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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企业实施企业文化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个企业通过重视企业文化建设促使企业产生一种长期有效的精神动力,并依靠这种动力使企业朝着长期经营战略方向前进。财产保险企业在直面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同时,又需要长期可持续的经营发展,就需要认识到实施企业文化战略的重要意义。
1.财产保险企业重视企业文化战略是时代的要求。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制定了“文化强国”的战略规划。在这一背景下,企业文化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其意义和作用空前凸显。企业文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动力之一,同时具备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理论角度出发,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经济增长方式逐步从粗放外延转为技术密集和人才密集,企业文化的对于企业发展的引领作用日益凸显。优秀的企业文化引领价值,指引方向、凝聚人心、激发潜能、规范行为。从现实意义考虑,企业管理只有植根于企业文化,完成由过去管“身”到现在管“心”的转变,才是现代化的管理观念。我国财产保险企业需认真领悟国家政策方针,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同时坚持科学发展、持续经营,应该开始重视企业文化战略。在国际上,对企业文化战略的研究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70年代,随着美国、日本一批具有新兴企业抓住有利时机迅速发展壮大,研究人员发现与以往的大型企业不同,这些企业在发展之初就已经对企业文化有着深刻的理解和实践。到20世纪80年代,部分美国企业已开始将企业文化和企业战略结合起来,将企业文化提升到战略高度来看待,从而逐渐形成企业文化战略的新思维。通过研究发现,合适的企业文化战略在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中出于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文化战略的转变可以扭转企业败局,划危为机,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成功。21世纪以来,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从重视短期业务增长转变为培植自身企业文化,并将企业文化上升至战略层面,体现在国外保险公司的经营多样化下的文化一贯性。
2.财产保险企业应对行业竞争需要实施企业文化战略。截止2011年底,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立案注册的经营主体共59家,其中中资企业38家,外资企业21家。2011年全年全行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共计人民币4779亿元,其中中资企业实现保费收入4727亿元,占全行业保费总收入的98.9%。在中资企业中,中国人保财险实现保费收入1733亿元,占37%,紧随其后的平安财险占18%,太平洋财险占13%,并呈现上升追赶趋势。人保、平安、太保三家占有六成市场,剩余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由56家企业竞逐。从这些数据中不难看出,我国的财产保险行业目前呈现出大企业激烈竞争、小企业艰难求存、外国保险公司虎视眈眈的行业竞争格局。在这种行业竞争格局面前,大多数企业都从产品营销、客户服务入手,抢占市场,扩大生存空间。在竞争压力面前,不少企业开始思考自身企业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软肋和一些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逐渐认识到企业文化的隐性力量,并希望通过激发这股力量,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例如中国人保财险,就对企业文化建设从全公司发展的角度进行规划,并在全体员工中开展讨论,征求意见,形成发展共识。但是,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目前对于将企业文化提升至战略层面予以重视的不多,许多企业仍处于思考企业文化建设的阶段,仅停留在服务规范、经营合规和制度建设层面,并没有清晰的企业文化战略思路,而将之以成文形式固化于企业规章的几乎没有。而另一方面,国外的保险公司,尤其是具有悠久历史的保险公司已经将企业文化战略上升到一种长远发展需要的高度,并且在进入中国市场时注意保持企业文化的一贯性。当财产保险行业向国外企业彻底放开之后,中国财产保险企业所要受到的冲击将不只是经营的压力,更将是文化的冲击。因此,我国财产保险企业实施企业文化战略十分紧迫,任务十分艰巨。
3.实施企业文化战略符合财产保险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我国财产保险企业想要在一个多家经营主体激烈竞争的格局中求生存、求发展,对外需要塑造企业良好形象,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服务;对内要凝聚员工共识,推动企业改革创新,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些急迫任务都要求财产保险企业寻找一种高层次的战略突破,需要一把解开发展困局的钥匙。实施企业文化战略能为财产保险企业提供适合自身发展需要的思路。首先,财产保险企业改善经营状况、塑造企业品牌形象需要从实施企业文化战略入手。财产保险行业销售的是金融产品,给客户带去的是一份保障。财产保险企业的外在形象和企业精神,需要通过进步的企业文化战略的引导与支撑。财产保险企业从保险产品销售到后续理赔服务,从市场营销策略到企业经营管理,从企业效益到社会责任,都需要通过对外树立一以贯之的优秀品牌形象。通过实施企业文化战略有助于财产保险企业从战略的高度,而不仅仅是销售的角度去树立良好的外在形象,通过文化感染的力量吸引客户,提升客户的品牌忠诚度,再通过老客户吸引新客户,形成良性的经营状况其次,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财产保险企业,实施企业文化战略有助于凝聚共识,提升服务。财产保险企业应该看到优秀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没有良好文化积淀、深厚文化素养的企业,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财产保险企业需要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形成以价值实现为核心的企业文化战略,通过对企业价值核心的塑造,凝聚人心,使企业上下一心,协作前行。财产保险企业各层级的员工能够在企业文化感染下,奋发有为,努力实现自我价值,同时这种自我价值的追求与实现又服务于企业文化战略,并给客户创造更优质的服务。最后,财产保险行业实施企业文化战略,为企业行为提供了规范和指南,最终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企业文化不管在体制层面,还是落实到具体业务的操作层面都对员工工作思路及方向产生根本影响。企业文化战略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的经营行为、员工的服务意识、员工的工作热诚和责任感、使命感、归属感等诸多方面的一致性和一贯性。财产保险企业可以依托企业文化战略,协调其他战略朝着更规范的经营目标前行,最终将不断强化企业的竞争优势,达成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财产保险企业实施文化战略的基本思路
财产保险企业实施文化战略,要从自身发展出发,选择符合所处环境的合理方式来实施。对于企业文化战略的思维要有前瞻性,同时也要有现实指导意义,需要把握好主要的实施原则:(1)敏锐性原则。企业文化战略的制定者,即企业的高层管理者,需要具备对所在企业的文化精神有深刻理解,能够从企业真实案例中敏锐的捕捉到企业文化中的有利因素。(2)前瞻性原则。企业文化具有长期性、系统性,因此需要抛弃急功近利的企业文化建设思想,要立足未来,前瞻企业健康发展的趋势。(3)一个支点三条主线原则。一个支点是指企业哲学,三条主线是指文化线、战略线、人力资源线。在理解企业核心思想的企业哲学基础上,协调三条主线围绕中心思想展开,做到从战略、从文化、从人员都服从于企业文化战略。(4)行先于知原则。企业文化战略的实施不能始终停留在管理层的思考中,必须使企业文化不断地渗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去,并在实践中理解和体现企业文化。(5)可执行性原则。企业文化战略需要可执行性,通过对企业文化建设的制度化管理、建设任务的量化管理、指标的层层分解,并运用诸如电子化系统、表格图形等有效的管理工具来协助实现。企业文化战略的实施首先应明确企业文化战略的目标,然后根据这一目标对企业内外部环境进行分析预测,制定出具体可行的企业文化战略方案。由于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行业特性、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不同,需要有相适应的企业文化模式,因此企业文化战略方案既要维持企业优良文化传统,也要考虑现实环境变化的需要。其次,企业文化战略的实施环节也很重要。一般情况下,企业文化战略的实施需要对战略分解为具体的实施步骤,配合建立一定的组织机构推动战略实施。
企业还需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硬件设施和财务支持,营造有利于实施企业文化战略的文化氛围和环境。在实施过程中要关注企业文化战略中存在的不合实际的问题,及时的考核和纠偏,并通过这些措施来确保企业文化战略沿着设定的目标稳健的实施。在基于对上述实施原则的理解及对主要实施方法的把握的基础上,财产保险企业实施企业文化战略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实施企业文化战略应提倡以人为本,从完善人的发展出发,促进企业的发展。以人为本,首先应该强调对员工的人格尊重,通过提倡人性化的管理理念,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责任心,培养员工的创造力,促成员工的归属感和成就感,形成团队意识和协作理念。其次,应在企业内部营造对员工尊重、关心、爱护、激励、理解的文化发展氛围,通过在企业管理过程中贯彻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新观念,注重对学习型组织的建设,摒弃文凭出身论,从员工服务技能提升进行管理。再者,需鼓励员工通过日常行为将企业文化外化为企业形象,并通过优秀的企业员工给予客户良好的服务树立企业的社会认同,增益企业无形资产。
2.通过高效的管理实施企业文化战略,注重强化企业管理创新。财产保险企业在推进企业文化战略时,需要时刻注意对企业管理效能的提升,关注建设注重效率的企业文化。财产保险企业在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将文化建设与企业管理创新结合起来,首先是将文化建设和团队建设结合,要注重通过选拔专业素质高、懂经营管理、有发展潜力的拔尖人才充实到营销第一线和重要管理岗位,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氛围。其次,通过规章制度的确立和严格执行,形成企业内部遵章守纪的合规氛围,鼓励在合规前提的管理创新。再者,在强化管理过程中要发挥民主机制,调动员工以主人翁态度参与到企业文化战略的实施过程中来,凝聚共识,减少企业文化战略在企业内部推行的阻力。
3.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发扬企业优良传统,弘扬企业精神。不管是出于创业阶段的企业,还是百年老店,企业文化战略的灵魂都在企业精神。财产保险企业有各自不同的企业精神,应该说体现了不同的企业面貌、发展水平和文化特点,其中的优良传统不但不能摒弃,还需进一步挖掘和发扬。在构建企业文化时,切忌极端思潮,全面否定企业传统中的优秀部分,应本着构建和谐文化的理念,保存优良,改造糟粕,从而达成创新。
【关键词】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问题及对策
