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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培养计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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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培养计划

第1篇:法务培养计划范文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汽车与交通学院 天津 300222)

摘要:随着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对操作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处于不断提升与发展变化之中。目前,我国职教师资队伍的素质尚不能适应未来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因此,思考和研究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契机,以满足社会需求为依据,以培养能力和技能为主线,以校企合作为基础的一体化教师队伍的培养、聘任和管理机制就成了职业院校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 :职业院校;一体化教师;培养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4)01-0065-03

职业教育承担着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现代生产技能的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的光荣使命。随着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区域经济的发展和行业技术的升级,各行各业对具有一定操作技能的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发展变化,而且需求量越来越大。职业院校肩负着培养既懂理论知识又掌握专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的重任。这就要求职业院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重视传授理论知识,更要注重理论结合实践。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职业院校拥有一支能够将“课本理论”与“企业实践”有机融合的能文能武的一体化教师队伍。所以,建设一支满足职业院校教学要求的一体化教师队伍也就成了职业院校的当务之急。

职业院校一体化教师的基本要求

一体化教师应擅长将专业理论知识教学和专业专项操作能力教学融为一体,并善于将企业实际生产、管理过程和社会核心能力的教学贯穿于其中。一体化教师应该具备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专业操作、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专业研发和工程实施、实训设备改造和开发、实验实训室建设和改造、专业开发、项目课程和教材开发等方面的能力。

职业院校一体化教师培养现状

总量和比例偏低 目前,从全国职业院校的整体情况来看,真正既懂理论又懂实践,能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的一体化教师总量和比例都严重偏低。

来源途径单一 目前,职业院校引进师资的途径无外乎到相关高等院校招聘、职业院校优秀毕业生留校以及招聘引进企业高技能人才。到高校招聘的应届优秀毕业生年轻、有活力、理论知识扎实,但他们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相对较弱、教学经验不足。这种“从校门到校门”的教师,大凡遇到职业院校授课内容与实践结合比较紧密的情况,问题便凸显出来。比如,汽车故障诊断课程,不少年轻教师自己从未到过企业,也从未进行过实际的汽车保养及维修,讲课只能是照本宣科,授课效果可想而知。因此,这部分教师必须经过较长时间的企业实践才可能成为一体化教师。留校的优秀毕业生在职业院校里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作为职业院校培养的人才,他们对学校的感情与信任比一般教师要强烈得多,他们对学校的教学、环境以及管理等一切都了如指掌,他们非常容易进入角色。然而他们也有诸多不足,如工作经验不足、专业理论的深度及广度不够、真实企业锻炼缺乏等。当前,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一些职业院校引进了符合教师要求的企业高技能人才作为专职或兼职教师。他们中很多人理论造诣较高,有多年的企业实际工作经历,对企业的技术、技能、环境、管理、文化等非常熟悉,他们的专业经验、专业技能水平是普通职业院校教师难以具备的。应该说,这部分人才是现阶段职业院校一体化教师的中坚力量。

一体化教师培养的误区 当前,很多职业院校的一体化教学是由不同的理论教师和实训教师分别承担,二者之间很难做到有机融合。这样的结果是容易形成教学“两张皮”现象。真正意义上的一体化教学就是将理论与实践合二为一,即与课程相关的所有理论与实践授课内容均由一位教师担任,这对理论与实践的有效结合、融会贯通是至关重要的。

职业院校一体化教师的培养途径

构建面向企业工作岗位需要的人才培养体系,是职业院校教学改革的核心任务。职业院校应围绕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目标,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契机,以社会需求为依据,以培养能力和技能为主线,以校企合作为基础,选拔和培养一体化教师队伍。这样才能保证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质量,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建立校企“双赢”合作机制,激发企业参与职业院校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是根据企业需要,及时调整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计划,开发符合企业实际岗位能力要求的课程体系;二是为企业培养能为企业所用的优秀毕业生;三是职业院校要心系企业,为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如帮助企业培训员工,进行员工学历提升,与企业一道进行项目研究等等。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校企合作为基础,校企共议“一体化”教学体系 职业院校要在行业企业及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对学校各专业所对应的职业工作和职业教育状况进行分析,对岗位工作性质、任务、责任、相互关系以及任职工作人员的知识、技能和条件进行全面和系统的调查分析,召开实践专家访谈会,确定典型工作任务,将教学课程与工作任务融为一体,以此作为课程教学的重要依据。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校企合作为基础,校企共建一体化教师队伍 (1)校企共同研究制定一体化教师标准,并制定相应的认定、颁证制度。(2)校企合力加大教师培养培训力度,提高一体化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要制定和实施一体化教师国内外考察、企业实践等发展提高的计划举措。要鼓励一体化教师定期或不定期地到企业、生产一线见习和实践,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拓宽视野和调整知识结构,使自己的知识储备能够与社会及行业发展同步。要针对每位一体化教师的不同特点,设定不同层次的培养培训目标要求,采取达标过关的办法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邀请有关专家和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举办培训,开展技术指导,开阔教师视野,促进一体化教师综合素质以及专业水平的提高。要建立职业院校一体化教师培养培训考核评价制度,将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等有关情况作为教师的聘期考核指标,并与教师的职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钩。(3)建立严格的一体化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制度。认真制定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的计划,分层次、分类型、分阶段组织教师到企业实践。要求教师带着任务去学习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充分了解企业的现代生产和管理过程。

引入激励机制,提高一体化教师的待遇 我们应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和完善一体化教师激励政策,使更多企业单位符合教师条件的技术人员愿意进入学校从事教师工作。例如,德国的职业教育之所以师资充足,是因为其职业院校教师工资高、福利好,享有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种待遇,同时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因此,政府和职业院校有必要在薪酬、福利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一体化教师的待遇,努力为一体化教师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使一体化教师岗位真正成为专业课教师追求的目标,进而促进一体化教师队伍的建设。

拓宽职业院校教师引进渠道,广泛吸引企业高技能人才充实教师队伍 应创新人事管理制度,使更多企业单位的技术人员进入学校成为可能。(1)建立多元化的职业院校专业教师选聘渠道,实行面向社会、积极开放、灵活多样的教师招聘方式,广泛吸引具有工作实践经验、符合教师资格要求的优秀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一体化教师。(2)要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注重技能型紧缺教师的引进和储备。(3)要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多渠道从社会上特别是企事业单位聘请在职、离职待岗或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承担专业课或实习指导教学任务。

加强一体化教师队伍的督导及考核管理制度建设 一要对职业院校教师的技能提高进行目标管理及考核。根据情况,给每个教师定一个技能提升目标,确定达到的时限,并进行实时跟踪考核,从制度上促使教师去学习和提升,从而培养出更多的准一体化教师。二要建立完善的职业院校一体化教师听课、评课制度,促使已有的一体化教师进一步提升和完善自己。三要设立职业院校一体化教师荣誉称号,如“优秀主讲教师”、“教学名师”等,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及精神鼓励,使优秀的一体化教师成为职业院校教师成长的目标。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以及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企业对生产一线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综合知识与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教育方法已越来越不适应职业教育的发展,一体化教学势在必行。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的一体化教师队伍是进行“一体化”教学改革的前提。因此,不断探索一体化课程建设和一体化教师培养新途径是培养高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保证,是职业院校当前的重要工作,也是现阶段职业教育改革的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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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法务培养计划范文

