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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对经济运行的保障作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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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对经济运行的保障作用

第1篇:法治对经济运行的保障作用范文

【关键词】物业经济;管理;解决对策

近年来,我国物业管理经过艰难的探索和实践,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其巨大的社会效益、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已充分显示出来,其作用也日益显著。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而我国传统的房屋管理体制和物权法律结构阻碍了市场化物业管理的推行。因此,在物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认真审视物业管理出现的各类问题,准确定位其服务功能,探讨行之有效的路径和对策,进而丰富物业经济元素,健全经济管理体系,整合物业经济资源,优化管理手段和方式,有效维护业益,对于推动物业经济发展、促进城市社区建设来讲,显得尤为迫切而重要。

一、当前物业经济管理现状

1.政策完善需跟进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模式愈加健全和完善,客观上讲,经济体制的运行与发展,需要与之协调推进的制度保障。以会计科目为例,在物业经济管理实践中,一些物业公司仍然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或《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套用原来的法律规定,导致政策运用与实际发展不相符。因以上两项制度均缺乏与会计相关的要求和详细的界定,导致会计的检测、监督功能发挥受限,造成资产、公益品不必要的浪费,以及记录备案不及时等问题。问题的存在,既有物业公司管理理念滞后的因素,也有创新发展手段融入不深入、政策修订不及时的原因。为此,物业经济管理相关政策的完善与跟进,显性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2.运行市场需规范

在当前房地产迅猛发展的形势下,物业公司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完善经济运行办法,创新市场管理方式,有效提升了物业经济管理效益。然而,因计划经济的潜存性、非市场运行等因素客观存在,阻碍着市场竞争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如,业主经济知识结构不健全,专业管理技能欠缺,加之对物业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物业、施工方、房管单位存在依赖关系,地方保护的瓶颈难以消除,建管不分、垄断管理的格局需要深度破解。综观我国物业公司经济管理情况,由于大多数公司为开发商的下属企业,客观上占有得天独厚的项目资源。还有一些物业公司,利用非法手段,钻经济管理规定的空子,暗箱操作,抢占市场。

3.从业素质需提升

物业经济管理从业素质的强弱,决定着服务保障质量的高低。当前,我国一些物业公司普遍存在着素质偏弱、能力偏低的问题。据我国消费者协会官网统计分析,截至2015年5月31日,全国因物业经济管理问题投诉的案例共计19051起,较去年同期增长了3%。尤其民众投诉的问题比较突出,大多集中于管理秩序、收费、保障设施功能不全等方面。2015年1月至5月,小区民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有:认为绿化不好的占36.5%,认为安全保障不周的占25.9%,认为卫生杂乱的占28.2%。由以上问题我们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员工从业素质亟待增强,服务质量亟待提升。

二、解决物业经济管理问题的有效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政策制定跟进不及时的问题,根据市场发展行情,将会计科目纳入物业经济运行,融入日常管理体制,进而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控制、决策、检查、监督功能,内促物业经济管理对象与目标有有机统一。结合当前我国各物业公司收费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时间不确定的实际,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指引下,各地制定统一的执行办法,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进而规避乱收费、高收费、随机收费等问题。立法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物业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并将《物业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律,将行政管理处罚的权限上升为司法行政权利。

2.健全市场运行体系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要着眼于打造物业经济运行的法治环境,融法治思维于物业管理理念,推动物业经济运行模式法治化构建,逐步完善物业管理的法律体系,规范物业公司招标投标工作,防止暗箱操作问题。要成立业主委员会,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明确监督的义务和职能,树立正确的物业消费观念,认清不履行管理义务的后果;从保护业益的角度出发,融洽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加大物业经济知识的宣传,增强物业管理的透明度、业主的认可与认同度,提升其管理的公信力。要建立前期介入机制。物业公司正式开展工作前,深入业主中间,听取一线民众的心声,为排除其“烦心事”、“挠头事”寻求良策,进而融洽与业主的关系,有效降低矛盾的发生率。

3.加强员工专业培训

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市场运行体系,如果离开物业员工的运用和实施,物业经济管理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本,其管理效益将大打折扣。为此,要结合当前我国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际,准确定位物业经济管理职能,强化员工服务意识,坚持以业主为本,引导员工将物业梦与中国梦相结合,为做好物业管理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价值和精神支撑。要根据员工素质实际,采取“送出去学”与“请进来教”相结合的办法,定期举办培训班,实施不定期评比考核,进一步细化服务流程,明确管理标准,规范从业行为。同时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所学到的物业经济管理知识渗透至日常的服务保障中,进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严梅.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的融合创新模式[J].企业经济,2013(08).

第2篇:法治对经济运行的保障作用范文

[关键词]法治;市场经济;权利明晰;资源配置

1引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命题,党的“十五大”又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到了攻坚阶段,在过去的改革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果从纵横两个方向考虑过去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话,可以看出在中国过去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只有广度而深度还不够。这就说明在今后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势必会加深改革的深度,这就要求在今后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明确政府和市场的权利与义务,做到产权的清楚界定。而法治化是明确政府和市场的权利与义务、产权的清楚界定的基础,不久前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这将会对中国今后的市场经济改革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也表明了中国今后的市场经济改革将会向产权的方向迈进。明确产权,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消除模糊产权给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带来的不利影响将成为中国今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

早在300年前被认为是经济学创立者的亚当・斯密在其主要的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中就提出了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即每个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不知不觉地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向前发展。在提出“看不见手”的同时也提出了政府要做一个“守夜人”的假说,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资源进行配置的同时也需要政府这个守夜人去维护一定的市场秩序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政府的守夜人的作用主要通过法律来实现,只有良好的法治环境才能提供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才能使得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领域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近些年来不少学者对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很多观点,但是这些观点都基本大致相同。有些学者提出了法制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主体的确立需要法治化。市场经济必须依靠法律来解决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问题,只有具备完善合理的法律,才能发挥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这说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吴金怀,2003)。市场经济是所有者平等交换产权的一种关系,法治的作用是保障自主交易在有序的条件下运行下去,而不是政府过多地滥用法治的权力去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朱荣,2004)。市场经济主要是通过契约关系表现出来的,这表明市场主体天然具有独立性、平等性、自主性;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关系,所以市场的主体需要法治化(亓宗宝,2005)。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需要法治的不断完善;推行市场经济,对市场经济进行体制改革,就是要利用法治的方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作用,保障经济主体的决策权,约束政府的权利,使得经济能够在一个合理公平的环境中运行(顾功耘,2013)。市场经济是法治化的经济,完善的法治化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运行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得市场这种通过契约关系配置资源的无形之手在资源配置领域达到极致。

