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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书 规范化
自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工作已经全部结束,现在主要以补发、换发、变更为主。随着党的惠农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农村承包地流转价格逐年提高,经营土地的附加收入逐步增加,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对完善土地承包的相关手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变被动为主动,积极申请补发、换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是,也出现了通过采取变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的办法侵占他人利益的现象,给日后的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纠纷留下隐患。如何管好、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维护农村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成时代赋予的重任,是每一个农村经济管理工作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1.明确办理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发证,凡是承包农村集体土地依法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均应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它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可申请换发、补发证书。对权属不清和存在争议的地块,要进行实地踏查,待土地权属确定之后,方可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做好内容审核
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在为承包方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要做到认真审核,要求申请人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经营权证登记簿所列的内容填写准确、一致、齐全,确保字迹清晰、工整、规范、内容真实,并做到“四个一致”,即土地台帐、承包合同、实测面积、证书标注一致。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今后享有受惠农政策的依据,绝不能出现任何刮擦等现象,必须经过审核无误后才能发证。另外,要按照政策规定,统一标准,对经营权证书中的有关项目予以明确,防止出现错误。在证书标注中,要明确以下七个方面:共有权人,指承包合同签订之日时的承包户共有人员加上承包期内新出生人员;总面积,指承包合同中所登记的各地块面积之和;地块总数,按地块名称和四至不同确定;地块名称,指所承包地块在当地的习惯名称,有其他名称的要在备注中说明;等级,指地块级别,如原始资料记载有承包地块等级,按原记载填写;如无原始记载,可根据本乡(镇)或本村的土地为综合水平制定一个标准划分为一、二、三等;地类,指统一按承包地性质划分,如水田、旱地、菜田、四荒等;土地四至,指地块的确切地理位置,具体参照物应以相邻的可辩认物体(某田块、路、河、沟、树、房子或户主姓名)为准。
对集体机动地、四荒、水面的发包合同要进行五个方面审核:审发包土地的名称、座落、四至、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承包费的底价以及其它应当注明的事项;审核承包期限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审核承包方案是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审核将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是否在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审核以招标、拍卖形式承包的,承包费是否通过公开竞标、竞价方式确定。
3.实施科学管理
为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的管理水平,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实行计算机管理,做到资源共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的变动情况,也便于了解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补发、换发、变更实行微机打印,对四至不详、面积不清的地块实行GPS实测并制图备案。县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对办理完毕的经营权证书资料档案,要按照家庭承包、非平均承包方式分乡镇立卷。
经办人在证书办理中,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合同要提出整改建议,并协助纠正,对条款不清或内容欠缺的合同,经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完善。对违法合同要建议双方当事人终止,拒绝纠正和终止承包合同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应向双方当事人下达预警通知书,告知其继续履行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和将承担的不利后果。
4.妥善处理问题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长,承包期内人口变动大,经常出现内部分户、变更承包代表人和补办证书等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要按照政策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查清请求事实,履行相关程序,依法为申请人办理证书,严防个别人员采取变更经营权证书的手段,侵占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4.1内部分户
当承包户内部成员分户经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业务时,要由承包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对分户人员是否是原承包合同中的共有人予以说明,并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共有人分户,原则上按照“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的办法划分土地,其他共有人放弃共有的,必须要有书面说明并签订协议;不在同一户籍内的共有人划分承包地,依据上述原则签订流转协议按转让方式办理;分户后的承包户共有人员以农业户籍中的在籍人口为准。已转为非农业户籍人员不能以承包人的名义另立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承包户承包农村土地。
4.2承包代表人更换
4.2.1承包户内人员更换由承包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材料,说明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变更后的承包人是否是原家庭承包的共有人和其他共有人情况,是共有人的需经其他共有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变更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现共有人情况。非原承包合同共有人的,签订流转协议,按转让方式办理。
4.2.2代表人死亡 原承包代表人死亡的,需由申请人出具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死亡证明,复印被注销的户口,由村委会出具新的代表人是否是原共有人证明,不是原承包方共有人的不能办理变更。是共有人的在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后,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承包合同终止,经营权证书作废。
4.2.3 更正名字错误经营权证书名字错误需要更正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该户名字登记有误和承包土地共有人情况,复印原承包合同,并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负责人签字盖章,一式两份,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经营权证书变更。对原承包合同和证书均存在错误的,应首先更正承包合同,然后变更经营权证书。新证书中的共有人以承包户内人员为准,户外人员不能作为共有人。
