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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社会安全感;泸州市
安全感作为一个重要的概念,最早见于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此后,弗洛姆、霍尼、沙利文、埃里克森等人也对安全感进行了探讨。马斯洛提出了“心理安全感”的概念,将其界定为“一种从恐惧和焦虑中脱离出来的信心、安全和自由的感觉,特别是满足一个人现在(和将来)各种需要的感觉” [1]。我国学者丛中、安莉娟认为,安全感是对可能出现的对身体或心理的危险或风险的预感,以及个人在应对处置时的有力/无力感,主要表现为确定感和可控制感[2]。此外,陈顺生、姚本先等人也从心理学角度对安全感进行了界定[3]。
目前国内对个人心理安全感的研究较多,研究者通常采用马斯洛的《安全感―不安全感问卷》、丛中和安莉娟2004年编制的《安全感量表》或自编问卷等工具进行测量,研究对象主要有患者、灾后群体、城市居民和学生等。国家统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对群众进行公共安全、对社会治安状况的评价、对平安建设的知晓度等方面的调查。一些学者,如赫剑梅 [4]、江思雨等 [5]等主要从宿舍安全、饮食安全、网络安全、就业压力、人际交往等方面对大学生群体的安全感进行研究。
本文研究的“社会安全感”,侧重于社会学角度,认为社会安全感是指公众对其所处社会环境的安全状况的评价和感受,是衡量一个社会治安状况和运行状态的重要指标。本文一定程度上借鉴了上述学者这的研究视角,选择大学生这个群体,在研究内容上有所深化。
一、调查方法与对象
本文采用问卷调查法,采取整群抽样与偶遇抽样两种方式,对泸州市四所高校的大学生进行调查。共抽取样本900个,回收有效问卷895份(样本分布详见表1)。问卷数据全部录入SPSS17.0软件进行分析处理。
表1 样本分布情况
二、泸州市大学生社会安全感现状及影响因素
(一)绝大多数学生在校园内感到安全
对于大学生而言,大学校园是他们学习、生活最主要的场所,校园环境的安全与否,对他们的社会安全感有最为直接的影响。本次调查中,87.8%的大学生在校园内有安全感。其中,警院、泸职和化专的学生对校园安全的认可度均超过90%,而泸医学生的认可度较低,仅为67.5%。(详见表2)
表2 校园安全感
通过SPSS中的相关分析,笔者发现大学生校园安全感的高低,与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是否到位、学生对安保人员工作的满意度呈正相关关系,两者与校园安全感的Kendall相关系数分别为0.401、0.319。此外,校园内的各种安全隐患对大学生安全感也有较大影响,其中反映最强烈是校园盗窃(84.0%)和校园食品卫生(72.0%),此外还包括校园暴力(37.5%)、校园安全设施(如消防栓、灭火器、安全通道等)(36.2%)。
不同高校学生的校园安全感存在差异,与各高校的管理模式、学生成分和安全教育工作有很大关系。第一,在管理模式上,警院是一所公安院校,采取封闭式、警务化管理,学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外出,潜移默化地形成了“校园内比校外更安全”的观念;泸职和化专作为本地职校,校园出入管理也较为严格,学生对安保人员工作的满意度分别达到79.0%和82.1%;而泸医是一所医科院校,采取开放式管理,学生和校外人员(包括前来泸医附院就医的患者)均可自由出入校园,学生对安保人员工作的满意度仅为54.1%。第二,在学生成分上,泸医不仅有专、本科生和研究生,还有成人教育脱产生和外国留学生;而其它三所高校的学生主要集中在川渝地区,且只有专科和本科生,成分相对简单。不少泸医学生在调查中也表示,校园内人员混杂是导致自身安全感较低的主要原因。第三,在安全教育工作上,警院、泸职和化专做得比较到位,学生的认可度分别达到78.5%、82.5%和84.8%,而泸医学生认为泸医做得不尽理想,认可度仅为62.8%。由于上述原因,泸医学生的校园安全感远低于其它三所高校。
(二)大多数学生对本市治安状况表示认可
社会治安是指社会在一定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约束下呈现的一种安定、有秩序的状态。公众的社会安全感是衡量社会治安状况的重要指标。本次调查中,共有67.2%的大学生认为本市治安状况是安全的,其中警院、泸职和化专学生的认可度分别达到72.2%、71.5%和75.9%,而泸医学生的认可度明显偏低,仅为45.9%。
导致泸医学生治安安全感偏低的原因,与该校区位和学科特殊性有一定关系。泸医老校区毗邻市中心,新校区则位于城北高速路口和西南商贸城附近,人、车流量较大,治安环境复杂;而其它三所高校集中在城西地段,人、车流量适中,且警院附近便是市公安局,治安环境良好。此外,医学院学生在实践教学中,更容易接触刑事、治安案件中的伤亡者,间接影响了他们对当地社会治安的看法。因此,泸医学生对本市治安状况的评价远低于其它三所高校。
(三)大多数学生对交通出行感到放心
城市与农村相比,具有人口集中、流动性强、车流量大、交通状况复杂的特点,使得交通安全成为市民生活中必须重视的问题。本次调查中,共有64.6%的大学生认为交通出行是安全的,四所高校间差异不明显。
影响大学生交通安全感的因素包括行人对交通规则的遵守程度、交(协)警维持交通秩序的效果、交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交通安全教育普及程度等。此外,部分大学生在调查中反映,泸州市区内坡道较多,但无论是私家车、出租车还是公交车,车速都较快,部分车辆在经过人行横道或转弯时仍未减速,极易诱发交通事故,从而降低了他们对交通出行的安全感。
(四)超过半数的大学生缺乏食品安全感
食品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物质条件。近年来,我国接连曝出食品安全问题,如地沟油、瘦肉精、染色馒头、三聚氰胺奶粉等,其中不乏知名商家和品牌,使得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信任度大为下降,大学生群体也不例外。本次调查中,仅有2.9%的大学生认为目前的食品是“非常安全”的,41.4%认为“比较安全”,而超过半数的大学生认为目前的食品是不安全的,反映出当今食品安全问题令人担忧。其中,警院学生的食品安全感最低,这与该校学生食堂卫生状况不佳,学生反映强烈但一直未见改观有较大关系。
通过SPSS中的相关分析,我们发现大学生食品安全感的高低,与对学校食堂卫生状况、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效果的评价呈正相关关系,两者与食品安全感的Kendall相关系数分别为0.483、0.373。超过90%的学生认为企业和商家片面追求利益是造成目前食品安全问题的最主要原因,其次是政府监管力度不强。这些因素对大学生的食品安全感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五)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感一般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网络对现代人的影响越来越大。它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带来了极大便利,但也引发了网络安全的诸多隐患。大学生是一个重要的网民群体,他们的网络安全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本次调查中,57.4%的大学生认为网络交往是安全的,但也有42.6%的大学生对网络安全表示担忧。影响他们网络安全感的因素,主要包括计算机病毒(70.9%)、个人信息泄露(70.2%)、网络诈骗(66.5%)和垃圾信息(62.8%)等。这反映出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三、结论与建议
本次调查发现,泸州市大学生的校园安全感、治安安全感和交通安全感较高,网络安全感一般,食品安全感则较低。调查数据反映出泸州市各高校和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各高校的建议
校园安全是大学生学习、生活的基本保障,各高校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切实抓好校园安全工作,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1、在硬件设施上,定期检查门锁、教学设备、水电线路、天然气管道、消防器材等基本设施,及时更换老旧损坏的设施,防患于未然;在安全通道设置醒目标志,确保随时畅通;在校园重要部位安装监控摄像头,加强技防设施建设。
2、在宣传教育上,通过讲座、宣传栏、小册子等多种形式,加强防火、防盗知识的宣传,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引导学生规范上网行为,警惕网络风险;教会学生正确使用灭火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消防演练等活动,做到有备无患。
3、在日常管理上,严明校规校纪,禁止学生夜不归宿、留宿外来人员、使用违章电器;加强对非本校人员的门卫登记和管理,对可疑人员进行必要的盘查;安排专人轮流值守查看校内监控画面,及时发现和处置火灾、偷盗、打架斗殴等危及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加强食堂卫生安全检查,确保食物新鲜、餐具清洁,让全校师生吃得放心。
(二)对有关部门的建议
维护社会治安需要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全市人民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主力军,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切实树立“人民警察为人民”的理念,不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加大治安巡逻力度,加强对流动人口、特殊人群和出租屋、旅店、网吧等特殊场所的管理,提高街面见警率,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财犯罪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净化社会风气;对学校、医院、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不安全隐患,做好应急疏散演练;加大交警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引导行人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市民出行安全;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推行社区警务战略,加强群众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发动群众做好群防群治工作,警民携手共建平安泸州。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切实抓好市场监管,与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联合开展食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食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与长效机制,确保全市人民吃得放心、安心。
3、经信部门要抓好本市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工作,联合公安网监部门,参与处置影响信息网络安全的重大事件,严厉打击危害信息安全和利用网络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为全市人民构筑安全、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阿瑟.S.雷伯.心理学词典[M].李伯黍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765.
[2]安莉娟,丛中.安全感研究述评[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3,12(6):698-699
[3]崔澜骞,姚本先.安全感的研究进展与展望[J].卫生软科学,2012,26(10):878-880
[4] 赫剑梅.风险社会与和谐校园:大学生社会安全感的量化分析DD一项关于兰州高校大学生的抽样调查[J].社科纵横,2007,(12):269-270
“心安即是家”,一句简单的话,道出人们对安全感的渴望。在这个飞速发展却又充满了未知因素的大时代,我们该如何捍卫自己的安全感?
