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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他们的内心不为人所知。人们认为他们的言行出人意表,对他们“敬而远之”,他们仿佛于世隔绝,很难进入公众视线,而当他们一旦与外界发生关系时,就会让世人强烈到他们的存在。
2010年精神病人频频制造的血案,已足以使人触目惊心,2010年3月15日江苏常州金坛市杨某,一家三口同住,患病时持榔头连砸数下,当场将奶奶活活砍死;
2010年3月23日福建南平某小学宋某患病时连砍数刀,当场死亡3,抢救无效死亡5人的惨;
2010年4月22日早晨7:00时左右甘肃呈现成县宋坪乡史家坪村,精神病人冯某持刀砍伤村民王刚的父亲、妻子及女儿后自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人口老龄化步伐加快,现代科技与文化的创新层出不穷,广大人民群众逐步适应着从传统生活方式向现代生活方式转变的快速节奏和竞争,体验着由此带来的心里冲击和压力,各类精神疾病(包括轻性的心里障碍)的患病率明显增加,这已经是一个不增事实。据WHO统计,全球前10种致人残疾或使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主要疾病中,其中有5种是精神疾病,他们是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酒精依赖和强迫症。在我国疾病社会总负担的排名中,精神疾病已跃居首位,超过心脑血管疾患和恶性肿瘤,使我国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进入21世纪后,精神疾病和心理障碍已成为威胁人们健康的最主要的一类疾患。正确治疗这些疾病已成为精神卫生工作者的首要任务。对这些疾病的治疗,不仅是要消除症状,还要巩固疗效、防止复发,而且还要使其恢复原有的社会功能、重返社会。这即是我们通常所提出的治疗目标:治好疾病,巩固疗效,防止反复,恢复功能。为完成这一任务目标,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如2004年4月10日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其基本原则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全面推进新世纪精神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其目标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完善现有的精神卫生工作机构功能,提高精神卫生工作队伍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及2004年9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2004】7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其目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做好精神疾病的防治,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
精神障碍的防治工作从单独依靠精神病院开始重视向社区发展,并在试点地区取得了成绩。特别是2005年起在全国30个省市60个城乡示范区开展的重性精神病社区监管治疗项目(686项目),在探索精神病院转变职能,扩大服务范围上有重要意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方法学的创新,生物精神病学将有重大突破,精神疾病的遗传学研究将从细胞水平向分子水平过渡。从分子生物学探索精神疾病的病因将是我们未来研究工作的重点。精神疾病的相关基因有望被陆续克隆,从而完成精神医学发展史上一个质的飞跃。
兰州安定医院作为兰州地区精神卫生服务机构之一,1994年建院,床位编制117张,目前共收治各类精神障碍住院患者2300余名,已经成为该地区精神卫生服务领域的后备力量,我们的宗旨:立院为民,奉献社会;我们的目标:创品牌医院,让百姓安定;我们的精神:创新、超越、奉献、诚信;我们的服务理念:以患者为中心,从患者出发,为患者着想,让患者满意,始终坚持以经营管理为牵引,以质量管理为核心,以生力资源为根本,以信息管理为手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方式,尊重病人人权,出台服务举措,为患者提供技术先进、服务周到、环境温馨、设备精良的高品质的医疗服务,努力形成独具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和服务品牌,在技术上实行品牌战略,做到院有品牌,科有特色,人有专长,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有我新,人新我精,努力实行病人满意,政府满意和职工满意的管理目标!
2009年11月12日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给我们临床工作提供可靠保障,为顺利完成各项治疗和康复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当前,精神残疾严重影响患者的社会功能,使其难以回归社会,精神康复成为一条重要的途径。《精神分裂症防治指南》指出,精神康复的目的是提高或恢复患者原有的社会功能,使其能较好的完成社会角色,精神残疾的康复可在院内和社区中进行。虽然中国的精神疾病管理困难重重,但我们只要转变观念,决定信念,脚踏实地,在人类精神疾病管理领域贡献自己的力量!中国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之路就在我们的脚下!
现状:面临困境,精神卫生服务需转变观念
目前我国精神专科队伍严重不足,医院救治能力有限,因而无法为患者提供从防治到康复的全方位服务,长期住院的救治模式已经初露弊端,能力缩短医院时间,分享与普通医院患者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还需转变观念,明确目标,及从简单的看管,恢复功能,让患者回归社会,逐步过度到提高整个人群的精神卫生状况。
挑战:精神残疾康复,重在回归社会
精神残疾常常严重损害患者的社会功能,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缺乏社交技能和职业技能,难以回归社会。因此精神残疾成了医务工作者无可回避的现实问题,而精神康复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途径。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主任会员周东丰教授介绍,国外的精神病患者出院后会接受“中间站”服务,即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技能及职业培训,待患者病情稳定后负责为其介绍工作,通过这种方法使患者更好地回归社会。虽然这一康复措施值得借鉴,但是我国社区医院的条件十分有限,因此差距可想而知。尽管包括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进行了社区康复试点工作,但我国的社区的相关设施和精神卫生服务能力都十分缺乏。因此,社区康复还只是“理想的蓝图”。
探索精神康复新模式“医院-社区一体化”模式
“医院-社区一体化”模式,主要包括:
(1)“精防日”制度,为了保障患者能定期得到专科医生服务,接受用药指导和定期复查督促,精神科医生要定期到固定社区为患者服务;(2)“日间医院”,通常精神疾病患者出院后虽然病情稳定但功能并未完全恢复,尚无法就业,因此患者白天可到医院接受技能模块的专门训练,晚上与家人团聚;(3)“中途宿舍”,社区的“中途宿舍”类似于“招待所”,患者居住的同时进行自我管理,但需对工作人员报告,增强患者的自主性,但“中途宿舍”不负责治疗,只是提供管理;(4)“庇护性工场”,类似于岗前培训,给患者提供诸如简单手工制作等基本工作,并付给一定报酬;(5)“家属资源中心”,专门为家属设立,形成俱乐部或联谊会,指导他们为患者服务和保证自身心理健康。主要目的是负责患者从出院到回归社会之间的“角色转变”工作,使得患者出院后能接受连续医疗服务,力求实现“无缝连接”。
展望:顺应社区管理大趋势
要实现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区康复,必须具备一些基本条件:(1)社区必须有卫生保健人员与精神疾病患者保持联络;(2)社区的全科医生必须接受精神病方面的专业培训,提供相关康复训练;(3)社区医生要具备开据抗精神药物处方的能力,会使用精神科的基本用药;(4)社区必须具有基本药品目录里的抗精神病药。而目前,我国的社区医院尚不具备上述条件,因此实现社区康复还有困难,但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关键词】法定裁量;酌定裁量;裁量方法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充分利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一法律武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各地对该法关于裁量部分的问题认识、理解不统一,加之有权解释机关对此问题的解释不具体、不透彻,出现了各地裁量标准不一、裁量随意性不断膨胀等现象,因此,有必要对该法裁量方面的问题进行探析。
一、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理解
