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网络暴力对社会的影响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中图分类号 G206 文献标识码 A
一、研究背景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以网络游戏为代表之一的网络文化的繁荣,使人们的目光注目于网络这一新的生存空间。德弗勒在《大众传播理论》一书中曾提出“不同的传媒以不同方式被指控负有五种责任”,其中就有一项为“提高青少年的犯罪率”。那么,作为人际互动性、情节开放性、以及刺激性强的网络暴力游戏是否也像德弗勒所说的那样,提高了青少年的犯罪率呢?
近年来,各地警方在一些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发现,网络游戏引发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80%以上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网络暴力游戏成为他们违法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诱因。人们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于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增加和网络游戏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由此,研究网络暴力游戏与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相关性就变得十分必要,而且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安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美国从人口统计学、医药学、心理学等角度来分析网络暴力游戏与玩家攻击的关系,为进一步研究网络暴力游戏提供基础。20世纪60年代格伯纳对美国社会的暴力和犯罪问题研究发现,电视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犯罪具有“诱发效果”,并且发现暴力内容增大了人们对于现实社会环境的危险程度的判断。多尼克与格林伯美研究儿童对暴力的态度,发现小学生在接触电视暴力节目后,其对暴力行为的赞同程度显著提高,遇到困扰的情况时也较容易采取暴力手段来解决。国内也有这方面的研究但不多,陈美芬等通过实验考察了网络暴力游戏对内隐攻击性的影响;郑宏明等分析暴力电子游戏对攻击行为影响的心理机制和特点。国内外研究发现暴力内容对青少年暴力认知有影响,但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暴力行为是否有影响尚有深入研究的空间,而网络暴力游戏对社会的发展所造成的危害又迫切需要这种研究。
二、相关理论与定义
社会学习理论认为。人的行为不是一种被动地受影响的过程,相反,人的学习具有主动观察与模仿性。人们的攻击是从个人引以为楷模的人物中学习而来的,如果该人物及其行动被视为“真实”,或与个人及心理情境有相似之处,则较容易产生注意、记忆及表现。许多犯罪的行为并不是天生的,而是人在环境中观察后模仿的。传媒所营造的符号环境的示范作用,效果可能更大。
美国学者乔治・格伯纳在对美国社会的暴力和犯罪问题研究后建立了“涵化理论”,他认为,为电视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犯罪具有“诱发效果”但无必然联系。而且,这种影响不是短期的。而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培养”的过程。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思路和基础理论,可以探寻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影响的机制。
本文将“网络暴力游戏”作为操作性概念定义为:网络暴力游戏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电脑游戏;是多个游戏者参与其中的互动游戏;是以刺激、暴力和打斗为主要内容的并带有描绘游戏人物试图对其他游戏人物造成伤害的电子游戏。网络暴力游戏可以分为:1,不运用武器的单人攻击(攻击性为“低”)。2,不运用武器团体性攻击(攻击性为“中”),3,运用武器进行单人攻击(攻击性为“高”),4,运用武器的团体性攻击(攻击性为“最高”)。本文主要研究后三种游戏对青少年的影响。
目前的网络暴力游戏可分为角色扮演类如《反恐精英cs》、《征途》、《奇迹》、《千年》等,策略类或战略类如《魔兽世界》系列、《帝国时代Online》系列等。其中《反恐精英》,《魔兽争霸》和《奇迹》是青少年最喜爱的网络暴力游戏。这些网络暴力游戏都表现了射击或者武打,充满了暴力、血腥、破坏性和攻击性的内容。
三、研究方法与假设
本论文以中学生为调查对象,由于经费及人力的限制,依随机抽样的原则仅从重庆市秀山、山西寿阳县、山东潍坊三地中学的各年级中抽取372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本研究的最终样本368份,平均问卷有效率99%。
本研究自变量为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因变量为青少年暴力行为。控制变量为年龄、性别、家庭等人口统计学变量。本文采用调查法和定量分析的方法,检测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相关性。
根据相关理论本文拟定如下假设:
假设1:网络暴力游戏会影响青少年对暴力的态度。(即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对暴力赞成程度越高。)
假设2:网络暴力游戏会影响青少年对犯罪的态度。
假设2.1: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
假设2.2:玩网络暴力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
假设3: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暴力行为有示范作用。
假设3.1: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易产生愤怒、报复、进攻等情绪;
假设3.2: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会采取网络暴力游戏的游戏规则处理现实问题。
