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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习语,认知语义学,隐喻概念
习语是现代英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其结构紧凑、表达力强得到语言使用者和研究者的重视。但是英语习语大多与英语民族的历史发展、地理环境、风俗习惯等有关,很难从它的组成成分推测出来它的意思,这就是英语习语很难理解和掌握原因。认知语义学研究表明,大部分习语的构成有系统的概念上的动因。本文从认知语义学的角度出发来揭示英语习语的本质,并运用概念隐喻隐喻概念,转喻与常规知识分析英语习语的语义,以加深对习语的理解。
一、习语意义观
传统语言学家从习语的语义整体性来研究习语,认为一句习语的意义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其语义不能由构成各词的单独语义组成,各个词在组合中也失去了它们原先在语义上的独立性。Gibbs将习语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不可分析的习语,第二类是可正常分析的习语,第三类是不可正常分析的习语。接下来本文要从认知语义学的角度探讨习语的意义与其各组成部分的意义之间的关系。
二、习语的语义理据分析
习语是认知机制的作用物构成习语的各个词及其句法特征和意义,组成这个习语的形式和字面意义,形成一个或多个概念域。这种概念域通过认知机制的作用与习语的特殊意义相联系。在这里起作用的认知机制常常是隐喻、换喻和常规知识等。
2.1隐喻认知作用的习语
美国心理学家Gibbs 发现,概念隐喻有心理现实性,正是概念隐喻促使产生了习语表达方式;人们对习语隐喻基础有着心照不宣的知识,人们对理解习语一致性就是概念隐喻作用的结果。例如:
LOVE IS FIRE ----- I amburning with love.
概念隐喻在这里作用于两个不同的知识范围,使它们一致起来。人们可以使用能够直接体验到的、熟悉的东西,来谈论另一个较为抽象的、不大熟悉的东西。
2.2 转喻认知和常规知识作用的习语
与隐喻不同,转喻只涉及一个概念域,是人们用熟悉的事物去表征与其相关的事物或用熟悉的一个方面去表征整个事物的一种认知方式。人们以转喻方式对人、物或事件进行概念化的能力是人们思维推理的基础之一,因为人的认识往往更多注意到最突出的最容易记忆和理解的属性,即突出属性。
和转喻一样,常规知识也是构成习语意义的动因之一。提出常规知识作为一种认知模式,是因为我们认为语义不完全取决于客观世界,它主要是一种心理现象。语言使用者和接受者的常规体系致使一些词语在习语中出现,最典型的常规认知例子来自一定文化中人们对某个概念的共同认识 。
2.3认知机制相互作用的习语
大多数习语的建构容括了两种或多种认知方式,如转喻和常规知识两种方式的相互作用: give somebody a free hand , strengthen somebody’s hand , tiesomeone’s hands 。在这些成语中,第一个发挥作用的方式是转喻,“手”代表活动;第二个有助理解的方式是人们共有的知识背景,即双手受到束缚时,活动必然受限;第三个是隐喻,即双手活动自如引申为行动自由、思想自由。在此,三种方式共同作用,合成该类习语。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习语就是由这些认知机制相互作用形成的。虽然从构成一个习语的各个词的意义还不能直接推测整个习语的意义,但其中某些词却与构成这个习语的总的意义的认知机制 有关。这种认知机制把由习语的字面意义形成的概念域与习语的意义连接起来。
三、结语
与传统的语言观不同,认知观认为语言不是独立于人的认知能力以外的形式系统,而是在人类的认知活动中与客观世界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语言不是完全任意的,是受到人类的认知环境、生活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的影响和制约的,是有理据和动因的。同样,虽然习语的特殊意义不能从构成它的词推断出来,但也不是任意的。习语的本质是概念性的,系统性的,不是纯粹语言性的。在习语学习过程中,从认知角度利用隐喻机制能帮助我们更准确的把握习语的语义。
参考文献:
[1]王宗炎.英汉应用语言学词典[K] . 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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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Nunberg , G. et al. Idioms [J ] .Language ,1994 (70) :4962497.
[4]赵艳芳.语言的隐喻认知结构———《我们赖以生存的隐喻》评介[J ] . 外语教学与研究,1995 (3) :67.
关键词:初中语文 阅读教学
一、扫除心理障碍,培养阅读信心
首先要构建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给学生创造一个轻松愉悦的学习空间。这样,学生就能从教师那里十分敏锐地感受到一种期待的力量,从而树立自信心。当然,在阅读教学中还可以用语言描绘、音乐渲染等方法创设情境,让学生在自主参与亲身体验中提高阅读能力,接受思想教育,获得情感熏陶,发展思维能力。第二,阅读教学别要注意因材施教,教师要针对每位学生不同的认知水平,因人而异,设立适中的教学目标让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轻松达到既定目标,产生成功的喜悦,从而形成积极的心理特征,相信自己的能力,产生自信心。这就要求教师在阅读教学中要因势利导,帮助学生辩证地分析比较,挖掘自己的闪光点,同时认识自己的不足,长处发扬光大,短处设法弥补,这样才有利于自信心的健康发展,从而间接地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营造和谐氛围,激发阅读兴趣
注意阅读情境的设计,以激发学生个性阅读的兴趣、情趣或营造富有阅读个性的氛围。注意多鼓励、多启发、多引导,调动一切可发挥的情智因素,酝酿“未成曲调先有情”“山雨欲来风满楼”的学习氛围。这样,学生有了阅读的欲望和情趣,才能使其愿学、乐学。教师在阅读教学的过程中,必须要为学生提供一个自我表现的空间,鼓励学生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增强主体的动态过程。这样,那些思维敏捷好表现的学生就会活跃起来,在良好的教学氛围中,甚至是一些平常比较胆小的学生也会受到感染,主动地投入到阅读活动中去,积极地思考探索,他们不但能主动地去阅读,获取知识信息,还能实现学习的迁移。比如《变色龙》一课,我们就即兴编演了课本剧,大家带上简易的道具,表演的惟妙惟肖。这样,学生不仅加深了对课文的理解,而且激发了阅读的兴趣
三、培养阅读习惯,拓宽阅读视野
阅读教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和良好的阅读习惯,这是解读语文课程标准给阅读教学提出的两大任务。一要培养学生的学习毅力,帮助他们克服阅读上的困难,使他们能坚持下去,取得成功;二要增强学生的自制力,经常鼓励学生要勤奋努力,及时强化这些行动,克服懒惰的心理。在浩如烟海的优秀传统作品中,蕴涵着大量中华文化的精髓、人类文明的财富、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优美的语言文字。这些作品的选读,对青少年的成长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经过大量的宣传鼓动,许多学生的积极性得到了较大调动,所以,良好阅读习惯的养成,是顺利开展课外延伸阅读实验的必要保证。
我们班同学每人都买有课外优秀名著,大家互相传阅、讨论,我们以课内指导课外,把名著引进课堂,也来个“百家讲坛”,收效不错。
四、指导阅读方法,感知阅读体验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阅读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的方法很多,比如,设计一些精巧的问题、实行自主阅读、合作探究相结合等,以便更快地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第一,巧妙地设计问题是前提。创设一定的问题情境,可激发学生的阅读欲望,能够让学生通过回忆联想,建立新旧知识的联系,提高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创造性思维,培养创造性的阅读能力。不过,设计问题应该注意有思维训练的价值,要有利于学生从整体上把握阅读的内容,要有趣味性、灵活性和启发性,还可以让学生自我设计一些问题,把提问的主动权交给学生。比如学习莫泊桑的《项链》一文,我就启发同学们自己设计一些问题,大家讨论回答,对主人公的做法,对文章的结构、悬念各抒己见,挺有意义。第二,自读与教读相结合。语文课程标准中也强调提倡自主合作探究的方式,是新的理念之一,作为教师,应创造性地理解和使用教材,积极开发课程资源,灵活运用多种教学策略,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培养阅读能力。第三,教给学生科学的阅读方法。在各个学段的阅读教学中要重视朗读和默读,要加强对阅读方法的指导,逐步让学生学会精读、略读和浏览,还可以进行速读和复述训练。
Abstract: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goal lies in the promotion vocational education to be better, and get quickly and healthily develops.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from the different dimension,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s function including the standard vocational education order, reduces vocational education the cost, the drive and the restraint vocational education benefit counterparts, the building vocation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and so on.
