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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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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措施

第1篇: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措施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灾害补偿;三农问题

1.概论

1.1农业保险的内涵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或者疾病等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许多国家都把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

1.2农业保险的特点

一是地域性。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气候、地形、降水、土质等自然条件差异较大,再加上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技术水平等社会条件也不用,从而使农业保险必须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承保条件。

二是季节性。由于农业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农业种植(养殖)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因此在农业承保的过程中,需要对影响农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有正确的认识,明确各保险标的的自身特点。

三是连续性。动植物作为农业保险中的标的,有其自身的特点,既在种植(养殖)过程中是不能中断的,且互相影响和制约。所以,农业保险的经营者要考虑动植物生长的连续性,使农业保险业务稳步发展。

1.3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从2004年起,我国开始试行农业保险。2007年,实行国家财政拨款支持农业发展,每年拨出10亿元人民币进行专项补贴,并且通过地方财政配套,对六省区五大类粮食作物保险予以补贴,自此农业保险走上了迅猛发展的道路,仅2007年就实现保费收入51.8亿元人民币。2008年,国家扩大了农业保险试行范围,对油料、粮食、奶牛、生猪等领域加大了政策扶持。到2012年,农业保险已基本覆盖全国,保费补贴品种增加、补贴区域扩大、保障水平得以提高。

从近年来农业发展政策情况来看,农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持续加大惠农支农力度,将作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长期国策,而农业保险作为惠农支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2.农业保险的作用

2.1农业保险的作用

农业保险是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当今世界扶持农业发展的大多数做法就是发展农业保险,在世贸组织允许扶持的范围内,农业保险可以代替直接补贴,对农业的发展进行合理有效的保护,减小外来农产品的竞争压力,减少自然灾害的冲击,保障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

2.2农业保险7·21”特大暴雨灾害补偿中的作用

2012年7月21日,河北遭遇了特大暴雨灾害,平均降雨量164毫米,为61年以来最大。据央视报道灾害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22.87亿元。灾后,北京河北两地的农业保险承保公司紧急组成了查勘组,安排工作人员和农业专家在第一时间前往灾区进行评估。查勘组在地方政府配合下,一方面向参保农民介绍理赔手续,讲解查勘流程;另一方面综合使用无人机航拍、数据分析等手段,勘察农作物生长情况、受损程度和受灾面积,确定各地区实际灾情和损失程度,核定受灾农户的损失面积和损失金额,及时按照规定进行理赔。

3.农业保险目前在我国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3.1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已覆盖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形成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局面,但保险利润低、风险高、难赚钱,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政策支持等问题仍旧存在。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保险公司缺乏主动性,由于政策性承保条款、费率等承保条件绝大部分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保险公司不能够擅自更改,并且部分保险责任条款内容过于宽泛、费率水平较低,使得条款分界,费率厘定不能完全符合保险原理。

二是保险公司处在制度和现实的夹缝中,往往利润很少。在此次灾害补偿中就有这样的情况,1公顷玉米如减产九成可获赔3000元,如减产三成则仅赔60元。由于现场查勘难以做到绝对公平,遇上普遍受灾的情况,只能按上限赔付,加上虚报受灾面积等影响,保险公司基本无利可图。

3.2改进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尽快将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农业保险的属性、政府支持方式、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规范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经营原则、保险费率、承保范围、农业再保险办法等。

二是建立健全与农业保险相关的配套制度。具体包括: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信贷的扶持政策,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低息或无息贷款;在税收上也要制定一系列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减征或免征税费,确保其能够长期稳定的经营。

总而言之,我国农业保险仍然处在摸索阶段,需要结合现实同时借鉴先进国家的保险管理方法进行二度创造开发,破解农业保险利润低、难定责等难题。(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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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熊鹰.农业的“保险伞”保时撑开.瞭望.1998(45)

第2篇: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措施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实施;障碍;消解

一、关于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的问题

1.地方政府经济干预权不明确,干预不适当地方政府经济干预不明确现象长期存在于农业保险实践中,为对上述现象进行有效应对,我国在出台《农业保险条例》的同时对其进行实施。但是基层政府也存在干预不适当的情况。该种现象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下面我们对其进行仔细分析。(1)政府是经济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实际进行农业保险中存在不适当干预现象。其中主要包括要求投保人的保费进行免除。没有进行承保的事故以及或者属于保险人免责的情况下不需要对保险金进行赔偿。(2)保险制度不足现象长期存在于省级政府设计中,尤其是在对保险金进行筹措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大灾发生后会对经济造成极大的损失,在实际进行赔付时政府会出面对其进行干预,封顶赔付以及协议赔付应运而生。我国有多部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最高赔付做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就是其中之一。封顶赔付以及协议赔付就是在赔付问题上对其进行讨价还价。,这是对保险法基本原则的违背。该项条例在实施后已经对上述现象进行明显改善,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是存在一系列问题,保险人的保险能力被抑制。最终导致政府在保险工作中干预作用逐渐加强。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形成受到地方政府的直接影响,不仅可实现对农业保险的组织与推广,还可实现对新成员的吸纳。保险人的全程监控以及全职监控导致保险人对政府职能进行代替。在实际对保险制度进行制定时我们应该对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结合,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保险制度的实施。为社会发展以及经济发展做出贡献。2.《农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应进一步规范政府经济干预权美国2011年重提老罗斯福的“新国家主义”,即“新国家干预主义”,主张扩大政府机能限制私人经济,由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控制甚至直接从事大量经济活动,彻底与纯粹的自由市场主义、市场原教旨主义诀别。美国金融危机以及欧债危机使西方经济思潮开始出现新变化、新趋势。新国家干预主义正式回到世界经济思想的前台瞪。

