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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养老保险的主要做法
(一)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德国养老保险的目标在于养老金应是以保障退休者(及其配偶)的生计,维持其购买力。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三大支柱是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较广,既包括一般的年老养老金,也包括职业康复待遇、职业能力或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及遗嘱养老金。原则上讲,所有雇员都是法定养老保险的义务参保人。法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费率采取根据实际需要一年一定的办法,1997年缴费比例为工资的20.3%,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当雇员月收入低于某一限额时,由雇主单独支付。此外,法定养老保险每年还获得国家补贴,约占当年养老保险总支出的五分之一。
德国曾对养老保险基金采取部分积累模式,但是由于这种资金运转方式难以承受经济波动期尤其是大规模经济危机所带来的巨大贬值压力,同时,对于人口众多、经济持续发展亟需资金的国家来说,储备大量资金是难以承受的。因此,德国于1957年改变了资金运转方式,由部分积累式改为现收现付式。另外,德国的公务员不参加养老保险,实行退休制度,养老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养老金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长短计算,但最高不超过退休前最后一个月工资的75%(徐瑞娥,2002)。
(二)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1935年颁布了<社会保障法)。后来,经过数次补充和修改,扩展成了一个包括老年和残障者在内的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美国社会保障法规定,凡交纳社会保险税的年满65岁的公民都可享受养老退休金,62-65岁退休者只能享受部分养老退休金。此外,对于参加保险的因伤残退休者和其未成年的子女、配偶也给予一定的保险费。美国的养老保险费是强制性的,每月在投保者工薪中(雇主与雇员分担)扣除。每人都有一张个人社会保险卡,保险卡上注明应缴纳款项,一般为工薪的7%,全美90%以上的公民都参加了这一保险。对于未投保的老人,在1974年前,由联邦政府按全国统一标准发放。
由于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现收现付制的,缴费者投入的社保税中大部分被发放给现在已经退休的工人,而剩下的部分则被用于购买特种国债,因此该基金是一种非累积型的。其良好的运转需要依靠两个条件,一个是实际工资的不断增长,另一个是劳动人口的增长。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如果时间是无限的,在自由变化的缴费率下(设定一个上限),除非人口增长率和实际工资增长率之和永远小于利率,此即所谓“艾伦条件”(Aaroncondition),现收现付制才能够在代际之间进行帕累托有效配置,否则,基金制一般都不是帕累托有效的改进。然而,由于美国经济增长速度比较缓慢(从而实际工资增长也变得非常缓慢),现收现付制的运转基础发生了变化。
(三)英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英国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两部分。凡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都可得到基本养老金,而附加养老金只有平时按规定金额交纳社会保险金的公民退休后方可得到。附加养老金的多寡由公民交纳的社会保险金时间的长短决定。交纳保险金的时间越长,附加养老金就越多。对于延期退休者(男性65—70岁,女性60—65岁),本人不再交纳保险金,雇主代他交纳。如果丈夫已经退休,而依赖其收人生活的妻子还不到退休年龄,丈夫可以领取较多的养老金。在英国,年满65岁的男性,年满60岁的女性即可退休并有资格享受养老金待遇。公务员年满60岁即可退休,年满65岁的,强制其退休。
(四)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日本的养老金制度具有多层次、多部门、多基础的特点,比较复杂。日本的养老保险属于公共年金范畴,是一种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日本养老金的经费由雇主、雇员、国家三方负担。在企业中,劳资双方每月各交工资的一定比例,如女性职工交纳5.65%,男性职工交纳6.2%,矿工交纳6.8%,企业主按工资总额的17%交纳,国家每年补贴实际开支的70%;政府公务员的共济年金保险,由公务员和单位每月各交纳工资的7.12%,国家每年补贴实际开支数的15.85%;非受雇者的国民年金保险,个人每月交纳6740日元,国家补贴实际开支数的33%。
除了养老金制度外,日本还有老年福利年金,领取这种年金者不需要交纳保险费,年金额为18万日元,月金额为1.5万日元。这种福利金的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所以,有严格的收入限制,如6口之家年收入不超过876万日元。
(五)瑞士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瑞士的养老保险由“三个支柱”构成,包括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充性的职业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的商业养老保险。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用于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由政府强制执行。其范围为:保险对象为所有在瑞士定居或从事有薪工作的人,以及在瑞士联邦驻外机构工作的瑞士公民。养老金的标准根据工资和物价的变化每两年调整一次。其资金筹集方式为“现收现付制”:基金80%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的缴费。一般缴费率为工资收入的8.4%,其中雇主和雇员各负担4.2%。对于自雇者,缴费率为7.8%。非工资收入者根据其资产缴费,每人每月缴费从324-8400瑞士法郎不等。除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外,基金年支出的52.76%来源于联邦及州政府,其中16.36%来自联邦政府,36.4%来自州政府。基金由联邦政府管理。另外,联邦财政部还为所有联邦雇员缴费。
