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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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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细则

第1篇:市场管理细则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开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明确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进行经营管理,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营利)交易活动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经营管理,通过提供场地、设施以及服务,吸纳商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建设、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市经贸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市场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指导市场建设;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的登记和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市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市场违法建设和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及场内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市场,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扶持。

鼓励市场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组织化水平。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市场开办

第八条市经贸部门在市场发展规划的指导下,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编制本市市场布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业市场需要编制专项布局规划的,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经贸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专业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场布局规划。

本市产业政策调整的,市场发展规划和布局规划可以依法进行调整。

第九条市经贸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工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环卫等市场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各类市场的建设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市场布局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营性土地政策。专业市场布局规划已公布实施的,专业市场的选址还应符合专业市场布局规划。

市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其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备应当符合本市制定公布的市场建设规范。

本规定实施前已开办的市场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本市市场建设规范,进行相应的升级改造。

第十一条申请开办市场的,应当向市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名称核准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使用的市场名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市场选址的相关材料;

(四)市场开办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开办市场的规模、经营范围、投资预算和资金证明;

(六)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协议书;

(七)房地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其他场地使用证明文件;

(八)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九)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十)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办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市场还应当提供经贸部门出具的听证综合意见。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市场名称核准申请,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作出准予名称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市场选址是否符合市场布局规划。市场布局规划尚未公布实施的,对于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应当就市场选址是否符合市场规划征求经贸部门的意见。经贸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对市场选址无意见。

市场名称使用规范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未经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不得使用。

市场未经名称核准登记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四条市场开业前,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市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登记。

申请办理市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名称核准证明;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四)市场内部布局材料;

(五)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相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市场登记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材料齐全且市场建设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准予登记,颁发《市场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未取得《市场登记证》的市场不得开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业前必须取得其他行政许可的,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已取得《市场登记证》市场的相关信息,供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市场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八条《市场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续期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续期。原登记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续期的决定。准予续期的,换发《市场登记证》。

第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市场名称、面积、经营范围、市场类型、管理机构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市场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重新办理市场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市场登记证》:

(一)市场开办者申请注销的;

(二)市场开办者依法终止的;

(三)《市场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续期的;

(四)市场关闭、撤销等停止经营情形的;

(五)因不可抗力及其他原因导致市场无法继续经营的;

(六)其它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章市场开办者

第二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入场经营合同,就市场的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商品质量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保护、消费纠纷解决途径、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责任以及解除合同条件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并推荐入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供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参照使用。

第二十二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内的经营设施以及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保卫等设施,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制订市场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治安、公共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重要商品备案等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实施情况,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办公场所内悬挂市场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应当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名称、管理人员职务分工、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第二十五条市场内部布局应当与办理市场登记时提交的市场布局设计图一致,市场开办者需要更改的,应在更改后十五日内向市场登记机关提交新的布局设计图。

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场内经营者在市场内的占道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复检计量器具。

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市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日常维护,并组织场内经营者向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二十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倡导诚信经营、文明经商。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者信誉档案,记录场内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受处罚或受表彰等情况,并在市场内定期公示。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应当做好统计工作,依法提供统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市场开办者不得为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

第二十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对场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及时告知市场开办者。

第三十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立投诉受理点,接受消费者投诉,进行调解,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纠纷。

第三十一条市场歇业或者终止营业的,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场内经营者,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零售为主的市场,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市场入口处张贴公示。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

第三十二条场内经营者应当诚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场内经营者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场内经营者应当持证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

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应当在市场开办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三十四条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商品的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需持许可证件生产的商品,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场内经营者购进并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的商品,应当对商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对商品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经营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专营专控等重要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制度。

重要商品的具体目录由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救灾、防疫等公众利益需要临时确定重要商品。

第三十六条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关于保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标有注册商标、专利号或者专利、版权标记的商品的购进应当进行查验,建立备案制度。不得销售、展示、宣传冒充或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

场内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总、总经销、专营专卖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场内经营者对场内管理秩序和安全隐患问题,有权向市场开办者提出改进意见,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场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业、变更、停业、歇业申请;

(二)对经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开办者约定的使用权;

(三)在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四)拒绝未依法经过批准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方便。

第四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市场管理相关信息以及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应当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市场登记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在每年3月15日至6月30日,向原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检验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申办上年度检验。

市场开办者报送的年度检验报告书应当包括当年度市场的经营活动情况、市场登记事项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变动情况、开办者及场内经营业户受处罚及奖励情况、投诉及纠纷处理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市场登记机关收到年度检验报告书后,应结合查阅当年度日常监管记录、现场检查等情况,在二十日内作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市场有下列情形的,《市场登记证》年度检验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市场建设规范或升级改造要求的;