二、互助合作保险和农业保险中介组织的问题

1.互助合作保险和农业保险中介组织没有具体法律规范农业互助合作保险和农业保险中介组织在实践中一直存在,关于其合法地位问题却一直存有争议。反对的原因主要在于实践中不规范发展的各种弊端和监管困难的问题,但不应否认的是互助合作保险有其特别的优势¨21而深受农户欢迎,如道德危险和逆向选择更易控制。2009年中央就提出鼓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2014年又再次提出鼓励多种形式互助合作保险,足见中央政府的支持态度;而中介组织也具有中立性、农业技术等优势,在现在商业保险公司主导农业保险的情况下需要,在互助合作保险中更加需要。这两者都是公民社会发展的产物,显示了公民自治的力量,属于经济法中的社会中间层主体。虽然最后《条例》保留了两者的合法地位,但并没有给予有价值的法律规范,只是没有禁止而已。《农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农业保险条例配套规定》又没有及时出台,所以《条例》实施后,对这两者的发展没有实质性的推动或规范作用。农业保险中介组织的培育体系依然缺位,县一级监管依然真空,无资质的中介机构依然存在。各国实践和理论已经证明,农业保险中不是只有产品就可以的,系统的解决方法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中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还做不到保本,又由于服务体系长期缺失,导致即使有了《条例》,索赔、勘损、定损、理赔及赔款落实到户仍然困难重重,反过来又影响了投保的整体积极性。如果说公民自治在农业保险中有重要意义,在中国则更具特殊意义。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的地理及农业实际情况造成的。中国地域广阔,地理条件差异大,又以家庭生产为单位,农业保险涉及面广,但承保标的分散、价值小。

三、中国缺乏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1.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农业保险实践已经反复证明:仅靠政策性农业保险单打独斗,对农业的保障十分有限。关于巨灾保险及其中的农业巨灾保险分散机制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但《条例》实施前后没有实质变化,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都没有建立起来,连最初步的分保模式、税收优惠等都没有规定。2014年中央“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也只是倡导性的条款,没有具体措施,事后也没有细则或配套规定,直接影响了投保方和保险方的积极性,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2.以建立财政税收优惠制度为第一步中国虽然没有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但实践已经开始,继深圳之后,巨灾保险将以指数保险形式在广东全面展开。根据对农业巨灾保险的综述可知,学者提出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模式:一是国家和各级政府提供再保险;二是运用资本市场力量的风险证券化来提供农业巨灾保险;三是政府和市场混合机制。政府提供对于政府会形成沉重的财政负担,而且这和政府救援基本没有区别,通过资本市场分散风险的前提是金融混业经营,中国仍然是分业经营模式,充其量是处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基本法的松动可见一斑。

四、结论

《农业保险条例》给了农业保险一定的“规矩”,但有诸多不足,建议对《条例》中没有规定的,如经济干预权的规范、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职责、互助合作保险及保险中介组织、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在今后制定的《农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笔者认为:要进一步规范政府经济干预权,引入政府干预经济契约化手段;要以培育社会中问层主体为中心构建农业保险服务体系;要以建立财政、税收优惠制度为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设的第一步。

作者:张慧 单位: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

参考文献:

第3篇: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措施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 问题 对策

1、当前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发展过程中,农村地区的经济以农村信用社为主要核心,不断的发展和壮大。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初步形成了一个力图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体系。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撤离农村,邮政储蓄在农村地区拓展了广阔的空间,与信用社形成了两足鼎立的局面。但是邮政储蓄只发放小额贷款,伴随着存放资金的增多,这些资金又回流到城市,导致农村资金供给缺口加大,而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失衡。

2、现今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

2.1、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缺位,金融产品单一

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这三家银行构成“三驾马车”的基本框架,但这三家由于经营目标、服务对象以及规模实力等原因使得目前农村社会化金融服务缺位,信贷投入不足,严重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农村金融机构大多只是开展存、贷、汇等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以及贷款的期限、利率、额度等不能满足现代农村对资金的基本需求。

2.2、农业保险、信贷抵押担保等发展力度小,发挥作用难

目前情况来看,农业保险的规模与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相称。农业保险是促进农村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工具,是农村金融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如果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一方面会导致“三农”经济收入增长缺乏保障;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承受较高风险。

