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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实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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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实质

第1篇:国际贸易的实质范文

1.1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刺激各个产业的创新

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更快地促进经济发展,更快的带来效益,所以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效地刺激各个领域的产业创新,改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逐渐将其从原先的以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为主的产业结构模式中引导出来。在全球市场中,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科学技术水平落后,经济基础薄弱,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明显处于劣势,严重影响其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也不断拉大,但是如果我们把握住这里的机遇,着重创新就能抓住机遇提升我国的国际影响力。实际上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上就是一种变相的产业垄断,对科技水平相对进步的发达国家来说更加有利于其经济的发展。对于企业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但能够是对其进行创新行为的一种奖励,更刺激了各行各业创新发展。现阶段由于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对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造成了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这种现象对企业在创新方面的积极性造成了很大的打击,从而而造成了整个经济体系的发展速度受限。因此不管是从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保护知识产权都势在必行。与此同时,WTO签订的TRIPS协议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接轨,使得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在国际交易中受到保护,这样不但能使我国的先进科学技术进入国际市场,还可以从国际市场中引进先进的技术,进而促进国家产业的发展,改善国内外的贸易环境。

1.2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吸引外资和先进的科学技术

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维护各国利益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基本手段,是构建稳定的贸易环境的有效手段。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继续,绝大部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地觉醒,各个国家都不断致力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重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生产力也深入人心,各个国家都心知肚明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体制愈加完善,就越能够吸更多的外资和科学技术,从而加快本国的经济发展步伐。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既能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又能全面吸引外企,加快本国经济的发展。

1.3保护知识产权能完善国际贸易的市场结构

随着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加大,各个国家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针对知识产权建立一定的法律法规,大大减少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也为企业的发展创新提供了便利条件,使企业不再担心其研究成果被不法人员窃取赢取不合法利益,也会为了企业自身的发展进步,扩大在科研方面的投资力度,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完善产业结构,提升产品附加值,从而为整个经济体系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从而使各国在国际贸易的作用提高,使整个国际贸易体系不断完善。

1.4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促使各国利用自身优势发展经济

知识产权能够研发者在一定时间段内对其研发结果的垄断性,并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效益。这样不但能激发大家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积极创新,提高国家整体的科学技术水平,并能在国际贸易中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促使各国利用自身优势发展经济。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综合国力,能在长期的国际贸易中显示出其优势,因此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对国家国际贸易参与能力的增强。与此同时,保护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能使国家产业在某个特殊行业占据主导位置,更有效的在国际贸易中获益。同时,在国际贸易中还需要通过下游企业为上游企业提供原料,并将将上游企业的产品提供给下游企业,营造一个上下游企业合作互助的健康经济体系,从而使得上下游企业进行相互协作,协调发展,不断提升本国经济实力。知识产权不但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因素,更是国家实力的有力证明,所以我们更要加强对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二、如何完善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1提高我国各行各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各国为了提高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不断提高本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各个国家纷纷在政策上支持鼓励产业创新。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保护科技创新,在财政上加大投资力度,提高我国科研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还要设立专门的科研基金奖励企业、个人在创新产业的贡献。其次,企业本身也要为自身的发展,把自主创新作为企业进步的基点,根据市场导向对科研方向做出调整,使创新产品满足市场的需求,从而提高产品效益。再就是,加大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完善高校与科研机构等培养高素质人才场地的建设,对在创新领域有所进步、贡献的集体、个人做出适当的奖励,大力发展科教兴国,主抓教育,增加对高校科研经费投入,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

2.2加强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

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势在必行。首先,建立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办法,收集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信息,如若发现不合理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其次,建立健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根据WTO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来看,各个国家在国际贸易中都应该严格遵守,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国家利益,所以我国还要建立起的自身技术标准体系,维护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还有就是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制度。为了维护我国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还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利益。

2.3增强企业、个人维权意识

我国的绝大部分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到目前为止,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中占主导地位,在外知识产权专利注册在我国专利数中所在的比例不到3%。为了提高我国企业和个人的维权意识,首先,要加大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的知识,使自身受到侵权行为伤害时,善于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其次,国家设定相关的行政部门为大家讲解知识产权保护课程,使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一种人民普遍掌握的意识形态。

2.4完善法律制度合理处理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发知识产权纠纷在所难免,所以当知识产权发生纷争时如何应对是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关键所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我国在这方面的执行力度较弱,美国曾多次以此为理由向中国进行打击。例如,美国曾多次提出在国际贸易中中国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美国影视作品在中国多次出现盗版现象,因此降低了其产品在中国的进口。因此我国要根据WTO的相关规则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并制定完善制定相关法律体系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进行应有的保护,并鼓励我国在各个领域的自主创新,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进而提高国际竞争力。同时还要通过多种手段提高我国企业个人的维权意识,在国际贸易中应得应有的利益。

三、总结

第2篇:国际贸易的实质范文

非信用证支付主要包括了汇付、托收、支票付款、赊销等多种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在国际贸易中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运用相当广泛,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例如在出口贸易中,我们经常对汇付、支票、托收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运用。通过实践证明,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正确使用是一种能够促进业务发展,更加便捷、节约的费用支付方式。但是相对而言,对于那些缺乏经验的业务员却并不适合采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这是因为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毕竟属于商业信用支付方式,即使是在操作的过程中出现一个很微小的问题也有可能会落入到圈套之中,进而遭受损失。这里主要就在国际贸易中的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运用模式进行探讨。

一、国际贸易中使用非信用证支付的原因

1、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对于出口商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货款支付方式主要包括了汇付、托收以及信用证这三种方式。但是因为汇付与托收的性质都是属于商业信用,对于出口商来说必须要冒着较大的收汇风险。因此,我国以往的进出口贸易中有80%以上都是采用的银行信用的信用证支付方式。但是通过实践发现,对于出口商来说信用证支付也并不是一种没有风险的支付方式。这主要是因为进口商或者是开证行能够利用信用证中的各种不能够避免的“软条款”来形成出口商所难以履约或者是单证不符进而没有办法收汇。如果市场条件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市场风险,还可以利用所谓的单证、单单“严格相符”的规则,通过一些并不具备实质意义的不符点来作为其接口“拒付货款”或者是对付款责任进行推脱,与此同时出口方不仅仅需要承担无法收汇的风险,还需要承担信用证的通知费。因此对于出口商来说信用证支付并不是最好的可选择方式,需要寻找到更好的支付方式。

2、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对于进口商来说不够高效并存在风险

对于进口商来说,信用证支付方式所需要开立信用证的手续相当繁琐,并且所需要占用的资金量也相当大,所需要承担的费用也较高,并且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的过程中,往往都只需要保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严格相符而不需要涉及到具体的货物,也就无法对货物的品质进行确认,这就为出口商进行诈骗提供了机会与条件,使得进口商所需要面临的风险更大。同时银行在办理信用证时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其他方式相比效率不高,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物流与资金周转对效率的高要求。但是汇付、托收等各种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却拥有信用证支付方式所不具备的这些优势,这就使得进口商越来越不愿意接受信用证支付方式。

3、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流支付方式

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已经成为了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使得国际贸易发展相当迅速,国与国之间以及国家内部之间的竞争变得异常的激烈。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已经成为了竞争手段中的一种常用的手段。当市场条件对买方更加有利时,为了能够更好地拓展国际市场、发掘出更加优秀的客户资源,出口商往往便会采用对进口方更加有利的支付条件,这就使得非信用证支付方式被广泛的采用。在欧美等发达国本文由收集整理家中,其贸易额的80%~90%都是采用的非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结算,同时在亚太地区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的比例也在逐年减少。这表明了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在全球的比率将会逐渐的增加。

二、国际贸易中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几种常用运用模式

1、部分货款预付,余款在货物装运后支付的模式

汇付根据汇款时采用的手段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方式:电汇(t/t)、信汇(m/t)以及票汇(d/i)。在这三种方式中银行票汇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方式。而电汇的时间则确定了电汇的两种方式——预付货款以及到付货款。

在预付货款的方式下,进口方为出口方提供了生产资金,让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都更加的便利。在这种特定的买卖合同下进行的交易,让出口商不再需要去承担收汇风险,但是进口方则必须要对贸易中的生产过程中的全部风险进行承担。而到付货款则与预付货款相反,进口商在交易的过程中不存在信用与资金上的风险,但是出口商却必须要对生产中所存在的全部风险进行承担。

从这里能够看出,完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银行电汇方式,无论是采用哪种方式,进口方与出口方在资金的负担与风险的承担上都是不存在平衡可言的。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仅仅单纯地使用预付货款方式或者到付货款方式,对于交易的双方都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是对于某一种买卖合同下的付款采用50%的预付货款以及50%的到付货款,那么就可以让买卖的双方可以在资金占用上处于一种公平的状态。但是如果是从风险承担的角度来分析,进口方因为所需要提前付款,所以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要略高于出口方。因此,在真正的贸易过程中,进口方通常都会将预付货款的比例进行降低,通过这样的方式来降低其所需要承担的风险,但是具体的比例需要交易双方来进行磋商而决定,而决定的依据局势双方的信用度、信任度以及各自的资金状况以及在谈判桌上的实力,通常情况下都是20%到40%之间。

采用这种方式的最大优点就是所需要的手续将会更加的简便、快捷,通常情况下能够在三个工作日内到账,并且汇款所需要的费用也较低廉,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是最便捷的,同时也是相对合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更加符合国际贸易对效率的高要求,但是其所具有的缺点也较为明显,那就是商业信用,对于进口方来说必须要面对损失预付款的风险,而对于出口方来说则必须要面临余款无法安全收回的风险。因此,选择这种方式要求双方都具有较好的信用,并且有着较好的合作基础与经历。

