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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改制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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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改制方案

第1篇:集体所有制改制方案范文

县供销合作社始建于1950年,在计划经济时期为我国的农村商品流通,保障市场供给起过积极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1985年后,根据中央[1985]1号文件关于供销社事业应促进商品生产和发展农村经济的精神,围绕“改制”变型即由全民所有制改为集体所有制,由行政管理改为经济服务型,即由“官办”改为“民办”,逐步实行了集体经济的管理和分配制度.

1986年—1994年供销社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开始深化企业改革,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先后进行了“利润分成”、“承包经营”、“离店自营”等企业产权制度、分配制度和机构改革,逐步理顺了供销社的组织体制和社有资产管理制度。

1995年--1999年供销社继续围绕明晰产权和企业职工转型进行,即企业由集体所有制转变为股份合作制。

2000年县政府批转供销社系统企业转制方案(余府办字[1999]144号),同意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实行经济性裁员。截止2005年全系统经济性裁员526人,转制费用713万元,343名离、退休职工进入了社保和医保社会统筹。目前全系统尚有3个中心基层社、4个全资公司;在册职工97人(其中在岗32人、下岗65人),遗属补助对象78人。大部分企业未开展经营活动,靠收租金为日,个别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较为严重。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

1、农村经营网点萎缩,为农服务功能消弱。2000年起为置换职工身份和城镇化建设,企业大部分资产都处置完毕,导致原有经营网点全面萎缩,农民生活、生产资料及农副产品购销缺乏主渠道引导,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供销社为农服务功能不能明显体现到位。

2、基础差、底子薄,重建网络困难加大。尽管近几年我们一直致力于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采取了多种方式全面推进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和农副产品销售等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但由于基础差、缺少投入,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的速度和质量仍然严重滞后于农民生产、生活的需求。

3、资金严重缺乏,仓库储存设施不足,农资市场稳定风险加。我县耕地面积10多万亩,每年各种化肥、农药近5万吨,需要足量的农资储备,但由于资金缺口大,仓库设施滞后,使得市场需求难以得到保障,物价波动较大,直接影响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需要扶持的政策和项目

(一)政策方面

1在中央、省农村扶持资金中给予供销社农村流通网络建设专项扶持。

2、对供销社开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供贴息贷款。

3、对农村专业合作社建设加大资金补助力度。

4、对供销社仓储设施建设,给予土地、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项目方面

1、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项目。包括农资连锁经营、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农副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回收等经营场所设施以及庄稼医院、综合服务社等服务机构的改造升级。基层供销社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总规模200个点,投资2000万元。

第2篇:集体所有制改制方案范文

内容提要: 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不能以私人所有权的明确性为判断标准。我国已经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本集体成员,因此,只要明确了特定的农民集体的集体成员资格,明确了成员集体的团体性及其形式,明确了集体所有权行使中的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就可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二、集体成员的集体团体构成

  集体所有权主体,作为民事主体应当有其权利能力,有其独立的意志和利益,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的独立性首先是本集体与他集体的区别性,其次是集体与集体成员的区别性。本集体与他集体的区别性体现着本集体的完全独立性,其独立性是依靠行政区划确定的,不同的乡集体之间、村集体之间、村民小组集体之间都是各自独立的;在一个乡的范围内乡集体与各个村集体、村民小组集体,村范围内的村集体与各个独立拥有财产的村民小组集体都是各自独立的,行政区划分的各个乡集体、各个村集体、村民委员会划分的各个村民小组集体的区分都是明确的,其对各自的集体财产都有独立的所有权。而在一个集体的内部,集体成员与其所属的集体的关系,在集体所有权所要完成的财产和利益的最终归属的目的意义上,则不可能是完全独立的,也就是集体不能脱离成员而存在,在集体所有权的意义上集体以成员为本,成员集体就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但集体又不同于成员个人,集体是成员个人的集合,因而集体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成员在构成集体的过程中,首先是将其私人所有的土地和财产合作共有化,将每个成员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变成与其他成员合作共有的财产,个人在共有关系中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由,个人享有股份和分红的权利,在理论上有退社的自由。在此基础上逐渐取消个人的股份和分红的权利,也就是取消了个人私有的份额,实现了与其他成员不分份额大小的、一律平等所有的公有化,由集体范围的成员集体共有。在集体共有中,共有的利益不再以个人的股份大小归属于个人,而是以各个集体成员的平等身份公平地分配于集体成员,因此集体所有的归属功能仍指向集体成员,因此集体成员仍然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承担者,只不过成员不再以个人的自私的独立和自由人格,行使集体所有权,而是以集体的形式,也即团体的形式享有所有权。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以其份额为基础协商行使所有权。在共同共有中按照其共同关系规则各共有人平等地管理共有财产。而在集体所有,成员人数众多,采用一般的共有人的协商,则无法达成集体共有权行使的意志统一,因此集体成员对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则在成员基础上抽象出团体。团体是成员的团体,但它不仅有成员,而且有团体的章程或者管理规约、机构,而章程或者规约就是规定成员与团体关系,界定成员在团体中的权利义务,规定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从而在成员民主议定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程序形成集体所有权的意志,实现集体所有权的目的,也就是将集体所有权的利益归属于集体成员个人。因此,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成员,但他已经是集体化的成员,在我国物权法中就称之为“本集体的成员集体”。在这里我们看到,由私有的个人所有,到成员的集体所有,是通过对人私有土地等财产的公有化进行的,集体的公有制是以实现每个集体成员的利益为目的的,由此决定了要通过集体所有权,将集体所有制的利益归属于集体成员,因此集体所有制决定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就是集体成员。集体成员的集体所有是多数人的共同所有,应当称为集体共有。

  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是通过成员的集体化组成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的,也即“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是成员与集体的结合,在这里集体所有权的集体人格并没有脱离成员人格获得独立,成员在集体之中也并不失去其个人人格,而是与其他成员平等地,依照法律和集体管理规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集体是非法人的团体,不是脱离开成员的独立体。集体不是脱离成员的国家组织,也不是凌驾于成员之上的压迫成员的组织,而是以成员为主人的组织,成员的意志经过民主的程序形成为集体的意志,以集体意志为主体意志的集体所有权,就能解决集体土地和财产归属于集体成员。因此,集体所有权的利益归属是明确的。集体所有权通过非法人团体这一形式将集体成员组织为集体,成为所有权的主体。因此,只要明确了集体成员在集体中的权利,并能保证其权利的行使和实现,集体所有权的利益归属就明确了,其归属功能也就实现了。实际上没有必要争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成员还是集体(组织),二者实质是一致的,我们只能说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的成员集体。

  我们将本集体的成员集体,定位于未脱离成员人格的非法人团体,为什么不定位于完全独立于成员的法人团体呢?实际上农民集体成员组成集体无非两种情况:一种是设立独立于成员的法人团体,由法人享有集体所有权;一种就是由成员组成的尚未与其人格独立的非法人团体。这是由法律选择的问题。虽然有不少学者主张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应当是法人,但是对于法人能否享有所有权在学术上有不同的意见。对此,笔者认为,所有权的功能首要的是明确财产归属,对于私人所有权而言,归属从最终意义上是应当归属于个人的。法人制度作为财产的运营制度,在股东即成员出资形成的集合性财产上以法律技术的处理赋予其法人人格,将股东的出资财产与股东的其他财产分开,使其具有独立性,归属于法人支配,在法人经营破产时,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发挥规避风险的机能。在这里,不仅存在法人对属于其支配的财产有没有所有权的问题,也有一个法人的财产属于股东的问题。在这里法人财产有独立于股东的其他财产的独立性,并不是为了否定股东的所有权,而是为了让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规避风险。法律只要规定了个人的所有权,就明确了财产的归属;所有人之间通过法人方式运营其财产的,在法人运营期间,由法人享有所有权仅仅是将法人财产与股东的其他财产分开的技术处理。当法人终止时其剩余财产仍然归属于股东所有。因此法人财产权的问题是所有权与经营机制及其经营权的关系问题,不是最终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问题。对集体所有制而言集体财产归属于集体成员还是归属于集体团体涉及到对集体所有制本质的理解和民法所有权制度的技术处理。集体所有制是在集体成员共同占有基础上实现的个人所有制,是集体成员联合占有实现其个人所有的一种形式。集体与成员个人并不是决然对立的,集体由成员构成,成员个人是参加于集体之中的个人,不是脱离集体的孤立个人。不能认为集体所有的财产只能归于集体团体,而不能归于集体成员,不能认为集体财产归属于集体成员就会导致私有制。“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正好恰当地表述了成员与集体的统一。因此,归属于集体与归属于集体成员都是一致的,那种将集体成员与集体对立看待、认为集体公有只能公于集体组织的思维是不符合集体所有制的本质的。

