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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保护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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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保护条例

第1篇:电力安全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电力设施;安全;政府;保护;防范

作者简介:刘旭宇(1979-),男,河南确山人,确山县电业公司,助理工程师。(河南 确山 463200)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1)36-0088-01

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电力设施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但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工程、基础项目建设不断,城市框架拉大,农田变厂矿、变道路,平房成高楼,尤其是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以及线房、线树、线路矛盾日益突出,一些法律法规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需要。同时,也给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电网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供电企业在当前形势下应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保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杜绝人为外力破坏事故,依法规避法律风险,避免陷入事故纠纷。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电力设施保护是一项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工作,供电企业作为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应当牢固树立起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要以注重宣传、加大宣传,努力营造社会氛围为最基本的工作出发点,针对不同季节,不同时期特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1)要始终坚持把每年春季作为一次专项宣传时期。每年的二、三月份,是植树季节和农村施工建房的动工时期,要把严防保护区内出现新植树木、建房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违章行为作为重点,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介宣传电力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张贴政府行文《关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严禁植树的通告》等形式广泛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同时,积极动员广大农村电工,参与宣传和加大线路巡视密度,在乡镇集贸市场、村庄、线路沿线进行广泛宣传。

(2)要始终坚持结合“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活动、“三夏”用电安全宣传活动,组织系统单位开展宣传。采取以流动播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政府出台的《关于治理电力线路通道违章树木的通告》录音宣传为主,以在县城主干道悬挂条幅,在乡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品为辅的活动形式,把宣传活动拓展到线路沿线村庄、乡镇和田间地头,严防收割机、拖拉机等机械危害电力设施。

(3)要始终坚持结合“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电力法律、法规。因这一时期是各类工程建设的,要把防范各类大型施工机械危害电力设施和排查登记挖掘机、吊车驾驶员信息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从源头杜绝和减少大型施工机械危害电力设施的现象发生。通过面对面的宣传和交谈,在施工机械车门上张贴“作业远离电力线,距离不够有危险”安全提示语,赠送宣传资料、宣传品,利用手机短信向工程车辆司机定期发送“施工注意电力线,注意安全距离”等温馨提示语的方式,提高施工机械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二、充分运用政府职能,依法处置违章

早在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提出: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却疏于领导和重视。为此,要实现政府职能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电力企业必须注重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汇报,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寻求政策支持和依法保护的法制环境。

(1)要坚持依靠当地政府,成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发改、建设、国土、林业、安监、公安等政府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办公室设在电力主管部门(发改委),强化电力主管部门执法力度,采取多部门联动执法,多管齐下,在规划、审批、开工、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厉打击违反《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违法行为。

(2)要注重收集和汇总当地、全省甚至全国近几年因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造成的各种事故,以及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数据。推进和提高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安全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促成地方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建立起以政府为主,供电企业为辅的政企长效机制,并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和行政执法机制,做到机构健全、措施得力、责任明确、流程规范、人员到位。驻马店市政府先后出台了《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电力线路通道违章树木的通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供电区域电力线路通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尤其是今年2月出台的《驻马店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关于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严禁植树建房和违章施工的通告》,为“三清理一规范”的电力线路清障专项行动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

(3)坚持以人为本,取消以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违章施工作业单位发送《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做法。送达既能够制止违章、达到保护电力设施的目的,又能够起到提醒、关心违章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电力设施安全保障告知书》,减少违章作业人员抵触情绪和逃避行为,极大的改变了过去在履行书面告知时违章作业单位人员的不配合行为。对拒不在《电力设施保护告知书》上签收的现象,通过公证部门或邀请两名以上政府、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法庭、司法等部门的人员进行现场办理“拒签收”手续,并保存现场音像资料。

(4)对违章施工、作业、建房的行为,在送达《电力设施保护告知书》的同时,以书面的形式将违章施工的详细情况及时报送当地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办公室(发改委),将其尽快转入政府行政工作流程,由发改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进行发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公示,以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强化防范措施,实现对违章行为的在控、能控

为应对日益严重的违章施工、植树、建房等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违章行为,必须注重加强和提高自身队伍素质,发挥市、县、乡电力行业联动和农电工点多面广的护线优势,才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1)坚持开展供电企业设备管理单位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做到严格依法保护电力设施,有效控制法律风险。尤其是今年9月1日施行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更加迫使我们认真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做好防止电网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的预防工作。

