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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传统文化商品经济制约畲族
畲族是分布于我国东南赣闽粤三省交界山区一个杂散而居的少数民族,畲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所谓畲族传统文化,是指畲族人民创造和传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是历史上畲民族所处自然环境及特定社会条件下积淀的产物,包含着畲族人民对自然和社会所进行实践活动的经验总结和优良传统的传承。这些民族文化对畲族的生存和发展起过重要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与现代生产力和社会进步要求不相适应的落后因素,它们通过其所具有的巨大惯性力,或多或少对畲族地区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着一些消极影响,其制约因素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畲族文化是一种农耕文化,二元结构型小农经济是畲族传统文化的基石。畲族传统小农生产在历史上曾一度对赣东南山区的开发有过不可磨灭的功绩,对畲族的生存和发展起过巨大作用。但小农经济毕竟是一种封闭式自然经济体系,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
畲族主要居住在赣东南地区的山腰带,属亚热带季风性湿润气候。早期生产方式是游耕和狩猎,以后逐渐发展到以梯田水稻耕作和定耕旱地杂粮耕作为核心的生计模式。封闭传统的小农经济造成畲族生产方式陈旧、产业结构单一,相当程度地保留着传统手工劳动,依赖于牛耕、手挖、肩挑等农耕形式。社会分工仍延续男女性别的自然分作,家家户户束缚于几亩田地里,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自种自食,程序分工和专业化协作尚属少见。在产业结构上,畲族农民大多局限于单一粮食生产,多种经营开展很少,新兴产业更加难以见到,农本思想普遍存在,习惯于传统单一的农业经济。由于山地生态的限制和耕作技术的落后,绝大多数畲区很少有剩余粮食作为商品出售,即使与汉人之间有一些商品交换,也主要是以柴炭、木材等换取一些犁锄、锅碗、盐油等生产生活用品,而专以商品出售为目的的大宗生产发展不起来。适宜发展林、牧、经济作物而不适于种粮的山场沟地仍在沉睡,自然优势得不到发挥,这与原有的传统产业格局和农本思想的惯性作用以及生产方式的落后无疑有很大的关系。
第二,历史上民族间不平等和所处的弱势文化地位造成畲民文化心理的矛盾性,一方面是极端自尊,另一方面是严重的自卑。极端的自尊往往导致排外心理和封闭式社会关系,表现在经济生产领域,就是排斥外族人进入自己的经济生产圈子,害怕外族及其先进技术和新产业的渗入导致本民族失去文化传统。历史上汉人在畲区进行的不等价交换行为使畲民形成鄙商心理,社会关系主要限于血缘关系和狭隘地域范围,经济生产上横向联系几乎没有,畲族农民经济心理脆弱,对新兴生产技术或项目的引进,往往要观望很久,长期的落后贫穷状态使部分畲民能力信心不足,宿命思想根深蒂固,看不到畲族山区可以开发利用的优势,因而也就无法根据自身特点来发展商品生产。一些畲民尚未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和财力支持,通过开展商品经营富裕起来。少数畲族群众由于自卑心理,对贫穷落后感到束手无策,很难做到穷则思变。种种心态或多或少都对畲民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第三,畲族地区存在畸形消费与扩大再生产和搞活流通的矛盾。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方面的消费需要,消费与生产之间有着循环性的互动关系。消费水平要与生产发展水平相匹配,与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消费就是畸形消费。过去畲族农民生活水平低,但多数人家逢到生孩、盖房、作墓或婚嫁时,哪怕是借高利贷,也要杀猪宰羊大摆酒席,闹他三两天,以为这样才显得光彩,否则会被人取笑。少数畲民即使依靠农副业获得一些收入,也很少用于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经济,而是被奢侈消费掉了。加之畲族群体重视血缘关系,亲戚间的应酬往来也就特别讲究,这些礼俗关系上的钱财耗费,使畲民的生产资金更加困难。此外,畲族地区宗教仪式活动的消费也很大,在祭祖、“做功德”等方面,有的畲民在无钱还债、无粮过年的情况下,还要想方设法弄些钱粮去修宫建庙、烧香拜佛,这些畸形消费造成了畲族民众深受高利贷困扰,陷入还不清的债坑之中。
第四,由于历史原因和传统文化背景的影响,畲族地区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教育水平低下,劳动力素质不高,这也是其商品经济受到限制的重要因素。畲族传统文化是一种无文字文化,传统畲区的内部社会关系,很少超越面对面的范畴,社会信息交流勿需通过文字也能进行,正如先生指出的那样:“在面对面的亲密接触中,在反覆地在同一生活定型中生活的人们,并不是愚到字都不认得,而是没有用字来帮助他们在社会中生活的需要”。畲族个体的传统社会化或文化习得过程,自然也就无须通过以文字为传递方式的学校教育,而仅以口传身示和劳动实践来完成。因此畲族历史上未形成自己的文化教育体系,后来虽采用汉字作为交流和文化传承的辅助手段,但终因封建统治阶级的民族歧视,剥夺畲民接受教育的权利,加之畲族居住分散,儿童入学不便,山区自然条件的限制,文化教育水平十分落后。由于畲族民众囿于一个传统封闭的社会,人们安于现状,科技人才奇缺,无法对旧的生产方式进行变革,无法进行科学种田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也不懂间套种植方法,土地利用率低,难以适应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合理安排种植业内部结构,造成土地和劳动力潜力得不到充分发挥。可见,教育水平的低下,已成为畲族人民脱贫致富发展现代商品经济的障碍。
以上论述表明,畲族传统文化中存在着一些不利于现代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这些因素对畲区现代商品经济的深入发展具有阻碍作用。畲族地区自然经济结构长期延续,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受到限制,这与畲族传统文化中落后因素的制约很有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传统是一种巨大的阻力,亦是历史的惰性力”。
参考文献:
乡村振兴计划是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重点内容,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问题较突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关乎国民经济的发展,打造先进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刻不容缓。新时期农村经济建设除产业化的合理调整之外,新农村环境建设也十分重要。以打造生态文明为方向,新农村建设重在优化居住环境,通过对农村景观建设、农村居住房屋建设、农村交通道路建设等工程来完成新农村建设目标。新农村建设战略以经济发展为基本目标,以优化农村环境为途径。
古往今来,农村交通问题一直是其经济落后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交通道路的封闭,农村经济产业输出十分艰难,同时,农民的出行也存在安全隐患。所以,新时期农村交通建设关系到农村经济产业的优化和生活环境的提高,在经济与环境建设中,新农村经济战略需要借助农村交通道路的改善来实现发展目标。另外,农民对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交通建设工程的实施能够兼顾二者,在促进农业经济输出的同时改善农村地区的交通状况。笔者在研究2020年福建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202031)、2020年福建省交通运输科技项目(202029)的过程中深刻思考了农村交通建设的实施与农民收入的关系,并参考了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的收入效应及形成机理》。该书以农村交通工程建设战略之下的经济发展与农民收入为基本研究内容,以西部11省农村交通建设为案例,详细论述了农村交通建设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编者从农村交通基础设施挖掘农民收入增长的可能途径,以收入不平等、增长、交通基础设施的三角联动关系为分析框架,全面说明了三者的内在关系。新时期农村交通工程建设对农村经济产业流动、农民收入和生活质量有着重大影响,在农村经济建设方面,农村交通工程建设是实现农村经济产业衔接城市经济市场的接口,将农村经济发展与城市工业经济有效结合,有效引进先进经济发展模式、产业技术和人才资源。在城市工业经济与农村产业有效结合的经济体系中,农民是主要的农村产业支持者,通过农村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农村产业模式得到扩大化,不再局限于传统农业产业,开始在产业营销模式、电子商务等新型经济运营模式中进行农产品营销,扩大产业营销市场,提高收入。在实现经济产业工业化和增收过程中,农村居民的整体生活水平也得到很大提高,农村交通工程建设是对农村封闭落后面貌的初步改造,唯有实现交通通畅,才能实现农村地区的富裕目标。
在传统农业经济中,农民的生活状态与经济发展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为主,改革开放以后,城市工业化迅速发展,但落后地区的小农经济模式依然不变。由于交通的局限性,其经济发展一直处于封闭状态,农民的出行受到了很大限制,尤其在相对偏远的地区,农村居民缺乏走出农村的交通条件。新时代农村振兴战略中,解决农村交通问题十分紧迫,交通建设战略关乎农村全面发展,唯有解决农村交通问题,振兴战略才能得以有效展开。农村交通工程的建设重在安全建设,不论农村交通工程如何紧迫,安全保障是第一要务,这需要交通建设人员具有专业的建设能力和认真的工作态度。在整个交通工程建设中,需要投入充足资金来保证交通建设基础设备的安全与牢固,另外,应定期检查交通设施的安全性。当然,交通建设最根本的安全保障是工程建设的专业性,在资金投入充足的情况下,交通建设者需要具备专业的建设能力,打造安全牢固的交通工程,才能确保农村交通道路质量的合格与安全。交通工程的建设同时也是美化农村居民生活环境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保障基本道路安全的条件下,绿化景观建设项目也可以融入交通工程建设内容中。就建设工程来说,道路建设是一种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讲究美观原则与安全原则的统一,农村的绿化资源十分丰富,在整个交通工程建设中,绿化带建设是交通建设工程需要考虑的内容,绿化景观建设有利于丰富农村地区的生活环境,美化农村道路。在交通工程建设中,绿化景观建设主要是交通道路两旁的绿化带建设,通过道路两旁的花草绿化带造景,提高农村交通道路环境的美感,另外,交通建设工程可以修建自助服务建筑,提供休息场所,来完善交通建设的多元化功能。
新时代背景之下,农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是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农村交通工程的建设是经济发展战略,又是生态环境策略,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能够美化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村的基本生活水平。在全程性的交通建设工程中,应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保障基本的交通工程安全与持久,与此同时,跟进交通道路美化项目,实现经济目标与环境目标的统一。
作者:李冰 单位: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土木工程学院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02
一、前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于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维持农村社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现阶段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多种问题,总结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和问题,才能做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促进农村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作用
1.自我服务功能
