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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四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发展改革、旅游、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
(三)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四)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第九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
(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风险补助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认领、租赁、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
第十一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原住村(居)民的生产生活。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申报江西传统村落:
(一)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形式良好。
第十三条 申报江西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
(五)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
(六)保护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江西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江西传统村落经批准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江西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江西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第十五条 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五)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要求;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
(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第十七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基本内容等相衔接。
第十八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报送审批材料。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九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的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公示本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编制、报批、公布和备案:
(一)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传统村落发展定位、发展途径发生变更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论证需调整的;
(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条 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保护传统村落内承载历史记忆、农耕文明的各类载体,传承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
第二十二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普查工作,登记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情况,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档案,明确保护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第二十四条 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依法核发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其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影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对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选择有代表性的实施示范改造;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示范改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初的原则,采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并在传统村落保护专家的指导下由传统工匠施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培训传统工匠,不断提高传统工匠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发展规划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
第三十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配备专门保洁人员,配置垃圾收运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和农村河道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塘、水井、沟渠等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集中式或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十二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统村落防火安全和白蚁防治保障方案,并征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配备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设施。确因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各项防火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第三十三条 传统村落中,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教育价值,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传统建筑:
(一)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宗祠、书院、寺观、民居等;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名人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的普查,编制传统建筑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传统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传统建筑档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濒危传统建筑,应当组织编制抢救修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
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且不改变传统风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 传统建筑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传统建筑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传统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纳入本级旅游发展规划。
鼓励、支持对传统村落内的历史文化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在传统村落设立摄影绘画、乡村体验游、农业生态游、文化创意产业等基地。
对传统建筑可以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场所和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宿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展示。
第三十七条 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和商业项目开发的,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开发类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开发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先予保护、禁止开发;已经实施开发的,应当加强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力度。
第三十八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传统建筑、自然资源发展乡村旅游,鼓励当地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等相关活动,明确当地村(居)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传统村落作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合同,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并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传统村落保护。
传统建筑作为参观游览场所予以开放的,经营者应当与传统建筑所有人签订协议,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禁止性行为等内容。
第四十条 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保护示范区(县)予以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示范区(县)的保护和建设,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优惠。
第四十一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有关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传统村落经批准公布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护状况和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
在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中,发现存在未及时组织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违反保护发展规划开发建设、对传统格局及传统建筑保护不力等问题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传统村落保护专家、村(居)民任监督员,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及村落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鼓励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公众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四十六条 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传统资源受到严重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
