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商品经济的特性范文

商品经济的特性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商品经济的特性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商品经济的特性

第1篇:商品经济的特性范文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法物权体系中的自物权即所有权依旧,而他物权则在发生不断的变化,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至资本主义时期,便产生了一种新型的、为现代商品经济不可或缺的他物权,即经营权。论文百事通经营权不同于传统民法他物权的显著特征体现在:其一,经营权的主体不再是自然人,而是经济组织,尤以企业法人为主;其二,经营权的客体不再局限于土地及其之上的附着物,而是包括几乎全部的有形物质财产和无形财产,统称之为资产;其三,经营权的行使不仅仅是直接作用于物质资源,如耕种土地、居住房屋、穿行邻地,而是现代广义的资产经营行为;其四,经营权的效益实现不仅仅来源于客体本身,还来源于客体以外;其五,所有权人的利益更为密切地与经营权人联系在一起。

但是,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依旧是限制物权。就此而言,经营权与传统民法他物权并无二致。

对经营权形成背景的历史分析能给我们诸多有关经营权本质与特征的启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与日俱增,交换途径日益宽广,经营方式愈发多样,尤其是股份公司的产生和大量创设,以社会化的联合生产方式取代了资本主义早期的独资和合伙经营生产方式,无数的社会资金得以集结,庞大的生产要素得以组合,使得资本的所有者日益从具体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脱离出来,经营者的权利则日趋加强,最终发展为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包含占用、使用、收益、处分诸权能的经营权。

我国民法中的经营权,本来也应该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权,即因所有者的出资行为而创设、由企业享有的资产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权,换言之,只要有设立企业的行为,就会产生企业经营权形成的后果,无论出资人是国家、法人还是自然人,无论设立的企业是全民企业还是集体、私人企业或混合型的股份公司,也无法由谁来具体行使经营权。但由于特殊的原因,现在的经营权似乎已是专就全民企业而言,专为全民企事业而设,专指全民企业的财产权利。这一观念应该改变才好,否则对于我国民法完整物权体系的建立是不利的。

当然,全民企业的经营权的确是最重要、最急需从理论上和实践中给予确定的。

经营权到底能否正确、科学地揭示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法律关系?持怀疑态度的恐不在少。从较早出现过的法人所有权、相对所有权、公司所有权等观点即可看出,不少人是主张所有权才是解决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唯一出路和最终答案的;经济学界也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改革之所以陷入困境,根本的问题就在于不承认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而不赋予企业所有权,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就是模糊的,就不可能触及企业改革以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性问题。造成这种理解有诸多因素,源于对传统民法他物权的特征表现的认识恐怕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因为传统民法他物权是受到来自于所有者的严格的约束,其对于所有权的从属性色彩殊为浓厚,而独立性特性却不充分,而且往往只限于所有权的

一、二项权能,加之传统民法中的所有权却是至高无上、备受尊崇,土地的所有者又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身份,用益物权人在所有权人面前都会自觉卑微三分,所以,如果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利被定性为经营权这样一种用益物权,人们担心企业的权利不足以抗衡来自于传统体制下政府对于企业的种种干预与束缚,企业仍旧成为不了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以,唯有所有权才能最终解决问题。新晨

第2篇:商品经济的特性范文

Ji Ran

(Tianjin Bohai Urban Planning & Design Institute,Tianjin 300450,China)

摘要:市场学是集生产、市场、消费、环境于一体的一门科学。市场学自产生发展至今,应用领域得到横纵的广泛延伸。在城市规划中,市场学方法同样得到广泛应用。以市场学理论和方法为导向的城市规划逐渐成为城市发展的主体。本文作者就城市规划的市场学方法进行研究探讨,分析了城市规划从规划招标、定向发展至规划实施以及规划消费等诸多环节的市场学特性,阐述了市场经济下城市规划的对策。

Abstract: Marketing is branch of science integrating production, marketing, consumption, and environment. Since its production, applications of marketing received extensive extension. In urban planning, marketing method is also widely used. Urban planning oriented by theory and methods of market has become the subject of urban development. The author discusses on methods of marketing of urban planning, analyzes its marketing characteristics from planning and bid, orientated development and planning implementation, and consumption scheme, describes strategies about urban planning in the market economy.

关键词:市场学 方法 特性 城市规划 研究

Key words: marketing;method;properties;urban planning;research

中图分类号:F713.5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1-0012-01

1城市规划的规划招标的市场学特性

城市规划的主要目的是要把城市的经济结构进行全面均衡化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起到基础保障作用。城市规划具有目的性,定向性,也就是说,城市规划时,是在总结过去城市发展的基本数据为信息基础,以中心地带带动四周城区发展的方针,以市场经济为规划手段的行为。因此,在进行城市规划时,在把握基本发展方向的情况下,需要进行规划招标。规划招标的基本手段是以市场学为基础的经济的活动,规划设计招标时,将发展的基础设施如建筑房屋、道路、绿化、商业区做为规划目标,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进行竞争招标,此时,竞标单位需要在了解规划的基本内容后,进行市场调研、市场分析,设计价格最为经济合理且最能体现规划内容要求及体现城市发展特色与时代气息的规划设计,并且在市场营销的基础上,实现城市规划的目的。因此,城市规划的招标设计阶段体现了市场学的经济特性,应用市场学方法能够很好的完成城市规划的设计招标。

2城市规划定向发展的市场学特性

城市规划的定向发展是为了将城市的发展从整体的角度进行提高,将欠发达的区域进行经济改造的一种定向行为。这时的城市规划更具有市场学特性。定向发展使得所规划的城市区域占领有利的“市场合适位置”,用专门的市场分析手段,建立具有吸引力的地区投资声誉、宣传地区商品和生活保障条件[1]达到城市规划所产生的建筑能够在市场营销的链条上产生作用的目的,使该区域的经济活动得到活跃催化,进而实现生产、销售、消费、生活等一系列活动的良性循环。这样一来,城市规划的定向发展就有着市场学的经济特性、市场学的以消费人群为中心的特性。同时,在城市规划定向发展时,还体现了市场的四要素4Ps,即产品(product)、价格(price)、地点(place)、促销(promotion)[2]。在这四个要素上,定向发展的规划遵循了市场学的发展规律,以市场学原理为指导,以市场学方法为手段,为城市规划的顺利形成了经济圈循环。

3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场学特性

市场学主要研究的是市场经营、市场管理、市场规律、市场营销观念[3]等内容,这些内容又为城市规划的实施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所有环节都是建立在市场角度上的。城市规划实施使得所规划的区域的基本设施、环境条件都达到了与现代接轨的水平,缩短了发展的时间历程,解除了发展的空间限制,使该区域实现以市场为基础的时间、空间跨跃,体现了市场学的科学特性。城市发展的背景和形势是不断变化的,因此预见性的城市规划也需要不断发展和优化,只有这样才能够适应变化着的实际情况[4]。因此,在城市规划实施时,要考虑市场的变化,考虑城市的发展变化,考虑市场对城市发展变化的影响作用,才能更好的以科学的市场学理论为基础,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市场性、成熟性和完善性。

4城市规划消费的市场学特性

市场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内在矛盾即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商品流通领域的主要矛盾即供给与需求的矛盾都要通过市场反映出来,并借助于市场求得解决[5]。城市规划在消费上同样遵循着市场学的这一原理特性。城市规划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消费者通过供求关系,商品与货币的交换,满足需求和欲望。在城市规划的实施企业都是以市场经济目的为企业发展的唯一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企业就要探求和刺激消费者的需求和欲望,在规划中积极参与市场活动的原则、手段和方法,以市场为实现社会再生产的桥梁与纽带,以市场为城市规划消费的一面镜子,在城市规划的整个过程中促进企业与市场相结合,企业与消费者相关联,最终为城市规划消费划上完美的句号。

5市场经济下城市规划的对策

5.1 以市场学方法为手段,合理配置城市资源,掌控优化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既是对城市资源的占用又是对城市资源的补充与再造。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要以市场学理论为基础,以市场变化为背景,以市场学方法为手段,将城市有限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与再造,优化城市布局,全面提高城市发展设施条件,将城市整体经济水平提升到新的高度。

5.2 以市场学理论为齐声基础,平衡供求市场,完善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对象是城市不同的利益群体,以人为本的目标就是市场学的体现,在城市规划过程中,规划者必须在分析各集团利益的基础上发现其在市场中的共同点,根据共同点平衡他们之间的市场关系,逐渐将城市规划进行完善。

5.3 以市场学特性为导向,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矛盾,保障城市的文化传承由于城市土地市场的建立,城市土地效益最高的地区往往也是大量历史遗存最集中的城市中心地区和展示城市风貌的特色地区,城市政府和开发商为追求经济利益,以牺牲人文资源为代价,进行商业开发,严重偏离了城市规划的初衷。因此,城市规划要以市场学特性为导向,在遵循市场学原理与规律的基础上,科学地运用市场学方法,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正确处理文化传承与开发建设的关系,使城市规划更有利于国民经济、文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士贵.评价和实现地区社会经济潜力的市场学方法[J].管理科学文摘,1997.07.

