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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健康; 室外环境; 设计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人们在对最为基本的居住需求得到满足后,已经从之前的对室内装修的关注已经转向为对室外环境质量的要求,尤其是在我国住房改革之后购房者基本上都是自筹资金,由于购房需要花费较大数额的资金,人们就必须对自己购置的不动产进行慎重的考虑,以确保自己购置的房产能够保值和升值。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随之而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室外环境的好坏将成为影响人们购房决策的一项重要的因素,会对购房者的心理产生一定的暗示作用,因而加强居住区室外环境的设计和建设将会对房地产市场的发来带来较大的发展机遇。
1基本理论概述
1.1健康住宅的含义
目前,学术界对健康住宅的含义并没有明确和统一的标准,一般而言,所谓健康住宅就是指住宅在满足基本建设的基础上,以提升健康要素,能够满足居住者身体、心理以及道德都方面的需求,促进人的可持续发展,从而能够为居住者营造出安全、便利、健康的舒适环境。
1.2 居住区室外环境的含义和特点
1.2.1居住区室外环境的含义
所谓居住区室外环境就是指居住区内居住建筑周围的空间,其本质是指空间意义上的环境,和居住区内环境的定义相对应。
1.2.2居住区室外环境的特点
居住区室外环境作为居住建筑的附属空间,是居住区整体环境的一部分,属于一种附属环境。其主要特点为:首先,室外环境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自身的特点功能,是某种空间意义的一种表达。其次,室外环境具有一定的艺术性,环境艺术和其它艺术形式类似都具有自己独特的组织结构,室外环境能够利用空间环境的构成要素的差异性,通过一定的艺术形象和肌理表达出某种特定的情感,包含着一定的社会地域性和民俗文化性,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结合后形成的艺术形式。
2、健康住宅理念下室外物理环境的设计
2.1 住宅布局的通风设计
在小区规划设计时首先要注重对住宅优质空气的环境设计,其中影响室外通风的主要因素就是建筑物的朝向和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以及建筑物的长度和高度。因此,在进行设计过程中要把居民楼设计为最大限度的面向夏季主导风方向,并且应当留有适当的开口或者在设计居民路形体时形成风洞,从而有利于空气穿过建筑群,形成穿堂风。这样就能够使得小区的污染物快速的扩散,
2.2室外光环境设计
光源是人们居住环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设计时既要重要保证室内能够有良好的采光,又要遮蔽日光和避免眩光污染。除此之外,也要考虑到室外环境的夜间照明以确保行人的安全,在选择夜间照明灯具时既要保证设计的灯具能够保证居民晚间行走,又要不影响居民的晚间休息,通过设计灯具的照明度、安装位置以及周边的绿化环境设计来解决这一矛盾。
3、有益于心理健康的室外环境设计
3.1空间的可达性设计
空间的可达性设计的主要设计理念为无障碍设计,也就是说怎样使得设计更加体现出便捷性。具体对于居住区室外环境来说,可达性设计的主要设计目标是要能够使得居民能够更加容易的在空间中活动,如设计出入口坡道、扶手以及照明等设施。设计的过程要更加注重室外环境中水景的深度、构造的安全以及水体的洁净度。在植物的配置方面要选择那些五毒有刺的品种,另外在设计时还要考虑到老人和儿童的安全性,在傍水、游戏场地以及运动场地多设计安全防护设施。
3.2设计不同层次的人性化空间
在人类的需求中既有对公共交往的渴望,又有对于自己私密的保护意愿。人们之间完全的亲密接触和一点不接触都能够对于人类的个性造成极大的伤害。因而,每个人既需要拥有自己的个人小空间,又要具有和其他人进行接触、交流的机会,环境对人们的这种需要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组织这种需要实现的一面。环境设计中的一个最为基本的特点就是能够创造出有利的条件能够使得人们这两者之间的需要达到平衡,即实现人们的私密性和公共性。因此,在居住环境的设计中就包含了私密性与公共性这两方面的空间。
以健康住宅理念为指导进行室外环境设计时将外部的大空间划分为小空间,使得空间能够变得更加充实,显示出更加浓厚的人情味。并且需要对划分出的小空间进行进一步细化,在开放的大空间中涉及出校对私密的小空间。但是私密性小空间边界的设计也要有一定的开放性,采用弹性边界设计。在进行空间划分时要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例如,采用标志物、地面高差以及其它景观小品等。
另外,空间设计要能够创造出多样的视角,使得居民能够欣赏到环境内的各种景观,并能够赋予它们不同的形式和功能,使得居民能够拥有更多的机会根据自己的个人喜好选择愿意停留的场所和位置,从而使得空间显得更加丰富。
3、结论
诗意的栖居是人类共同的居住梦想,从古至今人类都为这个梦想不断的能力研究和实践,因此,在健康住宅的理念下,室外环境的设计要要以人的需求和行为方式为基础,通过对空间的使用方式和人的心理健康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以是的吧设计具有可达性和层次性,从而使得居民真正的实现健康住宅。
[⒖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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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克里斯托夫・亚历山大.建筑模式语言.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4].李道增.环境行为学概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
1.1构建基础
1.1.1科学性基础。科学性基础是判断环境评价结果质量的标准。低碳经济范式下的环保评价指标体系应当从科学的层面设计,从低碳经济的发展方向进行把握。相关的环境数据来源必须准确,其次评估方法要科学,环境指标必须达到客观反映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再次,低碳经济的目标是通过提高资源可利用率、节能减排、降低环境破坏程度,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因此,建立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在减排、循环再利用的基础上实行。
1.1.2可操作性基础。可操作性可将评价指标运用于实际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指标含义的明确性和计算方式的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的实施。
1.1.3动态与稳定相结合基础。发展低碳经济是动态过程,指标设置应随着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内容也随之调整和细化。从另一方面来说,为了掌握低碳经济发展的各种数据并推测其未来的发展方向,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不能一直处于动态状态下,在一定时期内必须保证相对稳定。动态与稳定相结合的基础,既能了解低碳经济发展的目前情况,又能推测其动态变化的走向。
1.1.4政策性原则。要将国内的具体情况结合国外形势,建立适用于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综合评价体系。因此,设计中不仅要考虑国家的相关政策,也要考虑相关国际公约。设计出与我国的产业发展及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以及与国内外低碳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环境评价指标。
1.2环保指标评价的完善
环境保护作为低碳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其开展的情况对低碳经济的发展有重要影响。环保的评价指标主要是用来衡量人们生产生活是否达到低碳的要求,及是否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其内容涵盖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保投入、治污力度和减排效果等。主要的环保评价指标有:工业废水达标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率;污染物排放削减率;空气污染降低率;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其范围涵盖经济、科技、资源、社会、环境等多领域,使各种角度、各种层次都受到环保评价指标体系的约束,使我国环境保护得到全方位的开展。
二、结语
投资环境(Investmentclimate)指投资对象在进行投资时所面临的、影响投资行为的自然、经济、科技、管理、社会、法规和政治的各种条件和因素的总称。实际上,投资环境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非常丰富的系统。它包含了对投资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区域范围内的地理区位、自然资源、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市场化程度、竞争状况、人力资源、信息渠道、资金融通、纳税负担、社会服务、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社会秩序、政治形势等这些有利或不利的条件与因素涵盖了经济、社会、政治、文化、法律、自然地理、基础设施、信息、服务以及政策等方方面面。良好的投资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区域吸引外资的强大“磁场”。因此,自从世界各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利用各种指标对其投资环境的优劣和吸引投资者的力度进行评估、监测以来,采用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进行投资环境评价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区域吸引资金流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建国50多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发展速度之快,成就之高,有目共睹。进入新世纪,中国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增长,通货膨胀率较低,货币坚挺,外债结构合理,国际收支平衡有余,进口类关税不断降低,投资环境不断改善,最近中国已经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加上国家已经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这将更进一步促使投资环境的改善,中国可望成为世界各国投资者青睐的比较理想的投资场所。
中国及其大陆31个省级区域(注: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就除得益于国家稳定的改革开放政策、经济持续增长过程中的要素禀赋、制度变迁、技术条件、产业结构、市场环境、法律法规外,还与良好的投资环境、投资效果、外部国际大环境等因素关联密切。面对新世纪和新一轮的全球资源重组,研究如何构建衡量投资环境优劣及其吸引力大小的指标体系,并研究如何选择适当的方法对投资环境进行定量评估,为我国及各个区域评价投资环境质量的好坏、吸引力的大小,及为区域经济发展政策的制订和决策的实施,提供一个科学有效的定量化的参考依据,意义非同寻常。