整改到期后,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濒危警示通报。
传统村落破坏情况严重且无法补救的,由传统村落的批准机关从传统村落名录中除名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 对破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售卖传统建筑、构件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村规民约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劝阻制止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停止拨付有关财政资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四)未依法将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已批准公布的传统村落被除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以外传统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村落历史风貌、构成村落特征的要素,如塔桥亭阁、井泉沟渠、壕沟寨墙、堤坝涵洞、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碑幢刻石、庭院园林、古树名木以及传统产业遗存、历史上建造的用于生产、生活、消防、防盗、防御的设施等。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传统村落认定标准和保护状况认定标准
1、现存建筑有一定的久远度,文物保护单位的等级达到标准,传统建筑的占地规模、现存传统建筑(群)和周边环境保存有一定的完整性,建筑的造型、结构、材料及装饰有一定的美学价值,并有对传统技艺的传承。
2、传统村落在选址、规划等方面,代表了所在地域、民族及特定历史时期的典型特征,并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历史以及考古的价值,并与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承载了一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状况
在20xx年,中国自然村总数为363万个,到了20xx年锐减为271万个,仅仅20xx年内减少90万个,平均每天消失80至100个村落。这些消失的村落中有多少具有文化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则无人知晓。如此巨量的村落消失原因是多方面的:[2]
一是城市扩张和工业发展突飞猛进,大批农民入城务工,人员与劳动力向城镇大量转移,致使村落的生产生活瓦解,空巢化严重,已经出现了人去村空――从空巢到弃巢。近20xx年我们在各地考察民间文化时,亲眼目睹这一剧变对村落生态影响之强烈。
目的意义
以加快推进生态型工贸旅游海湾城市化建设和争创省级文明县城为目标,以治理城乡环境“脏乱差”为重点,广泛发动全街道各部门、村(居)参与,大力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城乡面貌“新绿亮美”,村镇环境整洁干净,以崭新的面貌迎接建县1730周年和霞浦一中建校110周年。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努力构筑良好的人居环境,不断提升松港形象和竞争力,有效地促进松港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时间安排
1、宜传发动阶段(2012年6月8日—6月15日)
组织召开全街道城乡环境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充分利用农村宣传栏、广播、标语等向社会公告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并开通举报投电话,组织动员全体干部职工、市民群众迅速行动起来,尽快投入到集中整治活动中来,积极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使整台工作开好局。
2、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6月16日—9月1日)
各村、社区及相关职能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同时要将整治进展情况及时报送街道党政办及街道文明办。
3、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9月)
由街道文明办对各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查缺补漏,对达不到整治工作要求的,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治,直到取得应有效果。街道文明办负责对城区各项整治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促进整治活动有效开展。
整治内容和要求
这次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要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要求,重点围绕解决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秩序、市场秩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建设、治理、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常态化管理相结合,努力实现“街道路面清洁、市容店貌整齐、主次干道畅通、主要街区亮化、行为举止文明”的工作目标。
1、中心城区环境卫生整治
⑴落实居民“门前五包”责任制,实现生活垃圾袋装化;提高非主要街道和背街小巷敞开式垃圾箱设置率和使用率,严格实行“两收集”服务(早上、下午);进一步改善居民社区生活环境,保持居民社区环境整洁卫生。
⑵改善东大门、南大门等城区进出口的“脏、乱、差”的现状,彻底清除头桥坡至赤岸大道公路两侧及重点部位的垃圾、杂物和废弃物。
⑶结合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集中整治城区主要街道及重点部位的垃圾、污水、畜牧等“脏、乱、差”现象,切实提高城区卫生环境。
2、村镇整治内容
各行政村参照中心城区整治内容,结合本村环境卫生、公共秩序、村容村貌等方面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并尽快展开综合整治工作。农村环境整治重点做好5个方面工作:⑴居住环境整治。实施“五清、五改”工程,清理村(院落)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杂物。⑵环境卫生整治。对乡村道路、房前屋后、厕所定期清扫,集中收运处置,保持乡村环境整洁。⑶水源污染整治。畜禽集中入区养殖,加强清洁卫生管理,减少禽畜粪便污染,实现达标排放。⑷村落容貌整治。加大庭院环境、农家建筑、道路绿廊等管理,重点治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问题。⑸“农垃”成果巩固。有专人保洁,按“户集村收”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
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社区和各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声势大、措施实、标准高、效果好”的要求,负总责、亲自抓,全力以赴把治理整顿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并做好动员部署,确保各项整治任务的全面完成。全街道干部要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把联合执法整治工作作为一项为民办的实事、好事来抓,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确保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今年以来,我旗以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为主线,积极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实现农村垃圾“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工作。
一是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因地制宜。要优先将国家和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新农村新牧区示范点和公路铁路延边的嘎查村、水源地和生态保护区域嘎查村纳入试点范围;充分考虑农牧民居住分布情况、区域地形地貌、清理转运距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转运点位及处理模式。要根据不同地域、人口、生产和自然环境,按照“城乡一体、区域统筹、适度超前、分类指导、经济适用”的原则,科学确定农村牧区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推进农村牧区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探索科学的农牧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及资源利用方法;探索建立嘎查村环境卫生管护长效机制。农村和牧区实行不同的治理措施。在农区设立垃圾收集集中点,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处理)”的城乡环卫一体化处理模式;苏木乡镇要安排专人负责区域内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督查、服务等工作;嘎查村要按照服务人口合理配备保洁人员数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优先从低收入农牧户和低保户中聘用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为嘎查村配备环卫协管员或者保洁员,组建稳定的农村牧区保洁队伍。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可行的垃圾治理管理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按保洁责任区域和保洁质量要求实施严格监管,确保达到垃圾“日产日清”的作业要求,同时对污损的设施及时进行清洁、修缮。在牧区居住分散、人口规模小、生活垃圾总量少的偏远地区,推行“户分类减量、组回收利用、嘎查村集中处理”的就地处理模式。目前,建成垃圾处理厂1座,达到环评标准垃圾填埋场4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6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90%以上。
二是落实“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齐抓共管。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落实机制,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保障到位、措施到位。各部门各苏木镇深入推进辖区整洁行动,做到责任范围全面覆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队伍建设和垃圾转运站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实施保洁和垃圾收运管理制度。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环卫保洁的村规民约,维护环卫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保洁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做好对村民的宣传引导工作。要充分发挥村民的自治作用,发动农牧民主动参与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推行院户门前卫生、秩序、绿化“三包”,并定期开展卫生评比,调动农牧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提高农村牧区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倡导文明新风,教育引导广大农牧民群众践行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革除陈规陋习,养成文明习惯。各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常识,强化以农村牧区垃圾治理为重点的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科学普及和舆论宣传。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农村牧区垃圾治理的先进典型。积极组织开展苏木乡镇、嘎查村干部和村民培训教育活动,引导农牧民增强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形成“政府主导、农牧民参与、社会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嘎查村、社区的组织带动作用,提高全社会对环境卫生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培养引导农牧民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积极开展“美丽乡村”、“美丽庭院”评选活动,不断激发农牧民参与垃圾治理的积极性。目前垃圾得到治理的行政村数量占行政村总数量的93.44%。
