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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在上中游拐了一个“几”字形大弯后,冲破晋陕峡谷东流而去,把陕北这片广袤的黄土高坡甩在了身后。虽然这方热土曾在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挽救了中国革命,但其与身相随的恶劣环境,却使它一直难以摘去贫穷的帽子。然而,老天爷也是公平的,这个地表如此贫瘠的地方,“内心”深处却埋藏着巨大的财富!据统计,陕西保有储量列全国前三、前五、前十位的矿产分别为27种、39种和57种,其中天然气、原煤储量分别位于全国第二、第三位。这里也被喻为中国的“科威特”和“能源之都”。
随着一种种能源的开发、大批矿产资源的外输,在这场资源开发的狂潮中,人们发现,陕北并没有因此得到真正的发展,相反地,带来的却是巨大的生态隐患。触目惊心的生态破坏,让原本就脆弱得不堪一击的陕北生态更是雪上加霜。据2009年统计,陕西全省每年仅煤、油、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至少在25亿元以上。而我国的《水土保持法》中,除了规定“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之外,并没有“水土流失补偿费”。
“挖走的是资源,留下的是灾难。”保护与破坏的失衡,使得陕西的水土保持工作极其艰辛。作为一个经济欠发达的省份,陕西根本没有多余的资金和精力来应对,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寅吃卯粮、修修补补地解决生态治理问题。而1994年出台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办法,规定“水土流失补偿费按每平方米0.2~0.5元的标准征收。”陕西全省每年征收的仅1000万元左右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对于动辄数亿、数十亿元的政府性人工干预水保工程建设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
其实不仅是陕西省,甘肃省按照每平方米0.5~1.0元的标准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湖北省按照“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1.5元”标准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更低。“收入额度少,治理资金没有保证,水土流失治理速度放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处长曹泽红抱怨道。
持续的生态恶化倒逼着各省必须加大水土保持费的征收。作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最早的地方水保行政部门,陕西省水保局深知生态建设的严峻现实,一直试图寻找水土保持科学发展的现实出路。结合实际,通过两年多的立法调研,陕西省于2007年终于出台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实现了一系列创新,如在征收方式上以产品产量计征,实行以税代征,其计征标准为原油每吨30元,天然气每立方米0.008元;在补偿费用途上明确规定主要用于水土保持预防保护、重点治理、生态修复及沉陷区治理等项目投资。
据统计,截至2013年8月底,5年来陕西省累计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40.5亿元。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征收,使得陕西多年来水保治理难以到位的地方配套资金得到了足额保障,水土治理力度得到了加强。仅2013年,陕西省就完成水保投资17.19亿元,其中省投资近13亿元,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650.4平方公里,占目标任务的102%,治理面积与完成投资均为历史之最。
“虽然陕西的征收工作取得了不小成绩,但水土流失补偿费的征收,对于依靠资源开发而‘发家’的企业来说,犹如从他们身上割肉,从一开始就遭到许多企业的抵触。”陕西省水保局有关负责人说,“部分企业甚至是看样子,有的甚至还‘讨价还价’。特别是长庆油田,一直对陕西的水土流失补偿费有异议。”
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长庆油田对陕西的这部地方性法规一直不予认同,双方先后两次对博“公堂”,4次申诉和行政复议,虽然陕西的强硬态度终使长庆油田拖欠3年的8.69亿元水土流失补偿资金得以上缴,其与央企在水土流失补偿费领域的“斗争”经验吸引了广东、云南、青海、宁夏等十多个省份前来取经,但这个征收工作却是异常的艰辛和不顺畅。特别是2013年11月,榆林市水保监督总站通过法院冻结长庆油田23个银行账号的强制执法方式,迫使长庆油田归还7.4亿元水土流失补偿费的案件,不仅成为全国最大的行政官司,更让外界知晓了水土保持部门的“水保警察”角色,促使国家尽快出台统一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办法。
规范征收弥补生态保护短板
2014年1月29日,酝酿了3年之久的全国《办法》终于“瓜熟蒂落”,并将于今年五月一日起开始实行。这不仅让生态补偿从纸面走向了现实,更让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在全国范围内“名正言顺”。
“《办法》是国家对‘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的生态保护短板进行的制度设计,是贯彻党的十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结果。”有关专家说。
《办法》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被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办法》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计征方式为: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另行制定。
《办法》强调,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办法》实施后,让神华神东集团等一些一直拖欠水土流失补偿费的企业将再无话可说了,必须按期结清水土流失补偿费。”榆林市水保监督总站有关负责人说。
《办法》让各省市在水土保持流失补偿费征收中的费种名称、征收主体、征收程序、资金使用等得到了统一,对推进全国水土流失防御治理具有积极作用。但具体到各省来说,又有很大的差异。
资源税改革究竟何去何从
“《办法》计征面广了,不仅是石油天然气,而且开山取土砂石开矿的,都要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其与陕西的地方法规最大的差异,就是石油天然气水土流失补偿费是以面积计征,而具体的征收标准还没有出台,这对于像陕北这样主要以石油天然气地下矿藏资源开发为主的水土流失补偿来说,肯定是吃亏的。”陕西省水利厅有关负责人喜忧参半地说,“而且陕西的征收是由税务部门代征,企业生产量好监管,现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来执行,加大了征收难度。”
对于陕西省、市、县三级政府而言,这笔资金是相当重要的。“如果不收这些钱,水保工程所要的配套资金我们也掏不出来。”榆林市某县的一位政府官员介绍,煤油气资源开采补偿费成了解决基层政府资金短缺问题的“救星”。
“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水利部门总是想让企业多交点,但是企业总是想少交点。这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找到平衡点很难。”一位参与《全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的人士说。而发改委关于征收价格标准的工作刚刚启动,已开始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大量协调工作,包括费种、范围、数额等。”湖北省水利厅的官员说。
在政策空窗期,等待仍是多数省区水利部门的理性选择。“现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是敏感话题,我们现在只能是等具体的征收价格标准出台后,再作打算。”陕西省水利厅一位负责人说。
煤炭、原油和天然气,一直是资源税改革争议较大的3个税目。201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资源税暂行条例》基础上修订并公布《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确定了资源税从“从量计征”向“从价计征”转变的改革思路,并首先将原油和天然气的计价方式改革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对水利部门调高水土流失补偿费的诉求,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表示,“提高多少是合理的,值得分析,但并非越高越好。”他担心,因为资源补偿费在性质和功能上与资源税基本是重合的,而补偿费的增长则可能为资源税改革设置新的“路障”。
但对于地方来说,考虑的不仅是占地面积的水土流失,而是由其生产带来的更多的其他的生态破坏。据了解,在陕西,依靠遍地开井、大密度油气井开掘,单井日均产量不高的长庆油田已超越大庆,成为国内第一大油田。大范围高密度的掘井,使得长庆油田在陕西几乎每年都有石油泄漏事件发生,不仅破坏地表生态、污染河流,甚至影响到油田附近居民生活用水。2013年7月12日,位于延安市志丹县的长庆油田采油一厂出现管道爆裂,大量原油泄漏流入周围水系,直接威胁延安市主要水源地王瑶水库和城区20余万居民的饮水安全。像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由于补偿资金较少,而油田污染造成的水土流失等问题却不断发生,这也是央企和地方一直因为水土流失补偿费发生矛盾的原因所在。
“此次《办法》的出台,对于陕西来说,全省水土流失补偿费数额肯定会减少,因为以前石油天然气的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金额占到了全省一大半。”陕西省水保局一位不愿具名的负责人说。
