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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所取得的成效 我市在接到省厅的通知后,及时对全市八县(区)的调研工作进行安排布置,通过调研,共调研用人单位90户,涉及劳动者5400多人。在调研中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多人,涉及被调研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3%,采取了多种形式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4523份。提高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守法的意识。
二、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调研的方法和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是全省统一开展的劳动合同的一次调研活动,为了保障此次调研工作的按期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法制监察机构为主、各相关科、室(局)、中心参加的调研领导小组,抽调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布置调研工作,明确调研范围、内容和重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了调研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调研,突出重点。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工作非常必要,通过调研,可以掌握各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对当前企业深化改革中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市深入各用人单位以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为契机,采取召开座谈会与职工访谈,查看劳动合同书以及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各类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备案情况进行调查。调研中,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材料,调研人员实际翻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名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报送情况等,现场询问劳动者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等情况。并对发现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分析,同时采取召开部分企业行政领导、工会负责人、劳资人员、职工代表等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方式,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备案情况及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讲解,促使用人单位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中国教育查字典语文网 chazidian.com
(三)督促用工单位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做到热情服务、耐心解释,对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耐心帮助其解决完善。如对于发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应通知补签,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及时补签的,做到严格操作程序,依法行政。 (四)以劳动合同调研为契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调研注重对《劳动法》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和散发部分宣传资料,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之,自觉遵守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我市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工作,在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下,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的通知》(厅办〔200×〕××号)的通知要求,统一安排,采取积极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宣传,认真组织检查,特别是结合当前全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实际,进一步加强了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调研工作,通过调研,掌握了全市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较好地完成了调研任务,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这次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报告如下:
一、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所取得的成效
我市在接到省厅的通知后,及时对全市八县(区)的调研工作进行安排布置,通过调研,共调研用人单位90户,涉及劳动者5400多人。在调研中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多人,涉及被调研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3%,采取了多种形式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4523份。提高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守法的意识。
二、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调研的方法和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是全省统一开展的劳动合同的一次调研活动,为了保障此次调研工作的按期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法制监察机构为主、各相关科、室(局)、中心参加的调研领导小组,抽调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布置调研工作,明确调研范围、内容和重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了调研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调研,突出重点。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工作非常必要,通过调研,可以掌握各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对当前企业深化改革中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市深入各用人单位以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为契机,采取召开座谈会与职工访谈,查看劳动合同书以及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各类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备案情况进行调查。调研中,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材料,调研人员实际翻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名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报送情况等,现场询问劳动者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等情况。并对发现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分析,同时采取召开部分企业行政领导、工会负责人、劳资人员、职工代表等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方式,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备案情况及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讲解,促使用人单位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督促用工单位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做到热情服务、耐心解释,对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耐心帮助其解决完善。如对于发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应通知补签,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及时补签的,做到严格操作程序,依法行政。