2法治对政府职责的规范

我国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政府权力曾经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终因其效率低下、缺乏市场活力、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对其进行改革。市场在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是自发的,通过供需的变化引起价格的变动来自动地调节资源在各个领域的配置,而政府借助权力对市场经济过多的干预容易导致市场缺乏效率、缺乏活力以及市场秩序的紊乱。政府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应该充当一个什么角色,政府利用权力如何做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守夜人”的作用。很显然政府的“守夜人”的职责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它的权力来实现的,这就存在一个过度使用权力的问题,法律能够赋予政府权力同样也会限制政府权力,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越是健全政府的权力使用越是得当,市场经济发展越是有效率。我国政府目前存在着严重的过度使用权力现象,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干预过多,束缚了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作用。法制的健全对政府权责起到了明确作用,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该成为有限政府、责任政府。

2.1有限政府

按照的观点和社会契约论的合理思想,政府的权力来源和归属都在于人民,这就说明人民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由于人民让渡的只是部分权利的使用权,所以政府享有的是一种有限制和约束的部分权利,而非无限制的权利。现实社会中政府往往使用的不是部分权利而是无限的权利,特别是对于经济的干预;这就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领域的作用大大地削弱。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需要法律的有力执行,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模式的基础,如果一个政府的权力没有宪法对其进行限制就会成为一个拥有无限权利的政府,因此宪法是政府一切活动的基础。宪法对于政府权力的支配不仅局限于其产生而且也要防止其权力的滥用,所以宪法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基础之上同时也明确了政府权力运行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法治化的建设,使得政府的权力建立在权力取得的合法化、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权力矫正的法定化、权力行使的责任化基础之上。让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守夜人”作用更好地体现在有限政府、规范政府和效率政府的层面。因此,法治对于政府权利的明确和规范将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2.2责任政府

在市场经济中理性人的目标就是要追求利益最大化或者说市场经济运行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有限的资源来满足人类无限的欲望,而要实现这个目标离不开政府责任的实现和保障。选民国家可视为选民同统治者(政府)之间的隐性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可以理解为委托与的合同关系。这就要求政府这个人有责任实现委托人(人民)的目的,通过委托人赋予他们的部分权利来实现委托人的最终目标。体现在市场经济领域就是政府有责任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领域内发挥最大的作用,对于市场失灵的部分进行宏观调控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达到有限资源满足人类无限欲望的目的。然而政府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和委托人与的目的冲突使得政府经常会不按照人民的意愿去行使责任。法治化的存在会对政府的责任的履行进行一个规范,法律的健全会促使政府按照人民的意愿去履行自己的责任,而且会尽全力实现人民的目标。在市场经济领域,政府会以满足人民的需要为目标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比如会减少寻租行为,制止垄断行为和卡特尔组织。在市场失灵领域,比如公共产品、公共资源、外部经济、信息不对称等,做到边际成等于边际收益的效益最大化。

3法治对市场秩序的规范

主流经济学认为市场秩序是一种自发形成的内生秩序,这种内生秩序是在长期的市场交易中逐渐形成的并且在不断的演化,它不是人为设计的规则也不是政府规范出来的一种秩序。亚当・斯密认为个人在市场交易中只要自由的追求自身的利益,最终会促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形成一种经济秩序;换句话说就是在个人利己心理的驱使下形成一种秩序,因此市场秩序是一种自然秩序。支持市场秩序的自由形成的学者很多,例如哈耶克认为由于市场交易的复杂性,人类不可能为这个复杂的、了解甚微的过程设计出周全、完善、系统的规则。正如哈耶克本人所说:“人类知识远不足以领会复杂人类社会的所有细节,我们没有充分的理由来细致入微的安排这样一种迫使我们满足于抽象规则的秩序。”也可以说由于人类是知识的局限性迫使人类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内在自发的市场秩序。自发的内在的市场秩序并不否认外在规则对市场秩序的形成和调节的重要作用。外在规则对市场秩序的调节和规范主要是指法律在市场秩序中的规范作用。

3.1法治对自由竞争的规范

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通过自由竞争自发形成市场秩序,但这种自由竞争不是无责任的自由竞争。哈耶克跳出新古典经济的框架,提出了市场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并且认为法治是市场秩序的保障,他本人认为法治远比人治好,因为法治在规范和保护了人们自由的同时,也限制了政府的权利。没有不负责任的自由竞争,自由和责任是不能分开的。责任是对自由本身的一个校正,一个为自由提供最大空间的自由社会存在和维系。法律对有责任的自由竞争起着规范和校正的基础作用,正是因为法律对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规范,才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其主导性的优势。近些年来由于无责任自由竞争导致许多恶性事件的发生,这些对整个社会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的同时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的消极后果。例如在食品、药品的实体经济领域不断出现的恶性事件以及证券、期货等虚拟市场经济中屡禁不止的欺诈行为,都要求市场自由竞争的秩序需要法律对其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实现有责任的自由竞争市场秩序。

3.2法治对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s)的校正

市场在资源配置领域并不是万能的,还有很多领域市场是无法对其进行调节和配置的,这些领域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的领域。具体来说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公共产品、外部效应、信息不充分三种情况。对于公共产品而言由于其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使得“搭便车”的行为经常发生。只有通过制定一套完整的公平的法律才能使得公共物品的提供得到保障的同时禁止“搭便车”现象的出现。对于外部效应而言可以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都是边际收益不等于边际成本的情况,虽然科斯曾经提出著名的“科斯定理”,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通过产权的转让可以解决外部效应,但是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情况。所以只有通过法治的健全和完善,对于外部不经济的行为主体征收课税的同时对于外部经济的主体进行补贴,使得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以达到资源配置的均衡化和最大化。信息不充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信息不充分导致了逆向选择、道德风险以及委托问题的出现,这些都严重限制了市场的自由竞争,是导致市场效率损失的主要原因。只有通过法治化的建设,提升信息的充分共享和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来消除由于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对称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3法治对交易费用的降低