关键词:公共文化服务;山区;开展
党的十以来,我国公共文化建设在推动农村、乡镇以及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公共文化投入逐步增加,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基本建立,重大文化惠民工程深入实施,基层公共文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公共文化服务效能逐步提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引导文化资源向城乡基层倾斜”;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都对加强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出了具体部署。
体系不完善、服务效能不高、发展不均衡是当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最迫切问题。对此,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2016年4月21日明确的2016年重点工作,将继续围绕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制度设计和改革实践,明确了今年四项重点工作: 一是进一步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和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工作,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立法进程和文物保护法修订工作,并做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出台后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二是全面推进文化扶贫工作。督促中西部22个省区市制定落实“十三五”时期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好贫困地区“百县万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示范工程。 三是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强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加强文化志愿服务,探索农村文化志愿服务长效机制。 四是抓好重点改革任务落实和督察工作。继续做好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同时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重要政策文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察。
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多年来,针对山区特殊地理环境特点,各地基层在山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在山区群众公共文化开展工作中找到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整合区域公共文化资源,实现综合利用共享
针对山区村落分散的特点,在基层实践中,不少乡镇把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整合作为重点,实现了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项目、人才和资金的综合利用和共建共享。开展公共文化服务试点,综合利用广场、礼堂、讲堂、文化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融党员教育、科普宣传、文体娱乐于一体,因地制宜地把公共文化开展在山区群众的家门口,就近服务周边群众,让山区群众方便地乐享其中。
二、结合“三农”服务,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中,结合山区实际,把共享工程建设与服务“三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群众文化素质教育网络培训学校,推动了山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山区群众开展专项培训,提供数字化信息、教育培训、影视娱乐等服务,使更多的山区农民群众能够共享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和服务。让公共文化建设在“三农”工作中体现价值。
三、多管齐下,分工协作,建立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
结合山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注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条件和文化基础,形成符合实际、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与模式。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思路,建立“县有文化中心、乡有文化站、村有文化室、点有农民文化乐园”的四级文化服务组织,实行县乡定编、村级定员的办法,配齐各级文化专员。财政加大投入,从城建、美好乡村、旅游开发等建设上配套投入文化建设,合力保障公共文化服务;同时建立起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和考评制度,将各级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与宣传文化工作考评、文管人员绩效与专项经费使用挂钩。建立确保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日常运行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完善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把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政绩考核,形成层层监督、环环相扣的责任落实机制,切实加强了对山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的考核、激励和监督。成立山村文化管理队伍、文化人才队伍、文化志愿者队伍三支公共文化建设大军。
四、加强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使用
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和文化宣传员的作用,加强对山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山区基层设立兼职文化管理员,聘请文化宣传员,专门负责本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大院的日常管理。积极吸纳年轻人参加山区公共文化发展来,关注传统文化传承与保护。针对文化队伍青黄不接现象,重点解决。返聘一些老文化工作者,传帮带形式培养新人。组织专门培训,请名师、聘专家帮助提高山区基层工作人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五、大力推进山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资源整合,强化集约建设,在规划布点、资金安排、着力重心上向山区倾斜。根据山区群众的文化需求,积极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顺应山区农民需求,播出政策信息和农业科技知识,山区农家书屋征订农业科普读物,开展图书共享漂流活动,让山区群众及时掌握信息。山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完善与长效机制建设同步谋划、同步实施,推进相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机制创新,为公共文化建设提供保障,通过组织领导机制、部门联动机制、示范带动机制、考核激励机制等有力地推动工作落实。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管理纳入市、县区、乡镇三级党委政府绩效目标进行单项考核,把第三方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山区群众公共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绝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时时抓、层层抓。山区群众公共文化建设只有各级政府机构共同努力,各级干部齐心协力,才能真正把山区群众公共文化建设落到实处,开辟出山区群众公共文化建设的崭新局面。
参考文献: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认真实施一系列惠民工程,村庄建设速度明显加快,基础配套设施、农民住房条件及农村人居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但由于多种因素制约,村庄布局不合理,土地节约集约水平不高,基础设施共享度低,农房建设设计档次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强村庄建设工作,改变村容村貌,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符合“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要求,有利于改变农村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方向,把解决村庄建设难问题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以做好规划间的衔接、加快村民居住点规划选址、鼓励适度集中建房、保障农房建设用地、简化审批手续、加大宅基地调整、加强农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服务、依法处理违章建筑等为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政策措施。
二、理清思路,明确村庄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拉动投资、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以政府统筹、政策引导、群众主体、科学规划、试点先行为基本原则,结合省委省政府成片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村庄人居环境治理的总体要求,有序开展村庄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协同推进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加快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三)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任务: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要求,大力支持村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改善居住条件,引导能够集中成片改造或建设的地方先行启动,让经济条件较好、建房积极性较高的农户率先启动,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分期分批展开,确保建设有成效、群众得实惠。
