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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学是金融专业的基础课程,通过学习证券投资学,使了解证券投资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方法,认识和理解证券投资活动和证券投资过程,从而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掌握常用的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方法,在实践中争取获得较大的投资收益,并控制和防范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学习了证券投资学,我感觉受益颇多。特别是老师运用理论与模拟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让我深深体会到了炒股存在着较大的,甚至是让人难以意料的客观风险,但个人的心理因素也很重要,也领会到一些基本的投资理念。
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这些有价证券的衍生品以获取红利、利息及资本利得的投资行为和投资过程,是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理性的证券投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步骤:
一。 确定证券投资政策 确定证券投资政策作为投资过程的第一步,涉及到决定投资目标和可投资资金的数量。由于证券投资属于风险投资,而且风险和收益之间呈现出一种正相关关系,所以,投资者如果把只能赚钱不能赔钱定为证券投资的目标,是不合适和不客观的。客观和合适的投资目标应该是在赚钱的同时,也承认可能发生的亏损。因此,投资目标的确定应包括风险和收益两项内容。投资过程的第一步是确定在投资者最终可能的投资组合中所包含的金融资产的类型特征,这一特征是以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可投资资产的数量和投资者的税收地位为基础的。
二。 进行证券投资分析 证券投资分析作为投资的第二步,涉及到对投资过程第一步所确定的金融资产类型中个别证券或证券组合的具体特征进行考察分析。这种考察分析的一个目的是明确这些证券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诸因素及其作用机制,考察分析的另一个目的是发现那些价格偏离价值的证券。进行证券投资分析的方法很多,这些方法大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称为技术分析,第二类称为基础分析。
三。 组建证券投资组合 组建证券投资组合是投资过程的第三步,它涉及到确定具体的投资资产和投资者的资金对各种资产的投资比例。在这里,投资者需要注意个别证券选择、投资时机选择和多元化这三个问题。个别证券选择,主要是预测个别证券的价格走势及波动情况;投资时机选择,涉及到预测和比较各种不同类型证券的价格走势和波动情况(例如,预测普通股相对于公司债券之类的固定收益证券的价格波动);多元化则是指依据一定的现实条件,组建一个在一定收益条件下风险最小的资产组合。
四。 投资组合的修正 投资组合的修正作为投资过程的第四步,实际上就是定期重温前三步,即随着时间的推移,或是投资者会改变投资目标,或是投资对象发生变化,从而出现当前持有的证券投资组合不再成为最优组合的状况,为此需要卖掉现有组合中的一些证券和购买一些新的证券以形成新的组合。这一决策主要取决于交易的成本和修定组合后投资业绩前景改善幅度的大小。
五。 投资组合业绩评估 投资过程的第五步--投资组合的业绩评估,主要是定期评价投资的表现,其依据不仅是投资的回报率,还有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因此,需要有衡量收益和风险的相对标准。这是我对证券投资学初浅的认识,在技术分析中的k线图分析运用价量配合分析股票走势,综合分析预测股价走势。切线分析中综合运用各种切线来研判股价走势。形态分析中观察各种形态及研判股价走势,模拟和研讨买点和卖点。技术指标分析中观察各种技术指标分析与股价的相关性。 模拟和研讨买点和卖点。波浪理论分析中了解了波浪的基本结构以及波浪的幅度和时间跨度。
二、证券投资学课程与相关课程、会计学专业的关系认识
证券投资实验是证券投资教育的重要环节之一。证券投资分析涉及到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投资学等多方面的理论知识,是对各种理论知识的一种综合应用,学生如果能在证券投资实验环境下接受证券投资理论教育,不仅更加易于理解和掌握相关理论知识,认识和把握相关证券投资实践,而且也能在实现二者的结合过程中做到相辅相成、互促互进。
本课程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西方经济学、会计学、财务管理、统计学、高等数学、计算机软件应用的前期知识,通过西方经济学、统计学、财务管理、高等数学等课程的学习,具备基础概念认知、计算评估、报表分析、文字描述等能力,为本课程的学习提供必要的知识储备。
一、会计整合问题的提出
资产管理是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面临并必须解决的问题,它是资产拥有者出于保值、增值或其他目的,将其资产交由他人进行管理的行为。与资产拥有者的自我管理不同,它是建立在委托基础上的外部财产管理安排。2001年《信托法》颁布以前,我国资产管理的法律形式只有“”,基本依据是《民法通则》中关于“委托”的规定和《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信托法》颁布之后,确立了资产管理的第二种法律形式――“信托”。信托与委托的产生虽然都是基于资产拥有者和资产管理者之间的信任,但二者在法律上却有明显的区别:一是信托与委托的法律权力不同,信托关系属于财产性的,受托人至少拥有名义上的信托财产所有权或控制权,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可归于受托人,而委托中的受托人并不因为接受了委托就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人,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也主要归于委托人;二是信托与委托的法律责任不同,信托中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对外活动并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而委托中的受托人则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对外活动,并由委托人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三是信托关系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具备了独立性,除委托人在信托协议中明确保留撤销权外,一般不得废止和撤销信托,而委托关系的建立只是基于当事双方的互相信任,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委托。
信托与委托在法律意义上的差异,提醒我们绝不能混淆信托理财与委托理财的界限。但在我国的资产管理实践中,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金融系统以外的一些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委托理财的范畴,具备了信托理财业务的特征,或者说通过“委托理财”方式进入了信托市场并从事实质上的信托业务,从而形成了我国既有信托业务专营机构,又有信托业务兼营机构的格局,在资产管理实践中完全混淆了委托理财业务与信托理财业务。
造成这一格局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上的漏洞。具有信托性质的委托理财业务出现在《信托法》颁布之前并放任自流,应当说情有可原,问题是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中,对信托公司以外的机构能否经营以及如何经营资产管理业务仍然未做出明确界定。法律上的漏洞必然致使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保险公司等继续以委托理财方式开展实质上的信托理财业务。二是利益上的追求。相对于委托理财来讲,信托理财属于专业化的资产管理业务,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业务设计的灵活性以及信托利益主要由受托人享受等优势,势必诱发各种资产管理机构对信托业务的青睐,在信托市场上追求自身的利益。
而这种格局则引发我们产生如下思考:
第一,财政部于2005年1月5日的《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中,以信托项目为核算主体,规范了信托当事人(包括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会计核算,但其中的“受托人”仅指信托投资公司,并未包括兼营信托业务的其它资产管理机构。那么,信托投资公司以外兼营信托业务的机构如何对信托业务进行核算?经营同样性质业务的机构能否采用相同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我国于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4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虽然未直接指明“契约型基金”就是“信托制基金”,但在本法的第二条中却间接认可了投资基金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信托关系,投资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循信托原理,而在目前的实践中,证券投资基金的核算仍然是以财政部2001年9月12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为依据。既然证券投资基金关系的内在实质是信托关系,那么,《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与《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是否应当统一呢?
