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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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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方案

第1篇:房屋管理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和谐平安*的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居(村)委会和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坚持服务和管理并重,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各项措施的落实,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力求准确掌握本地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分布情况;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控制和抓获藏匿于出租房屋中的负案在逃犯,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逐步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三、工作重点

着重抓好安源区和开发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在取得成效、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先城区后农村、先市区后县区,逐步在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较多的地方推广。

方案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外地来我市或者本市范围内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乡镇、街道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出租房屋是指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于他人居住、生产经营的房屋和店面。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网络,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一是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网络。在市综治委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基础上,调整成立市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局局长唐建国同志任组长,市政法委副书记刘良彪同志、市*局副局长柳建中同志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司法局、市地方税务局、市交通局、市计生委、市卫生局、市妇联、团市委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局,由市*局副局长柳建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局户政处处长王秀珍、市委政法委综治科副科长蒋小波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抽调市*局2人,市房管局2人,市工商局1人,市地方税务局1人,市计生委1人为办公室成员。抽调工作人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年龄在48岁以下,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其编制、党团组织、行政工资以及各种福利待遇仍保留在原单位。为保持工作连续性,规定抽调人员无特殊情况,一年之内中途不得回原单位换岗,如有特殊情况需换岗,须经领导小组同意。同时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督导组,由市政法委副调研员张金龙同志任组长。

安源区、开发区要相应调整成立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抽调相关人员在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办公;各乡、镇、街也要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站;所辖企业、学校和内部单位也要明确专人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社区居(村)委会要成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社区居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流动人口管理办主任,社区居(村)委会分管领导、责任区民警兼任副主任。每个流动人口管理办聘请1?3名专管员(原则上要求选聘计划生育协管员),专管员原则上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45岁以下,会操作电脑且工作能力、责任心较强,主要由社区居(村)委会推荐选拔,区流动人口管理办考核,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审查,领导小组批准,试用六个月,择优录用(专管员职责和管理制度另行规定)。其它各县区都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市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绩效考核评比等工作。安源区、开发区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要求,负责本区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街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主要负责整合综治、*、计生等力量,协助配合上级抓好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开展工作。

乡、镇、街所辖企业、学校和内部单位主要负责协助配合所辖地及有关单位抓好本企业、学校、单位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主要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办证、发证、催办、核对、注销、房屋出租人治安责任书的签订、备案等日常工作;及时归纳、整理、上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和动态信息,并将有关情况输入微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日常巡查、跟踪走访,做到村(街)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人,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各种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部门负责登记暂住人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租赁人变动情况,督促房屋出租人与*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等。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等。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等工作。

综治、组织、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教育、计生、建设、司法、卫生、交通、妇联、团市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互通情况,建立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市、区流动人口管理办负责组织乡、镇、街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正、副主任和专管员进行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办证、管理和信息归纳、整理、上报等内容。其中,流动人口日常申报登记、办证主要做到“五个明确”。

一是明确流动人口均应办理暂住登记。

二是明确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范围。16周岁以上并拟暂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还应申领《暂住证》。但下列情况,只需申报暂住登记,不需申领《暂住证》:因旅游、探亲、访友、治病、寄养、寄读和从事保姆工作等在居民家中的,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学校就读的。

三是明确流动人口暂住登记规定。暂住在单位内部的,由所在单位的保卫或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报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备案;暂住在旅店、宾馆、招待所的,按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办理,其中包房1个月以上的,应当申领《暂住证》;其他流动人口,由暂住地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办理。

四是明确流动人口的登记、领证,实行谁留住谁负责、谁雇用谁负责,以留住为主的原则。

1.租住他人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带领流动人口申报办理;

2.留住居民家中的,由户主申报办理;

3.被雇用的,由雇主带领流动人口申报办理;

4.属成建制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申报办理;

5.其他情况,由本人申报办理,其中无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申报办理。

五是明确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要求。

1.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应当分别在到达暂住地后的3日内和7日内办理;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批准回家暂住的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办理。

2.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16周岁以上,凭本人身份证,其中育龄妇女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婚育证明》;不满16周岁的,凭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的证明;正在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经批准回家暂住的,凭所在劳动改造机关或过去教养机关的证明。

3.出租房屋的日常申报登记、办证按照《*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办理。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

制定出台与政策、法律、法规相适用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办法。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和开设宣传栏、出动宣传车、张贴标语告示、举办现场咨询、散发宣传资料手册等途径,采取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持久而有效地开展宣传教育。宣传工作要贯彻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始终,做到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广泛宣传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规定和要求,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目标,积极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自觉配合,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全面摸底清查,构建信息平台