关键词: 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制度;交易费用
Key words: vocational education;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transaction costs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9-0239-02
0引言
制度之所以被“创造”或者“选择”出来,是因为它具有满足人们(可能是不同利益集团)需要的功能。教育制度一方面是进行社会化和地位分配的工具,一方面是社会整合和文化传递的必要手段,职业教育制度也概莫能外。职业教育制度包含着使职业教育秩序得以维持和发展的制度总和,是从宏观到微观的制度体系[1]。从根本上讲,职业教育制度就是为职业教育活动提供服务,最终目标就在于促进职业教育更好、更快和健康地发展,从多角度对职业教育制度的功能进行审视,可以有更为清晰和全面的认识。
1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秩序
这是从社会学视角对职业教育制度功能的认识。之所以制定职业教育制度,就是因为认识到职业教育制度可以保证职业教育活动能有序运作。职业教育制度就是用来增进秩序的“规范体系”,就是用来调整“各种关系”的中介,为各种关系和相关主体的协调合作提供条件,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职业教育制度就是这样的“规矩”,它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或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或什么不应该做以及用什么方式做或不用什么方式做。就是因为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对职业教育的高度重视,我国在职业教育制度建设上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才有了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使我国的职业教育不仅从规模上而且从质量上都取得了举世注目的不菲成就。从另一面来看,也正是因为存在相关制度的缺位、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了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与社会脱节现象严重,职业教育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满足广大人群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的需求,比如职业教育吸引力低,广大群众对职业教育的认可程度、参与热情不高,个体被动选择接受职业教育的情形比例多;校企乏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不足,没有建立有效地利益补偿机制;职业教育投入严重不足,教育教学设施落后,跟不上技术发展的要求;民办职业教育步履维艰,中外合作办职业教育的有效机制没有建立;招生市场虚假信息泛滥,秩序混乱,等等。以上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了职业教育制度对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秩序的重要作用。
2降低职业教育活动的交易成本
这是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对职业教育制度功能的认识。交易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康芒斯将“交易”概念和“生产”概念相对应,认为“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共同构成了人类的全部经济活动。在他那里,“生产”活动是人对自然的活动,“交易”活动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然而,康芒斯并没有将经济学方法用于分析制度及其运行。在后来的新制度经济学学者那里,对交易费用进行了深入地探讨。科斯就认为,交易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阿罗认为,“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包括信息费用和排他费用、设计公共政策并执行的费用。巴泽尔把交易成本定义为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可以认为,某种程度上交易费用是直接投入到‘生活活动”中的费用之外费用,它同样是一种机会成本,可以分为可变与不变成本两部分。在后来的制度经济学家那里,交易的范围不限于经济领域,而是扩大到政治、文化和道德等社会领域,对象也不限于可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而是扩大到权力、历史认同、良心等。也就是说,以此推演,在所有领域的活动中人类之间的交往活动是有成本的,职业教育活动中各主体之间的交往也是如此。这里,生产成本可理解为是直接投入到促进受教育者个体发展的活动中所花费的成本。交易成本可理解为为了创造接受职业教育的个体发展的条件所花费的全部成本,包括职业教育中的人员管理和协调成本、职业教育资源的配置管理成本、获取与教育相关的信息的成本、各种相关机构之间的社会协调成本以及职业教育制度的维护成本等。正是因为职业教育活动中存在交易成本,人们才会试图进行恰当的制度安排,以提供给人们关于职业教育活动最佳行为模式的信息,从而减少交易成本。这既是最初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时进行相关制度设计的原动力,也是后来人们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进行制度设计的主要动力。《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要“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就是以减少交易成本为主要目的的典型实例。
3激励和约束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
这是从管理学理论视角对职业教育制度功能的认识。管理学意义上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是组织外部环境中受组织决策和行动影响的任何相关者。在企业中,所谓利益相关者,是指凡是与企业产生利益关系,从而与企业发生双向影响的个人和团体,如股东、雇员、顾客、供应商、零售商、社区及政府等个人和团体。作为对传统股东至上主义的挑战,一些学者认为,企业的目标是为所有利益相关者创造财富和价值,企业不仅要为股东服务,而且要为众多的利益相关者服务,关注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企业是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系统,它与企业活动提供法律和市场基础的社会大系统一起运作。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对企业的治理应是一种动态的共同治理。我国的职业教育一直以来是公办的学校职业教育占绝对主体,由政府委托的各级各类相关机构(主要是各级教育主管机构)实施管理,由这些人决定目标、制定政策并加以实施,而大量与职业教育利益悠关的个人和群体似乎被排除在制度之外。职业教育中引入利益相关者这一概念,其主要意图在于对我国一直以来由政府主导的职业教育制度进行反思和批判,有助于摆脱仅从政府利益出发对职业教育进行决策的意识,重建体现以伙伴关系形式共同参与理念的职业教育制度。借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分析框架,在职业教育活动中,不仅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及其行政人员、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是利益相关者,而且行业企业、经济和贸易部门、劳动和人事部门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社区、下岗失业群体、大量亟待向城市转移的农民工等也是利益相关者。因此,不仅要视前者为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而且要视后者为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因。职业教育制度通过制定提倡什么或反对什么、鼓励什么或压抑什么的规定,借助奖励或惩罚的强制性措施得以监督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一个合理的职业教育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调动所有这些利益相关者各方参与职业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励他们以不同的形式积极参与到职业教育活动之中,实现各界的共同参与,创造有利于各方合作的条件,协调各方之间的关系,促进各方的顺利合作,明确其责任和权利。
4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环境
这是从文化学视角对职业教育制度功能的认识。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作用就是减少不确定性。希克斯在《经济史理论》一书中读到他这样的观点,即商业经济制度的演进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如何找到减少风险的途径问题。制度可以为交易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能够为经济活动提供服务,方便交易。职业教育制度是我国职业教育适应社会各种环境变化及其不确定性的工具,旨在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人们行为的不可预期性,促使个人或团体之间易于产生信任、易于协调,从而为人们提供较为固定的预期。任何一项职业教育制度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从而使人们在不同范围、程度和层次上成为人们共同接受和认可的做法,产生共同的意识,久而久之,经过无数次重复后,这将演变成为人们的价值观、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从而形成有利于职业教育活动发展的文化氛围。因为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较差,相关制度的缺位、越位以及不到位问题严重,由此导致诸多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比如企业及各界参与、多渠道经费投入、统筹规划以及人们的认同等)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
从根本上说,任何教育制度的设计和创造最终是为社会培养各级各类人才服务的。职业教育制度是确保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是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极为重要因素。这是由职业教育的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也是职业教育制度区别于一般意义上制度和教育制度的又一个重要属性。
参考文献:
[1]张社字.教育平等视野下的职业教育制度创新[J].教育发展研究,2003,(11):72.
