平;通过加强监管、建立食品生产示范企业、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督促企业公开承诺,签订承诺书等方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丰富监督方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加强宣传培训,完善食品安全治理消费者参与机制,树立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责任单位:镇经济事务管理中心)3、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监管。加强流通领域食品仓储企业、电商企业、超市、农贸市场,经济小区经营户的监管,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点,通过严把准入、登记备案、建立信息平台等方法,破解管理难题。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检测工作,提高检测针对性,扩大抽检覆盖面,同时强化食品经营者自律自检意识,督促经营者提高自检水平。继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落实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升监管水平,建立食品安全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镇工商所)4、加强餐饮服务单位监管。继续做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严格准入准出,提升辖区餐饮单位整体结构水平;加大对各餐饮单位的监督力度,监督公示及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100%;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抽检工作,提高自主抽检比重,加大对高风险食品的抽检力度;落实瘦肉精错时监管制度,确保肉品安全;加强对保健食品监管,通过开展专项检查等措施,有效净化辖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继续加大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市民认知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能力;加强对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体系,增强监管责任意识和从业人员业务水平。(责任单位:食药监南翔分所)
(二)狠抓重点工作,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发问题
1、泔脚养猪专项整治工作。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对区域内生猪养殖户进行全面排摸,建立底数档案及分类管理台账,建立健全泔脚养猪的监控系统,做到发现一户取缔一户。食药监南翔分所要对现有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建立底数档案;加大对餐厨垃圾的管理,确保90%以上的餐饮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由有资质的环卫作业公司回收处置,从而在源头上杜绝泔脚养猪问题。要对辖区内餐饮单位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量进行普查,为核定餐厨垃圾收运量提供参考依据。配合区绿化市容局做好油水分离器的安装推进工作。镇派出所协同相关部门对餐厨垃圾和泔脚养猪治理中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执法,加大行刑衔接力度。通过宣传教育、联合执法等多种手段彻底取缔现有泔脚养猪户,杜绝区域泔脚养猪现象。(责任单位:镇农业服务中心、食药监南翔分所、镇派出所)2、蔬菜准出准入工作。按照区食安委《关于区做好蔬菜准出准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蔬菜的准入准出工作,指导种植户、检测点、销售户和市场主办方认真执行各项制度。镇经济事务管理中心应将集贸市场开展农残抽检作为星级市场评定的内容之一。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业园区蔬菜检测点的管理,定期抽检;要指导全镇各检测点如实开展检测工作。镇工商所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农残检测的指导和检查,引导每个市场开展检测工作,并将抽检结果在菜场电子屏幕上公示;要监督市场主办方查验相关凭证、检验合格证明等,引导其在销售摊位前进行公示;要建立蔬菜台帐和备查制度,确保上市的蔬菜可追溯。(责任单位:镇经济事务管理中心、镇农业服务中心、镇工商所)3、废弃猪肉和病死猪监管。继续加大对辖区集贸市场、超市(卖场)、屠宰场的废弃猪肉监管,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病死猪、废弃猪肉不流入非法收运加工单位。镇经济事务管理中心要加强市场执行情况的督查,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同时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星级市场创建活动之一。镇农业服务中心要按照农产品质量法和动物产品相关规定,与养殖户签订责任书或承诺书,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完善相关硬件配备,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镇工商所要加强市场(含超市、卖场)的检查,制定统一台帐,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平安市场创建的工作标准之一。要加强对摊主的宣传和培训,引导摊主开展此项工作,要求市场主办方配齐必要的设施和人员,比如冷柜、收集人员等,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镇经济事务管理中心、镇农业服务中心、镇工商所)4、废弃油脂专项整治。在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环节企业基本签定废弃油脂回收协议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提高签约率。镇食安办要加强对各环节企业签约情况的动态管理工作,确保每年签约率保持100%。要加强废弃油脂回收的监督检查工作,力争回收率达100%。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油水分离器安装的推进工作,实现大、中型餐饮单位、大型食堂、500人以上集体供餐单位和中央厨房油水分离器安装率达70%以上。加强对废弃油脂回收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加大非法收运企业的打击力度。(牵头单位:镇食安办;配合单位:镇派出所)5、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坚决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非食用物质、假冒伪劣食品等不合格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完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备案和管理。(责任单位:镇经济事务管理中心、镇工商所、食药监南翔分所)6、“四小”行业整顿规范和无证照食品单位整治(1)开展对生猪散养户的整顿规范。认真排摸并核实散养户生猪存栏量等基础数据,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取缔。(牵头单位:镇农业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属地村委、开发区)(2)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顿规范。