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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是指依托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建或以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名义举办,专门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家政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医疗保健等养老服务的机构。
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其中,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全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协调和组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内,具备“六有”:有固定场所和信息化办公设施、有牌子、有专职管理人员、有20名以上专业服务人员、有专项资金、有健全的管理考评制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设在社区居委会,做到有牌子、有专人负责、有养老服务志愿者服务队、有特色服务项目。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须按有关规定,经认定验审,办理关登记手续。
二、服务对象及补贴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面向具有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区范围内的60岁以上老年人。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的服务补贴:
㈠城区统一确定的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服务对象(3类)
1、生活困难家庭老人:“三无”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孤寡老人;
2、特殊贡献老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
3、无法照顾老人:年满80周岁、当地(市范围内)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无能力照顾的老年人。
㈡区确定的重点服务对象(3类)
1、一级残疾孤寡老人;
2、三级以上伤残军人;
3、百岁老人。
根据市、区确定的服务对象,结合实际,分二类标准实施居家养老服务。一类标准为城区统一确定的上述3类服务对象,每户每月享受300元补贴服务;二类标准为区确定上述3类重点服务对象,每户每月享受200元补贴服务。
三、服务内容和形式
㈠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内容
1、生活照料服务。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生活护理方面的服务,如日托、洗衣做饭、打扫卫生、购买物品等;
2、卫生康复服务。协助社区内医疗机构,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陪同老人参加健康检查、诊断、治疗,开展半护理或全护理及部分生活照料服务;
3、精神慰藉服务。开展谈心聊天、读书读报、心理疏导等情感交流、心理沟通服务。
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方式
1、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的服务:由街道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市劳动部门规定的钟点工工资标准与专业服务人员及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根据服务对象享受的服务标准,以核发服务券的形式提供上门服务。
2、养老机构拓展的服务:由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委托的各类养老机构、日托所开展的服务,中心与委托机构、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根据服务对象享受的服务标准,以核发服务券的形式提供上门服务。
四、服务队伍的组建和管理
按照“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1-2名专职管理人员、有20名以上专业服务人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由1名副主任专门负责,社区老年协会有30人以上的‘老年服务志愿者服务队’”的要求,积极探索,努力实践,不断培育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主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㈠通过招聘建立队伍。向社会招聘公开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努力吸纳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可将居家养老服务岗位列入社会公益性岗位,促进再就业工作。
㈡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培训、考评、奖惩等制度,不断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的思想、作风和效能建设。服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健康证和市劳动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持证率按市规定:年达到30%、年60%、年100%,培养高素质、高水平、高效率的专职管理和专业服务队伍。
㈢走市场化运作道路。一方面,按国家政策规定,建立良性的自我培养、自我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机制,另一方面,可委托信誉良好、经营规范、有一定知名度的民间服务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㈣规范服务、依法管理。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聘请1名常年法律顾问,规范服务协议、规避运作风险,快速、有效地处理矛盾和纠纷,使居家养老服务依法、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
五、申请、审批程序
㈠由本人或家属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提供关证明;
㈡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初审,填写《区居家养老政府补贴申报、审批表》,报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㈢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调查意见上门审核,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解释清楚,符合条件经公示后报区养老服务社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㈣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备案;
㈤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区审批意见,与专业服务单位或专业服务人员和被服务老人签订协议(协议和服务券、服务公约另附样本),并按协议提供服务;
㈥社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站协助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反馈。
六、经费来源和保障
㈠平时运作经费,通过上级扶持、街道自筹和中心自主经营等途径解决,直接用于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费用,由中心与区定期按实结算。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推进我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2006〕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政办发〔2010〕85号),经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2009年末,我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已达53万多人,占全人口的12.29%,早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并将于本世纪中叶进入老龄化高峰期。人口老龄化涉及到老年人的养老、医疗、康复、教育、文体等诸多方面,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个重大问题,对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目前,我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社会养老服务能力薄弱,养老服务事业市场化程度低、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特别是在养老机构建设方面,截至2009年底,全有81所养老机构、床位3824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的床位数仅为7张,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而且大多养老机构设施陈旧、功能单一,远远不能满足养老工作的需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是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老年福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改善民生、服务大局、促进和谐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各部门要从战略高度来充分认识加快养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真正把他作为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开展为老服务活动,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促进城乡之间相互协调,整体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坚持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需要与可能,有重点、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政府主导,积极探索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的新路子,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覆盖全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类型多样化和服务队伍专业化。力争到2015年末,全养老机构数量进一步增加,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25张床位。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主要内容
(一)积极发展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机构。在城市,力争到2015年前,建成一个级养老服务示范基地,每个县市拥有1所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国办养老机构,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兴办一批民办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的建设要严格按照《省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在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服务设施。整合现有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资源,依托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到2015年末,力争全部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都建成一个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各部门、各单位设在乡镇(街道)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同时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满足老年人需求。充分发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加快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建立、县市、乡镇养老服务信息系统。
(三)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是指在社会保障制度下,老年人仍然生活在自己的家中,由社会力量向老年人家庭提供必要的专业化服务。把孤老、独居老人、高龄老人、失能或半失能老人、经济困难老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点对象,进一步做好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保健、应急救助等工作。积极探索政府为特困老人购买服务、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老年群众组织或中介组织监督评估的新型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志愿者公益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四)开发老年颐养新村。结合老年人特点,充分考虑老年人生活、医疗护理、生活娱乐的需求,以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较好的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选择交通、旅游、文化环境条件较好的地方,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各类老年人颐养新村。
(五)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各县市要对具有我户籍无离退休金的80周岁至99周岁、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分别按照人均每月不低于20元、5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同时,逐步提高高龄老人的医疗报销比例,降低自费比例。
四、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措施