(2)加强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密度,采取设备管理单位进行专业人员巡视检查、各乡镇供电所落实属地化管理的巡视检查,以及护线员(农村电工)巡视检查相结合的巡视检查方式,保证及时发现违章作业行为,确保对违章作业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实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避免和减少违章人员的经济损失,降低制止违章作业的难度,杜绝违章事件的发生。

(3)运用移动式远程视频监控技术,提高反应处理效率。为确保输电线路“零障碍”目标的实现,要针对重要输电线路附近有施工、作业迹象的地段和线路保护区内正在施工的地点架设视频监控。为远距离实时应急处置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

总之,在当前形势下电力企业必须牢固树立起“宣传、防范、依法处置”的工作理念,多措并举,强化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的在控、可控力度。同时,充分依靠和发挥政府的行政职能、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才是我们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根本所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S].1996.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S].1998.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Z].(2006)10号.

[4]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Z].国能局电力(2009)13号.

[5]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的通知[Z].驻政办(2009)87号.

第2篇:电力安全保护条例范文

为了认真贯彻《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保证电力能源供应,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县电力工业和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现就我县开展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电力工业关系到国计民生,作为现代社会的“经济大动脉”,电力设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由于城填、农村的发展,违章建筑物与线路保护区的矛盾便凸显出来了,已经严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也对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据供电部门的调查,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县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的建筑共有190户。供电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已成为供电安全的最大杀手,它危及安全供电,更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危险和威胁。为此,整治电力线路下违章建筑迫在眉睫。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必须设置安全区域。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整治线下违章建筑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涉及的部门多,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县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经贸局、公安局、安监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供电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XX单位。由县供电局、公安局、国土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联合采取清理违章建筑行动,该拆的拆,该封的封;各镇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积极配合整治工作,确保全县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强化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的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同时对沿线群众进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有关电力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让沿线人民群众认清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的危害性,调解和处理因整治工作与当地村民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县经贸局负责监督、检查《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有关规章的执行情况,开展清理违章建筑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让人民群众认识到在高压线下建房的危害性,指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整治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建房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县公安局要增强协作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清理违章建筑工作的有序开展。对危及电力设施的高压输电线走廊下违章建筑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公开处理。

县建设局负责把好规划审批和执行关。编制城镇规划要结合电力工业发展规划,预留输变电设施的通道位置和安全保护区域;新建和扩建项目,凡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必须征求当地电力安全管理部门的意见;会同经贸部门依法处理违反电力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查办理电力设施通道和保护区域土地征(占)用手续以及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用地手续;依法查处侵占电力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从源头杜绝违章建筑的产生,并将结果报当地高压线路走廊下违章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供电局负责组织所属部门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网络,加大资金投入,落实人防技防措施,做好电力设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备用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切实加强线路巡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对发现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建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建筑物,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做好统计,及时向地方政府反映和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砍伐或者清除。”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已经形成事实的进行研究对策,及时解决。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措施方案时,要首先考虑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拆除、封堵门窗、更换绝缘导线、悬挂警示标志等方法补救,保证达到安全标准,从而确保高压输电线路走廊通道畅通和电网安全运行。

三、加强宣传,群防群控

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深入地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尤其是关于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的规定:1~10千伏线路两侧各5米;35~110千伏各10米;154~330千伏各15米范围,属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均不得建房。高压电线有热胀冷缩的属性,其伸缩距离在0.5至1米以内,一旦衣物搭上高压线,则易发生事故。同时,由于高压线一般是且是放电的,人体离高压线垂直距离太近,有触电的危险。供电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通告、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电力架空线下建房的危险性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法律法规,并结合线下建房危及电力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典型案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强对人民群众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教育,印发电力线下不准擅自建房的法规宣传单发放给人民群众,以便互相监督,也便于群众对违章情况及时举报。同时,要将中小学校作为保护电力设施宣传的重要阵地,不断提高群众安全用电、科学护电的自觉性,树立“关爱生命,关注安全”意识,真正杜绝线下违章建筑。

四、强化责任,确保实效

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精心组织,形成合力,将整治高压线下违章建筑工作与依法行政、项目规划、项目建设、市政建设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协调一致,整体推进。各级电力部门要进一步履行好法规赋予的职能,切实担负起执法主体的责任,认真做好整治的牵头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增强协作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要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工作联系制度和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切实畅通整治工作的信息渠道,增强高压输电线路走廊下违章建房整治工作的透明度,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第3篇:电力安全保护条例范文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电力生产、运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包括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坚持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教育、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并建立健全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机制。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交通、财政、水务、林业、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组织,设置群众护线员。