我们人类在面对某种危险的时候有一个分散承担风险的制度,我们称它为“保险”,保险利益是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核心。关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各类保险人民的一个关注重点。本文通过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的分析及意义,来对保险利益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适用于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策略。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分析及意义
(一)什么是保险利益
简单来说,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险的人对于受到保险保护对象的两者所具备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关系。它能够合法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那就是合法性、经济性和可确定性。一般来说,享有财产权的人、保管人、占有人、股东、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及期待利益这几种情况都可认为有保险利益。
(二)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意义
保险利益对于维护保险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具有以下意义。第一,确保保险利益的原则问题,预防投保人用其他人的财产进行投保行为,限制了人们只可以用自己的财产及自己的利益围棋进行投保,有效的控制了我国社会经济的秩序。第二,对于那些欺诈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可以有效的进行预防,保险人可以拒绝进行为此进行赔偿。所以正是由于保险利益,有效的确保了保险人赔偿的范围,有效的防止了社会中一些危险的道德理念的发生。第三,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利益可以有效的确保保险赔偿金额,避免因投保人不及时的补救而导致损失的逐渐扩大,这不仅限制了保险的责任范围,还有效的使保险合同发挥了其真正的保障作用。
二、保险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在不断进步,法律问题也在不断的完善,尤其是在保险合同方面。自《保险法》政策的出现,它对于财产保险方面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对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上面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的财产保险法中也存在着一些新的问题。
(一)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利益”的认知比较广泛,其实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可定义为财产保险利益通常“利益”可包括精神上面和物质上面的。物质利益好理解,就是资金及其有实际意义的物质,而精神利益是没有任何形体的,也难以使用其他物质所替代,所以精神利益并没有被归纳到财产保险中。比如某人的“形象权”“名誉权”受到侵犯的时候,虽然他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可是他并不属于财产保险利益方面,所以人们并不能将他作为保险来进行投保。这样可以看出当前财产保险法中的规定与法律规定本质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所以这也会给法律处理的过程中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二)在《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利益转移等问题进行修正后,但是并没有对继承发生的财产转移问题进行说明在保险法中,由于继承问题是导致财产保险利益转移。可是如若财产主体人死亡需要有继承人的时候,此继承人就将得到财产主体人的相应财产,这其中包含了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利益赔偿。这种问题,国外的保险法则中又提出,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保险中产生的利益等将会自动的转到继承人的名下,而相应的保险合同将继续生效。可是,在我国的《保险法》中,这个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导致了在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存在有一系列的问题。
(三)在我国当前的《保险法》中其实是并没有对财产保险利益问题有一个很明确的规定的,意思就是说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在经济利益上造成了损失之后并获得了相应的保险利益。
三、对于我国完善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的一些建议
(一)重新对于财产保险的利益进行完善
由于当前我国对于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的概念知识太过于浅淡,所以可以将《保险法》中保险利益进行删除,并对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意识进行明确的规定。由此,就可以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这两种保险情况明确的却分开来,大大的减少了由于保险性质不同而引起的一系列不必要的问题。还可对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和财产保险利益的定义进行划分,让人们对于这两种情况又清晰的认知。通过此修改后就对财产保险利益有了不同的认识,可以更清楚的明白不同性质的保险利益其中的道理。
(二)在保险合同中增加对于保险利益的相关知识
可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增加财产保险利益的认知,可以规定执行的过程中采用举例子的方式为人们一一道出。与此同时,在进行财产保险利益相关规定的论述中,通过举例子说明的方式,可以有效的达到人们对于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的合理认知。
(三)完善对于财产保险的规定
在我国对于《保险法》的修订后,可以对于保险合同中不符合实际的条约进行约束或者删除,例如可以将某种条约规定为当保险标消失以后,保险利益也将随之消失等。这句话中包括了上面我们所说的财产损失的内容,当我们的保险标消失以后,对于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补偿也会随之消失。也可认为保险合同生成日期超出保险合同消失日期时保险利益会随之消失。
四、结束语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规定有许多,其中关于保险利益的问题也是有许多,其关系错综复杂。保险利益又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险制度的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我国在这些政策上可能或多或少会有一些的不足之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也会对相应的不合理的内容进行及时的完善和修改,这样才能保证财产保险合同更加的规范。
参考文献
[1]张彬.浅析财产保险合同转让中的保险利益———从《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谈起[J].法制博览旬刊,2013(3).
[2]曾非非.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2.
自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恢复办理保险服务开始,保险行业就进入了蓬勃发展的进程,在几大保险公司的共同推进下,财产保险公司的险种越来越多,保险业务越来越完善。截止到2012年,财产保险领域总保费已超了3523亿大关,各色险种约153个,有企业财产保险、各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险、货物运输保险等,以及其他有助于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险种。在这个背景下,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能够集结更多有营销价值、效益空间的保险业务,使自身的经营竞争能力更强,开始不断对自身险种结构进行了调整。实践证明,险种结构优化对财产保险公司发展是有很多溢出的,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险种丰富、多样,能够满足各类人对于自身财产的保护及经营希望,保险与社会实践生活联系起来,可以有效优化、升级社会保障机制,起到维护社会资本安定的作用;二是,效益价值提升,自从财产保险公司开始引进并推行了“险种调整控制制度”后,该制度奠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运营上的资本诉求和积累,无论是保险客户资源的积累,还是保险业务运营资本的储备,都具有绝对优势;三是,内涵价值丰富,险种多,要求保险公司与其他类型的保险公司联合,方才能顺利拓展、维系业务,在各公司共同利益诉求的趋势下,财产保险在国内外资本管理项目领域的竞争优势会越来越明显。
二、财产保险公司险种结构调整中存在的不足及问题
在短短十几年内,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已经拓宽到了诸多领域,但是在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公司险种结构调整依旧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重要险种占比好,盈利能力不佳;险种调整行为不利于公司保险业务的运营及跟进;新旧保险业务在管理上顺接不好,容易出现服务漏洞,结构不合理的地方,具体表现为:
(一)险种业务量分配不均、综合效益提升困难
单从数据上来看,一味增加、开发新的险种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综合效益影响不大,因为,保险销售员接触、推行的保险业务一般都是在市面上比较“畅销”的,客户认可的。一个新险种的出现,如果不具备非常显著的惠民特性,短期内很难被群众接受。此外,有关于“车险”的险种对财产保险公司险种结构影响是倾倒性的,车险的效益空间小、盈利差,且亦容易发生多次、反复性的理赔官司,所以即便在险种结构调整的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也很难逆转“车险”给公司综合效益带来的影响。
(二)险种结构调整行为的负面影响
有学者认为:“保险行业一旦出现“险种”变化,某一险种的留存问题就会变得敏感、脆弱。”这句话说明了财产保险公司在调整险种结构时,如果没有预见性、仔细的评估好保险市场,那么有的险种调整手段就会变得画蛇添足,造成弄巧成拙的局面。如果在整个保险市场中,险种结构调整对于每个险种的存留问题都没有积极、科学的指导和影响,那么险种结构调整就会变成一种失效、负面的管理策略,影响公司整体业务运营。
(三)新旧保险业务弥合不好
在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启动了“多险种共同开发战术”,以单一重要险种为基础推进、提升保险服务销售量、销售额,虽然它能让新险种很快被市场所采纳、接受,并广泛效仿,但它也会诱发一系列问题。如:新险种在实践初期,会给享受旧险种业务的客户造成诸多理解上的困扰,如果这些问题解答、处理不及时,会大大影响新险种投入市场的进程和发展环境。又如:有的新旧保险业务虽然在保险性质上是相通的,但为了区别对待、体现险种的多样性,保险公司在险种调整时经常会择优录取,这会造成险种结构偏移,新旧保险业务出现裂缝。即便做了险种结构调整,依旧无法帮助公司脱离、免除保险市场的竞争压力。
三、财产保险公司险种结构调整的现实路径探析
为研究财产保险公司险种结构调整问题,笔者搜索、查找到了相关数据,判断财产保险公司从目前的经营现状来看,符合险种结构调节要求和条件,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改革策略。