“安全感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拥有一种稳定的不害怕的感觉。”苏州荣格心理咨询中心高级督导王国荣说。美国著名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则认为,安全感是决定心理健康的最重要因素,是生存的基础。婴儿渴求母亲的怀抱、中年希望蒸蒸日上的事业、老人梦想儿孙绕膝的生活……人的一生,就是不断寻找安全感的过程。缺乏安全感的人,常会感到自身受到威胁,觉得世界不公平,进而产生一系列心理问题。
四大“不安全”事件
2010年某网一项有关国人安全感的深度调查显示,高达96%的网友认为自己没有安全感。而且以下四件事,让我们觉得“最没有安全感”。
食品安全。“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这则广为流传的顺口溜,透出了人们对目前食品领域最大的担忧。
婚姻安全。“小三现象”已经成为对婚姻安全的重要威胁。社会对此的宽容度正在增加,传统的婚姻观念正在受到考验,吓得很多人在婚姻殿堂前踟蹰不前。
生存环境。“不是一定要嫁个有钱人,但是起码要能保障生活质量……”房子、车子、爱情,对于多数仍在理想道路上奋斗的人来说,虽然不能说是奢侈品,但至少还有些遥远。
职业安全。“前程无忧”进行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67%的职场人经常会产生不安全感,21%的人偶尔会有不安全感,仅有2%的职场人毫无不安全感。对于老员工而言,“没有发展前景”、“办公室政治”都是影响安全感的重要原因,对于职场新人来说,“难以融入团队”是令他们不安的最大困扰。
爱存钱、托关系都因缺乏安全感
无论外表如何光鲜、工作生活如何波澜不惊,我们心底里的不安和惶恐却与日俱增。很多人进了餐馆,总是去找靠里且面向门口的座位,心里才会踏实;晚上入睡前,不再去检查一遍门锁就难以睡着;穿没口袋的衣服时手不知往哪放;防盗门越做越厚,防盗网拆了又焊……心理专家表示,一些看似微小的生活习惯,其实都是内心缺乏安全感的表现。
爱存钱。日本野村证券公司的首席国民经济学家保罗・舒尔特指出,“中国的储蓄率比全球平均储蓄率高出100%还多。”储蓄率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危机意识,内心越觉得不安全,才越爱存钱。
找关系。没有单位就会心慌,办事找不到熟人就会焦虑。在中国这个“关系”社会,同学、同事、同乡、同行利用各种关系网捆绑在一起,恰恰说明我们内心没有安全感。
乱插队。不愿意排队一向被归结为“素质”问题,其实也是内心不安的表现。排在后面,人们害怕买不到票,坐不上车、得不到服务,由于担心自己的利益没有保证,内心焦虑,才会争抢有利位置。
窥探隐私。喜欢听八卦、传谣言,乐此不疲打探和讨论别人的婚恋、收入、职位,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自己心里不踏实,所以会转移注意力去探别人的“底细”,以得到变相的安慰。
谁偷走了我们的安全感
亚洲积极心理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汪冰认为,缺乏安全感,说到底,是因为无法预知和掌控会发生什么,所以会有“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的想法。现代人缺乏安全感,主要有5个原因:
生活成本高。飙升的房价、物价等,带给人们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负担。好不容易买了房子车子,有了暂时稳定的收入,可贷款带来的经济压力,同样会引起强烈的不安全感。
竞争激烈。现代人随时都努力超越别人,恐惧被人超越,在只能胜利的职场,没有人会有十足的安全感。所以我们努力地获得各种成就,但是成就越大就越害怕哪一天失败了,是否既得的一切也将不复存在。
内心孤独。先进的社交生活手段,人口的频繁移动,让现代人有了更大的社交圈子,同时每段关系的深度和长度却大大降低,靠谱的朋友越来越少。
不知足、爱比较。20年前,人们对安全感的渴求可能还仅限吃饱穿暖,可现在,有了小房子,眼馋别人的大房子;有了工作,想换更好的……什么都是“别人的好”,导致心里总是七上八下。
缺乏信念。在经过20多年冲刺般的财富赛跑后,一些人除了赚钱,不知道人生中的目标与追求到底是什么。缺乏信念与理想,使内心难以找到平衡,变得越来越彷徨、迷茫、不安全。
找不到归属感。很多人都是背井离乡在异地工作生活,没有固定的居所又没有亲人在旁,一旦生活中出现波澜和挫折,很容易感到孤独,引发不安全感。
如何加强安全感
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丛中教授表示,适度的不安全感可以帮助我们预测外部世界的危险,做出适当的反应。可过度缺乏安全感,则容易走入误区,导致不恰当的行为。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要想保证人们的社会安全感,需要从加强物质保障和树立公众信任度开始,而对于个人来说,则需要学会在不安中淡然前行。试试下面的方法,也许能让你的内心更安定。
少点欲望。我们可以从简化生活开始,削减不必要的开支,降低对物质生活的要求。让自己不去关注名利等需求,而是充分享受内心的安全体验。
灵活处世。如果总是用固定的方式来应对世界,当面对陌生的环境、新的生活变化时,很容易无所适从,进而被打垮。因此,积累更多的心理经验和应对模式,可减少恐惧感。
多交朋友。好的人际关系能给我们提供重要的心理支持与满足,也能在困难的时候帮到我们。最好的保险不是存款,而是有几个真心实意的好朋友。同时,研究表明,助人行为可以显著地改善焦虑情绪。
【关键词】竞争;幸福感;培育策略
当今时代,全球经济一体化,社会思想多元化,科技高速化,人们面临着激烈的生存竞争。社会竞争程度与日俱增,迫使人们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生存技能以实现良好生存,竞争压力使得人们缺乏足够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安全感不足将导致社会心态失衡、信仰危机和精神空虚和幸福感缺失,社会矛盾突出。幸福感缺失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通病和健康杀手。幸福感缺失对大学生身心健康极为不利。关注大学生幸福感,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竞争,提高竞争适应能力,培育良好的幸福感,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竞争的起源和对人类的不利影响
(一)竞争是自然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竞争是自然界发展的必然产物和普遍规律。生物作为自然界发展的历史产物,生命一旦形成,就必然向着种族延续和个体生存的自然使命行进。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综合体,必然接受自然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生存选择。为实现良好生存状态,人需要积极主动地去获得更多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于是人类竞争随之出现。故此,竞争是自然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适应自然和社会发展带来的竞争是人类不可回避的历史任务。
(二)适应是人类应对竞争的必然选择
适应是个体在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地调整自我身心状态,使身心与现实环境保持和谐一致,从而达到认识环境和改造环境、发展自我的目的。发展带来竞争,竞争产生矛盾。适应发展、化解矛盾是人类的必然选择。人类为了实现良好生存状态,必须正确认识竞争,保持良好的竞争心态,从生理机能和知识技能两方面不断提高生存能力,在适应自然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自我良好的生存与发展。因此,适应是人类应对竞争的必然选择。
(三)不适应是竞争时代人类面临的重大课题
受诸多因素影响,人类适应自然和社会发展的结果有所不同,即适应和不适应。适应则得到自然和社会的奖励,个体生存良好,不适应则受到惩罚。然而,适应是少数的、短暂的,不适应是普遍和长期的,其原因有三:(1)环境变化与适应间存在矛盾。变化在先、快速而剧烈,适应滞后、缓慢而微弱。“计划赶不上变化”,说的正是这个道理。(2)个体适应能力存在有差异。强者强,弱者弱,两极分化是普遍现象。(3)人面临着自然和社会竞争双重压力,适应能力要求高。人不仅面临着自然竞争,还面临着巨大的社会竞争,其竞争压力远高于普通生物。因此,适应是少数和暂时的,不适应或适应不良是多数和长期的,不适应是竞争时代人类面临的重大课题。
(四)不适应是人类健康和幸福感的头号杀手
竞争全面而深刻,适应是唯一选择,不适应是重大课题。现代社会竞争压力巨大,面对与日俱增的压力,越来越多的人们感到了不适应。不适应时,生存受到威胁,人们会感到安全感缺乏、自信心降低、自我价值感减弱、身心处于不愉快状态,不适应将导致免疫力下降出现躯体疾病,而心理压力过大也将导致心理疾患。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疾病不断增多,不适应环境变化已成为一项重大致病因素,不适应是人类健康和幸福感的头号杀手。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现代医学提出了“生理-社会-心理”的现代医学模式。
二、过度竞争对当代大学生幸福感的危害
(一)物欲化的竞争导致大学生社会价值观偏向
当今时代,竞争激烈,竞争集中体现在经济。经济竞争渗透于社会各个方面,以经济为中心的世界价值观越演越烈,追求经济至上导致社会矛盾不断加重。国家间、不同利益群体间、个体间的利益矛盾不断涌现,军备竞赛、科技竞赛、资源掠夺导致整个世界处于极不稳定的局面,人类生存压力空前巨大。物欲化的竞争改变了传统的社会价值观,以经济为追求,以经济评判社会和个人价值,严重忽视人的社会属性和精神需求,这是经济竞争时代下的严重弊病。忽视精神价值在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作用,将导致社会信仰缺失,物质丰富而精神空虚,危害深重。物欲化的竞争已经导致大学生社会价值观偏向,追求物质享受,崇拜金钱,享乐思想滋生,个人主义和自由化思潮泛滥,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二)激烈的社会竞争削弱了当代大学生社会安全感
竞争,竞争。学业竞争,考试压力,就业竞聘,成家立业,工作考核。无时不在竞争,竞争压力山大,人前风光,人后悲痛。生活已经失去原本美好的色彩,获得再多,并不觉得快乐,没有安全感,只顾忙碌,无暇体味生活。激烈的社会竞争削弱了当代大学生社会安全感,担心、自卑与失落,没有自信,心理负荷累积,不堪重负。重压之下,需要激烈和偏曲的方式加以发泄。于是,近年来大学生思想出现严重滑坡,逃避现实竞争,沉溺虚幻,怪异行为层出不穷。一曲韩国的江南style,其舞蹈动作夸张而放纵,歌词而晦,却能风靡全球,足以说明激烈的社会竞争对人们安全感的危害。没有安全感,是激烈的社会竞争给大学生烙上的时代弊病。
(三)不适应激烈竞争是大学生幸福感缺失的重要原因
物欲化竞争异常激烈,物欲横流;生活节奏加快,欲望放纵;理想缺失,安全感欠缺;压力增大,幸福感降低。当代大学生面临诸多考验,社会适应能力相对不足,心理问题层出不穷。杨元元自杀,博士过劳死,硕士当乞丐,这些足以说明不适应激烈竞争造成大学生幸福感缺失的深刻危害,不适应激烈竞争是大学生幸福感缺失的重要原因。一条流行的网络短信集中反映了当前社会幸福感的低落,“好好活,慢慢拖,一生只有三万多(天),不要攀,不要比,不要自己气自己。官再大,钱再多,阎王照往死里拖。”
三、当代大学生幸福感的培育策略
二十几年的学生生涯,使笔者深感处于激烈竞争时代的大学生所肩负的巨大竞争压力;十几年的高校工作生涯,更使得笔者感到教育责任的重大,帮助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提高大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增强大学生社会幸福感,是社会发展的历史使命。抓经济,重精神,建设幸福、和谐的小康社会,任重道远。培育大学生幸福感,提升大学生社会适应能力,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坚持正确的社会价值观,控制社会竞争度