[2]张涵.新时期我国职业教育制度的创新[J].职教论坛,2008,(23):42.
教育“正像其他科学一样,是建立在事实和观察结果之上的。”[1]我国师范教育几经改革,已基本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师范教育模式,但这种教育体制与模式是否符合教师养成教育,是否适应当下教育发展的客观需求等?本文将结合我国师范教育现状,并借鉴国外教师教育理论的实践,试谈师范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树立教师教育理念,变“师范教育”为“教师教育”
虽说几经教育体制的改革,我国各类师范教育制度与模式正趋于完善,但作为具有超前发展特性的教育活动,伴随国际化、全球化的深入也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特别是在近20年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师范教育逐渐被新的“教师教育”理念所替代,这标志着人类所从事的“夫子工程”正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即培养教师的教育正从师范教育阶段进入教师教育的阶段。早在1953年,坎德尔在《教育的新时代:比较研究》中指出:“读完师范学院的课程,同读完医科或法科课程相似,没有实践,培养不出高水平的医生或律师一样,也不能够培养出高水平的教师来。”[2]“在教师的试用期,像医生的实习期那样,应看作是新教师在老教师监督和指导下进一步得到培养的时期……。教育性质改变的表现之一是教师在职培训课程的发展……。最近25年以来,已开始设置一些进修课程,务必使教师不落于时代之后而向前迈进。”[3]坎德尔在介绍美国师范教育时说的这段话,表明了美国在30年代开始就已显露出“教师教育”理念的端倪;50年代后业已进入了教师教育的阶段。作为亚洲国家的日本也不例外,早在70年代就紧跟世界教育发展的潮流,开始以教师教育理念改革国家的师范教育体系。总之,我们应认识到“完成式”师范教育模式已落后于时代潮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变师范教育为教师教育的改革与体制转型势在必行。
目前,“教师教育”理念还只是作为少数比较教育学界使用的学术性词汇。换言之,这一概念在我国尚未形成实践性概念,对我国广大教育工作者来说,它仍然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缺乏这方面的敏感性,因此,加强“教师教育”理念与实践显得非常重要。此外,教师教育理念也是发展着的实践性概念,因而,我们在当下必须适应时代潮流而树立教师教育的理念,在教师养成教育的实践中不断创新体制和机制,使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实现“教师教育的普及化”,教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的一体化”。[4]
二、加强教师教育课程设置,建立健全教师教育制度
如果按照“教师教育”概念的内涵来衡量我国的师范教育体系之现状,我们只能说它依然是“完成式”教师教育体制下的师范教育。因此,在我国建立教师教育制度已成为紧迫的任务,即从目前师范教育改革现状来看,加强教师教育课程设置显得尤为突出。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特别是第五次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上做出“必须继续保持独立的师范教育体系”的决定以来,师范教育在封闭的体系内朝着定向培养的改革方向行进。如国家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曾在九十年代后期实施“高师教育改革计划”[5],而且,围绕这个计划教育科研部门开展了深入的攻关研究,并陆续进入了实验与落实性的阶段。1998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的部属师范院校第十二次教务长联席会议上,与会代表和教育学者又一次强调和表达了关于加强“作为师范大学必须突出师范特色”的呼吁。会上对“高师教改计划”的落实情况作了这样的评价:“各学校本着拓宽基础,提高素质的原则,力争使学生成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有教育科研意识、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跨世纪师资。在重新修订本科教学计划时均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重视加强对具有师范教育特色的教育学、心理学、学科教学论、现代教育技术与实践等课程的优化与改革;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加强文理之间的渗透;加强教师职业技能的训练”等[6]。
我国师范教育的这种改革动向和举措,使我们想起美国凯尔纳在《美国师范教育的失望》中的一段话,他说:“教育专业课程数量,成为了一说到它就令人不愉快的事情。如果教育学家们要认真改进师资培训和提高学生的质量,他们可以采取的最有效的步骤之一,就是把学程按50%的比例削减设置和降低修习要求。”[7]凯尔纳认为,学校师范教育所承担的任务是职前培养具有教师基本素质的人才,因此,精简“学程设置与修习要求”是提高师范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也与当下教师教育理念与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建立一体化的教师教育体制,确保职前职后教育的连续化
国外教师教育体系也不是十全十美的。由于国外教师教育体系在职前职后教育体制上的独立,使其难免产生所谓的“外在连续性形态”的中断,即各阶段教育处于相对孤立或隔绝的状态。这种教师养成教育在体制上的独立和机制上的脱节,使形成买方市场后的教师养成教育出现了应试教育和课程过重等现象。为了避免国外教师教育体制中出现的各阶段相互对立或隔绝的现象,我们必须建立职前职后教育一体化的教师教育体系。
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各高校为了在教育体制改革中优先占领制高点进行了一场“合并”大战。在这场教育整合的改革中,各地师范院校基本上被合并到非师范类院校之中。但也有例外,如1998年新合并的华东师范大学,就是在原华东师范大学的基础上,并入了上海教育学院、上海第二教育学院和上海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三所学校而形成新的华东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的构想是构建一支“一体化师范教育体制,即打破条块分割的师范管理体制,建立统一协调的领导体制,形成上下结合,内外沟通的师范教育网络;突破职前培养、在职培训相分离,分别由不同教育机构承担师范教育的模式,建立起职前、在职合一的教师培养、培训机构;统一规划和设计教育内容,即把职前教师培养、新教师入职培训和在职教师提高这几个阶段的教师教育,作为一个完整的过程,通盘考虑培养目标、教育内容和课程设置、教学手段、培养途径和方式等;在统一规划下,重新调整和组合原来分别承担职前培养和在职培训不同任务、基本分离、互不联系的师范力量,建立一支职前、在职,既有侧重,又有合作,相互融通合一的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8]这是符合教师教育理念的构思,也是我国师范教育体制改革和建立一体化教师教育制度的重要途径。
四、加强教师任用与入职教育制度,使教师成为教育实践的研究者
国外教师教育体系是由教师的职前(学习)、初任、职后(实践)等三个阶段来构成的。初任期教师培训在国外教师体系中属于在职教师教育的范畴,是教师培训体系的第一个环节。在英国,1972年教育学家詹姆斯提出师训“三段论”后,就开始调强初任教师的培训环节,70年代未已有90%的新任教师参加了“就职培训班”教育;1989年,日本也实行初任教师的研修制。可见,入职教育在国外教师教育体系中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
相比之下,我国教师任用制度则有所不同。从1996年1月起生效的《教师资格认定办法》是目前我国实行的基本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第七条规定:我国公民“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第八条规定:“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由此可见,我国教师资格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学历,即使是没有专业培训也可以成为教师。
当然,我国教师教育体系的构建,不一定照搬国外模式或走建立庞杂的教师教育培训体系的道路。学校教师教育体系的建设,应侧重教育环境与教育条件的改善上,把人力、物力直接用于学校教师教育过程中,这有利于“灵活的学校”的形成与发展。此外,“学校改善模式”也是把教师的质量看成从“教育实践的质”以及“学校教育的质”出发,在检讨“教师个人的质”的同时,与“教育实践的质”和“学校教育的质”结合而突破个人局限的一种模式。这种思路与模式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师生关系为中心的教师职业行为的改善,以追求教学为核心的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因此,在教师教育过程中,在职教育受到特别重视,而且以校内自主进修为主。这个模式,不但有利于适应急剧变化着的社会,而且也符合教师职能成长的规律,特别是校内自主进修为主的特点更适合我国教师教育的发展。
“韩寒现象”确实是教育界值得争论的问题了。我支持韩寒,反对现行教育制度的种种弊端,其理由是:
原因一,现行教育制度与社会分工情况格格不入。现行教育制度要求的是所谓的“全面发展”,即“什么都懂什么都通”。从表面上看这不是坏事,但实际上这种“理想状态”只能促使学生变得“全面平庸”,“理想状态”不仅难以达到,就是连那些原本在某些方面有一技之长而立足于社会,而并非什么“全才”,倘若我们把培养全才的要求,换成以专带博的人才,使人才的专长更为突出,为什么做的贡献更大些,不是更好吗?