(一)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政策支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形式,新建、扩建或在原有其他设施基础上改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护理的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和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1.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经营的新建民办养老机构,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或从本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给予适当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其投资总额的1%给予床位建设补助。对床位数在50张以上且老人连续入住6个月以上的国办、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床每月不低于20元的营运补贴。级视财力情况,对县市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2.就业专项资金补助。养老机构及从业人员可以按《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69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就业专项资金补助。
3.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兴办养老机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4.定点医疗管理。由养老机构开办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内设医疗机构,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其收养的参保老年人在机构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支付,并对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实行城乡医疗救助。
5.税费优惠。经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机构所涉及的税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费用,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费、市政基础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等一律免收;对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减半征收。
(二)鼓励扶持居家养老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老年人日间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保健等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1.各级人民政府要为特殊困难、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提供购买服务,并随着财力增加,逐步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购买服务补贴标准。
2.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按照轻度、中度、重度照料等级别划分。享有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其享有的政府购买服务可在养老机构使用。
3.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设立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符合我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服务人员,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4.支持兴办老年病院、老人护理院、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其开展老年病治疗、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的有关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三)支持开发各类经营性老年人颐养新村。建立和完善老年人颐养新村建设管理制度,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各类经营性老年人颐养新村。
1.对老年人颐养新村采取公开招标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底价根据市场评估确定。
2.老年人颐养新村按照“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的原则,运营并实行完全,产权归投资者,收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3.老年人颐养新村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服务项目,政府有供养任务时,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4.老年人颐养新村财务管理参照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四)保障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和住宅小区新建项目的规划方案时,要把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纳入规划及设计方案一并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年度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用地规模不得低于当地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1%。不论是使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新增建设用地,都要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现有养老服务项目,不得挤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乡镇、村(社区)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可以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五)培育老年服务组织和队伍。通过降低门槛、简化审批程序等方式,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为老年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开展各类为老服务培训,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到2015年末,全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50%以上。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社工人才队伍,开发社工人才岗位,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养老服务。
(六)加强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事业的行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建立资质评估、认证、管理体系。加强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对设计和施工等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严格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国办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购置设施设备要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加强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七)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养老服务事业的宣传报道,采取新闻报道、信息交流、经验介绍等方式,不断形成共同关心支持和广泛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意见和规划,切实把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养老服务事业健康顺利发展。有关部门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把养老服务事业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一、领导机构
成立县扶贫开发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进一步加大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密切联系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处置工作。
(一)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开展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研究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处理防控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对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在上级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政府卫健部门的指导下,落实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
成员科室:以工代赈与两项资金股、移民规划安置与后期扶持股、财政扶贫股、项目督查和财务统计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通报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情况;协调解决在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综合各部门工作情况,撰写相关汇报材料;督促各工作组有效落实防控政策和措施;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事项。
二、工作安排
(一)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春节期间,领导小组及时将相关疫情防控信息通过短信、微信、qq等发送给全局干部职工及家人;引导居家或外出时做好防控工作,尽量减少到通风不畅和人流密集场所活动,如有不适,及时就诊;引导职工家属区妥善处置并严格管理饲养的宠物狗、猫等动物;做好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员工管理工作
1组织开展员工进行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知识培训。
2要求做好自身防护,每日监测员工体温和相关肺炎症状,每日通报监测报表,出现异常情况,院办公室及时上报情况,员工及时前往定点医院就诊或按医嘱自行隔离。
3建议员工及家人不参加集体聚会及用餐等集体性活动,不走亲访友,无必要事情就居家活动。员工家属有人有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做好相应防护工作。
4外出和进入室内,做到勤洗手;
5外出、护理、交接、巡查工作等必带口罩,保证休息和营养,坚持锻炼,提高免疫力。
6不信谣、不传谣、相信政府、相信科学。
(三)做好职工筛查工作
了解和掌握职工假期动向,对本单位职工假期动向进行排查,对假期到过湖北的职工返岗时,要加强健康监测。如发现职工疑似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要及时安排到县疾控中心和县人民医院就诊。
通过召开主题会、发放宣传资料、微信工作群宣传相关知识、宣传栏公布等多种形式,向职工广泛宣传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相关知识。严禁职工带宠物狗、猫上班。教育引导职工不得隐瞒病情、带病上班。了解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有发烧、咳嗽等可疑症状的职工,及时安排到指定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
(四)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
成员科室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疫情信息的收集、核实、登记等工作,对发现的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要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卫生部门报告。
(五)及时开展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
一旦发现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在防控领导小组和上级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各科室要及时协同领导小组、医院,对确诊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主要包括同事、朋友、家人等,进行全面摸底,准确无误地做好人数统计;对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进行症状筛查,医学观察,尽早发现疑似患者;加强宣传并要求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要立即就诊并报告各成员科室或领导小组。
(六)加强确诊病例职工的休养、返岗管理
对确诊病例,要严格执行休养、返岗管理制度,并密切跟踪其治疗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根据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证明办理休养手续。根据传染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返岗诊断证明,为符合返岗条件的职工办理返岗手续。要开展全局职工,尤其是确诊病例职工及其家属,隔离观察职工及其家属的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援助,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认定、资金审核等监督管理工作,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事务,各镇(街)、区公安局、城管局等单位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分类及安置对象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岗位。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岗位。如劳动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岗位。如村支书(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咨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岗位。如乡村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协管、乡村卫生院护理服务、乡村(社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村(社区)卫生防疫协管、乡村(社区)妇幼保健、社区护士、社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岗位。如乡村(社区)文化服务、乡村(社区)文化室管理、乡村(社区)文化宣传、乡村(社区)科技服务、乡村(社区)体育服务等。
