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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污水治理的总体思路,概括而言就是:“每个城市(县镇)建立一个污水厂”。用管网将全城的污水收集到污水厂,集中处理之后,排入江河湖海。这就是“集中式”污水处理思路。一直以来,集中式的处理模式就被广泛的应用,各级政府已经将环保与“大型污水厂建设”划上了等号。 但是,中国这么多年来的环保治理“越治越污”,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当属集中式处理这一总体思路了。
1.管网建设,中国城市不堪重负
从各种口径的数字测算,大概可以得出一个概念,配套的污水收集管网投资成本大概是污水厂的3-5倍,平均算4倍吧。如此一来,我们不难算出一个行业收益率:按照1000元/吨.天的污水厂投资成本,加上4000元配套管网投资,每天每吨的污水治理投资成本在5000元左右;作为这个投资的补偿,即使按照0.8元/吨的居民排污费征收,每吨每天污水治理毛利大约在0.2元,以此补偿5000元的投资成本,年回报率仅有1.46%,远远低于社会平均资金使用成本。换句话说,这个产业根本不具备市场化的基础。
政府硬要将这个没有市场化根基的产业推向市场,政府就不可避免地要背负起污水治理社会总投资成本的80%(管网钱),而仅仅将那20%拿出来市场化。这种严重失衡的投资结构,给本来就不算富裕的国家财政造成重大的负担。毫无投资回报可言的管网投资,是国家财政权衡之后所不愿意负担的。于是,很多“九五”计划的污水处理厂拖到“十五”,“十五”拖到“十一五”……
大量的污水处理厂因为配套管网建设跟不上而“无污可治”,成为“晒太阳工程”。污水从污水厂旁边流过,大量污染物依然直接进入河流湖海。
2.管网建设,中国农村无法实施
我国是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是城市人口的两倍多,农村的村落分散,地广人稀,生活污水和农副业产生的污水污染源分散难以大规模收集,经济落后,配套设施不完善,禽畜养殖污水往往不经任何处理直排周边水系或污染渗透底下水。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无法实施。
一项以保护全国环境为目的的国策,假如在全国占2/3以上人口的区域无法实施,那我们很难想象这项国策最终能够完成历史使命。这就是中国,中国就必须考虑农村问题。
3.综合国力支撑不了“集中式治污模式”
以下这组数据对比,能够使我们量化理解上述的第1,2问题。
对比项污染源能源价格(石油)污水治理投资
30-40年代的美国2亿人口20-30美元/桶4000亿美元
现在的中国13亿人口+世界工厂140美元/桶
在现行的“集中式治污模式”总体思路之下,大量的面子工程和在管网建设、污水厂的建设过程中产生各种暗箱操作不断的产生,腐败、漏洞滋生使得一个产业无法自身完成市场的良性循环。最终的结果是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却见不到成效,造成国家资源的大量浪费。这个结果已经被这么多年环境治理历史结局所证明。环保产业因此被称为“一个尴尬的朝阳产业”。
既然管网建设我们投资不起,那么,不建管网又如何?这一下子可以节省下80%的投资成本。不建管网,将一个污水厂“化整为零”,就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基本思路。起码,这个思路应当可以在农村或者经济不发达的城镇,取代现有的集中式污水处理思路。
化整为零(分散治理),是中国环境保护(污水治理)的必由之路!
4.一厂多点,节省管网:
--化整为零,突破中国污水治理资金瓶颈
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普遍采用的工艺为普通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间歇式活性污泥)法、A-B法等,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技术与工艺几乎在同一水平上,必须配套大规模的管网来收集污水进行集中式的治理,投资费用十分高昂。
正如上一节所论述,管网的建设成本占整个污水处理项目社会总负担的80%左右,而这一毫无效益可言的财政负担,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承受能力之下,就成为了完成污水治理目标的最大障碍。
突破这一障碍的方法,就是在经济实力不足以投资建设管网的地区,将一个规划中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分成几个,分别建设在城市纳污水系周边,原有城市排污口相对密集的地方。这样,利用城镇原有纳污管网,就能够既解决污水处理问题,又大幅度节省新增管网建设投入。
一厂多点,可以理解为将一个厂分成几个分厂或者几个车间,各自独立完成污水处理任务。只不过这几个车间依据城镇原有排污口所在分布在不同位置。
理解小单元污水处理思路,也就同时解决了中国农村污水处理问题:村村自建污水厂。
当然,“集中式处理模式”主要考虑的是一个“规模效应”问题,也即是说,单位投资成本因为建设规模的扩大而下降。因此,一厂多点要考虑的技术因素就是如何寻找可以突破“规模效应”的低成本技术。
5.因地制宜,丰俭不拘
--灵活应用多种生态技术,追求最优性价比(最高“削减系数”)
要做到“一厂多点”或者实现农村的小规模污水处理单元,就必须应用“单位投资成本”和“单位运行成本”不受规模效应影响的技术。而这种技术体系,是存在的。这方面的技术实际上已经是十分成熟的,其中涵盖了:接触氧化法,人工湿地,泛氧化塘(稳定塘)等等。
一、治理目标
1、2014年底渭河流域水质控制目标
在生态基流保障的前提下,渭河干流段水质基本达到Ⅳ类(即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30毫克/升,氨氮1.5毫克/升),实现水质基本变清。
2、2014年底在上游水质达到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渭河干流断面水质基本达到Ⅳ类,胭脂河按照新区规划确定的功能区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严把项目准入、坚决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污染企业
坚决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污染企业;淘汰工艺落后、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对没有能力进行污染治理、达标无望的排污企业要实施关闭;严格环境准入,禁止审批印染、造纸、果汁等高耗水、高排污项目以及对水环境有较大污染的化工企业。鼓励经营状况不佳、治污难度大的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关闭或转产。按照新颁布的《黄河流域(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
-2011)督促排污企业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2012年6月前不达标的实施停产治理。年内完成省造纸厂关闭工作。
(二)抓好工业污染防治和管理
在不断加强污染源监管的同时,积极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督促华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4月开工建设污水升级改造工程,力争2012年8月底完成进行调试运行;对已完成污水升级改造工程的兴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深度处理、提标改造工程、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综合废水治理工程、市晁庄实业公司屠宰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工程,2012年6月30号完成验收;对新建、扩建涉水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我市工业企业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不能按照《黄河流域(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挂牌督办。
(三)开始建设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
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日处理污水5万吨,中水4万吨。2009年8月24日正式投运以来,运营良好。2011年对一期除磷、脱氮进行提标改造,已进入调试运行,2012年6月30日前通过竣工验收。为了解决我市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力争2012年4月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2013年底主体工程完工,2013年底建成投运。加大污水管网和中水处理能力建设,开工建设8.7公里的城市污水管网改造工程,污水处理厂中水项目投入运行,提高污水收集率和中水利用率。
(四)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切实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加大配方施肥推广力度,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不合理施肥,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完善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村收集、镇(办)转运、县处理的方式,解决乡村垃圾污染问题;推广绿色生态养殖模式,发挥发酵床养猪技术的示范作用,降低养殖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和单位能耗。实施农村沼气工程、有机肥加工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重点解决畜禽粪便污染带来的环境问题,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加大市星光良种猪繁养殖有限公司生猪养殖、粪便和秸秆无害化加工的营运管理,2012年6月完成项目验收;力争2013年5月开工建设市赵村桑园兴农奶牛养殖场粪便和秸秆无害化加工工程。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渭河治理综合决策机制
市政府设立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环保局、考核办、发改局、工发局、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局、农林局、水利局、国土局、商务办、电力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杨文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同时,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实行市级领导包抓、部门协抓,共同推进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严格责任考核,认真实施渭河治理奖惩机制
