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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进一步完善我县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全覆盖式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管作用,落实监管责任,使医保基金监管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锻炼医保基金监管队伍,不断提升全县医保基金监管队伍业务素质和能力。
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有效开展全县医保基金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县医疗保障局决定成立全县医保基金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保基金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导和落实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
主任:
副主任:
成员:侯雨镭于有志、吴连东、薛森、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机构抽调业务骨干5人(包括征缴、结算、财务、稽核、信息人员各1人)、定点医疗机构抽调医生3人。
三、专项治理范围
2020年以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两类机构”)为重点,重点查办“内外勾结”欺诈骗保,实现全部定点医药机构全覆盖。
四、专项治理主要方式
由县医疗保障局牵头,以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为责任主体,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进行专项治理,主要方式如下:
一是坚持监督检查全覆盖与抓重点补短板相结合方式,不断完善医保基金常态化管理制度;
二是以自查自纠与抽查复查相结合方式,促进医保基金监管从治标逐步向治本转变;
三是强化外部监管与加强内控管理相结合方式,不断规范医保服务行为及内部管理程序;
四是以医保目录管理为重点,对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落实相关医保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五、具体治理内容与项目
(一)医保经办机构
重点治理医保信息不健全和上报不及时问题;审查有无修改数据和串换项目问题;内审制度不健全与不执行问题;基金稽查不全面、履约检查不到位、违规办理医保待遇、违规支付医保费用、虚假参保和虚假缴费问题;违规拖欠定点医药机构费用和违规拨付医保经费问题;查办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问题。
(二)定点医疗机构
重点治理医保信息上报不及时、挂床住院、诱导住院、虚构多记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串换或套用药品耗材诊疗项目收费、不合理检查治疗用药、盗刷医保卡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定点零售药店
重点治理进销存台账,串换药品、聚敛盗刷医保卡、套取现金、为非定点药店提供刷卡记账服务、诱导参保人使用医保卡购买保健品、医疗器械等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物品、销售或摆放禁止摆放的生活用品和食品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共分为统一部署、自查自纠、抽查复查三
个阶段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工作部署阶段,4月30日前完成。
县医疗保障局下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专项治理工作统一进行部署。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并结合“打击欺诈骗保宣传活动月”做好相关宣传启动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5月6日至6月10日前完成。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方案要求,“两类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工作(自查自纠数据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1日-2020年5月31日)。自查结束后,“两类机构”要填写《医保经办机构自查情况统计表》和《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向县医疗保障局书面报送自查报告,列明自查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并主动清退因违法违规发生的医保资金。
第三阶段:现场检查与抽查复查阶段,5月6日至9月30日
前完成。县医疗保障局将通过抽调业务骨干、专家、购买第三方服务
和邀请相关部门组成抽查工作组,对不低于20%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同时要邀请当地新闻媒体参与,提高抽查透明度。同时要根据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对全县定点零售药店开展检查,并填写《定点零售药店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对上级移交和本地受理举报线索要全部纳入现场检查范围。检查发现自查自纠不到位、仍然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顶格处理,并公开曝光。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相关单位和部门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将打击欺诈骗保作为本部门政治任务抓实抓细,守护好百姓的“救命钱”。
状态:有效 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 2007-12-29
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 冀法审[2007]6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城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外配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定点、支持连锁;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经营食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健身器材、日用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五)开业满1年(以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实际营业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省直定点药店1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地区自订),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六)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含执业或从业中药师)执业资格、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药品从业人员须经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持证上岗;
(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在60%以上;
(八)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九)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三)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五)《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参保人员名单;
(八)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
(九)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十)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书。
第六条 审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办法及程序。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工作采取本统筹地区审批的办法,省劳动保障厅、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审批省直、市本级、县级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零售药店申请定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零售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核查,劳动保障部门应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审查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定点的药店。
(三)对审查合格符合定点条件的药店,发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证书》。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中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被确认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并按要求进行药品数据库的对照和调整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报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协议到期后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续签协议。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3年,到期验证续效。定点资格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内,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续效申请,并按本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到期不提出续效申请的视作放弃续效。
续效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 四条、第 六条有关规定。准予续效的零售药店继续作为定点零售药店。不予续效及放弃续效的零售药店,自动丧失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与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地址、经营范围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定点零售药店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人代表等变更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不按时办理以上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公开向社会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在所有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应在“商品标价牌”上对医疗保险药品作规范化的明确提示。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定点零售药店的电脑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期查毒、杀毒;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接的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联;服务器IP地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配药,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应立即切断该定点零售药店的网络联接,并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包括处方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处方药品外配服务是指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处方药品的行为;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是指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根据参保人员医疗需要,指导其购买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非处方药品的行为。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供药行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对外配处方进行审核,外配处方上的姓名应当与医疗保险凭证上的姓名一致,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时,应有药师审核签字。凡发现外配处方的姓名与医保卡不一致,无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签章(签字),有配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应予退回并做好记录。