2、跟单托收与定金、备用信用证等多种方式进行结合的支付模式

跟单托收主要有跟单付款交单(d/p)与跟单承兑交单(d/a)这两种方式。跟单付款交单方式下,进口方必须要在付清全部的货款之后能够获得包括提单在内的整套相关的单据。和信用证支付方式相比,进口方的付款手续将会更加的简便,并且所需要占用的资金与需要负担的费用也相对较少,所以对于进口方来说这是一种较为有利的支付方式。同时在这种方式之下,出口方需要面临的风险就只有进口商拒绝支付货款、拒绝接收货物。当风险发生时,出口方会将货物运回国内库存再进行处理,或者是就地仓储寻找新的买主。但是无论哪种情况,出口方都需要遭受一定的损失。为了能够避免这种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往往还会结合其他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和支付定金进行结合,这种方式是进口方在签订开始履约时就先向出口方支付一定的定金,定金的下限为货物往返所需要的费用,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保证在进口方拒收货物时,出口方可以少受损失。第二种方式是和备用信用证或者是银行担保函进行结合。在国际结算与担保中备用信用证与银行担保函都是相当重要的形式。这两种方式都是为了给交易当事人提供各种必要的保证以确保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当被担保人履约时,交易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获得担保人所提供的补偿。这种方式是将纯粹的商业信用支付方式转化为银行信用方式,但是是有条件的。

3、电子支付

电子商务如今已不再是新名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货币的支付方式与手段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国际贸易中电子支付主要采用的是电子支票与电子现金支付来作为主要的支付工具。

对于进出口双方来说,电子支付是一种操作便捷、高效节约的支付手段。在国际贸易支付的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都能够采用电子支付的模式。而在非信用证方式下所采用的电子支付不仅仅有着传统支付手段下所存在的信用风险,同时还必须要承担信息失窃、信息丢失以及黑客入侵等多种技术上与法律上的其他风险。在信用风险与法律风险上都可以采取例如投保出口信用风险以及采用国际保理业务等方式来进行防范。但是在技术上的各种风险却是进出口双方在当前技术条件下所无法控制的风险,很多都需要相关技术取得进步才能够尽可能地缩小。即使是如此,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子支付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发展还会越来越快。

三、结语

第3篇:国际贸易的实质范文

关键词:区域经济 高职 国际贸易 专业人才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5.004

高职国际贸易专业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学科,它培养的是从事国际贸易的、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应用型人才。它既具有一般人才培养模式的特征,又存在国际贸易专业的特殊性。随着湖南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2012年湖南省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合同金额32.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8.9 %,湖南外贸经济发展的需求对培养应用型的国际贸易人才提出了紧迫任务。因此,构建适应湖南区域经济发展的高职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是当前高职教育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1 区域经济发展对高职国际贸易专业人才需求分析

1.1 湖南省对国际贸易人才需求旺盛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贸易自由化程度进一步提升,我国对外贸易量快速上升。据商务部的信息,2013年4月10日,WTO公布了2012年各成员的贸易量统计数据及2013年全球贸易预测。世贸组织的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在全球的货物贸易额排名中位列第二,仅比美国少150亿美元。全球贸易处于低位增长,中国贸易地位继续提升。2012年湖南省进出口总额219.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5.5%,较全国平均增速高9.3个百分点。其中出口126亿美元,增长27.3%,较全国平均增速高19.4个百分点;进口93.4亿美元,增长2.7%,较全国平均增速低1.6个百分点。据相关研究资料,湖南外贸企业对人才结构的需求主要有:国际商务谈判人才、外贸经理、跟单员、外贸业务员、单证员、报关员以及报检员等七个方面,而学习国际贸易专业的对口比率仅仅为46%,因而,急需改革高职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

1.2 湖南外贸特征对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2年湖南外贸出现了新的特征。一是外贸进出口额突破200亿美元大关,推动湖南省外贸再上新台阶;二是对新兴市场进出口总体好于传统市场。对非洲、东盟、中东出口增长幅度增长较快;三是进出口商品多元化趋势进一步明显。出口方面,湖南省机电产品出口增长42.7%,占同期全省出口的40.4%;四是三资企业进出口快速增长,2012年已成为湖南省第二大贸易主体;五是企业主体进一步增强,资源和原材料类企业下降明显。

面对着这些新变化,湖南高职院校国际商务人才的培养现状却不令人乐观。截至2012年4月,设有国际商贸类专业的高职院校为19所,占湖南省高职类学校总数的25.3 %。另外,国际商务专业在湖南省招生整体情况显著下降,对湖南省外贸经济的发展将带来实质性的负面影响。2009-2012年湖南高职院校国际商务专业招生人数如表1所示。

表1 湖南高职国际商务专业招生状况(人)

2 服务区域经济的高职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路

2.1 培养目标的国际化定位

培养目标是人才培养模式的根本,是研究其他要素的前提,它是依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所承担的任务和要求而确定的。应以党和国家的高等职业教育方针为指导,以湖南外贸区域经济需求为基础,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借鉴国内外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成果和成功经验,贯彻“加强基础,拓宽专业,重视实际,培养能力,激励创新,发展个性,讲究综合,提高素质”的教育思想,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努力探索国际贸易专业的人才培养的新途径和新模式。

2.2 紧靠市场,以就业为导向

职业教育只有适应市场、企业和社会的需求,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才有旺盛的生命力。职业教育要面向市场的教育思想是一种新的职业观。在常规教学中,大多以大纲规定的目标为尺度衡量教学效果的好与差,所以“以纲为本”的教育思想一直限制着教育者的思维。“职业教育要面向市场”思想与其相反,站在职业岗位的角度“以岗为纲”,通过对岗位的共性与个性的研究,制定出与岗位专业技能、专业理论、文化素质完全一致的教学纲目。

2.3 理论与实务相结合

在学好理论的基础上,关键要做好国际贸易专业的校内实训主要是实验室内的实践,为此高职院校应设立国际贸易实验室,实验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3.1 交易磋商实训

在几近真实环境中,熟悉磋商的各个步骤,掌握合同的条款。

2.3.2 外贸单证实训

在《外贸单证与报关实务》、《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有很多进出口贸易使用的单据,例如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在这个软件中,都会涉及,使学生得到逼真的效果。同时,尽可能收集湖南外贸企业的相关单据案例,这样不仅使学生有亲切感、熟悉感,而且非常实用,能让学生得到很大启发。

2.3.3 结汇报关实训

这涉及国际贸易中货款的结算、核销和退税、进口报检提货、进口付汇核销等。要很好的利用这个外贸综合业务实训模拟系统,对国际贸易专业学生进行为期1~2周的综合训练,涵盖和糅合了外贸函电、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市场营销、报关理论与实务等多门课程,通过全套结汇报关的制作,同外商建立起业务关系的整个流程。

3 服务区域经济的高职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的保障措施

第4篇:国际贸易的实质范文

一、市场采购商品质量监管现状分析

义乌新型国际贸易商品市场是以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为主要特征的。这种方式有别于传统对外贸易方式,通常是由出口商品发货人或其人在国内流通领域商品市场,以现货方式采购,办理相关报检、报关、货运出口等手续后商品出境的贸易方式。新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交易方式独特。交易方式大多为看样订货,国外客商直接在市场采购,人民币现金交易,采购商支付货款后,商品所有权即转移为采购商所有。二是涉及商品繁杂。一位采购商可能采购多种商品,但每种商品数量有限,不同的采购商往往选择使用同一集装箱出口商品。三是出口主体多样。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采购、报检、报关、订舱、货运等出口环节基本上由中介机构完成。四是物流时间求快。时间就是效益,只有快速通关,便利流通,才能实现效益的进一步优化。

(1)质量水平现状。目前义乌商贸市场的商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而言依然不高,特别是部分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的商品,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原因是多数市场采购商,以低价为首选目标,忽视质量标准,直接导致采购商品长期处于低价低质水平。加上市场本身准入和退出机制尚不完善,加剧了质量风险不断积聚。据统计,2011年,义乌集贸市场总成交额达677?郾85亿元,同比增长9?郾13%;其中中国小商品城成交额515?郾12亿元,同比增长12?郾95%,首次突破500亿元大关,创历史同期最好水平。其中义乌检验检疫局共受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62155批,货值11?郾79亿美元,检出不合格批次715批,不合格检出率为1?郾15%。不合格产品主要有鞋靴类、纺织品、食用包装容器等。同期对义乌市场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出口商品抽样检测情况也显示,质量状况不容乐观,在完成抽样检测的13381批商品中,不合格1304批,合格率仅为90?郾25%。

(2)质量监管现状。多年来,浙江检验检疫局在浙江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商品市场实际,遵循“严格管理、管而不死,适度放宽、放而不乱,方法灵活、操作规范”的原则,不断探索市场采购商品检验监管的新方式和新方法,初步形成了“检验、监管、稽查”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措施体现在以下八个方面。一是建章立制,完善工作依据。出台了《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制定了针对外贸仓库规范化管理的规定,以及玩具、鞋类、纺织品、陶瓷等大宗商品检验的作业指导书。二是突出重点,加强了高风险、敏感商品的检验监管。将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敏感商品作为管理的重点,按不同风险等级,确定不同的抽样检测频率,以实验室的检测结果,作为判定商品合格与否的依据。三是大力推进诚信管理。确定报检主体,按照守法便利、违法惩戒原则,试行实施分类管理。四是实施视频监控管理。对部分外贸仓库,实施实时视频监控,提高了监管效率,缓解了监管压力。五是强化溯源管理。探索建立了“供货商——报检主体——出口公司——船运公司——进口商”的监管系统,建立数据库,对市场经营单位进行全备案;要求每个报检主体建立商品出口台帐;实行出口供货商店(铺)备案管理,建立索证索票、进货登记、验收记录、商品流向记录。六是加强执法稽查力度。实施有针对性、不间断的执法稽查,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七是推进大通关建设。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透明度和科学性,推出了集中审单一站式服务,提高了通关效率。八是探索构建多部门协作机制。努力形成政府负总责、报检主体是第一责任人、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质量安全综合管理大环境。

