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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多年的探索,我国证券市场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壮大,有效的政府监管显得越来越重要,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再加上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在当前的证券市场政府监管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对策完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这对加强证券市场运行的稳定性,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意义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加强证券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在政府的监管下,证券市场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能够给证券市场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对证券市场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②有效实现证券市场的功能:政府监管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与活力,从而实现证券市场资本供求双方的桥梁与媒介的作用,同时在健康、公平的环境下,证券市场能够充分优化资源、配合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③保证投资者权益:如果没有政府监管任由证券市场自由发展,则会出现市场混乱的现象,导致价格扭曲、投机过度等一系列问题,这对投资者不利,政府监管能够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正规化、合理化的管理,有效保证了投资者的权益;④防范和化解风险:证券市场由于证券产品的波动性是存在风险的,相较于一般商品市场,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较高,政府监管能够及时的发现风险、防范风险,同时还能够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了市场危机的发生。
二、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 监管观念滞后
对于证券市场来说,政府的监管必不可少,但政府监管也要针对证券市场的特点遵循“松紧适度”的原则,要保证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和推动作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观念滞后,缺乏正确的管理理念。许多国家都以保证投资者的根本利益为主要的监管理念,这是符合证券市场内在发展规律的,但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带有比较浓重的行政色彩,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国企保驾护航,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这种监管观念是不正确的。
(二) 监管制度不健全
①政府干预过多: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应当保持一个合适的“度”,但当前我国政府对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干预过多,这就会给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一定影响,政府的干预几乎涵盖了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政府应当更多地关注市场秩序和规范,而不能过多干预市场涨跌;②自律组织、舆论督察与制衡机制不完善:自律组织、舆论督察与制衡机制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作用并不明显,自律组织建设不完善、舆论督察官僚主义、制衡机制缺乏公正性与客观性是当前政府监管的主要问题[1]。
(三) 监管强度过大
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是高强度的,对于分业管理以及行业准入的管理过于严格,由于银行不准许加入证券市场,致使许多证券公司只能通过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资金进行融资,当前对于入市的管制已经有了松动迹象,但审批制度依然严格,证监会的权力过大,致使整个政府监管的强度过大。这样会导致市场运行效率过低、守法成本增加、业务种类缺乏多样性和创新性等市场问题。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证券市场政府监管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法规之间的协调配合程度较低,这就使得一些投机者以及企业钻法律的空子来谋取自身利益,同时扰乱了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会使得证券监管部门无法对于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定性以及裁决。我国1998年虽然出台了《证券法》,但与之相配合的相关法规却没有及时跟进,这样就使得政府监管的力度在无形中下降,同时当前的法律法规过于注重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对于赔偿责任则有些失衡,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主要对策
(一) 树立正确的政府监管理念
投资者是保证我国证券市场保持活力的关键所在,一些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未来,因此政府监管应当积极转变观念,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这样才能在投资者心中树立信心,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入,政府监管应当以保证市场公平环境为根本目的,以保证投资者根本利益为核心,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证券市场政府管理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才能推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 提高政府监管的有效性
①加大对监管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监管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要严加打击,追究其法律责任,从监管人员入手,提升政府监管的有效性;②管办分离:在政府监管的过程中,市场的监管和发展要分开,设立两个单独的部门分别主抓监管和主抓发展,这样才能既保证市场活力又保证市场秩序;③建立相关监管制度:在政府监管过程中可以建立问责制度,防止权力失控,同时可以建立相关司法监督程序对于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 完善市场机制加强
①要强化自律监管:相较于政府部门的监管而言,自律组织的监管更加贴近市场,能够得到市场主体的大部分认同,且灵活性较高,一旦政府部门监管出现问题,自律监管能够有效的辅助政府监管,维持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2];②合理把握监管深度以及广度:政府监管应当主要以宏观调控为主,不要过多干预市场的正常运行,控制适度的监管范围,应当从宏观上制定监管政策,此外市场监管应当突出重点,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的个人和行为严厉打击,突出监管的深度。
(四)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政府监管应当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国外先进的完善的立法范例进行借鉴和学习,适应世界市场的发展需求,同时要注重我国自身的证券市场发展特点,建立完善符合中国特色的、符合世界证券市场需求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要加强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性,对于《证券法》、《公司法》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要尽快完善,及时填补法制空白,解决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缺陷和问题。
【关键词】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印花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
一、美国证券市场税制概述
美国现行证券税收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除这两种税收外,还包括遗产税、赠与税以及社会保障税。美国实行的是以这五种税收组成的直接税收体系。其中,美国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课税原则,因而公民和法人所得不分来源综合计算纳税所得。
