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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对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1.1建设行业“一法两条例”规定
从《建筑法》上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由施工企业负责,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了对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2《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主要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还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规定。
《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3监理单位承担安全责任的依据
直到《安全条例》颁布一段时间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除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外,还要看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是否包含安全监理的内容。实际上,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合同体系,建设监理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不是来源于业主方的委托(因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规定业主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权利)和授权,而是国家法律《安全条例》的直接规定,这是国家要求建设监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从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另外,也有人按照建设监理主观行为方面划分为过失责任、渎职责任、未尽职责任等。为了便于更清晰地分析有关安全责任问题,可从以下两个视角来分析。
2.1从安全责任的内涵上划分
2.1.1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工程实体安全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要确保工程实体的安全性能,要满足必要的可靠度和质量标准,本质上讲属于产品安全范畴,《质量条例》和《刑法》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七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137条也对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做出了处罚规定。因此,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责任,造成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出现问题引发安全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1.2施工措施安全责任
施工措施安全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安装过程中要确保施工措施与行为的安全,是一种施工过程安全责任。施工措施、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拆除等都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从措施费中计取,它属于施工单位为了完成合同内容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安全条例》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施工过程安全责任。
2.2从建设监理单位行为划分
2.2.1由于不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对监理单位下列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的。
上述四条,可以简称“四未”,即监理单位是通过“审查确认”、“指令整改”、“及时报告”、“强制标准检查”等手段来履行安全责任的,如果未做到法律规定,依据情节和后果,就有可能从行政(停业、降级等)、民事(赔偿损失)或者刑事等方面承担责任。
2.2.2由于不当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主要有以下表现:1.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述行为引发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对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建筑法》和《质量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除上述两条之外,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情况,即由于监理单位违章指挥,发出错误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应该承担安全责任。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3.1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协调性
法律的产生一般是滞后于实践的,由于各部法律制定的时间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造成《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质量条例》、《安全条例》和《刑法》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
例如《建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监理安全责任的表述,《安全生产法》只是强调了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而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高阶位法)制定的《安全条例》(低阶位法)中却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再如,同样对工程质量法律责任的规定,《建筑法》和《刑法》中并不一致。《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法》强调了监理单位的主观故意,而《刑法》中的行为还包含监理单位基于能力方面的过失、未尽职等行为。另外,前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两者的内涵不尽相同。
3.2各种规范性文件的不协调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有两个,(1)是现行法律法规,(2)是建设单位的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权力、义务、责任等提出了要求。但目前两种合同示范文本上尚未体现监理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这除了与法律要求不协调外,也不利于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3.2.安全监理深度不明确,责任无法量化
《安全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法规的条文并没有对安全监理的深度做出进一步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监理的安全责任进行量化。例如《安全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提出“监理单位应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案应由总监签字”。但是,(1)监理单位对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核应该达到什么深度?(2)是只需进行程序性审核还是要有技术性审核?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能否做到技术性审核?(3)如果监理单位进行了审核,基于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及水平所限,没有审查出问题,出了安全事故,责任又如何承担?(4)对于资质有效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它所递交的具有完整计算书并且内部审核签字完善的安全技术方案,监理单位还要履行计算程序否?对监理的安全巡视深度(定量)有何要求?
