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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改革的局部不足
以县为主、省级政府统筹管理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人权、财权和事权上划县统一管理。这一管理体制,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明确了财政管理主体、供给主体、供给方式等问题,但当前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政制度依然存在种种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权事权缺失。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了“校财局管”。这使得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缺少财权,自己无法对学校的财务进行管理和支配,这也就导致学校经费预算失衡。财权的缺失,使得农村义务教育缺失激励机制,每个老师除了基本的工资外,很少有激励,不利于提升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同时,由于“校财局管”,县里不仅代管了学校的财政大权,还代管了学校的事权。如学校需要购买相关的教学设施时,往往是县里代购或者包办。而代购的物品中,成本无法核实,质量无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权事权的缺失,不利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政保障制度不完善。虽然国家建立一系列的义务教育财政保障制度,如财政投入责任、支付转移制度等,由于财政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使得这些措施在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保障中显得力不从心。就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责任的比例而言,考虑了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比例,减轻了县级财政的压力,但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的投入责任主体多元化,没有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事权和财权,没有明晰各级政府的投入比例,只是规定各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中具有责任,使得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责任模糊。就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而言,运用“一般转移支付”促进东部与中西部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公平,运用“专项转移支付”扶持农村义务教育。但各级政府的支付规模是多少、比例应为多大,这些都是政策的盲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政保障制度尚未健全。
(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政监督制度不健全。虽然形成了农村义务教育投入责任机制,施行了“各级政府共担,分项目、按比例”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但具体的农村学校财政制度如何建立,有无成效,尚无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监督机制。就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责任而言,如何监管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如何评价;就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如何确保转移支付的经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如何监管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的转移支付行为等。监督机制的缺乏,使得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成为一种摆设,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监督制度,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权益。
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改革的深化对策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改革,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不仅需要在立法上对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给予法律保障,还需要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角度,给予其财权、事权,并完善相关的财政监督机制,只有这样,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改革才能起到成效。
(一)下放农村义务教育财权事权给学校。促进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改革,需要增加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财权和事权。就财权而言,一是在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情况下,由学校自己管理财政,自行决定财务开支,上级重在监督其开支是否合理;二是培养优秀的财政人才,管好学校的财政事务;三是建立激励制度,提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只有下放农村义务教育财权给学校,才能形成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财务经费使用的效用最大化。就事权而言,增大学校的事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让学校自行处理日常的工作事务;二是让学校自行购买学校的办公用品和办公设施;三是让学校自行申报重大的建设项目。只有给予学校的事权,才能将财政经费用于刀刃上,才能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保障机制。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政保障机制,需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进一步明晰政府在财政方面的作用和责任,分清各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管理责任和投入的比例,促进各级政府按质按量地完成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中央、省市应作为义务教育投入主体,在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中占更大的比例,而县级应做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管理工作,重点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财政进行指导和监管。二是借鉴国外经验,政府放宽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参与权,让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如开展教育储蓄贷款、教育基金、社会捐助等,运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投入,扩大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的来源。各级政府责任的明确、民间和市场力量的参与,有利于解决农村义务教育资源紧张的问题。
第一条为保障本世纪末在全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和在大部分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对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市、市辖区,下同)进行评估验收。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评估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家教育委员会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条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初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五年、六年制的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三年、四年制的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教育。
第四条评估验收工作,应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在2000年前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普及情况,分段或一并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应就其初等教育阶段普及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在2000年前只普及小学三年或四年义务教育的县,可组织阶段性评估。
第六条评估验收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第二章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七条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入学率:
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都能入学;其他县达到95%左右。
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80%左右,其他县达到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辍学率: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应分别控制在1%以下和2%以下;其他县应分别控制在1%左右和3%左右。
完成率: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达到98%左右。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文盲率: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下同)。
全县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评估验收。