4.2.4胜诉案件变更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之规定,当事人在农村土地承包案件诉讼中胜诉,应当在满两年后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变更手续。没有承包合同的,可依据判决书重新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补发经营权证书,同时变更败诉方的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要出具承包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经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站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填写《补发、换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由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裁决书原件等相关资料办理经营权证书。
近年来,太康县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围绕农业产业化的客观需求,积极稳妥地放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其流转形式和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转让。有些承包户,由于无力种田或从事二、三产业等因素,不愿继续种田,经发包方同意,对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依法转包、转让给有种田能力的农户。其办法:有的是由承包户自己转包转让,一般都在亲戚、族内、邻里之间进行,这种办法比较普遍;其次是在沿海地区或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方,由集体经济组织出面转包转让,采取这种形式的不多。转包转让费一般都有双方商定,并签订合同书或协议书。据统计,在全市将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让)的有2,243个农户、转包(让)土地4529597平方米。
二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反租承包。在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多数劳动力已转向非农产业,并有比较稳定收入的地方,有集体经济组织以高于原承包额的基数,将土地经营权全部租赁过来,再发包给种田能手、专业队,办集体或家庭农场。
三是对承包地采取互换办法。对原承包地过于零散,不便耕作的,或产业调整需要,对承包地采取互换的办法。其互换方式:有的按其土地基本等量等质的原则进行互换调整;有的按土地投入、土地级差,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额度,一般在同等经营与投入条件下,按单位面积产出的差异来商定。
四是承包权作价入股。有的地方将土地承包权作价入股,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太康县常营镇在去年发展养鸡联社中,在养鸡户入股时,将承包地计入股份,实行合作经营。
各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流转工作中,都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不便和不改变农业用地用途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承包方和发包方意愿,注意处理好土地流转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坚持在承包期内流转,流转试用期不得超过承包期;坚持规范管理,对流转形式、流转报偿,都签订书面合同,履行签证手续,并报农业合同管理机关备案。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问题
依法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基础性工作。要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1.强化农业承包合同监督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职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农业承包合同仲裁组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要按【2010】52号和国发【2013】7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其职责,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在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上,要杜绝强迫命令、以权代法等行为。
2.强化农业承包合同规范管理。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应认真搞好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对续签和重签合同,都要用省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各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要做好对农业承包合同签定、签证指导工作,做到主要条款齐全、责权利明确,承包指标合理,法律手续完备,意见达到准确、文字表述清楚。
3.要正确处理农业承包合同中三者利益关系。从各地反映情况看,这是当前做好农业承包合同热点问题。按照省《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当前应注意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在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时,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各项指标。对农民平均承包的耕地,无论口粮田、责任田、经济田都不准收取超过村提留、乡统筹标准的承包费,不得实行上打租和收取抵押金。
关键词:土地承包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地补偿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多,农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20世纪末,市场经济的实行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农村土地、资金、劳动力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强烈冲击,农村土地争议和矛盾日益增多,土地问题正在成为影响农村地区稳定和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如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减少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力图通过实地调研和对中国典型案例数据库中近三年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例进行统计与分析,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对土地承包引发纠纷的原因、种类进行分析研究,并为预防和减少这些纠纷的发生,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对策进行了认真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原因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引发纠纷的原因也是多样的,主要原因有:
(1)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国家对农业的优惠政策是引发土地纠纷增多的根本原因。我国的农业生产这几年得到了很大发展,土地效益明显得到提高,加之国家许多惠农政策的出台,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许多在外打工的农民纷纷回乡要田要地。原先许多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承包户开始收回原先转给他人代耕的土地。农民对土地的渴求成为纠纷发生的现实诱因。