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将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进行层层分解,逐级落实,措施和项目负责到人。要加强目标责任考核,从2012年起,全市要将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定量和定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推进渭河治理向纵深发展
市发改局要做好重大污染治理项目的立项和国债资金的申报推进工作;市工发局要做好重污染企业的淘汰关闭工作;市财政局要积极做好污染治理的资金保障;市监察局要做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市考核办要将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定量考核;市环保局是渭河污染治理的职能部门,要抓好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报送和污染源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并做好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市住建局要做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市水利局在重点做好渭河生态基流保障、水土保持控制河流输沙量和含沙量减少的同时,要严格控制入河口审批,按照三道控制线(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管理要求,健全渭河区界断面的水文监测管理体系,并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污染源监控机水质监测,共同做好渭河污染物总量考核及生态补偿工作;市农林局要抓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工作,负责流域内植被恢复与保护;市工商局要及时吊销淘汰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取缔无照违法生产和违法排污企业。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形成政府主导、环保统筹、部门联动、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机制。
为进一步做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出的用三年时间使渭河水质变清和《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12-2014年)》文件精神,结合市渭河流域污染防治2012-2014年目标责任和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目标
1、2014年底渭河流域水质控制目标
在生态基流保障的前提下,渭河干流段水质基本达到Ⅳ类(即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30毫克/升,氨氮1.5毫克/升),实现水质基本变清。
2、2014年底在上游水质达到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渭河干流断面水质基本达到Ⅳ类,胭脂河按照新区规划确定的功能区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严把项目准入
严格项目准入,坚决杜绝不符合产业政策和高污染企业落户,禁止审批印染、造纸、果汁等高耗水、高排污项目以及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
(二)坚决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污染企业
坚决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污染企业;淘汰工艺落后、耗水高、难治理的企业;对无能力进行污染治理、达标无望的排污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已停产多年的造纸完善相关关闭文件,2012年年底完成关闭工作。
(三)抓好工业污染防治和管理
在不断加强污染源监管的同时,积极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对已完成污水升级改造工程的兴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深度处理、提标改造工程、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综合废水治理工程、市晁庄实业公司屠宰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工程,2012年6月30号完成验收;督促华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4月开工建设污水升级改造工程,力争2012年8月底完成进行调试运行。对新建、扩建涉水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对不能按照《黄河流域(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挂牌督办。
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除磷脱氮提标改工程已进入调试运行,力争2012年6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二期工程正在与投资方洽谈,力争2012年4月开工建设。2014年6月建成投入调试运行。
(四)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切实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加大配方施肥推广力度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不合理施肥,降低农业面源污染。示范推广发酵床养猪技术,降低养殖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和单位能耗。实施农村沼气工程、有机肥加工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重点解决畜禽粪便污染带来的环境问题,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市星光良种猪繁养殖有限公司生猪养殖,粪便和秸秆无害化加工工程建成营运,2012年6月完成项目验收;市赵村桑园兴农奶牛养殖场粪便和秸秆无害化加工工程目前正在可研和环评阶段,力争2013年5月开工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摸清底子。为保证渭河三年变清行动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环保、水利、住建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渭河三年变清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渭河段三年治理行动工作会议,全面传达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渭河段三年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同时,组织骨干技术人员力量,深入企业和沿渭镇办,进行拉网式排查,彻底摸清查实全市水质排放达标现状,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渭河水质治理提供详实可靠依据,确保水污染治理工作扎实开展。
二是强化源头治理,严控污染增量。严格落实排污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源头防治”制度,坚决杜绝“两高一资”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落户,切实做到增产不增污。按照“财政投入、市场运作、社会融资”等资金运作模式,积极督促企业大力实施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确保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全力加快农村面源污染治理进程,大力推行农村垃圾规范化处置,积极实施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效遏制农村水质污染。
一、当前流域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还存在诸多问题,政策与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资金投入不足,公众参与缺乏,技术支撑体系薄弱等等,但最根本的问题还是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运行机制不够协调,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门协调问题未根本解决,运转有效的统一综合治理机制尚未形成
流域水污染防治是个典型的涉及多个部门的事情,在现有的流域水污染管理体制框架中,有环保、水利、发改、建设等数个部门参与,以环保部门为主。多部门协作本身并不是问题的根源,目前的问题是,以环保为主的这个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部门冲突、特别是环保部门与水利部门在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域缺乏更有效协作,已成为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面临的主要体制问题之一。水利和环保的部门冲突在流域管理中有集中体现,涉及规划、水质监测、机构、水量调配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跨界污染管理监督、水污染纠纷调处等多个方面。在流域管理上,双重管理体制矛盾突出,如七大流域管理机构均设置了水资源保护局,名义上接受水利部和国家环境保护部①的双重领导,但事实上是水利部派出机构的性质,这制约了流域机构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作用。从部分流域的管理实践来看,目前部门协调的难度要高于地区协调的难度。淮河十几年的治污实践表明,环保和水利两部门共同牵头的领导小组有名无实,是“十年淮河治污”效果不佳的重要体制原因之一。
(二)中央与地方在污染治理上的权责划分和监管机制尚不健全