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坚持认为交易是有费用的。从本质上说,有人类活动就有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而市场交易费用的典型形式是使用市场的费用和企业内部发号施令的费用。具体的讲交易费用包括市场型交易费用(搜寻和信息费用、讨价还价和决策费用、监督和执行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建立、维持或改变一个组织设计的费用,组织运行的费用)、政治型交易费用(建立、维护和改变一个体制中正式和非正式组织的费用,政体运行的费用)。交易费用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交易主体的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造成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制度是一系列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制度又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主要是指法律,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律可以降低交易费用。调整、维持稳定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活动的基本秩序,合理配置现有资源的最好办法是法律(规则)。只有人人按规则办事,通过规则把阻碍市场主体间交易的摩擦降至最低,建立合理的交易预期,使之安全、有序、快捷地进行交易。完善的法律制度和高度发达的法治化社会对于交易费用的降低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规范市场秩序,减少市场主体间由于不确定性造成的交易摩擦从而降低交易费用。

4结论

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诞生到现在的不同经济学流派的产生经济学已经走过了300多年的历程,这期间产生了很多经济学派别,他们有着自己对经济学不同的观点,主流经济学还是坚持“看不见的手”的观点,认为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最好方式。只有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才能使资源达到最优配置。市场的自由运行是建立在完善的法治基础之上的,只有通过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才会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政府这个“守夜人”的照看下在资源配置领域发挥其最大作用。具体来讲在宏观领域法治的健全会使政府的权利得到明确,使得政府成为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这样政府这只有形的脚才不会踩到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才能保证市场能够自由的通过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同样在微观领域法治的健全和完善会使市场的秩序得到规范和保证,法治会使自由竞争在有秩序的情况下进行,法治能够更好地校正市场失灵,法治通过减少市场主体间的摩擦降低交易成本。

参考文献:

[1]顾耕耘.法治经济建设与经济体制改革[J].法治与社会发展,2013(5):29-30.

[2]熊文钊,郑毅.建设法治政府的模式与政府法治论[J].法学杂志,2010(10):20-23.

[3]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完善市场秩序的政策研究[J].财贸经济,2000(1):64-70.

[4]Aghion P.,Dewatripont M.,Rey P..Renegotiation Design with Unverifiable Information[J].Econometrica,1994(62).

[5]Aghion P.,Bolton P..An Incomplete Contracts Approach to Financial Contracting[J].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9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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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North D.C..Prologue.”.,The Frontiers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M].In J.N.Drobak and J.V.C.Nye,eds,San Diego:Academic Press,1997:3-12.

第3篇:法治对经济运行的保障作用范文

档案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是国家政权和各种社会主体运行的真实历史记载,是支持其运行的法律依据。企业档案是伴随着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管理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档案事务必须以完善的法律为准绳,符合国家宪法中的法治原则。档案法制建设,就是不断完善国家档案法规体系,并在企业中得到适用的过程,是执法和监督等环节的有机结合。为了使档案法制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企业就必须重视档案的法制建设,必须依法管理档案。

一、树立法制观念,强化档案法制意识

法制意识的确立,是建立依法管理档案的基础条件。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确,改变了过去高度集中计划经济的运行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极大的提高,依法办事已成为企业职工的普遍行为。

对于企业档案部门来,也同样面临着这个问题。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掌握法律武,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依据法律开展有效的工作。为此,企业档案工作者应从宣传《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入手,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使企业领导、广大职工知法、懂法、守法,并充分意识到只有把企业档案工作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融入市场经济大潮,企业档案工作才能充满活力,企业才能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遵循档案法规,完善企业档案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为了使企业档案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必须加强企业档案法制建设,要尽快由行政手段为,过渡到以法制手段为主,来实施对企业档案工作的宏观控制。因此,要把《档案法》的贯彻和实,深入到企业的各项活动中去,对由于不重视企业档案工,造成企业一定损失的要依法给与处理,对违反《档案法》,严重损害企业经济效益的组织和个人,要追究法律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真正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应用法律手段,既保障企业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又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得企业档案工作的范围越来越宽,内容越来越新,作用越来越大,服务领域也越来越广,这无疑使企业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由于受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有些企业档案部门只注重经济效益,不考虑社会效益的全面性,使企业档案工作的服务性失去平衡,破坏了档案工作尊重事实、维护历史的职业准则。针对企业档案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通过立法手段加以解决。要构造科学、合理、配套、符合我国国情和企业特点的档案法规体系,制定近期立法计划,定期做好已有档案法规、规章的清理和档案法规汇编的续编工作,使依法治档机制的运作更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

三、优化企业管理,建设档案治理队伍

我们说以人为本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关键。企业要鼓励和支持档案治理人员参加各级档案治理部门举办的培训学习,努力提高档案治理专业知识,掌握档案治理的基本技能。档案治理者要充分认识到提高自身素质的紧迫性,力争使自己成为一个既懂档案治理专业知识,又懂现代化技术和相关知识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优秀档案治理人才,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更全面、更准确的档案信息,满足企业的需要。档案行政治理部,应多组织档案治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为企业档案治理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现代化治理技能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运用法律手段,强化档案监督检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是监督社会法人行为的重要准则。企业档案部门,必须迅速适应这一新形势,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手段,强化档案法律武器和依法治档。

建立健全企业档案法规后,关键在于执行法律。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是企业档案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企业档案部门要发挥档案执法的主渠道作用,强化监督机制;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做好档案执法监督工作;要改变过去那种理不直气不壮的错误想法,大胆开展工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该教育的要教育,该处理的要处理,决不姑息。

一方面,档案行政治理部门要保证档案行政执法的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档案行政治理部门依法治档的水平,在企业档案检查工作中进一步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氛围;健全与完善档案执法监督机制和网络;进一步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施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检查制度,做到规范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与案件的查处力度,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企业档案事业的顺利发展。同时档案行政执法的经常化、制度化也可提高企业对档案治理法制化的长期性、艰巨性的熟悉,防止企业档案治理法制化的滑坡。

