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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正义 法治 法治保障
一、正义的基本内容
(一)古代中国的传统学说中的正义界定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古代的众多经史子集中,从未出现过正义这个名词,从而该词无论从中国哲学史还是伦理学史中都未获得过某个定义式的范畴。但是笔者认为,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无论从国家统治还是学术领域内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据,那么应该说有关正义的思想可以从仁与礼这组概念中获取。
先秦儒家实行以仁和礼为基石的狭义正义观念。因为从儒家的视角看来,君臣之间,父子之间,人与人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异化格式型伦理关系,也就是所谓的“贵贱有序,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在仁、礼和正义这三者关系中,也呈现出一种倒等腰三角形的样式。礼作为一种外在约束规范,旨在为正义提供制度保证;而仁作为一个人的道德准则,其在内心起到激励作用。
我们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中传统意义上的正义观,可以解释为:在不平等的起点下,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的平等权利与普遍自由不予认可,只有部分人才能获取所有职位的可能。
总之,在的语境下,正义这一价值判断无论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标准来说都是历史下的产物、生活中灵动。如果不考虑经济基础、具体风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当、不客观了;我们需要“理解万岁”。
(二)西方视野下的正义内容
1.美德意义下的正义观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对师徒对于正义理论的阐述对后世包括近现代西方政治体制产生了不可估计的影响。
柏拉图对在他的《理想国》中对正义下了这么一个定义:“正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在这里,正义被理解成为了个人行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个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诚实地完成社会所赋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会所交付的任务。
亚里士多德在《尼科马克伦理学》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义”与“分配正义”。他认为,关乎于正义,实际上就是分配正义,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这一观点直至今日,还在被法哲学、法理学学界所关心与讨论。
2.新自由主义视角下的正义观
二战后新自由主义的旗帜性人物,约翰·罗尔斯的不朽著作《正义论》是现代语境下对正义理论的最佳的一个注脚。在其中,在无知之幕下的两大正义原则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点: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虽然对于无知之幕还有诸多争议,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价值要素加入正义理念中综合考虑,已经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根据其展开的逻辑顺延下去,正义就是社会的制度安排与权利、义务和权力、责任等实现契合式的吻合,达到一种每一个人都希翼的合理状态。
二、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
实现社会正义,通过法律这一外在规范主要有两个要素需要重视:立法正义和司法正义。在这里,立法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基础,司法正义是立法正义的逻辑结果。
(一)立法正义
实现社会正义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体现正义价值。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法治应当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观基础
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仅是公民主观上的自源自发的,而需要在经济发展中找寻依据。法律的正义,立法的正当性,合理性理所应当要从物质生产状况、客观条件中解释。由此,我们可以产生出需求理论。只有当法律的形式和内容符合人们的需要,对于现实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应时,法律才具有了正义价值。无论从中国古代所提出的法律应当顺应自然、符合人伦,还是耶林所谓的“法与当时一个民族所达到的文明程序相适应”,抑或是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都体现出人民之间不同需求间的融合是法的正义价值的追求。
2.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法律在社会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价值标准的不断变化,法律也应当有相应的调适,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有两组关系就容易发生矛盾、对立和冲突。法律是需要给与公民以稳定的预期;但是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变化中,法律的样式、理念、规则的变动成为一种必然,那么这两者的存在使得正义价值的实现成为了一句空谈。此时,我们应当使得两者相互统一起来。
法律的绝对温度容易导致社会制约度的下降,从而失去法规范本身所应具备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们认为应该保持一种开放的视野,以一种动态的、关系化的思维来面对问题,在立法维度上,一种具体和妥协式的方式就能体现出法的刚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那么这样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体现出正义价值,正如科恩所说“生活需要法律具有两种适相矛盾的本质,即稳定性或确定性和灵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业不致被疑虑和不确定所损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过去的束缚。”
(二)司法正义
法律的正义价值并不仅仅形式上的被体现于立法中,展现在法律中的条文中,法律规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当的适用,也无法实现正义,而只能是美丽的纸上宣言;更实质地要体现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的适用中。法的正义价值需要在以人为主体和以法为客体的联动中表现出来,价值的实现在乎于主体,在乎于客体,更在乎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上,那么法律实现正义等价值就是体现其根本属性的最佳方式。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与完善;对策
一 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社会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改革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及紧迫性如何强调都不过分。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扎扎实实做好工作,让每一名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都能按时足额领到生活费和养老保险金。劳动社保和民政部门作为“两个确保”和“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对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和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变“要我保”为“我要保”。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教育,使他们切实负起责任,自觉承担做好本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义务,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 建立稳定可靠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