第二支柱:职业补充养老保险。目的在于保证投保人的生活水平和以往的生活水平相当,也是强制性执行。其范围为:年收入在24120-72360瑞士法郎之间者,必须参加保险。其支付方式为: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2周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年领取养老金为其帐户积累的7.2%。目前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养老金合起来的替代率为60%。其资金筹集实行“完全积累制”:基金来源全部为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其管理由分散的保险基金会管理基金并负责基金的运作,联邦社会保险局负责监督。
第三支柱:各种形式的个人储蓄和商业保险。作为对第一和第二支柱的补充,以满足个人的特殊需要,特别适应于不工作和中高收入者。第三支柱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雇员的最高免税额为5789瑞士法郎,自雇者最高为28944瑞士法郎。由各私人保险公司管理,受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督局监督。
(六)北欧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瑞典、丹麦和挪威等北欧国家是世界上福利最好的国家,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原则是“社会保险,人人受益”。在瑞典,养老退休金包括基本年金和附加年金,约为退休前工资的70%。1976年前社会福利和保险的经费主要来自各级政府,1976年后,虽然政府补助部分大为减少,但法律规定由雇主代雇员交纳全员保险金和保险费中的40%,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分别占24%和28%,基金利润占8%。在北欧国家“人们在国营里出生,然后进国营的幼儿园,由国家资助上大学,如果失业,可参加国家安排的培训班,最后在国家的养老院安度晚年”。这就是典型意义上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制度。
二、国外养老保险政策与管理方式的比较分析
(一)国外养老保险政策分析
由于各国政治、文化和历史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各国政府所奉行的社会保障政策也是不同的,其中的养老保险政策自然就存在着差异。
(1)北欧国家把为每个社会成员谋福利看作是社会集体的责任。由于北欧各国强调以公民平等为基础,养老保险计划设立的出发点是平等地给居民分配福利。所以,在社会福利分配中,政府的作用大于市场的作用,政府通过对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普遍化、法律化,实际上包揽了全体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部福利。因此,这种福利制度已经变成北欧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而不是某种边际性或补的政策。然而,这种福利制度一方面在给社会带来稳定的前提下,另一方面,它已经成为国家的沉重包袱,一旦经济发展放慢,财政危机就显得十分突出。
(2)美国政府注重自由竞争,对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都更注重强调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美国人心目中,过多的社会福利会鼓励懒惰。因此,其社会保险业落后于西欧和北欧国家,分配领域中的贫富悬殊问题长期存在。即使是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美国政府主要还是将费用承担责任置于雇主和雇员身上。
(3)日本政府虽然基于东亚文化传统,比较注重发展“单位”福利事业,但与欧美国家相比,其在养老保险方面仍然落后于欧美国家。
(4)德国和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介于北欧体系和美国体系之间,尤其是德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反应灵敏,总是处于变革之中。
总的来说,西方养老保险是一个三位一体的体系,即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各国通行的做法是,社会保障开支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雇主和雇员,双方根据政府规定和法律,按在职时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社会保险机构交纳保险税,以作投保;社会保障开支的一部分,特别是支出大于收入的部分,由政府从国家税收中给予弥补。因此,西方国家养老保险的实质是,投保中的个人义务大一些,要享受社会保障收益,就必须依法投保(或交纳保险税)。同时,西方国家在制订其养老保险的政策时,其依据或出发点是不一样的,如北欧国家强调以公民权平等为基础;而英国则强调养老保险的出发点是保障居民有一个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德国和日本则强调受益人为社会贡献的大小,将福利与个人的贡献挂钩;而美国则属于混合型。
(二)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分析
西方国家养老保险管理方式的共同点是:养老保险开支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而不是单纯由中央政府一个层次管理,因此,在管理的负担和风险上具有一定的分散性。英国的社会福利和保障由健康与社会保障部负责,该部又由六个重要机构组成;美国的社会福利事业总体上由政府主办,但具体项目主要是由各州、地方和基层机构管理,一来可以减少经费发放中的贪污、浪费和,有利于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二来可以减少联邦政府在福利事业中的巨大开支。日本的养老保险管理有三个层次:政府集中管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专业机构负责管理日常具体业务工作,社会团体协助办理养老保险的有关事务工作。具体分工为:属于法定强制实行的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管理;属于强制性的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由企业自行管理或委托信托银行、人寿保险公司办理;属于自愿性的个人年金储备保险,一般由人寿保险公司办理。德国的养老保险管理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由德国联邦劳动和社会秩序部负责,下设社会养老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年提交书面报告,预测今后15年法定养老保险的收支发展状况,并就保险费率、养老金和政府补贴的调整提出建议;微观层面由各州的各行业组织的联合养老保险机构实行自治管理,是德国养老保险管理的主干。