(一)流转环节
美国现在于流转环节不征收税,但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征收了证券交易税。主要原因是在证券市场建立初期,证券市场投机性强,证券交易获利多,对其征收一定的税收既不会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还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在证券市场交易过度的情况下,通过对证券流转环节征税,可以稳定证券市场。
(二)收益环节
1.证券交易所得税。美国证券市场为了减少市场的投机性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证券交易所得税属于资本利得税,指在证券转让过程中,扣除原值以后的减价收益为税基。美国的资本利得税按时间不同分为长期资本利得税和短期资本利得税,为了抑制证券市场投机行为,对于短期投机行为按照全额所得课税,对于长期持有证券的投资者给予税收优惠。
2.证券投资所得税。证券的投资所得是指,证券投资者持有证券一段时间以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利息或股息。许多国家都将所得税列入课税范围,按照个人和公司分别征收红利、股息和利息。美国对非居民投资者不征收股息税,对居民投资者按持股时间长短区分股息税率0%~35%,对居民企业股息税税率为0%~20%。
(三)遗赠环节
证券遗赠环节,包括证券继承和证券赠与等行为。证券具有相应的市场价格,通常被视为是财产,若证券持有者死亡,就要对证券所有权转移征收遗产税。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即先税后分,也就是先对遗产总额进行征税,征完税以后再将剩余财产分给继承人。
二、美国证券市场税制的特点
美国证券税收制度将个人在证券市场的所得与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所得分开进行有区别的征税,虽然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原则,有利于按照联邦与地方各自税收管辖权进行征收管理,但是也严重地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无疑加重了投资者的负担。为了补救重复征税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美国税收管理部门又进一步采取了在投资所得中扣减已经缴纳的所得税额的政策,以此来尽可能地避免对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收益重复征税。
三、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存在问题
(一)缺乏完整、系统的证券税收体制
我国现行的各种税种对证券市场的调节,大多是对我国证券市场运行中暴露的各种问题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我国证券市场施行的印花税,其目的就是为了调节市场,如果股票市场运行过热就要提高印花税税率,但同时为了鼓励股票投资保留着对股票转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这些做法,很容易造成各种政策间的不协调甚至矛盾,而且难以达到规范股票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目的。
(二)我国现行税种设置不合理
税种设置不合理,影响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影响效率。单一的印花税为主的流转税不能对证券市场资源配置起调整作用,而以现有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证券市场进行征收,不能针对证券市场本身的特点进行调节,都对证券市场的效率造成了影响。
四、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建议
(一)调整流转环节的印花税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名不副实,具有很强的临时性,并且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也仅仅是针对上市交易的股票征税,征收范围窄,不利于税收公平原则。我国证券市场规模逐渐扩大,急需建立一个完整、系统的税收制度[2]。证券交易税应扩大征税范围、降低税率,且改为仅对卖方征收,使证券交易税的变动不会对市场影响过大,建立一个以市场为主导的健康的证券市场。
(二)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
在美国,不征收印花税,而征收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一般是获利多的多缴税,获利少的少缴税,它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较大的增幅,从而成交火热的证券市场起到持续“抽血”作用,有利于证券市场维持平衡[3];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的数量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的获利空间、减轻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重新振作。总之,资本利得税的自发调节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因此,开征资本利得税,有利于证券市场税负公平、调节收入分配、稳定市场发展。
(三)开证遗赠税
证券遗赠税,是指证券作为一种财产,在涉及转赠或遗产的时候,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遗赠税。我国证券市场开征遗赠税,是为了防止有人恶意避税[4]。而且对遗赠环节征税,体现了社会个体在竞争中的“起点公平”,对调节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税源流失。随着我国沪港通与深港通的开通,外国公民在我国可以进行大量的证券市场投资,我国公民在国外也拥有越来越多的财产,全球经济趋于一体化。如果我国没有证券遗赠税,在我国公民去世以后,其遗产被国外亲属继承,相应税收由亲属所在国家征收,导致我国税款大量流失我国财政收入损失[5]。所以,开征证券遗赠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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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市场 完全竞争 证券法律
一、市场类型划分与证券市场
1.市场结构的划分和完全竞争市场
市场按照内部的生产者数目或企业数目、产品差异度、进入障碍大小等标准分为四种市场结构:完全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和完全竞争市场。各个不同的市场具有它们各自的特点,其中研究最多的是完全竞争市场,该市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有极多的买主和卖主,二者之间不必固定买卖关系。第二,单个买主与卖主之间的交易量同市场全部交易量比起来都很小。第三,市场上交易的产品或服务都完全一样,没有任何差别。第四,不存在不确定性和行业秘密。第五,不存在进出障碍。
尽管上述苛刻的要求导致现实生活中完全竞争市场并不真的存在,但其作为一个理想的市场有其自身的意义,经济学家可以通过复杂的演绎推论证明完全竞争市场是最具配置效率的市场类型,竞争导致了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化。
2.证券市场的特点
完全竞争市场是理想市场,既是理想前提假设下的市场,更是经济学家心中理想达到的市场。高效充满活力的完全竞争市场并不是完全不存在,证券市场就是实际生活中最为接近完全竞争的市场。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证券市场是通过自由竞争的方式,根据供需关系来决定有价证券价格的一种交易机制,自由竞争是维护证券市场活力的根本。它很大程度上符合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参与者角度看,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自律性组织、证券监管机构等主体共同构成了证券市场,大量的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使得证券市场符合极多买方和卖方的条件;同时,在如此巨大的市场上,不存在哪个人甚至哪个公司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有时国家能),现代化的通讯手段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最终证券市场形成了统一的价格。
二、证券市场的作用和竞争性保持
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从历史上看是必然的,经济发展的大浪淘沙决定了公司制是现代社会企业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从股份公司到股票再到经纪人最后到证券交易所,最终形成了我们今天繁荣的证券市场。它肩负着融通资金、资本定价、资本配置、转换机制、分散风险、宏观调控等作用,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是完整的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反映和调节货币资金的运动,而且对整个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影响。
经济规律和自然法则都告诉我们,竞争性是一个市场繁荣活力的根基,证券市场要想长期健康发展就必须保证它的完全竞争性,即通过竞争达到效率的最大化。一般认为金融市场具备三个条件:
1.较低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低是保持一个市场竞争性的重要条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足不出户的交易已经成为现实,较低的收费和合理的税率有利于保持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这似乎不是难以实现的问题。
2.公开的信息获得
高效的竞争市场要求信息的公开透明,只有公开才能公正。根据有效市场假说,如果在一个证券市场中,价格完全反映了所有可获得的信息,那么就称这样的市场为有效市场。衡量证券市场是否具有外在效率有两个标志:一是价格是否能自由地根据有关信息而变动;二是证券的有关信息能否充分地披露和均匀地分布使每个投资者在同一时间内得到等量等质的信息。
3.大量的交易者,供求决定价格
竞争性市场需要大量的交易者主要是为了保证每一个参与者对价格的影响微乎其微,价格完全由供求决定,没有哪一个交易者对市场价格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三、证券市场完全竞争性的法律保护
经济和法律的交集在于公平与效率,证券市场的发展也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为了效率,我们必须保证证券市场的完全竞争性,为了公平,我们必须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从长远看,公平的市场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归根结底还是提高了效率。
证券市场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制定一些规则法规保证其健康发展,证券市场经历了从自发到规范的过程,形成了政府干预、法律规范的成熟市场。
前文指出证券市场,竞争性是需要维护的重点,很多法律规范都是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就有利于保障证券市场的竞争性,特别是证券法规定信息公开要具备可识别性、可信赖性和可持续性,并遵守法定方式,这都有利于有效市场的建立。
证券法律规定了证券发行要依法核准,必须符合一定要求并履行特定程序,这就筛选了相对优良的发行人进入市场,严格的考核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资者利益;证券法相关规定有助于是二级市场即证券的交易市场形成竞争的氛围,比如对参与证券交易的主体限定不允许内部从业人员、管理层等特定群体自由交易证券,这是为了保障参与人的公平,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参与人应该拥有相等的知识和相同的信息,而这些特殊群体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超额利润,妨害自由竞争,所以证券法律对此加以限制;另外,严格收购程序,防止恶意收购,这样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的产生,有利于市场竞争性的保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证券法律惩罚恶意操纵股价的行为,认为制造行情,抬高、压低或稳定某种证券价格以谋求私利是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完全竞争性的行为,操纵行为虚拟供求破坏自然价格形成机制,诱发过度投机,设置投资陷阱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还可能造成垄断,总之,法律严厉控制这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保护证券市场的竞争性。
四、一个问题――对规则制定的完全竞争市场的质疑
前面说到竞争性是证券市场繁荣发展的基础,诸多法律规范也提倡维护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从传统意义上讲,完全竞争市场是指市场完全由“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政府对市场不作任何干预,只起维护社会安定和抵御外来侵略的作用,承担的只是“守夜人”的角色。其他接近完全竞争的市场,如食品、服装、家电等产品市场都是自发形成、政府干预少、鲜有超额利润的,与此不同,证券市场却充满了政府干预的痕迹和各种法律规范的条条框框,证券市场最初自发形成,后来却处处体现着政府干预的痕迹,从美国1933年的证券立法到英国1948年的《公司法》,再到欧洲银行法中对证券交易的种种要求规范,证券市场成为了最不“自由”的市场。中国情况尤甚,在我国,证券市场和证券法规几乎全部由国外直接引进、强行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然而经济学告诉我们,竞争最完全的市场应当是政府干预最少最自由的市场,这与证券市场的完全竞争性发生矛盾。在我国,它是一个一个完全由“人造”的市场,一个先有政策、后有交易、充满规章、处处监管的市场,这样的前提背景下,证券市场怎样还能成为一个完全竞争市场?证券法律在证券市场中又扮演什么角色,到底是限制其自由发展还是保护它的竞争性?
对于我国来说,证券市场的框架从外国引进,先有规则,后有市场,发展过程中发现问题再随时制定新的法规,其自身发展还很不成熟,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难免放任自流导致恶劣后果或者过多干预影响竞争性,在立法中如何兼顾合理规则的制定和市场竞争性的维持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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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兹维•博迪,罗伯特•莫顿 .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关键词:证券投资;收益;特点;风险
证券是一种可以获得短期与长期收益的经济产品。越来越多的单位与个人都选择了证券投资作为财务收益手段,而对其经济特点和有效的投资策略却了解甚少。想要在证券投资中获得收益、找到有效投资策略就必须对其投资现状与问题以及经济特点由较为熟悉的掌握。
一、证券投资的经济特点分析
证券投资是一种间接投资活动,是由法人或者自然人发起的,即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实行的经济活动[1]。我们常见的证券投资产品有股票和基金、债券等等[2]。经济特点决定投资策略。我们要对证券投资的经济特点有所掌握,才能够较为全面的得到其高效、合理的投资策略。我国证券投资的主要特点如下:(1)市场力是证券投资的最大经济特点。经济发展的浪潮已经翻滚在世界各地,经济形势每天时刻都在变化,证券市场成为大量股民、经济投资者时时关注的经济热点。高度的“市场力”是证券投资的首要经济特点,在经济市场中由于其可以获得利润就刺激着大量投资者跃跃欲试,非常吸引投资者的眼球。而在众多投资单位与个人中间又存在着强烈的竞争,竞争力推动者证券投资不断发展。(2)投资伴有风险是证券投资的必备经济特点。证券投资的收益回报虽然诱人,但在投资过程中还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因素,例如政治形势的变化、经济形势的衰退等都有可能造成目前证券经济的滑坡。而在投资前证券投资也是要由投资者自己去对经济趋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对于投资金额、投资期限与投资的产品种类都是自己决定的,没有一定的准确变化规律可循,也就是说,投资随时可能遭到风险攻击。如果经济走势良好,期限收益就会乐观,如果经济走势出现滑坡,很可能收益甚微甚至亏本。(3)投机与投资共同存在是证券投资活动的基本特点。投资是证券交易中将资金进行预期投入,而投机即寻找恰当机遇再进行投资,这两种行为都是合理存在于证券交易当中的。投资一般风险较小,而投机是伴随偶然几率较大,需要运气与机会才能成功,因此,投机的风险是较大的[3]。但投资与投机在证券投资过程中都是相互联系,共同存在的。除了一线发达城市的证券市场,在经济形势发展缓慢的中小城市证券市场中,一些投资活动不会带来资本总额的立刻显著增长,那些资本始终会在资本的所有人群之间来动。
二、当代证券投资现状与存在问题
(1)证券投资现状。我国最初的证券市场形成在上世纪90年代。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已经初具规模,特别是在深圳、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证券投资机构与个人数量急剧增长。首先,无论是一线证券市场还是二线证券市场基本都能够实现货币交易的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也逐渐看到了合资管理运作的暂露头脚。其次,证券投资的知识理论与意识理念以及积极向上的市场竞争环境已经发展成熟。例如,我国的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都在积极努力的推行一系列的证券投资产品,促进证券投资市场良性竞争的形成。在投资理念上也逐渐由盲目投资转变为会进行风险判断与预防、要进行优化组合投资的崭新理念。这些都促进了证券投资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2)证券投资问题。证券投资市场规模的壮大也会带来产品种类的纷繁复杂,当然也会加重证券管理的责任;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缺少流动性,资产风险结构不平衡。资产风险结构分配中有半数以上的证券机构存在着不合理现象。较为突出的是高风险资产与低风险资产相比占有的比重过高[4]。二是盈利的模式还比较单一。除了像银河证券等这样大规模的证券公司外,大多数中小证券商的业务范围与业务拓展面还比较窄,只是采取传统的经营模式,并没有与现代信息技术、网络销售等紧密结合起来。一些小的证券商几乎没有盈利,在牛市中不断暴露出风险。再有,我国证券商发展的证券产品较国外的证券商还是略显单一,这也阻碍了证券业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的发展的较大支持力还是依靠国家与政府的政策扶持,商家自身的特色与风格还没有树立起来,这就很难跟国际证券市场接轨,难于在世界证券经纪中站稳脚跟。