第八条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县城和集镇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大多数能入学。
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控制在5%左右。
适龄女童入学率、辍学率和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文盲率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小学、初中教师都能达到任职要求。
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小学达到90%以上;初中达到80%以上,确有实际困难的县在1995年前亦不得低于70%。
实施义务教育后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学历均符合国家规定。
小学、初中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小学、初中的设置符合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小学、初中校舍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标准要求,做到坚固、够用、适用。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
小学、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配备标准要求,满足教学基本需要。
第十一条教育经费的要求
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做到了“两个增长”。在教育支出总额中做到了以财政拨款为主。
财政拨发的按年度每生平均计算的公用经费达到省级制定的标准,并逐年增长。
教职工工资(包括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性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在城乡均按规定足额征收了教育附加,并做到了专款专用,使用合理。
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坚持依法集资办法、捐资助学,开展勤工俭学。
第十二条教育质量的要求
小学、初中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凡本章已量化的指标,各地不得自行降低要求;凡本章未量化的指标,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区别不同类型地区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对已经普及初等教育,但居住特别分散的边疆地区、深山区、牧区等,因自然条件不利,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有困难的,省、自治区可对初级中等教育阶段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的要求做适当调整,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对2000年前只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的村办小学,可先要求做到:班班有教室,校校无危房,学生人人有课桌凳,教师教学有教具和必备的资料。
第三章评估验收程度
第十五条按省级确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期限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应先根据本办法认真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评估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县,应组织教育和财政、人事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按本办法进行评估验收。凡达到各项要求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即成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县。有关评估验收的报告、资料等,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地级人民政府在评估验收工作中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七条国家教育委员会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报评估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责成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复查,并有权对复查结论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八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分期分批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义务教育规划的实施工作和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进行评估。
第四章表彰和处罚
第十九条凡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的称号,发给奖牌,并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凡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称号的,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分期分批公布名单。
国家教育委员会定期组织评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或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先进县,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国家教育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评估结果,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凡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在接受评估验收后,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消其普及九年或初等义务教育县的称号,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一)在评估验收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论文摘要:农村义务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中的重点部分和薄弱环节,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进行,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问题进一步加剧,要求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来解决这一问题。该文从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效应、存在问题入手,对我国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建议。
义务教育作为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应当作为公共部门由各级政府来提供。现行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是“国务院领导,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县级政府为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提供和管理主体。我国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下级政府财力被很大削弱,更多财力集中到中央政府。这样,造成了县、乡镇级政府缺乏相应的财力来保障义务教育投入的充足,出现了事权和财权的分离,无法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因此,中央政府必须通过实行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来平衡不同层级政府和不同地区的财力,来解决财政的纵向和横向不平衡。
一、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效应
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同的转移支付形式有着不同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一)农村义务教育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效应分析
一般性转移支付能够体现均等化效应,它根据不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和支出需求,根据公式计算出对其的转移支付数额,贫困地区可以在公式中应用较低的基数,与其薄弱的财政收入能力对应,因而可以计算其较大的差额,作为转移支付的标准。这样,贫困地区便获得了更多的补助,相对缩小了与富裕地区的财政能力差异。
(二)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的效应分析
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是针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的短缺与县乡级财政能力薄弱无力承担的状况,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其进行专项补助,根据不同地区农村发展状况的不同,确定差异化的专项转移支付金额。由于在义务教育领域存在贫困地区和富裕地区的巨大差距,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既可以平衡城乡之间的义务教育经费差距,又可以通过对边远地区和西部欠发达地区给予更大的专项转移支付金额,促进不同地区间的均等化效应。
二、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中的教育资金缺口总量还很大
虽然,中央及省级政府都在不断加大对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影响,并没有真正做到这点。教师工资拖欠问题严重、学校公用经费不足、学校危房改造资金欠缺等等,使得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在一段时期仍然存在严重的缺口,没有足够的资金供给。
(二)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各级政府事权划分仍不明确
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我国各级政府在财政收入上进行了财权的上移,中央政府集中了更多的财力,但是同时地方政府仍然承担着较大的财政支出责任,这样财权和事权分离,地方政府主要是县乡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财力去实现其在义务教育中的职责,于是置义务教育发展于缓慢之中。