三、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养老保险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各国根据本国的情况分别制订了适合本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笔者认为,从上述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养老保险理念是构建一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宗旨
西方国家在构建养老保险制度时,各国的依据或出发点是不一样的,如北欧国家强调以公民权平等为基础;而英国则强调养老保险的出发点是保障居民有一个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条件;德国和日本则强调受益人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将福利与个人的贡献挂钩;而美国则属于混合型。因此,这种依据或出发点就是一种养老保险理念,它是构建一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宗旨。笔者认为,我国在构建自己养老保险制度时可以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做法,应将受益人的福利与个人的贡献挂钩。
(二)构建适应本国国情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一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关键
各国政府根据不同职业或不同阶层的劳动者设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其他职业者养老保险等具体项目,虽然各国政府不一定一次性地构建上述所有的养老保险,但在构建过程中,先后不同程度地构建了适应本国国情的完整的养老保险体系。因此,我们认为,不管各国政府构建养老保险制度的宗旨如何,但构建适应本国国情的养老保险体系则是一国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关键。
(三)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选择是一国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核心
从上述各国政府的做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不同的国家筹集养老保险资金的渠道各有千秋,但不外乎有社会保险税、单位交费、个人交费、政府补贴等形式。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立适合本国的养老保险需要的筹资模式,这种筹资模式是否能够体现公平与效率的标准,是各国政府在构建本国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所追求的一种目标。笔者认为,这也正是我们从别国做法中需要借鉴的内容之一,因为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选择往往是一国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核心,养老保险筹资模式选择错误将会导致受益人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如现收现付模式)、或者会导致代际间不公平(如社会保险税率过高)、或者会导致政府负担过重(如财政补贴过大),等等问题。
(四)养老保险管理方式是一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实现手段和保障
养老保险管理方式的选择包括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处理方面,即政府应该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养老保险。通过比较,我们知道各国的做法不太相同,北欧国家政府介入的比例很高,但长期积累下来容易导致政府包袱沉重;美国注重引入市场机制,政府介入的程度较低,但容易导致养老保险供给不足;日本和德国注重平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强调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责任同时,注意引入市场机制,可以说,两国在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方面,较北欧国家和美国做得好。另一层含义是指各级政府在介入养老保险时如何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欧美国家大都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范围,尤其是日本政府的三层次管理方式,各级机构的责任非常明确,因此,笔者认为,作为一国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手段——养老保险管理方式的恰当选择与运用,是一国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的保障。欧美国家的做法,尤其是日本政府的做法非常值得我国借鉴。
参考文献
[1]廖理、赵锋。美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评述。经济学动态,2001(12)。
关键词:收入分配 民富国强 减税 社会保障 捐赠
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0-0006-03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十二五”时期将是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既要在后危机时代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又要抢占新兴产业发展的战略制高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追求社会公平、深化体制改革等等,但最重要的是要树立一个全新的发展思维和发展理念――富民强国。
目前,中国正处于工业化中期发展的后半阶段,人均GDP超过4 000美元,国内经济总量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经济总量高速发展的同时,老百姓是否享受到了改革开放带来的胜利果实?老百姓是否幸福呢?近年来,国民幸福指数不断下降。2009年全球幸福指数排名,中国内地位居第二十位。在高昂房价、被产业化的教育体系、尚未健全的社保体系等压力下,“蜗居”、“裸婚”、“蜗婚”、“蚁族”成为现代人生活方式。“国富民穷”的关键和症结是国民收入分配制度出现了失衡。