(一)坚持效益原则、均衡险种种类及业务层级
大多数保险公司为了能够获取不错的工作业绩和业务效益,会以开发险种为原则,更加努力、积极的投入到险种业务工作,然而,虽然这种工作模式和发展趋向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态有相对积极的影响,但笔者认为未来几年,保险公司应针对险种业务开发问题进行细致、深刻的研究,尽可能把眼光放的长远一些,不要只考虑眼前利益和个别险种的利益,应当以效益为主,长远效益为核心精神,开发研究能够相互配合、互相支撑、有交互影响促进作用的“关联险种”,进而激发保险公司所有客户的潜在用户资源,使得险种结构更加稳定、安全。
(二)消除险种结构调节过程中的影响与干扰
以某财产保险公司为例,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各险种业务的销售量超63.5万人,较年初增长14.1%,新增7.9万人,创历史新高。人均每月首年规模保费6244元,较2013年提升5.9%。可见,只有关注、重点研究险种的业务销售情况及环境也不行,需要保险公司根据险种结构调整挖掘公司既定险种业务存在的潜在问题,进而在短时间内消除负面影响。如:财产保险公司每年都要对公司内部的险种业务进行资产统计、销售水平总结、营销额评比,拟定计划可能出现问题的保险业务或有脱节、消亡的关联险种,拟定优惠策略、福利政策,必要时也可抛弃一些效益少、发行意义不大的保险业务,使公司整体险种业务的综合效益水平保持不变。又如:每个季度都要推出储备干部考核评选活动,营销员可以根据各险种的销售情况和售后服务情况提出险种调整和变化意见,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险种调研团队,并依靠专业团队的领导者、组织者管理部分营销员,并按时上报他们的工作业绩与水平;统筹规划营销员总量,依据保险服务、销售的预估报告。通过一系列调整措施,可最大限度消除险种结构调节过程中的影响与干扰。
(三)增进、优化新旧保险业务的互助关系
新旧险种的效益差是新旧保险业务推向市场的重要依据,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险种调节上的主动性虽强,但保险交易环境及新旧保险业务之间的配合并不是很好,更谈不上迎合保险行业的特殊环境,达到优化保险公司营销环境的改革目的。为此,保险公司应该针对不同保险服务、新旧保险业务之间的漏洞和不足、保费差异及销售水平差异等问题,重新设计新旧保险业务投入市场的比例和份额,从评价保险服务效果的角度,研究出一套符合新旧保险业务共同的经营环境。同时保险业务研究员应帮助营销员建立长远、稳定的职业目标和计划,并利用公司的职业便利和岗位工作优势,为他们提供丰富、真实的职业环境,让他们把自己在工作中的意见完完全全反馈出来,以迎合目前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经营环境及方式,使新旧保险业务可达到相互促进、相互支撑影响的目标任务。将对机构整体经营结果的激励纳入考核评价范畴,定期开展综合考核,严格兑现考核结果,初步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与公司发展目标相匹配的评价机制,为公司完成全年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实现效益经营、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结论
关键词:保险;财产保险;分类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5-0049-05
一、财产保险业实施分类监管的基本含义和必要性
(一)财产保险业分类监管的基本含义
广义的保险业分类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对经营水平不同、规模不同、效益不同的保险公司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政策;狭义的分类监管,是指保险监管部门在综合分析保险机构非现场报表、现场检查、投诉等信息的基础上,通过对分类监管指标的监测,综合分析判断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对不同风险的公司划分类属,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方法。
(二)实行分类监管是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发展方向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眼2006?演23号)提出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量化风险和分类监管已成为各国保险监管部门的共识。美国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根据指标分析,将保险公司按照不同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进行监管;美国的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追踪系统(FAST)根据保险机构的业务规模进行分类监管;风险资本 (RBC)监管方法是在量化风险之后,对不同风险的保险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我国保险业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保险监管工作呈现出国际化特征,客观上要求我国保险监管部门采取分类监管的方式。
(三)天津市财产保险业实施分类监管的必要性
天津市实施分类监管的客观原因是天津财产保险业快速增长,监管力量已显不足。截至2007年8月底,天津市共有财产保险分公司18家,支公司及营业部74家,营销服务部63家,财产保险监管员仅有10人,平均每人要监管15.5家机构。这要求监管机关避免平均分配监管力量,将“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相结合。
分类监管有利于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通过运用风险评估模型量化保险机构风险程度,将保险机构按风险情况分类,可以减少监管人员的主观判断误差,使监管趋于科学化。
分类监管针对区域性保险市场的风险点,科学评测保险公司风险,对不同风险的公司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能够督促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控,从而提高行业整体健康度,实现市场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分类监管有利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都将影响其监管类别。这将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客户服务,尊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天津市财产保险业分类监管制度基本模式的选择
我国目前的分类监管模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按照省(市)辖区内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险发展层次进行地域分类,实行有区别的监管措施,二是建立一个评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指标体系,对公司进行量化打分,将不同得分的保险机构分类进行监管。
(一)天津市财产保险机构评价指标的选择――基于美国财产保险公司破产原因的分析
设定分类监管指标体系的核心是围绕保险公司的风险构成。一般的研究思路是追根溯源,考察历史上一系列导致保险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分析这些原因涉及的保险分公司具体经营行为,设定相应的指标。鉴于我国缺乏相关数据,本文参考美国评级机构A.M.BEST于1999年公布的研究报告。该报告研究了1969年至1998年期间破产的640家财产保险公司及其破产的主要原因,其中426家保险公司破产的原因可归纳为准备金不足、增长过快、恶意违规、高估资产等8类。“恶意违规”、“业务重大转变”、“不良关联交易”等三类原因难以设置量化指标,需进一步研究其与公司具体经营行为的相关性。对于其它5类可以量化的破产原因,可根据其涉及的公司经营行为设定不同监管指标(详见表1)。
根据表1分析可知,造成财产保险总公司破产的部分风险来自分公司经营活动。其中定价过低、增长过快等问题,在我市财产保险市场比较突出。
(二)天津市财产保险机构评价指标的选择――天津市场运行特点的影响
天津市财产保险市场在发展速度、业务开拓等方面存在一系列特点,对于设计分类监管指标体系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是市场规模增长迅速,经营主体不断增加。自2004年开始,天津市财产保险市场规模出现加速发展的态势,2006年财产保险保费收入达到27.45亿元,同比增长22.84%。财产保险分公司数目由2004年的8家增加到2007年的18家。
二是各公司发展不均衡。人保、太保、平安三家公司占财产保险市场主导地位。截至2007年9月底,三家公司的市场份额合计达70%。部分综合实力不强、内部管理薄弱的财产保险公司显现出边缘化趋势。特别是少数新建公司,由于开业前期急于扩展业务,不重视内控建设,业务质量不高、管理基础薄弱,“三年怪圈”现象初现端倪。
三是机动车保险业务占据我市财产保险市场主导地位,也是财产保险市场各方拼抢的焦点,违规恶性竞争时有抬头并且手段更加隐蔽。
此外,各财产保险分公司的准备金提取均由总公司精算部门负责,准备金不足的问题对分公司不是主要矛盾。
结合天津市财产保险业运行特点,本文认为分类监管应当采用确定分类指标体系,通过全面评分,划分财产保险机构风险水平,进而采取不同监管措施的方式。
(三)建立财产保险业公司治理结构评价指标的探索
完善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被广泛认同为保险业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而且被认为是提升保险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提出将公司治理与财务监管、市场行为并列为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目前学术界和监管部门所探讨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不仅包括了治理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还涉及外部的资本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和利益相关者利益兼顾等。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做出了规范,但是其指导意义主要停留在总公司层面。本文探索将保险分公司公司治理结构情况纳入分类监管评价指标体系。
财产保险业分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价指标设计思路,是从包括被保险人在内的投资方角度出发,提出对所投资的公司治理和风险防范评估内容或评价指标。财产保险业分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价指标,包括内部治理结构、管理机制、内部风险防范、经营管理成效、外部治理机制等五部分(见图1)。
三、天津市财产保险业分类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天津市财产保险机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
天津市财产保险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由发展能力、财务状况、服务质量、合规经营指标、总公司偿付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结构等七部分组成。可要求各公司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价,其结果作为监管部门评价的基础。也可由监管部门对财产保险公司进行评价,并根据监管重点、公司风险点确定重点评价内容。
发展能力指标用于揭示财产保险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部分。
