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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指导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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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第1篇: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范文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16号)要求,现就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有关中央企业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业在自查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全体职工的作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工矿商贸企业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工矿商贸企业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煤矿企业

1.国有煤矿

(1)瓦斯治理情况。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执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情况;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瓦斯传感器按规定标校情况和各种闭锁装置安设情况;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执行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有动力现象及邻近高突矿井按要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情况。

(2)矿井通风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设施是否完善、可靠,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情况,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剃头下山开采"问题;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的规定;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及运行情况。

(3)防止"三超"情况。是否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采掘接替关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规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是否超过本企业或地方政府的规定;大型矿井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规定的执行情况。

(4)机电管理情况。是否真正实现了"双回路"供电;下井设备取得MA标志情况;井下机电设备保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情况;更换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材料,特别是高压开关、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情况。

(5)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防排水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情况;雨季"三防"工作的安排落实情况。

(6)建设项目情况。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除前述相关内容外,重点检查: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新建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象;施工队伍资质情况,是否存在施工队伍资质挂靠、转借等现象。

2.小煤矿

(1)煤矿"六证"有效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防止"三超"情况。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井下作业人员是否超过地方政府的规定。

(3)劳动组织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问题;是否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规定的保险;作业人员是否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有严格的入井登记检身制度。

(4)依法依规开采情况。是否按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现象;是否有规范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5)"一通三防"管理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矿井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情况;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情况;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质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持证上岗情况;"一炮三检"制度执行情况;炮泥、水炮泥使用情况。

(6)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是否有真实的水文地质资料;是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是否存在相邻小煤矿井下相互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矿井井口标高是否低于标准的规定。

(7)机电管理情况。严禁非防爆设备入井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实现了"三专两闭锁";年产6万吨及以上的煤矿实现"双回路"供电情况;年产6万吨以下煤矿备用发电机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启动。

(8)火工品管理情况。使用煤矿许用火工品规定的执行情况;火工品存储、使用管理情况。

(9)整顿关闭情况。已决定停产整顿、停产整合和责令关闭的矿井,是否落实了停产期间的安全规定,是否规范严格进入了整顿、整合或关闭程序;批准恢复生产后是否执行了相关安全规定;是否存在非法生产、施工情况。

(10)新建技改项目情况。新建、改扩建、技改矿井除前述相关内容外,重点检查:违法违规建设情况;新建矿井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内是否存在边改扩建边生产现象。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1.矿山生产企业

(1)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情况,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以及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等落实情况。

(2)露天矿山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情况;露天边坡稳定性定期监测情况;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实情况。

(3)地下矿山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况。

(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运输、提升、通风、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等环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情况。

(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的情况。

(6)地下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采空区处理方案的制订和贯彻落实情况,防止人员进入采空区、已关闭废弃矿井的措施落实情况。

(7)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支护措施落实情况。

(8)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的情况;制订防洪、防透水措施和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

(9)是否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

2.尾矿库

(1)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情况。

(2)已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的资料等情况。

(3)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及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等情况。

(4)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尾矿筑坝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尾矿坝滩顶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情况。

(6)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工作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情况。

(7)尾矿再利用情况。对于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手续的情况。

(8)尾矿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

(三)冶金、有色企业

1.《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煤气安全规程》等冶金、有色行业相关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2.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起重、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金属重包的专用设备情况,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设备选型配套、设备生产企业资质,制造安装符合规范要求情况。

3.起重、吊运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检修、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4.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热风炉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检查情况。

5.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情况;煤气生产、储存、输送环节防止煤气泄漏、中毒、应急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煤气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6.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和生产环节中涉及的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7.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环节,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相关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情况。

8.涂层生产线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况,防范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9.冶炼铸造车间严格按照规范和要求设计,按照设计布置生产设施,设计、施工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情况。

10.作业现场防范各类机械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情况。

(四)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钻井、完井、试油和修井等作业过程防井喷措施的落实情况。井场布局,井控设计,防喷器、节流压井管汇的配套,起、下钻操作,泥浆密度监控,压井材料储备,人员井控培训等情况。

