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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验、登记
第四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此次广东启动海上休闲旅游,发展游艇休闲,其参与群体势必越来越大,随之出现的安全监管问题也将越来越多。首先,游艇驾照无法全国通用。最近几年,游艇驾驶员成为了一门职业兴旺起来,许多游艇俱乐部下设培训中心,现已培训出数量不菲的游艇驾驶员,亦经海事部门考核颁发了游艇驾照,但遗憾的是,许多游艇驾照只限于本省使用,不同省份之间的驾照并不能互相认可。也就是说,在广东考取的游艇驾照在海南是开不了船的,同理,海南驾照在广东也不能开船。这种游艇驾照的不可跨地区使用限制是否能够通过加试部分内容,再用细则予以规范呢?
其次,分类别区分管理游艇。目前,游艇按大小分类,有5~6米长的摩托艇,也有30米长的观光艇。而现有的《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并未细分。因此,细则需要对游艇分类更细,并且要区别对待,规定不同级别的游艇可行驶不同海域,即大型游艇可跨海区航行,小型游艇需指定航区航行等。另外,有些规定相对笼统,比如说防止污染,《规定》内容比较笼统,没有具体的防止办法可参考,因此,细则应该明确,船舶检验时,对柴油发动机的设计如何防止污染要提出要求,游艇驾驶员培训时,也需要增加环保的内容等。
然后,游艇码头建设、验收缺乏标准。目前,由于缺乏游艇码头建设标准,很多游艇码头在建成后验收时缺乏依据,一些游艇码头甚至没有验收就投入运营。从目前的整体情况来看,很多码头都存在隐患,有些码头特别简陋,还有些码头的建设单位根本就不是专业施工队伍。所以,要尽快制定游艇码头建设、验收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牵头组织评审后颁布执行。
再次,进口游艇办证困难。一艘证件完全合法的游艇必须向中国船级社和海事局办理所有权证、船舶检验合格证、国籍证等,只有这些证件齐全了才能购买保险,才能办理航行权限。但实际情况却是,大凡进口的游艇,国外厂家出于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方面的考虑,不会向购买者提供游艇设计图。依照国内目前的相关规定,提供不了设计图,就不能办理这些证件。所以,目前停泊在海南的进口游艇,很多都是证件不全或“非法”的,有关部门严格执法的话,这些游艇一动就可能被查扣。同时,外国人受限玩游艇。依照中国目前游艇管理的相关规定,外籍人士在中国购买游艇是被限制上牌的,外国人也不能在中国考取游艇驾照。另外,依据外轮的管理规定,进入中国海域的外轮须有中国边检部门批准和边检人员随行,才能航行。目前边检仍将进口的私家游艇视同为外轮,时常要求随艇航行。在这种情况下,游艇没有任何私密性,谁还乐意玩呢?
第一条为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气瓶使用,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与运营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天然气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是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行业发展中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天然气管网布局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专项规划,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气瓶充装许可,并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改装和整车出厂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行政许可,并负责改装、维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行政许可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备案工作。
科技、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确保安全原则,会同市规划、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编制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有关安全设备、关键技术研发。
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加气站建设与运营安全管理
第七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油气合建、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建设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申请人应当持有关申请材料向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条件和程序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另行制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经审查登记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由市天然气、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依法申领《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生产的气体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
(三)有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考核合格;
(五)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第十二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领取《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经定期检验合格的,领取《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为无《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
第十三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提出检修安排,经综合平衡后,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全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年度检修计划,并提前30日公布。
第十四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擅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
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安全事宜,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需要临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6个月以内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汽车改装与维修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依法颁发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许可证件。
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的许可条件和程序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另行制定,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程序经审查登记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实行一证一点制度。
第十七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使用的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其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对改装、维修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
第十九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应当对改装、维修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建立档案,并按一车一档备查。
第二十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保养。
第二十一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关安全附件、计量器具、气体质量等进行定期检验或校验。
第二十二条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和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超期未检验或报废的气瓶。