原因二,以往考试模式太呆板。特别是所谓的标准化考试,把学生的思维方法往既定的模式引,阻碍了发散思维能力的培养,也阻止了创造力的发挥,引导学生死扣教材,放弃课外广泛的涉猎。韩寒蔑视这种考试,宁愿让自己几门功课不及格,是事出有因的。事实上,韩寒作品中所体现出来的强有力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令许多专家学者都自叹不如的才气,足以证明他完全具备甚至超出了高中生所应达到的思维水平,又何必要强求他在考卷上把自己的思维通过文字和字母的组合表现出来呢?
原因三,教学模式太呆板。正如韩寒所言:“现在学校里写作文开头如何,中间如何,结尾如何都模式化了,符合这种模式的就得高分。所以作文一天到晚就是‘捡皮夹子’。”其实也难怪,从小到大一直受着“看到蜜蜂就想到勤劳,看到老黄牛就想到憨厚”的学生,又能写出几个“新概念”?而韩寒的语文老师对他的作文评定为“一般”,也正应了这个道理。
原因四,现行教育制度的弊端压制人才。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为了有效实现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以美国经济署为代表的团体倡导在全国范围实行“补偿教育”政策。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对弱势群体教育进行经济补偿。反观我国的教育状况,则是另一番景象。传统的重点学校仍然不断得到政府的倾斜性投资,以至“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如地处西部地区的贵州省,全省唯一的一所省级师范性高中贵阳一中修建的金阳新校区,占地面积440亩,投资竟高达4亿元。而当年整个贵州省的农村教育经费不过才4.5亿元。这种强烈反差,使我们不得不关注我国教育生活中存在的差距和不公平的现实,思考导致我国教育不公平的原因,探讨实现教育公平的方法和途径。
一、教育公平的概念
一般认为,教育公平是公平在教育中的体现,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在教育发展的不同时期,社会对教育公平有着不同的衡量标准。因而在不同历史时期,教育公平有着不同的表现形态。教育公平概念的界定学界也是众说纷纭。在此我们引用学者杨东平的界定来加以阐述。他认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这两个方面。”
由于事实上存在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和个体差异,“教育机会均等”成为教育公平的核心问题。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主要是为了改变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阶层的教育状况,它“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详尽阐述了“教育机会均等”的概念,它包括“消除歧视”和“消除不平等”两部分。“歧视”系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家庭背景之上的任何差别、排斥、限制或给予某些人以优越权,其目的在于取消或减弱教养中的均等对待。”而“不均等”是指:在某些地区之间和团体之间存在的、不是故意造成的也不是因偏见形成的差别对待。
通常认为,教育机会均等包括三个不同的层面,即起点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
起点平等是指教育机会的均等,入学机会均等,与学业成就平等相比,这是一种最低纲领的公平诉求,在实践中尤指保障儿童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在我国起点平等已基本实现。
过程平等或参与平等,是指个人或群体在教育的不同部门和领域内经历和参与的性质和质量,过程平等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
结果平等是指最终体现为学业成就、教育质量的平等,是一种实质性的、目标层面的平等,在研究中,接受大学教育经常被视为结果平等的目标。当然更进一步地,学生在大学毕业后社会经济地位的平等才是真正实质性的。
以上起点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大致反映了教育平等所经历的不同的阶段。现阶段,我国教育公平面临的主要问题——教育过程不平等。教育公平是一个伴随经济发展和社会民主化逐渐扩大和深入的过程,在不同的阶段,问题和重心各不相同。随着我国不断地普及和扩大教育的数量,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强调入学条件的公平客观,所有儿童都能接受基础教育已基本实现。人民群众对孩子“能够上学”发展成“能够上好学校”,从过去的“有教师任教”发展成“择教师任教”。
二、教育不公平的原因
众所周知,教育制度既是教育公平实现的制度化基础,也是教育公平实现的载体。同样教育公平在现实中的偏差,也主要是由于不公平的教育制度和政策而导致的。
(一)精英主义教育制度的影响
中国的教育是一种过度关注“精英”的教育,正是这种精英教育制度的存在,使得许多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都只能是“精英”学生才能享受,而不可能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公众。而且,为培养少数尖子学生为精英,我国长期实行重点学校制度,加剧基础教育内部资源配置的失衡,导致地区内、区域内学校之间差距的扩大,认为地造成了一大批基础薄弱的“差校”、“垃圾学校”。教育政策倾向弱势群体。在目前我国教育资源还相对稀缺的情况下,许多教育政策的指定和执行常常渗透许多非公平的认为因素,而这种人为力量往往又向强势群体倾斜,造成“强者欲强,弱者欲弱”的情况,即造成或加剧教育不公平。
(二)教育单位不进行教育成本核算,国家缺少宏观政策决策的依据
要实现教育公平的目标,首先是让学生分享相等的教育资源。而教育资源分配公不公平唯一可准确衡量的标准即是各教育单位所核算出来的教育成本。但是一直以来,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教育会计制度,各教育单位不进行教育成本核算,这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真实反映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也不能正确合理地反映培养成本。导致国家在投入时缺少决策依据,进而导致城乡、区域、重点非重点二元结构资源投入方面的巨大鸿沟,同时也导致了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如越好的学校投入越多,越差的学校投入越少。根据沈阳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市及各区县2003年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沈阳市2003年对各校的投入情况存在着极大的差异,最高的学生公用经费达到580元,而最低的学校每位孩子头上只能分到8.8元,高低之间相差近70倍。另外根据一个特大城市的调查显示:1994、1995年,分别拨给一所重点中学1亿远设备费,拨给另2所重点中学5000万元设备费,相当于常年教育经费的20倍以上。这种分配不公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对教育成本核算必要性的思考。各教育单位年生均教育成本是多少?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又是多少?怎样据此去改变对学校教育资源的科学分配及其监控管理?这些都是国家在投入教育资源进行宏观政策决策过程中,必须切实研究并明确的问题。
三、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途径——核算教育成本
如上所述不进行教育成本核算成为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和教育资源浪费的重要原因。所以我们有必要将经济学的成本概念引入教育领域,在各教育单位进行教育成本核算。
(一)教育成本的概念
教育成本是教育投入的一部分,它是从另一个角度阐明投资问题。教育成本与教育经费并不完全相同。教育经费一般是指国家、政府或社会所支付的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本建设投资。这是教育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但不是教育成本的全部内容。教育成本只指培养每个学生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即各级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在学校期间所消耗的直接和间接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总和。用公式表示为:教育成本=教育直接成本+教育间接成本。
(二)教育成本核算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的原因
1.教育成本是衡量教育培养各类劳动者和专门人才消耗的尺度。它对核算各类教育人才所需要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指标,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在现行体制下,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重点非重点之间师资水平不同、办学条件不同、教育资源分配不同,那么如何确定和计量它们不同的消耗标准以寻求教育资源投入的公平呢?要靠教育成本核算才能完成。
2.教育成本也是国家进行教育宏观调控,即规划、管理、监督和决策的依据。对教育进行宏观调控,使教育规划具有可行性,教育管理逐步科学化,教育监督有效性和教育决策正确性,都必须考虑教育成本。因为办教育、管教育都离不开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都必须涉及对这些教育资源的利用、分配和管理,所以必须进行各种教育成本核算,才能对教育资源进行有效地管理和公平地分配,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
(三)实现教育成本核算的方法及途径
教育单位如若进行教育成本核算,对每期发生的教育费用必然产生一个合理负担期间的问题。为了能正确核算会计期间负担的教育费用,必然要求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其基本思路是:参照企业成本核算的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设计会计科目,制定合理的费用分配率,通过设置账户进行核算,以计算出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教育成本。“收付实现制”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因为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是否实际受到或付出作为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而权责发生制是以应收应付的权责关系为标准来确认和计量各会计期间收入和费用的一种会计处理基础。凡是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已经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不管其款项是否实际收到或支出,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是不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实际收到或支付,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其最大特点是会计上应考虑跨期摊提,跨期收支的调整问题。由于这一要求,它能够合理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的配比,也能合理地确认本期教育成本。
