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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暂行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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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1篇:医保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第二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确定《药品目录》药品品种,应与本市临床治疗的基本需要和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兼顾用药习惯,中西药并重。

    第三条  本市《药品目录》的组织制定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  本市成立《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中医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市《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确定《药品目录》遴选专家组和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名单;对《药品目录》增补和删除的药品进行审定;负责《药品目录》评审和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本市《药品目录》的具体工作。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本市范围内选择临床医学和药学专家,组成药品遴选专家组,负责遴选药品;聘请临床医学、药学、药品经济学和医疗保险、卫生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小组,负责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提出专业咨询和建议。

    第六条  本市《药品目录》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下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下同)。医院制剂列入本市《药品目录》。

    西药、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

    第七条  列入本市《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能够保证供应,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药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二)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

    (四)《北京市药品标准》(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五)《中国医院制剂规范》(现行版)和《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规程》(现行版)收载的医院制剂;

    (六)符合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医院制剂。

    第八条  以下药品不能列入本市《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三)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

    (四)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五)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本市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第九条  列入本市《药品目录》的西药采用通用名,中成药采用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并标明剂型。中药饮片采用药典名。医院制剂采用医院制剂规范名称。

    第十条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甲类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

    “乙类目录”的药品应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第十一条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本市不做调整,列入本市《药品目录》。“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本市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适当进行调整。

    本市对“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较大的药品,按临床适应症、医疗机构等级、医生专业技术职务、科别等予以限定。

    第十二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列入《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使用“甲类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按一定比例自付,其余部分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二)使用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使用医院制剂发生的费用,规定应由个人部分负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个人自付;规定限量使用的药品,按规定的使用限量支付;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的种类和数量范围适当放宽,列入《药品目录》。

    使用列入“甲类目录”的急救、抢救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列入“乙类目录”的急救、抢救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其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十四条  本市“乙类目录”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的评审实行专家遴选制度。由《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药品遴选专家组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药品中遴选。

    第十五条  医院制剂的评审实行申报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对医院制剂进行评审。医院制剂由其配制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院制剂许可证》的副本及复印件;

    (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配制制剂的文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审定。

    第十七条  本市《药品目录》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一年增补一次。

    根据每年国家《药品目录》的增补情况,增补进入国家“甲类目录”的药品,列入本市“甲类目录”;增补进入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经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后,确定是否进入本市的“乙类目录”。

    第十八条  列入本市《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从《药品目录》中予以删除:

    (一)国家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消批准文号的;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

    (三)国家和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

    (四)经主管部门查实,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市对列入《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中成药进行登记。凡通用名列入“甲类目录”或“乙类目录”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本市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药品目录》监测网,对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实行监控。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都应参加,并按要求上报本单位《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使用情况。

第2篇:医保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第二条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帐户实行IC卡管理。IC卡统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IC卡制作的工本费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个人负担。

    第三条  IC卡用于记录参保人的基本情况和个人帐户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条  个人帐户资金的构成:

    (一)参保人个人缴纳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其中的30%按在职参保人和退休参保人的不同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

    1、35岁以下的,按其缴费工资的0.7%划入;

    2、35岁以上至45岁的,按其缴费工资的0.8%划入;

    3、45岁以上至退休年龄的,按其缴费工资的0.9%划入;

    4、退休人员按其基本养老金的3.2%划入。

    (三)从单位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四)个人帐户积累金在银行的利息。

    第五条  个人帐户资金的录入: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缴费台帐及个人帐户资金划转记录台帐。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逐月审定参保人个人帐户划转记录情况,并按时足额划入个人帐户。

    (三)个人帐户由用人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核对。

    第六条  参保人个人帐户的使用范围: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

    (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划入个人帐户,并且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设置个人帐户,发放IC卡,并建立个人帐户微机管理系统。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参保人IC卡的领取和发放。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刷卡机,并负责个人帐户的结算和记录。

    第九条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必须凭IC卡进行结算。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个人帐户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参保人个人帐户的资金,按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经核定后划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节余资金可结转使用,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

    第十二条  参保人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身份变更手续,并为其一次性缴纳风险储备金。从参保人身份变更的下月起,参保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常驻外地的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不发放IC卡,其个人帐户的资金按月发放给本人。

    第十四条  参保人在本市范围内的工作异动,若调入单位已参保的,必须办理异动手续,其IC卡和个人帐户继续使用;若调入单位没有参保的,个人帐户使用至无余额为止,IC卡停止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参保后继续使用。参保人在本市范围外的工作异动,若调入单位已参保的,其个人帐户资金按规定转往调入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回IC卡;若调入单位没有参保的,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回IC卡。