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时,应有药师指导并签字,同时做好记录。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用药服务的处方及相应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对药品流转及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单独建账,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供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等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名义进行药品促销广告宣传;不得以返现金、礼券、日用生活品、积分、赠物、换取购物卡、旅游及抽奖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内容变更未及时上报的;
(二)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的,营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低于60%的;
(四)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擅自更改处方的,无处方配处方药的;
(五)非法获取处方,并伪造医师开方配处方药的;
(六)为参保人员进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的;
(七)对医保药品的使用采用现金或礼券返还、赠品等促销手段,诱导过度医疗消费的;
(八)利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IC卡,采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医疗器械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九)采用空划卡、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IC卡划卡服务的; (十一)将定点药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十二)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的;
(十三)恶意攻击医保网络,造成网络瘫痪或数据破坏的;
(十四)少报、瞒报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和基数的,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 (十五)参保人员与非参保人员购药不执行同一价格的;
(十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的。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推行定点零售药店诚信备案制度。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管理负责人、营业员等相关人员的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报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定点单位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相关备案单位及人员的名下,进行跟踪管理;
(四)被依法取消定点的零售药店,不得重新确定为定点单位。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确保全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医保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参照国有困难企业医疗保险政策,财政补助解决全县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职工、困难农垦企业职工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责任单位:医保局、财政局、农业和粮食局、林业局、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增加国有和国有控股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保障国有和国有控股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医保局、财政局、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大力推进工业园区企业、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保90%以上的城镇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责任单位:医保局、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扩展到低保边缘家庭,将新增城市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确保全县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2%以上。[责任单位:农医中心、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7、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2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其中成年人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100元,未成年人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30元。基金使用率达到85%。探索推进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试点。[责任单位:医保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责任单位:医保局]
9、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成年人3万元,未成年人6万元,结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逐步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积极推行城镇居民医保县级统筹,开展城镇职工医保市场统筹政策调研。[责任单位:医保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0、新农合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其中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30元)。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万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50%的新农合统筹地区推行门诊统筹工作,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农医中心、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1、新农合参合农民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一次报帐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农医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12、将贫困家庭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的大病医疗救助比例提高10%,年救助封顶线提高到3万元。落实好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的手术费用补助工作。[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3、加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探索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探索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责任单位:医保局、卫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4、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实时结算服务。[责任单位:农医中心、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监管
15、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督查评估制度,12月底前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责任单位:监察局、医保局、卫生局、财政局、食药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四)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16、在6月底前,巩固完善2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建立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医保局、食药监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17、在11月底前,全县所有的乡镇一般卫生院启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12月底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建立实施。[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医保局、食药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8、6月底前,将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列入医保“三张网”报销药品目录,落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10%的政策。[责任单位:医保局、农医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19、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用基本药物全部实行网上采购中标药品,统一企业配送。12月底前,完成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2011年度所需药品(包含基本药物)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选。[责任单位:卫生局、食药监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0、推进药品分级管理,在2009年药品分级管理的基础上,确定151家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列入药品分级管理。所有零售药店均应按规定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责任单位:食药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1、深入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进一步强化农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对农村、偏远地区基本药物供应及时、质量安全。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基本药物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档案;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使用试点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责任单位:食药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五)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22、完成3所县级医院、11所乡镇卫生院和1所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2所公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责任单位: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23、每个行政村办好一个村卫生室,没有乡村医生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建立并派驻卫生技术人员,对一村多室的可实行人员调剂,对人口不足200人、相邻在1.5公里之内的村,可实行医疗挂靠。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巡回医疗、驻村服务,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县级财政对到空白执业的乡村医生或派驻卫生技术人员的卫生院按每村每年不低于5000元标准补助。[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