一是组织开展摸底清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进行全面摸底清查,按统一要求,逐一造册登记、办证,建立完善资料台帐,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是构建信息平台。在全面摸底清查的基础上,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帮助、指导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通过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系统,对资料台帐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集流动人口分类管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暂住证办理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同时,流动人口管理办、站要加强督查,要求各社区居(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办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及时报送辖区内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和变动以及出租房屋备案等情况,做到信息反馈及时准确,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五)建立完善机制,实行长效管理

一是规范管理,加大证件办理力度。房管部门应研究制定加强房屋中介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房屋中介机构的行为,使房屋中介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负责督促房屋中介,并要求其每办一件租项,按规定对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的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备案,于当日通报辖区流动人口管理办,此外,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管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工商、税务等部门,*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要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房管部门。流动人口在暂住地办理、年检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租赁房屋备案证明》,缺少一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有关证照,并将情况通报给*、房管部门。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得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责任单位,将依据党纪政纪和运用法律、经济手段进行处理。

二是实行收支两条线,保障管理经费到位。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承担”原则,分别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予以保障。工作经费包括日常工作开支和专管员工资、适量的加班补助、奖金等费用。工作开展后,所收税费和其它规费上缴财政。

三是加大工作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凡是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督促检查各项管理措施不到位,制度不严、责任不明;工作不主动、不细致,对出租房屋底数不清、流动人口登记率低于85%;漏登、漏管严重,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力,管理滞后;流动人口管理办专管员队伍管理松懈,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签订不及时,落实房东的治安责任不到位,办证收费、罚没款票据管理混乱或者不能及时入帐;根据刑侦部门破案追逃的情况反馈,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中涉嫌发生杀人、抢劫、绑架、涉枪、涉爆、涉毒等案件,经查发现属漏登、错登或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要进行责任查究。

责任查究分日常例查和发生重大问题倒查。日常例查由市、区综治委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发生问题的危害程度及性质,从社区居(村)委会开始逐级责任倒查。确属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从严追究居(村)委会、乡、镇、街和区、市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有关地方、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确保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能落实;要定期召开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会议,认真研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2篇:房屋管理方案范文

维护国家和省市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严肃性,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以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协税护税,积极推进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建立“政府主导、税务主管、财政主体、部门参与、信息共享”的综合治税机制,实行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工作内容

针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工作,税务部门委托乡镇财政所负债征收并签定委托代征协议,向乡镇财政所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乡(镇)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动员辖区的税务分局、公安派出所、工商分局及社区等社会力量,组建专兼职征收管理队伍,联合组织开展日常管理和税款征收工作。

三、组织领导

成立*县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委托代征工作。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县财政、税务、公安、工商、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及乡(镇)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委托代征工作。各乡(镇)建立相应的委托代征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动员辖区的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日常的联合管理和税款征收工作。

财政部门要全面加强委托代征的综合协调及财政政策的调研工作。建立政策激励机制,对委托代征入县库税收实行奖励机制。按照征收税款15%的比例给予奖励。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征税款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提供专用软件系统进行管理,与代征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建立模式化的业务流程和格式化的业务文本,制定配套的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相关政策。

工商部门要在工商登记环节强化经营用房登记管理,依法做好出租房屋的清理及办照工作,按属地管辖要求,及时向乡(镇)提供相关经营业户的登记信息。

公安部门要从流动人口、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环节入手,参与、配合出(承)租房屋、未办理税务登记等个体经营户的信息采集、漏征漏管户清查及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房产部门要协助提供房产租赁信息及地段房屋租金最低标准。

行政执法部门要从工作职能出发,重点对出(承)租房屋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经营用户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以营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

乡(镇)财政所要做好专、兼职协税人员配备及办公设施配置,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全面摸清征管对象信息,积极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征收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委托代征工作会议,交流、研究委托代征工作开展情况。

(二)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每月组织各部门、乡(镇)财政所开展信息传递和交流,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依法代征行为的有效监督、检查和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定期对委托代征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委托代征规定,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的收入,追缴违规所得,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3篇:房屋管理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类房屋(含构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动。

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危险房屋防治是指对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进行鉴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含建制镇)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共事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教育、文化、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以及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作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条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不得拒绝、阻挠对房屋的维修和安全检查。

第七条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的;

(二)在楼板或者阳台板面等主体承重构件上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

(三)破坏或挖掘地下基础的;

(四)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每年应对其使用的房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危险情况应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第九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必须按设计部门出具的增荷设计方案实施,并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用房(车站、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场、交易场所、礼堂、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自投入使用起,每5年必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发生后,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及时向鉴定机构委托安全鉴定。

