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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思想
以全县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从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建设与保护沿海防护林的重要意义,以建设绿色“滨海新城”为目标,进一步规范我镇征占用林地的管理,切实保护林地资源,促进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治理目的
(一)通过专项治理,使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势头得到全面有效遏制,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二)通过专项治理,使一批生态脆弱区域和群众反映强烈地段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得到依法处理,恢复林地使用性质。
(三)通过专项治理,使广大群众保护林地的意识明显增强,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明显提高,镇村干部真正担负起辖区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进一步加强林地监管工作,杜绝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切实保障林地资源安全。
治理重点
(一)重点治理区域。
南境村、近院村、深土村、大店村4个临海村。
(二)重点治理内容。
2012年1月以来发生的各类违法占用林地案件。
1、非法占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林地的建设项目;
2、非法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有查处未恢复原状的积案;
3、历年来查处的积案和新发生毁林占地案件。
时间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于2014年9月17日起至10月30日止,分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9月17日—9月20日)。
成立深土镇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部署治理工作有关事宜。
(二)宣传阶段(9月20日—10月15日)。
召开沿海村征占用林地专项治理动员大会,部署具体任务。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开展征占用林地专项治理的目的、意义。
(三)清理阶段(9月20日—30日)。
根据县开展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治理现场会的要求,2012年1月以来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大清理,各村要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并将被占用林地具体地点、面积、占用时间、当事人等相关资料,按照已查处和未查处分别建立台帐,统一上报镇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县相关领导带领清查组人员到各重点村逐片逐块清理核实。
(四)整治阶段(9月30日—10月30日)。
积极配合和拥护县政府整治非法占用林地相关举措,对处于基干林带、沙荒风口且群众反映强烈的敏感地带,积极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请求他们积极配合,多部门合作采取强制措施,恢复原状进行造林,对于顶风作案的业主一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按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外还要强制恢复原状,并实施造林恢复植被。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和宣传力度。
各村、各有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把这次治理活动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并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切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等多形式进行宣传,为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精心部署,务求实效。
各村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要划定专区,确定专人负责,把山头地块和责任直接落实到村两委的具体人身上,做到分工到位,责任到位。
继续按照“规划禁采区内矿山关停,规划限采区内矿山收缩,规划开采区内矿山集聚”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山布局调整力度。要严格实行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制度,不得随意调整规划分区;不得在禁采区设置固体矿产类采矿权和商业性固体矿产类探矿权;在限采区设置采矿权,应当从严把关。对规划分区有误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进行调整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必要时也可修编规划。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数量,有效调控开采总量
严格实行探矿权预期控制数量、采矿权控制数量和开采总量调控管理制度。根据新一轮《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浙江省地质勘查规划》(报批稿)要求,以及地质条件和成矿规律,合理设置探矿权;全省2009年度探矿权数量预期控制数另行下达。根据本级矿产资源规划(下称《规划》)和上级《规划》要求,以及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态,合理设置采矿权;省厅下达的2009年度全省采矿权总量调控指标(浙土资发〔20*〕37号),各地要确保如期完成,不得突破。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压缩矿山数量;要适时分析预测矿产资源市场供需形势,遵循市场规律和经济规律,有效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
三、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号),对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不得准入地质勘查活动。要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赋存状态和采矿工程的需要划定矿区范围,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内容,作为采矿权设置的重要条件,严格审查把关。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不按规定提交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要认真做好报省厅审批新设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含变更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核实与复核工作。
四、切实保护与治理矿山生态(地质)环境
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切实保护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不断探索和创新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机制,全面落实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要尽快建立省、市、县三级“绿色矿山”创建体系,积极开展以“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要研究制定废弃矿山治理的年度计划,落实治理项目与经费,确保《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确保2009年底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80%。
