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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配套推进企业改革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各项体制改革,从市的实际出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建立一个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用人单位和个人承受能力,建立起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险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上述各类用人单位中的退休人员。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机制,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职工患病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和个人征缴的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
1、用人单位缴费率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退休人员在参保时由用人单位为每人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的定额标准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本人享受终生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渠道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退休人员按原规定的预算管理形式(财政预算、事业经费、社团收入)按比例拨付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它事业单位,从事业经费和收入中列支;企业在税前列支。
2、职工个人缴费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3、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其征缴比例根据国家政策和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与实际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及物价指数适时调整。
4、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征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拖欠或通过瞒报工资总额等手段少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积累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职工个人帐户资金包括:①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②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30%左右的比例,分年龄段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划入个人帐户。在职职工:40岁以下按1%、41——50岁按2%、51岁以上按2.5%划入,退休人员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划入。
2、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个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也可用于住院医疗费个人承担部分,余额可结转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它用。职工在本市凋动工作,个人帐户随之转移并继续使用,调出本市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退还给本人或随同转移。
3、个人帐户结余的资金,按本年度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可依法继承。
4、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其余部分为统筹基金,用于统筹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费用。
5、当年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规定计息。
(三)职工医疗费的支付办法
1、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费,可用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的用现金支付。
2、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个人先按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lO%左右(三级医院850元、二级医院650元、一级或无级别医院450元)的起付标准自付后,再由统筹基金按医院等级(三级65%、二级70%、一级75%)标准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以鼓励职工到普通医院就诊。当年再次住院的依次降低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可以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其作用是增强个人节约医疗费的意识和增强统筹金的保障能力,随着经济的发展,起付标准作相应调整。
3、按照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实行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封顶。封顶线为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大病救助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4、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负担10%;国产贵重药品、家庭病床、特殊项目检查治疗、器官移植及转外地医院诊疗,其医疗费,个人先负担2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五、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一)、离休人员、老、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不变,医药费保障办法按办发()27号文件执行。筹资额每人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原渠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单独立帐管理。
(二)、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按《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规定,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费报销比例在职职工提高5%。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职工缴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一)、加强电算化管理,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对个人帐户实行IC卡管理制度,以提高工作效率。
(二)、参保职工门诊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符台基本医疗范围之内的用个人帐户(IC卡)支付。
(三)、职工用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院、及定点药店据实结算。
(四)、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定质、定人数的原则与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定期结算。启动初期,不具备计算机网络管理条件时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垫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或用人单位结算。
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管理和支付。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其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财政预算解决。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三)、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做到基金及时拨付和结算,简化医疗费报销、帐户结算手续,为患者提供方便,提高工作效率。
(四)、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会等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定期听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服务情况的工作汇报,并向社会公布。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八、加快医疗体制改革,提高医疗服务管理水平
(一)、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凡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均可申请承办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经审查合格,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证书。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用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与之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职工必须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并持有效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三)、取得定点服务资格证书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当坚持“因病医治,合理检查,科学用药,有效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降低医药成本。