2.3、农村资金大量外流

目前,城乡差距过大,农村经济发展受阻,这些主要是由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不能得到及时满足。造成当今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每年从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等商业性金融组织流出的资金总是农村地区大于从城市流入的资金。近年来,大量的资金从农村金融组织转移到城市,随着农村商业银行资金运用非农化,且逐年减少对农村的资金支持是资金大量外流的主要原因。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导致农民的贷款需求难以满足,致使农村的经济发展出现阻碍。

2.4、农村金融环境欠佳

农村金融发展停滞不前农村的另一制约因素是农村金融环境不佳。金融环境的好坏对农村金融发展有着直接影响。近几年,我国农民的经济水平的确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总的来说,农民的金融知识欠缺、法律意识依然淡薄,且农村没有形成良好的金融服务文化氛围,这些问题都导致了支农信贷风险增大,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及盈利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农村信用环境整体出现不完善现象。

3、农村金融问题的对策分析

3.1、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积极开展融资方式创新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建立以政策性金融为导向,机构合作为主导,商业金融及民间金融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为建设有效的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必须对农村金融体制进行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也要加大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划调整基层网点布局。通过在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的过程中,努力弥补农村金融机构和资金的不足的问题,彻底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缺位等问题。

3.2、加速农业保险发展,促进农业经济

农业保险是农村金融体系的最重要内容之一,要想使我国农村的金融得到快速发展,就必须加快对我国农村农业保险的发展。这就要求:要由地方财政出资,在地方财力允许的范围内,试着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运用积极试点,在此基础上全面推广农业政策性、专业性保险业务,全面建立覆盖农村的政策性保险及商业性保险相辅相成的农村保险体系。

3.3、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

为阻止农村信贷资金外流,提供制度性保证,正确引导农村信贷资金回流,支持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要合理利用经济手段及行政手段,主要通过税收优惠以及利用财政资金来补偿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等措施,来引导农村资金高效率地转化为农村投资形式;另一方面也要鼓励邮政储蓄把资金参股到农村银行,设立农村小额保险组织,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长期的资金来源。

3.4、积极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发展工作

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的重点之一就是完善农村经济的基础条件,提高农户及农村企业的盈利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提高农民的市场交易的谈判地位及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改善农村经济运作的基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能够出资成立担保基金或者担保公司,继而带动其他担保机构的发展。积极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增加权利质押、农作物收益权,同时也要保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参考文献:

[1]丁宁,浅析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经济论坛,2013

[2]于磊,浅析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经济研究,2013

[3]李敏,浅析我国农村金融支持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东方企业文化,2013

[4]龙云飞,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研究,社会民生,2013

[5]朱宏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对策分析,三农金融,2013

[6]范艳丽,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商学苑,2012

[7]翟斌,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对策,经济天地,2012

[8]刘寒冰,浅析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经济纵横,2011

[9]徐绍荣,山东省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管理论坛,2011

[10]仲娟青,农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河北金融,2011

第4篇: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措施范文

关键词:保险;现状;改进措施;农业

我国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已经实施一年多的时间,其实施对于我国保险体系的完善和农业的发展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但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时间还不够长,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国家相应的法律维护还在规划过程中,因此,虽然我国的农业保险总量已经超过日本等诸多国家,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保险大户”,但仍有许多方面需要改进。这也正是我国农业保险行业在面对巨大的市场时,所应当做出的行动。

一、我国农业保险现状

长久以来,我国作为农业大国的主体地位始终没有改变,农业生产人口在国民人口总数中占据了近三分之二,然而,美国及欧洲发达国家却只有极小的一部分,就连邻国日本也仅为5%左右。因此,我国农民生活的质量也是我国政府所应当重视和关注的内容,这不仅关系国家的农业生产总值,更关乎我国的产业结构以及现代化水平。然而,自然灾害总是难以预料的。在我国在近十年的时间里,每年有超过3亿亩的农作物会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远超一般国家的受灾面积,为我国各级政府的救灾活动背上了沉重的负担,有限的救灾物资更是难以满足灾后重建的需要。因此,农业保险也是我国灾后救助的重要手段。21世纪以来,我国先后与04-07四年的时间里提出了关于农业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性支持,以试点和制度完善来共同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作用发挥,尤其是对保费补贴的试点措施。并在2011-2013的三年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了到了全国。“十一五”时期,我国可统计的已承保猪类已多达2亿头,承保森林面积已经接近8亿亩,承保农作物约30亿亩左右,累积为农业提供约为11279亿元的保险支持。然而,我国的农业保险在巨大的发展成就之下还存在不少不够完善的部分,主要是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主要集中于最近的十多年间,法律和体制都还存在不少的缺陷,而且农业保险本身还存在不少诸如保险范围小、缺乏针对性以及主体缺位的现象。

(一)农业保险水平依然较低

虽然近几年里的农业保险得到迅猛发展,但是主要是集中在资金规模和投保数量上,保险的险种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保险也缺乏足够的针对性,在我国区域性发展存在差异的条件下缺乏足够的支撑。加之近几年来网我国农业生产由于劳动力成本增加而导致总体成本居高不下,在维持原有保险金额的基础时,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实际上是被降低了,这也进一步制约了我国农业保险的覆盖率。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我国农业保险水平较低的原因还一部分是因为我国从事农业保险经营活动的机构数量不足,缺乏足够的专业型人才,使农业保险的服务水平受到不少的影响。