2.具体目标任务:通过试点启动、典型示范、以点扩面,力争到2010年末,全市基本建成10—15个交通便捷、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居住舒适、功能齐全,既富有现代气息又具有地方特色的村庄建设试点村。到2012年,全市达到村庄建设试点村50个。
(1)各区(县)每年要确定1—3个村庄建设试点村,有条件的区(县)要加快推进。
(2)试点村要编制村庄建设(治理)规划,农房集中点改造或建设户数原则上达到30户以上。
(3)试点村的农房改造建设应符合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统一建筑风格。
(4)各区(县)要抓紧确定并启动第一批试点村的村庄建设,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建成出成效。
三、突出重点,抓好村庄建设的关键环节
村庄建设要坚持城乡统筹、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惠农便民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房质量和防灾抗灾能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农房规划建设布局,科学集约土地利用,注重农房风貌设计,规范农房审批程序。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数。各区(县)要立即着手进行农村住房建设及改造调查摸底,重点调查近些年我市重大建设项目需征地拆迁、城镇规划区内需改造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乡镇驻地、交通干道沿线村庄及农户数量,城镇规划区外需要旧村改造、整村迁建、合村并点的村庄及农户数量等内容。要逐村逐户建立农村住房建设档案,为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在城乡统筹发展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成片推进新农村示范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近期、中期和远期发展的目标,科学编制村庄建设(治理)规划。合理确定规划控制区的范围,以及村民居住点建设的数量、选址和规模,协调安排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等,实现区域共建共享。凡需异地建设、改造户相对集中、30户以上的村民居住点都应编制村庄规划。要打破“夹皮沟”,提高村庄布局水平,突显村庄特色、乡土气息和生态保持;打破“军营式”,提高村落规划水平,体现山水田园风光;打破“火柴盒”,提高民居设计水平,突出川南民居风格。要强化村庄建设(治理)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积极引导农民在村民居住点集中建房。农房改造和建设必须依据规划有序实施,改变农房建筑形式单调呆板、功能不全、缺乏多样化和地方特色等现象,达到既实用又舒适美观的目的。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各区(县)要尽快确定每年的村庄建设任务和具体的村民居住点,并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逐级落实目标责任,定期督查调度,年终检查考核,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施;乡(镇、街道)负责具体抓落实。农民群众既是村庄建设的主要参与者,又是直接受益者。要把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贯穿工作的全过程,激发农民群众积极投身村庄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县)建设局每月向市规建局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规建局汇总全市情况后报市政府。
(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村庄建设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因村制宜,分类指导,综合考虑地域、经济条件等差距较大的因素。对具备条件的建房农户,政府主要给予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对没有能力进行危房改造的困难群众,积极争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予以扶持,鼓励社会捐助、单位帮扶。工作中要结合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旧村改造、整村迁建、合村并点与农户分散自建相结合,严格防止出现两次拆迁,重复建设,造成新的浪费。近期,要以重大建设项目需征地拆迁异地重建、省和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片的新民居建设以及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以下简称“双挂钩”)等项目实施为重点,迅速启动村庄建设试点村的建设。各区(县)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和实施方案,包括建设方式、用地规模、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集中居住农民的户数及人数,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投资来源、实施单位等。
(五)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区(县)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对村庄建设管理职责,加强对农房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要认真贯彻《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要加强农房设计管理,不断提高农房设计质量和水平。要适时开展农房设计方案竞赛活动,编印并免费发放农房设计方案图集,鼓励农房建设选用市、区(县)建设部门批准的通用图集。要加强农房施工管理,认真执行《建筑法》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的相关管理规定。要加强对集中连片农房建设和农户自建房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施工队伍和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确保农房施工质量和安全。要健全乡(镇、街道)农房建设管理机构,调整充实管理队伍,不断提高村庄建设管理水平。
四、加大扶持力度,推进村庄建设工作有效开展
要采取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筹资方式,加大对村庄建设的投入。进一步加大资金整合力度,集中现有各部门、各专项的涉农资金在不改变管理渠道和投向的前提下由区(县)统筹协调,按照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的要求,集中用于整村推进的相关项目建设。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调动金融、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资金扶持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村庄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对村庄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房改造建设给予积极支持。
1.市政府从2010年起设立村庄建设专项引导资金600万元,各区(县)要相应设立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地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重点向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片中的相对集中建设的试点村倾斜。
2.各区(县)要安排土地出让收益统筹用于相对集中的村庄建设,解决道路、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的资金问题;对“双挂钩”农村居住点土地增值收益,可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部分建设和农房改造建设;因重大建设项目征地需拆迁异地集中建设的村民居住点,要统筹解决基础设施建设。
3.要整合发改、国土、交通、农业、水利等各方面支持新农村建设资金向试点村倾斜,具体由区(县)统筹安排。
4.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重建村、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住房,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旧村改造、整体迁建和农民自建住房,不收任何费用。
(二)用地支持
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1.要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二、三产业发展用地。在规划修编中对城镇、村庄周围的基本农田进行合理调整,为村庄建设和农房建设预留建设用地空间。
2.要积极争取利用好“双挂钩”政策,逐步扩大双挂钩范围和规模,最大限度地改造农村居民点。
3.村集体开展旧村改造节省出来的土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
五、加强领导,落实村庄建设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加强村庄建设与农房改造建设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力推进。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定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根据实际情况,突出当前工作重点,加强分类指导,抓好典型示范,采取先易后难、集中突破、树立样板、以点带面等方式,尽快打开工作局面。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城乡环境综合执法局的指导下,我镇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为契机,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提升城乡形象和综合管理水平为目标,以创建环境优美示范村为努力方向,集中开展各项专项治理和“七进”活动,拓展工作思路,改善城乡基础设施,不断巩固和发展市级卫生城市成果,使万安镇的市容村貌持续改观,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城乡综合服务功能得到有效提升。为推进我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不断向纵深发展,2010年度我镇将创建全省“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列入工作重点,倾力打造城乡环境优美工程。为确保创建工作成效特制定《罗江县万安镇斑竹村、芒江村、长虹村、柏云村“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如下:
一、村庄示范点基本情况
1、斑竹村:斑竹村位于罗江县城东面,地处御营镇范家大园(军事家、政治家、文学家范仲俺的故居)、108国道,罗桂路,还有正在修建的青轨铁路东站,交通十分便利,是休闲和旅游的好地方。斑竹村辖区共有5个村民小组、615户、1548人、劳动力1048人、耕地面积455.5亩。该村也是罗江县2010年度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示范村,基础设施完善,村庄环境优美,符合“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创建标准。