(二)未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市场登记事项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市场开办者未按本规定履行对市场的管理责任,致使市场秩序混乱的;

(五)市场开办者未按本规定履行对场内经营者合法经营的监督责任,场内同一经营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查处三次以上的,或者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严重,被相关部门列为重点整治市场的。

第四十四条工商、公安、消防、卫生、市容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抽查、定期检查等制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工商、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卫生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内公布本部门投诉举报电话、联系方式等信息。

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当做好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应当先予受理,并负责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同时通知举报或投诉人。

第四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市场或场内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其他行政许可的,应当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处理。

市场经营活动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有变更、失效、撤回、注销等情况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市场商品质量的抽查、检测制度,及时发现并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抽查、检测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应当公平地适用所有场内经营者。商品抽查、检测结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市场违法行为。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依法出示证件。对未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场开办者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使用未经核准的市场名称进行招商、招租、广告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场未取得《市场登记证》擅自开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市场登记;逾期仍不办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擅自开业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市场登记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市场开办者不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市场管理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市场管理秩序混乱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场开办者随意摆摊设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市场开办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末按规定时间申办年度检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超过一年不办理年度检验的,吊销市场登记证。市场年度检验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销市场登记证。

第五十条场内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场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场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实施重要商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管理职责、、、、贪污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市场管理细则范文

教学工作是学校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的其它工作是为教学工作服务的。05-06学年度是“强管理、上质量”的关键一年。为落实9月7日教育局会议精神,确保小学教学工作,特别是教学成绩再上新的台阶,结合我校区实际,特制定教学常规管理实施细则。[文秘站网文章-找文章,到文秘站网]

一教案:﹙10分﹚

⒈教案中达到每一课时,三维目标(知识和能力、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落到实处。﹙2分﹚

2.重点、难点突出,且分清找准本课重、难点。(1分)

3.教学仪器,教具准备与该课堂内容相符,能使用的一定要使用。(1分)

4.要有详细的教学过程,要注明本节是第几课时,要能体现学生学习方法、学习方式,能体现先进的教学理念。(4分)

5.教学后记,每一节课后都要及时写出教学后记。(1分)

6.书写认真、规范。(1分)

二讲课:(10分,每一小项1分)

1教学设计:

①教学目标准确,符合新大纲新课标的要求,符合儿童心理特征个性差异。(1分)

②正确把握课程内容,根据学生实际,合理地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和开发课程资源。(1分)

③教学过程设计合理,教学活动有利于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方式。(1分)

④教学氛围有利于学生愉悦学习和教学目标的实现。(1分)

2教学行为:

⑤在学习指导上要尽量使每一位学生有参与的机会,教师语言要准确,有激励性和启发性。(1分)

⑥及时采用积极的评价方式,关注学生的学习态度和过程,指导学生自我评价。(1分)

⑦教师素质,教师要有健康的心态,有爱心,求上进,有较宽的专业知识,教态亲切、自然,语言准确,使用普通话,板书合理,书写规范。(1分)

⑧每个学生都要参与学习活动,且方式多样,时间充分。(1分)

⑨课堂气气氛活跃,师生交流平等、积极。(1分)

⑩基本实现教学目标,多数学生能完成学习任务,每位学生都有不同程度的收获和发展,师生状态较好。(1分)

三作业批改与辅导(10分,每一项小项1分)

⒈作业布置要有科学性,能调动学生学习兴趣。(1分)

⒉作业本干净、整洁,无乱涂乱画。(1分)

⒊作业全批全改,即每位学生的所有作业。(1分)

⒋作业批改及时,即做到当天作业当天批改完成,且批改要有日期。(1分)

⒌作业批改要有激励性的批语,不同类型的学生要有不同类型的批语。(1分)

⒍作业批改无评判错误。(1分)

⒎作业有错误的要有及时纠正的痕迹。(1分)

⒏作业批改要有批改记录。(1分)

⒐要对后进学生有辅导安排或计划。(1分)

⒑有辅导内容,体现后进学生的学习过程。(1分)

四考试(70分)

第3篇:市场管理细则范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施工施工管理

一、高速公路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

公路施工现场管理实质上是企业各项专业管理和基础管理工作在生产现场的深化和体现。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就是追求企业专业管理和基础管理在生产现场的最佳结合,实现施工企业整体优化。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施工作业管理、物资流通管理、施工质量管理以及现场整体管理的诊断和岗位责任制的职责落实等。具体优化措施有:第一,均衡地组织施工生产,实现施工标准化制度化管理。在不影响生产任务的前提下,结合市场供求,为用户提供经济环保的建筑材料,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作业。第二,科学合理的组织施工,从根本上杜绝施工生产中的浪费现象,现场协调作业,发挥其综合管理效益,尽可能地用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产出,真正实现生产经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优化人力资源,组建高素质的施工团队。第四,加强定额管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物耗及能耗降到最低,减少物料积压占用资金。