财务状况指标包括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三项指标。其中盈利性指标揭示财产保险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和成本控制情况,包括承保利润率、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3个指标。
安全性指标揭示财产保险公司风险资产的变化情况和偿付能力充足情况,包括未决准备金变化率、保费自留率2个指标。
流动性指标揭示财产保险公司资产的可变现能力和流动状况,包括应收保费指标。
内部管理指标评价反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销售渠道控制、流程控制等方面的风险,重点在于揭示指标数据背后的深层次风险。包括25个方面的定性指标。
服务质量指标用于揭示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服务缺陷和产品缺陷引发的内生风险,分为定性和定量指标。其中定量指标为车险投拆率,定性指标为服务满意程度评价。
表6 服务质量指标评价细则1
合规经营评价指标用于揭示保险公司经营操作中存在的重大舞弊、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并通过违规动机分析预警保险公司经营策略方面深层次的风险。该类指标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种。
表7 合规经营指标评价细则
总公司偿付能力指标用于分析各保险分公司根源性风险。辅助分析分公司的经营策略、行为和风险状况,及时预警公司风险变化情况。
表8 总公司偿付能力指标评价细则
分公司公司治理结构指标评分参考以下标准?押
表9 分公司公司治理结构评价细则
(二)财产保险机构的综合评级及相应监管措施公司分类评价综合得分=发展能力得分*15%+财务状况得分*25%+服务质量得分*15%+合规经营指标得分*15%+总公司偿付能力指标得分*5%+内部管理得分*15%+公司治理结构得分*10%
监管机构在分析机构的管理架构变化、市场经营情况、违规情况等信息之后调整确定保险机构的监管类属。
得分处于全市前30%的公司,划定为一类公司,实施常规报告性监管。为其开拓业务提供政策支持,行政审批事项优先办理。
得分处于全市后30%的公司,划定为三类公司,实施重点监管。根据其风险状况和违规情况确定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实施定期经营情况陈述制度。要求其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由主要负责人向天津保监局汇报整政情况,直至问题解决。对得分处于全市最低水平的公司,在一定期限内经营管理状况无明显改善的,建议总公司撤换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责令其停止接受该项新业务;延缓或拒绝受理增设分支机构。
其他占全市40%的公司划定为二类公司,实施关注性监管。对其主要负责人不定期进行监管谈话,就其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进行提示。
进入天津市场不足12个月的公司视为非常规公司。其开业第一年作为督导期,暂不参加分类监管综合评价。监管机关工作重点侧重于法规教育和风险提示,内部制度建立情况。从开业第二年起,监管机关侧重公司的业务发展及风险情况,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被中国保监会明确列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财产保险公司,或者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拟上市的财产保险公司,经天津保监局研究同意也可确定为非常规公司,暂不参加一个年度的保险机构综合评议。监管机关对此类公司侧重于掌握全面情况,开展针对性的调研和检查。
四、建设分类监管的政策环境
(一)营造有利于分类监管制度落实的政策环境实施分类监管的目的是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的监测和预警,科学评价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提高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全面实现此目标,一方面需要各财产保险分公司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实现风险有效管理下的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需要监管机关提高引领保险业发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财产保险机构的分类指导。
为确保天津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制度的落实,应当从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积极争取外部政策环境支持。2007年11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保监会在天津联合了《关于加快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保险企业、保险业务、保险市场、保险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措施安排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监管机关对分类监管中筛选出的经营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保险机构给与政策扶持,支持此类机构在管理模式、人才培养、产品、研发、营销渠道、理赔服务、资金运用等方面开展创新,实现新的突破。
2.发挥保监局、行业协会的作用,优化监管环境。一是按照分类监管的思路对财产保险机构区别对待进行监管,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综合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建设服务型、法制型、效率型和创新型的保险监管部门。二是市政府金融办和保监局在加强对保险行业管理和指导的同时,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重点研究建设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共享平台,以及与公安交管局共同建立保险业的车辆信息共享平台。
(二)分类监管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一是分类监管评价指标体系当中的定量指标需进一步调整优化。各指标在体系中所占的权重需要探讨,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有待实践证明。
二是目前天津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所运用的财务核算方法存在差异,数据系统和业务系统的发达程度也不同。在实施分类监管之后,各公司使用统一的计算方法需要一段时间理解和消化。
[关键词]费率监管,统计制度,费率市场化
2004年的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指出:保险监管当局应该对行业发展中的风险进行管理。管理风险的基础资源是数据信息,美国监管当局在其近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了统计制度,获得了真实、准确、有用的精算和业务数据信息,既保证了财产保险公司科学地对风险进行精算定价,又为实施费率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借鉴其经验,建立统计制度对完善我国的财产保险费率监管体系、有效遏制费率恶性竞争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一、费率监管是美国财产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一般人的印象正好相反,在完全实行财产保险费率市场化的美国,依然存在着严格的费率监管机制。在美国的保险法律规章中,专门规定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费必须满足适当性、充分性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在其“财产和意外保险费率厘定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的立法宗旨中明确指出:“保护保单持有人及公众免受过高的、不足的或不公正的歧视性费率的侵害”。“示范法”第5节界定了费率过高和费率不足的判断标准,指出:“在非竞争市场中,如果提供的保险利润可能高得不合理,或者服务的相关费用被不合理抬高,则这个费率是过高的。”“某费率在其适用业务范围内明显不能支撑预计损失、费用和特别评估,而且如果继续使用这个费率将会大量减少竞争或会倾向于出现市场垄断时,这个费率为不足费率。”
实施费率监管是为了避免“市场失灵”,一是加强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因为消费者通常缺乏必要的信息,难以对财产保险保单费率的高低做出理性的判断;二是只有在监管机构的介入下,各保险公司经验数据才能得到及时汇总,使得各保险公司的费率定价可以超越本公司狭隘的经验范围,能够参照更符合“大数法则”要求的行业经验损失率等数据。
二、统计制度保证费率监管体系的正常运行
数据统计是一种单调、重复、耗时以及成本昂贵的事务性工作,美国各州的保险监督官为了避免陷入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之中,专门设计了一套“统计”制度,其最早的法律依据是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1946年制定的“全行业定价法案”,该法案指出:保险监督官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保险费率组织或其它机构协助收集及汇编数据,在保险监督官公布的合理规则限度内,保险人及保险费率组织可以获取此汇总数据。另外,“示范法”的第20节针对统计制度也指出:监督官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咨询机构或统计人来协助收集保险人的经验并进行必要的除了用于普通商业险的费率监管之外,统计制度也用于厘定机动车辆强制险的费率和责任限额。
统计人或咨询机构的角色通常由各类保险行业协会承担。统计人(statistical agents)是指获得保险监督官许可,可从保险人收集统计表并根据统计表向监督官提供报告以履行“示范法”中有关保险人的统计报告业务的实体。咨询机构,也可称为“保险费率事务所(insurance rating bureau)”,是美国各州于20世纪初成立的,专门为保险公司收集并提供费率和赔付数据信息的行业公会。
较著名的统计人或咨询机构有:保险服务事务所(iso)、独立统计服务公司(iss)、全国独立统计服务公司(niss)、美国保险服务协会(aais)等,他们一方面为各州的监督官汇总并提供保险公司及行业的财产保险保费和赔付数据,同时也向会员公司提供上述数据,并派生出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三、统计人或咨询机构的职责
1.保证原始数据的准确。保险公司要购买统计人的服务,首先要同意提供本公司完整有效的保单数据。统计人制定了保险公司的数据呈报格式与呈报时限,对各种数据元素加以定义,并要求会员公司报告每一笔保费和理赔损失的交易记录,上报的原始数据记录,需通过统计人的审核确认,如果发现数据有任何问题,该笔数据就会被退回至其所属的保险公司,并要求该保险公司更正该笔错误数据,然后重新申报给统计人,以保证原始数据的质量。上述细化到每一笔保费和理赔损失交易的数据收集方式,具有四方面的优点:一是强化信息的验证,二是促进及时报告数据,三是较快发现并纠正错误,四是在开发各种不同格式和时期的报告时具有灵活性。
2.统计汇总出有用数据。一旦原始数据的有效性、可信度以及精确性被确认之后,会依照不同的保险公司、不同的业务类别加以整合,并且呈报给州政府的保险监督官以确保该公司的定价符合该州的保险法规。比如,美国财产与责任保险协会(pci)、保险服务事务所(iso)和全国独立统计服务公司(niss)三家联合署名向各州保险监督官提供各季度的个人车险的行业经验数据,数据类型依各州、不同保单形式和是否包含巨灾风险进行划分。具体数据包括已赚保费、风险暴露、已发生损失、已赔付损失、索赔频率、索赔强度、纯保费及赔付率等。统计人通过汇总行业经验数据,得出行业损失分布曲线,使得行业能够更好的在“大数法则”的科学基础上运行,也使得监管部门拥有了实施科学监管的可靠依据。