经济是基础,精神是统领。以精神价值作为社会价值的主要评价指标,同时适度考察经济权重。以建设精神文明作为前提,推进改革,发展生产力,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要同步。
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必须走科学、可持续发展道路,注重内涵建设。注重内涵建设,需要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奉献,适度竞争,共同富裕。把实现中国梦作为中国人的社会价值观和永恒追求,培育社会幸福感,教育人们珍惜生活,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身体素质,节制不合理的欲望,珍爱生命,厉行节约,品味生活,生有所取,活有所乐。
(二)帮助大学生树立社会理想,正确认识和把握好竞争
大学生社会理想的缺失已成为公认的事实,帮助大学生树立高尚的社会理想,关爱学生的成长需求是社会不可忽视的历史责任。有了高尚的社会理想,人们才能为着一个宏伟的社会目标而共同努力,有了共同目标才能诞生社会凝聚力,集中集体力量攻坚克难,感受集体的温暖。离开集体,个体将失去归属感和个人价值体验,其生存将是孤立无助的,其力量是渺小的,是没有根基的,失败与挫折将成为必然结局。所以,在大学新生入学时,高校一定要引导学生树立社会理想,帮助学生认识到个人理想必需服从社会理想,才能在实现社会理想中找到个人价值。为人民服务,构筑中国梦,应该成为当代大学生必须树立的社会理想。只有像范仲淹那样,“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以历史为己任,为中华民族崛起而努力奋斗,为民族和国家的强盛而不懈奋斗,抵御强敌入侵,爱我中华。这样,大学生才能充满勇气,不畏艰难,体验国家和民族所赐予我们生命的幸福感。为此,高校要帮助大学生在树立高尚社会理想的同时,鼓励大学生积极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把个人理想置身于社会共同理想中,不要过度计较个人得失,正确认识和把握竞争,量力而行。教育学生不要太看重结果和个人得失,注重追求社会理想和个人价值过程中的经历体验。
(三)开展大学生适应性教育,提高社会竞争力
在当今时代,中国面临着强敌入侵和国内社会政治环境复杂的严峻考验,国家强盛和人民幸福是每个人的责任。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强盛、人民的安定团结,发展经济,增强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任重道远,形势紧迫。所以,我们每个国人都要不懈努力,社会存在竞争是必然的,以竞争发挥人们的主观能动性,捍卫国家利益,构筑中国梦。高校积极开展大学生适应性教育,提高其社会竞争力,帮助大学生储备足够的心理承受力、自主学习力和社会实践能力,提前做好适应竞争的准备,这已势在必行。
(四)改革考试评价体系,减轻学生学业负担
当代大学生面临诸多竞争,压力巨大,高校要帮助大学生减轻学业负担,不能把传统的机械化知识考核作为教育目标和手段。我们要精简不必要的课程,淡化理论考试,让学生在轻松的学习氛围中,实现自我创造力和潜能的开发。帮助大学生保持良好心理状态,自由地认知世界和创造知识,学习专业技能。因此,改革考试评价体系、减轻学生学业负担是高校教育改革的主题,通过减轻学业负担和考试压力来实现学生良好的身心成长,营造大学生学业幸福感。
(五)加大职业素质培养,帮助学生适应职场竞争
目前,大学生就业形势异常困难,高校要加大大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力度,帮助学生储备足够的职业能力,为今后适应社会工作需求和职场竞争打下坚实基础。为此,高校要与时俱进改进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培养能适应社会需求的具有职业幸福感的新型人才。
竞争是自然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人们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竞争。在竞争中实现个人价值,但不忽视生命的幸福感,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正确发展道路。当代大学生正处在身心健康成长的关键时期,幸福感缺失对其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作用。适度竞争,培育幸福,这是当代大学生应有的社会价值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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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转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二是从一个农业的、乡村的、封闭半封闭的社会向一个工业的、城市的、开放的现代社会转型。在过去的研究中,更多的研究集中在阐述改革开放对社会结构变迁的推动,而对于社会结构转型本身带来的社会收益,还研究得不够。中国经济的快速成长,其要素之一是劳动力的比较优势,而这种优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国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地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如中国与国家相比,除了政治体制、意识形态、改革的步骤和目标的巨大差异,还有一个容易被人们忽视的巨大差异,即社会结构的差异。国家在改革之前,基本已经实现了工业化,农业也基本完成了技术对劳动的大规模替代,社会结构产生了变动的瓶颈和整体的刚性。而中国在改革之初,社会结构的弹性依然很大,社会结构变动具有很大的空间,在基层运作中也存在很大的灵活性。所以,当改革调动起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时候,整个社会就很快充满了活力。农业中技术对劳动的替代,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迅速转移,乡村人口向城市的大量集中,都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收益。
过去在测算中国GDP增长的贡献因素时,除了资本和劳动的贡献,剩下的一块,我们称为全要素生产率的贡献,而且往往简单地认为全要素生产率的贡献主要来自技术进步和体制改进。但最近据专家测算,仅劳动力从农业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对中国1978-1998年GDP增长的贡献就占20%以上,要远高于体制改进因素的贡献(蔡、王美艳,2002)。但西方有很多学者一直对中国大规模的民工流动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表示担忧,中国也有学者把进城的农民工视为对社会稳定的一种威胁。如早在1994年民工潮初起的时候,中国就有学者预言“流民潮几乎就是社会的一个火药桶……的心理将长久地影响曾一度处于流民潮的每一个人……中国社会如果发生大的动荡,无业农民一定是动荡的积极参与者和主要的破坏性力量”(王山,1994:62-63)。然而,现在人们更多地把农民工视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而不是社会稳定的破坏者。据专家估计,农民工每年给城市经济创造1-2万亿元人民币的GDP增量,并为农村增加5000-6000亿元人民币的收入(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编,2006:62)。另据北京市统计局的测算,目前北京市农民工的劳动力贡献,在建筑业占83%,在批发零售业占49%,在制造业占29%(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编,2006:365)。中国把从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劳动力称为“农民工”。“农民工”这个概念主要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工作、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2006年1月18日,中国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文件,这是“农民工”的概念第一次写入中央政府具有行政法规作用的文件。农民工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在家乡附近乡镇企业工作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另一部分是离开家乡到外地去打工的农民工,也称“流动民工”。近十几年来,“农民工”在中国一直是学术界、政策制定部门和新闻界关注的热点。在1984年以前的改革初期,中国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主要方式是通过乡镇企业,其主要特点是“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这曾经被称为“中国式的城市化道路”。
1984年,国家放宽了对农民进城的限制,拉开了农民大规模进城务工经商的序幕。1985-1990年,从农村迁出的总人数还只有约335万,而同期乡镇企业新吸纳的农村劳动力为2286万人,乡镇企业仍是农民在职业上“农转非”的主渠道。但1990-1995年情况就大不一样了,根据多项大规模的全国抽样调查结果,外出打工的流动民工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比例平均在15%左右,据此推算1995年达到6600多万人,同期乡镇企业新吸纳农村劳动力2754万人,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开始下降,而进城流动民工的人数仍在快速增加。根据2004年中国国家统计局在全国31个省(区、市)对6.8万农户和7100个行政村的调查,当年外出就业农民工约1.2亿人,占农村劳动力的24%左右。加上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2004年全国农民工总数大约为2亿人,他们平均年龄28岁左右,绝大多数为初中教育水平,主要从事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工作(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2006:3-4)。本文要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大规模的农民工流动没有引发社会的动荡?处于城市低收入地位的农民工为什么没有产生强烈的社会不满情绪?在城市聚集居住并经常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农民工为什么没有产生大规模的集群行为?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我们在2006年3-5月在中国进行的“社会和谐稳定问题全国抽样调查”,此次调查覆盖全国28个省市区130个县(市、区),260个乡(镇、街道),520个村/居委会,访问住户7100余户,获得有效问卷7063份,调查误差小于2%,符合统计推断的科学要求。①
二、农民工的工作条件、工作待遇普遍低于城市工人②
