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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防火安全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传〔20__〕1号),全面完成防火安全责任制考核指标,根据《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同志“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全县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完成消防工作考核任务为重点,通过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进一步落文章来源于文秘站网实消防安全责任,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切实杜绝影响大、损失大、伤亡大的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确保全年不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控制重大火灾,减少一般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既定工作目标的完成,加强对防火安全责任制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__县消防安全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考核工作。
四、考核范围及方式
县消防安全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经考核达到85分以上的为达标单位,达到95分以上的为达标先进单位。考核主要采取平时抽查与全年百分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结果与《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达标考核挂钩。
五、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消防管理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并建立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每月都要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扣分标准:未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扣2分,未建立例会制度的扣2分。
2、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在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消防工作任务的同时,还要负责考核下级及所属单位消防工作的完成情况。
扣分标准:未完成县政府下达消防工作任务的,一次扣1分;没有对下一级和所属单位进行考核的扣2分。
3、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部署和检查消防工作,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扣分标准:无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的扣3分,重大消防活动无部署的扣2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
4、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工作,并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扣分标准:主要领导每年至少2次专门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主管领导每年至少4次组织、检查、协调消防工作,每少一次扣1分;没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的扣2分。
5、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实施消防安全工作逐级签状制度,签状率达到100。
扣分标准:未实施逐级签状制度的扣2分,签状率未达到100的扣1分。
6、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宣传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方案。
扣分标准:未制定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扣2分。
7、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要在签定的合同中确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扣分标准:未确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的扣2分。
8、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扣分标准:未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未公布执行的扣2分;未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扣2分。
9、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
档案,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附有必要的图表,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扣分标准:未建立消防档案的扣2分;档案不健全,每缺一项扣1分;未能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档案的扣2分。
10、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扣分标准:未制定预案的扣2分,未进行演练的扣2分。
(二)基础设施管理
1、各乡镇政府在编制城镇规划的同时,要编制城镇的消防规划。
扣分标准:未按要求完成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扣2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未纳入城镇发展规划的扣2分,没有同步实施的扣1分。
2、用于城市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伍装备建设的资金不低于城市建设维护费总额的5。
扣分标准:用于城市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队伍装备建设资金达不到要求的,扣4分。
3、新县城区要按照《盘锦市城市消防规划》建设消防队(站),新修道路、市政供水管线改造依据国家标准建设消火栓,大型商业区、高层建本文来自文秘站网筑密集区、易燃易爆区要建设消防水鹤;各乡镇政府要利用自来水管网设置消防用水取水口,要结合各村实际设置消防水源,每个自然屯至少设有一处消防水源。
扣分标准:未按要求设置消火栓、消防水鹤的每项扣3分;未设置消防用水取水口的扣3分,自然屯未设置消防水源的每个扣0.5分,最多扣3分。
4、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要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扣分标准:未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养的扣2分,未对自动消防设施检查测试的扣2分。
5、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扣分标准:对灭火器未进行维护保养,致使灭火器失效的扣2分,未建立灭火器档案,未记明相关情况的扣2分。
(三)火灾隐患整改及消防法制建设工作
1、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对本辖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要认真排查,并制定相应的立案整改制度,认真协调督促本辖区、本部门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并定期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扣分标准:没有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扣2分,对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不清楚的扣2分,没有认真协调督促整改的扣2分。
2、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要将整改情况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扣分标准: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扣4分;未将整改情况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存档备查的扣2分。