  我国集体土地公有制承担的是对农民集体成员生存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功能就是,将属于本集体的土地归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在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民事法律技术处理上,无论采取成员集体非法人团体,还是成员集体的法人团体,在界定清集体成员的权利和行为规则的情况下,都是可以的。从所有权立法来讲,只要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就足以明确集体所有权。具体的集体所有权是采取非法人团体的集体成员的集体共有,还是采取法人团体的所有权,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当前我国农村,大多数农民将集体的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的成员承包经营,集体不再有其他的经济活动和财产,这样的集体将其宣布为法人没有意义,因为他本来就不是法人。如果不顾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从立法上规定农民集体所有权是法人所有权,就脱离了农村的实际。法人是有其生成规律的,不是用法律条文宣布出来的,就像当年改革初期法律上规定国有企业具有法人地位一样,在未完成企业的产权改革和机制转换以前,国有企业也并不是法人。有些人主张将农民集体改造成为法人,这谈何容易?谁来改造?有无必要?弄不好就是对农民的又一次折腾或者私有化的改制,改制的结果就是消灭集体所有权。

  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已经公有化的土地,是对农民的基本保障,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除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可以征收外是不允许买卖的。从法律技术上非法人团体集体成员的人格与集体并不独立,集体作为团体并不脱离集体成员。集体成员以集体共有的方式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得买卖集体土地,对外也不得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责任财产。因此,集体所有权主体,采取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非法人团体的形式,符合农村的现实,只要规定了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所有,就明确了集体财产归属。至于集体成员集体在运营集体财产的过程中,随着经济发展,需要发挥法人制度的机能,例如,利用法人的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建立灵活的经营机制和经营风险回避机制,从而将集体团体法人化;也可以采取集体法人所有的形式。再如,有的村将集体的土地和集体的全部财产给集体成员配股,由集体成员全员持股建立有限责任公司。但是,集体法人的建立是集体成员集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建立的,一般是在集体经济发达、集体财产积累高的情况下才建立;如果集体只有土地,而且土地分散承包经营就没有必要建立集体财产所有主体的法人所有。如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为法人所有权,法人在经济运营中,就要以其所有的土地承担责任,这与集体土地公有制及其担负的社会保障功能是相违背的,也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如果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土地以外的集体积累财产符合法人设立的财产条件,集体就可以设立法人对集体的全部财产,采取法人所有的形式,但必须明确,其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作为责任财产,法人运营中的责任以土地以外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土地所有权是保障集体成员生存的条件。这与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原理就有矛盾。即使采取法人所有的情况下,法人也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成员是法人的成员、是法人的所有者。因此,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的选择,在立法技术处理上宜规定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同时对于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作出规定。对于集体财产的法人所有权形式,在所有权法上不做一般规定,但也不禁止,只须指明集体依法设立法人所有其财产的,适用法人制度和有关企业形式的法律规定。

  从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的角度,规定本集体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从集体所有权运营的角度,作为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成员集体,可以以集体财产投资设立法人。集体投资设立的法人,对集体投资的财产具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独立支配,并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承担责任。集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投资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集体未投资的其他财产不受影响。这样法人制度的机能在集体财产的运营中得以发挥,这与将集体所有权直接规定为法人所有权是不同的两回事。依据物权法第67条规定,集体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集体作为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这时集体投到企业的财产,由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集体享有出资人的权利,这时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并非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转化为集体的企业出资人权利,仍然是集体成员集体的权利。企业法人对集体出资给企业的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成员平等享有出资人权益。

  物权法第60条规定,集体所有权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设立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经济组织符合法人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该法人经济组织也只不过是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组织,所有权的主体仍然是集体,也就是本集体的成员集体。如果集体经济发达的集体,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依据法人制度设立了集体法人,由法人享有集体财产权的,依据有关法人制度的规定处理就行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村集体设立的某某村经济联合社、某某村集团公司作为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并宣布其具有法人资格,但实际上与村委会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仅仅是一个经济管理组织,负责对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进行管理,并没有法人的实质。所以,不要一看到这样的招牌,就认为村集体所有权是法人所有权。立法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构造最为关键的,是规定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权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行为规则。

  三、集体所有权主体的集体组织及其权利与集体成员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本集体成员的集体,是成员与集体的统一,在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构造中要明确集体组织权利和成员的权利。

  (一)集体所有权行使的集体组织

  这里的集体组织就是由集体成员民主选举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对代表集体成员行使集体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集体财产的集体组织。我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我国物权法第60条规定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可见,无论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就是农民集体,即本集体的成员集体。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需要集体组织,但民法通则将集体组织规定为集体所有权的经营、管理体;物权法则将集体组织规定为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作为集体所有权团体的代表体。这只是称谓上不同,在实质意义上都是一样的。集体组织作为集体所有权的代表组织,他所行使的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成员集体的所有权。不是他自己的独立的所有权,集体组织就是集体团体性的体现,是构成集体的要素。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设立的专门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例如集体合作组织、农工商公司、集体集团等。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但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在性质上并不是对立的,因为村民自治的内容包括经济自治,自治组织的职能当然包括经济职能。因而,作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管理体或者代表,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同样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多数农民集体都是由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自治组织,代表本集体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而没有再设立集体经济组织;即使有的集体设立了所谓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基本上是与村民委员会一套人马两个牌子,或者就是村委员经济管理职能的执行机构。只有在一些集体经济十分发达,集体经济事务繁多的集体,才可能设立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在关于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构造中,没有必要非得强调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一定要是集体经济组织,有的学者动辄以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否认其经济组织的性质,认为村民委员会不宜作为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的观点是不妥的。我国物权法选择性的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乡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是适当的,这样规定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能够适应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

  (二)集体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代表,是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但对其代表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并未做具体规定,只有第62条规定了集体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义务。民法通则曾经规定集体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物权法规定集体组织代表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关于集体组织的权利应当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规定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经营、管理集体财产。代表权一般是对外而言,集体组织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对外代表,在与国家、他集体和私人的关系上,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活动;对内而言,在集体内部集体组织是集体的管理者、经营者。通过集体组织的管理实现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目的,例如,集体所有权行使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集体成员民主决定,集体组织则有召集和主持集体成员大会的权利,集体成员做出决议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组织负责落实和执行。经营是通过经济要素的投入产出经济效益的活动,所有人有权经营自己的财产实现收益。集体组织行使集体所有权当然有权经营集体财产。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财产,在有的集体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有的集体实行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的集体则由集体统一经营。因此,集体组织对集体的经营权是必要的。物权法第67条规定了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集体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集体作为出资人则享有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因此,对集体组织的权利应当从代表权、管理权、经营权三个大的方面予以规范。集体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义务,物权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可以推导出其义务主要包括:(1)尊重集体成员对集体所有权事项决定权利的义务(物权法第59条);(2)执行集体成员决议事项的义务(物权法第59条);(3)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义务(物权法第62条);(4)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不受侵犯的义务(物权法第63条);(5)不得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义务(物权法第63条);(6)对集体投人企业经营财产代表集体履行出资人的义务(物权法第67条);(7)为实现集体所有权目的所需的其他义务,例如不得分割集体所有权为私有权的义务。明确了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是集体所有权主体明确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集体成员的权利