二、高速公路施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变更大,浪费多。由于地质条件、自然环境的变化,导致一些设计阶段的计划无法执行,实际施工过程中被迫修改,造成很多不必要的开支。以姜眉公路宝鸡段为例,该工程的施工地段在秦岭深山的古褒斜道上,地质结构复杂,路线沿红岩河、龟川河逆流而上,穿山跨河,桥、涵、隧工程项目多,雨水的冲刷使姜眉公路宝鸡段原工程设计在很多地方存在不完善或不尽合理之处,随着工程建设的逐步深入,只有变更原设计才能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2.工期短,难度大。现阶段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任务繁多,对建设的速度要求过快,往往是在紧张的施工建设中,就有很多高速公路在等待开工。然而,我国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测绘管理方式还属于粗放式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难以精确控制土石方费用,耽搁工程进度,测量工程事故也时有发生。

3.监督管理不严。有些公路监理责任心不强,承包人没有预先提出质检申请,监理却做了质检工作,出现先检验而后有检验申请报告的现象,违反了施工监理的正常程序。施工过程中,还存在不按规定频率检验的情况。如在路堤的填筑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填筑分层厚度和压实度,要求每填筑完一层,承包人必须自检,监理要抽检,压实度合格后才能填筑上一层。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有的承包人只强调施工进度,未按规定频率进行自检,监理也不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这显然有悖于施工监理程序。企业自检、监理抽检是工程质量保证的关键性环节。二者缺一不可。

三、高速公路施工现场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是科学合理原则。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都应当按照既科学又合理的原则办事,以期做到现场管理的科学化。还要做到操作方法和作业流程合理化,现场资源高效合理利用,现场设备布局科学安全。

二是经济性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有效地使用各种资源。降低建筑运行费用,使建筑造价得到节约。也就是说,要使能源和资源的利用率达到最高、消耗率降低至最低。材料尽可能选用可重复使用的材料,尽量对工农业废弃物材料进行再利用。根据不同情况,力求回收利用。变废为宝,产生循环经济效益。施工现场管理一定要克服只抓进度和质量而不计成本,从而形成单纯的生产观和进度观。

三是标准化规范化原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施工现场涉及的人员多,部门杂,标准化、规范化是对施工现场的最基本管理要求。它可以高效地协调施工生产活动,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充分发挥施工人员的聪明才智,克服主观随意性。从根本上提高施工现场的生产、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益,从而建立起一个科学而规范的现场作业秩序。

四、提高高速公路施工管理质量的策略

1.做好高速公路质量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为使质量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开工前要认真学习合同文件、落实岗位职责。各个单项工程开工前,要对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工程施工严格考核,做到工程施工严格按设计与“技术规范”操作。通过教育与考核,实现全体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挂牌作业。

2.落实高速公路质量管理责任制。为了加强质量管理,施工企业中标后,要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建立项目经理部、工程施工处、专业工程施工队三级质量管理体系。成立工地试验室、质量自检组、资料整理组,各尽所能,各司其职。项目经理作为质量第一责任人,质检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工程施工处以各处处长为质量第一责任人,质量自检员负责该处的质量自检工作。施工队以各队队长为质量第一责任人,由质量自检员负责该队的质量自检工作。制定各自的岗位职责,做到质量责任,层层落实。

3.严格执行高速公路质量控制程序。根据工程的合同要求,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在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要先上报后开工,在施工中,要先由施工企业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后,申请监理工程师抽检,抽检合格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

4.加强高速公路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认真做好工地试验工作。项目经理部要成立工地试验室,并配备业务精通、工作认真负责的专职试验人员,认真开展工地试验工作,为工程质量控制提供可靠的依据。在工程开工之前,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技术人员对导线点、中桩和高程进行反复测量,使之达到闭合要求。保证中线和高程误差在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在施工过程中,要重点对公路路基中线及各个桥涵构造物的平面位置、高程、预制构件的几何尺寸等进行严格控制,使各项测量成果均控制在规范允许的范围之内。

5.认真做好试验路段的施工。在工程全线开工之前,认真做好试验路段的施工,确定具体的施工操作方法,确定各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及质量控制措施,用于指导全线工程的施工。便于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施工方案。

参考文献:

[1]黎柏青.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J].吉林交通科技,2006.