(1)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力
与农民个体经济生产模式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明显的优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实现了规模化经营模式,在组织内部间使生产、销售、物流等环节实现良好的分工合作[1],这种一体化的、规模化的操作模式,能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2)增加农民的收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实现了规模化经营,并成为一体化的经营模式。以往农民购买生产资料难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也不用担心销售产品的问题。随着产业链的不断延伸,以往只生产和销售农产品原料的产销模式得到根本改变,产业链扩展到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制作,不但使原材料得到翻几倍的价值,获得了在加工和流通领域部分利润,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优化了农业产业内部结构,而且也提高了农民的就业率。
(3)促进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前,由于农民的整体素质不高,在生产和销售等方面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自发性,导致农民经济收入和农业产业的起伏波动性较大,不利于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很好地避免了农民间的无序和盲目竞争,实现了优势互补,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2.社会管理功能
(1)政府管理的桥梁纽带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改变了地方政府对农村的管理方式:由以往的直接管理过渡到间接管理,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2]。可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成为政府管理农村的最适宜的桥梁纽带,主要表现为政府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实现了对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具体体现在政府直接参与建立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实现农民增收为共同目标,带领农民走上致富的道路。
(2)农民社会管理中的重要载体
现阶段,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很多农民的生产生活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大大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产业链的发展,也吸纳了众多农村闲置的劳动力,提高了就业率,有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直接关系农民的利益,这使得农民行使自身权益的意愿增高,主人翁意识更加强烈,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使其真正成为农民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和成熟,并逐渐实现了规模化经营,使其在农村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任何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会经历诸多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不例外。主要表现在:
1.缺乏资金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资金保障是主要问题之一。因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大多来源于社员以及本社的资金积累。而这两个主要的资金来源数额有限,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为服务型的组织,且很多组织的发展起步较晚,时间较短,资金的积累相对有限,资金来源渠道少,加上政府的扶持资金少或缺乏,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艰难。
2.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现阶段,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缺乏政府在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的扶持。表现为信贷、税收、水电使用、土地使用等方面,缺乏政策扶持或政策扶持的力度不够,从而严重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虽然早已颁布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政策及法规,但相关部门制定的配套措施相对滞后,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真正享受到政府政策的扶持,因此十分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3]。
3.存在信任缺失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多种问题,很多都是由于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信任缺失造成。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长期的小农经济模式,使农民形成了较为浓厚的小农经济意识。导致农民对于集体经济缺乏必要的信任感,自私自利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运营效率降低。
4.缺乏专业人才
现阶段农村的教育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农民的素质水平普遍偏低,再加上城乡在生活环境、生活水平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很多农业类高校培养出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不愿回到农村工作。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短缺、且大多是服务型的组织,盈利空间有限,难以用高薪吸引人才。以上诸多原因,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专业人才。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策
1.拓宽筹集资金的渠道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发展首先要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国家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投入,并增大信贷资金的投放力度,采取直接补贴、降息、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应注重自身的努力,吸引更多农民成为社员,以此扩大资金的来源和数量。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注重与其他组织或企业的合作,积极参与有实力的企业产业链,通过多渠道拓宽资金。
2.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尚未成熟,资金获取渠道少、在市场上的抗风险能力较弱,有些地方甚至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的情况。因此,政府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很大辅助作用。可以采取加大资金的投入、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行业补贴、生产资料的低价优惠措施,此外,还可从土地使用以及行业准入条件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等,以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政策扶持和良好的环境。
3.注重提升基层乡镇干部的思想认识
在我国与农民直接打交道的是基层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提升基层乡镇、村干部的思想认识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和发展,并解决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任缺失等问题。提升乡镇、村干部的思想认识可以通过座谈会、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相关知识点的培训,大力宣传、典型示范,使干部群众提高认识,摆脱传统的管理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4.建立吸引专业人才的机制
要吸引专业人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第一,提供农业试验基地,以此吸引农业专家的到来;第二,合作社内的技术人员应善于从农业专家、教授那里获取专业的技术指导。第三,与农业类高校合作,为高校学生提供实习基地,利用高校人才资源解决农业生产问题。
5.注重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
注重农民的教育培训工作,包括思想意识、市场营销、管理、农业生产技术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可以促使农民从传统的小农经济思想中挣脱出来,从根本上增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心,增强合作社在市场中的竞争力,逐步夯实合作社发展潜力。
五、小结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可实现规模化经营,大大提升农民在市场经济的竞争力,并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农村的就业率提高,从而有助于实现政府对农民社会的有效管理及服务。只有不断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出现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实施解决措施,才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真正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明霞.新农村建设的新动力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探讨[J].农村实用科技信息,2011(06):78.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 农村社会保障 村社制度 土地股份合作制