国外关于通过统计指标或建立指标体系评价投资环境优劣方法的研究起始于20世纪60年代。这些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投资冷热图法(冷热图法)、投资环境评分法(等级尺度法)、道氏评估法、关键因素评估法、相似度法、国家风险评级法、综合评判法和多因素分析评估法等。中国关于投资环境评价的研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的。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对大陆各个省市区的投资环境的分析评价,不少学者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主要归功于统计资料的逐步健全和分析工具及技术的支撑。王慧炯、闵建蜀[1]采用关键因素评估法(又叫体制评估法,专门为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设计)主要从体制的角度按照降低成本、发展当地市场、获得原料供应、分散投资风险、追逐竞争者、获得当地生产和管理技术等6种投资动机出发,选择若干关键因素,并采用多因素评估法计算总分来评价投资环境;鲁明泓[2][3]先后分别选择了11项和10项指标对中国大陆29个省市区(不包括)和45个主要城市的投资环境作了综合分析和评估;郭信昌[4]、张敦富[5]等人也对中国的投资环境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描述、分析和评价。不可否认,上述研究对中国区域投资环境的研究作了较大贡献,但也有不少不足之处:或者单从宏观方面来阐述,对中国区域投资环境考查与定量评估做的还不够;或者只分析硬环境而忽视软环境;或者选择的因素指标虽然包括了投资环境的几个方面,但其使用的统计资料相对单一,而且总量指标(绝对)指标过多而相对指标和平均指标嫌少,未能全面地涵盖投资环境的方方面面,因而分析方法虽然比较科学,但结论却前后相差太大,使得这些评估结果未能科学而准确地衡量和反映中国各个区域投资环境的实际情况,有些结论也与人们通常的看法相差较大,令人难以接受或让人信服。为什么这些研究的结论差别如此大呢?笔者认为关于中国投资环境的分析研究,主要的缺陷和不足之处在于,以往研究选择的指标太少,更没有能建立一个科学的评价指标系统,从而致使在指标体系选择方面有一个共同缺点,即没有或很少涉及各个评价指标之间的关联性和协调性,定性打分代替定量指标过多,把也排除在分析和评估之外。另外,评价方法也显得较为单一。
然而时过境迁,中国及各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了较大的变化,随着由传统的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换,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要从现在起到下个世纪头十年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国际贸易(包括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深化,贸易关税的降低,WTO已经顺利加入,我国整体及大陆各个区域的投资环境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且得到相当程度的改善,但也面临着不少挑战。因此,笔者以为很有必要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新构建一个更为全面、科学的评估指标系统,并研究更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以便在新世纪和新环境背景下,对中国各区域之投资环境状况的优劣进行全面、科学而准确的度量和评价,揭示各个区域投资环境实际水平的优劣和吸引外商投资的能力,以期给国家、各个区域及各级部门一个比较清晰和科学正确的认识,并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投资环境评估指标系统的构建原则
对一个区域的投资环境进行评估分析,指标选择与指标系统的构建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研究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与可靠性,关系到能否为决策部门提供一个量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及各个地区的区情,根据目前国内外投资理论与影响我国及各个地区投资的因素,按照系统论的思想,为了便于支撑投资评估研究方法,并科学、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区域投资环境的状况和衡量区域投资环境质量优劣及水平的高低,在研究、选取和构建评估指标系统时,笔者以为应该遵循和贯彻以下原则:
1.全面性:投资环境系统是由多因素构成的多层次的组织系统,同时又受到系统内外众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投资环境指标系统具有范围广、信息量大的特点,要求我们在遴选指标时必须尽量全面、完整地选择各级各类的指标,要使得投资硬环境和软环境指标,总量指标、相对指标和平均指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这样做的目的是尽量从各个侧面、各个层次去揭示、描述和反映投资环境系统的整体状况的优劣程度,去衡量投资环境水平的高低和质量的好坏,以免遗漏某些重要的信息,造成片面性,从而导致评估结果的非科学性。
2.简洁性:如前所述,选择投资环境指标系统要遵循全面性的原则,但这并不是说选择指标时必须面面俱到、重复、繁琐。相反,指标的遴选和设置需要考虑典型性和代表性,尽量使含义相同或相关性较大的指标不被选入,用尽可能少但信息量尽可能大的指标去反映多方面的问题,把全面性和简洁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以避免重复、繁琐而造成评估时的多重共线或序列相关。
3.科学性:投资环境系统中的每一个指标都应具有确定的、科学的深刻内涵。指标系统的建立应该根据投资环境本身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依据投资环境评价理论和统计指标系统建立的科学理论和原则,选择含义准确、便于理解、易于合成计算及分析的具体、可靠和实用的指标,以客观、公正、全面、科学地反映区域投资环境的本质和规律性。
4.系统性:投资环境系统是一个由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指标和指标系统并不是一个静止和绝对概念,而是一个相对的、不断动态发展变化的概念。因此,在选择和确定具体指标来构建指标系统时,要综合考虑投资环境的整体性、动态性和系统性,既要选择反映和衡量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发展状况的指标,又要包含反映各个系统相互协调以及系统外部的环境指标(如政策变量等);既要有反映和描述投资环境系统状况的静态指标,又要有反映和衡量系统质量改善和素质提高的动态指标。同时,还要随着时间的推移、地点的变化和实际情况的不同,指标系统能够适应动态发展变化的需要而进行相应的适当调整。
5.可比性:指标系统的构建应该通过借鉴和吸取国内外的研究经验和成果,便于国内各个地区对比,又能经过适当的调整而方便国际比较,同时又可以进行动态对比。这就要求在选择指标时,必须考虑到指标的历史延续性,同时考虑支撑分析和预测的可能性。因此,为了加强各个区域投资环境的可比性,必须准确地分析和研究统计资料及其含义,参考统计年鉴和其他相关年鉴及文献,选用范围和口径相对一致的相对指标和平均指标,同时也选用一些总量指标,一方面可以确保因素变量不会因为经济规模、人口多寡或面积大小等因素的影响而使分析结果产生偏差,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指标体系的综合性和关联性。
6.可操作性:投资环境系统评估指标应该具有实用性和可行性,指标数据的选择、获得、计算或换算,必须立足于现有统计年鉴或文献资料,至少容易获得、计算或换算,并采取国际认可或国内通行的统计口径,指标的含义必须十分明确,便于有效地进行定量的分析和评估。
三、投资环境评估指标系统的构建
投资环境系统是一个以创造良好的投资场所,吸引外商直接或间接投资为中心目标的非常复杂的开放系统。而衡量投资环境好坏的指标系统则是描述该系统中各个子系统发展变化的状况,衡量其质量优劣和发展水平高低的。它应该具有所有系统的结构性、层次性、相关性、整体性、动态适应性等特征。也就是说,投资环境系统具有一般系统的所有特征,即同样是一个由系统之下的子系统、子系统之下的更低层次的子子系统,以及最低层次元素(要素或因素)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按照系统论的思想,依据构建投资环境指标系统全面、简洁、科学、系统、可比、可操作等原则,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为实践、为决策服务的初衷,在参考、学习和吸收以往的研究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及大陆31个区域的具体区情,考虑到指标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交叉、制约以及协调促进的辩证关系,经过反复筛选和相关研究后选择了与投资环境密切相关、代表性大的38项指标,建立了评价中国区域投资环境的指标系统,如表1所示。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构建的区域投资环境评估指标体系是建立在坚实的统计资料基础之上,也就是说,统计指标系统所涉及的数据可以在我国现有最权威的《中国统计年鉴》上直接或间接(通过简单换算)获取,只有极少量数据需要从其它统计年鉴或文献上取得。
表1显示,投资环境指标系统可分为投资环境总目标、投资环境目标层、投资环境次级目标层和具体指标层四个层次。投资环境目标层系统涵盖了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科技管理环境、资源环境、文化教育环境、基础设施环境和社会服务环境等7大子系统,分别从24个次级目标层,即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经济政策、经济体制、通货膨胀、金融环境、市场规模、分销网点、市场化程度、科技水平、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生产要素资源、自然地理环境、人力资源、文化素质、知识环境、交通状况、信息化程度、投资水平、生活质量、医疗卫生条件、社会服务水平、治安状况等25个方面的38项统计指标构成的具体指标层来描述和度量中国及各个区域投资环境的优劣。需要说明的是,这四个层次系统相互依存又互相独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共同构成中国区域投资环境的评估指标系统;而且一个具体指标虽然不一定属于某一子系统,但它可描述一个子系统的某一方面,又能反映另一子系统的其它方面。因此,本文对重要的变量指标(如经济发展、投资、人口素质、市场化和生活质量等),选择了多项指标,以体现投资环境系统中各子系统之间相互交叉、影响、制约的辩证关系;而且,所有的指标,按照功能分为描述性、解释性指标(以基础指标为主)的评价、监测和预警性的评价性指标(以相对指标和平均指标为主)。这样作的目的就是期望从各个侧面、各个角度,来全面、准确、科学地刻画、描述、度量各个区域的投资环境质量的优劣和发展水平的高低。
四、投资环境评估方法的选择
在投资环境指标系统建立以后,以之作为支撑,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和区域差异划分。如引言所述,目前国内外已有多种评估方法可供选择,如投资冷热图法(冷热图法)、投资环境评分法(等级尺度法)、道氏评估法、关键因素评估法、相似度法、国家风险评级法、综合评判法和多因素评估法等。笔者认为,目前比较成熟可供选择的投资环境评估方法有(专家)综合评分法、层次分析法、因子(素)分析法、灰色关联法、信息熵法、聚类分析法等。这些方法各具特色,有定性的主观赋权法(如综合评分法),也有定量的客观评估法(因子分析法、灰色关联分析法)。在实际的研究中,仅用单一方法去评估投资环境的优劣,其结果并不一定科学、可靠,也难以令人信服。科学可行的做法是同时选用多种方法,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多种定量方法相结合(如因子分析法与聚类分析法),相互配合,取长补短,从各个角度各个侧面对投资环境进行综合分析、组合评价与区域差异划分(如聚类分析)。
本文的思路也正基于此。即通过上述构建的投资环境评估指标系统,参考《中国统计年鉴》及其它各种统计年鉴和文献资料,建立投资环境评估数据库,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如因子分析法、综合评分法进行组合式的综合集成评价,对各种结果进行几何平均、简单加权平均(或采用其他可行方法)得到一个综合值,然后再利用评估指标体系和数据库采用聚类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类型差异划分和发展水平的阶段性划分,从而对各个区域之投资环境状况重新进行全面、科学而准确的研究,以便相互验证。如果多种方法的研究结果比较一致且互相补充,则证明综合评价结果科学可靠,可以揭示和反映各个区域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的能力大小、投资环境实际水平的高低和区域差异程度的大小,并使综合评判结果更具说服力和解释力,实现对客观投资环境现实的科学认识。