位于陕北黄土高原的广袤能源带上,能源开发的热潮已经持续了十多年,不少专家和水保工作者一直在为矿区的地形重塑、塌陷区治理、水系关系改良、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进行人工干预,研究对策,但一些修复工程费用高昂,效果和治理却往往只是处于初级阶段,修复结果并不理想。
摘要为推动解决当前污染场地环境监管难点问题,2014年环保部组织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目的、工作基础、典型代表性以及资金支持等情况,确定湖南省、重庆市和江苏省的常州市、靖江市为试点地区。本文在对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地区调研的基础上,对试点工作进展及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区管理实践进行阐述,所总结的污染场地监管工作经验,可为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顶层设计工作提供实践支撑,对金国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构建和其他地区的监管具有有益参考作用。
关键词 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实践;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防治;修复治理
相对于大气、水的污染防治而言,场地污染防治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面临法规标准缺乏、责任义务不明、资金筹措不畅、技术支撑薄弱、认识能力不足等诸多困境。对于新兴领域而言,管理上的问题尤显急迫。而我国污染场地数量多、潜在环境风险高,管理形势又十分严峻。为推动解决当前污染场地环境监管难点问题,2014年8月环保部启动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旨在通过在试点区域有组织、有指导地开展探索创新工作,以形成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供全国借鉴参考,同时发挥试点引领示范作用,系统地促进全国场地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对试点地区和开展污染场地监管较好的地区进行了系统调查研究。当前,在“土十条”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编制的关键期,及时整理总结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的成效及北京、上海、浙江等非试点地区的管理实践经验,可为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顶层设计提供实践支撑,对全国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构建和其他地区的监管具有有益参考作用。
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实践内容及目标
为落实《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指导地方加强对污染场地土地流转、再开发利用及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环境监管,推动解决监管难点问题,2014年8月环保部了《关于开展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函[2014] 182号),根据试点目的、工作基础、典型代表性以及资金支持等情况,考虑省、直辖市和地、县级市不同的管理特点,确定湖南省、重庆市和江苏省的常州市、靖江市为试点地区,开展为期三年的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试点,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的污染场地环境问题。任务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要建立规范的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全过程管理模式,理顺相关体制机制,出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二是制定有利于污染场地环境监管的金融、税费、价格等经济政策。利用债券发行、贷款、合同环境服务、土地利用置换政策等手段,探索多元化资金筹集模式。加大省市财政配套,有效推进政策出台。三是完成环保部门全过程监管的修复示范工程,包括实施行业准入制度,规范相关调查、评估、修复企业行为等。
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进展污染场地排查工作稳步推进
重庆市开展了主城区搬迁场地的调查评估,摸清了主城九区污染场地现状。湖南省对城区或城郊涉重污染行业工业企业、偏远地区涉重污染行业且运行年限5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及园区、涉重废弃场地(历史遗留生产区、在用或废弃堆渣场)和面积大于l平方千米(1500亩)采矿区共四类场地进行了排查。常州市从2009年起逐年开展关停重污染企业的场地调查评估并建成常州市土壤污染防治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与国土、规划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靖江市对化工、电镀、涉铅等行业已关停并转、破产、搬迁和即将搬迁的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基本摸清了本市工业企业场地污染概况。
污染场地监管制度逐步建立
在政府层面,重庆市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对象范围、基本要求、责任主体、监管措施和部门职责等进行了明确;靖江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对拟挂牌土地拍卖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所有土地在挂牌上市前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评估,重污染场地必须实施场地修复后方可挂牌上市开发利用。在多部门联合上,常州市环保局会同规划局、发改、国土局联合印发了《市区经营性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环境影响预评价工作办法》,明确了污染场地重新开发编制控规时,必须进行环境调查。常州市环保局联合国土局、规划局印发了《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环境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对污染场地环境影响预评价、调查与评估、治理与修复,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明确了部门职责和各当事人及法人主体的责任。在环保部门管理上,常州市环保局印发了《常州市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工作流程》和《常州市关于加强企业搬迁过程中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环境监管的通知》,明确了管理范围、工作流程、备案材料及其文件格式等内容,规范了全过程管理。
地方技术标准陆续出台
重庆市了《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即将印发《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筛选值》《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及竣工验收技术导则》《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技术导则》4项地方性标准。常州市了《常州市污染场地调查和评估技术指南》,正在编制《常州市农田土壤调查技术指南》。靖江市编制了《电镀工业遗留场地环境调查操作指南》,湖南省正在起草《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
修复示范工程持续开展
重庆市以綦江赶水农资仓库杀虫剂存放点和永川化工片区为对象,开展场地治理修复示范,以运行中的长寿工业园区为对象,建设示范园区土壤污染预防预警体系。常州市以“三江口地块”为对象,采用“异位一资源化利用十局部区域隔离”的修复方案开展全过程监管的修复示范工程。靖江市选取典型重金属场地进行详细调查示范,选取电镀行业场地进行普查示范,选取有十多家电镀企业的西来电镀中心进行区域示范,选取4家零散分布的电镀企业和铅盐企业场地进行企业示范,开展治理修复示范。湖南省选取湘潭竹埠港化工园区关停、拆除和治理工程为环保部门全过程监管的修复示范工程。
治理修复资金筹措方式多样
重庆修复资金主要依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创新市场化投入机制来筹措,市政府专门成立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设立了10亿元的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采取PPP等模式参与污染场地整治等环保污染治理,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常州市拟出台《常州市污染场地修复治理融资管理指导意见》。靖江市成立了国资独资的靖江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对全市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和场地污染修复工程实施统一管理,对用于生态环保建设的财政资金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探索污染场地管理的金融机制。湖南起草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染场地修复投融资的指导意见(建议稿)》,开展了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债券和PPP融资模式用于场地修复的探索工作。
典型地区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实践