3.3监理单位自身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监理安全责任防范机制缺失;(2).监理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3).专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缺乏。
4针对监理安全责任的宏观与微观对策
4.1国家宏观管理方面
4.1.1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
为了更有效的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监理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还应该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两种合同的示范文本作出相应调整。
4.1.2出台易操作的安全监理深度规定文件
在一些行业和地区也有安全监理方面的规定。例如云南省2005年7月1日起实行《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行业和地区规定所要求的内容、深度要求并不相同,且只在本行业、本地区实施,法律效力低。
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条例》,国家应该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作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应提高安全监理细则或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最好以建设部令的形式。
例如,在实施细则中可以规定最低限度的安全巡视要求(时间或次数),要求监理人员(在施工单位安全员陪同下)做好现场安全记录,此书面安全记录(双方签字)可以作为出现安全事故时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之一。
4.1.3抓紧监理取费调整修订
为配合《安全条例》的实施,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费用作出相应调整。同样,按责权利均衡原则,应对监理取费作出相应调整。据悉,建设部正与国家发改委一起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的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的初稿进行论证修改,准备提出《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希望修订中能够考虑监理安全责任承担问题。
4.2监理单位微观对策方面
4.2.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条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从公司到项目再到具体的安全责任人,把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到人。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管人;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安全监理细则之前,制订企业内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操作手册;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4.2.2加强专业安全监理人员培训
安全管理工作是监理单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与目前监理单位人员知识结构有关。为了更好的承担法律要求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该加强安全专业人员上岗培训,配备满足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足够数量的安全监理专业人员,完善项目部的人员专业结构。
目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的《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中尚缺乏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完善。
4.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应避免的倾向
由于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与权利、利益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性,监理单位很难承担过细、过多的安全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合理区分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与监理安全责任,避免安全监理工作过细以致成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发挥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应侧重程序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有关部门在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安全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避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
参考文献
[1]王家远林晓明.基于中国法律制度下的监理责任研究(J),《建筑经济》2003(3):25-26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监理人员,建议
我国自1988年正式推行建设监理制至今已走过22年的历程,监理企业作为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之一,在国家各项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改变了过去在计划经济制下建设单位自筹、自建、自管的封闭式小生产管理方式,实现了建设项目管理向开放型、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管理模式的转变,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确时有发生,其中不少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或多或少的都与工程监理单位有关。但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正处于摸索阶段,研究与探索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问题显得更为迫切与重要。
1.全监理工作的现状
1.1对安全监理的认识不到位,安全意识差
对监理单位而言,安全监理是个新生事物,因为国家对安全监理的规定从2004年4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中才有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此之前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5条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目前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大多在工程实施阶段。既然建设单位都没有安全管理的责任,更不用说被委托的监理单位要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了。平常大多数监理人员工作在施工一线,对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很少问津,更谈不上认真研究和学习了。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理应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进行安全监理一知半解,知之甚少。思想意识始终停留在“三控两管一协调”上,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更无从谈起。
1.2监理人员风险意识差
我们从事的工程监理工作现场,通常都是安全事故多发的生产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无处不在,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带来生命财产损失。面对这样的高风险,监理人员认识不到位,有的抱着侥幸心理,总认为不一定出安全事故,即使出了安全事故,归根结底是施工单位的事,对监理单位来说,大不了写个检查,自身的风险意识差。
1.3监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和经验缺乏