第六条 市电力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电网建设和改造要求,组织编制全市电力空间布局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区、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电力空间布局规划有效衔接,对规划电力设施和电力高压走廊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相关规划调整涉及电力设施时,应当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项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第八条 在电力设施遭到外力破坏,发生电力安全事故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

第九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电力企业举报。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三十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地区、车辆和机械频繁穿越地段以及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杆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其他地段的警示标志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五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书面同意,报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发电厂、风力及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场所、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擅自移动或者损害计量装置、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在变电站围墙向外延伸三米的区域内,搭建建筑物、开挖坑渠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危及发电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五)影响发电、变电专用的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施放风筝、气球等飞行物体或者空中漂浮物体;

(三)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讯线缆、广告牌等设施;

(四)利用杆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或者作起重牵引地锚;

(五)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六)擅自拆卸杆塔、拉线上的器材;

(七)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鱼塘、水池,垂钓;

(三)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四)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烧荒;

(六)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树木、竹子,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有害化学物品或者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工程施工、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高度超过四米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四)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五)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六)其他可能危害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十八条 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通往杆塔、拉线基础的道路,用于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的通行;

(二)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电力设施建设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四)其他阻挠或者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定期巡视、维护、检查电力设施及保护区域,及时抢修故障、处理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电力企业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以及抢修故障和处理事故。

第二十一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确需对其他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与其他设施所有人协商,就迁移、防护措施及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铁路、公路、水利、电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道、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对电力设施予以迁移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擅自埋设其他管道。

铺设其他管道应当尽量避免与电力电缆沟交叉通过;遇有交叉通过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电力设施运行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人协商搬迁;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农作物、林木相互妨碍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作业中,损害农作物或者林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达成协议,对需砍伐、迁移的树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其所有人一次性补偿。

(二)在既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修剪或者砍伐,不予补偿。

(三)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发现林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因林木侵犯安全距离造成电力供应中断,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处理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对林木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处理措施,事后应当在五日内到市容园林、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受理、查处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

区、县电力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的巡查队伍,发现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电力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现场进行调查;

(二)查阅、调取和复制有关资料;

(三)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四)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笔录、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

(五)对涉嫌破坏电力设施人使用的工具、装置和有关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八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尚未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电力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并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拒不停止作业、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造成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玩忽职守造成电力设施损坏,导致电力运行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保护电力设施不能仅靠费时费力的人工检查,更多的时候需要一定技术手段加入。

20xx年开始,广东电网东莞供电局引入无人机消除电力设施上的安全隐患。如高压线上悬挂的漂浮物。

随着科技发展,越来越多的新设备也加入电力设施保护行列。在美国,北美电力可靠性委员会(NERC)则更青睐视频监控。

然而,科技进步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信息安全隐患也成为摆在各行各业面前的定时炸弹,而属于电力行业的那个定时炸弹已被引爆。

20xx年12月23日,乌克兰电力公司的网络系统遭到黑客攻击,带来乌克兰西部地区大面积停电。

四川成都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安全专业博士生导师范明钰分析:对于电力网络,信息安全隐患是全球性问题,中国也有可能遇到这样的问题。黑客入侵对电网的危险可能并非停电几小时的问题,还可能涉及信息泄露、交通混乱等。

在乌克兰电网事故之前,国内电力企业已采取行动以预防信息安全问题。

FrostSullivian咨询公司电力能源高级经理曹寅介绍,国内电力网络通讯一直采用专线通讯,而非互联网通讯。

第4篇:电力安全保护条例范文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市政府成立了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政法委、发改局、公安局、经贸局、司法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文化局、环保局、规划局、安监局、执法局、园林局、检察院、法院、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临港新城规划建设局、消防大队、工商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局,负责加强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协调解决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工作

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对电力用地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划加强控制,对妨碍电力规划和电力设施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规划和施工许可。对110千伏及以上线路及变电站保护区范围内施工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许可和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划和建设部门接到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规划项目审批和施工许可申请后,通知发改局会同审批,发改局根据需要进行勘查,并提出会审意见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规划和建设根据反馈意见提出规划和施工许可意见。

四、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

坚持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对危及电力设施保护的行为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危及和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处理。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需要爆破、开挖、取土等施工作业,供电公司要加强施工过程监督,配合施工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发现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建立综合执法体系,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第5篇:电力安全保护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确保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及全乡经济安全的高度,增强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感和紧张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构筑群防群治电力保护组织网络,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努力实现无触电伤亡、无涉电事故、无涉电纠纷、无破损坏标志物、无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二、组织领导

