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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20xx年6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布,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7种情形,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安监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分别从总体、专项类型及具体事故类型制定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一、2020年上半年应急中心的主要工作
应急中心主要职责是按照局领导要求完成全县企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包括指导应备案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单位编制、修订突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通报、协调工作;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物资、设备的维护管理等。
1、2020年上半年共备案《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6份,其中一家为较大风险,其余均为一般风险等级。所有备案的《应急预案》均已在县政府网进行了公开。
2、检点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情况,对储备不足和演练中的问题提出意见,要求整改。
3、按照局领导安排,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4、按照省厅文件要求,督促帮助企业完成应急预案网上备案工作,目前这项工作还在进行中。
二、2020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我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将以“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为主要目标,切实做好环境风险事故的应急处理处置与企业风险事故日常监管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指导企业《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指导企业完成《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同时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信息的公开。
2、完善我县应急物资库信息的录入。按照2019年国家应急物资库的建立和填报手册,继续完善我县各有关部门、重点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数量、种类、调用、存放期限等重要信息的统计和录入,补充完善已录入信息的变更、修改和增删内容。
(一)深化监管系统应用,进一步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
1、更进一步发挥监管系统的作用。继续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的完善应用为工作重点,在前期试行的《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并下发,更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一是各级安监人员,要充分利用监管系统,研究、指导日常工作;
二是市局将对监管系统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升级、完善。修订“企业隐患排查表”的相关内容,更新、完善“企业基本信息”,重新分级上传“重大危险源”,完成地图定位等。增加“隐患排查”未整改项的提醒功能,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改;
三是分别完善监管系统与省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省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三系统的联网,便于监管系统与省局各系统的互通。
2、对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依照修订下发的《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视频信息管理办法》进行检查验收,使监管系统视频信息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重点检查工作完成、视频运行、保障机制等,从技术和管理上确保各类企业视频设施正常运行,视频信息安全保存,对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后查找线索提供技术支撑。
3、切实抓好企业隐患排查自报表的审查、培训工作。
一是按照《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月报表填报内容审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抓好审查,提高监管系统的信息录入质量,确保审查率达到100%。杜绝拒报、迟报、瞒报,逐步减少错报现象;
二是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月报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错报和新调整岗位录入人员培训,规范企业填报人员行为,解决自查不实、排查不细、填报不规范等问题,逐步降低错报率。
4、加大对拒报、迟报、错报“隐患排查月报表”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要求认真填报“隐患排查月报表”的相关企业,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二)深化应急预案管理,大力提升应急救援演练水平
1、加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工作力度。
一是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的要求,编制、完善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抓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二是要加大对重大危险源预案的管理,做到每一重大危险源都有预案,且可靠、实用。
三是对各级安监部门、企业编制工作完成情况、编制质量情况、应急演练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要求,大力提升应急救援演练水平。
一是各区县局年内至少组织一次高质量、综合型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包括出动消防车、120救护车等),并组织相关企业观摩、学习。
二是各企业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救援演练,对演练情况要总结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危化品、非煤矿山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年内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救援演练。相关企业可根据生产工艺的特点,模拟事故状态下,员工自救、互救和逃生的演练。
三是各级安监部门可采取突击抽查的方式,拟定题目,要求企业组织救援演练,以检验其日常演练水平。
四是积极会同鲁中危化品应急救援中心和鲁中矿山应急救援中心对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服务。
3、加强应急救援检查。按照国家总局、省局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加大“两节两会”、安全生产月、汛期、冬季等期间,应急救援措施的检查力度,避免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点对企业应急救援器材设施配备情况、应急救援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存在问题的及时下达整改指令,督促企业尽快整改。
(三)多管齐下,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1、提高应急救援协调和处置能力。继续协调完善消防支队、危化品应急救援中心、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120急救中心及相关专业事故救援队伍联动机制,推动化工园区和基层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选取基础扎实、有条件的化工园区、中小型矿区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加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快速响应、相互补充、协同作战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安监部门的事故现场协调、处置能力。