在中央和地方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关系上,我国实行分级管理,即以行政区划为单位,各区域的环保部门承担主要的水污染防治职责,而上级环保部门对地方环保局只有指导权。由于地方环保部门是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导致它容易成为地方利益的工具,不论是数据监测、污染控制,还是建设项目审批上都要被地方政府左右,而上级环保部门的监督也无法逾越当地政府的权威,如被国家环保部门责令关闭的企业却为当地政府庇护。国家环保总局对地方环境管理的监督尚无力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在现行的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指挥棒下,地方政府往往以经济发展作为优先考虑,对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环境政策难以落实到位。近两年来,国家环保总局加大了对地方的监管力度,相继推出了“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等强有力的行政惩罚手段。但从长期来看,需要建立健全流域省界断面水质责任制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放责任制,使中央奖惩地方的标准明确、公开、公平,为地方的水污染治理工作提供稳定的预期和长期的激励。
(三)流域管理体制与区域管理体制结合不够
我国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是按照行政单元划分的区域管理体制。流域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无论是水资源管理,还是水污染防治管理,都需要以流域为单元统筹规划和治理。新《水法》规定,水资源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我国目前的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是以行政区域管理为主的,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十分薄弱,在体制安排上存在较大缺陷。虽然《水污染防治法》也强调了水污染防治中流域管理的重要性,但实践中水污染防治主要是“以地方行政区域管理为中心”的分割管理。例如,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约束性指标是按省区分解的,并未分解到各流域。这种忽视流域的污染指标分解方法科学性不足,无法有效地将水污染减排与流域环境质量的改善建立联系,容易形成各行政区污染责任不清,相互推诿责任,导致严重的越界水污染问题。
(四)政策体系还不完善,手段还不尽协调
首先,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侧重末端治理,从源头预防的政策较少。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等都是针对污染物的末端治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虽然是针对源头预防的,但其对象目前基本只涉及具体的建设项目。国家的重大计划、规划、产业政策中,预防水污染尚未成为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其次,行政手段多,经济激励政策少。我国环境管理主要还是依靠命令控制型政策和行政手段,从“环评风暴”到“区域限批”,再到“流域限批”,虽然也有效果,但单纯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来控制排污的做法,已不能解决当前我国复杂的水污染问题,尤其是跨行政区域的流域污染问题,必须综合运用行政、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多种政策和手段。第三,有关政策手段之间不够协调。如水利部编制“水功能区划”,国家环保总局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对同一流域,水利部门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环保部门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渔业部门制定渔业发展规划,交通部门制定水运规划,这些规划都与水污染防治相关,但有关规定却往往不协调。环保和城建部门在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上也还存在不协调的地方。第四,注重工业领域的水污染治理,城市水污染防治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领域的政策有待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制定已严重滞后。
(五)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流域治理地区协调与合作机制还不健全
源于长期中央集权制的影响,政府间关系主要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结构,区域之间一直缺乏合作的传统。只是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跨区域的经济合作才有了一定的发展,而跨区域的环境合作才刚刚开始起步。目前的困境是,一方面中央政府还没有为跨区域的合作(包括环境合作)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框架,地区之间的合作缺乏制度依据,也缺乏有效的议事程序和争端解决办法;另一方面,现有的合作关系并不是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的,导致流域内的地区合作缺乏动力机制。例如一些流域虽然建立了领导小组或者引入了联席会议,但关系松散,尚不能相互激励和约束。跨地区的流域污染防治共建共享平台尚未建立,信息公开和通报制度不健全,不能确保流域各地区及时获得准确、必要的水量和水质信息。补偿机制是市场条件下实现跨行政区合作的重要制度安排,目前我国在跨行政区的补偿机制方面还十分薄弱。此外,流域水污染管理缺失的机制还有预警和应急管理制度,污染损害保险制
度,下游地区要求上游地区采取措施的制度等。
(六)对污染排放的监管体制效力不高,执行不到位
排污企业的监管主体是地方政府。很多排污企业有法不依、超标排放,“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这些现象有法制不健全的原因,但根子是地方政府执法不力、监管不力。国家法律对水污染管理责任的划分,在《环境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各级地方政府都能严格履行其法定的环境监管职责,重点流域的水环境形势不至于愈发严峻。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甚至与排污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勾连,导致对企业的污染监管力度有限,对很多水污染违法事件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地方环保部门在财政经费以及人事上对于地方政府都有很强的依附性,虽然有大量关于环境保护、企业排污、严格执法方面的规定,环保目标也只好让位于经济发展目标。目前治污的大部分环节由行政主体来承担,使得地方政府常常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也是导致监管失效的重要原因。此外,地方政府在促进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动力往往不足,而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是减缓水环境污染的根本途径之一。如果环保目标不能真正纳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问责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上述现象就很难从根本上改变。
二、近期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设想
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体制改革任务十分艰巨和复杂,改革进程需要分步推进。我们的研究认为,近期目标是,建立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污染防治综合管理体制,加强流域各方的对话与协商,扩大民主协商的范围和程度,建立流域、行政区域和部门的协商协调平台,进一步合理划分事权,统筹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促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能力的增强。管理体制是改革的重点内容是,旨在建立“监管有力和权责明确、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部门协作和区域协调”的新体制。近期重点是建立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高层次协调机构或机制。
管理机制安排是落实管理体制的具体途径。机制建设和创新旨在建立有效监管、事权清晰、经济激励、社会参与的新机制,包括地方政府官员环保问责制,跨行政区环境合作机制,统一的信息监测和机制,经济激励机制,产业和企业监管机制,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机制等方面。鉴于我国幅员辽阔,流域众多,要分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实践多种行之有效的流域水污染治理模式。
三、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逐步理顺流域水污染防治行政管理体制,增强环境治理的政府职能
以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行政管理体制为长远目标,分步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机构改革。首先是在立足完善现有机构体系基础上,加强部门协调协作。特别是要理清各部门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包括水质管理与监测、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的关系等?环保部门作为水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职能。以环保部门牵头,其他部门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具体实施途径可以通过在机构改革中调整“三定”方案来解决。与中央确立的大部制改革相适应,提升环境监管的部门职能。②但各部门权力的划分应当清晰,避免职能交叉和重叠。部门的权力和义务应当均衡,制衡机制必须建立起来,对于行政不作为和渎职现象,应有必要的惩罚措施。为了实现国家部门间的协调,可考虑在中央层面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统一协调部门与地区在流域管理中的规划、标准和政策制定中的重大问题。随着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流域管理机构的运作应逐步实现流域管理决策权和执行权的分离。通过立法授权建立以利益相关方为主的现代流域机构。流域机构作为流域管理最重要的决策机构,独立于任何国家机关,主要依据相关法规、规划以及国务院分配给流域组织的任务开展工作。流域机构由流域内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以规划、报告和协调为主要职责,流域内的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流域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从较长时期来看,还可以逐步将环境监察职能纳入垂直管理体制,避免地方政府对环境监察的过多干扰。