2、芒江村:位于罗江县城北面,地处中心汽车站,成绵高速公路,宝成铁路,四川警安职业学院,芒江村辖区共有7个村民小组、分布在环山周围之间,耕地面积605亩、农村户数为434户、1293人、农村劳动力849人。该村以发展脆罐梨和蔬菜种植带动该村的农副产业的发展,是首批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生态环保示范村,村庄环境优美,也是罗江县2010年度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示范村,基础设施完善,村庄环境优美,符合“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创建标准。符合“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创建标准。
3、长虹村:位于罗江县城西南面,地处108国道、蟠龙镇的宝峰山(罗江县贵妃枣基地),白马关景区的倒湾古镇,近邻罗江县城南新区,是旅游、休闲、观光的最佳去处。村辖区共有9个村民小组、农户589户、人口1624人、农村劳动力1134人、耕地面积1208亩。该村也是罗江县2010年度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示范村,基础设施完善,村庄环境优美,符合“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创建标准。
4、柏云村:位于罗江县城东北面,108国道成绵高速公路,紧邻调元镇(李调元故里),村辖区共有9个村民小组、农户656户、人口1945人、农村劳动力1249人、耕地面积2009.6亩。近年来,柏云村通过创模、创卫,结合灾后重建,村庄环境面貌有较大改观,公路沿线、河道沿线得到有效整治,也是省市级2010年度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示范村,该村村庄环境优美,符合“五市十县百镇千村环境优美示范工程”创建标准。
二、主要目标
按照“主题鲜明、特色突出、效果明显”的要求,确定斑竹村、芒江村、长虹村、柏云村为环境优美示范工程示范村,精心策划,通过打造高标准、高质量的村庄精品亮点,以点带面,以点促面,整体推进我区镇(村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最终实现全镇所有村庄达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任务
以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为重点,以巩固“双创”及2010年万安镇芒江村的新农村建设和万安镇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成果为依托,强力推进我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优美示范工程打造工作,全面提高万安镇(村庄)环境综合治理水平。协调指导各村的整洁工程和村庄清洁行动,加强各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指导户用沼气池建设,进行农村改厨、改厕、改水、改圈工作,搞好庭院美化建设工程,加强农村畜禽圈舍改造和畜禽粪便的无害处理。实现农产品质量无公害化,城乡环境优美、生态良好、风貌协调、庭院美化、田园清洁、村容整洁、民风文明的目标,达到城乡环境“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城乡人居环境和村民卫生意识明显改善。
四、工作重点
(一)规划水平提高
提高村庄的规划水平和布局水平,杜绝在新建公路两侧夹道修房,村落规划充分利用自然地形,错落有致。
(二)风貌特色突出
着力打破“火柴盒”,提高居民设计水平。融合地域和历史文化、传统民居特色,按“外部突出特色、内部优化功能”要求,组织实施农村民居设计和特色风貌控制设计,新建居民随形就势、高低错落、风貌独特。
(三)配套设施完善
通村及村内路网布局合理,主次分明,村内主干道硬化。完善给水、排水系统,集中处理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生产和生活污水因地制宜净化处理。
(四)村容整洁卫生
保洁制度健全,村内有公共厕所,提高农户卫生厕所改造率;农户普遍使用清洁能源;村内有休闲健身绿地,主要道路和河道两边实现绿化,住宅之间有林盘绿地,农户庭院绿化。
(五)文明乡风形成
多形式宣传普及文明、卫生常识,倡导文明行为方式和良好卫生习惯,制定“村规民约”推进村庄环境治理,在农村居民中形成讲文明、爱卫生的新风尚。
1、清洁化标准
(1)村庄道路与公共活动场地内不得有人畜、家禽粪便,柴草、肥料、砖石及其他废旧物资应集中有序堆放;有效清理地面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等;村庄道路与公共活动场地附属设施(公告牌、宣传栏、标志牌、路灯等)应保持清洁,不得出现明显污损,不得有积尘、痰迹、淤泥或其他污垢。
(2)村设置的垃圾收集点应基本保持洁净,无垃圾吊挂现象;公厕内外保持整洁。
(3)村店铺应履行“门前三包”合同义务,无向店外地面抛洒垃圾或污水现象;村民在自有房屋门前设置的固定摊位,应保持摊位本身和周边环境的整洁。
(4)村小商业设置的门面牌匾,每处不得出现2块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每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立面、公厕内墙和绿地树干上未及时清理的“牛皮癣”不得超过5处。
(5)庭院绿地内不得堆放生活垃圾、柴草、肥料及其他废旧物资;不得出现痰迹、烟头、纸屑及瓜皮果核;附属设施(坐凳、灯具等)应基本保持清洁,每处设施不得出现2处以上积尘、痰迹、淤泥或其他污垢。
2、秩序化标准
(1)道路布局有序,新建主要道路应作环状布局,不得出现断头路,并禁止设置各种妨碍消防的障碍物;道路宽度应满足使用功能。附属设施(公告牌、宣传栏、标志牌、路灯等)应无缺失,并按有关规范有序设置、满足功能要求。
(2)每个村设置的垃圾收集点应不少于15个,收集频率为每周2~3次;一般村庄不单独设置垃圾处理设施;交通不便的村可进行简易填埋,禁止明火焚烧;公共厕所推行三格式化粪池改造,村庄卫生厕所普及率应达到95%以上。
(3)村小商业设置的门面牌匾,不得超过建筑外墙面0.5米以上,不得影响道路通行、侵占公共空间;严厉取缔单位和个人自由散发小广告、张贴启事和涂鸦的行为。
(4)保洁人员数量按每1000平方米不少于1人;保洁工具和小型车辆(密封式垃圾三轮等)的配备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优美化标准
(1)把握好“村布局、村落规划、民居设计”三个环节,切实做好农村风貌塑造工作;突出民风、民俗,结合当地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进行村庄和村落民族风貌规划设计。
(2)村道路与公共活动场地应实施硬化,整体风貌应保持协调统一、美观大方并基本保持完好;不得有断裂与破损现象;凹陷、锈蚀或脱漆的附属设施应及时修复;路灯亮灯率不得低于98%。
(3)垃圾收集点基本无残缺、破损,封闭性较好;公共厕所建筑即附属设施基本无破损。
(4)村店铺应保持店面完好、整洁。
(5)庭院植物配置经济实用;植物生长良好,无死树枯枝、空秃现象,无大型和缠绕性、攀缘性杂草;附属设施采用当地砖、石、木等材料制作,以农村特色为主,提倡生态自然、简朴亲切,反映地方民俗特色。
4、制度化标准
(1)以万安镇政府出资,村民出劳轮流保洁的方式落实保洁人员;制定简便实用的村庄保洁、设施保修的村规民约。
(2)将公厕、垃圾桶等设施的保洁列入村规民约和清扫保洁人员的职责范围,由村委会专门监督。
(3)定期对村民进行思想和环境卫生意识的指导,提高村民的思想素质和人文素质。
(4)制定清扫保洁的村规民约,建立村庄日常保洁制度;保洁标准等任务和责任内容;建立村委会监督机制,对清扫保洁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具体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打造环境优美示范工程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目标管理和对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周密部署,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措施,大力培养和宣传先进典型,务必抓出实效。
2、加大资金投入。将必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村庄基础设施的投入。同时,要拓宽筹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企业投资经营、业主承包开发、个人资本投入等多种形式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3、严格督察问责,注重工作实效。
(1)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各成员部门认识一定要到位、工作一定要到位、责任一定要到位,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要进行严格问责追究领导责任。
(2)乡村环境日益优美。按照“三打破,三提高”的要求,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和风貌打造力度,大力整治河库污染。同时,继续开展村庄环境治理,教育和引导农户美化庭院环境。充分发挥示范村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我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十百千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最终实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工作目标。
六、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村要高度重视“五十百千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把该项工作作为考核领导政绩和工作效能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周密部署,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万安镇各部门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要对各村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研督导,落实整改。
(二)加大经费保障
万安镇政府要根据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需要,结合当年财力状况,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同时创新投入模式,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五十百千示范工程”专项资金,将“五十百千示范工程”创建支出列入财政预算。
(三)落实制度体系
1、万安镇“五十百千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村创建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
2、考核坚持半月一检查,一查一评比,以查促干,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保证实效。
关键词:石漠化;治理;问题;对策;乐业县
中图分类号:P9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6-0097-03
1 引言
随着人类对土地、植被等的破坏,造成了水土流失和土地生产能力急剧衰退甚至是丧失,地表呈现出荒漠景观的岩石现象,即石漠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乐业县为石漠化综合治理重点县后,通过林业植被恢复工程、草食畜牧业发展工程和小型水利水保措施等进行了系列综合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治理区的石漠化得到了有效控制,生态恶化的形势也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不断恢复和重建当地林草植被生态体系,当地的生态功能得到了急剧提高。经过5年来对石漠化综合治理的监测调查,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与建议,以期为乐业县石漠化的科学治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2 区域概况
乐业县被誉为“世界天坑之都”,位于我国广西西北部,是贵州、重庆经龙邦口岸往东盟国家最为便捷的通道之一。全县石漠化土地主要分布在花坪镇、甘田镇、同乐镇、逻沙乡,合计面积19793.2hm2,占监测区石漠化土地总面积的75.8%。乐业县有石漠化、潜在石漠化和非石漠化三大类土地,全县石漠化土地状况如表1所示。
3 石漠化科学治理的现状