从月工资收入的比较来看,农民工和城市工人的收入差距是十分明显的。农民工平均月工资为921元,只相当于城市工人平均月工资1346元的68•4%,而且80%的农民工月工资在千元以下,甚至有27%的农民工月工资在500元。从劳动时间上看,农民工在平均收入远远低于城市工人的情况下,平均劳动时间却大大高于城市工人。尽管中国实行8小时工作制,但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56•6小时,比城市工人每周平均47•9小时的劳动时间要多8个小时。有81•4%的农民工劳动时间超出法定的每周40小时,有约34%的农民工每周工作在60小时。对调查数据的分析表明,农民工与城市工人的收入差距,在年龄、职业、地域、教育等各种影响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人力资本,即受教育水平和工作技术水平。从受教育情况看,农民工中有45%具有初中教育水平,但也有25%只有小学教育水平,还有13•3%未受过正式教育;而在城市工人中,约70%都具有高中以上的教育水平,有34%具有大学教育水平。
从所从事工作的技术水平来看,农民工中从事体力和半体力劳动的比例高达83•3%,而城市工人有近一半人(49•2%)从事需要专业技能的工作。多元回归分析进一步证明:当引入人力资本、工作状况、就业地点等因素来考察农民工和城市工人的收入差异时,农民工身份因素对收入的影响竟然消失了。从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受教育年数较多、能从事专业技能工作、男性、有管理职位、就业于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市区的农民工和城镇工人,都会得到较高的工资;当人力资本、工作状况、就业地点相同的条件下,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和城市工人并无显著差别。农民工和城市工人因为身份差异而造成的工作待遇差异,主要不是在工资收入方面,而是在社会保障方面。如在养老保险方面,农民工拥有养老保险的占16•3%,城市工人占67•3%;在失业保险方面,农民工拥有失业保险的占6•2%,城市工人占44•5%;在医疗保险方面,农民工能够报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的占28•4%,城市工人占66•3%。回归分析进一步证明,即使在同样的人力资本、工作状况、就业地点的条件下,农民工和城市工人拥有的社会保障也有着明显的差异。城市工人享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费报销的机会分别是农民工的2•99倍(1∶0•335)、3•22倍(1∶0•311)和1•62倍(1∶0•619)。
三、农民工意外地呈现出积极的社会态度
按照一般的社会分层理论,人们的经济状况和经济地位,决定着人们的社会态度。这也是一些学者把农民工视为威胁社会稳定的因素的重要原因。但我们的调查却发现,农民工并没有因其经济地位而表现出更加突出的社会不满情绪,反而呈现出积极的社会态度。在社会安全感方面,农民工的社会安全感明显高于城市工人。我们在调查中把社会安全感分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劳动安全、医疗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隐私安全七个方面,农民工的评价较高,7项社会安全感均明显高于城市工人,其中只有在“劳动安全”感方面,农民工与城市工人差异较小。在社会公平感方面,农民工的总体社会公平感也明显高于城市工人。在14个社会领域的社会公平感评价中,农民工的公平感明显高于城市工人的有11个领域,包括政治权利、财政税收政策、就业机会、收入分配、教育、地区/行业待遇等领域,只有在司法执法、社会保障、城乡待遇3个领域,农民工的公平感低于城市工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与就业、收入分配、发展有关的社会领域———如每个人的发展机会、工作与就业机会、财富及收入的分配、不同地区/行业间的待遇———农民工的公平感更是大大高于城市工人,均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而人们通常认为,这些领域恰恰是农民工受到社会歧视之所在。在对地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很满意+比较满意)方面,农民工总体上也同样一般高于城市工人。特别是对地方政府在义务教育、树立良好社会风气、维护社会治安、实现社会公正、依法办事等6个方面,满意度明显高于城市工人。特别令人意外的是,收入较低,通常被人们认为在城市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农民工,在社会群体间利益冲突的感知方面,不如城市工人强烈,回答“有严重冲突”和“有较大冲突”的比例仅为城市工人的一半;认为社会群体利益冲突“绝对会激化”和“可能会激化”的比例也比城市工人低16个百分点。当然,对这一问题“说不清”的农民工比例也大大高于城市工人。
四、对农民工具有的积极社会态度的解释
为什么收入较低、被人们认为在城市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农民工会具有比较积极的社会态度呢?如何解释这种不符合经济地位决定社会态度的现象呢?解释之一是与农民工对自身境遇的归因有关。虽然农民工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待遇低下,但他们倾向于认为这是自身的素质与能力所致,而非社会性因素造成的后果。从的回归分析中可知,农民工的工资收入的制约因素主要是人力资本(受教育程度和劳动技能),因户籍身份导致的劳动报酬歧视并不明显。面对这种境遇,要提升自己的经济收入,他们只有依靠自己的勤勉努力和知识技能的提高。这也反映在调查中,农民工比城市工人更重视努力程度和教育对个人成功机会的影响。社会保障待遇方面的户籍差异虽然普遍存在,但对于农民工而言,这毕竟不如获得就业岗位和增加收入来的直接与重要。因此,即便农民工为社会公众视为“弱势群体”,但他们自身还是认为存在着“个人发展”和“工作与就业”的机会公平,他们并未将经济、社会地位的不平等(inequality),归因于社会的不公正(injustice)。解释之二是和农民工的生活期望与权利意识有关。一方面,农民工由于受教育水平较低,生活需求层次较低,期望也低,因而更容易得到满足,所以他们的社会安全感、公平感、满意感、信任感等社会评价也就更加积极。
相关分析表明,上述的社会评价对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的感知存在着负相关。也就是说,社会安全感越高、公平感越高、满意度越高、社会信任感越高、教育程度越低的人,对当前社会群体利益冲突的感受就越弱,就越不容易认为社会利益冲突有强化的趋势,而农民工正是这样的对社会高评价的群体。另一方面,农民工也缺乏自我权利意识和社会参与性。比如根据调查结果,在民主意识方面,和城市工人相比,农民工表现出较低的社会参与性,较高的权威服从。如“公共场所个人不必负责”和“投稿报纸参加讨论的人是出风头”的赞同率农民工均高于城市工人;而对“民主就是政府为人民做主”、“国家大事有政府来管,老百姓不必过多考虑”、“政府搞建设要拆迁居民住房,老百姓应该搬走”等判断,农民工赞同的比例也都高于城市工人。相关分析也表明,民主—权利意识和对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的感知存在着正相关,也就是说,民主—权利意识越低的人,对社会群体利益冲突的严重性就越不敏感。
解释之三是与农民工的比较参照体系有关。农民工更容易与家乡的农民相比较,与自己的过去生活相比较。换句话说,农民工的利益曲线是向上走的,更容易产生比较积极的社会态度。比如在主观认同上,农民工与城市工人相比,更倾向于认为自己属于“群众”、“乡下人”、“低学历者”和“体力劳动者”,与此同时,我们却发现,农民工却并不比城市工人更倾向于认为自己是“穷人”、“雇员”和“被管理者”;和农民相比,农民工对自己是“穷人”、“乡下人”、“低学历者”和“体力劳动者”的认同更少一些。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地位认同的比较中,农民工甚至并不比城市工人更倾向于认为自己是下层,虽然认为自己属于“中层”的农民工略少于城市工人,而认为自己属于“中下层”和“下层”的农民工略高于城市工人,但差异很小。正是由于农民工的利益曲线是向上走的,他们对未来的发展也抱有更加乐观的态度。调查显示,农民工对过去5年来生活水平变化的评价和对未来的生活水平的期望,都比城市工人更积极。有72•3%的农民工认为过去5年的生活水平有所上升,有62•7%的农民工认为未来的生活水平会有所上升,都比城市工人高出约10个百分点。
五、结论和相关政策讨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其收入水平低于城市工人,而其劳动时间多于城市工人;第二,农民工与城市工人的收入差异主要是由于受教育水平和劳动技能的差别;第三,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远远低于城市工人,这种社会保障的差异,与农民工的户籍身份以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有关;第四,农民工并没有因为较低的收入水平和经济社会地位而表现出消极的社会态度,反而呈现出预料之外的积极社会态度,这种状况的形成更主要是由于农民工向上走的利益曲线,以及他们更容易把农民作为比较的参照体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的具有社会政策含义的结论是:第一,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的渠道,最重要的是提高农民工的受教育状况,加强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工作技能。也就是应当主要通过加大对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投入来提高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收入地位,而不是仅仅依赖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
第二,农民工与城市工人最大的非市场化差异或身份差异,集中在社会保障状况方面。户籍体制的改革如果不与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相联系,对改善农民工的生活状况的作用是有限的。应当抓紧建立适合于农民工流动特点的社会保障体制,消除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机会不平等。
从政治层面,我们常讲执法为民、执政为民。试想一个连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不重视的地方和部门怎么会落实好、践行好执法为民和执政为民的理念?从科学发展层面,我们也常讲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一个没有安全感的城市,要实现“两个最适宜城市建设”就是空话。所以务必请大家高度重视道路安全工作,务必从珍惜生命角度,时刻绷紧责任和安全这两根弦。尤其是各运输企业要牢记“和气生财、安全生财”,牢记在安全工作上的任何麻痹大意都是图财害命。国庆60周年将至,要把道路安全工作特别是客运交通安全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希望我们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要迅速把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基层单位,传达到每一个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从认清形势,肩负使命的高度,把思想统一到落实客运交通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上来