3、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要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扣分标准:对不能当场改正的隐患,未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的扣3分;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未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未落实整改资金的扣3分。
4、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要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扣分标准:未落实防范措施,未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扣3分。
5、经常督促和检查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国家、省消防法规情况和辖区行政消防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扣分标准:每年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1分。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302号令,组织有关部门严肃追特大火灾事故责任,督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火灾事故肇事者和责任者,实施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扣分标准:未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肇事者和责任者的扣2分。
7、全年保持火灾形势稳定,无影响大、损失大、伤亡大的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扣分标准:年内发生一起重大火灾扣4分;发生一起特大火灾扣10分,全年消防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四)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1、本辖区新闻宣传载体要有消防宣传栏目。
扣分标准:没有固定消防宣传栏目的扣2分。
2、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宣传主渠道作用,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公安部61号令的系列宣传活动。
扣分标准:未深入开展公安部61号令宣传贯彻工作的扣3分。
3、大力开展消防宣传“四进”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地区性、行业性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扣分标准:没有组织的扣4分,社会宣传效果不明显的扣2分。
4、制定农村防火公约、易燃易爆危险区控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防火要求或规定。
扣分标准:没有制定农村防火公约的扣1分,没有制定控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要求或规定的扣2分。
5、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个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扣分标准:未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扣2分,每年对员工未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的扣2分。
6、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及操作人员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扣分标准:上述人员未接受专门消防安全培训的每人次扣0.5分。
__县消防安全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__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__县公安局副局长
__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__县经贸局副局长
__县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
__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1 企业消防安全现状分析
1.1 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薄弱
认识理念上的偏差,导致企业对消防安全管理重视不够,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有章不循或无章可循,对火灾隐患视而不见,整改不力。从企业消防管理现状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落实的现象比较严重。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对于如何开展消防管理所知不多。还有一些隐患单位投入巨资对隐患进行整改,但在后续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管理工作跟不上,致使安装的消防设施和系统形同虚设。
1.2 火灾隐患较为普遍,火灾风险因素较高
企业由于大多处于起步和成长阶段,多处于企业发展初期,加之受自身经济实力的限制,在消防投入和管理上跟不上,很多消防安全因素未能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在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工艺流程等方面未按国家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施工,也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有的甚至在施工中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取消消防设施,导致消防安全基础条件较差,安全防范得不到保证,很多企业长期带险运营生产。据调查,很多规模企业在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设施等方面都存在重大隐患,部分规模企业车间、仓库和住宿合而为一,用火用电管理混乱,疏散通道堵塞,消防水源缺乏,灭火设施不好用,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后果。
1.3 员工消防意识薄弱,消防素质整体较低
企业员工流动性强,成分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而且上岗前基本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对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都缺乏系统深入的了解,用火用电常识匮乏,无证上岗较为普遍,带险操作习以为常,极易因违章操作造成火灾事故。而火灾事故发生后,又不会使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也不懂得正确的逃生方法,不知道如何现场处置,以致小火酿成大灾。近年来,国内相继发生的几起大火就充分暴露出了这方面问题,教训可谓深刻惨痛。
2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大火毁灭的不仅是生命、财产,还有企业的形象、企业的信誉。从这一点上讲,消防工作滞后的企业可以称为畸形发展的企业。人们显然是不愿意与这样的企业合作的。创业百日功,火烧当日穷。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其发展、壮大往往都需要经历一段艰辛的历程。可以说,成功企业的背后都凝聚了众多人的智慧与汗水。企业做好消防安全不仅关乎自身长远发展,也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只有安全发展的企业,才是健康的企业,是有竞争力的企业。企业抓好自身消防安全,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重大,义不容辞。
2.1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车间、班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重点岗位防火责任制。每个单位都应当有一名防火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各项防火安全工作。