24、实施《省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试行)》、《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6月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责任单位:编委办、卫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5、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全科医生(含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责任单位:卫生局]
26、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全县完成120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技人员、162员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320名乡村医生的培训。[责任单位:卫生局]
27、落实《省关于定向培养乡镇卫生院医学生工作实施办法》,做好乡镇卫生院免费定向招录工作。[责任单位:卫生局、教育局、人社局、编委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28、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完成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1名。[责任单位:卫生局]
29、实施执业医师招聘项目,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责任单位:卫生局、人社局、编委办]
30、落实好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倾斜政策。[责任单位:人社局、卫生局]
31、继续落实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和执业医师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
32、推进“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年,县人民医院、县妇保院对口支援2所乡镇卫生院工作。[责任单位:卫生局]
(七)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33、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同步,在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推动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综合改革,实施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责任单位: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4、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为城乡居民提代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明显提高。发挥政府、集体、个人等多方力量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政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技术支持,积极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责任单位:卫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经费保障机制
35、落实《省关于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构的暂行规定》,12月底前初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编委办、人社局、发改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36、继续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7、提高村级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0元。[责任单位:财政局、卫生局]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九)推进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
38、免费为城区60岁以上老年人、3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等6类人群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建立规范化健康档案,城市居民建档率达40%以上。[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39、免费为全县11个乡镇19529名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体检,为全县8936名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3251名孕产妇开展孕前孕后保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20%以上。探索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0、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1、扎实开展传染病防治,实施艾滋病母婴阻断项目试点;开展结核病防治,在全县继续实施免费诊断、免费治疗、免费管理政策,涂阳肺结核病人发展率在80%以上,病人治愈率在95%以上。[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2、加强慢性病防治,进行规范化病例管理。[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
43、加强健康教育,在县电视台开设公益性健康栏目,向社会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健康素养。[责任单位:宣传部、卫生局、财政局]
44、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免费为全县11乡镇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责任单位:卫生局]
45、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提高服务的效率和效益。[责任单位:卫生局]
(十)继续抓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46、继续实施“光明·微笑”工程,建立“光明·微笑”工程长效机制,为全县所有具备手术适应症的白内障和唇腭裂患者免费手术治疗。[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医保局、民政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47、6月底前完成全县8—15岁儿童第三剂次乙肝疫苗免费补种。[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8、对全县3868名农村育龄妇女在孕前三个月和孕早期三个月免费补服叶酸。[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9、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对全县2967名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给予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0、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在全县农村建设4000座无害化卫生厕所。[责任单位:爱卫办、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1、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卫生局]
52、启动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支持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责任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十一)调整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完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补偿机制
53、完成全县区域卫生规划编制,优化公立医院结构布局,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继续开展公立医院评审工作,积极创建“群众满意医院”,规范公立医院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公立医院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建立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分级诊疗制度。[责任单位:卫生局]
54、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抓好开展临床路径等试点工作,探索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建立电子病历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编委办、人社局]
55、落实鼓励和规范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营利性医院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卫生局、发改委、人社局、食药监局]
56、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探索多方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责任单位:卫生局、人社局]
57、落实公立中医医院政府投入倾斜政策,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卫生局、财政局]
(十二)探索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58、探索完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责任单位:财政局、卫生局]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问题。
Abstract: The ever-rising medical costs,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of the fairness and efficacy of medical insurance fund play and inadequate problem plagued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which is determined by the special nature of the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medical insurance faced with moral hazard and adverse selection is much higher than other forms of insurance, how to make health insurance more responsive to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necessary 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needs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to adapt to the medical needs of the masses, so that medical insurance is more health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has always been the goal of the medical insurance system reform.Key words: health insurance; reform; problem.