第二十四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更换气瓶,其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未经定点审批进行建设的,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未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的,不得投入使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验收。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投入使用或未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五)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的气体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未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的,由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为无《重庆市车用CNG气瓶使用登记证》、《重庆市车用CNG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擅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并处*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经批准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安全事宜或未办理企业注销手续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活动的;
(二)超范围作业的;
(三)未经许可异地设点的;
(四)不签发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或签发虚假的改装、维修竣工合格证的;
(五)未建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一)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超期未检验或报废气瓶的;
(二)更换气瓶未登记的。
为落实安全与环境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安全、环境管理现场检查。
第二条
安全生产部负责全公司的各级安全、环境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各生产单位及项目部负责所属部门的安全、环境管理现场检查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安全生产部组织实施公司级季度联合检查及日常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公司通报。
(二)生产单位组织实施对所属项目部的集中检查和日常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本单位通报。
(三)项目部组织实施每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项目部通报。
(四)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实施日巡检查,现场制止、纠正违章;发现、排除隐患。
(五)机(队)长或带班负责人要做好班前、班中、班后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和环境隐患的自我检查工作,尤其作业前必须对其作业场区的安全及环境状况、重点部位进行认真检查;分包及租赁方负责人应进行安全和环境隐患的自我检查工作。
(六)各级管理部门还应根据安全及环境管理的需要,组织实施专业性、季节性及节假日等专项检查。
第三条
各级安全、环境管理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件事故处理等。包括:
(一)检查各级管理者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意识,如对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认识是否正确,是否把员工的安全健康和保护环境放在第一位,是否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等。特别应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熟悉掌握情况及贯彻执行力度进行严格检查。
(二)检查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环境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环境管理组织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环境管理目标建设,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度是否健全。检查各级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环境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环境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环境管理活动程度等。
(三)检查应深入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施工作业条件、施工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具体内容应包括:
1.现场安全环境管理书面交底内容,培训教育方式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2.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以及对外宣传等。
3.临时用电系统和设施的合规、有效性等。
4.现场人员“四宝”佩带保护及“三违”行为情况等
5.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如:坑边、孔口、平台面板、围栏、上下通道、燃料储存与使用、泥浆排放及安全警示标志有效性、完整齐全程度等。
6.设备、机具安全防护装置的齐全有效性等。
7.抽检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过程及活动等。
8.预防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防护措施情况;锅炉、受压容器、气瓶的安全运转使用情况;易燃易爆物质的贮存和使用情况等。
9.是否进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宣传等,现场文明施工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四)检查各级管理者对各类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组织处理。在检查中,发现未按“四不放过”的要求草率处理的事故,要重新组织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环境管理检查都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重点,做到“五定”即:定重点排查内容和方式、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收人。
第五条
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被检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第六条
检查中发现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及重大环境污染等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有权要求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七条
凡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根据《管理人员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
各级安全、环境管理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和各类检查表,并及时进行汇总、总结、分析、通报。
第九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秉承“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坚持“零事故”目标管理要求,明确各级施工生产安全的主体责任,实施施工生产安全预防措施,保障员工施工生产安全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一条
公司安全生产实行三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由公司、生产单位、项目经理部三个管理层次构成。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总体协调工作,安全生产部履行安委会日常管理职能,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
各生产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和指导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
工程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根据生产规模设置专职(兼职)安全员,协助项目经理部抓好本项目安全生产管控工作。