2001年以来,乐业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石漠化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退耕还林、石漠化综合治理、坡改梯等建设工作,其中在45个石漠化村实施退耕还林面积2541.0hm2,全县石漠化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11年,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的力度,乐业县被列入全国200个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重点县之一,县政府完成了2011~2013年乐业县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2012年开始进行第一期生态治理,治理流域岩溶土地总面积2360hm2,治理石漠化土地面积1272hm2(林业建设内容包括植被管护810.0hm2,封山育林267.0hm2,人工造林195.0hm2)。流域治理度达到51%,植被覆盖度提高15%,减少水土流失0.42万t。到2013年底,全县已完成珠治项目龙门小流域、拉耐小流域、百眉小流域和新增江河治理工程者乐小流域、夏福小流域、花岩小流域、刷把小流域和达存小流域等8条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990万元(其中国家投资695万元,地方配套295万元),完成水土保持治理面积42.88km2,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25%。目前,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已全部发挥效益,累计增加农田59hm2,恢复农田0.8hm2,保护农田166.7hm2,减少石漠化面积4200hm2,改善农田灌溉面积800hm2,解决饮水困难人口400人。加强小型水利水保措施建设,提高粮食单产,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使土地利用结构和农业生产结构不断优化,耕地生产力显著上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使治理区耕地平均单产接近全县平均水平;逐渐完善小流域内养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配套相应的牧草种植、切草机购置,扩大牛、羊养殖规模,不断提高流域内农民收入、促进养殖业产业结构调整。经过实施综合措施后,群众收入有较大增长,民众生活水平持续稳步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初见成效;同时也为石漠化全面综合治理总结探索成功治理模式,为加快建设乐业生态文化旅游强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 石漠化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经济基础薄弱
主要是经济困难,基础条件差,石漠化区域群众无收入来源,治理补助少,植被恢复投入大,在不断提升治理的同时面临新石漠化面积的增加。
4.2 自然条件恶劣。发展难度大
当地自然气候环境比较恶劣,山多地少,土地贫瘠,石漠化对耕地和环境威胁巨大,人均耕地面积少,有的每年缺粮达半年以上,部分群众长期需要政府救济才能维持基本生活。由于自然条件恶劣,产业发展空间非常有限,主要农作物为玉米、红薯,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的经济作物。按照这些片区的自然条件,在今后也很难形成支撑区域发展和农民小康的支柱产业。
4.3 生态破坏较严重
乐业县石漠化石漠化面积24254.4hm2,未采取治理措施石漠化土地面积达3381.9hm2,占石漠化面积的13%。当地生态环境比较恶劣,荒山的可再生资源很少,同时还承载着众多的人口资源,长期以来,当地居民的生活都依靠森林资源,加上过度开荒和放牧,造成了森林资源的急剧减少和水土大量流失,水资源也逐渐枯竭,生态环境岌岌可危。
4.4 火灾和地质灾害现象严重
在石漠化片区中,存在着地质灾害安全隐患,对于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很大的威胁,有的片区时有火灾发生,给乐业县旅游景区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急需加大人手和投入进行安全隐患的排除,有的村落就居住在旅游景区内,需要整个村落进行整体搬迁。
4.5 政策保障力度不足
政策上包括产业扶持不够,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社会保障不足,生态建设扶持力度弱,地方财政配套压力大等。
5 对策和建议
5.1 加强组织领导
把握2013年5月18日区党委政府在天等县召开的全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现场会和2013年6月28日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启动会精神,把乐业县的石漠化综合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石漠化治理项目应该由林业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完善领导机构和督查机制,实行县领导挂点联系,部门定点帮扶,充分发挥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和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
5.2 完善治理规划
进一步作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依据滇桂黔石漠化片区总规划,抓紧编制或完善本县的规划编制,明确全县石漠化片区规划的目标和任务,确保项目落地实施。同时注意结合近年来国家或自治区曾出台的如《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努力做好上级规划与该县规划的衔接。
5.3 改善当地民生
继续坚持整村推进,坚决扶贫到户,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扶贫机制,按照扶贫标准将工作落实下去。建立扶贫档案和网络备案,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扶贫的效果。一是实施草地畜牧业工程。在轻、中度石漠化和部分重度石漠化地区,农户通过种植优质牧草,大量饲养杂交牛、羊,林下养鸡,使大批农民从传统养畜方式中解放出来。二是实施水利水保与基本农田建设工程。主要内容为“三小”工程、人畜饮水管网建设、谷坊(拦沙坝)、防洪提、坡改梯、拦山沟、引水渠、作业便道、灌溉管网化等工程。三是实施农村新能源建设工程。要以沼气池建设、节能灶推广等作为主要内容,从而来从根本上解决当地农村能源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砍伐薪柴,破坏植被现象。四是实施危房或茅草房建设工程。石漠化片区自然条件恶劣,群众经济收入低,应倾斜危房或茅草房改造政策,多留指标给他们建房。
5.4 加强水利建设和生态保护
把生态建设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列入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规划。在发展规划过程中,要结合现有耕地进行治理,加强退耕还林工作,将工作落实到相关责任人身上,不断在石漠化地区增加林草植被,治理当地水土流失问题,调整当地产业结构发展,促进当地经济的健康向上发展。提高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等工程国家投资标准。要提高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国家补助标准,人工造林应由现在的300元/亩增加到1000元/亩,封山育林管护应由现在的70元/亩增加到500元/亩。将坡耕地还林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亩补助1000元/年(或补助粮食400kg/年),生活补助费提高到100元/年,补助年限为16年,到期后视当地经济收入情况决定是否延长补助。将沼气池建设的补助标准提高到4500元/座,并配备相关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采取托方式,投资15万元/个。
做好林下种养文章,将金银花种植和种桑养蚕项目纳入退耕补粮政策,以提高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扩大和提高石漠化片区生态公益林的补助标准。国家应按每年每亩30~40元的标准,对石漠化区的林地给予生态补偿。补偿对象包括现有生态公益林、造林满3年以上的人工造林以及封育成林的封山育林地等。
5.5 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1)选择适合当地条件的产业。乐业县是个典型的喀斯特地貌,石漠化片区土层浅薄,保水能力差,天旱无水,下雨易涝,气候多变,生态环境恶劣。可以积极主动的在那些轻度石漠化地区种植水果、吊丝竹等,在重度石漠化地区,种植金银花、花椒和竹子等。
(2)改变传统农业为主的观念。针对石漠化片区生态环境的多样化特点,大力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种类,要发展农业相关的加工业,提高其附加值。
(3)加大发展第三产业。要将当地的劣势转变为优势,要积极主动的发展当地的旅游业和服务业,不断改善当地脆弱的生态环境,增加当地居民的收入。
(4)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要大力发展工业和第三产业,将更多的人从农业中解放出来,将多余的人口转移到城镇中去,最大限度的缓解人口对于当地石漠化地区造成的巨大压力。
5.6 强化政策扶持,加大投入力度
(1)要用好用活上级政策。《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2011~2020)》对特困地区和石漠化片区均已明确了相关优惠政策,要紧紧抓住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努力去争取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包括投资倾斜、配套资金、生态补偿、资源开发等。
(2)强化信贷资金支持。通过小额贷款和信贷到户,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农户通过资金支持来发展养殖业、手工也和各种商贸业等,不断增加收入,改变以土地和农业为主的方式。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要以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为指导,按照文化部《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认真的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流布地域、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抓紧认定和抢救一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特别是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逐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和谐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健全机制、规范管理,整体保护、传承发展。
二、普查范围和登记
凡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属普查范围。因我市已基本完成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美术等类别)普查,各地可按照原省规定的普查登记表式和录音、录像等技术要求,抓紧查漏补缺;相应门类,暂不参照这次部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新的技术要求,重新登记记录。民间手工技艺、民俗部分,原省部署的普查要求相对欠全面,各地须按照这次普查新要求,进行登记记录。普查专用登记表将在工作人员培训会议上提供。
(一)民族语言(包括方言)。
(二)民间文学(口头文学),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史诗、长诗、谚语、谜语等。
(三)民间音乐,如民间歌曲、器乐曲、舞蹈音乐、戏曲音乐、曲艺音乐、部分民间祭祀仪式音乐等。
(四)民间舞蹈,如生活习俗舞蹈、岁时节令习俗舞蹈、人生礼仪舞蹈、舞蹈、生产习俗舞蹈等。
(五)戏曲,如曲牌体制的戏曲剧种、板腔体制的戏曲剧种、曲牌板腔综合体制的戏曲剧种、少数民族的戏曲剧种、民间小戏剧种、傩及祭祀仪式性的戏曲剧种、傀儡戏曲剧种等。
(六)曲艺,如说书(徒口讲说、说唱相间、韵诵表演)、唱曲(板腔体、曲牌体、板牌混合体)、谐谑(相声类、快板类、谐戏类)等。
(七)民间杂技,如杂技、魔术、马戏、乔装戏、滑稽等。
(八)民间美术,如绘画、雕塑、工艺、建筑等。
(九)民间手工技艺,如工具和机械制作、农畜产品加工、烧造、织染缝纫、金属工艺、编织扎制、髹漆、造纸、印刷和装帧等。
(十)生产商贸习俗,包括农业生产、林业生产、渔业生产、畜牧业生产、商贸等习俗。