由于搬迁工业场地再开发的大量实施,从2004年宋家庄地铁施工工人晕倒事件后,污染场地的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各地针对辖区内面临的污染场地环境管理问题,先行先试,因地制宜,摸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污染场地地方管理实践,为全国的污染场地监管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本文选取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为典型地区。
北京市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实践经验
北京市环保局与市土地、规划主管部门达成共识,初步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实行工业场地再开发利用前的评价制度,没有开展场地环境评价或治理修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能批准开展下一步工程开发。北京市实行污染场地调查评估、修复技术方案、施工方案及验收备案,对治理修复过程制定了多项监管制度和污染防治举措,包括:定期检查制、工程进展周报制、污染土壤转移联单制度、治理现场视频监控、第三方监理制度等一系列监管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保证了治理修复过程不造成二次污染,确保了治理修复效果。北京市先后了4项地方标准,还有10项技术规范或导则正在编制中,初步建立了适宜北京市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特点的地方标准体系。
上海市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实践经验
上海市环保局会同市规土局、市经信委、市建管委印发了《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188号),构建工业及市政项目场地再开发利用为敏感性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监管机制,督促场地责任方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对土壤污染进行治理修复。在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上海市环保局结合上海实际,制定并试行了6项地方技术规范,2项地方标准规范正在制定中,初步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的标准规范体系。上海市环保局印发了《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环境保护领域专家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及第三方机构从事污染场地调查评估、修复、监理、验收监测的行为。
浙江省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实践经验
浙江省建立了省、市两级职能部门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环保、国土和农业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2013年,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经信委、住建厅和财政厅6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3] 2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职责。在省环保厅系统内部,明确了由省固管中心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污防、建设、法规、生态、监信、总队、固管等多部门参与。浙江省环保厅出台了《浙江省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开发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方案》,按照“控制为主、预防优先、底数清晰、责任到位”的要求,推动关停搬迁及原址污染场地有序开发利用,明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与治理修复的执行范围与程序,明确了责任主体与三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这些制度和措施,在杭州、台州等地市都得到了良好落实。推进我国污染场地环境监管的建议
继续深化试点地区污染场地环境监管
结合试点工作进展及典型先进地区管理实践,针对在试点工作及实际污染场地监管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试点工作制度建设。试点地区应高度重视,围绕污染场地管理,加强污染场地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和治理修复资金筹集的经济金融手段探索,从制度设计上保障搬迁和修复后的监管,提出闲置场地风险管控要求,规范示范工程监管,并“边做边说”,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争取早出成果,为“土十条”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编制做好实践支撑。
二是加强科技支撑,避免过度修复及修复不到位。试点地区应在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进程中,加大科技投入。结合试点地区示范工程,边试点边总结,建立涵盖搬迁环节污染防治、场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技术筛选、验证评估、修复过程二次污染控制和修复后长期监测等全过程的场地环境管理技术规范体系,开展场地修复长期效果评估及经济有效性研究,防止修复不到位或过度修复两种现象发生。加强试点工作中事故防范意识,杜绝污染场地风险事故发生。
三是搭建交流平台,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搭建全国污染场地监管与技术交流平台,借鉴北京、上海、浙江等先进地区行之有效的经验,进一步加强专家队伍对各区域试点工作指导。结合试点工作进展,及时整理总结工作中的问题及经验,注重试点区域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工作成效的制度转化,加强宣传推广,供全国借鉴参考,充分发挥试点工作的示范带动作用。并加强对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行业能力建设。
加快推进全国污染场地环境监管
做好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顶层设计,为落实“土十条”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各项制度措施奠定基础,加快推进全国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工作,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尽快开展场地排查,确定优先管控对象。掌握污染场地分布、数量、污染及环境风险状况是科学有序开展场地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全国应针对在产及拟搬迁企业场地和已关停、搬迁、破产企业场地,尽快分类、分步开展场地环境污染状况排查,形成潜在污染场地清单,构建污染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评估确定污染场地优先管控名录,集中资源对环境风险较大的场地优先采取管控措施。
明晰污染场地分类分级管理模式。按照场地使用状态,对在产、闲置和再开发场地实施不同的分类管理措施。即在产场地侧重于污染预防,闲置场地侧重于风险管控,再开发场地侧重于治理修复效果保障及二次污染防治。按照环境风险高低,构建污染场地分级管理体系,确定分级管理要点。对于尚存在的具体执行层面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管理层级、管理流程、监管环节及监管手段。充分吸纳地方实践经验,将污染场地异位处理土壤转移联单、场地修复领域评审专家管理及从业机构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做法以制度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
落实部门责任,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已有的污染场地管理实践表明,保障污染场地再开发的环境安全必须要多部门齐抓共管,建立联动机制。通过法律法规、政府发文或者多部门联合发文等形式,理顺污染场地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场地收储和场地流转的前后关系,明晰污染场地搬迁、修复、收储、流转、再开发等过程中环境、规划、国土、工信等政府部门的管理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有效保证“净地开发”。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水土保持;可持续发展;治理措施
Abstract: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and new rural construction organic combination to control soil erosion, improve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o change the production and living of the masses to play the goal of economic and social benefits for the comprehensive control of soil to create a good typical.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new rural construction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deas were discussed.