【参考文献】
[1]王慧炯,闵建罗.中国的投资环境[M].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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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心理环境心理成长共生
1环境的确认
心理学对人的心理行为的研究显然要涉及到人的心理行为所处的环境。然而,不仅怎样对待环境的影响对心理学家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而且怎样理解环境的含义对心理学家来说也同样是十分重要的。如何理解环境,或者如何确定环境的含义,这对于不同的心理学家,可能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注:谷船华、张文新:《情境的心理学内涵探微》,《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第99-102页;王亚南:《情境心理学的若干问题》,《心理学动态》,1996年第4期,第34-38页;葛鲁嘉:《对心理环境的考察与探索》,《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5期,第51-54页。)。其实,在心理学的发展历史中,不同的心理学家对环境就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注:申荷永:《心理环境与环境心理分析》,《学术研究》,2005年第11期,第5-8页;刘建新、高岚:《简述环境心理学的形成与发展》,《学术研究》,2005年第11期,第9-12页。)。其实,环境心理学是心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学科分支,并且有着非常迅速的扩展(注:伍麟等:《国外环境心理学研究的新进展》,《心理科学进展》,2002年第4期,第466-471页;伍麟:《时代精神与当代环境心理学的应对》,《南京师大学报》,2005年第5期,第96-100页。)。对于心理学的研究来说,环境可以具有不同的含义和类别。基本上,可以区分出五种不同种类的环境,即物理的环境、生物的环境、社会的环境、文化的环境、心理的环境。
物理的环境。环境在通常的意义上是被理解为物理的环境,或者说是物理意义上的环境。物理意义上的环境,是把环境看作是物理的存在,是物理的刺激。物理的环境是可见的,是直接的。所以,物理环境就成为心理学家所最为关注的,甚至物理环境成为了环境的唯一的含义。在许多心理学的研究中,所涉列的环境因素就是物理的环境。其实,不仅人所处的环境具有物理的性质,而且人也可以被当作是物理客体。例如,对人而言的物理的力。环境是受地球引力的制约,人也就会承受地球的引力。物理客体的打击会使人体受到直接的伤害,如骨骼的断裂等等。
生物的环境。物理的环境仅仅是最基础意义上的环境。涉及到心理行为,就必然要涉及到有机体,也就是生物意义上的存在。那么,与生物有机体直接相联系的环境并不是物理意义上的环境,而是生物意义上的环境。生物意义上的环境是直接关系到有机体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或者说是对于生物有机体来说,具有最直接生物学意义的环境。例如,食物对于生物有机体来说,就不仅仅具有物理的意义,或者说是物理的存在,而是具有生物的意义,或者说是生物的存在。食物是生物有机体获取营养和能量的最基本的来源。在心理学的研究中,有许多的研究者就是把人理解成为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进而涉及到与生物有机体有关的环境,就是生物的环境。
社会的环境。人不仅是生物意义上的,而且也是社会意义上的人。人是个体化的存在,每个个体都是相对的。但是,人又都是群体化的存在,个体又结合成社会群体。那么,每个个体都是在社会中生存和生活。所谓的社会至少包含如下的含义,即社会是物质的存在、社会是关系的存在、社会是心理的存在。人类的生活是由物质生活作为基础的。因此,人类社会从事的必然是对自然物的摄取和改造的活动。
人类的生活又是以社会生活为源流的文化的环境。人通过改变和改造自然而获得了属于自己的、或自己创造的、或具有意义的环境。这就是文化的环境。文化是人自己创造的。人正是通过创造文化,而创造了自己的历史。文化是具有意义的。文化的存在内含着人所创造出来的含义和意义。文化是传承延续的。文化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互动,而在不同代际之间传递生活的意义和价值。文化是决定生活的。文化通过特定的方式来定位生活和塑造心理。文化是心理学研究所必须面对的重大的和根本的问题(注:葛鲁嘉、陈若莉:《当代心理学发展的文化学转向》,《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5期,第79-87页;cole,m.culturalpsychology[m].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8;nisbett,r.e.,peng,k.,choi,i.,&norenzayan,a.cultureandsystemsofthought[j].psychologicalreview,2001,108(2):291-310;stigler,j.w.,shweder,r.a.&herdt,g.culturalpsychology:essaysoncomparativehumandevelopment,[m].cambridge,england: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0.)。
心理的环境。生物的环境是对生物有机体来说的环境。那么,对于心理的存在,对于意识的存在,特别是对于自我意识的存在来说,环境还不仅仅是生物意义上的,而且还是心理意义上的。所谓心理环境,就是被觉知到的、被理解到的、被把握到的、被创造出的环境。心理环境是对人来说的最切近的环境。这种环境已经超出了物理、生物、社会、文化意义上的环境。就心理环境来说,它对人的影响是最切近的和最直接的。(注:葛鲁嘉:《心理学研究中环境的性质、类别和功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第17-21页;葛鲁嘉:《心理环境论说——关于心理学对象环境的重新理解》,《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第103-108页。)人可以在心理上分离出自己所处的环境,并针对这样的环境调整或调节自己的心理行为。所以说,意识觉知到的或自我意识到的环境是人构造出来的环境。当然,心理环境加入了人的创造性活动,这就使得心理环境的含义远远超出了物理环境和生物环境的界限。人的创造性活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意识的创造性构想,这可以突破环境的限制。二是意识支配下的创造性行为,这可以实际改变物理环境或生物环境。环境对于人的生存、成长和发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不是孤立的存在,人不可能脱离环境。其实,对人而言,环境是人所依赖的。
2环境的影响
环境对于人的生存、成长和发展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不是孤立的存在,人不可能脱离环境。其实,对人而言,环境是人所依赖的。环境对人而言,可以把环境称之为情境,也可以把环境称之为境遇,也可以把环境称之为处境。但是,无论何种理解,环境都被看作是外在于人的存在,是外部的条件,是外部的影响。如果把环境看作是外部的,那环境对人的心理具有的意义就是特定。如果把环境看作是由人的心理所理解和把握的,那环境对人的心理具有的意义就是不同的。
心理的成长在某种意义上都是环境影响的结果。所以,心理行为不是真空中的存在,不是随心所欲的结果。那么,环境对于人来说,或者对于人的心理行为来说,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所以,心理学研究中一直非常重视环境对人的心理的影响,但是其所理解的环境却只是外在于人的存在,是客观的存在,是外力的作用,是独立的作用。那么,重要的就是对环境的理解和把握。这就是心理环境,是人在心理上所理解和把握的环境。这种对环境的理解,就会导致重新确定环境对人的心理具有的意义。其实,对于环境来说,有物理的环境,有生物的环境,有社会的环境,有文化的环境,有心理的环境等等。例如,文化心理学对文化环境的探索,也提供了对人的心理行为的独特的理解(注:ratner,c.culturalpsychologyandqualitativemethodology[m].newyork:plenumpress.1997;shweder,r.a.thinkingthroughcultures:expeditionsinculturalpsychology[m].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1.)。在过去,有许多关于物理环境、生物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的探索,但却缺乏对心理环境的探讨。这导致的就是环境对人的心理所具有的意义在理解上的片面性。
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如何理解环境的含义,如何确定环境的作用,研究者存在着十分重要的差别。心理学发展史上有环境决定论的观点,认为环境对于人的心理行为来说是主导的、支配的、是不可抗拒的、是决定性质的,认为只有承认了环境的地位,只有理解了环境的作用,就可以理解心理的性质特征和发展变化。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环境条件,就会有什么样的心理行为。在科学心理学诞生之后,西方心理学就分裂为大大小小的不同的学派。古典行为主义就是一个重要的心理学派别。古典行为主义就是环境决定论的提倡和主张者。心理学发展史上也有自主决定论的观点,认为人的心理是自主发展的,是自我决定的。那么,环境的作用实际上就被忽视了,环境就被看作是可有可无的。这导致的是在心理学的研究中,环境被看作是无所作为的,是固定不变的,是忽略不计的。
可以说,在心理学的研究中,长期以来并没有把环境本身看作是心理学所要研究的对象内容,而仅仅是将其理解为人的心理行为的附属的条件。那么,无论是物理环境、生物环境、文化环境、社会环境,都不过是作为揭示人的心理行为的附加的背景。对这些环境因素的涉及,不过是其他相关科学门类的任务,而与心理学的研究无关。或者说,心理学并没有义务去涉及心理行为之外的存在。这实际上是心理学科学观存在的问题,是心理学的小科学的限定。(注:葛鲁嘉:《大心理学观──心理学发展的新契机与新视野》,《自然辩证法研究》,1995年第9期,第18-23页。)所以,在心理学的研究中,环境都是外在的条件。无论是物理的环境、生物的环境、社会的环境、文化的环境,都是对人的心理行为的外在的影响。有了某种环境,没有某种环境,环境的某种变化,存在都是现实的,作用都是固定的,影响都是外在的。
3外在的干预
对于心理学的研究来说,它的研究对象是人的心理行为。相对于人的心理行为,环境只是外在的影响,或者只是外在的干预。问题在于,无论是普通人还是研究者,人们都已经习惯了把环境看作是外在的干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力量。那么,环境就成了异己的力量,就成了强加于人的奴役,就成了无法摆脱的神喻。人的心理行为不过是环境任意所为的对象。因此,所谓的环境就是天意,所谓的环境就是强权。
其实,无论是把环境理解成为是物理的环境、是生物的环境、是社会的环境、还是文化的环境,普通人和研究者都常常是把环境看作对人来说是外在的存在,是自足的存在,是异己的存在,是现实的存在,是变化的存在。那么,人在环境面前,人只能是受到制约的。相对于无所不在和无所不能的外在环境来说,人不过是非常渺小的,是非常无助的,是非常软弱的,是被动接受的。
如果从环境对人的影响来说,人只是环境的产物,人只能顺应环境。环境的影响被看作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就有环境决定论的观点和主张。环境决定论是把环境的影响放在了重要的地位。人的心理行为都是环境塑造的,都是随着环境的改变而变化的。早期的或古典的行为主义学派就是环境决定论的代表。在行为主义的创始人华生看来,人的行为并不是本能决定的,或者说就不存在什么本能。所有的行为都是由环境刺激所引起的反应。没有什么中间的过程,没有意识的存在,没有内在的心理。那么,通过揭示刺激与反应之间的关系,就可以通过控制刺激,来控制人的行为。
