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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财务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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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财务制度

第1篇:定点医疗机构财务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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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ichard L, Brenda W, Andy G. 25 years of the WHO essential drug lists: progress and challenges [J]. Lancet,2003,361(9370):1723-1729.

[3] .不断深化医改,推动建立符合国情惠及全民的医药卫生体制[J].求是,2011,(22):3-10.

[4] 刘文斌,李跃平.推行基本药物的措施探讨[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9,(10):674-675.

[5] 闫抗抗,杨世民,方宇,等.377名基层医师对国家基本药物认知情况的KPA调查[J].中国药房,2010,21(44):4209-4212.

[6] 李敏,刘玉,张涛,等.新疆医务工作者对2009版国家基本药物认知与培训需求调查[J].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11,11(1):29-34.

[7] 李鸿浩,杨晓妍,王帅,等.成都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对09版国家基本药物认知与培训需求调查[J].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10,10(7):804-810.

[8] 胡霞,黄文龙,李亚楠.在新医改中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议[J].中国药业,2010,19(4):2-3.

[9] 王洪涛,唐玉清,刘云云,等.我国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效果评价――基于山东、湖北、四川三省的监测数据[J].中国卫生政策,2012,5(4):30-34.

第2篇:定点医疗机构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医疗保险 费用 控制

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人们也越来越重视自身的保障问题,近年来,医学科技的完善为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方便,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的医疗消费需求。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创新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模式,是当前社会医疗保险要努力达到的目标。要想促进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就要从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入手,加大研究力度。

一、医疗保险费用及费用控制的相关概念

由于参保人发生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总和叫做医疗保险费用。从医疗保险费用的构成进行分析,其可以分为资源占用和资源耗费两个方面,其中医疗人力成本、医疗物质成本、医疗技术成本、医药成本、管理成本和声誉成本等属于供方医疗保险费用,门诊挂号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和抢救费等属于需方医疗保险费用。

在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过程中,保险费用的支出管理是其重要的部分,而医疗保险费用的控制油是费用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医疗保险费用的控制主要通过计算机等先进技术或载体对参保人员的医保费用进行有效监督,从而保障参保人的利益,促进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公平性、平衡性和科学性是当前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的特点。公平性是指对于在同一地区的所有的参保人员都有相同的 获得医疗保障的权利,同时医疗单位也要公平的为就医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平衡性是指运用一种合理的手段使得医疗保险工作得到有效的调控;科学性是指运用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对医疗保险费用进行控制,从而使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制度不尽合理

为保证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很多医疗机构在结算相关费用时采取相对简化的定额支付方式。相比之下,这种结算方式的效率较高,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弊端,在效率较高的情况下,很多医院就会不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节省成本上,而放在提高财务费用上,这样做不但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给参保人员加重了负担。面对这一情况,医疗保险部门并没有做出解决的措施,甚至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也导致了医疗保险费用难以控制,从而给医疗保险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二)缺乏监督,缺乏竞争和退出机制

当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定点服务机构是通过签定医疗服务协议来进行监督管理的,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由于当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工作能力的限制,也导致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的。又由于我国许多医疗机构属于公立性质,对于一些闲置的资产医疗定点机构要想取缔,必然会造成医疗服务人员下岗,这样做不仅会造成政府经济利益受损,也会给参保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医疗保险费用持续增长,存在套取医保基金的现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医疗保险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话题。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改革的过程中存在问题是在所难免的。医疗保险工作已在多个地方开展试点,但近年来发现很多地区存在着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现象,有些地区现象还比较严重。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是为人们创造幸福,为人们服务,但是很多定点医院和药店却为了一己私利把人们的生命健康置之度外。面对这一现象,政府及其相关机构应加大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监督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医疗保险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对策研究

(一)引入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

建立评价指标,如药品比例、自付比例、目录外用药及诊疗比例、一月内再次住院率、病历随机抽样等,通过评价指标考察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规范、记录良好、服务质量优良的医疗机构,可以实行提高其信誉级别,延长合同期限等激励措施;对于病人不满意、服务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则要降低其信誉级别,提高检查概率,甚至坚决取消其定点资格,使其退出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市场。打破医疗垄断,将向患者提供质优价廉服务的医院纳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鼓励各种所有制医院之间展开竞争,同时允许参保人自主选择医院和医疗服务,引发医院之间为吸引患者而展开竞争。

(二)医疗界内部的审核监督

在医疗界内部建立一种第三方组织,使这些组织经常到医院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可以得到及时解决。医疗界内部的审核监督机制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检查处方内容;二是对医院和医生治疗行为过程进行监督。通过医疗界内部的第三方监督,能有效防止医院过度扩充和过度使用医疗设备,过度提高医疗服务,避免出现医疗费用上涨的现象。

(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

要想加快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发展,为人们带来更好的服务,就要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完善社区卫生站和服务中心。当前很多医疗服务中心的资源配置不够合理,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导致了医疗服务体系效率低下。要想这些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就必须找到问题的切入点。首先要根据当地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政策,切实关注定点医疗保险机构的卫生,对于其对医疗服务费用给予合理补偿。其次,促进双向转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一些需要转诊和转院的病人能够更好的服务,并且更好的处理一些相关事宜。

四、结束语

在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管理中,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的宗旨是更好的为参保人员服务,更好的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另外,医疗保险费用的控制问题成为很多相关机构人员关注的重点 只有医疗保险费用得到有效控制,才能不断推动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陈树文,郭文臣.社会保障学[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6)

第3篇:定点医疗机构财务制度范文

运行情况

1、参合筹资情况

2011年全县总人口1,179,859人,其中农业人口966,762人,参加合作医疗947,387人,参合率为98%,达到县委县政府的要求(95%),筹集参合金2,842.16万元,2011年共筹集国家、省、市、县配套资金18,947.74万元,目前已到位国家级资金4,010万元,省级资金 3,007万元,总的筹集资金为21,789.9万元,相比2011年多筹集到8,526.48万元,提取风险基金1,089.5万元,全年可供使用资金20,700.4万元。按平均计划每月可供使用资金1,725.03万元。

2、资金报销情况分析

(1)全县1-6月份共报销4,521.32万元,平均每月753.55万元,占平均每月可使用资金的43.68%,占总可使用资金的21.84%。受益人数为206,911人次,收益率为21.84%;门诊补偿资金303.06万元,占补偿资金的6.7%,门诊资金补偿比为68.3%;住院补偿资金为4218.26万元,占补偿资金的93.3%,住院资金补偿比为50.72%。具体报销使用情况见下表:

从以上图表看出,就诊人次数村级、乡镇级、民营医疗机构下滑很多,接近一半;县级、慢性病门诊、外出务工、转诊转院基本没有变化。在基金使用方面,下滑最大的是乡镇级,下降56.94%;其次为村级下降40.75%;民营医疗机构下降36.1%县级下降18.75%;慢性病上升62.44%;外出务工下降3.68%;转诊转院下降3.46%。

(2)各定点医疗机构业务下降原因分析:在3月份的网络运行情况及5月份举行的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意见征求会议上了解到,由于乡镇医院实行绩效工资以后,医院没有奖励可发,医院职工没有积极性;再是由于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后,很多药品供应机构供应的药品不全,导致乡镇医院没有药物可供使用,医生不敢看病,出现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现象产生。而从具体的情况了解下来,以前可以在乡镇医院进行平产或剖腹产的孕产妇,现在乡镇医院没有可使用的药物而不能进行接生或剖腹产,导致孕产妇要到县级或以上医院来生产,而且县级医院由于乡镇不接收病人,床位难以让出,医院已“人满为患”,导致孕产妇不能正常如院生产,而且还产生不必要的额外费用,而且违背了合作医疗“就近就地就医”的原则,望相关部门引起重视。

民营医疗机构由于启动时间相对晚一点,基本上3月份才开始正常运转,与2011年相比不具有可比性。

县级医疗机构由于还差人民医院的数据没有报上来,按前几个月的数据来核算,基本上保持正常水平,不应下降。

(3)补偿基金构成分析

在补偿基金构成情况方面,县级医疗机构占了绝大部分,比例达到40%,转诊转院占21%,乡镇占18%,外出务工占11%;从上面的比例分析,县级比例上升了,外出和转诊转院上升了,由于今年对村级进行了每天15元的统筹支付和每年100元的封顶,对村级有了一定的限制;而对转诊转院和外出务工的政策没有多大调整,比例基本维持正常。根据国家现行医疗卫生改革的实施原则,对合作医疗统筹支付应倾向乡镇及村级的原则,应加大对乡镇及村级的补偿支付,从而提升乡镇及村级的服务,以满足参合人群的正常就医。

存在的问题 网络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乡镇卫生院的网络人员及医技人员对网络和软件的操作存在一定的难度,导致乡镇及村级的数据难以上传,从而导致乡镇合管办和合管中心不能及时审核数据,进而影响本年度基金的使用。

乡镇和县级合医机构日常工作量大,包括日常报销、处方审核、对定点医疗机构督查、人员培训等及其他相应工作,在县合作医疗网络运行中,需增加工作人员才能更好的管理合医工作。 乡镇合管办人员负担过重,不但分管合医工作,有的还负责包村及计划生育工作,造成合医工作人员不能及时正常的审核上传数据,导致乡镇卫生院的补偿资金不能及时下拨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资金链紧张。 今后打算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下,在县卫食药局的指导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县将继续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契机,大力深化农村改革,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协力新农村建设,实现全面小康。除继续保证合作医疗的报销工作正常运行外,还要坚持以下四点:

1、进一步坚持督查制度,进一步加大督查的力度,以确保我区农村合作医疗在县、乡两级工作的正常平稳运行。

第4篇:定点医疗机构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民办非营利医院 卫生事业 发展空间 财务监督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8-111-02

一、民办非营利医院对卫生事业发展的积极意义

顾名思义,民办非营利医院就是由民间资本投资,依法登记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民办非营利性医院主要由原公立医院民营改制后变更、新登记设立。部分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在提供特色诊疗服务、引进医疗新技术、开展医疗新项目等方面作出了重要探索。在方便群众、造福人民、缓和医疗供需矛盾、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医疗服务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促进了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推动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当前民办非营利医院主要政策环境

1.执行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和住院病人收费清单等制度,享有比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更为宽松的价格政策。业务盈余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可向出资人分配。

2.民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开设与其类别和功能相适应的诊疗科目,鼓励支持民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与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比有更为自主的医疗设备的配置权。

3.有更灵活的融资渠道,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也可以进行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4.享受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自产自用制剂、经过相关税务部门认可直接用在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非医疗服务收入,自用的车船、土地以及房产,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接受的社会捐赠均可免税。

5.纳入医疗保障体系,可申请医保、新农合等定点单位,其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各类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市场。

三、部分非营利医院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经营行为不规范,诚信缺失,公信度差。部分民办非营利性机构通过广告、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夸大疗效、欺诈宣传,对介绍患者至其院就医的乡村医生、公立医疗机构临床医生等一切可能接触患者的人群支付一定比例的送诊业务费,甚至动用医托等方式招揽病员,在治疗过程中大处方、滥检查、巧立明目收费,并竭力鼓吹自己的能力、水平,诋毁其他医疗机构。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侵害了患者利益。

2.业务盈余分配不规范。投资者任意享用经营利润,不能遵守“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的分配原则,致硬件软件投入不足,发展无后劲。

3.生存发展方式不当。重宣传、重炒作,轻业务能力的真实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导致治疗效果不佳,难以从整体上提升医疗水平。

4.不能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取得他人医保卡后,办理虚假住院手续,任意放大医疗费用,存在骗取医保金的现象。

5.利润最大化成为经营目标,背离“非营利性”。一方面享受着税收等非营利性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不能严格遵守非营利性医院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要求。

四、当前对民办非营利性医院的财务监管现状

1.财务人员业务能力低。民营医院财务和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提高。部分民营医院的财务人员不具备上岗资格,账务处理缺乏规范性。大部分民营医院只有一个统计人员,很多是由办公室人员或会计、出纳兼职,有些是医院里的护士、护师人员转岗过来,业务参差不齐。一些民营医院为了节省开支,不但不引进高学历的专业会计,而且现有的会计还要身兼人事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总体上来说,水平不高,平时工作内容多,压力大,无法系统有效地进行业务学习;再者,会计和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缺乏医院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这也造成一些地方目前统计业务培训难以开展的原因,会计和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难以提高直接影响了民营医院统计工作的进步和发展,同时也影响了医疗改革政策研究的分析与决策。