中图分类号:F840.4文献标识码:A
一、城镇医疗保险改革存在的不足
1.改革过分重视经济增长,包括医疗卫生事业在内的社会事业发展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改革开放开始以来,我国传统的医疗卫生体制特别是医疗保障制度,在相当长时间内都没有形成明确的发展思路,目标设定也不够清晰,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大多是被动地修修补补、维持局面。先行改革的“两江试点(镇江、九江)”只是提供了模式上的借鉴,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主要是各自为战,缺乏整体性。
2.对医疗卫生事业特殊性的认识不足。简单将医疗服务机构视同于一般企业,政府部门忽视了自己的责任,想通过鼓励创收来实现医疗服务机构的自负盈亏,这就偏离了医疗卫生服务于社会的大目标。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追求经济目标,必然会增加社会和患者负担。在医疗费用筹集与分配方面,忽视疾病风险与个人经济能力之间的矛盾,忽视风险分担与社会共济,也违背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要求。此外,政府将医药生产流通企业视同一般的生产企业,忽视了必要的监督和规制,也是一个明显的缺失。
3.医疗费用自费比例过高。尽管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在不断完善,但是,目前看病的费用大部分要自己支付,看个感冒少则几百元,动个手术要一次性拿出上万元,这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笔很大的支出。这就是为什么在不但穷人看病叫贵,连生活较为富裕的人也叫贵的主要原因。自费比重太大,使得医院有条件利用信息不对称和自己的垄断地位来收取高额费用。
二、解决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的对策和方案
1. 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可能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模式,必须设计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障模式来适合不同人群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这是发展中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必然之路。
2.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包括:第一层次: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层次:补充医疗保险。第三层次:商业医疗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监督和管理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在社会保险和政府保险模式下,政府要有一套严格的监管标准,包括保险覆盖人群、保险待遇、基金管理机构的准入、基金操作规范等。对于非强制性保险,政府可以不直接干预保险计划的运行,但必须对其进行引导和监管。政府应主要是通过税收政策、市场准入制度、产品审核等手段对非强制性保险进行引导和监管。
3.建立新机制保证医疗卫生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资金来源多渠道、项目建设市场化,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医疗领域,不但可增加医疗资源供给,更重要的是加快医疗领域竞争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打破公立医疗机构一统天下的垄断格局。
4.恢复医院的公益性。应该调整公立医疗机构投入政策,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是保证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主体,应由政府承担责任,同时,实行医疗机构的收入上缴,其建设发展及运行费用由政府核定拨付,并实行严格的价格管理。建立“公立医院管理制度”,强化公立医院的公共服务职能,纠正片面追求经济收益的倾向,实行“政事分开”和“管办分开”以及“医药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开”意在强化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医药分开”的实质是改变医院“以药补医”的状况,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政府财政对医院给予相应经费补贴,并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切断药品收入与医院的经济联系。
5.加强城镇医疗保险的宣传和监督。治理认识偏差,让广大职工从被保护的救济对象转变为积极的社会保障参与者,使“基本保障人人有责、量入为出逐步积累、效益优先维护公平、社会服务公众监督”等医保理念深入人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动用社会舆论以及行政监察手段进行有效的监督。对于长期抵制医保工作、拒缴医保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究其责任、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和医药市场公平性、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健康改善与医疗保障的关系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
6.通过分析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解决策略。必须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使医疗卫生投资主体多元化,恢复医院的公益性,建立全民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和监督,才能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国城镇职工医疗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1、医疗保险改革是个世界性难题,承认困难是为了更加慎重、积极地改革。中国医疗保险改革会非常艰难,不会一步到位,可能经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需要不断提出适应本地经济发展的新方法。
2、继续深化医疗机构改革进程。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运行中,主管医疗保险的部门在选择医疗机构时,引入竞争机制。对医院提供服务不好或医疗、收费行为不规范,可由医保部门取消其指定医院资格;病人也可选择自己较满意的医院看病治疗。这样可促使医院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行为、减员增效、降低成本、提供优质服务。
3、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要坚决杜绝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行为,医院不能再靠医疗和药品费的“暗箱”进行不平等竞争,我国应逐步分离医院的医药不分家的方式。医疗既然已进入市场, 就应遵循市场上最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在,任何一个顾客进入商场都无法忍不标明价格的商品。尽管医疗属于特殊消费,也不能游离于市场规则之外。