  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集体中的成员在集体所有权上,有哪些权利义务是集体所有权主体明确的最主要方面。集体成员权益指的是,集体所有权主体内部成员个体与整体的关系问题,是集体内部的成员个体在集体所有权上的权利和利益。对于集体成员的权利,物权法第59条只规定了对集体所有权事项的决定权,对其他权利没有做具体规定。依据集体所有权的性质,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权上的权利主要有两方面:集体成员的共益权和集体成员的自益权。集体成员的共益权是集体成员为本集体的利益而参与集体所有权行使之决定和监督的权利。

  决定权主要体现在集体所有权行使中的重大问题应当由集体成员决定。集体成员的决定权首先表现在对集体组织的选举权和被选绝权,例如,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其次是决定集体所有权行使的有关事项的权利,例如依据物权法第59条规定,集体所有权行使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的事项包括:(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成员的监督权,是集体成员对集体所有权行使的管理者民主监督的权力。我国物权法第62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本条实际上是对集体成员的监督权的规定。集体成员对于侵害集体所有权的行为,应当有提起诉讼、维护集体所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集体成员的自益权就是集体成员为实现自己在集体所有权上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享用权,一是在集体财产上取得个人权利或者财产的权利。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享用权,是指集体成员对集体的公共设施个人享用的权利,例如,从集体的公共水利设施取水的权利、对集体的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的权利、对公共道路通行的权利。集体成员在集体财产上取得个人权利的权利或者分配取得个人财产的权利,前者如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后者如公平参加集体收益和集体福利分配的权利。明确了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权上的利益,集体所有权就能做到归属明确,实现集体所有权的目的。

第3篇:集体所有制改制方案范文

关键词:厂办集体;改革;人员安置

集体,从管理学的角度看,是团体的一种形式,是人的聚合体,是团体发展的最高阶段;集体企业,是我国公有制企业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按照隶属关系的不同,可把集体企业分为城镇集体企业、乡村农民举办的集体企业和厂办集体企业。本文主要研究厂办集体企业的人员安置问题。

一、形成原因

厂办集体企业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子女就业,一些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了一批劳动服务公司或为主业生产配套产品等在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当时,对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兴办集体企业的公司被称为主办企业或主办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过程中,陆续有主办企业的富余人员或不称职人员、甚至是违纪人员被分配到了集体企业,表现好的又被调回主办企业,成了人员流动的“中转站”。厂办大集体的生产经营业务主要是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其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多是主办国有企业委派,而且多是原主办企业的管理人员,所以其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与主办国有企业基本相同,所以有时又把其称为“二国营”。

厂办集体企业和一般的城镇集体企业的差别也很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其设立时,或是由劳动者以其货币、实物等财产或以劳动、技术作为投资发展起来的,如湖北稻花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靠3个人、3口缸、1500元起家的小作坊,现在发展成为拥有资产超过5亿元、职工1500多人的大企业;或是由联合经济组织出资、劳动者出资或出力的形式组建而成的,如现在大名鼎鼎的海尔公司就是名不见经传的街道集体企业发展起来的。在这些集体企业发展壮大中,经过公司改制,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解决了约束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与城镇集体企业比较,厂办集体企业的出资关系比较明确,成立之初,由主办企业出人出力资助成立,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积累,由主办企业和集体企业共同所有,集体企业大多无偿使用主办企业的土地和房屋,主办企业对集体企业的发展多采取扶持、帮助的政策。其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与主办单位几乎一致。自1999年开始,国家非常重视国有企业的改革脱困,很多主办的国有企业已经完成了改制或破产,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政策支持,其附属的集体企业却依然按原有的计划经济僵化的模式下运行,或没有相关政策的支持无法破产,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主办企业改制后,对厂办集体企业的支持和扶助力度明显减少,其发展已经步履维艰,厂办集体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厂办集体企业与其主办的国有企业在资产、人员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有企业若想进行成功改制脱困,不解决依附于其的厂办大集体问题,那就是不完整的改制,势必给社会留下不安和隐患。解决厂办大集体关键问题是企业产权的明晰和人员的安置,在这两个问题中,我认为关键的问题就是人员的安置,人员安置妥当,厂办大集体改革就完成了一大半。

二、人员安置问题

(一)厂办大集体企业的人员构成

厂办大集体的人员从其“身份”来看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主办企业的“国有正式员工”。在厂办集体企业成立初期,由主办国有企业委派的人员,主要是帮助厂办大集体进行登记、设立,以及成立之后的经营管理。在以后生产经营过程中,陆续有主办企业的富余人员或不称职人员、甚至是违纪人员被分配到了集体企业。这些人员占厂办集体职工的5%-10%,从其编制和待遇来看,和主办国有企业的职工是完全一样的,集体企业改制,这些人员可以“正式职工”的身份重新回到主办的国有企业,在厂办大集体改制时,这部分人员是较容易安置的。

2、“大集体”身份职工。这部分是厂办大集体的主要人员,也是改制的主要安排对象,包括以大集体身份离退休人员。这部分人员多数在厂办大集体企业中,也有少数人员分配在主办国有企业的岗位上,但是大集体身份,执行的是大集体的待遇。大集体身份,是我国在特定计划经济时期特有的产物。在同一企业,从事着完全一样的工作,就是因为身份不同,薪酬、福利待遇、养老待遇等就存在着天壤之别,沦为“二国营”、“二等公民”。“大集体”身份职工因为身份原因,长期存在自卑的情结。国有企业轰轰烈烈的改制、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都和他们无关,长期的负面情绪的积聚极容易爆发,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所以,从这点来看,集体身份职工的安置是厂办集体企业改制的重中之重。同时也说明国家关注厂办集体企业改制并在东北进行试点是非常及时和正确的。

3、合同工和临时工。这部分人员占厂办大集体的人员比例也很小,也是比较容易安置的。合同工,按照聘任合同到期解聘即可;没有到期的,续聘或解聘并按合同规定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即可。临时工临时聘任,一般没有聘任合同,临时解聘即可。

所以,从以上分析得知,大集体企业改制安置的主要是大集体身份的在岗与离退休的人员。

(二)人员安置的难点

1、人员安置包袱沉重。厂办集体企业成立之初,主要从政治和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把安置作为第一要务,多年来超负荷安置,造成企业人满为患,且安置的对象大多是职工子女、病残生、被占用土地农民和人员以及全民企业的富余人员。而且,厂办集体企业离岗人员偏多。据统计,在辽宁省,共有厂办集体企业共计1433户,职工人数53.6万人(在岗17.2万人、离岗36.4万人),离退休职工11.6万人,离岗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的68%,需要重新安置的人员太多。

2、职工队伍整体文化素质偏低,人员年龄偏大,多为“4050”人员,家庭负担较重,生活困难较大,并且无一技之长,可供安置的岗位不多。

3、职工的社会保障不完善。解决好职工养老、医疗等后顾之忧是妥善的安置之道,但这恰恰是厂办大集体企业的软肋。很多厂办大集体企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据统计,在辽宁省的厂办大集体职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占职工总数的40%以上,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占50%以上,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达到90%;参加保险的企业,欠缴保险费数额巨大,辽宁省1433户厂办大集体企业欠缴保险费达到8亿元之多。一些厂办大集体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列入当地的低保行列,到民政部门领取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费。

