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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指导意见》,推进全省网络经济监管工作
2007年下半年,浙江省工商局成立了推进网络经济监管项目组,组织精干人员,认真研究当前网络经济监管存在问题、工商职责和主客观环境,充分吸收全省及全国各地近年来的实践经验,通过向省局各个业务处室、各地市局及部分县局和工商所广泛征求意见,反复商讨,去异求同,不断修改完善,于2007年12月制定出台《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进网络经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使我省网络经济监管工作建立在更加统一、规范、高效的基础上。
(一)明确工作目标。目标是行动的指南。《指导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网络经济监管的三大目标。一是确认各类网络经营主体身份。依托全省统一的“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平台”,利用数字证书,省内各类经济主体在互联网建立一级域名网站标注工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实施网络经营主体身份确认。二是打击各种非法网络经营行为。借助网络智能搜索分析平台,对网络经营主体进行定期与随机、全面与专项相结合的网络巡查监管,打击网络虚假宣传、侵犯商标专用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规范网络经营秩序。三是加强网络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网络信用评价、网络消费预警、网络投诉举报咨询受理和网络行业协会自律等体系,通过网络电子合同签约室、网络视频商务平台等举措,保障网络交易安全,促进网络经济的规范发展。
(二)建立组织机构。机构是行动的保证。省局经过对当前内设每个职能机构的认真分析,建立牵头指导与分工协作相结合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信息办为网络经济监管的牵头协调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和网络经营主体建档,为网络经济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各级工商法制、企业注册等职能机构负责网络经济监管在本业务范围的推进和落实。具体地说,法制线为网络经济监管工作提供法律指导,推进相关地方立法:企业注册线规范网络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实施企业知名商号的网络保护;个私(企业监管)线通过年检,协助网络经营主体建档,配合查处网络经营主体不合法案件:广告线参与网络巡查,提供网络虚假广告案件线索和配合查处:市场线规范网上交易市场的登记和监管:经检线查处网上不正当竞争、网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传销及其他违法行为:消保(12315)线办理答复与网络经营相关的投诉举报咨询,开展网络消费维权工作:商标线提供网上商标侵权案件线索和配合查处:合同线规划网上电子合同、网络拍卖的管理。各级个私协会、消委会等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职责,积极开展网络经济的行业组织建设和维权服务。工商所负责本辖区网络经济监管的日常巡查工作:负责本所范围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企业的告知催办:负责相关网络违法案件的具体承办:负责上级工商局交办的其他网络经济监管事项。
(三)界定工作内容。网络经济监管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明确工作重点有助于更好地推进工作。为此,《指导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丁作:一是工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对浙江省行政区划内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的各类经济主体在互联网中所没立的具有一级独立域名的网站,必须在网站首页底部统一标注工商营业执照标记。网上标识应通过数字证书来实现。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原则上由登记机关负责办理,省市局也可委托属地县(区、市)局统一组织实施。二是网络经营主体建档。市局通过“网络经济监管智能搜索分析平台”负责搜索和结果梳理分流。县(市、区)局负责将市局搜索分流、企业主动审报、企业年检录人中发现的网络经营主体信息予以建档。工商所负责将网络日常巡查和个体验照中发现新的网络经营主体信息予以确认建档。三是网络经济巡查监管。巡查主体主要是基层工商所和各业务线。工商所依托省工商基层管理业务系统,对已经建档的网络经营主体进行有计划的日常巡查,对上级局交办的有网络违法嫌疑的经济主体进行实地和网络比对调查。各业务线依托“网络经济监管智能搜索分析平台”开展网络经营行为专项检查。四是查办网络违法案件。网络经济监管的办案以经检线及工商所为主,各级信息办及相关业务线主要提供技术和业务支持协助办案,有特殊授权或特殊条件的,也可单独办案。五是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对消费者通过省工商局门户网站、“浙江省网络经济服务监管网”子网站及在建的全省12315综合执法系统等渠道向工商部门提出的投诉、举报、咨询,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搭建“一网三平台”,提升网络经济监管工作效能
监管网络经济必须借助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搭建网上工作平台,实现“以网管网”。为此,省局通过半年多的努力,统一搭建以“浙江省网络经济服务监管网”和“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平台”、“网络经济监管智能搜索分析平台”、“网络经济监管巡查平台”为主要内容的“一网三平台”综合软件系统,为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工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网络经营主体建档和网络巡查监管、受理答复网络举报投诉咨询提供技术平台,提升网络经济监管工作效能。
(一)“浙江省网络经济服务监管网”。该网为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子网站,二级域名为:zinet.ziaic.省略,全省各级工商通过该网开展工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办理和网络举报投诉咨询受理答复工作。
(二)“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平台”。该平台建在“浙江省网络经济服务监管网”上。网上标识办理流程分“网上办理”和“网下办理”两种方式。“网上办理”由企业直接利用数字证书登录外网平台、填写申请表格并获取标识代码,由企业网站的原设计单位将标识代码安装到企业网站首页底部。“网下办理”企业需要携带数字证书到工商部门,并填写申请表格,工商人员经核查后通过数字证书赋予企业网上标识代码,再由企业通知网站原设计单位安装标识代码。
(三)“网络经济监管智能搜索分析平台”。该平台统一设在各市工商局外网,网络监管人员可运用该系统,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建档和网络巡查监管工作。
(四)“网络经济监管巡查平台”。该平台为“浙江省工商基层管理系统”的子模块,设在市级工商局内网(最好与外部网络实现逻辑相通),主要供工商所人员开展网络巡查监管和市县工商局交办网络监管任务使用。
三、创新“工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让无形主体对接有形实体
所谓“工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
是指各类网络经营主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网站所有者身份确认申请,工商部门根据自身掌握的在册经济户口信息,核查确认网站的所有者信息后,在该网站的首页底部加贴不易仿冒、具有显著特征的工商红盾标识,并通过点击该标识,将网站所有者的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向社会公示。
当前,网络经营主体身份不明、信用缺失是阻碍网络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是解决这一瓶颈、加强网络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悬挂工商红盾标志,调用该网站所有者的企业营业执照,不仅大大提高了合法网站的信用程度,更重要的是严厉打击了各种虚构或夸大主体的违法行为,促使企业不敢轻易作各种虚假宣传。为此,省局将此项工作作为推进网络经济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早在数年前就开始向企业发行用于网络身份识别的企业数字证书,目前,全省共发行37万多张。在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过程中,运用企业数字证书,使作为企业身份的电子化标识具有不易仿冒性和不可否认性。同时,按照工商职能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开放的思维和开拓的视野,在标识对象上将浙江辖区所有有形企业拥有一级独立域名的网站纳入范围,使工商部门对网络经济的身份标识工作深入全面。