[2]何生亮.社会市场学方法在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中的应用[J].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2006.04.

[3]边吉.研究市场经营活动的新兴学科-市场学[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Z1).

第3篇:商品经济的特性范文

【关键词】稳健原则;成本与市价孰低;经营风险;商品经济

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阶段,我国的会计制度经过了不断的完善和改进,对原有一些落后的制度作了删除,补充了新的内容,使我国的会计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一贯奉行的一条重要的会计惯例——稳健原则,始终在会计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会计确认与计量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可见,稳健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有其必然性,进一步正确应用有其必要性,运用它有利于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得到稳定持久的发展。

一、稳健性原则的基本概念

稳健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或叫稳健主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存在某种风险和不确定性。谨慎原则就是在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时,保持一定的谨慎,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具体处理原则包括:

1.当某一会计处理方法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时,宁可选择对投资者产生乐观影响最小的那种方案。如某项资产有两种价格可供选择则选择较低的那个,如果是负债,则相反。

2.某项费用本期预计可能发生时,可以确认,但对可能获得的收入,宁可少计或不计。概括起来说稳健原则可以避免投资者和其他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根据不足的乐观。

二、稳健性原则的本质

稳健原则的本质具有双重特性,它既有科学性的一面,又有缺欠性的一面。对稳健原则的正确认识应既看到它的科学性,又看到它的缺欠性。它的科学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反映现代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从历史的发展和逻辑的角度看,稳健观念的产生主要是为了适应商品经济条件下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在会计上运用稳健性原则将使企业的经营状况表现得比较稳健,它符合人们正常心理,对于企业的长远利益和持续经营有利。其次,稳健原则具有技术上的先进性。在处理经济事项时,当有几种会计方案可供选择时,通常选用一种不导致虚增账面盈利或夸大企业业益的处理方法,以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低估负债和损失。实践证明,多报利润和多计收益,比少报和少计更加危险。稳健性原则的缺欠性即不完备性具体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首先,稳健性原则操作中具有随意性和不可验证性,难以驾驶。比如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中市价的确定,或有损失的确定,固定资产以旧换新时等,都具有主观因素的影响,因而容易使该原则成为调节盈利水平的一种手段,直接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准确。其次,稳健原则的产生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之下,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因而出于企业自保和外部债权人利益的需要,稳健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始终和压低利润有关,这样,在财务呈报上,悲观主义总是优于乐观主义而虚假了财务报表。

三、稳健性原则的具体运用

在财政部于1998年1月27日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经过逐步修改过的具体会计准则中,对稳健原则的应用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和规定,其具体应用有以下几点:

1.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和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可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时,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为当期损失。另外,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也要定期进行检测,如果现行市场价格持续走低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其差额先冲抵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冲抵抵的差额部分应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损失。

2.无形资产的摊销

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期限与经营期限孰短的年限摊销,如果在文本中没有规定年限的按不高于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而行业财会制度规定是不少于10进行摊销。对于开办费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按不少于5年期限进行摊销,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改为不高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开办费用不大,则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

在物价水平相对不稳定的条件下,如何依据企业实际选择折旧方法,使其既稳健又具有活力,是企业面临的又一问题。我国现阶段考虑到国家财政的能力,绝大部分行业都采用直线折旧方法,这使我国固定资产回收期相对较长,不符合会计上的稳定性原则、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没有考虑资产的经济寿命、物价变动和技术革命等因素,折旧额在每个会计期间都相等,导致资产的磨损费用补偿不足,企业装备十分落后,企业面临着实物更新的力不从心。依据固定资产使用的经济特征,固定资产的效率与其使用时间成反比,所以应加快企业成本费用的补偿,加快企业固定资产更新,从而提高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因而采用加速折旧法是势在必行的。

4.稳健性原则对企业在短期投资上的运用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短期投资采用成本记账法,在短期投资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不大时,使用这一计价方法不会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产生较大影响。如果在市场波动较大时,使用成本法则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投资情况,所以每期期末,对于市价低于投资成本的短期投资,则需要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四、稳健性原则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稳健原则主要具有两个方面的作用:

1.抵抗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稳定,持久发展。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发展过程是个充满风险的过程,均衡,稳定则是运行的理想态势。很难想象,大起大落式的运行会使企业持久发展。稳健原则正是针对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大量的不确定因素而产生的。稳健意味着均衡,稳定。依次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可以促进企业运行步入良性循环。虽然企业运行均衡,稳定与否并不完全取决于是否运用稳健原则,但运用稳健原则却有利于企业稳定,持久发展。

2.保持企业财力,维护投资人、债权人的权益。在现代股份制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立为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投资者所关心的是企业的持久发展,而经营者所关心的只是当前利益,为了如实反映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就必须有利于企业之外的第三者——注册会计师独立、公正地执行经济公证和监督职能。在行使该职能的过程中,除了有关的经济法规之外,公认会计原则是他们所依据的主要标准。在维护所有者权益方面,稳健原则起着特殊作用。

综上所述,在我国运用稳健性原则,虽然存在一些弊端,对我国的某些企业也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影响,但它毕竟是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多年来经过实践总结出来的企业会计的一条重要原则,我们应该充分地看到这个原则在市场竞争中的积极作用,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它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反映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的特性以及在技术上的先进性,使企业会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企业的稳定发展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让稳健性原则成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重要原则。

参考文献

[1]张志红.论稳健性原则及其现实运用[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5).

[2]刘泉.浅析新会计准则下的资产减值[J].西部财会,2007(11).

[3]杨红梅.浅议谨慎性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10).

[4]赵亚静,万兴亚.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建设[N].人民日报,2012-11-30.

[5]王岩,宋艳敏.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1).

[6]赵亚静,万兴亚.企业知识产权研究述评[J].开发研究,2012(5).

[7]黄文颂.论稳健性原则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当代经济,2007(11).

第4篇:商品经济的特性范文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法典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白。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 1 ]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 2 ] 。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

民事规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 3 ]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

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家之主,有决策之全权,妇只可顺从,《礼记·郊特性》:“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之间是极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妻没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必须从夫,妻不得有私财,甚至改嫁时不但不能带走夫之财产部分,并且连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亦由夫家作主[ 4 ] 。

(四)均衡观

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5 ]“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例如,中国古代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唐宋时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反映的尤为显著。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无论嫡庶、长幼,在继承财产方面一律平等。遗嘱继承在中国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视,在被继承人有子女时,遗嘱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五)多种形式间的脱节

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 6 ]38。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为婚,以至迫使官府认可其合法。再如,“尊卑为婚”,按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也迫于民间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规定为“斩衰三年”,《礼部则例》则规定为“齐衰不杖期”[ 6 ]39。[ hi138/Com]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 具体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二)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

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 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主待农战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同巫师相提并论,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明代禁止出境营商,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对宦官经商者处罪[ 7 ] 。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一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

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贵义贱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把义作为与仁等同的概念处理。义的概念,就孟子看来,其实是宗亲关系的引申。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义”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准则而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而不衰。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来,民法学界将较多的精力放在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但关于中国民法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 8 ]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研究移植罗马法时,应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把握。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权利,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 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其中诸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内容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 1 ]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 法学志[M ].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8: 280.

[ 2 ]孔庆明. 中国民法史[M ]. 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 255.

[ 3 ]苏亦工. 明清律典与条例[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282.

[ 4 ]大清律例[M ]. 田涛,郑秦,点校.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775.

[ 5 ]韩延龙. 法律史论集:第2卷[M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1.

[ 6 ]张晋藩. 清代民法综述[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38.

