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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逻辑学在法学中的重要作用范文

逻辑学在法学中的重要作用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逻辑学在法学中的重要作用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逻辑学在法学中的重要作用

第1篇:逻辑学在法学中的重要作用范文

【摘 要】归纳逻辑本质上是一种哲理逻辑,在某种程度上是哲学争议围绕的论题,在逻辑学界和哲学界都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领域。休谟问题的出现到进一步的通过感觉经验证据来确证某个假说的,并引入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作为工具,发展出了现代归纳逻辑。伴随着归纳逻辑的不断发展,它的一种现代类型概率与逻辑结合的新学科—概率逻辑产生了。概率逻辑日益与现代科学技术结合并面临突破。

【关键词】归纳逻辑;概率

一、归纳逻辑的合理性

“西方传统逻辑学形成之初就一直沿着多元化道路发展,其中重要的两条道路就是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归纳推理的前提是一些关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判断,而结论是关于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性的判断,归纳推理的结论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归纳逻辑是以归纳推理与归纳方法为基本内容的知识体系。”归纳逻辑推理在认知方面比演绎逻辑推理更有认知倾向。英国哲学家休谟质疑了传统的归纳逻辑的问题,提出归纳推理不能从经验材料中概括出必然性的一般规律。从休谟的历史经验证明,归纳逻辑的研究离不开认知方面的分析。所有的归纳推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在归纳推理中,从前提到结论的过渡有一种跳跃,或者说它们的前提与结论之间存在着一种间隙。一旦这种间隙被补上,任何归纳论证的合理就得到了证明。自休谟以来,归纳逻辑的哲学争议的历史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他提出的论题而展开的。

二、概率的解释

(一)古典逻辑解释。古典归纳理论主要包括完全归纳、简单枚举归纳、科学归纳、排除归纳和类比推理。如果随机试验E的样本空间D中只包含有限个基本事件,并且在每次试验中每个基本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完全相同,则称试验E为古典随机试验,由此测得的事件概率为古典概率。按照概率的古典定义的要求,每一个基本事件互不相容,出现的机会相等,这样的事件在现实中是少有的。该逻辑解释是近代科学的产物,为以后科学的发展与繁荣奠定了基础。古典解释在当时影响甚大但在些许方面的概率问题上并不适用,所以被日后的逻辑解释所代替。对于逻辑解释,它是把概率与归纳逻辑合理的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概率逻辑系统。当两个命题集合一起推导出的逻辑结论时存在一个衍推部分,这个部分的联结程度就是这两个命题集合之间的一种逻辑关系。

(二)频率—性向解释。频率解释把概率定义为:在事件的无穷序列中,某一事件或某一属性出现的相对频率的极限。在事物某些方面的极限频率人们在很多时候是无法观察到的,取而代之的只是无穷序列中的某一段。当存在某种性质的相对频率的时候,对于任何属性或者可能结果的无穷序列来说都是可行的,同时在其递归子序列中也存在着这种相对的无穷序列。通过科学客观的实验方法强调了频率解释中的客观联系,深化了自然科学中归纳逻辑的深入研究。“频率论的归纳逻辑无疑给出了一种科学探求和科学认知的研究范式,这样的研究范式特别适用于经验自然科学领域,可以作为经验自然科学中科学认知的重要工具之一。”然而,频率解释在面对科学理论验证的实际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当频率解释的概率陈述不适用于单个事件,并且极限频率无法得到经验确证,性向解释探索了新的概率哲学理论。性向解释把生成条件看做是被赋予了一种产生可观察的频率的性向,而这种性向它是指某种倾向的描述。概率在某些解释中是一种物理的性向,这一点就与频率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在逻辑上是否存在矛盾,性向解释必须从科学实践中去验证并找到答案。

(三)主观—主体交互解释。在主观解释中,不同的个体都有特定的信念程度,对于同样条件的不同个体都具有不同的概率解释。人们主观的信念程度在某些方面是无法衡量并得出的,但是从客观角度上来说客观行为是由主观信念所产生并影响的。所以,当某一行为特征受到检验的时候,人们是可以间接的测量信念程度的强弱的。主观解释中当测量个体信用度时,只涉及两个主体,然而现实生活中涉及多个相互解释。关于主体交互解释是如何形成的,它是关于一个社会集合的概念并有一个共同的信念程度所依托的。社会集合在形成主体交互概率中具有的两个方面。首先,有共同追求的利益和目标并且在追求的过程当中相互达成一致并且统一的过程。其次,信息的传递与交流也是群体联系的重要因素,在通过信息间的交互过程中可以通过可行的传递方式获取信息保持沟通的顺畅。

三、概率与逻辑的新领域

伴随着归纳逻辑的不断发展,一种新的学科—概率逻辑孕育而生。它是运用现代数理逻辑与概率对归纳逻辑等进行形式化的多方面研究,这是概率与逻辑结合的一次重大发展。概率逻辑的基本思想与基本方法在人类已经进入信息时代的当今,在科学与社会中都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在概率逻辑的研究中,概率逻辑有许多不同结构而且大多数都有共同的特点,但是它们都分布在不同的系统之上。在这些系统中首先一般是给出一个概率系统然后对其进行解释,在解释过程中对概率和系统都有严格的要求。比如,在进行概率验算主要还是贝叶斯定理来进行归纳和处理,这样可以更加具体和完善的给出想要的解释定义。然而概率逻辑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期间也是起起伏伏在理论实践中多方受阻。其实概率逻辑在归纳逻辑方法论上也存在诸多问题。随着概率逻辑与多方学科的不断融合与推进,概率逻辑与现代科学的结合也促进了这一学科的积极发展并且面临新的突破。“归纳逻辑不仅走过了从面向定性认知到面向定量认知的过程、正积极走向不足归纳认知和复杂归纳认知,而且从总体上看,现代逻辑必将与认知科学、认知实践的进一步结合,对于人类认知实践的贡献将大大超过从前。”

参考文献

[1] 刘邦凡.关于现代归纳逻辑与知识创新的研究[A]. 2007年全国现代逻辑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7.

[2] 刘邦凡,何向东.面向不足与复杂认知的当代归纳逻辑研究[J].哲学动态,2012(1).

[3] 刘邦凡.论古典归纳逻辑的科认知功能[J].燕山大学学报,2006(11).

第2篇:逻辑学在法学中的重要作用范文

代表团首先在慕尼黑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与德国学者就法律方法论举行了近3 天的座谈,出席座谈的德国专家有慕尼黑大学卡纳里斯教授(Claus - Wilhelm Canaris) 、曼海姆大学帕夫洛夫斯基教授(Hans - Martin Pawlowski) 、汉堡马普研究所主任齐默尔曼教授(Reinhard Zimmermann) 教授以及奥古斯堡大学贝尔(Volker Behr) 教授。座谈会由慕尼黑大学国际私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的雷姆博士(Gebhard Rehm) 主持,刘畅女士担任翻译。

贝尔教授介绍了“请求权基础”(die Grundlage des Anspruches , claim basis) 这种案例分析方法在德国实践与法律教学中的应用情况,区分了这种方法与普通法系的个案分析法之间的区别: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从一般性、抽象性法律条文入手,考察具体个案中的事实情况是否能够满足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条文中规定的要件,从而判断该条文中法律后果是否能够发生,亦即原告的请求是否可以实现。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需要运用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来澄清法律中的不明之处以及填补法律漏洞。可以说这在逻辑学中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因此这种方法一般被称为“归入”(Subsumtion) ,现今有学者,特别是我国台湾学者将其译作“涵摄”。这种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合理性在于其抽象性、可预见性以及公正性。普通法则从个案出发,通过比较待决案件与先例这种“区分法”做出判决,是一种类比推理方法。“归入法”的发展和适用以法官的职业化为前提。在德国大学的法律系,学生是在运用这种方法的过程中学习法律的,因此,即使没有开设单独的课程,这种方法已经通过反复的训练为学生所掌握,并帮助学生理解和运用法律。