四、浙江工商系统推进网络经济监管的主要经验
近几年来,各地工商部门对网络经济监管工作作了不懈的探索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总体成效不大,推进速度不快。寻求科学有效的网络经济监管方式,是工商部门更好履行职能和自身发展的强烈需要。总结浙江省工商局推进网络经济监管经验,主要体现在五方面:
(一)将制定规范和搭建平台作为基础,体现工作方法有效性。推进网络经济监管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为此,我局在全面部署工作之前,将制定《指导意见》和搭建“一网三平台”作为基础,通过《指导意见》,使全系统干部明确当前推进网络经济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职责分工、支撑平台和工作要求。通过“一网三平台”,实现为工商营业执照网上标识、建档、巡查、办案、咨询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技术平台环环相扣,各工作层层推进。同时,通过新闻会和工作部署会,使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协同联动,并有效发挥浙江工商系统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优势。
(二)将“企业数字证书”作为网络身份识别工具,体现技术手段先进性。内嵌工商企业注册信息的数字证书作为企业身份的电子化标识,具有身份识别功能,以其保密性和不可否认性,起到了企业的“网上电子执照”作用。我局在介入网络经济监管时,根据工商职能职责,以利用“企业数字证书”开展营业执照网上标识为突破口,对网站的所有者资格进行身份确认,实现在企业网站上悬挂不易修改和仿冒的工商电子执照,从而在技术上超越目前全国部分地方开展的对网络经营主体的备案制度。
(三)将服务与监管列为同等位置,体现工作理念超前性。近年来,工商部门对于传统经济,十分强调监管与服务并重,并努力将监管寓于服务之中。但对网络经济只强调监管。几乎没有提到过服务。我局在着手推进网络经济监管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四统一”理念,十分重视服务体系建设。首先,将全省工商开展营业执照网上标识的平台称为《网络经济服务监管网》,把服务摆在优先位置,在网上提供网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咨询、网络政策法规介绍、网络消费警示、辖区优秀企业网站展示和企业网站查询等服务举措。在网上标识的办理中,企业可以直接在外网平台中利用数字证书直接办理,也可到当地工商部门接受工作人员全方位的服务。其次,在打击各种网络违法行为时,对情节轻微的,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予以告诫改正。再次,探索建立网络信用评价、网络消费预警、网络电子合同签约室、网络视频商务平台和网络行业协会自律等体系,促进网络服务体系建设。
中国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上有机会领先世界,而适度的行业监管是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的重要前提。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业虽然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已领先于欧美同业。在支付、投资理财、借贷等领域,中国从业者中均已出现世界范围的领军企业,其快速迭代的业务模式与产品服务创新直接绕过欧美成熟市场的某些发展阶段,带领整个行业成功实现“弯道超车”。
究其根本,中国发展互联网金融具有独特的市场基础:一方面,中国消费者快速数字化的行为与对新事物的高度接受度;另一方面,中国大型互联网企业广泛涉足“互联网+”领域,带来基本的客户信任、深度的客户关系、制定基础的行业标准以及长期资源投入,从而快速孵化互联网新生力量。过去十年中,市场基础推动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充分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市场单边驱动的缺点凸显,“适度监管”日益成为业内共识。《指导意见》这一互联网金融监管“基本法”的出台,有望结束行业发展无法可依的状态,并开始走上规范化的发展道路。
可以预见,《指导意见》及其相关细则的出台将深远地影响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创新将会持续,新形态、新模式还将持续涌现
过去数年中“互联网+金融”更多地体现在互联网企业主动向金融行业渗透。这一过程带来了突破性的创新,也在部分领域积聚风险和隐患。监管机构持续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进行互联网创新,正是为保障金融行业整体稳健发展的深谋远虑之举。向互联网企业颁发金融牌照、《指导意见》首条提出的“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均可窥见监管机构推动互联网公司、传统金融机构双方竞争和融合的良苦用心。下一阶段“互联网+金融”将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即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的融合发展:双方将通过价值链上的深度协作,实现产品服务的创新及差异化发展。在进一步理解并尊重互联网企业在基础设施、平台、渠道、场景方面的优势的同时,持牌金融机构需要进行自身核心能力的全方位主动升级,由此激发出市场化创新的活力。持牌金融机构将在监管鼓励创新精神的助力下,进行包括产品、业务模式、风险管理、渠道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创新。可以预见,互联网金融的新形态和模式将不断涌现,促进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坚守资金安全底线,维护基础金融秩序,利好行业后续发展
搭乘居民财富积累的顺风,新生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以其高收益、易操作等特性快速被大众接受的同时,资金的安全性也成为了投资者最为担心的问题。资金安全关系到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心,也即关心到行业持续发展的本源。近期发生的资金安全事件,更是向全行业发出了警示,滥用投资者信任即是透支行业发展的未来。资金全面托管给持牌金融机构,能有效分离平台运营资金与投资者资金,并确保所有金融交易行为的真实性、资金流与交易的一致性等。通过资金托管,夯实投资者资金安全、反洗钱等基础金融秩序,也为监管进一步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了空间和可能。
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分业监管框架,坚持监管公平
《指导意见》第一次系统性地勾勒了针对互联网金融分业的监管框架。互联网金融的常态是传统与创新业务的融合,需要各监管部门之间更为密切的合作,这也给分业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遵循市场规律,尽量减少对微观主体经济活动的干预;另一方面又要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这是监管的底线。如何把握这个度,还要看未来各部委对行业细分领域的细则。但无论如何,分业监管的框架应将有效促进监管公平的实现,即同类业务的不同运营主体将受到同样监管规范的约束。建议对于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监管均采取一致性的审慎宽松的监管政策,从重视对客户和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出发,提供一个透明、清晰的法律环境。
建设全面的行业和监管数据平台,提升数据共享和透明度
关键词 融合发展;版权运营;版权贸易;创意开发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708(2015)153-0016-02
1 出版单位版权运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继2008年国务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来,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2015年上半年又颁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从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到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再到发展文创产业、实施创新驱动,国家对于文创产业发展的战略布局更加清晰,“走出去”步伐更加稳健。2015年7月,“版权专业人员职业”作为职业正式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再次印证国家对于文创产业、版权经济的重视。出版单位发展文创产业,就是要不断拓展版权利用方式,积极探索全版权运营。
2 出版单位当前的版权经营形式
2.1 开展版权贸易,实施“走出去”战略