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是指铁路管理人员承担的与安全相关的职务与责任,是其为履行自身岗位职能或完成铁路安全管理工作所负责的范围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及完成任务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铁路安全管理涉及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和维修等各个系统,各个单位的管理岗位均直接或间接地承担着一定的安全管理职责。铁路安全管理工作标准是指针对铁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具体内容制定的各项标准,目的是将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具体化、落到实处,主要表述形式包括工作目标、任务、方法、时限、频度、范围、程序、定量、质量、结果等。铁路安全管理职责与工作标准共同构成了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属于铁路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基础组成部分。铁路安全管理职责具有“法定性、完整性、全覆盖性、可追溯性”的特征[1]。其中,法定性的核心思想是内容合法、程序合规;完整性是指安全管理职责不能缺项、漏项;全覆盖性是指应能覆盖所有管理岗位,既包括与安全直接相关的专业系统人员,也包括人事、劳卫、财务等综合部门人员,区别只是不同管理岗位的安全职责多少、轻重不同;可追溯性指责任可以倒查,即发生任何一件事故或问题,都可以根据职责分工找到应负责任的管理人员。铁路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具有“具象性、可行性、考量性”的特征。其中,具象性是指表述准确,一看就懂,不会产生歧义;可行性是指可执行、能操作,与安全风险项点、管控,以及管理人员岗位权限紧密结合;考量性就是能衡量、有痕迹、有记录、能查证、可考核。在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中,职责与工作标准紧密关联。职责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属于管理源头,相对固定;标准是将职责落到实处、具体化,既有固定的内容,也有动态的内容。总体来说,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回答和解决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干什么、怎么干和干到什么程度”的问题,是推行铁路安全管理规范化的主要内容。近年来,铁路积极推进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安全管理部门和研究单位对安全风险管理从机制建立、运行、完善等不同角度开展有益的探索和研究[2-7],为建立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奠定了基础。目前我国铁路系统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但在具体制度、运用及维护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8-10],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制定程序不规范。有些单位制定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时,缺乏深入研究和讨论,或照抄照搬法律法规、文件、办法条款,没有结合各自实际进行消化理解和吸收,与实际安全风险项点结合不紧密;或将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标准简单修改成为本单位的标准;或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安全风险的变化,未能及时调整并实施动态管理。这样,导致安全管理职责标准既与实际情况不符,也不具备法定效力。(2)内容缺失不完善。有些单位在制定职责时没有考虑机构和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等因素,导致制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存在漏项、错位、交叉重叠、主次不分、互无关联、互相矛盾、界定不清等问题。还有的职责表述方式笼统模糊,缺少通盘考虑,同样一种说法可以应用于很多岗位,把真正的职责隐藏在笼统的表述中,不能明确所承担的具体管理职责。(3)责任与权力不匹配。理论上讲,责任与权力必须相互匹配,不应该存在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该存在无权力的责任,但实际上却存在有职无权或有权无职的情况,即规定了某岗位的责任,却不规定此岗位有哪些权限;也有的单位只规定了本单位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却没有将责任逐级分解下去,从而造成职责体系不完整。除此之外,单位内部设立的职能部门之间及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工协作是常态,但实际工作中有时会对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中彼此协作的内容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出现部门之间、管理岗位之间工作不协调、互相推诿的现象。(4)考核机制不健全。一些单位没有将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的履行情况纳入考核奖惩之中,导致所制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缺乏考核监督,无法对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一些单位考核项点不全,在考核监督过程中存在漏点漏项,对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的约束作用大大减弱,不利于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的有效贯彻落实。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的对策
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的内容既来自于法律法规,也来自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实际工作,因而具有有效性、针对性、操作性、严肃性等特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应在遵循以下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即依法合规,动态修订;以岗位为核心,权责、能力相匹配;结合风险,分解细化;严格责任落实与过程考核;制定良好的约定与沟通机制。
2.1制定完善可行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
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的建立是落实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4个负责制度的具体体现。构建安全管理职责通常分为以下3个步骤。
2.1.1确定不同管理层级的职责定位
我国铁路系统的管理层级现状为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2级法人,实行的是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站段3级管理。建立安全管理职责首先应明确各个管理层级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的安全管理责任,铁路局则应明确各处室和站段(基层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站段应明确各科室和车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职责定位,从而将安全管理责任逐级落到实处。
2.1.2制定铁路局及站段安全管理职责
铁路局及站段是铁路运输的具体实施单位,因而制定铁路局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站段安全管理职责是运输安全的基础,安全责任进一步延伸至铁路所有管理岗位。部门、站段安全管理职责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安全生产投入保证、规章制度制定完善、设备设施管理使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风险研判管控、安全综合保障机制、安全应急处置演练等。制定部门、站段安全管理职责时,应从顶层设计出发,通盘考虑、综合研究、协调一致。铁路局应集中组织推进,不能分散编写、简单汇总、各自为政。安全管理职责的内容应严肃、准确、明晰、全覆盖,避免任意取舍、回避矛盾现象,特别是结合部工作的牵头职责不能缺少。制定铁路局各部门、站段安全管理职责应围绕以下3个方向开展。①认真梳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内容,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等,都有明确的强制性要求,应梳理出相关适宜的条款,构成部门、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的主干内容。②积极研判安全风险,确定风险项点,明确管控责任,纳入安全管理职责,实现管理责任全覆盖,达到与安全风险的项点、管控措施及排查动态的紧密结合。确保所有的安全风险都有人管、有人控;实现不同层级有不同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做到界定清晰、综合施策、管控到位;结合每月安全风险排查和动态安全风险研判预警,及时确定管控措施,分解落实责任到相关部门和岗位。③继承已有的行之有效的职责内容。在长期安全生产实践中,各铁路局、站段建立了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既符合现场实际,又得到各管理层级的认可,已经基本形成固有模式。制定安全管理职责,需要将已经得到普遍认可的部分进行整理归纳,与安全法规梳理出的内容相融合,共同构成部门、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条文。