2.2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单位既可以制定若干不同方面的消防安全制度,也可以制定一个综合性的消防安全制度,但内容应该包含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全过程,能够保障消防安全。通常来说,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2.3 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一是每一个单位都应该严格的按照相关的规范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消防设施”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防火门、各类自动灭火系统等,通常是指固定的消防系统和设备;“消防器材”主要包括灭火器、环降器、防烟面罩等,通常是指一些移动的灭火器材、自救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主要包括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的标志、灭火设备的标志、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志、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或场所的标志等,它是指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或者文字标志。二是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这是单位很重要的职责。只有这些消防器材设施和安全标志是完好、有效的,才能使其真正的发挥预防火灾和扑灭初期火灾的作用。所以凡是设有相关消防设施器材等单位,都必须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此外还应该和具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检查维修保养合同,并委托其至少每 12 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
2.4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防火检查”是单位在消防安全方面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主要形式,是指单位组织的对本单位进行的检查。该检查必须落实到单位的方方面面,既要有检查制度,也要责任到人,有检查、有记录,抓好落实。一旦发现任何的异常情况,应该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解决;如果个人或本岗位没有能力解决,应该马上报告上一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解决。
2.5 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
结合本单位防火工作的特点,有重点的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使职工了解本岗位的火灾特点,会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教育培训重点是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控制室人员、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保安人员和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油漆工、仓库管理员、客房服务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工种人员,还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实行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职 务: 职 务:
为贯彻倩妃实业公司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和消防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名员工,确实做到"消防安全人人有责",不发生火灾事故,特制定本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消防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消防操作规程,不发生火灾、工伤等责任事故,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的安全。
二、各区域管理部门设立义务消防安全员,部门负责人与义务消防安全员坚持每天对自己工作责任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三、各区域管理部门确保本区域内的消防器材符合要求,确保消防通道、消防门畅通无阻,确保消防报警系统、喷淋系统能正常工作。
四、对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存放、使用符合消防安全准则,对存放大量商品、材料的仓库,消防状况符合仓库的消防安全制度要求。
五、生产、工作结束时,关闭本工作区域内的电源,认真检查是否有可燃物等不安全因素,发现后要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岗。
六、安全用电,公共区域、档口区域内不违章动用明火,不乱扔可燃物,不吸烟。
七、不准安装、拆改各种电器设备、电源线路、开关,不准在电源线路上乱加负载,不准使用未经批准的各种电器设备。
八、未经过上岗培训的人员或未取得上岗证人员,或非本岗位操作人员的,不得擅自操作专业电气设备。
九、认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懂得基本的防火安全知识、逃生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顾客疏散,能做到扑救初起火灾。
十、各区域管理部门必须将报警电话、火灾突发事件处理小组的联系方式等资料,张贴在部门明显的位置。
十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接受各级消防安全检查,对指出的问题积极整改。
十二、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十三、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有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十四、各档口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向公司营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难燃的材料。使用安装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向工程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标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严禁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十五、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向安全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安全员的监护下,持有明火操作证的人员方可作业。夜间严禁施工,特别是严禁动用明火。
十六、根据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处以罚款500元-1000元:
(一)偷窃、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
(二)占有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封闭安全出口,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三)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四)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的行为。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业,并视情况处以惩罚:
(一)未办理申报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装饰。
(二)室内装修、装修所用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即进行动火作业。
(四)烧焊、用火、用电作业时,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
十八、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员工,由各上层主管领导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协议书和有关安全消防规章制度的员工,由公司总经办照章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一份由管理部门安全室自存,一份交公司安全部备查。
公司:倩妃实业有限公司:
责任人(签章): 责任人(签章):
电气火灾一般是指各种发、送、变、配、用电设备及线路在带电运行状态下,由于非正常的原因,在电能转化为热能的过程中引燃可燃物而导致的火灾。还包括静电和雷电引起的火灾。除违章操作等偶然性原因外,相当一部分电气火灾是由于电气系统存在隐患并长期未被发现,特别是各种不同原因造成的局部过热或火花放电,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导致周围可燃物被点燃,蔓延成灾。因此,需要定期对电气系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防不安全隐患。
传统的电气防火安全检查方法,主要依靠人的直接感官(手、眼、耳、鼻)来判断电气系统的外在表征和环境特征,辅以常用的电工仪表,测量系统的电压、电流、接地电阻等值。但是,电气系统的局部过热的火花放电往往由于处于十分隐蔽的部位,往往不容易被传统的检查所发现。