九、建立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一)、为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因大病、重病而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以上费用,建立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余额结转,不得挪用。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按规定同时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享受有关待遇。
(二)、为保持一些行业职工的现有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实行社会统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
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十、组织领导
(一)、加强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会同财政、卫生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费用结算办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配套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营,编制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十一、实施步骤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一)、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同时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搞好软件的设计开发,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个人帐户的建立,各种证册的印制、业务人员的培训、定点医院的确定等各项运行前的准备工作。
上半年,我县的社会保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局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以贯彻落实省、市、县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年初制定的一二五工作目标(一个确保、两个重点、五个建立即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抓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扩面工作这两个重点;建立社会保险业务运行、资金支撑、信息服务、监督检查和内部管理等五大体系)为主要内容,以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一)社保扩面情况:
1、养老保险:1-5月份,全县企业新增参保人员650人,其中首次参保523人;减少196人,其中退休88人;外地转入6人。净增454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90.8%,到5月底,全县企业共参保人数12875人,其中在职10343人,离退休2532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67人,其中首次参保12人;减少64人,其中退休33人。到5月底,共参保人员8541人,其中在职6917人,离退休1624人。
2、医疗保险:1-5月份,全县新参保人数281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40%,到5月底全县共参加医疗保险人员14448人,其中在职参保11112人,退休人员参保3336人。
3、工伤保险:至5月底全县工伤参保人数9572人。
(二)基金收支情况(1-5月份):
1、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共收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621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616万元),完成年度任务2770万元的58.5%;支出基金1211万元(其中基本养老金支出1122万元),当年结余410万元,累计结余2200万元。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0.43个月。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共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1219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214万元),完成年度任务3016万元的40.4%;支出基金1261万元(其中基本养老金支出1218万元),当年结余-42万元,累计结余1029万元。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共发生利息收入0万元,支出12万元(其中基本养老金0万元,退保金12万元),当年结余-12万元,累计结余28万元。
3、后备基金(地方养老保险金)
发生利息收入0万元,支出7万元,当年结余-7万元,累计结余1206万元。
4、基本医疗保险
共收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551万元(其中统筹保险费收入356万元),支出基金529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出239万元),当年结余22万元(其中统筹基金结余117万元,个人帐户结余-95万元(主要支付05年度的医疗费用)),累计结余2300万元。其中统筹基金2113万元),个人帐户结余187万元。
5、工伤保险
共收取工伤保险费20万元,支出基金1万元,当年结余19万元,累计结余161万元。
6、特殊人员医疗保险
该险种包括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基金、副县以上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基金、特殊照顾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伤残人员医疗保障基金等。
1-5月份共收取特殊人员医疗保障基金100万元,支出基金56万元,当年结余44万元,累计结余71万元。
7、大病救助医疗保险
共收取大病救助医疗保险19万元,支出基金29万元,当年结余-10万元,累计结余220万元。
8、公务员医疗补助
共收取公务员医疗补助86万元,支出基金90万元,当年结余-4万元,累计结余68万元。
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共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282万元,支出97万元,当年结余185万元,累计结余477万元。
到目前为止,总累计结余资金7760万元。
二、主要采取工作措施:
(一)、加大确保力度,巩固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成果
全面推进养老保险费全收全支,是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进程,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2006年在全面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把着力点放在规范发放上来。做到四个规范,即:规范数据库资料,规范业务流程,规范稽核办法,规范发放职责。进一步夯实了社会化发放基础,上半年,全县继续巩固社保机构直接发放、银行和邮寄等多种社会化发放方式,极大地方便了离退休人员就近领取养老金。上半年还及时落实增资政策,按照泰人劳社〔2006〕2号文件精神,周密安排,精心准备,认真细致做好这次增资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专职人员加班加点,多方筹措资金,及时为离退休人员办理正常增资,仅一个星期时间,己为全县4640名符合条件增资的离退休人员人平月增资50元,增资额达28万多元,做到了不漏一人、不错一分,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提标、增资工作按时发放到位,保证了国家政策落实到每个离退休职工身上。
(二)、维护职工权益,狠抓扩面续保不放松
社保经办机构积极主动参与、支持和配合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对那些己参保的企业,主动介入做工作,确认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的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首先做好离退休人员测算剥离工作,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从根本上解决离退休人员的老有所养问题。同时,做好内退、下岗、买断职工的续保工作,解决好因企业改制而导致参保职工中断养老保险缴费、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不上的问题。上半年还完成了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登记、申报工作,完善了社会保险数据库。通过全体干部的全面宣传和动员,到5月底,全县续保人数40人。
(三)、开展专项稽核,防止虚报冒领
一是做好2006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和人员的核对工作,向所有参保企业下发了通知,对企业自查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严格实行“三对照”,即将企业职工工资花名册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核定表进行核对,查企业所有职工是否参加养老保险,有无漏保或隐瞒职工人数的现象;查看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和工资年报表,将企业工资总额及职工个人实际收入与申报缴费工资进行核对,查是否有少、漏报和隐瞒上报缴费工资总额的行为;将企业离退休人数与社保机构离退休人员花名册进行核对,查有无虚报冒领养老金的行为。三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协同医疗科到各定点机构检查53次。查处5起违规医疗案件,追回医保基金2万元,审核扣除各定点医疗机构违规127627.50元。四是完成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发、换证工作和供养人员健康申报稽核工作,共稽核供养人员260人,已做认证172人,死亡5人,从2006.4起暂停发放供养人员95人(7人在2006年之前已暂停),月暂停发放金额20675元。配合养老保险科做好退休人员因死亡未报多领养老金16人次,共计23165元。