2.1.3制定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管理职责相对宏观,必须进行分解,充实到各岗位职责之中,构建成自上而下、一级比一级内容更加细化和具体的“金字塔”型结构的安全管理职责体系。岗位职责应依据部门、站段职责制定,同时避免超出部门、站段职责的范围;依据定编制定,有编有岗有责任;对同一项工作,应明确不同岗位承担的不同责任。在制定岗位职责过程中,应注意以下4个方面。①职责分工合理。安全管理职责实际上是安全工作的分工,应是粗线条的划分,不能过细,在制定时应研究目前岗位与职责能否对应(是否存在编制不合理或缺编),并考虑工作量的均衡。②责任应有所区别。同一工作在不同的岗位责任不同,应划分清楚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辅助)责任。例如,同样是“安全信息管理”职责,段长的职责是“组织建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副段长的职责是“检查考核落实情况”,二者都属于管理责任;主管工程师的职责是“负责审核、工作”,属于直接责任。③职责不能与标准混淆。职责是对岗位责任的要求,而工作标准则是对岗位行为的要求,不能混为一谈。例如,“负责组织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治理”是职责,“将影响运输安全的事项纳入问题库并进行深度分析”则是工作标准。④职责分解不能有遗漏。职责分解应该是自上而下、一级涵盖一级的关系。例如,某铁路局的安全管理职责中有一项“建立危险源管理制度”,但在该铁路局所有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中都没有相应内容,因而向下分解出现遗漏。
2.1.4制定工作标准
制定工作标准的重点是细化岗位安全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单位既应依据和遵从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同时还应结合自身现场管理的实际需求,以各工作岗位为目标单元对安全管理职责进行分解细化,逐条逐项落实为可执行的工作任务,并明确制定相关量化要求、完成时限、工作目标和质量标准等内容指标。通过上述方式,将概念化的安全管理职责转变为可以实际操作和有效落实的工作标准,做到量化具体、内容明确、操作性强。在制定工作标准时,应采用职责与标准相对应的办法,坚持工作标准与安全管理职责相对应的原则。每一条职责都应有相应的工作标准,工作标准应与安全管理职责一脉相承,写清有效落实职责的问题。包括:①确定履职具体内容,即安全管理职责是概述,工作标准则要列出细目;②确定履职时机或频度,即该项工作何时去执行或多长时间执行1次;③确定工作目标或质量要求,即该项工作应努力的方向或质量指标。
2.2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的运用管理
(1)推进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建设。我国铁路系统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形成了特有的安全文化,但也形成了惯性思维和习惯做法,这是规范化管理最大的障碍。为此,应从领导做起,从具体工作抓起,形成自觉运用标准、依靠标准的工作习惯。(2)依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严格责任追究。铁路安监部门应树立对规检查、对规追责的理念,在铁路发生事故或重大安全问题时严格对照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倒查管理责任,剖析管理致因,推动管理干部正确认识、深刻理解并严格执行。(3)依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切实加大履职过程考核。干部履职考核不仅是对安全结果的考核,更重要的是对履职过程的考核。因此,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履职标准和要求,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建立符合不同层次、类型和岗位特点的考核指标体系,使考核过程科学化、制度化、精细化。
2.3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的日常维护
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的要素、对象不是一成不变的,为适应各种变化、满足安全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应建立相应的维护制度,保持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的有效性、适用性。以下2种情况需要组织修订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①相关要素如运输生产组织形式、管理方式调整等发生变化,原来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已不再适用;②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本身存在漏洞,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与运输生产实际不符的现象,不能有效地规范或指导安全管理工作。另外,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日常维护工作应做到以下3个方面。①归口管理。像管理技术规章一样管理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文件,明确变化信息的反馈、收集渠道,由专人进行登记、梳理,使各类信息能够及时反馈上来。②动态完善。重要的变化或较大漏洞应立即进行调整;一般的变化信息,应打包处理,积累到一定量时集中组织修订;同时,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面清理,公布变化调整目录。③定期评估。建立评估团队,定期组织对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的使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指导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建设和运用,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2.4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的评估改进
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应用效果如何,安全风险是否得到有效管控,需要及时做出评估并改进。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标准的有效性,在铁路运输安全工作中的实际作用,与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融合度,以及还需要进行哪些改进等。通过评估和积累经验、持续改进,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各铁路局应成立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评估团队,定期组织对安全管理职责及工作标准进行检查调研、全面审查和系统修订,客观评估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的运行效果,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促进安全管理职责标准体系建设。
3结束语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安全防范),是指运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预防、控制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件,维护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安防产品),是指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产品。安防产品的具体范围和名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安防工程),是指综合运用安防产品,通过科学设计,在特定场所设置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安全防范的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安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实行行业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实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安防工程的验收和监督安防工程的使用;
(五)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反国家及本省有关安全防范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下列场所应当设置和使用安防产品或者安防工程:
(一)非军事单位的枪支弹药库;
(二)国家机关的重要部位;
(三)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公共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场所的重要部位。
第六条安防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安防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七条对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和使用安防产品或者安防工程的场所,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中,应当根据工程设计使用功能的公共安全防范风险等级要求,将安防产品和安防工程的设置纳入设计并列入工程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公共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安防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公共安全标准,并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验收合格。