(二)建立常态化的流域水污染防治监测评价制度,健全以地方政府为主的流域污染治理责任机制
将流域水污染治理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重要方面,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官员环保问责制,加强流域水污染治理政绩考核,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牵头组织了淮河流域污染治理核查,对淮河流域的山东、河南、安徽、江苏几省进行考核检查,实践证明通过签订责任书、落实检查责任制,对于流域水污染防治能起到较好的成效。在此基础上,应将临时性的检查上升为制度化的监测评价。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建立问责指标体系,层层落实环保责任。将环保目标考核纳入地方各级官员的任期绩效考核和干部任用考察。建立科学的环保问责指标体系,具体指标包括: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节水指标、跨省断面和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功能区断面水质指标(氨氮、总磷、COD等)、工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城市污水处理率、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稳定达标率、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规模、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等。规范问责程序,健全问责制度,尽快实现环保问责的常态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要特别加强对重大污染事故的问责力度。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流域污染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内生发展机制
流域污染治理要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运行管理机制创新,建立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资源环境税收政策和消费政策。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和排污收费制度。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市生活用水推进阶梯式水价,工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将污水处理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政府实行强制征收,财政专户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补偿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成本并使企业合理盈利的,由当地政府财政补足。污水处理费必须优先用于保证处理厂的运转率和稳定达标率,多余部分用于管网的改造和建设。建立公共财政投入污染治理的稳定增长机制。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一个国家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环保投入要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稳定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5%,才能有效地控制住污染;达到3.0%才能使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重点流域“十一五”期间水污染治理资金总需求约为4000亿至4500亿元,这么大的资金需求量不可能完全靠国家投资来完成,必须拓宽融资渠道,吸纳
社会资金参与治污。因此要利用市场机制,推动治污基础设施建设,建议尽快推出实施重点流域污水处理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体制改革和产业化发展,提高处理厂(场)运行效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并强化监管。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创新项目建管方式,进一步完善治污项目TOT、BOT等建设管理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探索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推进排污权有偿取得制度,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在控制区与排污总量核定的基础上,做好对企业的排污计量工作,合理分配排污量,合理制定排污有偿使用价格。在同一水功能区的排污企业之间,试点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让企业自主选择,购买排污权还是建治理设施,以降低总的污染治理成本。
(四)增强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发展规划的作用,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实行流域内门槛统一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从源头上形成企业减少污染排放的长效机制
完善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机制。重新核定工业污染源的排污申报。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在线监测,扩大监控范围,有条件的地区要对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废水排放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及对饮用水水源地及取水口水质的实时监控。增加现场突击检查的频次,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检测。严格落实执法监管的各项措施,严厉打击违法排放行为。建立健全企业退出机制,坚决淘汰污染严重企业。提高化工、医药、印染等高污染行业废水排放标准,促使高污染企业主动退出,提高新增高污染项目的进入门槛。尽快出台流域产业导向目录,指导各地区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在媒体上公布关闭的污染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实行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按照各流域和地区的不同功能分区,采取不同的发展和保护策略。对于限制开发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对一切可能产生水体污染的工农业生产全部予以禁止。对于生态功能缓冲区,对重点污染行为予以禁止。在上述两类区域内,应落实区域和行业限批措施。根据各流域的环境容量状况,对生产高污染高风险产品的化工、纺织、印染、造纸等行业实行行业限批。加强工业园区建设。鼓励和引导产品附加值较高、管理完善、发展前景好的企业进入园区发展,理顺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鼓励流域内的城区外迁企业和批准新上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循环经济示范区。建立和完善园区污水处理系统,开展同区ISO14000和清洁生产审计,强化生态工业设计,减少整体污染排放。新建园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把项目审批关,创建生态工业同。
(五)以互利共赢关系为纽带,建立跨行政区的流域环境合作新机制
一是建立跨行政区的生态补偿和纠纷调解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下游对上游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的补偿,上游对下游超标排污或环境责任事故赔偿的双向责任机制。建立健全跨行政区的纠纷调解机制,包括协商机制、仲裁机制、法律诉讼机制等。二是开展跨区域执法合作。建立健全流域管理机构与流域各省区水利、环保部门的联合执法制度;加强行政区域间的执法协作和部门间的行政执法合作,推进综合执法。三是在区域经济合作中加强环境合作。将环境合作纳入区域经济合作框架,统筹考虑经济布局、产业布局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行政区域间在市场准入机制和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强合作,防止出现因准入门槛、政策尺度的差别而造成的污染转移。在有条件的地区,促进区域间环保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通过设立流域内水资源或污水处理产业投资基金的形式,将地区间松散的行政合作转变为紧密利益联系的经济合作。
(六)建立大型流域性水务集团、实施流域化综合治理试点,将跨界治理责任内部化
针对我国水务行业区域自治、区域多治的特点,以及现阶段普遍存在的流域水污染治理责任体系错位、协调机制缺乏、监管职能分割、投资浪费等问题,开展建立大型流域性水务集团、实施流域化综合管理试点显得尤为重要。其基本思路是:在行业主管部门的主导与扶持下,选择一到两个流域,如跨省的淮河流域、以省内为主的湘江流域等,提出科学、统一的全流域发展规划,在流域监管基础上加大政府国债投资及转移支付,明确流域化投资者主体地位等方面,开创性提出水务产业流域化综合管理的方案以及相关政策研究。在操作上可以选择国有控股、体制灵活、处理能力大、资金雄厚、运营规范、业务链条齐备等优势的水务企业作为平台,开展实施水务流域化综合管理的试点。试点企业与试点地方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以“整体打包、总揽建设、流域化治理与管理”的思路和方案,积极参与淮河、太湖等流域治理,将属于不同行政区的跨界水污染防治责任转化为大型水务集团的内部责任,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流域性水务管理新体制和新路子。
(七)加强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形成有利于全社会参与流域水污染治理的体制机制