2.含硫油气井硫化氢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硫化氢防护标准的宣传贯彻,地质、钻井工程的设计,井控装置、井下工具、地面设施的选材;硫化氢探测、报警、防护设备和点火器材的配备,作业人员防硫化氢培训等情况。

3.油气处理、输送等过程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站场位置、管道路由、防火间距的设定,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的配备使用,防雷防静电措施的落实,管道的定期监测等情况。

4.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舷外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平台起浮拖航作业等环节的管理情况,包括作业许可、安全防范、现场监控等情况。

5.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井场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打孔盗油的防范、占压管道的治理情况;超期服役设备的更换情况;人工岛、通井路高程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6.海上石油设施的建造和运行管理情况。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选择,设计审查的备案,建造过程的监理,设施结构、钻井、采油和消防、救生等专业设备的检验等情况。

7.海上石油设施劳动定员的设置与管理情况。设施岗位的设定,外来人员的登记和监控,劳动定员逐步减少的措施等情况。

8.防井喷、防硫化氢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落实,物资储备,企地联合培训演练的情况;海上石油消防、救生和逃生定期演练,防台风防风暴潮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落实情况。

(五)化工生产经营企业

1.化工和涉及化工生产的医药生产企业

(1)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重要生产车间、原料产品库区、供电供水等重点单元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设施是否正常,反应器、分馏塔、重要机组、专用设备以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生产和施工作业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当地大企业、与地方政府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和熟悉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审核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项目的竣工验收、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的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

2.化工经营企业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等)以及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运剧毒化学品车辆是否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携带运输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3.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

(1)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落实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2)可燃气体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水压试验的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是否向押运员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六)烟花爆竹企业

1.生产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企业在申领经营许可证时,对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不符合项整改情况以及安全检查督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2.生产企业生产工艺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生产作业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产品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产品种类的情况;重点检查"四超一改"(超品种范围、超能力、超人员、超药量,擅自改变工房用途)问题。

3.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问题,购买和使用氯酸钾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4.生产企业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的情况。

5.在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大雷暴雨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落实停止生产规定的情况。

6.批发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保管员培训考核情况;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等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仓库是否存在超储现象;执行流向登记制度、建立记录档案的情况,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产品及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等问题。

7.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距离、安全通道、零售场所的面积、消防设施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或超标准的烟花爆竹等情况。

(七)建筑施工企业

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8.长大隧道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钻爆设计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实设计方案和有关标准规定情况;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

(八)民爆器材生产企业

1.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情况,对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四超"行为的控制情况。

2.企业基础管理和基层现场管理工作达标情况;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检查表法》的检查合格情况。

3.对2006年以"四超"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中指出的不合项整改落实情况。

4.按照《工业炸药生产线电子监控系统设置安全技术条件(试行)》的要求,工业炸药生产线仪表装置自动监控和安全连锁、人机视频控制和电子监控系统落实情况。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清理危险品存放情况,不同品种不应同库存放的必须分开储存、完善监管及巡回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6.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情况;企业工房、库房定员定量标识及控制落实情况;生产线电气设备接地和工房防雷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

7.主要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带病运行情况;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可靠、有效。

(九)电力企业

1.发电企业

(1)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维护管理和鉴定等情况。

(2)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补强加固和缺陷处理情况。

(3)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4)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况。

(5)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实情况。

2.电网企业

(1)电网一次、二次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情况。

(2)防火、防雷电设施的配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第2篇: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范文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以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依法给予限制性措施,并公开其违法信息,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和属地监管相结合、行政制约与经济制约相结合、执法检查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纳入省级、市级“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县级管理。

第三条企业因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之一,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有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纳入县级管理的“黑名单”:

(一)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被政府挂牌督办且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二)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三)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者转移、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者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四)企业存在证照不全或者矿山存在超层越界、不在核定区域及采掘头面开采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五)年度内因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1次及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

(六)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其他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实行分级管理:

(一)发生死亡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县级管理的“黑名单”。

(二)发生一次死亡2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年度内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2人的,纳入市级管理的“黑名单”;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

第五条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2人及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黑名单”;发生死亡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管理的“黑名单”。

第六条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分别为2年、3年。纳入省、市、县三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纳入省、市两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应当至少毎半年向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第七条实施“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釆集。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企业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拟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1.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注册地址、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轻伤人数、经济损失,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执法单位等要素。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注册地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执法单位、处罚文号等要素。