    第十五条  参保人与参保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暂时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参保单位办理异动手续,其个人帐户使用至无余额止,IC卡暂停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参保后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参保人死亡后,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转入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回死亡人员的IC卡;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回死亡人员的IC卡。

    第十七条  参保人的IC卡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挂失,并办理补发手续。在遗失期间造成个人帐户资金的损失,由参保人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  参保人有权查询本人个人帐户的资金情况,对个人帐户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参保人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一年核对一次,并由用单位向参保人公布。

    第十九条  IC卡的记录权属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涂改、伪造、盗用IC卡的,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对由此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保人的年龄确定,以上年12月31日为计算年度,每年的年初进行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依据参保人的IC卡作为其就医和购药的凭证,并以此进行费用结算,核减个人帐户基金,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每年应向用人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帐户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以及时掌握个人帐户资金情况。

第3篇:医保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乙方:_________

本社保业务合作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员工代办社保卡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的代办社保卡业务是指甲乙双方在符合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乙方委托甲方为本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障卡银行,为乙方员工代办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申办、换领手续的业务。

第二条 社保卡申请人必须是参加_________市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离)休人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乙方根据《_________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征得员工同意基础上,给员工申办社会保障卡。申办时,乙方收集本单位员工身份证,审核无误后,填写一式二份《_________市_________银行社保卡业务申请清单》,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送交甲方。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 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资料,集中为乙方员工申办社保卡,以及为申办成功的社保卡配发银行的个人医保账户存折、个人金融账户存折和_________借记卡。

第六条 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派人凭《_________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登记回执》到甲方领取社保卡、存折、借记卡,并及时配套发放给员工。乙方应要求员工更改其初始密码。如因乙方不善保管社保卡、存折、借记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未要求员工更改初始密码而造成乙方员工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甲方每笔收取_________元存折工本费、_________元借记卡工本费。代收_________元社保卡工本费。

第八条 乙方员工使用社保卡、存折及借记卡,应遵守《_________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_________市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卡章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乙方员工遗失社保卡、存折或借记卡,应及时持本人身份证到甲方(储蓄柜台)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如在办理挂失前存款已被冒用,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条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甲方对因本次社保业务而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未提出终止协议的,可视作自动延期_________年。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在本协议生效期内,如其中一方要求变更、终止协的,必须提前_________个月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或纠纷由毁约一方负责。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第4篇:医保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关键词】铁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问题分析;对策建议

0 引言

济南铁路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于2005年1月实行后,为职工解决了一定的困难。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贴范围、列支项目存在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为了规范管理,适应铁路改革发展需要,要完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基本情况介绍

1.1 济南局自2005年启动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解决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较重问题。济南局自2005年首次制定《济南铁路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至2007、2010年两次修订,各类人员的医疗费报销程序不断被细化,目前执行的是2010年修订后的《济南铁路局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1.2 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来,经过多次待遇调整,使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水平稳步提高,职工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水平不断降低。目前,一个医疗年度内,退休人员超过属地大病(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助100%,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比例在90%以上。

1.3 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全局统一政策,参保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的4%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1.4 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紧密衔接,利用济南铁路局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系统,部分参保职工(在原济南铁路医院住院职工)的医疗费用实现了同步一次性结算。利用社保信息系统还实现了全局各级医保管理人员信息互通共享,简化了报销手续,规范了报销过程。

2 新形势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缺乏合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

基金的管理、支付还存在运作风险。现有的补充医保制度中对特殊人群的个别条款,由于没有经过准确的测算,医疗费用的报销起点、报销比例以及报销封顶线的制定缺乏科学性,致使补充医保基金的运转缺乏良好的制度基础。医疗机构普遍存在以药养医、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开“大处方”,“小病大医”诱导消费的现象,医患之间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导致非理性决策和“道德风险”。加上企业医保管理部门无法介入医疗服务的全过程,无法对医疗服务的合理性进行认定,控制医疗费用支出的能力薄弱,这些不仅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医疗费用大幅度上涨,也使得医保基金控制乏力,导致企业成本逐年攀升。