(一)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坚持“无事有事按有事对待,小事大事按大事考虑”,积极协助地方政府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在节假日、汛期和敏感时期,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构建全方位的信息收集系统。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报告及时、畅通、有效,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现象。
(二)依法科学处置应对。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特别是对涉及饮用水污染、重金属污染以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等,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最大程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
(三)加大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的规定,及时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对肇事企业、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问责,并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报州环保局,切实做到“事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件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四)强化环境损害评估。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的要求,开展环境损害评估试点工作。
(五)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深入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加强解读、宣传和指导,规范备案管理,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持续改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根据有关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体系衔接,细化响应工作流程,提高响应措施可操作性,加强预案实施保障。重点区域要督促企业细化操作方案,明确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的时间节点和具体流程,做好应急过程及效果记录,切实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到实处。我局将督促指导各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修和备案,并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七)继续深化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要求,推动两部门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继续深化与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的合作,切实取得新成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域、区域间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建设。
(八)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总结落实《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情况,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完善水源地和风险源单位应急预案,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事故次生涉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
(九)不断深化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按照编制指南、评估技术导则、备案管理办法等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编制报备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州环保局将按照环保部印发的《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开展尾矿库汛期应急督查。
(十)强化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台账。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建立环境安全监管对象台账,督促各监管对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要将环境安全检查作为全年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和动态管理台账,建立横向、纵向沟通协调机制。
(十一)进一步完善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州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完善专家管理制度,实现专家库动态更新,创新专家工作方式,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应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十二)加快推进环境应急信息化工作。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积极推动贵州省环境应急系统的使用,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把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纳入系统,配合环保部开展环境应急综合管理平台风险源数据更新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十三)做好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十二件实事的通知》中分片建成应急物质储备系统的要求, 2015年州环保局组织在全州建成2个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县(市)、试验区要密切配合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切实加强环境应急物质储备管理和调度。
1.应急预案的制定不能联系实际,存在被动应急的行为
应急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全局的创新性工作,需要紧密结合基层人民银行的工作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处置预案。但是,由于基层人民银行对应急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深入,仅仅是依照上级行下发的应急预案为模式版本,被动制定本行的应急处置预案,联系基层行的实际情况比较少。
2.应急管理工作中只重视预案的制定,忽视应急预案的演练
应急预案的制定只是完成了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步,预案的指导作用和完善只有通过演练来检验和实现。但从基层人民银行的情况来看,却忽视了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其主要原因在于应急预案的出台时间不长,基层行普遍对货币押运、安全保卫、防火抢险等预案的演练较多,而对于金融风险、支付清算、外汇管理等预案因其涉及的跨行业、跨部门较多,且复杂性高,演练工作就显得相对滞后,应急处置演练亟待加强。
3.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了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处置效率,基层人民银行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一是对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分类不是很到位,应急预案中出现的风险等级标准也没有进行评估,只是凭经验划定应急响应类别;二是制定的预案,没有定期或实时进行风险评估,缺乏评估部门有力的风险评估报告,致使预案制度和实际情况、总预案和分预案之间存在脱节现象;三是应急管理工作是一项创新性工作,但在培训中没有一套针对性较强的大纲教材,也缺少通俗易懂的应急处置操作于册,对应急预案的内容、职责、操作程序和应急处置缺乏系统的了解,导致应急管理工作滞后。