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版权贸易带动中国出版日益融入世界大潮。对于版权贸易,我国出版届的理解通常为:在中国内地和境外进行图书版权的交易,即图书版权的引进与输出。在2010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推动新闻出版产业“走出去”战略。出版单位“走出去”的途径,大多依靠版代公司开展版权贸易实现。通过版代公司这样的图书版权国际交易信息平台,将可能输出版权的图书相关资料对外发出,以便国外出版机构能及时、准确、详细地了解图书版权输出的信息,进而在国外建立自己的渠道。与此同时,对于已经建立业务往来的国外出版机构,还会寻求多种方式(如定期新书目录),与之维持合作关系。每年的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BIBF)是出版单位实现图书版权“走出去”的重要窗口。“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为出版单位开拓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同时更有助于提升我国文化品牌的影响力、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然而,不得不承认,现在国内很多出版单位尤其是中小出版单位的思维依然局限于国内市场,缺乏版权运营意识,仅仅把版权输出作为一种锦上添花的事情对待,没有将“走出去”看作一种经营思路去开拓。
2.2 推进数字出版,拓展数字全媒体传播
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紧随而来的IT技术和移动互联网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阅读消费市场发生急剧变化,在线阅读、手机阅读等数字出版载体日新月异,催生碎片化阅读时代的到来。
目前,许多大的图书出版单位在新兴出版方面都已开始寻求发展之路,基于版权资源快速推进数字出版转型升级,努力拓展数字全媒体传播新业态,以适应媒体融合时代的要求。或建立数据库、建立运营平台、分渠道推广,加强纸书与数字出版联动;或推动纸电同步策划、实施,与渠道商、运营商第三方平台进行内容合作开展电子书经营;或尝试开展020,移动APP、自媒体等新的传播方式,紧盯媒体融合发展,等等。事实上,媒体形式无论怎么变,内容始终是终端读者的需求所在。内容版权越多,越具有竞争实力。目前,出版单位在与作者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的时候,在版权方面都很注重拓展版权许可的范围,尤其是获取作品的数字版权以及其他相关衍生权利,从而为开发图书的数字产品构建著作权基础。然而,大多出版单位尤其中小出版单位严重缺乏版权的管理和运营意识,并未梳理存量版权资源,甚至并未厘清版权资源归属,更未建立符合自身定位及经营特色的版权资源管理体系。
3 出版单位未来的版权运营模式
版权运营,即对版权进行系统的设计、计划和控制,有效提供版权产品和服务,为著作权人带来利益为运营方带来效益。出版单位的版权运营离不开版权的不断获取、创意开发以及有效保护。
3.1 版权的不断获取
版权不是凭空而来的,它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作者基于特定条件的创作,需要作者脑力、体力的投入。版权来源于作者创作,不过在媒体融合发展态势下,作者已不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文字编著者,而是具有基本文字编著能力且善于从二维甚至三维的角度融合富媒体思路去构建作品的创作者。对于版权的获取,出版单位首先要做的是深入挖掘作者资源、潜心培育作者团队。其次,出版单位可以版权。目前,不少中小出版单位,受资金、人力方面的制约,版权接洽基本处于自生自灭状态,从事版权工作的专员也往往身兼数职,无力拓展,直接导致版权资源大量闲置浪费。国内成规模的版权机构也不多,且的作品类别及推销渠道有限。出版单位完全可以版权,不断充实版权资源库,以此更好地为版权运营打好基础。
3.2 版权的创意开发
版权的创意开发就是要做好从内容创作到版权、版权产品的开发,构建从版权资源的源头生成到版权产品和服务的用户消费。国际上,迪士尼的创意开发非常成功,其产业涉及动漫游戏、广告会展、文艺演出、电影电视、服饰美容、教育等,通过版权运营已成功跻身世界传媒集团前列。再看国内,《喜羊羊与灰太狼》是一个成功运营版权的案例。从动画片到动漫、图书、文具乃至食品等等,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对“喜羊羊与灰太狼”版权的创意开发,构建了一个完整的版权产业价值链,使得版权价值在各个领域实现最大化。还有《哈利・波特》,实现文学作品影视化,让版权作品的商业价值和文化价值一并体现,既有效促进了文学的发展,还带动了其他行业相关衍生品的产生。由此可见,版权的创意开发在版权运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3 版权的有效保护
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含人身权、财产权及邻接权。在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版权的人身性质,即人身权;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更侧重版权的经济属性,即财产权。我国的版权保护体系建立较晚,首部《著作权》法律于1990年通过,1991年实施,2010年第二次修正。
移动互联网时代,版权的保护对象已经突破了传统版权法设定的保护对象。基于移动互联网出现的侵权案例近年时有发生,如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诉苹果案、今日头条系列案、搜狐视频诉暴风科技案、新浪网诉凤凰网案等等,亟待国家对于版权制度规则作出新调整,以进一步规范市场版权秩序,建设文化生态文明。
提起《指导意见》的背景,印·希尔咨询高级咨询师刘秀丽认为,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国物联网在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培育和行业应用等方面初步具备了一定基础。2012年我国物联网产业市场规模达到3650亿元,比2011年增长了38.6%。不过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产业基础薄弱、关键核心技术有待突破、网络信息安全存在潜在隐患等问题依然突出,亟需加强引导和加快解决。
从物联网全球竞争形势来看,物联网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全球还没有成熟的技术和标准,发达国家一方面加大力度发展传感器节点核心芯片、嵌入式操作系统、智能计算等核心技术,另一方面不断加快标准制定和产业化进程,积极谋求在未来的物联网大规模发展及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基于物联网的战略地位及其在国内的发展现状,我国政府亟需大力推动行业标准制定。因此,在此前颁布的政策的基础上,细化和明确产业发展指导规范,是物联网发展的当务之急。
“物联网产业链分布广,具有很强的行业示范作用,在政策支持下,这一新兴行业将吸引众多投资者进入,此次《指导意见》出台,物联网产业链上的行业,如无线通信、有线通信、设备和芯片等都会成为受益者,这无疑会推动中国物联网市场快速发展。”刘秀丽如此评价《指导意见》。
物联网促终端融合
以长虹为代表的家电企业,近年在以“智能家居系统”为代表的物联网智能技术研发及重大应用等领域,持续发力,走在行业的前列。
“和iPhone和iPad的风靡一样,智能电视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生活理念,也代表了未来智能家居的发展方向”,长虹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长虹做的就是将智能家电整合为一个开放性的应用平台,不仅能够提供硬件终端,还可以提供应用软件、内容和服务等整体解决方案。”依托无线网络这一平台,一举实现了3C产品、智能家居系统的互联、管理以及数字媒体信息的共享。“整个家电行业已经表现出互通、互联、共享的趋势,物联网冰箱肯定是未来大型家电企业必争的领域之一。”消费电子产业观察家梁振鹏认为。
长虹还将物联网技术应用到智慧家庭中,使新一代的信息技术与消费者的生活需求紧密结合起来,集中反映了我国物联网产业在应用示范、技术研发等方面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未来发展的考虑。长虹表示,未来将以智能家电为基础,逐渐开展智能小区和智能家居系统方案设计服务,提供成套解决方案,并建设运营维护E家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各种个性化服务,如远程教育、团购、缴费等服务。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物联网
《意见》明确,到2015年,要实现物联网在经济社会重要领域的规模示范应用,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初步形成物联网产业体系。意见提出多项保障措施,要求加强财税政策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联网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资本、风险投资及民间资本投向物联网应用和产业发展。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联网企业在海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新兰德首席投资顾问徐充认为,物联网概念是这个时代一个特有的产物。国务院此次支持鼓励民间资本投向物联网应用,是对物联网企业的重要支持,或将出现一批具有相当实力的上市公司。金融界资深分析师马小东认为,有了财税政策以及资金等必要条件支持,物联网产业有望真正进入高速发展期,相关子行业将蕴含巨大创新空间。