借助于红外探测设备(如红外点温仪、红外热电视、红外热像仪)、超声探测设备(如超声探测仪)等现代技术检则手,能够在电气系统正常运行的状态下,实施非接触式检测,快捷地发现过热和火花放电部位。十多年来。北京地区许多专家和技术人员经过不懈的努力,将这些现代检测技术与传统的电气防火安全检查方法相结合,形成了一整套更为系统化、规范化的现场检测方法,并通过对检测纪录的数据处理和图像分析,正确判断电气系统不同部位所存在火灾隐患的性质、原因及危险程度。在实践中,总结出了对一些特殊场所(大型文艺演出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展览展出场所、建材家居商贸市场、施工现场、桑拿浴室等)一些典型隐患和重要数值(过热型隐患、放电型隐患、谐波、中性线过载电流、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等)的标准化检测方法,大大提高了检查的质量与效果。
北京市电气防火安全检测工作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是初期阶段(1991-1997年)。市电气工程协会和北京消防协会组织一批专家率先为建立预防性安全检测手段开展调查研究。经市技术监督局批准,1992编制了《北京市小型服务行业电气安全技术要求》,作为对这些单位进行电气安全检查和电工安全培训的基本依据。1996年编制了《北京市电气防火安全检查技术导则》,首次把红外测温、热成像和超声波探测等现代检测技术设备,移植来对过热型、电火花型电气火险隐患的检测。
1997年5月,《北京市电气消防安全检查中心》宣布成立,为社团法人,由市科委归口管理,接受市消防局的业务监督与指导。电检服务开始走向社会。
二是成型阶段(1998-2001年)。1998年,根据国家关于社团组织整顿的有关精神,《北京市电气消防安全检查中心》实现改制,演变成四家从事“电检”服务的企业,检测业务的市场化有了新的发展。与此同时,北京消防协会受市消防局的委托,积极开展对企业的技术指导和行业管理工作。2000年6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2000年11月,市物价局批准了《电气防火检测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至此,电检已成为城市中一种有章可循的社会性安全技术服务行业。
三是发展阶段(2002年-现在)。随着市消防局取消电检企业资格审批制度,本市又出现了一批新的电检企业。据统计,截止2004年初,北京市电检企业已达36家,从业人员654名,其中高级工程师66名,工程师119名,助理工程师35名,组成了首都地区预防电气火灾的一支生力军。电气防火安全检测也已进一步被社会所接受,一些单位开始主动与电检企业签订定期服务协议。有些外资企业原本就按习惯每年从国外请来专门机构做例行性安全检查,现在已改请北京的电检企业来做了。据2003年6月的统计,六年来,全市电检企业共检测了25594个用电单位,及时发现消防不安全问题543000多件,其中较大的问题28654件,为用户提供检测报告28675份。我市在电气设备大量增多、用电量年增长15%的情况下,电气火灾数量保持了平稳态势。这与加强对电气火灾的专项防治力度不无关系。特别是在各次重大政治活动和群众性活动的保卫工作中,电检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技术保驾作用。
如上所说,十多年来,电检工作在两个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一是形成了一套规范化的检测(查)技术方法与标准;二是初步形成了适应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和专业队伍。
基于历史和法规条件的原因,我国消防安全服务性企业的发育相对滞后,而中介性电气防火检测专业服务正是该领域的一个典型代表。它是消防安全工作顺应社会发展对消防安全的需求而出现的一项新事物,是消防安全工作科学化和社会化的一种体现。它如何得以正确实施,并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需要一个艰苦曲折的摸索的过程。
从国家目前的法规依据和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来看,电检服务的社会化行模式是沿着以下思路形成的:
(1)根据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六)款,“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静电、防雷)等记录资料”。
(2)上述要求的“记录资料”应是指各单位依据现行的国家与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的安全自查“记录资料”。在北京,应依据《北京市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技术规范》进行安全自查。
(3)鉴于仪器设备和人员经验等方面的不足,许多用电单位并不具自行对电气设备进行规范化统查的条件。他们可以委托电检企业进行有偿检测服务,并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
(4)电气防火检测服务企业属社会技术服务性质。它受用电单位委托,微利服务,协议收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工商、物价、税务、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依法监督。
电检工作既然是一项有利于减少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好事,消防监督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正是从上术宾认识出发,北京市消防局明确委托消防协会发挥社团组织的作用,负责对电检企业开展行业指导工作。几年来,协会工作的主要着眼点是吸引电检企业自愿加入协会,共同制定各种有关的行业规范,促使本行业会员单位自觉遵守行规,不断端正行风。具体可归纳为“五个统一”:
(1)统一编制检测技术标准。
(2)统一制定企的人员与设备配备标准。
(3)统一进行业务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4)统一各企业的业务管理制度和服务行为准则。
(5)统一检测文书规格(合同、检测报告及用电单位回执等)。
市消防局还要求所属各消防监督构负起支持和监督电检服务正常开展的法定职权,向社会各单位宣传定期规范化安全检测的必要性,同时依法对各电检企业的检测质量和真实性进行监督。与此同时,还明文规定:消防监督构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任何好处费;不得以任何借口带领电检企业到单位强制检测;不得干预单位对电检企业的选择;不得参与电检企业的经营活动。
针对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电检企业共同制定了《电检企业服务质量自律管理暂行规定》,对电检企业质量保障体系的各项要素(人员、设备、流程、文本、制度等)提出详要求,并依此在全行业持续开展了质量自律考评创优活动,使电检行业从总体上保持了健康成长的良好势头。
应当看到,电检作业一种社会中介性技术服务,目前仍然处于发育不成熟的时期。从北京目前的状况来看,仍存在企业总量过多、规模不大、综合技术能力不强等问题,行业管理也还需进一步总结经验,加以改进。
从根本上说,电检的社会化运行仍有待于国家制订针对性的法规、政策,使其更加有法可依。电检企业作为一种负有特殊责任的中介性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纳入国家的资质管理范围,确保其公正与权威性。
预防电气火灾是一项技术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工作,还需要不断探索、改进。在今年以及今后若干年,应该继续抓好以下几件事:
一是继续提高电检工作的科技水平
——及时修改和补充《北京市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对电气火灾的具体原因和电气系统常见患的判定标准进行深入的分类研究。
——对各种常用电气产品的防火安全性能进行跟踪分析。
——对一些关键性或前瞻性的技术问题(如谐波效应、线路绝缘性的带电检测方法、对易燃易爆危险部位的电气防火安全检测、各种电致发热体的温控标准及安全间距等)开展专题研究。
二是继续促进电检行业的健康成长
——完善行业自律和制约机制。
——强化消防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鼓励有实力的电检企业向多功能消防安全服务企业发展。
三展探索与电检工作配套、减少电气火灾的更多有效举措
——各种常见性电气火灾隐患的预防与整改措施。
——电气工程验收、定期安全检测与隐患整改一条龙服务。
二、活动主题:关爱生命、安全发展
三、活动内容: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要密切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主题,创新形式,丰富内容,讲求实效。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宣传活动
1、各村(公司)、社区放映一场电影,开展映前宣传;
2、各村(公司)、社区,有关单位,重点企业刊登一期安全知识墙报;
3、各村(公司)、社区,有关单位,重点企业张挂一条宣传横幅;
4、街道机关、村、社区干部每天发送一条安全短信;
5、在广厦社区开展一次安全知识宣传咨询活动;
6、各村(公司)、社区,有关单位张贴安全宣传画报;
7、街道安委办和宣传办刊出一期安全宣传板报;
8、规模上企业开展一次“百日无伤害竞赛”活动,细则另订。
(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活动
1、街道四套班子领导参与检查。
时间:6月中旬
第一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参与经济发展办对工业企业进行检查。