4.应急管理队伍建设有待提高
做好人民银行应急管理工作对于加强金融调控、维护金融稳定、提供安全高效金融服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建立一支反应快速、指挥高效、处置妥当的应急管理队伍就显得尤为重要。按照总、分行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基层人民银行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处置指挥体系,充实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增设应急管理专岗,落实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但是受人力资源的制约,基层人民银行的应急管理工作很难做到专人专岗负责此项工作,兼职应急管理队伍的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十部职工对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在认真领会上级行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的基础上,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增强全行员工特别是领导十部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2.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建设 对制定的原有各类应急预案要进行全面的清理规范,从预案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人于,及时修订不规范、不完备的应急预案,并使预案的完善规范工作成为一种制度。同时,在制定预案中做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从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出发,积极推进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建设。
3.组织开展多层次的应急预案演练
预案是处置突发事件的预设方案,因此预案一经制定,就要根据不同情况适时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开展各类应急预案演练,演练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注重实效。通过演练确保相关岗位特别是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处置程序和操作技巧,提高应急处置反应能力。
4.强化培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基层人民银行要充分认识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结合工作实际,确立重点风险关注点,设立应急管理岗位,加强对岗位人员培训,增强岗位人员对预案风险关注的意识观念,及时发现各种风险隐患,做到提前防范,努力把风险事故降到最低程度和消灭在萌芽状态。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3应急预案的编制
3.1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3.1.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1.2结合本公司、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1.3结合本公司、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3.1.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3.1.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3.1.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公司、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3.1.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3.1.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2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3公司应急预案体系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3.1针对公司存在的各种风险、事故类型的,由董事长组织编制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包括本公司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3.3..2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①公司专项预案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防洪预案。
②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3.3..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关键岗位、重点部位(包括重大危险源),由所在车间主任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3.4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4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4应急预案的评审
4.1评审方法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4.1.1形式评审。依据《导则》和有关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4.1.2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应急预案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
①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关键要素必须符合公司实际和有关规定要求。
②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要素。
4.2评审程序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4.2.1评审准备。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成员包括公司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涉及单位负责人及技术人员。
4.2.2组织评审。评审工作由董事长或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主持,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讨论并提出会议评审意见。现场处置方案的评审,采取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4.2.3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编制组织者应认真组织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2.4批准印发。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由董事长签发,现场处置方案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签发。
5应急预案的备案
5.1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5.1.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5.1.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5.1.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5.2公司应当向接受备案的上级部门,领取备案登记证明。
6应急预案的实施