2.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管理、强化审核、逐级上报”的原则,加强对相关信息审核把关,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3.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并通过系统录入、审核、提交本行政区域相关信息等工作。

4.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按照月度向上一级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个月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于每月的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

5.对发现有误的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由釆集该信息的相关部门负责及时修正。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并听取企业申辩意见。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企业无申辩意见或者申辩意见不成立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决定将该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将本单位决定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名单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企业应当纳入省、市、县“黑名单”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县安委会办公室按程序纳入相应层级“黑名单”管理。

(三)信息公布。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在安全监管局门户网站设置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专栏,收到有关部门提交的“黑名单”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信息删除。被纳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部门提出删除申请,该部门经验收确认整改合格,并公开整改合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整改验收合格的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符合纳入“黑名单”的不良行为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由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负责提请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继续保留在“黑名单”管理。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本级“黑名单”信息变化情况通报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业部门,并指定专人收集、和删除的“黑名单”信息,及时按规定相应调整县级“黑名单”。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决定纳入管理和删除的“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国家对“黑名单”信息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向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恩,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的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各自职能建立健全对纳入“黑名单”管理企业的惩戒机制,分别依法落实以下工作:

(一)县发展改革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禁止参与政府重点工程招投标,严格限制核准其新增建设项目。

(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不得安排技改贴息资金和其他政策性扶持资金;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制定有序用电方案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行用电限制(煤矿、非煤矿山等井下安全用电除外)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其工伤保险缴费率应按照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办法进行上浮。

(四)县国土资源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采矿权人,不受理其釆矿权出让的公开竞标申请。

(五)县工商质监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不得推荐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不得列入省著名商标认定,禁止其申报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取消其申报名牌产品和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资格。

(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取消涉及安全生产的评先评优,严格审查出具涉及安全生产的守法证明;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监察,依法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七)县交通运输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货运输企业和营运性车船釆取增加安全检査频次,明确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完毕的禁止营运车船离站离港,并暂停新增线路、新增车船、扩大经营范围和参加招投标等行政措施。

(八)县建设局,对纳入本级“黑名单”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取消涉及建筑施工安全评先评优资格;暂停资质升级、增项;对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依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九)县人民银行,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录入全国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和银行授信挂钩。

(十)县银行监管机构,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不予贷款支持,并对原有贷款限期压缩和收回。

(十一)县保险监管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鼓励保险公司上浮其商业保险费率。

(十二)县电力监管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强制执行电费担保制度,暂停电力增容扩容,强制执行电费分次结算(临时用电除外),按相关规定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县总工会,根据企业管理层次和责任认定情况,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不推荐参加“五一”劳动奖状、工人先锋号、“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等先进集体荣誉评选。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实施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十条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黑名单”企业常态化暗査暗访机制,按照“四不两直”要求,不定期开展暗查暗访。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将其列入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县有关部门至少每季度进打一次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采取上限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严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破物品等强制性措施。

第3篇: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范文

第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指导意见》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对待小煤矿要正视两个基本事实。一个是从我国资源条件出发,从我国生产力水平出发,从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能源供给出发,无论过去、现在和可以预期的将来,小煤矿都是煤炭工业的组成部分,并占据煤矿数量的绝对比例,不可能全部消失。另一个是小煤矿是安全事故的重灾区,占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3以上,而生产工艺落后、职工素质差、管理薄弱是事故多发的直接原因。因此,既然客观需要一部分小煤矿的存在和发展,那么对这些小煤矿就必须纳入依法办矿、正规开采、规范管理、有序发展的轨道上来。

第二,进一步明确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责任。《指导意见》既有对小煤矿本身安全基础管理7个方面的33条规定,也有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的7项要求。各地必须依据《指导意见》,对每项规定应由哪个部门、哪个单位、哪个人负责落实、在什么时间内落实、落实到什么程度等,逐一加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督促检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牵头做好责任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做到每项规定都有人抓、有人管、责任落实。