另一方面,也要积极主动为企业提供如何建好、用好档案等方面的服务,使档案治理能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服务。通过服务,使企业领导真正熟悉到,企业档案治理搞好了,真正受益的还是企业本身,进而加大对档案治理的重视程度,形成新时期企业档案治理的良性循环。

第4篇:法治对经济运行的保障作用范文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和谐机制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做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决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的经济,然而作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竞争的属性外,还应具有和谐的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竞争与和谐的统一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和谐的市场经济。

一、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1.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和谐的社会,其中经济的和谐是基础。因为,和谐社会的实质是要处理好社会中的各种关系,协调好人们的各种利益,使人们和谐相处,充分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经济利益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只有首先协调好经济利益关系,满足了物质生活这一最基本的需求,人民才能更好地追求和享受其他利益。因此,社会是否和谐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利益关系是否和谐,只有从经济利益关系出发来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才有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在市场经济和谐运行的基础上,构建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理顺我国现阶段经济利益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2.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它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外,还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具有社会主义的特殊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以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既要促进效率的提高,发展生产力,又要防止两极分化,注重社会公平;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竞争的作用要受到社会和谐目标的约束;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率、竞争都要受到共同富裕目标的协调和相应政策的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效率与公平、竞争与和谐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经济。

3.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在促进经济增长、带来高效率的同时,其自发性、盲目性的缺陷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从而引发恶性竞争、短期行为、道德缺失,带来经济增长的盲目性、收入分配的悬殊,乃至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以及其他不和谐因素。市场经济的缺陷不仅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对立,而且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要求相对立。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虽然使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这就为市场经济消极性、缺陷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更多空隙,从而产生竞争无序和失范、不讲诚信、假冒伪劣、欺诈活动等不和谐现象,而这一切都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展,越迫切需要和谐机制来引导、规范、推进和保障,以维护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良好秩序。

二、发展市场经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市场经济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事实上,市场经济与社会和谐有密切的联系,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不断增加和谐因素,消除不和谐因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1.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

2005年2月,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这些要求与市场经济的某些属性有着共通的地方,因而是可以相容的。

首先,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本质上是一致的。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一个要求。发展市场经济能较好地解决民主法治的问题。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法治保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不能够运行良好的。同时,完善的法治体系也需要民主作为保障。发展市场经济,能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增强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促使国家民主法治体系的完善。市场经济越发展越容易促进国家完善民主法治,这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必要条件。

其次,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与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具有统一性。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它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循同样的规则。尽管由于每个人的条件不同,在公平竞争中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公平,但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生产者经营者都以平等的身份进入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实现优胜劣汰。因此,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平等意识和公平竞争观念,从而能较好地解决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

再次,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诚信友爱的建立。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基础,通过契约为纽带来维系的,“诚信为本”是现代市场经济长期生存的法则,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背后调节着商品运动,一切商品的价值和质量都要通过市场来检验,这有利于树立人们的质量意识和诚信观念,为和谐社会的诚信友爱的建立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通过发展市场经济,还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要求创造必要的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充满活力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为了追求利益,相互竞争,不仅使社会充满着活力,而且也能很好地解决效率问题。同时市场经济不仅能优化资源配置,还能促使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这就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另外,市场经济承认并肯定人的利益,而对人的利益的承认和肯定,有利于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

社会和谐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长,没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物质财富的增长,和谐社会将无从谈起。尽管物质财富的增长不会自发地导致社会和谐,但社会和谐却离不开物质条件。因为和谐与贫穷落后是不相容的,一个贫穷落后的社会永远不可能达到真正的和谐。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样,贫穷也不是和谐的社会主义。因此,社会和谐的程度最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并受其制约,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而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方法,在宏观上,它能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在微观上它能充分调动企业和劳动者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物质基础。转总之,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是殊途同归的,是相容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

三、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和谐机制是指为市场经济和谐发展提供的利益均衡引导手段和控制杠杆。尽管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市场经济固有的规律和特征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和谐是不能自发形成的,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1.坚持以人为本是根本出发点

经济运行机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类活动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因此,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首先从人出发,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充分保护和激励人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确保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机制的核心,它要求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人民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不断提高,形成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

2.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是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道德的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有的道德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而新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形成,因此积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确立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要着力培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的关系,营造扶正去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在人类的道德体系中,诚信友爱对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最有价值,要建立企业、个人的信用档案,完善现代信用体系,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3.加强法制建设是保证

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保证。要建立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界定各市场主体的产权,明确各自的活动规范,使市场活动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下展开,引导人们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目标,自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解决所遇到的矛盾;要坚决打击市场不法行为,真正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运行。

4.健全收入分配机制是关键

社会公平是衡量和谐社会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和优越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表现。而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则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促进社会公平,就必须健全收入分配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要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在科学发展观提出的“统筹规划”方法指导下,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制定社会普遍能够接受的分配政策;要加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并以法律形式来调控收入分配差距。

同时还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推进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器。因此,必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失业者给予资助、对困难群众给予保护,实现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满足每一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发展。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的经济,也应该是和谐的经济,既具有竞争机制,也应该有和谐机制,只有把竞争机制与和谐机制有机的统一起来,才能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奠定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永昌:《坚持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的有机统一》.《北方经贸》,2005年第10期

[2]顾枉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建设》.《经济纵横》,2008年第1期

第5篇:法治对经济运行的保障作用范文

【关键词】国家治理;国家审计;其他监督形式;协调

一、引言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间,国家治理的大环境和着力点已经发生的变化,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是加强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为重点的社会管理。三是加快民主法治进程和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效能政府、服务型政府。四是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国家治理的变化对我国国家审计和其他监督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同时也为国家审计和其他监督形式在服务于国家治理的层面上进行有效协调提供可能。

二、国家治理、国家审计和其他监督形式

(一)国家治理

在西方学术领域,治理(governance)一词的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发表的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报告对治理做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个人和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人民和机构同意的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从历史与逻辑的角度分析,国家的产生,必然意味着国家治理的存在与需求。按照国家学说,刘家义审计长在其“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的报告中将国家治理定义为“通过配置和运行国家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控制、管理和提供服务,确保国家安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人民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科学发展”。从目标、内容和手段但各方面对国家治理进行了界定。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国家治理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相互协调,以管理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并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全面、均衡发展,从而满足社会成员的需求。