Keywords: new rural construction;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新农村建设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1)新农村建设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各级政府、领导都将新农村建设放在了首位,指定包抓领导、包抓部门,加强了基层组织建设,在群众宣传上倾注了力量。为此各级都应有领导和人员抓好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群众发动工作,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提供了组织保证。
(2) 新农村建设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提供了便利施工和管理培训的有利条件。新农村建设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小康社会建设的典型村在“三通”、经济基础、地理条件及群众文化程度,生产生活水平上均为较好,其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群众义务投工投劳和工程管理培训提供了有利条件。
(3)新农村建设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提供了捆绑资金的有利条件。新农村建设给各单位和包建部门都提出了硬性资金帮扶条件,因此,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中生产道路、改厕、改院等项目可从农业、交通、移民等项目中进行投资建设,有利于工程资金的捆绑使用,各自建设,各计其功均能得到配套落实。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加大田园交通设施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生产、生活水平提供有利条件;
(4)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给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提供了优惠条件。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试点首先在新农村建设村试点。政府给土地流转大户提供了银行特批贷款和其他项目可向大户流转倾斜的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归结公司便于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统一规划,在工程治理中可节省大量的资金,用于水保工程治理。水保生物治理投资可由公司贷款投入,使水保治理能多方投入,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新农村建设的典型经验推广加强了水保治理效益的宣传。新农村建设每季度要检查验收,年终要推广,因此新农村建设的宣传推广进一步提高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在各级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加强了水保治理的推广。
二、实施水土保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水土保持工作对于保障我国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如何实施水土保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们现阶段任务中的重中之重。
2.1 水土保持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进行水土保持工作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当前我们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并丰富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如退耕还林还草管理办法,自然生态封禁修复实施办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管理办法,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计收管理办法,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费使用管理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生态脆弱区和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公告,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水土保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通过完善配套法规规章,争取使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事事有法可依,件件有章可循。其次要加强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有效遏制新的水土流失现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防范与治理并举,坚决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三同时”制度。督促开发建设项目业主依法积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建设过程中严格实施水土保持防护措施。对在开发建设中不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还要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严把审批关,在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方案审批以后的实施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狠抓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并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2.2搞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土流失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虽然国家近年来加大了对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建设的治理力度,但与大面积的水土流失及艰巨的治理任务相比,投入仍十分有限。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建设这项跨行业、跨部门的伟大工程的宏观调控力度,在生态环境脆弱区、恶化区,设立专职机构,实施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并注重协调农、林、牧、水等职能部门,明确责任与分工,加强合作,避免重复投资、重复治理。在项目实施中,要采取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严格检查验收,保证各项治理措施的实施及质量。同时,还要在工作中注重有关科研、教学部门的参与,以提高科技含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水土保持与生态环境建设。另外,我们还要注重开发与治理相结合,以开发促治理,以治理保开发,在治理中求发展。综合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认真对待,协调好各方面的因素,将各开发建设项目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形成系统的最佳整体,达到既追求经济效益又有利于防止水土流失。同时,寓水土保持于资源开发之中,以良好的生态环境支撑经济发展,以经济发展带动环境建设,使两者达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2.3 大力发展水土保持科技工作
我们在水土保持工作中要重视科研的重要性,加强基础研究。注意在流域的尺度上研究水土保持对于全流域生态系统、水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长远影响问题。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区域环境效应评价研究、区域水土保持与气候变化研究、水沙物质汇集运移对陆地生态系统生源要素影响研究、区域性大气降水增减对区域土壤侵蚀影响研究、水土保持社会学研究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和布置科研工作,根据实际需求将生态环境建设与科技纳入一体,形成直接为生态环境建设服务的科技体系,把国家需求与教育科研单位的发展联系起来。这样,既可以保障水土保持规划及实施的科学性,又可提高治理项目的质量,同时也可使教育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和推广。同时,还应积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预报,应用“3S”等高新技术,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并加强组织培训,搞好水土保持科学普及和技术推广工作。建立水土保持基金是确保地方配套足额筹到位的一项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土保持基金筹措管理办法,从资金上给予保障。可以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单列,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水土保持基金,也可以从城市土地开发出让金、城市配套费及矿产资源开发和水电资源开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水土保持基金,主要用于开展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宣传和技术培训等。
2.4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推动了新农村建设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水保综合治理为新农村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农业基础设施。通过水保综合治理,建成了田间生产道路,排洪、蓄水保灌设施,提高了基本农田人均占有数量,使农民改善了生产条件,为粮食增产增收打下了坚实基础,促进了粮食生产稳步发展。并且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形成“一村一品”的主导产业,群众可达到增产增收,真正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
(2)水保综合治理推动新农村建设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改善。水保综合治理通过治理水土流失、恢复植被,发展经济建园,提高了河沟防洪抗灾能力,减少地表径流,改善区域气候,改善了生态环境。
(3)水保综合治理促进了新农村建设村容村貌的改变。水保综合治理中垃圾池能源替代工程的沼气池、节柴灶;舍饲养畜建设有效地促进了农村改厕、改圈、改院和庭院经济建设,使村容村貌得到彻底改变。
三、“经济型”结合模式
根据不同的地理条件、自然环境优势和主导产业,可采取“经济型”、不同的模式使水保综合治理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加大经果林栽植力度,种植蔬菜,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与“三小”工程建设相结合,集中改善坡耕地灌溉条件,发挥坡耕地整治效益。
3.1“经济型”结合模式
对人多地少,交通方便,居住集中经济发展尚慢的村,采取“经济型”的治理模式,具体措施可以是建修疏溪固堤、拦砂坝、排洪渠、蓄水窖、坡改粮梯、坡耕地退耕造生态林、经济林等。该村主干道由区交通局和村上投资硬化,水保工程又给修建了生产道路和水保便民桥,使该村建设成了蔬菜园、经果园、地坎经济(黄花菜),生产生活条件大幅改变,经济收入有了增加,村容村貌有了较大的变化。
关 键 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湘江流域