2.对财务管理重视不足,缺乏管理意识。财务制度缺失,业务流程不合理。很多工作量不大的工作都由一个人兼任,甚至收款付药都由可以兼任,违背了内部牵制的基本原则。结果是会计库存总账与仓管员明细账“牛头不对马嘴”,谁错了都不知道,财务会计保护资产的功能已被。经营者关心是主要是现金,有的经营者自己充当出纳、会计,认为只要将钱管好,其他都不重要,现金由一人支配,财务监督不起作用,财务记账成为表面文章。

3.外部财务监管缺失。因为是民营资本,财政部门不过问,审计部门不过问;卫生主管部门只对其业务进行监管,关心卫生统计性指标,对其财务管理不过问;因为是非营利性机构,纳税义务少,税务机关不过问,结果导致监管缺失。

4.无法正确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所需要的财务及统计数据。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民营医院应和公立医疗机构一样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会计信息资料。然而近几年随着医疗改革的推进,公立医疗机构由原来执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转变成执行公立医院会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民营医院仅是可以参照执行,也就是说是否执行,如何执行,没有统一的口径。民营医院缺乏一套统计格式、统一口径、统一内容的报表体系。所以,目前民营医院提供的报表数据,既无法直观反映各自医疗行业的业务特点,又与公立医疗机构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已无法满足政府及社会对民办医疗机构会计信息使用的需要,同时也违反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比性、明晰性的原则。

五、加强财务监管,纠正存在问题,保证民营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

1.加强财务监管对民办非营利医院的意义。

(1)体现非营利性宗旨。规范地处理一个组织的收入和支出项目,会一目了然地体现其组织活动是否符合宗旨。

(2)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由于资金的有限性和目标的高尚性,通过严格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非常必要。一个好的财务管理系统,不仅能够保障项目所需的收支,使组织处于安全运作状态,通过成本分析,预算监督等环节,还能够提高项目资金的运作效率。

(3)监督医院的运作。财务管理记录了组织的日常活动情况,通常对财务情况的监督,可以从一个侧面监督组织的运作。避免发生非正常甚至非法的驱利性手段的使用,将主要经济资源放在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上来,保证医院持续健康运行。

(4)合法地争取减免税等优惠政策。非营利医院税收等优惠政策有严格的条件、范围限制,加强财务监管对恰到好处地执行对应条件有促进作用。

(5)保留发展资金,合法地分配利润。医院是一个高技术含量、高资金投入的行业,只有留足资金才能保证正常业务发展,保证生存,谋求可持续发展。

通过健全的财务管理、财务预算和财务分析规划,在确保发展的资金基础上,在满足相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分配利润,取得合理的报酬。

2.加强民办非营利性医院财务监管对医疗事业发展的意义。

(1)促其规范执业行为,让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成为其生存手段、目标。为同业医疗机构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净化了医疗供方市场。

(2)减少促利性短期行为,保留充足的发展资金,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其发展提供动力,为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提供资金保证。满足人民群众长期的医疗服务需求,维持医疗服务供应的稳定性。

(3)实行健全透明高效的财务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增加人民群众对医院的认同,提高民办非营利性医院公信度,利于对外树立形象,为医疗行业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3.加强民办非营利性医院财务监管的建议。

(1)完善配套文件,就民办非营利性医院的财务收支、业务运行、结余留存比例,可供投资者分配限额等作明确的界定,并进行年度审计,以确认其是否完全遵守非营利义务。对挂着非营利招牌,享受非营利政策待遇,却又不按规定享受营利结果的,取消其非营利性登记;对严重违规、违法开展医疗业务的逐出医疗市场。

(2)政策宣传,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一方面要提高民营医院经营者对财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目标责任制,从目标管理入手,达到科学管理,成本核算、内部分配、绩效管理等;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绩效考评控制等。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规范的宣传,提高法律意识、建立约束机制、加强会计监督,增强财务管理对医院发展形势的战略选择与设计。

(3)切实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队伍素质。首先是配备配强财会人员,加强会计人力资源的投入,物色具有财会专业知识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同时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及职业道德素质,增强风险和法律责任意识,提高其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自觉性,以适应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其次是按照财务制度和《会计法》的规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维护民办非营利性医院的正当利益。

(4)加强外部财务、税务、审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作用。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民办非营利医院外部监督机制,从外部对民办非营利医院进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执行可信度等方面进行常规监督,以民办非营利医院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对医院发展战略、经营活动、业务流程、业务结余、结余分配等情况作重点监督。

总之,民营非营利医院的正常发展事关医疗市场秩序的建设,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是实现医改目标的重要环节之一。要正视体制性、机制性的完善问题,正确引导,加强监管,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价格降低,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只要所有医疗卫生工作者共同努力,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就一定会健康发展,并为医疗卫生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马艳梅.浅析社区医院财务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现代经济信息,2014(4)

[2] 王昭伟.非营利性组织财务管理研究.学会,2005(7)

第5篇:定点医疗机构财务制度范文

专家解读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合一将带来哪些变化?

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专家认为,这一政策的核心在于公平二字,是推进医药疗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

制度更加公平

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意见提出六统一的要求: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这意味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不再受城乡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城乡居民能够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国家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医疗保障研究室副主任顾雪非说。

目前,我国全民医保体系基本形成,覆盖人口超过13亿,但仍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救助四项基本医保制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制度城乡分割的负面作用开始显现。顾雪非说,医保制度不统一带来的问题主要在于 三个重复:同一区域内,居民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贴、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重复建设。

顾雪非认为,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只是一方面,还需发挥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多项制度的合力,切实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降低居民就医负担。

保障待遇更加均衡

山东,是全国首批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并轨的省份之一,自2019年底开始逐步建立并实施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两保合一后,家住山东潍坊临朐县上林镇东洼子村的王庆海少跑了不少冤枉路。

以前,我们住院医疗费全部自己付,出院后再回去报销。 现在,我的住院费在医院可以直接报掉了。 实施城乡医保一体化后,王庆海看病能跟城里人享受一样的待遇。这不仅意味着医保报销更便捷,还意味着他们医保用药范围由原新农合的1127种扩大到2500种,增加了1倍多。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吴光介绍,从目前已经推行两保合一的省份来看,基本推行的是目录就宽不就窄、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这意味着整合后,百姓可享受的基本医疗服务包可以向较高的标准看齐,其中包括医保报销的范围扩大和医保用药范围的扩大。