资金问题的解决是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关键。要切实做到以“发”促收、以“扩”促收、以“建”促收、以“管”促收,努力实现应收尽收。一是继续认真落实“三三制”筹资原则,在抓好企业和社会资金筹措的同时,政府通过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二是劳动社保和民政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的投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不留缺口。三是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这是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前提。目前全县已经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全部纳入了覆盖范围,当前重点是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把这些企业纳进来。四是强化基金征缴工作,扩大基金规模。凡有能力缴纳保险费的企业都要及时足额缴纳,对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的企业和欠费大户,由政府出面实施必要的行政措施,督促企业缴纳。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制度,调动各部门积极性,在更大的范围内调剂基金,确保发放。同时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管理机构内部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制,防止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
三 慎重稳妥地推进社会保障改革,建立优质高效的社会保障体系
深化社会保障改革任重道远,既要着眼于新机制的建立,又要把握好力度和节奏,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要实现100%。
巩固“两个确保”仍然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100%按时足额发放和100%社会化发放。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要规范化,制定和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坚持“三不原则”(不转向、不动摇、不后退),并建立个人账户,确保记账率达到100%。
二是医疗保险要有突破性进展。
要以规范管理机制、扩大覆盖面、解决困难人群医疗保障问题、完善政策体系为重点,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和稳健运行,提高医疗保险的管理服务效率和水平。
三是失业保险要全面启动。
随着就业形势日趋严重,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日益彰显。要按照积极主动、稳妥慎重、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障制度的衔接和“并轨”工作,使下岗职工出中心进市场,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
四是巩固、发展、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首先,民政部门要采取超常规措施,通过抽调人员走街串巷、进厂入户,对低保对象进行大规模的普查和排查,严格按实际收入准确核定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要把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群体包括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中新出现的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作为工作重点,切实解决他们的“低保”问题,做到应保尽保。其次,要规范管理。克服平均主义倾向,避免简单化,严格按政策操作落实,并实行“三公开”,即保障对象公开、标准公开、资金公开,做到三榜公布;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每年复查变更保障对象和每人每户补助差额的工作机制,使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再次,要实施全社会共同救助。建设、卫生、教育、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低保对象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税收、水电、煤气等方面的社会救助,共同解决低保户的实际困难。五是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探索适合于进城农民工、失去土地的农民、小城镇农转非人员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当前,随着城镇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人均占有耕地越来越少;受市场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农民的土地收益呈下降趋势,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逐渐弱化。并且随着建设用地的增加和土地流转的加速,将来谁为农民养老已是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要抓住机遇,尽快探讨如何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如何解决失去土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可根据“土地换保障”的思路,在土地征用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为失去土地的农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建立不同标准的个人账户;从土地流转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生态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中国玉米之乡
吉林省是我国的农业大省、畜牧业大省和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它以全国1.67%的农业劳动力和全国4%的农业耕地生产出全国5.56%的粮食、10%的商品粮及50%的出口粮食。从这一方面来看,吉林省的粮食发展为我国粮食安全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位于吉林省西部的公主岭市,近几年玉米产量在县级评比中连续名列全国第一,去年,公主岭市玉米总产量达60.8亿斤,成为全国玉米产量第一县。2011年,公主岭市被授予“中国玉米之乡”荣誉称号。
公主岭市玉米产业能取得这样的成绩即有其地缘优势的作用,也有国家政策扶持的作用,更是我国农业发展坚持生态社会主义指导思想的必然结果。农业大省下的农业大县,在产业结构上已经有了鲜明的标签和令人骄傲的城市名片,但是我们也不应该忽视其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以下问题: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恶劣的气候环境对农业发展的制约;资金不足成为制约农业长足发展的瓶颈;农民整体文化素养和知识背景和建设现代农业的总体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已成为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因素之一。导致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污染,工业废水、残渣对农业业污染巨大,特别对处在老工业基地东北地区的公主岭市影响更大。农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农业污染同时是重要的污染源,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农药、化肥的不科学使用,对农村的水源和土地造成了巨大的浅表性破坏,并且这种破坏正在持续着。城市化建设中的出现的农村土地流转和大面积的推进城镇化建设,大面积的农业用地、耕地改变了它原来的用途,使得农村耕地面积越来越紧张。加之农民的环境意识淡薄,以上的种种原因加剧了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