综上所述,进行教育成本核算可以为国家实现对教育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但是这一思路的实施需要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社会各界的通力支持和积极配合,需要教育经济专家的理论支持,需要学校财会人员的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是一个系统的过程。
[参考文献]
[1]杨东平:《中国教育公平的理想与现实》,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华桦、蒋瑾:《教育公平论》,天津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3]袁连生:《教育成本计量探讨》,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关键词】文化/比较教育
【正文】
导言——比较教育学史中的文化研究
比较教育研究对文化的重视可以追溯到100年以前。1900年,萨勒德(m.e.sadler)在题为《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从外国教育制度研究中学到有实际价值的东西?》("howfarcanwelearnanythingofpracticalvaluefromthestudyofforeingsystemofeducation")的著名演讲中,第一次指明了文化研究对比较教育的重要意义。他的一句名言是“在研究外国教育制度时,我们不应忘记校外的事情比校内的事情更重要,并且制约和说明校内的事情。”他说的校外的事情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他说:“当我们倡导研究外国教育制度时,我们注意的焦点一定不能只集中在有形有色的建筑物上或仅仅落在教师与学生身上,但是我们一定要走上街头,深入民间家庭,并努力去发现在任何成功的教育制度背后,维系着实际上的学校制度并对其取得的实际成效予以说明的那种无形的、难以理解的精神力量。”民族精神是文化的核心。也就是说,只有理解了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才能理解这个国家的教育制度。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康德尔(i.l.kandel)等人秉承了这一思想,他们开创了因素分析时代,为比较教育中的文化研究奠定了重要地位。康德尔提倡描述历史事实,分析社会历史背景。他还把民族主义和民族性作为决定各国教育制度性质的因素提出。汉斯(n.hans)则对影响教育的诸种外部因素加以系统化,并主张应当对形成教育的因素给以历史的说明。他把影响各国教育制度性质的因素分为三类:自然的因素(种族、语言、地理和经济因素)、宗教的因素(罗马大主教、英国国教和清教徒)、世俗的因素(人文主义、社会主义、民族主义和**主义)。三类因素中文化因素占了主要地位。
埃德蒙·金(edmund.king)也十分重视教育的历史背景。他的相对主义方法论重视客文化中的主体对教育现象的观点。要了解他们的观点,就必须对他们的文化有深入的了解,因此文化研究是必不可少的。
近几十年来,文化研究在比较教育界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综观以往的研究,在文化研究上还存在着三个问题:一是比较教育中的文化研究所依赖的参照系只是西方文化,用它作为一个普遍的准则来影响包括非西方世界在内的全世界的比较教育研究,这一做法有失公正,也与当今世界色彩纷呈的各民族文化极不协调。二是对文化的理解过于狭窄,把文化只理解为“民族特性”。实际上文化的概念更广泛。三是对文化与教育的互动关系研究得不够。往往只讲到民族文化对教育制度的影响,很少谈到文化对教育主体(教育决策者、教师、家长)的观念的影响。关于教育对于文化的反作用的研究更不多见。因此,对于比较教育中的文化研究还有深入一步的必要。
一、文化的概念及其特点
文化是什么,如何理解文化?文化是一个有广泛内涵的概念,据说学术界对文化的定义已有二百多种。有的说,文化是一种生活样态;有的说,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这都有一定的道理。我认为,所谓文化,是指人类在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所采用的方式和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这里面包括了人类的活动方式(动态的)和活动所取得的成果(静态的)两个方面。一般分为三个层面,即物质层面(包括建筑、服饰、器皿等等)、制度层面(包括教育制度在内的一切制度)、思想层面(包括思维方式和民族精神等)。物质层面最容易交流和吸收,制度层面也常常因为政治变革而改变,惟独思想层面具有较强的保守性和凝固性,不容易吸收异质文化和互相交融。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各民族间的交往,也总是在变化的。概括起来,文化具有以下一些特性:
第一,具有民族性。文化总是由人类的某个民族创造的,而一个民族的特性也较多地集中表现在文化中。因此文化传统和民族文化传统可以是同义词。由于世界各民族所处的历史时期不同,环境不同,对自然界和社会各种现象的认识和理解不同,他们创造出各自不同的文化。例如,对待自然,中国文化比较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而西方文化则强调人征服自然、战胜自然;对待社会和他人,中国人主张中庸、谦让,西方人则主张竞争、斗争。这是从观念形态上讲的。表现在物质形态上也有极大的不同。例如中国的民间艺术图案讲究对称、统一、和谐;西方民族则讲究差异、多样。可见民族性表现在各个方面。
第二,具有稳定性。民族文化传统常常表现出相对的凝固性和稳定性。这种稳定性表现在时间上就是惯性。也就是说,文化传统发展变化的速度比较慢,总是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具有滞后性。这种稳定性表现在空间上,就是民族文化的独特性,也就是维持着自己民族文化的发展轨迹,往往拒绝外来文化的影响,形成了一定的保守性。所以,在世界文化交流已经如此频繁和深入的今天,各民族文化仍然保持着各自的特点,从而形成了世界文化的多元性。民族文化传统的稳定性是民族文化传统得以保存的主要原因,但在某种程度上却表现出凝固性和保守性。它不仅在发展进程上落后于时代,有的甚至于拒绝时代变革的要求,拒绝外来文化的渗透。中国近代学习西方经过了曲折的过程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因此文化传统的稳固性具有两面意义:积极方面的意义是它保持了文化传统的独特性,即民族性;消极方面的意义是它影响到文化传统的交流和变革,阻碍着对先进文化的吸收、创造和传播。
第三,具有变异性。每种民族文化都是不断发展的,也就是不断变革的。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民族也在不断发展,民族文化也在不断发展。要发展就要有变革。也就是说,文化传统不能完全保持原来的样式,总要增加新的符合时代的内容,要去掉一些不符合时代要求的内容。例如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日本都有男尊女卑的思想传统,但是现在是男女平权的时代,这种男尊女卑的陋习就应该除掉。
每种民族的文化传统中都有优秀的内容,也不免有落后的内容。在文化发展和变革中就要继承和发扬文化传统中的优秀的东西,摒弃落后的,不符合时代要求的东西。对待外来文化,也是这种态度,吸收外来文化中的优秀的东西,排斥落后的东西。这就是我们在比较教育研究中的基本的文化观。
二、文化研究与克服西方文化中心主义
要克服西方文化中心主义的观念,就要承认世界文化的多元性。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开始,人类就有五大古代文明,即古希腊文明、巴比伦文明、古埃及文明、古印度文明、古代东方中国文明。虽然经过几千年的历史变迁,由于战争和其他原因,有些文明衰落了,希腊文明成了西方文明的源头,而东方的中国文明却一直延续到今天。但不论是哪种文明,都给世界文化留下了许多宝贵的文化遗产。文艺复兴以后,西方文明有了较快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特别是工业革命以后生产力的飞速发展,物质生产的迅速增长,为西方国家的扩张提供了条件。实际上,西方文明是在掠夺其他文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西方文化的发达,并不能排除其他各民族文化的发展。只要这个民族还存在,它的文化总是会按照自己的方式发展的。
20世纪60年代西方出现一种现代化理论,认为非西方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是一致的,前者现在所处的阶段是后者经历过的一个阶段,非西方发展中国家要想实现现代化,惟一的途径就是西方化和照搬西方的模式,只有靠西方文明的传播,靠输入西方社会的现代化因素才有可能。这种理论代表了西方中心主义的观点。事实上世界文明并非以西方文明为中心,西方文明只是人类文明中的一个类型。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东方国家走上现代化的道路,创造了各自现代化的模式,打破了“现代化理论”的神话。“现代化理论”在比较教育研究中有一定的影响。70年代以后它受到许多学者的批判,现在已经不起什么作用。但是西方文化中心主义的文化观很难在西方学者中克服,原因不在于他们自己不想克服,而是他们太不了解别的文化了。尤其是比较教育,它产生于西方,长期活动在西方,更容易受到西方文化中心主义的影响。近几年来,世界比较教育学会理事会在非西方国家举行年会,对于西方学者了解非西方文化是大有裨益的。亚洲比较教育学会的成立,更有利于东西方比较教育学者的交流。
应该特别指出,以儒教为核心的东亚文化,覆盖东亚、东南亚以及世界其他东亚移民居住地区,但是在包括比较教育在内的几乎所有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它未能发挥重要作用。在新的世纪,东亚各国应自觉地挖掘本民族文化中优秀传统,使之成为东亚比较教育研究的重要理论源泉。
要克服西方文化中心主义观念,东方学者也有责任。东方学者要放弃迷信西方的观念,要跳出表面看西方教育制度的框框,深入到西方文化的深层去认识西方的教育;要在学习西方文化的优秀经验时注意理解它的实质,并尽力使之本土化。这种要开展文化研究。
三、文化与教育的互动关系