(二)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所实施的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我国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国家审计始终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源于国家治理,国家治理的需求决定了国家审计的产生,国家治理的目标决定了国家审计的方向。从政治制度设计看,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系统中的监督控制系统,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系统中内生的监督控制系统之一,通过依法用权力制约权力,服务于国家治理的决策系统,对国家治理的执行系统实施监督和约束。从审计运行机制来看,国家审计有效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对改善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无论国家治理模式和最高审计机关的隶属关系如何,国家审计通过有效制约权力,充分发挥“免疫系统”的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在维护民主法治,保障国家安全,改善国家治理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三)其他监督形式

在我国,国家监督是指财政、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必须依法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隐匿、谎报。除国家审计外的其他国家层面监督形式包括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和其他方面的监督,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工商企业的监督、证券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及人民银行及保险部门的有关监督。

财政监督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资金积累、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所实行的监督。税务监督主要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纳税及影响纳税的其他工作所实行的监督。

三、国家审计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协调

(一)协调的基础

要实现国家审计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协调,必须在这些监督的共同目标的基础上进行统筹。实现国家的良好治理、维护国家安全是各国人民共同的要求和愿望。国家审计作为依法用权力制约权力的控制方式、控制行为和控制制度的集合,具备预防、揭示和抵御等功能,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内生的“免疫系统”。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待国家审计,就为进一步深化对国家审计本质特征的认识、准确把握国家审计发展规律和推动国家审计科学发展,提供了更宽广的视野和平台。财政监督由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对企业经济活动及其成果进行监督,对于提高经济运行有效性,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科学发展有积极意义。税务监督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国家职能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是国家实现良好治理的保障之一。其他形式的监督也在各自的监督领域发挥着作用,以服务于国家治理这个大任务。

国家治理是所有包括国家审计在内的各种监督形式的服务对象,同时,包括国家审计在内的各类监督形式实质上都是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共同服务于国家治理所要达到的目标,即通过自身对相应对象的监督确保国家安全,捍卫国家利益,维护人民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科学发展。这是对国家治理和其他监督形式进行协调的基础,也是实现良好协调的前提条件。

(二)各类监督形式对于国家治理的意义

国家审计都是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在不断完善国家治理,进而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首先,国家审计是监督制约权力运行的重要措施。国家审计作为国家以宪法或者法律形式明确的权力,通过执行法定的监督、揭示和评价等职能,将政府机构和官员的权力约束在人民对其授权的范围之内,并将政府机构和官员履行受托责任的程度和水平公开披露,接受人民的监督,让权力在监督下运行,让权力与责任相匹配。国家审计还是推进民主法治的重要途径。我国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通过揭示和反映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维护和推动完善民主法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审计是加强反腐倡廉的有力工具。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是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免疫系统”必须发挥的作用,是由国家审计的内生性所决定的,它不以审计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也不是某个时段、某个国家审计机关的特殊任务,是所有国家审计机关都不能回避的重要职责。

财政监督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政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的宏观统筹,从微观的企业层面着手,保证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安全,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发挥国家各项职能,需要加强财政监督。

税法监督是维护税收法定的需要,税收法定要求税收的开征、税收征收程序、税收的核算、违反税收的法律处罚必须建立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基础之上。税收公平和税收合理是税法基本价值的体现,也是税务监督的另一个重要渊源,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不仅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更要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四、在发展中适应和服务于国家治理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国家治理的大环境、着力点以及对于各种国家监督形式的需求都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包括国家审计在内的各种监督形式与时俱进,适应和服务于国家治理的要求。

(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科学监督理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服务国家治理,首先要明确国家监督的定位和努力方向,回答好为谁监督、为什么监督、怎么监督和靠什么监督等问题。

(二)要进一步突出重点,在更高层次上发挥国家监督作用。国家治理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关系到体制机制创新、反腐倡廉建设等各个方面。国家监督要紧紧围绕国家治理的各项任务,在更宽领域、更高层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要进一步改进方式,不断提升服务国家治理的水平和绩效。服务国家治理,首先要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探索和创新监督方法和途径,推动传统监督向现代监督转变。

参考文献:

[1]王耘农,李歆,陈永康.国家审计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践与探索——基于重庆经济发展模式的思考[J].审计研究,2011(4),3-7.

[2]左敏.国家审计如何更好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J].审计研究,2011(4),8-13.

第6篇:法治对经济运行的保障作用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依据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从背景、调整方式、调整对象、价值取向、功能差异等方面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差异。接着又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并认为经济法和行政法应该相互作用,相互衔接。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最混乱的问题之一。在此,笔者认为,现代法治下,部门法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渗透,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已在立法实践中显现出来。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应在行政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学方面加强协调,互相补充。

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理论上存在争议。传统观念中,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依据调整对象而分;二是依据调整方法而分。但也有学者认为,利益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但不管依据哪一种标准,经济法与行政法都存在差异。

(一)两者的背景不同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最初,行政法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但在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二)调整方式存在差异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即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强制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因此,其调整方式主要反映出强行法的特色。

(三)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或经济协调关系)。主要包括:1·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市场经济、弥补市场缺陷、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消极行为,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2·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传统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关系;现代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时所形成的行政关系。但行政法反映控权理论,其调整对象的本质是行政关系这一社会关系。行政法最为关注的是控制行政权的滥用。所以,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也无法深入到经济运行中去,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也就是说,行政法的核心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权利是否被滥用,并以一种有效的方式——行政程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

(四)功能差异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它本质是公法,以维护、限制国家权力为其功能。所谓行政法的维护,又称为行政法的积极作用,是指行政法对行政权力有效行使的保障作用和行政法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国家发展的推动作用。所谓限制,又称为行政法的消极作用,是指行政法对行政权的监督和限制,即防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利以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互相联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均以国家权力的形式出现于特定社会生活领域中

行政法是创设、规定行政权力之法。它表现为国家对特定社会生活的直接强制的管理,要求行政管理关系中的相对一方必须在国家设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往往不具有

选择性和自由性,更多地则是以服从为特征。

就经济法而言,它虽不像行政法那样表现为鲜明强烈的“权力意识”,但国家为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和有序,仍将“政府之手”伸进经济关系中,对市场主体给予必要的限制、监督和引导,而不像民法那样国家尊重当事人意志,完全袖手旁观于外。因此,经济法是因为解决新的经济问题的产物。