此外,随着整合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的提高,参保居民就医范围也会相应扩大。吴光介绍,比如,假设农村居民老王此前在新农合的政策下是县级统筹,整合后提升为市级统筹,那么以前他到市里的医院就医属于异地就医,整合后就不是异地就医了,保障待遇也相应会享受本统筹地区的政策。

当然,整合城乡基本医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平正义,可能并不会带来保障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吴光同时提醒,应当理性看待这一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管理更加统一

统一定点管理和统一基金管理,是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重要内容。

意见提出,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6篇:定点医疗机构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生育保险 三层架构 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2(b)-0016-02

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导致不能工作,收入暂时中断,国家和社会给予必要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育状态的劳动妇女的身体健康,减轻其因繁衍后代而产生的经济困难,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延续。生育保险不单单是指对女职工生育子女所花费的生育手术费、住院费等费用的补偿,还应当包括通过建立社会生育基金的方式,对女职工在规定的生育假期内因未从事劳动而不能获得工资收入的补偿。

1 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与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一样,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它的诞生、发育和运行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于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建设的发展,对于维护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特殊权益,保护其身体健康、保障基本生活、解除后顾之忧等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现行的生育保险政策仍难以满足育龄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实际需求,加之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其局限性日趋显现,亟待加以完善。

1.1 生育保险尚未立法,执行上缺乏刚性保证,导致参保率较低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多年还停留在试行阶段,缺乏强制性。生育保险与养老、工伤、医疗等险种相比属于“小”险种,不能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把追求经济效益作为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目标,部分企业不愿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更有些企业不愿招用女工,甚至连大、中专女毕业生也被拒之于企业招工的大门之外。即使在已经就业的女职工中,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行承包、租赁、优化组合等经营形式时,女职工特别是正在怀孕、生育、哺乳期的女职工由于缺少必要法律保障,经办机构对于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无能为力。

1.2 覆盖范围过窄,不能体现政策的公平性

目前,各地实行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各类城镇企业职工,且规定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这样,大部分劳动妇女包括个体从业、非正规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妇女,另外,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没有将农村妇女包括在内,这也大大减低了我国生育保险的覆盖程度。

1.3 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低,缺乏统一性的制度,抵御风险能力差

由于目前生育保险属于属地化管理,有部分地区尚未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已经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地区,也基本上实行的是县级社会统筹,这种统筹方式的统筹层次低,运行成本高,抵御风险能力和基金调剂功能也比较差,阻碍了生育保险的发展。

1.4 待遇支付项目少,支付水平偏低

待遇水平不能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部分地区还停留在十几年前制度设立之初水平,从而影响了生育女职工母子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的保健及营养水准。男女缴费义务相同,但待遇享受不同,造成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生育保险制度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只能是由发生生育医疗费的女方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报手续,在确认女方单位参保并按规定缴费后,将生育待遇支付给女方单位,由女方单位再支付给女职工。若是女职工单位未参保或处于欠费状态,即使是男方职工单位正常参加保险缴费,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较多的单位认为,单位履行了缴费义务,男职工却不能享受待遇,对生育保险政策有抵触情绪,参保积极性受到挫伤。

1.5 生育保险信息化建设程度不平衡

生育保险作为“小”险种,不能得到重视,信息化建设程度极不平衡,部分地区还是半手工化,甚至全手工化。原始的生育保险管理体制,无法做到及时跟踪掌握,导致生育保险的管理繁杂,效率低下。参保患者享受待遇时手续复杂、时间等待长,生育保险管理人员陷入繁杂的经办事物中,不能对医疗费用进行有限监控,从而及时发现生育过程中存在问题,只能进行事后管理,不能为分析和决策提供大量准确、客观的信息。

1.6 按服务项目付费,生育保险方承担的基金风险最大,管理成本最高

按服务项目结算的后付制,是最为传统的支付方式。由医疗服务提供方按患者接受的医疗服务项目数量、价格计算出费用,先由患者垫付或者医疗机构支付,然后将费用上报给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向病人或医疗提供方偿付。偿付的数额取决于各服务项目的价格和实际服务量。由于没有预先的控制机制对医疗行为进行约束,而事后的控制(如病历审核)因医疗行为的特异性使得生育保险机构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加之生育过程的不确定性与高度专业化的医疗服务中存在的医疗需方和供方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供方在缺少内在的成本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情况下,诱导医疗需求的失德行为屡见不鲜,势必造成医疗费用的上涨。

2 江宁区生育保险实施发展

江宁区生育保险已实施多年,为减轻企业负担,保障职工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经过十多年,许多单位的体制发生了变化,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单位不断出现,原来的生育保险只覆盖到本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

2.1 生育保险扩大了覆盖范围

生育保险在以前企事业单位人员参保的基础上,逐步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细化了生育费用的流程,把生育费用分为妊娠前期、妊娠后期、分娩、计生手术、病发症几种情况,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复杂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程序转换为简易的操作,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2.2 信息化建设成果显著

建立了集成医院端和经办机构中心端的高度使用信息化系统。费用结算由单位经办人员每月集中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手工报销转变为实现了持卡就医,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实时结算方式。参保患者在按时缴费的情况下,即时结算,简化了手续,方便了患者。生育保险管理者能动态收集全社会的医疗情况和信息,使生育保险的终端管理为生育保险过程环节的控制管理,及时发现生育保险中存在问题,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将事后管理变成事前管理,集中力量有针对性的抓监管,保障医疗服务的公平和质量。

2.3 促进混合型结算方式运行

结算方式取消传统的按服务项目结算的后付制,逐步实现以总额预算为主,以按服务项目结算为基础,与按病种结算相结合混合型结算方式。促使医院形成自我监督、节约费用的内在动力,从而积极有效地规避医疗保险结算所产生的风险,达到社会医疗保障效果的最大化。

2.4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监控系

收集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规模、服务水平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并加以分析评价,为资格的审查与评定提供依据;对所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审核;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核查控制;对服务项目及费用发生情况进行核查审计。通过了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评估和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及双层医疗服务供给网络,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管制,进一步提高医疗干预的能力,完善医疗机构的费用支付机制,发挥医疗基金的最大使用效率。

3 江宁区生育保险系统实现

江宁区共有几十家医疗机构,收费窗口众多,对数据库并发性要求比较高。社会保障数据库存储所有参保人员信息,这些信息与个人待遇直接关联,由于医疗机构客户端多而杂,不可避免发生安全患,因此江宁区生育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设计采用高度集中的三层架构的应用体系。生育保险系统客户机对中心数据库的存取通过Cics应用服务器上的Region来完成,故不需再在程序中与数据库建立连接。