安防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安防产品和安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损失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如有违法情形,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当事人不服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字: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风险分析;职责分配
Abstract: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and introduces the risk of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then start from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are described and discussed in detail to China's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assignment problem.
Keywords: building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risk analysis; the distribu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中图分类号: TU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支柱性产业,它的安全生产不仅国家经济的良性发展,更是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管力度,并出台了不少相关法律法规。但是,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会环境的瞬息万变、生活节奏的加快,建筑工程项目正不断地向高、大、难的方向迈进,所涉及的不确定因素增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据报道,建筑施工安全事已经上升到第三位,仅排在道路交通、煤矿之后,形式极其不乐观。由此可见,相关的部门和研究人员必须紧急采取措施,明确各级责任,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目前国内外的研究一致显示,管理系统的失效、不完善是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再加上目前建筑施工单位固有的一些错误认识,使得当前的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缺乏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程序监督章程,忽视了对员工的有效训练。本文先对建筑施工安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和介绍,然后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主体入手,详细地对我国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职责分配问题进行了阐述和探讨。
1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风险分析
1.1 建筑施工安全风险概况
目前造成建筑施工安全存在风险的因素大致有环境因素、地质因素、材料因素、设备因素、人员因素以及高空作业等等。虽然这些因素之间有时候也会相互交叉而产生影响,但是总体来讲可以讲它们划分为两类;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根据大量的调查、分析以及计算结果,笔者认为当前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风险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层面:一是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管理松懈,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的认识不到位,进而构成风险;二是在管理形式上比较单一,采用以包代管的“总包监督”方式,这样的方式容易导致监督力度不够,形成风险。三是相关部门的没有积极落实安全责任制,对安全管理的考核比较淡化;四是对相关的建筑施工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力度、强度不够,导致建筑施工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基本安全知识技能;五是生产技术落后、建筑施工设备不先进,再加上有关部门对建筑施工的技术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最后一点比较直观,因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风险增大。
建筑施工的安全风险的直观表现形式就是事故,事故的发生一般是由于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危险趋势不能及时遏制、对危险因素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究其事故形成的原因,可以从人、物这两个方面的不安全因素来谈。一是人的方面,这方面主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失误,它既和人的自身因素如身体素质的好坏、精神状态状态、实际建筑施工操作技能高低、管理实施水平的高低有关,又和环境、建筑施工设备等因素有关。二是物的方面,所谓物,就是指在建筑施工生产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生产对象、物料、机械等生产要素的统称。由于 这些“物”具备不同性质、形式能量,这些能量一旦释放,就会引发相关安全事故。构成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物”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高处作业、环境条件、地质条件、材料设备等几个方面。
1.2 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风险评估主要是建立在辨识危险源的基础上,评价每项危险源的风险和承受程度,进而采取相应的应对和控制措施。并在实际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风险评价中确定事故的发生的可能性、后果的严重性及其等级,最后综合得出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等级。具体的评价方法有三类,主要包括定性评价、半定量评价、定量评价这三种。目前在我国建筑业采用的评价方法多为定性评价法和半定量评价法。主要的操作步骤有四步,首先对安全事故进行直观判定;其次,通过安全检查后将可能引起事故的地方以列表的方式展现出来;然后,对安全事故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大致确定事故发生的概率;最后,对安全事故可能发生所引起的后果的登进进行评估、确定。
1.3 LEC评价法
LEC评价法是基于公式:危险性=LEC而建立的一种安全事故风险评价法。公式中L、E、C代表分别安全事故发生概率、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程度。LEC评价法主要操作流程如下,首先参与评价的员工要对每个指定的因素“打分”;其次将收集到的信息按照公式标准计算综合分数,并将综合分数填入职业安全卫生风险评价表中,得出安全事故的危险性和风险程度;最后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根据所得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评价表绘制出一个风险汇总表,以此作为安全施工生产的指标依据。
2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分配
2.1当前各个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职责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在建设单位上。从它们自身来讲,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是它们一直不断努力追求的,因而它们很少关心除成本、工期等以外的其它东西,缺乏必要的安全管理意识和观念。比如,部分建筑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根本不会对施工的状况、质量、内容进行定期检查,这就会造成不能及时发现施工问题、消除的安全隐患。再比如,部分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坚持“安全第一”,对一些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设备、器具未加管理和整改,极大地加大了安全隐患。其次,在施工单位层面上,许多施工单位只是一味片面地追求工期进度、经济效益,对相关的施工安全管理章程视而不见,甚至出现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谎报、欺瞒的现象,这些都会对施工作业形成严重的安全威胁。最后,起到监督作用的监管单位对建筑施工项目存在着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安全监管的问题。
2.2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职责分配