五、认真做好实施规划的统计分析工作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要定期填报《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市国土资源局要汇总《统计表》,编写《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执行情况、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含:采矿权总量控制、开采总量调控、规划分区及矿山布局调整、矿山规模及矿业结构调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对策措施与建议、下一步实施计划安排等。《统计表》由各市局汇总后,于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分两次报省厅地勘处;《分析报告》每年报一次,于12月25日前报省厅地勘处。县级局填报《统计表》的工作由市局具体布置;未单独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县(市、区)填报《统计表》的工作,由市局安排。
六、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
关键词:矿产资源 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环境恢复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5(a)-0084-01
查清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状况,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积极推进矿产土地复垦,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力度在不断加强,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力度却没有跟上,甚至远远落后于环境破坏的速度[1]。必须根据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结果以及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展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1 深入开展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调查评价
1.1 实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并实行政府主导、矿产企业配合、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制度,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地质环境背景、开发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工矿废弃地状况、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情况等调查评价工作,查清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及其变化趋势,合理评价和划分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影响区域,提出改善环境的对策建议,为因地制宜地开展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矿产企业要依法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综合治理方案。
1.2 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体系,特别是基层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重点矿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及时预报信息,开发应用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及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报告制度。
2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
把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开发矿产资源的必要条件之一。新建、改建、扩建矿产企业必须执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和资金预算,经有关部门参与的规划论证后作为申办矿产企业许可证的依据。制定和完善矿产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标准,切实加强矿产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禁止新建对地质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加强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引导并强制矿产企业边开发,边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年度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生产企业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反映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
2.1 新建矿产企业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缴存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经审查,若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不允许在禁止开采区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2.2 改扩建矿产企业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落实矿产企业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在改扩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三废”排放总量应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
2.3 生产企业
矿产企业应编制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落实保护和恢复责任制。矿产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对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3 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3.1 因地制宜地进行环境恢复治理
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必须依法明确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按期完成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针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问题的类型,依据其诱发原因的不同,有针对性地采用恢复治理措施和方法。
3.2 多渠道投资进行环境治理恢复
按照不同类型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区别对待,充分调动多元经济成分投入环境恢复治理之中,加快环境恢复治理的进程。对于新建和生产企业,全面实施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已关闭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通过竞争出让复垦土地和整治工程使用权等方式,鼓励多元化投资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3 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土地复垦
要建立土地复垦监管和监测制度。新建企业没有土地复垦方案不予受理开采矿产资源申请。加强生产企业对损毁土地的复垦,实行并完善损毁土地复垦的鼓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各方力量从事土地复垦,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加快废弃地的复垦。明晰复垦土地的产权,在优先安排农业利用的前提下,鼓励多用途使用。
3.4 学习开采资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经验[1]