现在的监理人员大多数是没有从事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特别是刚参加工作的新员工。而对大多数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说,针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培训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对广大监理人员来说,普遍存在对安全生产法规,各种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缺少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经验。在这种情况下,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就很难及时准确的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才恍然大悟,但为时已晚。
1.4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
在监理工作中,为数不少的监理人员由于对安全工作认识不到位,安全管理意识差,往往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该审查的不审查,该检查的不检查,该通知的不通知,该要求整改的不要求整改,该报告的不报告。安全监理工作敷衍了事,监管不到位,不尽职尽责。
2.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法律责任
作为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而最能体现安全监理法律责任的法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从相关条例中有关规定看出,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一是要审查有关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二是要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三是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如果不履行以上职责,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
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是在施工准备阶段,二是在施工阶段。不同阶段安全监理工作内容是不同的。
3.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人员首先要了解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在安全方面的责任,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然后审查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审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及数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和须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大中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可见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主要是审查,要求所有的审查必须有书面审查记录,以备后查。
3.2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工程进入施工阶段后,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主要有监督施工单位现场安保体系运行及专职安全生产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到岗及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批准的专项方案的执行情况,复核施工单位大中型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等,参与施工单位的专项安全检查,配合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4.加强安全监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安全监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有效杜绝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加强该项工作,建议如下:
4.1加强安全知识培训
针对监理人员安全知识匮乏普遍存在的事实,建议国家及有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安全管理知识技能,监理企业内部通过参观学习、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4.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
各监理单位都要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监理的规章制度,如报告制度,检查制度,奖罚制度等,把责任从上到下层层落实。对项目部各类人员的职责权限都明确规定,让每个监理从业人员都认识到自己安全生产监理的责任重大,从而在工作中认真落实。
4.3将安全监理工作纳入到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中
建议监理企业制度完善安全监理管理体系,并把该体系纳入到程序文件中,并有效进行控制,使监理人员监理行为有规定,服务质量有标准,检查考核有章法,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理水平。
4.4切实抓好事前审查和事中安全控制
根据安全监理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施工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管理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安全上岗证书、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及人员数量到位情况,是防止事故发生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此外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大巡视检查力度,严查处理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4.5严格和规范安全监理资料的整理
安全监理资料是项目监理部在现场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过程的真实和全面反映,也是安全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的直接反映,因此监理资料的整理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安全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记录等资料要及时收集,分类整理,汇总归档,这对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规避监理风险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5、结束语
【关键词】项目管理 工程造价 招标制度 工程质量
一、引言
建筑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按流程可以分为设计造价管理、招标管理、施工造价管理、竣工结算管理几部分。其中设计管理内容涉及到工程预设资金投入的额度和设计质量的达标程度,可否会影响项目使用效益;招标管理能有效地控制项目造价,施工时价格材料的控制更是整个工程的关键,工程竣工后要对费用进行核算。这一系列的项目管理和控制造价方法关乎整个建设工程声誉效应、经济效益。所以要严把每一道关口,以确保建筑单位的利益。
二、签订有效的合同
建筑合同是建筑承包方和承办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书。合同中要对工程的招标原则、投标方法、工程施工项目、资金的流动方向渠道、工程的索赔方法、施工时材料的购置和运输以及工程竣工时的剩余资金结算这些内容详尽地做出细化和量化,并生成法律效应,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共同完成既定建筑任务。
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合同管理经常出现纰漏,因为建筑是个纷繁复杂的大工程,涉及到的项目多、工期长、材料多、工人资金情况复杂以及包办双方需要协议的事情多,所以出现合同管理不善现象。如果合同出现漏洞,当建筑中发生状况时就要出现滞缓和责任推诿的混乱现象。所以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要有经验、有方法,条分缕析地落实到实处,而且,在合同中要体现责、权、利的明确分工。反之,必然会影响建筑单位的经济利益,而且,名誉收受损,也许,会导致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只有妥善管理好合同,才能切实可行地控制好工程造价,提高经济利益的创收。