(2)没有切实贯彻执行法律政策是引发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由于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村委会、村干部出于各种利益考虑,不仅没有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的法律和国家政策,而且还侵害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习惯以行政手段处理土地承包事务,未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土地发包,甚至还存在着任意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而乡镇级以上政府对于村委会或村干部违反法律或政策规定,侵害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视而不见,消极对待农户的维权请求,也是引发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重要原因。因此,渴望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民,希望村委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公平发包土地、公开补偿办法、保护合法的土地流转。
(3)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甚至不懂法,对土地权属提出没有法律或政策根据的要求,这也是造成土地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农村是法治教育的薄弱环节,许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都是因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不注重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导致的。村民及村委会的法律基础较差,合同签订很不规范,从而造成法律关系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容易对合同权利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而相关行政部门在合同管理上也存在很大的缺陷,农民的经济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4)落后的传统意识和习俗的影响。中国农村地区,传统意识和习惯、习俗影响还相当严重。特别是对妇女土地承包权利的侵害比较普遍,因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二、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能否顺利解决,直接关系到稳定农村、稳定农民、稳定农业的问题,为此,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1)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我国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而制定的。该法也是农村实施土地承包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但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首先,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使有关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互衔接,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主体地位,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保护还应出台相关法律细则,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农民拥有承包土地和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最后,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等法律法规,保护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收益,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
(2)强化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首先,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的力度,提高乡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其次,乡镇政府应尊重农业承包合同,规范各种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对农村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予以指导和监督。对于土地资源、承包方案予以公开,对于各种补偿规定也要予以公开,进一步完善各级职能部门对农村承包合同的鉴证和备案,健全合同管理等相关制度。再次,应加快改进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完善补偿标准,规范补偿费管理,妥善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畅通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渠道,健全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机制。着力化解现实中的各种矛盾,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农业生产、生活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要完善乡村协商调解,强化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调解的法律效力。在农村,许多人发生纠纷后,愿意通过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来协调解决,但是,由于这种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往往在当事人翻悔后无法最终得到解决。所以,应该赋予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调解下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作用。二要完善土地纠纷解决的诉讼制度。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农民土地纠纷,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考虑农民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地为农民诉讼提供便利,比如,尽量适用简易程序,降低农民的诉讼费用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农民充分利用司法救济途径。三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通过仲裁解决土地纠纷与诉讼相比,无论从成本还是从时间上对农民来讲都更有利一些,但是,必须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大力宣传仲裁制度,健全仲裁机构,并赋予仲裁裁决解决争议的终局效力。这不仅可以畅通仲裁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途径,而且让农民懂得可以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
作者单位:河北工程大学
参考文献:
[1]刘敏,杨远珍等.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山东审判,2004,(5):32-35.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给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土地承包,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农民承包方式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管理活动的组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鼓励、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土地产出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工作。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
(二)协助有关部门承办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确认;
(三)承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颁发;
(四)指导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负责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五)培训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人员;