对于此次投资策略,徐充表示,物联网概念具备极强的题材和炒作性,建议投资者关注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如远望谷、新大陆、软控股份、同方股份、东信和平、新开普等。可重点关注国民技术,该公司具备高研发、高自主的特点,并涉足多方面的物联网技术。二级市场上,在本轮大反弹中并未完全释放出其题材本身的独特性,具备明显补涨需求。
马小东认为,在具体投资方面,相关关键设备需求规模较大,其中传感器、芯片处于产业链上游,是物联网金字塔的塔座,在物联网发展初期受益比较明显,将是整个物联网产业中需求量最大和最基础的环节。在传感器、RFID方面,可关注远望谷。远望谷是国内RFID产业的龙头企业,公司在超高频及微波芯片设计方面优势明显,符合“十二五”规划的技术重点。另外,随着城镇化、城市的快速发展,相关交通、安防等需求将大幅增加。在智能交通方面,可关注银江股份、赛为智能等。公共安全方面,可关注大华股份、海康威视等。
安全问题较突出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指导意见》重点提及了安全保护。“强化安全意识,注重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数据保护。加强物联网重大应用和系统的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安全防护工作,保障物联网重大基础设施、重要业务系统和重点领域应用的安全可控。”《指导意见》这样提及。
对于物联网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中国联通物联网办公室主任马彦这样认为,物联网的某些应用,如车联网和移动医疗等,可能会涉及人生安全,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后果将不堪想象。因此物联网的安全标准要远远高于互联网的安全标准。
不过,现实情况是,目前国内外的物联网安全都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在无线传感器网络和射频识别领域有一些针对性的研发工作,但是统一标准的物联网安全体系尚未正式形成。国内外较为流行的无线通信协议均采用为不同安全等级应用配置不同加密等级策略的思路,对如何为物联网划分安全等级的研究还较少。
“从物联网安全需求和特点可以看出,物联网安全将是其能否真正普及的决定性因素,物联网的发展已经开始加速,对安全的需求日益迫切。”刘秀丽表示。
网络层和应用层应区别对待
对于如何构建物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指导意见》提出:“完善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物联网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等机制,增强物联网基础设施、重大系统、重要信息等的安全保障能力,形成系统安全可用、数据安全可信的物联网应用系统。”
对于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中国移动研究院首席科学家杨景认为,首先是应用层和网络层建立不同的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因为网络的应用层面跟传统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差距不大,但是网络传输使用到专用网关设备与网络环境,所以物联网安全保障体系的重点应该是物联网专网及相关协议。其次,计算体系和信息存储体系的可用性,以及对生命周期中各种活动的安全评估和处理,也都是物联网安全运营所必须考虑的。
刘秀丽认为,与互联网安全相比,物联网安全呈现出平民化、轻量级、非对称和复杂性等特点。
自从20世纪80年代隧道窑被引进到我国以后,虽然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但是仍然处在简单模仿的成长阶段,高端窑炉、高端设备、高端烧结制品的推广十分艰难,同行恶意压价、恶性循环阻碍着砖瓦工业的科技创新与发展,市场一直处于低迷和沉睡状态。企业家不光要赚钱,还要有对行业的使命感,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根据现代科学研究的时代特征,高度分化和高度综合相统一的密切结合原则,使用辩证思维与科学研究来解读砖瓦工业的真实面貌,希望能够唤醒砖瓦人的自救意识。
1隧道窑的发展及辩证认识
隧道窑是制砖企业的核心热工设备,承载着制砖企业的整个产业链。从现代科学研究的角度,把隧道窑分为传统隧道窑、数字隧道窑和智能隧道窑,最符合窑炉客观发展规律。传统隧道窑是人工化作业的产物,数字隧道窑是机械自动一体化的体现,智能隧道窑就是工业4.0的全新面貌。通过分析把思维过程中认识的隧道窑分解为不同的组成部分、方面、特性等分别加以研究,逐步认识隧道窑的各个层面,从中找出隧道窑的本质;再把分解出来的不同部分、方面,按其客观的次序、结构综合成一个整体,从而达到对隧道窑的整体性新的认知。根据目前隧道窑的市场应用状况和需求,形成了三大特点:节能、环保、高效。给隧道窑总结出优势特点,将有利于规避窑炉技术研发和市场推广过程中所遇到的阻碍。
2隧道窑各发展阶段特点
传统隧道窑指通过粗略性概念、含糊性原理、经验性揣测和模仿性心态,属于结构拼凑的窑炉产物,处于隧道窑技术初始成长阶段。数字隧道窑指通过系统的数据分析、严密的逻辑思维、科学的理论知识,属于窑炉创新的知识结晶,处于隧道窑技术成熟阶段。随着工业4.0智能技术的应用和经济发展的硬性需求,预计到2025年,可以实现传统隧道窑到数字隧道窑到智能隧道窑的过渡。其实就是细分、细分、再细分,把含糊不清的概念变为透彻的数据,即上升到隧道窑的数字技术层面,让数字技术得到了准确的量化和广泛的应用。从数字隧道窑技术角度上看问题,传统隧道窑70%以上的理论是不能再用的。在此感谢传统隧道窑学者们的理论基础。打破定式思维是一种突破,而我们习惯性定式思维阻碍了我们洞悉的目光和创新的思路。提高对现有结论的甄别能力,有利于我们开拓视野、活跃思路、丰富眼界,从而使我们能够更进一步发展。
3环保对企业的要求和压力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GB2962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9月27日[2016]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等,生产烧结空心砌块和发展装配式建筑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对于小规模制砖企业来说,即将实施的排污税和烟气处理成本,是无法承受的经济压力,它现有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要求也无法实现高端窑炉技术指标。二手制砖设备在市场上成了目前的销售热点,高端设备变成了概念产物的样品。如果依据《砖瓦工业隧道窑节能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低端窑炉将无处安身,那些不具备窑炉公司建造资格的施工队也即将被淘汰出局。
4砖瓦行业应对困境的思路和探索
[论文摘要]民间高利借贷在最近几年呈现出日益繁荣的趋势,然而我国对民间高利借贷尚无完善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实践当中对民间高利借贷纠纷的司法干预出现混乱的状况。文章从实践的角度出发,以温州地区民间高利借贷实践情况为研究视角,推导出对民间高利借贷纠纷进行司法干预的机制设想。
[论文关键词]民间借贷;司法干预;意思自治
一、温州地区民间高利借贷现象突出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经济和法律现象,在中国由来已久。改革开放以来,在民营经济极为活跃的温州地区,民间借贷更是充分发挥了其融资渠道多元、手续简单、贷款便捷的优势,成为了地区经济长足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民间借贷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说,极大弥补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的不足,在当前金融制度安排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为温州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上半年温州民间借贷余额规模达到了800亿元,而2011年7月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监测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已经达到银行信贷总量的20%,即1100亿元左右,比一年前的800亿元有较大增长,而这个数字在2001年年末仅为300到350亿元。与此同时,伴随着温州“全民借贷”的高涨的风潮,高利借贷也随之喧嚣尘上,成为了温州民间借贷的重要的类型之一。但金融危机开始后,温州地区民间借贷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和问题也随之爆发。
首先,温州地区2010年爆发民间借贷危机以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急剧增加。民间借贷纠纷收案数和案件标的额持续上升,其中2011年3、8、9、11四个月份增长较为迅猛,12月结案标的额为8.3241亿元,超过2006、2007、2008年每年年度结案标的额总值!温州市两级法院2011年度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2052件,收案标的额113.434亿元(见表一)。2012年上半年不完全统计,全市法院新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69件,涉案标的68.59亿元,同比上升96.61%和250.9%,其中增幅最大的三个基层法院苍南、鹿城、龙湾法院收案增幅分别达到了206.8%、179.9%和143.9%。