(四)、医疗保险顺利开展。一是重抓医疗费用审核。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报销,组织人员到相关医疗单位去进行查实医药费用,避免了不合理的报销,保证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公平、合理使用,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确保参保患者住院费用能够及时报销。1-5月份,共结算报销住院费用400人次。二是加强对三家医院、三家中心卫生院和六家定点药店进行的用药审核和拔付业务审核,审核人次63734。三是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报工作。到5月底,全县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97390人,共结算报销住院费用605人次,送报494.425万元,实报25万元,核减金额397万元。
(五)、加强基础管理,规范业务工作
按照省下发的《湖北省社会保险基础管理系统建设规划》,全县下大气力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的业务运行、资金支撑、信息服务、监督检查、社会化服务、内部管理等六大体系。一是进一步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主动加强与财政、审计部门的联系,达到基金收支存运转通畅的目标。二是加强了各种台帐的管理,做好基金财务对帐日清月结。三是做好了与地税的核定,对帐衔接工作,实现了企业主动到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报、核定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主动到地税部门缴费的良性运转。四是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章制度,杜绝了新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五是进一步理顺社保机构与财政、监察、审计、银行、税务部门的业务关系,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六个环节的衔接和资金的畅通运转。六是积极争取政府和财政部门理解和支持,合理合法地解决了本机构的经费,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基础管理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对参保单位的帐、表、卡、册的管理,上半年个人帐户分配率、记入率、对帐率均达到100%。
(六)、开展文明创建,提高整体素质
抓住社保办理服务大厅建成投入使用这一契机,按照三优文明窗口标准,积极开展优质服务窗动,不断完善服务大厅前台窗口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树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良好形象。全体工作人员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八荣八耻”的具体要求,紧密联系社会保险工作实际,认真查摆改善发展环境、改进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整改,树立社会保险部门诚实守信、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服务优良的良好形象,干部职工的理论水平,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机关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得到全面加强。
半年来,通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社会保险各项工作基本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为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扩面工作进展不快;全县社区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开展;网络建设尚待开拓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尽快加以解决。下半年,各要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内容加大工作落实力度,为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继续努力,按照一二三的工作思路,着重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个重点即抓住扩面工作的重点。按照《条例》要求继续做好养扩面工作。重点抓好改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员工的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工作。做好失业人员断保职工的续保工作,以扩面促征缴;充分发挥《泰顺县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出台的优势,不断加大基本医疗保险的扩面工作,大力开拓新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增强社会保障的支撑能力。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确保全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医保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参照国有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政策,财政补助解决全县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困难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责任单位:医保局、财政局、农业和粮食局、林业局、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增加国有和国有控股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保障国有和国有控股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医保局、财政局、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大力推进工业园区企业、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保90%以上的城镇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责任单位:医保局、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扩展到低保边缘家庭,将新增城市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确保全县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2%以上。[责任单位:农医中心、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7、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2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其中成年人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100元,未成年人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30元。基金使用率达到85%。探索推进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试点。[责任单位:医保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责任单位:医保局]
9、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成年人3万元,未成年人6万元,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逐步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积极推行城镇居民医保县级统筹,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市场统筹政策调研。[责任单位:医保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0、新农合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其中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30元)。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万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50%的新农合统筹地区推行门诊统筹工作,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农医中心、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1、新农合参合农民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一次报帐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农医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12、将贫困家庭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的大病医疗救助比例提高10%,年救助封顶线提高到3万元。落实好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的手术费用补助工作。[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3、加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探索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探索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责任单位:医保局、卫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4、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实时结算服务。[责任单位:农医中心、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监管