4、安置资金无来源。安置人员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厂办大集体企业资产质量较差,很多企业甚至是负资产,无法通过资产变现来筹集资金,无资金支持,人员无法安排,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处于停顿状态。

5、安于现状,改制愿望不强。集体企业的人员不想离开主办企业这条大船,抱有主办企业有饭吃,就少不了我们粥喝的想法,对改制后的企业预期不理想。同时,主办单位的有关领导也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不愿意让集体企业脱离主办企业。这种现象在中央直属厂办集体企业中尤为明显。

6、主办企业管理人员撤出后,厂办集体企业面临管理真空的局面。大部分集体企业的管理人员都是主办企业派出的,身份为国有企业正式员工,他们一旦全部撤出,集体企业将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在实际调查时,就发现这样的情况:集体企业改制,主办企业派出的员工全部撤回,新选出的集体企业负责人没有管理经验,结果红红火火的企业变成了一堆烂摊子,实在可惜。集体企业改革,主办单位的管理人员又不愿意留在集体企业;撤回,集体企业又出现管理真空,出现了两难的境地。

三、人员安置的几种解决方案

让企业更发展,让人民工作生活得更好,是国企改制的初衷,同时也是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的初衷。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在安置时,必须坚持和国有正式职工政策、待遇完全相一致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厂办大集体的人员问题。

(一)转变职工身份

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俗称“买断工龄”,使职工身份发生转变,由“集体人”或“单位人”变成身份自由的“社会人”。彻底使厂办大集体成为历史。根据国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这里的月工资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也就是经济补偿金最高为一年的工资。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集体企业职工往往享受不到此项政策,或可以买断工龄,但是经济补偿金远远低于国有企业正式员工。建议出台使集体企业职工也能享受买断待遇的政策,并且和国有企业员工差别不要太大。

(二)做好宣传组织工作

召开职工大会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凡是企业改制成功,人员安置较妥当,无人员上访、闹事的,都是在改革安置前经过了精心的组织与宣传,与职工进行了良好的沟通。组织宣传及召开职工大会工作应由主办企业牵头完成。

(三)争取和充分利用国家政策

国家对集体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非常少,很多情况是主办企业改制轰轰烈烈,而大集体这边却依然故我,为国有企业改制留下了隐患。国家已经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并于2005年末出台了《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对厂办集体企业改制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和一些积极的政策措施,这对集体企业的改革无异于是一个福音,集体企业改革应紧紧抓住这一时机。另外,对于其他一些政策措施,如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国有企业在申请破产保护时,不要遗漏附属的集体企业,应一并予以破产保护,不留死角。

(四)安置资金的解决途径

人员的安置补偿金、补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都需要资金,目前看来,安置资金的解决途径有这样几种:一是厂办集体企业的净资产,二是企业净资产不足的但占有土地的,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补充,三是主办企业、地方和中央财政负担一部分。从调查来看,地方(指市属及以下)国有厂办集体规模小,市场竞争能力弱,效益最差,截止到2005年末,锦州市地方企业厂办集体99户,占厂办集体总户数26%,资产总额为3700万元,负债总额为6124万元,且大多都已放假停产,有的甚至主办企业已经不存在,这些企业的人员安置需要地方和中央财政承担大部分的改革成本。

(五)对于主办企业的派出人员,择其主要负责人和优秀的管理人员,在集体企业改制时留任集体企业,给予特殊政策

即保留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待遇,集体企业改革完成后或继续留在集体企业或撤回主办单位可由其自行选择。

让改制企业更发展,让职工工作生活得更好,是企业改制的初衷。调查时发现,很多地方厂办集体已经停产多年,企业职工放假在家,他们很多人并不知道国家对厂办集体企业改革试点的政策,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企业基层职工是一个弱势群体。和企业的管理者相比,他们掌握的企业的资产、负债、盈利及国家的政策等有关信息远远少于、滞后于企业的管理者,而代表广大职工利益的工会在厂办集体企业中几乎没有,存在工会的,工会也几乎由管理者兼任,不能代表职工的利益。所以,在集体企业进行改革时,在人员安置时,如何保护好广大职工的利益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第4篇:集体所有制改制方案范文

代表性地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基本情况

广东省

2001年10月,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法制办批准广东省顺德市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2003年,广东省政府下发《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2005年6月,《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两年多来,广东全省21个地级市中有12个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流转土地1611宗,计1108公顷,涉及价款14.3亿元。流转工作基本以补办手续为主。开展流转的12个市中,经济比较发达的佛山市、东莞市开展得较好。佛山市5个区中,1个区(顺德区,原试点的顺德市)开展得较好,两个区刚起步,两个区未动。

顺德区开展流转以来,自2002年12月至2006年3月,共办理流转494宗,流转面积224公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收益3.8亿元,政府收取集体土地流转收益金3410万元、契税1461万元,流转土地中工业用地占98%以上;办理再次流转5宗,面积约3公顷;办理抵押23宗,面积约17公顷,贷款金额2521.3万元。从流转分布区域上看,流转的基本是城市周边的零散地块,没有大块土地。

江苏省苏州市

苏州市属于苏南经济圈,乡镇企业一度异常发达,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乡镇企业开始改制。为配合乡镇企业改制,1996年苏州市政府出台《苏州市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充分利用当时政策比较宽松的机会,处理了历史遗留问题,为绝大多数乡镇企业改制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手续。该市的乡镇企业改制早已基本结束,全市共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约5333公顷(当时乡镇企业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约1.33万公顷),其中有1/3掌握在村里,只租不卖。

苏州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已经过去,现在面临的难题是流转以后如何完善、产权如何明晰。

安徽省芜湖市

安徽省芜湖市位于安徽省东南部,濒江近海,处于沿海开放向内地梯度推进的交汇点,是国务院确立的五个沿江开放城市之一,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水平位居安徽省前列。

1999年11月,国土资源部批准芜湖市开展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试点方案及《芜湖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试点工作首先在5个镇封闭进行。2003年4月,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将流转试点扩大到15个镇。从2006年2月起,芜湖市流转试点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

芜湖市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基本围绕乡镇政府实施镇域规划、建设工业小区进行。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动因与模式

根据广东省、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芜湖市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践分析,依据动因,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可归纳为三种模式。

经济发展驱动型的广东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珠三角经济发展迅猛,特别是工业得到长足的进步。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不仅国有建设用地市场流转频繁,集体建设用地也被卷入市场进行流转,形成广东模式。

广东省因势利导,对流转进行规范,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制定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具体的操作与国有建设用地管理的出让、转让、租赁等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主体发生改变。

乡镇企业改制型的苏州模式

在乡镇企业改制过程中,为了使乡镇企业原来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纳入资产管理,苏州市要求乡镇企业改制时更换土地使用权人,形成苏州模式。

具体规定是:乡镇企业通过转让、出租、作价入股改制的,必须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办法转换土地使用权人或更换实际使用者。

乡镇政府推动型的芜湖模式

芜湖市为加快小城镇建设,实施城镇化战略,开展了乡镇政府推动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形成芜湖模式。

流转的实质就是乡镇政府自行供应建设用地、经营建设用地。具体做法是:首先明晰集体土地产权,承认土地承包现状,确定土地所有权;然后由乡镇的土地发展中心同农村集体和承包者签定有偿流转合同;将流转来的建设用地进行前期开发,再按照“三集中”原则,将建设用地转包、出让或者租赁给用地者。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三地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这项工作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一定问题。

土地市场失灵问题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质是允许农民集体土地进入土地一级市场。我国现行的土地一级市场是国家垄断的,由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为各项建设供应建设用地。如果允许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会不会造成新的混乱?会不会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冲击,影响政府土地收益?会不会出现征地难,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会不会最终导致市场失灵?