(3)质量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当前对义乌国际商贸市场商品的质量监管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郾关于检验检疫部门。一是政策滞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主要围绕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生产企业来设定一整套检验监管措施和手段,对于特定的新型国际商贸方式存在滞后性。针对制造商产品销售的不确定性,普遍存在“品种多、批量小、主体杂、通关时间紧”特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具有更大的质量风险。但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这就导致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操作程序、执法尺度上不统一、不明确、不规范。二是资源不足。检验检疫监管压力与日俱增。面对滚滚物流,检验检疫部门在人、财、物等方面都捉襟见肘,执法力量无法满足现行按批检验模式的规定要求,“检不快,检不完,检不了”,甚至是“检不准”成为不可避免的结果。三是检测水平有限。小商品种类极其丰富。据统计,目前义乌商贸市场共有市场经营商位6?郾2万余个,拥有16个大类、4202个种类、170多万种商品,其中60%以上商品出口世界215个国家和地区。面对海量的商品,检验检疫检测水平无法完全满足实际需要。受检测用房、设备、人员等因素限制,部分商品必须经过繁琐手续和一定时间周期送达外地检测,增加了进出口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时间成本,也制约了市场采购商品的顺利出口。

2?郾关于监管部门间的合作。各部门间尚未建立统一互信的协作机制,难以形成合力。最多仅是部门之间建立的合作机制,缺乏具体的合作项目和内容,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最大监管效能。各部门在联合执法、信用监管、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改进空间很大。

3?郾关于监管对象。主要是出口主体复杂,商品溯源难,责任追究难。义乌市场出口主体多,中介机构多,外商多,由于缺少严格的准入机制,给市场的有序发展带来诸多隐患。具体表现在:供货商素质良莠不齐,风险防范意识不高,外贸专业知识缺乏;异地公司违规操作,扰乱贸易秩序;另外,还有大量无证国际货代组货、揽货出口,扰乱正常的出口贸易秩序;组货单位中介多、外贸仓库不固定、不集中、不规范,而且对于中介人员和中介机构约束少,缺少相应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监管难度大,存在“飞单”、“虚假申报”等风险,出口商品难以追溯,商品质量难以控制,责任难以追究。

4?郾关于监管效果。一是法检商品逃漏检现象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据历年业务统计数据及检验监管、执法稽查实际情况表明,义乌市场采购商品出口存在严重的逃漏检现象,市场采购出口的法检商品中仅有三成左右做到依法报检。逃漏检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小商品出口贸易中存在的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侵犯知识产权等一系列问题。二是国外关于义乌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因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而通报、召回、退货的案例逐年上升,2008年32起,2009年51起,2010年52起,2011年达82起,占全省系统的比例由2008年的22?郾4%上升到今年的51?郾3%以上。国外通报召回案例的居高不下,已经影响了义乌市场商品乃至整个浙江出口产品的声誉,对义乌市场采购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带来直接的负面影响。

二、改进义乌新型国际贸易市场质量监管的基本原则

针对当前义乌新型国际贸易市场质量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必须立足实际,全面改进质量监管工作。为此,要牢牢把握以下四项原则。

(1)解放思想。思想解放的程度决定了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深度。构建新型国际商贸市场政府监管方式的目标,就是要“管得住、通得快,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终究”。“管得住”是前提,“通得快”是手段,质量保证是目的。

(2)先行先试。针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局限性和滞后性问题,可采取先行先试办法,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对重点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和计划,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形成检验、监管、通关新机制,探索新的监管模式,为检验检疫系统改革积累经验。

(3)以质取胜。目前市场商品质量安全总体情况不尽人意,另外由于各国安全质量标准不一,多数情况下,欧美等发达国家标准、国内强制标准和非洲、中东等国家与地区的产品质量安全要求呈现梯次递减的状况。建议在政府的强力引导下,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落实参与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的质量责任,共同唱响做强“义乌小商品”品牌的大合唱,为义乌市场采购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打好基础,创造条件。

(4)创新机制。从创新角度考虑,可把检验检疫监管改革目标定位如下:首先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必须“管得住”。与此同时,完善对外贸易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国际贸易的便利化水平,也就是要“通得快”。辨证妥善地解决“管得住”与“通得快”的矛盾,是解决市场采购出口检验检疫监管难点的关键,需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浙江检验检疫局已经针对市场采购新型贸易方式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监管新措施,正在陆续推行之中。

三、进一步改进义乌国际贸易市场质量监管方式的措施探讨

在上述四项原则的指导下,政府各部门应携手合作,从多角度入手,全面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改进对义乌新型国际贸易市场商品的质量监管。具体来讲,可以从四个方面着眼,采取相应的措施。

(1)从“便利化”着眼。一是扩大报检主体。将在义乌从事进出口相关业务的经营主体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允许各类经营主体直接报检。通过扩大报检主体,节省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二是建立新型检验检疫口岸放行机制。在保证质量安全前提下,根据出口企业的诚信等级、商品风险等情况建立口岸分类放行模式,改变检验放行的单一模式,实施检验放行、验证放行、信用放行,加快通关速度。三是优化检验检疫流程。实施预检验制度,实行入库预检、装箱报检、审核放行的工作机制,提高检验检疫放行效率。四是实现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直通放行。减少成本,提高通关速度和效率。五是建立进口商品转检工作机制。减少进口商品在口岸滞留时间。六是提高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化应用水平。建立市场采购商品质量信息数据库,实行检验检疫流程电子化和监管信息化。通过信息化应用,企业可以在办公室实现报检、签证,减少企业办事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七是建立适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检测体系。加快建立检测重点突出、覆盖面广的实验室体系,满足进口商品和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测需求,为进出口贸易提供优质技术服务。加强检测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产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提供技术支持。八是建立国际贸易摩擦和壁垒应对机制。建立技术研究机构,及时收集、跟踪、调查、研究、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建立国外技术法规信息平台,增强贸易壁垒的技术应对能力;配合建立政府、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企业“四位一体”的进出口贸易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应对能力;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信用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构筑统一的信用监管网络。

(2)从“规范化”着眼。一是建立经营主体监管机制。实行外贸经营主体全备案,对市场采购进出口商品的经营主体和高风险敏感商品的市场经营商,实施备案管理,掌握相关经营主体的真实信息,为有效监管奠定基础。实施动态分类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备案主体诚信程度、遭到国外通报召回情况、违法情况、检验检疫中发现问题、质量保证能力和商品风险等级等因素综合评定,实施动态分类监管。建立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机制,综合检验检疫监管、国外通报和执法稽查等信息,开展信用评价,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加强信用监管,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检验向监管转变。二是建立商品集中仓储、封闭管理。对市场采购出口商品和进口、转口商品实行指定区域集中仓储,封闭式管理。三是建立全申报管理。对市场采购进出口商品经营主体实行联网监管,对进出口商品实行全申报、如实申报。四是建立商品来源信息登记制。要求进出口经营主体建立商品验收、购销、出口台帐,建立商品来源信息登记等制度,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无缝监管系统。建立健全“生产—经销—仓储—货代—外贸—船运”出口各环节信息全申报机制。在口岸查验放行环节,验证企业申报信息,确保商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3)从“监管创新”着眼。一是建立采购地检验制度。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由市场采购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二是强化风险管理机制。按照产品特性、质量数据、敏感因子三类要素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商品质量状况、潜在风险、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退货及索赔投诉情况、进口国标准技术法规要求、商品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等诸多方面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动态调整检验检疫监管重点,按风险程度实施不同的检验方式。三是完善法检监管机制。探索建立采购出口商品预检验制度,对入库商品实施预检验,实现由事后检验向事前把关转变;建立和完善样品、展品和自带品等非贸易物品检验检疫措施,制订拼装、少量法检商品检验监管办法,确保市场出口商品质量;探索不合格品处置办法,实现闭环管理。四是建立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管机制。配合、支持义乌保税物流中心(B型)、综合保税区建设,支持市场进口馆及“非洲产品展销中心”专区建设,根据不同的贸易方式、商品种类、风险程度实施分类监管。五是建立非法检商品监督抽查机制。建立和完善市场采购出口非法检商品抽查制度,定期调整抽(查)验目录,有针对性开展抽查活动,及时掌握出口商品质量状况。六是建立内陆口岸查验监管机制。在内陆口岸设置进出卡口和查验平台,派驻人员开展口岸查验,实行“进区申报、分类监管、查验出单、卡口放行”的口岸查验运行模式。

第5篇:国际贸易的实质范文

摘要滞期费的关键影响因素有装卸率、装卸时间、滞期时间、装卸就绪通知书等。在租船实务中,这些因素经常引起租船人和承运人的异议和纠纷。因此,必须对装卸率、装卸时间和滞期时间的计算方式等进行具体的描述和规定:明确装卸率的表达方式,制定合理的装卸率;规定装卸时间起算与止算的条件;对装卸时间是分开还是合并计算、是连续还是非连续计算进行明确约定;对移泊时间是否计入装卸时间进行约定。通过在租船合同中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合理的规定,减少争议和纠纷,避免产生额外滞期费。

关键词滞期费装卸时间滞期时间

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海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租船运输方式,适用于煤炭、矿石、粮食、化肥、水泥、木材、石油等散装散件大宗货物;另一种是集装箱班轮运输方式,适合于有外包装物资的运输。随着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资源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越来越多的大宗原材料通过租船方式运回国内,租船运输方式显得越来越重要。而在租船运输实务中,装卸时间和滞期费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很大一部分的租船业务纠纷都是由滞期费引起。如何了解与掌握滞期费相关知识,避免在租船操作中产生巨额的滞期费损失就成为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与滞期费相关的基本概念

滞期费与装卸率、装卸时间、滞期时间、装卸就绪通知书等相关事项密切相关,要准确把握滞期费的内容,就必须对这些事项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下面对这几个术语进行解释。

1.装卸率:装卸率就是按合同约定的每个工作日装卸货物的数量。装卸率直接影响到装卸时间。工作日的规定方法主要有:日或连续日;累计24小时晴天工作日;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等。

2.装卸时间:指租船合同双方约定用于装货或卸货作业的时间,它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在租船合同中,一般通过规定一段固定的时间或计算该段时间的方法,来约定租船人用来装卸作业的时间。

3.滞期时间:指装卸作业超过约定的期间,船舶陷入延误的时间。滞期时间是通过实际装卸作业使用的时间与合同允许使用的装卸时间相比较得出的。

4.滞期费: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使船舶陷入延误,给承运人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承运人支付的约定款项。滞期费一般按照实际滞期时间和约定的滞期费率的乘积计算出来。

5.装卸就绪通知书: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船舶到达装货港或卸货港后,船长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租船人或其人发出的关于本船已在各个方面做好装卸工作准备的书面通知。