(四)以劳动合同调研为契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调研注重对《劳动法》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和散发部分宣传资料,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之,自觉遵守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
在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中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能够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自觉履行,但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用工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在内部管理上,采取层层承包的形式,包括在用工上的承包,而企业负责人只管与其直接承包的人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一概不管,造成承包人(因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与劳动者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承包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多属劳务关系,很难按照劳动关系进行规范管理。
(二)由于部分企业领导和劳动者认识不足和法律意识的淡泊,有相当部分的个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管理混乱,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任重而道远。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费十分困难,管理手段十分落后,各项事务性工作较多,疲于应付,很难做到措施得力、工作到位。
(四)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干部群众及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导致企业领导不重视,群众不支持,劳动者对自己合法权益缺乏保护意识。工作起来困难多、阻力大。
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下步中,要以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为指导,认真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注重法制宣传的实效,结合实际,适时举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素质。同时结合劳动保障系统“四五”普法宣传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多途径、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二)结合当前我市企业深化改革的实际,继续深入用人单位、配合企业改革,依法做好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工作。
(三)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的招用工管理,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录用备案手续,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为总抓手,通过实施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全面整合执法资源,提高劳动保障执法效能,集中力量解决劳动保障领域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一体执法计划安排
2009年工作计划共安排四项执法检查: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1月1日至2月28日,2009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二)劳动保障一体执法综合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2月20日至8月31日。
(三)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检查。检查时间:2009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三、一体执法检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情况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3)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及执行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制度三项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4)用人单位参加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情况;
(5)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执行职业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9)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一体执法计划的严肃性。劳动保障监察一体执法计划是根据国家、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署,围绕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中心任务制定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确保执法计划的严格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调整检查事项的,需由监察机构会同有关科室(单位)提出,报局长办公会同意后实施。
(二)加强对一体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代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行使劳动保障检查监督职权,凡涉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检查活动,均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有关科室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重点检查对象和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对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检查活动,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执法检查活动。
【关键词】合作执法 劳动保障监察 现状 应用策略
现阶段,我国劳资关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多种劳资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引发社会关注。大学扩招以来,人才市场普遍处于供过于求的情况,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必须要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笔者试图将合作执法模式与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结合起来,以便完善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机制,以期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
一、简述合作执法模式
(1)理论基础。该执法模式的理论基础包括经济学中的以德报德、执法金字塔模式以及回应式监管等理论。最终建立起以惩罚机制和说服机制共同作用的模式。这些理论认为,合作执法模式能有效解决威慑式执法面临的困难。同时合作执法,就是要让执法者和执法对象合作守法,这是最具有经济性的理想模式。总结起来,合作执法模式应该是以执法和被执法双方的合作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一种灵活的执法方式,既要保证执法的可靠性、有效性,又要根据执法对象的实际,以合作为主导,执法方式灵活多变。
(2)特点分析。合作执法模式具有以下几种特点:其一,惩罚手段不作为首选,优先考虑说服、教育、协商等柔和手段,惩罚手段备用进行威慑。其二,执法与被执法双方不刻意形成对立,换言之就是双方处于合作关系,以合作方式共同守法。其三,赋予执法者多种角色,在合作执法模式中,执法者不仅是警察还是顾问、合作伙伴、政治家等。其四,具备多重功能,包括预警、协调和惩戒。其中预警是该模式的重心。