三、保障我国当代证券投资的有效策略
(1)证券商要改善资本与产品结构,实施动态资产配置策略。证券商要根据自身发展状况与市场经济走势及时调整资本结构,要以能够将风险指数降低到最低为宜,将资本结构中风险比重进行调整。要争取建立起恰当合理的风险监管体系,并且以尽量以净资本为核心。证券公司要努力调整资本结构中风险较大的资本比例,改善产品结构、增加产品种类,实行动态资产配置策略,让资本结构尽量得到平衡。例如,发展较好的渤海证券以及中信、广发、宏源等证券公司,都会定期的对自身发展行情做出认真分析,及时调整资产结构与产品结构。(2)投资者要选择恰当时机,实行多策略进行投资。作为投资者在证券投资面前也不要盲目将大量资金进行证券投入,在准备实施投资活动前一定要尽可能多的掌握证券投资的理论与基本常识。平时要多关注国家热点新闻与世界时事,关注可能影响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与因素,这样才能够做到尽量准确的投资,尽量将风险降到最低。同时,也有利于选择恰当的时机做出投资选择。证券市场发展态势良好时候,要把握时机,可以采取“短线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以取得快速收益;在证券市场不够景气时,要会对经济风险做出判断,也要摆脱追涨不追跌的传统投资手段,慎重选择投资。适当运用一些高低组合、混合投资、分散投资以及委托理财等策略进行按需投资,这样能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获得最大收益[5]。
四、结语
在经济形势千变万化的今天,我们一定要掌握证券投资的经济特点,找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更好的实施有效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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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机构投资者行为;证券市场;平衡
所谓机构投资者,即金融市场从事证券投资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养老、投资基金以及银行等,是中国证券市场中重要的投资类型之一,也是中国证券市场中最主要的投资力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7年11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拉开了发展和培育机构投资者的帷幕。国际清算银行在1998年的年报中也曾指出,机构投资者行为必将成为资本市场中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需要重点予以考虑。由此可见,分析和研究机构投资者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尤其是对证券市场平衡的影响,对稳定证券市场的发展,降低证券市场的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机构投资者的行为特征分析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规模也随之增大,机构投资者在国内市场中的地位也日益凸显。机构投资者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其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共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流动性偏好
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并且机构投资者具有持股比例大,投资规模大等特点。然而机构投资者大多比较重视如股票、基金等的流动性,流通股本及总市值大的股票也极易受到机构投资者的偏爱。在买入或卖出股票的过程中,机构投资者若从市面上得知市值大的股票等,便会大量买入,以便增加基金份额,一旦爆发金融危机,或者企业破产等,机构投资者便会大量卖出股票,以便趋利避害。这种大规模的股票流转在一定程度上会使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增大,增加金融交易的风险性,给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2、羊群效应
羊群行为,即群众心理,社会压力等。最早出现在股票投资中,主要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学习与模仿现象,盲目从众,致使在某段时间内买卖相同的股票,这也是所谓的“羊群效应”,在机构投资者中也是一种常见现象。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若某一机构投资者对某种特定的金融资产采取交易策略,而其他机构投资者在对信息了解不充分的情况下竞相效仿,采取同样的交易策略,即形成“羊群效应”。总之“,羊群效应”是由个人理导致的集体的非理的一种非线性机制。
3、短视行为
短视理论认为市场参与者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当前,尽管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一直将长远的利益发展目标作为主要的投资方式,但一旦出现短期的获利行为,部分机构投资者便会强调短期的经营成果而放弃长期的投资行为,并在原有投资模式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投资方式和投资工具等。更有甚者会为眼前的蝇头小利而控制某一市场,扰乱整个证券市场的秩序,这种行为即短视行为,它能够在短期内使机构投资者获取一定的利益,但这种投资行为具有非理性化,盲目以眼前的利益为目的而忽视长远利益必然会加剧证券市场的动荡,给机构投资者以及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带来严重的威胁。
二、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分析
证券市场在整个金融市场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的平衡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的平衡,即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和稳定性,其具体分析如下。
1、波动性趋势分析
波动性是综合反映证券市场的价格行为、衡量市场质量和效率的最有效的指标之一。随着我国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上升,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也随之增加。如我国资本市场基金,目前我国部分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比例均高于其他市场基金,并且与上证指数基本趋于一致。由此可见,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与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紧密相关,股票涨跌、股价指数、股价振幅指标或总体收益率等机构投资者行为均有可能反映出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性。总之,证券市场波动性过大不仅会给机构投资者的利益带来一定的损失,扰乱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金融市场的动荡,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稳定性趋势分析
稳定性即股票市场价格趋于理性化的波动状态,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相对于波动性而言的一个重要现象,也可称为正常波动行为。与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性相似的是,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同样与机构投资者行为具有密切的关系。股票价格正常波动是证券市场得以发展的基础,对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由此可见,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否直接关乎证券市场的生死存亡,股票价格正常波动不仅能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一定的利益保障,使证券市场的秩序得以规范化,还能避免金融市场动荡的发生,更好的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机构投资者行为对证券市场平衡的影响
机构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其投资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有利影响