《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第二十三条到第七十四条,分别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量罚幅度。其中,共有17条先规定一般情节的量罚幅度,后规定 “情节较轻”的量罚幅度(如第二十五条等);共有6条先规定一般情节的量罚幅度,后规定 “情节较重”的量罚幅度(如第二十三条等);共有12条先规定一般情节的量罚幅度,后规定 “情节严重”的量罚幅度(如第二十四条等)。还有部分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但是从条文的结构中也不难看出,立法机关事实上已经将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一般情节和“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上作出了区分。而在执法实践中,只有确定某一行为符合“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或一般情节中的某一种时,才能找到与之对应的量罚幅度(即“对号入座”),然后在该幅度内进行裁量。因此,正确理解“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是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进行裁量的基础和前提。
(一)当前各地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应对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面对如此众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基层执法机关往往无所适从,而各省级公安机关为了应对这一情况,分别制定了一些指导性意见,如江苏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正确界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情节的指导意见(试行)》(苏公厅〔2006〕394号)、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京公法传发〔2006〕4号)。这些文件无疑为基层公安机关准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提供了统一的尺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笔者认为,通过各地制定指导性意见的方式应对这个问题,存在如下方面的不足:
1、指导性意见违背法律规定。如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正确界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情节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三目规定: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属情节较轻。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根据该条规定,即使是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也要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而不是将“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与“情节较轻”划上等号。
2、指导性意见与有权解释相冲突。如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正确界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情节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一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备、中止、未遂的,属情节较轻。而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3、各地指导性意见标准不一,导致适用量罚幅度不统一。如对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一)确因生活所迫且所得不多的;(二)已谈好价钱或给付钱物,着手实施,尚未发生性关系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已给付金钱等财物并着手实施,但由于行为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正确界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情节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的; (三)、以、等方式初次的;(四)、因生活所迫初次的;(五)、初次未遂的;(六)、初次并检举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证属实的。如此不统一的量罚标准必然造成量罚的不公平,侵害公安执法权威。
4、基层公安机关对指导性意见的法律性质认识不透。笔者认为,从法律性质的角度考察,这类指导性意见其实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案件一旦进入司法审查程序,法院不但可以不“适用”,而且可以不“参照”,基层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完全可以灵活掌握。但事实上,对于上级机关制定的各类指导性意见,基层公安机关往往不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准确定位,盲目、机械执行,导致个别案件处理不公。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有权解释机关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践执法经验,吸收各地指导性意见中科学、合理的细化标准,尽快制定出相关解释。当然,解释不可能穷尽所有现实中的违法现象,基层公安机关在掌握“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时,应当充分、全面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有责性和客观违法性,使量罚的结果最大程度地与行为人“罪责”相适应,真正贯彻落实过罚相当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审议过程中,为了体现与刑法的衔接,将部分“情节严重”的规定修改为“情节较重”的规定,因此,在量罚时,还必须同时考察相应的追诉标准,防止以罚代刑。
(三)“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判定
笔者认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中的“情节”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素具有某种关联,但是又不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素。《治安管理处罚法》部分条文对此已有暗示,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就说明,只要是猥亵他人的,就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仅仅是严重情节的几种情形之一。
因此,判定“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必须首先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什么。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在具备主体、主观方面要件的情况下,某种行为达到了足以侵害《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要保护的法益的时候,就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见,构成要件要素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密切相关。而“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中的“情节”虽然不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并未超出构成要件要素所辐射的范围(部分拟制规定的情况除外)。例如,对于殴打他人的行为,只要该殴打行为足以造成对公民健康权的危害,就已经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殴打行为造成的后果才是是否“情节较轻”中的“情节”,殴打他人的方式、手段也是是否“情节较轻”中的“情节”,显然,这些情节并不是殴打他人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均因不管是否造成伤害、不管采取何种方式,都因其对“殴打他人”这一客观行为起到一定的征表作用,而没有超出构成要件要素所辐射的范围。但是,殴打他人的场所、殴打他人的动机等,因为其本身并不是“殴打他人”这一行为所要考察的对象,或者说,其本身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公民健康权)并无实质性关系,所以,不能将其评价为“情节较轻”中的“情节”。
同理,判定其他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也需要先从构成要件要素入手,逐一考察某一具体情节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中的“情节”,再进行综合判断。