15、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督查评估制度,12月底前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责任单位:监察局、医保局、卫生局、财政局、食药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四)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16、在6月底前,巩固完善2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建立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医保局、食药监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17、在11月底前,全县所有的乡镇一般卫生院启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12月底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建立实施。[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医保局、食药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8、6月底前,将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列入医保“三张网”报销药品目录,落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10%的政策。[责任单位:医保局、农医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19、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用基本药物全部实行网上采购中标药品,统一企业配送。12月底前,完成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2011年度所需药品(包含基本药物)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选。[责任单位:卫生局、食药监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0、推进药品分级管理,在2009年药品分级管理的基础上,确定151家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列入药品分级管理。所有零售药店均应按规定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责任单位:食药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1、深入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进一步强化农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对农村、偏远地区基本药物供应及时、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基本药物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档案;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使用试点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责任单位:食药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五)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22、完成3所县级医院、11所乡镇卫生院和1所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2所公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责任单位: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3、每个行政村办好一个村卫生室,没有乡村医生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建立并派驻卫生技术人员,对一村多室的可实行人员调剂,对人口不足200人、相邻在1.5公里之内的村,可实行医疗挂靠。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巡回医疗、驻村服务,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县级财政对到空白执业的乡村医生或派驻卫生技术人员的卫生院按每村每年不低于5000元标准补助。[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
24、实施《省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试行)》、《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6月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责任单位:编委办、卫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5、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全科医生(含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责任单位:卫生局]
26、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全县完成120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技人员、162员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320名乡村医生的培训。[责任单位:卫生局]
27、落实《省关于定向培养乡镇卫生院医学生工作实施办法》,做好乡镇卫生院免费定向招录工作。[责任单位:卫生局、教育局、人社局、编委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28、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完成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1名。[责任单位:卫生局]
29、实施执业医师招聘项目,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责任单位:卫生局、人社局、编委办]
30、落实好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倾斜政策。[责任单位:人社局、卫生局]
31、继续落实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和执业医师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
32、推进“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年,县人民医院、县妇保院对口支援2所乡镇卫生院工作。[责任单位:卫生局]
(七)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33、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同步,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推动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综合改革,实施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责任单位: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4、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代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发挥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力量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责任单位:卫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经费保障机制
35、落实《省关于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构的暂行规定》,12月底前初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编委办、人社局、发改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36、继续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7、提高村级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0元。[责任单位:财政局、卫生局]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九)推进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
38、免费为城区60岁以上老年人、3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等6类人群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建立规范化健康档案,城市居民建档率达40%以上。[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39、免费为全县11个乡镇19529名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体检,为全县8936名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3251名孕产妇开展孕前孕后保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以上。探索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0、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1、扎实开展传染病防治,实施艾滋病母婴阻断项目试点;开展结核病防治,在全县继续实施免费诊断、免费治疗、免费管理政策,涂阳肺结核病人发展率在80%以上,病人治愈率在95%以上。[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2、加强慢性病防治,进行规范化病例管理。[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