政策本身需要完善

广东省认为由于目前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只是政府规章,处罚措施力度不够。对于流转后闲置或进行房地产开发,以及不进行公开交易等行为,只能责令改正,措施不够有力。

芜湖市认为需要进一步探索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需要在充分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合理地确定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关系。

流转的前提需完善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前提,一是完成土地利用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二是拟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完成权属调查、登记发证工作;三是用地必须合法,不存在纠纷和矛盾。一般看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开展得较好的地方,往往是前提工作做得好、经济比较发达地区,而大部分地区由于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权属、用地合法性等问题没有解决好,加之经济不太发达,即使有相应法规,也难以操作。

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些地方的金融机构拒绝集体建设用地抵押,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资企业不愿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这说明集体建设用地要获得国有土地同等权利,不仅要修改土地管理的法规,还要修改金融、税收、财政、司法等配套政策。

同时,一些试点地区的情况表明,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流转土地后农民的长远生计。

此外,要加快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实中,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容易演变为村干部所有,流转的土地收益也经常被村干部支配,因此必须对集体产权制度进行改革。

流转新增建设用地操作困难

各地均认为由于规划、用地计划、占补平衡、规费制约等方面因素的制约,流转新增建设用地操作困难。每年各地农转用指标非常有限,对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的需求都难以满足,不大可能保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新增建设用地。同时,流转的农转用报批规费标准与征用相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积极性。

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建议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不必搞一刀切,各地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流转的实际需求、国家宏观政策环境、土地市场建设和城市规划实施等,根据征地安置等情况,以及管理现状,开展试点,逐步推进,积极探索流转管理办法。

在试点范围的选择上,一要看规划、权属、合法性等流转前提条件是否具备,二要看经济发展状况,三要看乡(镇)政府和农民是否有积极性。

实施流转管理必须做好流转的基础工作

一要高起点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要界定好集体土地产权;三要摸清底数,解决好原来的违法违规用地。

完善流转的配套法制建设

一要在制定流转政策的同时,修改完善金融、税收、财政、司法等配套政策,打开实现集体土地抵押权的通道;二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流转土地后农民的长远生计;三要加强集体产权制度的研究,完善农村集体资产、集体积累的处置办法,加快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农民财产权益。

第5篇:集体所有制改制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建和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安置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十堰城区规划建设区内城中村改建包括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项目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等项目建设涉及到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城中村。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第四条城中村改建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区为主体、市里支持、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城中村改建领导小组。

市、区城中村改建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建工作。其设立的城中村改建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第八条市城中村改建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城中村改建专项规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建。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

第九条城中村改建。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合并改建。

第十条设立城中村改建专项资金。由政府承担的费用。

第二章方案制定

第十一条城中村改建方案。以及城中村改建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区城中村改建办公室组织编制。

城中村改建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清产核资方案、搬迁安置方案、土地利用方案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十二条城中村改建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

不得实施。城中村改建方案未经批准。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城中村改建方案。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搬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改制

第十四条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所有权同步转变的原则。

第十五条实施改建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六条实施改建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七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九条新经济组织组建后。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制后。具体规则由市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城中村改制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制后。环境卫生由区环卫部门按照城区环卫管理方式和标准管理。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二十三条城中村改建综合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可以根据城中村改建需要,实施改建城中村范围内的少量有产权单位的国有土地。经补偿到位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建综合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

第二十五条实施改建城中村范围内的少量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城中村改建。

第二十六条对D级危房及自然灾害倒塌房屋。

第五章规划建设

第二十七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摸清辖区城中村底数的基础上按照五年规划。

并按程序批准后实施。城中村改建应当依据城中村改建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

第二十八条城中村改建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第二十九条城中村改建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城中村改建房屋建设的行政性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外。经营性收费按成本收取。

第六章搬迁安置

第三十一条城中村改建以区政府(管委会)为主体。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搬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实施城中村改建。先建安置房后搬迁原则进行,确保被搬迁人及早入住。

给被搬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搬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建主体应当参照市物价部门制定的补偿标准。

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建主体在动迁之前。足额存入搬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搬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城中村改建办公室签订搬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监管资金未经市城中村管理办公室同意,银行不得拨付。

不得挪作他用。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搬迁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四条城中村改建主体在动迁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被搬迁房屋进行估价。

第三十五条城中村改建搬迁补偿安置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第三十六条城中村房屋搬迁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补偿安置方式。

第三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转户前城中村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安置房屋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60平方米。

也可根据集中安置地势和需要,集中安置房屋户型以80至130平方米左右为主。合理设置其他户型。

第三十八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搬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

第三十九条安置房屋价格结算:

(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搬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重置价结算;

(二)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三)每户原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超过260平方米的给与货币补偿。

(四)安置小区按人均5平方米预留门面房由村集体或新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经营。配建面积为安置小区建筑面积的5%-10%

第四十条城中村改建主体安排被搬迁人在外自行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超过搬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建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2倍向被搬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搬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城中村改建主体与被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搬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

(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城中村改建主体与被搬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作为改建主体实施改建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改建方案结合本村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并经原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参与安置人员原则上必须户籍与住房一致。农村有合法产权房屋,若是另有住房的只对搬迁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没有其它住房的纳入安置范围。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城中村改建主体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文明守法。弄虚作假。

第四十六条城中村改建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改建方案实施改建。或者擅自改变改建方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城中村改建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6篇:集体所有制改制方案范文

关键词:员工持股制度;中小企业;国有企业改制

1、研究意义及背景

1.2 研究背景

20世纪80年代初,国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主导着中国的经济形式,它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基础,但在发展过程中这两种形式的企业由于产权不清、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浪费和流失,这两种体制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我们不得不寻求企业制度和产权制度的创新和改革。于是在中小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中一种新的员工持股制度得以兴起,并广泛发展,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内部员工持股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对粮油行业进行研究以后,可以发现我国粮食在较长时期内,处于紧张的平衡状态。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大,粮食的需求不断增加,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事实,这就使得粮油加工行业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粮油行业的稳定发展也将是我们所关注的重点。

1.1 研究意义

员工持股制度是是从西方引进的一种长期激励制度,这种制度的目的就是让员工获得公司相应股权和收益,使员工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尽职尽责的工作,这样一来就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员工持股制度自工业革命后一直受到西方企业家们的青睐,因此,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应用很普遍,各种规章制度也比较完善。对于中国来说,员工持股制度始终属于舶来品,应与中国的经济发展大背景为基础,走出一条适合自己企业的激励机制。

2、员工持股制度的理论基础

本文的理论基础由凯尔索的双因素财富观出发,在凯尔索看来,前工业社会里劳动力是最大的资源和动力,此时劳动价值理论是基本正确的,而在工业革命之后,劳动和资本应并重,由此产生了双因素经济理论。工业革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在生产和分配中的作用日益增强,财富逐渐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资本工人与劳动工人的收入差距日益增大,导致资本主义深陷危机的泥潭,正是这种变化导致了贫富两极分化。双因素经济理论的内涵就是底层劳动人民要摆脱困境。

其次是分享经济论,由马丁・威茨曼提出,产生于股东至上主义模式中所存在问题,体现了资本逻辑与劳动逻辑相融合的思想。该制度主要是使劳动者能分享剩余索取权,它促使人们认识和接受员工持股制度,员工持股制度是实现共同治理的一种所有权安排形式。就目前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看,适当地提高员工持股的比例,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机制。