2010年全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现场会在太原召开,会议旨在探索强化煤炭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的制度与政策,学习和推广山西在煤炭矿山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先进经验,推进建立矿产资源尤其是煤炭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进一步完善保证金制度,全面加强我国煤炭矿山和其他类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如平朔公司在资源开发的同时,不断加大绿化复垦和环境保护力度,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建设高标准的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采用多学科交叉融合、多专家联手攻关的方式,不断拓展和深化生态建设内容、层次,促进了绿色生态产业的发展。先后与多所院所院校共同承担生态重建与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致力研制与应用新技术、新方法,通过采取综合开发利用复垦土地、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等措施,增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关键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生态文明制度;美丽蓬莱
中图分类号:A715文献标识码: A
党的十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的战略高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党的十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同志所作的报告,科学地总结了过去五年的工作和十年工作基本经验,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特别是对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等方面进行了系统阐述,提出了“五位一体”、“建成小康社会”、“四个同步”、“两个翻番”、“美丽中国”、“八个坚持”、“四个意识”、“三个自信”等新思想新观点新部署。同志的报告是我们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奋勇前进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学习,加深了理解,感触颇深。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体现了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基本特征的准确把握,体现了我们党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对现行的不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制度、体制、机制进行改革。以来,我国建立了政府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还未能形成对粗放型、外延扩张型的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制约,致使片面追求生产总值的增长,以攫取和损毁生态环境为代价获得经济增长,自然资源的消耗越来越多,对环境的破坏越来越大,生态越来越恶化。面对严峻形势,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加快体制机制改革,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
作为一座生态宜居的现代化滨海旅游城市,蓬莱市始终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坚持制度保障与工程建设并重,全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2011年跻身全省首批、烟台市唯一一个省级生态市,2012年市委、市政府又作出了建设生态蓬莱的战略部署,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省前列。
一是启动生态蓬莱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发展。2012年4月12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生态蓬莱建设暨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四大班子领导全部参加。结合国家级生态市考核指标要求,把生态蓬莱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组织实施。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蓬莱的意见》、《蓬莱市创建国家级生态市考核指标责任分工表》和《蓬莱市创建国家级生态市工作实施方案》等,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的蓬莱市创建国家级生态市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启动生态蓬莱建设工作。
二是创建“蓬莱美丽乡村”,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市委、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蓬莱的意见》和《关于在全市开展“蓬莱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创建活动,集中整治农村垃圾、污水和畜禽养殖污染。全面推行“户集、村收、镇运、市处理”的城乡垃圾一体化运行模式;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对秸秆、禽畜粪便等农业有机废弃物因地制宜地采取制沼气、发电、还田作肥料等不同方式,全部综合利用;抓好镇驻地绿化工程,提高绿化档次和绿化覆盖率;加快推进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
三是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严厉打击河道挖沙、乱采滥挖、无证开采等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加强陆岸水污染治理,减少入海污染物总量;加强对水土流失、矿区地面塌陷、破损山体、湿地和海岸带等生态受损区域的治理修复,恢复区域自然生态功能;加快推进水系生态建设,积极实施沿海防护林、荒山绿化、封山育林等重点工程,构建绿色屏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四是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市政府制定下发了《蓬莱市大气治理可持续改善实施方案》、《蓬莱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抓好燃煤电厂、水泥生产企业和工业窑炉的颗粒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不断加强城乡结合部、施工场地、地面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完善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在市区两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开展PM2.5和臭氧监测。
一、上半年工作回顾
(一)全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一是丹河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投资700万元,建设丹河湿地长度40公里,现已完工。二是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工程。投资2393万元在孙家集街道和双王城园区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74万亩,现已完成总工程量的50%。三是地表水综合利用北部水网灌溉工程。总投资2.49亿元,已完成工程可研编制、土地审查和模拟立项,正在办理立项前的环评、能评和稳评手续。四是拦河闸坝和水源调蓄工程。总投资5040万元,建设弥河张屯橡胶坝和引弥入官庄沟工程,已完成可研编制等工作,正在办理立项前的环评、能评和稳评手续。五是亚行贷款洰淀湖水资源修复工程。总投资5.52亿元,已完成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修改上报,待批复后进行招投标建设。六是小清河扬水站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投资1524万元,工程实施计划已批复,实施方案已编制上报待批。七是病危桥改建工程。总投资260万元,正在进行可研报告编制。八是小型水利工程。投资93万元开工了弥河堤防防汛仓库维修,现已完成总工程量的75%;投资165万元开工了2016年农田水利维修养护工程,现已完成总工程量的80%。