2.2 对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全自费费用没有补贴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只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三大目录外的药物和治疗,由参保人自付。虽然存在极少数人过度治疗的现象,但是在治疗过程中有些药和治疗必须的,不得不用。如患非霍金氏淋巴瘤的职工,化疗时就需要用利妥昔单抗(美罗华针)针治疗,此药价格昂贵,化疗一次的费用需要2万多元。由于此药属于自费范畴,基本医保不予报销,企业补充也不能给予补助,职工的负担很重。

2.3 与工会“三不让”中的互助医疗补助资源不能形成共济机制

工会“三不让”中互助医疗的住院补贴政策虽然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力度大,对职工住院支付的高昂医药费能起到真正的补助作用,但对患特重疾病的职工产生的大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三不让”都没有补助政策,两家政策没有起到互补作用。

2.4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存在重医疗福利,轻健康福利现象

目前,企业的健康福利主要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单位没有利用健康体检对职工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使职工养成健康的生活工作方式,降低疾病的发病率,提高职工的身体素质。

3 完善铁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3.1 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首先,要在制度上把控,科学分析与准确预测,制定的政策要科学合理,对基金备付能力设置上限、预警线、下限、风险极限。其次,要加强基金风险的内、外部控制。在基金风险的内部控制上,要重点建立有效制约的运行管理机制,按照待遇审核权限,优化流程,严格执行初、复审制度,实行大额费用集体审核制度。密切关注重点范围、重点群体、重点项目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产生,遏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势头。对违规骗保的要给予必要的处罚,防止冒用、盗用、滥用等。在基金风险的外部控制上,完善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3.2 目录外费用适度保障

由于参保人员负担较重的主要是自费药品和材料费用,因此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不应仅限定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内,建议在资金许可的情况下对治疗必须的自费药品和材料纳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范围,真正解决职工实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

3.3 合理控制保障水平[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完善政策时不仅要考虑降低职工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补助要起到合理分担的作用。根据多层次保障后住院实际负担、目录外费用负担、个人账户支付情况以及个人收入情况(即个人缴费基数)计算综合负担水平,年终根据综合负担情况设置补助起付标准,低于该标准的不予补助,防止补助水平过高导致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之后再按累进式阶梯补助方法设置补助比例,综合负担越重补助比例越高,以集中资金减轻重病职工负担。各类保障基金累计不宜超过总医疗费用的80%,即个人实际负担宜在20%,否则将削弱个人分担机制对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作用。

3.4 整合资源,提高共济能力

建议将工会“三不让”互助医疗的住院补贴项目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源进行整合,提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力度。工会“三不让”中的互助医疗基金应主要针对特困职工和患重大疾病职工的医疗救助,而不要用于泛泛的住院补贴,把住院补贴归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这样即能起到给职工雪中送炭的作用,又可起到节约资源,提高共济能力的作用。

3.5 发展体检与预防保健项目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企业福利,不仅仅是医疗费用的承担者,更重要的是要成为职工良好的健康消费生活、工作方式的引导者。要转变福利管理形式,树立健康管理、预防为先的理念,将管理的重心转移至健康管理上来。通过建立一种良好的企业医疗健康文化,提供现金保健计划等健康管理工具,为职工提供医疗帮助等预防为主的健康福利,引导职工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改变不健康行为,帮助职工规避发生慢性病的可能性,减少疾病的发生率,提高职工健康水平,降低职工医疗费用发生率,从而控制医疗成本,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

总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既要尽量照顾绝大多数参保人员的就医利益,又要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既要切实解决重特大病人员的生存需要,又要发挥好社会安全网、稳定器的作用,因此,不断完善企业补充医保政策是确保职工队伍稳定,促进铁路和谐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东进.统筹与分担 最基础最关键的机制[J].中国医疗保(下转第326页)(上接第258页)险,2012,5(4):7.

[2]康洽福,周灵,王兆鑫.不同医疗待遇群体医疗服务利用分析[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134-139.

第5篇:医保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随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水平的提高,大量医保基金的管理成为医保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如何防止“骗保”行为的发生,从而将医保基金真正用在刀刃上、替老百姓看好“救命钱”是必须要面临的问题。医保经办机构对医保基金的审核和支付也因此更趋严格、逐步收紧。尽管如此,一些医疗机构仍会不惜铤而走险。

事实上,医院对医保机构的抱怨由来已久:医保机构对医院的拒付已经影响了其正常运转,双方签署的协议有失平等,甚至认为医保机构是在刻意追求医保基金的结余。在公众眼中“强势”的医院在医保机构面前,似乎成了忍气吞声的“弱势群体”。