关键词:企业法务;人才培养;课程设置

企业法务一般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管理法律事务,对各种经营行为进行法律审查,预防法律风险,处理法律纠纷的职位以及受雇于该职位的人员和这些人员构成的职业群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推进,依法治企已经逐步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理念日益深化。近些年,法律职业中企业法务这个新兴的岗位悄然诞生,并迅速成长,这需要大批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法务人才。企业法务人才以企业合规经营为己任,以预防纠纷产生为目的,在知识结构、能力素质、思维方式等都与传统的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司法法务人才不同。我国高等法律教育应该积极回应市场需求,从企业法务岗位需求出发,探讨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模式,是高等学校在一定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指导下,为实现培养目标而设计的知识、能力、素质体系以及为实施这一体系而采取的活动方式。这里包括两部分:一是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所制定的实施人才培养活动的具体方案,是对专业人才培养的逻辑起点、培养目标与规格、内容与方法、条件与保障等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描述和设计;二是为全面落实培养方案而采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

一、设计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明确企业法务工作者与法官、检察官等狭义法律人的区别。法官、检察官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代表国家依法承担着定分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重要职责。社会对他们的职业操守、专业能力等都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一直把他们当作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法律的守护神。以法官为例,其职责的本质所在,是其应当公正,即不偏袒某一方,不主动介入事物,不主动行为,而是只对向他提出的案件加以决断。而企业法律工作不同,法律工作者作为企业内部人员,立足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企业法律人首先是企业人,企业法务部门是企业内设部门,是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的管理部门,而不是国家派出部门。因此,企业法律人员在处理有关问题时不能仅仅追求公平、正义,而是应当以在合法前提下实现企业最大利益为追求,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应实现企业管理层期待的协助企业应对突破经济法规模糊地带的事业经营挑战。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法务工作者的特点。第一,信仰法律,但不应只提示风险,更要为企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第二,追求正义,但不应仅追求公平正义,更要切实维护本企业的利益;第三,崇尚秩序,但不应仅遵循现成的法律条文、惯例、先例,而要有能力在法律模糊地带创新性思考,为企业解决经营中的问题。其次,改革培养方案专业课程设计路径和方法。长期以来,我国法学专业的专业课程设置一直是以14门到16门核心课程为中心,即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程设置是以部门法为导向,设计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这种以部门法为导向设计的培养方案,根本无法满足企业法务的职业岗位需求。我们可以借鉴加拿大CBE(CompetencyBasedEducation)教学思想,即“在充分研究职业岗位人才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学生从事这一职业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基本素养为核心的教育思想”。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设计,应该以企业法务职业岗位为出发点,运用DACUM(DevelopingaCurriculum)方法进行工作分析,明确企业法务人才应具备的知识、能力、素质,在此基础上设计课程体系,确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形成在法律人统一框架下的“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再次,调整课程体系,突出企业法务人才培养特色。课程体系是由教学的基本科目按照一定的逻辑程序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它是教学内容的核心组成部分,决定着学生的知识结构,是培养学生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手段与媒介,也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考虑到企业法务管理的学科属性,在设计课程体系时,要在法律人才培养框架下,注重法学与管理学的渗透与结合,打破学科相互孤立隔绝的状态,进行跨学科组织课程内容。同时,也要考虑学生人格的完整性、知识的综合性、能力的发展性。遵循课程体系设计原则,结合人才培养目标。

二、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

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可以分为四大模块,即理论知识课程模块、实训课程模块、见习实习模块、社会实践模块。

1.理论知识课程模块

一是通识课程。包括思想道德素养课程(如思想政治理论课类);文化素养课程(如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等);职业素养课程(如专业导论、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类课程);身心素养课程(如心理与卫生教育、体育、军事与安全教育等课程)。二是专业基础课程。根据企业法务岗位需求确定其跨学科的基础课程(如法理学、宪法、法律方法、法学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法律文书写作、法学名著导读、法律职业道德;民法总论、刑法、商法概论、经济法概论、行政法、证据学;企业管理学、经济学基础、企业法务概论等课程);三是专业选修课程。此课程模块中应既包括企业公司治理、对外经营和内部管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物权法、环境法、劳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也包括经济与企业管理课程(如宏观经济基础知识、企业与管理基本知识、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企业市场营销、会计基础、税法、统计分析等课程)。

2.实训课程模块

实训课程模块应按照企业法务岗位技能设计校内模拟操作课程。包括合同的起草与审核实务、商务谈判理论与实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实务、企业案件管理与实务、重大项目管理与实务、企业人力资源管控与实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实务等课程。

3.见习实习模块

见习实习模块是结合理论知识和实践课程的学习,按照教学计划到实际单位进行见习及实习。(1)见习。到企业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法院参观,获得企业法务职业的感性认识。(2)实习。分为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综合实习)。课程实习是结合理论知识和实践课程的学习,利用暑期小假期到企业相关部门实习某项内容。例如,学习完劳动法和企业人力资源管控与实务课程,到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实习,学习完合同法、合同管理和合同起草与审核课程,到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实习,课程实习是企业法务职业岗位某一项工作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毕业实习是在全部课程学习结束后,学生结合自己就业去向,自己选择或由学校统一安排的一项综合性实习。通常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的写作相结合。其教学目的是使学生对未来要从事的工作和职业环境有更深入的了解,培养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实习是学生从学校到工作岗位过渡的一个准备阶段。也可以设置“法律诊所”课程代替毕业实习。我们主张有条件的学校建立企业法务模拟实验室,实训模块的课程即课程实习,可以在学校的模拟实验室完成。

4.实践活动模块

实践活动模块主旨是有计划、有组织、有考评地进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包括走出去的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进厂区,普法宣传及社会调查;也可包括请进来的设置每周一讲的法律实践大讲堂,聘请社会兼职教师,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法官、政府管理人员等,讲授他们的工作经验和人生感悟;还可以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开设法律实务放映厅,每周固定时间、地点,放映与专业有关的影视作品和庭审现场。法律人还应该具备语言表达的能力,除在基础课中设置法律文书写作外,我们还可以在大一的两个学期进行讲演、专题辩论等活动。我们主张将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培养方案,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并计入学生所修学分。在教学方法上,应以“案例教学”“问题教学”为主。将学生应知应会的知识点布置学生自学,课堂以分析问题、研讨案例为主,充分运用现代教学手段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总之,通过四年的学习和实践,学生应该能够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企业法务职业伦理原则;在企业管理中,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问题、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企业管理知识;较熟练地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如企业法律咨询、商务谈判、起草合同、审核合同、案件管理等)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有起草企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初步技能。

作者:马秋 单位:大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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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黄胜忠,余凤.企业法务管理的内涵、发展历程及趋势展望[J].商业时代,2014

[7]郭建军.现代法务管理学的体系构建[J].法制与经济旬刊,2014

第3篇:法务培养计划范文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力图通过创新培养机制、强化实践教学和优化教师队伍等方式,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整体转向和全面转型。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以此为契机,结合法学专业特点和理工院校的自身特色,认真思考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尽力从法律职业培养角度,从法律思维养成和法学方法训练上,不断挖掘培养对象的职业发展潜力,以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等复合型、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打造自己的法学人才培育优势。

关键词: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1010406

在高校综合性发展模式下,多数理工院校成为“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以下称“理工院校”),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专业成为其作为综合性大学的重要学科支撑。但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与政法类院校和传统综合性大学相比,在培养经验、师资水平、图书资料、学术积淀等方面,存在先天不足,法学专业知识培训存在缺憾。但法律工作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法律职业者的知识需求,除了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有跨学科的专业知识。且随着科技发展、社会分工细化,相关专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频繁,这使得法律工作者不但要掌握法学基础知识,还要对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新兴科学技术知识也能把握。“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浓厚的理工学科背景,容易为其特色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背景支持,为科技法学、知识产权法务、企业法务人才的培养提供学科支撑,容易形成自己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培育优势。“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更为理工类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契机。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简介