(二)缺乏相应法律法规

农业经济作为一个传统的产业,其经济形式与其他的产业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农业保险也仅仅是简单的购买和供给,而两者所需要的却是相辅相成,这就引发了成本与效益的失衡,最终造成市场失灵。在这类情况下,最重要的便是政府干预。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法律法规便成为了进行市场规范的重要措施。这也说明农业保险只有在法律体系的保障之下才能充分发挥其保护农业的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农业保险自身不断的进步。但是,这却是我国现阶段农业保险的不足之处,对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的总体完善造成了巨大的阻碍。

(三)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缺位

由于我国农业保险还存在保险费用和费率过高的问题,导致大多数情况下的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业务上的年收益额很低,甚至低于成本。因此,这也是我国很多保险公司都不愿与涉足农业保险的主要原因,这不仅制约了农业保险市场的丰富和竞争,更限制了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当下的农业保险业务开展需要下到基层,然而目前的保险公司很难把保险业务渗透到乡村基层,这就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和经营造成了巨大的制约。

二、我国农业保险改进策略

(一)加强农业保险法的完善

在农业保险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尤其需要加快在规划进程下的立法速度,全力突破当下市场和法律之间的不平衡性,推动我国农业保险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实现。现阶段,全世界存在不少于50个国家已经将农业保险作为保障农业发展和持续的重要措施,而且也就农业的特殊性制定了相应的保险运转保障机制和法律规范。例如:美国于上世纪三十年代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以及世纪末颁布的《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案》;日本也早就在上个世纪中期就颁布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但我国虽然在同时期也颁布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但是规定模糊,缺乏足够的实践性。直到上个世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才开始对农业险规范进行具体的制定,直到近几年才有了具体的、具有时代性的农业保险法律框架,但仍旧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可以相应的对部分国外经验进行借鉴,然后结合我国当下的社会和时代特征进行完善,并在选取部分试点城市之后再全面推广。

(二)加强政府主导型作用发挥

农业保险之中也存在利益博弈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农民和保险公司之间,两者之间则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发最终的市场失灵。除此之外,也因为保险人财力、农业保险风险以及成本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影响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正常和持续经营。因此,就我国当下的情况而言,唯有政府的介入来对这类现象进行一定的改善。例如:财政部的拨款、保费补贴体系的建立、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补贴和扶持以及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等多种财政支持方式。而这类方法早在国际的大多数国家都有了相类似的措施,主要是通过国家、银行和农民三方共同分担,其区别则在于不同的国家三者之间的分担比例不同。

(三)多层次进行经营组织和管理

就我国当下的经营主体缺位问题而言,需要借助于构建多层次分工协作、低成本高效率的经营组织和管理体制。根据我国当下的社会和时代特点进行合理的设定。在政府相应的支持和监管之下,以专项保险机构、商业保险公司以及互助合作组织等多方参与的混合经营模式。前两者作为市场参与的主体,建立必要的组织体系和人才梯队,保障其经营在满足政策性要求的基础上,又可以实现区域化经营。除此之外,还需要鼓励相应的合作保险组织和相互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以镇为基本单元,鼓励跨地区分保,纵向则由财政逐级给予再保险,实现县级分部消化的目标。结束语我国农业保险虽然经过巨大的增长周期,但究其本质而言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是由于体制的发展和丰富程度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加上我国经济和许多方面都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进一步说明了我国农业保险存在众多方面需要改进。因此,首先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农业结构、生产水平、地方财力以及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和归纳,究其特点来确定相应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和经营主体,构建起的保险制度应该是经营的多主体、选择的多渠道、管理的多层次,以便适应不同结构、群体、地区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吴钰,蒋新慧.保险业服务农业现代化有效路径分析[J].保险研究,2013,12:23-28.

[2]林乐,王瑛,韩自强.美国农业保险的实务操作规章与借鉴[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06:629-633.

[3]王莲英.农业保险当前存在的不足及改善策略探究[J].山西农经,2014,04:22-23.