4、解决好药品虚高定价问题。药品的定价必须由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确定,地(市)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药品价格。要严格按照《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确定的政策原则审定药品价格。对药品价格的审定,不能一劳永逸。对已经制定并公布的药价,要及时了解,跟踪企业和医院、药店实际执行的情况。一旦发现企业实际出厂价、批发价低于规定价格较多时,应及时降低政府定价。对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要实行定期审价,原则上每两年重新定一次。对实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企业应每年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执行情况和企业的财务状况。所有的生产企业,都要在药品的外包装上印刷政府规定的零售价,企业自己定价的药品,要印刷自己的零售价。要完善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并加强药品价格监测信息系统建设,把全部药品纳入监测和公布的范围。
上半年,我县的社会保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局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以贯彻落实省、市、县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年初制定的一二五工作目标(一个确保、两个重点、五个建立即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抓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扩面工作这两个重点;建立社会保险业务运行、资金支撑、信息服务、监督检查和内部管理等五大体系)为主要内容,以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一)社保扩面情况:
1、养老保险:1-5月份,全县企业新增参保人员650人,其中首次参保523人;减少196人,其中退休88人;外地转入6人。净增454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90.8%,到5月底,全县企业共参保人数12875人,其中在职10343人,离退休2532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67人,其中首次参保12人;减少64人,其中退休33人。到5月底,共参保人员8541人,其中在职6917人,离退休1624人。
2、医疗保险:1-5月份,全县新参保人数281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40%,到5月底全县共参加医疗保险人员14448人,其中在职参保11112人,退休人员参保3336人。
3、工伤保险:至5月底全县工伤参保人数9572人。
(二)基金收支情况(1-5月份):
1、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共收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621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616万元),完成年度任务2770万元的58.5%;支出基金1211万元(其中基本养老金支出1122万元),当年结余410万元,累计结余2200万元。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0.43个月。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共收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1219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214万元),完成年度任务3016万元的40.4%;支出基金1261万元(其中基本养老金支出1218万元),当年结余-42万元,累计结余1029万元。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共发生利息收入0万元,支出12万元(其中基本养老金0万元,退保金12万元),当年结余-12万元,累计结余28万元。
3、后备基金(地方养老保险金)
发生利息收入0万元,支出7万元,当年结余-7万元,累计结余1206万元。
4、基本医疗保险
共收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551万元(其中统筹保险费收入356万元),支出基金529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出239万元),当年结余22万元(其中统筹基金结余117万元,个人帐户结余-95万元(主要支付05年度的医疗费用)),累计结余2300万元。其中统筹基金2113万元),个人帐户结余187万元。
5、工伤保险
共收取工伤保险费20万元,支出基金1万元,当年结余19万元,累计结余161万元。
6、特殊人员医疗保险
该险种包括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基金、副县以上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基金、特殊照顾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伤残人员医疗保障基金等。
1-5月份共收取特殊人员医疗保障基金100万元,支出基金56万元,当年结余44万元,累计结余71万元。
7、大病救助医疗保险
共收取大病救助医疗保险19万元,支出基金29万元,当年结余-10万元,累计结余220万元。
8、公务员医疗补助
共收取公务员医疗补助86万元,支出基金90万元,当年结余-4万元,累计结余68万元。
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共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282万元,支出97万元,当年结余185万元,累计结余477万元。
到目前为止,总累计结余资金7760万元。
二、主要采取工作措施:
(一)、加大确保力度,巩固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成果
全面推进养老保险费全收全支,是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进程,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2006年在全面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把着力点放在规范发放上来。做到四个规范,即:规范数据库资料,规范业务流程,规范稽核办法,规范发放职责。进一步夯实了社会化发放基础,上半年,全县继续巩固社保机构直接发放、银行和邮寄等多种社会化发放方式,极大地方便了离退休人员就近领取养老金。上半年还及时落实增资政策,按照泰人劳社〔2006〕2号文件精神,周密安排,精心准备,认真细致做好这次增资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专职人员加班加点,多方筹措资金,及时为离退休人员办理正常增资,仅一个星期时间,己为全县4640名符合条件增资的离退休人员人平月增资50元,增资额达28万多元,做到了不漏一人、不错一分,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提标、增资工作按时发放到位,保证了国家政策落实到每个离退休职工身上。
(二)、维护职工权益,狠抓扩面续保不放松