医院的抱怨

矛盾从签署医保协议的那天便已开始。

按照1999年劳社部出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医院据此与医保机构签订协议,医院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医保机构则向其支付参保者的可报销医疗费用。

1998年开展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非常有限,占医院收入的比例并不高,从2007年开始,城镇居民也开始被逐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城镇医疗保险的基数由此增大,而新医改方案8500亿元的政府投入也以“补需方”的医保经费作为主要流向。由此,医保基金的盘子越来越大,医保占医院总收入的份额随之提升,在无法忽视的医保收入面前,医院感觉被扼住了“咽喉”,其与医保机构之间的矛盾便开始显现。

中国医院协会医保管理分会曾做过一次“医院医保费用拒付问题”的全国调查,医院普遍认为,医保预留金比例太大、违约金无法协商、协议定额过低是主要问题。据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雪倩介绍,将医保统筹支付金额的10%作为考核预留金是通行的做法,医院向医保机构结算时,医保机构每笔先付90%,扣下10%作为预留金,如果医院不能通过年底的考核,预留的10%将被罚掉。一些地方还另外设置了15%的特病预留保证金和5%的住院定额结算。

“有些地方比较宽松,医院年底通常能拿回预留的10%,但是有些地方就比较严苛。比如深圳,年底的考核是分级进行,只有达到了最高的评定等级,才能够拿到全额,但是最高级别的名额有限,也就是说,即使医院做得再好,如果不能进入最高等级,就拿不到全额的预留金。”郑雪倩说,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标准,只要医院能够达到,就可以拿回那10%的钱。而且一旦双方有异议,应该为医院设立申辩的渠道。

协议的定额过低是医院抱怨的另一个问题,一个病种的医疗费用定额,通常都是按照两三年以前的标准来执行。“北京的情况要好一些,根据我的了解,一些地方甚至发生了因此而拒绝收医保患者的恶性事件,因为医保机构将手术费用压得太低,以至于医院如果接收医保患者的话,会觉得亏钱,医院的积极性受到了很大影响。比如有些地方规定做产科检查的指标是500元,超出的部分就不予报销,那医院就会抱怨,光做一个B超就得多少钱?”郑雪倩说,在调研的过程中,很多医院一提到医保机构,就感到愤怒不平。

而医保后付制则更让医院感到被动,医保患者所用的医疗费用往往延迟一个月才能报销,医院要先垫付这部分钱,这给它们的前期运转带来了不小的压力。郑雪倩说,目前医保付费占医疗机构总收入的38%,如此大的比例让医院无法拒绝这个市场。在2011年5月中旬召开的中国医院院长论坛上,人保部医疗保险司司长姚宏称,预计今年全国医保总支出将占医疗机构总收入的50%以上。这对医院来说,却未尝是个绝对的好消息。医保的报销额度越大、覆盖的水平越广,医院和医保机构之间的关系将更加复杂化。

双方地位不平等

“医院不应该抱怨预留金和延缓支付的问题,实际上10%的预留金也不算多,任何一个合同关系都会这么做,医院履行了合同才能拿到钱,这没什么可抱怨的,医保经办机构和医院之间应该是合同关系,但是目前,这种合同关系并没有建立好。”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昕说。

郑雪倩曾碰到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医院和附近的眼镜公司达成了“合作”,医院介绍病人去那里配眼镜,费用可以拿到医保去报销,“骗保”两年之后,正值医保部门加强管理,医院则撕毁了与眼镜公司的合同,这对眼镜公司来说,无异断了财路,于是便到医保机构举报。经过查证,医保机构打算对医院的“骗保”行为做出处罚。该医院则表示异议:如果是行政处罚,两年追究责任的期限已过,如果此前与医保机构签订的属于民事协议,那么处罚金额就应该协商,而事实上,签订协议之时,医院只能接受医保机构的逐条规定。医保协议的实质到底是行政属性还是民事属性,意味着医院与医保机构之间是上下级关系还是对等关系。而双方权责和地位的模糊,正是医院产生抱怨的根源。

如果医保协议是行政合同,对于行政强制处罚不服,医院就可以要求行政复议,还不服甚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民事合同,医院认为10%的预留金不合理、或是协议的定额过低等问题,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而目前“医保协议”的性质却并不确定。

在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一次学术研讨会上,有医院的代表发出了这样的声音:“我认为医保协议实际上是一个‘霸王协议’,因为根本没有谈判的余地,哪个医院敢不签?”对此,人保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副主任吴光回应:“医保协议是国家定的,当然是必须要签,但是在签的过程中还是要协商进行,过去协商的成分比较少,今后我们可以增加协商的分量。”