二、租船合同中常见的滞期费问题及解决方法

在具体的租船实物中,一般由进口商或出口商与承运人签署租船合同,对租船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滞期费是除了运费之外另一项可能导致产生巨额费用的事项,而合同中与滞期费的相关规定是最复杂的,认真了解滞期费计算的基本要素及相关规定,详尽规定卸船时间的计算范围,是避免产生额外滞期费的关键要素。

(一)有关装卸率的规定

装卸率是决定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基本要素,装卸率的

高低,关系到完成装卸任务的时间和运费水平。如果装卸率定得过高,实际作业时不能按时完成货物装卸,租船人要承担滞期费的损失;反之,如果规定得过低,虽能作业时可以提前完成装卸任务,但承运人会因装卸率低,船舶在港口停留的时间长而提高运费水平,装卸率并非越低越好。因此,规定装卸率时必须认真考虑装卸港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规定。

确定装卸率时需充分考虑装卸港的港口情况,包括航道吃水和潮水情况,码头装卸作业能力,通常情况下港口的装卸率等,同时还要综合考虑恶劣气候、设备故障、安全隐患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带来的影响。船舶装载的货物是散装货还是有包装的货物对装卸率也有影响,一般散装货码头对散装货的装卸能力较强,对有包装的散件货物,由于手工操作较多,装卸速度会下降。

装卸率中工作日的约定必须明确。工作日的规定方法较多,如连续日、工作日、晴天工作日,节假日包括在内或者不包括在内,累计24小时晴天工作日,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等。采用何种方式应该明确表达出来,以免产生纠纷。对于昼夜作业、节假日作业的我国港口,通常可以采用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节假日包括在内)的方式;而对一些节假日不工作、晚上不作业的国外港口,则应采用累计24小时晴天工作日(节假日除外)的方式。

关于装卸率的规定,还可以约定为CQD方式,即按港口习惯尽快装卸方式。这种方式可以避免产生滞期费,但对船东不利,需要取得承运人的同意。

(二)关于装卸时间的起算

装卸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这是区分时间损失由谁来承担的分界线,它的规定非常重要。关于装卸时间的起算时间,一般规定在船长向租船人或其人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以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开始起算。递交就绪通知书是起算装卸时间的基本条件,它是为了开始计算装卸时间而给出的,因此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所递交的就绪通知书必须是有效的通知书。

在实务中,船长往往一到港就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一般认为有效的就绪通知应做到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船舶必须抵达合同中指定的港口或泊位;第二,船舶已在各方面做好装/卸货准备,包括法律上的准备就绪和实质上的准备就绪,前者指在法律上船舶已完成港口法律要求办理的海关、边防检查、卫生检疫等各项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者指船舶本身已具备装卸约定货物的各种设备,船舶自身涉及装卸货的各部分已经准备就绪;第三,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已经递交。否则,租船人可将其视为准备就绪通知无效。如果发现船舶准备就绪状况有问题,租船人应明确地对准备就

绪通知书提出保留、加以拒绝或者要求船长再给一份准备就绪通知书,以阻止装卸时间的不合理起算。

(三)装卸时间的中断与止算

一般情况下,装卸时间一旦起算就应一直计算到装货或卸货结束才终止。但在有些情况下,装卸时间可以中断计算。在租船合同中订有除外或免责条款,明确规定当一些具体事件发生时,不计算装卸时间。当这些事件发生时可以中断装卸时间的计算。船舶出租人违约或为自己的利益妨碍租船人使用装卸时间,造成租船人装卸时间上的损失,也可以中断装卸时间。例如船上装卸设备发生故障、将船舶驶往另一泊位加油等导致的装卸时间损失。

关于止算时间,习惯上以货物装船作业或卸船作业完毕时的时间作为装卸时间的止算时间。装卸作业完毕是指装卸作业完全结束,并使船舶处于可开航状态。它不仅包括装卸过程,也包括货物装卸船后的捆绑、加固、平舱、积载、装卸货工具搬离等工作过程。目前很多租船合同对装卸时间的止算时间不做明确描述,在实际操作中则采用习惯的做法。在实务中,常常有一些船东要求把卸船后做水尺的时间也计入卸船时间。为了避免异议,在合同中最好对止算时间做出明确规定。

(四)装卸时间的分开计算与合并计算

在装货港的装船时间和在卸货港的卸船时间既可以分开计算,也可以合并计算。装卸时间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对滞期费有较大的影响,在合同中应做出明确规定。

装船时间和卸船时间合并计算主要有三种,即装卸时间共用,装卸时间抵算和装卸时间均算。

装卸时间共用:一般在合同中规定一个装卸货物的总时间。在此情况下,如果在装运港滞期而卸货港速遣、或在装运港速遣而卸货港滞期,只要装卸两港实际使用的装卸总时间没有超过合同规定的合计时间,就不算作滞期时间。但是,如果装货时已将约定的装卸时间用完,租船人将丧失享受在卸货港的正常通知时间的权利,船舶抵达卸货港时就开始计算滞期时间。

装卸时间抵算:租船人可选择将装卸时间加在一起计算或分开计算。如果租船人选择将装卸时间加在一起计算,在实际装货时间没有超过装卸的总时间,即在装货港并未进入滞期时,装卸时间抵算的计算方法与装卸时间共用的计算方法相同。但是在装货港进入滞期时,租船人依然享有在卸货港的正常通知时间的权利,卸货时间在承运人发出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之后的一段时间后开始计算。

装卸时间均算:合同中分别规定装货和卸货时间,在计算装卸货时间时,也分别计算装货港或者卸货港的滞期或速遣时间,卸货港的速遣时间可以直接抵补装货港的滞期时间,装货港的速遣时间也可以直接抵补卸货港的滞期时间。

分开计算是指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编制单独的装货时间表和卸货时间表,分别计算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分别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一般来说,装卸时间合并计算对租船人较为有利一些,而装卸时间分别计算则对承运人较为有利。

(五)滞期时间连续计算与非连续计算

滞期时间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滞期时间连续计算,即超过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后的装卸时间,该扣除的星期日、节假日及坏天气因素就不再扣除,而按自然日有一天算一天,均计入滞期时间。

滞期时间连续计算对租船人不利。在合同中,租船人可以利用一般免责条款,约定因恶劣气候、设备故障、安全隐患罢工、移泊、政府限制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滞期时间

不计在内,或出现船东违约、发生船东为自己的利益采取行动引起的装卸中断,可中止滞期费的计算等,以改变滞期费连续计算对承租人的不利影响。

第二,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或按同样的日计算,即计算装卸时间的方法也同样适用于计算滞期时间,该作扣除的时间同样扣除。

由于在装卸作业期间可能会发生台风、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以及设备故障、安全隐患及不可抗力等事件,会导致装卸作业不得不中断。因此,合同中最好规定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并明确规定可以中断滞期时间计算的具体事件,排除不合理的滞期时间,以避免产生大额的滞期费损失。

(六)“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惯例

一旦滞期,永远滞期是指只要超过租船合同允许的装卸货时间,产生滞期,船舶就处于滞期状态;一旦船舶处于滞期状态,即使遇到星期日、节假日、天气不良等影响装卸的除外时间,也计入滞期时间直至装卸货完毕。

如果租船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滞期时间的计算方法,则通常的解释是没有规定情况下滞期时间连续计算,亦即“一旦滞期,永远滞期”。

由于一旦进入滞期,所有节假日或其它除外的装卸时间都要计入滞期时间。对租船人非常不利,也常常在租船人和承运人之间引起争议。因此,在租船合同中可以规定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装卸时间和滞期时间采用同样的计算方法,以排除此惯例的影响。也可以规定因受恶劣气候等不可抗力影响而产生船舶滞期的滞期时间,做减半计算等。

(七)移泊时间是否计算的问题

移泊一般指正在港口作业的船舶或其他停靠在港口的船舶,因天气原因,港口作业安排或其他原因,船舶从原来的锚泊地或靠泊地移动到另一锚泊地或靠泊地的行为。

在租船合同中,常常忽视对移泊所产生的时间损失进行规定。通常情况下,船舶抵达引水锚地后,从锚地驶向码头靠泊的时间不记入装卸时间,这是实际操作中的惯例,容易被双方接受。但为了避免在操作中产生争议,在合同中应进行相关约定。在其他情形下移泊,例如,在装卸船期间为了躲避台风、应港口当局的要求转移到另一泊位、需要离开前往加油等原因发生的移泊,移泊时间是否计入装卸时间在合同中也应该进行明确约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明确规定移泊不算装卸时间,在恶劣气候情况下移泊、因为船东的过错移泊、行政强制移泊,其时间损失可以不计入装卸时间。

三、结束语

由于影响滞期费的因素众多,相关规定和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在租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过程中,应当尽量详细、明确的对容易产生异议和纠纷的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责任范围。要注意的是,在租船操作实务中,一方面我们要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产生巨额的滞期费损失;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公平的原则,充分考虑另一方的利益和合理要求。所以,合同条款应该兼顾双方利益,尽量做到公平合理,合作共赢,这样才有利于租船运输工作的顺利开展,货物运输的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杨良宜.滞期费.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

[2]郭萍.租船实务与法律.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

[3]顾全.浅析航次租船合同下的船舶装卸滞期费问题.人民司法.2003(11).