第5篇:商品经济的特性范文

关键词:全球经济 世界经济 国际经济

一、全球经济的逐本溯源

全球经济,伴随着全球化的出现而出现,具有方向与进程的双重属性。所谓全球经济的方向属性,意即立足于作为一种客观历史的发展规律、指引全球化方向的经济局面的角度。所谓全球经济的进程属性,意即现阶段的亟待进一步发展的全球经济现状。全球经济不是一个终极概念,它是有生命且有着生命力的概念,还存在着提升的空间,还有着尚待解决的问题及种种的不确定性。

(一)前全球经济时期的经济发展及全球经济的萌芽

追溯历史,人们曾长期处于一种闭塞的生存模式之中,经济形式单调,集群意识淡漠。直到原始社会后期,个别地区才出现了部落内部或族群之间偶然为之的商品交换。公元前3000年,早期的美索不达米亚开始了生产原料的进口。公元前5世纪,东西方贸易通道逐步开通。16世纪初期,新航路开辟,地理大发现,促进了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全球经济正待萌芽。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叶,以蒸汽机为标志的第一次科技革命使社会经济最终从工场手工业过渡到机器大工业,机器大工业的建立又反哺于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商品经济日益成熟,初显环球同此凉热。而这一时期的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与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全球化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只可视其为全球经济的萌芽。

(二)全球经济的形成及其与经济全球化的同步发展

全球经济存乎于全球进程,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工业革命以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现代工业、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世界市场加速扩大,世界各国间的贸易往来大大超过历代水平。20世纪80-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现已发展成为以科技革命和信息技术发展为先导,涵盖了生产、贸易、金融和投资各个领域,囊括了全球经济以及与全球经济相联系的各个方面及全部过程。经济全球化历经了贸易自由化、金融国际化和生产要素跨国化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其每一个阶段都存在着全球经济的对应形态,连贯起来,亦演绎出全球经济的形成过程。

第一,贸易自由化与商品全球化发展阶段。1948年1月1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正式生效,为战后消除国际贸易障碍、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从而推动国际贸易的自由化,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货物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增速显著,全球贸易依存度不断提升,贸易自由化程度加深,世界市场兴起并日渐成熟。

第二,金融国际化与资本全球化发展阶段。以电力为标志的第二次科技革命是全球经济资本全球化过程的动力来源。随着产业革命的兴起,世界性的金融机构搭建起庞大细密的网络,大量的金融业务跨越国界进行,跨国贷款、跨国证券发行和跨国并购体系均已形成。2与此同时,各国银行资本的集中度也迅速提高,银行业与工业中的垄断资本相互渗透、结合,形成金融资本。全球经济的要素――全球资本,逐步形成并稳步发展。

第三,经济要素跨国化与生产全球化发展阶段。以互联网为标志的信息产业革命,缩小了世界各国之间的距离,各国科技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先进技术和研发能力大规模跨国界转移,跨国界联合研发广泛存在,各国的技术标准越来越趋向一致,跨国公司、寡头巨鳄通过垄断技术标准的使用,控制了行业的发展,获取了大量的超额利润,另一方面也促动了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它不仅对生产超越国界提出了内在要求,也为全球化生产准备了条件。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跨国公司获得了大发展。原有垂直型为主的国际分工,逐渐向水平型乃至混合型国际分工转变,组成了一个有机的全球生产体系。

对于全球经济的形成过程,并无时间上严格的界限,仅仅是经济在全球维度发展经由商品市场扩大、资本跨界、生产要素融合等先后出现的一个大致的时序,各个阶段逐次出现并继续发展而并无替代。换言之,当今全球经济似已超越了三个阶段,却将三个阶段渐次出现的特征一直延续下来,当然,还包括发展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各类问题的全球性蔓延,而这种蔓延却在特定历史条件之下使得某些早期出现的问题变得尤为突出,例如第二阶段所涉及的资本、金融因素的全球化及其相关问题,在世纪之交接连不断的金融风暴席卷之下已然成为当代全球经济的焦点。

二、全球经济的概念界定

全球经济,学界迄今尚无确切定义,由于诸如国际经济、世界经济等类似概念的存在,而使得在其概念界定方面一直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

(一)国际经济与世界经济

就立足点而言,国际经济与世界经济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本身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同。国际经济,是指开放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和全球利益均衡化,在世界范围内对稀缺资源进行最优分配,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国家之间商品贸易、金融投资及其他生产要素流动等各种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的总和。换言之,国际经济意即经济活动超出一国界限,扩展至双边抑或多边,但视野所及是局部性的。而世界经济,是指在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上形成的处于复杂的相互作用和相互依存中的各国经济的总和,其视野所及则是全局性的。

就出发点而言,国际经济与世界经济这两个概念又显示出了共同性。无论是强调经济发展国际化延展理念的国际经济,还是强调各国经济活动总和的世界经济,都是从民族经济体的国家利益最大化出发。换言之,相对而言,无论是带有整体意义的世界经济还是带有部分意义的国际经济,在研究视野上皆存在着局限,而这种局限的克服需要更高的研究视野和境界,引入全球经济概念,从某种意义上看,成为一种必然。

(二)区别于国际经济的全球经济

国际经济与全球经济无论就内涵抑或外延均有着一定的相似度,但区别仍然是显而易见的。

国际经济(Inter-national Economy),也称国家间经济,相对于民族国家经济(National Economy)而言,由于其研究的领域、标的范畴指向性强,特征明确,因此其概念也相对明晰。与民族国家经济形态相类似的,国际经济的主要活动包括生产、分配、贸易、投资、服务等多种形式,需要应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增长等相关的各种问题。但与民族国家经济不同在于,国际经济活动的范围由国家层面提升到了国际层面,对于相关经济问题的应对是对于民族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引申和扩展,经济运行的范围更广阔,由于每个不同的国家之间存在着经济体系的差异,因此国际经济交流更为复杂。

国际经济虽以国家间的经济形态而得名,但民族国家仍居主导,其与民族国家经济形态下所维护的主体利益并没有本质的不同。而这一点,恰恰展现了全球经济与国际经济的区别。换言之,全球经济时代,即便可能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民族国家仍然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但立场和出发点已然与国际经济产生了分歧。借用西方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理性人”假设,如果说民族国家经济和国际经济好比是一个理性个体,那么,他们从事任何活动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利己”,即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而全球经济的目的具有明显的“利他”色彩,虽也是在追求净收益最大化,但出发点却不再囿于个体,而上升到了整体利益的高度。

言及经济,无外乎治理。无论是国际经济还是全球经济,概莫如是,但就治理的难度及效度而言,则大相径庭。“脱离社会背景的全球市场是难以调控的,即使在调控者有效合作和他们利益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全球经济需要构建能够应对全球市场复杂状况的既有效又统一的超国家公共政策模型,但理想状态下,民族国家的第一主体地位如若被颠覆,进而这种构建的可能性极小,那么以此模型展开治理就更无从谈起了。相比之下,民族国家仍为主体且其国内政策权威不容颠覆的国际经济面临治理问题时便从容许多。

国际经济带有一种“国际化”的倾向,而全球经济则带有一种“星球化”的倾向。国际经济,强调交易的增长和国家间的经济联系进一步扩大。在更大规模(跨越国界)的范围内的商品、贸易、投资、服务、经济观念等的流动。且流动的数量、范围和频率上,一个地区更多地影响到另一地区,民族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日益加深。而全球经济的“星球化”倾向则是在地球这个整体的层面上展露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Firm),而全球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国际公司,是一个相对松散的企业集团,各子公司或部门保留着较高的独立性,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动机就是为本国的民族国家经济谋利并以本国国内的经济政策为基本约束。与之不同,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立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活动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它是真正的无固定地点的资本,没有具体的民族国家身份,实行超国家的管理。贸易方面,纯粹地“逐利”(哪里成本最低回报最高便落户于哪里);金融方面,通过发达的现代通讯方式,完全由世界市场的力量来支配,不必听命于国家的货币政策;生产方面,在全球范围内采购原料,进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要素流通顺畅;运作方面,通过高透明度的全球经营为全球市场服务,致力于建立和谐的全球市场秩序。简言之,跨国公司不再像国际公司那样,受到具体民族国家政策的干扰,甚至不再受限。国际公司与跨国公司的区别也印证了以之为主要参与者的国际经济与全球经济在参与者权限方面的分歧。

(三)区别于世界经济的全球经济

在经济全球化相关的各类著述中,世界经济与全球经济均系高频词汇,但却普遍存在着通用、混用的情况,很多学者甚至完全无视二者区别,这样的做法不免偏颇。虽然世界经济与全球经济在立场、主体、问题及趋势方面具有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差异仍不容忽视。