(二)严格水资源管理和水行政执法。一是严格规范水资源管理。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断加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水资源费征收等工作,提高了水资源管理规范化水平,完成水资源费征收2681万元。同时,根据全市化工产业转型升级要求,认真开展了化工企业“节水评级”,已审核企业91家。二是严格规范水行政执法。组织开展了“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宣传活动;积极开展水政巡查稽查,共稽查企业55家;与公安局、胶东调水管理处联合执法40余次,维护了胶东调水正常秩序;依法开展弥河、丹河沿岸非法洗砂场所取缔行动,已清理完毕2处,其余7处正在清理中;积极开展“打非治违”活动,严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共立案查处水事违法案件11起,罚款5.6万元。三是深化区域综合水价改革。建成水资源监测监控系统和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了全市较大取用水企业的取水实时在线监测;加强了地表水综合利用调度管理,实行地表水综合水价,调供黄河水、长江水约1100万立方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用水保障。
(三)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试点。作为全省6个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重点县之一,在全省率先开展了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了《市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计划从2016年起到2018年压减地下水3000万立方米,使地下水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改善。目前,通过节水灌溉工程启用、企业取用水源转换、加强水资源管理等措施已完成浅层水压采量1200万立方米;制定了封停自备井实施方案,完成了封停自备井调查工作,计划年内封停自备井122眼。
(四)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和水土保持管理。一是依法开展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对中介事项所需资质进行了取消和调整,完成了2016年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涉河审批,实行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开展了投资项目模拟审批,提高了项目审批受理和办理效率,上半年共受理审批事项180项。二是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认真开展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共检查由潍坊市及以上水利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27个;审批通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57件,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149万元,占全年征收计划的149%。
(五)狠抓防汛抗旱、“三八六”环保行动和安全生产等工作。一是狠抓防汛抗旱工作。召开全市防汛会议安排部署了防汛工作,开展汛前检查消除了安全隐患,修订完善了防汛预案,建立健全了防汛预警机制,落实了防汛物资、队伍等措施,实行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防风暴潮应对措施。针对年初的旱情,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优先保障了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全力保障了骨干企业和重点园区用水,挖掘一切可挖掘的水源,确保了农业灌溉。二是狠抓“三八六”环保行动。完成了丹河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对已建成的生态湿地、人工湿地工程进行了提升完善和维护管理,加强了河道保洁和沿河垃圾清理。三是狠抓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了水利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措施,强化了隐患排查,加强了隐患整治,严格监管执法,防止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是狠抓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确保了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后疃水厂被评为潍坊市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加强了弥河规范化管理,对我市辖区内丹河、张僧河东支等6条河沟已治理河段进行了维护管理。
此外,开展了移民调查登记、项目规划和资金管理工作,加强了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开展了包村和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以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建、党风廉政、水利宣传和机关建设等工作进一步加强。
二、下步工作打算
今后,市水利局将继续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抓好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水生态保护和治理修复,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狠抓防汛抗旱、水政执法、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等工作,推进水利体制机制改革,为全面加快品质建设提供水利支撑和保障。
(一)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完善现代水网工程体系。一是实施地表水综合利用工程。加快实施北部水网灌溉工程,控制灌溉面积17.4万亩,利用小清河水、黄河水、弥河水以及污水处理厂中水进行农业灌溉;全力推进弥河拦蓄水、引弥入官庄沟等地表水综合利用工程建设,完善城乡供水保障体系。二是实施河道治理工程。加快推进列入国家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的弥河综合治理工程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开工建设。三是实施农村水利工程。年内完成2016年度农田水利项目县工程、病危桥改建工程和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实施好小清河扬水站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四是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十三五”规划,进一步梳理建设项目,尽快做好前期工作,争取更多的建设项目进入国家和省投资“笼子”。
(二)积极推进水生态保护和治理修复,保障生态安全。一是实施河流生态保护工程。深入落实“三八六”环保行动部署,强化河道生态保护与修复,增强河流自然净化能力,进一步提升水生态功能。二是实施亚行贷款洰淀湖水资源修复工程。年内完成工程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于2017-2019年实施建设。三是实施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按照《市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通过控采限量、节水压减、水源置换和修复补源4项措施实施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年内完成封停自备井122眼,确保3年内压减地下水3000万立方米。