关于我市道路交通的严峻形势,这里有几组数据给大家通报一下:一是全市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到了整个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70%以上;二是据市统计局所做调查,2008年人民群众认为影响社会安全感最突出的因素,排在第一位的是“交通事故”,占到38.1%;三是近期根据崔书记要求,统计部门对影响消费环境情况进行了调查,其中一项在你认为在消费环境方面需要改进的是什么,有近选择了50%的“价值偏高”,这是消费因素的影响。在其他消费环境中,有39.7%的人选择了“城市交通秩序”,位居环境选择之首。四是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共接到报警交通事故33706起,平均每天158起以上。其中,一般事故355起,通过简易程序处理5542起,两项加起来平均每天26起。1-7月死亡39人,1-8月死亡就增加到70人。这就是我们*市道路安全的形势。今天我们坐在这里开会的人,我想这次会议后要深刻反思,要把会议精神变成沉甸甸的责任,转化成肩负的神圣使命,践行在实实在在的抓落实上。可以说我们大家只要多尽一份责任,老百姓的安全就会多一份。我们能不能提出30天没有交通死亡事故的目标,或选择在哪个区来提出来做。我市的创建全国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食品安全先进城市等工作,都是自加压力,在一些基本条件较其它城市有很大差距的情况下提出的,并经过艰苦不懈的努力来实现的。这里关键还是一种勇气和必胜的信心。如果实现30天没有交通死亡事故的目标的目标,我们的整体形势,就会有较大的改观。
三、从研究规律,积极预防的高度,把思想统一到落实好客运交通安全工作各项措施的行动上来
未来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一个最大的问题是路径的选择问题,即选择自下而上的改革方式,还是选择自上而下的改革方式。
1.以往的改革:自下而上的发展
在我国以往的少年司法制度变革当中,基层法院无疑扮演了改革先行者的角色,无论是少年案件的审判组织上的变革还是少年司法具体制度上的创举,大多发轫于基层法院的努力。以审判组织的变革为例,专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少年合议庭和独立的少年庭都是由上海长宁区法院先后于1984年、1988年创立,随后推及全国,被称为长宁模式;而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经济案件均纳入受案范围的综合性少年法庭,则是由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1991年创立,尔后风靡全国,被称为天宁模式。至于少年司法的具体制度,如少年刑事审判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圆桌审判制度、庭后回访制度、暂缓判决制度、社区服务令制度,更是相关地方法院在处理少年犯罪的实践中,参考理论上的相关见解创设的,特别是其中的暂缓判决、社区服务令,明显带有改革试水的性质。而最高法院对于基层法院在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上给予了积极的鼓励和支持,但不能否认的是其并没有一个完备的制度改革方案,并从上而下整齐划一地推进,其在长达二十多年的少年司法改革中大体上扮演了两个角色:成功经验的推广者和敏感变革的监督者。成功经验的推广者,比较容易理解,最高法院从1988年到2006年召开了五次全国性的少年审判工作会议,致力于将上海、江苏等地较为成功的少年司法模式推广到全国各地,中国的少年司法机构之所以得到蓬勃发展,和最高法院的这种努力推介可谓息息相关。最高法院容易被人忽视的反而是其承担的对敏感变革的监控者角色,该角色在过去的改革中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少年法庭受案范围的规制。自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突破了少年法庭纯刑事性的特点,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经济案件均纳入了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后,其他一些地方法院也纷纷效仿。到1994年底,全国已设立少年综合庭249个,这也引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的担忧,担心少年庭受案范围的扩大,会不会冲淡少年法庭的特色,造成法院内部审判秩序的混乱,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引起了最高法院的警觉,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将少年法庭的范围严格限制为少年刑事案件①。第二,对于暂缓判决、社区服务令的叫停。暂缓判决、社区服务令对于教育、保护犯罪少年,使其免受刑罚的不良影响具有积极意义,也受到了社会普遍的理解和好评,但是这两种制度,无论是我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文加以规定,也很难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合理地说明,被批评为有违法的嫌疑,因此,最高法院已经叫停了地方法院中暂缓判决、社区服务令的实践。因此,从以往改革的历程来看,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变革走的是一条自下而上的改革模式,即地方法院,主要是基层法院结合本地的少年犯罪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在制度上进行探索,被证明是成熟的,由最高法院推向全国,而备受争议或者被认为操之过急的,则由最高法院进行纠正。
2.最近的改革动向及未来的改革路径
自2006年起少年司法制度自下而上的改革模式有了些许转变的迹象。最高法院2006年7月在哈尔滨召开了“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会议”,统一部署在17个中级法院开展建立独立建制少年综合庭的试点工作,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案件均放到综合性的少年法庭中,尽管在内容上并不具有创新性,但在改革的方式上和以往相比,有了较大的突破,最高法院改变了以往的角色,统一部署在17个中院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综合庭,并规定了这些法庭的受案范围,承担起了自上而下推动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角色。这种转变既让人看到了最高法院在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积极参与的姿态,但同时也为今后改革路径的选择制造了一个新的困惑,这是否显示了一种新的改革趋势,在今后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变革中应当选择哪种模式: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的少年司法制度变革仍应当坚持自下而上的改革路径,理由是,二十余年来我国少年司法的进步均得益于“自下而上”这样一种创造力强、风险小、成本低的改革路径,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育还很不成熟的情况下,特别是还缺乏独立的少年法的情况下,它仍应当成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进步的重要方式。我们认为这种见解是不能接受的,原因在于:第一,固然二十余年来我国少年司法的进步均得益于“自下而上”的改革模式,但是这种模式在过去取得了成功,并不代表在将来仍然会取得成功,一段成功的历史容易让人产生错觉,明智的研究者应当看到其中蕴含的风险;第二,过去二十多年中的相当一段时间内,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处于草创阶段,可以在不触动现有诉讼法和组织法的前提下进行制度的创新,如量刑前的社会调查制度、庭后回访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但是一旦走出这个阶段之后,现有制度框架给少年司法制度创新所留下的空间越来越小,这就意味着未来的制度创新有冲击法律底线、违反现有法律的嫌疑,如近几年轰动一时却被最高法院叫停的社区服务令、暂缓判决等。如果在今后的改革中,仍然坚持自下而上的改革路径,由地方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来主导变革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没有法律根据,甚至违反现有法律嫌疑的改革措施陆续出台。要清楚的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和经济领域中的改革不同,经济领域本身受制于政策的因素较多,而受制于法律的因素较少,遵循自下而上的模式,并不存在太大的障碍;而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推动者在当前主要是由法院来推动,这是一个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不可更改的前提。法院是一个法律适用机构,遵守、尊重法律是其无可动摇的铁则,如果推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合法性上存在争议,会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信力,与法院的公信力相比,通过自下而上的变革所取得的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利益恐怕并不足道。基于上述两点理由,我们认为,少年司法制度变革中自下而上的变革方式,在风险上显得越来越大,由最高法院主导整个变革的大局,在对相关的改革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之后,可以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试点,而后再根据试点回馈的信息,对原有的方案进行优化,这种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变革模式越来越显示出优越性,而且以往二十多年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经验,也为最高法院相关改革方案的设计提供足够的经验借鉴,也让这种变革模式的转变具备了可行性,因此,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变革模式,应当成为今后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路径。
二、改革中的社会保护问题
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一个关键却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在构建一个以少年保护为宗旨的少年司法制度时如何兼顾对社会的保护。我们必须清楚的是,少年保护和社会保护是少年司法制度中两个不同的维度。尽管通过改善、教育犯罪的少年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从根本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保护,但这只是从终极意义的层面而言的,而在一种形而下的制度设计层面,少年保护和社会保护之间存在很强的张力,如果着眼于社会的保护,则会重点关注少年对自己的行为所负的责任,强调从社会防卫的角度实施对少年的矫正、改善,以这种理念为基础的少年司法制度,多带有一种严罚主义的倾向,少年的保护只能在行为责任已经确定的框架下实施,少年教育、改善的空间无疑会被大大压缩;而如果着眼于少年的保护,则会重点关注少年通过自己的行为所反映出的自身的问题,并追问什么举措是对少年未来的福祉是必要的,即使这种举措对于当前的社会防卫有消极的影响,以这种理念为基础的少年司法制度,要求对少年犯罪问题在福利主义的角度下采取一种怀柔的态度,即对犯罪的少年采取缓和性的教育或者其他再社会化的措施,即使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科处刑罚,也会优先选择剥夺较轻的社会化的刑罚方式,应当承认,完全以少年保护为基础理念的少年司法制度是以部分牺牲社会安全,特别是成人世界的安全为代价的。