严格执行《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发放管理办法》,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打击无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牵头单位:镇整治办;配合单位:各属地村、社区)(3)开展食品小摊贩整顿规范。严格执行《市食品摊贩经营暂行管理办法》,加强小摊贩的疏导和规范,将校园周边食品摊贩纳入食品摊贩整治范围;继续推进“早餐工程”建设。(牵头单位:镇食安办;配合单位:镇经济事务管理中心、镇工商所、食药监南翔分所、镇城管中队)(4)开展小餐饮整顿规范。全面推进全区小餐饮整治和规范,通过加强执法检查、大联勤等手段,督促其完善场所设施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制度,提高小餐饮的办证率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牵头单位:食药监南翔分所;配合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5)开展无证照食品单位整治。充分发挥“一站三员”的作用,认真排摸,分类查处,形成长效。特别对地下食品加工窝点要坚持“发现一个、取缔一个”的原则,加大取缔力度。对有固定场所、又有消费群体、食品安全危害较小的无证单位,探索实行备案纳管制度,杜绝监管盲点。(牵头单位:镇食安办;配合单位:镇经济事务管理中心、镇工商所、食药监南翔分所、镇派出所)7、临保食品及过期食品处理的管理工作。一是检查督促大型超市卖场切实履行临保食品管理制度,确保“临保食品专柜(区)”设置到位,不走过场。二是加强临保食品全程动态监管,重点检查过期食品的退市记录、凭证及相关销毁情况,严防过期食品流入市场。三是试行临保食品分类提示制度。根据经营规模、食品性质等不同条件,指导小型超市、便利店等采取在临保食品包装上粘贴专门提示标识,而对于冷冻冷藏等有特殊存储要求的临保食品,则在其附近放置提示牌。(责任单位:镇工商所)8、农村自办酒、集体供餐等高风险单位监管。食药监南翔分所要强化对集体供餐、大中型餐饮企业、工地食堂等的监督抽检力度,落实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和监督公示制度;加强农村自办酒席的规范化管理,在全镇8个自办酒席场所中进一步完善场所硬件、落实场所责任、强化厨师管理培训和自办酒席台帐登记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自办酒席的食品安全;全面推行市食安办关于“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完成签约任务。(责任单位:食药监南翔分所、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属地村委)9、饮用水监管工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要加强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做好辖区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卫监分所)10、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工作。推进规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必要的食品安全投入,购置必备的检测设备,建立自检的检测室或实验室,配备人员,健全制度,开展自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和需要开展抽检,扩大抽检种类和频次,严格抽样要求,确保抽检质量。(责任单位:镇农业服务中心、镇经济事务管理中心、镇工商所、食药监南翔分所)11、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落实溯源制度,在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上要覆盖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卖场)和餐饮单位,在品种上要逐步覆盖粮食、牛(羊)肉、蔬菜、水产品;要完善并推广现有标准化菜市场综合管理平台,切实加强超市、菜市场食品追溯和管理;不断规范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溯源系统平台的使用,完善连锁经营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点餐饮单位食品原料索证索票信息录入工作。(责任单位:镇经济事务管理中心、镇工商所、食药监南翔分所)12、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以完善信用记录制度为基础,以细化诚信评价准则为保障,以健全许可、监督、处罚信息制度为支撑,全面建设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建立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同时,通过发放行政指导书、约谈企业负责人等形式,督促企业通过公开承诺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觉履行主体责任。(牵头单位:镇经济事务管理中心;配合单位:镇农业服务中心、区质监局、镇工商所、食药监南翔分所)
工作措施
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管理职责
各村、社区应明确本单位食品安全的岗位职责,并按区块划分网络,建立“专管员制度”,将监管单位分户到人,责任到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除明确本单位主体责任外,还需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分管责任人、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并上墙公布明示。(责任单位:镇食安委各职能部门、各村、社区)
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管理责任
在监管责任落实方面:镇食安委与各村、社区及8个农村会所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各村、社区要与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逐一签约;建立和完善各级监管责任落实的考核评议制度;建立监管责任落实的网格化信息系统;制定监管责任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和“一站三员”及志愿者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和及时发现的良好局面。在管理责任落实方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等。(责任单位:镇食安委各职能部门、各村、社区)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
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度,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授课教师、考核方式、培训措施、培训费用承担等,开展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协管人员、村居“一站三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培训,增强监管责任意识和管理责任意识,提高监管和管理业务水平。(责任单位:镇食安委各职能部门、各村、社区)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围绕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披露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等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不断深化宣传内容、拓展宣传载体、丰富宣传形式、聚焦社会热点,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着力提高食品安全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镇食安委各职能部门)