另外,在义务教育发展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划分不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存在交叉的事权范围和都没有涉及的领域,出现了政府的缺位和越位问题严重。
(三)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的监督体系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和法律规定。在转移支付过程中仍然存在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挤占、挪用和占用现象,使得义务教育资金不能及时、足额下拨到相应层级的政府,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师工资、学生公用经费和校舍改造等方面。监督体系不健全表现在没有对应的法律规范和相应的监督机构来实行。
(四)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的相关配套体制改革滞后
首先是人事制度改革的落后,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需要政府设立相应的机构进行转移支付资金的专项管理和划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果评价等。但是相应的人员和机构都没有完全实现这个职责。其次是没有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效益评价体制,无法合理有效地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管理追踪。
三、规范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建议
通过对我国目前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分析结合中国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规范我国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
建立规范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把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清楚。进而才能为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提供准确的财政标准收入和财政支出需求的数据,规范转移支付流程和结构。
(二)确定中央和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投入责任
在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事权的基础上,为了弥补地方发展义务教育的财力不足,必须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投入责任和转移支付力度。这对建立以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省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为重点提供了支持。
(三)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监管体系
确定了转移支付的模式后,对转移支付的整个流程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以保证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下划到相应层级的政府并被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支出,避免出现挤占、截留和挪用等情况的发生。
首先,制定《转移支付法》,在其中专门对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进行原则、总量、分配资金运行及各级政府的责任作出规范性要求。其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也参与到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中来。
通过以上措施和手段,建立一套以义务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为辅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切实解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状况,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在全国范围的均等化起到示范作用。
参考文献:
一、概况:沈阳市教师大面积实质流的基本情况
1、人员范围
依据2005年年底出台的《沈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干部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2006年暑期,沈阳市城区中小学教师进行了大范围交流。五城区总计有2055名中小学教师参加了交流,其中1958人为“人走关系动”式的实质流。在交流的教师中,有初中教师807人,小学教师1248人;高级职称教师119人,占交流总数的5.79%;中级职称教师1217人,占交流总数的59.22%;市、区以上骨干教师1146人,占交流总数的55.77%。2007年暑期,五城区中小学共交流教师2064人,其中80%以上为“人走关系动”。
沈阳五城区所有中小学校都参与了教师交流,每年参与交流的教师人数均达到专任教师编制数的15%左右。交流教师到新学校后,基本上都在起始年级任教,这些学校起始年级有50%的教师都是交流教师。起始年级教师在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以及骨干教师数量等方面实现了基本均衡。
2、流动去向
交流教师的流向可分为三种:一是从相对优质学校交流到相对薄弱学校,二是从相对薄弱校到相对优质学校,三是相差不大的同类学校之间的交流。
3、交流方式
(1)主动参加交流。这部分教师对交流有比较客观、积极的认识。他们大都不存在晋升职称等问题,交流的目的是想通过改变环境来克服职业倦怠、谋求自身更好的发展。抽样调查显示,这部分教师占交流教师总数的27.52%。
(2)由于现实需要自愿参加交流。这部分教师支持优化师资配置工作,同时他们在交流时也有所考虑,或原来学校离家远,或想尽快解决职称问题。这部分教师占交流教师总数的37.47%。
(3)被动交流。这部分教师参与交流,主要是行政干预的结果。学校通过召开动员会,将任务分解到各教学组或通过排名等形式确定人选,再由校领导做工作促成这些教师参加交流。这部分教师占交流教师总数的35.01%。
二、前提:创造教师制度流的条件
相对于缩小办学条件差距而言,缩小学校之间教师水平差距更为不易。教师不仅是政策配置中的客体更是自身选择的主体。为推动教师制度流,沈阳市做了以下工作。
1、领导重视,市区联动
沈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以及沈阳市教育局主要领导都高度重视教师制度流工作。在全市大会上,市委书记特别强调了教师交流的意义,各区主要领导明确表态支持,并组成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在主要领导的带动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教师和家长都认为教师交流是大势所趋,也不再“试探市里的决心”。这种“市里主导、区为主体、学校为主阵地”的上下联动机制,为城区教师交流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
2、加强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各校之问的硬件差距
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过程中,沈阳市逐步形成了“拉长两个短板,强化一种支持”的工作格局。“拉长两个短板”,一个是在城区拉长薄弱学校短板,另一个是在全市拉长农村教育短板;“强化一种支持”,就是用城市学校的管理改造农村学校的管理。
农村教育短板的拉长主要靠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目前已建成59所。城市薄弱学校短板的拉长则是从2003年开始,确立22所薄弱初中为试点学校,进行为期3年的综合改造,现已取得显著成效。
3、取消民办公助学校,保障各校之间教师待遇大体相当
沈阳市从2006年暑期开始,恢复全市总计35所民办公助学校的公办性质,这些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执行“按学区就近入学”的招生政策,不再享有特殊的收费政策,经费缺口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这使各校之间同级别教师的待遇大体相当。
4、划分“大学区”,为教师交流提供操作基础
从2006年暑期开始,沈阳市五个城区在区内分别按小学和初中,依托现有的优质学校,按照就近原则,划分若干个由优质学校和一般学校组成的“大学区”。教师交流在“大学区”的范围内进行。“大学区”实行学区长制,学区长负责协调做好“五个统一,一个共享”:统一安排教学人员,统一组织备课,统一组织教学,统一开展质量监测,统一组织校本培训;学区内所有学生共享学区内学校的图书馆、体育馆、实验室等各类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5、以人为本,充分调研,认真制定和落实实施方案
各区都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调查摸底、调研论证工作,根据区情、校情制定切合本区实际的“中小学教师交流工作方案”,努力通过交流解决师资队伍结构性矛盾。同时不断总结经验,充分考虑学科不平衡和编制不平衡等问题,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情况,制定相关预案,既以人为本双向选择,又周密设计规范管理。
6、实行职称倾斜等政策,激励和引导教师流动
沈阳市教育局在分配职称指标时,非交流教师晋升机率为15%,交流教师晋升机率则达到60%,此外还有其他各种评先评优等激励措施。
7、坚持一手抓交流,一手抓培训
推动教师流动与加强教师培训相结合,既克服教师长期在一校工作所产生的职业倦怠,又防止教师在流动前的责任松懈和流动后的不适应,在交流和培训中更快地实现全体教师的专业发展。
8、加大重点高中指标到校力度,促进学苗均衡分布
从2006年开始,沈阳市重点高中推行实质性的指标到校政策。2006年,沈阳市重点高中实质性指标到校的比例达到40%,2007年达到60%,以后每年按照不少于5个百分点的速度递增,到2010年可能达到80%。
9、充分发挥督导评估作用,促进区域整体推进
教育督导全程介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验区工作。督导评估结果直接与奖励挂钩,与市政府的表彰挂钩。由于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沈阳市五城区全部被评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验区。
三、成效:义务教育均衡跨入实质性发展阶段
各区在推进教师交流中,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工作推进出乎预料地平稳。2007年4月,沈阳市教育局选取城区118所中小学(初中43所,小学75所,学校覆盖率为45.74%)的118名学校领导,和774名参加交流的教师(小学337名,初中437名,教师覆盖率为37.66%)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教师的总体满意率为86.18%,不满意率为13.82%;学校方面的总体满意率为84.75%,不满意率为15.25%。交流后,84.63%的教师心态是积极应对,13.30%的教师认为无所谓,只有2.07%的教师比较消极。对目前交流教师在本学校的表现,有80.67%的校长表示满意,另有19.33%的校长表示不太满意。教师交流的主要成效和积极意义有如下几点:
1、有力地促进了教育公平
区域内师资在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和骨干结构上得到调整,校际之间的差距逐步缩小,一些相对薄弱学校和偏远学校的社会声望日益提高,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升,家长“择校”的传统思维产生了动摇,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择校热”。
2、有力地传播了优良校风和先进办学理念
大范围的教师流动,使校际间各具特色的校风、学风得到推广与传播,新老教师之间取长补短,在教学风格、方法上相互影响和带动,使区域内和谐的校园文化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3、有力地促进了教师的专业成长
开展教师交流工作,使教师的成长环境由相对静止状态转为流动状态。广大教师在新的环境下重新衡量自身的专业素质,在不断学习中获得专业成长。
收稿日期:20151127DOI:10.13968/j.cnki.1009-9107.2017.01.22
基金项目: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14ZD09);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专项基金项目(2452015240)
作者简介:秦敏(1977-),女,陕西省团校讲师,理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管理。
*通讯作者
一、问题的提出
面源污染又称非点源污染,是指大量小点源形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现象。而农业面源污染则是农户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沉积物、农药、废物和致病菌等污染物所带来的对水体、湖泊、河岸、滨岸和大气等生态系统的污染。
相对于点源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的时空范围更广、不确定性更大、过程机理更为复杂,污染更难防控。以“高投入、高产出、高废物”为特征的现代化农业生产模式,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使得中国13亿人口告别饥饿。但是,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也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在传递效应的作用下,残留的农药、化肥首先侵蚀着农田土壤,而后污染水体,进而影响农产品的品质,最终传递给人体和家畜。相对于工厂、企业等具有固定污染物排放点的点源污染,由于没有固定的污染物排放点和收集点,导致化肥、农药、泥沙、营养盐和其他污染物无序地通过地表和地下径流深入地下,对水体造成污染。
一般来说,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有农田化肥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田固体废物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1]。以化肥和农药为例,1990年以来,我国农业化肥使用量连年增加,由1990年的2 5903万吨增加到2013年的5 9119万吨,年均增加365%;农药使用量也由2007年的16228万吨增加到2013年的18019万吨,年均增加176%[2]。中国化肥与农药的使用量和生产量均已高居于世界首位。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已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核心问题。
“十二五”以来,我国加强了对点源排污的治理力度,从2011年至2013年,全国工业废水中COD(化学需氧量)、氨氮含量同比分别下降589%和568%。与此同时,农业面源污染却开始成为我国水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如何有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是我国下一步水环境治理所面临的重要问题。2013年我国农业水污染COD排放量达1 12576万吨,占总排放量的4787%;农业氨氮排放量7792万吨,占总量的3172%[2]。为逐步减缓与控制农业污染对水体质量的影响,推动农业化肥使用减量增效和农药使用的减量控害,农业部制定了《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十二五”农业与农村科技发展规划》,在重点领域与方向提出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研究”等,凸显了农业非点源污染对环境水体质量影响的危害性和开展农业非点源污染治理研究的紧迫性。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试图探索出一种市场化的解决农业面源污染方案,为此借鉴了Dales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一书中首次提出的排污权交易观点[3]。本文在深入分析农业面源污染内涵及其特征的基础上,引入美国正在探索和研究的点源污染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尝试在我国农业面源和工业点源之间构建一种新型排污权交易制度,期望能进一步地解决我国小农众多,交易成本高的现实环境治理困境。这对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谐生态环境建设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同时也为更好地实现农业非点源污染管理和控制提供有益参考。
二、研究评述
美国一些学者提出要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探索实施工业点源和农业面源的排污权交易制度。Griffin和Bromley指出,由于农业面源污染的外部性问题,农场主不会积极关注农业生产中带来的环境问题;执行环境浓度费制度,可对超过环境浓度的地区进行惩罚,对低于环境浓度的地区进行奖励。环境浓度费制度可以不对单个污染主体进行连续性监测,而只需整体把握区域环境浓度[4]。但该制度使得污染者的支付严重依赖于其他污染者的污染行为。Pigou的“庇古税”解决方案,提出了通过政府对排污者征税或者补贴来更有效地配置环境资源[5]。Crocker运用产权理论对空气污染控制进行了研究,认为空气的污染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得到有效控制[6]。Montgomery,Robin HanburyTenison,Uwe Schubert对排污权交易中成本效益进行了研究[79];Cramton,Barade,Hahn等对初始分配进行了研究,认为初始分配权会对市场的产量与效率产生影响[1012];Burtraw,Tietenberg,Cason等对市场势力进行了研究[1316];Stavins,Gangadharan等研究了交易成本问题,发现交易成本会在交易的初期对整个交易体系产生严重影响,促使成本效率均衡点的偏移[17,18],;Coase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在产权明晰且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无论初始产权如何配置,都能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19] 。Keeler,Stranlund等则进一步对监管体系不协调情境下问题进行了研究[20,21]。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研究和实践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从USEPA(美国环保署)的州内气域项目到RECLAIM(区域性清洁空气激励市场)项目,从国家范围内“铅淘汰计划”到“酸雨计划”,排污权交易的研究多为点源污染的控制,且集中于大气污染防治。直至1996年,EPA公布,可以在多个点源、非点源或点源与非点源之间交易。但早期面源污染交易也很少,且也因交易费用较高始终不能得到有效地化解,成为面源污染难以取得突破的瓶颈。
中国的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实行正当其时,非常必要。我国当前关于农业面源污染的法律防治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但市场化效果均不显著。一是通过政府行政命令为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提供管理基础。例如,制定相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和法规,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行为进行规范和治理。二是主张税收和补贴等激励手段,改变农户和农业生产企业的预期收益,以此改变农业生产中化肥和农药的投入行为,从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范围和浓度。应当进一步指出的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本身是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运作方式,可以使参与主体提高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从政府的强制行为转变为市场各主体的主动自觉行为。也使得全社会更清晰地认识到面源污染的危害,正视这种隐含的现实环境问题和危及人民生存安全的问题。
有机农业势必会推动农业面源排污权交易的实现。中国社会经过现代农业的改造之后,有机农业反而成为稀缺品。在当前加强食品安全的新形势下,发展有机农业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农业测试技术的进步,以及国内蓬勃发展的农业合作社,有可能在国内建立一种新型的面源污染防控体制,实现农业合作组织的减排激励,从而将其减排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市场化转移,促成其农产品实现“优质优价”的新制度。同时如果能使集体化或农户个体的土地减排工程融入点源企业的减排工程体系,则工业点源污染企业过剩的减排能力会得以发挥,这不仅有利于社会的整体环境治理,同时也可以借此搭建农业面源和工业点源之间的市场化交易平台,激励农户不断推进和发展有机农业和无公害农业。农户和农业生产组织可以将自己多余的排污交易权进行“高价”转让。而这样的转嫁是市场化监督体系必须完善才能实现的,这就需要一系列相关的监管制度出台。从我国排污权交易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中可以看出,目前排污权交易主要针对点源之间的交易,而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不同于点源污染交易,有其自身的特点,传统点源之间的排污权交易不再适用于面源与点源之间的交易。农业面源引入排污权交易,根本原因在于存在着可发掘和可利用的减排空间。目前我国尚没有农业面源污染的交易先例,而关于此方面的理论研究也少之又少。因此,如何创建科学合理的点源与面源污染间排污权交易体制是亟须研究的问题。
三、难点分析
工业点源间排污权交易作为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已被实践所证明。然而,农业面源污染的排污权交易为何鲜有进展呢?除了监管难度大以外,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项难点:
1.农业面源污染量大、主体多,单个污染主体排放量较小。具有交易需求的企业若分别与每个主体进行交易,制定出不同的交易方案,则企业会背负巨大的交易成本。如果这一成本超过了其自身削减成本或点源间交易成本,那么点源与面源污染之间的交易将无法进行,农户与企业双方都会失去交易的动力。