《经济大辞典》给世界经济所下的定义是:“在社会发展一定阶段上形成的处于复杂的相互作用和相互依存中的各国经济的总和。” 对此,可作下解释:第一,世界经济是由各国市场经济基础上构成的复合型的全球市场经济运行体系。第二,世界经济是在国家干预下的人们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全过程,是由各国在生产过程的外部联系所构成的“二次再生产过程”。第三,世界经济是由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与国家集团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共同运作的有机整体。下面要做的,就是通过将世界经济与全球经济进行比较分析,使全球经济的概念在前述比较所得结论基础之上更加清晰、完整。首先,可以从世界经济的三层次内涵入手,逐点对世界经济与全球经济作以比较。第一,与世界经济相类似,全球经济亦为一种复合型全球市场经济运行体系,而这种“复合”的意义却与世界经济并不完全一致。如果说“世界经济是一般社会经济的类别之一”, 那么全球经济则应该是一般社会经济的最高类别。全球化发展至今,全球经济的涵盖力和调控力的应运而生、应运而长有目共睹。经济学界对世界经济理论的突破与质疑似可从侧面予以印证,从仅仅立足于本国利益而展开对外贸易的“H-O定理”,到质疑 “里昂惕夫之谜”而主张将劳动生产率、人力资本、自然资源、贸易壁垒干扰及消费偏向等“局外”因素纳入到贸易体系当中,再到“离岸外移理论”提出欲明辨经济全局需要微、中、宏观多维思考的观念。世界经济的宏观视野日渐突出,但较之全球经济仍相去甚远,分析视角的局限导致世界范围经济全局关乎效率、公平的问题仍难于解决。第二,与世界经济不同,全球经济不再是民族国家经济外部联系的“二次再生产”,而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再生产体系。全球经济所关注的,是多维经济领域内全人类的整体利益,而不再是单纯地将局部经济的个体效能予以简单叠加。第三,虽然在当下以及未来相当长的时期之内,全球经济的行为主体仍然不能够将民族国家排除在外,但是,与世界经济比较起来,全球经济活动将以可以统揽全局的跨国公司、全球性经济组织为主体,而这种独立主体的立场更为中立,境界更高。

从时间上来看,世界经济形成于19世纪60-70年代,当此之时,全球经济仅仅是萌芽,全球经济理念于20世纪80-90年代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生的,相对于世界经济而言推迟了一个多世纪。在经济领域,这百余年的时间里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全球经济呱呱坠地之时世界经济已年过期颐呢?首先,二者的产生均借力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但19世纪60-70年代与20世纪80-90年代的生产力水平当然是相去甚远的。众所周知,科学技术水平可以作为衡量生产力水平的标识。世界经济的最终形成是在第二次科技革命的推动之下,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国际分工不断深化,商品交换的范围日益扩大,统一的世界市场出现,交换开始了国际化的历程,经济生活中的资本、货币等领域也逐步开始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全球经济的形成是在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推动之下,生产力又有了一次更大的飞跃,这次飞跃所带来的是全球化,在规模、深度、广度、影响力上都远远超过前两次科技革命。在其推动之下,生产力水平远胜从前,全球贸易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形成覆盖全球的贸易及要素流通网络,高起点平台的搭建为全球经济的形成铺平了道路。

通过同国际经济、世界经济的比较分析不难发现,在全球经济萌芽及至形成的漫长历程中,全球经济的内涵在不断地充盈完善。所谓全球经济,即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追求人类共同利益最大化、满足人类社会整体性需求、优化配置世界市场要素资源,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全球性经济主体按照一定的经济规律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在全球范围内所展开的生产、贸易、金融等经济活动及其过程中所产生的全球一体化趋势及全部经济关系的总和。

三、全球经济的特征

全球经济并非各个民族国家国内经济的外部延展,亦非国际经济或世界经济的简单加合,而是一种经济范式的重构,是一种不同于以往的崭新的独立经济体系,包含着微观、中观、宏观经济领域的全部范畴,具备其独有的特质,也对整个世界的前行发挥着基础性的多重效能。

(一)规范的市场性

全球经济既是一个经济范畴,亦为一个历史范畴。它以市场经济模式为基础,在全球范围内遵循市场经济规制,并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其一,贸易自由化。在全球经济中,“无形指挥棒”指挥之下的全球贸易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同达成各种协议,发生各种经济联系。其二,机制市场化。在全球经济体系之内,商品价格、利率等重要的经济参数更多地依赖于世界市场的供求自由调节,而不是政府的硬性介入甚或是支配。经济联系越发紧密,经济参数相互作用越来越强。其三,管理法制化。市场运行由经济规律指导,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之内仍需要法律予以保障。法律具有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的特质,在全球经济领域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诚然,规范的市场性作为商品经济的特征无谓新生,但其作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特征却是不容忽略的,另则,更高层次的规范性和市场性也是以往经济形态所不具备的。

(二)多维的复合性

全球经济,是民族国家经济、国家间经济、跨国家经济及超国家经济等多元复合的有机体系。不仅如此,全球经济已然具备微观、中观、宏观各个不同层次的多维经济视野,亦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全球局势下多元主体的干预。这种干预,不仅体现在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跨国集团以其各自的方式影响着全球经济的运行,还体现在目前尚处于并将长期处于主导性地位的民族国家对于全球经济所起到的作用也悄然发生着变化,其中,新兴国家对于全球经济的影响尤为突出。

(三)高度的整体性

全球经济之所以可以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而存在,主要在于其高度的整体性,这种整体性首先体现于商品。全球经济是较世界经济视野更宽泛、层次更复杂、境界更高旷的商品经济,表现在全球经济所涉及的全部经济范畴、经济活动和经济规律都积淀于商品经济。全球范围内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基本程序都渗透着商品经济的特性。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无非是从商品贸易范围不断扩大,到资本全球流通牵一发而动全身引发“蝴蝶效应”,再到生产要素全球高度融合,而这也正是全球经济特征逐步凸显的过程。

综上所述,全球经济,内涵丰富,是一个兼具经济学和政治学意义的概念;具备微观、中观、宏观的多维视野;既是一种经济范畴,又是饱含生命力的经济全球化的实时载体。不仅如此,它还是一种表征,表征着未来全球经济的态势和走向,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崭新的维度。

参考文献:

[1]刘淼主编.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M].暨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英】戴维・赫尔德 安东尼・麦克格鲁.治理全球化――权力、权威与全球治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第6篇:商品经济的特性范文

[关键词]民商合一;民商分离;民法典编纂;民法商法化;商法民法化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它不但影响到我国民商法学科的发展前景,而且也决定了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理念和思路。本文试从民商关系的角度对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传统民商分离的历史功绩及其局限性

(一)民商分离的涵义及其历史沿革

民商分立又称民商分离,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就立法体系而言,在民法典之外另定单独商法典;二是就法律运行机制而言,由民法和商法共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民法和商法各自独立而又相互依存。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商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民商分立的模式之所以至今仍占支配地位,不仅由于传统,而且还有某些理论依据"。[1]

如果追溯民商分离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虽然商事习惯和商事规则很早就已出现,但商法真正作为一个法律部门而独立存在却是近代的事情。商事关系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结果。罗马法作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部世界性法律确定了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范围的扩大,面对纷繁复杂的商品经济关系,以民法为基本内容的罗马法开始有捉襟见肘之感。对此,伯尔曼认为:"无论是重新发现的罗马市民法,还是仅仅残存的罗马习惯法,包括万民法,都不足以应付在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出现的各种商业问题。"[2]由此产生了对商法的需求。而在商法制度的构建和商法体系的完成方面,商人无疑发挥了重大作用。商人们在长期的交易中摸索出一套规则,即商业习惯。商业习惯在商人们之间有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商人自治团体按照已经发展起来的商业习惯解决商人间的纠纷,并发展起自已的司法系统---参与裁判制的商事法院。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作为那个时期的特征,商法最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虽不是全部---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2]作为最早出现的意大利商人习惯法主要根据的是罗马法,运用了罗马法的法律术语和权利义务观念,并吸收了教会法的善意、公平交易和信守合同的道德观念,它构成了近代商法的基础。中世纪末,特别是16世纪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欧洲的一些国家封建势力逐渐衰落,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开始被废弃,统一民族国家逐步形成。随着国家干预商事事务的强度不断增大,商事习惯法逐渐被国家的商事法所取代,从而导致在欧洲大陆相继出现了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17年的《卢森堡商法典》、1829年的《西班牙商法典》、1888年的《葡萄牙商法典》、1838年的《希腊商法典》、1838年的《荷兰商法典》、1850年的《比利时商法典》、1865年和1883年的《意大利商法典》、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等,并由此形成了所谓的民商分离立法模式。