农业基础设施落后,“靠天吃饭”局面没有改变。农业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农田保护设施及农田灌溉设施等,农田基础设施的落后制约着农业的发展,这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公主岭市农业存在这样的问题,吉林省农业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农田水利设施落后和干旱问题又是相互作用的,在干旱的年份,农田基础设施能否发挥调节干旱的作用成为影响公主岭市玉米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落后的农田水利设施和其他设施显然不能发挥自身的巨大作用,农民面对干旱带来的损失也只能束手无策。
农村发展缺乏银行业的支持,资金不足成为长足发展制约瓶颈。一是农村对银行贷款普及率总体小于其他行业。农民遇到资金不足时,主要向亲戚和村民邻居借款,正规金融机构没有和农村很好的衔接,对农民服务能力还比较弱,远远不能满足农户需求。二是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热情不高。公主岭市各乡镇农民对农业保险的参保率普遍不高就说明了这个问题,这里面存在农民的意识问题,也存在农民想节省开支,降低成本的人为因素。三是政府在农民和金融市场之间的调节作用有限。政府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都会向农民宣传金融政策、保险政策及银行的其他政策,但由于种种原因取得的效果有限。
农民整体文化素养和知识背景和建设现代农业的总体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这种距离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上,一是文化水平不足、知识背景欠缺已成为推广新型农业技术的主要障碍。文化水平低已经成为推广新型农业技术的第一阻碍,对于先进的农业技术及农业产品的应用也严重受到了制约,农民还是以体力型输出为主,对于农机的应用及农业技术的钻研和应用很少。二是青年劳动力有了更广阔的选择,一部分进城务工,留下老弱妇孺在家。留下来的老弱妇孺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如空巢老人问题、留守儿童问题,他们对学习掌握现代农业科学技术有也同样存在困难。三是农业技术培训少,规模小。当地农民只能年复一年的凭借着祖辈留下的经验进行耕种,农业技术应用的长期缺乏,更加固化了农民的思想,最终导致生产中缺乏创新,新型农业技术推广慢,普及面窄。
上述问题,不仅代表了“中国玉米之乡”公主岭农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境,同样也反映了我国农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应该以生态社会主义的科学思想为指导。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加大科技投入和应用,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
一、保护和修复农村生态环境。工业发展不应该以牺牲环境特别是农业生产环境为代价,树立正确的、科学的发展观,我们发展经济,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农业发展同样要重视环境保护,要做到因地制宜,科学应用农药、化肥等农业化工品,保持土壤弹性,保护农业用水。科学规划农业用地,不得轻易改变农业用地的性质和用途。
二、改造农田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生产水平。针对落后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应启动农业保障专项资金,对落后的设施进行改造,加大科技投入,使“落后”变“先进”,使农田水利施舍成为当地农田合理调节“旱涝”等自然灾害的一把利剑。推进农机的广泛应用,探索农机股份合作社、农机租赁公司等形式不断发展壮大农机用户,提高主要粮食作物耕种及综合机械化水平。
三、切实落实惠农的一系列政策,提高农村利用社会资金水平。严格落实国家粮食直接补贴,农业综合补贴、优良品种补助、购买惠农特定农机机型补助等多项有利于农民获得实惠的政策,确保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公主岭市政府应利用好“中国玉米之乡”这一地域名片,在农业、水利、农机以及农业开发等方面争取政策性项目,争取补助资金助力本地玉米产业发展。建立农产品自然灾害保险赔付制度,开展农村银行信用贷款与农产品自然灾害保险相结合的银行保险互动试点。
四、由玉米单一种植向玉米、大豆、水稻多作物调整,根据地域特色规划农业种植产业带。公主岭市虽然是玉米之乡,种植玉米的大县,但全县以玉米为主要种植品种,这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要转变思想,因地制宜调整农业种植品种,由玉米单一种植向玉米、大豆、水稻多作物调整,根据地域特色规划农业种植产业带,确立玉米种植的主体地位不动摇,使每一块土地都充分利用,都能丰收。积极发展循环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业,扶持壮大科技含量高的龙头企业,使农产品附加值大幅增长。大力发展农村和农业循环产业,建设农产品基地。
五、农业的长足发展离不开科技创新,农业现代化建设同样离不开科技创新。公主岭市作为吉林省的产粮大县,在玉米生产和加工等方面已经拥有了其他地方不具备的优厚资源和基础,整合现有的农业科技资源,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探索农业技术体系建设是构建现代农业体系的基础。加大玉米品种的升级、改良力度,积极研制适合公主岭市土壤条件的玉米良种,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实施新型农民培训工程,提高农民创业就业能力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核心。
公主岭市作为我国的玉米种植大县,已经在农业现代化的路上进行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但是农业现代化不是一句口号,也不是一个阶段目标,它是一个永恒的追求。
参考文献: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法律救助;庇护所
完善而健全的庇护所,不仅要保障受庇护妇女的基本生存条件,而且要能够向受庇护妇女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医疗帮助、心理帮助和技能帮助。不仅能够医治她们受伤的身体还要安抚她们受伤的心灵,帮助她们分析现状,讨论今后生活的长远计划,并让她们看到安全稳定的未来。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妇联、司法、民政、医院、劳动等部门共同参与、相互配合 。
一、加大反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宣传力度
由妇联组织在社会上广泛招募志愿者参与宣传、服务,把反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宗旨宣传深入到每个社区和家庭,通过在社会的广泛宣传使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妇女知道离开家后有个地方可以去,提高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鼓励受害者走出家门,以行动反抗家庭暴力。而庇护所是反家庭暴力社会救助体系中一个很好的尝试,但要让受害妇女打破沉默、得到庇护,全社会都需要参与进来,帮助反家庭暴力庇护所正常运行。
二、为家庭暴力庇护所设立专门的基金,用以帮助前来求助的受害者支付各方面的费用。
昆明市反家庭暴力庇护所没有专门的政府拨款,只是借助社会救助管理站空闲的房间来接待要求入住的人员,工作人员由原来的救助站人员兼任,食堂也是公用的。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在短期内如果没有政府的专门拨款,可以利用妇联的影响力,争取一些社会力量,倡议支持妇女事业的社会爱心人士和当地企业捐款,成立一个基金会,帮助更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
三、在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建立专业工作人员小组