(六)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和经营收益权,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发包方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发包方为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发包方为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
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发包方为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第九条农民集体所有和依法确定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农民集体所有和依法确定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方可以为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实行投标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适用《*省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第十二条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发包的土地依法行使所有权或者管理权;
(二)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督、指导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承包单位或者个人和第十四条投标承包的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收取土地承包费;
(四)依法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和调用承包方应当承担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五)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经营收益权及其他有关的合法权益;
(六)为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生产自和经营收益权;
(二)承包期限内可以将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三)享受国家、集体提供的生产经营服务;
(四)服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合理使用承包的土地,保护种植条件,改善生态环境;
(五)依法缴纳税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六)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缴纳土地承包费。
第十四条下列土地可以实行投标承包:
(一)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预留的机动地;
(二)承包方全户转为非农业人口后由发包方收回的土地;
(三)承包方连续二年弃耕抛荒,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建设单位已办理征用手续;连续二年未使用,依法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的土地;
(五)农民自愿退包的土地。
第十五条农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经批准开垦的耕地,在明确土地所有权后纳入土地承包管理,但不扣减农户原承包面积。有收益五年后,可以收取适当的土地承包费。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异地开发中,农民按规定开垦的耕地,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第十七条土地承包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土地承包期限内,必须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对个别承包者承包的土地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如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死亡,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期满。
第十九条农民从事非农业产业后,应当允许退包,同时终止原承包合同,退包的土地纳入投标承包管理。退包的农民以后重新要求承包时,发包方应当允许其承包,并订立新的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前提下,可以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抵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民流转土地。
第二十一条发生承包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乡(镇)以上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二条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擅自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的;
(二)擅自将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的;
(三)擅自调整或者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
(四)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
第二十四条侵占、挪用土地承包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侵占、挪用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包方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拒不改正或者治理的,依法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一)弃耕抛荒承包土地的;
(二)对土地实行掠夺式经营,造成土地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
(三)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四)破坏土地,毁坏种植条件的。
关键词:扶余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6.017
1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更加准确完整
通过两年试点,扶余市以二轮土地延包以来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理顺完善了承包档案,重新建立了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秩序,丰富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内容,使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相关资料更加准确完整。为准确掌握农村土地信息提供了基本保障,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奠定了更加有利的基础,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实现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式的转变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往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未来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要逐步实现由单一的承包合同管理向依法登记管理方向转变。通过试点,扶余市实现了对家庭承包地及其他方式承包地的确权登记,加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管理,及时准确地反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促进了土地流转规模,实现了土地承包管理方式的重大突破和转变。
3探索解决了管理层面的“证地不符”问题
在尊重农民群众的基础上,组织农民群众实查实测农户承包地面积,其结果经民主讨论,经承包方、发包方签字确认后,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变更、注销的依据。
4梳理矛盾化解纠纷
通过清查发现仍存在土地面积与实际不符问题及权属争议问题。对于清查出的问题,采取能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解决的专题研究集中解决,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渠道妥善化解。