第十三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危险房屋,拒不按照处理意见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有权指定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关于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共同承担治理责任。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有险情或对房屋安全有疑问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有危险症状的房屋,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六条达到或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尚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必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做出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报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或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在所管辖区域内,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

第三章安全鉴定

第十九条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二)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三)负责承办房屋安全纠纷的技术鉴定;(四)负责发放危房通知书,受委托对加固改造房屋进行鉴定;(五)参与房屋损毁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灾;(六)受委托对遭受灾害侵害的房屋损坏程度及其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七)承办第十一条规定和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安排的其它例行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或部门参与鉴定。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建筑设计或施工经验,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岗位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需要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受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房屋产权人出据的书面证明;(三)房屋地质、设计、施工、竣工、修缮、装饰装修、改建、加层等有关技术档案资料;(四)房屋安全鉴定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当事人无法提供前款第(三)项资料档案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现场查勘、测试。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接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委托人是否予以鉴定。

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技术分析的,鉴定机构应受理鉴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建筑物环境,搜集有关技术资料;(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房屋的各种破损数据和状况,并绘制草图及拍照;(四)整理技术资料,进行检测验算;(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综合判断,作出鉴定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房屋经现场鉴定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结构、难度较大的一般不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职称和岗位证书编号;(二)鉴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三)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依据和申请办理危房改造、维修、加固及房屋安全纠纷处理的合法依据。

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无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资料无效。

第三十一条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20日内,报请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另行指派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另缴鉴定费。

第三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参照标准: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执行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鉴定执行国家《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对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人员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二)因过失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责任时限内发生事故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委托、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发现房屋损坏不及时维修,有险不查的;(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给他人造成危害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行为人、使用人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任意拆墙打洞或对房屋使用不当的;(二)房屋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三)行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导致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异产毗连或共有房屋,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已查出险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绝或拖延而导致事故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实施禁止行为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施工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室内装修装饰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不经安全鉴定、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交易和房屋所有权证,属于商业用房、文体娱乐用房责令其停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拒绝、阻碍、刁难房地产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执行公务,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4篇:房屋管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房屋建设;安全;管理;原因

中图分类号TU7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32-0194-01

目前我国正进行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城市房屋建设速度加快,但由于管理不善、人为因素等种种原因。我国各地房屋建设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特大施工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伤亡率居高不下。如何完善建设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隐患,是目前我们需要仔细研究的问题。

首先,全国各地危旧房屋量大面广,其中大多数为民宅、学校校舍、农民自建房,受经济能力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制约,这些危房改造难度很大。其次,房屋在设计施工过程中不完善,出现漏洞,选用建筑材料不合格,施工过程管理不严格,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再次,房屋建成以后,人们按着各自的需求,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增加房屋荷载,改变房屋的设计使用用途,使房屋受到损害,造成安全隐患,严重的发生安全事故。然后,建设过程中人员流动大,露天高空作业多,手工操作,体力劳动繁重,建筑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改变。以及,建筑物有可能遭到地震、水灾、飓风等较大的自然灾害的破坏。周边环境有爆破,基础、地下室、道路施工及车辆撞击等均会不同程度地削弱建筑物的安全性、耐久性。

在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几点:

1)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原始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等工作,要按规划要求,确保工程符合安全、防火、抗震、防雷击、防洪涝等要求,加强建筑边坡工程安全管理。监理单位要针对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等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强化建筑材料检验和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达到验收要求。

2)房屋安全问题是涉及到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只有政府加强管理,引导正确使用房屋,才能达到既满足需求又保证房屋安全的目的。基本建立了房屋安全管理法规体系,为继续完善和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各地政府和国家可针对房屋安全管理专门制定一部综合性法规或规章。

3)建立在科学人生观基础上“以人为中心”的人性化管理,反映了现代企业管理发展的新趋势和企业管理文化发展的新理念、新态势,它使得管理科学理论更加成熟,更加完善。完善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中的用人机制,加强人员岗位培训,建立企业内部轮岗制度,加强安全员与施工员和技术员的轮岗交流,促进不同职能的员工进行交流,为避免施工过程中人员受伤,安全防护设施要做到细致周到。