第4篇:市场管理细则范文

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市场主体必须按照法律、制度等正式规则来完成契约行为才能确保市场的有效稳定运行。但仅有正式规则是不够的,还需要市场主体按照诚实、信用等非正式规则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从而确保市场有效稳定运行。建立企业之间、管理者与员工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信任既是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又可以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目前,虽然众多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众说纷纭,但依据英国学者约翰・埃尔金顿提出的三重底线理论,企业要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三重底线,即要拥有确保企业生存的财务实力,同时必须关注环境保护和社会公正[2],换言之,企业社会责任可分为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经济责任是指传统的企业责任,主要体现为提高利润、纳税责任和对股东投资者的分红;环境责任即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则是对社会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责任。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竞争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如不履行经济责任将被市场淘汰,如不履行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或被消费者抛弃。在经济全球化、企业的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的当今世界,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效益正相关的案例越来越多。据报道,欧美日企业进行的社会责任实践活动都是基于企业与社会或环境的双赢,在增加企业效益、无形资产、降低成本或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又对社会或环境产生正的外部性。

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一样,都应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则,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但是国有企业因其特有的“国有”身份,人们无疑会对它寄托更多的希望和要求。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同时也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方式

(一)载体――― 企业责任文化建设

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实践中,为了让这种责任观念内化到企业的管理战略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为企业社会责任引入一个有效的载体,引用了“企业责任文化”概念,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责任文化价值观体系,这一体系不仅包括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更指出了员工、消费者、政府对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使权利与责任互动起来。在企业责任文化建设中采取了以下两项主要措施:

一是努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个人、企业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价值取向和文化氛围。公司创造性地提出了以实现安全生产稳定、职工思想稳定和创建和谐企业为主要内容的“两稳定一和谐”工作思路,形成了以“企业发展,职工富裕”为核心价值观的人本文化管理体系,使每一位员工都将个人的工资收入预期与公司的经营动态挂钩,在关乎公司盈利水平的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管理等重要举措上积极参与、献计献策。

二是精心培育了“确认联络操作法”、“一人一事思想工作法”等品牌企业文化。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总结形成的一种以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为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新方法。该操作法集中体现了“复杂的事情简单化,简单的事情标准化,标准的事情持续化”的指导思想,有效地推动了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受到了中央、省、市各级领导的一致好评。

(二)管理―――机制保障

履行社会责任不应仅是企业对社会各种需求的被动适应,相反,其更应当被当作企业发展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内外环境特征及要求,对企业内部资源进行整合,制定社会责任目标,同时,依靠企业机制,有效承担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自行裁量责任,力求企业内部资源与责任能力相匹配、企业责任能力与社会期望相协调,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多赢”的动态管理过程。

三、履行社会责任的成就

深入实践“对国家负责、对客户负责、对员工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社会责任理念,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环保治理、员工培训、社区共建等诸多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为公司赢得了美誉和赞誉,树立了国有高科技企业的良好形象。

四、我国国企社会责任的状况

(一)企业社会责任尚未在全社会形成共识

目前我国履行社会责任较好的企业当数央企或大型国有企业,众多的规模较小的地方国有企业对履行社会责任认识还不够,甚至认为履行企业责任会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二)缺乏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评价体系

我国尚未形成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一些社会责任履行缺失的企业不仅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反之因不履行或少履行责任,成为减少成本支出的受益者。此外,公众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没有足够的技术支持,不能很好地参与到监督政府规制企业行为中来,使得部分企业无视社会责任。

结束语

国有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处于重要的战略地位,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也肩负重要使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大势所趋。研究表明,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经济绩效之间存在着正相关的关系。首先,企业承担对内部员工的责任,使员工受益,这就会促进员工努力工作,并可吸引高素质人才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其次,企业对外部社会责任的承担,不仅有助于整个社会整体责任感的提高,而且为企业自身长远发展提供了基础,更好地体现自己的文化取向和价值观念,在提升企业的形象和消费者的认可程度的同时,又给企业带来一种品牌的延伸,因而利于提高市场占有率,使企业获得长期可持续发展机会。但在目前市场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还不完善的条件下,企业甚至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李钧奇.和谐发展是企业的社会责任[J].包装世界.2007(04).

[2]朱林兴.强化国企社会责任的关键[J].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3).

[3]杨作书.求解就业难题 构建和谐社会[J].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6).