1998年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就强调法律培养的职业性、专业化,将其培养目标定位为“高级专门人才”,要求法律从业人员通过专门系统的培训,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操作技能,形成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信念。且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纠纷的解决不能单靠法律知识,更需要相关领域的学科知识[1]。即法律职业对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单是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更要求社会化;既有着后天训练得来的法律理性判断[2],也有着对更多领域知识的掌握,凭借丰富的社会经验、社会阅历,自由驾驭法律运用,实现法律规范的规范目的和规范价值。但我国目前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脱节严重[3],法科学生的培养过于强调理论性、主张原理研究,忽略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现象;有关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教育教学制度,也由于实施条件不足等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 [4],教育、培训效果并不明显。有鉴于此,2011年12月,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年-2020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从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层面,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做出整体战略性部署,建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以解决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状态,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具有法学知识认知、实践能力操作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律人才 [5],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求

法律职业是一种在经过专门法律训练后、具备娴熟法律技能、具有基本法律职业伦理的人所从事的工作[6]。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向上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性。如何理解该“卓越性”?从字面意义看,“卓越”意指“杰出”、“突出”、“非同一般”。法律学科作为一社会学科,法律本身的知识架构虽然相对独立,但其对应的社会现象却是纷繁复杂、非孤立存在。如金融业务、专利发明、证券业务、法医学、高科技开发和涉外等法律业务,都要求既通法律业务又懂其他专业知识,但能胜任这些跨专业法律业务的法律工作者却极少。也就是说,法律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社会阅历、社会经验。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较注重法律知识的通晓而不注重其他专业知识的灌输;加之法学专业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操作能力较弱,面对实际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是在尊重法律人才培养职业性需求的基础上,强调法学专业学科知识掌握基础上的学科交叉,要求卓越法律人才既掌握法学专业课程本身的知识,也了解与法律事务相关联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甚至工学、理学等领域的知识;具备法律职业技能,掌握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在内的法律操作技术;富于法律人的法律理念、伦理修养[7],拥有法律正义感、职业伦理观念、法律担当精神和勇于创新、不断探索意识,展示出较强的法律职业发展潜力,能够在未来社会中妥善处置不断涌现的各种社会纷争,以较强法律实践运用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复合性和职业性。

二、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一)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以其深厚的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和管理学背景,有着工程学、工学、理学和经济、管理类学科的资源优势,加之注重实验教学,强调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顺应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应用性、职业性的培养需求。若能有效弥补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学氛围不足的缺憾,积极借助理工院校实践性强的培养特色,以规范化操作的模式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以高校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互聘制度、互训模式,从锻炼校内教师实践运用能力和提升校外教师理论功底的角度,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并落实法学实训教学环节,随时为学生实践能力训练提供操作平台,定将为单一模式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更为广阔的领域。理工院校的科技背景、实验特色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

(二)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定位

理工院校法律人才的培养,可以考虑其理工优势、科技特色,将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科技服务、企业管理、基层事务处理有效结合起来,借助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通过“法律+管理”、“法律+经济”、“法律+科技”等模式优化课程体系,以法律外部知识供给拓宽专业面,打牢专业适用基础,培养专业适应能力,在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课程结构优化等方面整体优化、提高素质、提升适应力和竞争力,注重“复合人才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等 [8],形成自己的学科培养优势。

具体而言,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专业性、卓越性、复合性,可围绕“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这一核心,利用“以工为主”的综合性院校学科部门齐全的特点,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按照“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和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企业法等专业方向,“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成为既通法律又懂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的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实现“法律”与“科技”、“法律”与“管理”的融通,以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模式,满足社会、市场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多样

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科技类”法律人才培养成为理工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而如何培养“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各理工院校都有自己的模式选择。如有的学校采用“法学专业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模式,要求法律专业学生选修理工类、经管类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这种培养模式虽然扩大了法学学生的知识面,却无法对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科知识进行全面系统掌握。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科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模式,要求理工类本科学生在主修科技专业课程的同时,以“2+2模式”在三、四年级或从第二学年下学期开始,辅修法学专业课程。由于辅修课程多半利用晚上、双休日时间授课,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内容和要求都比较简单,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都在四年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习时间较为仓促,无法保证其学习质量,法律知识体系化掌握和法律技能培养受到影响。由此,有的学校采用“科技+法学”本硕连读的培养模式,设置“科技+法学”试验班,将“科技”与“法学”两个专业结合起来,用“3+3”或“4+2”的时间完成一个科技类本科专业和一个法律硕士专业的学习,获得科技专业本科学位和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如让本硕连读的学生,头3年完成建筑、计算机、管理、会计等本专业课程学习,第4年在完成本专业毕业论文的同时,进入法律硕士课程的系统学习,第5年完成法律硕士课程,第6年完成法律硕士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这种模式,可以让学生较为系统地学习法学专业知识,但也因此冲击法学本科、研究生的招生名额、招生规模;且因为跨专业的本硕连读,需要理工专业与法学专业的相互配合,有些事宜需要不断调和、甚至要工科专业做出让步才行。当然,也有学校依托知识产权研究所、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中心、法与经济研究中心、法与管理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进行“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但这种培养多从研究型角度进行,法律的操作性、应用性不足[9]。

理工院校结合自身学科优势的法律人才培养,虽类型多样,但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相应瑕疵。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使理工院校“科技类法律卓越人才”培养优势得以凸显,也对该卓越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出要求。笔者以为,在法科学生大类培养的基础上,根据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按照“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等实验班的模式,制定专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特色课程,强化实践训练,让学生系统掌握交叉学科课程,以通识教育的视角把握科技活动中的各项法律事务,既强调学科领域的交叉、又注意学科彼此的系统与完整,不失为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下面笔者将就如何设置法务实验班,如何培养科技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进行具体分析。

三、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培养模式的具体思路

(一)依循理工院校学科优势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

如前文所述,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可根据院校法学专业规模大小、办学特点,“面向科技、面向行业、面向基层”的培养。这实际上也是从理工院校的自身学科发展要求出发考虑的。由于理工院校,特别是地方理工院校招录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学校所在地区域,学生就业选择多半为回家乡或到家乡附近地域,环境适应较快,往往能很快投入工作。理工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也是如此,毕业后基本上在生源所在地附近的法律实务部门、特别是基层法律实务工作,地区适应期也短,可以较好地满足司法实务人才需求。与此相反,一些综合实力强的法学名校毕业生一般不愿意到基层、特别是到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律部门工作。将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为“面向基层”,可切实有效地满足基层法务部门的用人需求,也解决了法学学生的就业问题。而理工院校的科技特色、行业优势,又是专门政法院校无法比拟的。所以,理工院校科技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从“科技”与“法学”、“行业”与“法学”相结合的角度,在法科学生大类招生的基础上,择优筛选、设置“基层法务实验班”、“企业法务实验班”、“知识产权法务实验班”、“交通法务实验班”、“电力法务实验班”、“水利法务实验班”、“建筑法务实验班”等,充分发挥理工院校的专业特质、行业特色,从知识产权法、建筑法、交通法等方向,培养懂法律、通外语、晓科技、重运用的卓越法律人才。

第4篇:法务培养计划范文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健全、法制建设日趋完善,形形的经济纠纷案件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法院在审理一些经济案件时会面临着许多难题,如怎样认定企业是否存在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或财务舞弊行为、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否充分、有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建立的完善程度、会计政策的选用是否适当、以及如何衡量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额等。这些问题涉及大量的财务和会计知识,可能远远超出了律师和法院审判人员的知识范围,这就需要一新兴行业的援助,这就是法务会计。