第三,建立在《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之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信托型为基本管理模式,同时吸收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特点,但对企业年金基金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未做具体规定。有学者曾建议制定委托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办法对企业年金运作环节进行会计核算。既然企业年金基金以信托型为基本管理模式,那么,是否还有必要专门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办法?能否将企业年金基金的核算统一到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之中?
上述三个问题的实质,就是有无必要以及能否对专营和兼营信托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会计规范,实现信托业务的会计整合。要想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企业年金基金会计与信托业务会计之间的内在关系,深入研究它们是否存在遵循统一会计规范的现实基础。
二、信托、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的共性是会计整合的基础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持有人通过购买基金份额将财产交与基金发起人或基金管理人进行统一管理,并通过基金的
合理运作实现投资的保值增值;企业年金是指雇主和雇员以退休后获取本金和收益为目的,而通过缴纳年金经费的形式将财产交与年金受托人管理,并通过年金的适当运作实现保值增值。从本质上看,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领域和证券投资基金基本相似,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企业年金基金属于私募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则属于公募基金。如果不考虑基金的募集方式,它们都是投资于证券领域的集合资金信托,都体现了信托的基本原理,可以说是对信托的延伸和扩展,与信托业务出自一脉,具有殊途同归的效果。只不过由于资产的具体管理和运作方式不同,与信托业务比较呈现出逐步复杂化的趋势。具体地讲,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因为引入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形成资产运作的二次委托,导致资产的运作业务与受托管理业务的分离;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更是将行政管理业务、账目管理业务、投资业务和托管业务实行分离,使得委托关系更趋复杂。但不管它们的资产管理和运作如何设计,通过资产投资和资产托管而保持财产的独立性,则是它们的内在需求和共同目的,也是会计整合的基本前提。进一步讲,由于信托财产、证券投资基金财产、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都具有独立性特征,从而使它们具备了会计整合的基础,能够采用统一或类似的会计规范,而三者共有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结构也为会计整合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
但需要指出,对信托、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进行会计整合后,由于“信托业”既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也包括其他兼营信托业务的机构,因此,必须突破《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有关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的束缚,从信托投资公司的“圈子”里跳出来,重新定义信托业务。对信托投资公司以外的机构所经营的信托性质的理财业务,即使法规上没有明示为信托模式,也应通过会计整合将其纳入信托业务的范畴,并按照信托业务的会计规范进行统一核算。这也是“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的基本要求。
三、金融业混合经营的趋势是会计整合的动因
站在监管角度讲,如果能够从法律上限制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涉足信托市场,禁止信托投资公司以外的所有资产管理机构从事信托业务,保证信托业务在实践中完全由信托投资公司经营,那显然没有必要讨论信托业务的会计整合问题。但在世纪之交,随着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业转变为混合经营后,我国的金融政策也趋向宽松。自1999年10月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先后出台了松动现有金融监管的办法,2003年12月人大常委会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了修改,使中国金融领域的混业经营不仅在政策上有了较大的发展空间,而且在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交叉金融业务,包括本文所研究的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预见,在没有严格的资产管理业务市场准入制度的情况下,金融业混合经营的现象将逐渐成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更多的金融机构以及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将会涉足信托业务市场,瓜分信托业务这一市场经济环境下出现的“蛋糕”。而从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和国际发展趋势看,我国政府从法律上限制信托投资公司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从事信托业务既不应当,也很难做到。
这就是说,金融业的混合经营、各种资产管理机构从事信托业务在我国不仅已成事实,而且呈现不断发展的态势。这种态势必然促使金融行业的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化,进而使按照业务种类而不是机构类型制定会计标准成为可能和比较现实的选择。换句话讲,金融业混合经营的趋势已经成为会计整合的动因。为了适应这种趋势,完全有必要进行信托业务的会计整合,以便建立统一的信托业务会计规范,促使专营和兼营信托业务的所有资产管理机构严格执行,保证信托业务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维护投资者的正当经济利益。同时,通过会计整合营造公平的信托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四、会计整合的具体设想
如前所述,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业务均以《信托法》作为法律基础,同属于信托型资产管理业务,都遵循信托业务的基本原理,尽管它们的法律形式不同,但都具有信托业务的受托资产独立性的特点,因此,都能以独立资产为核心设计会计规范。信托业会计规范与其他行业会计规范的主要区别是对“自营业务”和“信托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本文无需探讨,而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则应当综合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信托业务的会计共性,依照信托业务原理,以受托财产为核心,统一构建双层结构的会计规范体系。具体设想如下:
第一层次为信托业务会计准则。信托业务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协同”理论告诉我们,对于复杂系统必须注重从整体上研究,才能发现该系统赖以形成和存在的普遍规律,进而科学把握系统的运作。因此,应当将信托作为一个特殊行业,针对信托业务之间的共性制定专门的具体会计准则,从整体上确立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规范框架。信托业务会计准则的组成要素应当包括:信托业务会计概念、信托业务会计目标、信托业务会计对象、信托业务一般会计原则、信托业务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信托业务会计报告等。各要素之间必须相互协调并按照逻辑推理关系形成有机整体。
第二层次为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应当在信托业务会计准则的指导下,针对不同类型的信托业务制定具体的会计核算办法。具体地讲:
(一)在信托业务会计准则概念框架下,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更名为《信托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并将企业年金基金的核算涵盖在内。这样做,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精神,又能通过它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并为信托制实业投资基金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公司型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留下余地。
(二)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细分为《资金信托会计核算办法》和《财产信托会计核算办法》,分别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角度设计相应的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规定会计报告的具体格式及其编制说明等,进而实现信托当事人各方对涉及信托制基金、资金信托、财产信托等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尤其要加快《资金信托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因为资金信托业务是信托业的主要业务,其品种繁多,涉及多个投资领域,如房地产、证券投资、信托贷款、股权投资、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货币市场投资、并购重组等。加之目前出现的资金信托业务绝大多数是私募形式的集合资金信托,因此,为保护众多受益人的利益,亟需出台科学完善的《资金信托会计核算办法》。
上述两个层次的会计规范相互支持,组成严密的信托业务会计规范体系,既有利于摆脱因信托权利与制度安排上的灵活性而导致的难以用统一办法核算复杂信托业务的困境,又可为信托新品种的拓展留下余地。
关健词:证券投资实验技术分析基本面分析
金融专业学科本身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而实验由于其所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已成为实践性教学的主要形式。通过模拟实验,不仅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还能帮助学生增强感性认识,将跨课程的有关知识融会贯通。如组织学生参与某些金融期货经纪公司联合媒体举办的沪深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大赛和我校金融学院举办的炒股大赛,在教学过程中购买模拟交易软件,通过这些途径,学生不仅能够容易了解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一般原理,也能够掌握相应的具体的证券投资分析技禾手段,有利于学生学习和接受新的知识,促进理论知识的吸收和深化。
一、证券投资实验在金融专业教学中的重要性
证券投资实验涉及到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投资学等多方面的理论知识,是对各种理论知识的一种综合应用,学生如果能在证券投资实验环境下接受证券投资理论教育,不仅更加易于理解和掌握相关理论知识,认识和把握相关证券投资实践,而且也能在实现二者的结合过程中做到相辅相成、互促互进。