加大信息沟通和资源共建共享,建立统一的信息监测和机制。环保、水利、发改等部门通力合作,尽快建立统一的江河湖库水功能区监测、水环境监测的方法和评价标准体系。在各大流域构建国家级断面、省级断面、县市断面三级断面监测体系。建立信息公开和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流域水量水质信息共享制度以及水污染事故通报制度。将2006年2月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上升为条例或法律,切实保障和扩大公众参与。水污染监测信息要通过媒体、网站和公报等形式向社会,使公众能及时监督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流域管理机构、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水文、水功能区水质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水环境状况信息。
(八)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提高流域水污染治理依法行政的水平
流域水污染治理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政策等多种手段,但要减少行政手段的使用,增加经济手段的作用,提高法律手段的力度,从根本上形成依法治污的制度环境。抓紧健全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相关法律和条例,并鼓励颁布地方性法规。发挥流域发展规划的作用,提高规划在流域环境治理中的地位和效力。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出发,要适时调整水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标准,重点流域更应提高标准,并建立流域内污染防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于流域上下游地区之间未能履行治污职责或不作为的问题,要建立必要的法律程序进行约束。
注释: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
我区以“生态立区”的战略为指导思想,以水污染防治工作为重点,持续改善和提升辖区内“五湖一河”水环境质量。
一是强规划。近年来,区政府与有关环保公司签订梁子湖流域、斧头湖及金水河流域生态保护框架合作协议,区政府明确畜禽养殖的“三区”划定及退养工作任务。江夏与咸宁共同编制《斧头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对斧头湖及水域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二是强方案。区政府制定鲁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计划从水产、畜禽、农业面源、村镇生活污水等污染源着手,开展鲁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拟定拆除湖泊渔业三网设施实施方案,对湖泊渔业三网设施拆除工作作出安排;拟定城镇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建设目标。区环委会先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方案任务分解表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将水污染防治的工作任务及要点逐条分解落实。
二、加大投入,强化项目建设。
一是巩固和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成果。五年来,我区连续实施环梁子湖流域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落实环湖村庄、集镇生态建设的工作任务。
二是大力推进“清水入江”工程实施。经过长期论证和多方面努力,我区以PPP模式实施的“清水入江”工程正式启动。工程总投资51.1亿元,项目建设总周期15年,包含污水处理厂及雨污市政管网、湖泊水利工程、湿地、绿地、市政景观配套等项目,建成后,日污水处理能力将达到57万立方米。
三是全力保障“三网”拆除工作的开展。全区湖泊“三网”养殖总面积22.26万亩,涉及5个街道办事处,100个经营业主和1家国有企业,全力保障我区梁子湖(南北咀)、斧头湖、鲁湖、汤逊湖、上涉湖等湖区“三网”拆除工作。
三、完善机制,强化日常管理。
一是建立完善的大环保工作机制。区委、区政府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同部署、同考核,实施了江夏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全区上下形成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考核的大环保工作机制。
二是建立“五个一”的大督查机制。即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处罚,第一时间追责。排查各类企业,督促挂牌督办企业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查封违法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
三是建立健全“湖长制”。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区党政负责人为一级湖长,湖泊(河流)流经区域的街道负责人为二级湖长,环湖(河流)各村负责人为三级湖长。坚持水陆共治、部门联治、全民群治的水污染治理模式,加强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
四、树立典型,强化亮点打造。
近年来,我区在水污染治理工作中积极探索,树立典型,打造了一批亮点工程。
一是打响了一场生态环境保卫战争。以梁子湖周边村湾环境连片整治为示范点,开展生态修复示范项目建设。建立环湖湿地保护区,采取严控、慎批建设项目、禁止新增畜禽养殖项目等措施,保护沿湖周边自然生态环境。推进以清洁生产、清洁养殖为主要内容的产业配套,着力打造有机食品基地,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林果业,构筑生态屏障和生态修复系统。我区共创建省级生态街道3个,省级生态示范村50个;市级生态街道6个,市级生态示范村124个。
二是谋划了一套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我区的“清水入江”工程,是湖北省第一个以PPP模式建设运营的项目,也是首个全收集、全处理、全回用工程。建成后将实现江夏区600平方公里城镇化区域污水的“全收集、全处理、全回用”的总目标,有效解决污水转输和尾水排放的问题,促进湖泊保护目标实现。
三是打击了一批非法采石采砂码头。区委、区政府成立非法码头、非法堆砂场、非法采砂船综合治理指挥部,42家非法砂石码头全部取缔,原非法砂石码头聚集的江滩全部清理完毕。
今年上半年,市区优良天数达标率为55.2%,排名全省第9。全市国考断面Ⅰ-Ⅲ类水比例为87.5%,省考断面Ⅰ-Ⅲ类水比例为75%,较2016年年均水质分别提高了25%和15%,均达到了省下达的年度目标62.5%和60%、无劣Ⅴ类断面的要求。5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Ⅰ-Ⅲ类水比例为100%。
重点工作方面:一是开展“263”专项行动。上半年,全市形成减煤能力22.8万吨,关停、搬迁化工生产企业11家,实施太湖水污染治理48项重点工程,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示范小区12个、镇村试点4个;开展5个黑臭水体治理;建设城镇污水收集管网55.91公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1个;全市禁养区内养殖场795个全部关闭,建设农业部标准化示范场1家、省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6家;启动新区新材料产业园、索普化工基地、丹徒经济开发区3家化工园区(集中区)VOCs综合整治,75家重点企业完成治理。323家重点企业进行了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 9000吨/年危险废物焚烧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5万吨/年重金属污泥处置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上半年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4.9万吨,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能够满足危险废物处置的需求。二是推进生态工程建设。2017年全市实施98个生态环境建设重点项目,上半年已完成投资约27.45亿元,占年度投资总额的54%。三是强化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今年全市实施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项目239项,水污染防治项目63项,目前各类项目均在有序推进中。《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时对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进行了空间位置遥感核实。四是深化重点片区环境综合整治。今年西南片区整治实施5大类32项重点项目,谏壁片区实施19家企业29项污染治理任务,各项工程按序时进度推进,西南片区今年关闭的21家企业中有18家已关停或签订关停协议。
二、下半年重点举措
1、协同各地各部门开展好“263”专项行动。一是坚决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加快推进电力、造纸、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减煤工作,“一企一策”制定减煤计划、研究落实减煤举措,确保全面完成今年减煤100万吨以上的任务目标任务。二是坚决淘汰化工落后产能。按照“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重组一批”的要求,开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推动空间集中、产业集聚、生产集约,确保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关停任务,其中,2017年底前要完成50%。三是坚决落实精准治污措施。组织实施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8大类48项年度重点工程,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17年度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生活垃圾治理突出分类管理,促进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年内建成28个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试点小区。黑臭水体治理突出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并举,年内完成总长度40%的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突出抓好禁养区、限养区的管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突出抓好工业源、移动源、生活源治理,年内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削减10%以上。环境隐患治理突出长江保护和治理,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确保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入库率达50%以上。四是坚决提升生态环保质效。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加强环境经济政策调控、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对媒体曝光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突出问题,市“263”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专题研究、抓紧解决,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结果。