来反家庭暴力庇护所求助的受害者,一般都是身心俱惫,需要心理咨询师的安慰,在后续的工作中,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这些受害者还可能需要法律上的援助。因此,在条件的允许下,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应该招聘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此外,考虑到家庭暴力的不同特点和伤害的程度,应该建立针对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志愿者服务体系。比如,联系愿意免费为受害者服务的律师或其他的法律专业人士,并且与相关医院建立固定的联系为受伤者做医疗鉴定等等,要尽可能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心理抚慰、伤害处治和法律援助。
四、在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开展受害妇女互助小组
成立心理咨询热线、进行社区服务等途径为受害者提供生活和心理上的支持。受害者可以不必入住庇护所,也可以参加由庇护所定期举行的座谈会,大家自由交流,分享经验,互相鼓励,增强勇气与施暴者做斗争。
五、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应介入受害者的家庭矛盾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施暴者的不惩罚实际上就是对他们的纵容。针对昆明市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只对前来咨询或求助的受害妇女提供食宿、人身安全保障和心理安抚,但不干涉其家庭矛盾的做法,可适当做些调整。对前来寻妻的丈夫加强教育,对情节严重者要通知其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加强对施暴者的监督。同时,对于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除了依法惩处外,也应提供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服务。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对施暴者的教育可以很严厉但又具有一定的人性化,比起公安机关的介入更有缓和的余地。比如,把这些施暴者集中起来培训,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引导他们通过正确的途径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采用有效的化解家庭矛盾的沟通模式,真正为妇女提供帮助。
六、反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地址要保密
入住昆明市反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受害者多数都是丈夫找来,请求受伤的妻子跟他们回家。施暴者总是很轻易的就找到庇护所,这样一来,庇护所并不能切实的帮助这些受害者,因为她们的身心创伤没有痊愈,更没有想好今后的生活应该怎样,也没有好好思考将来如何处理好夫妻间的矛盾,丈夫前来寻人,为了息事宁人又不得不走,有可能回到家后会受到更严重的家庭暴力。因此,若是反家庭暴力社会救助体系的相关环节没有处理好,不但不会帮助到受害者,反而会让她们的家庭矛盾继续升级。所以,反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地址应该是保密的,要去庇护所的女性可以打电话给警局、社会服务部门或24小时热线寻求帮助。比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有约100个妇女庇护所。所有庇护所都是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开放。一般都没有明显的标志和门牌,其地址和电话也是保密的。事实上,对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地址的保密,也就是对受害人及其隐私的保护。
总之,在积极分析各类家庭暴力的特点、防范方式、处治过程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的学科研究,了解家庭暴力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心理特征和产生暴力的根源。比如,在各类家庭暴力案例中,把频繁发生暴力的家庭定为服务目标,定期进行回访,帮助其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防止直至杜绝再次发生家庭暴力的现象。同时,借助媒体开设电话、互联网等救助平台,形成妇女儿童受侵害问题的举报、施救信息化处理机制,配备家庭暴力方面的电话咨询、心理抚慰等一系列相关服务设施。
参考文献:
[1]吉朝珑:“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研究”,《河北法学》,第27卷第9期,2 0 0 9年。
古往今来对法治的描述有很多,最早明确提出法治概念并给予具体阐述的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他描述的法治理想化状态是: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用今天的话说,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包含三个要件:有法可依;可依之法为良法;法被普遍遵循。法治作为人类思想史中最古老的理念之一,被反复地作为人类在面对现实或想象的社会生活难题时的“良药”。
杨海坤教授认为应该是法治的高级形态,法治与法制有区别,与法治也有区别。法治之于法制,必有民主因素在焉;之于法治,必有丰富之民主精神在焉。法治社会应该包括公共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而国家更加强调国家最高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法治包括政府受到法律的制约,而则更强调包括政党,尤其是执政党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政府受到法律的制约,公共权力的行使受到司法的审查,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开始,其成熟形态则是建设国家。笔者认为行政法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完备
这里的法律指的是良法,良法是实现行政法治的前提。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含有双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法治须以良法为前提,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二)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守法
守法是法律运行的重要环节,是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控的基本形式。行政法治关键是“治权”与“治吏”。实行行政法治,关键是要政府率先守法,依法用权。如果政府只视法为治理公民的工具,将自己凌驾于法之上或置身于法之外,则不是行政法治,而是借“法治”之名行专制之实。在法治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遵守不光具有个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人们依法办事,不只意味着个人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而且意味着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稳定有序。
(三)权责统一
职权与职责相统一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其次,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并要建立完善的追究责任机制。
二、行政法治与和谐社会理论的内在统一性
我们在倡导和谐社会,而建设和谐社会伟大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法治的和谐程度。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则凸显了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行政法治理论的发展趋势与和谐社会的理论具备内在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必将推动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权的扩张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的加强