(五)基层法律服务岗位。如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事调解协理等。
(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岗位。如民政助理、社区托(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助残服务等。
(七)基层市政管理岗位。如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环境保护协管、城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动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岗位。如乡村道路维护、乡村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卫生保洁等。
(九)政府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的其它公益性岗位。如社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等岗位。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具有本区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
(三)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四)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六)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我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随军家属、复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
第七条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由用人单位面向社会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用的办法自行组织、公开招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员资格审核和对招聘工作进行监督。特殊情况也可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招聘,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八条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申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障补贴等情况。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实际情况初步确定开发岗位数量后,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审准。
3、招聘工作具体由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组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和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推荐本辖区内符合条件人员报名。
4、区劳动就业办公室审核,审核合格者经考试、考核后,在社区张榜公布一周,无举报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录用手续。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于退休、死亡、自然减员以及解除用工合同等原因出现空岗时,各用工单位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岗位空岗情况书面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登记。凡未经申报私自补充岗位人员的,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十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将空岗信息在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用工合同签订与解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自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用工合同,用工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十二条用工合同经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签字或盖章有效,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各持一份。用人单位应要求从业人员本人签收,并保留签收记录。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用工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签下一年用工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解除用工合同,须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解除用工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考核制度,合同期内有违反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奖惩办法的,用人单位函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备案后,用人单位可解除用工合同。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用工合同,并函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死亡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七)有违法行为的。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凭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可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办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岗位缺岗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它符合公益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提供人员进行补充。
第五章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待遇
第十七条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援助人员,按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在公益岗位上安置的就业援助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用工合同的,在用工合同期限内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本人承担。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享受期限最长至退休。
第十九条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实行财政直拨。用人单位须每月5至15日向区劳动就业办公室报送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册、社保缴费凭证和汇总表,经审核无误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拨付,并在每月25日前发放。
第六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任务、考核、考勤、工作牌等由各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较多的单位,必须明确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各用人单位应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按照岗位分工,明确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考核办法,并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情况进行考勤,作为发放岗位综合补贴、续签用工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考核检查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建立公益性岗位档案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建立基础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区劳动就业办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台账,作为公益性岗位目标考核依据。
第二十四条区劳动就业办、各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分布情况、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有关数据进行计算机管理并实行连网,同时由区劳动就业办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申报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起始时间等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记载。
第二十五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办理。
第七章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各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工作。要建立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逐级分解明确,做到分工负责,层层落实。公益性岗位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各镇、街和用人单位在做好综合管理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制定的监督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审核公益性岗位申报计划,制定全区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分解落实岗位开发指标,审核认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资格,指导各镇、街劳动保障所和用人单位制定管理制度,对全区公益性岗位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年度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负责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筹集、拨付、管理、监督工作,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配合下,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对全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各镇、街道办事处是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主管单位,负责相关岗位的规划与开发,指导、监督社区做好人员招聘、岗位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各镇、街劳动保障所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人员审核和安置。按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相关资料,接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章监督检查
中国数字
《瞭望东方周刊》:中国的老龄化问题,有哪些数字是特别值得关注的?
李立国: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三加快”的显著特点,面临的挑战之多是世界其他国家所没有的。一是老年人口增速加快,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 85亿,约占总人口的13. 7%。二是高龄老人增速加快,高龄人口增速超过老龄人口增速。现在我国8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2000万,约占老年人口的10. 8%。三是空巢化加快。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上学造成大量空巢老人,城市青壮年与父母分别居住的情况也十分普遍。2010年,全国有65岁以上空巢老年人4150万,约占老年人口的23. 3%。
《瞭望东方周刊》:这些数字给未来的中国养老带来什么压力?
李立国:我国是世界上老龄化发展速度最快、规模最大的国家。老年人口增速超过新增人口增速,“十二五”时期老年人口增量将超过新增人口增量,并在未来几十年中呈持续升高态势,劳动力供养负担不断加重。
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老年人口将增加4300多万,达到2. 21亿,约占总人口的16%。空巢老人将超过510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近1/ 4,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强。
“十二五”期间,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将年均增长100多万,2015年将达到2400万人,约占老年人口的11%。高龄老人往往走向失能人群,照料问题也日益突出。
《瞭望东方周刊》:除了严峻的数字,解决中国养老问题还面临着什么困难?
李立国: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着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
一方面,养老的供需矛盾突出。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只有19. 1张,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0‰~7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养老服务项目偏少,设施功能不完善、利用率不高。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缓慢,布局不够合理,部分地区养老机构一床难求和床位闲置现象并存,区域、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
还有,在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上,民间的积极性还没有充分调动起来。养老行业属于投资大、周期长、回报率低的微利行业。
此外,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还不高。全国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从业人员不足百万,大部分养老护理员缺乏基本的护理知识、经验和技能,专业化程度较低。养老机构中的医生、护士、营养师、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等专业人才缺乏。
难上加难的工作
《瞭望东方周刊》:如何调节矛盾突出的供需关系?