人力资本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贝克尔等人提出的,对于企业的经营者来说,人力资本的体现与激励作用是相辅相成的。理论证明经理人如果能很好的利用人力资源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企业经济效率的高低。

3、员工持股制度方案分析

3.1 MF公司员工持股制度的基本实践

MF公司是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司前身为粮食局面粉厂,2000年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改制方式为全体职工入股、个人持大股的方式。

改制前的MF在经营和发展方面面临以下问题:一是作为国有独资企业,产权结构单一,政企不分,很难像一个正规的商业组织那样运行;二是由于国有企业不存在一个人格化的所有者,很难将企业效益放在第一位,很难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员工积极性不高,难以吸引人才;三是经营机制落后,管理方式原始,难以应对市场激烈的竞争;四是资产负债率高,企业运行困难。面对这些问题,认识到必须以产权制度为突破口,对企业进行全面改制。2000年《MF公司员工持股制度实施方案》正式实施,MF公司正式走上股份制规范化运作的道路。

3.2 MF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制度的成效

MF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制度的成效主要体现在:

1.通过员工持股制度,实现了公司股权的多元化。这充分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政企分开”的要求。

2.通过员工持股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发生明显变化。改制之前,公司基本上采用的是总经理负责制的领导决策体制;改制之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约,既保证了股东的利益,又使公司的领导班子能够独立有效地组织生产和经营。

3.通过员工持股制度,构建了新的约束机制及激励机制。实施员工持股制度以后,MF公司对企业各部门进行了责任的明确和划分,每个部门做到各司其职,既有约束作用又有激励作用。

4.通过员工持股制度,激发了员工对效益的追求,进而推动了企业的管理创新。MF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不仅在组织管理结构上做了调整,对经营要求也有了更深层次的提高,尤其是企业的产品质量,

3.3 MF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员工业绩考核困难。由于MF公司是非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制度的实施不公开,不透明,很多中小企业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也存在这种问题,没有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不能正确衡量职工的业绩,在实行激励制度时时就缺少了评价激励的依据。实施员工持股制度后,由于体制的缺陷,经常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结果,激励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2.员工持股易成为短期化福利。目前MF公司对于实行员工持股的目的存在偏差,不能流通的封闭性持股也难以将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联结在一起,难以形成持久的激励。员工持股的特点是:持股者获得收入的惟一方式就是分红,而不能在流动中实现增值,由于股东身份与员工身份的固定合一,使得股份分红与员工劳动所得形成一体化。长此以往,许多员工会产生搭便车的想法因此,改革初期的那种激励力度必然逐步削弱。

3.企业不稳定导致激励不足。MF公司属于竞争激烈的行业,企业正处于快速成长期,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都有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合并、投资转向等都会造成企业经营中止甚至破产;由于企业规模较小,控制权难以集中,持续性较差;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人才流失,经营决策也会不连续。

4.道德风险。MF公司虽然摆脱了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的问题,但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仍然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目标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是中小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存在的主要矛盾,可能会导致经理人图一己私利,违反职业道德,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4、完善MF公司员工持股制度的思路及对策

每一种股权激励方式都有利有弊,从员工持股的实践来看,其发育水平还不够成熟。从我国的情形来说,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现在只是一个探索阶段,存在或出现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应当谋求长远发展,从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不断加以完善。

第7篇:集体所有制改制方案范文

2000年,美的集团的总销售额达100多亿,美的家电已经成为中国家电业引领行业发展的巨头之一。在美的集团开阔的美的工业园里,看到一车一车的空调、饮水机、微波炉流水般运出工业园区,很难想象到,33年前,这家公司创立的时候产品只不过是药瓶盖。那是1968年,在中国的改革开放十年以前,广东省顺德县北乡的何享健带着23个人凑足5000元创办了“北 公社塑料生产组”,专门生产药瓶盖。后来生产组开始为广州的一家风扇厂生产配件。到1980年生产组变成了“顺德县美的风扇厂”开始涉入家电业。进入90年代之后,美的电器已经成为全国最大的电扇厂,实际上,美的也是全球最大的电风扇生产基地。

美的的发展历程,同时也是美的不断改制,不断创新各种激励机制的过程。

1992年,美的在全国首先进行股份制改造,1993年11月成为全国第一家上市的乡镇企业,管理层个人收入从一年几万元一下子上升到二十多万元,调动了积极性。

1997年,美的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空调从名列三甲降到第七位。这时美的进行了模拟股份制,尝试将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经营效益联系在一起,以促进生产的发展。所谓模拟股份就是让一些员工在名义上持有一定的股份,他们可以按比例分红,但股票却不能在二级市场上兑现。为了让公司能有长久的发展动力,美的1999年7月开始筹备进行MBO。

管理层和员工组建收购主体

2000年初,由美的集团管理层和工会共同出资组建成立了美托投资公司。美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36.87万元,其经营范围包括对制造业、商业进行投资以及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在美托,其法定代表人何享健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5%,美的集团执行董事陈大江持股10.3%,为第二大股东。美托投资全面实行员工持股制度,让公司管理层及下属企业的经营者、业务或技术骨干以现金方式有条件地认购该公司股份,并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分配权。在美的,持有美托股份的管理层大约有20多人,约占“美托”总股东的78%,剩下的22%为职工持股会所有,还可用于将来符合条件的人员新持或增持。

受让法人股“美托”成第一大股东

2000年4月10日,美托投资以每股2.95元的价格,协议受让了美的控股持有9243.03万股中的3518万股,占总股本的7.25%,由此拉开了粤美的管理层收购(MBO)的序幕。2000年12月20日美托投资有限公司与粤美的公司原第一大股东顺德市美的控股有限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美托投资以每股3元的价格受让美的控股7243.0331万股(占总股本的14.94%)。股权转让完成后,美托投资正式成为粤美的的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上升到22.19%,而美的控股退居为第三大股东。由代表当地地方政府的美的控股逐步转移到美托投资手中。

资金的解决方案

一般来讲,管理层收购所需的收购资金是通过股权抵押等方式来获得5至10倍的融资完成的。粤美的在首次协议收购股权时就是采用了这种股权抵押的方式,管理层持股款先以10%的现金支付首期持股费用,然后采取股权抵押获得融资来支付其余90%的持股款,以后再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来完成的,而这部分持股款的来源是该公司今后持续的利润和现金流。

在国外,管理层收购往往采用分期受让公司股权的方式,来逐步增加管理人员的股票所有权,让“金手铐”套住管理人员并使其留在公司中。粤美的的探索也是这样的,在收购了约3000万股法人股股权(约占6%)后,在2000年12月又协议受让了原控股股东的大比例股权,成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成功地完成了管理层收购(MBO)。这种探索明晰了粤美的的产权关系,从而有利于完善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得粤美的真正实现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完整统一,为解决长期困扰着企业管理层的权益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操作方式。

案例点评

点评人:任康钰

东方高圣投资顾问公司MBO项目组

管理层和职工持股会共同组建一家新公司,新公司通过分次受让上市公司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从而管理层通过控股这家新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完成管理层收购。

这种形式的管理层收购在调动了公司职工积极性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管理层收购面临的收购资金不足问题带来一些帮助。

粤美的的MBO不但对其本公司的发展注入长久的动力,而且给中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第8篇:集体所有制改制方案范文

关键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

农业用水占水资源利用的一大部分,解决小型农业水利工程的水资源利用问题,是缓解目前大范围水资源短缺的关键。由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具有规模较小、数量多、管理困难、政府投入少的特点,所以解决该问题需要从制度及治理模式方面下手,加强管理,以期提高水利工程的效率。