从严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深入推进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亮剑”、“打四黑除四害”等行动,加强行刑衔接,全力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对违法分子给予最严厉打击。在当前,各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一律按规定处罚的上限靠,可刑事处罚的一律送交司法机关处置。各职能部门应及时汇总行政执法中相关案件线索,通报司法机关,形成良好工作机制,确保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有效沟通,形成打击合力。(责任单位:镇食安委各职能部门)
(一)努力完善区级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全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管执法等机构和队伍建设,推动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向更深层次和规范化发展。重点强化监管执法力量,配齐配强人员队伍,合理装备现场快速检测、调查取证等仪器设备,提高现场监管效率和水平。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联动机制,明确细化监管分工和执法流程,着力消除监管空白、边界不清及执法不力等问题。积极开展综合执法试点,通过相对集中监督执法人员和设备等方式,充分整合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解决监管力量薄弱和分散的问题。
(二)努力完善镇办管理体系。落实镇办食品安全责任,将食品安全列入镇办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探索在各镇办设立编制相对独立的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配齐必要的办公设施。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模式,为镇办配备简易速测设备,并积极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协调相关部门赋予镇办一定的执法检查权,实施委托执法。继续走“以干代训”的路子,不断提升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整体素质。启动食品安全基层基础示范创建活动。遴选一批食品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扎实、监管措施有力、工作成效明显、公众满意度较高的镇办,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年底前,力争2-3个镇办创建为市级示范单位。
(三)进一步完善村居、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员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村(居),依托村委会(居委会)建立食品安全协管机构。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年底前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全市全面实施以市、区、镇、村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建设为主体的社会化建设工程,按照“镇办负责、村居落实、层级管理、网络运行”的原则,细化管理单元,镇办、村居全面完成网络化管理划定,建立镇办、村居两级网络,实行“三定”模式(定格、定人、定责),建立健全监管联动机制,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确保全区食品安全监管无盲区。
(四)努力完善食品安全制度体系。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对复杂业态、新兴业态、薄弱环节、监管边界不清的生产经营行为,通过制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明确监管主体和要求。加强对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业户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限期整改达标,纳入监管,促进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和食品安全状况的持续好转。
(五)努力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强化食品安全督察考核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食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办法,科学制订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约束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对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二、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加强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六)进一步提高检验检测能力。统一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统筹安排抽检范围、频次和品种,实现计划统一、经费集约、信息共享。按照市统一部署,制定量化考核办法,对各部门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量化考核。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工作。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提高检验检测能力。积极稳妥地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改革。鼓励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协助做好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力争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促进资源共享。
(七)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与评估预警。配合市相关部门落实风险监测计划,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提高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协助落实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会商机制,根据上级通报监测结果以及监管信息,研判形势,提出预警信息和对策建议。协助市有关部门对辖区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进行监测。
(八)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积极参与省、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加大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力度,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切实做好标准的执行工作。