李立国:民政部扎实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希望能够尽快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我们一直在加快推动建立适度普惠的老年福利制度。现在,全国已经有15个省份建立高龄老年人补贴制度,16个省份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从而减轻养老的经济负担。
还有就是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共同发展。我们已经在多个省市逐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在城镇基本建立了以保障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年人为重点,依靠专业化服务机构,提供多种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目前全国城乡养老机构发展到4万多个,养老床位350多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到19. 1张。
《瞭望东方周刊》:针对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上的问题,有没有相应的解决方案?
李立国:民政部一直关注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方面的工作。为了推进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民政部推出了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护理员的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力求养老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能够不断改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还有就是加强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加大宣传、贯彻和落实力度。
《瞭望东方周刊》:“十二五”期间,政府对养老工作有什么新的设想?
李立国:201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系统地提出了“十二五”时期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内涵、功能定位、建设任务和保障措施。
专项规划提出,到2015年,我国要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健全。
具体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社会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完善扶持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和扩大老年人社会优待,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使养老床位快速增长。按照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的目标,加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床位。
三是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此为依托,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城市普遍展开,在农村加快发展。
四是加强社会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加大宣传、贯彻和落实力度。
五是加强社会养老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
六是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建立以养老护理员为重点的人才培养体系和人才发展规划。
《瞭望东方周刊》:预计达到什么样的效果?
李立国:我们希望通过“十二五”期间的努力,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目标明确、体系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促进社会养老服务规范化发展;全国养老床位总数达到660多万张,实现养老床位总数翻一番;按标准改造30%现有床位,养老服务设施基本满足社会需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覆盖100%城市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国基本建立起形式多样、方便适用、广泛覆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此外,还要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具有支架性的标准体系,社会养老服务标准化水平大幅度提高;国家和省级层面基本建立起统一的社会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广泛用于城乡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使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形成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爱岗敬业、素质优良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大力支持公办养老机构
《瞭望东方周刊》:公办养老院应该在社会养老中承担什么责任?
李立国:我国公办养老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承担着“三无”、五保以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康复、托管任务和面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示范、培训等功能,发挥着基础性、支撑性作用。为了促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与发展,民政部一向给予支持。
《瞭望东方周刊》:对公办养老院的支持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立国:首先肯定是加大资金的投入。2009年~2012年,民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续四年安排25亿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各地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民政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地方建设和改造了600多个老年福利机构,用以完善设施服务功能,改善老年人集中供养条件。
当然还要有积极的指导和引导。民政部明确提出,政府主要投资建设以收养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低收入和失能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
此外,还要推动机制创新,让公办养老院能够经得住市场的检验。民政部积极推动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办养老机构运行方式,增强机构发展的内在动力。
《瞭望东方周刊》:对公办养老院具体提出哪些要求?
李立国:民政部对各地公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布局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国家和省级层面要建设若干具有实训功能的养老机构;地级及以上层面要至少各建有1所专门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示范性及兼顾养老护理员培训的老年养护机构。
县级层面要至少各建有1所以养老服务为主,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
乡镇主要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鼓励有条件的供养机构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在保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基础上,向农村低收入、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并为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供示范和支持。
民政部还明确提出,有条件或者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实施公建民营,探索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转给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运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可通过服务收费、政府补贴和慈善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运营费用。同时要求规范公建民营合作协议,确保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益性质不变、养老服务性质不变、国有资产不流失。
鼓励民办养老机构的兴办
《瞭望东方周刊》:如何看待民办养老机构的作用?
李立国:社会参与是发展养老服务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自2000年以来,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地方也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实施了许多优惠政策,并采取民办公助、公建民营和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在政府引导、组织和资助下,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涌向养老服务领域,形成了多种所有制成分、多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机构的局面。在一些地区,如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大连等地,民办养老服务设施的数量已接近或超过公办养老服务设施数量。
《瞭望东方周刊》:应该如何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
李立国:近年来,国家为了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在土地供应、资金补助、税费减免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一些地方还缺少相应的配套实施机制。我们希望能够在各级政府主导下,通过优惠政策落实,着力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发挥市场多元主体作用,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壮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能量。
《瞭望东方周刊》:建民办养老机构有没有“门槛”?
李立国:对养老机构的管理目前主要是通过登记许可的形式,分别由民政部门、工商部门、编制管理部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行法人登记,尚未建立统一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
要看到,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是老年人,需要提供的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关系到老年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应该在其办理法人登记前实施统一的设立许可。
《瞭望东方周刊》: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哪些方面的完善?