3.进行趋势分析。当要探讨财产保险市场的成本变动趋势,以及纯保费、索赔频率和索赔强度变动趋势时,仅就单一保险公司的经验数值无法有效地提供一个可信赖的基准。而统计人或咨询机构在汇总行业经验数据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变动趋势的分析,并提供精算咨询、巨灾咨询、再保险咨询服务及市场研究服务。
四、统计人或咨询机构的发展状况
统计人或咨询机构之中业务量比较大的两家是美国保险服务事务所(iso)以及美国财产与责任保险协会(pci)。
1.iso成立于1971年,是美国财产和责任险领域最主要的信息来源。作为美国各州保险监督官指定的经营财产和责任险保费与理赔数据的统计之一,从1000多家保险公司收集数据,每年采集大约25亿条保险保费和理赔损失的详细记录,拥有至少70年以上的业务数据,员工3200多人,其中包括一支约200人的精算队伍。它早期是一家非营利性组织,1996年转变为一家营利性公司。
iso的治理结构比较特殊,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独立于会员公司的控制,强化外界对iso作为一个独立的、不偏不倚的可靠信息来源的信心。1996年以后,其会员公司仍保留了对iso的控股权,但放弃了对iso的实质控制,仅可以参选董事会11个席位中的3席,并对公司的重大变动拥有投票权。全体员工和管理层通过雇员持股计划(esop)等方式拥有少数股权,但可以参选董事会席位中的7席。董事会成员中除了会员公司派驻的3位代表外,其他成员不可以受雇于任一保险公司。
iso提供的产品主要是车险数据,其数据库包含了95%以上的行业车险保费信息,并能够为保险公司提供3—5年的车险损失及索赔信息。此外,iso还向保险公司提供车险个体保单信息,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地址、保单有效期、个人历史保单数据、保单保额,个体保单信息可以帮助会员公司进行更有效的核保以防止欺诈。
除了上述车险数据,iso还能够提供行业5年内的火灾损失、洪水损失、地震损失、信用卡偷盗、员工补偿以及医疗支付方面的数据。
iso还提供精算咨询、巨灾咨询、再保险咨询服务及市场研究服务。精算咨询服务可以辅助客户进行产品定价或准备金核算,也提供精算报告;巨灾咨询服务依托于iso拥有的从1949年以来的美国所有巨灾损失数据,提供巨灾风险管理方案;再保险咨询为客户提供再保险策略;市场研究服务通过对保险市场消费者的研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行之有效的市场计划,推出适合市场的产品。
2.美国财产与责任保险协会(pci)全资成立了一家保险数据信息公司,名称是独立统计服务公司(1ss)。iss服务于450多家财产和责任险公司,覆盖了全行业一半以上的保费信息,每年获得的保费统计额超过1000亿美元。iss的产品和服务:一是为客户提供各季度的私人汽车险的行业经验数据,并对过去连续四年的季度数据进行趋势分析。二是为客户提供除德克萨斯州以外的各州房屋/住宅保险的统计数据,涉及的家财险保单类型包括一般房屋保单、移动房屋保单、住宅统括或专项保单、出租房房客或共有住房房主的财产保单等。具体数据包括已赚保费、已报告及预计发生损失额、已报告及预测发生索赔、纯保费、平均损失、损失频率、赔付率等。同时,iss还提供锅炉及机器保险、盗强险、内陆水运险,火灾险、一般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按揭保证保险等方面的数据信息。
五、对我国建立财产保险统计制度的启示
[关键词]产品特性,配套资源,影响因素,营销平台
当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主要是“大而全”和“小而全”的经营模式所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经营链来看,从展业、承保、再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追偿到产品设计和资金运用无所不包;二是从所经营的产品承保的标的来看,既包括了有形的财产也包括了无形的责任、保证、信用,以及虽有形但难以估量价值的人的生命和身体。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险种的分类,包括了法定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健康保险、农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他等16类产品,虽然针对较为特殊的农业险和健康险业务已经批准了一些专业公司经营,包括车险也批准了一家专业公司经营,但绝大多数产品新公司、老公司一般都在经营。这就导致了经营和管理资源的分散,难以集中形成经营特色,从而使得产品难以得到有效的深入发展——技术含量高的产品难以突破,而传统的企业财产险、货运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竞争日趋激烈。
纵观整个市场,保险资源的分布不合理、不均衡,产品的供需矛盾突出。
一、影响产品营销的原因
(一)综合因素
现有产品的数量多而绩效不理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沿用了多年的一批老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已滞后于市场实际需要,亟待更新改造;二是1994年由人民银行统颁的一批财产险的费率距今已12年时间,需要根据经营数据重新厘定,此外,如高科技新兴产业的风险等级归属需要确立,以便于明确其对应的费率;三是新产品开发的创新体系未能得以建立,创新的有效性受到影响,在监管机构报批或备案的数量庞大的产品中有相当数量的产品雷同;四是不同的产品所需要的资源和能力不匹配。
(二)产品的专业特性导致经营所需资源的差异性
保险人必须关注自己的产品结构,将适合自己经营的主打产品逐渐突出,形成经营的特色。这首先需要经营者正确地认识各类保险产品的专业属性和经营所需要的资源特性。
1.产品的专业特性
财产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产品承保的标的既涉及了固定的和移动的有形财产,也涉及到了无形的责任、保证、信用以及虽有形但难以估量价值的人的生命和身体。按照承保方式和赔偿方式划分,财产保险又可划分为第一损失保险和赔偿方式、不定值保险和比例赔偿方式、定值保险和赔偿方式以及重置价值保险和赔偿方式。如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属于“不定值保险”,而货物运输保险则属于“定值保险”;家庭财产保险适用于“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责任保险有“期内发生式”和“期内索赔式”两种确定责任保险的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方式,赔偿限额分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对于意外伤害保险来说,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发生事故时是以保险金额为给付限额,采用的是“定额保险合同形式”,不适用于财产险的补偿性原则,也就不存在代位追偿、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的问题;而信用保险则又是唯一不适用于“大数法则”,而是以被保险人的信息为承保基础的特殊产品。从保险合同订立的期限来看,虽然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多数是合同期为一年的保险产品,但也有超过一年期的工程保险:甚至时间更长的“长尾巴”的产品责任险,同时也有少于一年期的货物运输保险、旅游险,甚至是以小时为保险期限的航空人意险。从理赔来看,有的涉及到代位求偿,有的要冲减有效保额(如企业财产保险),有的由于不足额投保需按比例赔偿,有的要扣除免赔,有的仅包括不超过保额的施救费,而船舶保险还包括了共同海损、救助费用、施救费用,责任险一般还包括法律诉讼费……。由此可见,财产险公司所经营的保险产品不同种类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2.产品的配套资源
目前有些产品如责任险、保证险、信用险、健康险在各家财产险公司的业务中占比过低,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来自社会大环境的,如责任险有赖于与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的制定、保证保险有赖于全社会诚信的提高和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康险有赖于医疗体制的改革与医疗行为的规范以及客户的诚信,同时也有来自保险人的原因,例如:缺乏经营管理经验、缺乏专业人才、缺乏数据和信息技术支持等等。从产品经营的侧重点划分,笔者将其大致划分为四类:拓展型、管理型、服务型、混合型,其所需要的配套资源各有侧重。
(1)拓展型。如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投保标的多,风险分散,“大数法则”可以得到最好的应用,关键在于销售方式的创新,要在拓展方式上下功夫。
(2)管理型。如机动车辆保险、短期健康险,共同的特点是保源丰富,需求广泛,关键是能否通过有效的管理实现盈亏平衡进而盈利;企业财产保险的日常出险率低,不必像出险频繁的车险需配置数量众多的售后服务人员及资源,但其标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需要的是专业的保前查勘和理赔查勘定损;卫星、桥梁、地铁等特殊风险保险还有赖于承保公司的品牌和再保险的分保支持;健康险产品需要具有临床医务经验的专业核保核赔人员以及管理水平好的定点合作医院;信用险是唯一不适用于“大数法则”的,它是以被保险人的信息为承保基础的,需要保险公司具备能够做出专业风险评价的人才、信息、经验以及IT系统。
(3)服务型。如以旅行者为目标的含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在内的旅行综合保险,其产品的经营和管理并不复杂,关键是能否有配套的服务及时响应。
(4)混合型。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重点在于核保核赔的管控,经营服务网络、零配件报价系统以及快速便捷的服务等。既是管理型的产品,更是服务型的产品;进出口货运险既要积极拓展,又需要加强风险管控,不仅要建立一支了解国际贸易知识、进出口货运险特性、海商法的展业和核保核赔队伍,还需要在境外建立广泛的理赔检验机构,以做好在境外受损货物的损失查验工作;投资型保险产品既要选择好销售渠道,积极拓展客户,同时更要有赖于资金运用的成效。通过以上从不同角度对保险各类产品专业属性的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产品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需要不同的资源和能力来加以支持,否则是难以深入的。由于上述产品要求经营者具备不同的资源和能力加以支持,但资源和能力具有有限性,因此,对于目前财产险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按类分析,有利于认清产品各自的专业属性和对特定资源的要求,避免盲目经营。
二、产品营销平台的建立
保险这一无形产品比有形产品更为复杂,涉及到条款、定价、渠道、单证、IT、宣传、服务、风险管控、销售策略、公司品牌以及企业文化等要素。产品创新的过程实质上是公司多种资源和能力整合的过程,也正因为如此,一个新产品所涉及的要素越多,防止新产品被复制的能力就越强。而与此同时,产品的构成要素中出现的不配套或错位又恰恰是影响产品绩效的环节,需要在实际营销过程中加以关注,根据实践,笔者提出影响产品营销的10个主要因素:
(一)目标客户
在确立了经营战略之后,就要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准确定位。“定位”(pos沁on)一词是由两位广告经理艾尔·列斯和杰克·特罗首先提出来的。他们认为定位是对产品的一种创造性工作,定位的对象不是产品,而是针对潜在客户的思想,是对潜在客户心智所下的功夫。也就是说,要为新产品在潜在客户的大脑中确定一个合适的位置。定位是首先从市场出发,从探求客户的心理着手,去了解他们的需求,之后再动手设计产品。保险保障功能是保险产品的核心价值所在,客户之所以投保就是因为其产品存在所能够承保的风险,通过保费的支出获得一旦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即可得约定的经济赔偿或给付的承诺。实际经营中,产品缺乏细分,目标客户不清晰,甚至是目标客户与所推出的产品之间错位,无疑会对产品的经营绩效产生较大影响。为此,保险公司在有了一个好的产品创意之后,要明确产品所指向的目标客户,之后要通过科学的市场调研方法掌握客户的需求,形成产品概念,之后再逐步深入细化,与公司的营销资源相配套,使之成为形象清晰、定位准确的产品。
(二)费率厘定