二、劳动保障监察综述
在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机制经过多年的修订,日趋完善,现阶段更多表现出多元化、规范化、网络化、专业化、法制化等特点。然而,尽管成果斐然,依然有不少问题需要重视。
(1)法律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定位比较模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监察和仲裁在一定程度上是重合的。另一方面,强制执法手段比较缺乏,或者可以说威慑性不够,这就导致监察工作困难重重。
(2)认知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动方面劳保障机构的宣传不足,领导不够重视,执法人员认识较为肤浅,导致社会对其工作的认可度低,或者执法人员敷衍了事等问题。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缺乏责任感,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认识不足,在执行时缺乏积极性、主动性,甚至于钻法律的空子,比如拖欠劳动者工资等等。此外,劳动者缺乏维权意识,特别是在大学扩招以后,人才市场上普遍供大于求,劳动者常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农民工群体,普遍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
(3)劳动保障机构管理有待完善。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一是人才队伍建设滞后,人才的组织结构不合理;缺乏经费,政府财政投入不够;缺乏执法装备。二是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够,具体就是同工商部门、公安、司法等部门的配合力度不够。三是,遭遇行政干预,当下经济发展是地方政府努力追寻的政绩,因此放宽了对市场的监管,而企业显然是地方政府的纳税大户,政府对劳动保障监察不够重视,甚至在劳动保障机构执法过程中会遭遇行政干预。最后,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无论是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或是用人单位,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合作执法模式在劳动保障监察机制中的应用策略
(1)必要性分析。目前,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机制,致力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通过上文的分析,在劳动保障监察机制中应用合作执法模式具有广阔的前景,且具有必要性。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符合国际劳工公约要求,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对我国完善和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二是,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劳动关系纠纷多以事后执法为主,事实证明,这一方式存在诸多漏洞,比如滞后性,难以维护受害人权益,同时也缺乏威慑力。
(2)角色定位。首先要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同时加强内部工作人员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认识,以有效的监督手段来进行约束。其次,更新理念,调整策略,要让执法者学会审时度势。最后,在上述两条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调整执法者的角色定位,从“警察”向“合作伙伴”转变,再更进一步地转变成“顾问”或者“政治家”等,以促进共同守法、经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为最终目标,实现多种角色定位。
(3)机构建设。合作执法模式的应用,对劳动保障部门的人员要求更高,因此需要通过机构建设,优化人员组织结构,为具体的实施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合作执法模式的重心在于预警,注重法律方面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因此在机构建设上要加强基层建设,加强人员培训,不断引进人才,提高整体素质。
(4)惩罚手段。从上文的分析中,合作执法模式的应用,并不意味着要消减执法力度,从上文的理论基础部分来看,必须要具备执法的威慑力,因此需要配置相应的强制执法手段,并有效落实。在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机制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是缺乏一定的强制执法手段,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来说威慑力不够。因此,可对相关条文进行适当修改,并赋予执法者一定的强制执法手段,如查封、冻结财产等执法权利。
(5)多方参与。劳动合作执法模式中,并不仅仅只是执法者和执法对象的合作,还应将各种资源整合起来,促进多方参与互动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比如引入社会舆论的监督,使社会力量参与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还可以建立监察机构同工会各类型、等级企业的合作机制,促进共同守法。
四、结束语
劳动保障监察机制的完善意义重大,而合作执法模式的应用对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机制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因此,针对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反思,需要将基础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整合各类资源,并赋予执法者最后的强制执法手段。在保持威慑力的同时,加强执法者、执法对象、公众舆论等多方合作关系,促进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机制的完善,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搜寻与匹配;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就业市场
一、相关理论
搜寻理论认为人们对信息搜寻需要付出成本,搜寻是决策者将样本空间中的选择对象转变成选择空间中选择对象的活动。该理论在劳动力市场的应用统一了人们对于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的认识,为自然失业率奠定了基础。求职者与劳务需求者双方掌握的相关信息的不对称,双方的信息差异导致雇主与工人不能很快匹配,从而引发了所谓的“摩擦”,也就是买家与卖家遥相呼应,交易却没有达成。
二、我国劳动力市场匹配存在的问题
(一)匹配现状。
一是目前我国很多城市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混乱,服务水平较低,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劳务匹配问题,只是为劳务匹配提供一个简单的场所,市场机制对劳动力供需匹配能力比较落后,很大程度上影响搜寻与匹配效率。当劳动力市场匹配中劳动者与劳务需求者的要求相吻合时,匹配成功率才较高,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具有的知识技能和岗位对其知识技能的要求存在结构性错位,导致我国劳动力配置效率低。我国现有技术工人中,初级与中级技术工人所占比例较高,而高级技术工人比例很低,与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严重不符,岗位空缺与求职者人数比率较大,即工厂所需与求职者需求都无法满足,导致二者匹配效率低。二是就业结构不合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第三产业迅速增长,但从事第三产业的人数,求职者也越来越多,超过了第三产业的增长速度,使得岗位与就业人数产生了严重冲突。三是劳动力市场制度不完善,由于存在企业和工厂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使得技能水平低的求职都集中在这样的市场中,求职者越来越多,就会加剧这种低效率的匹配。
(二)失业现状。
一是城镇登记失业人数逐年增加,从2012年的917万,2013年为926万,到2014年95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总体平稳,为4.1%左右。二是总量矛盾,结构矛盾与素质矛盾并存,失业人口总量大。随着城镇化建设,农村失地农民增多,使得农业人口失业比重增大;同时,农村劳动力的专业技术相对较低,这样就使得多重矛盾并存。三是经济高增长与城镇高失业并存。按照传统的经济理论,经济增长高低与失业率高低存在着替代关系,即高增长往往与低失业相伴,低增长常常与高失业为邻。我国近年来高增长与高失业并存的现象在当今世界上少见。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为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和发展的空间,然而,经济体制改革需要人才作为支持,但我国高技术人才不足,劳动力整体素质低,使得这种矛盾日益激化。