乡里成立以党委书记粟伟明任组长,乡长朱思宇、副书记黄生军、大溪水库管理所所长杨绍荣及乡农电站站长梁美清任副组长,以米长富、陈光学、李建新、陈建军、梁忠红、王亨平、龙波为成员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三、创建标准

电力设施安全是指乡、村辖内的电力设施,实行属地管理,保证辖区内输电线路安全运行,包括办公、生产、生活等用电安全文明。

1、组织健全,责任落实。乡镇党委政府与电力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电力设施安全创建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成立电力设施安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乡、村分别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确定专人抓。创建办与综治办合署办公。有场地、牌子、经费、台帐、档卡完备,实行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

2、打击防范,措施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不得兴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电力部门与乡实现五无(无涉电纠纷、无涉电事故、无涉电伤亡、无破损坏标志物、无涉电治安刑事案件)工作目标。电力纠纷调处率达100,电力治安案件查处率100,电力刑事案件破案率达100,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分子。

3、预防为主,教育落实。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或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及扭送。每年电力部门组织宣讲团队到乡、或中、小学宣讲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有关电力常识至少一次。通过宣传电力法、电力常识,以达到提高全民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意识。

4、制度健全,工作落实。修订和完善电力设施的保护制度,推行领导负责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将目标责任量化到基层和广大人民群众当中,全力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

5、依法清障,确保畅通。保护电力设施是人人应尽的责任。为确保管内的输电线路安全畅通和砍青扫障顺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制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秆植物。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和林地补偿或植被恢复等费用。

四、措施要求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乡里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村里要明确分管电力设施安全工作的干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2、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各村、单位要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畴,乡、村、组层层签订责任状,专人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从依法护电、用电、参与管电和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自觉性,利用多种形式,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用电知识,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电力设施保护意识。

第6篇:电力安全保护条例范文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电力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

县级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电力、公安、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地矿、邮电、土管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乡(镇)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四)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六)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地矿、土管等有关部门,在同级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 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第八条规定外,还包括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各种专用船舶停泊区及其有关设施。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米

110千伏4米

220千伏5米

500千伏8.5米

第十条 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

(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

(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设施的规划和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电力设施所在地的城乡规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规划和计划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电力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电力设施建设,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 各级规划、林业、交通、城市绿化、地矿、土管等部门在规划定点、植树造林、城市绿化或发放采矿许可证时,凡涉及电力设施的,应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主要区界,应设立由省电力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志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所的生产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物;

(二)在发电厂用于输水、排灰的管道,或者沟渠外缘向两侧延伸5米的区域内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和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或者倾倒垃圾、矿碴和含有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及其它废弃物;

(三)在发电厂冷却塔水池、冷却池、用于输水的管道、沟渠的取水口向周围延伸1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四)擅自截用发电厂水源,或者向水源内倾倒垃圾、矿碴、含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它废弃物;

(五)影响发电厂、变电所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厂的水库内,进入水工建筑物向周围延伸300米的水域内,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七)在变电所围墙向外延伸5米的区域内堆放或焚烧谷物、草料、木材、稻杆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在变电所、发电厂附近从事污染电力设施作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二)在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利用杆塔、拉线栓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制动和牵引地锚;

(四)在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内从事围(挖)塘及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五)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和拉线之间或者杆塔内修筑道路;

(六)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上的器材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永久性标志和标志牌。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范围是:35千伏及以下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5米;110千伏及以上的,杆塔拉线从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10米。

第十七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堆放垃圾、矿碴等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烧窑、烧荒、打场,或者焚烧秸杆等;

(三)兴建建筑物;

(四)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竹子、树木。

第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竹子、树木或者其他物体之间的垂直安全距离,应与在计算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大弧垂后,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110千伏 不少于3米

35110千伏  不少于4米

220千伏不少于4.5米

500千伏不少于7米

第十九条 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经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打桩、钻探、挖掘作业,《条例》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三)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车辆及其运载物体或者其它物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的保护区内作业;

(五)攀登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上联接电器设备、架设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以及放置其他设施;

(六)保留或者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符合垂直安全距离的竹子、树木等作物。

在距离电力设施周围300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征得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侵占依法批准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

(二)涂改、移动、损坏或者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发电厂、变电所及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专用铁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坝、桥梁、码头,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气源,或者阻碍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人员和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入施工现场;