第6篇:国际贸易的实质范文

关键词:制度差异;国际贸易摩擦;协调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0)02-0079-05

一、引言

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经济都出现程度不同的好转,但国际金融危机对于经济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全球经济依然脆弱,经济前景仍不确定,贸易保护主义日渐升温,国际贸易摩擦频繁发生:纺织品、农产品、石化产品、医药产品等贸易摩擦此起彼伏,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形式多种多样,中美、美欧、日韩等摩擦对象遍及世界各国,国际贸易摩擦的发生,造成世界贸易额的急剧下降,使世界各国陷入了不信任的怪圈,大大延缓了世界经济复苏的步伐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因此,能否有效而准确地找到国际贸易摩擦深层次的原因并寻求最优策略化解,就成为当前理论研究的重点问题。

从国际贸易摩擦理论发展的轨迹来看,已有贸易摩擦文献研究主要包括:Sturm(2006)等人从微观角度分别对不完全和完全竞争市场的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进行了探讨;Blanchard(1985)等学者从有关贸易收支和经常收支不平衡等宏观层次对贸易摩擦问题进行了研究;Grossman(1995)等人采用贸易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运用动态博弈框架,分析国家间如何由自由贸易发展为贸易摩擦的内生政治决定过程;黄晓凤(2008)等人认为国际产业结构的趋同有可能导致国际贸易摩擦。

现有理论特别强调市场结构、贸易收支、产业变动、利益集团等因素的作用,认为以上诸多因素是国际贸易摩擦产生的原因,这无疑是正确的观点;但也有缺陷,主要表现为缺乏统一的理论基础――制度的分析。North,D.and Thomas,R.P.(1973)等人在解释东西方经济发展差别的原因时说过,像资本、劳动和技术以及资源这些生产要素的多寡与优劣并不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因为资本可以引进,人口可以迁移,技术可以学习,资源可以开发,决定一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是各国的经济制度,特别是其中的产权制度的差异。若以上观点应用于国际贸易领域,可以说各国经济制度的差异是国际贸易摩擦的真实根源,资本、劳动、技术和资源的多寡优劣并不是引发国际贸易摩擦的关键因素。而已往理论基本是在同一种经济制度假定下解释国际贸易摩擦的,大多没有解释不同经济制度下的国际贸易摩擦,更为完整和更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摩擦理论应该是以国际间经济制度存在差异为前提条件下创建的理论。因此,本文需要对不同制度条件下国际贸易摩擦问题进行研究,并期望能为建立国际贸易摩擦统一的理论基础和更为完整的国际贸易摩擦理论体系提供有价值的分析。

二、制度的国别差异与国际贸易摩擦的产生

正如诺斯提出的“制度启动贸易”的命题,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普遍接受的国际贸易行为准则存在缺陷,贸易国双方之间存在制度差异,就有可能造成贸易摩擦。影响双边贸易的制度主要包括正式约束的法律制度(比如,产权制度、世界贸易组织法等)、经济政策(比如:贸易政策、汇率政策、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和社会经济规制(比如:环保标准、劳工标准、产业技术标准和安全卫生标准等)。下面以产业技术标准的国别差异为例来分析贸易国制度的差异是如何引发贸易摩擦的。

随着WTO自由化进程的加快,技术性贸易壁垒取代了关税和传统非关税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于是各个国家设置了五花八门的产品技术标准来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入。由于各国技术水平的差异以及需求层次的不同,因此,同一产品的技术标准不一样,就成了国际贸易摩擦的导火线。下面以一个简单的模型加以说明。

模型的基本假设条件如下:(1)世界上仅有两个国家,设为A国和B国。A国为技术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B国为技术发展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同时这两个国家都生产产品G和其它产品,两国在产品G的技术标准上不一样。(2)对于两国的生产者或企业来说,各种产品的生产技术是变动的,在生产中所需的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的种类是有限和一定的。对于两国的消费者来说,各种产品的偏好是给定不变的。(3)各国的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都是完全竞争市场。(4)不管是在哪种经济主体(生产者、企业、消费者)之间,都不存在不以市场为媒介的直接相互依存关系,即外部经济与不经济是不存在的。产品不计运输费在国内外自由移动,而生产要素在两国之间不流动,只在一国范围内自由地流动。

图1(a)和图1(b)分别为A国和B国G产品的供求曲线。图中横轴表示G产品的进出口数量,纵轴表示进出口价格。Da和Db分别表示A国和B国的需求曲线,Sa1和Sb1分别表示在各自技术标准下的供给曲线。从图1可以看出:在价格为P1时,在各自的技术标准之下,A国是G产品的出口国,出口量为Q1Q2,B国为进口国,进口量为Q3Q4,这里Q1Q2=Q3q4假定价格P1、进出口数量Q1Q2和A国的平均成本ACa1(见图2)就是两国正和博弈的临界点,在这点上两国之间的贸易达到双赢的结果,即进口贸易对进口国也是有利的,因为,通过进口可以降低本国商品的市场价格,使消费者受益;同时,也必然使出口商获利。但是一旦突破临界点,要么A国遭殃(出口量低于Q1Q2,价格高于P1,成本高于ACa1),要么B国受损(进口量多于Q1Q2,价格低于P1)。

现在,进口国为保护国内生产厂商的利益,以颁布新技术标准的方式对出口国A设置技术壁垒。技术壁垒的设置对进出口国的影响具有短期和长期效应。

就短期来看,新技术标准在实施初期,出口国的产品不能达到该标准的要求,不得不退出进口国市场,即供给曲线移至Sa2,该产品的出口量为零,A国此时遭受惨重的经济损失,而B国的企业将受益,企业将扩大生产规模,供给曲线移至Sb2,此时没有进口。B国G产品的市场将由本国企业全部垄断,这样,B国之所得就是A国之所失,双方处于零和博弈状态。

从长期看,出口国出口受阻的企业不得不改进生产技术,使其产品最终得以重返进口国市场。但为满足B国的技术要求,需增加成本。这种成本增加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即一次性的初始成本与持续成本。前者指为达到技术法规与标准的要求而在生产、检疫等环节进行技术改造或努力所导致的成本增加,包括一次性的技术设计更新与生产工艺改进、投资于新设备的资本投入,以及改进企业内部的测试与检验程序并建立新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成本。

后者则包括产品进入市场后不断发生的长期质量控制的成本,为验证出口产品符合某项标准所耗费的有关技术支出,以及为进行检疫造成周转速度下降以及因此产生的库存成本和运输费用的超额支出。显然,对于企业来说,初始成本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企业为维持市场进入必须预先投入更多的资金,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市场准入,持续成本则意味着企业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力可能降低,因为企业必须持续不断地付出更高的边际成本,对企业竞争力将产生长期的影响。企业成本的增加对进出口国的利润和价格产生的影响,如图2所示。

图2(a)和图2(b)分别为A国和B国G产品的平均成本曲线,横轴表示A国和B国G产品的出口数量和生产数量,纵轴表示商品的价格或成本。ACa1和ACb1分别表示没有技术壁垒前A国和B国生产G产品的平均成本曲线,Ra1和Rb1分别表示在没有技术壁垒、价格为P1时A国的出口利润和B国企业生产利润。当B国设置技术壁垒后,A国的平均成本曲线由ACa2上移到ACa2,在出口数量为Q1Q2,价格为P1时,A国企业面临亏损,亏损额为Ra2。如要避免亏损,获取正常利润,必须提高价格到P2,而价格的提高,无疑将降低该出口产品相对于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力。而B国的企业将因此得到好处,生产数量由Q3扩大到Q4,因规模经济的作用,生产成本由d点缩减到h点,企业利润则由Rbt增加到Rb2。因此,A国因亏损或竞争力的下降,将被B国的企业驱逐出市场。于是,出于报复心理,A国将对B国采取一系列的惩罚性措施,掀起一场贸易战,这场战争以两败俱伤而告终。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制度差异能够影响一国企业产品的成本和收益,如果相互贸易的两个国家,一国制度较另一国制度更为完善,那么一方面该国贸易中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比另一国要小,从而在国际贸易处于有利地位;另一方面该国的某些制度对另一国的出口产品构成了壁垒,导致出口运行成本高,这两个方面的影响增大了两国贸易进行的阻力,使得贸易摩擦发生的可能性增大。

三、制度差异协调对化解国际贸易摩擦的作用

有制度差异的存在就必然会引发贸易摩擦,贸易摩擦的发生,严重阻碍全球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发展。因而,若想使贸易更顺利地展开,促进世界经济和谐发展,就必须进行制度差异协调。以下利用哈马达模型(K.Hamada,1985),分析制度国别差异的协调对化解国际贸易摩擦的作用,见图3所示。

假设相互进行贸易的国家1和国家2依存度很高,各自的制度安排(横轴代表国家1的制度安排11,纵轴代表国家2的制度安排12)都是为了使贸易利益最大化。国家1的最佳利益点是B1,国家2的最佳利益点是B2,两组无差异曲线U1和U2分别表示国家1和国家2的任何制度安排产生的同等的利益水平,B1B2为连接两国最佳利益点的契约线,在契约线B1B2的区间内,越接近B1的制度安排,国家1的境况越好,国家2的境况越差。反之则反是。

在存在制度差异的情况下,如果缺乏制度协调,那么,在两国同时作出它们的制度选择时,均衡点为两国反应函数R1和R2的交点N,该点在经济学上被定义为古诺――纳什均衡点。在均衡点上,两个国家都在另一国家制度给定时的情况下作出自己的最佳制度安排,而且,没有一个国家希望改变其制度。显然,此点远离契约线B1B2,表明因制度差异产生的贸易摩擦使得两国的贸易利益受损。如果一国先行(假定国家2)决定制度的选择,另一国跟随(假定国家1),均衡点则在国家1的反应曲线与国家2的无差异曲线的切点S,称之为斯塔尔伯格(Stackelberg)均衡点。在这种情况下,呈现出先行动者优势的特征,即,先行动国家获得的贸易利益越来越多,而追随者的贸易条件则越来越恶化,结果双方深陷贸易摩擦的泥潭最终没有一个国家愿意充当追随者而导致这种零和博弈的贸易活动结束。

在两国之间存在制度协调时,如果两国掌握的信息是对称的,通过重复谈判建立“相关均衡”机制,采取比非合作均衡更能趋于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从而使均衡处于有效的契约线B1B2上,双方都处在比非合作均衡N和S更高的利益水平上,这样就能形成一种双赢的合作均衡。其均衡点在B1B2上确切的位置选择,则取决于双方在制度协调时的谈判力量。只有没有国家有动机偏离对偏离者实施惩罚的机制,或偏离对偏离了“对偏离者实施打击”的轨道的国家实施惩罚的机制,并且这种惩罚链不中断,则这种双赢式的合作均衡就不会被打破。与非合作相比,经过制度协调,博弈双方实现了双赢,达到了帕累托最优,从而避免了国际贸易摩擦。