李立国: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下一步,就是切实做好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首先还是应该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现在正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可能建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为养老机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还有,在行业标准化的建设上,要完善养老服务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标准,加快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及老年人入院评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等制度,推动民办养老机构规范化发展。
在民办养老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要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建立养老机构院长岗前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指导意见、省委书记李锦斌2月19日视察市、县的讲话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两手抓”方针,坚定严防严控不动摇,平稳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细化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任务,突出抓好重点防控领域,科学指导企业、项目复工复产、外来人员隔离,严格执行小区封闭式管理各项措施,从而实现防控工作精准有效,有效提高疫情防御应对能力。
三、工作内容
(一)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认真落实《转发国务院肺炎联防联控机制第十二指导组关于切实做好企业防控工作提高抵御突发疫情能力建议的通知》文件要求,切实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抵御突发疫情能力。督促企业在源头管控、常规性预防控制、主要业务流程防控和应急处置等环节上下功夫,规范生产生活秩序,安全有序做好复工复产。一是结合园区实际,切实督导企业做到“五有、九到位”,即复工前要有复工申请、防控方案、防控物资、防控责任承诺书、员工信息花名册(假期流向);复工后要做到厂区全面消杀、县外返岗员工隔离(疫区人员禁止来全)、每天上岗员工排查登记上报、员工出入检测、常消毒、通风、保洁、错时分散就餐、员工安全防护教育、外来人员、车辆管理、防控信息日报告。二是督促指导企业加强风险评估,制定出现突发肺炎病例后应急处置方案、扩散风险评估方案,确保企业在疫情发生后能尽快提出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三是摸排企业需求,帮助企业顺利复工复产。深入排查企业在用工、融资、水、电、气等相关要素保障需求,积极搭建帮扶桥梁,集中帮助企业解决一批困难问题。
(二)同步推进重点项目疫情防控,督促指导开工建设。全面落实《关于加强县建筑工地病毒感染的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及节后复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在建工地肺炎疫情防控的宣传工作,明确监管重点领域,严格规范复工审核程序,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包保人监管责任。一是强化复工前人员来全信息审查工作。建立来全人员信息台账,特别是县外回全人员,逐一筛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核,湖北等重点地区人员做好劝返工作。二是强化全面复工准备工作审查与验收工作。会同县住建局,共同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工材料,现场核验企业疫情防控的物资储备、公共区域消毒、人员隔离场所、日常健康监测等重点情况,不符合条件的一律退回。在做好以上两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引导项目尽快开工,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强化小区封闭式管理,落细落实防控措施。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在商住小区、公租房门岗处设立公告栏,张贴关于封闭式管理、疫情防控相关文件,要求所有出入居民、企业员工严格服从管理。设立流动宣传车,在7个商住小区(1个商住小区未交付)显著位置设立“小喇叭”,不间断播放疫情防控知识,要求小区居民进一步加强自我约束,落实上级封闭式要求。二是精准摸排人员信息。在小区门岗处设立人员信息登记处,所有外来人员一律进行登记,详实记录人员外出、旅居相关记录、联系方式、所在企业等,特别是湖北等重点区域人员,切实做到不漏一人。三是强化人员进出管控。落实24小时管理制度,对所有人员、车辆进出进行排查、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放行。对于企业员工进出公租房,必须出具企业相关证明,否则一律不准进入。坚持每天巡逻,特别是县外回全人员,要求签订承诺书,一律居家隔离14天,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由企业提供或物业公司代购。四是强化人员健康监测。加强外来人员进出体温检测,出现异常状况的立即报告,并拨打120进行处置。
(三)强化联防联控,做好疫情突发应急准备。一是建立人员筛查信息及时处置机制。根据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对筛查出的不在园区管辖范围内的人员信息(主要指现居住地不是在企业职工宿舍、园区公租房、7个商住小区),及时转发至相关镇跟踪管理,切实做到人员信息筛查不漏不重。二是建立医疗处置联控机制。联合十字卫生院,加强监控辖区范围内体温异常、咳嗽、感冒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对出现上述症状的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医护人员、医用车辆上门,转至县定点医院检查。