矿产资源开发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极大地破坏了生态环境。因此,矿产资源开发应当成为流域生态补偿的重要内容(或对象)。湘江流域上游是重要的有色金属之乡,生态破坏和水质污染严重,过去一直采用整治的办法,但却一直在“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怪圈中徘徊。为了破解这一怪圈,有必要构建流域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准市场化的经济手段来推进湘江流域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
一、国内外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经验借鉴
(一)国外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经验借鉴
澳大利亚是世界最重要的矿产国之一。在20世纪70年代前,由于在矿业发展过程中未进行同步的生态管理,导致环境与生态恶化,资源效益降低,严重影响了可持续发展。进入 80 年代,澳大利亚政府决定改变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对资源产业与环境生态进行综合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矿区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
美国是最早开始关注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的国家,同时也是当今世界在进行资源与产业管理时,最关注环境保护和生态管理的国家之一。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全国性的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法规――《露天采矿管理与(环境)修复法》(简称《修复法》),并确定了美国的生态补偿三大制度,即土地复垦基金制度、矿区复垦许可证制度和保证金制度。
德国和美国的做法相似。对于立法前的历史遗留的生态破坏问题,由政府负责治理。但不同的是,美国以基金的方式筹集资金,而德国主要是通过州际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筹集资金。德国针对历史遗留的矿区环境问题,建立矿山复垦公司专门从事矿山恢复工作,复垦所需要的资金全部来自于横向转移支付。横向转移支付基金由两种资金组成:扣除了划归各州的销售税的 25%后,余下的 75%按各州居民人数直接分配给各州;财政较富裕的州按照统一标准计算拨给穷州的补助金。
(二)国内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经验借鉴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实践主要有征收生态补偿税费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两种做法。
1、征收生态补偿税费制度
我国从20世纪 80 年代中期开始、并经 90 年代中期改进,对矿产资源开发征收了矿产资源税,用以调节资源开发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从 1994 年又开征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目的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各级地方政府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利的经济支持。但从全国整体情况看,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制度仍任重而道远,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存在很多问题:(1)已开始征收生态补偿费的省市地区仍属少数,大部分地区仍依靠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费征收存在严重的“搭便车”现象;(2)由于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不但增加了征收工作的困难,而且在 2002年全国整治乱收费过程中,许多地方的生态补偿费征收由于立法依据不足而被取消;(3)各地方的不同部门依据各种不同资源开展生态补偿费征收工作,部门之间由于缺少相互协调,常常出现环境保护立法与资源利用立法的对立分离,针对同一补偿对象产生多种名目的补偿费,进而导致企业负担沉重;(4)征收方式不统一。有的依据矿产售价的百分比提取(如江苏、广西),有的依据开采量征收(如福建、贵州),还有的按项目投资总额或生态破坏的占地面积征收;(5)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的实际数额远远低于土地复垦、地下水治理等生态重建工程费用。
2、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我国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时间较晚,2002 年江苏省印发《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露天开采石材石料及其他矿产资源的企业行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2003 年 8 月安徽省印发并执行《安徽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新建矿山在办理采矿登记时必须向办理采矿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现在我国各省市正在实行保证金制度,但没有统一的认识和标准,概括起来可分为两大类:按面积核算和按产量核算。面积核算法中包括一般面积法和分矿种面积法;产量核算法包括价值法和基价法。但是,由于我国矿山环境修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并未在全国普遍实施,而且存在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目前我国各省都在探索建立和实施保证金制度,但是对保证金制度却缺乏法律依据,在实施和管理过程存在一定的难度;(2)保证金制度缺乏法律支持,对矿山的制约力不够。
二、湘江流域采矿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
(一)采矿生态补偿补偿机制的总体构想
湘江流域采矿生态补偿机制,应当有利于从源头抓起,保证被破坏生态环境的及时和完全恢复,并保证受损人群能获得必要的补偿或赔偿,要能保证对采矿环境破坏与恢复实施有效监管。遵循这一总目标或总原则,借鉴美国等国外的先进经验,所构建的湘江流域采矿生态补偿机制的整体框架应当包括四大方面:一是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制度;二是水质污染总量控制制度;三是开矿损害直接补偿制度;四是补偿资金保障制度。其中水质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可并入“排污权多级交易机制”中。因此,以下只就其他三项系统进行叙述。
(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制度
为了极大限度地减少生态环境资源破坏、降低生态环境效益损失,必须要求采矿企业恢复其所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
为确保采矿企业能恢复其所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应当要求在开发者在取得勘探(采矿)权之前必须提交项目规划。项目规划中必须包括生态环境恢复计划书和环境影响评价书,用以指导采矿企业在采矿的同时完成生态恢复与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的标准不应低于原生态功能,即生态环境恢复应当至少恢复已破坏土地及相关用地的原貌。生态环境恢复计划书和环境影响评价书应当由独立专业评估机构完成,或者经独立专业评估机构出具审核鉴证意见书。该独立专业评估机构应当为其出具的生态环境恢复计划书和环境影响评价书的合理性承担连带责任,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告相关修正意见的除外。
为确保采矿企业恢复其所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应当要求在开发者按规定评价环境影响,执行生态环境恢复计划;应当要求为其出具生态环境恢复计划书和环境影响评价书、或者相关审核鉴证意见书的独立专业评估机构指导和监督开发者评价环境影响和执行生态恢复计划;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者及相关独立专业机构的监管;还应当设置生态环境恢复与环境影响评价独立认证体制,独立认证机构应当对采矿企业不按照开采计划过度开采或者逃避生态环境恢复责任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除外;应当建立有效的生态环境恢复资金保证制度。
(三)采矿损害直接补偿制度
对于矿区居民和其他企业因矿业活动影响而遭受的直接生产和生活损失、收入减少损失,矿业活动所带来的社会危害,应当由采矿企业负责补偿。
对居民、其他企业等明确的主体的补偿,应当由采矿企业与受损者直接谈判和补偿。对不明确主体的补偿,应当由采矿企业向当地政府支付。
采矿企业在开矿开始之前,必须对能合理预计到的开矿将造成的他人损失进行的补偿;在开矿过程中,还必须对超过已补偿金额的损害进行追加补偿。除此外,为了保证补偿不会落空,还应当建立设立补偿保证金和担保。
(四)补偿资金保障制度
充足的资金是保证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和开矿损害补偿顺利实施的关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和湖南省的实际,湘江流域采矿生态补偿资金保障机制的设立思路和方法是:对历史已造成的破坏(即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破坏),通过建立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方法,由国家治理;对新造成的破坏,通过设立保证金和担保的方式,促使开发者100%恢复和补偿。
1、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早期的矿山开采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形成的矿山环境破坏问题已经成为历史,难以找到责任人。因此,对于历史造成的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矿山环境恢复,必须由政府或者专门的非盈利社会组织通过建立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简称“恢复基金”)的方式解决。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1)政府财政支出。具体包括增加废弃矿山年修复的财政拨款,向矿山征收的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水土保持费等相关资源税费;(2)接受捐赠;(3)其它款项,如矿业企业缴纳的各种处罚费用,部分探(采)矿权价款等,恢复治理基金的利息收益也应完全用于废弃矿山的修复。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废弃矿山已造成破坏的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待全部废弃矿山的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全都恢复治理完毕后,将其结余资金建立环境损害社会救助基金。
2、采矿生态环境恢复与补偿保证金
【摘要】 建昌县水土保持工作近几年在改革行业中、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抓典型、带全面,在水土保持治理上注重实效、因地制宜,在狠抓生态建设的同时严把质量关。从而加快速度与质量;项目运行与群众利益;生态优先与三效统一;人工治理与生态修复;前期治理和后期管护方面阐述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的运行机制和运行关系。
【关键词】 水保生态;工程运行;关系
一、加快速度与提高质量的关系
水保生态建设的着眼点是改善生态环境,它的加快发展,必须以确保质量为前提。无论采取工程措施还是生物措施都需建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大”质量监控体系,形成了相对独立、相互监督、上下结合、有效监控的工程质量控制机制,把质量作为各项工程建设的生命来抓,无论是单户、联户和施工单位的治理都要把质量问题放在首位,对任务越大、季节性越强的建设工程,越重视和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同时深入总结近年生态治理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认真查找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完善措施,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全面推行工程建设总体实施管理办法、工程质量事故追究责任制。使工程的建设加快进度而不影响质量,确保了建设成效。