一、目前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现状
改革开放前,中国是一个收入分配比较平均的社会,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现象逐渐增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环节中,政府获取生产税,企业获得利润,居民获得劳动报酬。生产要素所有者(土地所有者、货币金融机构、一般居民)通过提供生产要素(土地、货币、权益性资金)得到生产要素收入(地租、利息、股息和红利等)。从1996―2005年间居民初次分配比率的下降趋势非常明显,而且有加快趋势,由1996年的65.3%下降至2005年的58.9%;而政府所占比重从1996年的15.1%上升至2005年的17.3%。在再分配环节中,企业和居民向政府缴纳收入税,并获得政府的转移支付。从1996―2005年间,政府分配比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由1996年的17.1%提高到2005年的20.7%,而需要支出的转移支付只由1.4%上升至1.5%,上涨空间非常有限。因此,目前中国最终收入分配格局是以税收为主要手段的政府收入不断增长,而居民分配比率不断下降。去年中国税收收入已经突破7万亿,加上罚没收入、社保收入、土地出让金等,中国宏观税收负担率已经超过了30%,被认为是全球第二高纳税痛苦指数国家,“税收侵蚀工资”现象的会直接影响居民消费和其他经济行为。从这个角度看,政府应该减税,还富于民。
2.劳动者报酬占比重下降。企业对于利润的追求,形成了“利润侵蚀工资”现象,表现为劳动者的报酬标准偏低,并缺乏工资的支付保障机制(特别是农民工)和正常增长机制。中国工资总额占GDP 的比重过低,1980 年、1990 年和2000 年分别为17%、16%和12%。2000 年以后,这一比重略有上升,但始终没有超过15%。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则可能高达50%左右。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时候仍然鼓吹劳动力价格低廉是优势,实际上这是对劳动者获得应有的报酬权利的极大漠视,对劳动者极度不公。
3.收入差距扩大明显。自2000年开始,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警戒线,并逐年上升。目前,根据世界银行的测算,中国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5。这意味着,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突破了合理的限度。(1)城乡之间收入差距。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经历了由迅速缩小到逐渐扩大,由逐渐扩大到逐渐缩小,再由逐渐缩小到加速扩大的发展过程,但总的趋势是不断扩大。2011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23∶1,远远超过世界上2∶1左右的一般水平。如果把非货币因素考虑进去,中国的城乡收入差距是世界上最高的。(2)地区间的收入差距。2006年中国东部地区的城乡人均收入水平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农村人均纯收入的超出幅度是45%,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幅度为27%。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最低的省份――上海和新疆,绝对差高达11 797元,高达2.33倍。(3)行业间的收入差距。1978年收入最高的行业是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50元,收入最低的行业是服务业,职工年均工资为392元,两者绝对差距为458元,相对差距为2.17∶1。2006年,收入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保险业与收入最低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两者绝对差为29 850元。是其3倍。目前高收入行业多集中于金融、保险、电力、交通、能源等垄断性行业。2008年,垄断行业员工只占全国就业人群的8%,而工资却占全国工资总额的50%。如果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而国企高管的平均收入和社会平均收入更是相差128倍。
二、当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深刻认识当前收入分配格局所存在的问题是解决当前中国宏观经济问题的基础。
1.消费市场疲软。央行最近2011年第一季度储户、银行家、企业家问卷调查报告。调查显示,85.8%的城镇居民倾向于储蓄,包括投资债券、股票、基金等变相储蓄及储蓄存款,只有14.2%的居民倾向于“更多消费”,创下了1999年调查以来的最低值。从近十几年的数据来看,消费支出的对GDP的贡献率和对GDP增长率的拉动不断下降,从1996年为60.1%、6%下降至2006年的39.2%、4.3%;十年下降了20个百分点,而发达国家这个比例一般为65%~70%。而资本形成总额、服务和货物净出口的贡献率和拉动率趋势是不断提高的。2008年金融危机给中国最大的教训就是经济转型,从过去过渡依赖出口改为扩大内需。目前中国有近20万亿居民储蓄和50%的储蓄率,但消费占GDP的比重只有35%左右,美国达到70%以上,相比较而言,消费对中国经济的推动是十分有限的,也同时意味着是十分有潜力的。破解启动消费市场的掣肘因素,是确保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据研究,家庭消费随着收入增加而递减,低收入家庭的消费率高达90%以上,而高收入家庭40%以上的收入会用于储蓄和积累。目前中国收入分配格局是贫富差距过大导致穷人无钱消费,富人由于基本消费趋于饱和以及国内消费环境不佳导致无从消费,消费拉动型经济难以形成。
2.投资需求盲目扩张推动物价上涨。目前的收入分配体系过多向政府和企业倾斜,导致政府和企业积累了大量的税费和利润,推动了这轮经济周期中投资过热。过快的投资给宏观经济运行带来了风险,会加剧了新一轮的收入差距。首先,投资增长过快,加大了下游各产业对原材料的需求,引发了物质生产要素价格的上涨,成为了宏观经济运行中通货膨胀的潜在推动因素。目前通胀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的最大隐患。而在通货膨胀中福利损失最大的就是固定工资薪金收入者;其次,过高的固定资产投资使得产能过剩,增加了未来各行业业绩的不确定性,因此增加了失业的可能性,这种模式也会增大未来一段时期内的收入差距。
3.中等收入国家陷阱。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经济增长始终保持在10%左右。数据显示,中国1978年的人均GDP仅为155美元,而只用了二十三年时间,到2001年就突破了1 000美元大关;随后只用九年时间突破了4 000美元大关,何时跨过1万美元大关?