证券投资分析包含了多种不同的分析技术,比如基本分析方法、技术分析方法、心理分析技术等。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分析是一门综合应用的艺术。证券投资分析的目的就是预测证券价格的走势,即通过对各种影响证券价格因素的分析,来判断证券价格的变化。但由于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繁多,而且在证券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证券投资分析的不确定性增加。这种不确定性要求证券投资分析人员灵活地、综合地、创造性地运用各种分析技术和手段,来判断和预测证券价格的走势。对证券分析技术的主观理解和运用这些技术的方法的不同,就可能会导致证券投资分析的结果大相径庭。技术是是掌握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基础,而综合应用的艺术则更高一个层次。
二、证券投资实验在金融专业教学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证券投资实验具有实习性、综合性、协同交互、时间集中、资源独享、实验过程与结果不确定、实验要求高等特点,合理的实验教学和实验管理模式必须充分考虑这些特点予以确定。
(一)两种实验倾向的侧重点和考查标准不一样
目前证券投资实验有两种不同的实验倾向,一种是把实验的目的放在掌握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上,通过实验来完成书本知识向实际操作的转化,实验的重点在理解和掌握各种分析技术。另一种则是把实验的目的放在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技巧或者艺术上,即实验就是通过做模拟操作,给学生一定的虚拟资金,让其模拟操作,重点在各种技术的综合应用上。
1.实验的侧重点不一样。如果实验的目的在于掌握证券投资的分析技术,则在实验的设计过程中注重对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基本概念、理论、技能的掌握上相反,如果实验的目的在于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技巧或者艺术水平,则在实验设计中要注重对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综合应用和熟练掌握上,而对证券投资分析方面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实验要求则相应降低。
2.考查的标准不一样。如果实验的目的在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技巧或者艺术水平上,则实验结果的考查将会是证券投资分析的最终结果,即模拟投资的结果是底是亏、盈利或者亏损的数额是多少作为评判的标准相反,如果实验的目的在于要求学生掌握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则实验结果考察的目标则在于学生对各种分析技术的理解和掌握上,模拟投资的结果并不是考查学生实验效果或者学生实验成绩好坏的重要标准。
(二)金融专业和非金融专业的学生通过实验解决的着重点不同
在非金融专业学生的实验过程中,我发现将证券投资实验目的放在提高学生证券投资技巧或者综合应用上,效果并不好。学生在进行证券投资实验以前,大多数同学对证券投资的实际操作知之甚少,对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也往往只停留在书本知识上,所以,直接进人模拟投资分析过程,学生大多不能顺利地进行实验,甚至有同学连基本的交易信息都无法看懂,实验的目的并不能有效地达到。
对于初次接触到证券投资的学生来说,很显然首先需要解决的间题不是证券投资分析的综合应用的艺术问题,而应该是技术问题,即通过证券投资实验熟悉和掌握一些基本的证券投资分析技术。在证券投资实验中,实验的目的主要应该在于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证券投资分析技术的原理、对基本的证券投资分析技术和方法进行训练,巩固和应用各种证券投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观察分析和解决证券投资分析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间题的能力。
(三)分析软件花样众多,学生短时间内无法掌握其中蕴含的各种信息
能熟练运用各种证券分析软件和交易系统,对于对于学生能够进人到正常的交易和分析过程至关重要,但在实验过程中往往会忽视该过程,因为在证券投资课程学习中一般不会对基本的操作和交易信息做过多的介绍,所以,如果没有该过程的准备阶段,将会使学生在后面的实验过程中无所适从。
(四)重视证券投资技术分析实验,忽视证券基本面分析实验
在目前的证券投资实验中,技术分析往往被学生所推崇,但实验过程往往也会有问题出现,即对各种技术分析方法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而且各种不同的技术分析方法应用规则繁多,在现实操作中的作用各有所不同,效果也不一样,学生在实验的时候往往无法进行鉴别和运用。
基本分析方法部分的实验工作被忽视的部分的原因在于该部分的分析过程比较复杂,收集历史数据相对比较困难,需要相应的其他统计分析技术才能完成这部分的实验。但这样会产生一系列问题第一,实验不能够促使学生掌握相应的基本分析技术,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处于无事可做的局面。往往会流于形式地或者被动盯盘,时间长了就会处于无所事事的状态中第二,忽视该部分的实验,无助于学生应用各种理论知识的能力,不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不可能学会运用多种不同的统计分析技术。
另外因为证券投资分析涉及宏观到微观经济的各个方面,因此,证券投资分析实验实际上是对学生对经济学、金融学、投资学、会计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知识的一个综合应用和考察,这部分实验的缺失,将使实验的教学效果大打折扣第三,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规范以及投资者素质的逐步提高,价值投资的理念正在被市场所广泛接受,而价值投资的理念要求投资者必须进行基本面的分析,即通过基本分析方法来判断大势,寻找有投资价值的行业和个股。如果不对基本面进行分析,仅仅依靠消息或者其他的方式来进行投资,如同打牌时不看牌,风险可想而知。
三、提高证券投资实验教学效果的心得和建议
在金融专业课程的教授中,结合学生的接受能力,与教科书中的理论相呼应,及时进行证券投资实验。我认为其重点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即掌握基本操作及交易信息、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技术上。
(一)注重基本操作及交易信息的介绍与掌握
针对上文提到的问题,在该阶段的实验过程中,我认为应该首先由实验教师对投资分析软件的使用和操作进行讲解,对分析软件交易信息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指标进行讲解,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分析软件的安装以及使用、主要的交易信息的读取、主要交易程序的掌握等。比如如何进人系统、如何看大势、大势的信息组成部分、个股的交易信息的读取、以及交易信息中的一些基本概念等。然后安排一定的时间由学生自主的操作软件和熟悉一些基本交易信息。即要求学生利用实验室的模拟交易软件,在指导老师的辅导下了解证券交易行情显示各项指标,对证券交易产生感性认识。
(二)改进证券投资技术分析实验
技术分析实验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一要讲解要求学生掌握各种主要的分析技术手段的原理,特别是各种分析方法和技术指标的计算原理,只有掌握了各种分析手段的原理后才会明白其变化的原因以及变化的趋势二是要让学生对各种不同的应用规则进行实际验证。该验证过程对于学生掌握技术分析方法极其重要,因为技术分析方法的原理以及应用,在证券投资课程中虽然有老师已经讲解过,但学生根本没办法在短暂的课程学习过程中掌握各种不同的规则,而且各种规则在实际中的应用效果如何都必须由学生自己去验证。为了达到以上的目的,必须设计好各种技术分析手段的实验内容和步骤,不能放任自流,任由学生自己去揣摩和摸索比如在让学生掌握原理的步骤中,采用什么样的方法让学生更加牢固地掌握这些内容,在学生对应用规则进行验证的时候,每个技术分析方法需要验证哪些内容,怎么去验证,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
(三)把基本分析技术的实验作为一个重点
在实验中进行基本分析的思路应该是,在基本分析技术
的实验过程中,学生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宏观经济、行业以及个股资料,然后对资料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即当前的形势如何,未来的经济政策的走势会怎么样,哪些行业值得投资,值得投资的行业里那些个股又具有投资价值。方法上主要运用归纳、演绎等逻辑分析方法,具体手段上主要运用调查研究、统计分析以及财务评价分析技术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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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 投资 研究对象
1 概述
当今中国的证券投资学教材,对证券投资的研究对象的阐述较少,国内比较知名作者吴晓裘,赵锡军、李向科等在其主编的证券投资学中都没有对证券投资学的研究对象进行界定和阐述,而一门科学的研究对象、内容和方法,需要在学习中完善,在完善中学习,通过不断地总结和修正,逐步完善这一学科,这一研究对证券投资理论发展和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证券投资概述
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大方面,直接投资是指各个投资主体为在未来获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而进行的实物资产购建活动。如国家、企业、个人出资建造机场、码头、工业厂房和购置生产所用的机械设备等。间接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用其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借以获得收益的经济行为。一切出于谋取预期经济收益为目的而垫付资金或实物的行为都可以看作是投资。
证券投资是指间接投资,即投资主体用其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公司债券、公债等有价证券,借以获得收益的经济行为。证券投资属于非实物投资,投资者付出资金,购入的是有价证券,而不是机器、设备、黄金珠宝等实物。证券投资的收益一般包括股息、红利收益、资本收益、债息收益和投机收益。
证券投资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活动,与一般意义上的投资相比,具有高收益性、高风险性、期限性和变现性等特点。
3 证券投资与投机
投机起源于古代,早期的投机以赚取地区差价为主要方式,不同区域对不同种类产品生产与需求的差别性,为投机者赚取买卖差价创造了条件。进入商品社会后,投机范围日趋广泛,它已伸展到生产、流通、金融等众多领域。
投机的含义就是把握时机赚取利润。在证券投资学中,投机的基本含义则是: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做出投资决策,试图在证券市场的价格涨落中获利。而这种价格波动带来的获利时机同样赋予所有的社会公众,并未偏向某种特定的人,但事实上只有少数人把握住了这种机会。少数投机者之所以能够成功,不只是他们熟悉市场的习性,具有丰富的经验,准确的预见力和判断力,更主要的是具有承担风险的勇气。承担较大的风险,赚取高额利润就是投机者根本的信条。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并不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他们往往偏重于通过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以图赚取正常利润的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与投机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对预测收益的估计不同。普通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时,较为重视基础价值分析,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证券投机者不排斥这些方法,但更重视技术、图像和心理分析。普通投资者除关心证券价格涨落而带来的收益外,还关注股息、红利等日常收益;而证券投机者只关注证券价格涨落带来的利润,而对股息、红利等日常收益不屑一顾。其次是所承担的风险程度不同。投资的收益与风险是成正比的。普通投资者对投资的安全性较为关注,主要购买那些股息和红利乃至价格相对稳定的证券,因而所承担的风险较小;投机者主要购买那些收益高而且极不稳定的证券,因而其所承担的风险较大。投机者既可能获得巨大的收益,也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