教育是文化的组成部分,但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教育离不开文化传统,教育除了受一定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的影响外,教育思想、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和方法无不留下文化传统的痕迹。例如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科学制度是在封建制度中形成的,这种科举制度把学校教育与人才的选择制度结合在一起,这就影响到中国一千多年的教育传统。清朝末年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动摇了封建主义统治的基础,科举制度终于随着政治经济的剧烈变革而彻底破灭。但是科举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虽然在中国已消灭了一百年,而与科举制度相伴随的教育思想却作为一种传统的教育思想至今仍然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残存下来,追求学历,重视考试就是这种教育思想的反映。日本的所谓“考试地狱”恐怕也与中国的传统有关。
教育一方面受到文化传统的影响,另一方面它又是发展文化,创造文化的最重要的手段。也就是说,教育无时无刻不在传播文化,创造文化。文化靠什么继承和发展?靠教育。当然这种教育不仅指学校教育,也包括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但是学校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教育又总是根据时代的要求,社会的需要对文化传统加以选择和改造。特别是学校教育是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它要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目标来选择文化、传播文化、改造文化、创造文化,使它符合时代的要求、社会的需要。
比较教育要了解一个国家的教育,就需要研究影响这个国家教育制度的各种因素,特别是文化因素。前面说到,文化的内涵很广。但对教育来说,最重要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价值观、思维方式、民族心理和民族精神。例如西方文化强调个人主义,而东方文化则重视集体主义;发达国家多少具有大国沙文主义倾向,不发达国家总是抱有民族主义倾向。即使同是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历史文化背景不同,他们的思维方式和民族心理也很不相同。笔者最近访问法国,适值wto在西雅图开会,法国教授批评wto过分重视商业,不重视文化。他们总是为自己的文化传统而自豪。但你如果到美国,就很难听到这种声音。一个国家的这种传统必然会反映到教育上,特别是反映到教育思想观念上,从而影响到教育的各个方面。这就是为什么要强调在比较教育中文化研究的重要性。也就是说,只有从文化研究中才能认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教育的本质。
四、文化研究的困难与课题
进行文化研究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最好是采用文化人类学的方法,到当地去生活一段较长的时间。正像萨德勒曾经说过的,不能只注意一个国家的有形有色的建筑物和教师与学生,还要走上街头,深入民间家庭,去发现无形的精神力量。这是难以做到的。即使在一个国家做到了,对其他国家还是不了解,仍然难以比较。
还有另一个困难是,研究者本身是另一种文化的主体,他自身已经具有本民族文化的传统,也就是具有本民族的思维定式,即使他能够深入到客文化中,如果不克服自身的思维定式,也不能得出客观的科学的结论。因此从事文化研究的比较教育学者,特别是西方学者需要克服自身的文化偏见,树立多元文化的观念,尊重别国、别民族的文化,尊重他们的价值观。
进行文化研究还需要与历史研究结合起来。因为文化传统总是历史延续下来的。不了解一个国家的历史,就不可能了解这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是怎样形成的,也就不能了解它的文化实质。因此,比较教育中的文化研究不仅是跨文化的研究,而且也是跨学科的研究。
虽然有以上的困难,在比较教育中开展文化研究不是不可能的。因为一个国家的文化总有它的表现形式。它们常常表现在他们的哲学历史著作中、文学艺术中,也常常表现在他们的教育政策、教育体制、教育管理等方面。研究他们的文献资料,特别是该国的著名学者的著作,是可以把握他们的文化实质的。尤其是近几十年来教育的国际化促进了人员的交往,许多留学生到异国他乡去学习,对当地的文化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有利于开展文化研究;各国学者的交往与合作也有利于对别国文化的了解和认识;特别是几个国家的学者如果能合作开展文化研究,则将会取得更好的成果。
我们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所,正在从事题为“文化传统和教育现代化”的研究,目的是想通过研究了解各国文化传统在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中起了什么作用、传统教育如何向现代教育转变,从而认识今天如何进行教育改革。我们的方法是;选择有在某个国家留学经验或对该国有较深了解的学者,研究该国的历史、哲学乃至于文学;研究该国教育政策文献;实地考察该国的教育,包括参观访问、和教师学生以及学者座谈;然后与其他国家加以比较。此项研究已进行了九年,第一阶段的成果反映在《民族文化传统与教育现代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1998年)这部专著中。该书研究了美、英、德、俄、日、中六国的文化传统和教育传统,并对中西人文主义传统、中日人才观、中美师生观以及西方现代知识观进行了比较分析。此项研究还有必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还在继续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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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国比较教育研究会.国际教育纵横——中国比较教育文选[c].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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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职业教育法;基本制度;功能;内容
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6)30-0033-04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有效规范了政府、学校、企业等职业教育主体的行为,对保障我国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促进就业创业、保障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体制的改革,加之产业的转型升级与人才需求的变化,我国职业教育法的“滞后性”障碍越来越突出。因此,面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对职业教育提出的新要求,完善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制度迫在眉睫。
一、职业教育法基本制度的特点
“制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制度”指规则、习惯、道德等;而狭义的“制度”仅指规则。“制度”是规范行为主体相互关系的规则与组织系统的总和。从宏观上看,一个国家的制度可分为政治、经济、教育、文化、法律等制度;从表现形式来看,制度可分为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执行机制;从地位来看,制度可分为基本制度和一般制度或从属制度。教育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和各类教育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1]。教育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客观性、规范性、历史性和强制性等特点。教育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资源,具有降低教育中的交易费用、界定教育利益的范围、推动教育的根本变革等功能[2]。
“法律制度”是法学的基本概念之一,是由法律规范、以现行法为根据的法律实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构成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统一系统[3],法律制度具有整体性、协调性、稳定性、可操作性4个特征[4]。教育制度与法律制度的交叉或交集构成了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的总称,即指上升为法律的教育制度的总和,它是国家外部制度的典型表现,对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5]。
按照制度哲学的观点,制度可分为基本制度和从属制度。基本制度是某一方面制度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的制度。同理,职业教育制度也可分为基本制度和从属制度。职业教育基本制度“是指反映职业教育活动某一主要方面的本质内容和根本特征的制度”[6]。教育作为一种社会公共产品,需要国家大力支持,而支持的来源主要在于资源分配。现代社会资源分配主要通过法制来实现[7]。职业教育的基本制度一般通过立法体现,构成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制度。
“法律制度”是由法律规范、以现行法为根据的法律实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构成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统一系统[8]。宏观的法律制度系指由法律规范、法律机构、法律设施等组成的法律上层建筑,微观的法律制度则指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基本”含有主要、根本之意,是一类事物区分于另一类事物的本质的要素。因此,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制度是由职业教育法所确认的起基础性核心作用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统一整体。基本法律制度与法律制度内涵不同,后者包容前者,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概念,二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制度具有本原性、支配性、历史性等特点。
(一)本原性