法务会计是沟通法律与会计的中间桥梁,是会计学在经济发展和法制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新的分支,它融会计学和法学于一体。涉及多种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涉及会计专业问题的法律事项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专业支持作用。法务会计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它的产生与发展直接来源于经济和法律体制的不断进步,反过来它又会促进经济和法制化建设进一步深化。

实际上,作为一种工作或职业,法务会计是指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作为一门学科,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审计知识和调查技术,并结合证据规则,研究法务会计活动及其规律的边缘性会计学科。虽然国外研究法务会计起步较早,主要侧重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并且已形成一套有效、系统的舞弊调查方案以及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用到的先进技术方法。

尽管如此。在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上至今却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结构体系。我国在法务会计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已有一些学者开始涉足这一崭新的研究领域,但也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理论体系。甚至对于法务会计的涵义、特征、假设、原则、工作范围等基本问题的看法还是众说纷纭,这种状况严重制约着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我国法务会计的起步,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性。我国的法务会计是从司法会计起步的。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挪用公款等经济案件。为解决这类案件中的财会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6月,在大连召开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座谈会,首次提出了在全国省、市两级检察机关设置司法会计鉴定技术门类,并设立了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从此,我国开始了司法会计实践。市场经济越发展,法制建设越完善,就越要求会计领域与法律领域的沟通与结合。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务会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我国经济体制刚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环境的改变将对会计的认识产生重大影响。会计模式、会计目标的改变不仅使会计信息处理变得复杂化,同时也使会计信息的处理不得不在“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之间加以平衡。而权责双方关系的变化、会计信息的广泛使用,使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日益突出,也使得委托方和受托方对会计信息的产生过程和质量结果都更加关注了。

当对会计信息的使用与理解发生冲突的状况逐步增多时,法律手段成了唯一现实的选择。如法院在审理一些经济案件时会面临着许多难题,如怎样认定企业是否存在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或财务舞弊行为、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否充分、有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控制建立的完善程度、会计政策的选用是否适当、以及如何衡量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额等。这些问题涉及大量的财务和会计知识,可能远远超出了律师和法院审判人员的知识范围,如果没有法务会计人员的积极参与,法院将难以做出科学裁定。此外,随着我国诉讼模式的转变,会逐步建立专家证人制度,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务问题的案件中寻求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帮助将成为趋势。

就目前来看,法务会计在我国已有一定程度的开展,也就是我国的司法会计活动。这主要体现在在一些重大经济案件中,司法部门聘请专业的司法会计人员来协助检察机关获取必要的财务证据、对有关证据进行鉴定并出具结论,以此来协助办案。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法治”的观念的深入人心,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经济主体通过法律活动去解决它们之间不断增加的经济摩擦,其形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可见法务会计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因此,当市场经济日趋成熟、会计立法日趋完善、与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日趋增多时,通过法务会计的实践活动能够在实质上达到并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而法务会计实践正需要法务会计理论的指导。

本文通过对我国法务会计理论制度构建的探析,把握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本身应由哪些内容组成以及这些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为法务会计学术研究的进展、为深入探讨法务会计理论提供一点帮助,促进法务会计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务会计实践。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法治”的观念的深入人心,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经济主体通过法律活动去解决它们之间不断增加的经济摩擦,其形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均需要法务会计的参与。因此,当市场经济日趋成熟、会计立法日趋完善、与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日趋增多时,只有通过法务会计的参与才能够促使经济诉讼案件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十分重要,我们要尽力推广,使法务会计能够在中国逐步发展下去。鉴于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现状,我们要从重视理论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培养合格的法务会计专业人员人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在政府重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法务会计行业必然能很好地发展下去。

总而言之,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为法务会计的运用提供了基础,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为法务会计的运用提供了保障,我国经济诉讼案件及当事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为法务会计的运用提供了土壤,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为法务会计的运用提供了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盖地,《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河北财会,2000年第01:11

2 谷亚芹,《探析法务会计的研究对象》,新疆财经,2007,1

3 何德好,李志坡,《关于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当代经济,2004,11

第5篇:法务培养计划范文

【关键词】 法务会计; 法务会计主体; 制度

一、法务会计定义及其产生动因分析

社会发展与经济全球化使得经济组织的规模不断扩大,随之带来的财务纠纷更是趋于多样化与复杂化。正是由于这些变化使得财务犯罪形式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因此,在进行侦查及审理案件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也随之提高。其要求已经从单一领域的知识(即法律知识)发展为精通法律、会计、税务等相关知识的综合应用。与此同时,一个新兴的学科随之产生,即法务会计。

法务会计起源于1817年苏格兰的一次法庭审理案件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法官及双方辩护律师都需要一些特殊的会计人员加入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务会计的雏形第一次出现在了公众视野。随着时间推移,法务会计研究与应用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与法官的关注。所谓法务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法律、会计、审计等综合知识,对财务管理事项中的财务纠纷、经济犯罪等案件进行财务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的专业的一门融合会计学、法学、犯罪心理学、侦查学、调查学、犯罪学、审计学等学科的交叉边缘学科。其从业人员的出现标志着人们对疑难财务案件有了专业解决途径,势必为发展经济、解决财务纠纷创造条件。

该学科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发展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产物。究其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第一,市场经济对法务会计的需求;第二,大量财务纠纷和财务犯罪出现;第三,办案人员综合素质落后使得市场需要大量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第四,法务会计可以量化经济损失,将诉讼成本降到最低;第五,会计过程控制功能需求弱化导致需要法务会计;第六,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需要综合性较强的法务会计。如前所述,正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法制经济的完善使得作为国际通用的市场经济语言——会计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同时对于拥有法律及会计等专业综合素质的法务会计人员需求也越来越强。因此笔者认为,如何界定法务会计主体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问题,即如何将法务会计区别于一般的会计人员与一般的司法人员。只有有效把握法务会计主体的专业服务性、法律事务性以及职业要求,才能更好地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财务案件,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保障。

二、法务会计主体身份构成设想、基本要求及其准入制度分析

正是由于法务会计学科的综合性使得法务会计主体成为拥有多种学科素质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并促使其以仲裁、诉讼以及专家证人等身份发表意见,最终解决财务纠纷。综观世界各国法务会计服务领域,可以发现其范围较广,主要包括:经济与统计、欺诈调查与预防、损害分析、专家证人、知识产权、法律技术、计算机法务技术、产品找回法、反垄断、欺诈调查、损害分析、健康保险欺诈与滥用调查、证券诉讼、公司内部可疑行为调查以及环境、经济、诉讼问题的咨询与等内容。因此有必要对其身份构成与资格认定加以研究,以解决实践操作问题。

(一)法务会计主体身份构成设想

法务会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诉讼与会计调查的专业从业人员。关于其身份构成笔者将其划分为:

1.鉴定专业人员

所谓鉴定专业人员是指在司法会计鉴定中负责查明案件中财务相关问题并提出合理化鉴定意见的专门性人员。鉴定人员的身份使得法务会计人员区别于普通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鉴定人员所做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具有证据的效力。

2.专家辅助人员

所谓专家辅助人员是指在科学、技术以及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的专业知识或经验的人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一至两名具有专业知识或者经验的人员出席庭审并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因此作为财务案件专家辅助人员的法务会计师,其任务就是了解法官判断的标准,为当事人解决涉及会计与法律的专业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疑,同时向对方提出疑问,使非专业性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弄清财务专业知识,最终形成有利于委托当事人的处理结果。