面对今天这样一个竞争日趋激烈的保险市场,保险产品的定价不仅要考虑由纯损失率构成的费率,以及由经营成本构成的费率,预定承保利润率构成的费率,连同为防止费率椭定而设定的费率浮动因子,还应根据目标客户的消费特性和心理特点分析该产品的价格弹性,再决定营销过程中应采取的价格调整策略一维持、下调、上浮。该上浮时却下调,或反之,都会导致产品价格的错位,影响销售业绩和产品的盈利。
(三)渠道选择
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目标客户,需要差异化的销售渠道,例如:复杂的产品需要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直销较为适宜。而功能简单,缴费便宜,一目了然的家财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等产品则适合通过网络和电话销售,否则,将因为相对于保费过高的投保成本而抑制潜在客户的投保动机。理财型的保险产品通过银行销售为宜。
(四)交易系统
要根据产品所投放的渠道开发配套的出单交易系统,例如,通过银行销售的就要考虑到产品能够在银行窗口快速核保或免核保出单,网上销售产品的出单系统又有其所特有的要求和特点。
(五)产品宣传
要通过有效的宣传向目标市场说明自己能够提供给消费者的价值,以及与市场同类产品客观相比所具有的独特价值。不同的产品定位就决定了对应的广告的诉求点、形式、传播途径、投放量的不同。如机动车辆保险新产品的宣传应当选择在车辆销售场所、办理车辆和驾驶证有关手续的场所、长途客运车站和车厢也是很好的宣传场所。要注意所选择的媒体和新产品的目标客户一致性的程度。值得提示的是产品宣传的投放量要服从销售目标,而并非越多越好,过量投放不仅浪费企业有限的资源,而且易导致消费者心理逆反,边际效益递减,同时还可能使服务与管理跟不上业务规模的发展,形成广告的负效应。
(六)产品包装
原本设计的是一款针对高端客户的保险产品,具有保障功能多,保障程度高的特点,但却为客户提供了一份没有高端感觉的与一般产品无异的普通的保险合同,产品形式没有与核心产品相匹配,降低了产品在客户心目中应有的分量。
(七)客户服务
该提供配套附加服务的却没有提供服务,例如,出国旅游人员在境外由于对语言、环境等的不熟悉,对产品附加的紧急救助等服务的需求加大,此类产品如果没有相应的境外服务为配套,产品必然是不完整的,客户所购买的产品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八)产品名称
保险产品是客户正常情况下不需要,而一旦发生意外又最需要的转嫁风险的特殊商品,如果将产品所保障的风险直接列为产品的名称,是非常影响客户的消费心理的。因此,对于保险产品更要充分考虑到推广地区目标客户的消费心理,例如:有的寿险产品起名“红利来”、“老来福”,不仅朗朗上口便于记忆,更是喜庆吉祥,迎合了目标客户的心理需求,与产品本身的特点相吻合,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因此,产品名称需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对产品名称规定的基础之上,针对目标客户的心理特征精心加以策划。
(九)销售时机
不同的产品由于特定的目标客户和保障功能,需要选择适合的时机推向市场。还以上述的旅游保险为例,就应当紧密结合中国的传统节日和黄金周,选择在元旦、春节、“5.广、“10.1”等旅游黄金周前推出,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十)专业销售队伍的培育
关键词:住宅地震保险产品转移风险住宅地震保险基金
《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指出,我国是世界上地震活动最强烈和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占全球陆地面积的7%,20世纪全球大陆35%的7.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国。中国大陆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区域;50%的国土面积位于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在历次地震后,保险公司对居民毁损住宅的赔付较为有限。在2008年四川汶川“5·12”地震中,房屋出现了大面积的倒塌:倒塌房屋为652.5万间,损坏房屋达到2314.3万间。在灾后房屋重建的过程中,政府救助起到了最重要的作用。在包括房屋损失在内的所有经济损失中,保险公司的赔付不超过全部损失的3%。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作为市场化的社会互助机制,保险公司应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为什么保险公司的赔付在整个经济损失中所占的数额相对较低?是因为投保率低,还是居民可获取的相关保险产品较为有限?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等是本文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对我国住宅地震保险产品①的历史回顾
我国现有的与住宅地震保险相关的产品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家庭财产保险;另一种是房贷险。
(一)家庭财产保险
按照家庭财产保险的主险中是否包含地震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6年之前。在这个阶段,我国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家庭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事故中包括了地震。第二阶段是1996年至2001年。在这个阶段,地震被列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第三阶段是2002年至今。在这个阶段,地震可作为部分保单的附加险承保。江西九江地震后,也有部分保险公司推出了专门针对地震的保险,如大地财险推出的“大地解忧”。在这个阶段,虽然地震可作为家庭财产保单的附加险投保,但收费相对较高,要求较为严格,承保的保险公司数目相对较少。
(二)房贷险
房贷险的全称是“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按照房贷险是否为强制保险可将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8年至2005年。在这个期间,房贷险为强制保险。1998年央行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第二阶段为2006年至今。从2006年起,房贷险由以前贷款人购房时被要求强制购买变为自愿购买。
二、我国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供给与需求分析
(一)与住宅地震相关的保险产品供给不足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与住宅地震相关的保险产品供给不足。供给不足的原因主要为:一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有待改进。自2001年8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保监发[2001]160号)后,保险公司可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地震保险,但监管部门并没有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住宅地震保险。二是因为地震具有很强的突发性、地域性和相关性,而且频率高、分布广、损失大,属于典型的巨灾风险;保险公司对地震的承保能力非常有限,而且费率的制定权较为有限,抑制了保险公司提供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在1996年至2001年,地震被列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其后,虽然地震不再被列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可以作为附加险进行购买,但由于一旦投保人购买该附加险后,保险公司可能会面临较高的赔付,保险公司一般不愿将其列为附加险销售或不愿向投保人进行推荐。虽然此后有保险公司推出了以地震作为主险的保险产品,但费率相对较高,能够承担该费率的投保人相对较少。
(二)与住宅地震保险相关的保险产品需求不足
与住宅地震保险相关的保险产品需求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先有覆盖地震的相关产品费率相对过高,导致投保人购买乏力。其二是投保人保险意识淡薄导致的需求不足。需求不足最终表现在与住宅地震相关的保险产品的投保率较低。2007年在我国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仅为17.01亿元,占财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0.82%。而我国的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所覆盖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地震,房贷险的“责任免除”中包括了“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这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为保障财产的安全,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和房贷险,但如果没有购买覆盖地震的附加险,或没有购买专门覆盖地震的险种如“大地解忧”,在地震后,投保人不会因为毁损的房屋而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和房贷险的本身人数就相对较少,购买了这两种险种或其一的又专门购买了覆盖地震附加险的就更少。
从时间上看,由于台湾地区是在2002年才开始建立相关的基金对此进行运作的,因此在如何发展和完善住宅地震保险产品上,可以参考和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
三、台湾地区发展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经验
1999年台湾“九二一”地震发生时,民众投保住宅火险附加地震险的比率极低,仅约千分之二,民众无法通过保险机制获得保障,这次大地震最终催生了2002年4月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该制度以台湾的住宅地震保险基金为运作核心。台湾的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经过6年发展,截至2008年底,有效的保单件数大概200万件,投保率从开始兴办时的5.9%上升到25.55%,累积责任额是新台币2兆6989.9亿元,累积特别准备金是72亿新台币。台湾地区发展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经验包括:
(一)基本住宅地震产品只提供基本保障
台湾地区的住宅地震保险包括两种:一种是政策性的基本住宅地震保险;另一种是扩大住宅地保险。台湾的住宅地震保险基金提供的两种政策性保险为:一是住宅地震保险②;另外一种是房贷险。这与内地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种类较为类似。地震保险基金所承担的是基本住宅地震保险,该险种的保险金额为新台币120万元,同时可以获得一个临时住宿费用,相应的保费是新台币18万元。由于在地震危险分散机制中,超过新台币576亿元的损失由台湾地区当局财政承担;同时所有的民众都可以购买基本住宅地震保险,这决定了地震保险基金为民众所提供的基本住宅地震保险的金额必定是有限额的,以避免大量房屋毁损时,损失过大,超过台湾地区当局的财政承担能力。基本住宅地震保险的保险金额与台湾地区住宅的市场价格相比,无疑是较低的。对于大部分民众而言,基本住宅地震保险所提供的保障相对不足,这也是为什么尽管基本住宅地震保险所收的保费要低于实际成本,但投保率还是相对较低的原因。至2008年底,投保率大概是25.55%。也就是对于资产实力较强的民众而言,在损失发生时,即使保险公司赔付了新台币120万元,该赔付金额与住宅的价值相比还较小,故购买这种保险的意义不大。但对资产实力较弱且住宅的市场价值相对较小的民众而言,基本住宅保险能够提供较高的保障。一般认为,当损失发生频率较低而损失程度较高时,保险才被认为是较好的风险管理工具。从这个角度分析,地震保险基金对弱势群体的意义更重大;而对资产实力较强的群体,即使没有相对应的保险,当损失发生时,也可以用其他的资产来消化住宅的损失。当然,如果民众需要更多的保障,可购买扩大住宅地震保险,但扩大的住宅地震保险为商业性保险,非政策性保险,由于这部分是要由保险公司自负盈亏,所以相对费率较高,民众的购买欲望受到抑制。