(三)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水利发展活力。一是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牢牢控制用水总量,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办理、计划计量用水管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二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抓好农业、工业和城市节水,加大雨洪资源以及海水淡化、中水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力度;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推行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三是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按照上级抓好化工企业“四评级一评价”要求,开展好化工企业节水评级工作,加快化工产业转型升级。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生态环境、打造绿色、生态为目标,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城乡联动、专群结合”,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全民共建,全力推动城乡绿化一体化建设,努力实现城乡绿化水平的新提升,以绿色生态工程建设的新成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城乡统筹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实施城乡一体化绿化,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实现城乡绿化全覆盖。
(二)因地制宜原则。尊重不同区域自然规律,科学合理地选择绿化模式、栽植品种、管护机制。
(三)重点突破原则。大力实施工程造林,用足用好上级政策,结合洪涝灾害发生特点,突出抓好生态脆弱水毁地带的生态恢复,以及盐碱地、新增通道等重点区域的绿化。
(四)科技支撑原则。紧紧依靠和坚持科技造林,严把工程科技关,确保造林质量。
(五)机制多样原则。坚持工程造林和社会造林并重,鼓励和支持灵活多样的造林机制,调动全社会造林积极性,推动绿色生态工程建设的深入开展。
三、目标任务及建设标准
绿色生态工程建设任务65600亩,具体包括六项内容:
(一)沿河风沙源治理工程。以滦河围埝和近岸沙荒地生态恢复为主,实施风沙源治理工程,任务3000亩。坚持乔、灌、草相结合,推广“林、果、油”立体栽培模式,树种以速生杨、柳树、杞柳、紫穗槐和梨、桃为主,油类以花生、大豆为主。
(二)近海防护林及基干防护林带建设工程。以姜各庄镇、汤家河镇、王滩镇、马头营镇、古河乡等沿海地区为主,实施近海防护林建设和在建滨海大道两侧绿化,任务5300亩。根据滨海大道建设工程进度,择机实施绿化。建设标准:滨海公路两侧沿海基干林带恢复和建设工程,按照外侧宽度50米、内侧宽度100米标准实施绿化。
(三)通道走廊绿化工程。一是精品路段、县乡公路绿化提升工程。加强林木的后期管护,做好浇水、除草、病虫害防治等日常工作,提高绿化效果,确保绿化整体质量。特别是要抓好因洪涝灾害损失严重的乐港路绿化林木补植补造,打造花海绿廊。搞好青乐公路两侧绿化规划设计,以经济林树种为主,打造特色走廊。二是农田林网建设工程。各乡镇结合实际,对已有农田林网断带、成活率低的加强补植补造,抓好完善落实。推进田、林、路、渠全面绿化,依托中堡镇5万亩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打造高标准林网方块,按“一路两沟四行树”的模式,栽植3米×2米的林带,建设任务6700亩。
(四)宜居家园建设工程。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绿量不足、绿化标准不高的乡镇、村庄加大绿化力度,进行绿化美化。建设绿化示范村40个,推进村225个,折合面积10600亩,力争三年后,全县90%的乡村基本实现住户庭院绿化美化、街道绿树成行,村镇绿树环绕。村庄林木覆盖率:平原村达到30%以上,沿海村达到20%以上。同时结合“幸福乡村”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在基础条件较好的村庄,开展村镇公园绿化建设,为乡村居民提供可赏、可游、可娱乐的绿地环境,丰富村民文化生活。建设标准:1、居住庭院绿化。从改善居住环境、发展庭院经济和乡村旅游业等多方面入手,实施绿化美化。提倡利用攀缘植物实施垂直立体绿化,改造生活环境。2、村庄街道绿化。主副街道绿化、美化,要乔、灌、花、草相结合,体现四季有绿、三季有花的原则,要因地制宜,见缝插绿,利用攀缘花草、藤蔓植物解决其间绿量不足的问题。3、村庄公园建设。以方便村民休闲活动、丰富业余文化生活、提高生活质量为标准,建设村庄小型广场公园。发展旅游业的村庄,要以乡村旅游业为依托,建设特色乡村公园景点,开发旅游产品,提升乡村公园建设水平。4、环村林建设。建设宽30米以上环村林带,村周围废弃地、沟旁坑岸全部实现植树绿化。绿化模式可采取林果间作型、乔灌花结合型、林草间作型。5、乡镇绿化。在乡镇所在地,围绕“完善城镇功能,美化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品位”的目标,整体推进公共绿地、单位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建设,创建园林化小城镇。乡镇所在地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达到90%和70%以上,建设有绿地休闲公园,单位和居住区庭院绿化良好,养护管理到位。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新建居住区绿地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的25%以上。
(五)经济林建设工程。抢抓建设果品强省、打造果品强市的机遇,增林扩果,林果并重,全县建设任务15000亩。大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推行“合作社+基地+农户”生产模式,发展苹果、梨、葡萄、桃等产业种植,以王滩镇、阎各庄镇、汤家河镇、新寨镇等乡镇为主,建设一批精品果示范园区和基地,进一步打响果业品牌。在姜各庄区域重点打造万亩果树栽植示范基地。
(六)湿地植被保护与修复工程。湿地主要包括沿海湿地、滦河故道等。推动滦河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滦河河套湿地自然保护区成为省级湿地保护区。湿地植被保护与修复工程总任务为25000亩,努力恢复和保护沿海湿地生态系统,搭建旅游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平台。
四、时间安排
绿色生态工程建设整体用三年时间完成,每年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准备发动阶段。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绿色生态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同时,全面做好宣传发动和当年秋冬季至来年春季造林绿化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集中绿化阶段。集中组织开展两次造林绿化攻坚战,即当年秋冬季造林绿化攻坚战和来年春季造林绿化攻坚战,确保圆满完成当年造林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对当年所有绿化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严格兑现奖惩。份,组织开展对全县绿色生态工程建设的全面验收,评比打分,通报检查验收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开展绿色生态工程建设是县委、县政府落实全省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要求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各级、各部门必须把绿色生态工程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长效造林机制,不断推进造林绿化向纵深发展。县成立绿色生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局。继续落实县四大班子领导包乡镇、县直部门包路段的工作机制。林业主管部门派驻干部包乡镇,负责绿化工作督导和技术指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作为绿色生态工程建设的实施单位,也要成立领导机构,按照各自分工,精心谋划,缜密实施,任务到人,一抓到底,保证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二)广泛发动,全民参与。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绿色生态工程建设的宣传力度,切实把绿化变成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适时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的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要不断丰富义务植树的内容和形式,广泛发动各界建设“党员林”、“公仆林”、“书记林”、“镇长林”、“青年林”、“八一林”、“巾帼林”、“红领巾林”等公益林带,激发全社会绿色生态工程建设的热情。