2.农业面源污染受自然因素影响大。不同地区地理地貌特征不同,不同作物所使用的农药和化肥量也不同,且农作物生产受气候影响较大,降雨量的不同使得地表径流产生的污染程度不同,不同地区同种作物以及相同地区不同作物种植方式、管理方式也存在差异,这也导致了农业面源污染排放量的不确定性。区域降水的随机性与其他不确定性因素导致农业面源污染的发生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随机性也较大,因此,传统点源间排污权交易方式难以完全照搬。
3.农业面源污染削减效果难以量化。工业点源之间排污权交易可以通过在线监测系统量化双方排污量,但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工作量、信息量巨大,而且由于农户之间存在交叉排污情况,很难计算出单个主体具体排污量,单个主体间削减排污量也无法准确计算,这也对点源间排污权交易方式提出挑战。
4.农业面源污染风险性大。农业生产和生活带来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地表循环、地下循环和自然蒸发进入水体,造成江河湖泊中氮、磷等营养元素富集和污染物的扩散,这对生态环境系统的平衡造成了破坏,也对农产品安全、动植物健康以及人类健康带来了极大风险。
四、排污权交易制度设计
传统点对点排污权交易目的都是为了合理配置环境资源,使社会成本最小化,但基于农业面源污染自身的特点,新制度的设计应有别于传统点源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建立区域农户合作组织,促进标准化建设
面对无组织化的中国小农,最佳的方案是希望对其生产用化肥农药等用量根据各地已经做出的测土施肥和施法方案做一个精确的统计,针对不同农作物给定一个适度的标准用量,如果农户少使用化肥和农药就可以获得相应更高的政府补助,但是这样做难度较大。基于农业面源污染的特点,需要建立多个主体一体化的机构――区域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将多个农户主体统一起来,代表区域内一定数量或所有农户与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组织内各农户主体需将所用化肥、农药等数量如实上报组织,由于区域内农户具有利益主体的相关性,因此各主体间自发具有相互监督的本能。单个主体由于成本问题无法采取的治理措施可以通过整合来完成,同样有利于监管体系的建设。
(二)鼓励和引导点源排污治理企业进入
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1)将分散的污染源整合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污染排放源,将面源污染转化为点源污染;(2)增强了农户与企业之间的议价能力,避免了单个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性所造成的弱势状态。点源之间交易是企业分别与其他企业制定相关排污权交易合同,而将一定区域内农户整合的方式可以避免企业分别与单个主体制定不同排污权交易合同所带来的高成本,使排污权交易真正有利于实现社会环境资源最优化,点源排污治理企业的进入更有利于污染治理。
(三)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比例要有助于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是排污权交易的起点,如何制定科学合理地分配比例,关系到排污权交易的公平性问题。
针对是否对农户进行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关键还要看参与工业治污企业帮助一定区域内农户治理污染的效果。工业点源与农业面源排污权交易的基础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边际成本要低于工业点源污染。由于给定的交易比率远高于1,工业治理污染企业帮助农户治理污染量越多,则剩余的净减排量也越大,工业治理污染企业可以将多余的减排量拿去市场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当其中可以分给农户合作组织的排污量大于该组织当期生产所产生的污染排放量时,便可将其作为排污权初始配额转让和收益分配给农户合作组织。对于具体数值,应综合考虑不同企业与农户利益与激励效果、政府监督成本以及不确定性风险等因素,此方面问题需要在试点工作中进一步研究探索。
交易比率的分配是一个值得探索和研究的新课题。以美国经验为例,位于美国科罗拉多的迪伦湖(Lake Dillon)进行了美国史上首例点源―非点源污水交易项目,非点源污水处理相同数量的磷比点源污水处理厂节省51%成本。当地Frisco地区建造的地下过滤管道引导地表径流重新流入地下,由于治理得当,环保署将交易比率设置为2∶1[22],即2个面源减排量可用来抵消1个点源减排量;美国北卡罗来纳州TarPamlico河流氮磷减排中,如果只实行点源减排,花费近1亿美元,而在减排过程中纳入非点源之后总成本减至1 100万美元,交易比率为3∶1[23]。而对于交易比例的下限,则决定于剩余的净减排量与交易成本的比值。为进一步阐释交易方案设计,在此可以先假设一个交易比例。由于目前我国尚没有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的情况,基于1∶1为最低交易基础,为充分调动企业与农户的积极性,最初交易比率可以制定的低一些,如15∶1,即15个面源减排量用来抵消1个点源减排量。参照美国经验数据,此时企业治理15个单位面源污染的成本会小于其治理一个单位点源污染的成本,因而能够激励更多企业参与到交易当中来。对于剩余的05个单位减排量可分为三部分处理,其中一部分作为参与交易的激励因素给予农户合作组织自行出售,另一部分作为风险因子来考虑,最后一部分上交政府。上交政府的部分可用于奖励交易中治理效果明显的企业或出售获得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
(四)政府引导,积极推进
相关的研究表明,凡是涉及农业面源与工业点源污染间的交易问题都存在农民不愿参加的问题,Breetz,FisherVanden等人的社会嵌入理论(social embeddedness theory),认为一个可信的第三方也许有助于解决农民的信任问题,促使它们主动参与交易[24]。政府可在交易中充当第三方的角色。企业帮助一定区域内农户实行减排,而减排量经核实后通过企业与农户合作组织谈判,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后经政府批准后生效。而对于农户合作组织中信息获得不完全问题可由第三方(政府)参与解决。交易中关键问题在于交易比例如何确定。首先,该交易比例必须小于单位点源污染治理成本与单位面源污染治理成本的比值,此时作为点源污染的工业企业才会有产生参与交易的动力。
(五)排污权交易市场及监管体系
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是交易得以实施的关键。构建透明化的实时互动网络交易平台,政府应积极提供企业以及区域内农户相关信息,为点源―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牵针引线。平台中要涉及所有与点源―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的信息,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致使资源配置低效出现的可能。
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关系到交易是否能够顺利进行,而有法可依是监管体系得以有效进行的前提。不同流域、不同地区可根据各地特点制定出《工业点源―农业面源污染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然后根据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逐步完善。传统的点源之间的排污权交易是以政府或者环保机构依法进行监督,其中不乏有些地方出现“权力寻租”现象。点源与面源污染交易中,作为面源污染的农户一方本身就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一旦发生“寻租”行为,将会严重阻碍交易的有序进行,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会严重受损。鉴于此,应建立农户、政府和企业之间相互监督的监管机制。惩治措施要严格,使排污权交易中三方都能按照规定合理行使权力与义务。
五、结语
[关键词] 善意取得 盗抢物 冲突 法经济分析
一、从盗抢车连环买卖合同纠纷案说起
2007年5月起,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先后以(2007)东民初字第644号、第808号、第999号案受理了同一盗抢车(赣A/B7000,原为JB8885)为交易对象的连环买卖合同纠纷案。2003年该车在江苏被盗后进入江西,取得了“合法的行驶证”,先后连环交易了7次,涉及8个合同当事人、两家汽车咨询中介与挂靠公司。2006年底,最后一手买主去车管所办理年检手续(此时全国车辆信息已联网),被确认该车有“被盗抢”嫌疑而暂时扣留。
最后一手买主即针对其前手提讼,从而引发了该连环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了便于查清事实、节约诉讼资源与诉讼成本、实现司法公正,法院将三案件合并审理,8个当事人和两家中介公司同庭诉讼。当时,由于未生效《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与长期司法实践中对盗抢物态度的较大差异,经法院与多方努力大家达成和解协议,最后一手买主支付的21000元车款,由其自己承担10000元的损失,其他七个合同当事人按对该车的使用时间长短来分担另外11000元损失,即七人凑足11000元付给最后买主,其他损失由该买主自己承担,两中介公司退还其对8个合同当事人所收取的中介费用。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生效,物权法司法解释也出台在际,本案对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解释与适用提出了新的实际难题:
1.从客观上讲,该车始终是“盗抢车”;但在法律上讲,准确地说,该车盗抢案有罪判决生效前,或“合法证照”被依法注销前,因信赖该“合法证照”的善意买受人,对该车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所有权;概而言之,善意购买了带有国家颁发“合法证照”的“盗抢物”,适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广而言之,“善意取得”制度是不是不能适用于所有客观上的“盗抢物”,即凡是“盗抢物”,无论何时、何种情况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二、由“盗抢性财产”到“合法性财产”的途径
当财产因盗抢的方式脱离所有人或合法持有人后,该“盗抢物”流转到他人手中,该物从何时、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改变其“盗抢性财产”之名,而获得“合法性财产”之名,即他人可以对该物拥有合法“所有权”,从物权的“公示性强弱”和相关因素来考虑,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