4)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为实现房屋安全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应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对房屋的安全、修缮、防汛、灾害等数据进行全方位网络信息化管理,保障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可以掌握危险房屋治理情况,建立健全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5)加大普及全民房屋安全意识的力度,规范各部门、各单位、各社区管理中心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调房屋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技术部门的配合,群众自主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加大前期监控力度,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6)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告或报表。对技术文件、报告、报表的审核,是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控制的重要手段。现场质量检查的内容、开工前检查、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停工后复工前的检查、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应经检查认可,签署验收记录后,才许进行下一工程项目施工,成品保护检查。此外,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操作质量进行巡视检查。必要时,还应进行跟班或追踪检查。现场质量检查的方法。现场进行质量检查的方法有观察法、测量法和试验法三种。观察法是根据质量标准进行外观目测、手感检查和运用工具进行音感检查。对于难以看到或光线较暗的部位,则可采用镜子反射或灯光照射的方法进行检查。测量法是通过现场实测数据和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所规定的允许偏差对照,来判别质量是否合格。试验检查是指必须通过试验手段,才能对质量进行判断的检查方法。如对桩或地基的静载试验,确定其承载力;对钢结构进行稳定性试验,确定是否产生失稳现象;对钢筋对焊接头进行拉力试验,检验焊接的质量等。

7)现场管理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度、技术复核制度、现场会议制度、施工过程控制制度、现场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统计报表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第5篇:房屋管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房屋建筑;安全施工;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安全事故的产生具有突发性、瞬时性,所以安全工作的重点必须是以预防为主、事前控制。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分析、总结,事故的起因都含有管理组织不健全、管理制度不严密、工作人员思想麻痹等,在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事前监控、检查不到位,才导致事故发生。要从思想上对安全工作提高认识,对安全管理知识进行了解、掌握,才能做好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到安全制度健全、安全措施到位,事前对各项施工工序中将会出现的安全隐患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才能确保安全施工。

1房屋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原因

众所周知,施工安全的实质就是确定施工危险或施工隐患,而且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发现隐患和消除隐患,最终达到施工安全的目的。房屋建筑施工危险主要是人和物两方面,而环境条件因素相对影响较小,其中一是物的因素(包括施工环境及设施、设备的隐患、危险物质),二是人的因素(包括违章指挥及违章操作),其人或物方面的危险发生就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要预防事故的发生,就要从这两个根本原因上着手。

1.1人的因素

人的不安全思想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着决定性作用。这是因为在伤亡事故的发生和预防中,人的因素占有特殊的位置,人是事故的受害者,但往往人又是事故的肇事者,人的不安全行为占有很大的比重。绝大多数事故发生的原因都与人的不安全思想和行为有关,据统计,人的不安全思想和行为中,违章操作引起的安全事故占有很大一部分。因此,只要有不安全的思想和行为,如:①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②管理人员对操作人员无安全技术交底;③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力度不够,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④操作人员违章作业;⑤监护人员失职;⑥操作人员缺乏安全意识等。以上各项因素就会形成隐患,极可能演变成事故。

1.2物的因素

物的危险因素有:①没有物的防护;②设施的安全度不够;③施工用的材料有缺陷;④施工机械有缺陷;⑤危险物质。这些物的因素的影响在房屋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中值得特别注意,随时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2安全施工管理的防范措施

2.1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

施工队伍是工程建筑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施工队伍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工程建设中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工人安全防范意识,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人的行为,实行规范化管理,杜绝工作凭感觉靠经验,形成程序化、标准化的工作习惯。

重点抓好施工队中班组长的安全意识,特别对其重点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使班组长行为规范,在工程建设中起到带头作用。施工班组中还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重点检查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抓好特殊工种和临时工的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临时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让其掌握基本的技术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施工队伍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增强工人的安全知识。我国现阶段施工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培训必须简单易懂。施工单位可不定时地举行安全文化和竞赛活动,活动时采取互动形式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让工人积极参与,既学到了知识又获得奖励,一举两得。

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只有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才能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使之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随着建筑业改革的深化,高层房屋建筑越来越多、越来越高,机械化程度不断增大,而参加施工人员结构发生了极大变化,大批农民工参加施工,更显示出强化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仅是特殊作业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持证上岗,包括一般工人、管理人员以及指挥者和各级领导都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否则无法适应建筑业的发展。

建筑施工的安全,除企业领导重视外,更关键的是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因素:(1)具备系统的安全专业知识;(2)能把握关键和大局;(3)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4)反应敏锐,随机应变。安全管理不是一成不变的,管理人员只有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才能确保建筑工程安全。

2.2完善建筑安全监督

在具体的日常安全监督工作中,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变微观检查为宏观监督。一是重点对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使其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并结合对工地的重点抽查;二是根据施工现场人机环境变化和工程的发展状况进行预控监督,做到有的放矢。有条件的可利用计算机管理网络,企业将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在网上反馈,监督机构视具体情况适时检查;三是抓典型。促进施工单位之间、项目之间安全生产均衡发展,提高总体水平。