1 目前我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老化失修,设备报废情况严重,由此造成的效益下滑现象严重,对农田的丰收、水资源的利用产生了不小的影响。除此之外,因为政府扶助资金在这一方面的投入较少,大部分都是靠农民投资投劳,所以配置标准较低,质量较差,设备及技术比较落后,与应有的在水利工程建设上的投资数额相比差距较远。其次,由于大部分水利灌溉都是由农民独自完成,缺乏必要的管理或者管理体系较弱,运行困难,在这一方面的制度与管理方案都不太健全,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农民进行农田灌溉管理的措施,但实施起来不能够完全发挥其作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由于水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水的作用、功效很多,是工农业生产及人民生活的基础性资源,所以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必要的。

2 导致农田水利发展滞后原因的具体分析

2.1 设施老化问题严重

由于农田水利设施大都由农民独自承担费用修建,所以容易造成长久失修的现象,影响农田灌溉对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导致浪费水资源的问题发生。另一方面,目前的水利设施还大部分是很久以前投资配置的,设备功能已远不能满足当前现代农田对水利设备的要求,既造成了排涝能力的减弱,使农田积水无法排出,又导致了灌溉能力的低下,不能满足农作物的灌溉需求,影响收成,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金的浪费。

2.2 管理体制欠缺

由于资金投入的不足,导致的只建不管、重建轻管及水利设施带病运行现象较为普遍,大部分水利工程设施由于已经严重受损已处于闲置状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水利工程应对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能力,严重制约了农业的发展,不利于农民的增收和现代化农业的建设。

3 我国目前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制度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制度主要是指工程的供给、建设、运行、维护等一系列规则的综合表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朝着和谐的方向变迁需要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益协调和分配机制,为了工程治理制度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变迁,就需要研究现有的相关利益主体角色和关系。农村实行村委会民主治理后水利责任制度也发生了变化。农田水利工程存在着旧的工程如何完善、运营和维护以及转轨阶段如何建设新的农田水利工程的问题。如何经营和管理好它们关系到农田灌溉乃至农民的生存问题。随着“小农水”治理制度的不断调整,转轨阶段“小农水”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也随之不断调整。我国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制度的改革上主要的变迁是产权形式的改变。我国“小农水”治理制度变迁首要表现形式就是其产权制度。制度变革是通过股份合作制、拍卖、承包、租赁、组建农民用水者协会等形式,将工程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出售给农民及农民联合,试图利用产权激励使购买方精心运营和维护工程,提高灌溉服务效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引入市场机制甚至彻底私有化,通过产权的激励功能来刺激产权所有者提高管理效率,减轻政府的财政和管理压力,提高了现有工程的运营效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首先要对需要改制“小农水”的产权进行清晰界定:如由乡镇直接管理的界定为乡镇水管所所有资产。“小农水”产权制度改革激励了农村水利工程领域内的制度创新,它运用市场机制的办法搞活农田水利的经营,使农民有明确的经营目标,从而更积极地管理工程,并通过运行效率的提高获得利润的增长。

4 我国目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模式

4.1 集权式的治理模式

集权式治理模式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采用政府出钱、农民出力的融资方式,使集体享有水利工程设施建成后的所有权,集体对所有权进行统一管理。在这种治理模式下,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没有冲突,处理决策由上级部门逐一下达。在计划经济时代,这种模式大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建造并修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这种政府或集体集权治理的模式对计划经济时代的粮食生产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体制的改革,这种模式的缺点也逐渐暴露出来,越来越无法适应农田建设发展的需求。其产权归属不明晰,决策机构单一,对水利工程负有的责任与享有的权利不能良好的统一起来,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较高的交易成本。并且由于是采用上级对下级命令传达的治理模式,在设备的购买和采用上,上级部门不能对实际情况有具体的了解掌握与分析,就容易造成采购的水利设施不能与实际需求不符的现象产生,这样就会不利于现代小型农田的发展。

4.2 合作式的治理模式

在合作式的治理模式中,小型农田灌溉主要以村集体为单位进行管理,通常采用收取共同生产费的方式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健设、维修以及管理,这种方式也被称为集体所有制。原则上是农民要想获得农田灌溉服务就需上交一定的费用才能使用公共水力资源,可是在实际生产中,“搭便车”的现象十分普遍,这都源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享有权与使用权不够明确,就容易造成农民对公共财物的乱用。要想阻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必须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实行产权制度进行改革,通过租赁或者承包等方式,将经营权与使用权进行分离,分给不同的个体或组织,对经营权和使用权进行合理管理。

4.3 私人式的治理模式

随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通过拍卖等方式变更给个人,这就逐渐形成了私人治理模式。在工程设施的修建管理及维护上完全由私人对费用独自承担,对水利工程享有所有权,这在土地所有权比较稳定时是比较好的治理模式。但这种模式也不是没有缺点,由于是私人承担,所以大多数水利工程是微型水利工程,服务范围一般都很小,,再加上私人投资能力的有限性,私人式的治理模式远远不能满足农业灌溉的整体需求。

5 结束语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发展对当今资源形势严峻的今天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对水资源的节约与充分利用有很大的改善空间,在这一方面进行的创新改革将会缓解我国目前严峻的水资源危机形势,对具有全世界最多人口的中国而言无疑是改善水资源利用形式的最佳也是最有效方式。所以加快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体制改革、创新管理与治理模式是十分必要且紧急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吴泽俊,吴善翔.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治理模式变迁与选择研究[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12.

第9篇:集体所有制改制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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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作品:整合新疆屯河

资本市场永远是只认英雄不认狗熊。德隆在资本市场就是要树立一种信心―我们有能力资本运作,有能力把产业做好,有能力赚到钱,这是德隆的目标。

――唐万新

什么赚钱做什么

唐氏四兄弟:唐万里、唐万平、唐万川、唐万新,“万里平川一片新”中,小老弟唐万新是四兄弟之核心,也是新疆德隆集团之灵魂。要讲述新疆德隆的创业历史,就要从四兄弟中的这位小老弟讲起。

1986年,大学肄业的唐万新与另外6名大学生在时任新疆八一中学化学教师的兄长唐万里帮助下,用仅有的400元钱在乌鲁木齐创办了一家名为“朋友”的公司,公司以彩色相片冲洗扩印为主业。因为穷,买不起冲印设备,在当地接下来的活儿都要拿到广东去解决。唐万新因此有机会频繁往来于乌市与广州之间,开阔了眼界,活络了心思。一段时间稍有积蓄之后,“朋友”买了台别人淘汰的旧机器,由于当时彩色相片冲扩业务在新疆尚属空白,唐万新脑瓜子又灵活,“朋友”价钱比别人便宜一半还多,每天顾客盈门,“朋友”开张第一年就赚了100万元。为赚更多钱,唐以此为本钱,带领“朋友”积极开展多种经营,服装批发、小挂面厂、小化肥厂都曾是“朋友”的经营项目;1988年唐又承包新疆科委下属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部,从事电脑软件开发,这些项目均无一例外以失败告终。“朋友”为此亏损严重。1991年,唐抓住机会攒电脑,不久又把赔的钱赚了回来。做电脑的同时,唐积极投身于中国新生之证券市场,唐曾有一段话描述当时情景:“我记得1993年之前法人股和流通股界限不清,只要是股票大家认为都可以上市,那时候特别傻,我把法人股全部卖了,几个月就赚了几千万。两块钱、三块钱、五块钱,一上市全都变成十块、二十块了,看得我眼睛都花了。当时在二级市场,从我们的投资规模看并没赚到钱,一级、一级半市场的认购我们赚到了钱。比赚钱更重要的是,我们对资本市场有了切身的体验。”这段话可视为后来唐氏资本运作思想的萌芽。