(二)两法的价值指向均为社会整体利益

现代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宗旨无一不是国家为了有效[地管理社会所设之法,是社会在强有力的组织管理之下,实现人们对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和平的美好追求,抑制打击强势个体和群体对弱势个体、群体和社会的入侵,甚而要求社会成员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以使每个社会成果获得应获得和可获得之利益和生存空间,实现一个社会可以保障的最低的基本权利。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虽晚于行政法,但却是在一个高的起点上出现于法律之林,即肇始的首要动机即以谋求社会经济的公平为己任。它既是对民法的个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又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其作用即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个体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总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之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同时,通过对利益主体作超越形式平等的权利义务分配,以达到实质上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

因而,不论是行政法还是经济法,在价值取向上均表现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而非为某一个法律主体特别设定权利,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三)经济法具有行政法的某些性质

管理职能是我国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而发挥这一职能的重要方式,就是授权经济管理机关,运用经济管理权对经济生活实施管理。而在现代国家对经济实施管理均采取一定的法律形式。这种法律规范是确认具有行政权某些性质的经济管理权,调整带有行政关系特点的经济管理机关与企业、公民等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正因为如此,经济管理法规范从其一开始就不能不具有行政法的某些性质。或者说,行政法的某些性质必然反映在经济法某些规范上。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互作用

(一)行政法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经济法

笔者认为,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中所依之法除行政法外,大量是依经济法;尤其是在经济管理领域,主要是依据经济法。原因之一是经济法中有大量的关于行政职权内容、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和行政救济的具体规定,较之行政法更富操作性;行政机关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必须遵循经济法中在这些内容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亦可依经济法的相应内容在其权利受到分割时获得救济,以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不滥用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在认定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和如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经济法中的实体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时的抗辩事由也需要依据经济法中的实体规定。认识到依法行政在经济领域中所依之法主要是经济法在实践中意义重大,这一认识要求行政机关,除了要明了行政法中关于行政职权、行政程序的规定,也要关注经济法中对行政职权和行政程序的具体规定,尤为重要的是应对市场参加者实体权利义务的具体内涵和立法意图有透彻的了解和深刻的领悟,以在具体的执法中能辨是非,保护合法、制裁违法,实现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实现依法行政的法治目标。同时,认识到经济法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也有利于立法者和执法者树立这样的观念:经济领域依法行政目标的最终实现有赖经济法的发达和完善。

(二)经济法自由秩序价值的实现离不开行政法

经济法的实施大部分属于行政权实施的过程。离开行政权的实施,经济法所欲达到的经济秩序将无法完全实现。经济法中的经济管理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除遵循经济法的特殊规定外,尚需遵守行政法中关于行政权力设定和行政权力行使程序的一般规定。离开行政法,行政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也会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行政组织法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一般规定,既是经济法具体设定经济管理机关管理职权的依据,也是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权力、直接管理经济,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宏观经济秩序的法律依据。同时经济法的价值并非只是秩序,经济法也要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经济自由是经济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反垄断法便是例证。行政法对经济法的自由价值实现的作用体现在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以及对相对人的救济上;尤其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一般方式和程序的严格设定,以保障经济法的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不受分割。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应该相互衔接

首先,行政组织

和经济法中有关经济管理机关职责权限的规定应当保护一致,经济法对经济管理机关管理职权的具体设定,应当符合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定。其次,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行政程序规定上应相互配合,在行政救济上二者应当加强协调。

参考文献:

1·江合宁:《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现代法学》2000年02期

2·史发忠:《论经济法的行政性特质》,《广西大学学报》2001年03期

第7篇:法治对经济运行的保障作用范文

论文摘要:当前行政管理面临新的形势,但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在观念、管理方式、程序、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方面跟时代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按照政府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法治性要求,行政管理必须在严格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程序、加强行政监督方面做出切实努力。

进入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等各方面既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新的形势对我国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特别是在政治领域,其对我国的整个政府管理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促使我们必须正视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索使之完善并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行政管理模式。

一、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观念有待改变。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尤其是为了适应以市场取向为主导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了四次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仍然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培植资源的运行机制尚未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改革进展缓慢,尤其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些行政管理观念尚未摈弃,诸如直接干预、微观管理、人治管理等,在部分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相反,许多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观念,如民主参与的管理、法治化管理、自治管理等,又尚未建立起来。如果不及时解决这个问题,将难以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进行竞争。因为在市场经济要求下,首先约束的是政府行为,要求政府必须遵守市场法则,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济运行规则,尽快树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观念,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步伐,清除旧的管理体制、观念和垄断利益。我们要尽快摈弃那些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被实践证明已经是过时了的行政管理理念,形成新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理念。

其次,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方式有待改进。市场经济要求在一切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以法律手段为主,尤其是在对外活动中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与国际接轨。为此,必须尽快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稳定的、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中国在加入,-.的谈判中,承诺按照,-.规则办事/即应该按照被时间和实践检验了的、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接受和公认的、迄今为止仍被视为公正和节约成本的国际规则办事,再也不能片面强调所谓的“中国国情”“、中国特色”。过去,我们虽然也宣称要按国际规则办事,但往往是中国化的“国际惯例”,如我国目前虽然也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这样一些国际惯例,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不尽如人意。据国家有关部门对+0个国家投资项目的稽查发现,其中真正公开、公平招投标的只有’1,有"21的项目招投标失灵,未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我们要切实改变行政管理方式,坚持以法律手段为主,建立一套规范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使这套法律体系与国际上的规则相衔接,以便形成真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就目前而言,必须系统地清理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对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法规、规章,必须逐步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第三,我国行政管理的程序有待完善。我国至今尚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既缺乏行政程序的宪法规范,也没有缺乏法典化的行政程序予以规则。并且在现有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往往重事后程序,轻事前和事中程序。行政程序的参与性弱,公开度低,对违反行政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行政程序的参与性的强弱和公开度的高低,是行政程序民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相当一部分行政程序缺乏民主性和参与性,没有说明理由、听证程序,甚至于当事人没有申诉权。市场经济需要我们按照行政管理程序办事,提高办事的效率,真正做到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这对我国现行的行政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按照法治化的要求构建完备、透明、适应国际规则的行政程序体系。