四、研究发现
1 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认知的影响
(1)根据相关分析的结果,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网龄、玩游戏频率、次玩游戏时长对青少年的暴力赞成程度有影响。其中网龄对其影响极为显著。(见表1)但考虑到暴力赞成程度受到人口统计变量的影响,因此在讨论两者关联性时,对人口变量进行了控制。经过净相关分析统计后发现,网龄、玩游戏频率、次玩游戏时长三个变量与暴力赞成程度之间的关系仍存在,假设1得到了证实。即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对暴力赞成程度越高。(见表2)
(2)据相关分析的结果,对犯罪的认知度与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玩游戏频率呈正相关,而与游戏的暴力程度呈负相关,但网龄与次玩游戏的时长对青少年的犯罪认知度并无显著相关,因此不作为变量分析。(见表3)即玩网络暴力游戏的频率越高,越认同现实中对犯罪的鉴定;而青少年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但考虑到人口统计变量的影响,在探讨玩网络暴力游戏与犯罪认知度的关联性时,仍进一步进行净相关分析统计。
在加入人口统计变量后,经净相关分析统计结果发现,游戏暴力程度与犯罪认知度的关系仍存在,即青少年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假设2.2得到证实。但玩网络暴力游戏的频率与犯罪认知度之间的关系,在加人人口统计变量后消失了(见表4)。由此得出玩游戏的频率与犯罪认知度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而
控制以前后呈现的正相关,可能是受到人口统计变量的影响。假设2.1未得到证实。
2 网络暴力游戏会对青少年暴力行为有示范作用。
(1)如表5所示,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网龄、玩游戏频率、次玩游戏时长对青少年的暴力情绪有显著影响,其中网龄对其影响极为显著(见表5)。
在加入人口统计变量后,经净相关分析统计结果发现,网龄、次玩游戏的时长与暴力情绪的关系仍存在,即青少年玩游戏时间越长,越易产生愤怒、报复、进攻等情绪。假设
3.1得到证实(见表6)。
(2)通过有关玩网游的行为与矛盾解决方式之间的相关,强度分析,证明网龄与矛盾解决方式之间相关系数最高,网龄与网络矛盾解决方式相关系数为140,与现实矛盾解决方,式为201。而且在对人口变量进行控制后,这种关系仍存在。故对网龄与矛盾解决方式进行交互分析。
表7结果显示,从宏观上说,青少年在处理网络中的矛盾时,学生选择网上PK的方式的人数最多(占1/2);在处理现实中的矛盾时,近一半的学生选择无所谓的方式解决。同时发现,在解决网络世界的矛盾时,选择网下模仿游戏武力解决方式的学生所占比例为19.7%,而在处理现实世界的矛盾时,采取这种方式的学生最少。
从微观上来说,在解决网络世界的矛盾时,网龄越长的学生,选择网下模仿游戏武力解决的比例越低。而选择其他解决方式的比例递增。在解决现实世界的矛盾时,选择网下模仿游戏武力解决、网上PK的比例随网龄增长,所占比例而递减,其他解决方式呈递增。由此可得出,玩网络暴力游戏时间越长,越会采取网络暴力游戏的游戏规则处理现实问题的假设不成立。假设3.2未得到证实。
3 暴力赞成程度、犯罪认知度、暴力情绪之回归分析
根据前面分析结果可知,青少年玩网络游戏行为中的网龄、玩游戏频率、每次玩游戏的时长、人口统计等变量会影响其暴力赞成度。将这些变量输入回归方程式后,结果显示网龄是解释暴力赞成程度最强的变量(Beta=205,P
在用回归分析法分析预测变量对犯罪认知度进行分析后发现,只有游戏的暴力程度这一变量进去回归方程式,解释度为2.9%。(P
对暴力情绪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只有网龄和每次玩网络游戏时长两变量进入回归方程式。且网龄对暴力情绪的解释力高于每次玩网络游戏时长的解释力。两变量共同解释暴力情绪的总变异量为4.5%(见表10)。
从以上回归分析发现,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中的网龄是青少年认知、行为的最佳解释变量。
五、结论与讨论
这项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探究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与青少年暴力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我们首先分析了玩网络暴力游戏行为与暴力赞成程度、犯罪认知度、暴力情绪之间的相关性,但考虑到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曲线式的而非直线式的关系,因此最后建立回归方程式,找出对这一相关性最有解释力的变量,并进一步检验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相关性。
从上面的统计分析数据显示:随着接触网络暴力游戏时间的增长,青少年对暴力行为的赞成度会有所提高,也更易产生暴力情绪。但对暴力、犯罪的鉴定则与网络游戏的接触量无关,而与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有关,即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越高,越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
同时还发现网络暴力游戏中的规则与青少年解决问题方式的关联性甚微,且在处理网络世界的问题与处理现实世界的问题的方式有显著的差别,但共同点在于网龄越长,青少年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的人数所占的比例越小。这一结论印证了脱敏理论即暴力传媒对受众的影响随着时间而减弱。
由此我们得出。青少年在玩暴力游戏后,会产生愤怒、报复、进攻等情绪,会产生暴力倾向,但在解决矛盾时,受游戏影响的人甚微,即D.兹尔曼提出的“兴奋转移”并未发生。兹尔曼认为兴奋转移是否能解释跟传媒有关的暴力行为取决于传媒引起兴奋所持续的时间。而本研究采用调查法很难测量出调查对象在兴奋持续期的行为变化,因此难免出现偏差。同时也说明青少年在处理问题上存在个体差异,他们是主动者,他们在玩游戏时,选择性的接受网络游戏所传达的信息。玩网络暴力游戏也可能成为是一种宣泄形式。