三、施工管理中对项目造价的控制分析
(一)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要针对建筑内部的具体事宜细致分工,形成敢为责任制度,当前,我国的建筑经济责任制度还没有达到完善成熟的地步,运行机制上存在许多弊端,而且,经济的约束制度还很不完善,这些问题亟待解决。着眼建筑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高低纵横,所以不同的素质打造着不同的建筑队伍,留下不同的建筑形象。最主要的低素质的建筑管理在项目造价上没有认识的底蕴,凭借粗浅意识里的想法一意孤行,很容易造成造价失去控制的现象。
为了避免造成资金流失,把施工企业的利润控制在最低的标准线上,就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并且有效推行,这是有效控制项目管理造价的有效措施。
(二)完善材料设备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中有许多元素是不能忽视的,譬如材料的引进、使用,设备的保管和利用等都是重要元素。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降低材料的成本费用,完善材料的管理制度是项目管理中工程造价控制的最醒目、最见效的方法。所以,在制定材料设备挂历制度和材料相关规定之前,要对材料市场做多次调查研究,对材料设备的管理也应该放在心上。从而确保施工工程不可能因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制度完善与否而失去对公司项目管理的控制权。
(三)设计合理的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的优劣决定着施工速度、质量,也重重制约着项目管理的造价控制。方案中要对施工技术、质量、施工设备、材料以及施工的劳力等一一细化,然后有步骤、有计划执行施工方案,才能确保对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而且,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预设方案与施工现实发生矛盾冲突,要依据现实情况调节施工方案,做到规划方案设计,优化方案实施。
(四)追求工程质量管理
控制好施工过程,抓好工程建设的质量是工程项目管理和造价控制的间接方法。因为一旦工程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必然要从根本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新方法一定会提高工程造价成本的控制。所以工程质量要符合合同标准,也要达到国家指定的标准。
(五)规划施工材料的取向购置策略
建筑工程的周边环境是建筑材料的取向因素,所以在施工之前要对工地周边的具体环境做出调查参考,以便解决土方等硬性材料问题,确保用最低的成本获取所需的材料。再者路途的远近也会涉及到材料运输费用,费用的高低也关系到工程造价的成本,这也是应该纳入项目管理中的重点问题。
(六)把现场签证意识放到首要位置上
做好现场签证是确保建设工作结束后结算顺利进行的必要过程,忽视签证将会失去有力的证据,也会影响工程造价的控制。
四、关注验收后的结算管理
建筑工程单位按照预设方案完成建筑任务,并依据合同规定要对工程竣工的结算工作做出完善管理。结算的编制要符合建筑事实,在必要的情况下按照合同,建筑单位要针对质量上、延误工期、发生事故和其他不合格意向的资金理赔。还有,工程的结算审查工作是担负法律责任的,要做到剩余款项有效回收,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流失。再者,施工单位要对结束的工程做出成本分析,从中汲取有效措施,摒弃不良因素的困扰,以控制工程造价,确保自己的利益。
五、结论
总之,管理好建筑工程各个环节,是有效控制工程项目造价的有效方法,不忽视任何一个可能提高造价的细节问题,确保工程利益名誉双收。再者建设工程的造价问题是有地域性和环境性的,提高建筑单位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是控制造价的可行性方法。随着经济的发展,编制建筑工程的造价管理将会越来越被重视,建筑队在实践中将会总结出更多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管理的经验,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尹平,孙丽.项目管理与工程造价控制[J].门窗,2013(03).
在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中,要重点掌握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群防群治制度等。
2.施工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中,要重点掌握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3.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在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中,要重点掌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4.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包括: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紧急避险权、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权、请求民事赔偿权等。
5.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包括: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等。
关键词:建筑安全;高处坠落;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U673.4 文献标识码:A
1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包含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
2.1 建筑业的施工特点
高处作业多;露天作业多;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立体交叉作业多;临时用工多。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筑工程施工是危险大、突发性强、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过程。因此,必须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与安全技术措施。
2.2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2.2.1 建设单位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将工程肢解发包,签订阴阳合同、霸王合同,要求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造成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严重削弱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能力,致使安全防护很难及时到位,再加上强行压缩合同工期导致的交叉施工和疲劳作业,最终酿成事故。
2.2.2 监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还停留在过去“三控二管一协调”的老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上,只重视质量,不重视安全,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还不清楚、未掌握。不能有效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和安全监管作用得到发挥,形同虚设。
2.2.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未落实,目标管理不到位。没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或缺乏安全技术交底,有的企业甚至把施工任务通过转包、违法分包或以挂靠的形式承包给一些根本不具备施工条件或缺乏相应资质的队伍和作业人员,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
2.2.4 有的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人员缺编,没有经费来源,没有处罚依据,安监站的安全监督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3 安全生产相关案例分析
3.1 工程概况
某办公楼工程为8层框架结构,总高度28m,建筑面积3800m2。外脚手架采用落地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事发当天下午,混凝土工人被负责人安排搭设三楼脚手架,工人在未系安全带的情况下,站在自放的钢模板上操作,该模板长1.50m.宽0.25m,搭在脚手架2根小横杆上,没有任何固定。当工人竖起一根6m长、约24kg重的钢管立杆与扣件吻合时,在脚手板上失去重心随钢管从8.4m高处一同坠落,安全帽跌落在2m以外的地方。送医院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3.2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类别:高处坠落;事故级别:四级。
