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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困难;政策倾斜;市场引导
当前,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在国家政策推动、行业巨头引领、市场发展趋势、转型升级需求等多股力量推动下,呈现爆发式发展的局面。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我国农村网购市场规模就达3120亿元,2016年全年可达6475亿元。
农村电商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精准扶贫的重要载体,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对实现全面小康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然而,在高歌猛进的大好局面之下,农村电商继续发展的问题也随之显现,未来隐忧重重。
一、当前我国农村电商面临的困境分析
归纳来说,农村电商的发展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困难。
(一)“农产品上行”道路不畅
农村电商的核心,是打通“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的双向物流,形成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有机循环。
目前的农村电商,热闹的多是工业产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却做得远远不够。“工业品下行”解决的是农民消费质量问题,“农产品上行”解决的是农民消费能力问题。“农产品上行”畅通,才能借以改变中国农业几十年来小生产、大市场、分布广、流通难、高损耗、低效能的整体落后面貌;让农民的口袋鼓起来了,才能真正拉动农村消费。当下,各地工业品下行推动力度大、企业积极性高,而农产品进城难度大、瓶颈多。
细较起来,有三大瓶颈:
1.产品瓶颈:小农经营之下,“上网”农产品难以形成一定的规模,且常常断货,电商很难持续运作和获利;农产品往往面临着存储难的问题,尤其是生鲜产品损耗大,运输和存储成本高,线上价格甚至高于线下。
2.“上网”瓶颈:农副产品多属于标准化靠后的产品,往往是在批发市场做标准化的工作,同时货值低、品控难,并不适于全部“上网”;农产品多属于品牌不突出的产品,现有的较成功的一些进城农产品,主要是各地最好的特色产品,这些产品即使在线下也非常好卖,而更多的农产品“上网”后销量很差。
3.营销瓶颈:“触网”农民“放下镰刀”易,“拿起鼠标”难,往往缺乏提升流量和成交转化率的本领,网店的成功率很低;农民将产品卖给本地网商,因为相互熟悉和提前预订,价格往往低于传统经销商的收购价,而对网商而言,因为高昂的物流成本和推广费,利润空间非常有限,难以出高价。恶性循环之下,农民被动参与电商,增收更难。
(二)“最后一公里”难以 打通
传统农产品流通渠道供应链长,销售环节多,消息获取渠道窄,使很多特色农产品局限在产地,造成生产与销售脱节,农民增收困难。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农产品的在线交易和信息的,使传统农业融入“互联网+”,有利于缩短流通环节,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但农产品的特殊性使其对农产品的物流过程要求较高:不污染、保持新鲜、不变质,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运输半径和交易时间。我国广大中部农业地区农产品物流“最后-公里”问题突出,农产品进城之路时间长、消耗大、效率低、效益差,制约了农产品流通与电商平台的对接。
在村民网购方面,现阶段打通“最后一公里”,基本上只能实现村级服务点全覆盖,商品能够安全快速送达村驻地服务点,村民网购商品基本上都需要自行前往领取,尚未形成固定的客运代送体系。从实际运行来看,“最后一公里”的运送基本都是依靠电商巨头和当地政府对物流的补贴来支撑。长远来看,这种补贴机制不可持续。
“最后一公里’不畅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信息化建设滞后。很多农村地区网络覆盖面不全、信号差、网速低。据统计,我国农村居民约占人口总数的50%,而农村网民仅占全部网民的27.5%,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仅为30%,比城市低34个百分点。
2.物流基础设施不完善。很多农村缺乏农产品大型仓储、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囿于农产品的特点,网销农产品综合物流成本往往较高:村民网购工业品也难以送货上门。
3.多头管理导致重复建设。目前农村电商发展普遍模式是“县里建一个运营中心、乡镇建一些服务站、村里布一批服务网点、再加一个物流配送体系”,涉及商务、农业、供销、邮政、交通运输等诸多部门和单位,条块分割之下,不仅难以形成合力,甚至出现互相竞争、掣肘,“小而全”的重复建设,极大地浪费了本就有限的基层电商资源。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匮乏
目前来看,发展农村电商的市场主体既不能是普通的农民,也不能是专业的电商公司。
一方面,由于农村青壮年大多进城务工,导致从事电商的人才极度匮乏,特别是在乡镇服务站和村级服务点,人才缺口很大。对于很多“触网”农民来说,如何通过互联网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如何给自己的“宝贝”拍照、写文案,如何维护这个看不到摸不着的虚拟销售渠道,太过困难。
另一方面,若是依靠专业电商公司,那么由于资本的逐利行为,从增加公司自身利润出发,电商公司会加大农村和城市的信息不对称,扩大“剪刀差”,反而妨碍农村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广泛开展。
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新农人等应该成为农村电商的主体。他们一头连接市场,一头连接农户,只有通过他们,农村电商带来的低成本、覆盖面广,沟通方便快捷的优势,才能真正成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产品N售的利器。
但是目前,这些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对传统销售模式非常依赖,而且缺乏电商运行人才,对电商往往抱着试水的态度开展业务,并没有转变意识积极拥抱电商。因此对于大多数需要拓宽销售渠道、提升销售价格的农产品来说,距离搭上电商快车仍旧非常远。
二、加快推进农村电商发展的对策建议
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针对农村电商发展面临的种种难题,有的放矢,从完善产业链、物流链、人才链等方面寻找解决之道,引导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向农村地区流动。
(一)打造“农产品上行”产业链
1。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现生产设施、过程和产品标准化。加快制定农产品网上销售标准,推动农产品质量等级化、生产标准化、包装规格化。
2.建立渠道管理体系:把所有的互联网渠道、甚至线下渠道作整体规划和布局,建立一个高效的渠道管理和运营体系。制定各地适用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规划和相关支撑引导标准,支持和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完善电子商务在线支付体系。