卡纳里斯教授介绍了该方法背后的理念,即首先追求简明的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的确定性,然后才是公正性;形式平等和自由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这种方法的统一适用使得上级法院的监督和当事人的预期成为可能。

齐默尔曼教授对法律适用方法论在欧陆和英国的发展进行了比较,指出实际上19 世纪以前在欧陆判例法的影响很大,只不过随着法典化运动发生了变化,而英国的严格遵循先例原则只不过是在1850 年左右确立。今天随着制定法的发展,遵循先例原则在英国已经受到抑制,而同时在德国判例理论上获得了一种法律渊源的性质,联邦法院的判例具有实质约束力。因此,面对米健教授的疑问,即在多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存在一种欧洲的法律文化而不是英美法律文化与大陆法律文化的区别共存,齐默尔曼教授表示,民族国家法律文化在欧洲只不过是近150 年的事情,而近年来随着欧洲的法律统一运动,可以说正在出现一种欧洲方法论和欧洲法律文化。

基于德国学者的介绍,王利明教授提出以下问题:民法典的存在是否是这种方法论发挥作用的前提? 没有民法典的情况下建立这种方法论是否存在障碍? 另外,如何界定请求权基础的范围? 由于请求权是债权的特色,那么由于债权与物权的区别,是否存在一些请求权基础无法涵盖的领域? 王利明教授向德国学者介绍了这些问题的背景,亦即国内关于物上请求权的立法讨论。对此,德国学者指出,这种归入法可以适用于各个法律领域,但请求权基础的确是民法上的特色问题。不过,就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区别对于请求权基础这种分析方法的影响,德国学者指出,在德国的法律诉讼中,请求人无需指明其请求的法律基础,只需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请求和相关事实和证据即可,寻找请求权的基础是法官的职责,即使实践中当事人或者律师为了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意见通常会在递交的诉讼文书中指明自己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并运用归入法分析自己的法律地位。而且,把所有的请求权问题都归入到债权解决是很危险的,比如在德国债法中违约下的请求权与过错相联系,而一些请求权是无需过错存在的,比如遗失物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等。因此,从德国学者的介绍中可以得出这样一种认识,即请求权基础中的请求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请求权,而是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的权利主张,有可能以物权也有可能以债权为依据。

米健教授就法律适用的统一方法对法律共同体培育提出的要求与德国专家进行了探讨,指出统一的法律适用方法需要由具有一定程度法律共识的法律共同体来保障,这要求我们的法学教育方法在一定程度实现系统化和一致性。

面对大家关于归入法的讨论,帕罗夫斯基教授提出不能过分强调法律适用方法的重要性。他认为,法律以及方法的运用有其制度环境,同样的制度和法律在不同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制度中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比如虽然前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的法律均规定工人被解雇后有另行择业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因为在前民主德国的经济制度下所有人都只有一个雇主,也就是国家,因此,一旦被解雇,也就不可能再获得就业机会;另外,这种归入法并不是法律得到正确适用的最关键部分和起点,在法官运用这种方法之前的法律解释更为重要,通过解释能够具体化法律规定,比如说《德国民法典》中的无权利能力社团实际上是针对工会制定的,因为当时的立法者很不喜欢工会,不想给它们法律地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工会的认识和态度也发生了变化,这一个变化由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进行司法解释反映到法律中,从而发展了法律。对此,其他德国学者认为,归入法作为一种法律适用方法的确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这并不能否定其作为法律适用方法本身对于保证法律确定性和公平性的意义。同时,魏双娟女士认为,从德国学者关于归入法或者请求权分析方法的介绍看,尽管法律解释可以由学者、法官等在具体司法过程之外通过学理探讨来进行,但法律解释并不是一个与归入法剥离的单独过程;恰恰相反,在归入法的框架下法律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且法律解释原则的运用逻辑在归入法的结构下能够更清晰地表现出来,为法律共同体的评判和当事人对判决的理解提供便利。对这种认识其他德国学者表示认同。米健教授在点评中指出,我们在研究法律适用方法论或者说法律方法论的同时应该区分并且推动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希望国内学术界也能展开诸如西方的利益法学、自然法学、概念法学、以及自由法运动等关于法律的本质性、深层次探讨。

基于法律解释在归入法中的重要作用,中德学者就法律解释的原则进行了探讨。德国学者认为,语义解释(semantic interpretation) 、立法者意图解释(the intention of legislature) 、系统解释(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以及客观目的解释(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 是四种要法律解释方法,这些方法的适用有一定的规则。贝尔教授再次以工会在《德国民法典》中地位通过司法解释发生的变化为例指出,新法律的解释要注重立法者的意图,而老法律的解释则需要运用系统性解释,而不是拘泥于立法者的意图。此外,立法意图高于语义解释,而目的性解释作为一种回应社会变化的方法在法律通过后短时期内不能适用。另外,德国学者指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实际上不仅仅是在解释法律,还可能是以司法解释的名义填补法律漏洞。法律解释与填补法律漏洞之间的区别在于:通过语义解释可以得出的结论属于法律解释,法律的表面表述不足以涵盖的结论(亦即超越语义的解释) 属于填补法律漏洞。

第3篇:逻辑学在法学中的重要作用范文

论文摘要:如何切实有效地实施大学生素质教育,是当前高等教育比较关注的教育改革热点问题之一,书法教育为素质教育的完成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本文通过对大学生书法教育现状的调查,分析了高校开展书法教育对于提高大学生文化、德育、品质、心理、能力等综合素质的重要作用,提出通过明确教育目标、优化教学模式、构建课外平台、设立交流网站、营造艺术氛围五种策略加强大学生书法教育对素质教育的影响。

素质教育是以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促进其德、智、体全面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正在向培养创造型人才的素质教育方向过渡。教育工作者的重要任务是:如何准确找出素质教育的切入点,探索有效方法以实现教育目标。书法是我国独有的一种高雅艺术,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瑰宝之一。书法有着育德、启智、健身、审美等方面功能[1]。高等院校加强大学生书法教育,不仅可以继承和发扬祖国的优秀文化传统,也可从书法教育的过程中找到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契合点,使大学生真正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在高等院校开展书法教育,对于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书法教育对大学生素质教育影响调研

(一)调研基本情况

为了解大学生对书法素质教育的认识,对书法素质教育现状的看法,以及对加强书法素质教育的建议等,笔者进行了“大学生书法素质教育问卷调研”。调研问卷设计了五大方面共20个问题:一是对素质教育的理解;二是对书法素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三是选修书法的动机;四是书法学习的基本情况;五是对书法教育的期待及建议等。主要是以广东培正学院本科学生为调研对象,其中包括管理学系、外语学系、会计学系、经济学系、市场学系、信息学系、法律学系、艺术学系共八个系的各年级学生。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96份,有效率为98%。

(二)调研统计分析

1、对素质教育的理解

有92.5%的同学认为大学生素质教育非常重要;对“素质教育主要依靠专业课教学”持相反态度的同学多达85.0%。大学生对素质教育普遍持肯定态度,对开设大学素质教育课程有正确理解。