二、工程运行与群众利益的关系
农村是生态建设的主战场,农民是生态建设的主力军,开展生态建设,治理水土流失成败的关键在于是否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所以采取措施是以 “三大效益”的协调发展为目标,努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抢救土地资源、科学利用水土资源,保护水土流失。在项目启动后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把水土保持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上,成功的处理了生态建设与群众脱贫致富二者的关系。
在运行上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并依靠当地各级政府的强力推动,同时不排除用市场经济的思路和方法来推动其发展。对于新建水保生态工程先建制后建设,以调动村组和群众的积极性,确保村组和个人的收益权。并严格按水保生态初步设计或规划集中资金、劳力、技术力量实施,同时注重科技示范效果,对有显著经济效益和明显水保生态效益的建设措施大规模连片实施,突出示范区生态建设,强化生态自我修复。鼓励部分农民、下岗职工、退休老干部进入生态建设主战场,鼓励实行承包整治,户包、联户包、法人单位包等多种形式并举,各项扶持政策坚决兑现,谁治理,谁受益。还协助乡村建立专业化的长年施工队伍,形成稳定的整治力量,防止整治工作的时停时续和反弹。在解决劳动力的报酬上,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理顺价格机制,采用专业队施工,把投资与投劳结合起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证民间资本对水保生态的投入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建立多元化参与、多形式建设、多层次发展的新机制。
在项目实施初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与当地政府及水保局建立了相互信任、相互支持、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建立了月、季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建设中出现和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建立了重大事宜协商处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形成流域和地方政府共同治理的水土保持新格局,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条件分割、块块分割、各自治理等现象。
三、生态优先与“三效”统一的关系
搞好水土保持工作,生态建设是关键,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同时,必须兼顾经济目标和社会发展目标,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否则就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就没有持久原动力。要增强生态建设的观念,就必须对骨干坝等大型水保工程及一些小型拦蓄工程进行合理有效的设计和配置,并找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最佳结合点,实现了快速治理与高效益的结合。在这方面,雷家店乡在基本解决农村人畜饮水问题的同时,进行果园、蔬菜等作物的节水灌溉,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实现了水土资源的保护与可开发利用。结合治理开发,核桃示范区技术人员又提供了果树节水灌溉与优良作物高效栽培技术、地膜覆盖种植技术、常绿树种抗旱造林技术,实现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并开展了较大规模的农村干部和农民技术能人在治理工程建设、种植、养殖方面的技术培训。
在生态建设中,建昌县特别重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的关系,坚持工程措施是基础,生物措施是主体。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沟头防护,谷坊,搞好工程整地,为林草植被生长提供有利条件,大力发展集雨节灌工程,因地制宜地搞好植被建设,品种选择上突出灌木和草类。使农民明显的感觉到建设生态环境带来的优越社会效益和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特别重视和加强后续产业的开发,扶持龙头,带动基地,发展区域特色经济,促进农民增收。
四、人工治理和生态修复的关系
在生态建设中,坚持人工治理和自然恢复相结合,根据实际条件,宜封则封,宜治则治,封治结合,对水土流失程度较轻、降雨条件适宜、人口密度小的小流域,把生态修复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主要手段,通过封育保护、借助大自然的力量恢复生态,实现“无为而治”。对于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或农户生产生活条件比较差的地方,以人工治理为主。在依靠大自然力量恢复良好生态环境的同时,人工治理离不开自然的作用,自然修复也离不开人工辅助作用。二者相互作用,使水土流失防治体系真正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纽带,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保障。
五、前期治理和后期管护的关系
“三分造,七分管”相对与林草措施来说,管护的重要性更大。造是一时的,管是长期的。一些地方年年造林不见林,治理的速度赶不上破坏的速度,重造轻管是主要原因。就必须在加快林草措施的同时,拿出更多的精力来研究管护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管理,保护好治理成果,使林草管护效果较以往有了明显的提高,把生态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重点由造林阶段向管护阶段延伸,彻底扭转重建设轻保护、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
六、结语
上述五个关系,是我县搞好流域治理的关键,它在治理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治理上不可忽视的。为此,我们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治理工作,力争把我县水土保持工作再推进一步。
参考文献:
[1]张冬梅,靳宏强.我国水库移民水保生态建设和保护对策建议[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09,05:108-110+117.
完成营造林20万亩(其中:生态公益林11万亩),巩固120.6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52.6万亩)退耕还林成果,对1005万亩森林落实管护责任。森林资源消耗控制在44万立方米以内。森林火灾损失率控制在0.1‰以下,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5‰以下。力争中央、省投入林业建设资金2亿元以上。森林覆盖率提高0.5个百分点,达到55%,全市林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15%,达到21亿元,生态旅游总收入力争比上年增长20%,农民人均从林业上获得的收入比上年增加20%,达到540元。加快现代林业发展,加快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加快生态建设步伐,推进民生工程,维护生态资源安全,科学编制“十二五”林业发展规划。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林业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对接大交通、打好三张牌(绿色生态牌、产业园区牌、生态旅游牌)”为主题,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相协调,为*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三、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推进重点工程,提升生态水平
抓好退耕还林工程。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为核心,抓好退耕地还林到期阶段验收的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重点核查工作。实施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补植补造专项建设,做好2009年新增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全面落实管护责任制,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建立完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直补到户、专项建设资金使用等政策。
抓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认真总结第一期天保工程经验,启动第二期天保工程,不断探索新一轮天保工程建设管理、森林管护、公益林建设、森林抚育、森林经营、国有林场、森工企业改革、后续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新办法、新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多渠道筹集资金,全力推进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
(二)培育特色产业,夯实增收基础
完善产业园区建设规划。结合省政府“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特色产业”和建设现代林业产业基地有关政策,制定完善《*市林业产业园区建设规划》。制订好各县(区)及分园区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做好南江县、平昌县林业产业强县培育工作。
突出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抓好以桤木为主的木质原料林、以核桃为主的特色干果、竹林等产业基地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地规模。以绿色产业基地为依托,加快发展林特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加大森林生态旅游发展力度,加强4个国家森林公园和2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景观、景点建设及旅游线路开发,努力构造以生态旅游为骨干、产业园区为重点的新的林业产业体系。
(三)深化林权改革,激发林业活力
完善政策措施。改革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木材流通管理机制,开展林木采伐改革试点工作。开展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符合*森林资源承载能力的木竹加工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
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稳定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建立规范有序的集体林权流转机制,依法妥善处理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我市林地林木流转行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探索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
开展配套改革。认真落实《*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鼓励担保机构为林业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探索建立产权交易平台、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投融资体系。