一部法律的灵魂来源于法的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并通过基本原则的导引,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体现。基本法律制度作为法律制度体系中最核心部分,更直接地彰显该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基本制度是职业教育中自在、原生的制度,是从属制度的源头或根源。不同国家职业教育基本制度的内容可能不同,但它在制度体系的本原性地位却是相同的。例如,校企合作制度作为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制度,可派生出顶岗实习、兼职教师等从属制度。
(二)支配性
从总体上看,职业教育制度由各种具体制度组成,但其中一些制度处于支配地位,决定其他制度的内容,发挥基础性作用。基本制度属于起支配与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决定着从属制度的内容;从属制度由基本制度派生与决定,是基本制度的具体化。学校制度作为职业教育的基本制度,决定了中职学校、高职学校的设立、运行、管理等具体的内容。
(三)历史性
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基本制度构成与内容不同。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观点分析, 职业教育制度变迁是一种效益更高( 或者更公平) 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 即新制度逐渐取代旧制度,并成为占优势地位的制度更替过程[9]。例如德国的“双元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德国“双元制”形成于手工业培训的恢复和进修学校的诞生,巩固于 1920-1970年工业类型的学徒培训和职业学校的建立,发展于1970年后政府的影响和职业培训客观存在的合理性。新世纪以来,随着新职教法的颁布,德国“双元制”有了新的发展:适用范围由中职教育扩展到高职教育,对教学内容的划分和时间安排做了新的调整,在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注重对学生再学习能力的培养[10]。
二、我国职业教育法对基本制度规定的不足
目前,我国已经施行的教育法律有7部,即教育法、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从法律内容来看,只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在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基本制度,而《学位条例》等其他5部法律没有设专章规定,见表1。当然,从制度的地位与作用推啵我国《义务教育法》在总则规定的义务教育免费制度,《教师法》中规定了教师资格制度等,应是该法的基本制度。
与《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相比,《职业教育法》对基本制度的规定存在立法技术上的重大瑕疵与不足。
(一)篇章结构上,未设专章规定基本制度
一般来说,部门法都对会对该领域的基本制度进行规定。如《教育法》第二章规定了学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等基本制度。我国《职业教育法》作为职业教育的基本法,没有对基本制度单独设章规定,在框架体系与内容上显得不尽合理。
(二)内容体系上,基本制度系统性不强
职业教育法虽然分散规定了产教结合、学校制度等基本制度,但缺乏系统性、完整性,校企合作、经费保障、职业培训等基本制度没有充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下同)在第二章设置了“职业教育基本制度”。对基本制度进行明确化、系统化的规定,将有力保障我国职业教育法基本目的的实现。《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至二十一条规定了职教体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残疾人职业教育、普通中学职业教育、职业教育证书、岗前培训、企业培训和校企合作等9项基本制度,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一些基本制度可以合并,例如职业培训、岗位培训和企业培训可以合并为一项,即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二是有些制度不具有基本制度的特性,不宜放置此章中,如普通中学实施职业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制度等,《残疾人保护法》对残疾人受职业教育权利规定得比较完善,没有必要重复规定,浪费立法资源。
(三)具体制度上,未明确校企合作的基本制度地位
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基本制度设计,其本质目标是育人。我国《职业教育法》没有把“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加以规定,是立法理念和技术的失误:一是企业的责权利不明确,虽然规定企业有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但不履行义务要受何种惩罚没有明确规定。二是企业的教育主体地位不明确,造成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三是对校企合作合同规定不明确。校企合作必须通过合同加以约定双方的责权利,职业教育法对校企双方应订立合同缺乏强制性规定。四是法律规范不完整,有关校企合作的条款只有行为模式,没有法律后果。
三、我国职业教育法基本制度组成与内容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教育现状,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制度应包括校企合作、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职业资格、就业准入等制度。
(一)校企合作制度
我国职业教育法对校企合作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提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它对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国《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定存在严重不足。因此,在修订《职业教育法》时,一是要明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的基本制度地位,支持和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校企合作共建共管职业院校。二是要准确界定校企合作的内涵,把校企合作的内涵严格限定在“合作育人”上。三是要对校企合作采用以义务性法律规则为主的方式进行规定,以“硬法”的方式强制性解决现在校企合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校企合作”的违法责任,对地方政府主导缺位、行业主导不到位、企业参与不够、学校执行不力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使职业教育由“软法”变为“硬法”。五是建议增加学生实习须与学校、企业签订三方合同条款,对于未签订实习合同或违反合同规定的校企合作,给予经济上的处罚。
(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制度
我国职业教育法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而且包括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但囿于立法时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职业教育体系的表述主要针对教育部门举办的职业学校的教育行为,而对职业培训体系表述不够,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目标不清。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职业教育法》修订应明确提出构建“现代终身职业教育体系”的思路。为此,建议:一方面,在纵向上,明确提出构建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的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明确规定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专业硕士各安其位、各得其所。另一方面,在横向上,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相互沟通,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的职教发展模式,打通职业教育立交桥。
(三)职业学校制度
我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三条对职业学校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实际,这一规定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初等职业教育已不复存在,应该删除;二是职业教育限定在专科层次上,客观造成了职业教育发展的“断头路”;三是鉴于我国高职院校的快速发展,基本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因此,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职业教育的补充作用已无必要,应该回归本位,把这部分职能完全交由高等职业院校实施。建议《职业教育法》修订中,一是明确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与高等两个层次,删除初等职业教育层次;二是明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体系的范围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及其成人中专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体系范围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级技师学院、应用技术大学以及成人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等,删除高等学校办高职教育的内容。
(四)职业培训制度
《职业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职业培训的类型、等级和主体进行了规定,对提升我国企业职工素质、促进职业培训发挥了重要作用。《职业教育法》修订在继续保留这些内容的同时,一是要完善职业培训体系。根据举办者不同,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包括职业学校、社会力量以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举办和管理的职业培训机构。二是增加企业培训内容,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有计划地Ρ镜ノ坏闹肮ず妥急嘎加玫娜嗽笔凳耙到逃;明确要求对从事技术工种、特殊工种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等。