其次,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标大标的额案件增多。根据鹿城区人民法院统计数据反映,该院2011年1月到9月,收案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81件,同比上升了145%;收案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32件,同比上升了113%;收案标的额在1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有12件,同比上升了50%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额涨幅明显,大标的额案件数量大大增加。
再次,民间借贷案件的急速增长主要是由于高利借贷案件引起。据鹿城区人民法院调查统计,诉讼到该院的书面约定借款月利率一般在2.5分到3分之间,但部分借款实际月利率达4分到6分,个别甚至高达7分到10分,涉及到高利贷及疑似高利贷案件数量占了九成。而同为民间借贷危机重灾区的龙湾法院在2011年1月至8月审结的326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约定月利率2分以下(包括2分)的89件,占27.3%;2分到3分的43件,占13.19%;4分到5分的21件,占6.44%;5分以上的4件,占1.22%;未约定利息的169件,占51.84%,这里的未约定利息的显然不是无息借款,而是实际支付的高利没有体现在借据等凭证上。因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高利现象在温州地区的审判实践中非常突出。
二、温州地区司法干预民间高利借贷纠纷中发现的问题
(一)四倍利率红线无法满足新形势下司法干预的要求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在2002年《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上浮)的四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贷行为。”但是,该通知属于金融机构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缺乏法律层面效力。那么,以什么银行的利率为准?贷款利率以哪一档次作为参考标准?
其次,法院司法干预民间高利借贷一般均只是判决高利部分,既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而对于已经按高利标准支付的部分是否进行干预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予以明释。显然这样的司法干预并不彻底,不能解决实际矛盾。对出借人而言,由于借款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已经按照高利标准收到利息款,实际上很多时候已经完全或几乎等同本金金额,那么即便再减为四倍以内的利息款,其也是已经保障了本金,剩下的只是获利多少的问题。这样长久以后,反而刺激出借人先行约定更高的利率标准,尽量在前期通过高利收回本金,将风险后移,无法切实保障民间高利借贷中的债务人。
(二)司法干预缺少法律层面上的统一
我国虽然一直对高利借贷采取管制的干预措施,但在具体干预规制内容上并没有统一的法律出台,而是散见于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甚至部门规范性文件中,这也导致各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无从下手,即便采取司法干预后,也没法释明法律依据何在。
对此,各地司法审判机构结合地区情况纷纷进行了自行解读,在本地区出台司法干预民间高利借贷的地方指导意见。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要求法官执照职权对超出四倍利率的部分,进行主动审查调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09]297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超出四倍利率红线部分的利息,如果满足当事人自愿给付的,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不予干预。但是,上述上海和浙江两地高院出具的意见,虽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指导角色,但严格意义上说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法律基础。并且,地方司法意见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恰恰反映出我国当前对高利借贷,甚至民间借贷的立法或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非常滞后,存在规制空白,从而导致地方司法审判机构自行进行地区审判实践统一。
目前,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社会实践,相关民间借贷法律制度不健全,缺少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的单行法律,也缺乏对民间融资机构的整体监管,而地方高级法院制定的审判指引仅为各地法院的自我法律解读,并没有形成统一认定,在部分问题上仍存在不同指导意见,显然长此以往也不利于纠纷的正确解决。
三、目前温州地区民间高利借贷司法干预所得实践经验
首先,确认民间高利借贷存在的合理性。民间高利借贷在立法层面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答复,民间高利借贷关系是否有效成立仍未明朗,但结合温州地区及司法干预的实践来看,对于超出银行贷款利率的高利借贷合同不能一概而论,全盘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给社会经济带来的推动作用,否则不仅不能正确地解决借贷纠纷,而且也会给借贷双方都带来更大的伤害,造成更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其次,突出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司法干预的根本原因在于民间高利借贷会可能会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司法干预的核心价值目标也就是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由此,一旦民间高利借贷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事实,必须强调司法干预的目的性,保证金融秩序、社会安全等公共利益。特别像温州地区深受金融危机严重影响,出现了债权人强行阻拦道路、债务人负债被逼跳楼等恶性社会事件,高利借贷纠纷已经不是单纯的个案和个体经济得失问题,其背后可能引起的经济连锁反应、社会稳定问题以及群体讨债等诸多社会公共问题。因此,司法干预必须将社会公共和国家利益放在优先考虑地位。
再次,坚持平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利益。出借人与借款人对于利息的高标准约定虽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但是我们要看到出借人的盈利目的和借款人的周转目的的差别,借款人获得资金同时背负了沉重包袱,在当今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确实存在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继续支付高利的可能性,如不加以司法干预调整,甚至会直接影响到出借人实现取回本金的目的。同时,出借人由于只考虑到个人经济利益,几乎都要求一次性返还本息,甚至诉讼过程中还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逼迫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从来不顾及该诉求对借款人造成的严重经济和心理负担,这种一棒子打死的做法往往导致两败俱伤。因此,必须通过司法干预来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主动介入调整借贷约定,以适应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新形势,从而保障双方共同发展,实现双赢局面。
最后,强调司法干预的主动性。一直以来我国司法实践采取的被动参与态度,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坚持民事行为自愿原则,不加干涉。温州地区民间高利借贷纠纷司法实践表明,大多数的借款人并不是恶意赖账或讨债,而是深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喘不上气,无法履行支付高利义务,加之本身就经济困难,一般应诉时没有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因此在借贷纠纷中属于弱势群体,急需司法介入干预时提供适当帮助。温州地区处理高利借贷过程中,对于债务人没有主动对已付高利提出抗辩的情况下,对于已支付的高于四倍的利息部分依法酌情调整,为其进行减负的做法,即体现了司法干预的主动性。