医保协议的模糊与医保经办机构的属性含糊不无关系。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但对其属性却没有明确的定义,作为人保部直属的事业单位,医保经办机构无法脱离行政色彩。

2009年出台的新医改方案虽然提出了要“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但在现实层面上,医疗机构的“弱势”地位不言而喻。“合同关系不对等,医院就可以去争取,进行集体谈判,根据我的观察,医院现在并没有采取有意义的集体行动。另外,费用标准不能是单个医院决定的,必须联合同类医院,提出一个平均的标准。”顾昕说,医院协会在集体谈判中,应该发挥更大的功能。

不对等关系催生了医院对医保机构的不信任,“医保机构刻意追求医保基金结余”成为医院被拒付时的联想和推定。“追求医保结余,这只能说是过去的事情,各个地方对于累积的结余如何使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则,一些地方将累积的结余转交给了财政,但近两年,人保部也在尽力压低医保基金结余,医保基金的结余不能过多,可以说这在政策上已经成为了共识。”顾昕说。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测算,2007年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结余率为30.7%、2008年这一数字为31%、2009年为24%、2010年为18%。医保基金的结余率确实呈现下降的走势。顾昕认为,其中的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还是有所不同,因为城镇退休职工不用花钱就可以享受医保,随着中国社会的老龄化,职工医保基金必须留出一定结余来应对这一压力。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则因为个人缴费,所以应尽量把当年缴的钱花掉。“应对老龄化的压力到底留多少钱才算合理,现在不得而知,只要人保部公开不同年龄参保者所占比例,就能够测算出数据。”顾昕说,合理结余率的确定应该有一个公开透明的方式,合理结余之外的钱就要尽量花掉,否则会造成医疗费用的通货膨胀。

谈判机制亟需建立

医保机构对经费的严格控制及其在合同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使医院想尽办法寻找更大的逐利空间。“小病重治、大病轻治”成为一些医院的必然选择。医院与医保机构之间的纠纷从而转化为医、保、患三方矛盾。主体地位平等的谈判机制亟待建立,其中,支付方式的协商是重要部分。

据郑雪倩介绍,目前医保的支付方式有五种选择:第一是按服务项目收费,这种方式是医院所希望的,政府部门则认为会使医院刻意扩大医疗服务;第二是按天支付,即医保机构按预先确定的住院床日费用标准支付住院病人每日的费用,这样也容易使患者多花钱;第三是按病种支付,但是同一种病的呈现非常复杂,费用也不尽相同,如果设定单一的标准,医院则无法接受;第四是按照人头付费,医保机构按照一家医院接收病人的大致数量总额平均,规定医院下一年的人均预算。“如果用这样的支付方式,医院会倾向于多收小病患者,而推诿疑难重症患者,反正每个病人的预算都一样,小病用的钱少,医院就可以赚差价。”郑雪倩说,此外,还有总额预付制,不论实际医疗费用支出多少,医保机构都以预算数作为支付的最高限度,强制性控制支付。

各种方式都有利弊,产生于美国的DRGs(疾病诊断相关分类)则为学界所推崇。DRGs是将具有某一方面相同特征的病例归为一组,在此基础上考虑患者的年龄、手术与否、并发症及合并症等情况的影响,从而将医院对病人的治疗和所发生的费用联系起来。“北京最近也做了相关疾病分组的研究,虽然做出来了,本来准备在10家医院试点,但是医院都不愿意做,因为医保机构采用的测算基数是2009年的标准,考虑到医疗成本的逐年上涨,医院自然觉得吃亏。”郑雪倩说。谈判机制的缺乏使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合理方式只能停留在研究阶段。

“医保经办机构应该独立于医保管理部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郑雪倩说,定点医院机构的资格应该通过申请获得,而不是现在这种指定的方式,定点医院机构不应该成为医保机构手中的一张牌,医院害怕失去资格,自然难以平等的身份参与谈判。

而顾昕则认为,谈判机制没有形成,双方都有责任。医保机构对打包付费的标准并没有公开透明,从医院的角度来说,也没有提出可供协商的合理标准。“埋单付费者一定希望压低标准,而收钱者肯定希望提高标准,没有人会认为现在的标准正好合适,因为医疗费用是人的支出,所以标准和成本无法实现100%的客观。”顾昕说,正因如此,谈判机制才显得尤为重要。