43、加强健康教育,在县电视台开设公益性健康栏目,向社会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责任单位:宣传部、卫生局、财政局]
44、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免费为全县11乡镇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责任单位:卫生局]
45、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效益。[责任单位:卫生局]
(十)继续抓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46、继续实施“光明·微笑”工程,建立“光明·微笑”工程长效机制,为全县所有具备手术适应症的白内障和唇腭裂患者免费手术治疗。[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医保局、民政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47、6月底前完成全县8—15岁儿童第三剂次乙肝疫苗免费补种。[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8、对全县3868名农村育龄妇女在孕前三个月和孕早期三个月免费补服叶酸。[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9、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对全县2967名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给予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0、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在全县农村建设4000座无害化卫生厕所。[责任单位:爱卫办、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1、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卫生局]
52、启动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支持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十一)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补偿机制
53、完成全县区域卫生规划编制,优化公立医院结构布局,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继续开展公立医院评审工作,积极创建“群众满意医院”,规范公立医院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责任单位:卫生局]
54、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抓好开展临床路径等试点工作,探索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建立电子病历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编委办、人社局]
55、落实鼓励和规范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营利性医院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卫生局、发改委、人社局、食药监局]
56、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多方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责任单位:卫生局、人社局]
57、落实公立中医医院政府投入倾斜政策,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
(十二)探索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58、探索完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责任单位:财政局、卫生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00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府发〔**〕113号)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工作的实施意见》(**城乡医保组发〔**〕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政府、个人和集体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互助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原则。根据我县当前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的差异,合理确定适应不同参保群众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
(二)坚持居民自愿参保原则。在现行财政补助的政策之内,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不同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参保。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原则。实行家庭缴费、集体(单位)扶持、政策补助的多方筹资机制。
(四)坚持本级统筹、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六)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七)坚持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与各项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参保对象、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下列人员属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县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持有半年以上暂住证(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可自愿参保(保费由参保居民自己全额缴纳)。
第五条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
(二)享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如实举报违反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和单位。
第六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
(二)保证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三)遵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大足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并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二)负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开展宣传、筹资、检查、考核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制定基金预算、决算和监管;
(四)协调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
(五)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
(六)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管理和运行情况;
(七)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政策制定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设立“大足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医保中心”),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直属县政府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管理;
(二)负责执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内部审计;
(三)负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四)负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协议管理;
(五)负责城乡居民大额医疗保险政策的执行、指导工作;
(六)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调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七)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街镇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由街镇乡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社会保障服务所、派出所、财政所、社会事务办、卫生院负责人组成。
设立街镇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简称“街镇乡医保办”),为街镇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具体经办机构。街镇乡医保办行政上由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业务上接受县医保中心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扩面、筹资等各项任务;