总之,玩网络暴力游戏的行为会改变人们对暴力行为的看法,但只是网络暴力游戏本身使玩游戏者产生一种暴力倾向,且这个过程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所玩游戏的暴力程度与认同游戏中对犯罪的鉴定之间的关联性也证明了这点。同时,无论在网络世界中还是在现实世界中,青少年对网络游戏的模仿并不是普遍现象。
六、研究的局限性
本文选择了三个地方的样本并对人口统计变量进行了控制,同时在对受访者网游时间的测量上,既考虑了接触网游的时长、频率也考虑了网龄这一纵向的指标。以期全面、客观的呈现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但由于主客观的局限,本研究仍存在许多的缺陷:
第一,本研究仅是一项初步的探索性研究,调查问卷收集的数据仅以地方的样本数据论证了网络暴力游戏与青少年暴力行为的相关性。第二,玩网游的行为与青少年暴力行为之间的关系并非直线性的,数据模式是曲线的,虽然采用回归方程式进行了检验,但对数据的分析仍可能出现虚假的参数。第三,在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社会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由于财力人力的局限,本研究仅是该过程中的一个短期检验。
关键词:网络围观 概念 特征 作用
关于网络围观,目前学界尚无人给出学理上的界定。分析发现,网络围观是一种发生在依据网络逻辑构建的虚拟社会场景中的常见现象,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自发的网络群聚,是一种心灵参与的视觉围观。在网络匿名性、“集体潜意识”的影响下,网络围观通常会显现出道德与责任的缺失,进而对社会和个体产生不良影响。正因如此,目前国内通常以“网络暴力”来泛称一些网络围观现象。然而考察发现,网络围观在时下中国的特殊情境中,有时也会彰显其积极的建设作用,仅从“暴力”的维度来概括是片面的。
网络围观概念的提出
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不仅为我们现有社会的转型提供了基础的物质架构,而且事实上建构了一个“超真实”的“虚拟社会”。人们通过延伸的感官以真实的情感投入积极参与到这个新社会场景的建构之中,演绎出各种新兴的网络现象,而网络围观即是其中最常见、最有影响力的一种。
网络围观现象。近年来,诸如“孙志刚事件”、“芙蓉姐姐”、“虐猫女事件”、“铜须门事件”等一些网络事件冲击着网络和现实社会,引发了人们多维度的思考。通过分析我们会发现,这些事件有许多共同的特征。首先,这些网络事件均发生在网络媒体构建的虚拟社会场景之中;其次,在这些网络事件中,网民是以一种延伸的视觉参与围观,同时发表言论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再次,有时围观这些事件的网民会在现实生活中以实际行动表达自己对事件主体的态度,比如对当事人的声援、救助或是恐吓、骚扰等,进而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影响。
例如在“孙志刚事件”中,围观者以极高的热情表达对正义的追求,由于事件主角的平民角色和悲剧基调,围观者中坚持正义的理性支持者取得优势地位,他们不仅在虚拟世界的围观中表达对孙志刚及其家属的同情与支持,而且将这种情绪延伸至现实世界中直接的帮助,最终促成了该事件的解决,并迫使一部法律被废止。在这场“拔刀相助”的侠义式围观中,围观者及其言行表现出的建设性作用最为充分。这种围观超越了传统现实的围观表象,实现了围观者心灵与行动的双重互动,并最终汇集成一股改变事态发展的力量,形成了虚拟世界的一种奇妙景观。
网络围观的界定及分类。网络围观是建立在互联网物质架构和网络化逻辑的基础之上,以延伸的视觉形成的虚拟围观现象,围观者在网络空间对被围观者进行话语评判,有时围观者的行为会延伸至现实世界,从而对被围观者产生直接影响。
网络围观现象可以划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的网络围观的主要特征是围观者观而不语,我们将其归为虚拟静态围观。比如平时网上看新闻、泡论坛、看影视视频等均属于这一类型的网络围观,在这种围观中,围观人数一般较少,围观者大多不发表或极少发表言论。这种围观由于不会产生激烈的话语论争和现实影响,很少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也不将其列入讨论之列。第二个层面的网络围观的主要特征是围观者既观且评。在这一类围观中,围观者通常会在一定的虚拟场景内(通常是BBS论坛)针对客体展开激烈的论争,但这种围观只停留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之中,围观者的行为不会延伸到现实生活。我们称这类围观为虚拟动态围观。第三个层面的网络围观是影响最大的一类。其主要特征是围观者既观又评且行。换言之,围观者不仅在围观客体的过程中发表言论,而且其情绪会跨越虚拟的网络世界,以现实世界的实际行动对围观的客体造成影响,我们将这类围观界定为动态围观。在动态围观中,一部分产生破坏作用的围观被人们称之为网络暴力。
网络围观的三个层面可以相互转化。一般的网络围观都会有一个静态的过程,随着围观人数的增多,围观形势越来越严重,虚拟的静态围观逐渐转化为虚拟的动态围观,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进一步转化为动态围观;同样,一个动态围观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冷却,并最终演变为虚拟的静态围观。
网络围观的特性
网络围观并不是现实围观在互联网上的简单重现,而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和发展而产生的网络社会景观。综合分析近年来所发生的网络围观现象,我们可以看出其具有如下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几个特点:
自发的虚拟现场围观。首先,网络围观是发生在以互联网为物质基础的虚拟的网络场景之中,围观者没有切身的直接参与,而是以延伸的视觉和情感参与围观。然而,这种参与通常会表现出更强烈的心灵互动,因为在网络中,围观者的内心是敞开的,想法是有形可见的(通常表现为围观者的跟帖)。这种内心想法的可见性能够促成相同意见者的呼应和聚集,进而产生内心的认同与集体感,形成声势和舆论压力。这在传统“安身立命”、“明哲保身”“少管闲事”思想占主流的现实围观中很少出现。其次,网络围观具有自发性。所谓自发性,即“自我生发之意,自我生发是自然而然不知不觉的”?譹?訛。网民参与网络围观的行为是一种没有明确目的和计划的行为。这种自发性首先源于有着围观基因的中国传统文化,“特定时期特定阶段社会的诸种经验、习俗、惯例、语言和道德等要素以一种潜意识的方式支配、控制和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本身……”?譺?訛。更直接地说,其实“并不是人控制着文化,而是文化控制着人”③,正是这种文化基因为网络围观提供了心理营养和惯性,使得围观“看热闹”成了中国的一种社会常态。于是,位于不同节点的个体闲暇时会在流动的网络中游走挖掘,自发寻找那些足以引发兴趣的围观客体,一旦发现便不假思索地参与其中。