第四,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在很多方面还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提出的要求。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素质还不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也比较低,开放市场后,国外企业进来了,要求与国内企业平等竞争,从而需要政府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尤其是对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公务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各级政府的决策水平和行政领导的决策能力,这也是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所以说,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

二、完善行政管理对政府行为的要求

完善行政管理对政府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政府行为的民主性。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而非政府才是唯一的经济主体,企业的经济自是其主体地位的真正体现。政府应将蚕食、侵夺企业的权利还给企业,政府行为的政治价值定位是追求民主。通观历史,国家权力重心下移是历史的潮流和内在选择,其趋势表现为国家本位让位于社会本位,官本位让位于民本位。入世后,中国的这一历史进程必将加快。民主在经济纬度上表现为企业主位,在政治纬度上则凸现为人民主位,政府政治行为的民主性是其经济民主性的集中体现,社会经济主体的地位不断强化和实现,必然促使其作为政治主体地位的强化和实现,这一历史进程是不可逆转的。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决非仅在经济框架范围,更是政治观念、制度设计及运作等方面的一系列变革。民主观念下的传统文化改造、构筑民主的生存土壤对我们而言决非轻松,更非过时。政府行为的民主性是经济民主的迫切需要,这就要求我们的政治制度设计、运作符合民主的人文关怀,摈除传统体制下的政府行为的非民主性及民主不充分性,加快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的现代政治行为模式转换。政府行为的民主性是其科学性的前提。广泛、充分地实现民主,汲取社会力量和资源,才可能从根本上保证政府行为科学性的实现。

其次,政府行为的科学性。实行市场经济,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不仅仅意味着中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世界经济,更意味着政府应在全球视角下解读其管理行为。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进一步融合,政府间的交融、沟通进一步加强。借此机会学习、借鉴它国政府行为所体现出的时代进步意义和科技成果,可以促进我国政府行为的科学性。电子政府与网络政府的迅速成长,行政信息的快速膨胀、政府行为的公开性与透明性等都需要我国政府摆脱传统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陈旧管理模式和管理行为。同时,在加入世界统一大市场后我国与世界的交往将进一步加深,与此相适应,政府间交流也应上升一个更高层次,诸如选派优秀的公务人员出国学习、交流,邀请国外优秀的管理专家到我国讲学,加强政府间信息的沟通等。政府行为的科学性体现的是与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无关的实践理性,是全人类共同的进化文明。从政府行为的行政成本而言,科技界乃至政府内部都应努力提高我国行政技术的科技含量。在追求政府行为科学性的过程中,努力降低行政成本,这也是企业化政府、廉价政府的内在要求。

第三,政府行为的法治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文明的成熟性是市场经济实现的必要条件。政府行为的法治性是市场经济中社会主体对政府行为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面临的一次严峻挑战。不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不但要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更要符合实质法治的要求;不仅要符合实体正义的内涵,更要符合程序正义的内涵。在法治行政下,社会的主体地位从以往隐性、附从地位上升到显性、主体地位。政府行为的法治性要求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诸环节加强法治建设,即严格依法行政,树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和终裁的法治意识。政府公务人员应该率先垂范,任何对法治的破坏即是对正义的最大讽刺。政府行为的法治性应在开放性、全球性的视角下,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更多地与国际接轨,而非盲目自闭地强调特色。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从法制行政到法治行政,对我们而言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就目前而言,要有效地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构筑社会权利的保障机制,这是政府行为法治性实现的重要举措。

在残酷、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济市场化的集中要求是政治民主化、法治化及社会多元化,对政府职能、管理模式、管理观念的准确定位是经济市场化生存的外在需要。从政府行为的民主性、科学性、法治性层面上而言,民主性是灵魂,科学性是基础,法治性是保障。

三、完善行政管理的途径

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严格依法行政,将行政行为契合在法律和理性的框架之内。依法行政就要做到既严格地合法行政,又充分地合理行政。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正当的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其次,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

第8篇:法治对经济运行的保障作用范文

关键词:民法;法治建设;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权利观念

宪法确定我国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为我们描绘了法治国家的蓝图,指明了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建设的理想。“我们希望法治精神弥漫全国,也希望有一个以人权为唯一正当政治目标、以人民意志为唯一权力来源的法治政府,还希望建立一种消除任何权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体制,因为这些都是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依法治国是实现这一理想的阶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与人类经济、生活联系最紧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法治建设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关键和最基本的标志。在众多的部门法中,发展历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民法。民法源于罗马法,是对罗马市民法的简称。古罗马地处地中海沿岸,经济形式以商业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间由于交换形成了市场,这就是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罗马法是当时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商品经济最一般的规律。尽管后来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以及前苏联与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都体现了本国区别于它国的特殊的经济制度,但商品经济是其共同的经济形式,从罗马法流传下来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与基本制度(如所有权、债权制度等)都驻扎在这些国家的民法中。我国的民法也不例外。虽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经济一直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主,没有形成商品经济,民法作为调整手段发展也相当薄弱。但解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由于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渐受到重视,《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台就是体现,老百姓也逐渐认识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们翘首以待《民法典》出台,因为它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这对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质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最好扶持与保障,这正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并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法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又由于民法被实践所证明的正义性,其他法律也逐渐吸收了民法蕴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以及源远流长的基本原则。“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民法的许多观念几乎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对多元利益的调整功能使竞争激烈的社会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因此,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密切。民法的发展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法的进步将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市民社会是法治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法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市民社会一词在其刚刚产生时就与古罗马时期的文化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它被人们当作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形态。“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每个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经济人”。然而利欲的发展必然会造成对他人利益即权利的侵犯,这是必然的。而这样的冲突有时市民无法自己解决,为了和谐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们的权利以契约的形式授权给一个组织以解决这个难题,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组织就是国家。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可见,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私人自治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个人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合理地追求着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上,先有市民社会,后有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前提,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那么,这样的政治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选择的进路,因此市民社会的建立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归选择。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会?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实情况,我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一样自发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规范与引导。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现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会的表现形态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内在信念。”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场经济培养了人们独立的人格、主体的意识与自决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种与国家相对应的力量即市民社会,以真正实现社会自治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因为市民社会越完善,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会是对国家的限制。“市民社会中人的价值在法律上反映为两个方面,即私权的充分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历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用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价值及具体制度来保证私法主体的利益和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通过界定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来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尊重私权,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实质调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法越发展,市民社会越发达,政治国家的领域也就越狭小,民法成了市民社会建立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可见,确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体现。