那么,到底以什么标准判定“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呢?笔者认为,判定“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需要与一般情节进行比较。而立法对一般情节的规定存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文本中,是客观意思,基层执法机关必须针对不同类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合社会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行为人的目的、动机,采用的手段,侵害的对象,造成的后果,造成的影响等方面的因素,进行客观判断。概言之,在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势下,行为人一般具有何种目的动机,一般采取什么手段,一般侵害哪些对象,一般会造成什么后果,这是判断是否属于一般情节的重要标准。
(四)“情节较轻”与 “情节特别轻微”之辨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实践中, 对于具体的事实属于“情节较轻”还是 “情节特别轻微”较难界定。
有观点认为,情节特别轻微,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特别轻微。判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特别轻微,应当从违反管理行为人的年龄、身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的态度,违反治安管理的目的、动机,采用的手段,造成的后果,认错的程度,改正的情况,造成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实施终了,行为人自己已经悔悟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1]
根据上述观点,“情节较轻”与“情节特别轻微”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
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都以危害行为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前提。若某种行为还没有足以造成对《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要保护的法益的侵害,或者,侵害还没有达到紧迫的程度,那么,这种行为还没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不能认为是“情节较轻”,也不能认为是“情节特别轻微”。如行为人为诬告陷害他人而捏造事实的,因捏造事实的行为还没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不能认为是“情节较轻”的“诬告陷害他人”,也不能认为是“情节特别轻微”的“诬告陷害他人”。
2、二者都较一般情节轻。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的轻重方面考察,“情节较轻”与“情节特别轻微”均比一般情节要轻。
区别表现在:
1、功能不同。“情节较轻”为执法机关指明量罚的幅度,具有“对号入座”的功能;“情节特别轻微”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提供法律依据,具有“减免功能”。
2、行为的轻重不同。从法律文本的表述上看,“情节特别轻微”显然比“情节较轻”的情节更轻。
3、“情节特别轻微”所涵盖的范围宽于“情节较轻”。根据上文的分析,“情节较轻”中的“情节” 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素具有某种关联,而“情节特别轻微”中的“情节”则包罗了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所有客观情况及能够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所有主客观情况。
二、裁量种类
澄清了“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基本含义后,紧接着需要分析裁量种类。执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行为人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需要对行为人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本文将之称为“裁量种类”)。理论上讲,裁量种类可以分为法定裁量种类和酌定裁量种类。
(一)法定裁量种类
法定裁量种类,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文规定的、执法机关应当执行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和不予处罚的裁量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总则部分、分则部分均规定了从轻、减轻、从重处罚和不予处罚的情节。其中总则部分第十二条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硬性裁量情节,第十四条是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弹性裁量情节,第十九条是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硬性裁量情节,第二十条是从重处罚的硬性裁量情节,分则部分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是从重处罚的硬性裁量情节。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量罚幅度以内决定较轻的处罚。与此相对应,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量罚幅度以内决定较重的处罚。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量罚幅度以下决定处罚。
1、“中间线”问题。目前,基层执法机关存在一种观念,认为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就是在法定量罚幅度的“中间线”以下或以上决定处罚结果。如甲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应当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量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即在潜意识下认为,只有对甲某处七日以上拘留,才能符合从重处罚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观念是错误的。从重处罚,应当是指根据行为人行为的主客观方面,将量罚的结果重于一般情况下的量罚结果。易言之,如果行为人本来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就不会受到最后这样的处罚。如上述例中,根据甲的情节,如果其不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而是阻碍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甲最终处以五日拘留最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而正是因为甲现在是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最终对甲处以六日拘留。这样的处罚结果,也不失为从重处罚。[2]
2、从轻处罚不等于降格处理,从重处罚不等于升格处理。实践中,部分基层执法机关忽视了对这一问题的区分,造成了一些案件的错误处理。如乙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情节较轻,应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但是因为乙曾在六个月内因盗窃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从重处罚,遂最终在“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一量罚幅度内作出处罚决定。这种做法完全混淆了从重处罚与加重处罚,应当在实践中予以杜绝。
3、减轻处罚的幅度问题。对于减轻处罚的幅度问题,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四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但是,“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这一规定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困难,例如,一般情节的盗窃行为,法定处罚幅度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是否还包括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若包括(肯定说),则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可以处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若不包括(否定说),则只能不予处罚。笔者赞成肯定说,理由如下:
(1)《治安管理处罚法》实际上将拘留设定为五日以下、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和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三个格。《治安管理处罚法》多个条文有“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如第二十五条等处),适用五日以下拘留不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也不会侵犯国民的法感情。
(2)持肯定说更符合公平、正义。如果坚持否定说,则会出现未设定五日以下拘留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适用减轻处罚时,与设定五日以下拘留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例如,张某盗窃,情节一般,因其未满18周岁,根据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客观情况,应减轻处罚,但是因为对盗窃行为未设定“五日以下拘留”的量罚幅度,根据《解释(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对其不予处罚;李某扬言实施爆炸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一般,因其未满18周岁,根据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客观情况,应减轻处罚,因为对扬言实施爆炸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设定了“五日以下拘留”,故根据《解释(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对其拘留三日。那么,都是因为适用“未满18周岁”而减轻处罚的,为什么最终对张某不予处罚,而最终对李某拘留三日?这样的不公平已经显而易见。
(3)否定说的主要理由是肯定说的做法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该说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即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主体不得实施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有直接而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依据。”“一般说来,只要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上的基本权利的行政行为,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为(如行政处罚,笔者注),需要有直接明文的法律(包括法规和规章)依据;此外的行政行为,只要符合法的精神便可。”[3]笔者认为,即使象行政处罚这样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量罚上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也并不是必须有直接而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依据,只有在量罚上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才需要有直接而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依据。而肯定说的做法恰恰是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做法,因此,并不违背行政合法性原则。而否定说将减轻处罚直接等同于不予处罚,虽然在结果上看似乎对行政相对人更加有利,却不符合法的精神。
减轻处罚是否应当包括法定处罚种类的减轻?例如,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情节一般的,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能否减轻至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此,《解释(二)》第四条明确予以否定。但是,笔者认为,减轻处罚理应包括处罚种类的减轻,理由如下:
1、处罚种类的设定顺序反映出处罚种类性质的轻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不难看出,立法实际上将“警告”视为性质最轻的治安管理处罚,“罚款”的性质重于“警告”,“行政拘留”的性质又重于“罚款”。对本应行政拘留的行为人,因符合减轻处罚条件,最终对其罚款,其实质上也属于减轻处罚。
2、便于划清减轻处罚与不予处罚的界限。《治安管理处罚法》多个条文对减轻处罚与不予处罚进行了并列式的列举,这就表明,减轻处罚与不予处罚完全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而《解释(二)》第四条无疑将部分减轻处罚的情形与不予处罚划上了等号,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申言之,无论怎么减轻处罚,都不可以不予处罚,这是“减轻处罚”的应有之意。
当然,或许会有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若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客观情况,本应对其警告,但是又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又如何减轻呢?对此,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因为行为本身就具有明显的轻微性质,可以直接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对其不予处罚,而不是通过适用减轻处罚最终对其不予处罚。从这个方面讲,就需要基层执法机关综合把握案件事实,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适用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二)酌定裁量种类
酌定裁量种类,是指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明确规定,但是行为人具有酌定裁量情节,需要予以酌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罚,从而对其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裁量种类。而酌定裁量情节,是指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明确规定,但是能够切实反映出行为人客观违法性与主观有责性的增加或削弱,需要在裁量时予以考虑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后态度、行为的动机、方式、手段等。
笔者认为,把握某一情节是否属于酌定裁量情节,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是否与行为人本身有关联。某一情节是否属于酌定裁量情节,首先要分析这一情节是否与行为人本身有关联,是否能反映出行为人本人的人身危险性增加或削弱。如,行为人殴打他人后,根本无意对被侵害人赔偿,但是其父亲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对被侵害人进行了赔偿。笔者认为这一情节不属于酌定裁量情节,因为不能反映出行为人本人的人身危险性增加或削弱。
2、是否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有关联。酌定裁量情节的基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若将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无关联的情节作为酌定裁量情节,则违反了行政合理原则(考虑不应考虑之情况)。例如,甲吸食,同时,甲在家中还经常虐待老人,对甲在家中还经常虐待老人这一情节即不属于酌定裁量情节。若作为酌定裁量情节,便无异于间接处罚。
3、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多次” 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方能构成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多次”成为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要素,就不可再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否则,便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当然,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上的“多次”已经超过构成要件要素中的“多次”时,对多余部分的次数则可以单独予以评价。
确定案件事实中存在酌定裁量情节后,正确适用酌定裁量种类,还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酌定处罚种类不包括减轻处罚,也不包括加重处罚。酌定处罚实质上体现的是基层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需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为基础,因《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对酌定减轻(加重)处罚进行授权,故不可以超越法律而酌定减轻(加重)处罚。