3.仲裁庭组成人员

所谓仲裁庭组成人员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应用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公正判断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关于仲裁员应具备条件第五款明确规定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因此,作为拥有法律与会计等专业的法务会计主体是当选仲裁员的最佳人选,为仲裁庭更有效地处理案件提供了保障。

4.诉讼参与人

所谓诉讼参与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且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参加人。作为诉讼参与的主体人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要求其拥有综合素质,而拥有诸多知识能力的法务会计人员显得尤为重要。法务会计的出现使得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以及诉讼效率提高。

(二)法务会计主体构成的基本要求

法务会计主体资格认定即行为主体所应具备的综合素质。关于法务会计主体所应拥有的综合素质,笔者将其概括为:专业知识以及职业道德。

1.专业知识的基本要求

如前所述,合格的法务会计主体首先应该具备完整的专业知识能力。笔者认为其主要包括:会计学知识、审计学知识、法学知识、证据学知识以及计算机学知识等。由于法务会计的基本工作就是解决日常生活中一些财务问题,因此其首先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就是法学知识以及会计知识,并且必须具备在法学知识与会计知识之间相互转换的能力,即将会计知识与法学知识有效统一。由于网络的发展以及会计电算化的普及使得法务会计范围变得越来越宽,因此面对现代科学技术,法务会计主体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从而与时俱进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2.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职业道德产生于社会分工,不同的职业拥有不同的职业道德,即律师拥有律师的职业道德、法官拥有法官的职业道德、会计拥有会计的职业道德、审计拥有审计的职业道德。因此作为独立存在的法务会计也应该拥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法务会计的特殊性使得法务会计人员需要站在中立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杜绝,使其具有绝缘性,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违反职业道德的风险。因此笔者认为法务会计的职业道德要求除了应该拥有会计与法律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外,还应该拥有诸如独立性、保密性以及主体的竞业限制。

(三)法务会计主体准入制度的构想

法务会计学科的综合性导致其从业人员的复合型。这些从业人员要经常“游走”于会计与法律之间,为当事人提供合理化建议。因此,这些人员需要通过一定的资格认证来认定从业能力。同时,由于法务会计学科是法学学科与会计学科高度结合的产物,为了保证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质量,促进行业学科的发展,也应该建立相关的资格准入制度。综观国际惯例,笔者认为:首先,应制定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准则来约束从业人员遵守行业要求。其次,应加强对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资质的认定,将法务会计资格考试纳入国家级考试范围中,从而使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应。再次,应制定法务会计主体继续教育制度,并以年检制度约束主体的行为规范与综合素质。最后,应制定法务会计课程目标以及人才培养计划,以满足社会人才培养需求。

三、法务会计主体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分析

明确法务会计主体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将有利于发展法务会计,促使法务会计主体在从事工作时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履行的义务。

(一)法务会计主体享有的权利

笔者根据法务会计主体特点以及执业过程中的特殊需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注册精算师等专业资格考试从业人员所享有权利的基础上将法务会计主体权利划分为:第一,合理收费权。所谓合理收费权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从事案件的咨询、鉴定、调解、仲裁以及诉讼,并取得合理收费的权利。第二,查阅资料权。法务会计主体与注册会计师、律师类似,在处理案件时拥有查阅资料的权利,以保证从业人员在充分查阅资料后对案件作出客观的评价。第三,保护自身安全权。保护自身安全权是指法务会计主体在执业过程中面对非法阻挠后采取保护自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二)法务会计主体履行的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没有所谓的义务。法务会计主体享有的义务主要包括:第一,遵守法律的义务。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样作为法务会计主体其从业人员也应该遵守法律,并且按照行业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己,为自己顺利开展业务打下良好基础,为当事人解决财务案件提供保障。第二,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由于法务会计与注册会计师以及律师行业要求类似,在处理问题时通常会涉及到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在法律规定的保密期内,法务会计主体应当对所熟知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允许公布未经当事人认可的信息以及擅自保留相关材料。第三,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职业道德的产生源于社会分工,即社会分工不同产生了不同的职业,而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职业道德。会计的职业道德可以概括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以及强化服务”。律师的职业道德可以概括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提高技能、保守秘密”。笔者将二者融合并结合法务会计主体的自身特点将法务会计的职业道德概括为“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提高技能、保守秘密以及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四、法务会计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

如前所述,法务会计主体所从事的是一种独立的、公正的、有目的的、能够提供权威鉴定的工作,并且其所做工作可以为案件的处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法务会计主体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严肃性以及认真性等特征,其工作内容势必会涉及有关从业人员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关于法务会计主体法律责任具体内容,笔者将其概括为:第一,违反法律法规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三,违反职业道德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解释学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违背了义务势必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明确法务会计主体法律责任有助于其深刻理解所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基本内涵,从而遵守工作守则,提高工作效率,最终为所做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改革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使得对于从事会计的人员以及从事法律的人员知识结构与能力素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之而来的是二者统一后形成的法务会计。只有对法务会计主体内涵进行深入研究,明确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才能更加有效地解决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在此,笔者也呼吁尽快出台相关制度,为法务会计的实施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张苏彤.美国法务会计简介及其启示[J].会计研究,2004(7).

[2] 杜筱芬.法务会计的探讨[J].会计之友(下),2006(6).

第6篇:法务培养计划范文

“培养适应自由公正社会的法律观点”是日本法律教育的基本目标。所谓自由公正的社会,是承认对方的存在并尊重人们的多种多样的想法和多样的生活方式,能够协调共生的社会。公正的司法赋予所有当事人平等、对等的地位,通过公正的程序,以法律为基础进行权利救济,通过处理违反规则的事件维持和形成法律秩序。法律一方面起着规范国民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明确国民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国民的权利,使公民能够自律地生活。法律教育要在每一个公民自由行动的基础上,使学生加深对法律及司法工作的理解,尽量做到事先预防纠纷,提高解决纠纷所必要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公民在学校期间学习法律及司法,在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学会尊重别人的权利,要充分认识权利和责任之间的密切关系,明白积极参与到跟自己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规则的制定过程中的重要性,领会利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合理性。一是作为自律且有责任的主体,为参与自由而公正的社会运营培养必要的素质和能力;二是在日常生活中要带着充分的法律意识而行动,培养能够作为法律主体加以利用的能力。因此,日本的法律教育是让每个公民理解宪法及法律的基本原理,培养自由参与公正社会运作的必备素质和能力。

二、日本中小学法律教育的内容

(一)法律教育的基本内容

为了达成以上目标,法律教育研究会提出了中小学法律教育的基本内容。1.法律是为了共生而相互尊重的规则,为了使国民的生活更加丰富而存在,但只在学校里由老师灌输是难以理解的。为了使学生获得切身的体会,就要以学生为学习的主体,学习规则是如何产生的,以规则为基础去解决法律纠纷。2.让学生理解每一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存在,作为自律而负责任的主体,自由参与社会管理,维护个人尊严、国民,进一步加深对基本的价值、国家和个人的关系的基本状态的理解。3.在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私法领域,提供充足的学习机会。在教学中,将贴近日常生活的问题作为题材,促进对于契约自由的原则、私有自治的原则等私法的基本观点的理解,同时,加深对企业活动、消费者保护等事关经济活动问题的认识。4.通过公正的司法,经过第三者采取适当的程序,以公正的法规为基础进行判断。将所有的当事人放在对等的地位,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被侵害者实施权利救济,期望学生通过这样的学习内容获得对司法审判的实际感受。学生的法律教育以上述领域为中心,从自身出发,作为自由公正社会的成员,要努力掌握积极而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的方法,注意倾听与自己不同的见解,通过讨论达成共识。要加深对于权利和责任的紧密关系的认识,在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被保护的同时,也必须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认识到在相互尊重的规则下遵守法律的重要性,培养规范意识。