6.1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6.2各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6.3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6.4公司在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时,同时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6.5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6.6应急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6.7.1公司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6.7.2公司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6.7.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6.7.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6.7.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7.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6.7.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6.8公司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其实施若干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级政府、各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处置管道燃气因各种原因产生必要组织实施临时管理(接管)的事件。
2.统筹兼顾,协调处置。各级政府部门在市管道燃气临时监管应急程序指导下,密切协调,统筹兼顾,服从调配,形成合力,保障重点。
3.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时做好管道燃气临时管理、接管应急,保障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因违法行为、破产,或单方提出解除协议造成的事件。工业企业为生产、生活配套的自用燃气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行需要的用气,不适用本预案,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临时管理、接管规定及形成条件
一、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许可证,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进行招标等工作,确定新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并组织实施临时管理:
(一)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二)转让或者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擅自抵押保障供气的设施、设备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临时管理期间,被收回特许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接受临时管理,保障正常供气。
二、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四、获得特许经营企业依法申请破产的。在未确定新的特许经营企业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3 机构组织与职责
3.1 应急领导机构
成立市管道燃气临时管理(接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市建设局局长、市财政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发改局、经贸局、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安监局、质监局、交通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司法局、物价局、广电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总指挥部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参与组成。应急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3.2 工作职责
3.2.1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制订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工作职责分工:
(1)市建设局:负责事件监控;保证本市居民,重点是市中心城市居民生活用气;负责需要重新招标,确定新的燃气企业特许经营方案。
(2)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清查企业经营的违法行为。
(3)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负责紧急情况下动用财政资金应急使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资产保护。
(4)市司法局、监察局:负责政府部门需求的司法服务,行政监察或案件案件查处。
(5)市发改局、经贸局:负责因事件造成需要与国家、省、市发改、商务等部门协调调拨燃气解决供应紧缺急需调配。
(6)市安监局、质监局、建设局、消防大队:负责临时管理(接管)安全生产监管。
(7)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应急的治安保卫、可疑因素的排查和事故防范监控工作,涉及刑事案件处理;负责因管道燃气引起的消防事故救急处理。
(8)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新闻单位:在应急状态下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对突发事件、异常情况的报道要本着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新闻的真实性,防止不实报道和炒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或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事件应急新闻通稿;教育引导城乡居民正常对待和应对突发事件。
(9)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工伤劳保理培协调工作;
(10)燃气企业、储配库(站):服从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气源调配,保证因临时管理(接管)所需供气。
(11)各乡镇政府负责属地安全保障、事件调查协助工作。
3.2.2 市应急处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管道燃气临时管理、接管事件信息监控、预警监测、情况收集、预警分析和工作报告;
(2)依据应急事件等级,提出预警方案报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批;
(3)组织联络、协调和实施临时管理,保障重点;
(4)提出应急处置意见,供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策;
(5)负责应急事件情况反映,应急解除,并总结应急处置情况,上报、省相关机构。
4.事件分级
依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违规因素或其它情况造成后果程度,由低至高启动实施临时管理(接管)应急预案。管道燃气临时管理(接管)应急事件分为三级:Ⅲ级(蓝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表示。
(一)Ⅲ级预警(蓝色):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于初步状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相应预案即可处置的事件。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启动“蓝色”预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私自正在与其他企业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或者正在转让或者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擅自抵押保障供气的设施、设备的;燃气运行存大重大安全隐患,但还未造成事故。
(二)Ⅱ级预警(橙色):指违法事实已形成,事件的处置需向分管副市长报告。《省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情况之一发生时,启动“橙色”预警。
(三)Ⅰ级预警(红色):指违法事实已形成,而且造成燃气供应和重大公用安全的隐患的需向市政府报告。当下列情况发生时,启动“红色”预警:违法企业经营者逃避事实,转移资产资金,停止经营,相关人员均外逃,公司处于无人经营管理情况状态,燃气供应及安全管理处于紧急状况。
5 应急处置措施
5.1 应急处置原则。