1.忽略社会保护对改革的负面效应
中国当前关于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要么没有看到少年保护和社会保护之间的张力,要么对二者之间的张力不以为然,不加思考地将少年保护作为建构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础理念,把改革的焦点放在如何建立一种少年司法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少年的福祉,而忽视了在制度改革中如何均衡性地考虑对社会的保护①,如果以这种思路引领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将会给中国未来的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投下不祥的阴影,使构建以少年保护为目的的制度改革最终走向自己的反面———一个极具惩罚性色彩的少年司法制度。因为正如上文所述,以少年保护为基础的现代少年司法制度是以部分牺牲社会的安全为代价的,其存在和发展要依赖于成人世界的宽容和耐心,即对少年犯罪的宽容和对少年更生改善的耐心。而这种宽容和耐心并不是一个恒定的常数,在已进入被称为风险社会的现代社会尤其如此,在风险社会里,现代科技既给人类带来了生活上的便利和物质上的舒适,也给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民众的安全感是极为脆弱的,而这种脆弱的安全感容易催生对政府管制的需求,特别是刑法介入的需求,容易造成刑法干预范围不断扩大、干预程度不断加深的趋势。如在当前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进入了被称为风险社会的后工业化社会阶段,因为民众安全感的缺乏,对政府的公共管制的渴求高涨,导致在醉酒驾车犯罪(日本)、伤害罪、对儿童的性犯罪(德国)等部分侵害人身犯罪的法定刑的加重,也导致了危害社会法益的行为被不断犯罪化的趋势。而在这种心理背景下,如果像我国学者所倡导的建立一种完全以少年保护为基础理念的少年司法制度,一旦发生恶性的少年犯罪案件,该案件经过媒体的不断放大和推波助澜,会让民众的不安全感推向极致,使民众觉得(往往是错觉)社会安全受到了无法无天少年的侵害,并将矛头指向处理少年犯罪的司法制度,指责这种少年司法制度太过仁慈或软弱,最终导致以保护少年为基础理念的少年司法制度转向为以社会保护为基础理念的少年司法制度。而这绝非危言耸听,如1978年在美国纽约州一个少年谋杀了两个地铁乘客,该案引起了媒体广泛的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少年法院的谴责,因为该少年在少年矫正机构中度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纽约市立法机关对此迅速做出回应,于1978年通过了新的犯罪少年法,该法将犯有谋杀行为的年满13周岁的少年和犯有其他暴力行为的少年一律在成人法院进行审判。而少年司法制度从少年保护转型为加重对少年犯罪的惩罚以防卫社会,并非个案性的,而是遍及美国、日本、加拿大、丹麦等国家,理由就在于这些国家在构建少年司法制度时,过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福祉,对社会安全,特别是对成人世界的安全考虑不足,一旦成人世界感觉到自己的安全受到太大的威胁,确保少年司法制度存在空间的来自成人世界的宽容和耐心就会丧失殆尽,进而导致以保护少年为核心理念的少年司法制度就会大幅度地倒退,并最终殃及对少年的保护和对少年提供的再社会化努力。要知道,这些发达国家的民众是受过较长时间儿童权利观念洗礼的,但在感觉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仍然对以少年保护为基础理念的少年司法制度做出极为过激的反应,因此,没有理由认为中国的民众对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更有耐心和更为宽容。如果在少年司法制度的设计上,仅考虑到保护少年的侧面,将来一旦发生恶性的少年犯罪案件或者在某一时段出现少年犯罪激增的态势,并危及成人世界的安全感时,将会使整个少年司法制度背负不能承受的重责,进而使少年司法制度转向更具有惩罚性的方向,导致以保护少年利益为宗旨的少年司法制度变革的努力化为乌有。
2.改革兼顾社会保护的方案设想
基于上述分析,在中国未来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必须预见到少年犯罪人的保护和民众的安全感之间可能存在的此消彼长的关系,在制度构建时要考虑到少年保护和社会保护之间的均衡,不仅要围绕少年的保护设计相关的方案,而且要为少年暴力犯、少年惯犯等严重少年犯罪者的严厉惩治保留一个制度空间,以满足民众在现代社会中对安全的渴求。通过这种思路,为以保护少年为主导原则的少年司法制度设立了一个减压阀的机制,一旦遇到不测的严重少年犯罪案件发生时或者某个时段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时,该机制的激活,可以让公众明白少年司法制度并没有忽略对社会安全的保护,整个制度对安全的保护还是可以信赖的,从而使民众对犯罪的恐惧得到有效的疏导,而不会误判形势而做出过度的反应。一个由此而带来的结果是,大部分的少年犯罪案件仍然可以通过改善性的司法制度加以处理,不会受到少年犯罪状况和民众心理起伏的影响。这种思路远远好过建立一元性的以改善少年犯罪人为基础理念的司法制度,这种制度由于欠缺一个有效的减压阀,一旦遇到少年犯罪的高涨或严重的、危及成人世界安全感的少年犯罪案件发生,就会在民众眼中显得太过仁慈,民众内心对少年犯罪的恐惧就会掀起对少年司法制度的批评声浪,很有可能在整体上扭转少年司法的发展方向,并导致普通的少年犯罪案件也会以严罚主义的态度对待,从而偏离了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初衷。故而,中国未来的少年司法制度变革,应以二元化的基础理念为指导,对于一般的少年犯罪者,应以少年保护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础理念,将这类不严重的少年犯罪者视为社会问题的受害者,对其实施保护和再社会化的努力,整个司法制度的运作也体现为对少年犯罪人的关爱和帮助,与此相对,对严重的暴力少年犯、少年惯犯等危及社会安全感的犯罪者,应以社会安全的保护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础理念,在制度的设计上向成人刑事司法制度靠拢,更加注重对少年犯罪人的惩治,以更好地防卫社会。
三、改革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
在未来的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少年司法体系中被大大扩张,这和中国当前正在进行的量刑规范化之间有可能存在冲突,这两者之间如何协调。
1.改革中少年保护和量刑规范化之冲突
在少年司法体系中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点不仅由少年司法制度本身的性质所决定,也可以从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史得到证实。少年司法制度之所以从成人刑事司法系统独立出来,就是为了使少年犯罪人免于遭受过分严厉、过分僵化的对待,并能为其提供一种教育性、改善性的措施,从而达到寓教于惩、回归社会的目的,因此,其改革的方向只能是建立这样一种程序:更加关注少年犯罪的原因,而非少年犯罪本身;更加注重人身的危险性,而非行为的危害性,并根据其人身危险性的有无及大小提供矫正性的教育举措。这就要求少年司法程序的参与者能个别化地评估行为人的危险性,并根据该危险性提供具体的矫治措施,不难想象,在这种处遇个别化原则的支配下,少年法院的法官必须拥有、也应当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少年司法制度诞生和发展的历史,也见证了少年法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如1900年荷兰司法部长CortvanderLinden在下议院提议通过少年刑法修正案时,主张给予法官完全的选择权,对此他解释道:“如果法官自由的施加强制性训练,年龄的限制是不必要的。这样的结果是什么呢?在一定年龄下的孩子不会受到处罚……我认为那是一个错误的原则,也许有人会问:你能就将少年都送入刑事法院给出正当理由吗?我会对此回应道:这是我们渴望看到的,因为他们不是被惩罚而是被强制性的训练。”而在美国,早期的少年司法制度中,少年法院的法官在对少年的犯罪行为和个人背景进行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既可以将其管辖权放弃,移送成人法院处理,也可以在少年司法体系内予以解决。在少年司法体系内解决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缓刑、社区服务、赔偿以及关押在少年训练学校直到成年。而中国当前进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限制法官在刑罚裁量时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罪刑均衡,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公平。在这个目标下,一个犯罪的法定刑会被精细切分为轻重不同的幅度,而该犯罪被划分为法益侵害大小不同的规范类型,并使法定刑的幅度和法益侵害的大小一一对应起来。如果在少年犯罪案件中,彻底贯彻量刑规范化的改革,不能否认会促进量刑的公正、公平,但也会带来刑罚裁量的僵化或者说僵硬,会给少年司法制度本身带来一种异质的、无法克服的因素,即法官在对少年犯罪案件的刑罚进行裁量时,只要认真考虑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并对照规范文件上的量刑标准,就可以直接得出量刑结论,即使这样的量刑对少年太重或者不适合少年未来的发展,法官也不能修改或者不能很容易地修改。这种刑罚裁量的僵硬和少年司法制度的功能有龃龉之处,因为少年司法制度本身承载着少年保护和社会保护的双重功能。如果说推行量刑规范化在少年犯罪的刑罚裁量中追求罪刑均衡还有利于实现少年司法制度的社会保护功能的话,那么,量刑规范化所产生的刑罚裁量的僵硬,则不利于少年司法制度的保护少年功能的发挥,因为对犯罪少年进行教育和改善,需要根据少年自身的人格、心理特点,并参照其所在的社会背景实施。而这无疑要求法官有足够的裁量权,能够针对性地施加处遇性的举措,也要求在少年刑罚的裁量中能够注入一种柔性的精神。而量刑规范化实践对法官权力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压缩了对少年进行矫正、改善的空间。
2.对少年保护和量刑规范化之间冲突的解决方案