尽管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心理学家非常重视环境的影响,非常重视环境的因素,但是对环境的理解却大多是把环境看作是外在的影响和外在的干预。这种对环境的理解支配了心理学的研究,并决定了对人的心理行为的理解和研究。但是,把环境看作仅仅是外在的干预,显然无法完整地理解环境的内涵和作用,或者说只能是片面地理解环境的作用。这也更进一步决定了和限定了对人的心理行为的理解。问题在于,人们已经习惯了把环境看作是外在的干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力量。那么,环境就成了异己的力量,就成了强加于人的奴役,是无法摆脱的神喻。人的心理行为就是环境任意所为的对象。环境就是天意,环境就是强权。但是,把环境看作仅仅是外在的干预,显然无法完整地理解环境的内涵和作用,或者说只能是片面地理解环境的作用。
4心理的成长
人的心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但是,心理的变化并不是零乱的和纷杂的,也不是片段的和无关的,而是有序的和丰富的,是系统的和关联的。所以,更能够说明这种有序的、丰富的、系统的、关联的和变化的术语,就是心理的成长、心理的扩展和心理的丰满。这都是关系到人的心理成长的非常重要的术语。人的心理的扩展或心理的丰满就是说人的心理成长是没有止境的。所谓不断地成长就是不断地扩展或不断地丰满。所以说,人的心理成长是伴随终身的。
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原有对心理成长的理解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或者是有很大的缺陷性的。例如,一个局限或缺陷是仅仅把发展理解为是在个体的早期就已经完成的,是伴随着个体的机体发育的过程而进行的。当个体完成了机体的发育,心理的发展也就停止了。现在的心理学研究则开始强调人的一生的发展或全程的发展,把人的心理看作是不断的成长的过程。再一个局限和缺陷是仅仅把发展理解成为是个体的发展,而将其与人类文化、人类社会、人类群体的发展分离开。这也就是说,发展心理学的研究把自己限定在了个体心理的狭小范围之中,并没有将个体心理发展与社会文化变迁看作是一个共同的过程。现在的心理学研究则开始把个体的心理成长看作是与社会整体的发展一体的或共生的。个体的发展组成了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也同样包含了个体的成长。
心理的成长在某种意义上都是环境影响的结果。所以,心理行为不是真空中的存在,不是随心所欲的结果。那么,环境对于人来说,或者环境对于人的心理行为来说,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在心理学的研究中,如何理解环境的含义,如何确定环境的作用,研究者存在着十分重要的差别。心理学发展史上有环境决定论的观点,认为只有理解了环境的作用,就可以理解心理的发展变化。有什么样的环境,就会有什么样的心理行为。古典行为主义学派就是环境决定论的提倡和主张者。心理学发展史上也有自主决定论的观点,认为心理是自主发展的,自我决定的。环境决定论与自主决定论成为了理解心理成长的对立的两极。这实际上根本无法合理地理解人的心理成长。人的心理成长要么成为了环境的牺牲品,要么成为了自由的随意性。
其实,心理成长的概念表明了,人的心理是在个体化的过程中,容纳了自己,容纳了他人,容纳了社会,容纳了环境。这也是心理成长的概念与心理发展的概念的重要的区别。心理的成长就是心理疆域的扩展,就是心理境界的提升,就是心理意义的丰厚,就是心理弹性的增加,就是心理容纳的宽广。
5共生的历程
把个人的心理行为与环境的影响作用分离或分裂开来,显然不利于对个体心理和对生活环境的合理的理解。那么,在心理学的研究中,非常重要的是应该把环境与心理理解为交互作用的过程。这种交互作用就不仅仅是环境对人的心理的影响,而且人也会作用于环境的变化。如果进一步地去分析,就会发现,这种交互的作用实际上就是一体化的过程。这种一体化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共同生长的历程。任何一方的演变或发展,都会带来另一方的演变或发展。或者说,心理与环境就是共同的变化和成长的历程。那么,心理环境的概念就是有关共生历程的最好的描述。
在目前的社会和人类的发展进程中,人类已经开始意识到,现实世界中,没有单一方面的任意发展,没有你死我活的生存竞争,没有消灭对手的成长机会,没有互不往来的现实生活。正与之相反,有的是互惠互利的彼此支撑,有的是共同繁荣的生存发展,有的是恩施对手的成长资源,有的是互通有无的现实社会。其实,在科学的研究中,无论是研究自然的、是研究生物的、是研究植物的、是研究动物的、还是研究人类的,都要面对着各种不同对象之间的关联性。生态学的兴起就是反映了这样的趋势,生态学的方法论则成为了引导科学的研究能够在相互关联的方面去揭示对象的原则。
人的心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地发展变化的。但是,心理的变化并不是零乱的和纷杂的,而是有序的和系统的。更能够说明这种有序和系统变化的术语就是成长或心理的成长。与心理成长相关联的另一个重要的心理学术语就是心理的扩展或心理的丰满。也就是说,人的心理发展是没有止境的。不断地成长就是不断地扩展或不断地丰满。所以,心理的成长是终身的。
【关键词】室内设计;要素;装饰;装修
1 室内设计的内涵
室内设计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和相应标准,运用物质技术手段和建筑美学原理,创造功能合理、舒适优美、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室内环境。这一空间环境既具有使用价值,满足相应的功能要求,同时也反映了历史文脉、建筑风格、环境气氛等精神因素。
上述含义中,明确地把“创造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室内环境”作为室内设计的目的,即以人为本,一切围绕为人的生活生产活动创造美好的室内环境。
同时,室内设计中,从整体上把握设计对象的依据因素则是:使用性质:为什么样功能设计建筑物和室内空间;所在场所:这一建筑物和室内空间的周围环境状况;经济投入:相应工程项目的总投资和单方造价标准的控制。
设计构思时,需要运用物质技术手段,即各类装饰材料和设施设备等,这是容易理解的;还需要遵循建筑美学原理,这是因为室内设计的艺术性,除了有与绘画、雕塑等艺术之间共同的美学法则之外,作为“建筑美学”,更需要综合考虑使用功能、结构施工、材料设备、造价标准等多种因素。建筑美学总是和实用、技术、经济等因素联结在一起,这是它有别于绘画、雕塑等纯艺术的差异所在。
现代室内设计既有很高的艺术性的要求,其涉及的设计内容又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并且与一些新兴学科,如:人体工程学、环境心理学、环境物理学等关系极为密切。现代室内设计已经在环境设计中发展成为独立的新兴学科。
对室内设计含义的理解,以及它与建筑设计的关系,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侧重点来分析,许多学者都有不少具有深刻见解、值得我们仔细思考和借鉴的观点,例如:
认为室内设计“是建筑设计的继续和深化,是室内空间和环境的再创造”。
认为室内是“建筑的灵魂,是人与环境的联系,是人类艺术与物质文明的结合”。
我国前辈建筑师戴念慈先生认为“建筑设计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是内涵的建筑空间,把空间效果作为建筑艺术追求的目标,而界面、门窗是构成空间必要的从属部分。从属部分是构成空间的物质基础,并对内涵空间使用的观感起决定性作用,然而毕竟是从属部分。至于外形只是构成内涵空间的必然结果”。
建筑师普拉特纳则认为室内设计“比设计包容这些内部空间的建筑物要困难得多”,这是因为在室内“你必须更多地同人打交通,研究人们的心理因素,以及如何能使他们感到舒适、兴奋。经验证明,这比同结构、建筑体系打交道要费心得多,也要求有更加专门的训练”。
美国前室内设计师协会主席亚当指出“室内设计涉及的工作要比单纯的装饰广泛得多,他们关心的范围已扩展到生活的每一方面,例如:住宅、办公、旅馆、餐厅的设计,提高劳动生产率,无障碍设计,编制防火规范和节能指标,提高医院、图书馆、学校和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总之一句话,给予各种处在室内环境中的人以舒适和安全”。
白俄罗斯建筑师E·巴诺玛列娃认为,室内设计是设计“具有视觉限定的人工环境,以满足生理和精神上的要求,保障生活、生产活动的需求”,室内设计也是“功能、空间形体、工程技术和艺术的相互依存和紧密结合”。
2 室内装饰、装修和设计的区别与联系
室内装饰或装潢、室内装修、室内设计,是几个通常为人们所认同的,但内在含义实际上是有所区别的词义。
室内装饰或装潢:装饰和装潢原义是指“器物或商品外表”的“修饰”,是着重从外表的、视觉艺术的角度来探讨和研究问题。例如对室内地面、墙面、顶棚等各界面的处理,装饰材料的选用,也可能包括对家具、灯具、陈设和小品的选用、配置和设计。
室内装修:Finishing一词有最终完成的含义,室内装修着重于工程技术、施工工艺和构造做法等方面,顾名思义主要是指土建施工完成之后,对室内各个界面、门窗、隔断等最终的装修工程。
室内设计:如本节上述含义,现代室内设计是综合的室内环境设计,它既包括视觉环境和工程技术方面的问题,也包括声、光、热等物理环境以及氛围、意境等心理环境和文化内涵等内容。
3 室内设计的基本原则现代室内设计,从创造出满足现代功能、符合时代精神的要求出发,强调需要确立下述的一些基本原则:
室内设计的目的是通过创造室内空间环境为人服务,设计者始终需要把人对室内环境的要求,包括物质使用和精神两方面,放在设计的首位。由于设计的过程中矛盾错综复杂,问题千头万绪,设计者需要清醒地认识到以人为本,为人服务,为确保人们的安全和身心健康,为满足人和人际活动的需要作为设计的核心。为人服务这一平凡的真理,在设计时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因从多项局部因素考虑而被忽视。
现代室内设计需要满足人们的生理、心理等要求,需要综合地处理人与环境、人际交往等多项关系,需要在为人服务的前提下,综合解决使用功能、经济效益、舒适美观、环境氛围等种种要求。设计及实施的过程中还会涉及材料、设备、定额法规以及与施工管理的协调等诸多问题。可以认为现代室内设计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系统工程,但是现代室内设计的出发点和归宿只能是为人和人际活动服务。
从功能基石出发,需要设计者细致入微、设身处地地为人们创造美好的室内环境。因此,现代室内设计特别重视人体工程、环境心理学、审美心理学等方面的研究,用以科学地、深入地了解人们的生理特点、行为心理和视觉感受等方面对室内环境的设计要求。
针对不同的人,不同的使用对象,相应地应该考虑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幼儿园室内的窗台,考虑到适应幼儿的尺度,窗台高度常由通常的900~1000cm降至450~550cm,楼梯踏步的高度也在12cm左右,并设置适应儿童和成人尺度的二档扶手;一些公共建筑顾及残疾人的通行和活动,在室内外高差、垂直交通、顾所盥洗等许多方面应作无障碍设计;近年来地下空间的疏散设计,如上海的地铁车站,考虑到老年人和活动反应较迟缓的人们的安全疏散时间的计算公式中,引入了为这些人安全疏散多留1min的疏散时间余地。上面的三个例子,着重是从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人们的行为生理的特点来考虑。
关键词: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分配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6-0141-02
我国在环境立法中,虽然已经对环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有了一些规定,但还不够清晰,在环境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在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上,以及对原被告各自应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的认识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混乱。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概述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