发出蓝、橙、红色应急预警信号后,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自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保持日常通讯畅通。进入紧急状态后,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处置,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保障重点”的总原则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处置措施。
1.蓝色(Ⅲ级)预警处置措施:市燃气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1)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介入事件调查;(2)依法责令违法企业整改处理;(3)提出事件处理方案;(4)责令经营企业保障管道燃安全和正常供应。
2.橙色(Ⅱ级)预警处置措施:除采取Ⅲ级预警措施外,同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1)召开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会议,分管副市长批准实施紧急处置方案,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处置工作;(2)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临时管理(接管)职责方案,并组织实施;(3)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和市、省相关部门机构。
3.红色(I级)预警处置措施:除采取II级、Ⅲ级预警措施外,同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1)召开市应急领导小组会议,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紧急处置方案,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处置工作;(2)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和市、省相关部门机构;(3)在上级政府批准下启动重新进行招标各项工作。
6.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根据应急事件等级由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市政府决定预警解除,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宣布应急解除,并通过新闻媒体解除公告。
7 后期处置
(一)总体评价。
1.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应急解除后做出书面报告报市政府。
2.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突发事件原因及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二)调查报告。
1.管道燃气临时管理应急处置事件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2.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预防事件再次发生的建议。
(三)法律诉讼。
因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政府财产损失、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依法对经营企业和违法责任人进行法律诉讼及提出赔偿。
8 应急保障体系
1.安全隐患处置保障体系。当各级预警启动时,安全隐患事件的处置在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指导下进行,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出现燃气安全事故时,启动《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市场供应保障体系。当各级预警启动时,市场供应事件按《市城镇燃气供应应急预案》程序进行。
3.应急控制保障体系。当各级预警启动时,应向分管副市长报告,事件的处置在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组织指挥下进行,启动应急控制保障措施:
4.政府处置保障体系。当必须启动I级预警启动时,事件的处置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并紧急启动政府救援保障措施:
(1)政府相关部门协助临时管理;
(2)重新制定招标方案,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重新进行招标,确定新的管道燃气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做好中小学(含幼儿园等基础教育机构)安全工作的要求,全面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减灾和学生避灾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现将《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等6个制度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校安全工作事关学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各校要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增加投入,加强教育,完善措施和设施,严格检查监督,切实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确保师生安全。
二、制订并完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地教育局要指导所属学校根据《浙江省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高校及中小学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校园所属周边环境、灾害发生规律和学生特点,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抓紧制订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做到一校一预案。对各校的预案,教育局要给予审核、备案。同时,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提高学校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建立定期分析和隐患排查制度。安全工作重在防范。要十分重视前期的排查、分析工作,防患于未然。各地教育局和各类学校都要建立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建立隐患档案,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建立经常性安全统计制度。省每年在春秋两季对校园安全工作进行抽查,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公司值班人员处置全厂停电中断时的应急能力,正确、有效和快速地处理厂用电中断,并最大程度地缩短厂用电恢复所用时间,使各动力设备及时投入运行,恢复正常生产,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全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厂停电事故的应急。
1.3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程序的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程序,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xx﹞61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
国家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省、市政府其它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1.4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在公司安委会领导下,按照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完善体系,快速响应: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指挥体系和响应程序,一旦发生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逐级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响应,实施救援。
1.4.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重视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切实做好预防、预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与其他专项预案关系