(四)扰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或者破坏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在核准的范围内查验证明、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单位出售电力设施器材,经办人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居民身份证;个人出售电力设施器材,须持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介绍信和证明应当注明电力设施器材的来源、数量和规格,收购企业必须登记经办人或个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并留存介绍信或证明。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二十三条 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的专用通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线路与通信线路和其它线路、管道不得相互妨碍。新建线路、管道与原有线路、管道不可避免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时,新建线路单位应与原有线路单位协商,并按照原电力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解放军通信兵部和广播事业局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的树木等植物,对电力线路安全造成危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应通知产权管理部门或个人限期予以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未在限期内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的,电力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必须拆迁建筑物、砍伐林木和拆除其它设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妥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因受地理条件和进出线走廊的限制,无法避让,必须跨越建筑物或其它设施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线路走向图,与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被跨越建筑物的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危及电力设施的,经制止无效或限期内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尚未损坏电力设施器材,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电力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可以强制砍伐、修剪树木、竹子。

(五)其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架空电力线路上联接电器设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停止供电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土管、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破坏或扰乱电厂、变电所(站)、调度所(室)、电力建设工地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拒绝、阻碍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三)破坏、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发电厂燃料、在建电力设备和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器材的;

(四)明知其是违法取得的电力设施器材而窝藏、销毁、转移、收购的;

(五)偷窃路灯附件或故意破坏路灯的;

(六)故意损坏电力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处以罚款和责令支付赔偿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接到罚款或支付赔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和赔偿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罚款和赔偿费总额5%的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 赔偿费作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的补偿;罚款的管理和处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复议和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省小水电电力设施保护和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各级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列支。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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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电力安全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 自营铁路; 社会管理; 思考; 对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0. 037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20- 0063- 01

1 煤矿企业自营自备铁路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计划经济年代,少数煤矿企业建设自营自备铁路,打破了传统煤矿单一生产的被动局面,逐步形成煤炭生产、运输、销售产业链,为当时煤矿的发展注入新动力,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了双丰收,彰显出强劲的生机和活力,较好地推动了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自备铁路运量逐年大幅度增加,而外部运输环境也逐渐变得复杂化,铁路沿线先后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铁路沿线周边的运输安全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越来越突出。多年来,煤矿铁路人对于治理铁路沿线周边治安环境进行了不懈努力。但是,由于煤矿铁路并非国铁那样“公检法”配备齐全、正规,各种管理治理跟得上,而煤矿企业自备铁路与国铁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加上近年来钢材和煤炭价格不断上涨,自备铁路线遭哄抢盗扒煤炭、拆盗铁路配件、破坏铁路通信设施的现象比过去更为严重,一些专“吃”铁路的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做着“要想富,吃铁路,一夜成为万元户”的美梦,大肆盗割铁路通讯线、电力线,破坏铁路设施,拆盗铁路器材,偷盗运输物资。“靠矿吃矿、靠路吃路”成了矿区和自备铁路沿线一些村民“发家致富”的捷径,甚至已形成一定的组织和盗销网络,打击难度逐步增大,各种案件不断发生,盗扒之风屡禁不止。不法分子少则几个人、多则几十人上车盗扒煤炭,光天化日之下进行哄抢,影响极其恶劣。更有不法村民用毁坏铁路信号设备、摆放路障、击打列车、用车挡道等方法迫使列车停下,而他们趁机打开运煤列车车门,男女老幼倾家出动,极尽盗扒之能事。一些村民在捡拾散落在铁路路基上的煤炭时,连同路基石碴一起扒翻扒光带走,造成路基结构变动,又极易造成运行列车的颠覆。哄抢盗扒煤炭,不仅造成铁路运输的重大损失,还对铁路行车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已日渐成为严重的社会管理问题。

近年来,自备铁路的沿线不同程度地存在煤炭被盗、信号设备被(盗)破坏、车辆配件被盗等现象,特别是铁路途经的庄、村、镇运输地段较为严重。作为煤矿自备铁路企业的领导来说,“为官一任、确保一方平安”的责任不可推卸,通过及时向上级和地方政府反映情况,加强治安力量,调度公安、保卫部门在铁路沿线经常开展专项行动等措施,尽心竭力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治安环境。

2 自备铁路的管理办法

许多自备铁路人在不断总结,同时也在不断思考新的管理途径和有效的应对策略,究竟怎样做才能使自备铁路的运输处于长治久安,实现真正意义上自营、自备和自管,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3个方面的工作:

(1) 依据《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争取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切实搞好铁路与地方的联防,把铁路护路联防的具体任务、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通过主动与地方建立联防协作协议,积极实行地区区段护路联防,切实维护辖区沿线治安安全,巩固已经形成的群防群治局面。