对各个建筑施工的主体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的合理分配是明确各方安全主体的关键。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各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责任的明确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的强化。首先是各责任主体安全管理责任的明确,这就要求中标的建筑施工单位具备较强的安全管理资质,在具体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各级人员能够进行责任监督,具备安全施工的保障措施、在及时完成施工作业的同时保证施工质量。其次是在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管方面,有关政府部门作为监管的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对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管职责,不断强化对建设施工项目的监督、考核。并且要对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依法处理、追究责任、责令整改,同时各个相关部门要本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理念,进行密切配合、积极合作,不断对建筑业施工安全管理机制和格局进行优化。
3 结语
本文先通过对建筑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风险进行了分析和介绍,然后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存在的责任分配问题入手,对我国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职责分配问题进行了阐述和探讨。并提出了合理分配各个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的建议。通过对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职责的明确和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力度的强化,对我国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魏伟.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及建筑安全管理[J]. 山西建筑, 2007, 30.
本文以黄岗矿业公司为例提出矿产资源开发与员工安全教育及有效实施安全管理、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实现矿山可持续绿色发展的密切关系。
本文通过有效运用年龄段区分管理法、文化素质区分管理法、技能阅历区分管理法、生产现场实时检查法、软硬件协调法等有效安全管理途径,对金属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分类阐析,阐明安全教育是员工清晰辨识事故隐患积极预防事故发生的根源和基础,并针对安全教育提出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黄岗矿业金属矿山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实践弥补法 ABC法则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从黄岗矿业公司目前的生产规模及现状推及其发展趋势,我们不难看出:黄岗矿业公司历经十余年的艰苦创业与重重磨难,终于走出了发展中的低谷而跃迁到一个快速发展的崭新阶段。面对这种喜人前景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相应而生的安全管理态势及任务更是迫在眉睫,容不得我们轻视和盲目做出乐观的设想。
我们以2005年为例,公司全年共发生轻伤类生产安全事故12起。
2005年生产一线员工人数共有306人(以2005年参加公司安全资质考试人数统计为准),人均事故发生率为3.92%。通过对这些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和归纳,我们发现:因违章作业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发生率最高共有9起,占事故发生率的75%。那么如何预防和控制这类事故的发生,并尽可能将它们消灭在事故的萌芽状态,从而将事故的发生率降至最低呢?如何对处在安全管理终端的一线员工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呢?
针对此类疑问我从如下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新员工安全管理
对于新员工的安全管理,除认真对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外,还要针对新员工的文化程度、年龄特点、性格取向、工作经历等个人状况进行有侧重点的安全生产知识、岗位技能及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教育与培训。通过对新员工全面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才能为我们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便于对新员工进行管理,我们依据新员工的特点把管理方法归纳为如下四个方面:
1.1年龄段区分管理法
一名新员工来到矿业公司工作,根据他们的年龄差异,我们把他们分为三个阶段:一龄员工(18周岁―25周岁)、二龄员工(26周岁―35周岁)、三龄员工(36周岁以上)。而通常新员工的年龄多数分布在一龄员工和二龄员工这个范围内。因此我们要有针对性的开展管理工作。
对于18―25周岁的一龄员工而言,他们的年龄特点是活泼、积极、求知欲强、富于挑战性、敢于冒险。因此我们采取严管理多诱导的方法,通过让他们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多年生产实际情况,让他们明白和理解在作业场所里哪些区域是危险的,哪些区域是安全的。在生产现场里进行作业,要给他们明确哪些操作是正确的、哪些操作是违章的、哪些作业习惯是可取的、哪些作业习惯是应该摒弃的。只有让他们不断学习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并逐步掌握操作技能、领会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的重要意义,才能使他们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能力。这样就使他们逐步养成一种“作业现场不违纪、执行规程要仔细”的作业习惯,进而使他们自己体会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管理模式由被动的“他管我-要我安全”型向“我管我-我要安全”型转变。只有这样才能把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全面提升,把安全管理工作构建在新老员工安全意识及安全技能不断完善与强化的平台上,我们的安全管理才会有新的发展与创新。
对于二龄员工(26―35周岁)及三龄员工(36周岁以上)而言,这类员工的年龄特点是:情绪较稳定、存在个性差别、实践能力较强、有一定的自我约束能力及自主判断能力。这类员工往往具有一技之长,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及工作技能和经验。对于这类员工的安全管理是重在“纠偏”与“督导”。“纠偏”就是纠正他们原有的、不良的作业方法及作业习惯。“督导”就是通过督促他们学习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及操作规程,将他们已具有的工作经验与操作技能,顺势导入到新的工作岗位和新的工作环境中去。从而尽快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达到独立上岗作业的要求。
1.2文化素质区分管理法
新员工文化素质的差异将会影响到他们对安全教育的内容、操作技能及安全操作规程的理解与运用。文化基础较好的员工往往一看就明白、一听就理解。利于后期的安全管理工作。因此我们在进行各级安全教育的时候,力求使教育材料“平民化”,让它简洁易懂、便于员工理解、掌握、运用。从而达到新员工们能自觉遵章守规服从管理并自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目标。
除此之外,我们也可采用“实践弥补法”来进行管理。这种方法是针对文化素质较差但实践技能较强的新员工进行的。对他们通常采用“实践定位”来进行管理,即在实际生产工作中检查、纠正、培养他们养成规范、熟练的操作技能及操作行为。让他们在实践中自觉养成遵章守纪的习惯,从而为顺利完成各项生产工作提供一个稳固的安全平台。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示例进行说明(简称为ABC法则):
A管理者B员工各级教育结果C实践结果
ABC(A模式员工教育结果较好)
ABAC(B模式员工教育结果较差)
1.3技能阅历区分管理法
在对新员工进行各级安全教育及操作技能培训的时候,我们可采用这种方法。即使是新员工培训、实习结束正式上岗作业后,这种方法仍可延用。这种方法是根据新员工的阅历及实践技能的差异,在他们中间自然形成“师徒链”,通过在他们之间实现零距离的沟通与交流,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安全管理效果。作为管理者,往往需要多在这些“小师傅”身上多加管理指导。这种管理模式很类似于师傅带徒弟,但区别是这里的师傅与徒弟同是新员工。他们之间的传帮带作用如果能恰当运用,效果往往是非常显著的。
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管理,要避免出现“一重一轻”的现象,即管理者往往把管理重点放在了这些“小师傅”身上,而放松了对“徒弟”的管理。而在实际管理中则要采用“统一管理”的原则,如果徒弟范错误,不仅他本人要受到处罚,而且由管理者指定的带班师傅也要受到处罚。因而在他们进入车间实习的时候,管理难点往往是那些有一定阅历和经验的“小师傅”。如果这些人把违章作业的习惯在他人身上传播蔓延,那么将会对后期的安全管理带来较大的难度,甚至埋下事故隐患。
1.4生产现场实时检查法