(十一)消费习俗,包括服饰习俗、饮食习俗与禁忌、居住习俗与信仰、交通习俗。
(十二)人生礼仪,包括妊媷习俗、分娩习俗、诞生和命名习俗、满月礼、百日礼和周岁礼、成年礼、婚礼、离婚习俗、寿诞礼、葬礼习俗禁忌等。
(十三)岁时节令,包括节气与习俗、传统节日习俗等。
(十四)民间信仰,包括原始信仰、俗神信仰、庙会、祖先信仰、生殖信仰、商业信仰、精灵信仰等。
(十五)民间知识,包括医药卫生、物候天象、灾害、数理、测量、记事、建筑等知识。
(十六)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包括民间游戏、杂耍(艺)、竞技等。
(十七)传统医药,包括养生、诊法、疗法、针灸、方剂、药物等。
(十八)其他,如传统行会、香会等民间组织、村规乡约等。
三、普查原则
(一)全面性
调查地区要兼顾城镇和乡村,调查对象要兼顾不同的人群,调查地区所蕴藏和传承的各种传统民间文化载体,均需注意调查。要按照传统民间文化本来的生存状况,进行调查和采录,不能在调查之前就先设定框框,主观、先验地舍弃某些方面。
(二)代表性
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要力求抓住民间文化现象中具有主流的,或主要的形式、作品、类型、民俗现象,以避免在普查工作中平均使用力量。注重去粗取精,选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代表项目,重点深入调查。
(三)真实性
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和原貌,真实地、不加修饰地、不加歪曲地记录,确保普查内容和成果真实可靠,杜绝提供虚假材料。
四、普查方法
(一)制定普查计划和普查提纲
普查计划是开展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制订普查计划,明确普查的目标、具体任务、普点、人员配备、工作步骤、调查方法、阶段成果等。在普查计划的基础上,根据普查任务制定普查提纲,供普查者具体调查时参考。
(二)选择人员和开展培训
各地要以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骨干为基础,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涵盖面广的特性,在相关部门和社会上挑选一批热心公益文化事业,具有一定业务专长的人员,组成普查工作班子。市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镇以上工作骨干的业务培训,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村级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并根据普查任务和个人专长,对参加普查的人员作出合理的分工。
(三)进行田野实地调查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必须以实地调查为主,到现场深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和内涵,真正做到“不漏线索、不漏村镇(街道、乡)、不漏种类”。要悉心拜民间传承人为师,完整采录讲述者、传承者或表演者的技艺技能和相关历史情况、人文背景、相关数据,做到资料来源清楚,内容真实,数据可靠。要认真填写普查登记表,做好普查日记。
(四)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调查方式
在抓好面上普查的同时,可重点走访,抽样调查,可召开小型调查会,充分重视和发挥当地热心人的作用。要注重调查资源蕴藏较为丰厚的乡镇、村落;注重选择那些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多、较有才华和独创性的人进行面对面的采访、问答、表演、展示,如故事家、歌手、民间艺人等;要抓住当地的民俗节庆(如节令、庙会等),不失时机地进行现场采访。
(五)用多种手段采录
调查采访者要以笔录、摄影、录音、录像等多形式和技术记录民间传承人和相关人员的讲述和表演等。要注意搜寻民间传抄的唱本、歌本、长诗、宝卷(宣卷)、经书、图画册等手抄本,以及各种文献资料和相关实物。
五、工作步骤
(一)普查准备(2007年9月—12月)
印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召开全市普查动员会,举办全市普查业务培训班。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各相关部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机构,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建立普查队伍,落实相关经费,做好人员培训和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二)实施普查(*年1月—6月)
*年1月开始,在试点县先行探索的基础上,总结出切实可行的方式,在全市推广。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普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普查任务。
在实施普查阶段,将通过中期督查等方式,检查和指导各县(市、区)普查工作。
(三)组织市级验收(*年7月)
各县(市、区)汇集普查工作成果,整理汇编并上报普查目录清单和登记表、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认真撰写调查报告,做好普查工作总结。
市里组织验收组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进行审核验收,并汇总全市普查成果,整理上报。
(四)迎接省级验收(*年8月—10月)
汇总全市普查工作成果,整理好相关普查资料,形成普查工作总结,迎接省文化厅的验收。
(五)后继保护(*年11月—2010年)
各县(市、区)在抓紧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查漏补缺”的基础上,及时进行成果编纂(另行部署)和后继保护、利用工作。建立县、市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组织编纂《*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项目汇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分布图》和《*市民族民间文学集成》、《*市民族民间表演艺术集成》、《*市民族民间造型艺术集成》、《*市民族民间风俗集成》等成果,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
六、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机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重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意义和相关知识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广泛发动群众提供普查线索,参与普查工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为指导原则。注重视觉和听觉形象的配置(文字、照片、视图、实物),要求如实反映原貌,不走样,尽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存档案资料。对有一些虽不宜公开,但仍然具有研究价值的,也应进行收集和整理。普查材料按要求保质保量整理汇总后,逐级上报。
(三)在普查工作中,要有“抢救优先”的意识,对于高龄和病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要优先安排调查采访和抢救搜集,以免“人亡艺绝”。
关键词: 农村生活垃圾,常态治理,技术路线,治理模式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工作相当重视,制定了多项政策方针,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也作了大量投入。但是,目前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总体水平仍然较低,尤其是我省广大农村社会经济水平发展缓慢,在居住环境、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等方面均与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有着较大差距,当前农村生活垃圾的乱堆乱放更是突出了农村人居环境脏、乱、差的局面,因此,全面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是目前一项重要的任务,是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然而,由于我国农村的地理环境及生活习惯等差异较大,垃圾的收集处理方式也会有所差异。为能使贵州省农村生活垃圾得到全面有效的常态治理,还得根据贵州省省情及农村的特点寻求适宜的治理路径,使得我省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工作高效进行。
1 国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现状
1.1 我国生活垃圾治理模式
相对于水处理和大气污染治理行业,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行业起步晚,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起步,2000年以后发展速度加快,2007年后进入快速发展期。至2013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3%。
目前我国垃圾治理已延伸至乡镇,但是农村仍然没有完善的处理和清运设施。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垃圾处理的相关政策,均旨城乡统筹建设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作为重点,实现城乡环卫工作一体化。
从目前我国对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开展较为先进的省份来看,基本都推行农村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以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对于剩余垃圾主要遵循“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基本模式,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可按“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交通不便利或者转运距离较远的村庄通过收集后采取适当方式就近处理。
1.2 我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目前我国城镇垃圾约80%采取了处理措施,处理方式以卫生填埋为主,有少部分采取焚烧或其他技术,其中发达地区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较大。
全国约有4万个乡镇、60万个行政村,大部分垃圾为随意丢弃,堆放;少部分被扔到指定地点统一清运至简易堆放场;仅有极少部分得到了有效治理。
四川省2009年以来大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全省85%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处理;山东省2011年全面推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70%的县(市、区)实现了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浙江、江苏、广西、安徽等地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比如四川省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就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首先成立领导小组,成员包含省直38个部门,并定期开会总结及时提出新的需求和方案;其次制定城乡垃圾治理管理条例、农村垃圾治理标准等相关规定,各村庄还有村规民约,指导垃圾治理工作有序进行。在治理标准中对处理模式、处理工艺、设施配套等方面均作了相关规定;最后,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投资模式,鼓励村民缴纳部分费用,不足部分由省、市、县级各级财政成立专项资金支持。