2、扎实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治气上,大力推进PM2.5和臭氧浓度的“双控双减”。实施8大类239项年度大气治理工程,实现大型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全覆盖,在所有化工园区开展废气泄漏检测与修复,加强石化、化工、电子等重点行业有机物废弃物治理,多措并举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在治水上,巩固Ⅲ类,增加Ⅱ类,集中力量消灭劣Ⅴ类。深化“河长制 ”“断面长制”的监管模式,实施8大类63项水污染治理工程,会同有关部门系统推进黑臭水体整治,积极推进控源截污、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加快构建水循环体系,力争消灭劣Ⅴ类水体。在治土上,认真实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3、打造亮点,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水平。力推生态环境类项目建设。通过挂图作战、每月调度、定期督查等方式,确保98个生态环境重点项目扎实推进、取得实效。谏壁片区督促企业加快废气整治进度,确保完成29项企业污染治理项目。西南片区加快5大类32项重点整治任务的推进,确保产业转型重点项目、山体和宕口生态修复、水系治理、落后产能企业关闭等任务全面完成。
关键词:跨区域水污染 水资源保护 河流污染
一、跨区域水污染治理概述
(一) 跨行政区域水污染治理的含义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的流动性使水污染常常跨越多个区域,造成多区域水环境遭受威胁。本文所指的跨区域水污染是指因河流的跨区域性,在上下游水的流动性,引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的水污染。
跨行政区域水污染治理的特点:
1.后果危害面广
因河流的流动性,污染的速度不仅加快,而且使受危害的面积逐步扩大,如果不及时进行治理,那么会给污染源和河流下游遭受巨大损失。
2.恢复原状困难
这是水污染的最本质的特点。河流有自身的自净能力,一旦超过了自净的界限,那么仅仅靠国家对其进行修复和改善,不仅需要的时间长,资金大,而且效果还不是特别明显。
3.流域的客体性
蔡守秋教授认为;“水资源的一个重要的属性就是地表水以河流、湖泊的形式呈地理结构状汇集,并由此形成巨大的网络系统。一定的自然江水区形成流域,一个流域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不同的地理单元与水资源的特殊结合使流域呈现出多样性,一个流域一部法律是古老的国际河流法留下的箴言。水资源的流域特征既是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前提,也是水资源管理的巨大难题。流域是自然形成的,而当今的行政管理区域都是因为行政的或者社会管理的需要而划分的。流域通常被人分割为若干行政区划,而在这些被分割的区域内部又有若干个水资源事务的部门,他们似乎分工明确,责任分明,但实际上这些被分割的行政区划内部以及各部门间的所进行的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有关的决策与行动,往往缺乏流域生态系统的综合考虑,各自为政,以邻为壑,权利竞争激烈,从而导致一场又一场“共有的悲剧”发生。”
二、我国跨区域水污染治理现状
(一) 我国解决跨区域水污染治理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面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在《水法》和《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对跨区域水污染纠纷的治理的规定是有一定的区别,并未统一。《水法》认为先是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可用政府裁决,向法院。而在《污染防治法》中的规定只限于协商解决。
(二) 流域管理机构在跨区域水污染的治理中的尴尬处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指出:国务院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在这一条中,既赋予了流域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又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可是并没有明确如果两者的政策发生冲突时,应当怎么办。而且,流域管理部门放眼全流域的利益,而政府只着眼于自身的发展,两者发生冲突的可能性相当之大。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面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这两条水纠纷解决处理中,也并未显现流域管理部门的职责。这不得不说对于流域管理机构在跨区域流域管理中适时充当着“打酱油”的角色。
以太湖流域为例,在1984年太湖流域管理局挂了水利部和环保局两块牌子,实行双重领导,具有综合执法功能,该局每年可以根据太湖的水量和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计算出太湖可以容纳的排污总量指标,但是太湖流域管理局只能上报水利部,并通过部里反馈给环保总局,没有权利对这个总量指标进行分解执行,更谈不上督查。
(三) 政府在面对跨区域水污染纠纷中所扮演的角色
政府作为一个行政区域的“家长”,时时盼望着自己的“孩子”更强大,更富有,所以在面对各种能给本地区带来利益的机会时,紧紧的抓住这些企业的“手”。为了本地区的GDP增长,为了能提高自己的政绩,对于“三高”企业,尽情的放开各种优惠,一路绿灯让他们畅行无阻。然而在这背后所造成的一系列环境危机,他们却可以拿环保局问事,由于省市县各级环保局是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环保总局不掌握人、财、物,根本难以控制各级政府因为追求GDP绩效和财力因素而对环保的漠视。对于环境问题,由于各个地方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出现“公用地的悲剧。”如处于河流上游的地区禁令,不允许当地厂商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向河内排放,并投资购买污水净化设备,以保证河流不受污染,但他无法阻止下游地区成为该项行动的受益者,因而下游地区可以在上游地区以高成本维持河流无污染的情况下无偿享受清洁河流带来的利益。在此情形下,上游地区对治理河流污染必然不会充分投入,同时还容易产生地区间的矛盾及冲突。如2002年7月初,淮河安徽段蚌埠阐向下游江苏境内的洪泽湖泄洪,囤积在安徽、河南境内的大量工业污水,也一同被排入淮河,下泻洪泽湖。供水所过之处,鱼、蟹、虾、河埠大面积死亡,昔日清澈的湖水变成黑褐色,不到一个月,洪泽湖、金湖等地的环湖特种水产养殖专业户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一亿元,致使不少养殖户倾家荡产。
三、我国跨区域水污染现状的完善建议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法律法规
我们应该客观的面对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进一步树立和落实以绿色GDP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
(二)打破区域限制,加强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
一条河流要经过多个行政区域,每个行政区域都对河流有管理监督的权利,必然会造成为己私利的混乱后果,所以在流域的管理上应当加强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在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使流域管理机构有强硬的管理和监督权。
(三)完善国内跨流域河流水污染防治立法
应尽快制定我国统一的河流污染防治基本法,并以此为基础结合各个流域形成一个系统完善的河流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以达到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目的,从而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处理过程中法律适用所带来的冲突。
(四)加强区域环评制度
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评价范围仅仅局限于规划和建设工程,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一种,不仅仅是着眼于行政区域的评价,也应当包括流域中环境评价,对于一个将要建设的项目,应当对流域所流经的区域都进行环境评价,尽能力着眼于全局,以减少为了本地区的利益而实施破坏环境的行为。
结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跨区域水污染问题所凸显的问题日益严重,区域性的环境问题没有得到好的解决就会演化成全国性的生态安全问题,而且环境治理的成效对河流沿岸的居民及用水居民的生活质量有重大影响,所以健全国家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加强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以及加强区域环境评价制度是加强我国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在多重主体的努力下,希望我国跨区域水资源的管理日益完善,跨区域河流的水资源情况日益见好。
参考文献:
[1]蔡守秋.环境与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2004.