(二)民商分离的历史功绩

民商分离既是一种科学的法律体系划分,带有较多的主观色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理论上说,将民法典与商法典分立的体例,是一种符合经济生活对法律调整的不同需求的体例,这不仅使民法与商法各自发挥其应有的效用,而且使商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及其特有的立法技术全方位地为人们所了解、知晓并加以应用,这对树立重商扬商的法律观念具有重大意义。[3]具体说来,民商分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商分离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从法律上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进行了巩固和加强。商法与市场经济密切相联。与民事主体不同,市场经济主体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唯一存在目的的经济人--商人。经济人必须具有理性,能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原则来对其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营利是商人据以从事经营活动的终极目的,是商人的根本价值追求,是商法调整的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础,也是评判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是否合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标准。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商法制度的设计都应当而且必须考虑商事行为的营利性这一要求,尽可能减少市场运作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就立法实践来说,整个商法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满足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要求。整个商法的运行过程也表现为对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选择和取舍,并通过权利和义务对各种利益进行规范和调整。如果说民法对商品交换的一般性调整为商事关系的调整提供了基础的话,那么,商法则对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关系予以专门性调整,营利调节机制是它特有的方式。商法把营利视为自己的宗旨,创造了自身的价值体系和新的原则。[4]

第二,民商分离促进了整个社会立法技术的提高。一般而言,民法规范为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提供了一般的行为规则,这些一般行为规则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及其经济基础的抽象和概括,是人们理性思维的结果,一般较为合理也较为稳定。正是基于这种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征以及调整手段的特点所决定,因此民法条款绝大多数属于伦理性条款。不仅如此,自罗马法特别是德国民法典之后,民法非常注重对概念的使用及对概念的界定。但民法概念却具有相当的弹性和不确定性,典型的如作为民法基本要求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判断行为效力的善意和恶意、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过错等概念,都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而商法则不然,商法规范则要求所使用的概念应具有明确肯定性和不可产生歧义性。商法最早起源于"商人法",从它产生伊始就具有专门性及职业性,而后虽经多次进化,"商人法"发展成为"商行为法",但商法的基本特质并没有变化。商法始终是对市场经济的直接调整,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基本规则及基本运作方式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构成了商法规则。有什么样的市场交易方式和市场交易内容,就相应有什么样的商法规范进行调整。由此决定了商法规范必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技术性,并且这些技术性规范不能简单地凭道德伦理意识就能判断其行为效果。可以说,若没有大量技术性规范的有效调整,商法的营利性和商法宗旨均难以实现。

第三,民商分离促进了法律规范的国际化运动。从历史渊源方面来看,早期商法在西欧中世纪商人习惯法时代就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商法本属于国内法,它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内商事法。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国际交往的加强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许多商事关系中都涉及到国外主体或其它涉外因素。不仅如此,商法所调整的市场经济本身就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显著的跨地域性,一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它国经济的发展,任何一国要想采取闭关锁国的政策不依赖其它国家而独立发展几乎已不可能。因此,国内商法也就不能再局限于本国的领域内,而要顾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另一方面,与其它法律制度相比,商法的国际统一性要求有着较好的客观基础。一是商法的大多数规定都是技术规范,既不像刑法那样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也不像民法那样有着浓厚的民族色彩和伦理色彩,这就为实现商法的国际统一化奠定了良好的法律技术基础。二是商法的内容大多源于中世纪的商人自治法,这些自治法主要来源于在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商事惯例,而这些惯例在各国制定成文商事法时都曾广泛地加以借鉴,即各国商法就其主要内容而言具有同源性。因此,商法的每一个部门法在具体操作上都具有易于统一性。从目前多数国家的法制现状来看,商法中有关票据、海商、国际货物买卖和商事仲裁的国际一体化发展实际上已经是无法逆转的趋势。

第四,民商分离强化了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与民法比较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要求不同,商法中对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作了较多的限制。商法中包含有较多的涉及刑法、社会法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公法规范,这些规范具有明显的国家强制性。在法律适用上,公法规范具有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是有效的,单纯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不构成行为合法的当然理由;二是在法律适用上公法规范可以排斥私法规范而单独发生效力;三是对于带有公法性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或章程而改变其内容。就商法本身来说,为了突出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商法在商行为的法律控制方面实行了强制主义和严格主义。通过商业登记、消费者保护、不正当竞争之禁止、商业垄断之限制等一系列规则调整商主体的行为。不仅如此,商法还比较注重商事行为的独立性,强调每一行为的有效与否仅仅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而与其它行为的效力无关。与此相关联,商法非常强调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强调行为的外观效力,公示于外表的事实纵与真实的情形不符亦确认其行为效力,而不需要探究行为人的内心真实想法。以上这些制度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非常显著的作用。

第五,民商分离扩大了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的适用范围。在商法制度创立的初期,为了有效调整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特别是跨地区、跨国境的商事关系,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事贸易关系的正常发展,商人们根据商事交易的实际需要,创造出一些习惯做法和惯例。即使在现代社会,习惯仍然是各国商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交易习惯由于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为交易主体所主动遵守,并对交易主体的行为形成必要的约束,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确信性。交易习惯在市场经济关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提高市场的自律水平,降低法律的运行成本;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解释法律的含义,使法律得以更加合理的施行。

(三)民商分离的历史局限性

民商分离虽然适应了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现代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形成。但由于商法从一开始便带有商人习惯法的局限性,是实用主义和折衷主义的产物,其立法过程缺乏类似于民事立法那样的理论准备,因此在缺乏理论准备下建立起来的欧洲各国商法体系,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其内容被不断修改和补充,从而成为发展最快、变化最为迅速,但同时又缺乏必要理论指导的法律部门。[5]随着现代生活的发展,民商分立的一些先天不足也逐步暴露出来。

首先,我们无法从理论上对民法和商法作出明确界定,其原因在于:(1)民商法有相同的价值取向,包括公平价值、效益价值、平等价值、诚实信用价值等;(2)都是以社会经济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3)都有赖于现存的相同经济基础和经济实现方式;(4)在法律属性上同属于私法范畴等。

其次,商法的内容和原则要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和制约。由于民法和商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都属于私法范畴,因此,民法和商法在基本原则上具有相通性。不仅如此,相对于商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原则更具有基础性,在性质上属于根本性规则。民法基本原则的根本规则属性有两层来源,一是其内容的根本性,二是其效力范围的广阔性。由于"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6]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表现为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流转所必须遵循的一些基本准则,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基于主体平等和意思自治而建立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抽象性和系统性。就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而言,民法提供的是一般规则,商法提供的是具体规则,所以民法是一般私法,而商法则是特别私法。民法是纯粹私法,有着完备的自治体系;商法为混合私法。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通常可以适用于商法规定。

最后,商法的产生存在先天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就商法的体系来说,商法本身的体系纷纭芜杂,难以形成共同的法律原则,各组成部分之间没有充分的内在联系。从德、法等国商法典形成的历史因素来看,商事规则本来就是民法的"弃儿",商法典是对游离于民法之外的"散兵游勇"的收容,故其内在联系性远远不如民法。不仅如此,商事法律规范本身还缺乏必要的共同性,"民法和商法的分立并不是出于科学的构造,而只是历史的产物"。[7]商法规范没有形成完全独立的调整方法,它的方法仍然是建立以权利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它的对象仍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商法内容主要是对民法规范的变更、补充或排除。[8]从历史发展来看,法、德、日等国的商法典不但制定较早,而且在形式理性上也远不如民法典完美,无论是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还是商法典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都不能与民法典同日而语。由于商法没有民法那样坚固的基石和传统,没有一套严密精深的商法理论和商法学说来影响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立法活动,因此注定了它的出现不但不能动摇民法的传统地位,而且面对民法强大的扩张性和包容性,还有逐步丧失自己独立的危险。[9]