(二)按照儿童的不同发展阶段确定法律教育内容

根据儿童心理发展理论的先驱让•皮亚杰(J.Piaget,1896-1980)和劳伦斯•柯尔伯格(L.Kohlberg,1927-1987)的理论,在成长过程中,儿童的判断是通过逐渐加深对第三者的见解和社会性事务的理解,从主观的看待事物变为更客观的看待事物,将对象客观化的过程。而且在孩子们的判断从主观出发逐渐向更加客观转变的过程中,自己制定规则的经验非常重要。根据发展心理学,小学低年级把猜拳认为是公平地决定事务的方法,小学时期有一半时间重视少数服从多数,从小学高年级到初中就开始认识到由多数做出决定并不是最好的方法。儿童的判断标准一般是按照这个顺序发展的:伟人的言论是正确的;与自己合得来的好;期待周围的人们都好;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必要的;社会契约的理想;无论在哪个社会都有存在于人类的普遍原理和根本伦理。据此,教师在学习活动中提供二难推理的事例,提供参与社会事务、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进行讨论的机会。在儿童的成长过程中,哪个阶段适合什么内容的法律教育呢?日本法律教育研究会召集发展心理学专家和小中高学校的教谕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提出各阶段应实施的法律教育内容。

1.小学开展法律教育的内容。

小学法律教育的基础就是学会站在别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培养公德心。在小学阶段应该加强“遵守纪律和规则”意识的培养,要通过在日常生活中和游戏中学习自己制定规则,增加操作性的和体验性的活动,这与在社会科中学到的法律知识相比也非常重要。社会科与公民科:广泛地学习规则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本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影响、权利义务的关系、保证公正地判决、审判制度的概要等法律和司法相关的内容;在生活科中,可以设计一些有关遵守规则和礼节的具体的活动,通过增加体验养成生活中必要的习惯和技能;道德科主要是培养学生的道德品性,理解规章制度、社会规则和法律的意义及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在家庭科上学会通过法律的学习解决学生在家庭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在综合学习时间和活动课上,积极开展班级活动、学生会活动,解决学校生活中的出现的各种问题,通过开展讨论和对话,培养共同创造美好生活的态度。在小学阶段,学生是以自己和班级、自己和朋友的世界为中心,到了初中,自己、对方、班级、学校、地区等形成了更多面性的多角度的看法,因此必须要发展中小学教育之间的协作。

2.初中开展法律教育的内容。

在初中阶段,重要的是帮助学生理解普遍性原理。比如理解法律是让国民生活更丰富多彩的规则,法律为不同的人们提供了共同生活中相互尊重的准则。在公民社会中建立契约的自由和应该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原则。理解司法是以对受害者的救济和对违法者的处分为基础维护和形成法律秩序的。作为理解普遍性原理的前提,初中生应该拥有辨别事物的能力,应该体验履行正当程序的感受,而不仅是问题的正确答案。在不能脱离某种立场进行判断的时候,要认识到有多样化的立场存在,并且存在普遍的价值观,这一点认识非常重要。在不明白价值优劣的几个答案中,要掌握对选择某个答案的根据和理由进行解释的表现力。初中阶段实施法律教育的学科不仅是在社会科,也可以在道德、特别活动等课程中实施,在选修科目和综合学习时间中灵活开展,也有助于加深对法律教育的理解。

3.高中开展法律教育的内容。

明确与法律有关联的重要事实,看清争论的焦点,重视基本价值,进而让每个人成为制定法律的主体。高中阶段在帮助学生考察法律问题的同时,要让他们学会以明确的证据为基础进行公正的判断,并学习他人的判断及理由,为进一步形成自己的判断打基础。这样别人的判断有可能成为批判的对象,但另一方面,也就理解了“自己的判断也同时伴随着必要的责任”。

三、日本中小学法律教育的实施策略

在学校教育中普及法律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日本开放的学校教育模式下,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实务界专家的参与非常重要。日本普及法律教育以文部科学省和法务省为主导,以学校和教师为实施主体,以各级法院及司法工作者为助力,全社会在共同推动法律教育的实践上下功夫。

1.加强学校法律教育的指导工作,逐步分层全面实施。日本从2011年开始在小学实施新的指导要领,在学校教育中全面推进法律教育的充实与发展。初中也已经从2012年开始、高中也计划于2013年开始全面实施。尽管如此,在普及法律教育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调查显示,日本小学在回答各学科在年度计划中法律教育的充实程度时,有一半左右选择“不知道该怎么说”。这说明很多学校和教师没有意识到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且未采取加强法律教育的措施。因此,开展法律教育宣传很重要,要首先让学校、教师、法律实务专家理解其重要性,文部科学省要利用各种机会向教育委员会和学校宣传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今后,日本提出要以新学习指导要领为基础保证法律教育的实施效果,将创造有关法律和司法的思考型教育作为新的目标。学校以老师的创新指导为中心,促进教材开发以及指导方法上的实践研究,同时争取得到法律实务专家的支援。学校也期望法务省协助编制能有效利用法律实务专家的教材和学习指导方案;提供有利于理解法律教育的参考文献;制作并管理面向教师的主页,回答在备课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通过模拟授课介绍新的指导方法;为法律教育的研修提供专业支持。中小学校期待能够在教师的研修和学校的自主研究活动中得到帮助,这样大学教师也要理解法律教育的重要性,研究与中小学开展合作,充实指导中小学法律教育的方法。对于希望成为教师的大学生,要充实法律教育的指导,获得资格证书必须履修日本国宪法。要取得社会科和公民科的资格证书,其学习科目中必须要有法学,学习过法律教育相关科目的教学法。因此,各大学要根据自己的特色,在选修科目上向学生教授法律教育的内容。

2.法务省非常重视中小学校法律教育,积极制定法律教育计划在法务省的推动下,日本最高法院、法务省、日本律师联合会以及司法书士联合会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协调合作,采取积极的措施推进学校法律教育的开展。例如,法务省在推进实施法官制度等司法制度改革时,充分理解国民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努力加强普及工作。法务省为了让国民很好地理解法律及司法,构建实现正义的社会,对刑事司法有充分的理解和信任,采取了很多措施。检察厅和刑事局主要是针对中小学生开展移动教室计划、上门服务计划、刑事审判旁听计划。

法务省根据学校的需求,采取易懂的方式积极推进学生对于检察官以及刑事程序的理解,2009年5月对于将要实施的法官制度进行宣传,派检察官任讲师到学校讲解,积极支援教育委员会举办的教师研修。保护局开展中学生支援行动计划,由在处理不良行为问题上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保护司直接到中学里,以不良行为问题和药物滥用为主题实施“防止不良行为教室”;与老师共同探讨有关问题学生的指导方法;和学生指导担任老师组成联合事例研究会。人权拥护局实施中学生人权作文比赛,由人权拥护局、法务局的职员组织人权教室。秘书课让学生参观法务省并讲解日本的基本法律制度。2004年国会通过了司法制度改革关联法案之一的《综合法律支援法》,2006年设立日本司法援助中心。援助中心的业务范围也包括对教师的法律教育授课,或者协助儿童学生的自主调查研究、提供法律制度及当地法律专家的信息资料、活动内容等。