三、我国劳动力市场发育水平低的原因
(一)计划经济体制的残余影响。
传统观点认为劳务提供者与劳务需求者之间存在地位不平等,即劳务提供者处于弱势地位,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非平等因素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
(二)体制因素。
主要是户籍制度的存在导致区域性分割出现,造成劳动力流通的障碍,我国城乡二元制会造成城乡的制度分化,主要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化,进一步对劳动力进行分割。
(三)信息障碍。
就业信息不对称,导致就业者和劳务需求者地位不平等。由于一系列原因,就业者掌握的信息如工资待遇、工种、职位的具体需求等不全面,就业者在搜寻信息中处于劣势地位,信息涉及的方面少,信息来源的地域覆盖面小,网络化程度低,使得市场体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影响了劳动力市场进一步发展。
四、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对劳动力市场匹配效率的影响
(一)失业保障与救济水平对劳动力市场匹配效率的影响。
失业保险既要保障失业人群不会因失业引起生活质量大幅度下降,引起劳动力无法修复,更要包含一定的激励机制来促使失业者更快找到新工作。从效率角度分析,失业保险救济时间过长,会降低对失业人员找工作的激励,即过长的失业保险救济会产生一种道德风险,当失业者知道自己有较长的保障期限时,便不会急于摆脱失业的状态。甚至可能出现在用工高峰期时不积极就业而以失业保险为生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欧洲比较普遍。最低工资是一种价格下限,但是其消极作用也较明显,一是影响自由市场的运作;二是弱势群体或将被牺牲,因为受最低工资的影响,雇主会选择身体健全以及技术较高的工人,无形中减少了弱势群体在劳动市场的生存空间与流动,低端技术人才失业人口增多,匹配效率低下。
(二)社会保障统筹层次的影响。
由于我国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社会保障账户的统筹还停留在小范围的地区,还没有形成全国范围内的统筹,其保障水平与机制没有达到全国统一的标准,这就阻碍了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劳动力匹配效率。
五、提高劳动力匹配效率的措施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的作用。
从市场角度出发,取消较大的工资差异和劳务提供者的就业进入障碍;改革户籍制度,并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降低因户籍制度给劳动力自由流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劳动者因城市与农村户口差异导致的就业与社会福利差异,统一采用居民户口,打破城乡传统劳务流动壁垒,促进城市场与农村劳动力二者市场融合,提高两个劳动力市场的匹配效率。
(二)做好职业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健全的劳动力市场。
许多具备就业能力的求职者不能在第一时间与理想的岗位相匹配,而存在职位空缺的企业也不能在第一时间找到合适的求职者,这无疑增加了双方的搜寻成本,延长了搜寻时间。建立全国性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体系,打破地区分割,并对就业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储存、更新,促进劳动者的合理有序高效流动。
(三)当地政府与组织做好劳动力培训和职业介绍。
目前存在的失业问题与用人单位招不到劳动力问题,需要当地政府与相关人力资源单位做好相应措施,既要增加劳动者的供应数量,要提高供应的质量,又要做好职业培训,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度,并对再就业者实施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
(四)完善失业保障法律法规的建设。
单纯依靠市场手段完善劳务市场,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还需要制度保障和规范劳动力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既能从社会保障的角度保证劳务提供者与需求者很快匹配,又达到理想匹配的质量,通过失业保障和失业救济,保证了劳动力工作的连续性,从而提高劳动力匹配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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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弈华.户籍改革与农业人口转移[J].现代经济探讨,2003,11
[5]高谋洲.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信息障碍及对策[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3,2
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部关于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部署和安排,决定今后三年(2000-2002年),每年对劳动力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于每年2-3月,配合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在全国各城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集中力量,对劳动力市场的所有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以及职业中介活动中的各种非法行为,特别是以信息咨询、婚姻中介、房屋中介等名义非法从事职业中介的行为;各种制度不健全,管理、服务不规范的职业中介机构。
对各种非法机构和各种非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各种制度、管理、服务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
二、清理整顿要与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相结合。要督促各职业中介机构认真执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劳动预备制和职业资格证书等制度,按要求做好求职和推荐就业各个环节的工作。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职业中介管理作为劳动力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同时,加快建立统一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劳动者的求职行为,以及职业中介行为的管理。要设立投诉信箱、举报电话,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劳动力市场规范化运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通过检查,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100个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要在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和规范化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四、加强宣传。要通过各种报刊、广播、电视、橱窗、宣传画等宣传媒介和途径,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大张旗鼓地宣传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宣传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标志,宣传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形成社会共识,树立起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的良好形象。对合法经营且成绩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宣传和表扬;对非法机构和非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提高广大求职者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的鉴别能力,防止上当受骗。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等5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关于印发《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 劳社培就司发〔1999〕38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新模式,组织制定了《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业经审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关于印发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1999年6月24日 劳社培就司发〔1999〕42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专家,依据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了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业经审定,现印发施行。