第三,制定实施细则,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将《指导意见》的一些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具体化,逐项逐条落到实处。制定实施意见,既要有总体部署和要求,也要有逐条的可操作性规定。对若干重要问题,如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建立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系统完善可靠、落实“一通三防”、水害防治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建设等,可以专门研究出台一些具体的规定。也可以总结推荐一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搞得好的做法和经验,将其上升为普遍的要求和规定。

第四,组织开展一次贯彻情况的全面检查。各地要作出安排,在今年内对各产煤市县、各小煤矿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大检查,逐矿找出在安全基础管理上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复查验收直至关闭的措施。尤其是对存在无风或微风作业、以掘代采、多头作业、劳动组织混乱、以包代管、超能力生产、瓦斯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等问题的小煤矿,要责成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对在规定期限内整顿不到位的,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

第五,与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总体推进。各地要把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与深入贯彻落实《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与提高装备水平、加强职工培训结合起来,与扎实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防治结合起来,把各项要求统一到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上来,协同推进、相互促进。

为有效应对煤炭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促进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当前煤炭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再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大力推进结构调整,积极应对煤炭产能过剩。当前煤炭产能过剩的趋势愈益显现、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仍很突出。能力在3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仍占煤矿总数的42.9%,在建煤矿中30万吨/年以下的仍占到82.9%。要继续贯彻我委会同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安监总局等7部门去年印发的《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坚持总量调控、关小上大、有进有退、产能置换的基本原则,积极推进结构调整。一方面要继续培育发展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兼并改造中小煤矿;另一方面要继续贯彻国务院统一部署,扎实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全面完成煤矿整顿关闭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确定的今年工作任务。

对《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省区市到2010年小煤矿控制目标,要按照鼓励发展先进生产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原则,充分利用煤矿生产能力复核所掌握的各煤矿开采条件、生产系统、技术装备、生产能力和资源储量等基本情况,把开采条件复杂、生产系统不完善、技术装备水平低、资源储量小的煤矿作为进一步实施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的重点,把2010年小煤矿数量控制目标分解到各产煤市(县、区)。各产煤市(县、区)要进一步分解到各乡、镇。对目前存在的30万吨/年及其以下的所有小煤矿,都要有明确具体的分类处理意见和实施进度安排,确保实现到2010年全国保留1万处小煤矿的目标。

第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依法清理在建项目。各地要认真贯彻我委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新建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新投产煤矿原则上3年内不得实施改扩建和提高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对3万吨/年及以下的在建项目要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可纳入整合范围或进行扩能改造,否则必须提请关闭。各地要像抓安全生产一样,对违规建设项目保持一种高压态势,坚决予以查处。针对煤矿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管理混乱的问题,各地要将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上收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办法,把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纳入依法从严管理的轨道。

第4篇: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范文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和《***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提供托管技术服务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服务的要求如下:

1.安全托管服务主要内容:

(1)对委托企业进行安全评估,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开展危险源点的辨识,掌握其安全生产现状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方案;

(2)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和促进委托企业达到安全标准;

(3)建立和完善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

(4)掌握委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演练、落实;

(5)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委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督促委托企业落实整改;

(6)协助委托企业组织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

(7)指导和督促委托企业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8)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及时报告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或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9)指导和协助委托企业开展张贴安全画报、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栏、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活动。

2.安全托管服务方式:

(1)现场安全检查;

(2)安全教育培训;

(3)不定期现场办公(每月不少于三次);

(4)电话咨询交流;

(5)其它方式。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服务工作:

1、服务地点:

2、服务进度: (见托管服务方案)

3、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甲方应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与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 双方确定对乙方的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依照深圳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编制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验收标准》进行。

第四条 服务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

1.托管服务期限:20 年 月 日 至200 年 月 日;

2.托管费用总额¥(人民币): 万 千 百 拾 元整(¥: )。

3.支付方式和时间:

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合同总金额 元。本合同于甲方付款到帐一周内,乙方开始提供托管服务。

4.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分别为:

(1)开户银行:

(2)开户户名:

(3)银行帐号:

第五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责任及违约赔偿:

1.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人员提供约定的安全生产托管服务。

(2)甲方安全责任人应确保安全经费的投入,落实双方确认的整改方案。

(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工作便利,对其开放所有的作业场所,提供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文件、图纸、数据、记录和档案等资料。