1.传统善意取得制度。大陆法系很多国家都立法确认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此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司法实践中都视不同情况,不同程度地认可与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协调“财产归属安全保护”与“财产流转安全保护”的冲突。传统理论中“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亦称即时取得。在“财产归属安全保护”与“财产流转安全保护”的冲突中,视具体情况适用“善意取得”制度。(1)无偿地从无权转让的占有人处取得他人财产,不适用该规则。(2)合理的有偿并善意地从无权转让的占有人处取得他人财产时,又分两种情况:①如果占有人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获得占有的,例如借用、承租、受托保管等,则适用该规则;②如果占有人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获得占有的,例如拾得遗失物、盗窃他人之物等,一般不适用该规则。但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善意第三人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示性,即使是盗抢物、遗失物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可见,“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有三个条件是:A、合理的有偿,B、善意,C、无权转让的占有人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获得占有的[注:主要是加强所有人选任托付自己财产的当事人(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等)的注意义务与责任];或者是A、合理的有偿,B、善意,C、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示性[注:主要是对公共市场的交易安全给予足够的保护]。因此,盗抢物要从“盗抢性财产”转化为第三人的“合法性财产”,其条件至少有三:A、合理的有偿,B、善意,C、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示性[注:主要是对公共市场的交易安全给予足够的保护。
2.强社会公示易。本文所指“强社会公示易”是指,第三人善意、有偿地在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购得财产,并且购买时信赖该财产所附有的国家机关颁发的“合法证照”而进行的交易,或者第三人通过拍卖市场竞买财产的交易。(1)前文盗抢车连环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数个后手买受人都是有偿、善意地在出卖同类物品(二手车)的公共市场上进行交易,并且购买时信赖该车所附有的国家机关颁发的行驶证等“合法证照”,该交易符合“善意取得”的前两个条件“合理的有偿”、“善意”,不只符合第三个条件“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示性”,而是通过“合法证照”具有“最强的社会公示性”。因此,尽管从客观上讲该车始终是“盗抢车”,但在法律上讲,该车盗抢案有罪判决生效前,或“合法证照”被依法注销前,因信赖该“合法证照”的善意买受人,对该车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所有权;并且,基于对国家权力社会公信力的维护,和对市场交易安全的起码保护来讲,该强社会公示易应当适用传统的“善意取得”规则。(2)稍展开论述,物权法第106条突破传统的“善意取得”规则,将“不动产”也纳入其中,有学者认为不妥。作者在律师实务中所遇一“不动产”强社会公示易案例能证明该立法的科学性。南昌市张某有四子女,长子与儿媳王某和其共同生活,其他三子女在农村生活。张某与其长子先后过逝,王某即通过假公证证明张某只有一子等公证手续,将张某名下的一商品房过户到了自己名下。不久,王某将该房买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尔后,李某又将该房买给了刘某并办理了过户。2006年,该房要被政府拆迁,此时其他三子女发现后即来主张权利。该案中,对于李某、刘某是完全有理由适用“善意取得”规则的,其不动产交易都属于强社会公示易。(3)拍卖市场是国家通过拍卖法进行特别规制的交易市场,其交易属于强社会公示易。首先,要向社会进行拍卖公告,公告对于盗抢物的所有人、潜在竞买人都是公开的,在拍卖交易前,所有人完全可以依法行使追及权。其二,买受人完全有理由基于拍卖公告而信赖该财产状况的真实合法。因此,经过拍卖而成交的买受人完全有理由适用“善意取得”规则,无论标的是盗抢物、还是不动产。
3.国家行为。盗抢物被国家机关追缴后无法找到所有人归还,而通过拍卖等交易形式流入市场,其买受人毫无疑问可以获得无可争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无权追及。其原因在于公示性,更在于国家权力使然,无须赘述。
总之,盗抢物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他人所合法地拥有其“所有权”。何时、何情况下可拥有,在于立法对“财产归属安全保护”与“财产流转安全保护”的科学、合理权衡。
三、全盘否定“善意取得”适用于“盗抢物”的欠科学性
1.传统法理分析。“善意取得”源远流长,产生于罗马法时期,其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或者说是实现“财产归属安全保护”与“财产流转安全保护”冲突的协调,其实质是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护。再者,如果像前文所述的强社会公示易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其后果不但是市场交易安全没被合理地保护,而且国家权力的社会公信力会受到质疑。相应地,物权法第21条确立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赔偿责任”,大大地加强了其登记的社会公信力,也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健全了制度保障。事实上,为了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保护私权、规范公权,公证法也应类似地设计“错误公证赔偿责任”规则。
2.法经济分析。从法经济学视角来看,如果不用“善意取得”规则保护第三人的正当利益,第三人为了确保自身交易安全,要么交易前必须事先花费不必要的成本去进行市场调查,对于强社会公示易来说该调查更困难、更费成本,显然其后果是徒增社会市场交易成本,妨碍市场繁荣;当财产经善意第三人流转交易多手后,像前文盗抢车连环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成本总和已远超过争诉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其后果是徒增社会诉讼成本、浪费诉讼资源,浪费社会财富。另外,如果像前文所述的强社会公示易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其后果是把原所有人“防范财产被盗抢的成本”即控制犯罪的成本,无端地放大化地转嫁给了数个善意第三人,也即社会,这样不利防范与控制犯罪的发生。
3.立法过程分析。物权法草案曾以第112条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即对“盗抢物”有条件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最终因少数人大代表反对而被删除,原因之一是不利于公安刑事执法中追缴赃物、查清犯罪事实。作者认为,该原因不是真正原因,该原因也不成其为“原因”,该问题在其他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国家同样存在,也同样被较好地解决。何况,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曾规定“(六)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1987年3月10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第六节“追缴赃款赃物”第八十五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如果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当将赃物无偿追回;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失主的,应当由犯罪分子按实价赎回原物归还失主或者赔偿损失;犯罪分子确实无力赎回的,可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以上规定其实已部分地认可了“善意取得”规则。并且,任何财物作为证据,其关键在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而不在于该证据作为财产归谁所有。可见,长期以来,对赃物(包括盗抢物)的处理,我国上述法规已有较科学的处理办法。而二十一世纪的物权法,相比之下却显得相形见绌。从立法心理学上分析,对于没有“善意取得”制度相关法律知识背景的人大代表而言,从直观感性讲“自己的财产被盗抢后,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其所有权”确实很难接受、令人费解。该观念是个体的、局部的,相反试想“自己以强公示易方式购买的财产却被以‘盗抢物’嫌疑追缴”,是不是同样很难接受、令人费解。作为一部法律,一经生效,其影响是宏观的、全社会的,因此从社会理性而言,“善意取得”制度理应慎重运用,全盘否定“善意取得”适用于“盗抢物”是极不科学的。
四、对物权法“司法解释”的建议
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了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其条件有:受让时善意;合理的价格;已经登记或已经交付。立法删除了草案第112条对“盗抢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从前文理性分析来看,我国法学理论界、司法实践中以及相关法规都不同程度地认可或适用着“善意取得”制度。尽管物权法草案第112条被删除,但物权法本身也未明确规定客观上的“盗抢物”绝对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起草司法解释时,应当吸取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有益成果,科学而严谨地对待以下“盗抢物”的流转交易情形,即强社会公示易:
1.第三人善意、有偿地在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购得财产,并且购买时信赖该财产所附国家机关颁发的“合法证照”而进行的交易;
2.第三人通过拍卖市场竞买财产的交易。
参考文献:
[关键词]供电企业;私人定制;交费满意度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9-0281-01
一、实施私人定制是公司提升供电服务的必然选择
1、国网省公司要求实现差异化服务的需要
国家电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大力推进“两个转变”,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全面创先争优,各项工作亮点纷呈,成效卓著。公司继续保持国家电网公司综合管理标杆单位,位列全省企业百强榜首。山东省电力公司大力拓展交费渠道,不断创新交费方式,建设应用了银行代扣、社会化代收等传统收费方式与电费充值卡、手机支付、网上支付、有线电视等新型交费方式相结合的立体化交费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城市“十分钟交费圈”,基本实现农村交费“村村设点”的拓展目标。实施“私人定制”差异化服务有助于电费缴纳渠道的推广,有利于保障电费的及时回收。
2、提升营销工作效率、保障电费回收的需要。
莱芜公司在电力营销服务工作中,不断对现有工作进行自查自省,改进现有的营销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鉴于目前城市客户交费等待时间长,交费渠道不畅;农村网点少交费难等问题。从各种交费方式的应用情况来看,广大客户对新型交费渠道知晓度、认可度、应用率不高,影响了新型交费方式的应用效果。因此,不断创新,为客户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交费渠道,通过细分客户群体,建立差异化交费需求方案,并通过多种宣传内容、宣传方式及宣传渠道,成功构建差异化电费交纳服务体系,实现交费服务更具针对性,交费推广更具实效性,网点布局更趋合人性化。让客户真正体验到电费交纳的方便、快捷、高效,提升客户满意度。