(九)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着手开展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力争将食品安全信息化纳入全市全面实施以视频监控全覆盖为主体的信息化建设工程,建设覆盖区、镇办、村居三级的食品安全视频监控全覆盖工程,提升食品安全的信息化支撑水平。推进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网络化、标准化、全流程管理,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深入推进诚信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十)加快诚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德诚信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2〕24号),积极开展守法经营的宣传教育,加大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治理力度。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全面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顶格处罚,并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手段进行定期曝光;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施行业禁入。
(十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记录、人员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技术,提升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四、深化治理强化整顿,严惩违法犯罪
(十二)提升日常监管能力。加大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力度,深入排查种植、养殖、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的安全隐患。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强化农资监管和农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继续严格落实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兽药经营许可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的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严格食品经营市场管理,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加强对各类食品市场和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纳入管理。
(十三)深入开展治理整顿。深入开展“违禁超限”、“假冒伪劣”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饲喂不合格饲料、滥用农兽药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五类“违禁超限”违法行为。针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小作坊小摊贩小市场、食品初加工集中点等领域,集中排查整治出售过期食品、粗制滥造、冒用品牌、虚假标识等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组织开展清剿“黑窝点”和“黑作坊”的攻坚战,依法查处非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扎实开展重点行业品种综合治理。进一步突出肉类、蔬菜、果品、水产品、食用油、酒类、乳制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农业投入品、食品包装材料等重点品种综合治理。从种植、养殖、加工、流通、餐饮等各环节,围绕准入制度、监管制度、企业管理规范、设备工艺、操作规程等各个方面,全面开展综合治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良好操作规范,改进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落实产品召回、不合格食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十四)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以监管联动机制为契机,建立联合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及人员。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对案情特别重大和跨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建立涉案食品鉴定“绿色通道”,加大对案件侦办中涉案食品技术鉴定的支持力度。
五、加强舆情监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十五)完善舆情监测与信息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机制,主动防范、及早介入、审慎稳妥地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完善部门间信息、事件通报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并分析研判食品安全舆情信息。进一步明确信息主体和审核程序,科学、准确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规范完善各级各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和协同联动工作平台,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响应能力。
六、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动员社会广泛参与
(十七)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认真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组织做好2013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作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加强对监管先进人物和经营诚信典型的宣传。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区属媒体应当在公益广告时间或者版面免费刊播适当比例的食品安全公益性宣传内容。
(十八)强化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将食品安全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2013年各级监管人员每人至少落实40小时的集中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食品从业人员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
(十九)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畅通举报渠道,完善工作机制,简化工作流程,落实奖励资金,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付,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完善部门与媒体协调联动常态化工作机制,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及时、实事求是报道食品安全问题。认真核实、查处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反馈采取措施和处理结果。