3.1 业务处理功能集中在中间层(中间件服务器上)

将生育保险核心的商业逻辑业务功能以中间件服务器上形式实现,统一集中管理,服务以业务功能划分,每一个服务处理一个专门的业务功能,使得服务能被共享,被多个客户请求调用,提高业务处理的响应速度。

将原生育保险系统(C/S结构)中数据库服务器中的部分逻辑计算放在中间件服务器中,发挥中间件的应用服务器的计算能力,减轻数据库服务器的压力,提高了整个系统的性能,服务采用标准C在UNIX平台实现,具备很高的性能和响应速度。

3.2 共享数据库连接

原C/S结构(直接连数据库服务器),虽然C/S结构在客户数不多的情况下,具有很高的数据存取性能,但在业务实时性要求很高,并发客户端不断增长的情况下,两层的C/S结构局限性逐渐暴露,数据库服务器负载过重,数据库性能下降,过多的数据库连接和维持这些连接所需要的资源开销较大,整个系统的性能很难提高和扩充。

新生育保险管理系统三层架构中,前台客户端连接中间件的应用服务器而不连接数据库服务器,不同于两层C/S结构,中间件的应用服务器负责连接数据库服务器,并采用数据库连接池,CICS的服务共享使用这些连接,使用每个连接能达到最高的使用效率,在原C/S结构中,每个连接对应一个客户端,无论客户端是否存取数据,连接的资源始终占用无法共享,使得每个连接的使用效率很低,当客户端多时,效率降低得很快,而在三层的C/S/S结构中,共享连接池中的连接使用效率很高,而只要开设原C/S结构中1/4左右的连接数就可以达到原系统的最优性能要求,可以大大地减少和数据库的连接。充分满足系统后续业务的扩充。

3.3 负载均衡

中间件的应用服务器采用2台应用服务器对外部请求的分配和并行处理,每个服务有多个实例在运行,用于处理并发客户的请求,当计算请求并发量巨大时,集群的多台应用服务器之间可以动态的进行任务分配,实现负载均衡,保证了系统性能不会因为大量并发用户的访问而急剧下降。采用多台应用服务器模式下,在单台服务器出故障时,不会影响客户端的正常业务办理,保证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3.4 安全性

中间件的应用服务器屏蔽后台数据库服务器,客户端无法连接数据库服务器,保证了数据库服务器和业务数据的安全,中间件的应用服务器通过访问控制权限对合法用户进行认证,客户端只能通过受限的功能接口来访问业务数据,所以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系统的安全性。

4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议

4.1 提高生育保险社会化程度,加快生育保险工作的法制化建设

全国没有统一的生育保险法律法规,生育保险处在社会统筹和企业自我保障两种制度并存的状况。因此,应加快医疗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法制化建设,通过法律形式,规范医疗和生育保险的管理行为和职责,规范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保障标准,以实行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与社会经济水平的协调发展,这样才能保证全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统一、平衡、完整和规范。

4.2 在基金使用上提高统筹层次,在费用结算上仍由县一级负责

为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社会化管理水平,可将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提高到地(市)一级,以利于基金的统筹管理和使用,但在费用结算上,由于生育医疗费用规模太大,地(市)一级社保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对象离得太远,难以对信息进行实时管理,建议仍由县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费用结算。此外,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无论企业的隶属关系或个人的出生地在哪里,一律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这样才能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更好的发挥生育保险的保障功能。

4.3 加大生育保险信息化建设,及时引进先进技术

整个生育医疗需求供给过程涉及不同部门、不同学科、不同层次、不同目标,只有对生育保险各种信息进行有效组织及管理,严格抓好信息化建设质量,才能保证生育保险业务活动正常进行。及时引进技术先进、价格适中、能满足长期需要的信息技术是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中必须重视的关键环节。如采用三层应用模式,当计算请求并发量巨大时,集群的多台应用服务器之间可以动态的进行任务分配,实现负载均衡,保证了系统性能不会因为大量并发用户的访问而急剧下降,另外系统也同时具备了很好的可扩展性和伸缩性,即在请求并发量增大或减少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应用服务器数量,以便保证性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硬件资源。

4.4 加紧做好社区经办服务平台信息化

生育保险对象一般为怀孕妇女,可以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就近便捷的普通医疗服务,同时,还可以享受就医指导、疾病预防、健康咨询、健康体检、送药上门、康复治疗等多方位的服务。目前社区服务平台信息化才初步建立,试点经验证明,社区平台建设应当加强硬件配置、软件开发,加快经办联网步伐,提升网络速度,提升工作人员能力。社区信息程度和水平的提升为基本医疗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4.5 加强信息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机构

生育保险信息化业务量的成倍增长需要大量的信息管理人才,加强队伍建设首先要通过面授、技术指导手册、经验推广等多种形式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其次还要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团队精神等素质教育。

5 转变管理理念,建立与医疗服务的谈判协商机制

生育部门的管理理念应从保证基金平衡的单一目标转向以人为本的全面管理,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生育保险结算监测体系,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是防范生育保险结算风险的重要前提,是保证生育保险结算方式动态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制定各种结算标准的基础。改革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医疗费用支付制度,形成有效的医疗服务第三方购买机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以现有生育保险统帐结合的财务制度为基础,分类采用科学的医疗费用支付形式,构建科学的生育保险基金的服务购买者的角色,以引导、约束和控制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

[2] 许东黎.国外医疗保险与医疗机构谈判机制述评[J].中国医疗保险杂志,2009.