城乡一体化是在生产力、城市化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从而促进城乡居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变化过程。是城乡人口、技术、资本、资源等要素,互为资源,互为市场,互相服务,逐步达到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上协调发展的过程;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深化农村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是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然而任何地区在城乡一体化实践过程中,都面临农村社会保障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两个瓶颈因素的制约,只有这两个制约因素得以解决,其他诸如,城乡规划布局一体化、产业分工一体化、城乡服务功能一体化、城乡社会事业一体化、城乡社会进步一体化等才能实现。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是农业生产必需的物质条件和自然基础,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在我国农村,大部分农民没有退休金,其养老保障由其所承包的土地承担,所以就农民来说,土地具有承载功能、养育功能和资源功能,是农民就业保障、生活保障和伤病养老保障。如果土地被征用不仅意味着农民丧失了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料,也丧失了能提供社会保障的基本财产。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化过程中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对于大量的失地农民来说,在土地被征用后,现行补偿办法主要是货币补偿、招工补偿、社会保障补偿等。每种补偿方式都各有特点,但也有各自的局限性。货币补偿,只是一种生活指向性的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排,而且现行的补偿标准较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分配不尽合理,农民的利益往往会遭受损失;招工安排是计划经济的一种安置方式,不适应用工单位市场化改革的趋势;只有社会保障方式才是保障失地农民利益的最好方式。
目前中国城市化水平达到45%,还有55%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即以中国现有13亿人口计,尚有7.15亿农村人口。近年来由于大批耕地流失,现在还剩下18亿亩多一点的耕地。这样算下来,农村人口的人均耕地面积大约为2.5亩。以平均每亩耕地一年带来800元收入,2亩半耕地不过带来人均年收入2000元左右,抵不上城市居民一个月到两个月的收入。在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条件下,耕种土地的收入可以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但是,由于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的经营模式成本高、数量小从而导致其作为一个生产单位的竞争能力降低,难以实现高效农业和标准化农业,致使农产品的价格低廉且不稳定。虽然在农村每个人都可以分到一块土地,但是农民种地之后的收入并不能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尤其是,当农民由于年老或者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之后,其所承包的土地不能满足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导致了城乡之间生活上的巨大差距。所以只有启动社会保障程序才能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这是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前提条件。
近年来,全国各地根据中央要求和国务院安排全面启动了社会保障工作。学术界对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争议颇多。关于如何剥离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一个老问题,已经有许多理论和政策建议。有些学者认为通过城市化建立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这个思路合乎逻辑,但是国家现行建立的对城市人口提供社会保障的账户,有的地方能持平,有的地方连现收现付都做不到。这样连继续维持都有一定的困难,又怎么能够为7亿多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客观上指望让政府来给7亿多农民提供保障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农业产值只有大约15%,农业人口却是55%。以百分之十几的产值作为财税基础,提供55%人口的公共品需求,那是绝对做不到的。
建立村社制度是建立最低成本的保障制度的基础。在实行大包干的时候,国家行使“退出权”的具体方式,是将土地所有权交与村社,同时放弃对农业的支持和对农村公共品的开支,村社是所有权主体和公共品的提供者。村社是财产主体,直接对政府负责,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具体的改革办法可采纳国土资源部现行的试点经验。一是允许村社土地以作股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把各种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有长期保证的收益,以股息方式返回村社作为专门的社保资金。二是允许村社土地以租赁方式参与工商业开发,把回收的租金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保。如果国家需要征地就不应该是对农民征,而是对村社征。村社把所征土地得到的资金用于专门建立村内合作型社保基金。如果在征地制度改革中仍然维持国家垄断一级市场的特征,那就应该把征收和买价之间的差价,交由国家建立“无地农民社保基金”。基金上市或投资产生的收益,专门用于无地农民的社保开支,如果有盈余可以再建立医疗设施。否则农村社保问题无法解决,土地的保障功能问题也只能长期延续。
二、农村现行土地制度
自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实行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过去的20多年中,为解放生产力,推动农村乃至全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项制度延续至今,其进步意义逐渐弱化,阻碍作用却日益凸显。传统的小农观念、小农机制、小农模式,已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一是小农观念阻碍了农业技术的应用。二是农业生产时常面临自然灾害和市场竞争的双重风险,抵御如此巨大的风险,对一家一户来说是很不现实的。三是在农业产业化大生产进程中,以土地小块分割占有为特征的小农机制制约着土地潜力的进一步发挥。
关键词: 农产品市场化;农业合作组织;市场风险;政府政策
中图分类号: F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176X(2009)09-0110-08
一、引 言
农产品的市场化是中国市场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深化分工协作关系、提高生产率的前提条件。 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农产品市场化进程存在直接相关性。市场化进程不但促使制造业和服务业的结构转型,而且,也会对农业的结构转型发生重大影响,也就是说,结构转型不但包括了产业结构而且也包括了产业内部的产品结构的转换,这种转换会提高各种产品的附加值和产品的纯收益。
农产品的市场化可以通过两条途径实现:一是单个农户或农民进入市场;二是农户以组织的形式进入市场,单个农户进入市场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例如资金规模、信息的收集处理、谈判能力等。改革开放初期,农产品进入市场的形式主要以单个农户的身份,农产品的流通体制和体系都很不健全,这与农产品的市场化程度有关,同时也与进入市场的经济主体有关。无论农户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还是中间商,农户都是以个体身份进入市场。当农户以这种身份加入市场时,无论对于农户本身还是对于农产品的流通体系而言都存在不利的影响。对农户而言,总体表现为农户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农户的谈判与签约能力低下,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对于流通体系而言,农户的农产品种植和销售种类分散、批量不足,提高了中间商的采购成本。农户只能到农村集市或走街串巷销售农产品,这种流通体制只为城市郊区的农户提供了更多进入市场的机会。而对农户的区域分工和专业化生产难以产生推动作用,相反,组织化的农户则能够部分排除在资金、技术、信息和谈判能力上的缺陷,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农户的收益水平,同时可以通过区域分工和规模经营实现更高的生产效率。
古典经济学中所设定的交易场景是完全竞争,而且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面对面交易,这种交易方式只有在简单的商品交易中才会出现。 大规模和更广泛市场交易的出现会打破古典的完全竞争交易方式,它伴随着正式交易合约的出现,中间商在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中间商面对着为数众多的小农户还是大农场主,这种商品的交易就应经脱离了纯粹竞争的交易方式,签约成为交易中的中心环节。而签约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市场地位、谈判能力成为定价的重要砝码。如果双方有一方的签约能力十分低下,机会主义行为就可能出现,也就是说另一方可能通过机会主义行为谋利,这意味着签约都要付出成本。影响这一成本的因素还有小农户在市场份额中所占微不足道的比例。当中间商面对着众多的小农户时,他就可能成为价格的控制者。而且,由于中间商的竞争优势和农产品的特性,中间商存在着敲竹杠的可能性。尤其是农产品易腐烂、保鲜期短的特性给敲竹杠留下了余地。但当农户以组织的方式进入市场时,他们面对的可能是中间商也可能是商,后者在农业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和专业化特征较为明显时就可能存在。在签约过程中,谈判的内容虽然增加了,一次易的总量交易成本也可能因此上升,不过,对于农户而言,单个农户所承担的交易成本会有所降低,因为组织谈判代替了单个农户的签约行为,或者说,组织的一次易代替了农户与中间商的多次交易,这无论是从总量交易成本而言还是从平均成本而言,交易成本都可以得以节约。农村所形成的这种经济组织具有部分的功能,当然各种组织在这方面的功能并不一致,甚至会出现较大差别。依照作用的强弱,农业经济组织可以分为自组织与他组织。[注:自组织是农民而非外在力量为主体组织起来的合作体;他组织则是农民以外的力量为主体成立的农业经济合作体。与有的学者所谓的内生组织与外生组织的提法有近似之处。]自组织中的委托方同处于一个组织中,而他组织中的委托方是相互分离的,他们之间的距离更远。而在他组织中,委托与之间存在着敲竹杠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因而,农户与者要签订更为复杂的合约,这种组织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的优势并不明显。在自组织中,农户之间或农户与人之间签订的是关系性契约,也就是以一个合约代替了多个合约,从外部而言,它更多地节约了交易成本。实际上,这种组织已经具备了企业最基本特征。无论是自组织还是他组织,都构成了企业组织的基本要素,而自组织则更接近于一个明确的企业组织形式。他组织则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类似人们在分析企业与市场边界时的多层分包制。
组织的形式会节约总量或平均交易成本,但是,组织内部的治理也会带来治理成本,单个农户不存在治理成本。如果组织治理所形成的收益增量大于成本的增量,组织形式的出现不但是市场的要求,也是组织外部的力量应该推进的事情。制度经济学对组织的作用所强调的是节省交易费用的功能。具体到中国农村的组织功能而言,可以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抵御风险。一是规模的扩大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适应市场的能力,主要体现为信息的收集与处理能力。第二,谈判能力。这与信息的对称程度具有相关性,信息的收集能力越强,谈判能力就越强。同时,组织增强了市场的非竞争因素,对资源集中的掌控也增强了讨价还价的能力, 这一能力的高低与产品价格的高低具有很大关联度。第三,人力资本与知识的扩展性。单个农户所具有的知识与技术在他们之间的扩展性较差,而在组织中的扩展性则会提高。知识的扩展与生产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会大大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产出效率。第四,规模经营。更大规模的要素经营和生产组织更接近于规模经济的状态。第五,治理结构。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治理结构,不同的治理结构所能带来的生产成本也不相同,如果选择了一种最佳治理结构,组织效率就会得以体现。所以,制度安排对于组织来讲十分重要。这并不是说组织一定能够实现最小的成本与最大的产出,但是,没有组织的市场化却不会形成组织内部制度安排所带来的节约。也可以说,缺乏组织的市场化并不是长久之计。本文所要阐述的观点之一是农民需要市场,而且要以组织的形式进入市场,不但如此,还需要选择一种有效的组织结构,才可能形成有效的市场化。