(4)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给乙方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费用。

2.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工作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托管服务时,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漏甲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提供违反法律的服务。

(2)乙方应根据检查情况指导甲方制定和实施有关安全整改措施,如甲方对发现的重大隐患拒不进行整改,乙方可按《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六款之规定处理。

(3)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托管工作指导意见》开展托管工作,对其服务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当地政府安监、消防等相关管理部门查出的事故隐患,而乙方没有指出或未提出整改建议的,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安全生产托管服务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完整、全面有效,对乙方提出的整改项目应及时整改,若因甲方资料失效失真或不及时整改被政府部门行政处理,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2、若因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导致服务质量失实,被主管部门否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将服务费用退回。

第七条 技术成果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

第八条 在托管服务期间,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其联系电话为 ,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其联系电话为 。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及时沟通有关信息;

2、为双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5篇: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范文

一、工作目标

2012年底前冶金等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达标率40%,验收合格率达10%以上;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达标率30%。

二、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标准(附件三)开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自评合格后,形成自评报告,镇(区)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达标申报。

(二)受理初审。各镇(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达标申报并组织初审。

(三)县局评审。各镇(区)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初审后,统一报县安监局,县局组织人员进行评审。

(四)上报验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达标完成自评、初审、评审等程序后,上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组织专家统一进行评审。

三、建立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

(一)完善责任体系。各镇(区)要要加强对企业督促指导,将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年度推广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计划,确定实施达标企业名单和计划达标时间,并于2月底前将《安全生产标准化拟达标企业名单》(附件一)上报县安监局。

第6篇: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范文

为充分发挥重点煤炭企业的人才、技术和管理优势,夯实小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小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推进我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托管地方煤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煤经发[*]10号)精神,结合我市煤炭行业发展现状,现就全市地方小煤矿托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托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市地方小煤矿点多面广,在全市385座保留矿井中,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共266座,占矿井总数69.1%。小煤矿安全管理基础薄弱,技术人员匮乏,职工队伍素质低下,生产方式落后,安全保障水平低,成为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瓶颈问题。推进全市地方小煤矿托管工作,可以借助重点煤炭企业的人才、技术和管理优势,有效解决地方小煤矿安全保障水平低、生产方式落后、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推动地方小煤矿建设、生产和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做大做精做强全市煤炭产业。

二、托管的内涵

对地方小煤矿实施托管,是指在采矿权、所有权、利税关系和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重点煤炭企业或其组建的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负责对地方小煤矿的建设、生产、安全和经营等管理活动的一个或多个环节进行管理,并获取相应报酬的劳务交易行为,旨在提高地方小煤矿的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托管的形式

(一)全面托管

托管企业针对被托管煤矿组建管理机构,抽调或组建成建制队伍,全方位负责托管煤矿的建设、生产、安全和经营等管理活动。

(二)部分托管

托管企业针对被托管煤矿建设、生产、安全和经营活动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进行管理。

(三)管理或技术服务

托管企业按照被托管煤矿的需要选派管理或技术人员,按达成的协议提供相应的管理或技术服务。

四、托管的对象

(一)全市地方煤矿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企业,重点是矿井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等方面达不到《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条件的小煤矿。

(二)生产矿井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改造矿井除具备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取得准予改造的核准批件。

(四)新建矿井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核准批件。

五、托管的主体

(一)对小煤矿实施托管的主体为晋煤集团、地方重点煤炭企业及其组建的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

(二)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组建坚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以煤矿企业集团和重点煤炭企业为依托,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

(三)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必须经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煤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担负起被托管煤矿在生产和建设中涉及的组织、技术、管理及其它配套工作。

六、托管的程序

(一)托管与被托管双方必须签定托管协议或合同,明确托管方式、托管时间、托管内容、托管报酬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二)地方重点煤炭企业及其组建的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托管地方煤矿,托管双方签定合同后,须经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三)晋煤集团及其组建的专业化管理公司全面托管地方小煤矿,须经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煤炭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七、政策措施

(一)全面托管的煤矿日常建设、生产、安全和经营等管理活动交由托管方负责,同时接受煤炭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管。