2、酌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幅度不应高于相对应的法定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幅度,否则将导致法定从轻(从重)处罚的规定形同虚设。例如,甲、乙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相当,本应分别处7日拘留,若行为人甲属于未满18周岁的人,从轻处罚后决定行政拘留六日,行为人乙违反治安管理时是刚满18周岁的第二天,可酌定从轻处罚,则应当以不低于行政拘留六日为标准进行裁量,否则,酌定从轻的幅度便高于法定从轻的幅度,使法定从轻处罚的规定形同虚设。
3、某一情节已经作为法定裁量情节适用后,便不再属于酌定裁量情节。如行为人是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已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对其减轻处罚,就不可以在因为其生理状况再酌定从轻处罚。
三、裁量方法
(一)判定属于“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
这是正确裁量的前提。因为,只有先找准属于“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或者情节一般,才能确定立法在不考虑其他情况下予以认可的量罚幅度,之后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才有基础。
(二)对照法定、酌定裁量情节进行裁量
最后的裁量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必须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反复推敲,运用科学的方法,最终使裁量结果合法、合理。笔者认为,在此过程中应关键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单一法定裁量情节按顺位适用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共有三处(分别为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同时规定了两个以上的裁量种类,那么,如何选择裁量种类呢?笔者认为,裁量种类在具体条文中的顺位反映了立法的倾向性,一般来说,顺位在前的应优先考虑适用。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首先考虑适用从轻处罚,只有在从轻处罚后仍不能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减轻处罚。
2、法定裁量情节优于酌定裁量情节原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既有法定从重情节又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当先从重、在从重的基础上再从轻并最终体现从重;既有法定从轻情节又有酌定从重情节的,应当先从轻、在从轻的基础上再从重并最终体现从轻;同时具有法定从重、从轻情节,或者酌定从重、从轻情节的,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决定;对具有法定减轻或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优先减轻或不予处罚。
3、硬性裁量情节优先适用原则。笔者认为,法律文本的表述某种程度上反映着立法机关的价值取向。当法律文本表述为“应当”适用某一规则时,说明立法机关要求执法机关,当适用这一规则的情形出现时,必须适用这一规则;当法律文本表述为“可以”适用某一规则时,说明即使出现适用这一规则的情形,立法机关对执法机关是否适用这一规则也不作强行要求(当然,一般情况下也应当适用)。因此,当硬性裁量情节与弹性裁量情节同时存在时,应首先适用硬性裁量情节。
4、同时具有同向裁量情节不升(降)格的原则。即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从重)情节的,也不可减轻(加重)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的,亦不可不予处罚。
5、裁量情节适用对应原则。即每一裁量情节的适用,必须要与折射该裁量情节的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相对应。例如,行为人殴打他人后逃跑,并被受案调查,逃跑过程中,行为人又实施盗窃行为,后行为人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但是对其盗窃违法事实并未如实供述,因而,对于殴打他人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而对盗窃行为,不符合该项规定情形,故只能对殴打他人的行为减轻处罚,不可对盗窃行为一并减轻处罚。
【注释】
[1]柯良栋、吴明山主编:《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89页。
[2]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429页。
一、2009年上半年工作回顾
2009年是深入推进宁波市委“六大联动”的关键之年,也是高新区继续深化“三区一城”建设的重要一年。上半年,在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大力支持下,社会事务管理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高新区“三区一城”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抓重点、攻难点,注重民生,强化服务,我区社会事业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教育事业
加快理顺教育管理体制,夯实教育发展的基础。
1、积极理顺教育体制关系。积极做好与市教育局人事、基教、职成教、教研室、教科所、教育学院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工作,各项业务工作有序开展,促进高新区教育尽快融入城区教育。进一步做好与鄞州区、江东区教育局的关于师资培训、教师职评、教科研活动、学籍管理等相关事宜的衔接工作,妥善解决了梅墟区域学生在鄞州区上高中的免费教育问题和6所民办幼儿园的移交及重新审批工作。
做好体制理顺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先后召开5次街道、村干部、群众代表、校长、教师等体制调整情况说明会和政策解读座谈会,并通过记者采访、告家长书、下发宣传手册等形式,使区域群众、师生、干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为平稳过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积极完善教育管理机构。做好区教育结算中心、教科研室的筹建工作,完成了部分人员的招聘,逐步建立新建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成立了高新区督学组,组织了3次由市教研室共同参与的督学活动,对学校管理、师资队伍、课堂教学、教学管理、办学条件等进行了全面评估,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为推进学校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3、积极优化教育布局。在大量调研基础上完成了2008—2012年高新区教育发展的第一个五年规划,科学指导今后的事业发展;根据2008年7月签订的协议,我们承接了万里的校舍场地及设施设备资源及义务段的部分教师资源,并充分利用这些资源筹建高新区外国语学校;投资1.2亿兴建高新区实验学校,目前实验学校主体工程已揭顶,设施设备采购等各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做好两所公立幼儿园的筹建工作,完成了高新区第一幼儿园的二次装修及首次招生工作。全面启动了高新区第二幼儿园的立项及相关工作;根据省市教育部门对中小学办学规模的要求及本区域教育布局,顺利完成老庙小学、盐场小学的合并工作,为2010年整体搬迁至实验学校做好铺垫;政府宏观引流,确保两个街道各有一所流动人口学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信懋学校体育馆、操场、廊道进行整修,对万里学校周边路桥进行加固加宽,争取资金对梅墟中心小学、成人学校的校舍进行暑期维修,美化校园环境并保证校园建筑安全。
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激活教育发展内驱力。
1、完善人事政策,深化制度改革。上半年,先后印发了《宁波国家高新区中小学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人事方面的文件。全面启动了教师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认真做好首次定级工作及小中高、中级和中学高级职务评审的申报工作。
拟定《关于印发高新区中小学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2008学年教职工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评价机制,引导、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倡导积极进取的敬业精神。拟定《关于做好2008学年度校级领导考核的通知》,认真落实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开展了对校级班子履行岗位职责及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草拟《宁波国家高新区中小学校领导干部竞聘上岗实施方案》,根据省市文件规定明确各校中层及校级领导职数,为下半年启动竞聘工作做好准备。