(三)科学规划,保证效果。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本单位的《绿色生态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对确定的重点造林工程,本着分类指导,突出特色的原则,聘请高资质的设计单位高标准、大手笔搞好规划设计。要按照适地适树、因地制宜原则,科学选择主要造林树种和混交树种,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四)工程造林,规范运作。绿色生态工程建设是巩固绿化攻坚和绿色家园创建成果的新举措,要进一步严格造林质量,提高绿化水平。继续坚持工程造林,特别是滦河和二滦河护堤绿化、滨海大道通道绿化,严格按照规范组织实施。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施工程造林的,要积极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鼓励企业、大户、个人投身林业建设。不能采取简单的宣传发动、群众自发栽植的方法,以确保绿化质量。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林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恢复和培育森林植被为重点,以严格封育管理为手段,促进森林资源和森林覆盖率较快增长,加快“森林”建设步伐。
二、任务目标
采取封育措施,保护规划区域内的各类林地和地表植被,使全市生态公益林林相明显改善,疏林地升级改造成混交林,荒山造林成活保存率达到85%以上。封育期间,全市建造护林牌500个,设置宣传牌200个,砌垒隔离墙20万米,建造防火瞭望塔20个,新建护林房200个,新增管护人员300人。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制定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和封山育林实施方案,成立封山育林工作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召开封山育林工作动员大会,利用媒体、宣传车、张贴通告、标语等一系列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封山育林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制定护林村规民约,建立封山育林档案,成立护林专业队伍,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治理活动,整顿林区秩序。按年度完成封山育林计划,在封山育林范围内,建立封山育林界桩、护林牌、护林公约、宣传牌、护林房等封育设施。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阶段。封山育林检查总结工作,采取跟踪督查和总结验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阶段验收和年度考核,封山育林期结束后,对全市封山育林工作进行全面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先易后难,分片封育。首先对新造幼林实施封育,确保新栽幼树成活、成林;其次对国家、省和市级生态公益林及各级森林公园等景区景点实施封育,确保各级公益林面积稳定,景区景点森林质量得到提升;最后对荒山、荒滩实施封育,恢复森林植被。到2015年,全面消灭荒山荒滩。
(二)建设封禁设施。
1、建立封山护林牌:在主要上山路口、出口等明显地点设置封山护林牌。护林牌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规格为“高1.2m×宽1m”,正面注明“封山育林区”标志,背面标注封育区四至范围、封育面积及管护责任人等内容。
2、建立宣传牌:在封育区显要位置设置宣传牌,书写林业法律法规、封山令、护林标语等内容。
3、设置封育设施:在山脊顶部或与外界接壤处,垒砌宽0.5m、高1.1米以上的石质隔离墙;在人畜活动频繁的地段可设置生物围栏;在森林公园、景区景点周围可设置机械围栏。
4、建立护林房:每500-1000亩封育面积,必须建设一处护林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上。
(三)人工补植造林。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各镇街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封育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步伐,做到造一片活一片、栽一块保一块。封育区造林补植尽可能营造为混交林,针阔混交比为7:3。针叶类树种可选侧柏、油松、黑松等,阔叶类树种可选黄栌、黄连木、文冠果等,经济类树种可选花椒、石榴、柿子等。
(四)严禁林木采伐和林地占用。严格执行林地、林木保护制度,禁止占用林业用地(市以上重点项目征占用林地除外),严禁采伐山区防护林林木,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幼龄林抚育间伐要严格按照技术规程作业,确保林地、林木安全。
(五)建立护林队伍。按照300-500亩配一名护林员的标准,选配专职护林员,村居干部不得兼任专职护林员。专职护林员由市林业局统一管理,实行目标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护林员要及时更换。没有纳入公益林的林地,由镇街统一招聘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纳入镇街统一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全市封山育林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封山育林领导小组。各有山镇要高度重视,抽调专门力量,组成封山育林工作机构,明确封育区域、时间、地点、责任人,切实做好辖区内封山育林实施工作。
(二)广泛宣传,增强全民封山育林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宣传车、张贴封山令、书写宣传标语、召开动员会等多种形式,传达学习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封山育林工作的决议》、《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和《封山令》,宣传封山育林的好典型、好做法、好措施、好成果,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群众参与封山育林工作的积极性。
(三)严格执法,维护森林资源安全。要组织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木材检查等执法人员,开展林业专项治理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偷砍盗伐、无证经营加工、乱占林地、非法采挖野生植物、非法偷运木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林业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封山育林工作取得实效。
关键词:生态环境;责任;生态补偿;保证金;方法建议
1 明确补偿主体责任主体
1.1 煤炭生产企业的恢复责任
针对矿区土地复垦问题,《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都规定了“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煤炭生产企业直接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并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与破坏,因此,煤炭生产企业应是对煤矿区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直接责任主体。
1. 2 政府的恢复责任
对于计划经济时期内形成的大量历史遗留生态环境问题,难以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应由政府负主要恢复责任。政府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 成立专项恢复治理小组, 提出已报废和即将报废煤矿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的实施方案, 并组织方案的实施。
1.3 煤矿区生态环境补偿责任主体
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的责任主体应是煤炭生产企业、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煤炭资源输入地区、煤炭消费者和消费企业等煤炭资源开发的受益者。
2 补偿途径与方式
在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过程中, 补偿主要有以下4个途径:
2.1 国家补偿