另外,笔者建议在尚未出台专门单项法律对民间高利借贷进行规范的时候,有关立法部门可以通过先行统一的司法解释,对目前新环境、新形势下产生的民间高利借贷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释明,从而为司法干预提供准确指引。目前,温州地区部分已决案例显示,法院对已经支付的高利息款项采取主动干预调整,认定超过四倍利率红线的利息标准过高并酌情调整,将已付利息中超过四倍利率红线部分认定为偿还本金进行充抵。这种司法干预的做法显然体现了正义公平、公诉良俗的合同原则,符合立法原意,但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不能因为出现了相类似的判例就随手拈来进行参考审理。由此,应当积极地将适用公平、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作为一项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从而将其作为法律行为的检测考量方法,出师有名,为高利借贷的主动干预提供司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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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投资
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加快推进全光纤网络城市和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建设,2015年网络建设投资超过4300亿元,2016―2017年累计投资不低于7000亿元。推进光纤到户进程,2015年完成4.5万个铜缆接入小区的光纤化改造,新建光纤到户家庭超过8000万户。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开展宽带乡村工程,加大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宽带网络建设力度,2015年新增1.4万个行政村通宽带,在1万个行政村实施光纤到村建设,着力缩小“数字鸿沟”。扩大移动通信覆盖范围,鼓励移动用户向4G迁移,提升移动宽带速率。
点评:提升网速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持之以恒地予以推进。目前中国高速宽带网络整体的发展现状主要表现为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此条意见为运营商未来两年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网络建设速度,努力缩小“数字鸿沟”。
扩容骨干网
提升骨干网络容量和网间互通能力。适度超前建设高速大容量光通信传输系统,持续提升骨干传输网络容量。优化互联网骨干网络结构,大幅增加网间互联带宽,2015年扩容600Gbps(吉比特每秒)。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快互联网国际出入口带宽扩容,全面提升国际互联带宽和流量转接能力。
点评:骨干网是国家信息高速公路的大动脉,持续提升骨干传输网络容量才能适应当前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特别是在“宽带中国”战略持续深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提出之后。然而三家运营商的骨干传输网络间的互联带宽和国际出入口带宽增容幅度始终不能满足用户对互联网需求的增长,成为中国互联网速度提升的瓶颈,此条意见准确地抓住了问题所在,要求运营商优化互联网骨干网络结构,大幅增加网间互联带宽,并且明确提出,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快互联网国际出入口带宽扩容,全面提升国际互联带宽和流量转接能力。
网络优化
加强应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内容分发网络向大容量、广覆盖、智能化演进,不断增强网络流量承载和分发能力。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升级。提升网站服务能力,增加主要业务应用带宽配置,实现互联网信源高速接入、网络流量高效疏通,促进应用基础设施与骨干网络协同发展,持续改善用户上网体验。
点评:“提网速”不能只靠扩容骨干传输网络,还需要互联网各个环节的参与。当前,网络接入、传输、承载、分发能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互联网速度的提升,本条指导意见正是从这个关键问题出发,要求运营商、互联网企业通力合作,解决数据传输网络各个环节上可能出现的问题,以提升网络速度,改善用户上网体验。
共建共享
深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创新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方式,加快推进集中统一建设和专业化运营,全力保障4G网络建设进度,促进铁塔等电信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共享,提高效率和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全面推进“三网融合”,2015年底前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
点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优势在于节约高效,目前中国铁塔正在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新建和优化配置铁塔及其附属设施,但是铁塔仅仅是电信基础设施的一部分。此条指导意见的核心在于“深入”,意在推进电信基础设施的集中统一建设和专业化运营,为“三网融合”和运营商未来网业分离提供了政策依据。
全面开放
有序开放电信市场。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创新活力,推动形成多种主体相互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通过有序竞争持续促进提升宽带服务质量和降低资费水平。宽带接入业务开放试点企业2015年底前超过100家,带动民间资本投资超过100亿元,试点城市由16个增加到30个以上,2017年试点城市范围扩大到全国各地区。继续推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开放试点,2016年实现全面开放。充分发挥通信网和有线电视网信息基础设施的作用,加快全国有线电视网整合,推动基础信息网络平等互联,尽快提升网络能力,为消费者提供高速优质服务。
点评:民资进入电信业近两年发展迅速,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相比宽带接入业务和移动转售业务要达到的具体目标,业界更渴望通过试点积极发现并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发挥民间资本的创新活力。
创新
提高电信企业运营效率。建立健全电信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广电企业、信息内容供应商等市场主体间的合作和公平竞争机制,促进专业化分工合作,探索产业链互利共赢发展模式。推动电信企业加大管理机制创新力度,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加快转型、增强活力,抓住“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发展机遇,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丰富业务品种,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点评:体制问题一直被认为是困扰电信企业转型的桎梏。该条政策为转型发展深化改革指出了“互联网+”、云计算等具体方向。路在脚下,电信企业仍需结合自身特点努力创新实践,再不转型真的老了。
测速标准
完善宽带网络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抓紧完善网络速率监测标准、电信服务质量标准等并抓好组织实施,加快建设“宽带中国”地图及网速监测平台,各地、各企业宽带速率权威信息,促进企业有序竞争,接受用户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大对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执行到位。
点评:网速到底提没提,运营商和用户说了都不算。此条政策对电信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宽带网络实际速率远远低于理论速率是导致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矛盾不可调解的主要原因,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才有可能真正的做到提速,让广大用户不花冤枉钱。
严格国标
规范通信建设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规划建设和验收备案等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规范,落实小区红线内通信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支持现有住宅小区光纤改造,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故阻碍通信设施建设或收取不合理费用,切实保障用户的公平选择权。对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等造成的宽带网络设施迁移或毁损,严格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补偿。