2、对书法素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有35.0%的同学“非常喜欢书法”,47.5%的同学“比较喜欢书法”,说明高校大学生对传统文化艺术书法还是比较喜欢和乐于接受的;有96.0%的同学认为书法课程教学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94.0%的学生认为开设书法选修课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由此表明,该校大学生对于书法素质教育的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对于学校通过开设书法选修课这种形式来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非常认同。

3、选修书法的动机

有31.0%的同学选修书法课的目的是“爱好书法”,12.5%的同学是“想拿学分”,56.5%的同学是“既想拿学分,又能了解书法”。诚然,学校对学生学分的严格规定,使学生面对选修课时带有一定的功利性,但大多数学生还是希望能有一种两全其美的选择:在完成学校规定学分的前提下,同时可切实提高自身素质。

4、书法学习的基本情况

有10.5%的同学“坚持练习书法一年以上”;有30.5%的同学“练过,但效果不大就没再坚持”;而有59%的同学“从来没练过”。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虽然喜欢书法,也认识到书法学习的重要性,但由于受到社会应试教育等因素的影响,普遍学生对书法练习甚少。这反映了当代大学生书写能力不强、文化素质有待提高的现状。

5、对书法教育的期待及建议

对“通过书法课程的学习,你希望掌握哪些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这个问题,有22.5%的同学选择“掌握书写技巧”,8.5%的同学选择“提高欣赏水平”,4.5%的同学选择“提高理论修养”,64.5%的同学选择了“以上三项”。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不仅希望通过书法课程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书写水平,更重要的是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回答“谈谈你对书法选修课的想法和建议”时,很多同学提出了对书法教学的具体要求以及合理化建议,其中有不少同学提出了“增加授课时间、缩减班级人数、增加班次、观摩展览、举办比赛”等建议,体现了他们学习书法的愿望。

二、书法教育的素质教育功能

书法教育是高等院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围绕着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而展开的提高大学生的书写技能、文化品位、审美情趣、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的教育。书法教育对素质教育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书法教育在素质教育中具有任何其它艺术无法取代的特殊的地位[2]。

(一)书法教育能提高学生文化素质

中国书法不仅仅是一门艺术,更重要的是书法真正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内涵[3]。书法艺术包含诗词、散文、格言等文字形式,与博大精深的人文内容融合交汇,学习书法的过程,同时也是学习中国文化的过程。书法教育不单单是教学生写好字,更重要的是传承文化,书法教育要向学生传递的除书法技法,还包括汉语言及文字、历史、逻辑学、美学、中国古典哲学等诸多方面文化信息,从而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

(二)书法教育能陶冶学生的德育情操

我国自古素有“字如其人”、“书品即人品”之说。一个人练习写字,学习书法,要想达到一定境界,不仅仅是技巧上的刻苦练习,更重要的是自身品德的修养和人格的塑造。书法教育的过程和德育培养的过程是一致的。书法教育中,向学生讲述古今名人名家精湛的书写技艺、高尚的精神风貌,以及向学生讲述他们的生平事迹或趣闻轶事,如颜真卿的“忠义光明”、柳公权的“心正则笔正”等,学生在这些名家精神和事迹的激励下,经常对照和鞭策自己,从字里行间学习做人的道理。

(三)书法教育能磨砺学生的品质意志

长期的书法学习,可锻炼人的耐力和毅力,促使好的行为习惯的形成[4]。书法学习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长期的坚持,需要意志努力,要心静气和、端正姿势、持之以恒地苦练。如果没有长期的磨练,就难于领悟到艺术的真谛。通过老师的引导与鼓励,在一笔一画的书法练习中,可以提高学生自我锻炼的能力,培养学生坚忍不拔的精神,学生能够获得坚韧与耐力,形成锲而不舍、精力专注、耐心细致、不怕困难的优良品质。 转贴于

(四)书法教育能健全学生的心理素质

练习书法可以调理身心、陶冶情操。篆书古雅朴厚、隶书沉雄道劲、楷书严整瑰丽、行书秀娟活泼、草书奔放奇逸,均传递给人们不同的情感信息。练习书法时,随着运笔的提按顿挫,笔画或浓或淡,或缓或疾,使人的情绪得到表露和渲泄,能促进学生调节情绪、释放感情、缓解学习精神疲劳与紧张。书法练习在潜移默化中,形成了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

(五)书法教育能培养学生的能力素质

书法教育有利于学生的多种能力的培养。一是观察能力的培养,书法教育讲究审帖、读帖、临帖、背贴,细致入微的观察力是书法教育的基本要求;二是思维能力的培养,书法艺术具有形象和抽象二重性,书法教育要求学生在学中思、思中学,不断培养联想能力、归纳能力及思维能力;三是审美能力的培养,书法艺术以抽象、灵动、丰富的线条给人以复杂多样的美的感受,书法练习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感受美、领悟美的过程;四是创新能力的培养,书法教育从临帖入手,最终使学生能独立创作书法艺术作品,中国书法的创新传统必然会在书法教育中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创新能力。

三、提高书法教育对素质教育影响的改进策略

高等院校要实施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工程,加强大学生素质教育是必然要求。我们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新教育理念,改革传统教学模式,探究高校书法教育中实施素质教育的途径与方法,培养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高素质人才。

(一)准确定位高等院校书法教育

大学书法教育重在“教书”旨在“育人”,是围绕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而展开的教育。书法不仅是文字书写形式,更是一种艺术形式,大学书法教育应从“技能观念”向“育人观念”转化。笔者认为,书法教育除了实用书写技能培养,更要兼顾传达知识性和美育,使学生通过书法学习提高书写水平,并受到美的陶冶,最终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这才是高等院校书法教育应该达到的目标。

(二)改进传统的书法教学模式

书法教育是民族文化传统教育、美育、心理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在课堂教学中应体现练字与练人的有机结合。首先,在书写训练前,给学生讲解诗文之中作者所倾注的人文关怀;书写训练过程中,示范如何用书法艺术形式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怀;在书写后,则加以适当的评析,指出书法作品的表达方式如何与文字作品内容相吻合,并为之服务,再一次对学生进行教育。其次,科学设计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教学内容应涵盖书法基础知识、书法基本技能、欣赏与创作等方面的内容。教学方法则注重互动式、跨学科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教学方式。总之,糅合传统与现代媒体教学,不断创新教学模式,进行多元化教学。

(三)构建课外书法教育平台

课内要引导学生正确地欣赏书法、感受书法,提升书法艺术水平;课外则要进一步给学生创造相互交流、学习、展示的机会,比如建立书法社团、书法论坛、博客等当代大学生乐于接受的教育平台。参加社团活动是年轻的大学生乐于接受的教育形式,大家定期开展一些书法交流活动,如书法专题讲座、学员心得交流、书法展览、高校学生书法联谊等,不仅可以提高大学生自身书法修养,增进彼此友谊,而且还可以辐射其他同学,增强校园文化氛围。

(四)设立校园书法网站加强互动交流

当前在网络化时代背景下,书法一方面受到了网络的强烈冲击,人们手写汉字越来越少,书法的实用功能大大降低,而与此同时,网络也给书法交流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为了加强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交流互动,成立大学校园书法网站便显得尤为重要。通过网站,学生可以把自己的作品、对书法的看法等发表出来,同学之间可以相互交流探讨,教师可以适时进行分析点评;对于学习中的问题,可以及时地得到老师和同学的解答;对于名家名作,也可以在网站上进行欣赏学习。因此,网络为书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交流平台,可确实有效地提高学生的书法文化素质。

(五)营造良好的书法艺术环境

要真正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仅仅靠开设相关文化素质课还远远不够,这应该是一个多管齐下、综合培养的系统工程。大学书法教育应打破传统观念上的束缚,根据学校自身条件,开设讲座,举办书法展,书法老师担任大学生书法社团顾问,指导学生开展书法活动。学校可以在图书馆、教学楼等显目的位置悬挂历代名家或本校师生的优秀作品,让学生能时常处身于书法艺术熏陶之中,感受笔墨情趣,努力在校园内营造一个良好的书法艺术环境。

大学书法教育应根据大学生自学感悟能力较强的特点,引导学生了解创作书法艺术作品的基本常识,感悟传统书法艺术的真缔,从而进一步激发学生对书法艺术的兴趣和爱好;引导学生把自己真实的思想感情和人文精神与书法艺术融合在一起,把学生引导到“书如其人”的治学之道上来,最终实现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教学目标。

参考文献

[1]吕剑.高职院校开设书法选修课与素质教育[J].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2):81.