社保经办机构积极主动参与、支持和配合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对那些己参保的企业,主动介入做工作,确认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的记录和个人缴费年限。首先做好离退休人员测算剥离工作,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从根本上解决离退休人员的老有所养问题。同时,做好内退、下岗、买断职工的续保工作,解决好因企业改制而导致参保职工中断养老保险缴费、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不上的问题。上半年还完成了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登记、申报工作,完善了社会保险数据库。通过全体干部的全面宣传和动员,到5月底,全县续保人数40人。
(三)、开展专项稽核,防止虚报冒领
一是做好2006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和人员的核对工作,向所有参保企业下发了通知,对企业自查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严格实行“三对照”,即将企业职工工资花名册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核定表进行核对,查企业所有职工是否参加养老保险,有无漏保或隐瞒职工人数的现象;查看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表和工资年报表,将企业工资总额及职工个人实际收入与申报缴费工资进行核对,查是否有少、漏报和隐瞒上报缴费工资总额的行为;将企业离退休人数与社保机构离退休人员花名册进行核对,查有无虚报冒领养老金的行为。三是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协同医疗科到各定点机构检查53次。查处5起违规医疗案件,追回医保基金2万元,审核扣除各定点医疗机构违规127627.50元。四是完成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发、换证工作和供养人员健康申报稽核工作,共稽核供养人员260人,已做认证172人,死亡5人,从2006.4起暂停发放供养人员95人(7人在2006年之前已暂停),月暂停发放金额20675元。配合养老保险科做好退休人员因死亡未报多领养老金16人次,共计23165元。
(四)、医疗保险顺利开展。一是重抓医疗费用审核。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报销,组织人员到相关医疗单位去进行查实医药费用,避免了不合理的报销,保证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公平、合理使用,维护广大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确保参保患者住院费用能够及时报销。1-5月份,共结算报销住院费用400人次。二是加强对三家医院、三家中心卫生院和六家定点药店进行的用药审核和拔付业务审核,审核人次63734。三是全面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报工作。到5月底,全县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97390人,共结算报销住院费用605人次,送报494.425万元,实报25万元,核减金额397万元。
(五)、加强基础管理,规范业务工作
按照省下发的《湖北省社会保险基础管理系统建设规划》,全县下大气力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的业务运行、资金支撑、信息服务、监督检查、社会化服务、内部管理等六大体系。一是进一步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主动加强与财政、审计部门的联系,达到基金收支存运转通畅的目标。二是加强了各种台帐的管理,做好基金财务对帐日清月结。三是做好了与地税的核定,对帐衔接工作,实现了企业主动到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报、核定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主动到地税部门缴费的良性运转。四是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章制度,杜绝了新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五是进一步理顺社保机构与财政、监察、审计、银行、税务部门的业务关系,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六个环节的衔接和资金的畅通运转。六是积极争取政府和财政部门理解和支持,合理合法地解决了本机构的经费,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基础管理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对参保单位的帐、表、卡、册的管理,上半年个人帐户分配率、记入率、对帐率均达到100%。
(六)、开展文明创建,提高整体素质
抓住社保办理服务大厅建成投入使用这一契机,按照三优文明窗口标准,积极开展优质服务窗动,不断完善服务大厅前台窗口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树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良好形象。全体工作人员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八荣八耻”的具体要求,紧密联系社会保险工作实际,认真查摆改善发展环境、改进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整改,树立社会保险部门诚实守信、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服务优良的良好形象,干部职工的理论水平,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机关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得到全面加强。
半年来,通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社会保险各项工作基本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为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扩面工作进展不快;全县社区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开展;网络建设尚待开拓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尽快加以解决。下半年,各要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内容加大工作落实力度,为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继续努力,按照一二三的工作思路,着重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个重点即抓住扩面工作的重点。按照《条例》要求继续做好养扩面工作。重点抓好改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员工的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工作。做好失业人员断保职工的续保工作,以扩面促征缴;充分发挥《泰顺县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出台的优势,不断加大基本医疗保险的扩面工作,大力开拓新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增强社会保障的支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