生产现场是我们进行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我们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以及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软件都是围绕着生产现场这个硬件进行的。在很大程度上各类安全事故绝大多数发生在生产现场。因此生产现场是安全管理者实施管理的前沿阵地,对生产现场的管理不能掉以丝毫轻心和疏忽大意。
1.5软硬件协调法
那么,如何在生产现场对新员工进行管理呢?我们可以从“软硬件协调法”中得到一些启示。“软硬件协调法”的原理是这样的:当生产现场出现了一个“硬件”时,就需要增加一个相匹配的“驱动程序”。否则就因管理漏洞而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当生产现场更新或增加一台设备时,那么就需要同时有一套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出台。例如新设备的调试安装、空载运行、岗位操作、配电设施管理、检修作业管理等。我们所制定的这些“软件”是通过开展各级各类培训、活动等多种形式,渗透到一线员工的身心,并最终形成一种自主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有序的作业习惯,从而完成“软硬件协调”的过程。
作为安全管理者,其着眼点并不仅仅在于软件配置这一点上,而是要力求全面覆盖。即:软件、硬件、人员。在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不仅仅在于一线员工是否严格遵守并落实相关的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还要及时发现并检查软硬件的协调情况。例如:硬件出现了故障导致带病作业、带隐患作业。在这个硬件尚未停车进入检修作业前,需要配置的是“升级软件”。也就是生产作业现场的“硬件”要由一定数量的有丰富生产经验的一线员工值班。由此可见,在生产现场里“软件”不再是抽象、固定的概念和条款,而是活动在整条生产线上的所有一线员工!他们的行为、举止正是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浓缩与再现!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要把一名新员工逐步过渡到遵章守纪、服从管理、达到规范有序的作业目标,并非是朝发夕至的事情。因此,在生产现场采用实时检查法是切实可行的。在这里我们以一日三班制的大夜班为例来说明一下管理的思路:大夜班检查时段可分为三个,具体时间可随机选择。例如:我们选择0:30分、3:30分、6:30分这三个时段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一经发现有违章作业者(如睡岗、串岗),除当面批评教育外,还要在第二天的早会上连同其值班班长一起通报处罚,以示警戒。从而起到坚决遏止这种违章违纪行为发生的目的。
二、老员工安全管理
谈到老员工,我们大家会有一种呼其名如见其人的感觉。这正是老员工区别于新员工的一个显著特点。对于老员工的特点有如下五个方面:
1、工作经验丰富、技能全面、熟悉并了解生产现场的设备现状及生产工艺。
2、多数老员工责任心强、工作扎实并担任班长,是生产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中间力量。
3、具备一定的组织及管理能力,通过言传身教能使新员工顺利掌握各岗位的操作技能及操作要领。
4、社会阅历较丰富,能够恰当地协调、处理管理者与班组长间的关系。
5、能够及时、较全面地向管理者反馈生产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及设备、工艺流程存在的不足之处。并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化建议。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名新员工入厂后经过各级各类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个人的操作技能及工作能力不断提高,最终也会成为一名老员工。因而在他身上也会体现出老员工的一些特点。因此作为安全管理者而言,管理的重点则是这些“老师傅”们。通过对老员工的分析与总结,我们把相关的管理经验总结为如下三个方面:
2.1 在车间树立一类爱岗敬业、遵章守纪的模范人物典型。
每个相应的工作岗位评比出优秀员工,作为岗位标兵、先进工作者。让身边的员工清醒地看到:只有充分树立“安全须从我做起,人人同谱安全曲”的意识,才能与其他员工一起安全顺利地完成本年度的生产任务,通过对优秀员工的学习与借鉴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2.2“严是爱,松是害”管理原则
对于因违章作业、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老员工,要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还要本着“严是爱,松是害”的管理原则,在全体员工中间广泛开展事故案例宣传与讨论活动。通过这些必要的负面教育,对思想麻痹、安全意识薄弱的员工起到警示作用。从而相应地提高了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与安全责任感。同时也相应地减少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机率。
2.3管理者要本着公私分明、平宜近人、加强沟通、妥善处理的原则对待全体员工。
在生产作业现场管理者是“铁面人”,谁违章作业就处罚谁;谁违章违纪就要受到通报批评决不留丝毫情面。工作之余,管理者又是员工们的“老大哥”。积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消除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专心地坚守每一个工作岗位。对于受到处罚的员工,管理者还要认真查清发生事故的原因,帮助他们分析失误的症结所在。并为他们提供避免再次出现失误的途径及办法。
三、工种及岗位变换的员工安全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类情况:由于岗位调整、人员重组及工作岗位的变动而需要部分人员变换工种作业。那么,对于工种变换人员,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安全管理呢?
我们把公司从业人员所从事的工种,按其是否从事特种作业进行分类。可以将它们分为两大类:特种作业工种和非特种作业(普通作业)工种。特种作业工种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执行。如:电工、焊工、司炉工、尾矿工等。由于他们所从事的作业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因此对于特种作业及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均是我们进行安全管理的重点。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出:对于工种及岗位变换的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我们有了一个明确的思路。即:如果员工目前从事的是普通作业工种,我们就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否则就严格按照特种作业工种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落实。除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特种作业培训部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作业,否则不得上岗作业。(附表一)
由管理流程图可以看出:工种变换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最终还是由具体的部门进行管理,因此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可参照前文中关于老员工的安全管理方法进行。
四、特种作业员工安全管理
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一直是我们进行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从统计资料分析表明:大量的生产安全事故都发生在特种作业中。而且多数是由于直接从事这些作业的操作人员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操作技能差、甚至违章、冒险作业而造成的。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上岗等工作情况可参照流程图。
(附表二)
由图示可以看出: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两个阶段组成:培训教育阶段和实际操作阶段。而做为安全管理者而言,则落实在实际操作阶段,对于这个阶段的管理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行管理:
4.1对特种作业新员工的管理
对新员工除进行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外,还要对其规定实习期。并在实习期内认真检查其作业情况、工作状态及工作表现。并及时纠正、查处其违章违纪行为。在规定的实习期内达到要求的,准予晋级为正式员工。否则仍按徒工对待,并延长其实习期限。对延长实习期限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管理人员协调重新调整工作岗位。
4.2对特种作业老员工的管理
对于老员工的安全管理,我们在前面已作了较大篇幅的介绍。这里就不再重复叙述。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因为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作业或其所接触的物体、材料等存在着对本人、他人或周围设施及设备的安全构成较大的危害。因此,需要安全管理人员要对特种作业现场做好全面、周密的组织与协调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
4.3对工种变换的特种作业员工的管理