(五)业资格制度
职业教育与学术教育的最大区别在于职业性,主要通过培养目标和毕业(结业、培训)证书体现。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先进经验表明,建立规范开放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是实现职业教育“职业性”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原则提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教育法》第八条也提出国家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存在多头认证管理,证书交叉重复,就业准入执行不严等问题。为此,在修订《职业教育法》的过程中,应配套出台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明确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的协调组织及工作机制、认定标准及工作原则:一是建立统一管理体系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二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学会和企业的作用;三是加快制定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条例;四是建立职业分类动态更新机制,提高职业标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五是改革考评方式,严格考评制度,加强证书质量管理。
(六)就业准入制度
所谓就业准入,根据“先培训,后就业”的劳动就业原则,是指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对从事特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其根本目的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维护生产秩序和劳动安全。但在实施过程中,我国就业准入制度存在职业资格证书执行不力,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滞后等问题。为此,《职业教育法》修订过程中,在继续保留就业准入内容的同时,建立就业准入的配套制度:一是进一步清理职业资格,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建立政府主导、规范统一的职业资格体制;三是加强就业准入控制的执法力度,明确就业准入的监督和处罚措施。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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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Basic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in China
Ouyang Enjian
Abstract The basic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which plays a fundamental role in the composition, is the unity of legal norms recognized by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It is primitive, dominant and historical characteristics. The basic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as the foundation and core of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system, is the materialization of basic principle of education vocational the law, which constitutes the basic framework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system.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basic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of China, such as not provisions of chapter structure, content system is not enough systematical, not clear status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system. Based on the situation of China, the basic syste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aw should include systems i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modern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vocational school, vocational training,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s and employment access, and so on.
一、 教育公平与效率是相关而非相对的一对范畴
1要认识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是何种范畴的关系的问题。公平的本质在于它是调节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财产分配关系的一种规范。所谓“公平”,从语义的层面看,它与“公正”一词相近,有公正、合理的意思;公平还与“平等”、“均等”等词紧密相连,但公平并不是均等,它作为一个含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概念”,比平等、均等更抽象、更具道德意味、伦理性和历史性。所谓“效率”,就是“消耗的劳动量与获得劳动效果的比率”。如上升到哲学的层次来认识,效率可以被理解为人的活动与其所实现的目的之比,效率就是人的活动实现其目的程度。据此,我们不难发现:公平与效率并不是一对直接相对应的矛盾范畴,而是一对相关范畴,它们都是衡量发展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尺度。如果说效率主要是作为一种对象性的价值尺度而存在的话,那么公平则主要作为一种主体性的价值尺度而存在。
2在现代社会,教育公平包含着以下一些具体内容和原则:第一,它必须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受教育权。第二,保证教育的机会平等,保证每个受教育者都应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受教育机会。第三,公平分配义务教育后教育阶段的教育机会,满足个体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对各层次人才的需求。第四,补偿原则。根据哈佛大学伦理学大师罗尔斯著名的公平原则,对于不利群体或个人的利益应当用“补偿利益”的方法来保证,“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利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他们就是正义的”。教育公平必须立足于教育的整体利益,对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利群体的教育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偿,使不利群体普遍地得到由教育带来的收益,缩小这些处于不利地位的受教育者与受惠群体间的教育机会差距,进而使教育的质量不断有所提高。
二、 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相关但不直接相涉
根据对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内涵的理解,我们认为教育公平与效率作为衡量教育发展的两种尺度必然有着内在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其各自独立的内涵和意义。前者决定了教育公平与效率在总的程度上有一定限度的相关(但不是此消彼消、此长彼长的关系),而后者基于教育公平与效率的互不替代性和影响因素的不同,决定了教育公平与效率的不同(二者各自具有自身内在的价值)和非直接相涉性的一面。
1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的总体相关性
总体来看,教育公平与效率二者不但没有互斥性,而且还有相互包含的一面,二者都是对方衡量自身高低的一个基本标准(但不是所有或者惟一的标准):一方面,没有毫无公平的效率、也没有毫无效率的公平,效率不能脱离公平来衡量。在衡量教育制度、政策有无效率时,必须考虑到教育对社会公平状态的影响;另一方面,公平也不能脱离效率来衡量,在衡量某种教育政策、制度究竟是否公平时,也必须考虑到教育政策对教育的社会效率状况的影响。
2教育公平与效率不存在必然对应关系
从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内涵来看,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并不能互相解释,是不可通约的。教育公平与效率是办教育所追求的两个不同的目标。效率在本质上可视为一种比较效用价值。在可供作为投入和耗费的教育资源给定的情况下,效率的高低决定着教育效用价值的增长速度,即教育效率越高,所产出或创造的教育回报价值就越大、越丰富。如果说教育效率这个概念所涉及的主要是教育效用价值的生产或再生产问题的话,那么,教育公平概念所涉及的主要是教育效用价值的分配或再分配问题。教育公平与效率这两种价值原则在涉及范围上具有不对称性。教育公平主要与包括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在内的教育效用价值的分配有关。衡量教育是否公平或能否增进公平,主要看教育制度和教育的发展情况能否导致教育效用价值的合理分配。显然,这个分配不仅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所构成的特定社会背景制约,而且与特定阶级或社会群体的生活观念、价值追求、社会理想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