二、电力服务“私人定制”的主要做法
1、建立风险防控机制,保障私人定制
智能用电业务平台为 “私人定制”提供决策依据。莱芜公司目前采用智能互动服务平台,通过多功能书写台、智能业务柜台,运营监控系统和排队叫号管理,将原来众多独立运行的设备集成在一起,使业务可以在多个设备间流转,实现营销服务由“以业务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转变。给客户带来了全新的服务体验,实行了一项重要的技术革新。对私人定制各项指标数据进行定期检查,制定月巡视、周巡视、日检查等定时巡检制度,及时发现对策实施过程中的各项隐患并及时解决问题,排除干扰。
2.根据不同客户需求,细分客户群体
为了最大程度了解客户需求,利用智能业务平台数据统计,并进行数据分析。综合各项数据,可以得到不同客户对缴费方式等供电服务的需求区别,例如不同年龄段电力客户对新型缴费方式的利用程度。除年龄段外,电力客户的学历水平、从事职业、月收入水平等方便均对其缴费需求有影响。分析出不同客户的缴费需求的不同,并有针对性地提供电力服务,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客户满意度。
3.多形式培训,全方位提升私人服务水平
针对不同工作岗位,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活动。聘请专业人士进行讲座,开展窗口单位礼仪培训、核算单位电子化对账系统培训等专业性学习。利用“班组大讲堂”与“车间大讲堂”相结合的模式,巩固本班组专业技能的同时,加强不同班组之间的沟通合作,使得班组成员的业务知识不仅仅限于本班组日常业务,而对全部业务流程有着整体了了解,更好地答复客户,满足客户不同的要求,更好地推进私人定制服务进程。
4、推广电力客户信息卡,私人定制随身带
为客户量身定制用电方案,按照“一户一卡”的原则,印制方便携带和保管的保电服务卡,将保电责任人的联系方式统一印制在服务卡上,方便客户快速报修、咨询用电方面的问题。卡正面喷印了客户姓名、客户编号以及对应的条形码,背面磁条写入了客户编号,并具有以下的优点:(1)功能集成。客户信息卡集缴费识别、用电信息查询功能于一身,真正实现了“一卡多用”,避免了电力客户多卡携带的不便。(2)高效快捷。信息卡的使用提高了柜台人员的工作效率,减轻了工作压力,并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电力客户的业务办理等待时间,实现了供用电双方互赢。(3)信息互动。扫一扫信息卡背面的二维码能与从95598网站查询用电信息、电费电价政策等等。
5、特殊客户专人服务,私人定制如影随形
(1)落实私人定制管理模式,选拔业务最为精练的员工担任VIP客户经理,与每位VIP客户建立联系,使得每位VIP客户都有专人专责,便于客户的问题第一时间得到解决。
(2)窗口服务到您家。建立“爱心彩虹服务档案”。针对特殊客户,全方位满足供电要求。莱芜公司针对全市范围内孤寡老人、行动不便客户、退伍军人、烈士家属等客户建立了特殊服务档案,并定期进行上门服务。针对“五保户”等相关电力优惠政策,考虑到特殊客户行动不便,在取得客户授权后,对其进行上门办理,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需求,为其提供贴心的供电服务。
6.有序计划管理确保“私人定制”落实到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司“你用电,我用心”服务理念。全方位促进“私人定制”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莱芜公司制定相应的对策落实计划表。对相应的措施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追踪其落实情况,并划分节点,限时办理。以保证全部私人定制措施切实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三、“私人定制”管理实施效果
1、私人定制服务方式实施后,客户的服务需求均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供用电双方的角色由之前的客户提出要求、供电公司被动服务,服务转变为现在的供电公司发掘客户需求、主动提供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极大地拉近了双方的距离,增进了互相的理解。自私人定制服务方式实施以来,共发生营业服务类投诉0起,业务类属实投诉0起。
2、提升了新型交费方式使用率。实施客户交费差异化服务之后,公司离柜交费比例由年初96.1%提高至100 %,在山东公司名列前茅。各种新型交费方式占比也有了明显提升,大大缓解了柜台的收费压力。
3、电子化缴费比率显著提高。从智能用电服务平台统计数据可以看到,自私人定制措施实施后,电子化缴费比例已经上升到73.43%。减少了现金流通的中间环节,保证了供电公司和客户的资金安全,同时减少了投入自助设备和增设社会化代收网点带来的成本。
4、有效促进了电费回收工作。差异化交费服务的实施,使得客户能及时了解自己的电费消费及缴纳情况,有效推动客户交费相关难题的解决,电费回收率持续保持100%。
5、客户满意度不断提高。私人定制服务实施后,通过营业厅互动服务平台,我们对营业厅办理的客户进行数据评估,客户的非常满意度评价是100%。
6、公司对外形像提升。私人定制服务实施后,对附近小区及到营业厅办理的客户进行问卷调查,客户普遍认为莱芜公司的私人定制服务为客户提供了极大地方便。100%的客户对我们的工作表示了肯定并在客户满意度选项处选择了“非常满意”,并有56.73%的客户希望私人定制服务在持续推进的同时能够进一步挖掘客户需求,将客户群体再细分,提供更加贴心的供电服务。
7、获得社会的广泛肯定。私人定制实施以来,省公司领导非常重视,多次前来莱芜公司进行视察指导工作,并对我们的工作表示了肯定并表示“莱芜公司的私人定制服务模式值得推广”。2014年,共接待泰安等市供电公司兄弟单位参观学习12次,莱芜市政府视察3此次、莱芜市窗口单位参观学习7次。
参考文献
【关键词】美国;排污权交易;启示。
一、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本政策。
(1)补偿政策(Offset)。补偿政策是指以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来抵消另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增加量或新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指允许新建、改建的污染源单位通过购买足够的“排污削减信用”,以抵消其增加的排污量。该政策将未达标地区视为一个整体,允许有资格的新建或扩建污染源在未达标地区投入运营,条件是它们从现有的污染源购买足够的“排污削减信用”;其实质是通过新污染源单位购买“排污削减信用”为现有污染源单位治理污染提供资金。(2)气泡政策(Bubble)。气泡政策是指允许现有污染源单位利用“排污削减信用”来履行州实施计划规定的污染源治理义务。所谓气泡,是将一个工厂的多个排放点,一个公司的下属多个工厂或一个特定区域内的工厂群看作一个整体或“泡泡”。在泡泡的内部允许现有的污染源利用其排污削减信用增加排放,而其他的污染源则要更多地削减以抵消排放量的增加。(3)净得政策(Netting)。净得政策是指只要污染源单位在本厂区内的排污净增量(“排污削减信用”也计算在内)并无明显增加,则允许其在进行扩建或改建时免于承担满足新污染源审查要求的负担。该政策允许污染源厂区内无论任何地方得到的“排污削减信用”可以用来抵消扩建或改建部分所预计的排污增加量。(4)存储政策(Bank-ing)。存储政策即排污银行政策,是指污染源单位可以将“排污削减信用”存入当局授权的银行或机构,以便在将来的气泡、补偿和净得政策中使用该“排污削减信用”。美国的许多州和地方机构已正式建立了排污权存储体系,有些地方建立了非正式体系。并且,美国管制者规定各州有权制定自己的存储规则,但其制定的规则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即规则应指明存入的“排污削减信用”的所有权、所有者的资格、管理发放、持有、使用“排污削减信用”的条件等,规则还必须与《清洁空气法案》中为取得合理的逐步发展所提出的要求保持一致。
二、对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评析。
从实践来看,美国自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后,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排污权交易市场活跃,以二氧化硫许可交易为例,交易次数由1994年的仅215起猛增到2001的17800多起;环境效果良好然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美国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排污权交易中的公平问题。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可能会给交易制度之前的不同企业会带来不同的影响,甚至有可能无意中奖励了之前不遵守规定的排污厂商,而使许多先前十分支持官方机构的企业认为不公平,从而打击了他们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二是排污权交易中的投机行为。在美国,对参与排污权交易的人员没有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进入交易市场购买排污权,然后将其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卖出。
三、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尽快建立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国家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虽然提到了排污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尚无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为了使排污权交易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政府应尽快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立法的研究,必须建立起相关配套的法规及程序。(2)严格总量控制制度。排污总量控制是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基础。理论上,排污总量的确定应当根据环境容量来确定,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形势,很难一下子按环境容量标准来确定排污总量,只能结合政府的污染控制目标,治污技术水平,以及长远的代际可持续发展目标,制定递减的目标总量,确保环境质量的逐步改善。(3)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市场的主导地位。政府也应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将工作重心由直接的行政控制转变到努力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为市场服务上来。(4)建立排污权交易激励机制。为了刺激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活跃,政府尽快建立起排污权交易的激励机制。例如,对积极削减排污总量并积极出售排污指标的企业,政府应从税收、技术、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并保证在其重新需要增加排污指标时以优惠的价格向其优先提供等:在排污权交易不活跃的情况下,政府应购买富余的排污权,以保证并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等。
参考文献。
[1]泰坦伯格。排污权交易污染控制政策的改革[M].北京:三联书店。1992.
[2]吴健。排污权交易———环境管理容量管理制度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大出版社,2005.