3.法院对中小学法律教育的协助。为了使国民理解司法制度、审判制度、法院的工作和作用、法官的工作,法院对于司法教育也付出了自己的努力。比如派遣法官作为讲师去学校,谈体验、讲演、回答学生的疑问;对于法院的工作、作用、法官的工作等司法制度、审判制度进行说明。例如东京地方法院到初高中,讲解审判制度及法院的结构,民事裁决的方法,法院的工作,司法的作用和意义等。对初中生主要是说明刑事与民事的不同等基本问题,对法院和法官产生好感。对高中生主要是通过介绍具体的事例和经验、民事裁决以及作为法官的职业进行说明。在活动中,带来法袍、记录格式等实际审判中使用的物品,让学生亲眼看到、摸到这些东西。对于最近报道的著名事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解说,引用竞猜等方式创造参与型课堂。各法院要在主页上宣传法律教育,并根据学校的要求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编写针对学生的讲义,或者安排实施法庭旁听。

4.日本律师联合会、律师协会的努力。日本律师联合会从1990年以后,采取多种形式由律师进行法律教育。1993年5月召开总会作出“关于充实司法教育的决议”。1998年11月在“司法改革的理想”中提出要推进司法教育。在消费者教育的领域,日本律师联合会消费者问题对策委员会设立了教育分会。日本律师联合会广泛地接受社会科参观学习,2001年度接待41次、1 159人,2002年度接待83次、1 395人,2003年度接待119次、2 638人。律师协会也以初高中生及广大市民为对象进行司法教育实践。内容涉及消费者问题、家庭问题、一般民事问题、司法制度等多个方面,采用的方法不仅有讲义的形式,还有模拟审判的学习和指导、旁听等,开展了很多有创意的工作。实施的场所有学校、公民馆、会馆、文化中心等多种场合。

5.日本司法书士联合会、司法书士协会的法律教育实践。司法书士协会在过去的10年中积极开展法律教育实践活动,强调中小学最基础的法律教育是自我负责,学会在社会中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特别是培养法律上的判断能力和人权意识,创造维护公平公正的国民生活。司法书士协会从1979年开始就在全国各地开展以“身边的法律问题”为主题的法律教室活动,在公民馆活动、PTA(家长老师协会)活动中举行演讲会。此后伴随着面向消费者的高利贷成为社会问题,在全国各地由司法书士开展陷入多重债务问题者的事后救济活动中,强烈意识到消费者教育的必要性,并以此作为司法书士协会的事业,从预防性司法的立场逐渐对市民开展法律教室活动。

近年来年轻人易因消费合同引起的纠纷增加,走出校门在社会上立足之前,希望能够学习到社会生活必要的基本法律知识和守法的思维方式。这不仅是考虑到应对引起法律纠纷,而是从不发生问题的预防司法的观点,超越单纯地不受害,希望起到法律与国民的联结点的作用。为此,司法书士从日常咨询业务的经验出发开展有活力的法律教育,更多的是在公民科和家庭科中,以信用、合同为中心制作短剧,使授课更加易于理解。2009年日本司法书士联合会对各地的活动进行支援,成立了实行法律教育推进委员会,进一步充实法律教育(消费者教育)事业。

第7篇:法务培养计划范文

中图分类号:G4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39-02

据教育部统计,截至2014年7月,全国高职院校共计1327所,每年有340余万高职生参加顶岗实习,仅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每年就有3000余人参加顶岗实习,在保护学生顶岗实习合法权益方面,我校摸索总结出了一些方法,希望能为兄弟院校维护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各项权益提供借鉴。

一、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侵犯的表现形式

1.有的高职院校强制学生参加单位组织的顶岗实习,侵犯学生的劳动选择权。

2.有的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企业,拿学生当廉价劳动力,给学生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侵犯了学生获得合理劳动报酬权利。

3.有的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改善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的隐患较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劳动安全卫生权受到侵犯。

4.有的企业让学生干的工作与正式员工相同,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且学生在实习期间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5.有的企业只注重对学生的使用,不注重对学生的培养,使实习偏离了初衷,忽视了学生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企业在接收实习生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不给学生投保任何保险,侵犯了学生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

二、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

顶岗实习是指职业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来源《教育部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从法律原理上讲,实习权是学生受教育权在实习阶段的表现形式,是一种学习权,本质上属于受教育权。现实中有人把实习权主要界定为劳动就业权是错误的,导致在顶岗实习中学生往往被沦为"血汗工厂"的廉价劳动力,偏离了实习的性质和目的。顶岗实习是教学环节,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还没有正式毕业,仍然是学校的学生,其学生身份是毫无疑问的。学生在企业实习,签署实习协议,学生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劳务关系,学生不具有劳动者的身份,单位给学生发放生活补助,而不是工资。

三、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保护学生顶岗实习权益的方式

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从实际出发,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结合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利益,从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完善、三方协议、强化救济、商业保险、学生自我保护、法律援助等方面实现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的完整保护。

1.设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共同体,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 共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学校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院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专门协调处理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各项事宜,包括学生实习权益保护。学校和实习单位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实习指导教师除了要指导学生实习外,还需要对学生实习权益是否收到侵害进行监管。

2.明细法律关系,尊重学生劳动权利。学生实习从法律角度讲是一种权利,属于受教育权。从教学管理的角度来说,是一种应然行为,是学生必须完成的一门课程。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充分尊重学生自主权和劳动自主权,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只要有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提出申请及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即可。不能自主实习的,学校安排有较高社会信誉或具有较高资质等级,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实习单位(如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3.签署实习协议,维护学生各项权益。学校责成法务部专门负责校企合作和学生顶岗实习协议的起草、签订和执行,在签订顶岗实习协议时,把学生能享受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技能培训权、休息休假权、劳动报酬权等权利做为重点。

学生顶岗实习之前,学校与实习接收企业、学生与实习企业都要签订协议书。

(1) 如果企业单位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其后果不仅是某些权益的丧失,而且是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直接受到伤害。所以学院在每个校企实习协议中都明确约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来源安全生产责任法),规范和约定企业学校双主体的责任。学校要求法律教师和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顶岗实习权益自我保护教育,学校与学生签定安全协议,发放顶岗实习权益自我保护须知,为学生享有安全卫生权提供保障。

(2)协议中要求企业和学校的顶岗实习指导教师要以提升学生专业技能为中心,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安排实习岗位和内容,防止了只把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不管学生技能提升的情况出现,对学生技能培训权进行保障。

(3) 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学生的休息休假权利,劳动报酬权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的规定,不允许企业让学生违法加班,按照天津市的标准和要求,要求企业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等事宜。

(4) 在学校已经给学生投保实习责任险的情况下,明确要求企业要给学生投保意外保险等商业险,解决学生实习的福利保险问题和意外伤害问题。

第8篇:法务培养计划范文

作者为博思艾伦咨询公司大中华区总裁。谢祖墀博士有20多年从事管理咨询和公司高层管理的经验,先后任波士顿咨询公司全球副总裁、香港电讯公司执行副总裁和大中华区业务总裁等职

通过不断完善危机应对预案,对核心业务的保护、强化从事件中恢复的能力,可以使企业在今后的类似事件中有备无患

经济全球化不仅为产业间合作提供了纵深发展的机遇,也以其强大的传播力制造着“蝴蝶效应”――越来越多的区域突发事件迅速发展成跨行业、跨地域的危机:2003年,SARS使整个亚洲零售业与航空业损失数百亿美元;2006年,“熊猫烧香”病毒使许多中国企业的正常业务遭到严重影响;而2007年,针对中国产品质量的质疑更是使中国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这些危及企业核心业务稳定运作的突发事件常常会导致严重的后果,这迫使企业制定危机应对预案,以保护核心业务免遭突发事件的破坏。