[2]韩邦山.简论书法教育与素质教育[J].黑河学刊,2006,(2):77.

第4篇:逻辑学在法学中的重要作用范文

关键词 罗尔斯 正义论 写作背景 理论架构 社会贡献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1写作背景

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年代,正是美国处于动荡不安的年代。接连暴露的社会问题,无处不在的动荡和危机,迫使美国人不得不开始怀疑自己的价值信仰,严重质疑社会制度的合理性。他们急需一种新的理论来解释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建立起一种新的社会信仰。

另一方面,自二十世纪以来,英美伦理学乃至整个哲学一直是由实证和分析传统占主导地位的。伦理学家们大都专注于从形式方面探讨道德陈述及命令的语义和逻辑关系,而不太关心紧迫的现实道德问题,自然也不耻于构筑那种形而上的、绝对的伦理学体系。在某种程度上,伦理学实际上变成了道德方面的逻辑学和认识论,以致被人讥为“冷冰冰的伦理学”。这种现象在哲学的其他一些领域内也同样存在。

针对这一系列问题,罗尔斯认为出现社会危机以及贫富分布不均现象的原因是社会的基本秩序安排出了问题。于是他以洛克、卢梭等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了足以替代功利主义的一种新的思想理论体系,即《正义论》。罗尔斯在书中重点关注如何解决理论问题,他认为需要重新确立一个规则,为现代社会划出一条底线,并且强调道德在此之中的重要作用,以控制权力的滥用,保证人们享有最基本的权益,从而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指导,让社会合作得以持续、稳定发展。

2文本阅读

周保松先生认为《正义论》是自洛克以来,最重要、最系统的、最强的为自由主义辩护的著作。自由主义是订立过去几百年整个现代世界的基础,、民主、权利、法治这些概念基本都是从自由主义的思想体系发展起来的,是整个现代世界的官方哲学,政治世界的基础。而《正义论》是这个传统中最重要的著作,所以其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1理论框架

因为功利主义在现代政治和道德哲学中占主导地位,而且没有哪一种理论能提供与之抗衡的正义观和道德观。但是功利主义把一部分人当成制度的手段,这样会损害少数人的利益,产生不人道的现象,进而导致社会合作无法持续。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理论作为一种民主制度基础有不可避免的弱点,尤其是功利主义并不能够对作为自由与平等的个人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解释,而这对一种民主制度的诠解来说是绝对首要的要求。

罗尔斯花了近二十年的时间来研究并构建一种新的“社会契约论”。其出发点是: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人们在达成其他协议之前,首先要就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然而这种缔约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行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中选择的结果,它是互相冷淡的个人在无知之幕背后的选择。契约目标是选择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正义原则。对所选择的原则的直接检验是看按它们安排的社会制度是否符合人们的直觉判断;另一个检验是看它们是否符合人们的目的。

本书的逻辑推衍如下:第一编讨论正义是什么,是对本体论的证明;第二编讨论正义的可行性,是对功用性的证明;第三编讨论正义的可欲性,是对道德论的论述,只有在正义制度下的善才是符合人性的善。

2.2完美的论证

2.2.1论证步骤

如果在解决某一问题时需要重新建构一个原则,那么,该理论就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罗尔斯为社会基本结构建立的正义制度的前提条件就是有良好秩序的社会理性和道德。为了使原则具有稳固性、可持续性。罗尔斯着重从先验论、本体论和构成论三个层面进行了论证。这一论证主要在最重要的第一编当中。先验论主要从无知之幕和人们之间相互冷淡进行论述,构成论主要在第三章,体现在构建正义论如果只是反对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这些只是部分原则的基础。

通过第一编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到关于罗尔斯所呈现的两个正义原则及其优先性的内容。但这些原则说到底只是纸上谈兵,甚至罗尔斯提出的原初状态都是不存在的。罗尔斯紧接着就论证其可行性,通过四个阶段的序列阐明关于这些原则的具体运用,证明他所构建的制度与自由民主社会的制度是相一致的,并且是可以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

现在我们已经得到了一个可以解决现实问题的、具有可行性的制度理论,说明罗尔斯的论证是成功的,但是罗尔斯在最后对该制度的可欲性进行论证,这一部分乍看与前两部分似乎没有多大的联系,但如果忽略这一部分的内容最终会误读罗尔斯的思想。因橛行У闹贫炔灰欢就是可欲的,需要有道德基础,不能与人性相逆,而且可欲的有时候不一定是可行的,雷锋同志只为他人不为自己在整个社会是不具有可行性的。因为理性是人的本性,人们的自然需求需要与本性一致,但我们知道,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人又都是自私的。

人生活在社会环境中,为了生活需要展示人的能力,因为对幸福有了一定的标准,所以人人都想过上幸福的更好的生活。而只有良好的制度才能激发人的潜能,让人能更好的发挥并获得更多的幸福。罗尔斯及时讨论可欲性问题是要告诉我们可行性不能与道德诉求相冲突,只有合理的生活安排才能使正义原则得以实现,才能按照正义原则去实现善、拓展善。至此,罗尔斯的论证才得以完整呈现。

2.2.2反思的平衡

在罗尔斯论证的过程中使用了“反思的平衡”这一方法。反思的平衡指提出和论证道德哲学时所作出的审慎思考,它研究的是那些通过自我考察形成的行为指导原则。一个人在作出有关正义和道德的判断时,有可能受到偶然因素的影响和曲解,因而有可能修改自己的判断。所以,从道德哲学来看,对一个人接受某种正义感的解释,往往不是在他考察各种正义观之前便持有的道德观念或判断,而是在他对各种正义观作反思的平衡中得出的结论。反思的平衡使人们对道德和正义的判断作出更加合理的修正。

简单来说就是被选择的原则是否适合于我们深思熟虑的正义信念,是否以一种可接受的方式扩展?通过对原初状态的一种解释所提出的原则是否符合我们最坚定的信念并能否提供必要的指导来进行检查。从中能否强到产生一些有意义的原则?如果不能,就要经过反复来回的修改,直至最后达到这样一种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它既表达了合理的条件,又适合我们深思熟虑的并已及时修正和调整了的判断。