2、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办学软实力。一是积极搭建区域教师管理的网络框架,变教师管理以校所有为以区所有,推动教师在区域内的合理流动;二是强化对校级班子和教师队伍的管理和培养。注重校级班子的定期教育和培训,积极搭建校长与周边名校长的交流平台,逐步提升校长的管理水平。初步建立区域名师引领、区级培养、市级培训相结合的教师培训和培养体系。利用城区及本区域资源,建立教育共同体,并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近距离地感受优秀教师的风采,提升教师综合素质。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抓住教育发展的根本
1、加强学校德育教育,积极实施减负等工程。下发关于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组织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提升教师的师德修养。在加强教师师德建设的同时,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鼓励学校利用德育基地开展主题鲜明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和实践活动,充分利用植树节、六一节,艺术节等活动,丰富青少年生活、培养青少年良好的行为规范,打牢青少年思想道德防线。积极推广优质、轻负的教学,从规定到校时间、课程设置到教师的备课要求等,全面实施减负工程;积极开展学校阳光体育活动,检查各校落实体育课时,大课间操活动情况,积极鼓励各校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学校文体活动,成功举办了高新区首届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展示了中小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我区的体育实力;全面开展了书香校园工程,印发了《关于在高新区中小学生中开展2009年“书香伴我行”读书征文活动的通知》,向各校下发了近20万元的图书,积极营造爱读书、读好书的氛围。
2、认真做好教育体制理顺后的招生和中考工作。根据今年体制理顺、教育布局调整和外国语学校、实验学校首次招生的特殊情况,我们不仅专门成立了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还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具有高新区特色的2009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并在学校、街道、社区等层面做好政策的解读和宣传;为了合理地制定2009年教育事业计划,我们在年初向新生家长发放了意向表,作了初步的统计,今年四月份学校向家长宣讲了招生政策并让家长慎重地填报志愿,学校和教师们的全局意识、高度责任感和认真的工作态度保证了全区招生工作在开放的政策下有序开展、圆满完成。
2009年是我区参加城区中考的第一年,考虑到老百姓对城区教育还不是很了解以及对鄞州教育的情结,我们积极搜集相关资料,提供给学校及家长,并召开街道、社区、村委会、学校等层面的会议,全面介绍城区教育情况,使大家有了清晰完整的认识,感受到的确为学生创造了更大的就学空间;同时积极做好与市基教、体卫艺处和考试中心的沟通工作,及时得到信息和相关政策,并向市局争取了在万里高中部设置中考考点,为学生就近参加中考提供方便。积极指导各校做好中考的各项工作,较为圆满地完成了今年的中考任务,区域普高录取率和重点高中录取率都比往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切实加强教科研工作,激发教育发展的活力。
与市师训中心、市教研室、市教科所和江东区教研室建立联系,及时组织教师参加相应的研训活动,区内建立了研训管理组织,建立例会制度,着力加强教科研师训和教学质量的管理。
1、筹建学科大组,开展丰富有效的教研活动
上半年根据区域教研力量薄弱的特点,充分挖掘现有资源,依托各校业务骨干建立了学科教研大组,明确大组长职责,召开大组长会议,落实学期教研重点,制订大组活动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并以教研大组为载体,整合教学教研优势资源,立足课堂,以研促教。
注重实际,加强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建立高新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制度,拟订立项方案,经学校申报,邀请专家评审,确定10个课题为区立项研究课题并发文公布。同时积极做好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推荐工作,2项课题批准为市级规划课题,已开始立项研究;鼓励教师撰写教学教育论文,制订2009年高新区教学论文评比活动方案,全面发动认真组织,取得较好的效果。
2、积极做好师训工作,提高教师整体素养。加强对校本培训工作的指导,督查各校校本培训制度和校本研修计划,督促各校切实组织好校本研修活动,审核各校校本研修项目,规范校本研修的学分管理;加强骨干教师培养,组织参与市“优质课、优秀论文和优秀学科课题”教学三项评比活动,20名教师分别获市一至三等奖,做好市级骨干推荐培训工作,努力为骨干教师成长营造良好氛围;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做好新教师试用期培训考核工作,督促各校落实“青年教师岗位成长计划”,做细做好师徒结对活动;加强教师全员业务培训,认真组织2009年教师全员培训工作,基本完成344名教师暑期培训的报名和组班工作,加强教师继续教育,统一学分管理办法,检查各校教师学习培训制度,全面审核了教师继续教育项目和学分,既做好服务,又把好关。
3、加强教学质量管理,提升学科教学质量。以考促研,强化评价。组织好区初三学生中考模拟考试,做好考前考后的研讨分析。组织做好初中学业考试、综合测试的组织工作,督促做好初三科学实验考试;组织好小学毕业考试和其它各年级的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工作,加强命题、考试、阅卷等过程管理,及时做好考试的各类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展开讨论、提出整改措施。
加强学校管理,增强教育发展的软实力
1、规范办学行为,明确办学方向。出台了《关于开展2008学年度中小学评估考核的通知》等3个规范学校管理、推进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各校加强学校内部的制度建设,鼓励差异发展。目前各校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教学管理得到明显加强。各校正在努力构建适合自身发展的校园文化,努力办出特色。。
2、强化学校安全,创建平安校园。在教育体制进一步调整,教育布局进一步优化过程中,我局高度重视教育稳定工作,全面落实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安全责任制。我区教育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安全隐患不断减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显著提高,无较大或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更没有发生一件涉及教育的上访、事件,全区各个学校继续保持安全、稳定、和谐的局面。组织开展了中小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师生安全教育活动,并接受了市教育安全督查组对我区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印发《关于做好2009年高新区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了各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园)建设;积极预防甲型H1N1流感,普及预防知识,全面监控疫情,督促各校落实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火等日常安全教育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了综合整治,取缔了无证摊贩、优化了交通秩序,打击了扰乱学校秩序的社会青年,有效地改善了学校周边环境,努力为师生营造了安全、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
3、重视教育宣传,畅通信息渠道。进一步强化教育信息工作,制定《高新区社管局2009年教育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召开教育信息工作会议,创刊了高新区《教育动态》,建立了重要工作发文制度及教研信息沟通制度,今年2月至6月,共收发邮件340余个,确保信息畅通,有力地宣传了高新区教育。
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努力构建全民教育体系。
1、加强对学前教育的指导,出台了《关于加快高新区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意见》,明确区域学前教育的定位、目标和措施;积极指导万里国际等三所幼儿园、做好省二级幼儿园达标的自查、迎检工作,接管了原由鄞州区审批的6所民办幼儿园,并完成了重新审批工作,组织人员对全区12所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重视幼教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讨活动、青年教师基本功比赛,多次组织幼儿园骨干教师参加市区幼教教研活动,组织两所中心幼儿园参加浙江省《幼儿园课程指导》推介会,帮助幼儿园全面领会新编幼儿园教材的理念、使用及备课要点,为推广使用浙江省《幼儿园课程指导》(第2版)作好准备;统一印发了《浙江省保教工作指南》,进一步规范幼儿园保教工作。