我国在1989年修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中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1]。1992年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意见》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和法院的工作负担及费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2001年的《证据规定》对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举证责任倒置是大陆法系提出的一个概念,大陆法系学者主要从三种含义上使用举证责任倒置[2]。第一种含义指在诉讼的审理进行中,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先说明要件事实,然后相对方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第二种含义是让相对方承担证明责任来维护法政策或法秩序的需要。第三种含义的举证责任倒置是通过“造法”方式确定了新的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笔者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是由否认的当事人从相反的事实加以证明的一种证明责任分配方式。
(二)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特点
环境侵权中举证责任倒置在构成要素上有以下几个特点[3]:
第一,基本规范上的前置性。举证责任倒置以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为前提条件,认为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规范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否认权利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妨害规范、权利受制规范、权利消灭规范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二,倒置对象上的局部性。在环境案件中,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事实都“倒置”由相对方当事人承担,而是将部分要件事实倒置给相对方当事人承担。被告作为侵害者,对所实施的行为能很好的找出证据,同时还能证明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第三,待证事实上的相反性。举证责任倒置之所以称“倒置”,原因在于这种对特定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不仅在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而且在举证责任所指向的客体上也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
第四,承担主体上的对换性。在环境案件中,被告不仅要对诸如不可抗力、合法授权、紧急避险等免责事由承担本应承担的举证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诸如因果关系不存在等从原告方倒置给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及理由
(一)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及理由
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过程中还是需要提出赔偿请求的一方首先提供证据,其提供证据的范围通常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4]:
1.受害人是环境污染中遭受损失的实体权利的享受者
虽然放宽环境民事诉讼的资格是势在必行的,但是就请求赔偿这种责任方式来讲还是应当要求原告主体适格,否则其请求赔偿的基础部分不存在。只有自己在环境法上的民事权益受到环境污染的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才能有资格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被告实施或者可能实施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是否存在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提供证明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的损害系排污者的排污行为所致的证据。但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累积性、潜伏性环境事故中,原告可能不容易直接证明被告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这时可能提供间接事实的证据证明被告可能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即可。
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行为人只有在其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才能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行为,但并没有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便不承担民事责任。若损害事实原告最清楚,应由原告举证。
4.对因果关系提出一定程度的证明
因果关系的证明多涉及科技与证明远近等很专业的问题,原告一般情况下不可能作出完全的证明。这里的“一定程度”还涉及到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原告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达到法官对其请求的确信和支持,才可能依法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及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排污者应当就下列问题提供证据[5]:
1.其污染环境行为与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从证据距离的角度来说,加害人更容易收集证据。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本来必须证明所受的损害与加害人释放的污染源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污染物从排入环境到造成损害往往有一个积累的过程,涉及到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受害人难以确定。
(2)从是否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宗旨角度看,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更有利于实现受害人的法律权利救济。被害人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取证手段等,加害人一般为企业集团。为此,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法律也需要向受害者倾斜。
2.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即受害人受到的环境污染损害是由于发生了不可抗拒的事件所致。被告必须证明:一是有不可抗力的存在,尤其是证明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性;二是损害必须完全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即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有加害人的过失行为,就不能免除其责任;三是必须“经过采取及时合理措施”仍不可避免。
(2)受害者自身责任。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四款规定,环境污染损害是由于受害者自身的责任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受害者自身责任这一免责事由也要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要证明两点:一是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二是受害人的心理状态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当然受害人的心理状态,被告难以证明。
(3)第三者的过错。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三款规定,环境污染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责任。这时排污者既要证明第三者的完全过错,又要证明自己完全没有过错。
三、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不足及其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诸多不足之处,而且有些规定是自相矛盾的。从长远的角度,许多问题需要澄清,许多地方需要改善。
(一)确定民事基本法中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中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看似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但在无过失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成立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这不仅与国外有关通说、判例和立法所持的污染源遵守公法标准和要求并不免除其民事责任的立场或规定相反,而且与环境基本法及各单行法的有关规定相矛盾。为此,我建议在今后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将《民法通则》第124条关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改为“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加害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除能证明损害是由不可抗力、第三人或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所为者外。”
(二)扩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领域的范围
我国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是对环境污染侵权领域适用,但是如生态破坏、地面沉降等自然资源破坏也面临着同环境污染同样的难题。由于此类现象因果关系难以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同时生态破坏也具有类似于环境污染的潜伏性、持续性等特点。所以在生态破坏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比较合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新能源、新材料产品不断诞生,其在实践中造成的侵权行为应该运用法律手段予以规范,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由于环境污染侵害的特殊性,受害方往往由于认知水平的限制,以及加害方生产工艺的保密性,无法举证证明加害方有过错,使得受害方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笼统的将因果关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配并将其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却带来了混乱。其一,举证责任倒置是建立在“正置”的基础上的,没有举证责任的“正置”何以“倒置”。其二,因果关系本来就是多方面的,将“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只能解决责任成立的问题,并不能解决责任承担的问题,因此对因果关系制度还应该有进一步的规定,对此可以借鉴外国法中行之有效的方法。