[2]唐亚林.从行政分割到区域善治:长江三角洲区域政府合作模式的创新.政治与法律.2008,(12).
关键词 地下水;地下水污染;地下水保护制度:污染治理体系
文/井柳 新刘伟 江王 东张涛
地下水是我国重要的城乡供水水源;全国30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835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半以上为地下水型水源地。目前,我国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局部地区出现重金属和有机物超标现象,严重威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面对我国严峻的地下水环境形势,构建最严格的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我国地下水环境形势严峻地下水环境状况不容乐观
《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监测点总数为4778个,其中国家级监测点800个。水质优良的监测点比例为10.4%,良好和较好的监测点比例分别为26.9%和3.1%,较差和极差的监测点比例分别为43.9%和15.7%。主要超标指标为总硬度、铁、锰、溶解性总固体、“三氮”(亚硝酸盐、硝酸盐和氨氮)、硫酸盐、氟化物、氯化物等。与2012年相比,有连续监测数据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总数为4196个,分布在185个城市,水质综合变化以稳定为主,其中变差的监测点比例为18.0%。《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披露,华北平原局部地区存在地下水重金属、有机物超标现象,主要污染指标是汞、铬、镉、铅、苯、四氯化碳、三氯乙烯等。
经济发展给地下水环境保护带来压力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城镇化率大大提升,地下水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升级。1978-2011年,城镇人口由1.72亿增加到6.9亿;城镇化率由18%增加到51%。城镇化建设改变了地下水天然人渗补给条件,减少了地下水补给量,同时地下水开采量不断提升,一些地区出现地下水超采现象,导致地下水位骤降,出现漏斗区域,并造成地面塌陷、海水入侵、土地盐渍化等灾害。另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地下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根据环境保护部2013年2月下旬至3月开展的华北平原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涉水的25875家排污企业中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558件,对其中88家企业处以罚款,总额达613万余元。
我国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不完善现有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地下水资源保护相关制度。一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2012年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确立“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及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二是水权交易制度。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各种合理措施节约出的水资源,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水的使用权有偿转换。
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制度。一是污染源普查及数据更新制度。2010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启动,对我国排放污染物的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调查,随后又开展了污染源普查数据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二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11年环保部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规范了我国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填补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体系的空白。三是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对地下水来讲,排污许可证制度属于源头预防范畴。四是地下水环境质量报告制度。国土和环保部门每年公布我国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和《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我国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但从体系的完备程度和与时俱进角度看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地下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顺。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地下水环境保护的条款较少。《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仅涉及39项指标,远不能满足现阶段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我国地下水环境管理体制不顺,各部门职能划分不清,存在交叉,没有形成地下水环境保护的合力。
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关注度低,缺少针对地下水污染源的管控制度。污染源普查范围大、数量多,没有针对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工工业园区、、石油化工企业、加油站和油库、高尔夫球场、再生水灌溉区和矿产开采及加工区等地下水特征污染源开展深入调查。未建立地下水污染源长期监管机制,导致我国目前地下水环境底数不清,地下水污染防治手段和措施落后。《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和《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每年的地下水环境质量信息,仅能反应出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不能对地下水源地和地下水特征污染源及其周边的水质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无法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国际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借鉴美国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框架
美国在地下水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建立了以下六项制度。
统一管理与多部门合作制度。美国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由环保局、农业部、内政部和能源部共同管理,各有分工。
污染预防和长效监测制度。美国重视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工作,对埋地油罐、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储存池等均设置了防渗措施。目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地下水监测系统,地下水监测点位共计约42000个。
调查评价与风险评估制度。1991年,美国启动了国家水质评价计划(NAwoA),大约每10年对水质趋势进行一次评价。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将健康风险分析评价与地下水污染治理相结合发展出RBCA(Risk-based Corrective Action)模式。
污染场地分级管理与整治制度。《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CERCLA,即超级基金法案)要求,对发现的污染场地进行相关认定,以可能给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程度来划分,并收录到“国家优先名录”上。
污染整治基金筹措制度。超级基金主要来源于对生产石油和某些无机化学制品行业征收的专门税、联邦财政拨款、年收入在2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附加税、联邦普通税、基金利息和向违法者征收的罚款等。
信息共享与公众参与制度。美国环保局网站上,公众可以免费获取一些地下水环境信息;超级基金项目报告也在该网站上公开。
欧盟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框架
欧盟在地下水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建立了以下三项制度。
统一管理与多部门合作制度。“欧盟环境委员会”统一制定水环境相关的法律、标准,以水质监测为主,大部分成员国由环保部门负责,地矿、卫生、公共事务等部门参与。
长效监测与信息共享制度。欧盟多数成员国每年开展2~4次水质监测,并上报数据库,多数数据可免费共享。
专家讨论制度。基于水框架指令成立地下水工作组,80多位专家一年2次会议讨论指令实施情况。
日本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框架
日本在地下水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建立了以下三项制度。
统一管理制度。日本地下水环境管理的政府专职机构为其环境省下属水、大气环境局内设置的土壤环境科地下水室。
调查评价制度。2002年《土壤污染对策法》出台,要求对土地环境状况开展调查评价,当土地被判定特定有害物质超过标准时被指定为污染地域。日本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已有20多年,划分出了不同污染程度区域,平均每年投资3000万日元。
污染整治及基金筹措制度。《土壤污染对策法》要求污染行为人和土地所有者必须对污染地域采取对策,开展污染整治。当找不到污染行为人时,整治费用由土地所有人负担,“土壤污染对策基金”可提供部分补助。“土壤污染对策基金”主要经费来源于土壤管理、委托工程、委托调查费用部分捐赠和民间自发捐款等。
我国最严格的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框架构建
我国地下水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地下水污染正由点状、条带状向面上扩散,由浅层向深层渗透,由城市向周边蔓延。根据党的十报告要求,我国亟需构建最严格的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最严格的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度框架应当包括最严格的地下水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环境质量目标、污染预警机制、调查评价及污染治理体系、环境经济政策等方面内容。
建立最严格的地下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进一步完善我国地下水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指南。尽快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增加并明确对地下水环境监管相关要求;建议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条例,增强地下水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和《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出台,标志着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正式纳入了国家层面的决策,应积极落实《规划》和《方案》要求,保障各项任务如期完成;尽快启动我国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监测标准、修复际准等制定工作;修订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污染修复防控等技术指南。
建立统一管理与多部门合作制度