2.2.3完美论证

文本中有两个完美的论证:一个是在第二编当中关于四个阶段的序列,从立宪到立法,再到司法适用。罗尔斯根据美国宪法的构想来谈道德原则与宪法、立法及执法的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立约者在原初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这个阶段的工作是建立起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处在这个阶段中的立约者,没有任何道德规范可以作为他们的指引,因为他们所要探寻及制度的正是这样一组规范,这组规范就是正x原则以及有关个人行为的公平原则。在获得这组原则后,他们就可以召开一个制宪会议,在这个会议中,立约者所要制定的是一部宪法。在制宪过程中,他们已经有规范可以遵循,这个规范就是上述的正义原则,而他们所制定的宪法也不能与这组基本规范相违背。再下一步就是立法工作,这个工作是制定成文法,他们必须满足正义原则及宪法。最后是法官及有关公职人员执法及制定政策的工作。

另一个是第三编中关于道德发展的三个阶段,从权威道德到社团道德,再到原则道德。罗尔斯从心理学家让・皮亚杰的《儿童的道德判断》中得到启发,对负罪情感的发展阶段做了论述:(1)不服从双亲或长于自己的“权威”就感到是有罪;(2)认为背叛与伙伴的友情,相互之间不守信誉,以及脱离“集体”的行为是有罪的;经过以上阶段,达到了“原理犯罪”这样一个阶段,即(3)在伙伴的意识中,对于没有与之结伙的他人,自己一方的行为给他人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也会感到是“犯罪”。

3社会贡献

一是现实贡献,即是否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二是学术贡献,即是否拓展、回应本学术领域的问题,对古典功利主义是否进行了有力的回应。

3.1现实贡献

当时美国最突出的现实问题就是不公平问题,具体来看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最明显的一个原因体现在制度层面,亦即我们可以看到的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不公正,社会的合作无法持续;另一个原因是思想层面,体现在价值观的危机、个人自我认同与统一性之间的危机,而这都是功利主义所无法解决的。要想解决社会的不公平需要在制度和思想两个方面进行修正,可以把罗尔斯对现实的贡献归结如下:

(1)想要解决社会问题,在制度方面需要有稳定的价值原则。首先,社会上的人都必须拥有充分的自由,这也是罗尔斯论证自由优先性的原因。自由需要在清单中列明,包括但不限于结社自由、言论自由等,同时还需要有法治的存在,作为保护自由的机制。其次,社会差别的存在是必然的,某种程度上正是这种差别推动了社会的整体进步,但是差别不能过大,需要有缩小的方法。罗尔斯认为,如果机会向社会所有人开放,那些想要通过后天努力改变现状的人就可以获得上升的渠道,使他们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实现。最后,自由与自由的条件是不一样的,社会的差别还必须依赖有效的公共手段进行护航,在这里,罗尔斯为福利制度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础。

(2)思想方面就必须提供稳定的价值基础来替代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等。这里需要的是社会公共生活的价值基础。

(3)除了有社会公共生活的价值基础外,还需要为自我提供原则,达到个人实现自我善的一致性。

后两点可以总结为个人与公共性之间的关系。我们知道社会由个人组成,如果仅以个人作为原则,那么难以避免极端的个人主义,所以公共精神或公共原则必不可少。但是另一方面,人与人之间的感情、理性是各不相同的,如果以社群主义作为标准,那么必然会忽视个人的情感而制造出冷冰冰的个人。为了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作为公共生活的准则和作为个人行为的准则二者达到有机的统一,作为个人行为的准则要求个人的权利、自由、尊严和良心得到完满的提升和认同。这样才能最终实现人的自然本性与社会本性的有机统一。

3.2学术贡献

罗尔斯对学术的贡献集中在自由主义领域的突破。古典自由主义有其内在的矛盾,即自由与公平的矛盾。罗尔斯对这一缺陷进行了弥补,构建了一个基本框架(价值基础、行动准则):社会需要自由,但差别不要太大,要保证公平,使社会合作具有可持续性。

(1)首先解决的是自然权利和自然状态的问题,这其实是一种呓语。所以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以及人们之间的相互冷淡来加以说明,正义的两个原则是符合人的本然和当然的选择的。因此,罗尔斯为自由主义重新奠定了基础,成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

(2)古典自由主义以自由为最终目标,这里暂不涉及个人自由。社会自由需要有公共的伦理准则,因此具有公共性的特征。但是现代社会出现了个人与公共性的异化问题,马克思认为个人与社会的异化原因是生产资料的不公正。罗尔斯则提出公平正义的两个原则中第二原则可以解决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冲突,而第一原则可以克服异化,进而达到个人与自我的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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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逻辑学在法学中的重要作用范文

关键词:会计信息真实性;程序真实;结果真实

一、引言

会计信息研究的发展,经历了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相关性与可靠性的讨论;20世纪90年代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普遍关注;再到近几年有关会计信息透明度的研究。会计信息透明度是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能够让外部使用者及时、容易、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从而得到清晰、完整、可比、不失真的企业图像的程度。从公司最初确认计量到对外披露会计信息,再到投资者解读会计信息形成对公司的“图像”,经过了一系列过程,即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对透明度的理解应该有两种:一种是“结果透明”;另一种是“程序透明”。而且,会计信息透明度的最终目的是反映企业的经济现实。然而缘于会计的不确定性、会计信息的模糊性、人的有限理性等使得会计信息披露不可能做到绝对透明。会计信息模糊性的存在,将影响会计信息对企业实际状况的反映,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投资者需要高透明度的会计信息从而真实地了解公司的状况,而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客观上存在模糊性,那么如何判断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否达到透明度的要求或透明度的高低呢?所以会计信息披露必然存在程序透明和结果透明的问题,但是目前讨论此类问题的研究较少,这不仅会影响到对会计信息透明度的理解和会计信息透明度的提高,还会影响到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执行以及实务上的可操作性,进而更会引起信息供给方和需求方、会计实务界和法律界的分歧。因此,会计信息的程序透明或结果透明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领域。

而真实性是会计信息透明度最基本的质量要求。要保证会计信息的高透明度,首先须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所以,在讨论会计信息的程序透明与结果透明时,必须探讨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分析会计信息程序真实或结果真实的合理性。

二、程序理性与结果理性:“有限理性”理论的分析

理性是指一种行为方式,它适合在给定条件和约束的限度之内,实现指定目标。在早期心理学、逻辑学和伦理学中,理性指运用才智进行选择的过程;在经济学和社会学中,理性则指选择本身。达尔和林德布鲁姆指出,一项行动是理性的,即对于指定目标及其真实处境来说,该行动被正确地设计成一种能谋求最大成功的行动。理性有完全理性和有限理性之分。

(一)完全理性与有限理性

完全理性是指行为人具有全知全能的本领,他的决策方案可以实现最大化。新古典经济学派的一个基本假设就是完全理性经济人假设,即完全理性人具有效用最大化、风险回避和理性预期的特点。如果行为人的选择没有实现最大化或最优,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不理性的。然而完全理性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基础之上的。完全理性的假设太过于苛刻,事实上行为人的行动不仅受到理性的驱使也受到感性因素的影响,行为人不具备完全的计算和逻辑推理能力,也无法像先知一样可以预测未来,行为人具有异质性和差异性偏好。既然前提假设不成立,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就根本不可能实现。所以,行为人的理性受到限制,只能是有限理性的。有限理性是新制度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的一项重大区别。

“有限理性”理论是由1978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赫伯特・西蒙教授提出的。西蒙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人介于完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状态,行为人的行动是由理性和感性共同作用的,即人是有限理性的,人们只能在决策过程中寻求满意解而难以寻求最优解,行为主体主观上追求完全理性,但现实中却只能有限度地实现理性。