(四)完善相关的保险制度与赔偿原则
由于环境污染侵权往往具有社会性,其受害地域广阔,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加害者一般都难以承受。对此,许多国家为确保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都对从事有高度风险的企业进行强制性责任保险。这样,因环境污染侵权而致赔偿责任时,就可通过保险的渠道将巨额的赔偿分散于社会,从而实现损害赔偿社会化。这既保证了生产的安全,又有利于及时救济,避免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发生。同时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对极端无理之人的吓阻[6]。在现实中环境侵权既有合法行为,又有故意行为。
参考文献:
[1]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J].法律适用,2002,(6).
[2]王政,马品懿.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J].环境保护科学,2006,3(23).
[3]林汉沂.浅议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J].海峡科学,2007,(6).
[4]朱艳艳.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J].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
[关键词]雾霾;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权;原告资格
[中图分类号]D9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7)03-0018-04
2016年12月中旬京津冀地区再度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雾霾天气,多地出现了红色预警,为了促使三地政府部门更加严格的治理空气污染,北京、天津以及河北三地律师分别于2016年12月19日和20日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要求确认三地政府不正确履行空气污染的防治责任违法、并责令其在合理期间把空气质量治理至合理标准的状态,并提出了国家赔偿请求。以北京律师状为例,北京两位律师的理由是北京市政府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具体诉讼请求是:第一,确定被告不正确履行防止和治理辖区内大气污染职责违法;第二,责令被告在合理期间治理辖区内空气质量到平均良好状态;第三,赔偿原告购买防雾霾的口罩款人民币65元;第四,责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文字应经原告同意并在京津冀的主要报纸、网络上登载7日;第五,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9999元整;第六,三被告对原告的第三、四、五项国家赔偿请求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此案虽非首例有关雾霾的环境诉讼,却是首起公民状告政府治霾不力的案件。
作为全国首例雾霾案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状告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被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过法院的审理于2016年7月份宣判。就此案而言,根据双方的与答辩,双方主要就本案原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以及被告振华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产生争议。官方正式的针对京津冀三省律师状告三地政府治理雾霾不力案(以下简称“雾霾案”)的答复还不曾得知,那么,此案中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呢?本文就此进行探讨并得出观点。
一、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条文梳理
就此“雾霾案”件的性质而言,看似是律师状告政府治理雾霾不力,实则是一起有关公共利益的环境公益诉讼,从形式上来看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但是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来看,又非单纯的民事公益诉讼,实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类的案件,虽然如此,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的梳理对于本案的具体分析也具有颇多助益。具体相关法律规定而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就必须具备的条件分为四个方面予以规定,这四个方面简要概括起来就是,“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受理法院有管辖权。在符合该条条件下,《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就公益诉讼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针对污染环境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解释中就《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的条件在一百一十九条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要求为“有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证据”。相较而言,《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四十九条更像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分开规定,整体来看对条件的要求都较为相似。就环境公益诉讼而言,以上法条似乎并不能对实践操作起到很好的诉求解答,那么2014年4月公布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的社会组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二,专门从事环保事业且连续五年以上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至此可以发现,以上的法律规定较多适用于侵权方为民事主体的情形,被告则较少或不涉及行政主体一方,但是以上法律条文本身为诉讼的提及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作为有关环境诉讼的“雾霾案”中的被告一方为行政主体,这一看似很难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案件其实还是能够从既有的法条中找到定性依据的。2015年8月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应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大气环境质量确定了责任,亦即“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以此使得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之。”从此法律条文可知,“雾霾案”中政府作为被告一方于法有据,因为雾霾治理不力本身就已经说明了政府履职的不力。其后2015年12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中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只有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才可以就其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第十四条则对人民检察院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进一步明确。第十五条则通过确定被告是实施p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此界定此种诉讼为民事公益诉讼。同一“办法”第二十八条则规定了行政性质的公益诉讼,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以上有关环境诉讼的法律条文的梳理与对比可以发现,“雾霾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法条支撑。
二、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分析
就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类型而言,有刑事、行政、民事三大类型,如此类推的话,环境公益诉讼在理论上也存在着“环境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三种类型,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可以针对破坏环境保护而触犯刑法之主体提起公诉,因此就无所谓“环境刑事公益诉讼”的问题了。[1]所以,环境公益诉讼就分类为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并与前文的法律规定相互契合。然而,公益诉讼与一般的侵权诉讼不同,就环境相关的诉讼而言,一般的环境侵权诉讼是公民或者法人针对因他人侵权所遭受的损害而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则是以公益的促进为建制目的,诉讼目的是为了督促政府或者受管制者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定作为。[2]传统的民事诉讼法通常以“利害关系人”为标准分为“一般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非诉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以及“执行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这三种类型。[3]结合公益诉讼的特点就会发现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区别于此种利害关系人的划分,并且范围要广于私权诉讼中的利害关系,所以,公益诉讼要求提讼的原告并非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否则直接提起“私益”诉讼即可获得司法救济而非公益诉讼。[4]
无论公共与个人,二者的法律权益若要获得切实的保障,除了需要实体法赋予的规范基础,也有赖于程序法治的有效运行。[5]当事人适格理论在“直接利害关系人”理论之后,还经历了“一般利害关系人理论”理论,“程序与实体上双重适格当事人”理论、“程序当事人同实体适格当事人相区别”理论。[7]每一种理论都对应着不同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离不开公益诉讼的立法目的以及国家权力结构对于公益诉讼的介入力度。具体而言,私人利益受到侵害之后,有相关的“过错规则”保证被侵害人的受侵害权益能够“恢复”,科技高速发展,私人的利益被侵害的方式也更加多元化甚至更加致命化,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在综合考量私人所受损害以及对这种损害具有掌控能力人的财力等诸多因素之后,“无过错责任”更加合时宜的被应用,私法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演进对于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也颇具现实意义,社会的发展、立法者的价值选择、社会多元价值的取向也对公益诉讼中的适格当事人产生了变迁式的影响。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严格的原告适格理论是与落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社会主体的公共意识与诉讼能力都得到了提升,这种客观发展就为经济主体与诉讼主体的适当分离提供了现实基础。[6]