(二十一)发挥食品相关协会组织作用。加强对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各级消费者协会等的协调指导,充分发挥其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二)发挥食品安全专家作用。按照市统一部署,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食品安全政策制定、舆情应对、事故处置、重大项目论证等方面的作用。
七、实施五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一是畜禽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以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饲喂不合格饲料、滥用兽药等为重点,深入开展畜禽产品专项整治,切实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对养殖场全过程监管,强化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畜禽产地检疫覆盖率和养殖场监管覆盖率达到100%(由区畜牧兽医局牵头组织实施)。加大屠宰企业监管力度,严把定点屠宰准入关,坚决取缔各类私屠滥宰“黑窝点”,生猪定点屠宰覆盖率达到100%(由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是农产品源头治理专项行动。针对重点食用农产品,加强农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施良好农业规范。严格控制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落实农药经营登记备案、兽药经营许可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从源头上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蔬菜、果品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程度提高到60%以上;“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比率提高到35%以上(由区农业局、区畜牧兽医局根据职责分别牵头组织实施)。
三是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继续强化对食品添加剂、食用植物油生产和使用企业的整治,着力排查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小作坊的监管,坚决取缔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和“黑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覆盖率达到80%以上(由质监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深处着力
新产业有着与旧产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发展特征,其发展过程中涉及诸多因素,是一个综合复杂的体系,对新产业的发展应当有一个整体系统的考虑,一方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政策的组合功效,针对不同产业的不同特征设置不同的着力点,形成支持新产业的制度框架。另一方面还要发挥产业政策对市场机制的补足作用,通过政府部门产业政策的实施引导和整合资源,调动市场力量,产生“四两拨千斤”的带动效果。
以电子商务产业为例。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仅仅十多年,但是涌现了阿里巴巴、京东商城、国美在线、苏宁易购、敦煌网、兰亭集势等多个“巨头”。其中,京东商城在国内的市场份额远超亚马逊,阿里巴巴上市后市值远超eBay,甚至超过Facebook,成为美国市场第七大市值的上市公司。这些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带动了生产、物流、仓储等一系列产业的变革。因此,政府应在如何建立健全市场机制,如何保护市场的充分竞争,如何规范市场并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上进一步着力。
2015年5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部署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电子商务在“互联网+”变革传统产业中担当起了先锋角色,电子商务也将对实体经济起到融合牵引的重要作用。
“互联网+”引起的新技术革命才刚刚开始。“互联网+传统产业”实际上是通过电子商务,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从而使传统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如同总理2015年4月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上所说:“别以为电子商务只是‘虚拟经济’,事实上,它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带动了‘实体经济’,无论是B2B、B2C还是C2C。更重要的是,电子商务大大降低了流通成本,这对激发中国经济的活力功不可没。”5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部署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可以说,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是在深处着力,让电子商务在“互联网+”升级传统产业中担当起先锋角色,电子商务也将对实体经济起到融合牵引的重要作用。
【两大目标】
《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第三条明确了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培育经济新动力的主要目标(图1)。
――到2020年,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大市场基本建成。
――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成为促进创业、稳定就业、改善民生服务的重要平台,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六大转型】
――创新服务民生方式。积极拓展信息消费新渠道,创新移动电子商务应用,支持面向城乡居民社区提供日常消费、家政服务、远程缴费、健康医疗等商业和综合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加快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提升文化企业网络服务能力,支持文化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支持教育、会展、咨询、广告、餐饮、娱乐等服务企业深化电子商务应用。鼓励支持旅游景点、酒店等开展线上营销,规范发展在线旅游预订市场,推动旅游在线服务模式创新。加快建立全国互联网平台,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研究制定7天无理由退货实施细则,促进网络购物消费健康快速发展。
――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办网上商城,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支持中小零售企I与电子商务平台优势互补,加强服务资源整合,促进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融合互动。推动各类专业市场建设网上市场,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加速向网络化市场转型,研究完善能源、化工、钢铁、林业等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规范发展的相关措施。制定完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网络经营行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市场监测监管体系建设,推动医药电子商务发展。