第6篇:医保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密集高耸的货柜整齐地排列在巨大的仓库中,森严而神秘。如果不是介绍,你可能会误以为进入了集装箱码头。日前,《经济》记者参观了位于河北燕郊经济开发区的申江万国数据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规模最大的全内资档案托管寄存服务商。软硬件设施齐备,规范严谨、安全高效的规章和细节,令人印象深刻。公司董事、副总裁朱峰林宏向记者介绍,申江万国为客户提供卓越的全流程文档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目前已有金融、保险、律所、设计院、社保等多个领域的大客户,委托其进行长期档案托管、档案整理与数字化服务、大数据整合挖掘服务以及电子数据容灾备份等业务。“大数据时代,传统的档案工作已无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政府提倡推广购买服务,但服务外包发展初期仍面临一些行业难题,亟待解决。”

档案存储供需矛盾加大

早在浙江工作时就指出,“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档案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

而业务档案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去银行办理业务每一张签字的单据要保存15年、去医院看病住院的病案需保管30年、房屋按揭贷款协议、购房协议、寿险合同需永久保管……这些“无比重要”的档案短时间内不能销毁。

随着文件的增多,库房资源成为档案管理存储的瓶颈。据统计,“十一五”末,我国的馆藏档案量已接近4亿卷,以每卷3厘米厚度计算,我国的馆藏档案能把长江从源头至入海口码个来回。而我国档案正以每5年40%速度递增。

随着城市的扩张,档案保存条件也受到越来越多的掣肘。“据我所知,不少医院的病历档案存放在条件简陋的地下室,成本高不说,霉变,鼠患、暴雨倒灌、火灾等隐患长期存在。”申江万国副总裁谭伟介绍,“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不到位,一些机构的档案保管处于混乱无章状态。有家银行百分之四十的档案都找不到,由于提供不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打官司时蒙受了巨大损失。因此,档案对于金融、保险、证券、律师、会计师、设计院、医院、社保、医保这些行业和个人尤为重要,需要更加专业的保存与管理。”

此外,受真实性、安全性的约束,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档案实行纸制公文与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互联归档,即“双套制”,这导致我国相当数量的档案馆因馆库“胀库”,而自建库房必然要承担巨大的硬件投资与管理成本,因此,采取低成本的外包方式无疑成为优选。

服务外包专业高效

为了解决社会服务中日益突出的供给矛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国家档案局前局长杨冬权也提出,各级档案部门要对全部事务进行研究,把可向社会购买的事务性管理服务,从由档案工作人员进行,改为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积极稳妥地推广购买服务。

北京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就因档案人员、库房紧张,技术缺乏等问题,尝试将部分档案的保管、整理、数字化等工作以有偿服务的形式外包给社会上的档案服务机构,既解决了单位的难题,又减轻了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

在国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已被广泛接受,被认为是一种提升社会服务质量与效率的途径。美国的商业性档案管理机构非常普及,称之为“文件中心”,其他如英国的“中间档案馆”、前苏联的“机关联合档案馆”、马来西亚的“文件服务中心”,它是一种独立于机关之外,具有社会化、信纸化和专业化为一身的半现行文件管理机构,具有保管、服务和处置等职能。

以申江万国为例,专业的档案服务机构的优势在于其软硬件的齐备。

朱峰林宏向参观的《经济》记者介绍,申江万国总部基地是严格按照国家《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甲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独立建筑,墙体结构、承载要求和低碳环保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建筑标准。双层钢结构中夹防火阻燃材料,地面也涂有阻燃涂料。中央空调和新风除湿系统,保持一定温度和湿度,在防火、防震、防水、隔热、防雷等方面具有良好的性能优势。超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可有效防止文件遭水浸湿的风险。此外在防潮、防尘、防鼠、防光、防盗、防虫等方面也配备专业的设施,车辆GPS定位、24小时实时监控系统、人脸和指纹识别等专业的保密技术,保障档案的安全。

而在沈阳、上海、广州、成都、武汉、哈尔滨,申江万国还在自有土地上建有自主产权的数据管库基地。土地总面积620亩,管库总面积37万平方米、管库结构活载12KN/m2,全部采用钢制导轨式密集柜和货架存储。大规模经营为客户节省了大量成本。

在软件方面,档案保存具有非常严格的保密体系,从入库开始到日常的维护保存,申江万国都遵循严格的规章制度,同时全国统一互联互通的共享运营平台拥有自主开发的运营管理系统,在线管理、查询、在线视频监控、定制开发……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管理和精准高效的服务。