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分析
为了进一步探讨“雾霾案”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还需要从公益诉讼赖以产生的基础进行分析,这一基础正是环境以及由此衍生出的环境权。2014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城市和乡村等。”通过该条文,明确了“环境”的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限制了环境的范围,使得并非一切围绕于人的自然存在均可称为“环境”。第二层含义,“总体”明确了环境并非一定数量的自然因素的叠加,而是一定数量、结构和层次的自然因素的统一体。第三层含义,“人类”表明了环境的享受主体是广泛的。所以,经由环境的明确,可得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存在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法律权利。[8]“环境”含义的明确对于界定环境权的属性具有引领作用,具体而言,环境的第二层含义使得环境权明显区别于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总体”的环境特征形式地表明了环境权的客体方面,民法上财产权的客体通常是实质的能够转化为一定的物质形态或者本身就属于既有物质属性的财产性利益,而环境权的客体则有其独特之处。从环境权产生的背景和行使目的上考察,它与民法中自益性民事权利存在本质的差异,公益性是它的重要特征。[9]对比而言,环境权与财产权等其他权利的区别在于,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是财产性利益,而环境权的客体则是具有无形性、公益性、整体性、长远性的环境生态功能。[8]
“环境”的第三层含义则从“人类”这一宏达视角界定了环境的享受主体,从环境的角度来讲,这种界定本身无可厚非。但是,环境权的主体范围就有必要从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生活实践等诸多要素予以明确区分。有学者主张,环境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还包括国家甚至全人类,而且也包括后代人。[10]这一定义不仅扩大了环境权主体的具体范围,也有间接扩大环境权的权能范围之嫌。从人的视角来看,人是最直接的自然产物,与环境之间进行着最直接的物质能量交换,人与环境之间交互式的影响使得人作为环境权的主体名正言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则是经由人的作用而后期发展得来的产物,其与自然的交互都要经由人的控制才能成立;从侵权责任的视角,假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作为环境权的主体,其在社会联系的过程中,如若对他人或者环境造成了侵权或者损害,这种责任认定直接通过既有的《侵权责任法》或者《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就能够得以解决,完全没有必要再次赋予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环境权继而通过环境权进一步界定二者在相关侵权损害中的救济途径。所以,从环境权的主体与客体两个角度综合考量的话,环境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客体为环境生态功能。内容则是有关于客体的一系列利益群,具体权能则包括实体权与程序权两个部分,前者有对客体的保有权以及享受权;后者则包含了环境参与权、知情权、请求权等。[8]就环境权的性质而言,有学者指出,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所谓自得就是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例如庄户种植庄稼期望收获。[11]环境权是由一定的法律关系组合而成,这种法律关系本身就包含了权利与义务,自得权本身并没有完全的涵盖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以自得权去定性环境权实值深思。环境权的主体虽然是自然人,但是,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各种影响。在承认这种影响客观存在的前提下,综合以上论述,如果把环境与环境权这一抽象概念回归到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上恚则“以规范政府环境行为为主,在确认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之后,具体规定政府的环境保护义务,继而明确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实为较合理的选择。[1]
四、从宪法的角度解读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通过上文的分析,“雾霾案”的原告主体资格并不适格,但是,作为一种较为新颖的公益诉讼制度,其自身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种完善除了依靠大小前提的循环往复之外,更需要以上位法为依据,所以,有必要通过解读宪法中的相关条款对“雾霾案”的原告主体资格进行展望。就宪法文本而言,我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明确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这种地位体现于人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为了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国家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强调了对人民主体地位的保障。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与宪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则作为环境权的依据,环境权主体的权利则通过宪法第二条与第二十七条予以保障。宪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明确了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以此表明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基本立场。[12]
人权是人为人应当享有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学界关于环境权究属人权颇多争议,盖因人权的内涵和外延较为模糊,非要把环境权的属性与人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清晰的界定,对于公民环境权益的保障也未必是最佳且唯一的方式。[13]不过,就人权的具体分类与彼此之间的转换对于宪法与普通部门法中有关公民的权益保障条款具有颇多借鉴意义。但这种互动不宜超越由规范确定的时效性范围。[14]人权通常区分为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应有权利是人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定权利是人们应用法律工具使得应有权利法律化以使其得到保障,实有权利则是指人们在实际生活中能够现实享有的权利。通过宪法文本的解读,就“雾霾案”中的原告主体资格而言,通过解读既有的下位的相关法律文本,公民显然不能作为“雾霾案”中的原告,质言之,公民在“雾霾案”中的实有权利并没有得到体现。然而,通过对宪法文本的解读,可以清晰地发现公民应该而且必须应当具备原告这一主体资格的,公民这一“应有”的权利在宪法中已经得到很好的保障,但是在较下位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却并没有很好地被“法定”进而被“实有”。究其缘由,除了相关的立法及司法机关有特殊的实证政策考虑之外,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处于探索阶段也有很大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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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泉生.环境时代与宪法环境权的创设[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
[11]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雪.的视角[J].中国社会科学,2004,(4).
[12]张震.环境权的请求权功能:从理论到实践[J].当代法学,2015,(4).
本文论述了几种英汉翻译的技巧:①选词,即选义择词,贯穿于整个翻译的实际操作过程之中,并根据上下文和汉语习惯搭配、语篇语境、常识判断、背景知识确定词义这几个方面阐述了选词在翻译中的作用。②词义引申,主要从抽象化、具体化两个方面来论述。③上下文和环境,语境即语言所处的环境,一定的语境能让人清楚地了解话语的意思,因此根据语言语境、情景语境这几个方面讲解了语境的作用。
一、选词,即选义择词,贯穿于整个翻译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这里的“词”指表达某一实体或整体概念的单词,词组和短语。“选义”是由人类语言的一词多义现象决定的。任何一种发展完备的人类语言,其中大部分词汇都是一词多义。
1.根据上下文和汉语习惯搭配来确定词义
长句、短句、复杂句,句句难懂,这是大家都非常清楚的一点。如何看懂句子,而又不失精准的把译文写出来成了迫在眉睫的任务。首先,我们都知道在动手翻译之前,必须把英语原文看懂,理解原文是整个翻译过程的第一步,这是最关键、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一步。
2.通过语篇语境确定词义
翻译过程中,语篇不论是对原文的理解还是对译文的构建都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语篇是最基本的翻译单位,译者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合格的译者不仅要具备语篇分析的能力,还必须首先具备语篇意识。所谓语篇意识,就是要求译者将语篇看作一个整体,而不局限于词、短语、句子,从语篇整体把握、理解、体现原文。
3.通过常识判断确定词义
常识人人有,且常识愈丰富对翻译理解愈有用。很多老翻译家如吕淑湘、傅雷、杨宪益都强调翻译需要“杂学”。我想“杂学”可看作是比较“高级”的常识。例:She could knit when she was seven。句中的knit其基本意识是“编织”,但译文不能只说“织”或“编织”,必须把动词宾语补上,因为汉语里说“她七岁时就会(编)织”显得不自然。那么“织”什么呢?根据我们的生活经历,一般是织毛衣,而不是织麻袋什么的。因此原句可译为“她七岁时就会织毛衣”。常识也包括一些简单的科普知识。如果科技知识为大众所共用,那就是利用科学背景知识来确定词义。
4.利用背景知识确定词义
理解一个词有时需要从文本以外去寻找相关信息。如上面的常识判断,在科学翻译中,时常需要运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或其他领域的背景知识来确定词义。例如:Velocity changes if either the speed or direction changes .velocity和speed都可表示“速度”,前者具有专技色彩,一般用于科技文献,后者语域较宽,可用于科技或日常生活领域。这里velocity和speed中必有一个词表示其他意义。物理学告诉我们,速率是矢量,有大小又有方向,而速度是标量,有大小而没有方向。据此,velocity是速度,因为原文语境信息暗示它有方向,speed是速率。这样确定词义后原文可译为“如果(物理运动的)速率和方向有一个发生变化,则物体的运动速度也随之发生变化。
二、词义引申
1.抽象化引申
例如:They have their smiles and tears.