3.走品牌化路线:农产品竞争是县域竞争不是企业竞争,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协会统筹,企业担纲,共同发展”,一个区域力推几个“明星”产品品牌,共同完成农产品品质控制,质量溯源,品牌打造,包装设计。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农产品鼓励实行订单化生产,实现消费者对整个种植生产全程遥控、全程跟踪、全程追溯,满足高端客户的差异化需求,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走集约化、规模化、品质化道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二)打通“最后一公里”物流链
1.建设完善通村道路:加快偏远农村路桥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整合利用已有的村级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电商平台、快递企业、邮政、供销社等资源,让通村公交车从事农产品的运输。
2.鼓励铺开基层物流网点:开展集中收购、集中配送,加快实现快递功能覆盖到村;鼓励物流企业在贫困乡镇建立符合电商发展需要的物流配送门店,并通过物流补贴、税费减免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属于自己的物流体系,发展面向乡村的“草根物流”:
3.建设农产品冷链仓储基础设施:鼓励企业加强与冷链物流设施相对发达的农业园区合作,公路管理部门及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严格执行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
4.推进农村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提升农家网店网络带宽,统一设置农村电商服务站设置条件,让其具备网络购物、网络销售、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缴费支付、取送货品等基本功能,既要农产品运的出去,也要外面的商品送的进来。为农村电子商务提供高速、广泛、互通、安全的基础网络设施。
(三)培养“拿起鼠标进商场”的人才链
1.政策支持:财政部门要整合相关的扶持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电商业务的,给予适度扶持;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电商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引导;农业经管部门要在土地流转方面进行引导,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金融机构要加快建设农业信贷担保服务体系,优先支持发展电商业务的新型经营主体。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依托电脑网络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包括网上商品或劳务的提供者、消费者、广告商、中间商等有关各方的行为总和。这种新型的商务活动形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商务信息都是数字化的,在网上以比特流的形式传播。传统的帐册凭证不复存在。
(二)庞大的市场和潜在消费者群。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的电脑网络。据统计,到1997年底,已有180个国家和地区与互联网相联,网上估计有2500多万个数据库和9000多万用户,并仍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而且80%以上的网站已经商业化。
(三)高度自主。自由的松散联系系统。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国际性网络,不受任何一国法律的约束和管辖,且作为成长迅速的最新信息技术产物,国际间尚未达成有关公约或协议来规范其形式和内容。任何区域性电脑网络只要在技术上执行互联网协议,就可以联入互联网,任何企业交纳注册费后,即可获得自己专用的域名,在网上自主从事商务活动和信息交流。
二、电子商务波及的税收问题
从电子商务的实质内容来看,它应分为三个层次:国际性的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和企业对个人的电子商务。由于现行税制主要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进行管辖的,通过常设机构、居住地等概念把纳税义务与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电子商务不需要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场”,所以削弱了现行税制的基础。下面将在这三个层次上对电子商务中波及的税收问题进行讨论:
(一)国际间电子商务与税收管辖权
在这个层次下我们将集中讨论互联网使交易全球化给税收制度带来的问题。
收入来源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在国际上存在两种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收入来源国对产生自本国的收入有优先征税权,居住国则对这部分收入实行税收抵免或免除制度。而互联网的出现对收入来源的确定提出了挑战:
1.劳务收入来源地的确定。网上劳务是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潜力最大的领域。据推测,在30年内,30%的消费支出将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确定劳务收入来源地时,国际上一般采取劳务提供地标准,即跨国纳税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在哪个国家工作,由此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来源于哪个国家的收入。互联网劳务主要集中在标准化服务项目上,如计算机游戏、信息查询等。网上的一些专家系统也可以提供诸如法律、医疗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而且,互联网还提供了远程办公的可能。劳务提供者在提供这些劳务时,如果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就会发生劳务提供地与实际收入来源地不一致的情况。使一国对实际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无法征税,造成新的国际税收纠纷。
2.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为了解决如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所得来源地和如何征税的问题,经合组织干1963年拟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首次使用了“常设机构”的概念,用以解释营业利润的来源地。如果一个企业在收入来源国(非居住国)有常设机构,并且经营所得来自该常设机构,那么就可以判定这笔所得来源于该国境内,该国政府就可以对其行使收入来源管辖权,据以征税。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但在互联网交易中上述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受到了限制,因为大多数通过互联网提品的公司在来源国的“出场”可能仅限于保存其主页的某个服务器的一定硬盘空间或能够从事其交易的软件上。不符合常设机构“有形存在”的标准。这样也会造成一国税收的大量流失。