2、充分发挥区域成人职业学校的作用,在做好原有失土农民培训、外来务工、企业职工的上岗技能培训等基础上,拓宽思路,积极做好向企业、社区的辐射工作,增强服务功能,更好地满足区域企业和居民的终身学习需求。上半年,失土农民培训共五期,受训人数296人,有210人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外来务工者、企业职工的培训共二期,受训人数164人并取得培训证书。
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工作,奏响教育发展的和谐音符。
对区域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布局进行了调整,确定树人学校搬迁至原盐场小学,做到每个街道各有一所流动人口学校,使流动人口子女也能就近上学。加大了对民工子弟学校监管和支持的力度,加强了对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学、教研指导,开展结对帮扶、送教到校等活动,使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学教研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一定的提升。加强了日常监管和指导,不定期检查学校管理状况,特别是学校安全管理,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使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更为规范。
(二)卫生事业
加强卫生服务硬件建设,提高卫生服务能力。一是梅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楼工程,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投资2035万元的医院综合楼主体工程已正式建成,在一定程度上将缓解当地群众“看病难”问题。二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全区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进行了2年一次的考核工作。梅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一三医院签订合作协议,一一三医院将定期派专家到梅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和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同时,选派业务骨干去一一三医院培训和进修。
顺利完成参保农民、城镇医保在校学生体检工作。一是梅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半年全面完成了第二轮的参保农民体检工作,共计体检11181人次,参检率在80%以上。二是扎实开展参加城镇医保在校学生的免费体检工作。根据劳动保障局的统计,我区共有6000余名在校学生参加了城镇医保,符合本次免费体检的要求。至6月30日两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已完成体检任务,共计体检4591人。
应对迅速,妥善处置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是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针对手足口病和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要求,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落实发热门诊,加强不明原因发热病人的监测报告;通过参加全市的统一培训、区内组织的专项培训和各单位
内部再培训,落实了医务人员全员培训,做了卫生工作人员相关防控知识的全覆盖;购入防护服、口罩、医用帽、手套、鞋套、消毒药械等,迅速组建高新区应急物质储备库;加强群众健康教育宣传,印制了两万余份宣传册、海报;对入境人员进行健康监测随访等一系列措施,并多次组织人员到各医疗卫生单位督查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二是迅速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6月份,我区处理了两起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留观工作(6月11日的梅墟街道1例,29日的新明街道2例)。接到市疾控中心的报告后,我局与接触者所在街道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到所在社区组成现场指挥部布置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派出应急机动队伍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迅速了解到了第一手资料,第一时间采取了相应的消毒措施和落实了相关人员的隔离,并妥善安排了隔离留观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截至6月30日,梅墟街道徐某一家5人在留观期间无发热等症状出现,身体健康,已解除隔离;新明街道2人目前现在处于观察期,如果隔离期间不出现发热等症状,将于7月4日下午解除隔离。三是圆满完成浙洽会、消博会和我区09年中考期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两会”期间我区示出现参会人员发热等情况,顺利完成保障任务。我区今年的中考考点设在宁波万里国际学校中学部,为确保该考点中考期间的卫生安全,做好考试期间甲型H1N1流感防治和防止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计卫科、卫生监督所、新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卫生机构提前介入,对宁波万里国际学校中学部的考场、食堂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重点检查了考场的通风情况、用餐场所的环境卫生、从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及个人卫生、餐饮具消毒与保洁情况、食品原辅料的采购、索证等情况,对中考期间的菜谱进行审查并备案,对所有考场进行了严格消毒。6月12、13日考试期间,各单位均派人进驻考点,从考生进考场前的体温监测、考点食堂原料采购到供应各环节进行全面卫生监督指导。首日的考试结束后,对考场再一次进行了空气消毒。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中考期间未发生考生集体发热,食物中毒等突发卫生事件,圆满完成了保障工作。
爱国卫生工作逐步推进。对城乡环境卫生进行了综合治理,组织了辖区范围内的爱卫活动13次,两街道共参加劳动100余人次,清理了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流动人口集聚地的卫生死角37处,治理脏乱道路2260平米,清除垃圾100余吨,清除乱张贴1200张,辖区卫生状况明显改观。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
计卫合一、“三进”活动,婚育新风福万家。结合我区计卫合一的行政特点,于4月份启动了“高新区健康宣传服务三进(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并与全市统一部署的“两免”宣传月实现了有机结合,整项活动吸引了群众上万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一进社区”——两街道开展各有特色的“两免”宣传。梅墟街道4月份在区电视台每晚新闻联播前插播“两免”公益广告片,新明街道在街道计卫刊物《新明卫生》上开设“两免”宣传专栏;各社区巡回开展“六个一”两免活动,参与群众6000余人,发放两免宣传手册3000余份;邀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走进社区为育龄妇女查孕环3000余人次;组织60多台灭蚊公益广告灯箱安装进社区,既灭蚊除害、又拓展宣传阵地,计划在下半年登载一批婚育新风内容的公益广告。“二进学校”——两街道以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为主题,结合计生协会青春期教育,分别在老庙小学、梅墟中心小学举办了两场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讲座,特邀知名“胖妈妈”老师授课,同期举办了青春期健康知识图片展,近300名学生收听了讲座。“三进企业”——5月31日-6月4日,社管局、区计生协会联合开展了“关爱企业外来女工免费生殖健康体检活动”,组织免费巴士接送女工参检,成为新装修的市计生服务中心迎来的第一批客人,体检项目包括宫颈癌筛查、红外线、B超、妇科等,达到市妇儿工委指定标准。
推进计生协会工作,落实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出台了一系列计生工作激励机制,建立长效节育避孕激励机制,通过对街道计生办、村居计生管理员及定点医生的激励,提高当年长效节育率;建立村居联络员制度,在村居形成以计生管理员为主,以联络员为辅的工作队伍,增强战斗力;建立育龄群众贴心人评比制度,加强计生干部争先创优意识;建立流动人口工作创新奖等。高度重视工作平台信息化建设,推进村居网络延伸工作,拨出专项经费鼓励基层开通网络、实行电子化办公、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已明确计划开通13个村居,涵盖高新区所有社区及近两年未列入拆迁的村。
(四)文化体育事业