第5篇: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措施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 存在问题 对策及建议

山西省作为中部农业大省,自然条件恶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亟需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护,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农村的自然灾害补救渠道主要依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 农业保险的实施力度不够,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对于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一、农业保险的基本理论

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者以支付小额保险费为代价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灾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的一种制度安排。农业保险就是以农业为对象的一种保险。

二、山西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山西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山西省自2007年恢复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以来,在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下,农业保险有了一定的发展。截至2011年,全省农险保费收入达到4144万元,较2007年增加了39.16%,受益农户43498户次。政策性种植业保险的开办为稳定山西省种植业生产,分散和降低种植业生产的自然风险起到积极作用。在商业性农业保险方面,山西省积极探索各种经营模式,相继开办了林木火灾保险、小麦种植、玉米种植、收获期农作物火灾保险、塑料大棚蔬菜种植保险、烟草种植保险等农业保险业务,为各类经济种植业的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地支持。总之,山西省农业保险的深入开展,对于稳定山西省农业生产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山西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1)有效需求不足,阻碍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概括地讲,造成山西省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民保险意识较为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二是农民家庭收入偏低,难以支付相对较高的保险费用,导致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难以转化成为有效需求;三是保险金额较低,与农民期望有差距;四是承保品种少,保险覆盖面不够宽;五是保险责任范围与农民要求有差距。

(2)农业保险高成本和高风险,制约了保险公司的积极性。高成本主要表现在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畸高。由于山西省农业生产分散,土地小规模经营,开展农业保险的情况复杂,同时也会增加理赔成本,导致农业保险经营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偶然性和不可预期性,使农业保险的超赔风险始终存在,导致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高成本和高风险使承保机构亏损严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受挫。

(3)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效率低、配套措施未到位,影响农业保险有序推广。如果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即可用少量的保费调动比自身大数倍的资金,参与灾后重建。假定农业保险费率为12%—16%的财政补贴率,如果能够达到40%,就能够调动48—64倍的社会资金参与救灾,从而既可减轻政府救灾压力,又可大大提高财政资金的保障能力和使用效率,即“乘数效应”。但是伴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一系列问题也接踵而至,由于山西省大部分的县(市、区)还是属于吃饭财政,财政无力承担中央要求配套的保费补贴,同时也未出台优惠的财政和税收政策来鼓励开办农业保险,严重制约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序推广。

三、加快山西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进策略

(1)提高保险赔付标准。例如,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在具体执行中,不论猪龄长短、不管市场价格高低,均按1000元予以赔偿,但往往无法补偿饲养成本。建议适当提高赔付标准,增强农民抵御生产风险的能力。

(2)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构建“以险养险”新模式。对经办农业保险的主体,应免除所有业务的营业税与所得税,减免的税收用于补充农业保险经办公司的费用不足以及充盈超赔风险基金,实行“以险养险”。

(3)给予经营费用补贴。为降低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减少保险费中经营费用的支出,保险公司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费用应由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分散机制

应着重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及其风险分散机制,即“商业保险公司与保险合作社经营原保险+国家经营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基金+巨灾风险证券化”。前两个层次是传统风险分散方式,首先农民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原保险人,为避免风险累积,原保险人在承保后通过共保、分保将风险进一步分散,但风险依旧留存于保险业自行消化;而后一层则是现代风险分散方式,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既可扩大保险资金来源,又可将风险从保险市场转移至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强大的融资与风险分散功能。这样既可以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广泛分散风险,充分满足风险保障需求,构建一种稳定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同时也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新的投资品种,降低交易成本、减轻政府负担。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农业保险业务需要协调相关各方利益,涉及面广,工作难度较大,仅靠保险经办机构难以完成。加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赔定损、产品费率核定等工作,需要跨部门、跨学科的多种数据、资料、技术的研究积累,需要相关各方完善统计资料,共享数据信息,联合进行研究。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农业保险工作组,指导、协调农业保险工作,促进各项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李军.农业保险[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庹国柱,李军.农业保险[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第6篇: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措施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存在问题;对策

农村金融服务是目前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其中农户贷款难便是农村金融服务中尚未得到解决的一个突出矛盾[1-2]。在此情况下,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大力发展农村小型金融机构和扩大农村小额贷款投放,成为农村金融服务中所要着力解决的当务之急[3-4]。受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影响,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服务不足依然格外明显。现将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总结如下。

1金融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银行业金融机构撤并,支农服务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及县以下网点撤并力度较大,金融网点的大量撤并,在使银行业机构减少成本和降低风险的同时,也带来农村金融服务的弱化,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体制改革的深入,这种弱化影响日益显现。在一些偏远山区,由于没有金融机构,当地农户无法得到便捷的金融服务,办理业务要到十几公里以外的乡镇或县城,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和融资困难。

1.2农村资金外流严重,“三农”资金供求矛盾加剧

目前,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大量农村资金流入其他领域,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紧张的趋势[5]。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主要有:一是国有商业银行资金上存。由于基层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权限缩小,难以发放贷款,大量存款因闲置上存。二是邮政储蓄“抽水”。加剧了农村资金的供求矛盾。三是支农资金“农转非”。由于以上原因,导致当地中小企业贷款压力全部转嫁到农村信用社身上,形成事实上的支农资金外流,导致“三农”信贷资金的萎缩。

1.3贷款利率定价固化,不利于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由县联社统一确定,基层信用社只能严格执行县联社制定的利率,没有利率定价的权限。这种简单的浮动利率式定价方法虽方便操作,但忽视了农村信贷市场对利率定价的需求,限制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开展。高利率虽然可以给信用社带来更大利润,但同时却使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加重了贷款农户负担,不利于支持“三农”发展。农村贷款需求多为生产性需求,具有收益低、不稳定的特点,高额利率往往会让农户对贷款望而却步,转而缩减经济投入或适当缩小生产规模,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进而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1.4金融服务手段单一,难以满足“三农”需求