――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强互联网与农业农村融合发展,引入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管理理念和方式,研究制定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加强鲜活农产品标准体系、动植物检疫体系、安全追溯体系、质量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信息进村入户,利用“万村千乡”市场网络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服务环境。建设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宣传和销售地理标志产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促进品牌农产品走出去。鼓励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支持林业电子商务发展,逐步建立林产品交易诚信体系、林产品和林权交易服务体系。
――创新工业生产组织方式。支持生产制造企业深化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三维(3D)设计及打印等信息技术在生产制造各环节的应用,建立与客户电子商务系统对接的网络制造管理系统,提高加工订单的响应速度及柔性制造能力;面向网络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建立网络化经营管理模式,发展“以销定产”及“个性化定制”生产方式。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开展品牌经营,优化配置研发、设计、生产、物流等优势资源,满足网络消费者需求。鼓励创意服务,探索建立生产性创新服务平台,面向初创企业及创意群体提供设计、测试、生产、融资、运营等创新创业服务。
――推广金融服务新工具。建设完善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制定相关应用服务的政策措施,推动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银行卡清算机构、支付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等加强合作,实现移动金融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推广应用具有硬件数字证书、采用国家密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算法的移动智能终端,保障移动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实性;制定在线支付标准规范和制度,提升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的安全性,满足电子商务交易及公共服务领域金融服务需求;鼓励商业银行与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多元化金融服务合作,提升电子商务服务质量和效率。
――规范网络化金融服务新产品。鼓励证券、保险、公募基金等企业和机构依法进行网络化创新,完善互联网保险产品审核和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建立适应互联网证券、保险、公募基金产品销售等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新型监管方式。规范保险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研究制定电子商务涉及的信用保证保险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发展小微企业信贷信用保险、个人消费履约保证保险等新业务,扩大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范围。完善在线旅游服务企业投保办法。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至如今,已经形成了三大优势:完善的电子商务平台、庞大的现代物流体系、安全的第三方支付。这三大优势为“互联网+传统产业”提供了新的保障条件,也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基础工具。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的优势互补与资源整合,也将助推传统产业借助互联网实现华丽的转型和升级(图2)。
激发活力
制定新产业的政策,应该以有效发挥政府在新产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前提,以实现新产业跨越式发展、抢占经济科技竞争制高点为战略重点,以激发活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通过集中整合资源,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对新产业的技术开发、产业化、集聚化,为新产业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有力的支撑。
一方面,政策制定要具有前瞻性,符合新产业发展方向。发展新兴产业必须把握社会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的动向,在科学预测未来产业发展趋势的前提下,深入研究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消费需求条件下,根据相对优势选准未来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巨大拉动作用的战略产业为主攻方向,着眼于未来创新能力的提高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打造。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新产业的政策,坚持动态性原则,边实施、边调整、边完善。这就要注重政策的时效性,紧密跟踪国内外新兴产业发展的趋势,保持其动态适应性,根据产业发展情况,所制定的政策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后,应当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评估,不断改进,及时调整相关政策。
以互联网金融政策为例。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作为金融业与互联网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相互融合的产物,是当前极具创新活力和增长潜力的新兴业态,其主要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服务大门,在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阶层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以及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发挥独特功能和作用。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健康发展。因此,近几年来,欧美很多国家在政府的介入之下,通过产业政策的有效引导,使得市场新参与者不断增多,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新服务、新技术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开始纷纷采用新服务、新技术,形成了有效的融合发展,激发了活力,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还出现了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创业企业之间出现多例并购重组。相对而言,我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市场新参与者并不是很多,金融机构创新尚处于初期阶段,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创业企业之间尚无合资或合并案例。能否在创新加速化过程中存续?需要调整制度上的制约,需要进一步的开放创新,更需要产业政策的引导。