做好文化市场的监管工作。组织文化市场不定时检查40余次,收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30余份。取缔非法大棚演出1家、非法游戏厅3家,扣缴非法赌博机90台。组织开展了娱乐、出版物、打印复印、网吧、音像等单位许可证换证,“十小”行业、无证无照网吧游戏厅等专项整治,非法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拆除工作。
加强文化队伍建设。今年上半年,先后组建以管委会副主任张立平同志为总负责的区文化领导办公小组。同时我局对各街道推荐的文化监督员进行普法培训,学习文化市场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并实行统一考试和佩证上岗,弥补了我区文化市场执法力量不足的这一特点。
指导街道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指导街道社区开展戏曲表演、乒乓球比赛6次,农民趣味运动会2次,还组织开展了“庆3·8广场舞”比赛,太极拳、木兰拳比赛等。
(五)民政事业
进一步推进实施社区建设工程。一是草拟了《宁波高新区社区用房建设规范》,以期在硬件上提高我区社区建设的档次。二是起草《关于开展“品牌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动员区级各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等创建活动。
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到6月共有66户98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共发放保障金14.1万元;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金93人,发放金额8.39万元;及时发放动态物价补贴1.22万元,解决物价上涨给困难群众带来的生活困难;实施临时救助51人次,金额20.04万元;实施医疗救助4人次,救助金额0.21万元;有299名残疾人享受补助,发放补助金额15.39万元;同时及时调整老年人生活补助金标准;根据《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及时为40位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办理了相关保障手续,发放保障金6.136万元。
(六)残联、慈善事业
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一是做好残疾二代证的发放工作,至目前已发放残疾二代证512个,其中新明街道55个,梅墟街道457个,为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做好了必要的准备。二是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到6月份有40位重度残疾人享受到这一政策,发放保障金6.136万元。三是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为50位精神病人发放精防卡,为100位贫困残疾人发放爱心助医卡,为3位贫困肢残人配送轮椅,同时做好对残疾人的医疗救助。
精心组织全国
第十九次助残日活动。围绕今年助残日“关爱残疾孩子,发展特殊教育”的主题,走访慰问我区的6位残疾儿童;在梅福社区内为残疾人免费开展为期三天的体检活动,350位残疾人接受了这一家门口的服务,参检率达到70%。举办了一期康复员培训班,全区各社区(村)康复联络员参加积极,指导新明街道筹办残疾人康复中心。
组织开展“慈惠童心”、“复明行动”等慈善活动。到6月底,共发放救助款7.09万元,受助87人次,其中助医15人,资助款3.1万元,助困67人,资助款3.24万元,助老5人,资助款0.25资助万元,助残活动1项,资助款0.5万元。
(七)民宗事业
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定期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制订《宁波国家高新区民族宗教工作应急预警预案》,维护宗教平安稳定。
(八)内部建设
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根据高新区党工委统一部署,社管局扎实开展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坚持学习先行并贯穿始终,进一步明确省市委全会和高新区2008年度总结表彰大会提出的主要任务。社管局全体干部职工通过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了干部作风建设。
有效推进部门间沟通,提高全局工作效率。做好与园区各部门、街道的协调沟通工作,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工作的有效及时展开;完成对上级主管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确保政务信息透明公开;配合做好办公室有关档案文书整理、财政局的政府采购自查自纠工作、人劳局和纪工委的每月津贴、车贴发放等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尽管近几年来,在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我区社会事业发展明显加快,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总体上看,我区各项社会事业特别是教育、卫生事业还满足不了高新区高速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经济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专业管理队伍和专业人才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尤其表现在教育、卫生事业上,有些基层服务水平仍基本处于农村水平。
(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缺乏中长期规划。对已经形成的实施计划,由于种种原因,未能真正得到有效落实。
(三)人口聚集是我区社会管理中面临的一个难点,亟需加强综合治理工作。
三、2009年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继续深入教育体制改革,积极打造区域品牌学校,尽快缩小区域教育与城区教育的差距。
进一步优化教育布局和教育资源配置。启动实验学校的建设工程,完成外国语学校组建并确保内部体制平稳过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利用学校现有的特色和优势,明确各校发展定位,创品牌学校,促均衡发展;积极探索区域内师资流动机制和校长轮岗制度,逐步树立由“单位人”到“系统人”的身份意识,促进区域人力资源合理流动,优化配置。
进一步完善和加大对民工子弟学校监管和帮扶、支持力度。一是要落实校长公派、资金统管收支二条线工作,切实规范招生、财务管理等办学行为。二是要加强对民工子弟学校的教学、教研指导,开展接对帮扶、送教到校等活动。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不定期的检查学校管理特别是安全管理等情况,及时通报检查信息和指导意见,使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逐步向公办学校靠近。
进一步发展学前教育。落实高新区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大幼儿园等级评估和准办园审核力度;加快筹建两所公办幼儿园,探索名园办园的模式,尽快提升办园质量;正式组建区域早教中心;加大对各类幼儿园教学教研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学前三年教育质量。
(二)认真工作,积极推进高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区公共卫生管理体系,探索建立我区三级医疗服务体系和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尽快制定高新区卫生专项规划。规划要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合理规划、科学配置,要体现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和政府逐年加大投入的相关政策,明确各级卫生机构的布局、职责、功能等。
理顺卫生管理体制。积极理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体制,做到人事、财务、业务的管理统一,提高工作效率。
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进度。起草关于“高新区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的若干意见”提交管委会讨论,内容包括服务站设置的标准、如何解决服务站用房、基本装修及设备、人员配备及考核等问题。
继续做好重大传染病防治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重点抓好和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疾病的监测、报告和防控工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机制、疫情监测和信息监测网络。
(三)继续指导和组织高新区各类文体活动,丰富群众生活。做好高新区学习实践活动——党员干部活动周中的“送演出”文艺晚会,确保圆满举办;继续加强对文化市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紧抓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