应厘清各部门在地下水工作领域的任务分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设立专门的地下水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联合环保、国土、住建、水利、卫生、工信、农业等部门和单位,对全国地下水环境实施统一监管。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对地下水污染源及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国土部门重点关注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水利部门重点关注地下水资源量变化情况,住建和卫生部重点关注水厂及饮用水水质状况,工信部重点关注产业布局对地下水环境产生的影响,农业部重点关注农业面源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根据我国地下水环境现状、地下水功能区划和污染源分布情况开展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划分为“一般保护区”、“防控区”和“治理区”,从宏观上掌控和指导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污染预防和长效监测制度
应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工业园区、石油化工企业、加油站和油库、高尔夫球场、再生水灌溉区和矿产开采及加工区等地下水特征污染源的控制与管理,根据不同污染源特征,分别提出污染源头控制要求,如加油站埋地油罐应设置双层管或防渗池;面对我国城镇化迅猛发展态势,应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及固体废物的管控,做好废水、废物收集处理及防渗措施,降低其对地下水环境的污染风险;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和信息数据库,形成监测井长期维护和数据定期上报机制。
建立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价制度
我国虽然在重点区域、城市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资源量评估方面获得了大量数据,但这些难以完整描述地下水环境质量及污染情况,我国地下水污染底数仍然不清,应通过开展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的调查评估工作,以地下水源和特征污染源为重点调查对象,循序渐进,摸清家底,并建立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价长效机制。
建立污染场地分级管理与整治制度
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污染场地及其周边地下水功能和健康风险评估结果建立优先整治清单,实施污染场地分级列管。对人体健康风险值超标或准备再度开发利用的场地,根据已确定的修复目标,开展相应修复工作。
建立污染整治基金筹措制度
厘清污染治理责任,实行“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对于无主污染源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负责整治。研究建立“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向污染地下水环境的工业企业征收整治基金。通过制定绿色信贷、保险、优惠税率及污染场地再开发等辅助政策,鼓励开发商及民间资金的流入。
建立信息共享与公众参与制度
通过网络平台及咨询热线,向社会公开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污染场地整治等信息,接受公众与媒体监督。
主要
参考文献:
[1]陈鸿汉,刘明柱,永葆地下清流——《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建议[J].环境保护,2012(4):23-26.
[2]曹文婷.中国水权交易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
按照市委、市政府今年工作思路,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城市为目标,以异味、烟尘、粉尘、扬尘和水污染治理为重点,采取“一企一策、细节管理、分类施治”的办法,突出抓好群众反映的焦点热点问题,进一步提升我市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任务
今年共确定129个工业污染治理项目,预计总投资11.8亿元。其中,大气污染治理项目80个,预计总投资5.66亿元;水污染治理项目49个,预计总投资6.14亿元。
(一)工艺废气异味污染治理。列入治理任务的工艺废气排放企业,要严格按时限和要求完善废气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新建废气排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安装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引起跨界异味污染纠纷的镇和生态经济园区的鱼粉厂等企业,要继续实施异味治理,坚决杜绝跨界污染纠纷事件的再次发生;巨能金玉米要加快搬迁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搬迁任务,并在搬迁完成之前继续加大废气异味治理力度。
(二)燃煤污染治理。列入治理任务的项目要严格按要求建设脱硫、脱氮和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鼓励使用燃油、燃气、电热等清洁能源;划定金海路―农圣街―黄海路―文圣街所围区域为禁止直接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区域;凡是处于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一律采用集中供热,今后不再审批新建锅炉;针对电力、钢铁、20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等列入烟粉尘治理任务的企业,要进行烟粉尘治理设施改造,确保2014年6月底前完成,烟尘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等国家、地方标准。
(三)粉尘扬尘污染治理。产生工艺粉尘的工业项目要安装粉尘收集或综合利用装置;大型的企业物料存储场所,要根据存储面积、存储种类等因素,建设符合要求的防风抑尘装置,切实做到厂区周围无可见扬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道路施工、房屋拆迁、建筑施工工地等易起尘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城区主次干道要实施“机吸―冲刷―洒水―捡拾”等高效清洁的清扫作业方式,最大限度减少路面扬尘;建立环保、住建、公路、交通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有关防治扬尘污染的政策措施。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包括防治扬尘污染内容,否则,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
(四)机动车尾气治理和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全面开展机动车尾气年检和治理工作,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含汽油车、柴油汽车和双燃料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含柴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对经排气污染检验合格的,以及按规定免于检验的新购置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按规定经排气污染检验合格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经维修治理后到原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经复检合格的,核发相应的环保标志。未获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年审、挂牌及过户,禁止上路行驶。由环保、商务、交通、财政、安监、质监、消防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油气收集、回收利用工作,确保在2014年底前,全市所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汽油油气排放达到国家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五)秸秆焚烧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工作实行镇街区属地管理,按照领导干部包片、一般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巡查的工作机制,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分管领导同志集中精力靠上抓。麦收和秋收期间,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确定专人负责,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调度检查。对工作安排部署不力,出现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工业废水污染治理。环保部门要将重点企业水污染物治理项目纳入年度减排重点工程,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不按规定规范排污口、偷排偷放和超总量、超标准排放废水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利用渗井、渗坑、湾塘等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七)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继续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各危废产生单位要按要求加强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并定期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对和处置能力。
三、组织实施
污染治理工作分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8日-6月10日)。制定下发《市环境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召开环境污染治理专项会议和片区分点会议,安排部署治理任务。
(二)制定措施阶段(6月11日-6月20日)。按照“一企一策,细节管理,分类施治”的办法,各企业、单位认真分析产生污染的环节和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污染治理措施,环保部门、各镇街区都要与有关企业签订污染治理责任书。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21日-9月30日)。根据制定的污染治理措施,各企业、单位要保障治理资金,组织专门施工力量,进行污染治理。工程结束后,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区与企业签订的责任书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视为完成治理任务。
(四)分类处置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由市政府组织专门工作组,对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单位,实施关、停、限产等分类处置措施。
(五)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治理工作结束后,各部门、镇街区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写出汇报,市政府成立验收小组对各部门和镇街区的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议,对治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和镇街区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协调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定期通报考核。市政府把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纳入2014年环保工作考核范围,实行“一周一调度,一月一点评,半年一总结,一年一考核”的工作办法,环境污染治理将作为年终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治污减排工作的主要内容。
(三)加强监督监管。环保部门要不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建立突击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督促企业加快治理进度。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或不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进行分类处置。对个别严重违法的污染单位,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