2.3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根据有些施工人员安全技术基础比较差的特点,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尤其是登高作业、交叉作业、机械设备的操作、电动工具的操作以及各种防护设施的使用等。技术交底一定要按照程序交到个人,不可马虎行事。在做好这项工作的同时,要坚持搞好文明生产,杜绝违章施工要加强工人的行为规范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文明意识和安全文明行为。

2.4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管理人员要明确责任和分工,制定出明确的安全目标,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环节,形成人人抓安全的局面。尤其是项目部的管理人员,不要将安全工作推到安全员一个人身上,要齐抓共管。建立项目部的安全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作为当日安全生产的具体负责人,主要负责监督和督促班组做好班前的安全教育,对现场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对现场的安全生产状态进行全面的检查,做好值班和交接班记录等。

2.5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事故的发生除少数是意外所致,多数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检查可以发现隐患,避免或消除事故的发生。通过用安全检查来衡量建筑施工现场的每个环节、每个角落的质量,把事故隐患暴露出来,起到防范于未然的作用,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中,要求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工人要弄懂被检查对象的安全标准,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2.6加大安全资金投入

加大安全管理投入,更新安全设施,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应是预防建筑施工事故的一条行之有效的措施。近来,为预防建筑施工工地事故,淘汰了轨吊、竹跳板等设备材料,采用自升式吊车、铁木跳板,对于预防起重事故和高处坠落事故起到了一定作用。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用机械化或自动化代替手工操作,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条件,使建筑施工作业安全事故从根本上降下来。

2.7导入科技进步、科技创新在安全生产中的应用

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者必须掌握现代安全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及新技术,同时还要掌握建筑业发展前沿的技术知识,这样,才能灵活应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解决施工生产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有所创新,进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结语

建筑业属于伤亡事故高危行业,因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和“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的方法应是建筑业各级领导和所有施工人员的座右铭。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应在日常房屋建筑施工中要努力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现场操作过程的有机结合,做到制度管人,使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减少事故发生机率。

参考文献:

[1]金龙哲,宋存义.安全科学技术[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2]孙建华.房建部门重大伤亡事故预防措施浅议[J].铁道动安全卫生与环保,2003,30.

第6篇:房屋管理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县十二次党代会会议精神,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以人为本,认真抓好市场物业创业园管理工作,采取多渠道、多途径提供就业岗位,提升市场物业管理水平,方便群众,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市场购物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三、具体措施

根据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就业再就业困难人员进入大观园市场、东门市场自主创业;通过对创业人员的经营活动评比,提高服务水平,既实现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又促使市场经营商品丰富多样,让市民得到民生投入的实实在在的成果。

(一)鼓励入园创业。随着大观园市场、东门市场相继建成投入使用,两个市场的经营面积不断扩大,经营环境不断改善,就业创业岗位增加,对就业再就业困难人员,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就业补贴、创业补助等就业再就业优惠,支持到大观园市场、东门市场自主创业、自主经营。

(二)评比文明经营户。对大观园、东门市场创业人员进行评比,评选出文明经营户并进行奖励,全面提高市场物业管理水平,堵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保证食品安全。

1、文明经营户评分细则(评分标准)

⑴进入市场的经营户需事先到市场签定租赁协议,不擅自调换租借摊位,未经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不得转让摊位。(10分)

⑵进入市场的经营户积极配合市场管理,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界定的摊位和划订界限内经营,自觉按照市场划行归市要求,不超范围经营,商品放置整洁、美观、不超高、不跨线、不占道经营、不在摊位外和场外经营、不在市场内周边过道堆放商品和杂物。(10分)

⑶经营户要做到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讲究职业道德、文明经营、礼貌待客、明码标价、不欺行霸市、不强买强卖、以次充好;自觉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做到不搬弄是非,不吵架、不打架、不斗殴,不准在市场内进行赌博等违法行为。(15分)

⑷经营户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器具,不得利用计量器具作弊,不缺斤少两,不掺杂使假等违法经营,经营户保管好进场经营的一切公共物资,如出现被偷,被损坏责任由经营户负责。(10分)

⑸经营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章制度来从事食品经营,确保食品安全,做到不出售过期或霉烂变质,有毒有害,有损人体健康的商品、食品。(10分)

⑹经营户自觉维护市场及周边卫生环境,保持摊位(店铺)内外整洁美观,不随地吐痰,严禁向市场通道乱丢垃圾、杂物,乱倒污水,汽车、摩托车、三轮车卸货后应及时退出市场,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影响市场正常经营。(15分)