目前,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的手段单一,经营的贷款业务主要包括短期农户贷款、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普遍存在期限短、金额小的特点,难以满足新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6]。

2对策

2.1加大“扶小”力度,加快金融体制创新

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内部的业务流程、核算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主要是以大中型企业、大项目为对象进行设计的,不适应农村信贷“短、小、频、急”的要求,需要引导金融机构在县乡建立“扶小”的专营服务机构,单独考核、独立核算,减少审批手续。一是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形成与市场经济相一致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维护和巩固县联社的法人地位,使其真正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二是加快做实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把农业银行县域支行真正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求平衡、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三农金融事业部”经营单元。三是深化农业发展银行内部改革。加大对农村改革发展中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大力开展农业开发、土地规模化整理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业务。四是鼓励国家控股的大型银行和各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开办农村金融业务,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此外还要不断壮大农村金融服务的市场主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创办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并落实相应的政策扶持与风险监控措施。

2.2提高“扶小”效率,推进金融产品创新

要注重财税政策、监管政策、货币政策和农村保险业发展的协调配套,通过多项政策的组合,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的内在积极性,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三农”。 要抓紧出台林权、农业机械、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和宅基地等农村生产要素的确权、登记、评估、抵押、转让等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并且适当地降低相关环节的收费。农村信用社应盘活农村金融“生物链”,开发“公司+农户+信贷”、“保险+信贷”等多种信贷产品;农村信用社要因“物”制宜,在全国率先开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产品,只有这样的大胆尝试才能打破多年来农民“有房有地没法贷款”的僵局;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加大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贴补力度。

2.3完善“扶小”机制,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创新外部环境

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既是推进金融服务创新的一个重要前提,也是推进金融服务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信用体系越健全,金融机构产品开发的约束条件越少,开发的思想解放程度越高,创新水平越高,开发的领域越广,贷款主体应用的也会更多更灵活。因此,要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切入点,创建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使信贷双方建立互信机制,形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吸引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要注重财税政策、监管政策、货币政策和农村保险业发展的协调配套,调动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市场的内在积极性,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三农”。日前财政部出台了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令人欣喜。而加快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可为抵押品交易创造条件,要尽快出台农村金融机构依法处置有关抵贷资产的相关政策,这对农村金融的发展也至关重要。

2.4规避“扶小”的风险,让小农户“不差钱”落到实处

一是加大信贷与保险的合作,利用商业手段分散风险。2009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首次提出,要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各地“银保互动”的热情高涨。比如小农户可投保“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万一他遭遇意外,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信用社不担心没人还贷款。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农信社向农民发放小额贷款时,专为贷款户配套提供的一款意外伤害保险。贷款人投保“小额贷款人身意外险”后,不需要抵押或担保,就能顺利地从银行或信用社获得贷款。近两年来,这种“银保互动”的形式在各地悄然兴起,多家保险公司参与,使不少农户受益。二是保险公司要不断提升保险在涉农借款人中的渗透度,扩大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林业保险、渔业保险品种。积极开展农民家庭财产、农房、农机、农村小额贷款借款人人身保险等涉农保险业务,为小农户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有效提高保险在涉农借款人群中的覆盖度。三是鼓励小农户这样的借款人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小农户可以为自己贷款的抵押财产、经营的农业项目、家庭主要劳动力进行投保,以增强借款人的风险应对能力和信贷资产保全能力。四是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积极主动倡导、参与和建设,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农户、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因共同利益关系采用多种组合方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引导发挥信用共同体的联合增信功能,促进形成政府政策性扶持资金投入、银行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涉农部门提供综合服务保障的多方联动机制,让更多的小农户受益。五是注意开掘乡土文化中的“信、义”价值。以宗族脉络和乡约道德为基础的乡土文化,是许多农民“信用”的基础,金融机构应大力开发小企业、小农户的联合担保贷款,既克服银企、银农信息不对称的困难,也能让更多的创业农民“不差钱”!

3参考文献

[1] 李爱兵.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0(4):54-55.

[2] 周泽炯.对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存在问题的调查与分析[J].经济纵横,2010(4):90-93.

[3] 林秀琴,刘福波.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27-29.

[4] 叶海燕.当前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决策导刊,2009(2):17-18.