3.2.1 直接原因:死者因未经脚手架搭设技术培训,无操作证上岗,安全意识淡薄,对规章制度遵守不严,虽戴安全帽,但高处施工未系安全带,不按操作规程施工,在搭设过程中对关键部位操作要领不清,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3.2.2 间接原因:一是,负责人安全意识差,严重违章指挥。负责人明知工人从事的是混凝土工工作,未接受过架子工专业技能培训.在不具有架子工操作证,未系安全带和无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置安全操作规程于不顾,安排无证人员进行高处脚手架搭设。二是,项目部在与负责人签订脚手架承包协议时,只强调必须持证上岗,而未认真核验特殊工种操作证。三是,工地负责人未发现或发现工人违反操作规程施工,虽口头指出,但未能严厉制止,及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杜绝违章施工。
3.3 违反的相关规范、标准
3.3.1 死者未经脚手架搭设技术培训。无操作证上岗,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中“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许独立操作”的规定。
3.3.2 死者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和无安全防护措施,并站在未固定的钢模板上操作,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中关于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的立足点并系好安全带的规定。
3.3.3 施工单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认真核验特殊工种操作证,违反了《建筑法》第36条、第46条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使企业的制度健全落实,工人受到良好的安全教育。
4 结合安全生产法对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思考
4.1 搭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平台,建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4.2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业绩实行考评,作为年检或注册的依据.规定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4.3 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
4.4 建筑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项目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将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职责逐级分解。项目部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责任到人、定期考核。
4.5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防范发生事故。
4.6 施工企业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4.7 建筑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
4.8 建议各级主管部门进一步高度重视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人员、职能、经费”问题。
4.9 加大建设工程施工机械管理力度,把好入场关。特别是对塔机等起重机械作为特种设备采取备案、准入制度,强化市场管理和现场管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对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实行登记、验收、检测制度,使起重机械的管理逐步规范化。
参考文献
一、管理权限的界定
(一)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成立市规划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中心城区和全市的城乡规划;市城乡规划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区的规划控制,依法对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各县(市)及南票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一经确定,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修改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按法定程序报原审准机关批准。
(二)实行规划、土地、环保预审核准制度。严格执行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制度,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允许办理任何建工手续;未编制规划及近期规划未作安排的项目,不予办理用地和各种开工手续;未经环境评价的项目,不予办理规划、用地及开工建设手续。
(三)市县(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事权划分的原则,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
(四)连山城区范围内以及*港区、龙湾大街和锦葫路等主要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含附属建筑)及阶段性设施,龙湾大街以西、海滨路以南区域内工程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使建设审批和管理职能;其余区域工程项目的审批与管理由连山区、龙港区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分别负责,并依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以及质量和安全监督,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与指导。
(五)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制,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乡镇以下地区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将该区域的建设活动依法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基建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环保、消防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工审批手续。
(二)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应招标工程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搞虚假招标。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规避招标、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投资3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其用于工程建设。