(2) 建立健全铁路护路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爱路护路氛围。一方面,加大对全体铁路职工进行教育,促使每位职工都能自觉成为铁路线上的“眼睛”和坚强的护路卫士,增强铁路治安的自我防范能力。另一方面,加大对铁路沿线的法制宣传力度。固定法制宣传人员,选用与铁路相关的法律条款、铁路配件图片和案例选编等文字、录音资料,巡回不间断开展对铁路沿线两侧2.5公里范围内的村镇、学校、废品收购站进行《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所到之处散发、张贴法制宣传单,增强铁路沿线居民维护铁路治安和运输安全的法制意识,使绝大多数群众能理解、支持铁路护路联防工作,自觉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3) 深入开展铁路沿线治安专项整治活动,重拳出击,加大对重点、复杂区段的整治力度,确保铁路的安全畅通。组织专门力量对铁路及周边的盗窃、破坏等突出的治安重点区域,开展持续打击整治行动。深入开展清理整治铁路沿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行动,从源头上防止盗抢铁路设备设施和运输物资的犯罪行为。公安和企业保卫人员联手,接连不断地开展“打盗窃、抓现行”专项活动,并保持高压态势对铁路器材和车辆配件被盗多发地点等进行蹲点守候,抓现场、抓现行,及时收缴各种被盗物品,并千方百计提高结案率。同时,注重组织企业保卫人员对矿牵出车辆进行护送等。

第8篇:电力安全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临近既有线;施工;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对于临近既有线施工来说,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固然重要,同时,做好施工安全管理依然是一个重点内容,所以,分析临近既有线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非常有意义。

二、临近既有线施工安全的特点

1、紧邻既有线,施工安全风险大铁路新线与既有线并行建设,沿线施工受到既有线自闭线、信号线及地下不明管线影响;新线路基施工要保证压实度,特别是与既有运营线结合部的施工质量,易出现塌方、滑坡;桥梁钻孔及承台基坑开挖等施工安全风险太大。

2、施工组织管理难度大

施工项目线路长、作业量大,施工种类繁杂,工程的施工组织与管理难度大。有条不紊地组织好各施工单元之间、站前与站后之间、线上与线下之间的衔接、搭接施工以及工期安排是工程建设的重难点。施工过程中科学组织,妥善处理各分项工程衔接过渡及后续工程的预留、预埋问题,确保各阶段各工序不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大小工序环环相扣。这些环节都增加了工程施工组织的科学设计和管理的难度。

3、要求保证既有线(道)路通行安全

根据实际列车通行和道路交通流量,合理安排与既有铁路、道路交叉、平行工程的施工顺序,科学制订相应的调整和疏导方案,最大限度减少对既有线(道)路通行影响,确保车辆通行和施工安全。

4、要求各相关部门整体配合

各单位要做好周密的统一部署和配合,施工单位提供封锁施工的内容、工作量、施工影响范围即对行车干扰程度。施工单位准备情况;运输部门提供列车运行图、车站平面布置情况、车站作业情况、区间的闭塞方式、车站信号联锁方式等;设备管理单位在每次施工前对影响施工的电缆、光缆、红外探头及线路加强装置等进行调查,及时进行迁移、防护。全面做好施工整体配合工作,以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三、临近既有线的安全施工技术

1. 基坑开挖关键技术

深基坑位于粉砂地层、紧邻河道且为不规则体,营业线一侧坑壁的超载大、高差大,为了控制路基变形和整个基坑的稳定性,同时满足基坑止水要求,基坑四周插打拉森钢板桩,营业线侧在钢板桩外侧增设钻孔桩,在铁路对面侧坑壁的两个拐角处分别增设2根和3根钻孔桩,增强了支护结构的刚度,同时解决了基坑受力不平衡,应力集中问题。

2、施工前排干

施工前把影响施工的电力、信号、通信设备排至到安全部位,保证施工安全。这是一项必要和繁琐的工作。集通复线扩能改造项目一、二标段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排干不到位导致在一年时间内挖断十余次光缆,既影响了施工进度又造成了经济损失。

3.钢板桩插打与合拢

(一)承台开挖支护前,应在既有线围栏外侧50cm设置钢管脚手防护栏杆,高度为2米,并设置警戒线,做好施工警示标志,设置揽风绳,防止防护栏杆倾倒倾入既有线界限。

(二)在钢板桩插打前,在钢板桩锁口内涂刷热的混合油膏,并将不进行插连一侧的锁口采用木楔塞紧(第一块插打的板桩需两侧全部塞紧),以免泥土或砂砾进入增加插桩阻力和降低防渗性能。

(三)基坑钢板桩支护必须加强钢板桩进场验收和施工过程控制,杜绝弯曲变形等不合格钢板桩进场,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确保钢板桩之间咬合紧密、受力均匀。