(二)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组织协调、管理;
(三)负责收集、整理、核对、录入和上报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
(四)负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指导村(居)委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小组开展工作;
(六)负责县医保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各村(居)委会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小组。明确专职人员,在街镇乡医保办指导下,负责本村(居)委会的居民(含集体户籍)参保和缴费工作,参与社区卫生定点服务机构和参保居民就医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县医保中心每年工作经费,按当年实际参保居民人数每人不低于1元标准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街镇乡医保办经费,按街镇乡参保居民人数每人不低于0.5元标准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县财政对困难的街镇乡应给予适当倾斜。各级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不得挤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章筹资与参保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组成
(一)城乡居民缴纳的合作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的补助资金;
(三)集体(单位)和个人扶持、资助的资金;
(四)社会捐助的资金;
(五)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
(六)依法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设两档:
一档:筹资水平为100元/人·年。
二档:筹资水平为200元/人·年。
各档筹资标准减去财政补助后,剩余部分为个人缴费。以上标准如有调整按国务院、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补助办法
(一)政府对所有参保居民实行“普补”。
具体办法是:财政按80元/人·年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市财政补助30元,本县财政补助10元。
(二)对农村困难参保居民的特补:选择一档参保的,个人应缴纳的20元参保资金,除五保对象由政府全额补助外,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由政府补助10元,个人缴费10元;享受农村计划生育特补政策的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选择二档参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减去财政普补和按一档参保的特补后的剩余金额。
(三)对城镇困难参保居民的特补:对属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政府在普补的基础上再按6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0元,另30元由市财政补助75%,县财政补助25%;对属城镇低保对象、重度(一、二级)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在“普补”的基础上再按6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元,另55元由市财政补助75%,本县财政补助25%。
(四)享受“特补”的城镇参保居民:
1.选择一档参保的,个人缴费缴纳10元/人·年,特补资金补偿10元/人·年。剩余“特补”资金由县医保中心记账,可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医疗支出的个人负担部分,当年有效。
2.选择二档参保的,财政“特补”的资金可全部用于个人缴费,其个人缴费标准60元/人·年。
(五)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用人单位给予参保职工家属的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也可用于其家庭成员缴纳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资金的筹措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缴费期,集中收取合作医疗保险费,过期不再收取。由各街镇乡医保办在12月10日前将收取的合作医疗保险费缴存到财政专户。收取的保费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
第十六条参保方式
(一)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各街镇乡城乡居民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自愿选择参保档次。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成员须选择同一档筹资水平参保,选择档次一经确定,两年内不得变更。
(二)家庭户籍在本县辖区内的学生,由家庭统一办理参保。户籍在辖区外的学生,由学生自己筹资,学校办理参保。
第十七条参保资料
城乡居民参保时应提供户口薄及家庭成员1寸近期免冠照各2张。特补对象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第十八条在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后,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每年必须在缴费期内办理参保和续保登记手续。在当年缴费期内,未参保或没有办理续保手续的,只能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发生的医疗费报销范围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目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社区首诊定点和双向转诊制度。城乡居民参保时自愿选择一家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中心以下卫生院作为住院首诊定点医院,凭医疗保险卡就医,并实现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住院首诊定点医院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变更。首诊定点医院只能向上级定点医院转诊转院。转往县外就医者需经本县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含专科)提出书面建议,报县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居民门诊账户只限于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使用。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首诊定点医院就医,首诊定点医院应为参保居民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免费提供一次健康体检、家庭医生定期服务、预约服务等“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按比例支付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医疗费;
(二)按比例支付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
(三)按比例支付参保居民的特病门诊医疗费;
(四)根据基金结余情况的第二次报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办法
(一)按第一档参保的居民,其报销办法按下列标准执行。
1﹒普通门诊报销:城乡居民实行门诊统筹账户管理。年累计最高限额20元/人。家庭内参保人员可调剂使用,用完为止。
2﹒住院报销:
医院类别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年累计报销限额
乡镇(社区)卫生院
30
60%
3万元/人、年
中心卫生院
100
55%
县级医院
200
40%
县级以上医院
1000
25%
(二)按第二档参保的居民,其报销办法按下列标准执行。
1﹒普通门诊报销:城乡居民实行门诊统筹账户管理。年累计最高限额40元/人。家庭内参保人员可调剂使用,用完为止。
2﹒住院报销:
医院类别
起付线
(元)
成年人报销比例
未成
年人
年累计报销限额
乡镇(社区)卫生院
30
70%
75%
成年人:6万元;
未成年人:7.2万元
中心卫生院
100
65%
70%
县级医院
200
50%
55%
县级以上医院
1000
35%
40%
3﹒特殊病种门诊报销。起付线按县级医院起付标准执行,门诊限额与住院限额合并计算。
人员
类别
病种
年累计
报销限额
报销比例
未成
年人
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
7.2万元
按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成年人
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6万元
4﹒连续缴费的报销比例。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其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第三年起每两年相应提高1%,但提高的报销比例最多不超过5%。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人员其报销比例按新参保计算。
(三)实行特殊治疗、特殊检查和医疗临床用血申请审批制度(急诊抢救除外)。经批准使用的特殊检查(如CT、核磁共振、彩超、动态心电图等)和临床用血液费(不含血液补偿费)先自付50%后,剩余金额作为报销基数再按规定报销。
(四)特殊疾病报销。
1﹒慢性疾病普通门诊报销。高血压(Ⅲ期)、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类风湿病、肝硬化、糖尿病、恶性肿瘤、脑血管意外康复期等8种慢性病。参保居民患上述慢性病,经县级医疗机构确诊后,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门诊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全年每例慢性病人除家庭帐户外,每年限额报销门诊医疗费:一档500元、二档700元。
2﹒精神病住院报销。精神病人每人每年住院时间不超过3个月。在县外区县级精神病院住院治疗,不予报销。