此外,网络相对安全的话语表达环境也为人们自发参与围观注入了无限的热情。网络的匿名性提供了自由真实表达的背景和平台,放大了(或在心理感觉上实现了)渴求自由的人类内心追求,压抑的自由表达欲望得以释放。这也是自发围观的一个重要动因。
无组织的群聚。切斯特?巴纳德认为,组织是“有意识地加以协调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的活动或力量的协作系统”。有组织的行为应该是有目的的,而且成员之间存在明确的分工与合作。而自发参与围观的网民“大多是彼此无关的个体,在散场后便四散而去,消失于茫茫人海”⑤。网络围观是以网络为平台的无组织群体聚合,“不言自明,……他们彼此站在一起,仅仅这个事实,并不能使他们获得一个组织化群体的特点”⑥。通常一个事件就是吸引那些分散于各个节点的网民聚拢在一起的磁石,而这些围观者则如吸附在磁石上的铁屑,彼此孤立,互不相关。
这种非组织的群聚有时也会彰显出强大的力量,其原因是这种群聚中存在多个“心理群体”。围观者虽然分布于网络的各个节点,但“……成千上万孤立的人也会获得一个心理群体的特征”⑦,这些心理群体“不善推理,却急于采取行动”,它们“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存在,受群体精神统一律的支配”?讁?訛。因此,当网络围观中的这些“心理群体”面对同一事件时,常常会表现出心理和行动的高度一致性,这是网络围观有时产生破坏作用的重要原因。
情绪性和可能的破坏性。心理学研究认为,虽然情绪能够在意识中呈现,个体也能够感受到情绪,但情绪多是自发的,而且个体对其所引起的生理变化与行为却较难加以控制。特别是当个体成为群体的一员时,“便获得了一个集体心理,这使得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个体单独时完全不同”?輥?輮?訛。网络实际上为围观者提供了一个类群体场,位于这个场中的个体在心理上得到了群体的庇护,“这使他敢于发泄出自本能的欲望”。于是在网络围观中,作为个人真实情绪表现形式的肆意谩骂和苛刻嘲讽常常成为围观话语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网络围观个体的情绪性不仅会引发虚拟空间的语言暴力,有时也会推动虚拟的动态围观转变为影响客体现实生活的动态围观,甚至直接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从而显现网络围观破坏性的一面。在“虐猫女事件”、“铜须门事件”和“姜岩事件”中,少数围观者出于对当事人的不满,直接对当事人进行骚扰、恐吓,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而且对当事人造成了精神伤害。“姜岩事件”中的两位主角不仅辞去了工作,而且不同程度地患上了精神疾病;2007年1月,一位26岁的女歌手不堪忍受网友的话语打击而自杀;2008年10月,韩国名星崔真实,同样也由于无法承受网民谣言的巨大压力而自杀。网络围观的破坏性可见一斑。
短暂性和复发性。网络围观的生命周期是由围观者决定的。一旦失去了围观者,网络围观即告终结。短暂性是流动网络与浮躁心态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必然产物,它不同于现实围观的“一哄而散”,因为被围观者仍然会以“展览物”的形态存在于“现场”。有时,被冷落的围观事件会引发大规模的后续围观。尘封已久的“朱令事件”曾在1995年于网络,后于2000年、2006年先后两次成为网络围观的热点。网络围观的复发性显现出网络的张力和弹性逻辑,重新排列组合的信息有时会激起网民新的兴趣,时空得以延伸,网络事件的影响深度和广度得以拓展。
非主流的哄客心态。哄客心态,即是怀着一种事不关己的旁观者心理围绕在围观客体周围的起哄、看热闹的心态。哄客心态并非所有网络围观的主流,但却是常见的围观心理。特别是在对一些具有娱乐性质的围观中,哄客心态常常会成为主流心态。学者朱大可认为,哄客是那些渴望民间丑角诞生的娱乐群众,他们对每一个自我献身的“呕像”做出热烈反响以期从他们那里榨取最大的娱乐价值。其进一步将哄客划分为三类:笑客、赞客和骂客。笑客是以娱乐自身为特征,赞客则对围观客体报以欢呼和掌声,这两部分群体不会对围观客体造成任何伤害。而以嘲笑和谩骂为武器,以自己的价值判断为尺度、用语言去斥责反对者的骂客则是围观客体的杀手。
现实围观中,由于围观者直接暴露在现实世界中,心理负荷使围观者更倾向于做沉默的旁观者;而在网络围观中,匿名性保障的安全减少了围观者的心理压力,因此更多的个体倾向于表达真实的心态,他们或笑、或赞、或骂,从而形成了网络围观的哄客心态。
网络围观的作用
传统话语中,网络围观始终是消极的和破坏者的形象。应该承认,网络围观无论是对被围观者还是对社会都会造成冲击和影响,然而其积极的建设作用亦不可低估。
第一,网络围观的建设作用。
网络围观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在中国法制尚不健全的当下,网络围观起到了道德维护和推进制度完善的积极作用。在“孙志刚事件”中,围观者话语关注焦点随着事件的发展逐渐从“孙志刚事件”本身转移到收容遣送制度,论争过程把原收容遣送制度的种种弊端暴露无疑;围观者对法律更新迟缓表现出的愤慨对权力精英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并最终导致一部法律的废止,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
网络围观是网民了解社会动态并从话语论争中汲取营养的重要途径。较之传统媒体而言,信息更加丰富的网络 媒体已经成为网民了解社会的重要窗口,一些无法在传统媒体上被关注的内容可以在网络中出现,使人们更客观、更全面地了解真实的社会。不仅如此,围观中许多民间精英的评论充满智慧和才气,在“真理”与“谬误”的论战中彰显了理性的力量,既为阅读者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和理性养分,也会更大范围、更深层面地波及和震撼许多浅薄无知的内心。
第二,网络围观的消极作用。
网络围观中,被围观者不仅面临隐私可能遭到暴露的危险,而且还必须承受激烈话语带来的精神重荷。而当虚拟动态围观演变成动态围观之后,被围观者更要承受现实的种种不可预知的影响。“姜岩事件”中,被围观者的隐私信息被网民公开,被所在单位暂停工作后被迫辞职,生活受到极大影响。不仅如此,来自网民的恐吓和威胁也使此事件的当事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而出现精神抑郁,最终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抵挡围观者的进攻。“民众狂热而非理性的群众暴力行为,是这个事件的根源所在。人民高呼着正义的口号,用某种极端甚至野蛮的方式,在精神上对事件当事人进行摧毁,当这种‘群众暴力’发泄在了错误对象上时,所酿成的悲剧会是非常可怖的,足以将一个人的精神信仰彻底摧毁,甚于对肉体的损害”?輥?輰?訛。正如卢梭所言,危害最大的不是罪恶,而是打着正义旗号的伪正义。