二、单个农户进入市场的风险
我国的土地制度决定了单个农户相互分离的经营方式,小农经济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历史,当前的农地经营方式依然没有完全脱离传统的小农经营方式。家庭承载着两种职能:它既是一个伦理单元,同时也是一个经济单位。所以,家庭内部治理同时要实现两个目标:内部和谐与经济利益最大化。这一点与传统的小农耕作制度与经营方式并无区别。所不同的是现在的家庭经营目标与小农经济开始出现差别。小农经济主要满足于自给自足,而经历了30年承包制的农户已经渐渐地贴近市场,相当一部分农户开始摆脱自给自足的目标,进行盈利化经营。正是这种转变才可能形成市场化与小农经营之间的冲突。
传统的小农经营方式首先是以家庭为中心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主要是以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为目标,除了小部分产品以外,家庭几乎提供了所有必需的消费品。因此在生产的方式上表现为男耕女织,其中包括了制作简单的生产工具,即使需要交换的东西,如铁制品,也多为以物易物的方式获取。这种生产方式造就了“内敛型”的经营方式,家庭面对的不是市场而是家庭内部需求。即使现在已经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小农经济,但是目前仍然是以家庭为中心的耕作经营方式。而且,农户的经营目标并非完全市场意义上的利益最大化,也不是全部面对市场,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也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他们的身影虽然在市场上游荡,但是心灵却锁闭在家庭里。当他们面对市场生产产品时,他们却维持着传统的耕作和生产方式。这是目前大多数农户的生产特征。这种生产特征和市场角色决定了他们的市场视野狭窄,获得的市场知识有限。因而,在获取市场信息和利用市场信息时缺乏正确的判断,自然难以抵御市场所带来的风险,即使有当地政府的政策引导也难以避免农户的惨重损失。近几年来,在全国各地经常发生的农作物因为过于廉价而烂在田里的现象,说明了农户在市场中的信息弱势和对市场适应能力的缺陷。
不仅如此,小农意识决定了农户不善于交易与合作经营。交易是市场化的最重要性质,交易的方式也存在着较大差别,农户最适应的是面对面交易,比如集市交易,这是市场化中最为简单的交易方式,更高级的也是将市场化引向深入的是远程交易以及非人格化交易,以至于远期的合约交易。这是布罗代尔的一个重要结论[1]。面对面的交易一般存在着人格化的倾向,同时交易半径比较狭窄。这些农户需要一个商或中间商才能扩展其交易范围,也使产品的附加值上升。格瑞夫在研究了马格里布和热那亚地区的商业发展时就特别强调了商的作用[2]。如果要使农户在交易中获取更大利益,就必须学会如何与商和中间商打交道,这就需要组织充当这样的角色。而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是相互合作,显然这也是小农经营的一个弱项。小农经营使小农与市场和组织相互分离,农户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因而他们之间的合作性并不紧密,也就是小农生产并不存在制度经济学所说的队生产状态,家庭成员之间的生产合作是一种分工性的合作,而不是同一工种之间的协作,而且家庭成员的目标并非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是整体利益最大化。家庭内部存在着契约约束,任何组织内部都存在要素再定价竞争和要素定价的谈判,这一行为对组织的经营效率有显著影响。由于农户对市场信息和市场竞争性缺乏了解,要素定价对农户而言构成一种困难,它不仅仅存在于农户与控制者之间,也存在于农户之间的定价竞争。本文所研究的农业生产组织主要是指农户们的组织,这在组织内部可能会经常遭受定价竞争的困扰,农户们会不断地为要素定价花费过多成本。现存的农业经济组织内部已经开始遇到类似的问题,从这一点看,单个农户在组织内部缺少合作性。
从另一方面看,单个农户是自给性较强的组织,当其进入市场时,存在着来自两个方面的激励:一是内部激励;二是来自于外部的激励。其内部激励主要来自于家庭成员相互信任,目标一致,内部协作成本低;外部的市场激励则不显著,因为单个农户进入市场时,生产的定价、产品的成本、质量等并不存在明显优势,每个农户之间的可比性不强。但是当农户形成组织或通过组织进入市场时,组织内部的近距离的竞争所形成的激励比单个农户的内部激励作用要明显得多,也就是说来自于组织的激励与来自于分散的农户之间的激励要更为强大。
再者,小农传统使小农倾向于保守,这部分人多数属于风险厌恶者。而市场又是一个不确定性极强的领域。想从市场交易中谋到利益的人必须要具有一定抵御风险的能力,风险大的市场利润也会很高,只有为风险付出相应的代价才能谋取到风险收益。越是高级市场风险程度也就越高,例如期货市场,证券市场,等等。风险大的市场需要更多的关于市场的知识以及处理信息的能力。单个农户显然在这方面处于劣势。其次,抵御风险需要付出代价,只有资本金比较雄厚的投入者才可能在风险大的市场生存。单个农户本来就是势单力薄的经济体,这使他们惧怕在纵深程度上参与市场,因为他们没有能力付出更大代价。所以,小农经济体对风险的厌恶也不利于他们与市场之间的融合。
三、组织形式的选择
从农村土地承包发展至今,农业经济组织已经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每个阶段的发展特征并不相同,区域之间的特征存在着诸多的区别。这样的发展特征实际上正符合中国的农村社会、经济状况、正式制度等多样化的特征。由于农村的差别性,农业生产组织的多样化趋向也会长久地存在。但是,多样化并非杂乱无章,其中可能会出现一种主流趋向。
经过30年的发展,目前,中国存在的农业经济组织种类繁多,但是具备较大影响力而且占主流地位的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类型:公司+农户模式;专业化合作模式;专业技术协会或农协+农户模式等。有些学者还认为其中包括土地股份经济模式。本文所讨论的是农业经济组织模式而不是农村所有的经济组织模式,也不是农民经济组织。后两种组织属于更为广大的范畴,如各种类型的乡镇企业以及集体所有经济的联合体等。本文只涉及涉农业经济组织,而不包含农村的非农业生产组织和贸易组织。所以,单纯农业组织形式的种类一般少于所有农村中经济组织的类型。如果考虑到农村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的情形和条件,目前这些组织形式应该各自都有自身存在与发展的理由。但是,当这种背景与条件慢慢消失或趋同以后,农业经济组织的效率选择可能也会存在趋同的要求。
以上所提到的三大类型的经济组织模式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别,例如内部治理模式、分配模式、农户在组织中的地位及作用。但是,这几类经济组织模式之间按合约地位可以分为两大类,而且这种分法可以集中体现出组织的根本特征。农业经济组织可能会涉及到几方的合约关系,农户是其中最基本的元素,以上三种无论那种组织方式,农户在其中都是一个必要的契约人。不过,不同的组织方式中,农户在其中的合约地位有所不同。我们根据组织中农户的合约地位,可以将农业经济组织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农户自发的以农户为合约主体或全部签约人的组织,本文将其定义为自组织模式[3];另一种为其它谋利企业为合约主体,吸纳农户作为一方签约人的组织模式,这也是一种合作组织,但不是纯粹的农户或农户发起的组织。本文将这种组织模式称为“他组织模式”。由以上定义可知,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组织模式应该是他组织模式,第二种应属于自组织模式。当然,也可能存在着混合型的组织模式,而第三种则比较符合自组织的特征。所谓“土地股份经济模式”也应归属于自组织模式。
农村组织化进程由来已久了,自从20世纪20年代梁漱溟进行乡村建设的试验工作以来,[注:1924年,他辞去北大教职,到山东菏泽办高中,又创办了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发表《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乡村建设大意》、《乡村建设理论》等著作,推行乡村建设运动。他认为中国的根本问题在于传统组织的崩溃,中国发展的关键在于重建基本社会组织,建设乡村共同体。这里梁漱溟主要关注的是社会组织。]这一进程一直在探索中。众所周知,只有到了20世纪后期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的经济组织才真正找到了发展的契机。在农业经济组织发展的初期,他组织方式占居了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也是一种合乎理性的选择。因为,农户与市场的距离太远,市场知识与交易能力欠缺,因此,当时公司+农户以及农协+农户的组织方式将农户带到了更为广大的市场,增强了农户的抗风险能力、提高了农户的商品化收入,这一阶段的他组织中,政府角色占据重要的地位。可以说,这些经济组织是双重的他组织,其中之一是组织者,其次便是政府,政府在资金、市场、政策方面给予了诸多支持,基层政府对于他组织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不过,政府干预或参与的弊病也是人所共知的[3]。更何况其中的参与者还有企业和专业技术协会等,它们都想通过农业经济组织获取自身的利益,因而,这些参与者包括农户在内之间的目标存在较大差异,因而,这些组织中的最大问题便是激励不兼容,难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农户在其中仅属于弱势群体。虽然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但是缺少应有的决策权力,企业和政府往往利用在组织机构中的不对等权利侵害农户的利益。例如,在农村时常发生的龙头企业的毁约行为,或在政府组织下种植的农作物销路不畅,大量积压削价现象。毁约给单个农户带来的是灾难性的后果。以至于有人将这种他组织内部关系称为“狼羊传说”。最近所发生的种种事实越来越令人怀疑这类组织发展前景的可持续性。而且学术界对组织选择问题的讨论也越来越多,本文也试图讨论同样的问题。
在讨论之前,先给定几个假设条件:第一,无论是自组织还是他组织在销售农产品时所获得的市场价格都是相同的。第二,产品具有同质性。第三,随着需求结构的不断变化,农产品需求结构不断变化,附加值逐步提高,人们所消费的肉蛋禽不断增加,而消费的粮食则逐步减少。第四,组织形式不同主要会影响组织的生产和交易成本。在这些条件的基础上,我们讨论以他组织与自组织为大类的各种组织之间的比较。
1.治理结构的效率
所谓的自组织主要是指当前出现的农户在农业经济方面的合作组织,是农户间的各种要素之间的平等结合体,以股份的多少获得分配收益,由农户参与治理,进入自主、退出自由、利润返还。合作社本身是一种非赢利组织。组织本身的治理主体就是农户,是农户之间的关系性合约组织[4],真正代表农户的利益,农户成为剩余的索取者,同时也是剩余控制人。因而这种组织内的激励问题比较容易解决,同时组织内部签订的合约属于关系性的合约,这种契约关系具有自我实施机制。一般不需要第三方裁决,在重复博弈的基础上会建立起更紧密的信任关系。因而有助于节约内部的管理费用。而他组织则是相对松散的组织形式,农户既非剩余索取人亦非剩余控制者,更没有决策权力,这种治理结构往往使各方利益相互割裂,并且利用签约能力制造机会主义,侵害对方利益。签约的不可预期性削弱了内部激励的效果。此外,这种组织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合约是自上而下的,它并不完全是关系合约,农户与企业之间或协会之间的信任程度较低,因而这种合约并非具备自我实施的性质,因而监督合约实施的成本较高,造成内部管理费用的上升。政府的作用既有可能减少内部管理费用,也有可能提高此类费用。
2.交易成本的差异
自组织是平等协商利益共享基础上形成的自发组织,参与决策的权力虽然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每个农户或股份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农户是组织的治理者和决策者。地缘关系使农户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弱,农户有可能与组织一起参与市场,使交易环节减少,降低了多级所要的费用。而他组织则不然,农户不会直接参与市场,在农户与最终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企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等中间交易环节,交易中的中间环节越多,费用就会越大。因为其中不仅包括了每一层次的利润,而且也包括了多次签约的成本。在这一点上,农业合作和组织的优势在于节约交易成本。
3.监督成本不同
由于合约多是不完全的,每个组织内部需要监督,不然就会产生搭便车现象。产权本身还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产权的划分不可能无限细化。如果划分产权所产生的成本过高,产权就不再成为解决激励和监督的手段。自组织是农户之间各种生产要素产权结合体。虽然如此,这种产权性质是单一的,要素的性质差别不大,而且农户之间的信息对称程度较高,尤其是存在亲缘或地缘关系的农户之间更是如此。所以他们之间的败德行为就可能受到信任因素的约束。另一方面,由于他们之间是利益共同体,大家都可能受惠于利益增量的提高,在这种利益动机的驱动下,组织中的博弈行为会受到很大抑制。因为他们之间的博弈行为是长期的,即使退出合作组织,他们之间也存在相关的利益。