本预案为公司应急预案体系的专项应急预案。在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使用。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总指挥: 总经理
副总指挥:生产副总经理及其他副总经理
成 员:各部门行政正职、当值值长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规、规定,统一领导公司应急相关工作。
2.2.2迅速了解公司职工伤亡及电力设施、设备危机状况,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分析应急资源需求, 评估现有应急能力。
2.2.3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通知,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按应急程序进行。
2.2.4组织、协调公司内人力、物力,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首先确保机组安全停运,待条件 许可后尽快恢复电力供应。
2.2.5及时了解掌握事态发展状况及趋势,解决好应急各项工作。
2.2.6相关信息负责全厂停电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
2.3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
主任: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副主任:安健环管理部经理
中心组员:生产技术部安全责任人、运行部安全责任人、检修部检修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行政部安全责任人、安健环分部负责人
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熟悉指挥机构编制和通信情况,掌握灾情及动态,上报情况下达指令,部署协调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主任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全面履行其职责。
2.4生产保障组
组长:运行部安全责任人
副组长:运行部副经理、生产技术部副经理
成员:生产技术部、运行部人员
职责:负责加强与调度的联系,组织处理事故,采取措施稳定发电设备运行,协调运行与检修工作,避免扩大事故。
生产保障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第一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5灭火行动组
组长:安健环管理部消防保卫分部负责人
副组长:安健环管理部消防保卫主管
成员:消防保卫管理员、公司志愿消防队员
职责:负责加强与指挥部的联系,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易燃易爆物品和物资,并指挥消防队员控制火势,积极投入灭火战斗。
灭火行动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6疏散引导组:
组长:行政部安全责任人
副组长:行政部后勤工作负责人
成员: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员
职责:负责组织并指挥各班组长按照疏散路线引导人员及物资进行疏散工作。
疏散引导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7设备抢修组
组长:检修部检修部门(单位)安全责任人
副组长:检修部检修部门(单位)经理
成员:检修部检修部门(单位)员工
职责:负责协调检修人员对被损坏的设备、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和修复工作。
设备抢修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8医疗救护组:
组长:行政部安全责任人
副组长:行政部后勤工作负责人
成员:行政部员工、党群工作部员工
职责:负责组织抢救、转移伤员,做好饮用水、食品等后勤供应工作。
医疗救护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9安全监督组:
组长:安全总监
副组长:安健环分部负责人
成员:安健环管理部安全管理人员、各部门安全专责
职责:负责监督应急工作所涉及设备、设施和人身安全的状况,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统计汇报。
安全监督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10治安保卫组:
组长:安健环管理部消防保卫分部负责人
副组长:安健环管理部消防保卫主管
成员:消防保卫管理员、公司保安队员
职责:负责加强公司内治安管理和重点部位的保卫工作,防止在特殊情况下的不法行为。维护公司内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积极投入制止治安、刑事案件、恐怖暴力活动和参加抢险救灾的战斗。
治安保卫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11后勤保障组:
组长:检修部门(单位)经营部安全责任人
副组长:检修部门(单位)经营部备件分部主任
成员:检修部门(单位)经营部员工
职责:负责应急物资的后勤供应工作。
后勤保障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2.12 善后处理组:
组长:人力资源部安全责任人
副组长:行政部安全责任人
成员:行政部、人力资源部等管理人员
职责:负责保护好现场,迅速组织初步调查、取证、评估后,清理现场,恢生产,根据事故等级和调查处理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工作
善后处理组组长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全面履行其职责。
3.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危险性分析及事件类型
机组全厂用电全部中断,导致发电机组与电网解列,处理不及时或不正确有可能引发事故扩大,造成汽轮发电机组主、辅设备损坏或全厂停电。
3.2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2.1机组在运行中突然甩负荷可能导致汽轮机飞车事故。
3.2.2交流电源失去后若直流油泵不能正常投运将导致汽轮机大轴断油烧瓦;
3.2.3汽轮机盘车装置失压不能盘车,易造成大轴弯曲。
3.2.4交流电源失去后,网控室控制中心盘失去电源可能造成110kV#1、2站系统的刀闸动力电源全部失去,不能进行电动操作,只能手动操作。
3.2.5交流电源失去后直流设备负荷的增加将造成蓄电池放电速度加快,电量若储备不足将造成。
4. 事件分级
针对全厂停电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控制事态的能力,将事故分为二级,全厂停电可能使机组在运行中突然甩负荷导致汽轮机飞车,交流电源失去后若直流油泵不能正常投运将导致汽轮机大轴断油烧瓦。汽轮机盘车装置失压不能盘车,易造成大轴弯曲,但未发生飞车、烧瓦大轴弯曲,列为二级;当全厂停电时,处理不及时,容易发生飞车事故,可能会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同时油可能会泄漏至汽机的高温部件,引起烧瓦、大轴弯曲,机组不能安全地停运,引发设备事故或火灾,列为一级。
5. 预防与预警
5.1预防措施
本公司针对生产过程中需要控制的危险源和危害因素,采取二种办法实施监控。
5.1.1第一种配套设计、建设自动监视设备和安全、环境、卫生控制措施(设施)。
5.1.2第二种制定相关安全标准、设备管理标准、缺陷管理标准等规章制度,在正常情况下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和巡检工作。
5.2预警行动
响应启动 发生Ⅰ、Ⅱ、Ⅲ级响应,由公司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在公司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迅速查清输、变电设备损坏情况,组织抢修队伍,调集抢修物资,立即开展设备抢修自救恢复工作。
6.事故报告与信息处理
6.1公司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82675618 。
6.2公司接收的上级有关部门信息,应急预案办公室负责立即下达至各部门。
6.3公司接收的应急信息,由公司应急预案领导小组负责人向上级应急预案办公室报告。
7.应急响应
7.1 响应分级
针对厂用电中断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控制事态的能力,将厂用电中断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公司级)和Ⅱ级响应(部门级)两级。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对一般性厂用电中断事故实施Ⅱ级响应,由运行部组织进行应急处理。当厂用电中断事故有可能造成发电机组被迫全部停运、对重要设备和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时,立即实施Ⅰ级响应。
7.2 响应程序
7.2.1事故发生时,值长应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根据事故的程度,可提出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申请。