第二组:办事处*主任、*所长,参与派出所对公复场所、出租私房进行检查。
第三组:*副书记、*副主任、*副主任,参与社会事务办、政法民政办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防火安全检查。
第四组:人大*主任、*副主任,参与城建城管办对在建工程等建设项目安全检查。
第五组:政协*主任、*委员,参与宣传办、经济发展办(农办)对寺庙及山林防火检查。
2、安监中队组织外聘专家对规模上企业进行安全体检。
3、村(公司)、社区主任与安全员,牵头召集驻片民警、机关驻村(社区)干部,对辖区内规模下企业进行一般性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月宣传。
(三)安全应急演练
1、由安委办牵头,银河制衣承办,组织绣衣、服装行业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演练。
2、各重点企业,根据本企业、本岗位的应急预案,适时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培训
1、街道安全基础知识培训学校在6月上旬挂牌暨开学仪式。
2、首期举办村、社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培训内容为防火逃生、安全用电、机械伤害预防、一般性安全检查。
3、开展企业全员培训摸底调查,制订安全培训计划。
4、各企业要合理调配工作,列出本企业参加全员培训的人员和时间,积极参加街道安全基础知识培训学校的学习(免费)。
5、学校、幼儿园要组织讲授安全知识课。
四、活动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办(中心),各村(公司)、社区,有关单位、重点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的领导,要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利时机,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做到精心组织,力求实效,开展好各项活动。
街道安委办将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部署安排“安全生产月”期间的活动和工作。
规模上企业要专题召开班组长以上人员参加的安全会议,部署安排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突出工作重点、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监督执法,强化检查督导,消除火灾隐患,搞好社会宣传,确保冬季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为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公安部消防局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要求,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冬季防火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为组长的全市冬季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全市冬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三、时间安排
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方法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
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成立冬季防火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制定冬季防火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召开会议,对冬季防火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专门召开人员密集场所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集中进行消防法制教育,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求,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组织和发动社会各界,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全员参与到冬防工作中来。要结合119消防宣传月活动,大力开展主题鲜明、内容详实、声势浩大的消防宣传系列活动,强化媒体宣传力度,普及消防基础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检查整改阶段
1.自检自查。各党政机关;商(市)场、影剧院、公铁客运车站、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商业、文化(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洗浴、餐馆等住宿餐饮场所;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及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粮、棉、木材等可燃物资储存仓库、堆垛管理单位;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医院、学校、敬老院、老年人居住公寓、教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检自查。重点检查是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否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否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
2.行业复查。有关部门要组织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成立检查组,对行业、系统所属单位自检自查情况逐一进行复查。各乡镇(街)负责对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进行复查;教育、卫生、民政、广电、建设等部门负责对学校、医院、养老院、广播电台、建筑工程等内部各单位进行复查;体育、旅游、文体、人防等部门负责对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寺庙等古建筑、地下场所等单位进行复查;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对火车站、客运站等管辖单位进行复查;公安、安监、工商、文化、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场所进行复查。重点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冬季防火自检自查情况、消防安全状况以及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情况。对自查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存在火灾隐患或严重消防安全问题的应依法依纪予以查处,并要求限期整改落实。12月31日前,上述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上报包括检查单位名称、数量、发现火灾隐患具体问题、督促整改的具体措施、依纪予以处分的具体人员等详细内容的报告。
3.专项检查。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要深入开展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做到六个必查和六个一律必查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必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必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必查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必查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必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对检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关闭;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他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爆竹。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营业的要坚决依法拘留违法人员。要全面推行错时工作制,对夜间营业的单位和场所进行夜查,把警力部署到火灾高发时段、高发部位全力做好火灾防控。
4.攻克重大火灾隐患。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庆期间因存在火灾隐患而实施暂时关停措施的单位,要逐一督促整改,对年底前仍未整改完毕的要采取行政手段强制隐患单位停业整改。冬防期间,公安、安监部门对隐患相对严重且一时难以整改的要依据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依法确立为重大火灾隐患,对整改难度大的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三)检查验收阶段