而纵向的他组织中,存在着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一方是零散的农户,另一方则是单个的企业或者出资者。还有政府这一角色。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而且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大,签约的能力和权力也不对称,一方面是弱小的农户,对方则是实力强大的企业,政府为了自己的财政收益,更倾向于维护龙头企业的利益。因此,他们之间的合约肯定更多体现了龙头企业的利益,也必然是一份权责不详的合约。为了使合约得到更好履行,弥补合约模糊的缺陷,农户们不得不付出额外的成本监督合约的执行情况,尽管如此,企业违约的行为还是频频出现。
4.知识、技术与信息的外溢性
知识、技术、信息等的外溢是组织化的一种优势,边际收益的变化走向与组织成员之间的知识、信息及其共享是分不开的,知识、技术、信息的外溢性能使得人力资本存量得以提升,而在现代经济学中,这些因素是推动边际收益递增的动力。无论从何种角度说,知识、信息、技术的内部传递都有利于组织内部收益的提升,具有正的外部效应。
两种类型的农业经济组织都存在知识、信息的外溢效应。公司+农户或专业协会+农户组织看起来具有更为丰富的资源和知识、技术存量。但是这种知识可能并不健全,此外,组织也不愿意真正将技术在农户中进行广泛传播,农户之间没有正式的赖以交流的媒介。而农业知识与技术的完善化,需要结合当地的气候、土地、自然状况实现。这些都需要农户之间不断地进行信息、知识、技术经验等的交流。只有长期的经验积累,才能掌握农作物的种植和养殖技术要件,形成创新基础。
自发的合作社组织虽然不一定有龙头企业的支持,但是这是一个以农户为主体的组织,因而农户之间的相互交流的条件要比他组织形式要好。这些组织一般更多地向市场直接提供未经加工或深加工的农产品,因而更加注重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而种、养殖技术的相互外溢是对所有农户和组织本身都有利的事情,农户之间有意愿在组织的辅助下进行知识、技术、信息交换。同时,组织本身的强大也会提高组织的谈判能力,提高其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提高了产品品质和产量组织力量提升谈判力提升产品竞争力提升、附加值提高有利参与市场分工、提升市场地位获得更多市场分工的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的商品化水平……
如果在他组织中,这种过程可能也存在。但是,由于农户与企业之间是利益分享的两个主体,它们更像是市场中的两个交易者,而不是合作者。因而,知识技术的外溢并非仅仅辐射在一个紧凑型的组织内部,也就是说这种外溢会形成明显外部性,而外部性条件下的收益分配往往取决于这个松散组织内部的力量对比,这当然会更有利于企业而非农户。因而农户没有交换知识、技术的内在动力。也就是说在这样的组织内部不会形成知识技术外溢的良性环流。
5.风险是否分摊
按照弗兰克•奈特的说法,企业的功能之一便是风险的分散。企业是多种要素的组合,也是产权的结合体。这种结合会产生更强的生产率,形成更大的生产规模,节约成本。这些特点实际上是赋予了企业抗风险的能力。从另外一种意义而言,企业具有多个利益相关者,许多出资者、员工、管理者等。
这些利益相关者平均所分摊的风险要远远小于单个人出资所担负的风险。股份有限公司创立的目的之一便是聚集资金、分散风险。由农户组成的合作组织类似于企业的职能,合作组织同样具有分摊风险的作用。但是农户自发组成的农业合作组织与他组织形成的农业经济组织对于农户而言分摊风险的作用并不相同。
公司+农户或者专业技术协会+农户作为一种组合形式,其经营管理的主体是企业,其目标是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就不得不冒风险。企业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规避和转嫁风险,当遇到风险时,通过这种手段减轻风险带来的损失。在这个共同体中,当企业遭遇风险不能向外转嫁时,就会想方设法转嫁到农户的身上,“水泉村蔬菜合作社的高女士就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苦衷,她说,现在主动权是掌握在收购公司手中的。市场行情好的时候,收购公司不太会注意合约标准的,但是行情不好时,标准把控不严的菜农们容易被收购公司制约。3月20日前后,生菜市场价格高的时候,公司什么样的菜都收,连绿叶都拉走了。可是如今,市场价格走低,绿洲公司拒绝继续收购水泉村的高价“订单菜”。如果合作社强行要求绿洲公司完成合约,绿洲公司反而会拿协议上的合格生菜标准说事。要净球、单球8两以上,哪儿有那么多合格生菜呀?”[5]时常出现的公司对农户的毁约行为就是转嫁风险的表现之一。相对于企业而言,单个农户更加厌恶风险。因为农户的利益链条在共同体中更加脆弱,也就是说风险会对农户带来更大的伤害。
而农户+农户模式的农业合作组织的经营风险是由农户平等分摊的。但这不会造成由于一方机会主义而导致的另一方面的巨大损失。在这里收益权和受损权是平等的,虽然农户们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但是可以通过设立风险基金的方式来抵御风险。在这种合作方式下,农户们所面临的风险并不比在他组织中可能遭受的风险大。而且创造了一个平等的履约环境。为组织的扩展奠定了基础。只有这样的农业经济组织才能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是一个合作组织具有扩展性的重要条件。
6.套牢的机会主义
所谓套牢是指签约一方的资产或投入的专用性而导致的事后机会主义。套牢也是由于不完全合约形成。在公司+农户的组织体系中,并非交易双方的资产互为专用性。因为双方的产品都存在着其它的销售渠道。但是,在市场与信息并不发达的农村,如果许多农户为企业种植或养殖某些产品,这种事前的投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专用性。因为农村的市场化程度有限,某些农产品又难以长久保存,如果当地使用这种产品作为原料的企业仅此一家,那么当企业毁约时,套牢现象就会出现。例如,2001年,山西省运城市59万亩棉花大获丰收,可由于种植棉花前签订的合同价格高于市场价,棉花收购企业怕赔钱,纷纷毁约,订单成了一纸空文,导致棉农损失近4 000万元,棉农意见很大[5]。正因如此,企业利用其相对优势,就可以利用协迫的手段迫使农户们降低农产品的价格,即所谓的“压级压价”收购,降低了农产品的附加值。这种签约方面的劣势会使农户对缔约后的机会主义产生担忧,“它会造成事前投资不足的低效率。”[6]也就是说,公司+农户组织和其它类型的权威组织都可能影响人们投入的信心和产量的扩大。
而农户的自组织直接面向市场,毋需通过企业的中间环节,其经营宗旨与单个农户在企业组织内部的宗旨不同,农业经济合作化组织虽然存在许多缺陷,但是就合作组织的性质和运作条件以及将来的发展方向而言,这种类型的农户间的合作组织应该是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主流方向。只有这样的组织才能将农户带向市场化、规模化、组织化、自主化的发展道路。
四、小农生产的缺陷以及组织结构的选择
农户+农户的组织方式是将来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这是本文的论点之一。目前的农业经济组织的发展既给了农户有组织发展的更大空间,同时也面临本身的脆弱性。因为,在农户自身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初涉市场时,小农经济的传统意识形态社会与市场规则之间会存在着激烈地摩擦,还需要有一个适应市场、自我调整的较长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农户的自组织就会面临许多风险。因此,组织本身会存在诸多的脆弱特质。它会阻碍农户自组织的发展过程。或者可以说,农户尝试进入市场的初期,独立的自组织形态并不是最佳选择。只有农户在其它强势力量如农协、企业、政府的扶助下,获得一定的市场知识后,才有能力独立地以组织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在农户加入他组织的20多年后,农户已经具备组织起来从市场谋取利益的能力。但是,这种能力面临许多的挑战。目前应该是这样的组织形式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期,发展农户的自组织恰逢其时。但是,纯粹的农户组织面对着一些暂时不能克服的弱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脆弱性。农户本身由于其经营规模、收益、知识和能力的局限,无疑是一个经不起冲击的个体。而由农户组织起来的群体虽然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但是依然是一个脆弱的组织。因为这个组织不仅面对市场风险,而且还要面对自然风险,就现有的技术水平而言,天灾依然是威胁农业产出的重要因素,农户在灾害面前是无能为力的。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冲击都有可能使力量薄弱的农户自组织陷于破产。此类组织特别是发展之初抵御冲击的后备资源太过于缺乏。农户自组织的这种脆弱性是其成长中的绊脚石。
第二,松散性。农户是小农经济形式的延续,目前的农户还依然具有传统小农残存的意识形态。如前所述,每个小农主要依赖土地和依附于土地上的家庭分工支撑生存的空间。几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除了宗族和本地村社的农户以外,农户间的地缘与业缘关系淡泊,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户是内敛性的。农户之间的合作在一定地域和血缘之外是偶然的,而相互疏离则是平常状态。所以轻微的外在冲击都能影响农户之间的合作组织的稳定性。
农业合作组织和企业组织的本身在于合作,尤其是各种要素之间的合作关系。合作性不仅仅表现为一种合约关系,而且表现为在组织当中为了共同体利益自愿合作的愿望和倾向,合作对于降低组织内部的管理费用至关重要。而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与成熟的企业组织还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农业合作组织强调进退自愿自由原则。所以农户可以比较自由地退出,而小农意识形态决定了农户在组织发展受外来冲击时,容易退出组织,也就是说,农户+农户组织内部的流动性可能较大,这会导致合作组织缺乏相应的稳定性,影响组织规模的扩展和组织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三,特殊信任关系。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是以宗族和家庭为社会单位的,宗族在社群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其中存在着相对独立的分工体系和管理体系。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共同体。组织内部存在着普遍的信任关系,而组织之间则是特殊信任[7]。这种信任建立在人格化和地缘化的基础上。所以组织外部解决问题的方式不是谈判,而往往是剧烈的冲突。这样的特殊信任目前依然以别的方式延续着。
农户之间的自愿合作组织往往是具有地缘关系上许多农户所组成。他们之间需要信任与合作,但是农户们往往以宗族和地缘分成许多个小的群体,而在群体之间也存在非普遍的信任现象。特殊信任会通过组织内部的机会主义行为表现为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冲突,提高监督成本和重新议定合约的成本。由于可能产生的组织内部机会主义行为和签约成本的提高限制了农户们投入和追加要素投入的动力,同时还可能使处于弱势的小群体退出合作组织。这些因素既不利于组织的健康扩展,同时也不利于组织规模的扩充。福山在论述特殊信任国家的企业规模时,认为这些国家的企业规模呈现小型化趋向,组织规模小于普遍信任的国家[7]。目前,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组织形成的障碍之一就是这种特殊信任因素。
第四,市场知识与经营能力。合作组织是类似于企业的经济体,经营目标虽然不是利润最大化,但是其目标是实现参与者的利益最大。因此,其经营方式与企业没有明显的差异。而市场知识和经营能力对于组织生存十分重要。农户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无论是从市场知识、信息化处理能力、生产技术、资本投入还是经营管理能力,都处于社会的末端。而这类弱势并不是短期就可以改变的,因为这不仅与市场知识和技术水平有关,同时也与意识形态有关。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它们也影响着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而且,这是目前我国农户自组织普遍存在的问题。
五、组织形式选择与政府政策