对于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和量刑规范化实践之间的冲突,我国当前的理论界、实务界并没有注意到,更谈不上提出如何协调的问题。我们认为,少年司法制度承载着双重保护的功能,即面对社会保护少年,面对少年保护社会,而双重保护功能在不同类型的少年犯罪案件中应当有不同的侧重,在少年初犯、少年实施的轻微犯罪案件中,由于社会保护的要求相对较为缓和,更应该发挥司法制度的保护少年的功能,注意根据少年本身的人格特点、其所处的环境特征,采取相应的更生改善举措,为了确保法官能够采取这些量身打造的举措,就应当赋予少年司法制度中的法官以足够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在这类案件中,推行量刑规范化的实践,将会极大地限制法官选择的自由度,并削弱少年司法制度对少年保护的功能,因此,在这类案件中推行量刑规范化的实践应当缓行。相反,对于少年累犯、少年实施的严重犯罪案件,这些案件中凸现出少年对社会的严重危险性,社会保护的要求较为强烈,少年司法制度保护社会的功能应当被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这时更应当从罪刑均衡的角度考虑对少年的惩罚,而少年的保护则是在罪刑均衡的限度内得到贯彻,在这种情形下,可以从确保对少年惩罚的公正、公平的角度考虑,积极推动量刑规范化的实践,合理规范法官在量刑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通过上述对少年犯罪案件的二元划分,在侧重于少年保护的案件中,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向法官“放权”,以便于其采取个别化的矫正措施,从而促进少年顺利回归社会,此类案件中,量刑规范化的实践应当加以限制;而在侧重于社会保护的案件中,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是规范法官量刑时的自由裁量权,以防止刑罚的畸轻畸重,从而保障刑罚罪刑均衡原则的落实,此类案件中,量刑规范化的实践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加以推动。我们认为,这种二元格局的划分思路,既能有效地达到少年司法制度的功能,也能有效地祛除少年司法制度和量刑规范化实践之间的龃龉。
四、结语
小婴儿不会说话,主要的表达方法就是哭。刚做父母的人都比较紧张,小宝宝的哭声会让父母感到焦虑。学会辨别宝宝的哭声,理解哭声的含义,才能给宝宝适当的回应和帮助。
婴儿的哭泣主要分为三种情况,分别表达三类不同的含义:生理上的需要、心理上的需要、以及生病的信号。每种情况下,宝宝的哭声是不一样的,仔细观察和体会,就能读懂宝宝的哭泣。
生理需要
这是小宝宝最常见的哭泣原因。饿了渴了、热了冷了、尿了拉了、困了累了……只要宝宝感到不适,就可能会哭,如果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宝宝就不哭了。我们看看婴儿出于生理需要发出的几种最典型的哭声:
(1) 饿了:这时的哭声很洪亮,国外有科学家研究发现,任何国家的婴儿在饿的时候,发出的哭声大都混有“m”音,类似于“ma―ma”的声音;而且哭的时候头来回转动,小嘴一碰到东西就会有吸吮的动作。这时只要给宝宝喂奶,马上就会安静下来。
(2) 热了或冷了:婴儿感觉热的时候,往往会哭得满脸通红,头上身上都湿乎乎的。如果给他减少衣服或盖的被子,慢慢地宝宝就不哭了。宝宝感觉冷的时候,哭声会相对低弱些,此时宝宝手脚冰凉、身体蜷缩,甚至面色苍白,需要给宝宝加盖被子或者抱在怀里。
(3) 睡觉时哭:这种哭闹可能是睡姿不舒服、做梦、睡眠习惯不好或者睡眠环境不佳等原因造成的,需要及时给宝宝安慰,比如让宝宝吸吮妈妈的,或者轻轻地拍一拍宝宝。
心理需要
在排除生理因素后,如果小宝宝还哭,可能就属于心理方面的需要了。宝宝越大,出于心理需要的哭泣就越多;尤其是6个月以后,宝宝的认知能力有了进一步发展,通过哭泣表达情绪的情况越来越多,比如认生、失望、生气、有挫折感等等。另外,有些宝宝天生属于敏感型或者适应性较差的,就更加需要心理上的安慰。
(1)撒娇:当婴儿想引起大人的注意时,就会发出声调比较高的哭声,但一般不会流眼泪。宝宝此时哭泣的意思可能是在说:“真无聊呀!”“抱抱我吧!”“我想出去玩!”
(2)生气:如果撒娇没能引起父母的注意,或者有什么事情让宝宝感到愤怒,此时的哭声与撒娇时相比,声音更高,甚至有些尖厉刺耳。此时宝宝不仅希望引起注意,同时也在表达他内心的不满情绪。
(3)难过:宝宝虽然小,也有情绪低落的时候,比如长时间看不到妈妈,感觉被人冷落等等。宝宝感到难过的时候,哭泣的声音听起来也是比较低沉的,有点像我们平时说的呜咽声。
生病时哭
如果小宝宝生病了,因为感觉很不舒适,哭声会比平时尖锐,往往还哭个不停或者是一阵阵地哭闹。同时,宝宝还可能表现出烦躁不安、面色不好,有时还会带肢体动作,比如握拳、蹬腿、抓挠某个部位等等。
(1)大声嚎哭
在几种婴儿常见的疾病中,急腹症和肠叠套的哭闹比较典型,是一阵阵的大声嚎哭,宝宝表现得十分不安、脸色苍白、出汗。
(2)额头或身上发烫
如果是因为发烧引起的哭闹,宝宝也会显得烦躁不安、面红耳赤,用手摸宝宝的额头或身上会感觉发烫。
(3)边哭边抓
如果宝宝一边哭一边用手去抓某一部位,很可能是那个部位存在病症。比如用手抓耳朵,可能是中耳炎、外耳道异物等;用手抓鼻子,可能是鼻子不通气或者鼻子里有异物。
如果宝宝的哭泣和往常不同,而且无论如何也不能让宝宝安静下来,父母一定要提高警惕,仔细观察宝宝的症状,并及时带他去医院就诊。
如何面对宝宝的哭闹
婴儿期的孩子,哭闹是一种本能。有时候,宝宝可能会持续哭闹,很多妈妈听到那样的哭声,会感到紧张、力不从心甚至愤怒。千万不要认为孩子是故意哭闹,婴儿的哭泣,一定是出于某种需要。
⦁吮吸母乳往往能让宝宝安静下来。
⦁如果找不到宝宝哭闹的原因(排除生病等因素),一定要多抱抱他。小宝宝,因为自身的弱小,非常需要尽可能多的身体接触。这样做并不是溺爱,妈妈可以抱宝宝到室外去,换一个环境,宝宝的注意力被吸引,可能就不哭闹了。
⦁宝宝哭闹时,妈妈要尽量让自己保持冷静。如果妈妈太累了,最好找个外援来帮帮自己,比如和丈夫轮流照顾宝宝,请朋友、老人或保姆来帮忙,千万不要一个人扛着,否则会进入一个恶性循环。一旦妈妈感到疲惫、情绪差,宝宝就更加容易哭闹。
小宝宝最典型的两种因“怕”而哭
1.怕生
宝宝长到6个月的时候,会出现认生的现象,这是正常的。因为宝宝的认知能力和记忆力有了较大的发展,此时宝宝已经能够区分,哪些人让他感到安全,哪些是不熟悉的陌生人。怕生是一种宝宝天生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帮助他远离潜在的危险。一般到1岁半以后,随着宝宝接触陌生人和陌生环境的经验不断增多,怕生的现象就会逐渐减弱。
妈妈平时要让宝宝多接触外部环境,多创造机会让他和其他人在一起、和别的小伙伴一起玩。另外,也要多陪伴、多鼓励,注重培养宝宝的兴趣爱好。在这样的环境下长大的孩子,安全感建立得比较好,并具备一定的社会交往能力,很快就能度过怕生阶段。
2.怕和妈妈分开
宝宝在七八个月大时,如果看不到妈妈或者最亲近的人,就会大哭,这种现象在心理学上,被称作“分离焦虑”。这个现象也是随着宝宝的认知能力发展而产生的,是宝宝寻求安全的一种有效方式,它促使孩子发出信号,呼唤和寻找妈妈或最亲近的人。
中国古训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这种思想在现时代固然有其偏颇处,但毋庸讳言,其中的“公平”仍是我们前倾的地平线,仍然是社会、公众最关注、最期待的,这似乎在中国GDP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的当下尤为迫切,“公平”的缺失成了引发社会“不安”的因素,“公平”引发的效应影响到国家命运、社会安定和每个家庭、每个人的福祉。“公平”不仅是总理拳拳之心的执政理念,也是社会大力倡导的主流核心价值之一,是社会主义旗帜的色彩。
通常说,公平分为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形式公平是通过制定一个统一的客观标准或普遍认可的程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则是制定的标准或者在公平的内容上考虑到了不同个体情况的差异并将差异影响降至最低。公平社会的建立最终取决于实质公平的建立。在法律上向来有程序正义高于实质正义,程序公平即形式公平,它是公平的起点。惟此,它应体现在国家的一切政策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并覆盖到每一位公民。
就理想状态而言,公平是社会保障的本质和核心,但现实中“公平原则”尚未能惠及到每一个公民,东西部差异、城乡差异,特别是广大的农村人口仍徘徊在社会保障体制外。即使国家下大力气投入的义务教育,无论是公共支出中对教育部分的投入比例,还是教育支出中不同学校的不等投入,都未能达到形式公平。如城市择校上不起学、农村教学质量难保证、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等问题就是义务教育上的不公。垄断行业中不断上演的“超国民”待遇也是对现实中“公平原则”的拷问。
如何实现公平?公平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供人贴标签;更不是一个装饰性的花瓶,供人装点门面。公平要有内容,有制度设计,是政府的执政理念,也是每一个公民的真切感受。面对差异化的社会和个体,政府首先要做到的是形式公平,通过制度的设计和基本的社会福利公平原则的执行,使公众对社会公平产生安全感、信服感,让社会感受到公平的力量。而在实质公平上,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使公共服务均等化普照到每一个公民,把社会福利公平的体系建设放到更重要的位置上。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倾斜,促进城乡公平,切实地保障农村和农民利益;使每一个公民都有平等工作的机会和向其他社会阶层流动的可能;文化公平可能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后一公里”,仅仅做到“文化下乡”、“文化扶贫”是不够的,更要从根本上完善文化服务公共体系的建设。
【关键词】“互联网+” 治安防控 着力点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健全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国家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前提和基础。前,我国公安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与科学技术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在公安工作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本身及由此产生的虚拟社会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颠覆着实体社会各个领域间的连接方式,也不断冲击着现有的治安防控体系,产生了许多治安防控的空白点。公安机关必须认清形势,充分运用信息手段加强防范。所谓的“互联网+社会治安”,并不是互联网与公安机关的简单相加,而应该是公安机关积极探索新的防范手段去适应社会日益互联网化的趋势,以真正实现整体功能大于部分的“互联网+社会治安”模式。
“互联网+”时代赋予社会治安防控新机遇
“互联网+”是互联网思维与技术发展相结合的实践成果,是一种先进的时展趋势。“互联网+”亦是公安工作改革与发展不可回避的选项。网络社会最重要的因子就是数据和信息,而数据和信息也将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数据和信息具有开放性、流通性以及消费大众化的特征,这些都给公安机关改善执法方式和提高执法效率提供了难得机遇。
丰富着群众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的路径。“朝阳群众”“西城大妈”“海淀网友”这些被人们津津乐道的群体正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并屡屡立功。另外,2014年北京警方开始征集的“网警志愿者”也增至3000多名,在协助警方铲除网络犯罪问题上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些都体现了群众的社会公共安全维护参与心理在加强,并愿意付诸行动。同时,电子政务的发展也增加了群众表达意愿的渠道,促进了官方与民众的良性互动。这使得社会监督能发挥更大的督促作用,客观上促进了公安机关执法效率的提高。
带来了治安防控工作理念的革新。在公安工作的开展中,具有互联网思维的人越多,创新工作机制的可能性就越大。“互联网+”正深刻地影响着治安防控工作理念。首先是各地公安机关越来越能重视对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共享,并在此基础上感知社会需求,提升社会安全。如当前公安机关正推广使用的各种信息通信和信息应用平台。其次是对决策制定模式的影响。以前更多的是凭借习惯思维和主观经验,而现今更多的是转向基于自动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决策模式。同时,越来越多的群众参与到了决策制定中来,呈现出了主体多元的开放化趋势。