关键词:乘客满意度;模糊评价模型;服务质量
中图分类号:G35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劳动力流动的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大,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城市人口数量的增加给城市交通运输造成了巨大的压力。烟台公交相比同等经济水平的城市,服务质量比较差,本文期望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调查得到乘客满意度,并提出相应的意见。
1.研究方法
在具体的方法和技术上,选择几个不同跨不同区域的公交路线进行问卷及走访调查,运用Excel、Matlab软件,结合判断矩阵和模糊综合模型,分析影响乘客满意度的影响因素。
2.调查线路选定
2.1烟台公交发展状况概述
烟台拥有5个公交公司,公交线路总量有76条左右,据烟台公交网站官方数据表明,截止2012年年底,市区公交客流量由2001年底的1亿多人次,增加到2亿多人次,市民出行公交分担率也由2001年的13.3%,上升到20.6%,目前市区全日集散乘客5000人以上的公交站点已达26个,全天单项流量1万人次以上的路段多达近90个、2万人次以上的将近30个[ 此数据来源于烟台公交总公司网站]。
烟台公交最突出的问题是交通拥堵,近几年烟台私家车的数量每年都以50%的速度增长,连续增长三年,机动车保有量达160多万辆,而烟台在城市的规划方面没有达到疏散客流、快速通行等目的,市中心周边、大学城异常拥堵。
2.2调查路线选择
样本选取主要依据具有一定的覆盖面、兼顾不同类型、样本量尽量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等原则,结合烟台公交线路网的特点,主要选取17路、567路、49路、86路、27路、210路,六条线路。
这6条线路各具有一定代表性,经过闹市区、郊区、商业区、居民区、校区、大型劳动密集型工厂等;运行时间1.5小时到2.5小时不等;长短路途兼备;跨区域运行。
3.调查实施
印制问卷200份,全部发放,回收187份,有效率为93%。根据统计学数据分析中对样本量的最低要求,每条线路问卷数量在33份左右。
调查时间的选择:在时间段上主要分为高峰期、平峰期,工作日、双休日;这两大时段会明显的影响乘客的心理感知程度,因此,在工作日和双休日都进行了调查,在调查时主要选取工作日的上午7:00――10:00,下午4:30――8:00和周末的上午9:00――12:00,下午4:00――9:00进行问卷调查。
调查地点选择:根据调查需要,考虑到调查样本覆盖的广泛性特点,将每条线路的调查地点都选择在公交车上以及人流密集的集散地,保证样本乘客属性数据的代表性。
4.调查结果
4.1样本乘客属性结果分析
6条线路的男女乘客比例基本维持在1.5:1的比例。在年龄分布上,6线路都呈现出年轻化,16岁至35岁的基本占总人数的70%-80%左右,尤其17路客车,达到90%。乘客月收入在2000-3000元的占各条线路总人数约为60%-70%,说明大部分乘客月收入集中于这一层次。在乘客职业方面,17路、567路以学生群体为主,210路、27路、86路则以技术人员或普通员工为主。乘客出行目的中,6条线路17、567路以娱乐购物为主,27、210、49、86则以上班或回家为主。
从上述数据可以分析得出以下主要信息:首先调查的六条线路中男女比例比较适中、月收入高低分布基本平衡、乘客职业分布较广泛、出行目的、乘车频率、候车时间比较均匀,这些结果将有利于后续数据分析的继续,比较具有代表性。其次,在六条线路中,17路在样本乘客年龄分布、月收入、职业属性情况,567路在候车时间、职业属性方面与其他相比差异较大。另外还可以得出乘客年龄、月收入、出行目的、职业属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在候车时间上,6线路中49路候车时间平均最长,210路候车时间最短。
4.2样本乘客满意度测评结果
根据样本乘客满意度结果汇总,主要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乘客对烟台公交的总体服务满意度不是很理想,与其他同等发展水平城市相比有一定差距;第二,27路、49路、210路为代表的三条线路,综合评价结果较差,其重要影响因素在于第8项――拥挤度;第三,6条线路中,大多数影响因素的评价集中于一般与比较满意之间,而很少有达到比较满意的程度。
4.3各条线路间的综合分析
210路运行的路线都集中于开发区且经过比较多的劳动力密集型的工厂,所以乘坐210路的乘客对210路需求量比较大,但210路可能在数量上依然无法达到需求。
通过对比乘客属性,567路样本乘客主要以学生群体为主,因此笔者猜测满意度水平的高低与公交乘坐的主要群体有正相关关系,对于学生这一群体来说,接触到其他交通工具较少,比较感较低,这也是影响评价结果较高的原因。
相比较,笔者认为线路的差别是造成17路与567路综合评价结果差距较大的主要原因。
49路与86路相比,乘客的月收入与乘车时间差异较大,说明乘客的经济条件对乘客满意度评价会有较大的影响。
5.建议
5.1发展策略
针对调查结果和原因的分析,主要从优先发展公交的政策体系、法规,推进公交基建,智能化水平的宏观层面提高烟台公交服务质量,全面提升烟台公交的速度、质量、效率。
5.1.1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烟台属于中等二线城市,在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全市六区常住人口为222.78万人,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数量决定了烟台比较适合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尤其是公交系统的进一步完善发展。优先发展烟台公共交通必须要靠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等政策在土地、资金、技术等需求方面提供绝对保障。
5.1.2整合资源,完善公交服务体系
通过上述的分析,烟台的公交存在区域发展不均衡的情况,资源配置不合理,各区常规公交网络体系存在不足,要进一步完善各区常规公交网络体系,调整站牌之间的距离,合理发挥站牌与公交枢纽的作用,并进一步发展慢行公交体系和快速公交体系,形成多元化的公交服务网络,促进一体化公交服务。
5.1.3推进公交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是提高公交服务质量的基础条件,烟台在公交基础设施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公交站牌、公交场站、公交车运载量、公交车道等的建设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果在这几方面能够进一步完善的话对满足公交营运的实际需要,支撑公交网络的合理布局,促进公交多模式、一体化格局的形成有积极作用。
5.1.4推进智能公交体系的发展
将先进的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数据通讯技术、传感器技术、电子控制技术、自动控制理论、运筹学、人工智能等有效运用于整个公交体系的服务、管理和控制,提高公交车的机动性和安全性,增强对突发事件的迅速反应能力。建立一系列智能信息系统,包括大范围、全方位发挥作用、实时、准确、高效的运输综合管理调度系统、公交乘客反馈及信息系统、路网流量信息系统、公交车内部信息系统等,使之构成一个信息网络,彼此共享信息的输入和输出,互相予以整合,形成动态公交车运行体系[[[] 欧阳陈海.吴海燕.张宇.北京公共交通――通勤出行者满意度研究.道路交通与安全[J].2007(10):38
]]。
6、结语与展望
本文在利用模糊综合模型的基础上,分析影响烟台公交服务评价水平的因素,并从原因分析入手,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由于调查的局限性以及专业知识水平的限制,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在乘客满意度调查调查的样本量选取较小,可以选取更有代表性,且覆盖人群更广的样本来做分析会有更好的效果;在指标模型参数的标定上,也同样需要更大样本量来获取更加精准的标定值;在调查实施阶段,高峰期、平峰期,工作日、双休日没有很好的均衡开,可能会对样本结果造成一定误差。这些都是今后努力的方向,将在下一步的研究中去不断完善。
一个城市公交事业的发展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分不开的,城市公交的发展也是循序渐进的过程,期待烟台公交事业不断地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