以上的分析表明,农户+农户的自组织形式虽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仍然是将来农业经济形式的必然选择,这种组织形式虽然不可以说是惟一的选择,但是从发展趋向而言,它是农业经济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由于残留的小农意识和知识、技术方面的局限性,纯粹的农户+农户组织还存在许多的脆弱性。这种脆弱性依靠什么来减弱呢?发展起来的其它经济组织无非是企业+农户或专业技术协会+农户,后者中真正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也就是说以前盛行的组织并非是农民权益主导的组织形式,企业或政府或者一同作为组织的利益主体。新型的农业合作组织肯定不能延续以前的组织治理方式。
企业或政府不再作为一种支配农户的力量存在于组织当中,而是作为一种支持的力量存在于合作之中或组织之外。政府的力量存在于组织之中对于组织市场运作存在着许多消极影响。但是如果没有一种外部支持力量,包括法律的保护,脆弱的农户自组织就很容易陷于崩溃。削弱政府在组织中的直接参与性并不是说政府不重要,而是说政府在新组织发展中的作用方式应该有所改变,它应该变成一个外部的服务组织,或成立为农户合作组织提供服务的企业组织,这样才会增强农户信心,使农户合作组织增强竞争能力,确立合作经济在市场中的位置。应该说,2007年开始新的《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为这一定位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法律只是组织地位的合法体现,它并不代表发展的思路和途径,所以除了法律以外,还需要地方政府提供合适的政策。从总体而言,要促进农户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以及政府在组织发展中的定位,地方政府应做出以下的政策选择:
第一,建立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前者包括公共信息服务,技术、政策咨询服务;后者包括交通、通讯、水利、市场建设等方面内容。为组织创立和发展提供外部条件,降低农户的风险预期。
第二,农户的签约过程给予监督和公平评估,以保证签约过程的公正性。
第三,推动农业合作组织发展中的企业化服务,逐步以市场化替代政府的部分职能。
第四,提供生产技术、市场知识、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五,推动建立农业合作风险基金,建立风险保障制度。
第六,给予税收、资金方面的政策扶助。
第七,允许当地政府分享合作组织缴纳的税收,以利于政府与合作组织之间的利益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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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型地区;行政体制改革;构想
中图分类号:F3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8-0178-02
近年来,三农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无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农村的普遍确立,还是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的落后、农村的贫穷、农民的困苦引发了人们对基层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广泛性思考。尤其是在农业型地区,发展农业产业、放活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等都在客观上要求对基层政府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因此,本文吸收借鉴了个别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农民的切身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提出了在农业型地区基层政府体制改革中实行“强市、简县、精乡”的战略构想。
一、精乡
在现行的乡镇体制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等。产生这样问题的原因有很多,追究其根源就是乡镇的官方权力过剩。中央每立个法,乡镇就增设一个部门,也就增加了一项管老百姓的权力。所以,发展农村经济、稳定农村秩序的途径之一就是要改变乡镇政府的行政体制,裁撤过剩的官方权力,变官本位体制为民本位体制。
1.“精乡”不是取消乡级行政而是要精简乡级行政职能
以传统农业为主导产业的农村地区,农民收入增长的空间小,现金收入少,建设小城镇既无基础也无作用,而且耗掉了本来应该用于村庄建设的资源。所以,根据消极行政原则,乡镇一级没有必要建立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的上下级一一对应的现代行政体制。这样简化了乡镇机构和相应的人员,使乡镇政府转变为精简、高效、低耗的服务型政府成为可能。
2.选择一个较大的乡镇作为工商、税务、法庭等部门设立办公机构的地点
传统农业型地区,工商业欠发达,一乡一工商税务部门既闲置资源又浪费人力成本。所以,在现代交通工具便利和通讯手段发达的今天,可在乡镇群落中选择一个较大的乡镇设立工商、税务、法庭等部门管理各乡镇的相关事务,节约成本,减少农民负担。
3.保留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部门
乡镇政府应该把保持社会秩序,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作为其基本职能。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配置人才、技术、资本对小农经济是十分不利的,所以,仍要在乡镇一级中保留农、林、水、卫生、教育等作为县村之间的中介组织,以保证对乡镇需要公共物品的保障。
二、简县
建国以来,我们进行了七次行政体制改革,但每次改革都陷入了“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县级政府处在这个怪圈中,也是越减机构越膨胀、越减人员越多。为了实现“简县”的最终目标,应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1.根据“精干高效”原则来设计和构造县级机构
第一,在城市带的农村地区,基层行政体制面对着大量复杂的专业化问题,需要有现代的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的行政体制来处理。而根据传统农业地区县乡村事务相似多于不同的实际情况,县级政府没有必要建立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的现代行政体制,也就没有必要建立与中央一一对应的行政部门。这就为“简县”担供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能性。第二,县级政府财政收入主要依靠上级政府的拨款以及对村民的收刮,由于中央下令取消农民负担后,县级政府和人民的利益趋于一致,向上级争取资源成为县乡两级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目标,理由就是为本县人民服务。而为了达成这个目标县级政府就会下放权力给乡村组织,提高乡村社会的组织化水平,扩大农村经济发展的空间,改变原来“管的太死,统的过死”的工作作风。只有这样农户才能有效降低生产、交易成本,县乡两级政府的管理也才会高效低耗。
2.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设计和构造县级治理体制
第一,转变县级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框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作用。第二,县级政府应该保留并加强能够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提供公共物品服务的职能部门。如农村技术服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使县级政府的行政职能由收刮职能转变为为农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服务职能,变官本位体制为民本位体制,从而建设一个高效、廉政、低耗的县级政府。
三、强市
目前,无论是实际工作者还是学界都对市级政府的去留问题给予了极大关注,说法不一。对于取消市级建制的观点,其主要原因可归纳为:第一,市管县的体制在省―县中间增加了一级行政管理层次,使得信息传递效率降低,容易导致信息失真。第二,市管县体制造成机构膨胀臃肿,增加了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而且容易滋生。第三,从实践上看,市管县体制重城市轻农村,忽视农民的利益和需求。
这种思路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的省份是适用的,实际操作上也是可行的。但中国是一个区域特点明显不同、经济发展差距较大的国家。即使是市与市之间、县与县之间,其在经济发展、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者认为,在传统农业型地区市一级建制不仅应该保留,而且还应该加强市一级行政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但需要强调的是,应该逐渐改变市管县的市县两级权力的行政隶属关系,而变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由于在传统农业型地区中,县乡村行政区域主要是以农业经济为支柱型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而仅依靠单一的农业经济结构难以支撑庞大的上层建筑。表现在实际生活中就是农民生活贫困、农业发展缓慢、农村经济落后。在市一级的行政区域中,工商业的发展要远远高于乡村工商业发展的水平,经济发展的速度也明显快于乡村经济的发展。所以,应该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使人流、物流和信息流在城乡之间得到自由合理流动,给农业型地区注入生机和活力。而这种带动并不是要建立在权力的所属关系之上,而是以地缘关系为依据,带动周围农村地区共同发展,形成城乡之间共同发展、互相促进、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
2.加强市一级行政区划的建设,推进农业型地区城市化的进程
由于盲目建设各种开发区和政府形象工程,低价强行征用农民大量土地,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从农民手里夺取了2万亿元土地剪刀差,失地农民高达5 000万人,如何安置这些失业的农民呢?在一些发达市(县)已经把一些郊区农民一律转成城市户口,农民身份的转变为他们在城市寻找生存机会提供了保障。可是在落后的农业市(县),失业农民的介入使本就饱和的城市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大量的城市失业人员与农民抢占有限的劳动力资源,造成了靠压低劳动力成本的不良竞争。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加强市级政府为经济服务的职能,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地方经济,为城市和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更广泛的就业机会,从而达到推动城市化进程的目的。
在世界范围内,现代农业实质上是指不断引进新的生产要素,用现代科技、先进组织制度和管理方法来经营的科学集约化、市场社会化、环保生态化,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较强竞争能力的现代化农业。其特征包括:现代化的手段、科学化的管理、社会化的服务、优质化的产品、知识化的农民。中国特色现代农业与世界各国现代农业具有共同性,同时也具有其特殊性:第一,以提高生产力总体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缩小城乡差别、地域差别,农民生活水平达到小康水平为目标。第二,通过劳动集约和技术集约为主的集约方式,提高农业总体生产效率,走以提高效率为中心的内涵发展的农业现代化道路。第三,以生物技术为主、机械技术为辅的农业现代化技术方向,通过精细农业和现代技术相结合,提高农业的生产能力,以达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四,实现农业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总之,农业经营的市场化,农产品的商品化,生产的集约化、机械化,服务体系的社会化,农产品实现高产、高效、优质、低耗,农民生活水平从小康到富裕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要达到的要求和实现的目标。
二、家庭承包责任制对于发展现代农业的弊端