⑺经营户自觉履行基本义务,按时交纳摊位费、店铺租金、水电费,如拖欠按每日2%收取滞纳金,如拖欠满一个月各项费用市场有权收回摊位及店铺,并收取所欠费用及滞纳金。(15分)

⑻经营户不准在市场擅自搭、建、接、挂有损毁市场的设施和物品、不得随意改变市场原有设施结构,不转将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带入市场。自觉按市场规定使用水电,不擅自接、拉电线和安装电器设备,不偷电、不偷水等违法行为。(15分)

2、文明经营户评比方法(总分为100分)

第7篇:房屋管理方案范文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改造和建设。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拆迁。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拆迁范围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范围及时通知有关的公安、工商及其他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以下事项:

(一)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二)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手续。

本条规定的暂停办理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第十条  在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因出生、结(离)婚、转业(复员)等原因确需在拆迁范围内入户或分户的,应当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也可由拆迁人自行拆迁安置或者委托拆迁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行统一拆迁。

自行拆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安置工作。

委托拆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安置承办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承办单位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五日内,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有关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由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明确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扩大面积安置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其副本送交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协议双方也可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分别保存,作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与安置的凭证。

拆除依法代管房屋,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等问题在搬迁期限内未达成协议而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由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住处的,不停止拆迁的实施。

第十六条  到达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期,或者到达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截止日期,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七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到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截止日期,纠纷仍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人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或在被拆迁人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得对未搬迁住户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煤气等影响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安置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安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的补偿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但核发证照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房屋成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

(一)拆迁人应当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新或者由产权单位自建,建后产权仍属原房屋所有人,拆迁人负担其全部费用;

(二)拆迁人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三)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本条(一)、(二)项规定的补偿形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

拆除私有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偿还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差价结算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偿还建筑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二)偿还建筑面积大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其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三)偿还建筑面积小于原面积,其等量部分,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其不足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拆迁国有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其结算差价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国有和集体所有住宅房屋,其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时,互不结算差价;其偿还面积大于或小于面积时,其超出或不足原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第二十六条  拆除有合法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不要产权需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

(二)不要产权也不需要安置的,拆迁人按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标准对原房屋作价收买;

(三)要求偿还产权的,新旧房屋均按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标准结算差价。

第二十七条  拆除出租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该合同条款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八条  拆除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个人购买或建造的房屋,拆迁人按照有关各方的投资比例予以分别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除产权不明或无合法继承人的私有房屋,由拆迁人报请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登记、摄影备案、评估价格后,由拆迁人按规定将补偿费如数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代为储存。

第三十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建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被拆迁人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及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迁时,由拆迁人付给搬迁补助费,对提前搬迁的可给予奖励。

在规定的搬迁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要过冬的,还应当付给越冬采暖补助费。

拆迁人未能按照规定日期组织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迁的,应当向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加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要过冬的应当加发越冬采暖补助费。

越冬采暖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分为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和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须具有该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照或租赁手续。其中需要作为工商用房安置的,还必须具有营业执照。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必须具有该住宅房屋的所有权证照或租赁手续、以及拆迁范围内的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新建回迁用房,必须符合《吉林省民用建筑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以及尽可能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确定。

拆迁人对于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当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具体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七条  拆除住宅房屋,应当依据拆除房屋居住面积安置;原房屋居住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当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的,按上一年当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安置。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当地统计部门未公布上一年人均居住面积的,可按上溯一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居住面积计算。

第三十八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的,按照以下规定安置:

(一)两对以上(含两对)夫妻居住一套房屋,属同辈的,分户安置;属不同辈的分室安置。

(二)拆迁通告时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与父母分室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也可分室安置。

(三)夫妻以外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异性家庭成员,分室安置。有条件的城市,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也可分室安置。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综合开发区内,按照当地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安置的,拆迁人对超过原房屋居住面积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按房屋建筑成本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扩大面积安置费,由使用人所在单位交纳;所在单位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单位和使用人共同交纳;所在单位无力交纳的,由使用人交纳。

对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或属于前款规定,已经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了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还要求增加面积的,拆迁人对增加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商品价格收取扩大面积安置费。

扩大面积安置费交纳者对房屋享有的权益,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无力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居住面积安置或调换安置。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综合开发区内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交纳扩大面积安置费:

(一)不分户只安置一套一室住房的。

(二)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当地民政部门共同核实,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户。

第四十二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应当以拆迁公告公布之日拆迁范围内常住人口为依据。但在拆迁范围内原为常住人口的下列人员应列为安置人口:

(一)现役军人(不含配偶户籍在外地的);