(五)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各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与管理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协调,严格履行办事程序,杜绝违规行为。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执行。1、基建计划未下达,规划部门不得颁发“两证”,未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一书两证”及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出让的未全额缴纳出让金的建设单位,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3、建设单位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产权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二)建立并实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责任制。各级计划、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城建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监管责任。对违法审批、监管不力或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部门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三)强化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及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建设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要采取联合执法及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强化对全市范围内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依法对建设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四)严格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与减免。加强对市管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确需减免的,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审批管理与服务
关键词:建筑施工 管理职责 分配现状
引言
随着我国对建筑工程现状施工管理的不断深化,使得建筑工程在进行现场施工管理时,拥有了相关的建筑施工管理职责责任制。虽然建筑施工单位对现场的施工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职责分配,但由于管理职责单位比较多,使得其在实际进行现状管理时,各施工单位的职责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也影响了建筑工程的质量,且也浪费了一定的建设人力和物力的资源。
1、建筑施工中管理职责的分配现状
1.1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是施工管理体制中的基本单位,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标过程时,需要严格核查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在确保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后,才可允许施工单位进入建设市场,坚决不使用资质不全和无证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进行施工时,建设单位要安排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相关的监督和指导,并也需要对施工现场提供相关的保障措施,以保证施工的过程符合国家和委部的规范要求。
1.2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是建筑现场施工管理中最为关键的管理单位,其的管理职责责任高于其他施工管理单位,因此施工单位一定要做好施工工程现场的管理工作,以使得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可以得到有效的提高。为了保证施工工程的质量,施工单位的总施工管理人员需要做好施工工程的现场管理工作,并对施工工程配备相关的建设人员和建设设备,且在工程开始进行施工时,对工程施工的环节过程进行相关的管理。总施工管理人作为施工工程的负责人,需要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以使得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元安全意识和管理素养能够得到提高。钢筋和水泥以及混凝土这些材料作为建设工程的主要材料,施工单位也需要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以保证施工时使用的材料为合格产品。
1.3监理单位的管理职责
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管理中分配的职责为监督管理,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影响作用非常大。监理单位的工程人员应当明确个人的管理职责,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的监督,在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问题时,需要及时进行指出,使得工程师和施工人员可以对施工工程进行相关的改进。
1.4设计单位的管理职责
目前很多建设的工程都在建设前有着专业的设计施工图,相关的设计单位对建设的工程也进行了精装修以及项目质量的工程设计,使得工程建设前能够有专业的设计单位为其做保证。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工程设计图对于工程实际建设时的影响较大,因此其的管理职责最为重要,而建筑工程出现设计不合理的情况,也是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忽视。设计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发展走向的关键主体,其在对现场施工管理进行相关设计时,不但需要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法图的责任,也需要在设计时考虑到现场施工的安全,且其在设计的文件中需要有着相关的施工环节安全方面的操作注明。
2、对建筑施工管理职责分配现状的改进措施
2.1加强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责任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最大程度的提高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相关管理人必须要加强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责任分配。在建筑工程进行现场施工时,对其影响最大的是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落实程度也决定了施工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成本,因此建筑总管理人需要将施工的质量责任明确规定到施工单位上,使得施工单位能够最大程度的保证施工工程的质量。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现场管理中的作用非常大,其是保证现场施工管理有序进行和安全建设的主要负责单位,由于其的管理分配责任较大,使得其多按照建设要求来进行相关的建设,忽视了施工技术上的创新。施工技术的创新对于现场施工管理的质量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相关管理人需要加强完善技术创新方面的职责,以促进施工单位在技术上的创新。
2.2完善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制度
由于建筑施工管理职责分配中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使得建筑施工的各个管理单位受不到相关规定的约束,而将其的职责责任落实不到位,这种情况不但影响了建设工程的工程|量,也浪费了较多的人力和物力的资金投入,对此相关管理人必须要完善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制度。并对其管理的职责范围进行相关的划分,以在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对管理不到位的管理单位进行及时处理。对建筑施工管理职责分配制度进行相关的完善,可以有效的降低因施工管理不到位而投入的资金,且也利于促进各个施工管理单位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同时其对提高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也有很大的有利之处。
结语
综上所述,在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过程中,施工管理人员的职责还缺乏有效的分配,这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针对此必须要对施工管理人员的职责分配进行合理的制度明确,以使得其可以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相关的保证,从而来提高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对建筑施工管理职责的分配现状进行分析,不但有利于及时发现施工单位管理职责中的不足,也有利于对管理分配进行合理的改进,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建筑施工单位的人力和物力的优化配置,且也能够使施工单位的每位管理人员发挥出个人的最大能力。
参考文献
[1]候站民.基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分配的现状分析[J].四川水泥,2016,(11):66-68.
[2]王晓磊.探析建筑施工管理职责分配的现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26):36-39.