第一,有利于改善证券市场结构,推动证券市场发展。机构投资者作为金融市场中从事证券投资的法人机构,其投资行为受许多方面的监管,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规范性。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否,与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理性化的机构投资行为不仅能够改善证券市场结构,保障证券交易安全,还有利于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推动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第二,有利于丰富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扩大证券市场容量。机构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通过专家理财和规模效应,进一步吸引部分潜在投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并对其进行统一管理,集中经营。这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市场资金的供给渠道,降低证券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还有利于丰富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促进证券市场的活跃和市场容量的扩大,为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保障。第三,有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国外相比,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相对较晚,国际化程度也相对较低,极易致使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加大。但伴随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的深入发展,我国为顺应客观形势需要,相继推出适应市场并且相对成熟的基金品种,即允许国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进入市场的QFII和允许本地投资者向海外投资的投资者机制QDII。这一投资行为不仅有利于加速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提高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还能够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2、不利影响
首先,机构投资者的流动性压力不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由于机构投资者本身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无论是在金额方面还是数量方面都远远大于个人投资者,因而证券市场的价格极易受到交易变化的影响。如果近期股票市场形势大好,机构投资者势必会大量购入股票以增加基金份额,若遇到证券市场萧条或金融危机等状况,那么机构投资者便会大量抛售股票。这种大量购入或卖出股票的投资行为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大大降低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机构投资者的羊群效应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性。羊群行为是证券市场中的一种特殊的非理,是投资者在对信息环境不确定、信息了解不充分的情况下,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而盲目效仿他人决策的行为。由于羊群行为涉及到的投资主体较广泛,因而极易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当某一机构投资者的交易策略被更多的机构投资者效仿时,则很可能会造成特定金融资产价格的大幅度变动。如市场出现重大利好消息,大多数机构投资追随者便会跟风购入大量股票,而一旦市场不景气,便又会大量抛售股票,这种盲目的投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证券市场金融工具的价格非正常地骤涨骤跌,证券市场的波动性加剧,证券市场的秩序陷入混乱局面,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最后,机构投资者的短视行为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均以投资盈利为目的,机构投资者亦然。机构投资者虽然将长期的投资策略作为主要的投资经营方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旧以获利为主要目的,一旦市场上出现短期获利的投资行为,机构投资者便会将以往长期的投资理念抛之脑后,向短期的经营成果迈进,不断改变投资方式和投资工具。这种短期性的投资方式或许会为机构投资者短期的投资带来盈利,但并不能为长期盈利提供保障。严重的操纵市场的非理性投资行为甚至会扰乱证券市场的秩序,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性,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综上所述,机构投资者行为是证券市场的指向标,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否取决于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理性化的机构投资者行为会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非理性化的机构投资者行为则会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性,阻碍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应充分重视机构投资者对市场发展的重要作用,大力引导多元化、高实力的机构投资者队伍进入证券市场,以便更好地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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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 证券市场 监管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所谓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指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目的和任务,是监管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效率,营造一个高效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市场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
证券市场本身固有的特征使其同其他市场相比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首先,证券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在证券市场上,由于资本被高度抽象化和虚拟化,资本交易变成了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价格变化和交易速度极快,市场风险会很快殃及货币、外汇等其它金融市场,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其次,证券市场存在着竞争和信息的不完全性。证券市场极易产生垄断,从证券供给的角度来看,一家公司仅能发行本公司的证券,而不能发行其他公司的证券,证券的发行过程排除了竞争。从证券交易的角度来看,只要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数量是有限的,某些势力强大的投资者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大量的购买或抛售某一公司的上市证券,影响或控制某一证券的交易价格。证券市场又具有信息不完全的特征,其表现为:信息不充分,由于信息具有共享的特点,不付出任何成本的市场主体也可以通过“搭便车”分享信息的收益,因此市场本身必定不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容易遭受到信息优势者(上市公司、券商)的欺诈。
虽然负外部性或不完全性在其他市场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和不完全性同其他市场相比不仅表现得更为强烈,影响更为严重,而且仅仅依靠市场本身也无法解决。比如,由于个别行为主体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使得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不能象其他市场那样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加以补偿,所以政府必须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管和干预,以弥补市场缺陷,限制和消除市场失灵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由此可见,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干预具有普遍性,不仅不成熟的市场需要监管,成熟的市场同样需要监管。然而,正如矛盾的普遍性并不排斥矛盾的特殊性一样,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也将具有不同的特点,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特殊目标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时间较短,同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其市场缺陷更加明显,市场的效率水平较低,克服市场缺陷,提高市场效率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任务。