网络围观有时会对社会产生消极影响。大规模的围观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必然引起民怨的积聚而为社会的稳定埋下隐患。特别要注意的是围观中存在各种“心理群体”潜流,如果任由情绪在这种群体中感染和流言在这种群体中传播,很容易导致虚拟的“心理群体”演化为现实的社会集合行为,从而对社会和谐与安定产生破坏和影响。比如在“海艺事件”中,愤怒的围观者直接来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抗议,影响了该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网络围观是一种发生于虚拟世界,并可能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的特殊现象。我们既要看到其积极的建设作用,也要重视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加大监管力度和立法,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使之有益于社会和人民。
注 释:
①吕俊华:《为自发性正名》,《百科探索》,1995(7)。
②董冰:《自发性刍论》,《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6(4)。
③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④百度百科:2008-07-12.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0688236.html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暴力;特征;心理因素;规避措施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139-01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利弊兼具。互联网既给我们带来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同时又带来了很多新的社会问题。网络暴力就是其中之一,并且引发了人们的大量关注和思考。
一、网络暴力的表现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仅一些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暴力现象开始肆虐网络,而且网络社会中所特有的暴力现象也逐渐出现。近年来,网络追杀、网络通缉、人肉搜索等暴力词汇充斥着网络世界。纵观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从“虐猫女”“铜须门”,到“最毒后妈”、“很黄很暴力”,再到堪称“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的“王菲事件”,直至“微博直播自杀”,网络暴力愈演愈烈,其造成的后果和产生的影响自然也远远超出了网络的范畴,甚至影响到现实社会生活。因网络舆论暴力而引起的网络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人们在感受网络舆论监督强大力量的同时,网民的道德审判、恶搞谩骂也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网络舆论也从原先的正义声讨转变成了对公民人权的践踏。有关专家己尖锐指出:网络暴力已经挑战传统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亟待用法律、文化和道德手段给予制裁。
二、网络暴力的特征
笔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以及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为或言论侵扰,致使其权利受损的行为。通过对网络暴力案例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网络暴力的几个重要特征:第一,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网民以情绪化的心态,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在道德的名义下不顾一切讨伐一些在他们看来不道德的行为。第二,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实施暴力。第三,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三、大学生涉入网络暴力事件的心理分析
大学生在博客、论坛、社交平台等网络社区上的极度活跃,决定了他们在网络暴力参与者当中也可能占有较高的比例。调查表明,有一定数量的大学生热衷于参与网络暴力活动,甚至明知网络暴力的某些行为触犯法律,依然乐此不疲。他们这一行动的背后其实有着深刻的心理因素。一是逆反性格,部分青年只看到社会问题的消极面,对社会前景感到悲观,从而产生强烈的剥夺感和逆反情绪。二是释压需求,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匿名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三是狂欢欲望,部分大学生在学校主流文化处于被边缘化或被压制的状态时,就会产生在网络虚拟世界发泄不满、逃避现实、追求娱乐放松的心理诉求。四是从众心理,参与者更多的是怀着一种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从而丧失了自己的理性判断,人云亦云,跟风追击。五是理性缺失,青年大学生由于涉世不深,很容易情绪化和极端化,理性思考和自我控制减弱甚至消失,主动或被动的跟风追击,代之以无意识、非理性的语言暴力。六是成就动机,部分青年大学生在学校主流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便或多或少的产生存标新立异的心理,便寄希望于虚拟世界,希望在网络空间甚至现实世界得到重视。