第5篇:市场管理细则范文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偿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企业、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面建筑物)转让或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所获收入,按规定向财政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归省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有。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财政部门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土地管理部门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成交金额全部作为出让金上缴财政部门;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应按规定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前款的规定缴纳出让金,(三)通过行政划拨或财政部门出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的,应向财政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要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将调增的出让金上缴财政。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其中土地出让金的40%上缴省级财政,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地县分成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作为专项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逾期不缴的除令其补缴外,每逾一天,收取滞纳金1一3‰。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行政或财政出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收入20一50%的罚款。

第十二条  破产的国营企业拥有的行政划拔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出认,出让金主要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培训。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其增值额除缴纳土地增值税外,其余额按以下规定上缴财政:

(一)全额预算单位上缴70%;

(二)差额预算单位上缴60%;

(三)自收自支单位上缴50%;

第十四条  外国投咨者为获取土地使用权所付土地出让金,须用外汇文付;港、澳、台商一般应用外汇支付,如确有困难也可用人民币结算。外汇结算根据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价格由物价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财政部门应为检举揭发者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6篇:市场管理细则范文

关键词:电力营销;目标市场;营销策略;特点

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行业之间都在市场的调节下呈现出激烈竞争的态势,作为直接影响到国民生产与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支柱产业,电力企业同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与激烈的竞争,这是因为在科技的推动下,新能源在不断的被应用推广,占领了部门电力市场,而在电力企业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竞争,这些都促使电力企业不得不开始改变经营模式,摒弃原有的传统观念,开拓新的营销服务经营模式,以获取更大的市场,从而促进电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并且通过电力市场营销,还可以提高供电利用效率,降低电能损耗,这对于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那么如何才能更好的实现电力市场营销呢?笔者认为,应当从分析电力营销目标市场的特点开始研究,来探讨电力营销的具体策略。

一、电力营销目标市场的特点

从市场的角度出发,可以看出电力营销的目标市场是具有一定特点的,只有把握住目标市场所存在的特点,才能够采取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从而取得最佳的营销效果。笔者在对电力营销目标市场进行分析后,总结出其所具备的特点大概可以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整体性。这主要是从电网覆盖的角度来讲,因为电力的供应是需要通过电网来实现的,那么电网所覆盖的区域就是一个整体的电力市场,电力企业对于这一个区域是进行整体销售的,因此可以说电力营销目标市场具有一定的整体性。

2、差异性。这是从具体的角度来分析,即尽管在同一区域内,但不同的产业对于电力产品种类的需求是不同的,主要可以体现在计划安排、电力需求量、电力需求时间短以及消费方式等四方面。其中计划安排的不同是指每个客户对电力的需求方式是有着一定差异的,比如有些客户需要长期供电,而有些则需要临时供电;需求量的差异主要是因为客户所用电力需求的大小有很大差异,如大企业需要用电量非常大,而居民用电则相对非常小;电力使用时间段的不同是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来讲的,有些需要二十四小时不间断供电,而有些需要白天供电,一些需要晚上供电;消费方式的不同则主要是指电能的热转化消费、动力转化消费和照明消费等都属于消费方式不同的目标市场。这种差异的存在是区别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电力企业的不同目标市场的依据,是研究电力目标市场的总体特征、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

3、相对稳定性与不可放弃性。由于电力是一种使用范围较广且相对应用较为稳定的能源,因此电力目标市场在短时间内是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的,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并且因为电力企业需要为国家和社会服务,与其他产业不同的是,即使某目标市场不能盈利或者开发难度较大,也不能放弃该市场,是具有一定不可放弃性的。

4、受国民经济产业调整的影响。电力市场几乎涉及到我国所有的国民经济行业,包括工业、农业、商业、服务业等等,因此电力营销的目标市场是与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有着密切联系的,这些产业若发生了一定的变动,那么电力营销目标市场也需要随着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目标市场的电力需求。

二、电力市场营销的策略

在了解了电力营销目标市场的基本特点后,我们就可以在这些特点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电力市场营销策略方案,建立完善的营销体系,从指导思想出发,对电力产品、电力价格以及电力服务等几方面进行营销策略规划。

1、电力市场营销策略的指导思想

供电企业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其输变配售过程是同时进行的,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运作才能完成这一业务过程,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差错,具有全员参与性,因此供电企业必须树立一种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协作的生产与销售理念,即全体员工营销观念。建立和完善电力市场营销体系是供电企业电力营销的关键。供电企业开发市场应该立足于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一个平衡,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营销体系;开拓潜在市场,培育新的用电增长点。这是供电企业永久不变的主题,也是供电企业开拓电力市场的源泉。最后应当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激发人的能动性,这是供电企业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保障。