1.3 贵州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贵州省已建成和在建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共计88座,建设总规模约为1.4万吨/日;已建成和在建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约440座,建设总规模约为1.1万吨/日。但是其处理及收运范围基本为城市和小城镇,农村垃圾还处于任意堆放,田边、沟边、河边等垃圾随处可见,农村垃圾的治理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只有小部分乡镇周边的垃圾是与乡镇垃圾一并运至指点地点进行简易堆放或者露天焚烧,但堆放点基本在农村范围内;少量的城市范围内的农村垃圾是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一并处理;只有极少部分的农村建有垃圾收集箱、垃圾收集池等,制定了保洁制度,但是终端处理还是简易堆放,形成集中污染。
我省农村生活垃圾占比较大,约占全省垃圾量的50%,经估算,农村垃圾产量约为1.3万吨/日,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总产量约为2.6万吨/日,而我省现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仅为1.4万吨/日,转运能力仅为1.1万吨/日,转运设施和处理设施的能力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环卫机制,农村上一级政府基本没有健全的环卫机构,有的部门虽然意识到垃圾的危害性,但是均停留在设想上、形式上,投入力度及执行力度远远不够。
因此,要使农村垃圾得到有效治理,不仅要有匹配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还要因地制宜的制定收运模式及技术路线,同时要制定标准,建立管理机制,保证资金渠道,才能使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有效进行。
2 贵州省农村垃圾治理方案的设置
2.1 贵州省村庄分类及治理模式的确定
贵州省地处中国西南部高原山地,全省地貌分为高原、山地、丘陵、盆地四种基本类型,以高原山地居多,92.5%的面积为山地和丘陵,平均海拔1100米左右,是全国唯一没有平原支撑的省份。大部分农村只通三级及以下公路,山路崎岖,小型运输车辆时速一般仅为20-30公里/小时,而且人口居住分散,人口密度较低。
根据我省村庄的特点,可以制定不同的治理技术路线,具体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这类村庄的垃圾可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与城市生活垃圾一并处理;
第二类:乡镇规划区内的村庄。这类村庄的垃圾可纳入乡镇收集体系进入乡镇转运站后一并运往垃圾处理设施;
第三类:近城镇村庄。这类村庄本文定义为交通条件较好且距离城镇20公里范围内的村庄,可采取“户定点――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
第四类:远城镇村庄。这类村庄本文定义为交通不便利或距城镇20公里范围外的村庄,主要采取“户定点――村收集――村处理”的模式。
从以上四类分类不难看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整治的难点在于近城镇村庄和远城镇村庄。
2.2 垃圾收运设施的设置
不管是哪类农村的垃圾收运,均包含有户定点、村收集,以及村垃圾运输环节,遵循“源头分类减量、就地消纳”的原则,每个村庄均应配备标准垃圾收集桶、垃圾收集点、废物回收站、垃圾收集车辆等。
2.2.1 标准垃圾收集桶
标准垃圾桶的设置数量可根据户分类收集和户混合收集来设置,如果从户开始分类收集,按5-10户设置一组标准垃圾收集桶,分为有毒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可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垃圾等,便于村民在投放时自行分类,垃圾桶要有标志便于识别和分类投放。垃圾桶装满后,再用人力车或者与垃圾桶配套的小型运输车分别运至相应的点投放,比如废物回收站、垃圾收集点等;
如果是在户内粗分类后混合投放由保洁员来进行细分类,按5户设置一只标准垃圾收集桶。垃圾收集桶装满后,用人力车或者与垃圾桶配套的小型运输车运至垃圾收集点或者废物回收站由保洁员进行细分类。
2.2.2 垃圾收集点
垃圾收集点可采用密闭式垃圾收集池、移动式垃圾收集箱,或者是采用垃圾收集房,在收集房内设置盛放垃圾的容器。垃圾收集点可按每200人设置一座,或者是按照村庄面积每200米服务半径下设置一座。
垃圾收集点的垃圾装满后,用人力车或者电动车或者与垃圾收集箱配套的小型运输车分别运至相应的点投放,由保洁员进行分类,按类别分别投放至废物回收站的分类池;也可以只把有毒有害、可回收、可利用的垃圾暂时投放在废物回收站,不可回收垃圾直接运输至附近垃圾转运站或者垃圾处理设施。
2.2.3 废物回收站
按每个村庄设置一座废物回收站,废物回收站分为不同类别的单格,可分为可回收垃圾、可利用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不可回收垃圾等,各种类别的垃圾装满后再用小型垃圾运输车外运至相应的处理地点。
2.2.4 垃圾收集车辆
农村垃圾收集过程中的收集车辆,一是用于将公用垃圾桶内垃圾收集至各收集点的垃圾收集车,其以人力车为主,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配电动三轮车,每辆收集车服务人口为500人左右,原则上一个村庄至少要配一辆垃圾收集车,每辆垃圾收集车配置一套垃圾清扫工具(扫把、铁铲、劳保用品等);另一是与垃圾收集点配套的垃圾收集车,其以勾臂式收集车为主,用于将各收集点的垃圾运至垃圾转运站或者垃圾处理设施,每辆车的经济服务半径在20km以内,服务人口为3000人左右,每天工作时间为8个小时,吨位以0.8吨左右。
2.3 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需要从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综合效益等多方来考虑,并且实际的调查表明并不是每个乡镇、村庄都有必要单独建设垃圾处理场。目前,垃圾处理场的布点方式主要有“一镇(村)一处理设施”(即单独处理),区域性联合集中处理以及并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等方式。由于并入大城市处理系统的方式的限制条件明显,仅限于城市周边地区采用,而对于大多数远离大城市的乡镇、村庄,前两种处理方式比较适用。
按照目前我国对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结合贵州省省情,以上三种处理模式的适用范围主要如下:
1、并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模式的服务范围界定:以城市垃圾卫生填埋场为中心,运输距离(转运站至无害化处理场的距离)在30公里以内的区域,垃圾统一运到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以水泥窑协同处置场或者垃圾焚烧厂为中心,运输距离(转运站至无害化处理场的距离)在50公里以内的区域,垃圾统一运到区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处置场处理。
2、区域性联合集中处理模式的服务范围界定:不能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地域上相邻距离不超过30公里的两个或以上个数的乡镇,可在区域组团的核心位置集中建设一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区域性联合集中处理场建设规模不宜小于40t/d。
3、“一镇(村)一设施”模式的服务范围界定:不能纳入以上两种模式范围内的乡镇或村庄,可单独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处理设施的工艺应结合当前政策、经济条件,因地制宜的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适用于小规模的生活垃圾处理工艺。
3 建设运作模式
3.1 项目投资模式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应负担建设资金筹措的主要任务,各级地方政府应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给予重点扶持,统筹相关部门或机构组织项目资金。其资金筹措可争取中央资金、省级补助、政府发债、市场投资等,运作模式可采取以下几种:
1、由政府投资建设,培养专业的队伍或者委托有资质、有经验的垃圾处理企业进行运行管理,政府支付垃圾处理运行费用。其优点是可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减轻政府投资压力,项目建成后仅需支付垃圾处理运行费用。
2、采用PPP模式进行项目运作,采取城乡收运处理一体化的模式建设,委托垃圾处理企业运行管理。其优点是政府可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各级资金补助,不足部分由垃圾处理企业投资,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投资压力,确保建设工期。该模式下项目的投入小于传统模式的投入,消除费用的超支;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减轻财政负担,平滑政府财政投入;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可以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其风险分配合理,应用范围广泛。
3、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还可以以村为单位委托保洁维护,由村民通过村内公开竞争的方式承包。其优点是实现管干分离,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
3.2 管理体系
完善垃圾治理的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机制和组织机构,是落实垃圾有效收集和处理的重要保障措施。
3.2.1 管理机制
落实责任主体,以县主管指导、镇参与执行、村落实到位为基本原则,进行层层责任考核,各层主要领导亲自推动,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对工作不力的严肃问责,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村、镇等基层政府对垃圾治理的管理力度。必须派专人对运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还要引导村名参与配合。
3.2.2 组织机构
不仅政府相关部门要制定组织机构,落实责任,运营单位也要制定企业机构设施,由政府进行监督。
3.2.3 宣传引导
农村垃圾得到有效治理,重点还在村民,需体现其主体责任,明确其义务,可从以下几点着手:
1、以村民组为单位召开户主大会,全民动员,全名参与,共同搞好农村垃圾治理;
2、印发宣传资料,增强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唤醒缴费意识;
3、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使村民在户内就能做到垃圾分类减量,大力推进农村垃圾分类,加强垃圾回收,发展循环经济,支持废品回收企业发展。
3.3 运行费用保障
要确保设施建成后能够正常运行,必须保证其运行费用的稳定投入。各级地方政府应将垃圾收运处理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建议按照“政府承担大头,村民分担小头”的模式来统筹解决垃圾治理的运行费用。
垃圾处理收费要加强监管,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户存储,收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4 贵州省农村垃圾治理的发展路径
综上所述,要做好贵州省农村垃圾治理工作,要把握好其发展路径。首先,要有指导依据,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这就要求要编制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专项规划,或者是行动计划、或者实施方案等,制定统一的指标,再由各县级因地制宜的编制适合于自身发展的规划或者计划或者方案,并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内容纳入村庄规划;其次,要保障稳定的资金渠道和构建严格的管理体制,以保障垃圾治理工作有序的进行;再次,要制定实施计划,分时序、分批次的制定目标,逐步完成,最后形成常态的治理。
参考文献
[1] 贵州省农村生活垃圾五年专项治理行动计划(征求意见稿),黔建村字[2015]84号;
[2] 贵州省乡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技术指南;
[3] 四川省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的经验借鉴;
[4]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