阿根廷、墨西哥、智利、马来西亚等拉美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均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人均GDP达到3 000美元,由于政府忽视财富分配,造成了收入差距过大、多数人享受不到现代化的成果等问题,社会矛盾突出,经济回落或长期停滞,到现在始终没能跨过人均GDP 1万美元的门槛,并且见不到增长的动力和希望。这种现象就是世界银行所说的“中等收入陷阱”。中国是否会重蹈拉美国家覆辙呢?人民论坛在2010年做了问卷调查,对于最可能诱发中国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因素,排在前两位的分别是:“腐败多发,民怨较重”(占52%),“贫富分化,阶层固化”(占44%)。
国际上公认的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是日本和韩国。日本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1972年接近3 000美元,到1984年突破1万美元。韩国1987年超过3 000美元,1995年达到了11 469美元。从中等收入国家跨入高收入国家,日本花了大约十二年时间,韩国则用了八年。日本和韩国在由中等收入转向高收入国家进程中,有个共同点,就是关注收入差距问题。日本20世纪60年代实施“国民收入倍增计划”,韩国20世纪70年代推行“新社区运动”,缩小了城乡和居民收入差距,使初次分配更趋均衡,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创造了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实现富民强国
经过三十多年的高速发展,目前中国面临着收入差距过大、中间阶层“夹心化”、内需增长不足等问题。“十二五”期间如何解决财富增长与财富分配之间的矛盾、寻求经济与福利平衡增长,成为中国克服步入中等收入发展阶段各类“陷阱”的关键,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已经是不得不进行的一项改革。
1.以市场为手段规范初次分配。(1)发挥工会的力量,形成有效的工资增长长效机制。目前中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过多向政府和企业倾斜,劳动者报酬增长率过低,要改变这一现状就要形成有效的工资增长机制。工人单打独斗要求涨工资不太现实,工会是工人阶级的娘家,有困难当然就要找工会。目前,中国大陆地区有着大量的工会组织,但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工会由组织高层进行人事任命,工会已经成为企业内部的一个组织部门,没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和行动。大多只是在某些节日进行象征性的小福利发放及娱乐活动组织,很少有企事业工会组织的“维权”呼声。在欧美国家,工会势力非常强大,工人因为有了工会力量的扶持和保护,工资、福利和劳动环境才一直迅速而又稳定地改善。全美汽车工人联合会是美国最大工会,不仅人多势壮,而且有政治和经济势力。UAW拥有9亿美元的罢工基金,能够承担得起一场持续两个多月的罢工。不仅如此,工会甚至在政治选举中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工会不仅在动员蓝领工人和中低收入者投票上有着强大的组织能力,更是候选人政治献金的重要来源。奥巴马上台就是获得了工会的倾力支持与许多产业工人的选票。2009年轮胎特保案就是奥巴马向汽车产业工会的屈服。在工会制度上,中国和欧美走向了两个极端。欧美的工会过于强势,反而让企业处处受到了强烈压制,从而严重削弱了企业竞争力;中国的工会成了企业的管理机构,他们走到了工人的对立面,无法为工人维权。工会力量来自法律制度的保障,来自政府的撑腰。如果工会力量不够强大,工人在工资谈判方面就处于弱势,被迫选择用脚投票,导致出现民工荒。(2)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调节和监督。早在十年前,政府就出台了垄断行业最高工资指导意见,但实际效果不明显,甚至有所恶化,引发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大的异议。要改变垄断行业高收入的畸形收入分配现状,除了引入民间资本,打破垄断外,还可以征收特别收益金,建议提高垄断行业利润上缴国家的比例,使得其行业从业人员收入维持在高于社会平均收入的合理比例之上。