(二)程序理性与结果理性

西蒙不仅提出了“有限理性”思想,对“有限理性”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而且明确区分了理性的程序性标准与实质性标准,即区分了程序理性与结果理性。

程序理性指行为是适当考虑的结果或者行为过程符合规范的标准,该行为就是程序理性的。因此,行为的程序理性取决于它的产生过程。结果理性是指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定范围内,当行为适于达成预定的目标时,它就是结果理性的。可见,程序理性和结果理性的本质区别在于其着眼点不同。程序理性强调行为过程的理性,而不只是注重结果本身,结果总是一定行为过程的结果,只要保证行为过程的理性,结果就是可以接受的,结果的合理性必须以过程的合理性为基础。结果理性则强调行为结果的理性,注重结果对预定目标的符合程度,而不在意产生这一结果的行为过程如何。简言之,前者注重过程;后者注重结果。

有限理性理论所衍生出的程序理性告诉人们,在决策过程中要重视程序理性,允许认知误差,最大限度减少信息搜寻成本,追求满意方案。西蒙教授指出,在不确定的环境下,人们根本无法准确预知将来会发生什么,这就决定人们无法按照结果理性的方式采取行动,人们只能依靠采用某一理性的程序来减少不确定程度,只有对程序进行有效控制才能实现结果的合理性。因此,应以程序理性替代结果理性来进行经济学研究。在人是“有限理性”的前提下,应当侧重程序理性,加强对行为过程的考核、控制。只要程序合理、过程规范,结果理性自然水到渠成。人们对程序理性和结果理性进行选择时,不应刻意追求结果理性,本末倒置。

三、会计信息结果真实是理想中的追求

对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如果单从定义来看,一般都有追求会计信息结果真实的意愿。葛家澍等认为,可靠性是指会计信息应能如实表述所要反映的对象。IASC在1989年的《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指出,信息必须真实反映其所拟反映或理当反映的交易或事项。FASB在1980年的第2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认为反映真实性就是一项数值或说明符合其意在反映的现象。但在判断真实性时,会计界却主要采用程序真实的观点。FASB在解释可靠性时,把可靠性分为如实反映、可验证性和中立性,并指出反映真实性存在“反映真实性的程度”、“精确和不肯定性”、“偏向的影响”、“完整性”等问题。虽然如实反映强调的是结果真实,但中立性和可验证性则注重过程真实。所以,“真实”是在谈到一般被认为公认原则的命题或说明时用的,客观真实只能是会计界所努力追求而无法达到的目标,会计只能达到可能的真实,这种可能的真实就是依据现有公认会计原则所能达到的程序真实。

(一)会计信息真实的相对性

唐国平等(2001)从绝对真实和相对真实两方面来认识会计信息真实性。会计信息“绝对真实”是会

计信息对企业经济活动本来面目的“再现”,属于结果真实。“相对真实”是指会计信息对企业经济活动基本特征的准确描述,并且“相对真实”的判别标准是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如果会计人员严格而准确地按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来处理会计业务、提供会计信息,其行为和结果就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会计信息也是“相对真实”的,可见相对真实更接近于程序真实。

人的有限理性决定了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具有有限性。会计信息系统是一个人造系统,会计信息是会计主体对客观经济活动的“观念总结”,从哲学角度讲,意识对存在的反映受主体条件的制约,也与主体所运用的工具和方法相关联。会计作为一个信息加工系统在确认、计量、报告等加工环节中存在不确定性,会计信息生成的外部环境如会计对象和会计政策等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是模糊性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具有相对性特点。世界上没有绝对的真理,会计中也没有绝对的真实,要求会计信息“百分之百”地再现企业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是不切实际的。因此,会计信息难以做到结果真实,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结果必然与客观事实有出入,在实践中只能是追求遵循程序理性观的相对真实性。

(二)会计信息真实的动态性

世界在不断运动,经济活动经常变化,而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运用会计方法对主体过去某一时期交易及事项的反映,与当时的客观环境是相适应的,所谓的真实最多只能相对于交易事项发生的那个时期或时点。从发展的眼光看,会计信息反映的都是历史的和过去的,随着环境的变化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对会计的理解逐渐深化,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也不断完善,对经济活动的会计反映要求会发生变化,原来被认为是正确的做法可能会被认为不正确,原来认为是真实的会计信息可能变得不真实。相反,一些原来认为是不正确或不可能的做法却可能得到承认和支持。因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以一定的条件为转移的,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呈现动态性。

而且从吴联生(2002)根据会计域秩序来判断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观点出发,会计域秩序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与协调的结果。由于不同时期和不同范围的利益相关者存在差异,这两方面因素决定了会计域秩序因环境和主体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具有动态性。从这个角度看,不同国家的利益相关者的结构不同以及制度环境存在的差异,决定不同国家的会计信息就有不同的真实性。会计信息真实的动态性说明不能以客观事物来衡量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三)会计信息结果真实评价的主观性

会计是对过程控制和观念的总结,会计信息是会计主体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认识,对会计信息结果真实的评价也是主观性的。客观事实固然存在,但受人们认知能力限制,不同的人对同一客观事物的认识可能存在差异,实际上并不存在大家认识一致的客观事实,也就无法将其作为判断标准。由于不同会计信息需求者的利益要求不同,而且难以从会计信息结果本身判断和评价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同一客观经济事实,在不同利益相关者看来可能是不同的,可见结果真实的操作性差。而且同一客观经济事项,由于客观环境和当事人判断的差异,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得出的会计信息结果可能不一致,很难说哪个方法得出的结果是真实的,哪个方法得出的结果是不真实的,这也给判断是否符合结果真实带来困难。蒋尧明等(2005)已经证明,如果以结果真实作为判断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标准,则绝大部分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为虚假信息,这显然有失合理性。所以,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会计信息系统不可能客观真实地反映经济事项,结果真实只能是一种理想追求。

(四)会计信息结果理性的诱导性

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来看,投资人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地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使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因此,有学者提出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生成、审计和披露的监管,应偏重于会计信息真实的结果理性观,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但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人们只能依据所谓的正确程序进行操作,但操作结果却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如果刻意地追求结果的真实,往往会助长人们弄虚作假的行为倾向。所有理性的人都会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偷工减料,以降低成本,因为只要结果符合客观事实,就达到了目的。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出现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其原因是很复杂的。其中内因是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关键,但作为上市公司的监管部门和评价者,在上市资格准入制度、配股条件、业绩评价等方面过度重视“结果理性”,也会诱导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统计结果表明,随着证监会配股条件的改变,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ROE)也随之改变,而且呈现相同的变化。这说明,我国不少上市公司为了达到ROE配股生命线的“结果状态”,以牺牲“程序理性”去尽力迎合评价者对“结果理性”的要求,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会计信息造假行为。同样长期以来,我国对企业业绩的考核评价局限于若干主要指标,主要是侧重于对企业一定期间经营结果的考核,而不问产生这种结果的程序或过程是否合理。只有在发现考核结果的指标数据不真实、会计信息失真的时候,才回过头来去关注产生虚假会计信息的过程。这样做只会加大会计信息的治理成本,对任何一方都是无益的。由此可见,在只注重可能结果的方式下,过于追求会计信息的“结果理性”,必然会使反映最终“结果”状态的会计信息真实性大打折扣,会计信息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四、会计信息程序真实是现实的选择