四、工作要求
开发区各包保责任人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做好部门本职工作的同时,全力做好园区各项中心工作、企业帮扶工作,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是压实工作责任。设立6个疫情防控工作专项小组,统筹抓好园区疫情防控应对和应急准备等工作。实施网格化管理制度,由全体职工干部组成的18个包保组负责园区321家重点工业企业、17个招商引资签约未建项目、36个在建项目、4个政府投资重点项目、派出所和社会事务局负责园区8个商住小区和公租房,形成防疫工作包保全覆盖。
2009年3月某日,我中心疫情管理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络上监测到 我县 一学校发生多例流行性腮腺炎 。我们及时赶赴该校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材料和方法
1.1 病例定义凡有面部腮腺一侧或双侧肿大,因含食酸性食物胀痛加剧者视为流行性腮腺炎 。
1.2调查该校及其附近本次疫情发生前2~3周内有否流行性腮腺炎患者
1.3 对每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以了解其暴露情况,密切接触者;
1.4 所取标本于摄氏4度以下送实验室检测。
1.5 收集该校的背景资料,包括人数,预防接种情况,卫生设施,卫生习惯等。
1.6 分析病例的三间分布及导致本次疫情发生的相关因素。
2 结果
2.1 背景资料 该校距县城西北方35公里,占地面积约8000平方米,校内环境卫生状况一般。学校设有幼儿园小班、中班、大班三个班级共122名儿童;小学部一至六年级18个班级共1O14名学生,全校共计学生1136人,均为当地居(村)民子女,其中住校247人,在校就餐45O余人,教职员工39人。系全日制公立学校。
2.2 传染源 首例唐某、男、11岁、该校五年级(3)班学生,3月4日出现发热(39.7℃)、畏寒、头痛、乏力、咽痛等症状,5日下午双侧耳下腮腺肿胀,且含食或咀嚼酸性食物时腮部疼痛加剧,遂与其母一同到村卫生站就诊,乡村医生初诊为“流行性腮腺炎”,并对症治疗,病后仍坚持上课。
2.3 传播途径 在寒冷季节的教室中上课窗户一般关闭,因而形成了一种相对密闭环境,患病学生或流行性腮腺炎病毒携带者通过接触或气溶胶等方式将流行性腮腺炎病毒传播易感同学,进而酿成学生之间流行性腮腺炎相互感染。
2.4 三间分布
2.4.1 时间分布 截止4月20日全校累计发病学生 66 例,累计罹患率58.09/1000(66/1136)。66例流行性腮腺炎患病学生中,3月4日发病1例、6日3例、7日29例、8日28例、9日5例。
2.4.2空间分布所发生的病例中, 五年级(3)班3例,六年级(1)班2例,幼儿班大一 8例,大二班12例,中一班11例,小一班16例,小二班15例。
2.4.3 人间分布所发生的病例中,15岁1例,14岁学生3例;13岁6例,12岁8例,11岁12例,10岁8例,9岁6例,8岁6例,7岁6例,6岁3例,5岁2例,4岁2例,3岁3例;男性36例,女性30例,男女之比为1.2∶1。
其他班级无病例报告、无教师发病;66例均居家治疗、无合并症(重症)及心肌炎、虚性脑膜炎及死亡病例发生。
2.4.4 临床症状体征:患病学生临床症状均有不同程度的发热(T38.5℃~39.7℃) 、头痛、咽痛、乏力、食欲不振等全身不适症状,一侧或双侧腮腺肿胀轻度触痛,含食或咀嚼(酸性)食物时,疼痛加剧,余未见异常。
2.5 疫情控制措施
2.5.1传染源管理措施 所有患病学生即离校回家隔离治疗9天, 向患儿家庭免费发放消毒药品及宣传资料,并指导进行预防性消毒。对所有居家隔离治疗的学生实行日随访制,及时掌握病情及疫情发展情况。隔离期间患病学生不要随意外出走家窜户,外出要戴口罩,不要随地吐痰,打喷嚏或咳嗽时应掩着口鼻,要勤洗手、勤换衣、勤开窗。
2.5.2一般防控措施
2.5.2.1 及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 网络上进行疫情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
2.5.2.2 所有患病学生即离校回家隔离治疗9天, 向患儿家庭免费发放消毒药品及宣传资料,并指导进行预防性消毒。对所有居家隔离治疗的学生实行日随访制,及时掌握病情及疫情发展情况。
2.5.2.3 学校每日组织开展对学生晨检、午检,强化请假和登记管理制度,以“早发观、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患儿。
2.5.2.4 环境消杀 开展校园内环境卫生整治,清除卫生死角,清理垃垃圾,然后用漂白粉上清液液,对校内的教室、办公室、学生宿舍、食堂、厕所、及幼儿班所用玩具、餐具等消毒;对教室、办公室、宿舍用食醋进行密闭熏蒸消毒;对幼儿园的个人用具、玩具等用拍哦百分液进行浸泡或高温煮沸随时消毒。
2.5.2.5 所有学生服大锅药2天。 做到送药到手,看服下肚,服了才走。
2.5.2.6 健康教育 教育学生讲清洁,爱卫生,饭前便后洗手,不到病家串门。教室和卧室开窗通风。
3 讨论
3.1 传染源流行性腮腺炎是由腮腺炎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人是主要传染源。本起疫情是由谁引起,由于条件限制无法查清。仅调查到首例。首例之前接触过谁,谁是患者或带毒者或隐形感染者难以查明。传染来源也无法找到。
3.2 传播途径 既往研究表明,流行性腮腺炎的主要传播途径是呼吸道,接触、气溶胶等也可作为本病的传播途径。但本次疫情由何种途径引起尚难判断。推测疫情初期为呼吸道传播,中后期为混合传播。
3.3 易感人群 如文献报道,人群对流行性腮腺炎病毒普遍易感。成功接种了流行性腮腺炎疫苗者有免疫力。由于流行性腮腺炎系二类疫苗,要自己缴费接种,而农村大多经济不富裕,能缴费接种者很少,所以人群免疫力低是导致本次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本组患者,仅1例接种了流行性腮腺炎疫苗。
3.4 隐形感染 文献报道,人群隐形感染率30%-50%,限于条件,此次未对学生进行流行性腮腺炎隐形感染率调查。
3.5 病原体 目前认为,仅一种病毒引起流行性腮腺炎,但不知引起本次疫情的流行性腮腺炎是否发生基因突变,有无新的突变病毒株引起本病,尚待研究。
参考文献
[1] 谢晨 刘应麟主编,流行性腮腺炎《传染病学》全国高等医学院校专科教材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5年第3版25次印刷 44-46.