第7篇:定点医疗机构财务制度范文

一、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互助共济的原则。

2、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

3、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的原则。

4、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公正、公平办事的原则。

5、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方便参合群众的原则。

6、科学简化流程,规范运行,逐步完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县范围内的农业户口居民,根据个人自愿,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机构及职责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

(2)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3)指导合作医疗工作的正常实施,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4)负责配套资金的落实。

(5)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安全管理。

(6)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汇报合作医疗开展情况。

2、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

(1)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与运作。

(2)监督县政府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3)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

3、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卫生局)

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2)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和管理。

(3)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关系,处理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5)向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4、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1)负责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2)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支付工作。

(3)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负责合作医疗各类财会、统计报表的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与。

(4)考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管理。

(5)负责病人到县外就诊、转诊转院手续的审批。

(6)办理医疗费用补偿和结算手续。

(7)协助查处各种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5、乡(镇)人民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是本乡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协调、管理和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宣传、引导、扶持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

(3)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4)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6、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

(1)协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筹集农民参合资金。

(2)负责参合人员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及统计报表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3)收集与反馈农民对实施合作医疗的意见和建议。

(4)办理合作医疗其它日常工作。

7、村级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负责宣传动员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协助做好农民参合资金的筹集工作。

8、定点医疗机构

(1)成立合作医疗管理科,负责合作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2)严格遵守《固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固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与结算办法》,严格履行与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签署的《协议》内容,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诚信便捷的医疗服务。

(3)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及时办理参合人员的费用结算。

(4)接受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管理及监督。

(5)定期公示对农民的补偿费用,落实县、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务。

9、其他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合理安排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并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大力支持。县民政局负责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的认定及参合基金的统一安排缴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县物价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药品价格定期进行督查。县广电局负责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及工作进展情况,公布重要管理信息。县农委负责深入农村基层宣传发动农民筹资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农业人口的界定工作。县人事局负责合作医疗经办和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县监察局负责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人员监督和违纪违规人员的查处等工作。

四、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

1、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下列权利:

(1)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

(2)有在县内选择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方案规定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3)有获得方案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的权利。

(4)有获得医疗咨询、健康教育等卫生服务的权利。

(5)有对合作医疗管理提出建议并实施监督的权利。

(6)有对合作医疗管理的知情权和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2、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以户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2)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3)因病就诊和申请补偿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提交本人相关证件及有关资料。

五、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资助和集体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县配套10元,参合个人缴纳20元。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参合缴费标准可作相应调整。

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合,启动前交费,中途不入也不退,一年一筹资,当年有效。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缴费办法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到位。

1、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民参合基金的筹集,并及时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30日—12月20日,参合人员享受方案规定的待遇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有涉农补贴的农户在签订协议后可从涉农资金中代扣,无法由涉农资金代扣的农户可另行交费。不断探索推行科学规范的筹资机制。

2、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支持资金按规定比例配套存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3、五保户、特困户等特殊群体参合缴费由民政部门核准后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存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4、其他各种扶持资金可直接存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与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收入户与支出户分设。除07年度家庭账户滚存基金用于门诊支付外,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长期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和持证生育人员的定额补偿。

2、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只能用于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3、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医疗行为管理制度、医疗费用审核制度和基金超支预警报告等制度。

4、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收入、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合作医疗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5、每半年向社会公告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

八、补偿模式与补偿办法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凭《固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及相关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方案规定的医疗服务及医药费用补偿待遇。

补偿模式为大病统筹模式,即住院补偿+慢病补偿。2007年度家庭帐户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结余滚存,超支不补,用完为止。从2008年开始不再设立家庭帐户。争取到2010年实行门诊统筹。

(一)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1、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分级、分段计算、累加补偿”的办法,补偿一定比例的医药费用(补偿标准见下表),转诊转院分别计算。对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一年内因患不同疾病,在县级及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住院补偿实际所得封顶为50000元,以每位参合农民年内实际获得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在计算参合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首先计算可补偿费用,再减去起付线金额后,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补偿。

2、县外非协议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相应低5个百分点。在县外非协议私立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3、保底补偿。在县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应实行保底补偿。补偿比例应不低于30%(实际补偿比)。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4、参合人员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凭生育证(生殖健康服务证)、发票,正常分娩按200元标准补偿,剖宫产按300元标准补偿;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执行住院补偿规定。

(二)非住院补偿

1、慢性病补偿。应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

慢性病应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半年结报一次。按40%的比例(名义补偿比)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2000元。慢性病病种数可由县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凭发票、病历和相应的诊断依据半年结报一次。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门诊特殊大额费用疾病的种类可由县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2、健康体检。住院统筹基金在有节余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安排对当年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户,以户为单位选一人参加健康体检。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对受检者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3、二次补偿。如果预计年底统筹资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超过当年筹资总额(不含上年结转资金)的20%时,可以开展二次补偿。

(三)其他补偿

1、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08年版)》,《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物,纳入补偿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品目录》外用药费用占药费的比重,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省市级协议医疗机构(或三级医院)不得超过25%。

2、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85%、1000元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70%、1000元以上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3、积极开展单病种定额付费或限额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与创新。可以选择常见病种开展试点,逐步扩大病种。按照医疗成本确定病种收费价格,合理确定病人自付和基金支付的比例。要加强对病种确认和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禁止医疗机构采取“诊断升级”或“小病大治”等办法,抬高单病种病例的费用。

4、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若无他方责任,参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89号)有关规定执行。意外伤害补偿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5、鼓励开展中医中药治疗。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中医药治疗费用在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比西医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6、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住院可以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院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对目前同时参加两种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和在校学生,可享受两次补偿。但第二次补偿在新农合部门办理时,仅对第一次补偿后的余额进行审核和结算。

7、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用按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8、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7日(含7日)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孕产妇可以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9、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组织临床专家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病例进行审查和鉴定,对不符合病情诊疗需要的项目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承担。

九、不予补偿的范围

1、因公伤、违反计划生育、打架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酒精中毒、酒后闹事、封建迷信或活动,属于他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等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美容矫形手术、按摩、洗牙、镶牙、验光、配镜、装配义眼、义肢、助听器等非治疗性医药费用。

3、就医交通费、陪护费、营养费、自购药品、包用或住超标准病房的费用等。

4、特殊检查和治疗,如器官移植和基因诊断等。

5、结扎、引产、人流、计划外分娩的医药费用。

6、特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医药费用。

7、性病治疗、戒毒治疗、职业病、家庭病床等费用。

8、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9、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目录外药品费用不予补偿。

11、县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不尽事项,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医及补偿程序

1、门诊程序

参合人员凭《固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现金结帐,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从07年度家庭帐户基金中支出,超支不补,节余滚存,用完为止。由所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管理科审核办理补偿。

2、住院程序

参合人员因病确需住院,可选择全县范围内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治医生出具入院通知单,到相应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办理住院手续。缴足押金,治疗终结后,本人或家属在《住院费用清单》上签字确认,结清费用,办理出院手续;持有关材料到设在该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报销窗口,办理医药费用补偿手续。