点评:此条政策解决了“固网光纤入户难”问题。基础通信设施的建设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其中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最为繁杂,也最为混乱,有效协调各方利益才能保证光纤顺利入户。
通行权
全面保障宽带网络建设通行。各地要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等综合性和专项规划中,同步安排通信光缆、管道、基站、机房等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内容。市政设施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所属公共设施,应向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开放,并提供通行便利,保障公平进入,禁止巧立名目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积极探索通过推动地方性法规建设,进一步明确宽带网络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属性,切实保障宽带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行权。
点评:国家战略、政策最终都要依靠地方积极落实,此条政策有针对性的解决了审批难、选址难、设施入场难的“三难”问题,要求各地政府为宽带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开了绿灯。
降低网费
推动电信企业降低网费。电信企业要增强服务能力,多措并举,实现网络资费合理下降。鼓励电信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网费明显偏高的城市开展宽带免费提速和降价活动,将具备网络条件的4Mbps以下铜缆用户接入速率免费提升到4Mbps―8Mbps,下调百兆光纤接入网费,更多让利于民。引导和推动电信企业通过定向流量优惠、闲时流量赠送等多种方式降低流量资费水平,提升性价比。鼓励电信企业推出流量不清零、流量转赠、套餐匹配等服务,指导电信企业完善流量提醒服务,让广大用户用得安心、实惠。鼓励电信企业向社会网络提速降费方案计划,并进一步完善具体办法。
点评:该条政策给降网费提出了具体操作流程和相关目标。“流量不清零”的提出将鼓励电信运营商彻底打破固有的套餐模式,可能让一直饱受用户诟病的“流量清零”得到根本转变。
市场监管
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加强电信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维护好宽带市场竞争秩序。加强资费行为监管和宽带接入服务监管,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以及虚假宣传、非法网站和应用程序窃取用户流量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互联网骨干网通信质量监管,保障网间互联畅通。加大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保护力度,加快网络信息安全配套工程建设。加快建设对木马和僵尸病毒、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的监测和处置等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安全管理机制,营造安全可靠的网络运行环境。
点评:该条政策明确了电信市场监管范畴和职责。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相比,营造安全可靠的网络运行环境更为急迫。近期,部分互联网公司出现大面积长时间网络瘫痪现象,以及长期困扰用户的手机恶意软件问题得到更高的关注。电信监管已经迫在眉睫,不能让通信服务成为“建在沙滩上的大厦”。
优化考核
关键词:新媒体艺术;文化创意产业;体验经济;美学经济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27-8122(2012)04-0071-03
一、引 言
2009年底,詹姆斯•卡梅隆再次以《阿凡达》骄人的票房,突破自己曾以《泰坦尼克号》创下且保持了12年之久全球票房第一的纪录。在第82届奥斯卡金像奖的角逐中,《阿凡达》获得三项大奖,“最佳艺术指导”、“最佳摄影”和“最佳视觉效果”。该片提供2D、3D和IMAX-3D三种制式,在中国国内,不仅出现了连夜排队抢票的景象,在一些没有IMAX-3D制式影院的城市,甚至出现了组团去附近城市只为看到效果最佳的《阿凡达》的“壮举”。这样的疯狂和痴迷,从现实的角度,展现了新媒体艺术的绝佳魅力。
新媒体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改变了传统媒体的传播形态、状态,二是增强了信息传送的互动性和即时性,三是实现了高科技、多技术、多媒介的融合。
而新媒体艺术以信息科学和数字技术为载体,以现代艺术为内容,以大众传播科学理论为纲领,将信息通过媒介的传播技术将科学与艺术的高度融合,应用到文化、艺术、商业、教育和管理领域,并且,以此对文化艺术本身和文化产业产生重大影响。
二、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新媒体艺术元素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界定
文化创意产业这一概念的生成主要来自以英国为首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政策文件,因此带上了浓重的地方色彩,各自的概念界定往往与其国家本身的文化产业发展状况和认知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具有全球普遍认同意义的概念目前还未产生。我国近年来的官方文件,包括《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文化部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中,仍未采纳“文化创意产业”这一说法,而是保留了过去的称谓“文化产业”。
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教授、澳大利亚创意与创新重点研究中心研究室主任和项目主管、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知名文化创意产业学者约翰•哈特利认为,文化创意产业着力描述一方面在于创意艺术,这主要表现在个人才能上,另一方面在于文化产业即质量因数,这两方面的结合。它是近些年来在新知识经济范围内的信息通讯技术,就是我们所说的新媒体技术的语境下,它们在理论和实践中提供城市消费者交互式运用的概念[1]。
而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研究领域领军人物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金元浦认为,文化创意产业是在当今全球化条件下,以新媒体传播方式为主导,以艺术文化消费时代人们的精神需求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传播为支撑,以文化经济全面结合为自身特征的,国家、行业、技术领域交叉或创建的新型产业集群[2]。以上二位国内外著名学者对文化创意产业区别文化产业的认识中,都强调了新媒体技术和网络等新传播方式这类要素的创意地位。
而各国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分类也不尽相同。英国将其分为13类,包括广告、建筑、艺术品交易、工艺品、时装设计、电子出版、时尚、互动休闲软件、影视、音乐、表演、电视广播。 美国依旧版权分为4类:核心版权产业、交叉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边缘支撑产业。联合国则分为传媒、卡通、电影、娱乐、网络游戏、旅游、文化、网络信息、音乐、戏剧艺术、艺术博物馆等。
(二)新媒体艺术的概念
新媒体艺术的先驱罗伊阿斯科特认为,连结性与互动性为新媒体艺术最明显的特征。它的表现形式包括:影像及互动装置、虚拟装置、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动画动漫、影视广告、网络游戏、数码艺术设计、数字插画、CG静帧、数字特效、DV、数码摄影等。新媒体艺术的表现形式非常多,但共通点就是被大众所接受的途径以及作品的直接互动,通过人的触摸、空间移动、声、光、电等的效果,参与到作品的创作中。新媒体艺术创作需要经过:联系、融入、互动、转化、展现这五个阶段。首先必须有人与装置之间的联系,并全身融入其中,而非仅仅在远距离观看,通过与系统和人产生互动,这将导致艺术作品与人的意识之间的转化,最后展现出全新的影像、关系、思维与效果。
将当代新媒体艺术与传统艺术相比较,其发展有着独特的时代背景。它已不再仅仅依赖个体艺术家的才华和灵感,而是依赖整个艺术创作体系、艺术传播过程及方式、艺术媒介手法与参与方式等的全面创新。图像时代、消费时代以及“数字化生存”是新媒体艺术发展的现实语境。
首先,图像成为人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和资源,对许多人来讲,甚至是最主要的方法之一。科技时代的图像主要集中于用声、光、电为载体的多媒体种,而不再集中于平面中的图像、文字等这类静态印刷物中。“当代艺术及文化正在变成一种视觉、听觉的感官艺术文化,而不再是平面的印刷文化,这已经是不容小觑的事实。”[3]
其次,当今世界消费主义的盛行,使得商品的价值已不只是其使用价值,人们消费商品,也可能是为了满足内心需要的符号消费、仪式消费等,消费也成为艺术活动的基本方式。艺术经纪人出现后,处于艺术家和群众之间,他们了解并熟悉艺术家,懂得艺术欣赏,自身又赋有很强的营销能力,清楚明白市场需求,最重要的是他们富有经验,可以通过消费的方式把艺术推向大众。