市政府将组成验收组,对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的冬季防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乡镇(街)要由领导带队,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辖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村屯、居民小区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增强做好冬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高度,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分析本行业系统冬季火灾特点和消防安全形势,迅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冬季防火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发生。
(二)切实加强对冬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冬季防火工作,迅速掀起冬季防火。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监督检查任务。冬防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单位还要深入抓好圣诞节、元旦、春节、元宵节的消防保卫工作,要做到提前部署、周密安排。
(三)切实做好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各城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检查落实所属单位和居民区防火工作责任制,加强用火用电管理,组织对棚户区的防火巡逻监护。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现场会议精神,组织村民搬迁村屯内的柴草垛,拆除违章建筑,打通消防通道,消除容易引发连营火灾的各类隐患;要督促落实村民联防巡查制度,推行七户联防和治安消防联防巡查等行之有效的做法,落实生产生活用火、用电安全措施;要组织开展以乡镇企业、卫生院、福利院、寄宿制学校为重点的农村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落实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各社区和村屯要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居(村)民自家应配备简易的灭火工具。一旦发生火灾,要向较近的消防队及时报警,同时迅速组织扑救,消灭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严防连片大火的发生。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社会火灾防控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按照xx市龙马潭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龙马潭区社区消防工作职责》(x龙消委〔2017〕x号)、《龙马潭区建立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机制的意见》(x龙消委〔2017〕xx号)、《2017年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方案》(x龙消委〔2017〕x号)要求,结合我街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组织领导
街道成立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骆春燕任组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曾和国任副组长;各社区,街道各部门,相关单位第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街道安办。
二、工作目标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社会火灾防控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红星街道辖区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工作时间
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四、工作任务
(一)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各社区要严格按照《xx市龙马潭区社区消防工作职责》(泸龙消委〔2017〕5号)要求,落实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消防工作指导、保障、培训。街道各部门、相关单位严格按照《红星街道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的紧急通知》(泸龙红府〔2017〕7号)要求,落实各自职责,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各社区居委会要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在社区公共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栏,利用文化活动站、学习室等场所,对居民开展经常性地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利用电子显示屏、小广播将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知识进行滚动播放;每半年组织所属社区开展宣传培训和演练各不少于一次,社区督促居民小组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培训或演练活动,确保居民牢记消防安全知识,使居民基本掌握防火灭火技能,一旦发生火灾能快速反应。
派出所要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社区民警要指导社区、住宅小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应每半年组织所辖区的场所尤其是“九小场所”全员开展不少一次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街道各部门要督促行业(领域)开展消防宣传培训演练,各行业(领域)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确保每个企业单位员工都会操作灭火器材,会扑救起初火灾,并熟悉本单位灭火逃生预案。同时,企业要做好全员安全培训工作,要在企业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营造消防安全文化氛围。
街道安办要积极配合上级各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并督促街道其他部门落实消防等安全监管工作,利用街道信息平台向重点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提示信息。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一是专项行动时间:从即日起至冬防专项活动结束,在全街道范围内组织开展各行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二是专项行动重点:1. 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 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消火栓、灭火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3. 电器产品、燃气设备安装、使用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4. 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新员工上岗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5. 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6.社区微型消防站是否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及运行情况。已建立微型消防站的企业是否按照要求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及运行情况。
三是专项行动要求:1.加大检查力度,不定时开展夜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检查。2.重点突出对物业小区、散旧楼栋小区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摸排。3.强化部门联合检查,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对本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行为联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坚决依法查处。