同时,我国证券市场所面临的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除了必须完成上述一般的目标以外,还应兼顾其他一些特定的目标和任务。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所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监管中带有共性的问题。1998年9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在其制定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中指出,证券监管的目标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然而,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保护投资者的意义显然也是不一样的。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投资者比较成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较强,他们的合法权益较不易受到伤害和侵犯。近年来,买者自行小心,投资者应对自己的买卖决策负责的观点在西方较为流行,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情况则大为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投资观念的不成熟,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伤害。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正是这样,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一股独大、大股东放肆侵占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投资机构坐庄造市的重大事件,已充分证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己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实现公平和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才能够保证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完善。
推动市场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容量较小,市场中介组织的数量有限、服务层次较低,市场体制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投资者不成熟,市场参与者行为的规范程度和自律能力较差。上述一切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成分较浓,市场风险很大,市场功能不能够正常地发挥。所以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重大,任务繁重。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所有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市场缺乏充分发育的必然结果。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不断地推动市场的发展,引导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之外,是没有其他的途径可走的。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监管和发展是相行并重的两大任务,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够将两者对立起来。故此,推动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在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不但要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而且还要考虑按市场的发展进程来制定规则,注意保持市场的相对稳定,营造一个有利于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当然,证券市场的发展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既包括规模的扩张,也包括市场体制的健全,既包括数量的增长,更包括质量的改进。故此,我们在实施监管、促进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不断推动市场规模的扩大,更要注重提高市场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推动市场发展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下力气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
【关键词】证券市场 税收政策 印花税 资本利得税 遗产税
一、美国证券市场税制概述
美国现行证券税收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除这两种税收外,还包括遗产税、赠与税以及社会保障税。美国实行的是以这五种税收组成的直接税收体系。其中,美国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课税原则,因而公民和法人所得不分来源综合计算纳税所得。
(一)流转环节
美国现在于流转环节不征收税,但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征收了证券交易税。主要原因是在证券市场建立初期,证券市场投机性强,证券交易获利多,对其征收一定的税收既不会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还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在证券市场交易过度的情况下,通过对证券流转环节征税,可以稳定证券市场。
(二)收益环节
1.证券交易所得税。美国证券市场为了减少市场的投机性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证券交易所得税属于资本利得税,指在证券转让过程中,扣除原值以后的减价收益为税基。美国的资本利得税按时间不同分为长期资本利得税和短期资本利得税,为了抑制证券市场投机行为,对于短期投机行为按照全额所得课税,对于长期持有证券的投资者给予税收优惠。
2.证券投资所得税。证券的投资所得是指,证券投资者持有证券一段时间以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利息或股息。许多国家都将所得税列入课税范围,按照个人和公司分别征收红利、股息和利息。美国对非居民投资者不征收股息税,对居民投资者按持股时间长短区分股息税率0%~35%,对居民企业股息税税率为0%~20%。
(三)遗赠环节
证券遗赠环节,包括证券继承和证券赠与等行为。证券具有相应的市场价格,通常被视为是财产,若证券持有者死亡,就要对证券所有权转移征收遗产税。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即先税后分,也就是先对遗产总额进行征税,征完税以后再将剩余财产分给继承人。
二、美国证券市场税制的特点
美国证券税收制度将个人在证券市场的所得与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所得分开进行有区别的征税,虽然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原则,有利于按照联邦与地方各自税收管辖权进行征收管理,但是也严重地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无疑加重了投资者的负担。为了补救重复征税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美国税收管理部门又进一步采取了在投资所得中扣减已经缴纳的所得税额的政策,以此来尽可能地避免对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收益重复征税。
三、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存在问题
(一)缺乏完整、系统的证券税收体制
我国现行的各种税种对证券市场的调节,大多是对我国证券市场运行中暴露的各种问题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我国证券市场施行的印花税,其目的就是为了调节市场,如果股票市场运行过热就要提高印花税税率,但同时为了鼓励股票投资保留着对股票转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这些做法,很容易造成各种政策间的不协调甚至矛盾,而且难以达到规范股票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目的。
(二)我国现行税种设置不合理
税种设置不合理,影响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影响效率。单一的印花税为主的流转税不能对证券市场资源配置起调整作用,而以现有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证券市场进行征收,不能针对证券市场本身的特点进行调节,都对证券市场的效率造成了影响。