(四)靠近既有线、离既有线距离小于钢板桩长度的,在插打钢板桩时应拉设揽风绳,防止钢板桩倾入既有线界限,在钢板桩上口设置保险绳与打桩机桩锤连接,防止钢板桩因脱落倾入既有线界限,钢板桩的提神高度不得高于防护栏杆的高度。

(五)钢板桩、围囹、内支撑应该焊接牢固,形成有效的整体,钢板桩与围囹、内支撑之间的缝隙,应用木塞撑紧或钢板焊好。

4.开挖取土方式

为减少开挖取土对营业线的影响,减少基坑暴露时间,开挖取土采取“由远及近、分层、分段”的开挖方式。

5.施工机械管理

进入铁路线路区间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施工机械、车辆必须填报《施工机械、车辆站内施工作业审批表》、《施工机械、车辆区间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表》

在区间使用施工机械、车辆进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在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同时,必须向设备管理单位提报《施工机械、车辆区间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表》,说明施工项目、使用的机械或车辆类型、数量、地点、时间、驾驶员姓名、施工负责人。报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审批,未经审批严禁施工作业。

6.严格落实例会制度、做好技术和安全措施交底

凡是站内使用施工机械、车辆的施工作业,无论是否纳入施工计划,在第一次使用前,车务段(直属车站)都要召开例会,通知相关设备主管单位参加,设备主管单位要根据使用机械、车辆的作业性质、影响范围提出要求;对于区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使用机械、车辆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向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措施等方面的交底,便于掌握施工作业的安全事项进行监控。

四、其他安全保证措施

1、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和既有线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配合协议。

2、参加施工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既有线施工安全教育,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关键工种、关键岗位应做到持证上岗。

3、在既有线旁施工的所有施工车辆、机器、材料、弃渣、堆料不得侵入限界,现场人员不得随意穿越既有铁路线,必须穿越时,要求“一停二看三通过”,注意观察行车;现场人员严禁在既有线上坐卧。

4、工地堆放的材料、机械设备应距线路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保证线路畅通。

5、作业人员及防护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必须穿铁路防护服。既有线两侧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禁止穿戴红色服饰。

既有线施工是工程施工安全的难点,既要保证施工进度,又要保证运输行车安全和作业人员安全,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从设计方案、现场安全施工、职工安全教育、施工天窗管理、安全防护等方面做好既有线施工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临近既有线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将施工安全放在首位,施工负责人员要随时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尽量提高临近既有线施工的安全性,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

[1]程学友.浅析临近铁路既有线的安全施工技术[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19(25):214-216

第9篇:电力安全保护条例范文

【关键词】10KV配网;故障分析;防范措施

1 10KV线路雷击过电压的特征

如果地面发生雷击,地表周围的电力,电子设备就会产生很强烈的电磁感应,包含有静电份量,磁份量和辐射份量,当这些电磁感应传递到线路中时,10KV线路上便产生感应过电压。线路上过电太的幅值与雷电流的大小,线路线距雷电能通道的远近,线路的悬挂高度因素有关,通常情况下达到10KV-400KV。如果感应过电压大于80KV,就是当感应过电压与线路工频电压之和大于绝缘子50%的放电电压时,10KV线路绝缘子即会产生闪络,会导致线路短路、跳闸,因此,引起10KV线路的跳闸情况,基本上都是因为感应过电压引起的,如果我们把感应高压的数值降低到电力绝缘下限以下,就能降低10KV线路的跳闸情况,整个电力系统的供电可靠性也能得到提高。

2 城域网常见故障类型

2.1 外破造成的故障

(1)城区大部分线路架设在公路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交通繁忙,以及少数驾驶员的违章驾驶,引起的车辆撞到电杆,造成倒杆,断杆等事故发生。(2)城市建设步伐加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面开挖伤及地下敷设电缆;二是,施工机械,物料超高超长碰触带电部位或破坏杆塔。(3)市区规模日趋扩大,原来处于空旷地带中的高压输电线路正逐步被扩大的城市建筑物延伸包围。虽然线路建设在先,但仍然出现部分声音建筑物,直接威胁了线路的安全运行。(4)导线悬挂异物类。婚庆公司,酒店,宾馆在一些重大活动庆典中,在电力线路附近施放含箔纸的“庆典礼炮”和彩带,学校、社区、广场附近放风筝。(5)动物危害。如鼠、猫、蛇等动物爬到配电变压器上造成相间短路,鸟同时从柱上开关上起飞时造成相间短路。