(二)户籍在学校、幼儿园的学生或学龄前儿童;

(三)支援边疆建设的夫妇一方。

第四十三条  《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颁布前自建但无房屋证照的独立住宅房屋,其使用人具有城市户口、粮食关系,又确无其他住处的,拆除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拆迁人按照房屋建筑成本有偿安置。具体安置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条  住宅房屋兼作营业房屋的,拆迁时按住宅房屋安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对其中符合拆迁条件的,责令补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以直接责任者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对不符合拆迁条件擅自拆迁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范围的,拆迁人负责赔偿被拆迁人的经济损失。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不具备拆迁安置承办资格的单位承担拆迁安置工作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对双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或在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前擅自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停水、停电、停止供热、供气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不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对未按规定的安置面积标准安置的,责令拆迁人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按规定予以调整;逾期不调整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照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被拆迁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妨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与拆迁安置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中的房屋重置价是指上一年建筑相同结构、相同标准房屋的单方工程造价。

第8篇:房屋管理方案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质量管理

房屋建筑的工程质量关系到人们的住房环境和他们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加强房屋工程质量管理与安全管理能有效节约资源,保护用户的各种利益。由于近年来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对不具备承包资质的工程施工企业,通过不合法途径中标进入施工领域,底价中标偷工减料等获取非法利益,影响工程质量。因此,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将工程质量作为企业生存的根基,安全质量为作为企业发展要素,清楚意识到工程质量的重要性,通过科学化管理、先进技术设备,聘请有专业知识的员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本文主要从施工管理中安全与质量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1 房屋建筑工程中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属于一个高风险行业,安全事故发生率非常高,现今房屋建筑普遍发展与人们的高要求,使建筑造型更加复杂。因此需要大型机械进行施工,这样使事故发生率提高。而安全施工的高发生率直接关系企业正常生产影响企业信誉,所以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我们要保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这样才能有效的提高建筑的工程质量。

1.1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问题

很多建筑企业对安全管理不重视,直接导致建筑的工程质量。一些建筑企业内部存在安全人员严重缺编,安全人员不能覆盖整个工作面,施工现场出现安全监察人员。同时,大部分项目部的安全人员多由其他技术、管理人员兼职,安全员职业素质比较低,隐患排查及安全检查等具体工作达不到规定的管理要求,安全达不到保证直接导致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1.2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问题预防方法与建议

建筑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成本投入,组建完善可靠的安全管理与质量管理队伍。队伍中人员的组成有项目部自行培训、培养,跟随其在项目部专职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培养专业的安全员,重要是提高安全员现场工作经验,我们要聘用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观察力、协调力、记忆力、责任心的安全员来承担安全监管工作。

加强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要求他们具备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这就需要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知识教育及安全知识培训。如卸料平台、悬挑架等位置,要加强在方案编制及交底时是安全工作,技术人员必须在专职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的协助下,对技术和安全进行统一编制,使编制出的方案可行、可靠。

我们要对一些违规的施工人员进行处罚,使安全生产与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顺利执行,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证安全隐患和事故的不在发生。在罚款方面,严格兑现制度承诺,对违规作业人员执行现金处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经济刺激手段力度。同时,对奖罚双方进行公示,从精神方面对施工人员进行控制,这样可以有效提高项目管理者对安全与质量的重视程度。

2 房屋建筑工程中质量管理

2.1 质量管理的特点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涉及面广,工程复杂。具有建设周期长、建筑位置固定、质量要求高、结构复杂、多样施工、体型大、生产流动、整体性强、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等特点。因此,房屋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程实施难度比一般工业产品的实施难度大,具体表现如下:

2.1.1 建筑工程的设计、材料、机械、地形地貌、地质条件、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管理制度、投资成本、建设周期等都直接影响施工项目的质量。

2.1.2 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没有固定的生产流水线,没有规范化的生产工艺、没有完善的检测技术、没有成套的生产设备、没有稳定的生产环境,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

2.1.3 项目的工程施工质量受投资、进度的制约较大,投资大进度慢质量就好、投资小进度快质量则差。因此,在项目施工中我们要正确处理质量、投资、进度三者之间的关系。

2.1.4 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及验收是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要检查合格后验收,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要进行抽样检测。

2.2 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水泥地面空鼓、开裂、起皮、起砂、厨卫、屋面、外墙渗漏严重,门窗缝隙大,下水道堵塞,厕浴间地面倒坡、积水,滴水线向内斜导等等现象,有的建筑出现严重的不均匀沉降,个别建筑甚至发生整体坍塌事故等。