(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
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完善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这种支持体现在:一是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制保险公司必须提供与住宅地震保险相关的产品,并将其界定为政策性保险。二是在赔付超过一定限额后,风险的最后承担者为地区政府,这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三是在厘定费率和灾后理赔时对保险公司人力等方面的支援,同时要求相关部门的配合。
(三)住宅地震保险产品风险分摊模式的建立
由于地震为典型的巨灾风险,商业保险公司无法独立承担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赔付,多层次的住宅地震保险分摊体系的建立能够解决巨灾风险的分摊问题,使得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推出和实行成为可能。台湾的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建立了多层次的住宅地震保险分摊体系,实现了风险的多层次分摊。该基金建立后,并非由该基金独立承担相关赔偿,也并非由该基金单独建立一整套系统以负责相关险种的销售和理赔工作,而是与原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协作。基金本身是管理这个基金,但是不签发保单,所以所有的保单都是由财险公司签发。当签发保单之后,必须要把业务和组织费百分之百地移交到基金来。在台湾地区的住宅地震保险模式中,参与风险分担的主体主要为四类:第一类为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住宅地震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所有财产保险公司组成住宅地震保险的共保组织;第二类主体为地震保险基金;第三类主体为台湾地区和国际上的再保险市场或资本市场;第四类主体为政府。在各相关主体的分摊责任上,针对不同程度的灾害以及赔付金额,住宅地震保险设立了五层危险分散机制。第一层,赔偿新台币24亿元以下的,由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承担;第二层,赔偿金额介于新台币24亿元到176亿元的部分,由地震保险基金承担;第三层,在新台币176至376亿元的部分,则安排于台湾地区或国际上的再保险市场或资本市场进行风险分散处理;第四层,超过新台币376亿元至456亿元的部分则又回到地震保险基金承担;第五层,超过新台币456亿元至576亿元的部分,则由台湾地区当局财政承担。
(四)多方配合以及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
提供与住宅地震保险相关的产品,建立地震保险基金,需要多方的配合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首先需要多方的配合,如承保公司、政府和地震保险基金等机构、部门的合作;其次,需要相应配套措施的建立。如在地震发生后,需要专业人员对灾区建筑物进行安全性鉴定,判断是否满足赔付标准以及房屋是否能继续居住;又如在理赔时对损失数额有争议时,需要大量有经验的专业技师对结果进行复评,以最终确定赔付数额。在台湾地区,地震发生时,可以找到4000至5000的专业人士对灾区的建筑物进行安全性鉴定,同时有大概800名的专业复评技师。
四、对发展我国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启示
(一)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发展不可一蹴而就
不仅是台湾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都表明,住宅地震保险产品发展的背景基本是大地震发生。同时,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完善是需要时间的,不可一蹴而就。相应法律法规的出台、基本数据的收集、风险分摊模式的建立等都需要时间进行研究和探索。
(二)以提供基本保障为主,以自愿为原则
如前所述,在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建立过程中,应以提供基本保障为主,同时以自愿为原则。提供基本保障可以降低住宅地震保险的成本,使所有的人群都有能力购买。由于住宅地震保险产品覆盖了地震,我国尚缺乏对住宅地震保险损失等数据的收集和研究工作,如果要求所有居民必须购买,则可能会积聚大量的风险,所以适宜以自愿为原则,有利于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试运行和相关研究工作的进行,避免风险过于集中。
(三)我国住宅地震保险产品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
由于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发生较为频繁的国家,在解决巨灾风险方面,政府应发挥积极的作用。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确定相应的标准、构建住宅地震保险框架和设立监管规则等,并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
(四)需建立多层次的住宅地震保险风险分摊模式
在发展住宅地震保险产品时,政府应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建立一个类似住宅地震保险基金的机构,作为处理住宅地震风险的核心,并建立多层次的住宅地震保险风险分摊模式。风险分摊主体应包括承保的财产保险公司、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国内外的再保险市场或国内外的资本市场和政府。只有多层次的住宅地震保险风险分摊模式的建立,才有可能使住宅地震保险产品能够被长期供给。
(五)多方合作以及相应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
在地震发生时,需要原保险公司、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和政府的多方合作,以便尽快理赔和进行灾后重建。同时,由于地震发生时,要有专业人士对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要有能进行核赔的理赔人员和进行复评的专业技师,这就要求在该制度建立前后,进行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同时,我国还需要严格和完善其他的法律法规,如对房屋建筑的抗震性要求等。只有完善、迅捷的理赔服务,才能使住宅地震保险产品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卓志.风险管理理论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一、所需保障范围和条件可作为附属保单、批单分别加入
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条款中都是采用附属保单的形式,即保障范围和条件是单独的,需要那一项就采用那一项,然后和其他的附属保单及一些专门的条件事项组成一个完整的保单。例如按照保险责任来分国分为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相对应的是美国采用基本附属保单(BasicForm)、责任范围广泛的附属保单(BroadForm)和特殊附属保单(SpecialForm)。早在美国使用标准火险单时期,就有数以百计与之相配套的附属保单和批单,以适应不同的保险财产特点和投保人的需要。不同的附属保单和批单在内容上都与标准火险单相衔接和配套,做到了保险合同格式标准化。例如,标准火险单、普通财产附属保单、预防通货膨胀批单与营业中断附属保单等都可以合用,避免了各种单证之间的内容重复。标准火险单不能单独使用,它必须加上适当的附属保单和批单。现代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分为单险种保单和一揽子保单两大类。商业一揽子保单包括共同的保单声明事项,条件事项、一份或多份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和适用的批单,以及补充的声明事项和条件事项。上述这些单证之间在内容上仍然相互衔接和配套,如包括建筑物和动产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作为承保的损失原因的特殊附属保单、地震附属保单、建筑商风险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建筑物和动产功能价值批单等内容。
二、加快一揽子保单开发
现代保险业务出现综合化趋势,一揽子保险单能承保不同可保利益的风险。一揽子保险单首先可以给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全面的保障,其次避免了多份保险带来的巨大的重复成本,比如调查企业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周围的环境风险等等,再次可以给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长期的友好的关系,对保险公司来说这么大的客户是很有吸引力的,并且有利于形成保险公司的品牌效应,通过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够让企业信赖自己的保险产品,让其愿意并且专一购买自己的产品,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揽子综合保险能够有较低的保费这是由于成本的降低同时能够平摊风险,使得整体的赔付率变化幅度不会很大,这也方便保险公司预期风险\制定比较合理的保费但是与专业化的保单相比选择哪一种就要看消费者的偏好,倘若投保人并不需要那么多功能的保单,而只关注某一方面利益的保障,可能会更偏向与选择专一功能的保险,另外一揽子保险的保费总额很大,有时候超过企业或个人的承受能力所以,更偏好专一的保险而不是综合保险。。
美国财产保险业的私人、商业汽车保险单、房主保险单、企业财产和责任综合保险单的优点可供我国财产保险开发车险、家庭财产险、企业财产险借鉴。其中私人汽车保险单业除了车损险和责任险,还包括医疗费用给付条款、未保险驾驶人条款,后两者是目前我国车险保单中空白的。美国的企业财产和责任综合险基本的保险责任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犯罪保险、锅炉和机器保险四大部分,除了劳工险、汽车保险、保证保险等特殊险种,其余的保险范围可以选择,即加上适当附属保单和批单。ISO设计的美国的房主保险单(HO1-8),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承包住宅、其他建筑物、动产、额外生活费用支出和房租收入损失;第二部分提供个人责任保险和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保险。
三、扩大保障范围和增加通用条款
以美国的火灾保险单附属保单为例。被保险人不愿意购买那些保额超过他们的建筑物市价的保险,而保险人担心道德和心理危险因素也不想承保这样保额的保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的商业财产险中有以下两种批单可以使用:建筑物功能价值批单(FunctionalBuildingValuationEndorsement)和动产功能价值批单(不包括存货)。这些批单规定损失理算以功能重置成本为基础。功能重置成本是指用相似的可以履行相同功能但不一定同受损的财产一样的财产来置换受损财产的成本。
另外很多企业或组织的动产的价值特别是待售商品的价值会发生巨大的波动(或升或降)。由于普通的财产保险不能对波动的价值提供满意的保险,投保人或者超额投保支付了过多的保费或者就是不足额投保。申报价值附属保单和旺季保险限额批单提供了解决价值波动问题的方案。在申报价值附属保单(ValueReportingForm)中,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向保险人定期申报投保的营业性动产的价值。如果被保险人申报的价值准确和及时,即使损失发生时的价值大于上次申报给保险人的价值,保险人也会全额赔偿损失(受保额和免赔额限制)。旺季批单通常是在签发保单时附加上去的(也可能在保险期中间加上去),保费是在保额增加的时期按比例收取的。旺季批单适用于那些存货价值浮动有规律的小型企业。