2、电力产品策略

在目前电能与替代能源的竞争日趋激烈,以及电能产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供电企业要采取的产品质量决策是:提高电能产品质量,以提高企业收益和市场占有率;为了迎合广大用电客户的不同需要,以吸引更多的用电客户,开拓用电市场,供电企业要不断增加电能产品组合的深度。目前供电企业主要面临下列两类竞争:在与其他替代能源竞争时,电能产品本身有其特殊之处,可以实施电能产品的品牌策略;在电力行业内竞争时,电能产品在核心产品层次上来讲,是一种同质品,而由于不同供应企业在质量、服务、形象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同差异。所以在有形产品和附加产品层次上,电能产品又可以看成异质品,故供电企业可以实施品牌策略。

3、电力价格策略

当前我国的电价水平与一些用户的承受能力相比还相对较高,并且电网日负荷峰谷差较大。因此,供电企业可以在充分做好市场调查和电力销售成本盈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产品定价原则,采取一些价格策略:减少用电管理中间层;继续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实施优惠折让电价,对于某些特殊用电企业,如高能耗企业,供电企业在能够足额补偿配电成本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让价;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行可中断电价策略;供电企业还可以实行差别定价策略。

4、电力优质服务策略

增强供电企业的优质服务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积极作用,其主要表现在:电力优质服务是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销售的重要手段;电力优质服务是提高供电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电力优质服务是提高职工素质的重要手段;电力优质服务是树立供电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企业信誊及知名度的重要途径。而增强供电企业的优质服务需要提高营销人员素质、服务管理水平和营销人员的积极主动性入手。

第7篇:市场管理细则范文

随着“信用柯桥”建设的逐步深入,2015年8月,中国轻纺城天汇窗帘窗纱市场(简称“天汇市场”)召开市场诚信文明经营联盟(简称“诚信联盟”)第一次大会暨联盟成立大会,并设立理事会作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随后,《天汇市场诚信文明经营考核细则》出台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天汇市场诚信文明经营蔚然成风,“诚信联盟”建设正在稳步推进。

市场转型亟需诚信经营

契约是文明社会的显著标志之一,也是市场经济得以成熟运行的重要支撑。在风云变幻的市场经济大潮中,中国轻纺城市场从上世纪80年代的马路经济发展壮大到目前全国知名的专业市场集群,实现了令人惊叹的华丽转身。如今,随着原料、人力成本的上涨,环保压力的倒逼,以及电商经济的带动,古老的中国轻纺城亟需实现新一轮的质变。在此过程中,它迫切需要一个个新的载体来推动中国轻纺城这艘巨轮驶向更宽阔的海域,从而开启新的征程。

“诚信联盟”就是在这样一个市场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出现的。“其实诚信文明经营不仅仅是市场管理层出于市场转型升级的考虑,更是市场经营户们的呼声与要求,所以‘诚信联盟’的出现是水到渠成的一件事。”中国轻纺城北联市场分公司副总经理马晓峰告诉记者。

辉煌布艺是天汇市场内一家开了十几年的老门市部,负责人傅卫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个好的专业市场,不仅需要现代化的硬件设施,更需要经营者文明、诚信经营。比如按时缴税,积极解决客户投诉,不抄袭他人花样等,这些看起来微不足道的行为正是推动市场向前发展的内生力量。市场的发展需要我们经营户的共同努力,而诚信文明经营正是经营户们最应践行的理念与行为。”

马晓峰表示,为了更好地推动联盟的发展,市场管理处特意邀请广告公司制作了诚信文明经营手册,发放给联盟的每一个成员单位。自考核实施以来,各成员单位的配合度都很高,诚信文明经营的理念正逐渐深入人心。“如今市场环境变得更加整洁,市场安全有了更多保障,市场内的各类纠纷明显下降,市场发展更加和谐。经过和联盟理事商讨,今年将进一步扩大联盟成员的覆盖面,邀请更多优质的经营户参与其中,提升联盟的影响力。”

联盟成立力推自主管理

在天汇市场 B区2楼,共有32家经营户率先尝鲜。“这些第一批加入‘诚信联盟’的经营户都是从自主报名的经营户中精挑细选出来的。”马晓峰说。记者翻看了天汇市场诚信文明经营手册后发现,经营户想要加盟,必须符合8项条件。而对这些条件的监督与审核,则由市场管理处联合工商、税务、司法等相关部门共同完成。

在第一次联盟大会上,市场管理处给所有加盟的单位都授予了“诚信文明经营户”的牌匾,并在此次大会上选出了一家理事长单位和两家常务理事单位作为联盟理事会成员,处理联盟内部事务,解决各类纠纷。