会计信息真实的相对性、动态性以及评价的主观性从另一侧面也说明会计信息真正能做到的是程序真实。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在于“程序理性”,而不能片面追求“结果理性”。会计信息真实性所应遵循的程序理性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有关各方达成关于会计规则及其制定权合约安排的程序理性;二是会计规则制定的程序理性;三是按照会计规则及其制定权合约安排进行会计信息生产、提供的程序理性。

(一)会计信息真实评价标准的替代性

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到底如何?最理想的做法是将会计信息所反映的情况与企业的客观经济事实进行比较。但前文已经论述,会计信息结果真实的评价具有主观性,“客观经济事实”不能直接作为会计信息是否真实的评价标准,必须诉求于一种替代标准,这就是会计规则。而且不同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与理解不一样,如何能满足大多数投资者的需要,也必须依据一定的会计规则来提供会计信息。这一会计规则是大多数人共同认可的,是遵循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规则与程序作出的。正因为此,才称之为公认会计原则,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并不体现在它自身是多么“真实”,而在于它是否依照公认会计原则进行加工处理。因此,会计真实是相对于会计规则的真实,是遵循会计规则规定的程序得出的真实,是程序真实。

公司必须依据会计规则生成并披露会计信息,使

用者也需具备一定会计规则知识来理解会计信息,这样公司和使用者就会对会计信息的判断达成基本的一致。会计人员主要根据会计规则所确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披露,可见会计信息生成披露过程中强调的就是程序理性或程序真实。

目前,会计报表审计的目标就是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会计方法选用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审计方法由原来的详细审计转为目前建立在制度、内部控制等基础上的审计,将审计工作的重点由审查会计信息本身的真实性、可靠性转向审查产生这些会计信息的基本依据和程序。审计更注重会计信息生产过程的合理性,可见审计也主要是针对会计信息的程序理性,注册会计师进行外部审计所能保证的其实也就是程序理性观的会计信息真实性。

(二)会计规则制定权合约安排实施的程序理性

由于无法直接以客观经济事实来判断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而只能把会计规则作为间接的判断标准。但是会计规则作为一种人为制造的秩序,其第二性的本质决定它不可能与客观事实相吻合,原因在于客观事实标准转变为会计规则的过程中存在偏差,这种偏差主要是由知识的相对性、人的有限认知性及会计规则的价值判断属性所造成的。受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以及人们认知能力有限性的限制,将会计域秩序转变为会计规则的过程中一定会存在偏差和不能穷尽所有事项,会计规则与会计域秩序一定是不完全吻合的,现实中客观存在规则性失真。

会计规则本身存在“失真”的现象,那么为什么大家还接受使用会计规则呢?一方面,规则性失真被认为是客观存在的正常现象,一般不会影响人们的决策。因为它与人们当时的认知水平相适应,根据这些信息人们可以找到满意的答案,这符合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论。另一方面,因为会计规则制定权合约安排实施体现了程序正义性,它能够体现大多数人利益的需要和利益公平,是各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结果。

根据罗尔斯对程序正义的分类,程序正义包括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全的程序正义和不完全的程序正义三种。程序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虽然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公平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程序公平性的标准,只要这种公平性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循和执行,由它产生的结果就应该被认为是正确的或恰当的,无论它们会是怎样的结果。所以,当人们就会计规则制定权进行谈判并作出合约安排时,人们实际关注的不是这一安排能达成一个什么样完美的结果,而在于这一安排是大家共同认可的,是遵循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规则与程序作出的,这是程序理性的思想。正是由于程序理性具有相对的优越性,各国在制定会计规则时都遵循了程序理性思想,都力求最大限度地确保程序公平正义,即会计规则的制订程序应是各方均能接受的,从而以程序正义来力求结果公平正义。

不仅会计规则制定权的合约安排遵循程序理性思想,该思想更体现于生产会计信息的具体会计实践之中。在会计实践中,一国会计准则中的备选会计方法非常多,即使统一了,还有剩余的会计规则制定权,还有对经验判断与估计的依赖。因此,各国都要求会计活动要严格遵循会计规则,在进行会计方法选择时要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做到会计信息产生的过程公正。尽管公众对会计造假的不满是由会计结果的不公正所致,但是会计结果的公正与否是难以衡量和评价的,因此对会计结果公正的判定就只能借助会计程序公正的评判标准。国与国之间的会计准则差异相当大,如美国和德国,同样的原始数据计量出来的收益及资产差异之大足以令人目瞪口呆,但他们的经济照样都取得了飞速发展,难道会计信息根本无足轻重吗?要理解这些问题,只能求助于程序理性观念。依据程序理性生产和报告的会计信息,其真实性并不体现在它自身有多么“真实”,而在于依据的会计规则及其制定权合约安排是否公允、是否严格遵循了会计规则及其制定权合约安排。所以并不是会计及会计信息在各国经济生活中不重要,而是各国会计实践遵循的是程序理性观,而各国程序本身是不同的,从而对真实性的理解是不一样的。

(三)会计信息程序理性的控制性

依据有限理性理论,在处理经济业务时,不仅要重视结果,更要重视过程。程序理性的价值是通过对于恣意的限制和对理性选择的保证来实现的。程序的统一性可以限制职业人自由裁量的空间,而程序的自治性又可以排除外部环境的干扰,遵循程序能使职业人的选择更富成效并导向合理预期的结果。所以按照程序理性思想,会计人员在生成和披露会计信息的时候必须认真考虑过程的合理性,必须排除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在这个空间里只有程序的角色,即要严格遵循会计规则,在选择会计方法和进行会计专业判断时必须充分考虑会计程序的统一性、公正性。所以,按照程序理性生产和披露会计信息,能够减少人们为了追求结果的真实性而在操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不仅如此,程序理性的思想还有助于:在制定会计规则时注意确立并执行合理的程序,广泛调查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增加会计规则制定人员的代表性,增加规则制定过程中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吸收公众意见,从而有利于会计规则的完善;完善公司内外部监控机制建设,加强会计信息生产过程的日常监督,加强对公司全过程的“程序理性”控制;在建立相关企业业绩评价标准时,不仅要重视考察“结果”状况,更要考察形成结果的程序或过程,重视对整个程序的分析,重视会计信息产生过程的一致性、明确性和规范性,从而引导人们从过程上严格控制,从源头上杜绝造假行为。

(四)会计信息的法律真实性

虽然目前法律实践上注重会计信息结果真实,即注重客观真实,认为即便财务报告的编制遵循了会计准则,只要与企业的实际不相符合,就是虚假的。然而法学界另一种与“客观真实说”相对应的观点――“法律真实说”在近几年逐渐兴起,并呈后来居上之势。该学说认为,法律真实是指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或认可的真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法律真实虽以客观真实为基础,是由客观真实决定的,但法律真实不同于客观真实。由于客观事实的历史性、司法人员的有限理性以及司法实践固有的价值属性,使客观真实说具有在理论上的抽象性、在实践上的笼统性以及操作性差等缺陷,从而使“法律真实说”更具比较优势。㈣法律真实是由含有主观因素的证据证明的一种相对真实,它侧重于形式真实而非实质真实。司法活动中,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有其内在的独立价值,而且这种价值的实现和保障比实质真实更具可操作性。因此在司法证明的内容确定之后,形式的合理与否以及程序的正当与否就成了决定性因素。所以,法官在程序法的范围内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并不是哲学意义上的客观事实,而是程序意义上的法律事实。这时的判决结论并不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法律事实基础之上。作为案件事实的真实是一种认识上的真实,是由诉讼程序决定的法律真实,所以法律追求