二、民商合一与商法的民法化

为了弥补民商分离的理论缺失,在理论上主张民商合一的呼声渐趋高涨。民商合一论者的主张按其含义不同又可以分为两派:一派主张"商法民法化",另一派主张"民法商法化"。前者以商法较之于民法是个性小于共性,民法原理足以解决所有商事问题为由,主张将商事规范纳入民法中而不必另定商法典,用民法取代商法。后者以现代社会更加强调商事活动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商事交易及商法上形成的制度与思想已逐渐成为整个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由,主张构建以商法为主要内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用商法原理统帅民法,将民法制度融于商法之中。[10]在这两种观点中,主流是商法的民法化。从实行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国家的实际情况看,也都是以商法民法化作为其立法模式的。因此,通常意义上的"民商合一"指的就是商法民法化。随着近几年来我国民法典制定研讨的深入,民法学界有人明确提出制定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的主张。认为民商合一的实质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所使用的共同规则集中制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的规则,规定于各个民事特别法和商事特别法。就立法实践来看,瑞士是首先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现代国家,1911年3月30日,瑞士通过了统一的债务法典。原先采用民商分立制的意大利在1942年制定了一部包括民商法在内的综合性的新民法典。土耳其1926年新的民法典也接受了瑞士民法典的合一体例。泰国、匈牙利、南斯拉夫、俄罗斯等国也相继采取民商合一制。因此有学者断言:"民法法系的现代趋势是朝着法典统一,包括商法典和民法典统一方向发展。"[11]

民商合一论的主要理论是建立在对作为传统商法立法基础的商人和商行为的否定基础上的。即认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人的普遍商化,人的普遍商化导致人人都是商人,人人都是商人导致商主体与民事主体的融合,因此商法应融入民法;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的融合,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的融合导致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融合,因此商法应融入民法。以上推理颇有牵强附会之感。所谓商品经济发展导致人的普遍商化,只不过是指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后,绝大多数人都被卷入了市场和参与市场交换,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人都是商人,商事行为的本质在于资本的营利活动,因此,商人仅仅应当界定为资本的人格化身。因此,不能认为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诸多的民事主体都卷入了市场、参与了商品交换,就认为民事主体已经与商事主体相融合。商人仍是独立存在的与一般民事主体不同的主体,商法仍然表现为现代商人的身份法。只不过传统商法的商人身份特性是建立在商人特权基础之上的,而现代商法的商人身份法的特性是建立在现代民法的具体人格基础上的。商事主体区别于民事主体的显著表现是商事主体将其范围延伸到了公司。公司制度的出现不但使主体范围由单纯的自然人扩及到了不具有自然思维能力的社团组织,使主体资本的筹集超出了单个自然人的能力和财力的限制,使主体人格不再依附于自然人的寿命而可以具有永久存续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公司是完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而"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增长的关键要素;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就在于发展了一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12]不仅如此,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的融合只表明作为商的资本活动的范围的扩大,但并不表明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融合。现代意义的商法已不再是单纯的属人法,而是以一切商事活动和商事关系为调整范围的法律部门,商事行为并非只有职业商人才能为之,相反,任何实施了商事行为的人,都会受到商法的管辖,如公司行为、票据行为、证券行为、破产行为、商买卖行为等。商法尽管脱胎于民法,却有了完全不同于民法的法律原则、制度,有了完全不同于民法的理论依据,有了完全不同于民法的调整方式,而决不是民法基本原则、制度在商事领域的具体化和特殊化。[13]商事活动的营利特殊性使得民法中平等自由等原则经过商法的改造,变成为具有新的内涵的商法原则。

三、民法商法化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一)民法商法化及其立法实践

民法的商法化主要表现为民法对商法内容、商法原则和商法规则的吸收和借鉴。所谓"民法商法化",其意义有二:一是由商事交易及商法上所形成之思想或制度,为民法逐渐采用;二是原属民法上的制度或法律关系,后渐归商法所支配。这一理论并不主张商法复归传统民法规则,而主张相互吸收。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就采取了民法商法化的立法模式,确立了以商事合同为常态、以民事合同为例外的立法格局。从而实现了民法和商法的有机结合,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民商合一的典范。当然,我们强调民法与商法的相互渗透与同化,主要是表明两者的内容相互交叉和接近,两者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差别日益缩小,两者的功能日益趋同。但是,这并不是说民法与商法已融为一体,彼此不再独立存在。虽然民法已经日益商事化,但商事化后的民法将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而不可能变成商法。

(二)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理念和思路

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理念和思路应当是:在正确界定和承认民法和商法差别的基础上以商法编的方式对民商法进行统一立法。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是商品社会的"宪法"。民法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生活诸条件互动作用的结果,创造法律同创造历史一样,"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4]21世纪民法将在20世纪民法的基础上继续向前发展,它将面临一些有待解决的、更具挑战性的难题。世纪之交的民法无疑正处于一种统一化与多元化、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对立发展的态势中。[15]我们应对传统民法做成功的现代转化:适应整个现代社会,制定一部民商混合的法典,即在正确界定和承认民法和商法差别的基础上,以商法编的方式对民商法进行统一立法。当然,采取民商统一立法,有两点是不能忽视的。一是商事活动的某些特殊要求,必须在未来的民法制定中加以满足,统一不能漠视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活动的差异性;二是要追踪新时期商事活动的变化,使我们的法律不至于与现行的商业条件不相关联,成为一种不合时宜的法律。[16]

我国现阶段之所以要采取民商统一立法体例,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民法和商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区分性。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市场主体及其活动。市场经济必须有赖于商品经济而存在,以承认和实施商品经济的基本要求为条件。商业行为与一般的民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明确的界限,都会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民商分别立法可能引起适用法律上的困难。其次,法律性质和属性上具有相同性。民法和商法在性质上都属于私法范畴,在规范内容上都属于权利法。完全实行民商分立有人为割裂同一法律关系之嫌,既有害于私法体系的统一性,也不利于私法理论的深人发展。最后,民商分离的立法条件在我国并不具备。在我国发展的所有历史阶段,商人都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而是依附于其他主体而存在,现在的商人仍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层,因此中国缺乏民商分离的主体基础。不仅如此,一般言之,民商分立必须以民法的高度民主发达为条件,是在民法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现有的民法规范无力调整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时才产生对商法的渴求。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民法本身尚有待完善和弘扬,民法观念也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在民事立法尚待进一步发展特别是民法典尚付阙如的情况下实行民商分离,无异于在沙滩上修建摩天大厦。

笔者始终认为,民法虽然是主要调整财产(经济)关系,但民法就其产生和演变来说,对人(其别是公民)自身的价值、人的法律地位、人的权利的关注远胜于对财产的关注。这也是民法区别于商法的表现之一。因此,对民法来说,只有人本身才是目的,而财产仅仅是实现人的目的的手段。如果本末倒置,把规范财产关系作为民法的主要着眼点和核心内容,而不注重对人类理性的提升和确认,那么因此而制定出的民法典只能是对民法本质的歪曲和异化。[17]因此,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主要应当是由商事法律规范来实现的。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单行商事立法的模式,虽然具有灵活、简便等优点,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单行商事立法的模式,由于缺乏一部总纲性的法律协调,使各个单行法律变成了孤立、单一的法律,不能形成商法体系内在应有的联系,致使商事法律杂乱无章,缺乏统帅,不成体系。这不利于对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统一规制,亦无助于对单行商事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则的全面理解,更不利于对单行商事法律的贯彻实施。[18~19]由于没有一部总纲性的商事立法,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商事法律基本理论,没有形成系统的商事法律理论,没有实现商法学体系和内容的科学化。通过商法编的方式对商法内容进行疏理和整合,明确规定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并把单行商事法规中带共同性的东西以商法原则和商法规范的形式固定下来,不但有利于我国独立商法体系的形成,也有助于对单行商事法规的统一理解,更有助于其有效实施。

由此可见,民商统一立法并不是简单地将商法并入民法,或是将商法完全融入民法,或是完全由民法取代商法,而是以承认民法和商法各有其独立的调整内容为条件,在充分承认民法和商法各有其特殊性的基础上,将民法内容和商法内容进行充分整合,以民法典(或称民商法典)为载体,分别以民法编、商法编、知识产权法编和家庭法编为各自所属法律类别的统率,以一系列单行法为特别法的一个系统完整的民商法规群,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民法和商法对经济的共同调整。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比较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123.

[2][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14.

[3]王景.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再研究[J].法律适用,2003,(1-2).

[4]殷志刚.商的本质论[J].法律科学,2001,(6).

[5]董安生.中国商法总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14.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48-249.

[7]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124.

[8]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的经济法[J].中国法学,1995,(3).

[9]李永军.论商法的传统与理性基础--历史传统与形式理性对民商分立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10]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8.

[11][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M].李静冰,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06.

[12][美]C·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

[13]刘凯湘.论商法的性质、依据与特征[J].现代法学.1997,(5).

[1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603.

[15]齐树洁,王建源.论20世纪民法的发展趋势[J].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1).

[16]刘筱彤.浅析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OL].中国私法网.2004-06-05.

[17]赵万一.论民法的伦理性价值[J].法商研究.2003,(5).