档案服务市场有待完善

我国档案社会服务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政策指导细则有待明确。尽管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了“规范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的要求,各地对政府购买档案公共服务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实践。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理论研究和政策指导,档案管理的社会服务还没有统一规范的准入门槛,有关档案管理服务的业务规范、质量标准还没出台。档案工作哪些领域的公共服务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解决,购买多少,如何购买,尚未做出明确界定。国有企业外包档案托管仍缺少明确的政策指导,不敢自作主张。同时在市场上选择档案服务机构,缺乏完善的项目选择机制,政府购买档案服务所需的资金没有列入财政预算。因此,需要档案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档案公共服务的相关财政与财务管理办法,确保政府购买档案服务资金的制度化安排和规范化运行。

市场发育不成熟。从事档案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良莠不齐,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既有设施完备、资金雄厚的大型企业,例如在行业中实现首家新板挂牌的申江万国,也有房无一间的皮包公司,甚至一些外资企业仍旧违反我国禁止外资介入档案服务行业,低价招标。同时,档案社会服务机构发育不成熟,市场不够活跃。与社会需求还有一定距离,发展缓慢,数量不多,实力不够强。同时,一些档案社会服务机构中专业人才紧缺,全国档案专业毕业生每年不超过2000人。高端的档案管理员年薪达到三四十万元仍供不应求。因此,政府应发挥企业在档案科技创新方面的作用,允许、提倡并鼓励企业承接档案科技研究项目和档案标准的研制,参与档案科技创新,促进档案科技创新发展。规范并支持档案中介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提供档案管理技术、设施、劳务等服务,倡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档案事业发展基金,激活社会资源,服务档案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

监管体系不建全。尽管档案可以委托保管,但各级党委、政府、档案所属单位仍是档案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行政监管、行业学会的自律与监督、社会公众和媒体等对档案进行多方位的监督。

第7篇:医保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1)-0027-05

一、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历程、特点及运行模式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以“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新型金融服务方式,满足个人或家庭对最终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而提供的金融服务。随着信息技术不断革新和消费需求不断升级,互联网消费金融渐渐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一)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历程

从阿里推出支付宝解决了网购消费的信用问题开始,互联网消费开始对传统实体消费领域持续渗透。2014年,互联网电商悄然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京东率先推出了“京东白条”,阿里推出了“天猫分期”、“蚂蚁花呗”,从而开启了互联网消费金融时代。2014年以后,网贷平台、支付征信机构相继通过小贷、分期类产品进入该消费金融领域,如趣分期等。随着消费金融试点的逐步放开,从2014年开始一些实体产业类机构也相竞引入互联网平台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推进消费金融业务,使得传统和互联网消费金融逐渐进入了融合阶段。据统计1,2015年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交易规模为322.8亿元,环比增长106.4%,预计2016年将达720.7亿元。

(二)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特点

一是以供应链为依托,基于线上化的消费生态体系创造了需求。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基于互联网突破地域限制的特征,以自有供应链和他有供应链为依托,在教育、校园、装修、医疗、租房等多领域渗透,拥有更广、更易得、更精准的客户覆盖面,再通过分期的方式解决客户需求与即时购买能力之间的矛盾,从而创造了更多的需求。

二是以风控为核心,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识别风险,提供小额、便捷的消费金融服务。互联网消费金融风控体系在贷前、贷中的风控手段与传统金融机构比,在模型运用、信息获取、风险识别、审批效率等方面均加强了新一代信息技术2的应用,实现了小额授信即时秒批,还可进行流程前期、中期实时欺诈风险识别,并即时中断授信。

三是以竞合为导向,存在政策监管风险和融资局限,但拥有广泛紧密共赢的合作。较为大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逐渐重视政策监管风险,努力达到监管准入、合规方面的标准,积极争取业务牌照,控制法律风险,提高融资资质。同时广泛的与银、证、保、商户紧密合作,促进消费者、商户、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多方共赢。

(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营模式

1.以自有供应链为主线的消费金融平台

以自有供应链为主线的消费金融平台,主要包含电商系、产业系。电商系消费金融平台主要依托自身电商平台,面向自营商品及开放电商平台商户的商品,提供无现金分期购物和有现金小额消费贷款服务。电商系消费金融平台基于其庞大的线上供应零售网络、用户大数据等优势,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细分市场中具有很强的竞争力。主要代表有京东白条、蚂蚁花呗3。与电商系不同的是,产业系消费金融平台拥有国家消费金融牌照,多运用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模式,以金融带动主营,为消费者提供分期购物和小额消费贷款服务。主要代表有马上消费金融公司、海尔消费金融公司、苏宁消费金融公司。