(四)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是各社区、相关单位要根据实际及时修订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二是制订消防安全演练计划,各社区、相关单位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对人员密集场所和易发消防安全事故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联合上级部门、社区、企业单位以初期火灾扑救、自救、人员疏散、伤员抢救、物资抢救等项目的消防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安全应急救援能力、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三是快速反应,联动应急。一旦发生事故,值班人员按要求立即收集上报信息并通知供气、供电、供水等相关企业;各社区、街道干部要主动作为,主动了解情况,主动联络相关部门,确保应急救援处置有序。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社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街道纪工委将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暗查暗访、督查督办,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各企业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以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为抓手,按照省市县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平安校园”的要求,采取一切必要举措,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责任和忧患意识,全面消除校园火灾隐患,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教育稳定。
二、工作目标
开展有针对性的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排查各类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防火工作责任及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学校预防火灾的意识和能力,大力整治火灾隐患,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为教育改革发展创设良好的环境。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2014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治办,具体负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校(园)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方案,周密部署,明确责任。
四、工作重点及任务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教育系统的工作重点是:消除和整改学校存在的各项安全隐患。全力整改和控制电线老化、超负荷运转等问题;加强对学生宿舍、实验室、食堂等要害部位及人群密集场所的管控;强化对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和防火的实战操作演练教育;教体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学校消防设施、安全教育及存在火灾隐患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在此期间,各学校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集中开展对用电用火设施的检查,清理违禁电源、电器设备,严禁安装设置不符合消防要求的用火、用电设备,消除火灾隐患。
2、重点清查具有火灾隐患的部位。对于存在有消防安全问题的部位,学校要及时研究并落实解决办法和措施,一时解决不了的要派专人负责死看死守,并及时上报。对拖延、隐瞒、失报、漏报的学校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给予处罚。
3、加强对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各校防火通道、楼梯、走廊等要畅通无阻;关键场所和重点部位要设置防火门、防火卷帘、照明应急灯、安全指示牌、紧急疏散示意图;按照有关要求规定配齐配足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并合理摆放。
4、重点部位重点防范。加强对用火用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将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如学生宿舍、化学实验室、微机室、电教室、多功能厅、锅炉房、食堂、学校死角地带等场所实行严格管理。
5、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各校要以不同的形式每周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对在校的中小学生进行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和应急情况下的自防、自救、自护和互救能力的教育,开展用电用火岗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6、在全县中小学校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各校要经常开展疏散演练活动,进一步提高师生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能力和自救自护能力。
7、加强节假日、双休日、重要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值班、值宿制度,严格落实火源、电源管理职责,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直至依法处罚。
五、时间和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从6月5日开始至10月1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发动阶段(6月20日前)
各学校要紧密结合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周密部署火灾隐患整治专项行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6月20日至9月20日)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抓住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其他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等,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严抓薄弱环节,严格整治火灾隐患,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同时,针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和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尽快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确保按期消除隐患。
(三)整治验收阶段(9月21日至10月10日)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前,各学校将学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书面上报县教体局。我局将组织对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评验收、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是按照公安部以及省市县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是遏制群死群伤火灾、实现全县火灾形势稳定、保证各项重大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要将专项行动作为今年防火的重点工作,立即制定方案,抓紧动员部署,迅速启动整治行动。
(二)加强排查,强化整治。各校(园)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扎实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对排查出的无力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县教体局,提交县政府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彻底整改。专项行动期间,我局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学校、幼儿园将进行通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