第7篇:商品经济的特性范文

关键词:戏剧艺术;《日出》;艺术作品;空间政治;身体叙事;空间;旅馆;审美

中图分类号:J01文献标识码:A

旅馆这一空间,充分体现出陈白露生活的无根(漂泊感)、无常(不安稳)、莫名(角色暧昧性)的特点。陈白露在旅馆中生活的意识形态特性,打破了资产阶级现代都市的美丽神话。

都市社会自然是随着现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兴起的一种现代社会形态,这种形态中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商品买卖,商业中心、信息中心、娱乐中心、政治中心的形成。与此相应的都市空间,也就成了都市人群生存活动的基本场所。现代文学在20世纪30年代就有刻意表现都市生活形态的作品,“批判——迷恋”地表现这一现代社会的“恶之花”——抑或“海上花”——从“新感觉派”到茅盾、张爱玲。在他一批轰动一时的剧作中,也有一部《日出》,集中切入写作都市社会生活。以前论者在分析这部作品时都着重强调资本主义社会使人堕落,而陈白露就是这一朵开在资本主义文明社会里的堕落之花。同时也强调在现代金融资本的体制下,人命运的起起落落无可把握这样一种“被捉弄”的定数。而我认为,如果换一个角度看,从空间政治与身体叙事的关系来分析这部剧作,它集中表现的都市空间与都市人日常生活的关系,《日出》给这种空间与都市生活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现代商业社会政治经济学的命题。

在《雷雨》与《北京人》中,将戏剧的场景设计在一个“家”中,而恰恰在《日出》中,将场景设计在一个都市的“旅馆”中,“旅馆”在这里就不仅仅是一个没有内容的空洞的“空间”,而是一个政治经济学的符号,这一空间符号具有十分复杂的内涵。

旅馆是营业性的供旅客住宿的地方,所以它就有了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的特点,即这个空间本身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商品”,而不仅仅是一个居所。而“旅人”则表明此人是在此地“客居”,从地域与人的关系上来说人和那个地方的关系是“在”而“不属于”。而人生活在这样的空间,对于这一空间的所有权则是通过临时买卖关系而得以成立。这一商业化的空间也就喻示着陈白露身体的商业化。当方达生买好了车票要竹均(陈白露)离开这个旅馆,离开这个大都市时,陈白露的回答是:

不,不,你误会我的意思,我没有答应你,我方才是撕你的车票,我不是撕我的卖身契。我是一辈子卖给这个地方的。①

陈白露是“一辈子卖给这个地方的”。她和这个城市,通过“大旅馆”这个中介建立起来的关系,就不是一种“生活关系”。她不是生活在旅馆这个空间,而是“卖”给了这个旅馆;同时,他也不是生活在这个大城市,而是“卖”给了这个“都市空间”。“我们应该阐明资本主义是怎样以及为什么要占有土地和空间。由此,那些曾经的‘不动产’后来被动产化(建筑、金融投机)的倾向,便在资本主义中处于中心地位了。”②事实上,空间这一不动产的动产化,也带来了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的一个重要结果:“人”也不再仅仅是“人”,同时也可以被商品化,也可以动产化。而特别是在都市空间中,为了获得“空间”这一“动产”,使这个“动产”成为仅仅具有使用价值的“不动产”,身体是随时可以“动产化”的——陈白露就是为了进入这个大都市,成为都市生活中的一员而将自己变成“动产”的。事实上就是,她不是在大都市中生活而是在不断“动产”(出售)。

其次,从空间的公共性与私密性的角度来看,“旅馆”这样的生活空间,就有了“家”或“娱乐场所”不具有的公共与私密的双重特性。从居所的概念上来说,旅馆属于一个“私人空间”。如果你已经付了钱,也就是说明你已经买下了这个空间的使用权,一段时间这一空间就是属于你的。而从不断被买卖的“商品”概念上来说,它也是一个公共的空间,也就是只要付钱任何人都可以进入使用。

如果不是从戏剧场景需要的角度考虑,我们都可以发现,陈白露住的旅馆客厅是一个私密的“公共空间”。各色人等川流不息进入她的私人生活之中。开场当陈白露与她的总角之交方达生在客厅时,她的具有高度私密性的卧室,恰恰已经闯入了一个已经喝醉了的乔治张,在陈白露床上吐了睡了一夜。再后来,潘月亭、顾八奶奶、李石清、胡四,包括那个旅馆差役王福升,在陈白露的客厅与卧室里出出入入。她的住所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活动空间呢?它既不是完全私人的居住之所,也不是具有完全公共性质的“夜总会”般的“娱乐场所”,而是人们在此娱乐的私人场所。陈白露与王福升的一段对话很能说明这一点:

陈白露:(悲观地点头)哦,我这儿是他们玩的地方。

王福升:(不懂)怎么?

陈白露:可是他们玩够了呢?

王福升:呃!……呃!……自然是回家去。各人有各人的家,谁还能一辈子住旅馆? ③

第三,为什么将陈白露的生活场景设计在一个“大旅馆”,而不是一栋别墅或者一间公寓的客厅?那就是因为空间与生产关系的生产里现出的互动的态势。生产关系能生产出某种空间,而某种特定的空间也能生产出特定的生产关系。就像是现在我国各地兴起的形形、林林总总的私人会所,高尔夫球场,其目的大多不是为了娱乐。这类空间的生产大抵是为了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的再生产。旅馆这种空间的特点,使陈白露与周围的人呈现出一种非常微妙又特殊的关系:游离在一切人之外,深入到每个人之中。空间的“在”而“不属于”,也使陈白露的人际关系体现出一种“是”而“不属于”的特点。她不是出售给某个人也不被某一个人所占有,对于某一个人来说她都是属于“无名”(没有名份)的状态。如果她生活在一栋别墅中或者一间公寓房里,她就可能是某个人的太太、姨太太、外室,周繁漪、曾思懿、愫方或者什么人。如果她生活在勾栏瓦肆,北里青楼,那也就是一个翠喜而已——只不过是一个高级的翠喜——书寓、长三什么的。我们没有在《日出》中,见到任何关于陈白露卖身的场景或者暗示。她在和这些达官贵人的交往中,获得他们的喜爱(主要是潘月亭),让他们心甘情愿为她付钱。所以她只有可能生活在旅馆里,以与各色达官贵人的交往为手段,来获取生活的资源。假如改变了她的生存空间,当然她也就是改变了她的身份——可以说是固定化了她的身份。

第8篇:商品经济的特性范文

一、中国传统艺术在平面设计中的应用意义

1.传承和发展中国传统艺术的需要

传统艺术作为我国优秀文化的精髓,受到现代科技的冲击,越来越被人们所忽视。如果将中国传统艺术中的优秀元素与理念运用于现代平面设计中,设计出带有民族特色的现代艺术,既能丰富现代平面设计的表现手法与风格,又能促进中国传统艺术的传承。当前,大量中国传统艺术面临着失传的困境,传承和发展中国传统艺术显得尤为重要,将中国传统艺术融入现代平面设计,是传承和发展中国传统艺术的需要,是传统艺术在现代设计中的延续。

2.当今商品经济的需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已深入人心,人们已习惯以经济的眼光看待每一件事物。平面设计将艺术与商业相结合,将传统艺术元素经过加工改造与再创作,运用于现代平面设计中,增强了现代平面设计的艺术表现力和商业竞争能力。如果现代平面设计仅表现出商业性,会让人们觉得市侩,缺乏人情味。中国传统艺术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独特的审美情趣和怀旧的思想,将其应用于平面设计中,人们在消费的过程中会被中国传统艺术的无穷魅力所吸引,提升平面设计的文化内涵。面对当今激烈的商品经济竞争,仅仅将中国传统艺术应用于平面设计中是远远不够的,创新是现代平面设计保持活力的最根本元素,也是人们希望看到的。这就要求设计师在应用中国传统艺术元素时,要加工改造,进行再创作,以保持现代平面设计在现代商品经济中的竞争力。

3.现代平面设计发展的需要

平面设计中加入流行元素是时代性的体现,但是只有流行元素,会使平面设计作品缺乏文化内涵,经不住时间的考验。将中国传统艺术融入现代平面设计中,展现出平面设计深厚的文化底蕴,能使其成为精品,并源远流长。流行元素作为一定时期的时代特征体现,不足以表现出现代平面设计的艺术性,如果以流行元素为形式,以传统艺术为内容,平面设计作品将既体现出时代特性,又展现出深厚的文化内涵。可见,现代平面设计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融入传统艺术,展现传统艺术的情趣与内涵,表现传统艺术的内在美,传达出作品的神韵,突出文化魅力。而且,将中国传统艺术融入现代平面设计,丰富了现代平面设计的题材、素材、表现手法和创作技巧,创作出了更多符合时代特征又具有文化深度的作品,推动了现代平面设计在现代社会的发展。