四、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建议
(一)调整流转环节的印花税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名不副实,具有很强的临时性,并且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也仅仅是针对上市交易的股票征税,征收范围窄,不利于税收公平原则。我国证券市场规模逐渐扩大,急需建立一个完整、系统的税收制度[2]。
证券交易税应扩大征税范围、降低税率,且改为仅对卖方征收,使证券交易税的变动不会对市场影响过大,建立一个以市场为主导的健康的证券市场。
(二)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
在美国,不征收印花税,而征收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一般是获利多的多缴税,获利少的少缴税,它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较大的增幅,从而成交火热的证券市场起到持续“抽血”作用,有利于证券市场维持平衡[3];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的数量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的获利空间、减轻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重新振作。总之,资本利得税的自发调节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因此,开征资本利得税,有利于证券市场税负公平、调节收入分配、稳定市场发展。
(三)开证遗赠税
证券遗赠税,是指证券作为一种财产,在涉及转赠或遗产的时候,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遗赠税。我国证券市场开征遗赠税,是为了防止有人恶意避税[4]。
而且对遗赠环节征税,体现了社会个体在竞争中的“起点公平”,对调节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的现象,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税源流失。随着我国沪港通与深港通的开通,外国公民在我国可以进行大量的证券市场投资,我国公民在国外也拥有越来越多的财产,全球经济趋于一体化。如果我国没有证券遗赠税,在我国公民去世以后,其遗产被国外亲属继承,相应税收由亲属所在国家征收,导致我国税款大量流失我国财政收入损失[5]。
所以,开征证券遗赠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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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类分析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
(1)定义:聚类分析是依据研究对象的特征对其进行分类、减少研究对象的数目,也叫分类分析和数值分析,是一种统计分析技术。(2)在证券投资中应用聚类分析,是基于证券投资的各种基本特点而决定的。证券投资中包含着非常多的动态的变化因素,要认真分析证券投资中各种因素的动态变化情况,找出合适的方法对这种动态情况进行把握规范处理,使投资分析更加的准确、精确。1)弥补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因素的不确定性证券市场受到非常多方面的影响,具有很大的波动性和不稳定性,这种波动性也造成了证券市场极不稳定的发展状态,这些状态的好坏对证券市场投资者和小股民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聚类分析的方法是建立在基础分析之上的,立足基础发展长远,并对股票的基本层面的因素进行量化分析,并认真分析掌握结果再应用于证券投资实践中,从股票的基本特征出发,从深层次挖掘股票的内在价值,并将这些价值发挥到最大的效用。影响证券投资市场波动的因素非常多,通过聚类分析得出的数据更加的全面科学,对于投资者来说这些数据是进行理性投资必不可少的参考依据。2)聚类分析深层次分析了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业和公司的成长性聚类分析是一种非常专业的投资分析方法,它善于利用证券投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数据来对证券所涉及的各种行业和公司进行具体的行业分析,这些数据所产生额模型是证券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必不可少的依据。而所谓成长性是一种是一个行业和一个公司发展的变化趋势,聚类分析通过各种数据总结归纳出某个行业的发展历史和未来发展趋势,并不断的进行自我检测和自我更新。并且,要在实际生活中更好的利用这种分析方法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就要有各种准确的数据来和不同成长阶段的不同参数,但是,获取这种参数比较困难,需要在证券市场实际交易和对行业和公司的不断调查研究中才能得出正确的数据。因此,再利用聚类分析法进行行业和公司分析和证券投资分析时要注重选取正确的、关键的指标进行检查,例如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这样才有利于正确预测证券市场上股票的发展潜力。3)在实际操作中更加直观实用聚类分析是根据现代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特点发展出来的新的分析方法,这种分析方法的出现与现代的基本的投资组合理论形成了比较,突出了聚类分析方法更加贴近实际生活,更加直观、实用的特点,并且由于技术的发展,聚类分析方法在实际应用中所受到的局限较小,而且易操作,因此它的适用范围就比现资理论更加的广泛。
2主成分分析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
(1)定义:在统计分析中,主成分分析是一种分析、简化数据集的技术。主成分分析经常用减少数据集的维数,同时保持数据集的对方差贡献最大的特征。主成分分析由卡尔•皮尔逊于1901年发明,用于分析数据及建立数理模型。其方法主要是通过对协方差矩阵进行特征分解,以得出数据的主成分(即特征矢量)与它们的权值。(2)主成分分析的应用非常广泛,判别分析的分析方法就是通过对各种分类数据的研究,分析出自变量各组间存在的差异,并总结出差异性,判断哪一个自变量对组间差异的贡献是否完全,根据这些数据将自变量的转变方法进行样本归类。1)降低影响证券投资市场变动的因素之间的互相影响在证券市场中有非常多的因素在影响着证券市场的稳定,这些因素之间有着非常多的关系,相互影响、相互关联,但相互之间的影响也存在着非常多的影响。而主成分分析方法就是在对影响证券投资相互关系的因素中进行分析,并对原始数据指标变量进行认真分析,将其中重要的主成分因素概括出来,并进行转换形成相互彼此相互独立的成分,而且经过实践证明在影响证券市场投资分析中的指标间相关程度越高,主成分分析效果越好。2)通过主成分分析减少指标选择的工作量主成分分析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对各种数据、因素的分析总结出相对各种因素的不同影响程度,总结总体因素中的主要影响成分,并总结出不同层次的影响因素梯度,在分析时采取逐级分析的方法,这样既可以抓住主要矛盾进行分析,也可以节省时间,并且提高分析的准确性,减少分析人员的工作量,因此,主成分分析法指标选择上的优势更加的突出。3)由主成分分析法构造回归模型更加的精确、节省时间在进行证券投资因素分析时,为了能够更加清晰准确的对模型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都要对各种数据进行模型处理,这样的处理方式可以提高整个证券投资分析的准确性,是模型更加易于做出结构分析、控制和进行证券市场变动的预报。
3因子分析
(1)定义:因子分析是指研究从变量群中提取共性因子的统计技术。最早由英国心理学家C.E.斯皮尔曼提出。因子分析可在许多变量中找出隐藏的具有代表性的因子。将相同本质的变量归入一个因子,可减少变量的数目,还可检验变量间关系的假设。(2)应用因子分析最主要的作用是确定证券投资组合的模型。因子分析将影响股票价格的各种因素看成是不同的变量,建立股价因子模型,利用各因子不相关性确定股票的分类,再分析股票的发展潜力的基础上确定出合适的证券投资模型。
4总结
关键词:制度创新;信用交易;模式
一、制度创新——中国证券市场成长的动力
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正发生着极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日强,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蔚然成风,中国加入WTO使得经济金融全球化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影响更加真切。
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无疑会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但更多的是挑战。因为,中国证券市场有明显的缺陷:股价运行的极端不平稳性,投资者行为缺乏理性,极具计划经济色彩的中国式“分业模式”阻隔货币市场资金与证券市场之外,严重威胁到证券市场资金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