由于我国上网企业少,技术落后,在互联网交易中往往处于收入来源地的地位,因此如 何有效解决以上两个问题对于保障我国的财政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间电子商务与计税凭证、课税地点和环节
在这个层次下我们将集中讨论企业进行网上交易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问题。
1.网上交易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帐册、报表的 审查。而网上交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 证。许多电子产品的订购和交货都在网上进行,电子记录可以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这就使 确认购买、销售的过程复杂化。而且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商业中介的作 用被削弱或取消。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进行,而企业进行电子商务时 可以不通过中介机构,使扣缴税款无法进行。
2.交易双方身份的确认。在互联网上没有地域的概念,作为互联网上唯一标识方式的 网址与交易双方的身份和地域都没有关系。更可怕的是,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庞大的、向全世界开放的信息网络,因此没有任何机构有能力控制网上的信息。据统计:每天全世界大约有3000个新城名(即网址)被登录下来,而且对一个网站来说,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的网站从域名上是看不出来的。目前对这个身份确认问题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世界范围内由此而引发的网上诈骗活动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
(三)企业、个人间的电子商务与课税对象的判定
在这个层次下我们将集中讨论网上商品的特殊性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问题。
从长远来看,企业对个人的电子商务将是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并将最终在电子商务领域占据重要的地位。企业对个人的电子商务集中在网上商品的购销方面。在这里我们对网上商品的概念作一个限定:网上商品是指那些能以电脑网络直接传输的无形商品,如计算机软件、音乐作品、报刊电子版等。对于那些在网上定货,并必须通过运输公司或邮政局传送的有形商品,由于这种交易方式与传统经济模式区别不大,在这里不做讨论。
首先,传送网上商品的数据流与传送电子邮件等非商业信息的数据流没有区别。曾有人针对互联网的税收问题提出过征收“比特税”的设想(比特是网上信息传送的最小单位),即按网站流出的每一个比特征税。也正是由于存在上述的无差别问题,才没有付诸实施。
其次,现代税制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提供收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税种和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而在互联网上,商品、劳务、以及特许权使用等概念却变得模糊起来,现在网上流行的MP3即是一个例子:MP3是一种新的音频压缩算法,它使实时播放网上音乐(边下载边播放)成为可能,人们可以通过播放软件或CD随身听大小的专用播放器收听网上音乐。人们下载的网上音乐文件时,是在购买商品、购买劳务还是购买特许使用权,在这里它们之间的概念发生了模糊。因为如果认为是劳务,人们在付费并下载音乐文件之后,可以重复收听而不需付费;如果认为是商品,人们对下载的音乐文件又拥有几乎无限的复制能力;如果认为是特许使用权,那么就会发生对相同经济行为使用不同税目和税率的问题,因为网上音乐也可以刻成CD盘进行销售,而这两种销售方式的实质是一致的。
三、解决问题的可行思路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现有的税收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世界经济发展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下面将从三个方面提出对上述问题的对策建议:
1.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国际税收问题,大都可以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予以解决。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但是既然它的各要素、环节至少要落入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之内,最终实际上就是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问题。对于劳务的收入来源地问题,目前国际上仍没有提出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只能要求各国税务当局互换税收情报和相互协助征税;对于常设机构问题,应在各国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对常设机构的概念作出调整,并遵循一个原则:看该“常设机构”是否与利润实现直接相关。如果是,则应判为常设机构。
2.从支付体系入手。虽然获取有关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为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由于供货商和消费者在防止诈骗的某些机制中的利益增加,而且由于某方面需要涉及到银行,参与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另外这样的支付体系提供了确定流转额的线索。因此,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是很有希望的。目前,电子商务中主要有两种网上支付方式:信用卡和电子现金。
(1)使用信用卡交易的税收征管办法:当前互联网上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是信用卡支付。作为全世界公认的支付手段,用于进行全球电子商务结算是一种必然的选择。VISA和Mas-tercard的“SET”协议将保证信用卡数据的安全性。消费者向供货商传送信用卡详细资料,供货商在规定有各自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合同下开具发票。供货商应缴流转税由签发信用卡的机构(规定为银行)直接转付给税务局。收取支付货款的一方可以得到扣缴税款证明(如有必要需电子加密)。凭此,对错提的税款,他有权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