近代国家权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行政权的扩张。政府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守夜人”的角色,改变为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也就是说,政府不仅以消极地维持社会秩序为己任,而且进展为积极干预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主动调整各种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福利为职责。行政法当然与这种转变相适应,这就是西方常说的从消极行政法到积极行政法的转变。在和谐社会的目标下,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得到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要得到正确处理,社会的公平与与正义才能得到维护。只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加融洽,更好的实现政府的职能。
(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方式上的变化
从管理手段上的强制和命令到更加注重公民的意思自治,从而更好地完成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的运用,和谐社会的政府应当是充分体现民主精神的政府,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的运用正是民主精神的体现。
(三)当代行政法的发展,将竞争因素引入行政机关,政府“企业化”趋势显现
政府行政的“企业化”是当代政府管理的趋势。政府如何以较小的资源耗费达到最优化的行政目的,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问题。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在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提出的,而科学发展的关键是发展,用发展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政府“企业化”可以提高其行政效能,更好的适应时展的需要。同时,竞争因素引入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相互竞争,公民也可以用“脚”来投票,使行政机关的形成工作危机感和使命感,更多民主的因素可以渗透其中,符合和谐社会的民主理念。
三、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加快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刚刚起步,而且存在诸多问题,学界对行政法治建设提出了很多构想与具体的制度设计,这里笔者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去分析加快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努力方向:
(一)平衡权利和权力的关系
以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促进政务和谐。政务和谐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在于行政机关和公众之间处于良好的合作和互动状态,政府与公众、行政权与公民权能够在社会生活之中和谐共处。在诸多社会冲突中,官与民的冲突是最为常态,有时也是极具张力和破坏性的冲突之一。官民冲突在本质上体现为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矛盾与冲突,有效化解与调和官民冲突,即行政权与公民权的矛盾,不仅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根本要求,也是行政法应有的基本功能。现代行政法主张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和公民权利的合法保护,但是,就当前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而言,平衡论更强调对相对方权利的保护和对行政权的监督。一方面,通过构建多元复合行政管理模式,精简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广泛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手段,建立有限权力政府和责任政府,进一步缩小政府与公众的距离,充分体现行政民主化;另一方面,重视政治民主制度化的公众参与和社会自治组织的培育,以民主参与防范行政专断,以社会自治淡化政府包办,体现行政过程的公开、公正与透明,使政府与公众之间形成良性的、有效的互动与合作,并在共同发展中指向共同的目标。
(二)完善法治社会的法制基础,健全立法程序,加强民主参与的力度
法律是社会调控的基本依据和社会和谐的评价标准。在以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权利文化为标志的现代社会中,社会分工加大,人们之间的关系趋于复杂,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要求多样,利益冲突也比以往更为激烈。道德、传统习惯和一般的政策计划已很难有效协调这些关系,因此社会需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制度可循。法律自身具有的规范性、明确性、利导性、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性等特性,决定了它能比其他社会规范诸如道德、传统习惯、政策、计划等在某种程度上能更有效地实现对现代社会关系的调控。通过将社会关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法律给人们之间的利益配置、利益协调以及利益冲突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从而给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刚性”的依据。同时,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是保证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程度,提高立法的民意含量,而不能将法律简单地视为推行政策的工具。行政法治的前提是依良法而治,良法需要有科学的立法程序作保障,减少执行权力者与公众的对抗,降低法律施行的成本,最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要努力创造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法制环境,以制度促和谐,实现我们的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三)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行政法治目标一个方面是有效地对政府实行监督,使其在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很好地履行其职能,并能对经济进行引导和实行合理有序的宏观调控政策。而在某些地方官员中发展观出现问题,发展观上出现盲区,往往会在政绩观上陷入误区。而如果缺乏正确的政绩观,在实践中又会偏离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需要正确的政绩观来保证。之所以会出现错误的政绩观,主观上的原因是某些领导对政绩观认识的偏差,把政绩视为“私绩”;客观上的原因就是当前的官员考核体系存在问题。行政法治建设很重要的一环是对行政机关及官员的考核与监督,对行政官员的考核主要是内部监督的内容,因此,完善行政内部监督体系以及具体的制度设计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倡导建立绿色的政绩观,努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在保护好大自然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追求经济发展,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但一些学者对“变法模式”颇不以为然,认为频繁的变法本身就与法治的稳定性要求不符。[1] 然而,应注意到的是,并非任何“法”与“秩序”的简单拼接都能构成“法治”[2],在中国有“法”但无“法治”的语境中,大规模的变法非但不会破坏法治(因为本来就没有所谓法治可供它破坏),反而正是建立法治的必由之路。而且,正如庞德所言:“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3] 变化不仅是生命的法则,更是法的生命。“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的需要或要求,而且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具有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那么是没有什么可取之处的。”[4] 即使在西方那些公认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每年新出台的各种法律、法规、法案、判例仍层出不穷,更何况中国正处于激烈的变革时期呢?