通过不断完善危机应对预案,对核心业务的保护、强化从事件中恢复的能力,可以使企业在今后的类似事件中有备无患,在有力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时更维护了客户、投资者以及所有来自外部的“第三方”利益,着实巩固了企业的投资价值。在广泛的实践中,博思艾伦咨询公司(Booz Allen Hamilton)总结出制定危机应对预案、保护核心业务免遭突发事件影响的五个步骤:

步骤一:建立核心业务应对危机的组织架构。它就像一个指挥中心,在事中以及事后构建汇报与反馈机制,使电子通讯和交通运输等关键的联结渠道能够在设备管理、法务、损失控制和资源需求等相互协调的功能环境下保持通畅。值得一提的是,为确保管理架构的顺利实施,有必要通过个人签署协议将权责落实在每个主要责任人身上。此外,管理层往往会忽视另一同样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建立灵敏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在第一时间将准确合适的信息传递给第三方人士,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外界质疑。总之,只有将这些事项无一遗漏地融入业务可持续管理,决策者才能够洞察企业真正的冲击抵抗力,将业务中断的可能与损失掌控在最小范围。

步骤二:就各类事件对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方法是从相关组织流程到产品供应链、区域市场、经营范围直至具体部门中逐步细化出需被列入计划的对象。在分析的过程中,管理层应基于现实情况确定资源投入预算,同时对业务恢复所需的时间和预期进行记录。这样便可以及早杜绝管理层因无从了解危机的覆盖范围而产生放弃的念头,或片面地将危机的应对全权交付某个下级部门。

步骤三:建立评估指标。为了使危机应对预案能够真正发挥保护作用,为其设置评估标准必不可少。比如说,所有新技术方案在运行之初都要预设其突然停工对业务造成的延误与损失,依此设置备份及候补方案。而更多情况下,这些评估标准将用来为企业在危机应对中的表现“打分”。这包括从重大事件中复原所需的时间,对事件从评估、汇报到应对所需的时间,员工对公司危机管理的尽职程度,以及预警中心从监测到传达所需的时间等等。

步骤四:实战演练。当企业具备了一整套应对危机的预案和恢复措施后,还需要通过实践,将这些机制有机地整合起来,以检测预案的效果并发现不足。最好的方法是“实战演练”,不定期地通过模拟突发事件训练各职能模块的应对措施和效率,在构建行动有序的同时更强化了企业在面对安全风险中最薄弱的环节。

第9篇:法务培养计划范文

关键词:民航;法学专业;就业;职业教育

一、我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民航大国向民航强国发展的过程中,对民航人才需求不断加强,但从目前民航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就业状况来看,并不是很理想。主要暴露出三个问题:一是总体就业率低;二是行业内就业率低;三是行业内就业专业对口率低。从2016届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数据来看,截至2016年6月底,总体的就业率为41.77%,而行业内就业率仅达到34.17%,行业内就业专业对口率更是低至3.8%。近三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专业学生在民航行业就业情况总体呈下降趋势,今年更是跌至不足40%。例如:法学院2014年毕业总人数72人,一次就业率55.6%,行业内就业率40.8%。2015年毕业总人数75人,一次就业率57.4%,行业内就业率24.7%。2016年毕业总人数80人,一次就业率41.77%%,行业内就业率34.17%。就业问题直接导致了法学专业学生对于专业自信心不足,自主学习动力不足等学业问题。甚至有一部分学生对本专业抱有怀疑甚至抵触的情绪,这集中体现在入学教育满意度低、转专业申请人数多等方面,因此更需要加强对学生职业规划的教育和引导,帮助他们找准方向,树立目标。

二、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首先,法学教育民航特色不突出,与民航行业结合度不高。目前我校法学专业虽然有统一安排的实习,但是实习单位只面向法院、检察院等公检法机关,而没有让学生们接触到更多具有行业特色的民航单位。其次,教学体系与民航行业实务的结合度不高。目前法学院的课程设置仍主要围绕国家统一的法学14门核心课程,辅之以配备相关航空法领域课程,但这些课程并不是行业内一线的实际工作中能够经常运用到的,理论学习和行业实务存在脱节的现象。第三,学生求职缺乏引导,求职方向存在误区。很多毕业生只关注狭义上的“对口”岗位,即各民航单位的法务部门。但事实上,民航单位的法务不仅岗位少而且人员流动率较低。其实航空法律实务中涉及更多的人力资源和商务领域才应该引起更多毕业生的关注。

三、加强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教育路径设想

1、加强教育引导,提高入学教育效果,完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就业工作。新生入学之初是建立专业自信和专业认同感的最好时机,我们要抓住这个时间节点做好入学教育:首先,邀请专业负责人从学科建设和发展的角度对学生的培养计划和专业未来发展前景进行详细的讲解,为建立专业认同感奠定良好基础;其次,让高年级优秀的学长学姐介绍成功经验,在如何规划大学四年时间方面给出意见和建议,引导学生们向优秀看齐,向榜样靠拢,为建立专业认同感提供现实条件;第三,邀请优秀校友通过讲座、沙龙等形式为同学们介绍职场的真实情况,为学生提前做好职业生涯规划、设立发展目标、获取社会资源和人际关系资源提供方法和依据。

2、依托社会实践,尤其是行业内的实习实践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现阶段法学专业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实践能力有所欠缺,与民航行业和社会现实需要脱节。改进这种现状的根本方法就是要加强实践育人的功能,尤其是要加大行业内的实习实践,一方面,利用现有资源,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将现有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法律实践活动真正办好、办实发挥其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积极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开放思路,争取与航空公司、机场等行业内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争取学生的实习和就业岗位,争取内部招聘机会,积极且有针对性地向行业内单位输送优秀人才。在联络实习和就业岗位的过程中,我们也要放宽视野,从原来只跟法务部门接触到更广泛的与人力资源、商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洽谈并争取建立合作机会,更积极主动地推动职业教育有序开展。

3、改进奖励激励制度,引导学生注重综合素质的发展。法学教育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扩展综合性知识、交叉学科知识的教育。作为民航类院校尤应如此,为配合这样的育人目标,应该建立相应的奖励和激励制度,在保证学生本专业学习绩点高、学习能力强的前提下,着重奖励那些在课外注重发展综合素质的同学,在评奖评优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创新创业项目、或在专业竞赛中获奖的同学,引导学生们在大学学习过程中能够主动学习课外知识,掌握多门技能,真正实现全面综合的发展。

4、建立和拓展课外学习平台,鼓励学生拓展行业知识学习,增强自主学习意识和能力。就目前看来,仅仅单凭一门《民航概论》课程要使学生真正了解民航还远远不够,应该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一些民航专业类的课程,鼓励学生参与民航类科技竞赛、学术讲座等活动。同时将管理学、经济学、民航工程、计算机科学、电子信息等学科知识引入商法学、经济法学、工程法学、刑法学以及其他部门法学的教学当中,建立跨学科多元化的学习平台。综上,要想从根本上提高我校法学专业学生在行业内的就业率及影响力,归根结底是要加强专业认同和自信教育,我们可以通过提高入学效果、完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强化行业内实习实践、改进奖励激励制度、拓展课外学习平台等多种教育手段,引导学生开拓视野,转变就业观念,主动将法学专业与行业特色相结合,为我国的民航事业做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贡献。

作者:金梦 张立民 徐纪周 单位: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林泉.民航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探索[J].理论建设.2013(1)

[2]郝秀辉.中国民航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与思考———法学本科教育目的的探讨[J].中国民航学院学报,2002,20(02):4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