证券投资与投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程度上有差别。因此要把投资与投机完全区分开来是很困难的。投资是不成功的投机,投机是成功的投资。
4 证券投资学研究的对象
证券投资学的研究对象是证券市场运行的规律以及遵循其规律进行科学的管理和决策的综合性方法论科学。具体地讲,就是证券投资者如何正确地选择证券投资工具;如何规范地参与证券市场运作;如何科学地进行证券投资决策分析;如何成功地使用证券投资策略与技巧;国家如何对证券投资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等等。从学科性质上讲,证券投资学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证券投资是一门综合性方法论科学。证券投资的综合科学性质主要反映在它以众多学科为基础和它涉及范围的广泛性。证券投资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它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资本、利润、利息等慨念是证券投资学研究问题所经常使用的基本范畴。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投资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证券市场运行,证券投资者的投资操作,所以必然涉及到货币供应、市场利率及其变化对证券市场价格以及证券投资者收益的影响。证券投资者进行投资决定购买哪个企业的股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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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总要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做出分析、判断。作这些基础分析必须掌握一定的会计学知识。证券投资学研究问题时,除了进行一些定性分析外,还需要大量地定量分析,证券投资、市场分析、价值分析、技术分析、组合分析等内容都应采用统计、数学模型进行。因此,掌握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统计学、数学等方法对证券投资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证券投资学是一门综合性方法论科学。
第二,证券投资是一门应用性科学。证券投资学虽然也研究一些经济理论问题,但从学科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来看,它属于应用性较强的一门科学。证券投资学侧重于对经济事实、现象及经验进行分析和归纳,它所研究的主要内容是证券投资者所需要掌握的具体方法和技巧,即如何选择证券投资工具;如何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证券;如何分析各种证券投资价值;如何对发行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如何使用各种技术方法分析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如何科学地进行证券投资组合等等,这些都是操作性很强的具体方法和基本技能。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证券投资学是一门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的科学。
第三,证券投资是一门以特殊方式研究经济关系的科学。证券投资属于金融投资范畴,进行金融投资必须以各种有价证券的存在和流通为条件,因而证券投资学所研究的运动规律是建立在金融活动基础之上的。金融资产是虚拟资产,金融资产的运动就是一种虚拟资本的运动,其运动有着自己一定的独立性。社会上金融资产量的大小取决于证券发行量的大小和证券行市,而社会实际资产数量的大小取决于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能力和价格。由于金融资产的运动是以现实资产运动为根据的,由此也就决定了实际生产过程中所反映的一些生产关系也必然反映在证券投资活动当中。即使从证券投资小范围来看,证券发行所产生的债权关系、债务关系、所有权关系、利益分配关系,证券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委托关系、购销关系、信用关系等等也都包含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因此证券投资学研究证券投资的运行离不开研究现实社会形态中的种种社会关系。
证券投资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证券投资的研究内容
证券投资的研究内容是由其研究对象所决定的,它包括:
.. 证券投资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证券投资过程中涉及许多重要的概念和范畴,如证券(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证券投资风险、证券投资收益等。明确这些概念和范畴,是研究证券投资的前提。
.. 证券投资的要素。证券投资活动离不开一定的条件或行为要素,证券投资者、证券投资工具、证券投资中介等是证券投资的实施要素。它们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分别起着不同但又不可或缺的作用。研究这些要素,对于准确、全面、深入地说明和理解证券投资运动过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空间。证券投资活动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而证券市场本身是一个相当庞杂的体系,它由许多分支组成,证券市场的不同部分具有不同的活动内容,并分别满足不同的证券投资需要。只有充分了解证券市场的组成框架、基本结构和运行机理,才能进入这一市场并有效地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 证券投资的规则和程序。证券投资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包括法规进行的。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它有特定的程序和步聚,制度规定是相当严密的。了解这些规则和程序,是从事证券投资的重要前提。
.. 证券投资的原则和内在要求。证券投资是一种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经济行为。因此安全、高效地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把握一些重要的原则和客观内在要求。按证券投资的客观要求行事,有助于避免证券投资中的盲目性,理性地入市操作,从而增加投资成功的可能性。
.. 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这是证券投资学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证券投资分析方法大致上可分为基本分析与技术分析两大类,而这两类分析方法又分别包含了大量内容,只有努力掌握这些分析方法,投资者才有可能为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把握市场趋势。
.. 证券投资的操作方法。证券投资的操作方法是指实际买卖证券时,在进行投资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自身情况、投资目的等选择的具体操作模式、策略与手法。它与证券投资分析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它是在投资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是对投资分析结果具体操作的反映。投资者个人的投资目的、条件乃至修养与气质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其操作方法。
一、金融工具准则的国际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中规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主要是IAS39。除基本金融工具外,IAS39还涵盖了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会计,因而内容高度概括精炼。自1998年以来,除在金融工具类别的名称和范围上有些微小的调整外,IAS39的基本内容没有大的变动。美国会计准则中有两个准则主要针对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问题,它们分别是于1975年的“美国会计准则第12号——特定可市场交易证券的会计”(FAS12)和1993年的“美国会计准则第115号——特定债务和权益证券投资的会计”(FAS115)。
(一)美国金融会计准则的演进
FAS12是为应对1973-1975年证券价格大幅波动而出台的。其主要内容是:将可市场交易权益证券划分为流动类和非流动类,要求其账面金额在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调整,流动类证券市价低于成本的调减金额记入收益,非流动类证券的调减金额记入权益;当证券分类发生变化时,按变化当日的成本与市价孰低重新确定账面金额,并将调整额记入收益。
FAS12后,债务和权益证券投资会计仍存在许多问题,比如,不同行业的债券投资会计处理不统一;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导致只确认投资减值而不确认升值;摊余成本法为利用“利得交易”操纵利润提供了机会等等。
1993年,FASB了完全取代FAS12的FAS115“特定债务和权益证券投资的会计”,取消了按流动性划分投资的方法,将所有债券投资和可确定公允价值的权益证券投资按企业持有意图分为持有至到期证券、交易性证券和可供出售证券3类;取消了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并对不同类证券的后续计量、未实现持有利得和损失及减值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另外,对改变证券分类时未实现持有利得和损失也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三类证券在会计处理上的主要差异如下表1、表2所示:
(二)IAS39与FAS115的主要区别
IAS39与FAS115对于持有至到期类、交易类和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两个准则的主要区别为:
1.金融资产的范围不同
FASB在制定FAS115时,出于对未证券化贷款等应收款项公允价值评估困难的考虑,未将贷款及应收款包括在内,但包括了抵押贷款证券化之后有抵押的证券。而IAS39将贷款和应收款项作为与持有至到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列的一类金融资产。另外,IASB在2004年对IAS39的修订中,将原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类别改为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该类除包含原交易性金融工具外,还增加了在初始确认时被企业指定为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进一步扩大了企业主观意图在分类中的作用。
2.IAS39对金融负债进行了分类
FAS115只对特定证券投资进行了分类,未涉及对金融负债的分类。考虑到识别金融负债及对其公允价值计量存在困难,FASB未对此做出要求。IAS39则对金融负债进行了分类,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的变化进入损益。