统一民法典被赋予了诸多的符号意义,承载着无比厚重的希望,她或被认为“是一国生活方式的和反映,代表着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度”;或被誉为“一国市民社会的大”,甚至乃是“整个法治的基础,生活的百科全书”。于是制定民法典也就成了“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最终标志。”[5]
对理性主义持怀疑态度的学者会对此抱有深深的戒心,不仅因为以上话语中包含有“太多”的建构主义成分,具有“明显”的唯意志论色彩,而且他们担心这样的法典多取材于国外,缺乏本土资源的支持,会因与中国的习惯背离太大不宜甚至根本不为人们所接受,甚至进而怀疑整个西方的法治是否是普适的大写的真理。同时,这些学者又将同样取材于国外的“拓展秩序”等奉为普适的大写的真理,断定秩序只能由民间自发地长成,强调如果“一种制度得以长期且普遍的坚持,必定有其存在的理由,即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6]
应当承认,国家任何对秩序的建构都要顾及民间的真正需求和实际承受力,任何与基本民意背道而驰的政策都不会长久。但是,社会的是否只有一种模式,即任何一种秩序都是在民间生成,国家的作用只在于亦步亦趋地对既成事实加以确认,则很值得怀疑。民间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潜在性和隐蔽性,有可能被各种既存的现实力量所掩盖,因此在很多情况下,精英话语以及国家对国民性和社会结构的塑造,都起着很大的作用,否则,鲁迅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对西藏的民主改革也就失去了正当性基础。
中国近代以来社会的结构性转型,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冲击——回应”模式,并且其冲击不是来源于内生性因素,而是来源于外力,在先进与落后之间力量悬殊的大冲撞中,回应几乎必然地表现为后者对前者的借鉴与模仿,而这种回应也几乎必然地首先肇始于精英阶层和文明交锋的前线地带,然后自上而下地传递到民间和由外至内地推广到腹地,因此中国近代以来的制度变迁就明显带有精英和国家引导型的痕迹,“启蒙”就是借助各种历史机缘的相互作用,在民间新兴力量并不强大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可否认,这种变迁模式与自发的拓展秩序相比显得不太稳定,但却是历史为中国指明的唯一道路,同样也是一种“事物的逻辑”。历史已不容我们再用一千年重走一遍别人的路了。
因此,我们完全无需回避法治、民法、民法典这些概念以及由它们所组成的符号体系确属舶来品,是与本民族固有文明根本异质的东西,但我们别无选择,除非我们愿意被圈在保留地里过田园牧歌式的生活以供西方人类学家来赞叹我们生活方式的无比独特。
民法本来就是私法,原本不必,也不应“强迫”人们不折不扣地按照这种规范生活,[7] 但她提供了一道保证权利实现的最终屏障,一种供人模仿的崭新的生活方式,并引导人民为权利而斗争。而“只有每一代人都持续奋斗去不断更新和扩大权利的含义,权利才能得到保障。”[8]
私法上的权利系由当事人任意处分,看似不如公法上的权利和其它基本人权来得重要,但是,在一个从社会文化上都对私权利漠不关心的国家里,国民是否就会认真对待其它权利呢?对此,德国法学家耶林曾有一番极具感染力的回答:
“个人的法感情如果在私法关系上无精打采、胆小怕事、麻木不仁,……如果习惯于容忍不法而无奈放弃,那么当这种奴性的萎缩的麻木的法感情,遇到的不是个人而是有关全民族的权利侵害时,诸如针对政治自由的谋杀计划,宪法毁弃或颠覆,外敌攻击等,谁又会相信他会摇身一变,感情饱满、精力充沛地投入行动?没有勇敢地保护自己权利习惯的人难道会迫于冲动而心甘情愿地为了全体献出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吗?……不,并非如此。”[9]
民法典在最终完善私法权利体系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民法典的制定并不标志着中国法治化运动的终结,她只能解决民事法律的规范缺位、规范不良以及规范彼此之间的杂乱和不协调等问题。纸上的法毕竟不是活的法,法典的颁布也不等于法律规范成为民族习惯,那还有赖于各种相关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的配套与完善,有赖于思想的传播以及法律与社会的磨合。但正如那些对变法持怀疑态度的学者在论述其它问题时所说的那样:“一个制度只能解决一个或几个问题,一套制度才解决一套问题,”[10] 相对于构建理想法治社会的目标而言,民法典还只是其中的一个制度,无法解决,也不应被指望解决所有问题,但这只应更加坚定我们勇敢前行的决心,正如不能因为无法完美就拒绝行动一样。
法治的具体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是多样的,但其基本内核则是普适的大写的真理,至少在这个时代,她代表了一种不可阻挡的进步的历史潮流。法学所包含的绝不仅仅是知识,更包含理想和价值观;法学者不能仅仅是世界的守望者,对和社会的,最终目的是要建构公正合理的法律秩序,而不是停留于赞叹社会的复杂,坐等社会自发地完成她的命运;法律人也不能再仅仅满足于证明所有既存制度“语境化的合理”[11],而更应追求实现“语境的合理化”。
【注释】
[1] 相关论述参见“二十世纪的化和法治”,苏力,北京,《法学》,1998年第1期,第4~~6页。
[2] “法治”是由人民主权、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等一系列制度构成的形态,有对“法”实体上的要求。
[3] 转引自《法——法及其》(美)博登海默着,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版,第311页。
[4]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美)博登海默着,邓正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12月版,第311页。
[5] 以上观点,参见:“民法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专家学者谈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西安,《》,1998年第3期,第3~~31页。
[6] 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载于《北大法律评论》第一卷第二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322页。
[7] 即使是在号称最适宜法治生长的所谓“熟人社会”里,多元性的私法秩序也广泛存在。参见“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苏力,北京,《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11页注释。
[8] “[F]reedom would be secure only if each generation fought to renew and enlarge its meaning.” 见1964年7月2日,美国约翰逊总统为签署“民权法案”而作的广播电视讲话
[9] “为权利而斗争”(德)耶林着,胡宝海译,载于《民商法论丛》第二卷,梁彗星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44~~45页。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六个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但这六个特征中,为什么偏偏把民主法治放在第一条,此意义十分深远对于我们今天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涵意。
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由于实现民主的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社会表现出不同的社会状况。建立在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基础上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现代民主政治既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又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发展动力。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相对人治而言,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家形态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志。一个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不可能是现代化国家。