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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实现火灾四项控制指数全面下降,实现“无大火之害、无群人之亡、无千万之灾”消防工作目标,为创建“平安”和谐”营造良好的消防平安环境。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平安“防火墙”工程工作为主线,全面排查治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古建筑、农村50户以上村寨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要部位火灾隐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
二、组织领导
三、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措施
(一)排查治理的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码头的候车、候船室(楼)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贮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六小”三合一”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和地下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越24米的公共建筑;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5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市、区)政府维护的文物古建筑。
6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农村50户以上大村寨。
(二)排查治理的内容
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包括: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平安责任制、消防平安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平安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火灾隐患。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平安责任制、消防平安制度、消防平安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平安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平安入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6消火栓状况。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资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贮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平安入口、疏散通道设置,10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贮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等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组建义务消防队情况,13农村村寨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平安责任情况。老弱病残酒”五类人员造册登记和管理情况,两分钟防火法”警示标牌的张贴情况,村委会推行“五户联管”十户联勤”情况,村寨消防设施配置情况,农户违反规定堆藏易燃、可燃资料,使用、贮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火用电不规范等情况。
(三)排查治理的措施
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1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资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平安入口数量缺乏或严重堵塞,2对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已不具备平安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予以拆除。
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3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限期消除隐患。要继续抓好已部署开展的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消防平安专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检查、打击消防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等工作,对前期专项整治行动尚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确保按要求时限整改完毕。
四、工作方法
12月底结束,专项行动从2010年9月15日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9月15日至9月23日)各乡(镇)部门有围绕县政府安排的世博会、亚运会、旅发大会以及国庆61周年等平安捍卫行动。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召开各类会议,特别要召开乡(镇)办事处、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会议,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全面安排、层层动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乡(镇)部门专项行动方案和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于9月25日前报县公安消防大队。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9月24日至2010年12月20日)各乡(镇)部门要以消防法律法规为依据。要依照各自职责,突出重点时段,突出重点部位,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各乡镇政府要推动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乡镇居民区、乡村社区、农村村寨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督促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者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对火灾危险性大、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采取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临时查封,行政拘留等强硬措施。每月27日(9月份除外)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及《县重点行业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一)报县公安消防大队。
(三)总结回顾阶段(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各乡(镇)部门要依照方案对重点行业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和开展“回头看”活动。本辖区、系统内消防平安停滞不前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倒查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乡(镇)部门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2月23日前报县公安消防大队。
联系人:,各乡(镇)部门专项行动有关情况请报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
五、工作要求
(一)周密安排。加强对本辖区重点行业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实行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加强协作配合,防止相互推诿。要深刻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认真分析研判本辖区、系统内消防平安形势,抓住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查找公共消防平安和消防监督管理存在单薄环节,依照“什么地方不放心、就排查什么地方”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原则,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考核和奖惩措施,迅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加强配合。依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行业、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形成隐患排查整治的合力。要依法落实有关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坚决防止新建建设工程发生“先天性”火灾隐患;对旧建筑要全面开展排查,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机关要实行治安、警务督察“多警联勤”消防执法机制,督促公安派出所严格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全面排查小场所、小单位火灾隐患。
(三)严格执法。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下发法律文书,依法实施处分,该拘留的要依法拘留。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进行判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各乡(镇)政府要依法实施挂牌督办。对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等事关民生的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又无力解决的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