(二)被全面托管的煤矿企业在节后复产、地方煤矿停产整顿复产时,优先予以安排。

(三)被托管煤矿需进行改扩建时,优先上报其矿井改扩建手续。

(四)被托管煤矿环境保护治理项目、煤矿转产项目优先立项,优先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五)各级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对被托管企业的行业监管和安全监管职能不变。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细化方案,认真组织,鼓励、引导重点煤炭企业积极组建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

第7篇: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范文

1、为了协调全厅安全生产工作,将原建设厅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改为建设厅厅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了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制定了厅安委会工作规则,明确了安委会及安委会成员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2、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了年度工作目标,并向各盟市进行了目标分解,印发了《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明确年度目标所考核的工作内容。

3、为了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结合“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在春季未开工之际,对12个盟市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安全知识培训;共培训考核3000多人次。

4、为了规范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受建设厅委托组织技术人员对2001年编制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资料进行了修编,充实、完善了原来的管理资料。建设厅发文要求从今年6月1日以后在全区建筑施工现场使用该套管理资料,在使用前由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组织技术人员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料员进行了培训,共计培训3400多人。

5、为了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依据部里的有关文件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文件,制定颁发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细则》、《××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试行办法》,这些文件的制定实施必将推动我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的提高。

6、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厅结合自治区实际下发了《关于开展2006年全区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整治目标、实施步骤,提出了工作要求,并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按照部里确定的2008年和2010年工作目标,我厅对目标进行了逐年分解,以便进行推进和考核。以上两个文件各盟市正在贯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彻执行当中。

通过以上的工作,我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呈平稳状态,上半年未发生死亡三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截止6月30日我区共发生6起重大安全死亡事故,死亡7人,重伤1人。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5月24日全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现,下半年我们将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从7月中旬至8月底开展全区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动保护大检查,检查内容既涉及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也涉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情况。同时对创建自治区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进行验评。

2、9月至10月对部分事故高发地区进行专项治理工作督查,帮助和督促当地主管部门分析事故高发原因,查找工作漏洞,提出改进意见。

3、11-12月针对目前工程监理人员不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组织举办建筑安全生产监理培训班,对全区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工程总监和专业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4、针对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对编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完整,缺乏实用性的情况,组织开展全区建筑施工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

5、对施工企业进行年度安全质量达标考核,对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目标的综合考评,表扬先进鞭策落后。

6、报请自治区政府对全区2004-2006年3年来建筑施工安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8篇: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范文

一、督查时间

7月25日到8月31日。

二、督查范围和内容

督查范围:工业生产(不含危化品企业、矿山企业)、煤矿、电力行业、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企业、电信运营企业、铁路道口

督查内容:《区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试行)》(以下简称《长效机制》)中相关规定执行、落实情况;工业企业向所在镇街道承诺兑现情况;《全区安全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企业投保保险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落实情况等。

三、督查方式

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从每个镇(街道)工业企业中抽取8家进行督查。工业企业不足8家的,要对其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进行督查。被督查名单原则参照年全区安全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原始资料确定。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听取企业情况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影像等台帐资料。

(二)深入现场,实地检查。深入生产一线,全面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四、工作步骤

(一)镇街道自查自改阶段(7月25日—7月30日)。各镇、街道对照年区安全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中印发的工业企业长效机制、企业投保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等规定及企业承诺书,进行自查自改。

(二)专业委员会督查阶段(8月1日—8月26日)。从工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镇(街道)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8月27日—8月31日)。督查组汇总督查情况,形成督查报告,报区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为保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以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工业安全委员会主任同志任组长、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的工业安全委员会安全生产督查领导小组,加强对督查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区经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业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服从督查活动统一部署,选派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人员,积极配合参与。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自查自改。

(二)督查组严格按照《区安全环境工业企业长效机制督查表》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及所在镇(街道)予以反馈,并由企业、镇(街道)工作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对违反《长效机制》等规定的,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三)各督查组每天将督查情况,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对各镇(街道)贯彻落实《长效机制》的情况进行排名,于8月29日前报区经信局进行汇总。

督查组分工:

第一督查组:由区经信局牵头负责,环保分局、区供电部派员参加,督查街道、镇。

第二督查组:由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区人社局、区供电部派员参加,督查镇、街道。