3.改变分类时处理不同
FAS115允许交易类证券与持有至到期证券、可供出售证券相互转化。而IAS39规定,一项金融工具一旦持有或发行后,不得转入或转出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化进入损益的金融工具类别。
二、准则变化的原因分析
会计准则变化的原因在于其可以改善会计信息质量。
(一)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FAS12的出台,统一了各企业对权益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FAS115则统一了不同行业对证券投资持有利得和损失的处理。这些都提高了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FAS115取消了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扩大了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这一方面消除了只确认证券价值下跌损失、不确认证券价值上升收益所造成的会计处理不平衡;另一方面,由于公允价值反映了市场在考虑了利率、风险因素后对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的估计,有利于投资者评估交易性和可供出售类证券投资对企业收益和权益的影响,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
(三)减少收益和权益的非代表性波动(unrepre-sentativevolatility)
FASB和IASB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处理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减少收益和权益的非代表性波动。比如,对于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其在存续期间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最终将在到期日实现。因而,对其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会引起存续期间收益或权益的非代表性波动。因此,IAS39和FAS115都要求对持有至到期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FASB和IASB认为企业持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利,因此其公允价值的变化应在收益中确认,以及时反映企业投资的收益状况。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对应的金融负债难以用公允价值计量,为避免会计处理的不平衡及收益的非代表性波动,因而要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化在权益中确认。从而,金融资产就从按流动性分类转为按企业持有意图分类。
在减少收益波动方面,IAS39比FAS115更进了一步,即允许交易性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化进入损益。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出于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头寸进行配对管理,因而二者采用相同的计量属性有利于减少收益波动,真实反映资产负债管理的结果。
(四)限制利润操纵空间
FASB和IASB在金融工具改变分类时,对未实现持有利得和损失处理都有严格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限制企业利润操纵的空间。比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出售超过一定比例的,其余部分也要转为可供出售类,其目的是使该类投资中的升值部分和贬值部分得到相同的处理,防止只确认升值部分,不确认贬值部分。
但现有准则在限制企业“利得交易”方面还不尽人意。企业仍可通过在可供出售类中选择出售升值的证券,以达到在收益中确认持有利得,但不确认贬值证券持有损失的目的。
>综上所述,尽管存在分类的主观性和对“利得交易”制约不力等缺陷,按企业持有意图对金融工具分类并采取不同的确认计量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会计信息质量和企业财务报告。
三、《暂行规定》对拟上市银行的影响
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的中行和建行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工行也已实现股份公司挂牌。下一步,三家银行将面对更具挑战性的上市工作,此次《暂行规定》的出台将对其产生较大影响:
(一)促进会计目标的转变
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时代,国家是银行单一的所有者,银行的所有权结构长期保持稳定状态。这种所有权结构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机制决定了国有银行“受托责任观”的会计目标,即银行会计的目标是向国家报告银行管理者受托管理银行资产的结果。在这种会计目标下,会计信息质量偏重可靠性而对相关性重视不足,反映在确认和计量上表现为资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确认未实现损失而不确认利得等稳健性做法。
股改上市后,银行管理者将面对数量众多且不断变化的所有者,而银行的财务表现将是所有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允价值的引入加速了金融工具投资对收益和权益的影响,进而影响到银行的股票价格及证券市场表现。因此,银行会计目标必须转变为“决策有用观”,注重证券市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二)有利于资产负债管理的深化
随着利率、汇率市场化程度提高,银行面临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不断加大,为平衡资产头寸,主动负债将成为常见的资产负债管理手段。而按照传统的会计处理,金融负债按历史成本、金融资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进行后续计量,导致原本为平衡资产负债头寸而进行的投资或负债反而扭曲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暂行规定》要求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部分计入损益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有利于真实反映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结果。
但是,《暂行规定》也提高了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由于持有至到期类投资不能轻易变动,客观上要求资产负债管理更加科学准确,以避免对持有至到期类投资进行不必要的重新分类,减少收益和权益的波动。
(三)对银行财务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暂行规定》的确认计量要求,在不改变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数量的前提下,仅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采取不同的归类方式,就可以产生不同的收益和权益变化结果。另外,大量国外实证研究结果表明,金融机构普遍存在通过金融工具“利得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的情况。尽管这些问题是会计准则不尽完善所造成的,但确实是准则制定者、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证券市场投资者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这给银行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不仅要加强银行的经营管理,更要注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市场表现。
(四)实现与国际接轨
《暂行规定》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较高程度的趋同。相关银行无论未来在欧洲或美国上市,实施该规定都有利于金融工具会计提前与国际接轨,减少财务报告的调整工作。
【参考文献】
1.FAS12“AccountingforCertainMarketableSecurities”,FASB,1975
关键词:证券投资;应用型人才;实践教学;虚拟交易
天津天狮学院是天狮集团民办的本科高校,天狮学院经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以金融理财为特色,培养具有优秀人格品质并掌握金融理财的基本知识、理论和方法,具备投资操作、风险管理、财务分析和筹划的基本技能,能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从事客户理财咨询与服务、风险管控、金融产品销售等相关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由于天狮学院成立时间比较短,办学规模、基本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等方面的现状都与大多数高校有较大差距,因此为适应金融市场对证券应用型人才的需要,我们需要向其他高校同类专业取经借鉴,对培养证券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等加以探索。
1 明确证券应用型人才的内涵
应用型人才不同于学术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学术型人才要求有理论创新能力,技能型人才要求有一手绝活。应用型人才是要求既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又兼备联系实际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能力。证券应用型人才就需要掌握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会计学、经济法、税法、保险学、统计学等扎实的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也需要掌握财务会计、金融会计、财务报告分析、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税收策划、国际贸易、国际金融、金融市场、投资证券学、外汇投资原理与实务、期货投资原理与实务、社会保险学、人身与财产保险、社会调查与社会统计、金融产品营销、个人理财规划、公司金融、金融法规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更要掌握专业英语、文献检索等一般基本技能和资产评估、国际结算、投资银行学、金融信托与结算、客户关系管理、计量经济学、办公自动化等广泛的专业拓展知识技能,以及掌握人身与财产保险、社会调查与社会统计、个人理财规划,受过系统的手工会计实训、金融学认识实践、人身与财产保险规划设计实训、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实训、证券投资技巧实训社会调查与社会统计实践、金融会计实训、公司金融实训、期货投资实训、个人理财规划实训外汇投资实训等大量实践实习实训技能。证券应用型人才的内涵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诚实有信用;应具有较强的交往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协作能力、语言文字能力等这些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将学到的金融证券知识和技能用在证券投资业务的开发、管理、服务、操作当中。证券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为证券公司、证券咨询公司、民间投资机构输送投资分析人员、操作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等。
2 把握金融证券投资专业建设的关键