[3]张汝亭.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分配的现状与相关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5,(7):22-24.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非财政性投资项目的重点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从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1、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项目;
2、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3、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四条市发改委、规划局要会同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等部门,根据我市中长期发展规划,认真做好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并由市发改部门牵头负责建立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具体运行办法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
第三章前期准备
第五条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等部门,要依据储备库的重点项目,于每年的10月份,认真编制下一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意见书(包括项目内容、建设工期、投资规模等),项目概算编制要科学、真实。在此基础上,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各分管副市长要按照部门上报的项目建设意见书,牵头组织市各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重点审查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资金来源的平衡性,并于每年11月底将初定项目及会审意见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于每年12月中旬研究审定下一年度的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并落实到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对会议确定的重点项目,实行向市委汇报,市人大、政协沟通制度)。
第六条市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根据市下达的重点项目建设批文,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于次年1季度前完成重点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报批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为市重点项目提供快捷、优质服务,确保重点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在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地方性行政事业收费原则上免于征收。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负责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市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合同约定和监理职责,并对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市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及时依法订立合同。并要有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签约方按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市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实行廉政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廉政合同》,并交纳廉政保证金。
第八条市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招投标内容组织实施,严禁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标准和其他实质性内容。如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建设规模及增加投资的,要按照规定权限规范报批。变更权限标准为:所涉资金在五万元以内的(元条市重点项目施工单位要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保合理安排施工力量,健全质量和安全保障体系,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搞好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并严格履行合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开工报告,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审批后,方可开工。在重点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和矛盾,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解决。
第十条市重点项目严格执行重点工程项目统计月报制度。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在每月5日前,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送市重点工程的形象建设进度和投资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同时抄送市发改、规划、财政(城投)、效能办等部门。市效能办对市重点项目要实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生产等情况。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市政府授权市城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司)对重点项目实行资金台帐管理制度。市各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分项目及时向市城司报送下列资料(市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台帐资料登记表附后):
1、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文件;
2、项目资本金以及中央、省、市配套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文件;
3、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及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4、经过论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方案、施工图纸;
5、项目公开招投标的相关文书;
6、施工合同、征地协议、拆迁补偿协议、监理合同等;
7、市城建交通投资公司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城司统一供应。市城司对进入资金台帐管理的项目,要按项目建设的进度序时进行拨款。对项目竣工后资金的拨付,按工程招标合同的总金额65%到位。同时要及时对竣工项目进行审计,并按项目合同要求,在保修期满后结清剩余建设资金。
市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杆线移位等费用按实际支出拨付。
第十三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不按规定交纳应缴税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资料或严重失真的;
(六)挪用、转移、截留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
(七)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
(八)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标准和其他实质性内容的。
第六章审计验收
第十四条市重点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查、审计制度。市财政部门对市重点项目要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市审计部门要对市重点项目的建设进行跟踪审计和决算审计。决算审计要在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齐决算资料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市重点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办法另行发文)。市重点项目须经市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由市分管市长牵头,市发改、规划、城管、财政(城投)、安监、消防等部门会同市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共同实施。
生产经营合同书范文1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及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物品运输企业的安全意识,确保本年度的安全生产经营,特签订如下责任书:
1、 企业必须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运输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运输的第一责任人,保障企业的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的安全条件,并对安全生产运输承担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
2、 企业要完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把车辆和驾驶员纳入企业集中统一管理,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企业应制订重特大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3、 企业必须建立驾驶员培训考核机制,凡从事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领取从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危险化学物品运输工作。
4、 企业必须建立驾驶员及车辆的安全行车档案,认真记录其安全运行、装载的情况,并负责组织驾驶员定期进行体检。
5、 凡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