(四)严管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严格资源林政管理。抓好“十二五”采伐限额编制工作,认真执行木材限额管理制度,加强木材采伐和征占用林地监管,加强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监管,推进森林分类经营和信息化管理。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重要湿地保护,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维护生物多样性。加大林业执法和森林资源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力度,推进森林公安队伍执法规范化建设。
加强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加大对火案的查处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加快实施国家重点火险综合治理工程二期项目,提高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加大检疫执法力度,强化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严防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和扩散蔓延,推进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积极探索与林权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新举措。
(五)统筹城乡绿化,传播生态文明
统筹城乡绿化。扎实推进绿色通道和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抓好乡(镇)所在地集镇绿化美化工作,抓好新农村建设绿色家园示范点,继续开展“弘扬生态文明、共建绿色校园”活动,推进以*火车站、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及出口、“六库”、川陕苏区将帅碑林、巴城“八山”为重点的城乡绿化工程,广泛开展义务植树活动,积极创建绿化模范县(区)、模范单位和绿化示范村,不断提高城乡绿化水平和品位。
繁荣生态文化。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普及全民生态知识,增强全社会生态意识。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活动,有计划、有组织的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文明教育活动。高度重视生态文艺创作,培养得力的创作骨干队伍,切实提高生态文艺创作的质量,努力打造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精品力作。
(六)强化项目工作,增强发展支撑
强力推进项目工作。抓住党和国家关心*老区发展和国家、省加强生态建设的有利契机,以国家林业投资政策为导向,组建项目争取的专门班子,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健全项目争取的激励机制,加强项目储备,争取实施新增退耕地还林工程等更多更好的生态建设和保护项目,为全市林业生态建设注入新的动力。
加快灾后生态恢复重建。抓紧实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落实重建项目对接和任务分解,确保政策兑现、资金落实。切实加强重建项目资金监管和稽查,完善资金管理措施,确保资金运行安全,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态修复任务如期提前完成。
(七)推动科技进步,提高建设质量
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密切合作,开展科技推广行动和技术攻关,集成推广10项林业适用技术,大力培养树立100个林业科技致富典型,培训1000名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林果苗木花卉种植骨干农民。积极转化林业科技成果,提高林业生产的科技贡献率。加强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提高种苗质量,做好种苗生产和调剂,推进良种化进程。
水资源不仅是一切生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也是人类生产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自然资源和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当今世界人口、资源、环境三大问题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一问题尤其困扰着大连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成为大连市可持续发展的一道难题。大连市水资源量匮乏由来已久,全市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仅为31.2亿m3,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533m3,不足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4,我市水资源重度缺水,为我国北方严重缺水地区之一。
大连市河流水系比较发育,大多为独流入海的山溪性河流。2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152条,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有61条,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有33条,如何更好地开发利用和管理好这些宝贵的水资源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水务工作者一项艰巨的任务。大连市重点河流水质污染严重,只有37%的河流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受监测的河段以复州河和大沙河污染尤为严重,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污染造成生物物种减少,首先是多种鱼类减少,各种水鸟因为缺少可捕鱼虾为食和安全栖息繁延场所,也比以往大为减少。
十七大以来,我国将水生态保护、人水和谐提高到了新的战略高度,对水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环评法》、《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实施,对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社会大众对水环境恶化的危害有了深刻认识,对改善水环境产生了强烈的愿望。特别是国务院已经批准武汉“8+1”城市圈为“两型社会”试验区,将对水生态环境建设具有强大推动作用。借此契机,应尽快对大连市重点河流进行水生态系统监测与研究,在此基础上制订“大连市水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按照规划争取国家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实施水生态修复、保护。
二、国际水生态系统监测现状
随着水环境管理的发展,河流水生态系统监测已经在国际上成为河流管理的重要手段,它能够反映河流对于人类影响的表征,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河流对人类的发展非常重要,不仅可提供食物、工农业及生活用水,还具商业、交通、休闲娱乐等诸多服务功能。作为重要的生态系统类型,河流生态系统还是生物圈物质循环的主要通道之一,很多营养盐及污染物在河流中得以迁移和降解。但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河流生态系统不断受到人类活动的干扰和损害,大量污染物的排入和森林及河岸缓冲带的乱砍乱伐严重影响了河流水环境状况,其结构受到极大破坏,诸多生态功能也因人类活动的干扰而逐渐丧失。在1999年联合国环境计划署组织的“面向21世纪水资源委员会”对流域面积最大的25条世界大河进行调查后的总结报告中指出,世界的大江大河水质欠佳,多数河流水量日益减少,而污染程度则日渐加重。
如何维持现有河流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修复受损系统,促进河流及其流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重点河流的水生态系统进行监测与研究不仅可应用于对河流现状的客观描述和评估,而且有助于管理决策者确定河流管理活动,对于河流的可持续管理及区域生态环境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10多年来,河流水生态系统监测研究已在很多国家开展,其中以美国和英国的实践较具代表性。
美国环保署经过近10年的发展和完善,于1999年推出了有关河流的快速生物监测协议,该协议提供了河流着生藻类、大型无脊椎动物以及鱼类的监测及评价方法和标准。英国关注河流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河流生态环境调查。通过调查背景信息、河道数据、沉积物特征、植被类型、河岸侵蚀、河岸带特征以及土地利用等指标来评价河流生态的自然特征和质量,并判断河流生态现状与纯自然状态之间的差距。
三、主要攻关内容及技术路线
以大连市主要河流为研究对象,将其作为一个物理、化学、生物单元和社会经济单元进行流域生态环境管理研究,在流域内选择不同生态特征、不同河流、不同污染特点的点位,对水质理化指标、生物指标及栖息地环境调查,并通过相关的水质监测资料,对大连市河流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现状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水生态的演变趋势、分布规律和影响因素。
主要技术路线如下:
(一)河流水环境生态现状调查与评价
对大连市主要河流进行水化学与水生生物监测与调查。分析大连市河流水体的污染特征,并通过对底栖动物、着生藻类、水生细菌的测定、分析,研究水污染对水生态系统的影响规律,建立大连市河流水生态综合评价方法。
(二)建立河流B-IBI(底栖动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
对大连市主要河流进行大型底栖动物定量和定性分析监测,根据监测的数据,使用B-IBI评价水体生物完整性的基本原理,经过底栖动物指数筛选,建立适合大连市河流的B-IBI指标体系。
(三)建立河流水生态系统综合评价指数
选择大连市主要河流的水生态监测数据(理化指标、生物指标、栖息地环境质量)进行主成分分析,选取有代表性的指标组成指标体系,计算水生态综合评价指数,以反映大连市主要河流水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
(四)建立河流生态系统监测信息数据库
存储大连市主要河流采样断面的图片、数据、资料、评价结果等信息数据库,提供可视化界面,从而方便对各个采样断面基本信息的查询,对监测数据进行系统化管理。
四、实施方案
1.首先对大连市重点河流水质及水生生物进行调查,确定水质类型及生物种群,并确定相应监测方案。
2.对大连市重点河流主要断面进行为期一年的水化学与水生生物监测,以便掌握其规律及基本信息。
3.根据前期监测数据(理化指标、生物指标、栖息地环境质量),建立河流评价体系,对大型底栖动物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确立河流水生态系统综合评价指数。
4.选取有代表性的指标组成指标体系,计算水生态综合评价指数,以反映大连市重点河流水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
5.建立河流生态系统监测信息数据库,存储大连市主要河流各个采样断面的图片、数据、资料、评价结果等信息数据库。提供了可视化界面,从而方便对各个采样断面基本信息的查询,对监测数据进行系统化管理。
五、预期成果
通过对大连市重点河流的水生态系统监测与研究,分析出重点水生态系统的长期变化、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重要生物要素在水生态系统中的化学循环过程,人为、自然因素干扰下水生态系统的响应,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健康状况及生态系统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建立一套适合大连市的水生态指标体系和一系列水生态管理标准,为我市未来的流域生态环境管理奠定基础,为重点河流的水污染综合治理提供基础和依据。
六、推广及应用前景
【关键词】关于;湿地;生态保护;研究
0.引言