对煤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直接关系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中央政府应对煤矿区生态环境(尤其是历史遗留环境问题)的恢复给予一定财政拨款和补贴,或通过项目支持形式对重点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地方政府也应安排配套资金。
2.2 区域补偿
区域补偿主要是指煤炭资源输入地区(如华东、华南地区)对煤炭资源输出地区(如晋陕蒙地区)的补偿或东部发达地区对西部产煤落后地区的补偿。如山西省将部分煤炭资源输出至浙江省,而煤炭资源的开发对山西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这些生产活动给山西省带来了环境损失,则应当由受惠地区浙江省反哺煤炭资源输出地山西省。
2.3上游产业与下游产业之间的环境补偿
上游产业煤炭企业为下游产业如电力、冶金、化工、建材企业提供了煤炭资源,却造成了煤矿区的环境破坏,煤炭工业经济发展往往更多地受生态保护责任的制约而不如下游产业发达,受益的下游产业应当反哺煤炭企业。
2.4 自我补偿
煤炭资源城市或省区地方政府对直接从事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个人和企业进行的补偿。
3 合理确定保证金的征收渠道、标准与办法
3.1 多渠道筹集废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3.1.1 政府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转移支付
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用于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比例很少,而且补偿费用返还到资源所在地的比例也非常小。应当明确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一定比例用于生态环境治理, 使生态治理费用合法化;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并对地方分成资金的流向做出相应的规定,使更多的补偿费留给资源所在地,使之实至名归,体现补偿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地区的原则。
3.1.3 矿产资源输入地区的转移支付
根据矿产资源的流量,对矿产资源销售价格进行按比例提取废弃矿山保证金,通过输入地政府向输出地政府财政转移的支付方式来实现,也可由矿产资源富集区政府根据矿产资源输出情况,按照比例统一征收废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
3.2 以重置成本确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标准[1]
以现有的技术水平,还拿不出能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资源损失的标准,矿山开发所造成的环境破坏难以货币化,加之矿山开发波及影响范围广,涉及行业和人口多,因而生态损害程度难以准确测算。
因此,按照重置成本法来确定矿产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收标准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当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收取,应该略高于可能产生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费用,这样可促使单位和个人尽早采取措施,积极去恢复和治理;如果过低,就难以达到用经济手段管理矿山环境的目的。
4 适合我国的保证金制度的方法与建议
4.1 加大中央财政对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转移支付力度
加大国家对资源省份的政策倾斜,尤其是加大对在计划经济时代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老工业基地和一些闭坑的老矿区的环境治理和保护的专项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等中央财政转移支持力度[3]。政府的直接预算支持和各种专项补贴以及必要的政策支持,是资源型产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4.2 制定实施区域间、上下游产业之间的生态补偿政策
可以通过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向中西部煤炭产区提供援助资金或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直接或变相补偿西部地区[4]。还可以在煤炭源价格中增加部分环境补偿费用或对煤炭消费企业征收环境恢复补偿税(费),将这些税收或收取费用用于对煤炭企业进行环境补偿。
4.3 征收生态环境税
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进行征收[5]。可以对资源型城市给予税收全额返还,专款专用。所返还的税收专门用于资源开采的生态环境治理。通过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统一的生态环境税。设立固定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资金渠道,不仅可以统筹解决生态保护和建设资金问题、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投入的规范化、社会化和市场化,而且可以消除部门交叉、重叠收费、资金使用效益低的现象。
4.4 引入市场经济手段[6]
4.4.1 排污交易制度
目前由于中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还没有全面实施,排污权交易还处于试点阶段。建议尽快健全排污交易制度,利用市场规律保护和改善煤矿区生态环境质量。
4.4.2 配额交易制度
配额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京都议定书中清洁发展机制(CDM)关于削减二氧化碳是配额交易的重要实施途径之一。我国在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问题上可以借鉴此机制,积极开展配额交易制度,实现发达地区对落后地区的补偿。
5 结语
建议现阶段我国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办法应以国家补偿和煤炭生产企业补偿为主,自我补偿为补充,并逐步开展区域补偿和下游产业对上游产业补偿的办法较为切实可行。由于煤矿区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的缺乏,现阶段补偿的方式应以资金补偿为主。但从长远来看,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教育和技术形式的补偿即造血型补偿,能帮助煤矿区增加可持续发展能力,形成自我发展机制,使外部补偿转化为自我积累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参考文献
[1] 卜华,吴丽君,曹创. 煤炭成本核算体系的研究[J].中国矿业,2007,16(3):64-66
[2] 黎元生,胡熠. 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恢复补偿机制.中国国土资源济.2008,08
一、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近几年来,由于我市矿业经济快速发展,矿山生态环境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特别是一些小矿过去在开采过程中只注重经济效益进行粗放经营,既浪费了资源又破坏了生态环境。在工作中我们以霍林河大型露天煤矿复垦为主线,以加大地方煤矿复垦工作为突破口,以构建林、草、矿三位一体的人工生态系统为目标。为了科学地实施我市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我市2001年编制完成了《霍林郭勒市浑迪音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规划(20*—20*)》。在复垦过程中采取“以生物措施为主,工程措施为辅”的方法,本着“乔、灌、草、花”结合,遵循破坏一处,恢复一处,排土场到位一块,复垦治理一块”的原则,截止目前全市已累计投资1747.749万元,完成矿山治理面积达11413.*亩,其中国有矿山企业完成投资1535.75万元,完成治理面积7559.72亩,乡镇矿山投资211.999万元,完成治理面积3853.36亩,树木成活率达到90以上。今年我们又积极争取项目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报了1777万元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目前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环处,待批复。我们现在正在运做另一个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就是《霍林郭勒市霍林河矿山排土场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该项目计划投资7500万元,项目的可研报告已经完成,正在积极向自治区申请立项。经过近十年的不懈努力,我市矿山复垦达到一定的规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基本实现了能垦既垦,全部到位的排土场和废弃的工矿区均有植被覆盖,达到了预期目的。通过治理,全市矿山企业基本走上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发展,林、草、矿复合生态系统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二、加强矿业权管理