天狮学院金融学专业的办学层次的定位是以本科教育为主,办好高等职业教育、承认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执业资格和执业培训等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建设具有较强办学实力、较高办学质量、鲜明办学特色的应用型本科和专科,服务面向定位是与天狮集团产业优势紧密结合,立足天津、辐射周边、面向全国。金融学证券投资专业建设有很多艰巨工作要开展,学科建设的关键是要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课程体系的建设关键是要理论够用、应用为目的,教学方法的关键是要启发式、教学互动、多样化。天狮学院凭借天津市的地域优势,在学科建设方面,从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商业大学等国内著名高校揽聘退休高级专家,金融学专业的学科带头人由天津市著名高校的金融学知名学者专家担纲领衔。学院努力培养青年教学业务骨干,教师都具有金融学硕士以上学历,在教师科研和教研方面学校都有比较大的激励力度。为培养青年教师,学院鼓励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并在学费等方面给予资助。教学环节关键要有适合的教材,我们选择适合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教材。证券投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实践教学十分重要,我们重视构建突出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平台,实施开放式办学。天狮学院借助天狮集团产业优势,与天津多家金融公司开展合作,建设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3 开拓证券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途径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证券行业需要大量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分析师、投资顾问等证券应用型专业人才。证券用人单位对证券应用型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是要具备沟通、执行、营销、能力强、工作踏实、有团队精神、吃苦耐劳等优良品质。为在平时教学中引导学生增强沟通合作能力,学院要求教师多进行教学互动,让学生能养成善于表达的能力。为培养学生热爱金融证券行业工作兴趣,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多讲证券投资行业成功人士案例,虽然不可能每个人都称为股神,但有梦想都是值得肯定。为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教师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股票知识竞赛等活动,开展虚拟投资交易等。为加强学生沟通交流能力,我们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问卷活动,让学生经受锻炼,过善于与人交流的关。通过开展问卷调查活动,学生经历从问卷设计、实施、分析,到撰写报告等,使学生得到系统的训练。为培养学生适应证券投资行业工作,首先教师要掌握使用模拟软件交易平台,之后引领学生入门,熟悉证券投资交易各种应用技术和方法,训练学生分析、决策、管理等各种心理素质和操盘能力。通过加强实践教学,克服理论脱离实际问题,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达到开拓证券应用型人才培养途径的目的。
4 结论
总之,国内金融市场需要大量证券应用型人才,天津天狮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致力于为适应学生就业需求,加强学科建设,努力提高教学水平,探索培养人才途径,为天狮集团和天津金融市场,输送证券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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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改进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3-0061-0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是依据《证券投资法》建立的契约型基金,其治理机制中包含了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由信托契约确立。这在理论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基于信托法律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基金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制衡治理机制。但从目前中国基金业的发展状况来看,由于基金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加之中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等外部市场原因,致使中国投资基金的治理机制不能达到相互制衡的预想效果,不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基金业的发展。本文对目前存在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方面的缺陷进行了剖析,提出了有效引导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缺陷
(一)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机制存在缺陷,形成制度性风险源
1.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第一,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普遍存在“一股独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决策高层和管理高层来源于或受聘于公司股东,其股东背景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倾向,在基金投资者成为弱势群体和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严重软化情况下,实际上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利益考虑当然地将公司股东利益置于最优先地位,偏离了证券投资基金兼顾基金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股东二元利益平行的设计初衷[1]。
第二,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董事和监事由大股东和高管提名选任,薪酬由董事会决定,其独立性难以保证。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很难发挥。
2.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
第一,在基金日常实际操作中,代表基金主体的权利机构缺位。目前,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正进一步的被人们混同为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但是实质上,基金管理公司仅是向投资基金提供一项或者多项服务的机构。基金持有人大会是投资基金的权力机构,能够对外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但其并不是基金的常设机构,只会在发生某些重大问题的时候才召开。因而,在基金日常实际操作中,缺乏一个常设机构来处理基金的日常事务,对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
第二,基金持有人大会功能虚设,缺乏可操作性。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持有人大会行使。但是目前基金持有人大会缺乏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措施保障,造成“基金持有人大会虚置”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基金持有人大多缺乏参加基金管理的热情,且人数高度分散,意见难以统一;监督上“搭便车”现象严重;而且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定期,容易被忽视。
3.基金托管人职责缺失
在现行法规以及基金契约中,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还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法律之所以创设基金托管人这样一种角色,就是为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制衡关系。但是由于托管人职责缺失,监督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破坏了其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制衡关系。原因如下:第一,托管人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基金发起人往往最终成为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经过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批准,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从而导致托管人监督的软弱性。第二,监督能力有限。现行基金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直接通过席位到交易所进行交易,基金买卖交易指令下达之前不经过托管人监督,托管人只有在交易所闭市后进行数据分析后才能得知当日投资行为是否违规。并且管理人在重大交易前没有义务向基金托管人报告义务,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难以对管理人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2]。
(二)基金外部治理环境不佳制约了投资基金的发展
1.证券市场相对落后
第一,中国证券市场缺乏有效的避险手段。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一,基金的投资组合品种选择范围狭窄,通过构建多元化资产组合分散非系统风险存在困难。加之中国金融衍生市场发展相对落后,使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找到合适的对冲工具,这降低了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第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差,可投资的优质企业有限。中国证券市场上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缺乏盈利能力,不具有投资价值,且国有企业比重很大,其多是抱着脱困的目的上市的,公司的质量不高。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是,拥有巨额资金的基金只能选择数量有限的少数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从而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组合雷同,多元化投资无法形成,加剧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整体风险。另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资本利得而不是红利,这就促使基金管理人在选择股票时集中于能获得资本利得的股票,这类股票通常价格波动幅度大,风险高于取得股利为主的股票,无形中加大了基金的风险。
2.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体系不健全