党的十明确了推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地位。盘锦湿地经过几十年的保护和发展,目前湿地总面积达3150km2,其中天然湿地面积为1590km2,占湿地面积的50.8%。被称为“世界重要湿地”、“中国最美湿地”。积极探索湿地可持续保护的新路,破解湿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难题,做大湿地文章,福祉社会和谐,共享环境红利,对提升滨海盘锦核心影响力和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1.主要工作及成效
1.1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指导湿地保护工作
按照国家环保部和辽宁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强了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省政府盘锦湿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盘锦市相应成立了湿地保护领导小组,设立了专门管理机构,盘锦市林业局与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合署办公,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赵化明副省长在盘锦调研湿地保护工作期间,提出明确要求:盘锦市要进一步科学规划,符合中国特色社会发展初级阶段实际,不求理想化,不一蹴而就,确保湿地功能不下降,面积不减少。要做好移民安置和退出计划,不走弯路,切实提升湿地功能,有力支撑盘锦生态经济发展。从而,为深入开展盘锦湿地保护指明了工作方向。
1.2加强湿地管理,实施生态保护工程
盘锦市把湿地保护工作提升为国家级保护的高度,建市伊始,市政府就批准建立了双台河口市级水禽自然保护区,于1986年上升为省级保护区。1988年升格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坚持做到湿地保护科学规划先行。组织编制了《湿地保护规划》,委托国家林业局林业勘测规划设计院编制的《盘锦湿地保护总体规划(2014―2020)》已通过专家论证。加强湿地保护地方法制建设。完成了《盘锦湿地管理办法》。目前盘锦湿地建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处、省级湿地公园2处、羊圈子省级重要湿地1处。
1.3以湿地生态效益补偿为抓手,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
按照省政府对盘锦湿地提出的“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功能不萎缩”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科学部署,积极推进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全面促进双台河口湿地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组织编制了《辽宁双台河口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共计4000万元,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湿地渠系改造清淤和扩大水域面积工程,以及湿地生态补水和湿地周边环境整治,对候鸟迁飞路途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对因保护湿地遭受损失或受到影响的湿地周边社区进行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打造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区发展模式,以推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湿地生态功能的有效发挥。
1.4以湿地环境治理为举措,实施湿地生态恢复工程
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63号)精神,组织制定《保护区内生产生活设施规范整改及生态恢复工作实施方案》,加大规范性治理工作力度,对保护区内地上通讯、通电设施进行并、合、拆,对区内主要公路两侧的线路进行合并布设,对支路两侧的线路进行地埋,避免成网连片。对保护区内生产建设设施和水产养殖、种植业开展整治清理工作。制定实施了《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恢复实施方案》、《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滩涂水产养殖清理和生态恢复计划》和《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水稻田、旱田种植清理和生态恢复方案》。
2.影响湿地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保护区历史遗留亟需解决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盘锦湿地生态地位得到了世界公认。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保护内仍然存在生产经营等人为活动,对湿地自然生态系统和湿地内野生动植物种群繁衍、栖息生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和影响。
(2)湿地保护面临多头管理与各自为政的问题。根据工作实际,我市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环保等多个部门工作职能均涉及到湿地。湿地保护工作面临着多头管理,职能交叉,造成湿地保护工作统一性不够、协调性不强、衔接性不严,各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湿地保护工作成效不够突出。
(3)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保护区成立以来,始终未建立形成相适应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致使自然湿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湿地保护和持续发展的矛盾日益凸显。目前,苇场职工因保护湿地牺牲经济利益而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严重地挫伤了其保护和发展湿地资源的积极性。
(4)保护区内渔业养殖用药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保护区内存在近海养殖业。由于渔业养殖用药管理不到位,湿地养殖大量用药情况普遍存在。养殖废物直接排放到近海,导致养殖区域周边湿地植被难以生存,近海海域水体环境污染,直接威胁鸟类生存。
3.湿地保护工作对策和建议
(1)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湿地生态环境管理。建议由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林业、水利、环保、国土、海洋与渔业等多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湿地保护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湿地工作会议,统一协调和决策湿地保护和发展各项事宜。
(2)争取国家资金扶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议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湿地保护政策资金支持,对苇场职工等湿地保护方给予经济补偿,夯实湿地保护的群众基础。对已破坏的湿地进行生态恢复,尽快恢复湿地原貌,提高湿地资源的整体生态功能。
一、完善体制机制,高位推动生态保护工作
绩溪县环保局深入贯彻中央“建设生态文明、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发展思路,围绕“生态立县”发展战略,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一是推动大环保工作格局的实现。成立了以县委书记为主任、县长为第一副主任、县委常委为副主任的县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全市各县市区中率先出台《绩溪县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构建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完整责任链条。二是优化环保部门自身定位。在传统“督企办案”基础上,强化“环保督政”职能,充分发挥“绩溪县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统领作用,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通过对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承担环保工作的督查、督办,强化“大生态环保”的管理模式,压实各单位、各乡镇承担的环保工作职责和具体工作任务,全县的总量减排、污染防治、秸秆禁烧等环保重点工作推进效率有了明显提高。三是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在面上,建立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划分了县乡村3级覆盖全辖区的环境监管网格,落实乡镇政府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在点上,严格落实环境监管“双随机”制度,对全县排污单位随时、随机开展检查,实现了环境监管点面全覆盖。同时,加强生态红线管控,从严控制工业企业河道取水排水,收紧建设项目的排污总量指标,切实减少入河排污量,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严禁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核心景区等红线区域落地。深化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与黄山歙县、杭州临安、宁国、旌德等地共同建立了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制度,并成功运用于徽水河、金沙河流域环境整治等工作实践。
二、全面履职尽责,完成各项环保目标任务
“十二五”以来,绩溪县环保局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环境监管执法、环境宣传教育、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在全市领先示范,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成绩历年均居居全市前列。一是严格环境监管。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局始终保持执法监管高压态势,执法力度全市第一,全县企业守法意识迅速显著提升。2016年以来,我局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43余起,罚额近400万元。主动对接公安、检察等司法部门,移送行政拘留案件7起,为全市环保系统树立了正面的导向标杆。二是严格建设项目管理。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把准入和验收关,从严开展了环保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和散乱污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坚决杜绝建设项目“带病上路”。开展了环评市场的整顿,打击了借用资质、违规、漫天收费等破坏正常环评市场秩序的行为,环评文件质量和时效有了显著提高。三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生态文明建设氛围。利用网站、短信、报纸、APP新媒体等平台对环保法律法规环保政策、技术标准、环境质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工作动态予以全过程公开。以企业和党政部门为重点,兼顾社区、农村、学校及社会各界,全方位、多层次开展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将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到位。 “六·五”环境日期间,精心组织开展了绿色出行、环保征文、生态摄影、政企交流会、法律讲堂等活动,环保宣教生动活泼,卓有成效。2013年被评为安徽省环境宣传先进单位。
三、加强统一监管,保持优良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