一是土地承包原始资料缺失问题。由于历史原因个别村存在土地台账、承包合同丢失情况。此种情况尽量搜集农民手中原始合同,然后参照土地直补上报面积数来确定二轮土地发包时的面积,具体边界由地邻实际指认;二是边界不清存在争议问题。存在农户之间地邻边界不清、有争议问题。此种情况应划出地块,测出有争议两家或多家土地总面积,待争议解除,再具体测出每户的承包地面积;三是承包地多地问题。由于二轮土地发包时测量手段、测量工具、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绝大部分r户多地现象。处理建议:原则上当年家庭承包,分给农民的耕地要纳入确权范围,具体处理的办法为两大类,一类是合理多出的应按实测结果确权登记,另一类是非平均和不合理因素多出的要区分不同情况。一是折等分地问题。二轮土地发包时,村集体因耕地等级差异等原因,按统一标准,采取折等分地的方式,造成承包方承包面积多于合同面积的,应尊重历史,按实测面积确权登记;二是瞒报耕地面积问题。对因瞒报计税面积,采取大亩耕种,小亩报税或直接隐瞒面积等原因的,应尊重历史,按实测面积确权登记;三是手指地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四至清晰”的按照实测面积确权登记,“四至不清”的,以当时合同标注面积为依据,由当事人、村级确权工作组、村民代表和相邻承包人共同指界予以确权登记;四是非公平多地问题。因仗权仗势、偏亲向友等非公平原因造成多地的,应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确权标准范围,多出的面积应由集体依法收回;四是缺少土地问题。由于分地时测量误差,或者自然灾害毁损土地,造成承包土地面积减少问题。一是自然灾害毁地问题,由于水冲沙压、河流改道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承包地,能够复垦的,按复垦后实测确认,不能复垦的,应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受灾不可复垦农户水毁承包地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8号)文件规定,通过置换、迁移和经济补偿等途径妥善解决;二是征占地问题,承包地被国家依法征用部分不予确权登记;三是实测面积小于应分面积问题。由于当年测量技术手段、测量工具等人为因素造成少地的,有条件解决的应依法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应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五是未分地人口要求补地问题。存在应分而未分得承包地的农户,要求在承包期内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集体可用机动地、退包地、复垦地或其他用于分配的耕地予以解决,难以解决的,候地解决。候地解决已解决的,应按解决当时地确权登记;六是转让或互换地问题。农户间存在土地转让或互换问题。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转让互换协议,经发包方审核同意的,按转让、互换协议确权登记,未达成协议的,按原承包合同、台账确权登记;七是改变土地用途问题。改变土地用途,经依法批准的不纳入确权登记范围。未经依法批准的,在恢复原状后方可确权登记;八是独生子女土地问题。土地延包时,对独生子女奖励多分的半份地,已签入土地承包合同的,按实测确权登记。未签入土地承包合同的,按原政策执行;九是关于“五保户”承包地确权问题。“五保户”的承包地确权应当尊重“五保户”的意愿,不能借确权登记变相收回其承包地。
一、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部分地区土地流转违背农民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流转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进行,保护农民的相关权益。同时,我国也规定了相关组织机构的权益和义务,要求对土地流转进行依法有效的监督管理。在这些法规和制度的约束下,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违背农民意愿、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2、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目前,农村的土地流转还有很多是农户间自发进行,流转双方多是亲戚、朋友或相互关系较好的,内部的私下流转,流转规模较小,其实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流转,不进行登记,不遵循一定的程序,没有履行必要的手续,缺乏严谨的履约依据。有的还是“口头协议”,没有流转契约来规范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了承包关系的混乱,流转工作的无序。一方面容易引起纠纷,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另一方面,造成了承包者的短期行为,因流转双方有的是一年一定,使得承包者没有长期保障,不肯对土地作较多投入和对水利设施进行妥善维护,怕投入的资金收不回来,造成浪费。
3、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土地流转的实质是土地经营权的交易,交易行为既市场行为,市场经济必须有必要的机制做保障。当前,土地流转的保障措施没落实,土地流转后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少数土地流转后的经营者,缺乏对耕地的保护意识,为提高近期收益对土地实行掠夺式经营,导致土壤肥力下降。更有少数承包者,假借土地流转之名对土地进行非法侵害,改变土地用途。如将土地流转给砖瓦厂开发或将耕地流转出去成为建设用地等,牟取比种田更大的利益。
二、规范流转的建议
1、提高对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认识。做好土地流转工作,是关系到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要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的工作日程,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土地承包法、中央关于土地流转的政策规定上来。从有利于农村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出发,积极引导土地流转,保证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同时要加强宣传,转变农户传统经营观念,引导土地流转步人健康合法的轨道。
2、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议县里要成立土地流转专门指导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机构。一是重点监控土地流转是否为农民意愿的真实反映,流转过程中是否出现改变农业耕地用途,进行商业开发现象,严防各级各部门在利益驱动下的短期行为,坚决制止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耕地安全”。二是准确定位乡村组织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加强管理,搞好服务。要做好涉及土地流转的资格审查、合同鉴证、档案管理和动态监测等工作;要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中介、组织、协调等服务工作;要制定土地利用与流转的长远规划,做好土地的集中连片和整理工作,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农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三是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中介组织。该组织要搞好土地的授权、登记等工作,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形成合理的土地流转格局。
3、要强化合同管理。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都要签定书面合同,并纳入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村委会,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各一份,与村以外的单位,个人外商转包或转让的,其合同必须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签证、公证机关公证。签定的书面合同内容必须完整,责权明确,文本正规,程序合法。土地转包、转让合同鉴定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接转方应按承包合同规定,精耕细作,科学经营,严禁土地摞荒和改变用途,否则,发包方有权依法中止接转合同,收回土地,重新转包、转让。
4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完善服务体系
我的问题是,我没有与原村民签订租地合同,我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租地合同时也没有说明土地实际面积因任何原因变化而租金不变,我要求因道路建设使我实际承租的土地面积减少而相应减少租金合理吗?