第一,基金业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配套性。从法律法规体系的架构上看,中国目前调整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还比较单一、不完备,对一些投资基金中的棘手问题缺乏规定;同时现有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差缺乏配套性,如《会计法》、《证券法》、《刑法》之间协调性有待深化;另外,政府监管手段偏于“政策化”,过多地干涉证券市场,因而容易因政策改变而大起大落,极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基金监管体系不健全,效能不高。基金监管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外部监管,主要指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二是指基金内部监管,包括基金管理机构、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的监管。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监管力度日显不足,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要求;而作为基金监管体制中必不可少一环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缺失,组织建设和自律手段运用还存在许多不足,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至于基金的内部监管由于存在制度性缺陷,监督不力。因而目前中国基金业监管效能不高,导致基金组织运作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影响了基金业的发展。
二、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证券投资基金内部体制
1.优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批时,要关注其股东出资结构状况,严格审核股东诚信记录等,以均衡股东权利和增加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使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层不仅代表股东利益,更要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实现基金管理公司二元利益平衡格局的设计初衷[3]。
为了避免内部人控制,还可以建立基金管理公司员工持股制度。这既有利于实现股东多元化和分散化,而且化解了员工尤其是经理人员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冲突,使得基金经理、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利益达到最终统一。
2.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机制
监管层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基金持有人依法启动持有人大会机制,切实发挥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制约作用。并应出台相关法规进一步扩大持有人的权力以事前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如减少持有人召集会议的所持基金份额等;为了增强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实质话语权,建议对基金持有人适当的诉讼地位和追偿作出安排。
3.建立信托人制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中最大的缺陷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混乱,基金持有人代表缺位,无法实现有效监督和制衡。因此,最好的方法是设置一个直接代表持有人利益的常设机构以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可以借鉴美国契约型基金的经验,在中国基金治理结构中引入信托人制度,即建立独立的信托委员会。信托委员会作为基金持有人的常设机构和代言人,监督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运作行为。为了确保信托委员会的独立性,该委员会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组成人员中必须有2/3的外部独立人士,其与管理人、托管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职责除了日常监督外,主要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控。另外,信托委员会负责组建审计和监察委员会,建设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制度,监管基金内控体系。基金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最终将在信托委员会的监督和协调中,取得较为理想的权利制衡。
4.完善竞争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场
设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和监督基金资产运作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形成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持有人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资产外,更重要的一个职能应是会计监督。基金托管人的选择要有一个公正的程序,同时,基金的会计应由托管人负责,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为基金托管人,这样可增强基金托管人监管的主动性,同时加大托管人的监督责任,加大对托管人的约束性[4]。
5.建立基金管理者最优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一,建立基金保证金制度。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职责给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防止基金管理人违反信托时无法赔偿信托财产损失,应当规定建立保证金制度。同时,参与决策的董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5]。
第二,改革基金管理公司收费制度。改变目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做法,建立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最大的共同利益目标函数。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只能来源和体现在其运营带来基金净值不断增长中[6]。这样就形成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者利益的一致性,从而能够强化基金管理公司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内在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优化投资基金发展的外部治理环境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严格执法监督
基金业监管法律包括立法和法律的实施两个方面。立法应该覆盖基金业的内部监控、外部监控和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目前中国基金业适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门制定的规范和指引,不够完备。还需要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激励、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组合形式、投资比例限制等方面进一步立法和规范,进而提高基金立法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高效、公正和严格处理,硬化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和严肃性。通过规范市场秩序,消除投机的制度根源。
2.加强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完善
第一,提高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质量,增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同时降低上市公司的上市门槛,允许优秀的民营企业挂牌上市,以优化证券市场的结构,增加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组合选择范围。
第二,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市场,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有效的风险规避手段。加大证券市场上金融产品的开发,尤其是进行反向对冲操作所必需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开发,从而改善证券基金的投资环境,保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运行。
3.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借鉴国外基金监管先进经验,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基金监管模式: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原则,在基金法律法规完备的基础上,通过基金市场主管机关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完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和基金内部监管体系。
第一,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现阶段政府行政监管的作用还必不可少。政府要通过行政立法、执法、运用行政职能,在立法和实践中逐步完善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政府行政监管。当前应着力提高证监会的监管效率,引导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借鉴香港经验,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自愿参加。自律组织的任务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推广基金业务、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等。
第三,成立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对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非常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唐波,陈德棉.如何完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J].商业时代,2006,(23):64.
[2]张国清.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之法律分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姜明生,唐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特区经济,2005,(5):103.
[4]刘雪梅.构建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J].现代商贸工业,2007,(2):33.