联盟理事会在其成员自主管理过程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据马晓峰介绍,虽然联盟理事会委托天汇市场管理处对联盟成员单位的诚信行为、文明行为与安全行为进行考核,但是一旦联盟成员之间发生难以解决的纠纷,就会由理事长与两家常务理事单位共同协商解决。“这一点在联盟公约上就已经明确提出,联盟成员要服从联盟理事会的决议。”

“‘诚信联盟’的意义有很多,但最终是要为经营户服务,为经营户解决难题。”马晓峰如是说道。如今悬在市场经营户头上的两把利剑莫过于花样知识产权保护与资金拖欠。诚信联盟的出现恰好为这两大难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渠道。根据《天汇市场诚信文明经营考核细则》,一旦有联盟单位被发现有偷窃花样但未造成影响的行为一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联盟将充分利用各个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来揪出那些经常拖欠经营户资金的客商,并将其信息公布于市场内的电子显示屏上。

“经营户们的眼睛是雪亮的,谁抄袭了谁的花型,经营户心里都清楚。如果在不了解情况的人眼中,这样的纠纷很难理清,但是有联盟成员之间的互相监督,谁是受害者大家心里都一清二楚。”天汇市场片区管理员赵建波向记者解释。

一点一滴加码“信用柯桥”

柯桥区委书记徐国龙在建设“信用柯桥”动员部署会上指出,“信用柯桥”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努力基本建立接轨国际、体现柯桥特色、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具体而言就是要做到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制度比较完善,监督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而天汇市场“诚信联盟”的推广与实施正是“信用柯桥”背景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缩影。

2015年10月1日,随着《天汇市场诚信文明经营考核细则》的正式出台,市场管理处对联盟成员的考核实现了有据可依,奖惩分明。考核分为定时考核和不定时考核,定时考核每天上下午各一次。片区管理员按月将考核结果报送联盟理事会,经理事会审核后在片区宣传栏公布考核结果,并作为年度诚信文明经营户评定依据。

对联盟成员值得嘉奖的行为进行加分也是天汇市场“诚信联盟”的一大亮点。据赵建波介绍,目前考核时能够加分的情况大致分为5大类。比如成员中有拾金不昧且数额较大时,就会奖励1~3分;积极参与市场网格化管理等工作并踊跃建言献策,奖励1~3分;发生火警处置及时并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奖励1~3分。“这些加分项激发了经营户的主人翁意识,进一步推动了诚信文明行为的落实。”赵建波说。

第8篇:市场管理细则范文

(一)人力资源市场基本概念

一般来讲,根据研究视角不同,人力资源市场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力资源市场主要是指人力资源交换的载体,包括交换场地、服务机构或宣传媒体等,反映了人力资源市场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广义的人力资源市场则是指人力资源交换过程中所有关系的总和,包括参与市场供求主体、市场载体、市场机制、市场干预等所有参与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内外要素及其内在关系的统一。

(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基本概念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是为了校正市场失灵、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维护市场有序运行,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或公众,根据法律授权或社会规范,运用法律、行政、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手段,对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进行检查、督促和管制的活动和过程,其范围涉及人力资源市场交换、使用、保护和退出等各个环节。

二、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可分为五个方面:一是规范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二是规范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制度,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法规;三是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度,如就业促进、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法规;四是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法规;五是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规。有关法规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就业与职业介绍、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卫生和安全、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劳动纪律、社会保险与福利、劳动争议处理、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和检查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

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适用法律主要来源于劳动法规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等。其立法形式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国际公约。

三、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立法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立法体系尚不健全,亟待统一和完善。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人力资源市场法规,没有统一的法制基础、制度安排和管理体制、平等就业制度、人力资源流动配置、市场信息化建设、供求信息。虽然人力资源市场立法有全国性立法、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但其中有些内容存在不统一的问题。

从体系的完整性来看,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缺乏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市场宏观调控法、劳动标准等重要立法, 使得相关领域内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陷入无序状态。

(二)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适应性不强

虽然自 1994 年劳动法颁布以来,劳动人事部门相继出台了 1 000 多项法律法规,但是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迅猛,变化迅速,不稳定因素增多,目前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难以适应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需要,特别是对就业歧视、服务标准、职业培训、竞业避止、线上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以及非正规就业等方面的法规急需建立健全。

(三)法律法规缺乏操作性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劳动法律的各项条款过于简单,立法内容比较粗疏。许多规定只是政策性的,因而缺乏可操作性。目前,一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规原则性较强,但对判断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具体规范。比如,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就业歧视、同工同酬等方面主要是原则性规定,而对于如何判断侵权、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等缺乏具体内容和判断标准,使管理难以有效实施。