2.以他有供应链为依托的消费金融平台

以他有供应链为依托的消费金融平台,主要包含支付、征信系和网贷系。支付、征信系消费金融平_主要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或供销平台,以大数据获取渠道、信用评分模型为主要优势,为消费者提供分期购物和小额消费贷款服务。主要代表有拉卡拉。网贷系消费金融平台同样依托第三方电商平台或供销平台,以网贷融资作为主要资金来源,为消费者提供分期购物和小额消费贷款服务。主要代表有趣分期、分期乐、爱学贷。

二、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制度不完备

虽然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不同领域的业务指明了发展方向。但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个人征信采集及使用等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交易过程中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等问题,不利于整个消费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未能得到有效管控

近几年,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快速崛起。京东金融、蚂蚁金服等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都是事实上的金融业务,但从事这些业务的互联网企业仍然被定义为商业企业,未被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同样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则受到《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4的限制。这种不对等监管使得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存在监管套利的可能,限制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从事金融业务的一些权力,同时,企业和个人各类信息未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保护,加剧了消费金融行业的不公平竞争,不仅提高了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创新的成本,也限制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融资渠道有限,流动性支持较弱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资金筹集主要依靠集团自有资金、小贷公司资金、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和与银行合作放贷等方式。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发行额有限,占其消费金融交易额比例较小。例如,京东白条年交易量达到200亿元,其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项目金额仅为15亿元。融资渠道有限限制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信息尚未纳入人行征信系统,风控体系难以完全对冲信用风险

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在经营时尚无法应用人行征信系统数据,使其在贷前应用大数据分析时,因缺失信贷信息而易面临较大信用风险。与此同时,传统消费金融机构也无法获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征信信息,同样存在风险防范问题。另外,随着行业主体不断增加,一个客户可以通过银行渠道的大额信用卡、消费金融,非银行渠道的P2P、电商、互联网银行等不同渠道,同时获得远超其还款能力的融资授信,而不同平台上的贷款信息无法共享,可能出现多头授信的风险。

三、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消费金融行业法律制度建设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消费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议完善消费金融行业法律制度建设,尽快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纳入法律法规范围。在消费金融发达的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专门针对消费金融的法律,如1968年《诚信借贷法》、1974年《统一消费信贷法典》、2000年《信用卡法案》,不仅推动消费金融市场的透明、公平和安全,而且为其消费金融市场长期稳定的发展构筑良好的环境。建议加快制订具体的、可操作的既能促进消费金融,又能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法规细则,共同培育良好的消费金融市场,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互联网消费金融有效管控

建议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纳入监管体系中,运用信息技术精准监控其资金流、信息流、资产流情况及合规经营,防范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在准入门槛、资产质量、资产规模、资金情况、信息使用等方面均缺乏有效监管,一旦经营不善,将直接导致个人及企业客户的经济损失,进而可能间接影响传统消费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申请质量及已发放贷款客户正常还款行为。

(三)加强流动性支持,拓展投融资渠道

建议加大流动性支持,为消费金融行业提供融资便利。着力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对于从事消费金融领域的公司适度放宽其融资条件,简化金融产品发行核准程序,降低融资成本,采取有效措施把控其流动性风险。如,支持个人汽车、消费、信用卡、电商消费金融等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信贷存量,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提升消费信贷供给能力,拓宽投融资渠道。

(四)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建议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将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加快建立全覆盖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数据、个人商业信用数据、个人税收、个人公积金、社保、医保、房产数据整合,逐步形成覆盖信息多元、人群广泛的个人征信数据库,推动消费金融机构完善风控体系,建立消费领域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信贷风险识别、预警和防范机制,提升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能力。同时,加强对消费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完善从事金融行为尤其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企业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信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切实保证信息安全。

(五)支持互联网消费金融在可控条件下持续创新,保持消费金融行业活力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创新是对传统消费金融体系运行不足的一种补充和突破,为传统金融体系滞后的发展敲响了警钟,也为传统金融机构未来发展提供了突破路径。建议支持互联网消费金融在总量可控、风险可控条件下持续创新,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抓手,实现互联网金融业态实时的总量可控、风险可控,促进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同时保持消费金融行业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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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atus, Current Issues and Suggestions of China’s Internet Consumer Finance

Research Gro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