他们有自己的欢乐与悲哀。(原文中的smiles and tears本来是“微笑和眼泪”,但是可以引申为抽象的“欢乐与悲哀”。)
We insist that international trade should not be a one-way street.
我们坚持主张国际贸易不应是有来无往。(在原文中,one-way street本意为“单行道”,将“单行 道”与国际贸易联系在一起,便不难引申为“有来无往”这一含义。)
I have no head for mathematics.
我没有数学方面的天赋。(原文中的head本来是“头脑”的意思,但是可以引申为“对数学没有天赋 ”。)
2.具体化引申
例如:The car in front of me stopped, and I missed the green.
我前面的车停住了,我错过了绿灯。(在原文中,green本来是“绿色”的意思,但是根据上下文,可以引申为具体的事物:“绿灯”。)
Perhaps the only trouble with copper is that it is not hard enough for some uses.
就某些用途来说,铜的唯一缺点也许是硬度不够。(原文的trouble本来是“麻烦”的意思,但是与 “铜”联系在一起,就可以引申为“缺点”来翻译了。)
三、上下文和环境
语境即语言所处的环境,一定的语境能让人清醒的了解,推测话语的含义,使看似不连贯的语句合情合理。
胡壮麟把语境分为三大类;语言语境、情景语境和文化语境。语言语境指的是语篇内部的环境,可以是词组,或段落篇章的内容;情景语境是语篇产生时的外界环境,参与交际的人物关系,时间、地点;文化语境是语篇所涉及的社会文化、经济、宗教、历史和政治背景。
1.语言环境
语言语境,也可称之为上下文,在翻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理解原文必须密切联系语境,反复推敲,译语表达也要联系语境,才能准确传情达意。
英语中很多多义词的确切含义,只有在特定的上下文中才能确定,离开语境孤立地看一个词,是很难准确理解该词真正含义的,以make为例,其基本词义是“制造”,但在以下句子中都不能翻译为制造,且词义各不相同。
The news made her happy.这消息使她高兴
Wine is made from grapes.葡萄酒是用葡萄酿成的。
Her jokes made us all laugh.她说的笑语把我们逗乐了。
分析原文语法结构,理清句子层次关系,是理解原文的重要方法。因为语法判断错误而产生误译的情况也很常见。
例如:This e-mail, including four attachments, may includ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这封邮件,包括它的四个附件,很可能包含机密信息。
2.情景语境
语言的使用有其特定的交际环境,在分析语言现象时,我们必须把语言现象与特定的情景语境相联系。情景语境是指说话、语言、言语、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每一个话语行为都是在特定时间和空间进行的。这个特定的场合决定了说话人所传达话语的实际意义。情景意义不是指“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这些“表成结构”的意义,也不是指乔姆斯基所说的“深层结构”的意义,而是指“外部意义”,即所谓的“言外之意”或“弦外之音”。
关键词:科学研究;跨学科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962(2013)06-0026-01
1 概念简述
1.1 创新的含义。
创新的英文单词是"Innovation",解释为"革新、创新,新观念、方法或发明"。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创新解释为"抛开旧的,创造新的"。
199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表的《技术创新统计手册》中,对创新做了这样定义:"技术创新包括新产品和新工艺,以及产品和工艺的显著的技术变化。如果从市场上实现了创新(产品创新),或在市场工艺中应用了创新(工艺创新),那么就说创新完成了。因此,创新包括了科学、技术、组织、金融和商业的一系列活动"。
1.2 科学研究的含义。
科学研究有很多种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用"研究与发展"(Research and Development,即R&D)来表示科学研究的概念。任何领域的科学研究,无外乎就是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两大类。
1.3 跨学科研究的含义。
跨学科学科是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学科领域,有专门从事涉及到两个以上学科领域的研究主体,运用一个或多个学科领域方法和理论,主动融合或被动移植到其他领域,形成一个涉及多学科领域但又区别于其他领域,具有自己独特对象、理论和方法的新学科。由于靠单学科理论与方法解决不了问题,那么跨学科研究的对象必然具有复杂性特征;各种不同学科领域、部门的研究主体在一起解决科技、经济和社会综合发展的需要,因此跨学科研究必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综合创造性特征。
2 跨学科研究的方法
20世纪以来,边缘学科、横断学科、综合学科的不断涌现和软科学的兴起,不仅揭示了现代学科的相互渗透、交叉融合的趋势,还展现了丰富多彩的跨学科研究方法,这些方法不但加强了科学研究思维和活动,更加成为新的科学创新活动中的行动指南。
跨学科研究的方法从研究的客体(指研究领域或学科的概念、原理、方法或技术)来看,主要有移植融合型研究;从研究的主体(主要指科学家或科学家集团)来看,有合作型研究;从研究的社会因素(主要指重大社会需求和社会问题等)来看,有目标需求型研究。
2.1 移植融合型研究。
所谓移植融合型研究,是指单个研究者或某一门学科的研究群体将某一学科的概念、原理、方法或技术移植融合到另一门学科领域,解决另一领域的复杂性问题的研究。
科学概念、原理、方法和技术的移植和融合,并没有明确的转移方向。一般地说,移植和融合首先发生在比较成熟的学科转向新兴的学科转移,从较熟悉的领域转向不大熟悉甚至是陌生的领域移植和融合。但这种移植和融合不一定就是绝对单向的,有时甚至是互动的。现代跨学科研究中移植融合的方式总的来说有基础科学向基础科学的移植和融合,基础科学向应用科学移植融合,应用科学向应用科学的移植和融合,简单成熟领域(或学科)向复杂陌生领域(或学科)的移植融合。
①基础科学向基础科学的移植融合,包括基础学科内部,如人文社会科学内部的移植融合,也包括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转移。
②从基础科学向应用科学的移植融合,应用科学一般包括医学科学、工程技术科学和农业科学三大学科领域,这些学科的发展在现代科学体系中的发展速度己经走到了前列。
③从应用科学向应用科学的移植和融合,应用科学之间的移植一般是技术的移植,包括医学科学、工程技术科学和农业科学三大应用领域的移植和融合也会产生相应地跨学科学科。
④简单成熟领域(或学科)向复杂陌生领域(或学科)的移植融合,在自然界的各种运动形式中,相对地说,机械运动是最低级、简单的一种运动形式,是发展最早的一门学科。在19世纪之前,力学远走在其他学科的前列,这自然吸引科学家们将力学的概念、原理和方法向其它学科转移。这种转移首先在物理学的各个领域中获得了成功。形成了天体力学等一系列可以看成是力学与物理学的跨学科学科。
2.2 合作型研究针对研究主体而言,是两门以上学科的研究者合作进行研究的一种形式。跨学科研究由于其跨学科性,研究者独立地进行研究就不得不花大量的时间补充所需要的知识,这无疑是延长了科学创造前的知识准备时间,从而也就延缓了科学的进程。尤其到了现代科学飞速发展的今天,重大的科学问题和发现单靠独立的研究主题是无法想象的,实际上也是无法完成的。
科学家群体或集团通过知识互补的合作研究是跨学科研究的一种重要的研究形式。研究主体的合作型研究有多种具体形式,可以是从事方法性学科研究主体与对象性学科的研究主体合作,也可以是从事基础性学科的研究主体与应用性学科研究主体的合作,还可以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研究主体的合作等等。
2.3 目标需求型研究。
目标需求型研究,就是调动不同学科及其研究力量集中解决一个有目标的社会需求或迫切和社会问题的合作研究形式。诸如环境问题、生态问题、粮食问题、能源问题等等,都涉及到许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为了解决上述社会问题,只能有目的地将多学科以及从事各门学科研究的研究者组织起来,协同作战,才有可能取得研究的进展和突破。目标需求型研究也包括两种形式:
①社会或政府目标性研发的合作。当科学技术作为国家的事业,作为一种建制列入国家计划并给予财政拨款时,社会或政府目标性研发的合作就开始了。②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急需解决问题的合作研究。在人类的发展过程中,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也是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要研究环境问题,了解其变化规律,以及如何保护环境与改善环境,就涉及到很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例如,研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物机体的影响,需要用医学、化学和生物学的知识和方法;研究防止污染对人体的损害,需要用医学、化学和生理学的知识和方法;对污染的治理,又需要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及一些技术科学的知识和方法。只有将各学科的研究方法以及各种仪器和技术手段联合起来使用,才能对环境的各种问题进行有效的探索,也正是由于这些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合作研究环境问题,才形成了一门新兴的跨学科学科――环境科学。
3 结论
科学发展到今天,不同学科间研究方法的互相借鉴-我们称之为科学方法的跨学科运用,已成为现代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科学工作者己从无意间发现和借鉴研究领域之外的方法发展到对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主动出击和大胆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