四、大学生涉入网络暴力的规避措施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49亿人,网民总数继续位居世界第一,其中大学生占网民总数的比例很高。在博客、论坛、社交平台上大学生极为活跃,大学生网民中拥有博客的比例、BBS的应用普及率,特别是社交平台的应用普及率都居于所有群体的第一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为,时间上的闲暇、年轻人的好奇与好动的心理,以及互联网的无限可能是他们乐此不疲的重要动力。
关键词:互联网;传播环境;社会失范;治理对策
互联网在近几年得到了迅猛发展,已成为人们传播信息、学习、工作、生活的重要渠道。然而,网络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弊端。比如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给公众获取有效信息造成误导;网络作为一个开放领域,许多个人信息极易在不经意间被曝光;网络暴力事件更是令规范网络传播环境成为迫切需要。对此,笔者认为应该通过网站强化日常自我审查、法律法规界定维权范围、个人增强保护意识入手,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环境。
一、虚假信息蔓延,亟待网站强化日常自我审查
互联网的发展速度非常惊人,但目前我国的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所以,互联网上虽充斥着许多虚假信息却得不到有效清理,导致许多网民因为阅读虚假信息而受骗上当的事层出不穷。比如“魏则西事件”就引发了网民对虚假信息的强烈谴责,将如何规范互联网的讨论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魏则西事件”发生于2016年。魏则西是陕西咸阳人,生前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读大二。2014年,他查出自己患了滑膜肉瘤晚期。据魏则西生前描述,该疾病为“一种很恐怖的软组织肿瘤,目前除了最新研发和正在做临床实验的技术,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魏则西的家人带魏则西去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多个大城市的医院,都被告知没有医治的办法。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魏则西求助了百度,他在百度上搜索到武警北京二院,家人还专程到北京去走访,发现很多人在该医院就诊。此时,求医无门的魏则西便选择相信了百度上推荐的武警北京二院。然而,在接受治疗期间,武警北京二院的医生从一开始对其保证可以活20年到随后告诉其家人只是一个概率问题,最后魏则西通过“知乎”网上的朋友了解到,武警北京二院所标榜的“生物免疫疗法”在国外因为有效率太低,20年前在临床阶段就被淘汰了,而魏则西也因此错过了治疗的时机,最后失去了生命。这一事件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网民纷纷指责百度在不核实信息的情况下就不负责任地虚假的广告,从而使一个年轻的生命错过了真正的治疗手段与时间而殒命。“魏则西事件”折射出的是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蔓延所带来的恶果。当下,网络搜索引擎已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从学生获取知识到普通民众了解社会动态及生活资讯,互联网已经完全构建了一种全新的信息获得体系,从而形成了新的社会形态。然而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下,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互联网上的虚假信息就会影响甚至破坏新型社会形态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当然,互联网的发展也拉近了网民之间的距离,使在现实社会中彼此互相不认识的人能在虚拟空间为“魏则西事件”发声,使其成为一段时间内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并被列入2016年度互联网重大事件之一。笔者认为,面对互联网上不断产生的虚假信息,各大网站应加强日常的自我审查。“魏则西事件”中,百度作为医疗广告的平台,在未对其广告来源以及可信度做一个前期确认的情况下,就大幅度地进行广告宣传,导致魏则西在投医无门的焦急状态下希望能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但未能如愿。正是虚假广告延误了魏则西的治疗时间。因此,各大网络平台应该加强对于广告来源的审核力度,确立广告的认证标准,不能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破坏互联网秩序。
二、个人隐私暴露,需要法律法规界定维权范围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7年1月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299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3.2%,较2015年底提升了2.9个百分比。[1]在新媒体逐渐成为话语表达有机构成的环境下,个人隐私问题也逐渐引起业界和学界的注意。互联网暴露隐私、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已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互联网暴露个人隐私所引发的事件也成为网络社会失范的具体体现。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上爆料其妻子马蓉出轨,就此网络上掀起了一阵对马蓉及其出轨对象宋喆的声讨。王宝强作为草根明星,在网民心中构建了极具亲和力的形象特征。这次事件,网民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和同情王宝强,并对马蓉以及其出轨对象宋喆的家庭关系、工作关系、受教育程度、社会关系等进行人肉搜索。部分传统媒体也对王宝强离婚案件进行专题报道,一时在网上形成了舆论热点。通常情况下,行为个体出于羞耻感或屈服于习惯,有时为了避免与社会普世规范相冲突,往往会将一些具有个人隐秘性、不易于公开的情况和状态隐藏起来以保护自己。