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理国政和进行社会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会关系纳入法制的轨道,国家权利的行使和谐社会的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行政的状态,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的特权,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社会主义法治以民主观为指导,吸收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体现为民主法治的理论,制度的建设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以民主理论为指导,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吸收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成果,具有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通过了对和谐社会其他特征的了解,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依法治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可以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来促进和实现社会上义法治的追求一一公平正义。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义源泉。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公平正义,就根本谈不上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当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恢复和修补当社会主体利益发生矛盾或冲突时,以宪法为基础其它法律为借据进行调节,从而将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总之,法治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依法行政才能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才能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公平合理地分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
第二、依法治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将为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诚信的社会。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就没相互的合作,不可能形成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民主的,有依据的施行法治可以奠定诚信友爱所必需的社会环境。通过这样的环境有利于培养人们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法治的完善则=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信友爱地相处。
第三、依法治国,推进依宪行政将为社会活力创造条件。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创造活力。依法治国,营造了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四、依法治国,大力推进依宪行政为维护社会安宁有序提供保序。一个和谐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政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社会矛盾激化,不可能使人们和睦相处、安居乐业。当然任何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冲突,不可能没有分歧和裂痕。和谐的社会在于能够运用制度和规则的力量来不断化解冲突,弥合裂痕。依法治国必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安全、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
在全国上下正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时候,我们又迎来了全国第7个“12.4”法制宣传日活动。这次活动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希望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下面,我就搞好我市“12.4”法制宣传日活动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搞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重要意义
法治社会是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明确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对我们进一步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总要求。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也是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经过20多年的普法教育,全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氛围初步形成。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和全社会法制观念的形成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当前,我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多发时期。新的形势和任务对进一步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
二、采取多种形式,突出重点,确保“12.4”法制宣传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今年是全面实施“*”普法的第二年,也是打牢基础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对于推动“*”普法规划全面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各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宣传主题和我市实际,切实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宣传手段,推动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在宣传活动中必须突出“三个重点”:一是在宣传内容上必须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这一主题,重点宣传党的十七大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宣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宣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是在宣传对象上要做到一般和重点相结合。法制宣传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和广大公务员,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和外来务工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三是在宣传方式上,既要坚持已经形成的有效制度和方法,也要科学利用新渠道、新手段,在继承巩固上创新发展。切实做到“三个到位”:一是计划要到位。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制定本部门和本单位宣传活动的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活动计划落到实处。二是工作要到位。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组织专门力量,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继续深化“普法之光伴您行”、“法律拥军”、“法律六进”等活动,围绕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开展针对性强、实效明显的法制宣传工作。三是载体要到位。要精心设计载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不断增强法制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扩大法制宣传的影响。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推动“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深入开展
关键词:和谐;法治
正文:
一、社会和谐的理论依据
(一)什么是和谐?