财产保险合同有一些国际通用条款,如代位求偿权条款、重复保险条款、争议处理条款等。除前述的共同保险条款之外还应增补如下几项通行条款:
被保险人的定义条款。被保险人可以是指名的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指定被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为被保险人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在被保险人死亡、精神错乱或破产情况下保险人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接管人等属于法定代表。因此,这些条款很有必要。
空房条款。当建筑物无人居住或未被占有连续超过一定天数后所发生的损失应予以除外不保。在这种情况下损失概率增加,部分损失容易成为全损。目前只有平安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中已把它列入责任免除。但这一除外责任同样适用于我国的企业财产保险。
保护受押人权益条款。按照可保利益原则,受押人对抵押财产也有可保利益。受押人通常是向抵押人发放购置房地产的贷款,以房地产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品。一旦作为担保品的房地产遭受损失,受押人有可能得不到贷款的偿还。保护受押人权益的办法有多种,如由受押人购买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险;或由被保险人(抵押人)把保单转让给受押人等。在我国,针对个人购置商品住房,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抵押商品房保险和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险种。在抵押商品房保险中,受押人通过保单上的批注优先取得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险赔款权利。事实上,只要在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置这一条款或批单,就毋须单独开办这类抵押商品房保险。如今,企业通过向银行取得抵押贷款来购置房地产也是屡见不鲜的,比较可行的办法还是在条款或合同中设置与前述的标准抵押条款类似的条款或批单。
估价条款。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的建筑物和动产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中的估价条款仍规定保险财产价值估价是以实际价值为基础,但也规定了一些例外,如损失2500美元以下的建筑物、已出售但尚未交货的存货。玻璃、装修。重要文件和记录等。
鉴定(公估)条款。当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对财产的估价或赔款金额发生争议时,就要使用鉴定(公估)条款。鉴定类似于仲裁程序,规定鉴定条款的目的是减少诉讼。
关键词:财产保险;诚信原则;服务周全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5.3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5-73-02
房山区已经迎来了第二个发展战略机遇期,而财产保险也从1999年仅有的“中保”、“平安”、“太平洋”、“华泰”四家保险公司,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有了二十几家,比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阳光财产保险”等等。这是我们保险业可以更加有为的好时机,房山区的保险业伴随区经济迎来第二个春天再度腾飞,我们坚信未来一定会大展宏图,永续经营。
保险是什么?张洪涛和郑功成教授在他们2004年出版《保险学》一书中是这样定义的:“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保险出售的是什么?保险出售的是一种承诺。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在《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中,是这样概述的:“保险作为一种服务的商品,其有形载体只是一份保险合同,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则是无形的,具有无形性、复杂性、长期性、内在价值透明度比较低的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
一、保险以诚信经营的缘由
人无信而不立,保险业更是如此。我们出售保险靠的是什么?别人放心地购买保险又是因为什么?是诚信,也就是信用。我们公司的经营是需要人,需要营销人员去服务客户的。当人没了信用,客户见了他(她),会迅速避开,他(她)的保险产品设计的无论多么地好,那也是很难找到消费群体的。所以只有在信用的基础上发展保险,才能根基牢固,才能枝繁叶茂,才能不断兴旺。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标准。信与诚互训,即开诚布公,襟怀坦白,诚实无欺,恪守信用。诚实信用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样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新修改的《保险法》中,诚信原则在新增第五条也有如下的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吴定富先生在珠海举行的“世界经济发展与企业信用论坛”上指出,“良好的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保险业要健康发展必须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加强诚信建设,是保险业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和作用的根本前提”。
二、不诚信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当我们的保险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时候,结果就会使失信者得利,守信者遭殃,那些愿意为客户着想的营销人员或者被迫退出市场,或者同流合污,最终就会导致所有人生存环境的恶化,使公众对保险行业产生信任危机。那么大家都不再相信保险的时候,这个保险的功能还有意义吗?还能有效发挥保险的作用吗?在这种恶化的环境下,保险人还能正常生存下去吗?长久下去,随着消费者对这个行业不能认同,那么,这个行业无疑会出现萎缩,不能很好地发挥自身应具备的保障功能,最终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广泛动荡。
(一)假如保险营销人员有意无意地隐瞒真实信息,提供了不实信息,让客户购买了与自己期望不符的产品,当客户遭受损失时,就会认为甚至指责营销员不诚实。当消费者对保险业失去信心和信任时,就有可能引发保险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最后,消费者更多的反应是退保,而且将自己的负面评价传递给其他的潜在客户。长此以往,保险业形成的就不再是良性循环。我们作为保险管理者,对保险的营销人员要加强保险知识,诚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使保险营销人员知己知彼,利用自己所学知识进行宣传,使得公众对保险业形成一个正能量的共识。
(二)在保险工作实践中,常会遇到有些保险公司采取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等恶性竞争手段,不仅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毁坏了保险业的声誉。随着保险业在我国的发展,公众对保险的知识,保险公司的财务实力、资信等级、经营状况、发展前景、与诚信相关的行政处罚状况等通过网络很快可以得到了解,违法违规的情况很快可以被识破。因此,我们更应该从正面加强引导,避免上述不法事件的发生。
(三)保险公司一定要真正树立起“以人为本”的理念。要树立长期意识,而不能仅注重眼前利益,“重展业,轻理赔;重保费,轻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投保容易,索赔难;收钱迅速,赔款拖拉”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就应该在服务方面加大力度,比如:我们公司会有“意见簿”,员工主动对客户征询 “意见或建议”,并送个小礼品表示感谢。这样客户愿意把自己的话讲出来,我们会认真地听取,以改进我们的工作。这样使客户能说出心声,而不会让积怨加深。常此以往,对保险业良性秩序的建立不无裨益。另外,针对电话销售客户,我们也要进行短信回访、节日祝福、友情提示等,让我们客户真正体会到:钱省了,服务依然很好。
三、大力加强诚信建设
随着房山区保险人的增加,怎样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让客户满意我们的服务呢?
(一)房山xx保险公司力争做到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真正把客户作为“上帝”,作为我们的服务对象。公司对营销员从根本上进行教育,强化诚信奖惩机制,让守信者成为守信的通行证,让失信成为失信者的绊脚石,真正实现有信者昌,无信则亡的社会氛围。树立人人是品牌,人人都是公司的形象代表。
(二)从现实生活中,对人诚信,短期内可能收益会受到一些损失,但从长期看,收益还是可以保证的。举一个“车险”的真实例子,某位保险兼业人在他的工作中,并没有采取通常的做法,而是有自己的理解,他通过所学到的保险知识给客户进行了如实的讲解。最初,客户可能并不一定认可,他们更多地会谈回扣多少,比较的是哪个花钱更少。但我们都知道,保险所提供的是保障,是后期服务,仅仅通过一份保险单,是不知道后期服务情况的,这既看不见,也摸不着,只有事情发生了,怎么解决?服务才能真正被提到日程上来,尤其车辆保险就更显著。当这个人干了半年的时间,业务也仅仅是十多辆车,但他没有灰心,他坚信,既然上了这十几辆车,就要为客户把后期服务做好,当车出险时,他积极帮助客户进行索赔、联系修车、理赔等一系列后期服务,客户经过亲历认为在他这投保很省心,很方便,这样客户慢慢就认可了他的工作,甚至还会介绍朋友的车来这投保,因此在第二年,他的业务可以有30多万,在第三年,他的业务在7~8月份就做到了30多万。当然,他也会对客户进行奖励,比如,一年之中没出过险的客户,他也会送上自己的祝福,如“相册”等进行鼓励和留念。由这个例子,我们不难看出,讲信用,是尤为重要的,可以让一个人的路越走越通达。由此可见,诚信乃是保险的核心,而服务则是诚信的具体体现。
(三)我们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当遇到事故车,没上过“保险”想通过保险公司进行解决,行不行?答案每个人心里都清楚,假如没有投保,而要想通过保险的方式解决,这还能叫保险吗?保险是什么?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如果没投保,通过保险方式解决,这无疑就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利益。对其自身而言,他还会重视保险吗?答案是不会。为什么?他没有投保,保险公司照样会给他赔付,那他为什么还投保。如果这种事再发生的话,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形成恶性循环,长久下去,对保险业的发展也会形成阻碍作用,影响保险业的良性发展。因此,这就要求营销人员在客户投保时,尽到最大诚信原则,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说话,讲清道理,为理赔做好政策铺垫。
时下,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宣传,更多的都是为投保人省了百分之多少的钱,可仔细考虑一下,投保人上保险为的是什么呢?是获得保障啊。当出险时,投保人有没有得到需要的服务呢?这才应该是考虑的实质性问题吧。所以,保险最根本的还应该回到保障上来,让客户在服务上享有其应有的实惠,做到价格合理,服务周到。
让我们在 “十”精神的指引下,为了实现房山区人民的美好梦想,使保险的诚信回到它的本位上来,服务于人民,造福于房山百姓。
参考文献:
[1] 吴定富.保险职业道德教育读本[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 张洪涛、郑功成.保险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