二、传统艺术在现代平面设计中的应用

1.平面设计中国传统图案艺术的应用

图案是中国传统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用以表达对美好生活向往和期望而创造出的图饰纹样,常采用比喻、比拟、谐音等手法表达出不同的涵义。传统图案是人们对生活的主观认识与理解,是思想与真实情感的具体体现。图案具有强烈的地域特征和民族特性,在现代平面设计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图案作为中国传统艺术的载体,应用于现代平面设计中,展现出中国优秀的民族文化。设计师在运用传统图案时,不能简单照搬或临摹,而是要深入挖掘文化内涵,在创作中展现传统艺术的神韵。这要求设计师具有深厚的文化修养,广阔的文化视角,部分吸收中国传统艺术的精华,获取创造灵感,使设计作品展现出民族特色与艺术魅力。传统图案在现代平面设计中的应用非常多,香港凤凰卫视的徽标就是一个成功案例。香港凤凰卫视以一对凤凰盘旋对望作为徽标,寓意“喜相逢”,表达出圆满吉祥的含义,以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望。凤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图腾,展现了传统文化的厚重而深刻的底蕴。2008年奥运会的火炬设计,以传统图案祥云作为艺术元素,以立体浮雕的形式展现出层次感,新颖别致,独具视觉感。祥云在古代作为吉祥美好的象征,其内涵延续千年,在今天喻意渊源共生、和谐共荣,是奥运主题最好的象征。同时,将传统图案应用于现代平面设计中,应当注意色彩的协调与统一,不能完全照搬原有传统图案的色彩元素与搭配,需要加工和创新,才能将现代平面设计中的中国传统文化表现出来。在奥运火炬设计中,以红色与银色为主要色调,形成了强烈的视觉对比,增强表现力,赋予传统图案新的内涵。中国联通以传统图案红色中国结作为企业标识,表达企业内涵,中国结又称盘长结,以回环贯通的线条,象征中国联通的通讯畅达的企业目标,标识造型中上下有两个连通的“心”形,展现出联通真诚为用户服务,与用户心连心的服务宗旨。传统图案应用于现代平面设计中,不仅能生动形象地展现出设计内涵,而且突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艺术底蕴。

2.平面设计中篆刻艺术的应用

篆刻是我国传统艺术的一种手工艺术,展现出了特有的民族风格。经过数千年的积累和沉淀,篆刻已经成为我国传统艺术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在样式、结构和色彩等方面都独具特色,形成了具有民族风格的艺术,是现代平面设计的灵感来源和创作源泉。篆刻艺术在现代平面设计中有很多应用,经典案例当属2008年北京奥运会会徽设计。北京奥运会会徽以一个舞动的中国印为图标,将篆刻艺术以印章的体现出来,给人以鲜明大方、赏心悦目、印象深刻的视觉体验。会徽以中国印作为载体,巧妙地将中国传统印章和书法以运动的形式结合在一起,并经过艺术的夸张变形成为一个奔跑舞动的人的形状。“beijing2008”采用了汉代竹简篆书的文字风格,古朴文雅,与会徽和奥运五环相得益彰,呈现出深厚的文化底蕴。在中国,印章代表诚信,是中国人民向全世界人民传达出的诚意,北京奥运会会徽中国印将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国传统艺术完美结合,不仅突出了奥林匹克精神,而且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传统艺术。

3.平面设计中汉字的应用

(1)标志设计中运用汉字平面设计作为一项条理性和逻辑性很强的创作活动,通过艺术与商业结合的形式,实现传递信息、促进沟通的目的。在当今信息爆发的时代,人们被海量信息所包围,信息传达方式也变得更加多样,如何更有效率地将信息传达给目标受众,成为了现代平面设计需要解决的问题。企业标志作为表现企业文化和思想理念的最直观表现手法,是企业形象的核心,不仅需要高度凝练和概括企业使命与战略目标,而且需要生动形象展示企业形象。汉字作为能够准确表达意思的语言载体,被广泛应用于企业标志当中,此时的汉字不再是文字,而是作为一种符号,展现企业标志的视觉形象。中国银行的企业标志设计是汉字在平面设计中的代表作品之一,选取企业名称当中的“中”字作为企业标志,以古钱的形态展现基本外观,体现银行的性质和功能,以“中”字作为古钱的方孔,表明企业的名称,整个设计以简单、明了、凝练的形式展现出中国银行的名称、性质和功能,言简意赅、意味深远。

第9篇:商品经济的特性范文

1、技术性原则

商法将经济上的适用作为宗旨,对商品经济的内在规律进行反映。因此,在其法律中含有大量的技术要素。就以保险法为例,在其法律中对于相关保险金额、保险费用和保险标等,均广泛地应用到统计学和数学中的原理,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色彩。同时,商法的技术性原则还体现为整体之间的协调关系,在其实施过程中,结合大量技术性进行规范的简捷调控,实现商法的营利性,并与商事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符合。

2、迅捷和简易的原则

商事交易的最终目的为盈利。在现代商事实践中,商品的流转速度和交易速度可对商品的营利性形成较重要的影响。因此,商法中对于简易迅捷和简易交易原则,为营利性的重要体现。根据世界大多国家的相应规定,部分商事法律行为应用要是行为方式和文义行为方式。促使大部分法律内容可通过推定法和强行法进行确定,而少部分的特殊内容,则通过交易当事人进行约定,进而形成了法律行为文件的证券化和标准化,同时还是商事交易的简便性体现。

3、交易安全原则

在多种价值的追求中,大多的矛盾集中体现为效率和安全之间的矛盾。在商事活动当中,要求的是灵活和迅捷,但均需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基础上进行,方能够保证基本的盈利。交易安全的维护为实现营利性的基本要求。其交易安全的维护,集中体现为商事交易中的公示主义、强制主义、严格责任和外观主义等方面。强制主义是国家应用商法公法化的方式,对商事关系进行的强制性的规定,促使商事交易能够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进行;公示主义,指的是交易当事人在存在利害关系人中的营业事实,并且负有公示告知义务和相应的要求;外观主义,指的是交易行为的整体情况,应将交易当事人的外观作为标准;严格原则,指的是在商法中,对交易主体具有更为严格的规定。

4、交易的确定性原则

交易确定性原则作为商事活动有效和安全的基础条件。在其具体的执行中,主要体现为禁止商事欺诈和事实告知义务。按照我国的相应法律规定,在交易过程中,商事交易人应将交易客体中存在的瑕疵主动指出。就目前各国的商法发展而言,在相应的规定中,具有将商事交易人事实告知的义务转化为意思推定的发展趋势,通过对交易主体的意思推定确定相应的交易行为。该规定从性质方面而言,为商事任意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商法在现代的互惠性原则

1、交易平等的原则

交易平等的原则,指的是交易主体之间在交易过程,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根据商品经济的常规理解,决定商品交易关系产生的根本因素为劳动产品,或是生产资料的经营权人和独立所有人,通过等量劳动交换的实现,回收生产过程中损耗的费用,并赚取利润,通过扩大再生产和简易的生产,均可实现。为此,在进行交易时,要求参与交易的双方均需承认双方均为商品所有者,并视对方同自身拥有平等的地位。商品交换中存在的这一特性,要求商事的主体在法律上应具有独立的人格,须将其作为独立商事主体,保证商事活动中的平等地位。同时,交易双方的地位平等还为互惠性的基础和前提,集中体现为商品交换的客观要求,并且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

2、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信原则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的,并且具有一定的均衡利益关系。诚信原则的存在,旨在通过处理好社会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体现出对他人利益的充分至尊重。诚信原则的应用,对于防止权利滥用具有有重要的作用,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同时,还需实现社会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均衡。以此促进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发展,对于目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3、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在商法中的应用,主要体现为商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应按照自身不自由意志完成商事活动。在不同所有者和社会分工影响下,商品的生产者需凭借市场进行相应的经济活动。经济行为合理化的实现,要求商事主体通过合适成交价格,进而最大限度的满足自身经济效益。为此,需在商事主体自由的条件下,方能低于或相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格中获取利润。如果商事主体的意志受到限制,将会限制到正常的市场竞争,进而破坏交换的关系,对互惠关系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所以,为实现商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应将自由意志贯穿于整个商事活动的始终。

4、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