1992年,唐与几个朋友注册成立“乌鲁木齐德隆实业公司”,是为今日新疆德隆集团之前身。1995年唐涉足房地产投资,德隆开始了真正的发达历程。后来唐的三个哥哥唐万里、唐万平、唐万川陆续加入弟弟的事业,德隆逐渐从一个朋友公司演变成一个类家族企业。纵观唐氏兄弟发迹史,中国近十几年来所有赚钱机会几乎都让他们赶上了,这大概不能单纯地归结于唐氏兄弟命好。

单以资本运作水平和产业整合水平而论,在中国民营企业家中大概尚无出唐氏兄弟其右者。中国A股3家上市公司: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自唐氏接手之后,股价最高时分别上涨了1100%、1500%、1100%,这样的涨幅只能用“惊人”来形容,而且无论市场怎样波动,股评人士怎样丑诋,“德隆系”3大上市公司迄今保持红旗不倒,与银广厦、蓝田、中科创形成鲜明对比,足证唐氏资本运作功力不凡。

三步走整合新疆屯河

纵观唐氏资本运作,在对合金投资、湘火炬、新疆屯河三大上市公司整合上均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相比之下,对新疆屯河的重组整合更能显示唐氏资本运作的功力。以上市顺序而论,新疆屯河(600737)应是德隆系第3家上市公司,但从参股时间上来说,新疆屯河是德隆参股的第一家上市公司。

新疆屯河前身为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头屯河水泥厂,这是一家靠贷款起家的集体所有制小厂,成立于1983年。1993年,经改制,该厂成为新疆首家生产型股份制企业;1996年6月,以“新疆屯河”名称在上交所挂牌上市,是新疆地州级企业中第一家上市公司。

新疆屯河上市当年10月,德隆集团所属新疆德隆国际实业总公司受让新疆屯河股份公司10.185%集体股股权,以第四大股东身份进入该公司;1997年,德隆集团收购屯河工贸公司下属3家小型国有工厂;同年,屯河股份、屯河工贸和屯河农牧业公司联合成立新疆屯河集团;1998年,德隆控股屯河集团。德隆目前是上市公司新疆屯河第四大股东,同时又是屯河母公司屯河集团第一大股东。唐氏兄弟直接和间接持有新疆屯河40%股权。

唐氏整合新疆屯河的背景是,1998年,新疆有100多家水泥生产企业,水泥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新疆屯河水泥年生产能力约40万吨,在其周围方圆60公里区域内,有4、5家规模不等之水泥生产企业,其中,年产100多万吨的新疆水泥业“老大”新疆水泥厂与新疆屯河相距不到50公里。由于水泥市场是一种相对封闭的、区域性的市场,销售半径只有大约500公里,恶性竞争使每个企业都不得不拼命杀价,企业亏损累累,苦不堪言,地方政府也为此头疼不已。

对新疆屯河的整合,唐氏设计了一个三步走的方案:第一步,有实力才有发言权,大力提高新疆屯河竞争实力,一方面,通过投资技改、扩大产量提高新疆屯河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对周围一些中小水泥厂的兼并重组壮大新疆屯河生产规模,新疆屯河上市后两次配股所募资金基本投资于此。通过唐氏铁腕整合,一年后,新疆屯河即发展为年生产能力超过百万吨的新疆第二大水泥企业。

1999年,新疆屯河老对手新疆水泥厂改组为天山股份公司,同样在深市顺利实现上市。德隆为天山股份(000877)发起人之一,通过旗下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持有天山股份1.16%法人股,股份虽不大,发言权却不小。上市后的天山股份急需一份好的业绩报告向投资者交待,面对新疆屯河水泥生产能力的急剧壮大和竞争能力的不断提升,天山股份如芒刺在背。在此情形下,唐氏利用天山股份发起人的身份,顺理成章地走出了第二步。

2000年3月,在唐氏撮合下,天山股份和新疆屯河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合资注册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新公司“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5亿元,其中天山股份用2000年募集资金购买51%股权,新疆屯河以年产100万吨水泥之生产设备,以实物资产出资占新公司49%股权。随着合资公司的成立,原来的两个冤家对头化干戈为玉帛,握有新公司绝对控股权的天山股份,一跃成为新疆水泥业无可争议之老大,新疆屯河则逐渐从水泥行业淡出。

1994年,唐万新成立新疆德隆农业开发公司,开始关注农业。1995年德隆农业开发公司更名为德隆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随着新疆屯河从水泥业的淡出,唐开始谋划对新疆屯河进行资产置换,将红色农业概念注入新疆屯河。唐氏将德隆已开发多年、市场基本培育成熟的番茄等新疆特色农产品的深加工业务注入新疆屯河,新疆屯河的主营业务由水泥转为农业,唐氏称之为由“灰色产业”转为“红色产业”(所谓“红色产业”,是指以番茄、红花、胡萝卜、枸杞、石榴、红葡萄、大枣等新疆特色果蔬为原料的深加工产业。新疆日照长、气候干燥。昼夜温差大,并且没有污染,这里出产的红色果蔬红色素含量高,富含维生素及多种营养成分,具有健康食品的概念。特别是番茄,新疆是世界上少有的、最适于种植番茄的地区,番茄产量高、质量好。正因为如此,番茄酱及其他番茄制品成了新疆屯河运作得最早、最大、最成熟的“红色产业”项目)。随着新疆屯河主营业务顺利转型,唐氏实现了其整合战略的第三步。

目前,新疆屯河番茄酱年生产能力已达24万吨,仅比世界上产能最大的美国亨氏(Heinz)集团少2万吨;其产品主要出口欧美,出口额居全国之首,每年创汇4000多万美元。新疆屯河同时正在精耕细作另一个产业―胡萝卜制品。这一项目可以错开番茄酱的加工季节,利用其80%的生产设备,将生产期延长5个月。目前他们正与中科院合作,新建一条年产5000吨胡萝卜功能保健饮料的生产线。红花、枸杞、葡萄等的产业化进程也正在运行当中。2000年底,新疆屯河净资产已达8.36亿元,是1996年的4.3倍;实现净利润9185.8万元,是1996年的3.4倍。与此同时,其股票市值达到78.3亿元,比上市之初增加9倍。

唐氏对新疆屯河的重组可谓一石多鸟,充分显示了其高超的资本运作技巧:天山股份和新疆屯河不再是你死我活的竞争对手,而成为共同开拓市场的合作伙伴;通过合资成立新公司,天山股份得到的是现成产能、现成市场,股东利益得到了保证;新疆屯河则顺利实现资产变现,为主营业务转型打下了基础;通过将“红色农业”概念注入新疆屯河,德隆早期在农业上的投入得以退出;利用“红色农业”概念,新疆屯河股价大幅飙升,同时有利于实现新疆屯河在股市上的再融资。

在新疆屯河实现转型后,唐氏在新疆屯河内部进行了进一步整合。整合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销售渠道的整合。1999年,新疆屯河通过对具有20多年经营历史的美国番茄酱销售商新瑞公司的收购,顺利打开了国际市场的销售通道;2001年初,新疆屯河又出资5.l亿现金同著名饮料企业汇源果汁合资组建汇源集团,新疆屯河持有该集团51%的股权,利用汇源已在国内建立的强大销售网络和销售终端,新疆屯河又顺利地打开了国内市场的销售通道。另一方面是对加工环节的整合。新疆屯河番茄酱生产能力在短短数年内由不足10万吨提高到20多万吨,大都是通过对其他同类企业的兼并、收购,控股、参股并辅之新建企业、改扩建旧有企业得来的。利用配股募集资金,新疆屯河增资控股了“昌通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7800万元),对公司下属“科林蕃茄制品分公司”(7183万元)进行了技术改造,同时投资新建了“新疆乌苏蕃茄制品厂”(33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