6、 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对危化物品运输车辆的视情修理和强制维护制度,定期进行车辆技术检测,确保危化物品运输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7、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产经营合同书范文2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木材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通过充分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生产经营木材的数量、材种和地点
甲方供给乙方生产经营木材数量约928m3,材种为杉原木;木材所在地点为纳相分场15林班9、12、17小班(以采伐设计勾图范围为准)。
二、经营方式、价格和付款办法
(一)经营方式:采用由甲方供给符合砍伐的活立木,并配给相应的木材经营指标(900—930 m3),由乙方按规定自行负责生产(即伐木、去皮、拉山、制材、集材、保管等)和销售(即运输、交费、上税、主办外销手续等)全过程及一切生产销售费用的经营办法;两金一费乙方交给甲方,由甲方代缴。
(二)价格:根据采伐设计量约928m3,不检量,在林地以活立木作死包价叁拾万元。(¥300000元)(不包含两金一费)
(三)付款办法:一次性付清木材款。即在双方签订经营合同五日内,乙方付清木材款30万元及(两金一费)给甲方。
三、生产经营期限
木材生产经营期限为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超期经营的,甲方不再供给木材经营指标。
四、甲方责任
(一)按时完成采伐林木的采伐设计、办理采伐证、指定采伐范围、伐区检查工作,如不完成该项工作造成乙方无法生产和不完成经营任务的,由甲方负责。
(二)监督乙方按有关规定进行生产施工及销售指标的正确使用。
五、乙方责任
(一)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木材生产和销售任务。
(二)负责木材生产和销售的全过程(即伐木、去皮、拉山、制材、集材、保管、运输、交费、上税、主办外销手续等)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三)严格按照采伐证的规定和按林业采伐的标准进行生产,采伐木材禁止用斧头,只能用手锯和油锯,制材只能用手锯。伐根高度为上坡面与地面齐平,违反本规定,造成伐区验收不合格的,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全部经济责任。
(四)要严格地进行木材制材和集材,制材要科学合理,集材拉山时要彻底干净,不得遗弃。
(五)自行管好木材,生产经营期间,乙方要有专人在伐区守护木材。并坚持勤产快销原则,不能只产不销,积压木材。
(六)生产经营期间,乙方要注意搞好防火安全,抓好生产安全,严格守法经营,按政策交纳各种税费。如违反本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政治、经济、法律及人生安全后果由乙方负责。
(七)负责处理好与当地农户的关系,自行解决好木材运输过道 等事宜,若发生木材被盗、群众阻挠生产、哄抢木材等案件,均由乙方自行报案处理,所涉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本方责任完成工作,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施工和按时完成经营的,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二)乙方违反林业采伐规定进行生产或者不按甲方指定范围采伐,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其经营资格,并以违约论处。
(三)经营期间,乙方如偷税漏税、违法经营影响甲方声誉或损害甲方利益的,除赔偿甲方损失外,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经营资格,并以违约论处。
(四)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必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并处违约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七、本生产经营合同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转让,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补充。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履行完毕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产经营合同书范文3甲方:
乙方: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承包经营及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我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及建设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在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就本建设工程项目承包经营事项和安全生产责任的管理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一、承包经营的工程项目概况、经营方式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①结构 ②层数 ③面积 ㎡
4、工程造价:
5、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6、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二)、经营方式: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乙方以自己组织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完成工程,并以自负盈亏的方式独立经营。
二、双方约定甲方的管理费及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的税费和支付方式
1、乙方给付甲方管理费按工程造价 % 元,乙方确定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付清甲方管理费或分期付清的具体时间 。
2、乙方承担本建设工程项目应向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缴纳的全部税费;乙方按照整个工程需缴(交)纳数额,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按期全额交清。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开具收款的票据和缴纳税款的税票、原始凭据交由甲方公司财务。
3、乙方按工程总造价的5%购置施工机械设备的原始发票,必须交甲方公司财务入账,送交的机械设备原始发票未达到规定的比例标准,甲方按乙方欠交的发票金额换算增加收取上交管理费。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对乙方的财务、固定资产及合同履行进行审查、监督。
2、甲方对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实施审查管理并监督乙方的正确使用。
3、甲方协助乙方处理在工程项目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纠纷。在乙方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办理应为乙方出具的各种手续或证件。
(一)、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工程项目生产经营中,自己组织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以自负盈亏的方式独立经营。
2、乙方必须将建设方工程款拨入甲方账户,每月末将建设方拨款对账单加盖建设方财务章送交甲方。
3、乙方必须按时足额上交甲方管理费和缴纳工商、税务、建设等部门的税费。按时履行因建设工程项目承包经营中的各项应付款的清偿及给付民工工资。因拖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四、安全生产责任及承包经营的管理
1、乙方在工程项目承包经营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监督并服从管理。按照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履行施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对工程项目施工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单位交付的工程承担全部的法律后果。
2、乙方在承包经营中必须加强自身及其员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和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
3、乙方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乙方为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负责人,也是主要负责人。乙方必须为自己工程项目内的员工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并提供安全保障设施,为员工办理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施救,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
4、乙方不得在工程建设中违规操作及有损于甲方及其建设单位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乙方违规操作及其违法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并解除承包经营。
5、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在外借款、赊购各种材料及商品,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个人承担,与甲方无关。
6、乙方的一切经营活动,由乙方直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因自己所涉及的一切经济等法律责任。
五、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1、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等原因,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向另一方赔偿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2、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至甲方公司注册地法院受理解决。
六、合同份数、生效形式及期限
1、本合同内容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乙方承包经营的工程项目全部经发包方(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和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