哈马达模型说明了这样的结论:如果不存在制度溢出效应,未经协调的制度安排也是有效率的。但在各国经济关系空前密切的今天,制度的外部性越来越明显,国家间制度的不协调将加剧国际贸易摩擦,使双方陷入共输。而经过彼此协调,就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从而化解国际贸易摩擦。协调产生的双赢式合作均衡虽然有利于双方贸易利益的提高和贸易摩擦的解决,但具有短期效应。而在长期内,随着双方实力的动态变化,原有的利益均衡必将打破,新的摩擦势必产生,双方又开始新一轮谈判和协调,因此,进行制度协调是一个不断重复博弈的过程。

四、进行制度差异协调以化解国际贸易摩擦的路径选择

上述分析可知,进行制度差异协调可以使各国的贸易利益均接近最佳点,整体贸易利益也高于非协调状态,从而实现双赢,避免国际贸易摩擦。那么如何进行协调呢?以下有三条主要路径可以选择。

(一)根据国际贸易摩擦产生的原因,调整各自的制度安排

当今世界,国际上相当多的贸易摩擦就是由一方对另一方巨额的贸易顺差或逆差所引发的,而形成贸易收支不平衡的主要原因则是双方经济政策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解决贸易摩擦的对策在于贸易双方进行协商,调整各自的经济政策。在财政政策方面,贸易逆差国应大幅度削减财政赤字,同时,为了防止削减财政赤字可能引发的通货紧缩,贸易顺差国应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增加对逆差国公共产品的进口;在汇率政策方面,贸易顺差国应实行本币的升值。逆差国则实行本币的贬值;在货币方面,各国应实行中性的货币政策。这样,通过政策的调整,就能改善双方的贸易不平衡,实现无通货膨胀的经济增长,在制度协调中都能获益。

(二)相互承认各自的社会经济规制

由于贸易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环保标准、劳工标准、技术标准等社会经济规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成为引发技术性贸易争端和其它贸易摩擦的主要根源。因此,应该在社会经济规制的相互认证方面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承认各自的社会经济规制。相互承认对避免国际贸易摩擦的作用在于出口国不会因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的环保标准、技术标准等而遭到禁止产品或退回,也不会因劳工标准的不一致而面临反倾销的调查,更没有必要支付

为达到对方国家的规制标准而带来的额外成本,从而实现出口竞争力的提高和促进自由化的结果。因此,相互承认是解决国际贸易摩擦的有效方法。

采用相互承认需要具备的前提是,相关国家规制之间的差异处于可以容忍的程度,此外还需要相关国家之间就对方的规制以及对对方所作的合法性审查已经建立了相互信赖关系。到现在为止,相互承认的方法主要在经济发展水平或规制与制度比较接近的诸如欧共体各成员之间,以及欧洲、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之间得到了采纳。

(三)建立经济联盟,制定和执行某些统一制度

经济联盟是成员之间不但商品和生产要素可以完全自由流动,建立对外共同关税,而且要求成员间实施统一的规制,制定和执行某些共同经济政策,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和汇率政策等。当汇率政策的协调达到一定程度,就共同使用统一的货币,使之形成一个统一的经济实体。经济联盟对经济制度和政策的统一要求,必然要求成员国在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上也要协调一致,从而进一步实现完全的经济一体化。其结果是:成员国之间消除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了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从而也就自然而然地避免了反倾销、反补贴、技术贸易壁垒等各种各样的贸易摩擦。很显然,与存在制度差异时“零和博弈”式对抗性市场行为不同,经济联盟明显表现出了制度一致时互利共赢的合作竞争性市场行为特点。可见,结成经济联盟,执行统一的制度跨越了贸易壁垒的限制,创造了贸易的共赢,是避免国际贸易摩擦的有效途径。

第7篇:国际贸易的实质范文

关键词:国际贸易 交往

    国际贸易具有促进一国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提高收入水平的重要作用,我们称之为贸易的发展利益或动态利益,已为理论研究和经济生活实际所证明。但贸易促进经济发展的现实机制是什么?贸易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带动经济发展?目前介绍的关于国际贸易发展利益的各种观点中虽都有所涉及,但都不够全面,不够系统。下面试作些归纳性分析。

    概括说来,国际贸易促进一国经济发展,是通过下述这些机制的作用而实现的。

    1.开展国际贸易,必然使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从而刺激企业素质的提高,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一国对外开放,参与国际贸易,实际上就是把本国的企业纳入与外国企业的竞争之中。一方面,持续的进口产品的激烈竞争将促使本国的企业提高效率。竞争必然加速低效率的企业退出市场的过程,同时促使高效率的企业达到合理的规模,从而优化本国的市场结构,改善本国企业的实绩。即使本国企业在本国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仍然不得不面对国际竞争的压力,为了自身的生存而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另一方面,出口企业不能不同外国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展开竞争。为了扩大在国外的市场份额,出口企业就必须坚持不懈地努力生产出成本低、质量好的商品去参与竞争,并不断按国际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化调整自己的产品结构,按国际标准生产,按国际营销惯例办事。这无疑会刺激企业素质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率的不断提高和国际竞争力的不断增强,无疑是一国经济发展最本质的基础。

    2.开展国际贸易,必然带来市场的扩大。国内外市场的不断开拓,无疑会有力地带动经济增长。先看出口。出口企业往往是面对世界市场来组织生产,市场容量大,容易获得规模经济效应。所谓规模经济,是指随着产品数量的增加,单位产品的成本会降低,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事实上,许多工业部门要求有适度的初始规模,具有规模经济的性质,如汽车、电冰箱、电子计算机等等,采用大规模生产的方式可以使成本降低很多。如果一国的企业在为国内消费者提供这一类商品的同时,还能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同类产品,那就不仅企业能提高赢利水平,而且国内公众也只需支付较低的价格。不仅如此,在出口贸易的带动下,一个工业部门的发展又可以带动一系列工业部门的发展,以致各种各样的从属的工业部门都建立起来。因为在经济运行中,各产业之间呈现出各种联系。所谓“联系”,是指一个部门在投入和产出上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有两个方面:一是后向联系,即某个部门同向它提供投入的部门之间的联系;二是前向联系,即某个部门同吸收它的产出的部门之间的联系。如果出口产业是“联系效应”大的主导产业,就可取得很大的“乘数效果”,带动其他一系列部门的发展,从而循环反复地连续推动国民收入和就业量的增加,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再看进口。从国外引进国内没有生产的产品,往往能起到开拓国内市场,引导新产业成长的作用。由于国内仍未生产,一时无法确定新产品会有多大的市场,即在一定的价格条件下社会需求量究竟是多少。当国内进口需求很大,以致即使高关税壁垒也难以阻挡进口时,国内企业就得到了明确的生产信号,进口替代的工业由此发展起来。实践证明,进口替代是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走向工业化的第一步。这个过程就是进口商品刺激国内需求,进而导致进口替代工业部门的产生。如果条件具备,进口替代部门还能转变为出口部门。进口国外的新产品还可促进一国产品的不断更新换代。

    3.开展国际贸易,必然会激发企业的创新机制,推动技术进步,从而促进经济增长。从进口看,技术和设备的进口将直接促进国内生产的发展和生产率的提高,其作用类似于创新对增长的刺激,而且还节省了创新的成本。从出口看,出口的扩大使得创新活动所能获得的收益上升,从而反过来刺激本国企业的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带动经济增长。

    4.开展国际贸易能加速资金积累,促进经济增长。一般说,国际贸易从三个方面促进一国的资金积累。一是出口部门往

往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能提高积累率,从而加速发展。二是外贸的发展为引进外资提供必要的条件。一个国家的偿债能力,最终是由该国的出口能力决定的。出口越多,在国际市场上筹措资金的余地就越大。另一方面,进口往往同国家之间的借贷关系联系在一起,这又可利用外国的资金来引进技术和设备等等。三是对进口竞争部门提供刺激。在封闭经济条件下,企业往往满足于现有的市场,积累扩大再生产的动力不足。进口市场竞争的出现,使企业产生了提高积累率的巨大压力。无论什么情况,积累总是扩大再生产、促进技术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

    5.开展国际贸易,有利于促进一国经济结构的变动。现代经济发展包括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经济总量的增长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而且结构优化还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主题,是推动现代经济持续增长的最重要推动力。所谓产业结构的优化或合理化,是指一二三产业之间比例协调发展以及各产业内部的结构符合社会市场需求结构,以及各产业逐步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转移。扩大对外贸易,无疑可对产业结构的调整起积极作用。一方面,由于任何一国都不可能实现绝对平衡的增长,即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刚好符合,因此需要利用世界市场。当国内资源过剩而需求不足时,就面对国外市场组织生产;而在国内需求很大,但缺乏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时,就适当进口。另一方面,扩大对外经贸关系,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引进竞争机制,就必然要发展本国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比较优势的产业,淘汰和放弃某些不合理的产业,以优化资源配置。进出口竞争的刺激和进出口结构的不断调整,又会促进本国企业的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和资源配置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6.开展国际贸易,必然带来人员的交流、文化的传播和思想的交换,从而对一国的政治、文化和社会进步产生积极影响,从而反过来促进经济发展。国际贸易对一国生产和消费所产生的示范作用和某种教育效果,在某种意义上说比物质交换带来的利益还要大,它促进人们思想的进步、思维方式的改变和观念的更新。尤其是现代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孕育出来的精神文明成果,诸如效率观念、效益观念、服务观念、冒险精神、开拓进取精神等等,对于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尤为重要。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抵制资本主义固有的腐朽思想侵蚀的同时,大胆吸收一切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精神文明成果,使人民逐渐摆脱封建的、小生产的以及“左”的思想的束缚,抛弃了封闭落后、小富即安、不思进取的精神包袱,大踏步走向国际贸易、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的舞台,在实现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以崭新的面貌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总结,国际贸易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是多方面的。既有国内的,也有国际的;既有微观的,也要有宏观的。由于各国现实的经济发展呈现出多样化,国际贸易促进经济增长的类型也呈现出多样性,没有统一的模式。国际贸易能否发挥带动经济增长的作用,还要看一国能否选择正确的外贸政策和外贸发展战略,并能适时地根据变化了的国内外情况调整这种政策和战略。

    参考文献:

第8篇:国际贸易的实质范文

3年后,中美两国围绕知识产权再生争端,并又在美国规定的谈判最后期限即1995年2月26日,达成了《中美知识产权磋商协议》,结束了第二次中美知识产权的争端。

仿佛是在重演。但是中美两国的贸易关系随着历史的不断改善。中美两国第一次知识产权争端是围绕着“立法”问题,这次争端是围绕着“执法”问题。两次争端的中心问题不同,但都是通过谈判协调来解决,反映了在国际形势从“冷战”转为“冷和平时代”的情况下,全球走向一体化,各国科技经济既存在相互依存,又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一切国际争端都可以通过谈判协调来解决,可以避免彼此间采取贸易制裁和其它形式的制裁行为。

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产生的第二次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又结束了,但给我们留下众多启迪。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意识亟待提高

我国改革开放实行已经15年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初成体系。我国在1983年实施了商标法,1985年实施专利法,1991年实行著作权法,在短短的10年中颁布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三大法规,完成资本主义国家花费几百年做完的工作。同时,我国在1989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加入了“保护产权巴黎条约”,1989年加入“关于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也初步实现了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接轨。另外,我国最近又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采取了通过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构的三种管理形式来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取得相当有效的作用。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制度和执法制度以跨世纪的速度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意识却未能同步发展,而呈现滞后发展的现象,同发达国家相比还呈现较大的差距。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意识是由历史传统、文化水平和科技经济的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1.从历史传统来说,虽然我国具有长达数千年的悠久文化和历史,拥有世界“四大发明”等古代的先进技术。但是长期以来,却没有产生和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许多发明创造或是通过“祖传秘方”“世袭”沿袭下来,或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而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或是大公无私地奉献给世界各国,始终未能形成激励创造发明的竞争机制。虽然到廿世纪初期在我国曾经出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萌芽,但是直到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才逐步建立起来。这种历史传统,而然地在国民意识中长期呈现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空白。因此,一旦从政府立法制度上完成我国这个跨世纪的进程,但是国民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上却非一朝一夕所能改变的,不仅需要有一个认识和教育的过程,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转变过程。

2.从文化教育来说,我国解放以来长期灌输一种“技术公有”、“知识共享”的思想,从小学到大学都没有将“知识作为有价值的商品”的观念加以教育,几十年来都接受了无偿使用他人的技术发明,无偿使用科研成果的作法。直到我国实行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技术作为商品、知识作为有价值的资本财富,才逐步地为社会各界所接受。但是对于政府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条例,由于缺乏广泛深入地宣传和教育,广大群众尚不能具备应有的国民意识,不能积极主动地保护本国或外国的知识产权。例如在改革开放中,我国部分领导和技术人员,为了引进外资和技术,在接待外宾来访和进行外事谈判中,不自觉地泄露了我国传统产品的技术给外方人员,使我国的景泰蓝、宣纸、唐三彩等传统产品技术流入国外,造成在国际市场中我国这些产品面临强有力地竞争对手;另外我国许多名牌产品出口到国外,由于商标保护意识不强,被国外当地商人抢先注册商标,了我国这些名牌产品的继续出口。同样,我国部分地区企业也在国内仿制外国的产品,造成对外国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地发生。

3.从和水平来说,我国作为发展家,经济和科技水平同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1993年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600多元(合310美元左右),而美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却达到2.4万多美元。发达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的70%部分是依靠科技进步来实现的,而我国却只有20%左右是依靠科技进步来实现的。显然我国在改革开放10多年中技术取得了巨大发展,但是我国总体科技实力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公众的科学水平也比较低。按照有关公众科学素养衡量标准的指标体系,具备理解科学知识、理解科学过程、理解科学技术对的等3个条件,则被认为是具备科学素养的公众。中美两国的有关数据可见下表。

中美公众科学素养衡量指标比较 中国(1992) 美国(1990)

理解科学知识 30.1% 35.7%

理解科学过程 236% 13.3%

理解科技的社会影响 1.9% 26.4%

具备科学素养的公众 0.3% 6.9%

在高技术产业方面,我国同发达国家的水平也相距甚远。据统计,我国高科技产品出口只占我国外贸出口的5%左右,1993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46.8亿美元,进口159.1亿美元,进出口逆差达112.3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商品逆差的92.2%。我国外贸出口总体商品的结构,也表现出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出口比例低,随着国际市场上技术商品的比重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我国的外贸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份额就不容乐观。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低技术含量的商品竞争不过高技术含量的商品,一些地方和为了本地方和本企业的利益,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忽视国家的,不顾国家整体经济利益,防止和假冒国内外的名牌产品,特别是高技术、高投入的商品,损害了国内外厂商的利益,轻则引起国内外的民事纠纷,重则引起国际关系的摩擦,两种情况均给国家、地方和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引起了政府和国民的重视,告诫我们务必加快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意识,适应国际发展需要。

二、科技发展不断更新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和形式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从第一次产业革命以来,伴随着世界化的进程,在商品贸易特别是技术贸易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奠定了传统产业革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保护对象主要为机械、化学发明与文学艺术著作。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保护形式能够较好地适应这一时期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本世纪中叶以来,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兴起,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材料技术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迅速走向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例如60年代末,美国IBM公司率先使机软件这种新型的知识产品在世界上走上独占销售道路;70年代后,半导体芯片在美国商业化,并进入世界贸易的行列;而生物技术的发展,使其在医药,食品、农业等领域得到广泛,高新技术领域已成为国际间技术竞争的热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水平成为衡量一国科技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准,高新技术产品是占领国际贸易市场份额的重要竞争力量。正因为高新技术竞争的激烈以及在国际贸易中地位日益重要,有关这个领域的知识产权国际纠纷层出不穷,冲突的激烈胜过以往任何时期,表现出与传统领域显著不同的特点。这是由于:

1.这些领域智力劳动创造出知识高度密集型产品,如一枚数毫米的半导体芯片上可集成数十万个元件,使用的原材料只占整个生产成本的1%左右。计算机软件的价值与其有形载体软盘、磁带等关系也不大,但它们的开发都要耗费大量的心血,如半导体集成电路的开发涉及新的工艺技术和复杂的设备,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巨额资金;新材料产品可靠性检验,要花费庞大的费用,需要较大的试用时间;计算机软件开发凝聚着发明者呕心沥血的智力劳动等;激光唱盘和电影制片的载体材料虽然并不昂贵,但是灌输唱盘和拍摄电影过程中却要付出巨大的资金投入和高级编导、演员的无价的文艺创作劳动。

2.与开发成本不断上升,风险不断增加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新技术领域的产品一旦投入市场,仿制、复制却相当便利且成本低廉。任何有相当技术背景的人都可以用很少的时间和资金复制出集成电路芯片、机软件、激光唱盘、电影制片和原版书籍期刊、医药品等。正因为如此,在国际贸易中,上述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仿制、侵权屡见不鲜,一旦这类现象发生,投资者和发明者在这个领域的损失又是传统领域所不能相比的。例如,据美国官方估计,仅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盗版复制,就给美国每年造成5亿美元的损失;而据欧洲电脑软件出版协会(SPA)统计报告显示,欧洲15国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严重,每年因此损失大约10亿美元以上;美国指责南方29家工厂每年生产7500万张盗版激光唱版,使美国每年蒙受8亿美元的损失。

高新技术领域由有关知识产权的摩擦在作为竞争对手的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日益富有竞争力的新兴化国家(地区)之间表现特别激烈。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味着保护技术开发国的世界市场和国家利益,保护开发者在世界技术竞争中的领先地位。而这个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也将促进技术开发者与、公众者之间的利益协调,有利于投资者信心的增强,从而加速高新技术的国际间转移,推进全球技术的。

高新技术领域的迅速发展,使世界产业结构、贸易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力的突破性发展使人们从思维到社会生活诸方面都产生一系列突破旧传统的变化,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课题,对高新技术新领域、新产品给予某种新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已经为越来越多国家所接受。但是高新技术发展带来的生产力的突破性发展,并没有给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家的国民意识带来跳跃性的思维变化。受到传统观念的约束,阻碍了他们对新技术革命中的新技术、新发明、新产品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的认识,从而跟不上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步伐和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进程,出现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准则相悖的行为和作法,更谈不上具备主动性地和前瞻性地预测下一阶段时间,随着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而涌现出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新对象、新形式,这是一种观念滞后的效应。无论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种观念滞后效应都或大或小的存在,而总体水平发达的国家的观念滞后效应则显得相应小些。

三、引进技术不能成为本国的知识产权

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无论是发达国家要处于科技领先地位还是发展中国家要赶上世界科技发展水平,都需要“两条腿”走路,一是依靠本国的自主科研与开发,二是引进外国先进发达的科学技术。对于发展中国家,技术引进是节省本国研究开发资金和时间,在短期内缩小同发达国家科技差距的重要手段。我国自1978年至1990年的13年间,引进先进技术设备17000多项,使用外汇360亿美元。1991年技术引进359项,金额34.6亿美元;1992年经审批的技术引进合同502项,合同金额为65.9亿美元;1993年经审批的技术引进合同493项,合同金额为61.1亿美元。我国技术引进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成套设备引进、关键设备引进、技术许可引进、合资生产引进、合作生产引进和技术服务引进等。长期以来,我国引进技术的主要方式是以进口成套设备生产线和关键设备为主,引进软件技术为辅;以引进为主,缺乏科研设计和生产单位联合引进;近来又为了吸引外资而以合资、合作生产引进技术居多。例如我国在化肥工业、电视机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生产及食品饮料生产、激光唱盘生产等大量重复引进外国的生产线,这些生产线中的成套设备虽然对我国而言尚属于先进设备,但在技术母国而言,已经是处于下降阶段的技术设备,因为技术母国绝不会将刚刚研制开发且处于上升阶段的科技转让他人,为自己树立起市场和商品的竞争对手,而只是希望延长那些已经处于下降阶段技术的商业生命周期和市场效益,将其转移到综合科技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但是,在发达国家以各种形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时,出现的一些越来越引起我们的严重关注。这些问题表现为:

1.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并不能拥有外国的知识产权。当先进技术主权国家向技术接受方国家转让技术时,并没有将知识产权(专利、技术诀窍、商业秘密、商标等)给予完全转让,被转让的技术和设备的原配件还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依靠转让方的技术服务和配套生产,技术接受方国家并不能拥有转让国的知识产权。例如我国引进的化肥、石油化工、电视机、汽车、电冰箱、饮料、激光唱盘等生产线,都是由于对引进的技术不能实现国产化而重复引进。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本国的设计能力弱、生产制造水平低、原材料质量差,不能实现创新改造;另一方面则主要是并未拥有外国的知识产权,许多关键技术、专利、商业秘密不能得到,导致不允许仿制,而只能重复引进。例如我国引进的可口可乐、雪碧等饮料生产线,就根本无法拥有其外国的商业秘密(配方)和商标;另外前几年我国引进日本许多条彩电生产线技术,但其中有的专利是属于美国的,致使我国生产出的彩电出口到美国和西欧时,就造成对美国公司的侵权等。如此种种,不胜枚举。

2.为了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而损失本国的知识产权。近几年我国在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中出现一种不良倾向,就是只要吸引外资和获取效益,而不惜以损失本国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和产品市场为代价。尤其是在汽车、电冰箱、化妆品、饮料等产业,为了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合作生产,不惜“改名换姓”,摘下本国的商标,而使用外国的商标,什么“大众”、“奥迪”、“夏利”、“标致”、“依维柯”等外国商标的汽车到处可见到在国内大街上“奔驰”,而我国原有的“红旗”、“上海”、“解放”、“跃进”等等商标的国产汽车消声匿迹。上海“美加净”产品在与外方合资后,其商标被外方以300万元买断,岂料改用商标后,厂方仅在第一年就损失了300万元。这种作法,不仅损失了本的声誉,严重地是以我国的知识产权和民族作为代价,长此以往,的自主技术和民族工业还要不要?南京“熊猫”无线电集团公司就弘扬了民族精神,宁可不与外商合资生产,也不愿更换该公司无线电产品的“熊猫”牌商标。

3.引进技术是为了提高本国的技术水平和产品结构,而不是为了暂时的经济利益而侵犯别国的知识产权。近几年我国南方29个厂家引进了许多条激光唱盘生产线。由于在文艺创作著作权、技术制作水平和原材料生产的种种制约因素,这些生产线不能生产拥有本国著作权的激光唱盘,而被国内外的一些不法厂商,为了暂时的经济效益而复制生产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激光影视、唱盘,侵害了外国公司的经济利益,引起了知识产权所有国的指责,成为中美两国知识产权的新一次争端导火线。为了维护我国的声誉,保护知识产权者的利益,我国政府不得不下令查除和关闭这些生产激光唱盘的盗版的工厂,以杜绝这类现象再次发生。

4.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同时,要注重保护本国的幼稚工业及其产品。随着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和生物技术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的发展,我国同发达国家在这些领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我们在引进这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时,要注重保护本国的这些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产品市场。但是最近有一项统计反映的情况值得引起我国各界的重视。该统计表明,国外生产的许多高新技术产品几乎垄断了国内市场或占据国内市场的50—80%的份额:外国产传真机和摄像机分别占98%和99%,移动电话机占80%(主要是摩托罗拉公司和瑞信公司产品),大中小型机占75%,微型计算机占60%,录象机占60%,元件占70%,轿车占70%,机床占63%,局用数字程控交换机占50%。这些严峻的数据给我敲响了警钟。

我国的对外开放度在不断扩大,并不等于我国技术的发展对外依存度越来越大,而是应通过对外开放,通过引进技术、引进外资和各种形式的合作,、了解和借鉴外国先进和发达的东西,运用外国的资金和先进技术,促进发展本国的科学技术和工业,开发本国的知识产权及其产业。否则我国广大的市场就会在引进外资、技术,寻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情况下,舍弃本国产品的商标,在本国生产和使用外国商标的产品,出现万国牌汽车、万国牌冰箱、万国牌饮料食品、万国牌电视机。如此下去,我国的民族工业就会衰落,我国的科学技术就会永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国的产品就缺少竞争力,我国的市场就成为外国产品市场。

四、维护国际贸易中技术的公平竞争

处于“冷和平”的世界各国技术的,主要取决于各国科学技术及其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商品占有国际市场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商品拥有的技术含量。商品的技术含量越高,其附加价值就越大,商品的竞争力就越强。因此科学技术既是第一生产力,也是商品拥有的第一竞争力。要保护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就要保护商品负载的科学技术的先进性及其知识产权,但另一方面,还要维护国际贸易中科学技术的公平竞争。

无论是科学技术领先的发达国家还是科学技术落后的发展家,为了在国际贸易中争夺商品市场,都会采取不同形式的不公平竞争方式。这些形式表现为:

1.技术贸易标的物(即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和技术秘密)的所有人滥用上享有的独占权或垄断权,而在技术转让中采取限制性贸易惯例。这些限制性贸易惯例表现为:①限制对引进技术的、修改;②不平等地回授改进技术;③限制技术买者的产量或销售量、产品价格和品种;④限制技术买方出口产品;⑤限制买方获得类似的或竞争性技术;⑥强制技术买方从技术供方或指定方购买原料、设备或零部件;⑦搭卖行为;⑧限制技术买方在转让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先进的技术;⑨对专利权的不等议条款,⑩要求引进方支付失效专利的费用;⑾过长的合同期限;⑿对技术买方的经营和管理的限制。发达国家往往采取这种不公平的竞争方式。

2.技术贸易标的物的非所有人采取侵权、盗版、窃取商业秘密、假冒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技术贸易标的物的所有人合法权益的作法。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会发生。

3.第三代实质或潜在的贸易扭曲措施。由于世界各国科学技术的差距,对知识产权保护表现不同的利益取向,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要求对知识产权提供全面、高标准的保护,以维护其经济、的领先地位和本国的贸易利益。而发展中国家则反对这种作法,更多地强调促进科学技术的国际转让。而无论是对知识产权缺乏有效的保护还是实行过度地保护,均会损害各国的贸易利益,阻碍经济、科技的进步和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已被视为:继第一代关税壁垒、第二代非关税壁垒相继撤除之后的“第三代实质或潜在的贸易扭曲措施。”

4.将知识产权保护同贸易利益、经济实力挂钩,以贸易手段、外交手段将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法规来取代国际贸易准则法规,和世界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惯例和条约。

美国在80年代后期,为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利益,通过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不仅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科学技术的政策,而且使其在外交政策和贸易政策上也置于重要地位。美国几经修改的《综合贸易和竞争法案》中的超级301条款和“特殊301条款”,就是将贸易政策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结合起来,在国际贸易中向许多国家采取了“葫萝卜加大棒”的政策和作法。

第二次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之所以能够达成协议,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政府在涉及我国民族尊严和立法、司法主权上坚持原则、决不退缩;另一方面在执法制度上,我们实事求是地看到我国存在的薄弱环节,接受了美方提出的那些有利于改善和加强我国执法制度和措施的合理建议,积极向关贸总协定TRIPS国际规范靠拢。同时从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全局出发,有尺度地承诺为外国知识产权产品提供有限度的市场准入,从而使谈判取得进展,最终以经过九轮会谈达成协议。

而美国在第二次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中,又以强大的经济贸易实力为后盾,采取以“特殊301条款”为胁制手段,与双边贸易挂钩的谈判作法,促使我方修改执法程序,严厉查处违法侵权行为,并提出为部分美国知识产权产品提供开放的市场准入;在双方达成协议后,美国承诺对我知识产权执法提供技术援助,宣布终止对我国的“特殊301条款重点国家”的调查和撤消实施贸易报复的命令。

由于美国通过双边贸易谈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努力已经奏效,因此美国声称:杜绝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最大进展来自双边努力。那么,如何看待以“特殊301条款”为手段,在双边贸易中推行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呢?

1.美国“特殊301条款”的威摄力建立在其强大的实力和国内市场接纳外国产品能力的优势上,同时也取决于各国产品对美国市场的依赖程度,两者缺一,就谈不上威摄力。正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美国是中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中美贸易额(据我方统计)自1989年以来,连续几年以中国贸易顺差为主,因此若美国“特殊301条款”的报复机制一旦实施,对中方贸易的无疑是重大的。

2.美国以“特殊301条款”为手段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实质是一种“美国利益至上”的、带保护主义色彩的贸易政策。表面上看起来“特殊301条款”,执行一套严格的程序,但实际执行往往取决于美国当年的贸易状况,对贸易伙伴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损害美国利益的判断,美国贸易代表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特殊301条款”对美国贸易伙伴中富有竞争力的亚洲等地区新兴化国家往往给予特别的“关注”。不难理解,由于中美贸易长期顺差,从美国利益至上的角度,美国终于对中国挥舞“特殊301条款”大棒,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突破口,力图达到重新调整美中贸易利益,改善美国贸易环境的目的。

3.美国运用上述策略虽然对维护自己有利的竞争地位取得了实际效果,但美国在此扮演了“国际警察”的角色:以美国标准评价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以“特殊301条款”贸易报复机制迫使贸易伙伴就范;不能令美国满意就单方调查、限期谈判、单方制裁,这种美国利益至上的作法并不符合当今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精神以及关贸总协定的自由贸易原则。

第9篇:国际贸易的实质范文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启示

 

中国在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我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有关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现金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 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保护,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 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课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 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用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基本确定,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条例》、《集成电路布图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成就还可以表现在《民法》、《刑法》中的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条款上,以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中有专章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自1982你那《商标法》制定以来保护,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及时的运用法律武器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惩罚力度不够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普遍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对企业和个人起到威慑作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逐渐被接受和国内经济的不断成熟,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已经逐步得到抑制,然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者信息落后的地区,模仿、盗用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知名品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频频出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更是层出不穷。

3、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 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流通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教育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即便存在有丰富的专业基础知识的人才,但也存在不愿为知识创新贡献和努力奋斗的人。另一方面,我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因此虽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这些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的缺失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构成威胁。

4、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 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保护,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5、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我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因而始终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地位,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6、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要短得多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 我国是WTO 成员国,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 对我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当然,我们在认真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借鉴国外的经验,以便充分享受WTO 成员国应有的权利,保护我国的产业和市场。第一,转变观念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要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的高校进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3、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保护,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 (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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