(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机构缺乏立法保障

监管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国外的政府监管机构大多建立在法定基础之上,而我国很多监管机构的设立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这样一来,监管过程必定受到很多限制和阻碍。首先是授权的效力不足,从而导致监管机构的权威必然受到影响。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既负责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又承担市场监管的职能,即使是在部门内部单独设立监管机构,但由于受到科层官僚体制的制约,难免会使监管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其次是机构与立法分离,监管机构的可问责性往往难以落实。

四、国外人力资源市场法律体系建设

制定劳动法规、法律是现代国家政府干预人力资源市场的通常做法。并且各国政府在制定各种政策法律后,大都制定相关实施措施,设立专门的反馈监督机构,根据实践效果实施监控或定期修正。

美国的人力管理部门不直接对人才市场的微观操作进行干预,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研究政策和制定政策上,通过宏观政策对人才流动等进行国家调节。美国政府制定了一整套的劳动法规体系,用以协调劳资关系,维护人力资源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就业歧视行为,促进公平就业。美国政府通过立法实现超强职能的资源配置,保证人力资源投资战略能够有效地落实。

日本把人力资源市场中介调节机构称为劳动力供求调整系统体系。其功能在于实现劳动力供需双方的结合,最大限度地消除供需失调,从而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日本政府对由各种不同类型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所组成的人力资源市场,采取了规范化的监督管理办法形成了依法治理原则、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原则、分类管理原则、封闭式与开放式相结合的原则、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相结合的原则。运用法律工具来约束人才市场和人才中介机构的运行,加强就业者和用人单位的联系,促进人才的流动,规范人才市场的管理。

德国从联邦政府到各州、市、区政府都有完善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联邦政府在全国实行人力资源的优势互补和总调剂、联邦政府依据有关法律完善待业及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制度,要求政府人才机构和社会人才中介机构必须进行职业培训,并提倡在全国范围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咨询,在全国范围内采用公平竞争的择优机制。英国政府主要通过宏观政策对人才市场进行调节。英国政府鼓励社会办培训,形成了开放性的培训网络。为了使更多的人有机会得到职业培训以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英国联邦政府加大投资力度,构筑新的人才投资模式。

五、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立法的完善

(一)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规体系

完善法制是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根本保证。完善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立法,需要在贯彻执行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快颁布专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加快配套专项法规和实施细则的制定。当前,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劳务派遣、非正规就业、就业歧视、职业培训等方面的专项法规的建设。

(二)及时修订和完善现有法规

及时修订和完善现有法规,着手开展原人事和劳动部门分别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的清理修订工作。2008年机构改革后,需要根据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要求,修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增加和调整有关内容。逐步形成统一全面、上下承接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三)将管理机构设立纳入法制化框架

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法制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要求,坚持管理机构“立法先行”的原则,对已经设立的管理机构应尽快通过立法确立其合法职权,将管理机构纳人法制化框架,通过法律明确其合法地位和管理职权,保证管理执法的权威性、稳固性,实现市场管理的稳定、高效。

(四)以立法形式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机构的再管理机制

第9篇:市场管理细则范文

一、易株确定

确定各项目标,要以“支持改革,保护改革,加强管理,改善管理”为指导思想,要把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增强企业活力,对经济活动实行间接控制,运用法律手段强化合同管理等作为重要内容。同时,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把需要和可能结合起来,使确定的目标经过努力可以达到。如果定得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工作的发展。如九江市1987年初针对57%的乡无集市,55%的集市占路为市,年人均成交额只有55元等薄弱环节合理确定了目标要求。结果,很快使无集乡变成了有集乡。占路市场很快搬迁到合适的地点,集市贸易成交额增加24%左右,并创建了一批文明市场。

确定目标必须注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确定目标的根本出发点。既注意单项目标的‘“双效益”;也要注意综合目标的“双效益”;既要注意目前的‘双效益”,又要注意长远的“双效益”。否则,不列入管理目标。同时,确定目标,必须把定量目标和定性目标结合起来。所谓定量目标,也叫硬指标,如市场管理,个体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所谓定性指标,也叫软指标,如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等。但“软指标”不是可完成可不完成的指标,而是必须高标准、严要求,但又不便进行定量分析的指标。

二、自标实现

确定各项管理目标,这只是实行目标管理的开始。实现目标才是目标管理的目的。即使目标的确定是科学的、切实可行的,但如果实现的手段选择不当或运用不好,目标也得不到完满实现,甚至无法实现。因此,、二米取切实措施,努力实现目标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为此,要落实目标责任制,并与经济利益挂起钩来,要狠抓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涉及面广、难度大及增长幅度大的管理目标。要在实践中及时修改调整有关月标,以保证总体目标的圆满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