第7篇: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措施范文

关键词:特色农业;扶持政策;建议

为了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推动了特色农业产业的迅速发展。但通过近期对萍乡市五个县(区)12个特色农业产业化基地的调研情况看,这些政策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更好地发展特色农业,促进农业产业经营者增收,必须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一、当前特色农业扶持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县区因地制宜,发展水果、蔬菜、茶叶、苗木、养殖等特色产业,引领和带动当地乡村旅游产业发展。但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投入大,见效慢,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经营风险很大。随着规模经营的发展扩大,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遇到融资难,抗风险能力弱等诸多困难。国家也出台一系列惠农、益农扶持政策,例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惠农信贷通、政策性支农保险等,但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融资政策难落实,银行意愿低。国家出台“惠农信贷通”,拟以低息贷款并承担1/8的贷款额度作为风险补偿金,支持适度规模的农业合作社等涉农群体的发展,但因配套政策不到位,在实施过程中很难落实。按照政策,合作银行不再需要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抵押和担保,但由于农业产业风险大,银行为规避风险,要求经营主体提供抵押和担保,而大部分涉农群体都缺乏合格的、足值担保抵押物,致使涉农贷款贷不出去,真正得到贷款的新增经营主体非常有限,有的县区基层银行为完成任务,把以前年度的涉农贷款变相转为今年完成指标,由于财政提供部分贷款风险金,一旦发生坏账,银行借此转嫁以前年度不良贷款坏账风险,真正急需扶持的涉农经营主体大多无法从中受益。

二是风险收益不匹配,保险不乐意。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回报率低,各保险公司不愿涉足。目前,萍乡市获得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的品种稀少,保险补贴覆盖面不够,保障水平低,缺乏农业巨灾保险项目,无法满足特色农业产业对农业保险的迫切需求。

三是政策宣传不到位,落实不透明。涉农资金涉及层次多,分配使用部门权利过于集中,资金安排随意性大,特别在基层,公示制度不严格,项目申报不透明,普通群众对补贴政策不了解,涉农补贴的申请、审查、批准、发放等环节,往往由少数几个人甚至一人完成,潜在的权利寻租空间大。

四是支农政策受益面窄,经营者大多难享受。由于各县区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额度有限,享受扶持政策的只有少数农业龙头企业,大多数农业产业经营者得不到支持,并且龙头企业的直接带动作用不明显,专项扶持资金效率低,未能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

五是扶持政策不科学,无法赶上市场变化。专项资金要逐级上报,批复时间长,使用方向应符合政策规定,要在一定时限内使用完毕。而市场瞬息万变,如果未跟上节奏,只会适得其反,投入越大,损失越大。如有一知名养猪龙头公司,前几年因扩大养殖规模获得国家财政扶持400多万,但由于猪肉价格急剧下降,养殖规模越大,亏损越大,所以配套资金不敢到位,财政资金不能下拨,资金滞留在账上。而今年猪价持续上涨,该公司急需扩大规模,但专项资金使用期限已到,结余资金面临上缴收回,公司贷款到期,银行为防范风险,不愿续贷,公司资金紧张,无法扩大规模。

二、进一步完善特色农业扶持政策的建议

(一)健全农业信贷担保系统

一是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非财政性资金为辅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适度经营规模的涉农群体提供贷款担保;二是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以此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解决融资瓶颈问题,健全农业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政策,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政策。同时,为防范农民失地风险,应设立农业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由借款主体、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损失风险。

(二)改进完善农业保险政策

一是结合实际,研发符合本地特色产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增加保险补贴品种,丰富参保类别。为了降低特色农业风险,在争取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分担比例的同时,地方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二是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由中央、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支持,积累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补偿, 增强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三)行项目申报公开透明

政府应搭建农业服务网络平台,将项目资金文件、申报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实现在网上申报审批涉农项目。一是缩短申报时间和审批流程,规范涉农项目管理以及项目评审环节,增加透明度;二是涉农企业通过网上查询,便可知晓财政支农政策,进行线上项目申报。相关部门批复结果、后续项目资金使用过程及其绩效也在线上公示,使得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彻底贯彻。

(四)构建普惠政策扶持体系

为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充分发挥作用,除关系民生大计的农业项目外,不再安排竞争性领域的涉农专项资金,构建普惠型政策扶持体系。一是加强农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扩大涉农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范围,降低贴息门槛,扶持处于弱势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五)加快推进实现市场改革

第8篇: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措施范文

关键词 设施农业;现状;必要性;问题;建议;辽宁朝阳

中图分类号 S316;F3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5-0231-01

设施农业保险是对大棚棚体设施、棚内作物物化成本及农户收益给予风险保障的保险。政策性设施农业保险是政府牵头引导、财政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动作、农户受益的一种特殊保险,是政府支持农业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对规避农业生产风险、增强减灾抗灾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要大力推进设施农业保险,确保设施农业可持续发展。

1 朝阳市设施农业发展现状

朝阳市的设施农业生产建设是从1992年开始的,规模逐年扩大,效益逐年递增。截至2009年底,全市设施农业已发展到5.67万hm2,年产量271.41万t,产值65亿元,新增农民人均纯收入1 877元。特别是2009年朝阳市遭遇百年一遇的特大旱灾,在大田作物几乎颗粒无收的情况下,设施农业异花独放,充分发挥了设施农业的避灾、节水、高效的作用。