3、转诊、转院程序

参合人员因病确需转院的,应经个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必须经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转到外地就诊。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亲属携带合作医疗就诊证、正式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详细的医药费用清单和《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医药费用补偿。不按规定办理的,不予办理补偿。

4、异地急诊住院程序

参合人员外出(县外)急诊住院,应在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治疗,于3个工作日内与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联系,通报病情,登记备案,并于5个工作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异地急诊住院书面审批。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亲属凭《异地急诊住院审批表》、救治医院急诊病历、有效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详细的医药费用清单等,到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医药费用补偿。不按规定办理的,不予办理补偿。

5、慢性病门诊就医程序

参合人员患有规定的慢性病病种,经本人申请,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病历等,由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集中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诊断专家委员会鉴定,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领取《慢性病门诊就诊证》,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现金就诊。

十一、费用结算

医药费用补偿在县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实行现场补偿的方式,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月结算,年终决算”的办法结算医药费用。提倡与县外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直接垫付结算。治疗终结的医药费用,跨结算年度二个月,不予结算。

十二、医疗服务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医疗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合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2、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有关基本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规范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评审定,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续签协议,不合格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3、定点医疗机构成立合作医疗管理科,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搞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4、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诊疗行为,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切实提供质优价廉、便捷安全的医疗服务。

5、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实施范围和补偿标准。必须使用统一的专用合作医疗处方、结算表、费用清单等医疗单据。

6、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县内参合住院人员就诊资格,并做好相关资料管理。

十三、违规责任

1、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执法机构,对直接责任人除追回补偿的医药费用外,并视情节轻重,暂停享受合作医疗服务待遇或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将本人合作医疗就诊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2)使用他人证件冒名就诊的。

(3)开虚假医疗收据,冒领医药补偿费的。

(4)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或变换物品的。

(5)不严格遵守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药费报销纠纷而无理取闹的。

(6)私自涂改医药费票据、病历、处方,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7)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2、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责任单位按违规发生费用金额的3—5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对合作医疗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发生违规行为,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的。

(2)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实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造成医患矛盾和基金流失的。

(3)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收费,分解收费、乱收费的。

(4)提供虚假医疗票据、医疗证明、病历、处方的。

(5)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变换成可报销药品的。

(6)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3、合作医疗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向其追回违规合作医疗基金支付款,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时,损公肥私,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

(2)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受贿索贿,谋取私利。

(3)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

(4)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四、有关说明

1、本方案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生效。2008年参合农民在1月1日至本通知执行之前已经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照本通知要求给予补齐。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参合人员住院补偿按本标准执行。

2、当各级财政和农民的筹资标准提高时,本方案中的补偿条款将及时更新和调整,并另文下发。

第8篇:定点医疗机构财务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医药卫生体制为目标,尊重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破除垄断体制,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强医疗机构的生机和活力,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使人民群众享有质量优良、费用合理的医疗服务。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府履行卫生职责与运用市场机制兴办卫生事业相结合,合理确定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数量与规模,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既要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供给和质量,又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坚持改革与发展相结合,大胆创新,稳步推进,规范操作;坚持转变政府职能与加强行业监管相结合,加快管办分离步伐,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

二、大力深化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各级政府要按照保障基本医疗供给和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的总体要求,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合理确定公立医疗机构的规模和数量,重点办好代表区域水平的综合性医院,具有专科特色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覆盖一定区域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对资源配置不合理、经营管理不好、服务效率低下、区域同类性重复明显的公立医院,积极引入社会资金,从结构与数量上进行调整。

保留的公立医院定性为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以增强活力、提高效率为目标,不断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一)建立出资人制度,积极推进管办分离。

明晰公立医院产权关系,将其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出资人制度,落实医院的法人自。在国有出资人代表尚未明确之前,暂由原主管单位代行出资人职能,承担出资人责任。

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组建国有独资的医疗投资发展公司,创新公立医院的产权管理模式。医疗投资发展公司经同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现有公立医院中的国有资产及财政对公立医院建设的新增投入,并承担相应的职责。

(二)完善院长负责制,落实院长经营自。

公立医院院长的选聘由出资人决定。院长的任职资格条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适用全省。院长的选聘可采取直接聘任、公开招聘、推选、委任等多种方式。医院行政副职的选聘由院长提名,出资人决定。院长在院内具有充分的人事、分配及经营自。院长对出资人负责,以社会效益为首要目标,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建立科学合理的院长任期目标考核制度。院长的报酬主要与社会效益以及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挂钩,由出资人确定。积极探索效益工资和年薪制等多种报酬实现形式。

(三)创新人事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改革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打破人员身份限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建立全员合同聘用制。机构编制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主要对医院人员编制和卫生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实施管理,医院有权根据医疗业务的需要,自主聘用员工。

改革分配制度。现行工资作为档案工资进行管理。员工的工资福利由医院根据劳、责、绩、效综合考核,按照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案,合理拉开分配档次。

各级政府应加快建立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公立医院员工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公立医院员工养老、医疗保险待遇按当地事业单位政策执行。解聘分流人员按当地事业单位的改制政策妥善处理。

(四)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公立医院的综合服务能力。

打破部门和行政隶属关系的界限,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在业务、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对部分中小型公立医院,可区别不同情况,整体进入综合性医院或转为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可以通过联合重组进行资源整合,提高规模效益。鼓励城镇综合性医院向社区和农村延伸,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增强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综合性、高水平的大型医院为龙头,以资本和业务为纽带,组建医疗集团,整合医疗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五)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公立医院发展。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和维修、重点学科建设以及执行政府指令任务等方面的投入,确保公立医院稳定、健康发展。同时,要改革完善财政投入方式,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和社会效益。

允许公立医院在做好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开展部分特需医疗服务。公立医院发展、改造所需征用土地、置换土地,参照当地公办学校的有关政策执行。

乡镇卫生院也要合理调整和优化布局,原则上一个建制乡镇保留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保留的乡镇卫生院,参照上述有关原则和具体做法深化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对其余的乡镇卫生院,可以因地制宜地选择不同形式,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乡镇卫生院深化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三、积极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医院

民办医院是指由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兴办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民办医院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卫生行业管理范围,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法律地位,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到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投资兴办医疗机构,在大中城市重点引导发展具有较高水平、较大规模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