附件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关于颁发《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标准》和《汽车配件销售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1999年4月30日 劳社培就司发〔1999〕24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委托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新模式,制定了《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标准》和《汽车配件销售员国家职业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试行。
附件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关于颁发铁路行业货运员等6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1999年4月30日 劳社培就司发〔1999〕25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铁道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铁路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了货运员等6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业经审定,现颁发施行。
附件:铁路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目录
1.货运员 2.货运值班员 3.货运调度员
4.货运计划员 5.货运核算员 6.货运安全员
7.货运检查员 8.车站值班员 9.助理值班员
10.扳道员 11.信号员 12.车号长
13.指导车长 14.运转车长 15.车站调度员
16.调车区长(站调助理) 17.驼峰调车长
18.铁路客运员 19.铁路售票员 20.售票值班员
21.客运值班员 22.客运计划员 23.铁路行李员
24.行李计划 25.行李值班员 26.列车员
27.列车值班员 28.餐车长 29.交接员
30.蓬布工 31.装卸值班员 32.装卸工
33.铁路货运起重工 34.叉车司机
35.装载机司机 36.装(卸)车机司机
37.机车调度员 38.机车检查保养员
39.洗炉工 40.机车整备工 41.给油指导
42.蒸汽机车锅炉工 43.车电员
44.发电车乘务员 45.轴温检测员 46.轮轴装修工
47.筑路工 48.桥梁装吊工 49.铺架机司机
50.电力线路工 51.铁路报务员 52.铁路话务员
53.通信工 54.信号工 55.电源工
56.通信组调工 57.信号组调工 58.电控组调工
59.救援起复工 60.救援机械司机
61.救援机械副司机 62.道岔钳工
63.舟桥起重工 64.舟桥组装工 65.轮渡组装工
66.栈桥组装工 67.机动舟驾驶员 68.浸注处理工
69.木材防腐整备工
附件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关于颁发石油天然气行业采油工等44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1999年5月11日 劳社培就司发〔1999〕27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石油天然气行业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了采油工等44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业经审定,现颁发施行。
附件:石油天然气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目录
1 采油工 2 采油化验工
3 轻烃装置操作工 4 原油分析工
5 采油地质工 6 采油测试工
7 集输工 8 注水泵工
9 地层测试工 10 特车泵工
11 油气管线安装工 12 作业机司机
13 井下作业工具工 14 作业井架安装工
15 石油金属结构制作工 16 井下作业工
17 气测工 18 输油工
19 管道保护工 20 防腐绝缘工
21 综合计量工 22 采气工
23 采气测试工 24 输气工
25 输气管线维护工 26 石油地震勘探工
27 石油物勘测量工 28 可控震源工
29 石油钻井工 30 钻井架安装工
31 钻井地质工 32 测井工
33 钻井泥浆工 34 钻井柴油机工
35 射孔取芯工 36 固井工
37 井下钻井工具装修工 38 地面钻井工具装修工
39 管子修理工 40 石油钻机修理工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给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4月1日起,1998年6月底以前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职工,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区、县劳动鉴定机构确认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本人距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在办理按月领取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按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的,按退职生活费最低标准发给。当他们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但每年可按规定的正常调整制度办法进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二、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的人员,仍按我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文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0〕171号 2000年10月9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贯彻落实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的请示》(豫劳险〔2000〕35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在本市个别区、县发现以“西部大开发”为名,从事非法职介活动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侵犯了求职者合法权益。根据市领导有关要求,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开展打击非法职介活动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发现的新动向,继续加大对非法职介活动监察执法力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过程中,打击非法职介活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从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保持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高度予以充分重视,在不断开展日常的监察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要根据本地区出现的非法职介活动的新动态,加大打击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决不让其形成蔓延之势。
二、根据这几年我市几次清理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的具体情况,处于城乡结合部地区和部分远郊区、县往往是非法职介活动比较猖獗的地带。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近时期发现的非法职介活动新动向,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尤其是重点地域,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安排一定时间,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清理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的专项治理。对非法职介活动经常出现反复的地方,要实施不间断的追踪执法检查,决不让其死灰复燃。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此次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监察执法检查情况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