给予社会治安防控更多的技术支撑。“互联网+”时代的新型犯罪手段呈现出智能化、高科技和专业化的趋势,极大地增加了侦破与防范的难度。但与此同时,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发展,也为治安防控数据和信息的汇集提供了技术支撑。比如,各地正积极建设的综合信息查询平台、各种公安业务搜索引擎和信息检索平台。而诸如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分析技术,又为数据和信息功能发挥的最大化提供了条件,为预警信息的、防控政策的制定提供着科技支撑。视频监控技术、报警信息传输技术、社区安防应急报警技术等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互联网+”时代给社会治安防控带来的挑战
首先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相对于“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即美国社会学家奥格本所述的“文化滞后”(Culture Lag)现象:“科学发现或技术发明在先,滞后的适应文化往往是社会组织和意识形态”。具体到公安工作的治安防控来说,一方面是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滞后于信息社会爆炸式增长的数据和信息,以及由此产生的新的社会治安问题。各部门、各警种之间也没有形成适应动态化社会发展的合作机制,这就必然会产生诸多漏洞。另一方面是互联网所形成的虚拟社会的防控基础还较为薄弱。目前虚拟社会的治安防控工作模式还处于摸索的初级阶段,网上网下整合应用、防控对接工作还不够成熟,一些工作流程还比较粗放化。这些都是当前治安防控需要解决的难题,构建立体化、动态化的治安防控体系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其次是“互联网+”正在催生着越来越多的突发事件和新型犯罪。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复杂多变,而互联网因自身的特征常成为舆情的来源地和传播路径,给社会治安带来了较大的隐患。互联网也在催生着类型多样的新型犯罪,这些新型犯罪善于寻找“互联网+”中的管控空白点,在其中获取黑色利益。比如网络有组织犯罪、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率居高不下,并且形式不断翻新,增加了打击难度。
再次是群众维权意识和安全需求的增长所带来的压力。在“互联网+”时代,群众具有着更多的信息来源和利益表达渠道,越来越多的群众乐于化身为“草根记者”,用网络来维权,对各种社会事件进行或主观或客观的评论和传播。与此同时,群众也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自身参与权有了更高的要求。这种现象虽然可以发挥对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作用,并充实治安防控的社会力量。但因为利益诉求主体以及诉求内容是多元化的,群众法治观念也是参差不齐的,这就必然会产生许多社会矛盾,影响了群众安全感。这种日益复杂的执法环境,给防控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应对压力。
“互联网+”时代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四个着力点
着力“实体+虚拟”,促进网上与网下防控一体化 。2016年1月22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了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较2014年底提升了2.4个百分点。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较2014年底增加6303万人。可见,我国已经成为了一个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互联网也已经日益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网络社会具有着互联、互通、共享等特点,这些都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空间和便利,给社会治安造成了很大的安全漏洞和威胁隐患。近年来,我国的网络犯罪一直是处在持续高发的状态。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上窃卖个人信息、网络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屡禁不止,影响着人们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安全。
相对速发展的互联网社会,当前我国对于网络社会的监管还存在着较多的不足和空白点,尚缺乏有针对性的顶层设计和法律法规,而网络空间是基于现实社会所产生的,对现实社会有着利弊兼有的影响,应被视为立体化的社会防控体系一个重要的监管对象,是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发挥整体合力不可缺少的一环。在具体开展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时须将网上信息搜集研判与网下核查结合起来,将实体工作与虚拟社会防控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提升整体防控能力。
着力“互联网+民力”,提升群防群治战斗力。社会治安问题来源于社会,也就必然需要社会合力去解决。没有广泛的社会参与,防控的收效也是事倍功半的。我国在长期探索社会化治安防控体系的过程中,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各地也出现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各具形式的地方防控体系,但是总体来说依然局限在公安机关独揽单干的狭隘格局之内。当前存在的一些诸如治安联防队、治保会、企事业单位的内保等非政府力量都有着一个共同特征:缺乏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工作主要依靠官方行政力量去推动,这就必然影响到工作成效。
除了治安防控参与主体这一层面,还需要考虑当前群众工作的开展新路径。即如何全面获取群众诉求,如何对群众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和动员等工作。在互联网和自媒体飞速发展的时代,信息的产生、传播的方式和以前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再使用传统的信息收集和宣传动员方式已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积极主动的构建政务互动平台,方能有效增进多元主体间的协商和对话、提升执法机关的服务能力。在“互联网+”时代,打破公安机关独家大包大揽的格局就显得尤其重要和紧迫。要在全社会积极倡导、营造共防共治的氛围,在防控范式上寻求突破、转型。同时,群众工作也要及时结合时展特色进行创新,实现与时俱进,探索新时期整合动员群众的新路径。
着力“互联网+民生”,提升便民服务新高度。维护民生,是政府、社会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责。社会治安状况、安全感强弱是影响和谐民生的关键因素,对民生的影响也最为强烈。当前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也不断出现,尤其是呈多发趋势的刑事犯罪、各种新型犯罪,严重影响着群众的安全感。因此,公安机关要善于对新时期治安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进行分析研判,把民众关心在意的违法犯罪打防控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除了安全感,公平正义也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公安机关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倚重于较为生硬和微观的管控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群众的自由空间,对民生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但加强对人的管理又是构建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核心。在社会发展动态化、开放性日益增强的“互联网+”时代,不同主体之间需求也更加多元化,公安机关应该兼顾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诉求,转变管理理念、变生硬管控为真诚服务,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为民服务的水平。比如引导群众通过相关公安业务网、警民互动手机客户端等新平台办理业务。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推广各种便民服务也可以置换出大量的警力,进而形成行政效率提高、警力合理投入的良性循环。
着力“互联网+共享”,实现打防控零障碍。当前我国社会的信息化水平正不断提高,情报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果社会治安工作还局限于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局面,必然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在“互联网+”时代,掌握了数据和信息也就掌握了主动权。对公安机关而言,掌握了一手的不稳定因素、违法犯罪动态等警务信息,将分散、孤立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整合、管理,使之成为彼此相互关联的体系、可以用以分析研判的数据信息库,就能大大提高打防控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就能获取工作的主动权。
打破壁垒,完善公安机关内部、公安机关与外部的协作机制,是突破当前治安防控工作瓶颈的重要手段。虽然说共享f作工作已经在公安机关部门、地区间开展,但是因为传统机制、体制的制约,当前协作工作已经遇到了提升的瓶颈。要解决新形势下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关键就是建立健全警务情报协作机制。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本身即是一项系统、复杂的战略性工程,而“互联网+”时代下,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正经历着骤变,实体社会各个领域间的连接方式正在被颠覆,这些无疑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产生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公安机关应该认清新时期社会治安防控的新问题、新特点,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整体防控水平,将实体工作与虚拟社会防控结合起来,并在全社会营造共防共治的氛围,建立健全警务情报协作机制,最终实现防控模式的突破、转型,为社会构建良好的治安环境。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参考文献】
①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②袁振龙:《治安防控协同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