2.2 自然灾害造成的故障

一般是指雷击事故。因为架空10KV线路的路径较长,加上其沿涂地形较空旷,附近少有高大建筑物,所以在每年的雷季中常遭雷击,由此产生的事故是10KV架空线路最常见的,其现象有绝缘子击穿或爆裂,断线,避雷器爆裂,配变烧毁等。

2.3 树木造成的故障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绿化进入高速发展期,在带来宜人绿色生态城市的环境同时,对配电线路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壁如,公司在定期组织人员清理树障的过程中,部分单位,居民对清除树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予配合,甚至拒绝,阻碍,漫天要价,使线路隐患不能够及时清理,一遇刮风下雨,极易造成导线对树木放电或树枝断落后搭在线上,风雨较大时,甚至会发生整棵树倒在线路上,压迫或压断导线,引发线路事故。

3 故障形成原因

3.1 线路金属性短路故障有

(1)外力破坏造成故障,架空线或杆上设备被外抛物短路或外力刮碰短路,汽车撞杆造成倒杆,断线、台风、洪水引起倒杆,断线。(2)线路缺陷造成故障,弧垂过大遇台风时引起碰线或短路时产生的电动力引起碰线。(3)线路引跳线断线弧光短路故障。线路老化强度不足引起断线,线路过载接头接触不良引起跳线线夹烧毁断线。(3)跌落式熔断器,隔离开关线夹损坏烧断拉弧造成相间短路。(4)小动物短路故障有。A.台墩式配电变压器上,跌落式熔断器至变压器的高压引下线采用棵导线,变压器高压线接线柱及高压避雷器未加装绝缘防护罩。B.高压配电柜线线上,母线未作绝缘化处理,高压配电室防鼠不严。C.高压电缆分支箱内,母线未作作绝缘化处理,电缆分支箱有漏洞。(5)雷击过电压。(6)线路瞬时性接地故障有A.人为外抛物或树木碰触导线引起单相接地。B.线路绝缘子脏污。在阴雨天或有雾湿度高的天气,出现对闪络,一般在天气转好或大雨过后即消失。(7)线路永久性接地故障有A.外力破坏。B.线路隔离开关,跌落式熔断器因绝缘老化击穿引起。C.线路避雷器爆炸引起,多发生在雷雨季节。D.直击雷导致线路绝缘子炸裂,多发生在雷雨季节。E.由于线路绝缘子老化或存在缺陷击穿引起。

4 防范措施

(1)加强对线路的管理工作,制定线路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使之与每名职工的切身利益工资挂钩,从而调动大家的积极性。

(2)加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宣传工作力度,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搞好线路的防护工作,特别是在伐树,爆破,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情况下,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禁止在电力线路下抛掷树枝,铁丝等杂物,确保线路通道安全。

(3)根据季节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A.每年汛期前,对极易被冲刷的杆基,拉线要加固或调整移位,在新线路进行施工时,尽量避开在洪水易冲刷的地方立杆,打拉线。B.在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及时校验高低压避雷器,复测各种接地电阻,对变压器进行高压耐压试验和绝缘电阻的测量,凡损坏和达不到要求都要及时更换和处理。C.在大风和冰雪天气到来之前,除应加固杆基,对断股导线及时修复外,还应把对档距较大的导线和杆塔作为重点巡视对象,冰雪封冰时,要及时做好除冰冻工作。D.在鸟群活动较多的线路,要采取驱鸟措施,及时清除在线杆上的鸟巢。

(4)在故障巡视时,除应注意巡视线路本身和各部件外,还应注意线路是否由人为原因造成的,发现断线后,应找专人看管,防止行人接近故障点,同时应立即报告,等待处理办法。

(5)除在日常线路巡视检查中仔细认真外,山区还应在大风、大雾、暴雨、大雪天气后,立即多派人员进行特殊性巡视,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6)对于地理位置特殊的一路,可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如在易遭雷击的杆塔上加装避雷针或避雷器,在档距大的杆塔上更换长横担,增大导线的线间距离,并可根据情况加装防震锤。如大力提供安装的防雷金具,又如在跨越林区线路,则建议使用高压绝缘导线架设,能有效防止树障造成的线路故障。

5 结束语

10KV配网是电力系统与用户直接相连的重要环节,点多线长面广,运行环境较为复杂,它的安全运行水平直接影响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们应重视10KV配网管理,应在实践中总结经验,要做好各方面管理工作,并积极应用新技术,新设备,预防线路故障发生,提高线路供电可靠性,从而保证电网的安全,经济和稳定运行,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