重庆市壁山区刘先生提出该问题后,河南的金先生提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问题,广西的桃先生也提出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交易有关的问题。
“在线律师”:
重庆的刘先生、河南的金先生、广西的桃先生好!您们提出的问题是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流转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问题。由于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农村土地面积、农业耕地面积和农业人口状况不一,全国各省以及许多省辖市制定了适应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我在这里仅就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作一些介绍,必须强调的是,某地这类问题的解决,必然要同时适用当地的法律规定。
对于您们提出的问题,我分3个部分来回答,第1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主要法律规定;第2部分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的法律规定;第3部分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交易的一些规定。本篇是第3部分。
1 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依法,就是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不得进行买卖。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赋予农户的基本权利,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严禁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严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法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流转不得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土地流转后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进行,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农业用途。
自愿,就是农户承包地是否流转应由农户自主决定。农户是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也不得阻挠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
有偿,就是农户流转承包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流转承包地的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
要充分重视土地流转中农民缔约能力的现实状况,用心指导和热心帮助农民权衡利弊得失,悉心关注和合理照顾农民群众的实际利益、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2 土地流转的实施
2.1 土地流转的形式
土地流转的形式有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等,农户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经营,原与发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继续有效,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应继续履行。农户将承包土地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或者为方便耕作或其他需要对承包地块进行互换,变更原承包经营合同或地块的,要办理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或重订手续。
2.2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土地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和发包方备案。流转合同要明确流转形式、流转的土地(包括坐落、面积、质量、用途等)、期限、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当事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土地流转合同格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当年季节性委托代耕形式的土地流转可不签订流转合同,但应通知发包方。农户可以书面委托发包方流转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载明事项、权限、期间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发包方接受农户委托后,要依法,不得超越农户授权,损害农民利益。
2.3 基层组织的法定义务和应尽责任
在土地流转中,乡镇政府要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提供法律、政策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村级组织要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能租赁农户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转包,不得不经农户委托授权代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更不准截留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代扣代缴税费和乱收费。
2.4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入者的要求
工商企业或单位投资开发农业,有利于引进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优良品种,开拓市场,促进农业的发展。对工商企业或单位,不提倡其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
2.5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和土地流转的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中应当充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
3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3.1 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为生活来源的时候,才允许其转让。其限制承包方不得随意转让的目的是保障承包方的基本生活来源,使耕者有其田。
3.2 须经发包方同意
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要向发包方备案即可。这是因为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原承包关系终止,发包方与受让方要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因此,发包方必须审查转让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否有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审查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承包经营能力,科W预测和判断承包合同履行的风险。
4 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规定
4.1 土地经营权市场流转交易应具备条件
①权属清晰无争议;②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③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是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④流转交易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4.2 土地经营权市场流转交易的品种
①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②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③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④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4.3 土地经营权市场流转交易的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依法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4.4 市场流转交易各方应提供的资料
流出方(家庭承包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身份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个人)受托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书;土地情况介绍书(主要包括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预期价格、流转方式、流转用途等内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为进一步加大农村财务、土地流转、集体资产管理的力度,规范运行质态,督促各村抓好贯彻落实。经研究,拟定于4月下旬组织农经工作的检查验收,现将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检查内容:
一、检查内容
1、承包合同管理
(1)查到期承包合同结算兑现情况。看各业承包合同款的到账率。
(2)查到期承包合同的签订和续订情况。看各业承包合同的签约率。
(3)查各类合同、文书、财务等档案管理情况。看档案的建立、搜集、整理、装订、归档,是否按标准建档。
2、村级财务管理
(1)查收支预算方案情况。看年初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方案制定通过情况,看是否经召开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看预决算方案的执行情况,是否串用或超标。
(2)查民主理财、村务公开情况。看民主理财组织建设,2013年四季度和2014年一季度民主理财情况报告表,看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支出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照收支标准化管理来执行,是
否按照市委提出的“先理财,后审批,再入帐”的要求来理财,所理出来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看民主理财张榜公布情况,是否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有记录,留下痕迹。
(3)查结报账情况。看是否按时结报账,并及时记载有关账务。
(4)查现金管理情况。看备用金中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看有无违法违纪现象。
(5)查两项往来情况。看两项往来余额,与年初有无上升,看净下降数,查点上升原因。
3、集体资产管理
(1)查台账管理情况。看是否建立台账,看是否达到全面、及时、准确的要求。
(2)查资产资源管理情况。看资产资源情况是否按照经营性、非经营性分门别类,逐项登记造册。
(3)查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看是否根据实际变化及时进行补充调整,对村集体资产总量增减变化是否做到心中有数。
4、土地承包管理
(1)查土地承包情况。看在1998年全面开展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的基础上,又开展了土地二轮承包补发证工作,是否全部登记造册,二轮承包清册是否达到全面、细致无误差的标准。
(2)查机动地和预留地情况。看是否规范发包,看是否超标预留。
(3)查农场经营情况。看是否规范经营,收入是否上全上足,支出是否合情合理,查农场建账情况,看是否账款全部交镇统管。
(4)查土地流转情况。看是否登记台账,看是否签订流转合同,看是否经过监证,看是否交镇备案管理。
二、检查方法
这次检查验收由镇统一组织,以片集中实行推磨式检查,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议的方法。即:一听村支书的汇报;二看有关档案资料;三查按通知要求全面逐项检查;四议对被查村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对需要改进的当面提出补课要求。
参加检查人员;镇经管站、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人员、各村农经员。
三、工作要求
关键词:土地管理;问题;解决方式
中图分类号:D6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7-0062-1
众所周知,土地是人类进行各种生产生活的载体,同时也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宝贵资产和资源,农村土地尤其耕地是粮食的母亲,它浓缩了千千万万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保障权。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就农村土地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式进行探讨。
1 农村土地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障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乱批乱建、未批先建、毁坏耕地现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空心村”现象严重,农村新建住房杂乱无章,土地浪费严重;矿洞开采破坏土地、污染环境;基层土管队伍力量薄弱等等,同时,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体制不健全,制约着土地的流转。缺乏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联的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多职能部门利益使得土地流转部门之间出现法律、政策相互制约、互相推诿的现象再所难免。这些问题的存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也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2 如何有效加强农村土地管理
2.1 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监督
农村土地权流转工作是对现有农村生产关系适应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局部调整,是对农村家庭承包制的进一步完善,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是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延续和发展。这些必然要求县、乡(镇)相关的政府部门把农村土地流转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内,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我县农村土地管理工作。首先是确立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范围、原则,规范流转的形式,明确流转的操作程序,规定对违规失范行为的处理办法;第二是规范流转合同,参照农业部第47号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的指导、签订;第三是农经部门要恢复、覆行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证、仲裁职能。
2.2 积极探索,不断提升土地流转的开发档次
一是以“三个有利于”原则,探索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即只要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农户的增收,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管怎么样的土地流转形式,都可以运用并推广。二是面向市场,努力提升土地流转的开发档次。坚持以土地流转为载体,加快结构调整的步伐,积极将流转的土地区域办成结构调整的“示范园”,办成应用推广新科技的“试验区”,办成财政增长的新型社区。同时,加强管理,促进和推动土地的有序流转。强化区(县)、乡(镇)两级农经管理部门工作职能,建立区县级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办法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积极引导、实施、管理和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2.3 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
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从严控制,用好用活农村建设用地置换政策,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好村镇建设规划。凡是符合建房条件(或放弃原住房迁建)的,村民原则上不得原地改、扩、新建住房(危房改造除外),要引导村民向城镇集中或到规划的居民点建房。对不具备规划居民点建设的,尽量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和荒坡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地建房。同时,从严控制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全县范围内农业户口的村民依法享有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但必须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已“一户多宅” 或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和审批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审批、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以户口簿记载的农业户口人数计算:3人以内户(含3人)90平方米;4人户120平方米,5人以上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农村村民是独生子女户的,增加宅基地面积30平方米;是独生女户的,再增加宅基地面积20平方米。
2.4 规范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原土地用途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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