然而,在互联网环境下,许多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权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网民出于猎奇心理、报复心理等复杂的心态,会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公布在互联网这样一个公共领域,这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严重侵犯。许多关于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件由于网友站在了道德制高点上而不了了之。面对这样的媒介环境,网民更应严格区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在网上端正自己的言行。“隐私的隐匿就在于使个人羞于见人的东西与不相干的人隔绝,使得自己起码的尊严得以维系或保有内心的宁静。有些个人信息与事项,如生育能力、收养关系、性生活、生理缺陷、心理疾病、大尺度私照、屈辱经历、堕胎流产、未婚先育、婚外情等,与人格尊严直接相关,这一类信息原则上应该被界定为法定隐私内涵。”[2]对于国家而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以明确此类违法行为的规制范围及应该采取的惩罚措施。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以及广泛参与性等特点,导致许多违法行为发生时因侵权人涉及范围广泛、难以取证和“法不责众”等实际情况,而无法惩罚相关人员。对此,制定相关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三、网络暴力频现,警示大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暴力是一种新的暴力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等行为,应该被视为网络暴力。而这种暴力则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失范现象,这种现象警示着公众必须时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涂尔干认为,社会失范是指当社会变迁剧烈时旧的规范不适用了,新的规范又未建立起来,或者是某种规范功能发挥受到阻碍,或者是几种规范体系相互冲突,从而使人们失去了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不知所措。[3]2016年9月16日18时21分,艺人乔任梁在上海意外身亡。就在乔任梁生命中最黑暗的2015年,他遭遇了两次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第一次是在2015年7月,江苏卫视的综艺节目《我们相爱吧》播出结束之后,乔任梁作为其节目的演出嘉宾,在节目中与徐璐组成的“慌张夫妇”,他们也成为网友心目中非常满意的节目情侣,大批粉丝甚至希望两人在现实生活中也能在一起,并通过乔任梁的微博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但是乔任梁却发微博称,“原来比荒还要可怕,仔细想想可怕的背后它还躲着可怜但不可恨,只是可惜、爱莫能助、时者、势也”,微博内容似乎在指责网友以及粉丝的“一厢情愿”,这条微博顿时引来了大批网友的指责,并对乔任梁进行辱骂以及人身攻击。另外,在天津塘沽爆炸事件期间,乔任梁发了一条微博,因其中“自取灭亡”“人肉”等词欠妥被网友们吐槽。后来乔任梁删了这两条微博,发了一条“天津,平安”,还向牺牲的消防战士家属捐款100万,然而网友依然通过微博对乔任梁不断进行辱骂。这两件网络暴力事件对于乔任梁的事业以及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许多网友打着所谓“正义感”的旗号,一次又一次对一些公众人物或者是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人物进行道德绑架。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网络暴力事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产生的新的暴力形态。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网络暴力的群体性等特征,导致发生网络暴力事件时很难明确个人的法律责任。面对这样的尴尬环境,网民则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网民需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低调做人做事。其次,在自己遇到网络暴力事件时,不要急于辩解和争论。互联网上“沉默的螺旋”现象会导致网络暴力事件一方舆论高涨,而网络信息的爆炸以及瞬息万变的特点也会迅速消弭网络暴力事件,网民会被互联网中新出现的热点事件所吸引。因此,就网民而言,出现网络暴力事件时可以选择沉默、不予辩解,并积极取证,待暴力事件结束之后可寻求法律的保护。最后,网民应该克服从众心理,避免盲从,提高自身素质,更加理性、客观地对待互联网出现的各种传播现象。
四、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产生不是消解传统媒体,而是改变了传统媒体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在15世纪中期,教士团体为印刷术的发明而竞相庆祝,把它当作一个简单的技术辅助载体,他们那时还没有认识到它会开启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4]同样,在互联网刚刚兴起的时候,极少有人意识到互联网的发展将开启一个新的时代,构筑新型的社会形态。而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中,不同的社会关系正在形成。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年代正值我国的社会转型期,难免会出现一些与信息传播相关的失范现象,从而动摇原有的社会规范。当前,阻断虚假信息的发散、保护个人隐私权、杜绝网络暴力等必须作为治理的重点,通过努力寻找更加科学有效并切实可行的方法来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环境,这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参考文献:
[1]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中国网信网,2017-01-22.