土地产权制度是农业经济的核心问题。完善的土地产权制度对于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1979年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到1983年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建立了。这种土地承包制是指通过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承包使用土地的责权利相结合的一种土地经营和耕作方式。它主要是以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为特征。它实现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农户自筹资金经营相结合。此次对我国具有深远意义,它将生产力从体制下解放出来,发挥了农村生产主体的积极性。但随着建设新农村,走有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深入,由于现行土地制度的诸多弊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遇到许多障碍。这主要源于其特有的土地经营权的平均分配的内在规定。首先,由于按人均承包农田分散耕种,而我国人多地少,加上还要求每个农户所分的土地必须好坏搭配,远近差开,因此必然不利于规模经营,不利于机械化耕作和投入的增加,有碍农产品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其次,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同时不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在缺乏合理有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情况下,许多农民放弃土地承包权又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使得 “农民工”往往在城市里扮演低工资生产者的角色,又在农村扮演消费者的角色,这样农民成为高昂物价的直接承担者而造成福利的巨大损失。最后,农户对承包的土地缺少稳定的预期,因此容易造成经营行为短期化。婚丧嫁娶、迁入迁出以及新生人口不断形成对调整承包地的内在压力。重新分地的结果不仅使土地更加细化了,而且使农民失去对承包地的稳定预期,进而对土地投资的欲望不高,使农地的地力和基础设施水平不断下降,阻碍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同时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单位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抵御风险的能力弱,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发展我国现代农业的作用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形成适度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使我国农业从传统农业的小农经济模式向现代农业的规模经济模式转变
我国传统的农业经济因其规模偏小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经不起风险、阻碍吸纳机械技术及其他现代生产要素,同时也难以实行企业化管理,所以小规模经营对实现农业现代化是一种障碍。在坚持的基础上,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一方面能够打破以前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界限,通过平整耕地、置换宅基地,使土地达到一定规模以后,就能够以较低成本推行机械化生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减少建设大型农业基础设施的成本,促进农业基础设施实现现代化,实现农业统一规划和布局,保证农业生态可持续发展,有效地改变掠夺式的农业生产方式。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同时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推力形成的基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离不开推力和拉力,其大小决定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速度。拉力有赖于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整理,如统一劳动力市场、建立涵盖农民工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的市民化等一系列城乡统筹的制度建设。注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推力形成,主要是提高农业生产率,而走规模化、机械化和产业化道路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根本途径。在保持土地承包权稳定并长期不变的基础上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土地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率,从而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提供强有力的拉力;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承包权不变进而能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获得收益,进城打工的农民没有了后顾之忧,这样既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又有利于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利于促进农产品商品化、农业经营管理现代化
关键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角色定位
中图分类号:F3文献标识码:A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没有农业的发展,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进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新农村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组织形式也由过去单一意义上的合作社发展到今天新型的组织形式。同时,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也逐渐形成了比较明晰的思路,这就是十七大报告在论述统筹城乡发展时指出的: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从这个意义上,建设健全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模式对于提高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的经营效率和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和新发展,学术界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本文旨在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现有研究的共识和不足。
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定义
从现有文献资料的总结来看,目前学界对于农村经济组织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常用的有农村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中介组织等诸多称谓。此外,对于名称的内涵界定也有着不同的研究。
首先,组织性质的分歧。有学者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自己联合、民主管理、团结互助的非营利性的一种经济形式。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联合自助,约定共营的一个企业形式的法人经营共同体,各“合作人”是具有私人财产和分户经营的单位。王礼力等则进一步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民为增进自身利益而形成的组织,存在着组织和农户之间剩余利益的分配。而潘劲等则认为,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介于社会团体和合作企业之间。
其次,组织形式的区分。多数学者的研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了区分。现行《宪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由此可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有着本质上的区分,前者呈现出了农村区域一般特征,是以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基础的;而后者是农民自愿加入,是私有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
再次,关于组织范畴的维度。有学者通过区分农业、农村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较系统地论述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概念,即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指有关农业以及农村二三产业中经济关系和从事经济活动的合作经济组织,该组织采取自愿加入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具有独立财产权。目前,学术界广泛研究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大多集
中于农业,还未涉及农村中的二三产业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类型
各地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呈现出了不同的组织类型和组织模式。按照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组建和运作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主体,张学鹏等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分为政府主导型、能人主导型、公司主导型和专业合作社四种形式;刘德春将其种类分为农民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组织。总的来说,通过不同学者对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类型划分,虽然有名称和形式的差别,但是都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于加强农村产业化经营模式进行了肯定。
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色定位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色定位引起了研究者的广泛兴趣,大部分学者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色归纳为连接政府、市场和农民之间的桥梁。陈永平指出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具体含义:宗旨是为全体的组织成员服务,为组织成员谋取更大的利益;目的是为了提高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经营效率,提高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组织规模的扩大,是为了使合作经济组织更加富有生命力,在市场竞争中更加具有竞争优势。也有学者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色进行了多方面的归纳,张屹立等认为,非政府组织担任了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政府社区以及农民之间的沟通和农村社区社会资本凝聚的作用。此外,徐顽强等认为,研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视角应从本质上出发,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角色定位应该是连接农业资源和市场的纽带。