这就要求我们分析阻碍市场发展的因素,寻求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途径。证券市场作为社会经济复杂大系统的一部分,与外部环境之间总存在信息和动能等的互换,由此获得推动市场发展的外部动力;证券市场系统的各组成部分也是相互作用、相互协调的,这是其内部动力,而且是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力(李启亚,2001)。中国证券市场要在国际化与市场化的趋势下获得发展,应加快对外部市场开放的步伐,以便从外部获取发展的力量;但最根本的应该是证券市场的创新,促使中国证券市场适应世界经济和国际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过程。证券市场创新的内容很多,但是我们认为,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来说,最迫切最根本的是制度的创新。因为,大量的研究表明,体制、结构、机制和法律等制度性缺陷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解决市场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也应该从制度创新入手。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的创新;交易制度创新,即发展多层次的市场,并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监管制度创新等。就中国证券市场当前的形势来看,进行证券信用交易试点,并逐步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发挥买空卖空机制对于活跃市场,增强市场稳定性等方面的作用应该首先提上制度创新的日程。
二、证券信用交易及其效应分析
证券信用交易是有关机构对交易者在二级市场上的融资——保证金交易,包括融资和融券两种形式。证券信用交易在成熟证券市场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其直接作用是投资人可以以较少的资金做较大规模的投资组合,进而刺激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提高证券市场流动性;政府可以通过调整保证金比例,达到调节信用供求和稳定股价的目的。但是我国现行的法规却将信用交易划为,这不仅使证券市场丧失了一种极为重要的稳定工具,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使得无法获得满足的对信用交易的客观需求,各种形式的违规“透支”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实际上,信用交易作为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通道,对克服“分业经营”情况下,银行资金不得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甚至被隔绝于证券市场之外,货币政策对股票市场效应不高的情况有直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引入信用交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和发展有着深远影响。
1.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证券信用交易机制的引入,将对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产生规范化的影响,有利于其不断成熟;而且证券信用交易将导致社会资金、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直接扩大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供给,对提高证券市场的活跃性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1)可以完善股价形成机制,发挥市场缓冲器的作用。在实行审批制,各种证券的供给数量确定,本身缺少替代品的情况下,如果仅存在现货交易,证券市场将呈单方向运行,在供求失衡时,股价必然会胀跌不定,或者暴涨暴跌。信用交易与现货交易相互配合,可以增加股票供求的弹性。当股价过度上涨时,“卖空者”预期股价将下跌,便提前融券卖出,增加了股票的供应,现货持有者也不致继续抬价,或乘高出手,从而使行情不致过热;当股价真的下跌之后,“卖空者”需要补进,增加了购买需求,从而又将股价拉了回来。买空机制也同样可以发挥类似的缓冲器作用(屠光绍,2000)。
(2)可以提高市场连续性,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如果投资者出于某种原因长期持有股票,而不轻易卖出,那么二级市场上的证券交易必然陷于停滞,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的价格信号功能(这正是我国证券市场目前的情况)。此时如果有投机者参与买进,并以信用交易方式增加买进或卖出的力量,将会促进市场交易。更重要的是,股票卖空交易本身存在一种使股价连续的内在机制。如果硬性的规定卖空价格必须高于前面最近一次股票的成交价,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地缓解股价下跌的速度,维持股票市场的连续性。
2.对投资者的影响。利用信用交易,投资者可以小搏大,发挥乘数作用,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创造获利机会,在股价上升时获得数倍于全额交易的收益,当然一旦预测失误,在股价下跌时其损失也将数倍于全额交易。这种对收益和损失的放大机制,使得投资者在追求更高收益的同时面临很高的风险,由此可以培育更加理性的投资者,增强市场发展的潜力。
3.对管理部门的影响。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可以起到平稳市场的作用,为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提供了一种灵活、透明和制度化的市场调控手段,即保证金比率。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已经证明,保证金比率的高低是调节证券信用交易的有效工具,提高保证金比率可以紧缩信用,而降低保证金则可以放宽信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金融形势、股票市场交易状况等条件,通过信用比例的放宽和收缩来调节股市的供给和需求。这样可以使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获得更加市场化的监控手段,摆脱过多依赖政策和行政手段的困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三、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模式选择
进行信用交易试点,首要的是选择合适的运作模式,主要应该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信用来源问题;二是信用交易的监管问题。
1.信用来源。
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信用的来源,即提供信用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根据是否有外部信用的介入,可以分为内部信用模式和外部信用模式。前者即远期交易,其特点是交易中的信用由买卖双方互相授予,无须从外部第三方引入。而真正具有代表性的是外部信用模式,在货币资本储蓄丰富和股票所有权分散的国家,证券信用交易一般采用外部信用模式。
我们所建议引入的也就是这种模式。在外部信用模式下,买卖双方可以从外部第三者处借入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根据是否存在专门的信用融通机构,外部信用模式又可以分为分散授信和集中授信两种。
在集中授信制度下,存在一个制度化、集中统一的证券融资公司专门提供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有关部门通过证券融资公司调控证券融资业务,以此控制流入流出证券市场的资金量。与集中授信不同,分散授信模式下,证券融资机构就是原有的证券商,不再另设专门化的证券融资公司。美国是分散授信的代表,而日本、韩国等则是实行集中授信。导致上述不同选择的根本性原因在于其信用经济成熟度的差异:美国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完善的信用制度本身足以胜任调控信用规模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的要求。而日本、韩国等的信用经济并不发达,非市场因素、黑幕交易经常造成过度的投机,甚至由此引发金融危机,损害实质经济的运行。考虑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信用经济不发达的现实,建议我国信用交易中采用单轨制的集中授信制度,即设立一家或几家证券融资公司,由其通过众多的券商向投资者提供信用融通。
2.监管模式。
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主要包括对保证金比率、信用限额、外界信用进入市场的监管以及自律管理等内容。
(1)规定并适时调整信用保证金比率是证券监管部门调控证券市场的有效手段,保证金比率的调高可以抑制市场过热,反之则可以活跃市场交易。信用交易最发达的美国,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决定和调整保证金比率,目前其初始保证金比率为50%,维持保证金比率为25%。韩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初始保证金交易要求为40%或者以上,该比例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考虑到我国的信用状况,宜实行较高的比率,以降低信用风险。因此笔者建议初始保证金应高于50%,维持保证金应在30%以上。
(2)信用限额。过度的信用交易往往引发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而我国证券市场上因为投资收益率较低,一直存在通过过度投机获利的普遍倾向。因此建议对信用贷款或融资规定较低的限额,根据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程度适当提高。证券融资公司提供的垫头信用总额宜以不超过其资本金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