采矿权管理工作:为全市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为保证建材供应,根据通辽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部署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局于20*年度挂牌出让了两处石场采矿权,一处为霍林郭勒市西和热木特村石鑫建筑用安山岩采矿权,于20*年6月12日至20*年6月22日16时在我局挂牌出让,最终霍林郭勒市石鑫采石矿以0.18元/立方米拍得,价款总计74448元;另一处为霍林郭勒市西和热木特村盛昌建筑用安山岩矿采矿权,于20*年2月26日至3月7日16时在我局挂牌出让,最终霍林郭勒市盛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0.18元/立方米拍得,价款总计17000元。霍林郭勒市西和热木特村石鑫建筑用安山岩采矿权目前竞得人正在办理采矿证,霍林郭勒市盛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拿到了采矿许可证。整个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程序规范合理。加强采矿权管理,及时为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山企业办理延续登记。今年延续换证的原则是“不积极履行义务的不予换证,不按时缴纳各项税费的不予换证”,经过缜密安排部署,各矿山企业均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各项义务和规费的缴纳,我局依法给予办理了延续初审手续。
三、认真开展矿业秩序整顿工作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
秩序的通知》(国发[20*]28号)(以下简称《通知》)、《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内政字[20*]261号)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字[20*]228号)文件精神,巩固多年来我市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解决目前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我局结合我市实际于20*年12月份就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我局认真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目前该工作已经顺利通过自治区检查验收组的验收。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检查验收中,我市的生态治理项目还被自治区确定为试点,将我市生态治理工作经验在全区范围推广。
四、加强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为加强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认真开展了矿产资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在对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我市依法加强了对矿产资源开采与保护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建立完善了执法监察机制,通过填报矿山年报和储量统计报表及对矿山企业实行年检、“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埋设界桩、实行交换图制度等措施,初步建立了矿产资源动态监察管理体系,基本实现了对矿产资源从勘探开发直至闭坑的全程动态监督管理。
五、完成各项规费的征缴工作
开采矿产资源主要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权限我市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取严格按照国务院150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矿山企业均办理了纳费登记,建立了资补费缴纳台帐及档案,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范化操作办法》开展征缴工作,并严格履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20*年共完成资补费征收入库任务1301*6.18元。
六、全力以赴地搞好全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一)煤矿资源整合工作
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年度关闭煤矿名单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字[20*]369号)和通辽市人民政府《通辽市地方煤矿关闭整合技改工作方案》(通政字[20*]256号)及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报霍林郭勒市煤矿关闭整合技改方案的报告》(霍政发[20*]48号)文件要求,为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中的采矿权管理,圆满完成我市煤炭资源的整合工作,我局制定了《霍林郭勒市煤炭资源整合有关采矿权设立及矿区范围划定的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同时转发了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煤炭资源整合中办理采矿许可证合并及有偿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国土资发[20*]3号)文件,要求涉及整合的矿山企业按照通国土资发[20*]3号文件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目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资料已经批复。相关矿山企业正在按要求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我市现有煤矿或采区23家(不包括霍煤集团公司),通过关闭、整合重组,关闭9家,其中直接关闭3家,通过整合关闭5家。保留15家,其中井工煤矿3家,露天煤矿12家。到目前为止有七个煤矿(整合前是13个煤矿或采区)资源整合工作已经完成,矿区范围已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复,其中三家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已经办完,其它整合煤矿正在办理中。
(二)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为了进一步调整矿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我市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28号)以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通知》(通政办发[20*]19号)文件的具体要求,结合《通辽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非煤矿产资源开发现状,为规范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中的采矿权管理,圆满完成我市非煤矿产资源的整合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霍林郭勒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方案》(霍国土资发[20*]55号),我市市政府已随文上报通辽市市政府,现该方案已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在等待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