三、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立将是空中楼阁。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依法治国依赖充实完备的法律,法律的出现源于社会的需要。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的不发达使得社会对复杂的法律规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习惯、宗教等;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关系由行政命令来调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经济关系靠经济规律自发调节,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法治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自我权益的关注更自觉、更积极,对法治的要求更强烈,民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因为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成熟程度、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独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确认市场主体的独立资格为首要任务。赋予市场主体以法律资格相当于为市场经济注入鲜活的血液,它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转起来。这种对主体资格的确认彻底摒弃了等级特权思想,培养了人们独立人格与自由权利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张扬个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满足了民法公平、正义、自由的精神内涵,从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们的思想,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次,民法以通过设置并不断壮大民事权利的方法,使人们得以自由地从事民事行为并受到民法的保护。再次,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制度与原则来对多元的利益冲突加以协调,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进行。最后,民法的责任制度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的竞争环境。“总之,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基点,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手段,以责任制度为保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市场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制基础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设是人的工程。民法推进人的观念革新

第9篇:法治对经济运行的保障作用范文

一、我国反倾销裁定现状

倾销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已经有很多年的历史了,但作为法律规范的对象,是20世纪初才出现的事物。倾销在贸易实践中的一般含义是指低价抛售商品,是一种不正当的贸易行为,这里特指国际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带来损害。

反倾销通常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倾销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反倾销法是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由国家行政机关保证执行,为规范进口产品价格秩序,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要求进口产品相关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调整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对倾销进行调查、裁定和采取反倾销措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从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和各国国内立法以及我国的反倾销条例来看,反倾销法的主要内容有:(1)倾销及其确定。主要包括:倾销的界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的计算等内容。(2)损害及其确定。主要是确定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应当调查的主要事项,包括:进口的倾销产品的数量及其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口的倾销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经营、投资以及对生产者各项指标的损害及损害程度;确定倾销和损害因果关系。只有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做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裁定。

对以往的案件分析得知,我国反倾销败诉率相当高,这除了反倾销实践的历史不长、经验不足、从思想上重视不够之外,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在进行损害调查时的财务指标设计不当造成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第八条规定的损害调查应审查的事项中,只说明要审查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而没有具体指出相关的财务指标是什么,其他因素又是什么。这就使得我国在制定“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时无章可循,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这与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不符,很有可能成为被反诉的诉因。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与国际惯例尚未完全接轨,我国企业中的某些财务指标并不能完全反应企业的受损害情况,甚至会有相反的结果。如,“开工率”和“失业率”,当一国企业受到倾销损害时,往往表现为开工率不足,失业率上升。但是,在目前我国现有国情状况下,明明通过其他指标反映企业确实已经遭受损害,但是企业为了多生产产品以分散固定费用,往往是“开工率”不降,“失业率”不升。虽然WTO规定应综合分析各项指标,其中一个或几个指标都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毕竟这种表现不正常,而且不利于反倾销的继续开展。

二、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了如下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反倾销立法

1、我国反倾销立法存在的问题。从总体上说,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在主要原则和基本内容方面是符合WTO规则及其《反倾销协议》的要求的,但是由于实践经验的缺乏,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首先,关于反倾销立法的理论基础问题,经济学家提出了反对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间接性倾销,从效益理论等观点来说明反倾销法的必要性。而法学家们则更多地主张反倾销法的正当性来自于倾销的“不公平性”,制定反倾销法以此作为指导思想。然而,何谓公平却是一个有争议的观点,事实证明,征收反倾销税在进口国并没有反映出分配正义或公有社会原则,此时,反倾销本身的正当性受到了质疑。“反倾销法的本质是保护主义的,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去理解,才能挖掘出它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背后的经济和非经济的因素。”当然,这种保护主义是为国际法所允许的,并特别提出,在针对发展中国家时应作特别考虑。其次,关于我国反倾销法中的实体问题,在倾销和损害的确定、反倾销的调查以及反倾销措施等方面仍然存在着概念模糊、界定不清等问题,尚需增强可操作性,使之成为既遵循WTO反倾销协议的基本原则,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反倾销法。

2、修改与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鉴于我国反倾销新条例的实施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加上我国刚刚加入WTO,进一步修改与完善反倾销立法显得十分重要。为此,我们要在充分研究WTO反倾销协议以及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反倾销法中关于倾销和损害的确定、反倾销的调查以及反倾销措施等方面做出详尽并切合实际的规定,使在今后的反倾销实践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做好我国反倾销工作的法律基础。

(二)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在以上所述及的“开工率”与“失业率”问题,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不彻底关系密切。今后的国际竞争将越来越不是各国的产业与产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成为各国相同职业从业者之间和各国投资环境之间的竞争。面对具有高国际流动性的企业和生产要素,各个国家或地区已经成为投资环境和市场区位的供给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将不取决于其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水平,而取决于它在市场空间、经济制度、政府政策、人口素质、基础设施、社会环境、文化氛围等方面满足各国投资者需要的能力。因此,政府职能的转变非常重要。

首先,把行政管理作为一种服务。在WTO开放的市场体系下,政府的管理权限受到严格限制,政府的职能主要表现为对市场环境的维护和服务。在2001年进行的一项中国企业家问卷调查中,企业经营者希望政府在改善宏观外部条件方面采取的措施,选择率排在前五位的依次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理顺政企关系、健全市场体系、促进企业家职业化。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社会保障制度。一方面表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是一个转型经济体;另一方面也表明,体制因素是企业竞争力不高的最主要原因。而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实现政企分开和建立企业完全的法人治理机制。事实上,在一个完全的市场体系中,政府只应承担创造经济运营环境、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

其次,建立稳定的履行机制。今后,政府管理经济的主要方法是集中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减少政府对经济事物的行政性审批,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再次,从“人治”走向“法治”,完善市场保障体系。WTO规则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制原则和以规则为中心,随着我国加入WTO,政府应接受国际规则,并且按照国际惯例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