3﹒结核病门诊报销: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登记并接受免费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实行定额报销,每人每年500元;报销范围:除免费检查、免费药品外的必须检查、抗感染治疗和二线抗结核药品。
(五)外伤病人住院报销:在生产、生活中发生的外伤住院病人,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出具诊断证明并报县医保中心批准。同时由参保居民户籍地村(居)委会和街镇乡政府出具外伤发生情况证明。符合规定的按住院进行报销。
(六)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实行限额报销:完成产前检查服务卡(包)规定检查内容的限额报销100元;住院分娩的限额报销400元。
(七)外出的参保人员在外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予报销;住院医疗费按同级医疗机构标准报销(住院需在三日内电话告之县医保中心。报销须持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住院发票、住院费用结算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等单据)。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出院后30日内到医保中心报销(如因路途遥远须延长报销期限的,不得超过次年春节后30日内)。
第二十四条参保居民按城乡合作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自付额度仍较大的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困难群众,可向县民政局申请城乡特困医疗救助。
第二十五条以下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抢救除外);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违纪等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残、酗酒、戒毒、性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保健、康复性器具等发生费用的;
(七)意外事故手术材料费;
(八)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转诊转院的费用;
(九)因重大疫情、灾情发生的医疗费;
(十)国家、重庆市和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六章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
(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和支出户。不同筹资标准要分别列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二)实行风险基金制度。在基金中提取10%的风险基金。风险基金又分为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各占总基金的5%。主要用于全县大病住院统筹基金出现的超支或意外情况的应急支付。其中风险储备金提取超过基金总额的15%后,不再提取(具体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三)基金实行总量控制、超支分担的原则。县医保中心按参保人数将统筹基金使用额度分配到各街镇乡。各街镇乡使用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必须控制在使用额度范围内。如出现超支,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40%,定点医疗机构承担60%。全县大病住院统筹基金出现超支,由县医保中心承担40%,定点医疗机构承担60%。如超过风险金支付额度,全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四)额度扣减,节余留存。参保居民在我县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街镇乡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县医保中心从参保居民户籍所在街镇乡基金使用额度中扣减,用于填补发生医疗费用街镇乡的基金使用额度。门诊账户节余,转存至次年由参保居民继续使用。大病统筹基金节余,实行县级统筹。其中50%转入风险基金,50%转入次年大病统筹基金。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县医保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医保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主动接受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和县医保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对来院就诊的参保人员身份进行认真核对,严禁冒名住院、挂床住院;对就诊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三个目录”以外的项目,应先征求患者及家属意见,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其中:街镇乡医疗机构不超过10%,县级及以上不超过5%)。否则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负责。
第三十一条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参保居民门诊单张处方限额、限量制度。医疗机构单张处方药品不超过5种,抗菌素及同类药品不超过2种。村卫生室不超过15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超过25元(辅助检查除外);县级医疗机构不超过40元。单张门诊处方用药量一般不超过3天,慢性病处方用药量不超过15天。
第三十二条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医疗机构监督,规范其内部运行机制和诊疗行为,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基本药物目录》、《院内感染控制规范》、《重庆市常见病、多发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指导原则》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公示制,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十三条严格信息公示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报账程序、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参保居民报账信息等,定期向参保居民公示,让参保居民充分知情和进行监督。
第八章奖惩规定
第三十四条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县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首长问责制管理。县政府与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签订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专项检查和奖惩,并将各街镇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当地党政领导的政绩考核目标之一,作为街镇乡党委政府、相关单位及个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根据考核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参保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医保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造成基金流失的追回已发生的基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医疗保险卡转借他人住院使用的;
(二)使用假费用单据,假医疗文书套取、冒领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疗文书的;
(四)不遵守合作医疗保险办事程序,无理取闹引起纠纷或导致医疗机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五)其他骗取合作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各级合作医疗保险管理组织、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对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贪污、挪用、套用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对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不执行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造成医患矛盾和基金流失的;
(六)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的;
(七)医患双方采取提供虚假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证明、病历、处方、变换药品名称,骗取合作医疗保险基金,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未经参保患者或家属同意,使用合作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外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
(九)采取冒名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手段骗取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使用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受到立案处罚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收参保患者住院治疗的;
(十二)其他违反合作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参保居民对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县相关部门申请复核。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中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