的是程序理性,而非结果理性。司法公正的关键也在于程序理性,故有“合理、合情而不合法”之说。如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称罪犯为“犯罪嫌疑人”就体现了程序理性思想。许多国家在审判实践中采用“三审终审”方式,而三审往往只是法律审,即只审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在程序上是否正当,不再审查案件事实。

会计活动与司法活动有许多相似之处,所以会计活动应与司法活动一样力图追求程序的公正性,以程序公平保证和实现结果公平。因此,判断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现实标准只能是法律真实,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报告要符合会计规则所确定的程序安排和标准,即从法理意义上讲,会计信息追求的只能是程序真实。

实际上,法院在判定会计信息造假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时,实质上采纳了“遵循原则的程序理性”标准。在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上,司法上也一定程度上认可了程序真实。现代证券法一般规定,只有公司法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董事、经理、注册会计师等一般只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此时只要证明其已尽合理注意,可以免责。在美国,法院一般要求相关企业的财务报表应以公认会计原则为基础进行编制。《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1节规定,向SEC报送的财务报告必须遵循或符合公认会计原则。英国要求财务报表的披露必须“真实与公允”,根据1989年《公司法》,“真实与公允”的含义已经与遵守英国的会计准则意思基本相同。澳大利亚《公司法》明确规定所有企业必须遵守会计准则。荷兰的会计准则则是民法的一部分。可见,会计规则作为判断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标准一定程度上已获得法律认可和保证,按会计规则生成和披露会计信息体现为程序理性,体现了法律真实性。

五、会计信息程序真实与结果真实的融合

会计信息程序真实是现实的选择,然而机械遵循程序也会产生作茧自缚效应。规避法律责任的动机与利益驱动会使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机械地使用准则,这可能会导致会计信息越来越偏离反映企业经济事实的目标。各国制定会计规则虽遵循程序理性,会计规则的制定程序是各方均能接受的,而不论按此程序制定出来的会计准则能否确保某一(些)目标的实现。但也正因如此,各国的会计准则未能在逻辑上前后一贯。而且随着经济业务的日趋复杂,规则制定的经济后果日趋明显,完全忽略结果真实的目标而过分强调程序理性,会使会计规则变得越来越具体、详尽,这容易造成规则应用中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更致命的是人的灵活性使得会计准则的详细程度永远都不可能阻止那些被设计的隐匿信息多于披露信息的财务构造。过分详尽的准则不仅成了欺诈的指南,而且成了一套现成的辩护词。所以,在强调程序理性具有相对优越性的同时,不能轻视结果理性在保证程序理性中的重要作用。实践中应该采用遵循程序理性观的会计信息真实性,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应建立在“程序理性为主,结果理性为辅,两者相互促进”的观念之上。

在会计学的发展进程中,真实性一直是会计界苦苦追求的目标,会计界一直为缩小程序真实与结果真实之间的差距而努力。要使程序真实接近于结果真实,其方法无非是完善其程序,使其得出的结果能够接近于实际。就会计信息而言,就是完善确认、计量和披露方面的会计规则,使披露的会计信息能够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从而有助于信息用户决策。随着会计技术的发展,会计规则质量的不断提高,依据会计规则披露的会计信息将越来越接近结果真实。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追求结果理性的目标。实际上,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一方面确保了较优先的程序理性,另一方面也试图将结果理性纳入会计准则制定中。如他们进行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研究,使制定出来的会计准则能前后一贯地保证某些目标的实现。美国关于高质量会计准则的讨论,也体现他们面向结果理性的努力。

所以,在不断改善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进程中,不应将结果理性与程序理性绝对地对立起来,对结果理性的诉求会推动程序理性的演进,而程序理性的改进则会有助于结果理性的实现。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类的认识是在不断进步的,人类的认识是一个由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逼近的过程,体现在会计真实性问题上,就是一个由相对真实性向绝对真实性逼近的过程。“相对真实”是会计规则制定的最低要求,程序真实是对会计实务处理的基本要求。“绝对真实”是会计理论界、会计规则制定者追求的一种终极目标。追求结果真实,是不断优化会计规则,不断提高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动力。结果理性是程序理性追求和期望达到的目标,而程序理性是实现结果理性的手段和途径。在追求会计信息程序真实的过程中应以结果真实为努力方向,并把结果真实思想贯穿于程序真实的整个过程。

六、结语

真实性是会计信息透明度的最基本质量要求。会计信息真实具有相对性、动态性和结果评价的主观性等特点。在会计实务中过分强调结果理性会诱导管理当局操纵会计信息披露以达到预定的结果。尽管会计规则制定权合约安排实施要遵循程序理性与法律实践追求程序公正存在差异,但会计信息真实性是遵循程序理性观的真实性。诚然,机械地遵循程序会使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机械地使用准则,这可能会导致会计信息越来越偏离反映企业经济事实的目标。所以。会计信息真实性是遵循程序理性观的真实性,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应建立在“程序理性为主,结果理性为辅,两者相互促进”的观念之上。注释:

①行为人的完全理性假设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不存在不确定性,一切信息都是确定的;二是行为人具有可以确定的效用函数,同时行为人具有同质性以及一致性的偏好体系;三是选择结果具有描述不变性、程序不变性和前后关系独立性;四是行为人具备完备的计算和推理能力,可以像计算机一样在数秒内从事无穷尽的计算步骤,同时也不存在感性因素对选择的干扰;五是选择意味着在各种方案或选择中进行比较和挑选,因此完全理性的行为人可以设计出所有的被选方案,以及预计各项方案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六是一个确定的报酬函数,即行为人可以确定地赋予每项行动结果一个具体的量化价值或效用;七是确定性的结果,也就是行为人是以实现效用最大化或最优为目标。

②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程序正义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纯粹的程序正义,指在程序之外没有独立的实体正义标准。如赌博,在赌博程序之外不存在判定结果公正的独立标准,只要赌博的程序是公正的,就认为其结果肯定是公正的。第二种是完全的程序正义,指在程序之外还存在着独立的实体公正标准,但需要通过设置一种公正的程序来保证实现实体的公正。如切蛋糕就是通过设置“切蛋糕者后拿蛋糕”这样一个公正的程序,而不能借助精确计量切等量蛋糕这种实际中达不到的实体公正标准。第三种是不完全的程序正义,指在程序之外存在实体公正的标准,但是无论设置怎样的程序都不能实现实体结果的公正。如刑事审判,尽管存在着实体公正标准,同样也有程序公正标准,但是无论设置

什么样的程序,也不可能保证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实体公正的判决,因为即使严格遵循程序也可能办错案。尽管判断一个人是否是真正的罪犯存在着绝对的标准,但是除了无所不能的上帝之外,谁也无法得到满足绝对公正标准的认识手段,因此在实际中采取的就是与切蛋糕并无实质不同的妥协办法,即只要程序公正,结果就自然公正。(参见: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65-176)。

③如美国的会计准则由民间机构FASB制定,FASB成员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制定会计准则时采用“允当程序”,准则制定过程给予充分的时间由外界讨论、质询,贯彻公开性原则,鼓励各相关利益集团参与,举行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社会的监督,从而使其尽量做到程序公平,只有这样才能使所制定的准则具备广泛的可实施性。

④据《=金融时报》1993年9月23日报道,德国戴姆勒―奔驰公司1993年上半年的经营情况按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核算有9,49亿德国马克的亏损,而按德国的公认会计原则核算则有1,68亿德国马克的利润,几乎是天壤之别。

⑤形式真实是指证明活动的过程和形式符合证明规律的要求,是形式所表现的真实,它又可称为程序真实。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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