2.3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原因分析

建筑施工方面的原因:工程施工队伍素质过低、在施工过程中缺少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管理混乱。建筑材料选用方面的原因:有些建筑企业为了节约投资、追求利润,选用质量低劣材料及设备造成的质量问题。设计方面的原因:由于设计技术人员整体水平不高,加上没有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导致设计的作品不合理,给建筑物造成潜在的安全质量隐患。 工程造价过低的原因:房屋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的造价有直接的关系,造价过低增加施工企业经营压力,施工企业选用价格低廉的材料与配件,材料质量无保证。现场监理工作不到位的原因:有一些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理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人员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存在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监理人员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未进行严格审查,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就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2.4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防治措施

2.4.1 制订合理的质量问题解决方案,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对质量通病进行治理。同时组织、协调技术,制定有效的治理方案。

2.4.2 重点把好材料、制品及设备质量关购入的材料、制品在使用前,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和检测, 合格后方可使用。建立稳定的资源基地和供货关系,也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的重要途径。

2.4.3 对于有问题的质量工程应通过改进设计方案进行治理,同时设计人员应与施工人员作好技术交底工作,修改设计中不足之处,使设计符合实际和避免差错,设计人员要经常去现场参加实践,积累设计经验,设计人员应考虑业主投资的综合效益。

2.4.4 积极采用科技成果提高施工技术水平与施工质量控制技术,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要重视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与适用性。在建筑施工全过程中建立符合技术要求的工艺流程,不断改进与提高施工技术及工艺水平,进而确保工程安全与质量。

3 结束语:

建筑的百年大计要以安全与质量为根本,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管理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人们日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而建筑工程施工是一种复杂的工种,包括熟悉与会审图样、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中的商洽管理、施工安全管理、质量检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以规范、规程为标准进行科学的管理好工程中每个环节,造出优质房屋建筑工程。

参考文献:

[1]蒋念忠,胡荣明.浅析民用建筑施工的质量管理[J].广东科技.2009(4)

[2]石立新.房建施工中几种质量通病的预控措施[J].隧道建设,2000.

第9篇:房屋管理方案范文

为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有力、有序、有效的推进,有效发挥救灾资金的作用,切实加强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成立由镇党委书记、镇长任组长的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灾后重建工作监督检查工作组,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我镇灾后重建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全镇共有农户8532户,农村总人口24699人,在5。12地震中造成房屋全倒的有5648户、涉及人口16620人、倒塌房屋34735间,房屋严重损坏的2559户、涉及人口7084人、受损房屋14561间,一般损坏的329户、涉及人口995人、受损房屋2536间。

1、永久性农房建设和维修加固情况:全镇申报永久性农房建设的8730户,维修加固1802户。

2、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由于地震对我镇的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损坏,为了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我镇需要完成的基础设施建设有:村组道路21公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5公里。

3、重大项目建设方面:

(1)援建工程7个:学校建设5所,其中中学1所、小学3所、中心幼儿园1所。医院1个,敬老院1个。

(2)自建项目11个:镇政府办公楼1个,农村基层组织阵地建设7个,派出所1个,农村信用社1个,畜牧站1个。

二、重建目标任务(附表)

1、20__年目标任务:

(1)完成60%的农村永久性住房建设;全面完成损坏农房维修加固工作;

(2)中学、中心小学校、__小学、敬老院的开工建设。

(3)完成50%的基础设施建设;

2、20__年目标任务:

(1)100%完成农村永久性住房建设;

(2)完成东岳小学、静安小学的开工建设,派出所的建设;

(3)全面完成基层设施建设工作。

3、20__年的目标任务:

全面完成政府办公楼和农村基层阵地建设工作。

三、措施和办法

1、加强政务、村务、组务公开工作

(1)、镇、村、组要全面公开灾后重建政策;

(2)、公开灾后重建资金筹措原则(三个一点,政府补助一点、银行贷一点、农户自筹一点);

(3)、组务公开必须做到“政策、评审、结果”三公开,全面公开农户重建和维修加固登记情况,把知情权、监督权交给群众;

(4)、建立公开承诺制度:要把重建项目的内容、完成时间、责任人、承办部门向社会公开;

2、建立灾后重建决策机制

灾后重灾决策按照分级决策,民主集中原则,实行工作目标问责制度。

3、建立重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流程

(1)、把好“四个关口”,建立重建项目(农村永久性住房建设、农户加固维修)申请、鉴定、公示、审批工作流程(社会事务办);

(2)、建立灾后重建资金拨付工作流程(财政所);

4、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2)实行目标管理,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增强执行力;

(3)建立监督网络:由纪委成员、人大主席、人大代表、社会监督员组成监督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