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从不同的立场、角度出发,可以得出各种各样的结论。
首先,和谐属于评价性语言,和谐概念应归于评价论范畴。既然是对事物或者现象进行价值评价,必然离不开评价主体的价值立场。对一个单位团结协作干好工作,我们评价这个单位很和谐,对一个犯罪团伙狼狈为奸干坏事,我们就不会评价他们很和谐,而这些犯罪同伙们却自以为他们是和谐的。
其次,和谐具有多维属性。和谐属于评价论范畴,正如认识论涉及各个领域一样,人类对世界的评价同样涉及各个领域。例如:认识论涉及到事实领域、实践领域、价值领域,同样评价论也涉及到这些领域。从这样的角度来论述和谐,或许有助于解释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例如:和谐论与矛盾论的关系,我们一方面说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又一方面说要构建和谐社会,这两种说法是否有冲突?实际上和谐与矛盾并不是一种对立的关系,我们在说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的时候,这里的矛盾指的是矛盾机制,属于事实领域,而在说构建和谐社会的时候,和谐属于评价性语言,是对未来价值理想的一种描述,应当归于价值设想范畴,即和谐的社会理想。和谐不仅仅属于价值范畴,也涉及到事实范畴,我们可以用和谐来评价事实领域的矛盾——和谐的矛盾即事物内在矛盾机制运行的和谐性。和谐还涉及到实践范畴,我们可以用和谐来评价实践领域的方法——和谐的方法,从这个角度可以论证和谐与科学发展观的关系。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和谐概念具有多维属性。它具有价值属性、事实属性、实践属性。
第三,人类社会的和谐与自然界的和谐不同。抛开人类的价值立场看,自然界有自己的发展规律,自然界的和谐以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实现优胜劣汰。在人类的价值立场介入以后,当自然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触犯人类的利益时,这就是不和谐了。人类社会的和谐以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发展,有利于每一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原则,具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六大特征。社会和谐的内在本质是民主。
(二)社会和谐是否可以实现?
实现社会和谐的客观依据。自然世界本身是和谐的。自然界万物都有自己发生、发展、消亡的规律,自然界按自身规律演化运转。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有自己的规律,人类的显著特点是有意识思维能力,可以意识到自己的需要,并想办法满足需要,可以能动的反映、认识、改造世界与自身。社会和谐的表现是社会各阶层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自身的和谐。社会和谐的基因来自于人个性与群性相统一的人性基础,人性的根源是需要。人是群体动物,人与社会并存。每一个个体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在考虑个体自身需要的同时,也会考虑社会需要,并且会根据客观实际不断调整自己的需要。每一个个体都具有利我的一面,也具有利他的一面。每一个个体的需要都是多维多层统一的系统,虽然个体无限的需要与世界有限的资源是一对无法克服的矛盾,但每一个个体的需要都是不尽相同的,与世界无限的维度与层次相联系,构成了社会和谐的事实基础。
实现社会和谐的主观依据。世界是一个多维多层统一的巨系统,人类可以认识世界,未来的认识可以无限的接近真实的世界,但以前与现在的认识都有局限性。每一个人的角度、立场不同,所认识的世界也不完全相同,每一个人认识的世界都只是世界的某些维度和层次,正如古诗所言“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而且,即使身在山外,也难以看清庐山真面目。但对他而言,这可能就是他所看到、感觉到的真实世界,因此每一个人的观点都是值得尊重的。我们生活在同一个世界,尽管我们眼中的世界不尽相同,我们的人种肤色、民族习俗、宗教信仰、政治派别各不相同,但只要我们相互尊重,就不妨碍我们和谐相处。社会和谐是可以实现的,世界和谐是可以实现的。
二、社会和谐如何实现
一个社会是否和谐关键要看是否民主。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途径。法治的基本含义是依法治国。法是事实、价值与规范的统一。是在认识掌握世界客观规律基础之上,为了改造世界实现人类社会的价值理想,而对人类行为进行规范的实践活动,法在本质上属于实践论范畴。法治是管理社会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是所有的法治都能实现社会和谐。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阶级社会里,法律只代表极少数特权阶级的意志,不代表多数人民群众的意志,多数人的意见和利益得不到尊重,这样的法治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社会主义法治能使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利益得到尊重,所以能够实现最大程度的社会和谐。和谐要求尊重每一个个体的意见,并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办。如何确保每一个个体都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又如何确保能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办,这就是法治的根本任务。法治要与法制区别开来,这里的法治是与民主联系在一起的,法治是用来保障民主的实现,其出发点是维护民众的利益。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制的含义常常指的是法律制度,是执政阶层管理的工具,其出发点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还有,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要区别开来,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到完备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