再次,MIT著名教授尼葛洛庞帝笔下的“数字化生存”时代已经日渐成熟,科技的发展引起传媒形式的变化,艺术的多媒体化以数量越来越多、类型越来越新颖的大众文化产品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为标志。通过媒介,文化艺术传播的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效率更高。而且,媒介融入了艺术的创作的整个过程,真正可以成为艺术中的一部分。艺术传播与媒介技术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带来的语境的分离和重构,也让人们从根本上重新认识了艺术创作对生活的传统观念的反应。
(三)新媒体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现象
当今,数字媒体就像是文化艺术创意产业的发动机,它以IT 技术和CG技术为核心,极大地推动文化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影视、动漫动画游戏研发、广告、多媒体信息技术的开发与信息产业、建筑、工业、服装等一系列的艺术设计、系统仿真、图像分析、虚拟装置等领域,并涉及到科技、艺术、文化、教育、营销、经营管理等诸多领域[4]。
首先,分解文化创意产业,可以看到新媒体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文化创意产业可以分解为三组概念,即文化、创意和产业。第一,文化(包括艺术)传播借新技术革命下的新形态媒介,提高了传播效率,又增加了受众的审美感受,并通过“点击”、“复制”等形式,扩大了传播的接受范围和接受频次,增加了受众的“被卷入感”,从而,产生了新媒体艺术的最重要传播特点――交互性。第二,新媒体的使用使创作者的“创意”能够更大限度地发挥,因而,提高了作品“创意”的表现力。第三,新媒体的传播特点,带来了受众的数量激增,创造了更多的文化消费需求,使文化具备成为一个产业,并保持盈利性的必要条件。
其次,考察文化创意产业的分类,仍然可以看到新媒体艺术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电影电视广告是新媒体艺术介入较快较多,也是进入大众视野最多的领域;动漫和软件开发业运用新媒体艺术的虚拟现实和交互性更多,并且发展主要依赖新媒体技术的个性;随着人们生活中电子产品的增多、闲暇时间的减少以及阅读习惯和获取信息习惯的改变,数字出版的兴起和发展正在日益增加与新媒体艺术的融合;而旅游会展业,在近年来更加注重新媒体艺术要素的融入,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上海2010年世博会中,新媒体、声光电的运用给观众带来了大量的美感体验。
三、新媒体艺术之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复兴文化产业,保护文化遗产,提高文化商品的附加值
首先,与传统的文化产业相比,诞生于知识经济时代的文化创意产业更加强调创意的重要性,创意是其核心,并表现出多样性而非同质化、分众消费等诸多特点。新媒体艺术开放、自由、复制成本低的特点,能够充分考虑到受众个体喜好以及内心需要的相异,在提高其自主选择权的同时,有利规避了文化产业过去成本高、风险大这一缺点,并通过技术含量和知识产权的技术保护,保障了文化商品的使用价值。
其次,文化遗产作为地区人群民族认同感和归属感的重要中国的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27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数量丰富。我国目前是世界上拥有世界非物质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共4项,另外,我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1175项。物质文化遗产易被破坏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易保留的特点决定了这两者都需要借助科学技术,而在继续承担文化艺术传播功能的过程中,同时使自身被保护和保留。新媒体艺术的虚拟现实功能以及数字化保存方式可以在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和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贡献巨大力量,从而促进了文化的流传。
再次,新媒体艺术本身就是一种高附加值的文化商品,它将过去一味依赖创作者才华和名气或者物品历史的文化商品的价值,转嫁到技术带来的高附加值中,以可感互动的体验增加艺术文化产品的附加值,提高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含金量,可以更加有力推动文化经济的发展。新媒体是文化艺术传播的重要载体,是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技术手段,是提高创意产业竞争优势的重要砝码。因此,融合新媒体技术与文化艺术要素的新媒体艺术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内容。
(二)实现文化创意产业推广体验经济与美学经济的载体
首先,新媒体艺术是文化创意产业实现一种叫“体验经济”的重要载体。“体验经济”即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服务经济之后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所谓体验,就是企业以服务为平台、以商品为道具,以消费者为中心,从而创造出值得消费者回忆的行为。众所周知,商品是客观存在即有形的,服务是无形的,而创造出的体验是会给人留下记忆的。与以往不同的是,商品、服务对消费者来说都是外在的,但体验是主观存在,即内在的,存在于个人心中,是个人在身体、感情、意识上参与所获得的。没有两个人的体验感受是完全一样的,因为体验是来自每个人的感受与商品之间的互动所得的感情[5]。在这里,大致总结了5种体验,娱乐体验、教育体验、情绪体验、审美体验和情感体验等。新媒体艺术交互、虚拟的特点增加了受众的被卷入感,例如在四维影院中我们亲身体验到虚拟现实技术借助声音、音乐、光线、电子影像、机械互动装置、遥控器等多种媒体相结合,打造出幻真的虚拟世界。新媒体艺术带来的体验是借助数字技术,通过虚拟现实,使消费者得到沉浸感、交互性和构想性。
其次,新媒体艺术的低门槛对于美学经济的普及具有重要意义。美学经济指“立足于美学价值,通过向潜在消费群体提供审美服务产品(或将审美要素大量渗透到商品中),以提升商品的文化附加价值,使消费者获得审美愉悦为目的而获得利润的经济形态”[6]。美学经济的题中之义是强调艺术生活化,通过将美附着在能够更多接触到人们生活中的实用物品或商业服务,来推广美的体验,实现审美教育和审美享受的普及,从而达到文化艺术的“平民主义”,即平民美学。新媒体艺术使艺术生活化,艺术生活化是文化成为产业的基础。文化创意产业以商业形态给我们创造了一个更公平、更包容的文化语境的构建契机,就是在这样一种转向中将高雅,高端文化推向边缘、消解它的光环的同时,也将它们的泛化促使形成更加公平的艺术文化共享空间,以便大众容易接受、理解这些艺术文化层面的享受,这无疑可以使社会文化更快更好地整体进步。
四、结 语
新媒体艺术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多种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传播与文化创意产业是中国可以尽快步入世界前列的产业类型[7]。我国在推动文化传播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中,对新媒体艺术予以了多方面的支持和重视。2005年国务院出台《推进试点单位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力地推动了电视数字新媒体的发展。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的规定,我国每个电视台每天必须播出超过10 分钟的动画片(省台要求30 分钟以上) ,其中60 %必须是国产片。国家火炬计划批复的全国唯一的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的专业集聚区,成立于2005年12月31日,这是北京市首批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之一;该基地还在2006年的首届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上光荣地被评为“最具投资价值的创意基地”。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在未来的发展中,还需要加强对新媒体艺术的研究投入以及一条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并寻找实现新媒体艺术商业价值和艺术价值的更多可能模式。
参考文献:
[1] 金元浦.当代世界创意产业的概念及其特征[J].电影艺术,2006(3).
[2] (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M].北京:三联书店,1992.
[3] 肖永亮.数字媒体在创意产业发展中的地位[J].现代传播,2005(5).
[4] 田忠利,付琳,龚小凡.关于数字新媒体艺术发展的思考[J].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07(10).
[5] 金元浦.文化产业与体验经济[J].21世纪商业评论,2006(1).
[6] 金元浦.文化创意产业的高端融合[J].中关村,2010(11).
[7] 金元浦.新技术革命与文化产业[N].膝望新闻周刊,2004-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