[2] 段恕 流行性腮腺炎 《实用内科学》1990年第8版第30次印刷 人民卫生出版社83―85.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辖区消防安全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类火灾事故不断增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威胁。特别是居民家庭装修使用大量的可燃性材料,家庭用电、用气量增大,客观上增大了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同时,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原来的社会结构被打破,大量"单位人"被转化成"社会人",社会流动人口、暂住人口骤增,社会结构老龄化使老年独居家庭增多,而部分人群防火意识和消防观念相对淡薄,形成了消防工作的盲区。只有从家庭、从社区、从最基层抓起,才能从根本上增强火灾的防范能力,扭转火灾多发的被动局面。
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将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作为为居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纳入办事处工作的整体部署,统筹安排,先后多次召开党工委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社区消防工作,提出社区消防自治的整体格局和具体安排,加大对社区消防人、财、物的投入,在上级职能部门的具体指导和支持下,全面启动社区消防的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社区三级消防服务网络。
一是在街道办事处成立了社区消防服务中心,社区主任兼任消防服务中心主任,成员由管区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担任。社区消防服务中心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消防大队的指导。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工作,定期召开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驻管区单位参加的消防安全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任务,负责社区的消防管理,进行社区消防基础建设和消防宣传教育,指导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建设和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消防服务活动,协调解决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消防器材配备、居民楼道可燃杂物的清理整治,疏通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安全问题。二是在社区居委会成立志愿消防服务队,每个居民委员会成立一个志愿消防服务队,每个队20人,实行居委会主任负责制,成员由居民小组长组成,居民住宅的单元设置1-2名志愿消防员,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楼内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对居民电器设备的使用、炉灶的安装使用进行防火检查和安全提示;对少年儿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为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三是在小区治安亭的基础上建立志愿消防服务站,每个居委会设置两个消防服务站,配备固定的消防器材装备箱,箱内配有灭火器、水带、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灯等工具,由治安巡逻员6-7人兼任志愿消防员。昼夜24小时有人值班,主要职责是巡查消除火灾隐患,制止车辆停放占用消防车通道及损坏消防设施行为,负责火灾事故的前期处理。
三、建章立制,明确职责,完善各类消防管理制度。
为了使社区消防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在上级职能部门的帮助指导下,我们制定了《社区消防管理制度》、《社区消防服务中心职责》、《社区志愿消防服务队职责》、《社区消防服务站职责》、《志愿消防员职责》及社区消防工作检查标准等十几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标准。建立并完善了包括消防宣传、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处罚等在内的档案资料。办事处和居委会专门设置了消防工作室,统一配制了消防档案橱,工作人员实行挂牌办公。办事处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召集居委会主任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并建立了相应的消防和奖惩制度。
四、加强消防培训,提高社区消防管理水平和志愿人员的消防业务素质。
由于社区志愿消防员及消防巡逻人员普遍存在工作热情高、消防知识少、消防技能不熟练等问题,迫切需要补上消防业务这堂课。我们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法,在业务部门的帮助指导下,发挥管区公安的作用,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带训,面对面交流等方式,对社区志愿消防服务队、站的680余名志愿消防队员进行了消防专业培训,从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基本常识和消防基础知识等各个方面有针对性的进行学习和培训,并进行必要的检查考试,实行持证上岗。
五、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工作力度,注重实际效果。
为了增强群众安全意识,社区消防中心在1800米的繁华道路**路设立了消防宣传一条街,并制作了一批高质量的公益消防宣传栏树立在街道两侧,绘制了以普及消防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宣传画廊,通过漫画、问答等形式宣传消防知识,在每个居民楼洞设置了消防警示语,张贴《居民防火公约》400余份,向社区群众发放防火宣传材料、消防知识画册1万余份。各居委会还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社区宣传阵地,以及文艺演出等形式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依靠群众的自我宣传、自我发动,使消防知识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在社区形成了浓厚的消防氛围,使群众自我消防保护意识和社会监督职能明显增强。
在工作中,按照规定,每个居民小组或志愿消防员每月对所辖居民家庭至少进行一次普查,对孤寡老人等重点住户每半月检查一次。今年以来,社区消防组织就先后对辖区居民平均进行了3次以上的检查,发现和纠正居民家庭用火用电及炉灶安装使用的不规范行为200余起,制止倾倒液化气残液5起,疏导通道、楼梯堵塞占用和消火栓圈占现象50余起。期间,办事处还与社区内800多个"三小"单位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社区志愿消防服务队与辖区9000多户居民家庭签订了《居民防火公约》,组织对"三小单位"开展"地毯式"的消防排查,先后两次统一组织开展了楼道清理活动,清除可燃杂物50余吨,有效的消除了火灾隐患。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国家、省、市、县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点,全方位做好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为广大城乡居民构建干净、整洁、舒适的生活生产环境,为疫情防控工作做好环境卫生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我镇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形成设置科学、方便群众、符合环保、有利疫情防控的良好格局;城乡境卫生状况全面改善,群众卫生意识明显增强,全镇城乡环境卫生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切实创造良好的卫生防病环境,为我镇应对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有效防控提供环境助力。
三、实施内容
(一)切实做好餐饮企业油污治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与部门职能职责,督促餐饮企业(含中餐、火锅、面馆、食堂等)安装油水分离设施,实现干湿分离、油水分离。产生的废油,由具有资质的企业回收作无害化加工处理,实现资源再利用;固体废物由餐饮企业就近倒入指定的垃圾收集设施,去油后的废水进入污水收集管网,由污水处理厂处理,不能直排。同时要对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监管,督导收集企业规范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严格封闭运输,应收尽收,防止跑冒滴漏,督促收集、处置单位建立工作台账,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泔水)提供给生猪养殖场(户)喂养生猪。
责任单位: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各村(居)民委员会