四、农民合作组织目前存在的问题
现实表明,尽管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具有若干鲜明的制度优势,但在全国范围内仍发展不足,存在不少的问题。目前,学者们主要从外部制度供给和内部自身结构两方面对农村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从外部制度供给来看,部分学者认为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导向作用,法律地位不明确。夏英指出,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外部环境,在两方面存在较大局限性:一是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不完善;二是合作组织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撑。有学者从政府的角色定位和介入方式方面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表现为明显的行政主导态势,行政色彩浓厚,合作属性淡化,不能有效维护农民利益。张晓山则进一步指出了政府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消极因素所在,主要包括对合作资金的管理不规范;部门利益影响组织资源的整合;单纯下指标,定任务,影响组织运行效率。从内部自身结构来看,当前大部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部管理松散,发展机制不完善,缺乏严密的组织结构。同时,由于农民长期生活在“小农经济”的习俗环境中,其自身存在一定的思想和认识局限性,忽略了对财产的权利意识和参与管理的义务,缺乏人本理念。另外,一部分学者也指出,现行合作组织的服务、协调能力不强,组织引导农民发展生产和进入市场的能力有限,且具备一定的封闭性和排他性,难于适应市场资源配置的要求。
由此看来,学术界从多方面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从外部环境而言,学者们主要从市场经济、法律构建、政府角色等视角分析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面临的问题所在。从内部结构来看,学术界主要关注的是组织的结构、成员以及功能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但是,从研究目标来看,学者们的研究主要还属于政策性研究,仅仅是从政策制定层面展开对现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存在问题的分析,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
五、综合评述
综上可见,学术界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方面已取得一系列研究成果,并在以下方面初步达成共识,但现有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研究的视角上,目前理论界大多从经济学意义探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而从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法学等视角研究的成果较少,不利于人们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全面把握和了解;第二,在研究方法上,以规范分析为主,实证研究相对较少;第三,在研究内容上:一是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定义,严重影响了人们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本质特性的认识,制约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深入研究,尤其是政策层面的研究;二是现有研究偏重对浙江、江苏、山东等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研究,欠发达地区及落后地区研究较少;三是关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产生和发展的研究大多从自身内部结构、外部环境等微观层面展开,而没有将其放到整个农村社会系统中考察,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足。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村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农村其他社会要素相互关联,所以我们必须将其放到整个村社会系统中去考察研究,理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农村基层组织、乡村政权组织等之间的影响关系;四是现有研究大多集中探讨某一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如农民协会组织、股份合作制组织等,个性研究未能有效上升为共性研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内在规律性的研究尚不深入。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商鞅变法;司马迁;司马光;比较;史学取舍
一、从商鞅早年经历浅析变法动机
对商鞅求见秦孝公之前的人生经历描述,《史记・商君列传》和《资治通鉴・卷二》(1)基本一致。商鞅在年轻时就“好刑名之学”,辅佐魏相公叔座担任中庶子的职位。商鞅拥有才能,公叔座在病重时嘱托过魏惠王要利用此人才,“愿王举国而听之”,如果不用“当杀之”,但是魏惠王却根本没把公叔座的话当成一回事,认为“公叔病甚,悲乎”,甚至认为听了他的建议,“岂不悖哉”。由此看出,商鞅并未受到重用,这可看作是他日后西入帮助孝公的巨大动因。
至于商鞅为什么到了秦国,秦孝公通过什么任用了商鞅,两书的描述有了明显的详略之分。《资治通鉴》中详细描写了秦孝公的一段招贤令,写到秦孝公回忆秦穆公的光辉,“思念先君之意,常痛于心”(2),他希望“强秦”,这也是秦孝公日后迫切希望采取措施巩固统治的原因。除了统治者的强国目的,商鞅本人也有自己的私人目的,孝公的法令中说“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3)。前面已经提到过,商鞅在魏国不受魏惠王的重视,有了这么好的成名逐利机会,商鞅自然不会放弃,大张旗鼓的进行改革便是迅速成名获取地位的有效方法。
商鞅说服孝公的过程,《资治通鉴》的描述十分简略,“卫鞅既至秦,因嬖臣景监以求见孝公,说以富国强兵之术”。而《史记》中却有段精彩的叙述。面对秦孝公,商鞅首先提出了“王道”,秦孝公不感兴趣,商鞅又提出“帝道”然而“未中要旨”,经过两次挫败,商鞅理解了秦孝公的想法,提出了“霸道”之说,孝公听得津津有味,“语数日不厌”。《史记》对这一段的描述恰好呼应了秦孝公诏令中说希望东伐,恢复秦穆公政令的美好愿望。同时也显现出商鞅渴望的到重用的强烈愿望,商鞅身为法家,也兼用了儒家的思想对秦孝公进行试探,他“挟持浮说”,正说明了他用了很大的努力迎合国君的想法以得到与其才能匹配的政治地位和经济财富。
总之,无论是秦孝公的强国目的,还是商鞅的个人目的,这两者都成为了开展商鞅变法的有力动机。
二、从商鞅变法措施谈变法的功过
商鞅在与甘龙、杜掣进行了一系列是否要变革旧制度的激烈争论后,秦孝公最终还是同意变法,“以卫鞅为左戍长,卒定变法之令”(4)。商鞅变法的措施在《史记》和《资治通鉴》有详细的描述。
商鞅变法措施颇有成效。经济方面,商鞅实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政策。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商鞅推行耕战的政策,不仅保证了战争的兵源,也促使了秦国经济的发展。
社会方面方面,商鞅实行奖励军功的政策,严禁私斗。这样不仅改善了民风,减少了争斗,也从实际上废除了士卿士禄制,使得军队的战斗力加强,提高了士兵的积极性,以立功为荣。而且据林剑鸣的《秦史稿》所说,当时的私斗其实所指的邑斗,也就是奴隶主贵族争夺土地的争斗,所以商鞅法令的出台也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奴隶主势力的扩张。行令几年后,“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什伍制度,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对秦献公时期制定户籍的延续,法令出台使得秦国的人民不敢以身试法,有助于社会安定。
在《史记・商君列传》中还提到一点“民有二男以上不分邑者,倍其赋”,这一点在《资治通鉴》中被省略了。但这一点也是十分重要的,这一点也可称为小家庭制度。对于一户有两个儿子不分居的,就用强迫的方法,给以这类人加倍赋税的惩罚。这样移风易俗的做法,不仅有利于增加人口数量,还有利于保证国家对税收的征收,也改变了秦国以前的落后习俗,配合了当时社会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体制。
关于法令的实施,商鞅也并不是十分顺利的,司马光和司马迁二人都记录了两个小故事,一个是“徙木立信”,一个是惩罚太子犯法。司马光对“徙木立信”的整个做法是认同的,的确,“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这样的做法有利于推动了法令的实施。太子犯法后,商鞅严厉处罚了太子的老师和太傅,这种魄力使得“明日,秦人皆趋令”。商鞅这一行为是对壹刑也就是“刑无等级”、“无贵贱”很好的实施,同时这也是商鞅重刑主义原则的体现。
这些措施都是在显王十年之前发生的事,也是商鞅的第一次变法,经过了这次变法,秦国达到了“家给人足”的目的,对于商鞅本人来说《史记》中记载“于是以鞅为大良造”,他所想要的地位名声也已得到。
商鞅的改革措施是符合当时的历史趋势的,但他的重刑原则却使得他激化了与贵族奴隶主之间激烈的矛盾,“孝公卒,太子立,宗室多怨鞅”(5)最后得到车裂而死的下场。但这毕竟只是商鞅的个人悲剧,并不是历史的悲剧,商鞅死后,其变法仍然在秦国推行,可悲,可叹。
三、从变法评论谈社会意识与阶级局限性对史学家的影响
文末,两位作者都对商鞅变法发表了自己的感慨与评论。在商鞅的为人方面,司马迁和司马光不约而同地用了“刻薄”二字。司马光发表感慨时写到“而商君尤称刻薄”,而司马迁的描述更为直截了当“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一开始就将商鞅定性了。之后便是介绍一系列他所做的刻薄少恩之事,说他“刑公子虔”、“欺魏将”等等。其实“欺魏建”只是一种战争谋略,“刑公子虔”只是对商鞅法令的正常实施而已,只通过这些事情完全将他定为人品刻薄,这未免太偏激了。
这些评论也从侧面反映出社会意识对史学家的重要影响,曾振宇曾经说过,“中国历史有一个颇具规律性的现象,后一个朝代总是极力诋毁前一个朝代,以此来为当今朝代的存在寻找合理的依据”,司马光作为一个史学家,即使秉持客观的原则,贯承“以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他还是不能做到完全摈弃政治功利和个人的感情因素。
司马光在《资治通鉴》周记显王十年发表了自己看法,此时只是商鞅的第一次变法。他主要是从诚信的角度发表看法,赞赏“秦孝公不费徙木之赏”的行为,来勉励“四海治平之政者”要注重诚信。司马光都没有对他使秦国富强的功劳进行赞美,而只是针对“诚信”发表了“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等看法,顺带还不忘骂上商鞅一句刻薄,这样的评论一方面是因为司马光坚守“鉴于往事,有资于政道”的原则,想要通过历史事件来劝勉现在的帝王,从历史兴衰成败中提取治国的经验。一方面也是因为司马光所处的社会环境,司马光生活在宋真宗、宋神宗时代,正是王安石变法开展之际,虽然与王安石私交还不错但是在政治上的意见摩擦还是很大的,在政见不同、难于合作的情况下,司马光请求担任闲职开始著史,从阶级角度看,司马光依然是地主阶级保守派,站在保守的立场上,司马光对自上而下的改革创新有着一定程度上的偏见也就不足为奇了。
由此可见,当时的社会意识对史学家的影响依然是巨大的,史学家还不能完全站在历史的高度看问题。虽然《史记》和《资治通鉴》在著述时都秉持了尊重史实的基本原则,但其中的取舍之处也启示我们作为史学研究者要有谨慎对待史料的研究态度。
参考论文:
[1]冯雨晴,从变法者角度看商鞅变法成败.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2]曾振宇,历史的商鞅与符号化的商鞅.齐鲁学刊,2003,(6).
[3]洪家义,论商鞅变法.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1).
[4]彭秀礼,孟子改良思想与商鞅变法主张的比较分析.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5).
注释:
1为行文方便,以下简称《史记》与《资治通鉴》。
2《资治通鉴》卷二,周纪二,显王八年
3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