一、财务咨询的涵义
财务咨询从理论上说是管理咨询的一种,剖析财务咨询的内涵首先要深刻理解管理咨询的涵义。咨询,传统意义上讲是指征求别人意见、求助于人或给人出主意、提建议、定计谋之意。管理咨询既可以被看作一种专业服务,又可以被视为提供实际咨询和帮助的一种方法。对管理咨询较为权威的定义是:“帮助管理者和组织,通过解决管理和经营的问题,鉴别和抓住新机会,强化学习和实施变革以实现组织目的和目标的一种独立的专业性咨询服务。”
目前,财务理论界较为明确地提出的财务咨询的概念是:“财务咨询是指具有财务与会计及相关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或法人,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提供业务解答、筹划及指导等服务的行为。”笔者认为,财务咨询的涵义应当是十分宽泛的,无论是接受委托提供专业服务的财务咨询,还是从属于全面管理提供咨询服务的附属性财务咨询,都应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可以将财务咨询大体定义为:咨询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为客户、投资者等服务对象提供的有关资产管理、证券投资等财务方面的管理咨询服务,即一切有关财务的咨询服务活动都是广义上的财务咨询。
二、财务咨询的理论地位和功能
理论上,财务是本金的投入与收益活动,在“大财务”的框架下,财务理论体系可分为国家财务、企业财务和家庭财务,这主要是基于财务主体及其特性的不同划分的。从另一角度,可将各财务主体(国家、企业和家庭)的理财活动按其业务性质分为自主理财和委托理财。其中,自主理财又可分为自主决策理财和咨询决策理财。同时,自主决策理财也非真正靠自己的能力单独决策理财,财务咨询常常潜移默化地影响并培育着理财主体自主决策的能力。因此,财务咨询在财务理论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特别是随着管理咨询业的独立发展并逐渐成为一个新兴行业,以及大量专业财务咨询公司的不断涌现,更加凸显了财务咨询在实践方面的重要地位。
财务咨询无论是对宏观经济运行,还是对企业、个人理财活动都具有重要意义。它具有以下功能:
在宏观方面,财务咨询可以引导理性投资,优化社会经济资源配置。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在“看不见的手”的支配下,财务主体尽其所能追求财务利益最大化,但由于会受到信息、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其财务行为难免会出现盲动性、滞后性,这不但会造成财务主体利益受损,而且对国民经济产业整体协调发展非常不利。财务咨询服务于微观经济主体,弥补其能力的不足,减少其决策的失误,客观上减少了投资者的盲目性,校正了市场反应的滞后性偏差,有利于优化全社会资源配置。而且,在目前情况下,国内企业将直面全球竞争,财务咨询将是企业在低效的管理水平和有限的人力资源条件下,提升财务运营能力、综合管理能力、综合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其现实意义非常重大。
在微观方面,财务咨询可弥补企业、个人等财务主体自身知识结构、运营能力等方面的不足,有助于解决经营和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财务咨询专业人员可以为客户鉴别、诊断和解决财务各相关领域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客观、专业的分析,帮助客户识别并抓住各种新机会。更为重要的是,财务咨询给客户提供了一个认识、学习财务知识技能的机会,对于提高客户能力、促进其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财务咨询的业务定位与基本分类
财务咨询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咨询业务既包括实物性资产咨询、证券性资产咨询,又包括财务主体筹资、投资及日常管理等业务咨询。具体地,在国外,财务咨询业务通常包括财务估价、经营资金与流动资金管理、兼并与收购、投资项目分析、会计制度设计、预算控制、外汇管理等;在国内,财务咨询业务通常包括设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会计电算化实施战略、财务分析、代拟经济文书、培训财务会计人员、记账、税务服务、个人理财帮助、资产评估、投资咨询服务等。
客户所需咨询业务性质不同,决定了各种财务咨询的服务目标、服务方式等方面必定存在差异,由此也就产生了不同的财务咨询类别。就目前开展财务咨询业务的现状而言,财务咨询按业务性质、服务目标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行业投资评价型。该类财务咨询类似于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的社会鉴证业务,咨询服务的目的是提供客观的、不带有利益色彩的建设性观点。专业咨询人员以调查、搜集的数据为基础,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现有分析对未来做出预测。并且以诚实、专业服务为基础,恪守“三公”原则,即不卖产品,也不推进部署,只是提供独立的分析。该类财务咨询业务一般由专业性的财务咨询公司开展。2.财务整体服务型。该类财务咨询侧重于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服务,获取由于出让知识、脑力劳动而应得的利益回报。专业咨询人员主要提供一整套有关企业、个人财务运作与管理的规划、策划等服务,十分注重市场细分化差别,在提供整体服务的条件下强调业务领域专长,根据企业、个人需要,可以量身定做方案并提供贴身服务。该类财务咨询业务一般由专业财务公司、综合性管理咨询公司、证券公司及部分提供咨询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开展。
3.附属增值服务型。该类财务咨询的目的是扩大主营业务,专业咨询人员运用一系列理财工具,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财务分析和理财建议,并兼顾产品销售。该类财务咨询业务主要由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个人理财中心”等部门提供。
四、证券投资咨询
财务咨询涵盖范围极为广泛,其中证券投资咨询作为其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无论对广大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还是对资本市场的发展,都影响重大。
在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建立之初就产生了投资咨询业务的萌芽。1920年,全球第一家投资咨询公司在美国的波士顿成立,证券投资咨询业也便开始发展起来。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正式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证券市场初步建立时便已经起步,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跨越式发展,逐步形成了一个具有广阔前景的新兴行业。
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投资咨询业蓬勃发展起来。目前,受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证券投资咨询业呈现出两大发展趋势,一是咨询业务的国际化与本土化并存,二是咨询业务的专业化与全面化两极发展。在此两大发展趋势的影响下,我国证券投资咨询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挑战。目前,困扰证券投资咨询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保持咨询业务的客观、独立,如何防范道德风险等。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012年末以来,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就《暂行规定》向社会和保险行业公开征求了意见,经认真研究,两会对建议调整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准入条件、加强保险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调整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人员资格条件、强化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等意见予以吸收,相应修改、完善了《暂行规定》,并于6月7日对外。《暂行规定》的,是证监会与保监会进行监管协作的重要成果,不仅体现了证监会一贯重视拓宽基金销售渠道,鼓励更多类型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思路,也充分展示了保监会持续推进保险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行业综合服务水平的努力,是一个双赢的结果。《暂行规定》明确了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具体监管要求,以及两会的监管职责和分工,有利于规范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活动,以满足投资人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文章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3年6月7日】
“中国证监会修改并《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随着市场的不断创新发展,目前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的定价机制、费率水平及销售机构盈利模式等方面逐步出现了一些影响市场化竞争的问题。鉴于此,证监会联合行业协会、市场主体等机构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形成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改革思路,并于6月7日了修改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规定的具体措施为:一是明确《费用规定》的适用范围;二是促进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机制的形成。;三是丰富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四是征收惩罚性赎回费,鼓励长期投资。;五是取消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员签署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文章来源:证监会网站)
【2013年5月31日】
“银监会举办‘国际信息科技监管组织2013年会’”
5月21日至24日,由中国银监会承办的“国际信息科技监管组织2013年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围绕信息科技外包和云计算、网络犯罪与信息安全、新兴支付和银行卡技术、信息科技风险监管方法等四个主题,展开了全面、深入的交流和讨论。。
(文章来源:银监会网站)
【2013年5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财政部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签署执法合作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