(二)全面做好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1.狠抓场镇街道、公共区域(主街侧街、医院、车站、广场等人口稠密区域及周边区域)、镇村结合部、老旧院落、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清扫保洁及卫生死角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场社区、社区、环卫分公司
2.强化市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规范市场摊区,设置相关标识、标牌,落实市场清扫保洁人员及卫生死角整治,确保各类市场内环境干净、整洁。
责任单位:宝林市场监督管理所、社区、环卫分公司
3.及时清运垃圾池(库)内外、果皮箱内的生活垃圾,防止二次污染。加强垃圾池(库)、果皮箱等环卫设施设备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环卫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因地制宜及时增添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卫设施设备;及时清洗垃圾桶(池、库)、果皮箱等环卫设施面上的灰尘、污垢、“牛皮癣”等,做好消毒灭菌,保持环卫设施卫生干净。
责任单位: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环卫分公司
4.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做好生活垃圾处理厂内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责任单位: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环卫分公司
(三)集中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1.持续开展镇中心场镇、场镇、村民居住院落、房前屋后等区域的环境治理,集中整治垃圾成堆、杂物乱放、违规张贴广告、乱拉标语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持续清理场镇的大件垃圾、陈年垃圾,营造整洁有序的环境,提高全民参与度,强化垃圾源头管控,严厉查处垃圾乱堆乱倒行为。
责任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环卫分公司
2.健全“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县处理”的农村垃圾收运体系,做到有稳定的保洁和垃圾收运队伍、有达标的垃圾收集容器、有完善的垃圾转运设施制度。落实环卫保洁分段包干管理等责任制度和镇村组保洁员等管理制度,确保镇村垃圾及时收集,做到日产日清,严禁垃圾收集点爆桶爆池。
责任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环卫分公司
3.开展大清理行动,清理农村各级道路两侧垃圾、杂土,对脏乱死角进行全力清整,清除道路两侧的垃圾堆放点,确保道路干净整洁。清理房前屋后的卫生死角、垃圾堆积点、垃圾池积存垃圾,消除蚊蝇孽生地,改善环境卫生。清理田间地头积存的农残垃圾、生活垃圾、白色污染和枯树残枝。彻底清除场镇内及周边积存的垃圾,严禁农贸市场垃圾露天乱倒乱放。
责任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环卫分公司
4.切实提高群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的积极性,广泛开展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正能量,持续开展“文明家庭”“卫生户”等评比活动。通过村规民约,让村民参与环境治理,扭转农村部分存在的事不关己的风气。落实“农村房前屋后三包”责任制,督促村民负责自家和房前屋后的卫生保洁,自觉开展垃圾减量,纠正村民房前屋后乱堆乱放、垃圾较多、污水横流、焚烧垃圾等现象,做到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责任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
(四)持续做好县乡道及河道沿线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1.继续做好县乡道公路沿线卫生治理。集中清理沿线可视范围内的卫生死角,引导周边农户定点投放生活垃圾。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和乡镇振兴办公室、各村(居)民委员会、环卫分公司
2.重点做好河道沿线环境卫生治理。一是强化水域水面环境治理,集中打捞水库、河道、塘堰等水面水葫芦、浮萍、枯枝、落叶及白色垃圾等漂浮物,保持水面干净。二是强化水域周边环境治理。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为重点,彻底清除水域周边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白色暴露垃圾等卫生死角,确保水域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责任单位:环卫分公司
(五)集中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强化以环境治理、化学药物消杀并重的病媒生物防控策略。镇爱卫办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加强重点行业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危害控制达标工作;牵头负责全镇“除四害”工作,根据情况组织开展集中统一杀灭活动,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各单位要组织宣传“除四害”防治知识,制定防治措施。各村(居)民委员会均要积极配合和参与“除四害”活动,抓好本单位及有老鼠、蟑螂居民户的灭鼠灭蟑工作,坚决把“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有效防控相关传染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责任单位: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各村(居)民委员会
(六)加强环卫作业防控管理
1.加强对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监管,严禁医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
2.加强生活垃圾箱(桶)、收集点、转运站以及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的消毒和保洁力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生活垃圾实施日产日清,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密闭,并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置。
3.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产生的有害垃圾,应设置专用容器,采用专车运输,由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回收处置;居家医学观察人员产生的垃圾要求规范消毒,就近直送有害垃圾收集点进行处理,坚决切断生活垃圾病毒面源传播途径。
4.加强一线环卫作业和管理人员的防护保障,普及防护知识,发放必要的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并做好相关人员身体状况监测,一旦发现可疑病例果断采取措施并及时向镇卫生院等部门报告。
责任单位: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各村(居)民委员会、环卫分公司
(七)严格抓好有害垃圾处置工作
1.设置专用容器。各村(居)民委员会要立即安排部署,迅速行动,结合实际,在居民小区、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集中区等人口密集的重点区域,在原有垃圾收集站(点)增设专门垃圾收集容器,设置文字标识(标注“废弃口罩回收垃圾桶”),内设塑料袋内衬,避免废弃口罩与容器直接接触。公共场所由各场所经营者或运营管理单位自行设置,2月上旬完成设置。
2.加强宣传引导。为了防控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加强对废弃口罩等特殊有害垃圾管理的宣传发动工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在指定位置定点投放废弃口罩等有害垃圾。鼓励群众将废弃口罩消毒(喷洒75%酒精、84消毒水),进行简易破损(扯烂或剪碎)后投放至专用容器内,以防不法分子回收贩卖。其中,居家隔离者用过的口罩,弃置前应用水煮沸10—15分钟后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普通居民用过的口罩,应直接投放至专用口罩收集容器,投放后应及时洗手。
3.及时清运消杀。一是加强有害垃圾清运消杀,必须及时清运、日产日清;二是加强废弃口罩专用容器、垃圾收集站(点)、垃圾中转站、公共场所及垃圾填埋场等消杀工作;三是加强有害垃圾运输车消杀,垃圾运输车必须密闭,在垃圾中转处理后要对垃圾运输车进行消杀。
4.强化规范处置。各村(居)的废弃口罩等有害垃圾由村(居)负责人交由各乡镇(街道)中心卫生院代为处置。
责任单位: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各村(居)民委员会、环卫分公司
四、时限要求
疫情期间的环境卫生治理,从即日起至2021年4月底为集中治理阶段;5月1日后为常态治理、巩固提升阶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责任单位、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同志要亲自抓、靠前指挥,要加强协调沟通,联勤联动,齐抓共管、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