第9篇: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范文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现象,防止和减少由泄漏引起的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4年9月了《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化工企业泄漏管理,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泄漏引发系列危害

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复杂,工艺条件多涉及高温、高压,设备、管道的种类和数量较多,工艺波动、违规操作、使用不当、设备失效、缺乏正确维护等情况,均可能造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近些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遏制事故为突破口、标本兼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收到初步成效。但是,我国化工行业起步较晚、基础比较薄弱,产业工人的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工程师、监管三司司长王浩水认为,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因为泄漏造成的爆炸、着火事故,还时有发生。

2013年11月22日,发生在青岛的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管道疏于维护,被腐蚀泄漏原油,因维修作业的火花引发爆炸事故。

化工企业发生的泄漏事故除了会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外,还容易导致次生事故、环境污染、社会恐慌等不良后果,另外还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产生影响。

“因此,加强泄漏管理是预防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王浩水介绍说,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企业研究和实施泄漏检测和管理技术已经很多年,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泄漏管理体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借鉴国外过程安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泄漏管理措施,制定了《指导意见》,从治本抓起,指导化工企业全面认识泄漏管理,并科学实施泄漏管理。

源头入手 治本为上

由于我国的化工安全管理人员对化工企业泄漏的表现形式没有统一的认识,对如何加强泄漏管理、泄漏管理需要做哪些工作尚不清楚,因此《指导意见》专门在第二部分对此进行了介绍。

化工生产过程中的泄漏,主要包括易挥发物料的逸散性泄漏和各种物料的源设备泄漏两种形式。

“所谓逸散性泄漏就是平时肉眼看不到的‘跑冒滴漏’,一些微小的泄漏,主要是易挥发物料从装置的阀门、法兰、机泵、人孔、压力管道焊接处等密闭系统密封处,发生非预期或隐蔽泄漏。”王浩水说,逸散性泄漏不光造成物料损失,更危害职业健康。

源设备泄漏主要是物料非计划、不受控制地,以泼溅、渗漏、溢出等形式,从储罐、管道、容器、槽车及其他用于转移物料的设备进入周围空间,产生无组织形式排放。“假如储罐破了,或被腐蚀透了而产生物料泄漏,也算是源设备泄漏。设备失效泄漏是源设备泄漏的主要表现形式。”

针对这两种形式的泄漏,《指导意见》分别给出了泄漏检测的技术手段和监测流程。“其实,最主要的措施是要从根本上减少泄漏的可能性。”王浩水指出,《指导意见》正是秉承这种原则,突出源头治理,从装置的设计、设备的选型开始,全面提升防泄漏水平。

在设计阶段,要尽可能选用先进的工艺路线,减少设备密封、管道连接等易泄漏点,降低操作压力、温度等工艺条件。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阀设计时,要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对存在剧毒及高毒类物质的工艺环节,要采用密闭取样系统设计,有毒、可燃气体的安全泄压排放,要采取密闭措施设计。

除了优化装置设计,优化设备选型也必不可少。为减少泄漏事故的发生,新建和改扩建装置的管道、法兰、垫片、紧固件等的选型,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检验。“选型不符合现行安全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已建成装置,泄漏率符合规定的,企业要加强泄漏检测,监护运行;泄漏率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王浩水强调。

《指导意见》十分重视泄漏风险的辨识与评估,要求企业组织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可能存在的泄漏风险进行辨识与评估,结合企业实际设备失效数据或历史泄漏数据分析,辨识出可能发生泄漏的部位,根据设备类型、物料危险性、泄漏量等因素,对泄漏部位进行分级管理,提出具体防范措施。

“最终形成健全的泄漏管理规章制度,使其常态化运行,并建立和不断完善泄漏检测、报告、处理、消除等闭环管理制度。当然,万一真的发生泄漏事故,《指导意见》也给出了具体的应急处置要求。”王浩水补充说。

持续完善泄漏管理

我国部分化工企业除了对泄漏管理不重视之外,还存在对泄漏管理的方法不科学、不系统的问题。王浩水表示,《指导意见》出台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首先在中央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开展,同时逐步向所有化工企业延伸,指导化工企业从治本入手,加强泄漏管理,防止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