2.通过宏观调控完善再次分配。(1)减税。在国民收入分配中,财富在向政府倾斜,政府应该还富于民,才能实现国富民强。因此,减税是应该成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主题,金融危机后,为刺激国内经济发展,各国掀起了一场减税风暴。美国掏出2 500亿美元为95%家庭减税,2 000亿为企业减税;英政府推200亿英镑减税计划;韩国政府税改方案共涉及16个税收项目,两年内共减税15.7万亿韩元;日本实施的减税政策将能极大地促进清洁车辆的普及,拉动汽车市场消费。中国在“十一五”期间,已经成功实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企业所得税并轨、调整个税、资源税等等。“十二五”期间,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减税力度,还富于民。(2)强化税收调节功能。在税收体系中,有许多税种能够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政府应该在“十二五”期间加大对这类税种的改革。个税在西方国家被称为“良税”,主要目的就是调节社会贫富差距。中国个税进行了起征点调整和要求高收入阶层自行申报,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加大对富人阶层的征税监管。消费税,遵循产品生活必需程度越高,消费税税率越低的原则,反之亦然。2006年4月国家对消费税进行了调整,首次将高尔夫球具、豪华游艇、高档手表等奢侈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房产税改革试点由于上海和重庆两地实征比例较低,且第一季度征收额度皆不足百万,遭遇尴尬。遗产税具有相当大的收入再分配作用,同时还可以鼓励公益捐赠,提高社会福利。目前针对开征遗产税争议颇多,反对开征遗产税的主要原因是目前中国相关金融制度不完善,难以实施。不仅遗产税,包括个人所得税需要完善的金融财产登记制度、金融存款实名制等,才能堵住征管漏洞。(3)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的统计数据,中国65岁及以上人口所占比重为8.87%,60岁及以上人口所占比重为13.26%,这两组数据均远高于国际标准,这表明中国目前已进入老年化社会。发达国家一般是“先富后老”,而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却是“未富先老”。现行社会保障还没有做好为全民养老的准备。不仅如此,个人也没有做好准备,现在年轻人生活压力大,421模式导致家庭养老经济负担沉重。 此外,中国现行社保体系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截至2008年底,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规模已经达到了1.4万亿。
而当前中国五项社会保险法定缴费之和相当于工资水平的40%,有的地区甚至达到50%,这一比例超过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181个国家中排名第一。这不但加重了参保企业和职工的负担,不利于扩大就业;更限制了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挤压了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另外,央企红利收取之初,其用途设计上就有充实社保基金一项,但央企红利收取三年,共1 500多亿,只有10亿元用于社保。因此,政府应在“十二五”期间,把国有股分红、减持、利润上缴,用于充实社会保障,以降低居民和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真正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3.鼓励社会公益捐赠,发挥第三次分配的补充作用。在很多国家,除了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之外,慈善公益事业也较为发达,通过捐助,许多富人的财产被直接或间接地转移到了穷人手中,客观上起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目前,中国有大大小小慈善机构100 多家,但捐赠金额仅占GDP 的0.01%,在一些发达国家,慈善事业等第三次分配的总量大概占GDP 的3%~5%,美国每年捐赠的慈善公益资金高达GDP的9%。在中国慈善捐赠中,其中有近80%来自海外,只有20%多一点来自内地。在这种背景下,加速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促进第三次分配格局的形成无疑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通过发展慈善事业,利用高收入阶层的自愿捐献,来援助低收入阶层,将在改善贫困社会群体的生存状况、缓解贫富阶层的社会矛盾和增强社会凝聚力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古语云:“不患寡而患不均”。目前中国国民收入分配失衡已经不再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十二五”期间,政府应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让人民分享经济增长的胜利成果,能有尊严的活着,真正实现民富国强。
参考文献:
[1]于国安.中国现阶段收入分配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