民办医院的设置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设立条件、资质审核、审批程序等与公立医院相同。积极吸引外国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省投资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补充和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选择部分公立医院改制为民办医院。

公立医院改制为民办医院,是发展民办医院的重要内容和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积极稳妥地选择部分公立医院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改制为多种形式的民办医院。

公立医院改制,必须认真做好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提留、不良资产核销、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等各项基础性工作。国有资产出让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整体出让的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所获收益在安置职工后的结余仍用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改制公立医院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公立医院,原则上国有资产应全部退出。国有资产一次性退出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形式支付占用费。也可探索通过整体租赁、委托经营等形式,向社会转让公立医院经营权,搞活内部经营机制。

公立医院改制后,确需以股权形式保留部分国有资产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规定,报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明确国有出资人;涉及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公立医院改制或向社会转让经营权,要依法转换医院职工的劳动关系,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公立医院改制时已离退休人员原有待遇不变。对改制过程中的分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其经济补偿、提前退休标准、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险衔接及经费保障,均按照当地事业单位改制的有关政策执行。

公立医院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后,原则上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药指导价格,所获收益主要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可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公立医院的产权制度改革,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公立医院改制后列入民办医院范畴,适用政府有关民办医院的政策规定。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民办医院。

新设立的民办医院(含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医院),原则上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中确实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可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医院均可根据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规定,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民办医院在获得执业许可证后,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非营利性民办医院的医疗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建立对非营利性民办医院财务管理的有效监督制度。

营利性民办医院可根据服务成本,自主确定其医疗服务价格,依法开展相关业务活动。财务管理方面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自身医疗卫生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规费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样的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按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营利性民办医院产权按“谁出资,谁所有”进行界定。非营利性民办医院的产权在其存续的前五年内也按上述原则界定,五年后自愿继续保留非营利性性质的,其产权暂按如下方式界定:举办者对医院的原始投资属于举办者所有;民办医院中的国有资产投入部分属于国家所有。民办医院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受赠的资产属于医院法人所有,在医院存续期间由医院支配,用于医院的发展,医院投资人无权另行处置。民办医院在用人方面享有充分的自。民办医院人事档案可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进行托管。民办医院在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政策知情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营利性民办医院可自主确定收入分配标准和方式。非营利性民办医院的收入分配比照公立医院办法管理,在工资总额限额内自主确定收入分配,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民办医院应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财务制度和有效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卫生、财政、劳动保障、药品监管、物价、工商、民政和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医院职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民办医院必须承担当地政府交办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当地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在经费上给予合理的补偿。民办医院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无主病人、特困病人等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可由当地公共卫生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偿。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民办医院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任务,政府视情予以政策优惠或经费补助。

四、采取措施,切实降低过高的医药费用

加快开放药品零售市场。规范药品市场准入条件,对零售药店的设立实行核准制,不限数量,不论公私,不定距离,鼓励发展零售药店。零售药店按有关部门规定,自主申请列入医保定点药店的范围。

进一步规范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扩大医院用药招标品种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的药品和临床普遍采用、采购量较大的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都应纳入招标范围。加强中标药品的价格管理。对招标采购的药品,根据单位价格高低采取差别差率的办法顺加作价,以中标价为基础加购销差率确定招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加强对中标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不使用中标药品、不按政府核定的招标药品价格销售药品的,医保部门在经费结算时不予列入医疗保险支付的范围。自费用药的非医保人员有权对上述违规行为或价格歧视行为进行投诉。

逐步理顺医药价格体系。按照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参照招标药品的价格管理办法,对药品价格实行顺加作价,切实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不断减轻患者的药费负担。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部分过低的医疗项目收费标准。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服务差价,引导病人合理分流。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要明确医疗服务项目,统一项目收费标准,禁止各种形式的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增加医用材料收费;加强医生职业道德教育,坚决摒弃诊断治疗中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扩大检查范围、“套餐式”检查、开“大处方”等行为;明确患者有获取诊疗处方选择药店配药的权利,医疗机构要主动提供规范书写的纸质处方让患者自主选择配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

进一步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公平、有序、竞争充分的药品流通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医药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或联合市、县级批发企业,逐步将市、县级批发企业改组成区域性基层配送中心,实行统一进货、统一市场营销策略、统一核算和批零一体化,形成规模化经营优势。支持中小医药流通企业靠大靠强,凭借企业自身特色优势,向“小而特”、“小而专”的“小型巨人”企业发展。通过医药流通企业的改革重组,整合现有资源,促进医药流通组织结构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医药流通企业集团。

五、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卫生全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从办医院向管医院转变,积极推进政事分开。强化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从公立医院退出的国有资本,充实卫生资源薄弱领域和地区,保障全社会的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产品供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等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强化卫生监督,严格卫生执法,禁止各种非法行医,坚决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9篇:定点医疗机构财务制度范文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要与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既要保证公务员合理的医疗需求,又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退职人员。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退职人员。

第四条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主管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工作,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费的筹集

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照7%的比例为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同时应为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其缴费标准各为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不计征税、费。

县人民政府根据经费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第六条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建立个人账户。经费的一部分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具体计入比例为:35周岁及以下的计入1%;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的计入2%;45周岁以上至退休的计入3%;退休人员计入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指劳人险〔1983〕3号文件所指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计入5%。

(二)门诊医疗补助。在一个年度内,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账户中当年计入资金支付。当年计入资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部分,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45周岁及以下的补75%;45周岁以上至退休的补85%;退休人员补90%。

(三)住院医疗补助。在一个年度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先由其个人账户中当年计入资金支付。当年计入资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部分,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45周岁及以下的补80%;45周岁以上至退休的补85%;退休人员补90%。

第七条个人账户资金按月计入,与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统一管理。账户中当年计入资金与历年结余资金分别累计计算,当年结余部分结转到历年资金账户中。

历年资金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助后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历年资金账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行承担。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其计息、转移、支取和继承办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个人账户计入比例、门诊和住院医疗补助标准,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根据上一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规定适时予以调整。

第九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开支范围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与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规定,其不予支付的医疗情形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以及转外地就医等医疗费用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承担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参保人员年龄确定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规定的确定办法一致。

第十二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经费的征缴、支付、财务制度和审计办法按照社会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异地派驻工作人员和退休后异地安置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就医和购药管理办法、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办理。本办法实施后其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按原规定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继续参加,其他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离休人员、老、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资金来源与结算办法按原有规定执行。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开支范围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其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助。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