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标志着六大措施鼓励创新,互联网金融获得政策助力。
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激发产业活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规范从业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就应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引导互联网金融这一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促进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方面的政策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是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创新商业模式,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
三是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四是相关政府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五是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是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促进市场化征信服务,增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等中介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可以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提出了要求,进行了有效监管,更主要的是激发了活力,有望实现更多创新,带动经济更多增长。
精准发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业结构呈现出由劳动密集型,到资本密集型,再到技术密集型演进的特点。不同类型的产业,发展规律不尽相同,为此,需要把握好要素供给与产业升级的对应关系。当前,我国很多产业政策将产业技术政策作为核心内容,在高端共性技术供给和人力资本等方面着力提升要素供给质量,在创新技术产品应用、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开发资助、加速设备折旧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形成了促进创新的有效激励体制,做到了精准发力。
以地理信息产业为例。这个产业听起来似乎过于专业,实际上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空间地理位置是众多属性数据信息的载体,是信息消费的可视化手段。2014年对于地理信息产业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开局。一方面,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以“〔2014〕2号”印发《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把地理信息产业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从政府层面来讲,对空间地理位置的信息消费需求非常多,如城市功能规划、交通管理、大气污染评价管理、智慧城市建设的城市数字管理平台应用等等。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望引领新一轮信息消费,形成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股强劲动力。另一方面,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三大互联网巨头在位置服务领域的加大布局,让老百姓对地理信息的认识更为深刻。
其实,地理信息系统应用遍及各行各业。地理信息系统听起来似乎过于专业,实际上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目前,地理信息系统应用已深入到能源资源管理、土地管理、市政市容管理、交通管理、水利水质管理、气象数据、大气污染、自然灾害管理等领域。
笔者是2009年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工作的,此前的10年为日本开发过数十项地理信息系统。包括生活环境评价(工程施工噪音、城市大气污染、汽车尾气污染、汽车噪音污染)、土地地籍管理系统、生态环境信息管理系统、流域解析系统、气象数据管理系统、交通事故统计分析、下水道动态水位计算系统、地质灾害管理系统等。尽管作者本人早已告别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但介绍一下日本的案例或许对我国的地理信息系统应用有所启示。
生活环境评价系统
2008年PM2.5才被众所周知,而发达国家在运用信息化手段监测管理环境污染方面早有先例。这套系统是我2002年为日本开发的,对工程施工噪音、城市大气污染、汽车尾气污染、汽车噪音污染数据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利用科学模型进行运算,从而对环境质量进评价。这套地理信息系统的创新点是将政府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科学计算模型和计算机地理信息技术进行了跨界融合。基于科学计算模型,利用地理信息技术,比照相关法律规定,评价城市大气污染的固定发生源、移动发生源与工程施工噪音、汽车噪音等污染情况。
交通事故统计分析系统
日本是一个非常重视交通事故的民族。他们会对每起交通事故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从而找出交通事故原因、提出交通设施改进对策。这套系统能够按照不同的类型统计事故的发生率,按照一系列指标要求输出报表,同时比照查看事故现场的道路周边设施分布情况,为城建部门在道路施工改造过程中提供决策依据。
下水道动态水位计算系统
这套系统能够对城市的下水道数据进行管理。输入相应雨水参数,模拟动态水位信息、判断是否溢出。2012年7月21日的特大暴雨才彻底暴露出北京市城市给排水系统的脆弱。而这套系统是我在2006年时为日本开发的。该系统能够有效地监测城市内所有井盖的数据,同时可根据输入的预测降雨量,计算排水、溢水情况,发挥了以信息化手段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作用。
地质灾害管理系统
日本是一个地质灾害多发国家。这套系统主要包括山体滑坡管理、泥石流易发地点管理等功能。通过空间地理信息和属性数据库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多发区域进行管理。
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最需要的就是精准发力,进一步优化产业环境。地理信息产业是“数据+技术+服务”三位一体的产业,涉及到空间地图数据(点、线、面、文字)和基础属性数据等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分析,需要用到地图引擎技术来展现和渲染,需要平台应用和运营服务,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地理信息产业生态系统,这也使得产业发展的空间更大。
日本在地理信息系统方面的应用就很成功、成熟,日本国土交通省网站上提供各种地图空间数据以及100米航拍照片的免费下载,让企业或个人能够基于地图开发多种多样的应用,有效促进了地理信息系统在各行业都应有广泛的应用,带动了产业与社会的发展。而我国的基础地图空间数据往往需要软件开发企业或用户来购买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用”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