为此,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夏秋季大力推进设施农业建设,把大田损失从设施农业的生产建设中夺回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大棚秋季投产,春节产品上市,农民喜获丰收,在大灾之年减产不减收,社会稳定。辽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朝阳的设施农业建设,决定投入10亿建设资金,推动朝阳再增6.67万hm2设施农业,彻底解决朝阳农民“靠天吃饭”的问题。特别是新增6.67万hm2,以大户和企业为主,集中连片,2012年全市设施农业占地面积达到12.33万hm2,总产量495万t,同比增长20.7%,实现产值141亿元,同比增长33.6%,农民人均设施农业增收4 520元,首次突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设施农业占朝阳市农业的半壁江山。朝阳市的设施产品以北票市的蕃茄;凌源市的黄瓜、花卉;朝阳县的香瓜、茄子;喀左县的椒类、黄瓜、花卉;建平县的角瓜、葡萄、棚桃等为主。

2012年12月初,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主办,中国农业科学院、朝阳市人民政府、辽宁省农委承办,沈阳农业大学协办,在朝阳市成功举办了“中国·朝阳设施农业发展高峰论坛”。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对朝阳市设施农业发展献计献策,提出很多宝贵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对朝阳市设施农业防灾减灾措施建设以及保险保障的方式、方法等也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

2 设施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设施农业具有一次性投入高、使用期限长、容易遭受火灾、暴灾、风灾、洪水、冰雹等灾害的侵蚀的特点,因灾破产、返贫现象时有发生,因而加强设施农业生产风险防范、控制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风险管理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农业保险的独特功能,对于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随着设施农业的发展壮大,各种风险也接踵而来,如暴风、冰雹、暴雨、雪灾、洪水等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火灾,灾害具有波及面积广、损失金额大的特点,这些灾害是人力不能预防或不可预测的,只能通过灾后补偿的方式来解决,这就是保险,因此大力推进设施农业保险势在必行。2011年2月20日凌源三十家子镇姜杖子村韩某家的大棚被人点燃,直接经济损失达11万元,虽已破案,但嫌疑人没有赔付能力,棚户又没有投保设施农业保险,恢复生产难度很大;2012年2月13日,白山乡村民陈某承包的建平县某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生产基地的30座蔬菜大棚被烧毁,损失价值150余万元。因为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市农委的积极努力下,搁置1年多的设施农业保险在2011年11月1日又重新启动,为此,人保财险建平县支公司及时赔付30万元,使农户及时恢复了生产,确保设施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

3 设施农业近年灾情情况及保险情况

据统计,2011年7月,全市因降水造成棚室受灾10 955栋,其中不同程度受损8 005栋,完全倒塌2 950栋,直接经济损失近1亿元以上,由于不在保险期内,所以对于有些农户来说,恢复生产非常困难。

2012年11月10日朝阳境内普降大到暴雪,造成1 219栋棚倒塌,损失11 604万元,损坏1 623栋,损失2 845万元。在总量逾70万栋的大棚中,仅有2.7万栋投保,受灾的846栋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2008—2012年,除2010年停办1年,总共投保了1 110万m,保费1 849万元,支付赔款1 866万元。其中,在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承保期内,有271万m投保,保费451万元,赔款1 100万元。

4 设施农业保险存在问题

一是设施农业保险面大,点多,地形复杂;承保、查堪理赔工作量大。二是人力资源、机构设置缺乏,无论是政府方面还是承保机构方面,都需要补充人员、设置机构。三是设施农业保险风险不稳定,难以预测,这也是制约其进一步推广的主要原因,同时缺少大灾风险准备和再保险作保障机制。四是由于没有长效机制,农户和保险机构都是短期行为。五是个别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困难,也制约着政策性设施农业保险的发展。

5 建议

一是减少地方政府的补贴比例,促进地方政府积极推动,设施农业保险涉及到千家万户,在政府积极地推动下,业务部门协同努力就能做好这项工作。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成立专业队伍,提高农户对设施农业保险的认识。三是成立农业保险联合体,建议以人保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多家保险企业共同参与,成立朝阳市农业保险联合体,共同承担社会职责,共担风险。这样既解决了资源不足的问题,又分散了风险。四是探索更多的设施农业保险险种,目前的政策性设施农业保险只是针对棚体设施成本保险,棚内作物物化成本保险还只是在试点阶段。同时,使承保期延长到全年承保[1-2]。

6 结语

总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财政、农业、承保机构等相关部门协同努力,政策性设施农业保险覆盖面将逐年扩大,保险产品日益丰富,彻底实现设施农业风险转移,朝阳地区的设施农业生产也会稳步增长[3-4],进而实现朝阳设施农业人的梦想“成为中国北方最大的优质稳定设施农产品生产供应基地——首都北京的后花园。”

7 参考文献

[1] 黎已铭.农业保险性质与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分析[J].保险研究,2005(11):22-25.

[2] 庹国柱,朱俊生.关于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几个重要问题的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2005(6):46-52.

第9篇: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和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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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玉溪市农业局.玉溪市“十二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A/OL].[2015-05-25].http:///yx/news613/20110523/947057.shtml .

[7] 杨庆华.关于玉溪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科技创新[J].云南科技管理,2001(4):16-19.

[8] 杨丽珍,吕伟.玉溪市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研究[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1(17):7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