对于工种及岗位变换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参照安全管理流程图进行管理。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特种作业本身所涉及到的工种较多,作业环境及专业技能要求差别较大。因此我们不仅要在教育培训阶段加大管理力度,更要在实际操作阶段进行严格管理。作为管理人员决不可掉以轻心、思想麻痹或心存侥幸,以避免造成新的事故隐患进而酿成生产安全事故。
五、井工类员工安全管理
1、与露天采矿作业相比,井下采矿作业的活动空间相对较狭窄。井下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照明、设备配置等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2、井下作业的员工是一个由多种特种作业工种协同配合而构成的作业团体,并且作业人员及作业强度呈密集型作业分布。因此需要井下作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要具备必要的应对作业现场出现突发事件的应变及处置能力。
3、井下作业人员的生产及作业空间的获得,是通过不断进行的凿岩及掘进作业来实现。井下作业现场中形成的各种类型的巷道,才得以实现通风、回采、运输、行人、疏散、避险、人员定位、监测监控等安全要求。因此要求井下作业人员不仅安全意识强而且还要具备应对紧急避险、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及能力。
4、对从事凿岩爆破类员工而言,要求他们不仅要有过硬的专业技能,而且还要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凿岩作业过程中能及时对透水、冒顶、浮石坠落、顶帮塌陷等险兆进行恰当有效的处置。
5、由于以上诸约束条件的存在,要求对从事井工类作业的新员工培训不仅体现在培训周期较长而且培训的内容及要求较露天作业也有明显的差异。
6、井工作业的现场管理工作随着采掘作业面的拓展,回采作业面的增加而出现纵横交错、点多面广的动态现场。因而管理难度逐渐加大。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采取强化班组的安全管理与合理配置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与及时发现并处理事故隐患、处理突况及时上报与组织必要的应急救援演练相结合等措施,对预防事故的发生、防止事故的扩大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安全管理的重点还需要在具体的工作岗位及作业配置上多下功夫。
通过对以上安全管理的五个方面进行阐述与分析,我们看到,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放矢、抓住“以人为本”这个重点才能把安全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水平。随着黄岗矿业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矿山行业面临着产业重组与安全“一票否决”的严峻态势,要求我们对现有的安全管理水平与质量要进行不断的升级、发展、转型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矿业公司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全面建设迈向一个全面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崭新高度。
(一)安全环境文化树立大安全环境观念,把幼儿园中幼儿所接触到的能对其产生影响的一切都归为环境。
1.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比如选址应远离铁路、工厂区,远离各种爆炸危险场所,园舍基地尽量平坦、干燥坚实、易排水。建筑用房最好不要超过四层,楼梯、窗户都要有高度适合的护栏,玩具要安全、结实、无毒;家具、设备等边角要磨光棱角;电灯及电源插座应安装在幼儿接触不到的地方,各类装饰材料防火、无毒;地面、低墙面采用安全材料等。
2.打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在园门口悬挂、张贴安全宣传标语,开辟平安文化长廊,制作室外安全宣传与警示图片、安全常识广告画、儿歌、安全标志;在大型玩具、沙池、攀岩墙等处制作安全警示牌,张贴“注意台阶,小心摔倒”、“请不要碰我,我有电”等安全警语;在园内显眼处,悬挂报警电话信息,设置灾难逃生流程和疏散指示牌等。在全园处处重视安全,确保安全,形成浓郁的安全文化氛围,使大家在耳闻目染、潜移默化中树立安全意识。
3.创设良好的心理环境。包括民主平等的师幼关系、团结友爱的幼儿关系、友好协作的教师关系等。单调的、冷漠的、恶劣的环境易使孩子缺乏安全感,心情压抑、孤独、烦躁、情绪不稳定或者自卑、叛逆、自闭,出现比较严重的情绪障碍问题,甚至具有暴力倾向,更容易做出冲动、侵犯、破坏等不理智行为。因此,要建立成人与幼儿、幼儿与幼儿之间平等、尊重、接纳、民主、宽容、支持的心理环境,使幼儿感受到心理上的安全和自由,感受到师生及同伴之间的关爱、重视、接纳和理解。温馨和谐的氛围,有利于幼儿建立安全感,身心愉悦,健康成长。幼儿园色彩的选择运用、类似幼儿心理发泄区等区角活动也会对幼儿情绪产生影响。
(二)安全管理文化管理是保证安全的有力武器,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工作原则;不断强化意识、严密组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层层把关、完善预案、加强演练,规范幼儿园安全工作,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1.科学严谨地制定各类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安全工作特点和幼儿园实际将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细化分解,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制定如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值班制度、门卫制度、外来人员证照查验与登记制度、物品出入查验制度、会客制度、幼儿安全接送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大型集体活动安全制度、外出活动安全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还有用电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功能室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卫生防疫制度、病儿隔离制度等安全制度,制定安全工作手册。各项制度力求严格周密、可操作性强。
2.制定各类安全及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食物中毒应急预案、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园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地震应急预案、踩踏事故应急预案、其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规范在突发性事故发生时处置的程序与方法。
3.制定各类人员责任和各项工作安全实施细则。制定并签订《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书》,制定门卫安全工作职责、综治安全工作职责、食堂采购安全工作职责、班长(主班)安全工作职责、保育员安全工作职责、保健医生安全工作职责、安全维修人员工作职责、财务管理安全工作职责;制定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幼儿一日生活活动安全预防细则、保教活动安全预防细则、游戏活动安全细则、玩具器械使用安全细则、户外活动安全细则等,明确各岗位、各时段、各活动的安全责任和措施细则,做到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安全管理文化还包括安全组织机构、家园安全共育、制度执行力和激励技巧、责任追究等。
(三)安全行为文化指在安全观念文化的指导下,师幼的安全行为准则、思维方式、行为模式的表现。包括教师组织活动中进行科学的安全思维、执行严格的安全规范,突发事件中进行科学的安全领导、指挥与救助。
1.民主的安全管理行为。让教职工和家长、幼儿参与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安排和制度的制定,提出安保工作建议、找寻身边的安全隐患,充分发挥“人”的积极因素,使安全工作从消极防范转变为积极主动防范,所有成员从内心理解并认真执行和监督安全工作。坚持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横向纵向双向网络管理不留安全死角;坚持实行安全工作检查机制、目标考核机制、奖励惩罚机制,执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坚持严把晨检午检关、接送关、午睡关、户外活动关、门卫关和车辆关。
2.有效的安全教育行为。提高安全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趣味性和实用性,利用幼儿合理的一日活动、特色高效的主题活动、模拟逼真的演练活动等强化高质量的安全教育学习,用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安全教育深入人心并转化为安全行为。
3.科学的安全保教行为。科学合理安排幼儿的一日活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提供充分的活动时间与空间,避免过于仓促、过于拥挤产生混乱和危险。各项活动设计科学,组织充分、合理、井然有序,管放并行,多给幼儿锻炼的机会,以活动促发展,促进幼儿身体运动能力、协调能力的提高,增强其反应能力和应对、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4.规范的师幼安全行为。规范教职工的管理行为和教育行为,规范教师的态度和管理方式,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严禁辱骂和歧视幼儿;严禁开展任何有损幼儿身心的活动,杜绝小学化和小学化倾向。
二、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