7.2.2事故初发期,在应急救援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前,值长负责生产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并有权调用现场一切人力资源(包括运行值班人员、保安、消防人员和检修值班人员等)和救援设备、车辆等,迅速进行抢险,最大限度控制事故发展。不服从调度的人员依照规定给予严格考核,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2.3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副总指挥)得到事故发生信息后,按照事故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指挥调度物资、车辆、人员和工作组等立即展开应急救援工作,有关人员迅速到达工作岗位履行职责。
7.2.4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人到达现场后,值长协助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并交由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7.2.5事故可能对厂区内人员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有组织地紧急疏散与事故应急救援无关的人员。
7.2.6对可能威胁到厂外居民(包括友邻单位人员)安全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应立即和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引导居民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
7.2.7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本单位抢险救灾力量不足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应立即向上级和友邻单位通报,必要时请求社会力量援助。社会援助队伍进入厂区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应责成专人联络、引导,并告之安全注意事项。
7.3 事态监测与评估
由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厂用电中断事故的发展势态及影响及时指定专人进行动态的监测,并借助现场人员的报告、现场查看和运行监测,对监测信息做出初步评估。当值值长应及时将评估的结果反馈给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厂用电中断事故救援的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8.应急救援措施
8.1先期处置
8.1.1 有关部门接到全厂停电事故的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全厂停电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并安排有关人员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8.1.2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部门和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在立即组织抢险、处理事故的同时,迅速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报告,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向110或119报警,或向120求救。
8.2 应急处置
8.2.1 当值值长确认能否用旺洲甲、乙线倒供厂用电,若线路失压暂时不能恢复,则使用一二期联络电源恢复厂用电;如此时一二期联络电源也不能使用,立即启动柴油发电机,恢复#1、2机组380V厂用母线。
8.2.2 在机组厂用母线用柴油发电机恢复供电后,启动保证主机安全的重要辅机,如交流油泵、顶轴油泵、盘车等,严格按照先起重要负荷,后起次要负荷的原则,不能同时启动多个负荷。启动负荷时(特别是电动机)要密切监视电压、电流、频率等的变化情况。
8.2.3 及时恢复外线对公司110kV母线、启备变的供电,及时恢复机组的正常供电。
8.3 警戒与治安
事故发生后,治安保卫组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障抢险、救护车辆畅通,加强对事故重要部位、防火重点部位的保护工作,及时传达、执行指挥部的命令,现场人员将完成情况及时报指挥部。与救援、抢险无关的人员,未经应急人员同意不得进入事故现场。
8.4人群疏散与安置
如发生汽轮机超速飞车事故规模扩大,人力无法控制时,应组织人员紧急撤退和疏散,对撤出人员应及时清点人数。
8.5现场恢复
在现场恢复的过程中往往仍存在潜在的危险,如触电、受损建筑倒塌等,所以应充分考虑恢复现场过程中可能的危险,制定现场恢复的程序,防止恢复现场的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再次发生,在此基础上,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并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8.6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在充分评估危险和应急情况的基础上,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中心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8.7 信息:事故信息由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中心负责。
9.事故善后处理
9.1恢复生产:
抢险救援结束后,善后处理组必须保护好现场,迅速组织初步调查、取证、评估后,清理现场,恢复生产。
9.2 事故调查:
公司根据事故等级和调查处理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9.3 抚恤工作: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中致病、伤残、死亡人员的抚恤工作,赔偿个人损失,并安抚其亲属。
10.应急保障:
10.1应急队伍保障
事故应急队伍为全体生产人员、各值班人员、各部门人员、保安及消防人员。必要时请求应急专业人员队伍和社会救援资源。
10.2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应急物资与装备的储备是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公司根据生产系统可能发生的事故性质和潜在的危险因素,合理配备事故应急救援中所需的各种救援工具、物资和设备。如设备备品、备件、起重机械、通信器材、消防器材、交通工具、照明装置、抢险救护装置、急救药品、防护物资等。
11.培训和演练
11.1培训
员工应急知识和应急技能的培训计划应在公司的年度培训工作计划中详细列出,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安健环部协助开展。
11.2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分部门级和公司级演练,具体计划由安健环部在每年1月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编年度演练计划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12.预案管理
12.1 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后,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南方电监局等政府部门以及集团公司备案。
12.2 维护与更新
12.2.1 救援器材设专人保管,定期检查保养,处于常备状态。
12.2.2 预案随国家及上级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要求、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或出现的新情况及应急演练中暴露出的缺陷,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完善和改进。
12.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运行部拟编并解释。
13.奖惩
13.1对在事故应急管理、处置、救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和奖金考核的有关管理标准和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13.2对瞒报、误报事故(事件)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工作的人员,发生或扩大安全事故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和奖金考核的有关管理标准和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