[2]陈堂发.新媒体环境下对隐私权的认知与保护[J].新闻记者,2013(8):79.
[3]埃米尔•涂尔干(法).社会分工论[M].渠敬东,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4.
【题目】微博微信传播中的伦理规范研究
【第一章】微平台传播中的伦理问题探究绪论
【第二章】相关概念与理论概述
【3.1】微传播谣言泛滥程度严重
【3.2-3.3】 【3.4-3.5】微传播低俗文化与违规广告
【第四章】微传播伦理失范的主要原因
【第五章】微传播伦理失范行为的规制
【结语/参考文献】微传播平台伦理控制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节 微传播中网络暴力现象突出
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照片、视频等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对当事人造成一定名誉损害的行为现象。网络暴力不仅打破了道德底线,还常常伴随着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既是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也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微传播在信息传递上裂变速度更快,更容易形成群体规范,产生群体意见压力。特别是基于熟人朋友的微信朋友圈,形成一致群体意见的速度更为迅速。
网民可以对网上的违背公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念、触及人类道德底线的人或事发表看法,但表达时所用的语言、图片、视频、文字等不应该有恶毒、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等特点,就问题所发议论应在正常评论范围内。但有些网民一方面对当事人恶意诋毁,进行人身攻击,另一方面人肉搜索当事人,将其真实身份、姓名、照片、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使其受到从虚拟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的伤害。这种暴力行为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并破坏了其原本的工作和生活秩序,让社会环境布满戾气,甚至引发更严重社会后果。与常见的网络暴力相比较,微传播网络暴力涉及人群更广,对当事人伤害更加严重,施害者付出的成本更低。
一、普通人遭受网络暴力概率增加。
截至 2017 年 6 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 7.24 亿,其中使用即时通讯软件的(微信、QQ 为主流)6.68 亿,使用微博软件的 2.59 亿41,微传播用户已经占到我国总人口的一半以上。毫不夸张的说,微传播工具或平台上的热点新闻或信息,只要足够新鲜和重要,可以迅速被一大半中国人知道(当然也会传到海外)。拥有这样庞大的用户基数,微传播中的信息影响之广可以想见。
在微传播没有普及之前,一般网络传播关注的热点是明星和公众人物,普通网民不太容易引起大家的关注。即便特别事件的当事人被推到话题热点上,也因为网民基数少、上网不太便捷、上网时间短等原因,而不会被许多人迅速知道,所以遭受网络暴力的概率相对较小。但微传播的低门槛、碎片化、易操作等特点,使更多人能轻松利用零散时间随时随地随处上网,将身边发生的事情放到网上传播,信息传播速度大大提高,信息传播范围更广,普通人也会因为无处不在的自媒体麦克风而被关注,甚至推到风口浪尖遭受围攻。
2017 年 8 月 12 日,作家陈岚的微博爆料了南京南站候车室成年男子猥琐幼女的图片。当天下午,有网友转发爆出此次猥琐幼女的主角为李炳鑫。消息一出,社交平台血雨腥风,以大 V古风同志的微博为讨伐阵地,十几万粉丝以惩治罪犯、传播正能量的名义分享扩散,恨不得将李炳鑫这个人渣千刀万剐,直接化学阉割了。一些网友线上讨伐仍不过瘾,继续人肉李炳鑫,爆出他的学校、工作单位,甚至艾特李炳鑫大学母校的官博,要求校方对这个已经毕业的学生给个交待。李炳鑫的同学、朋友、老师、同事纷纷发来信息询问,让李炳鑫感到巨大的精神压力,即刻与爆出自己身份的大 V古风同志联系,想说明自己并非照片上的男青年,可古风同志不予理会。无奈,李炳鑫立即写了自证清白的文章《如果没在媒体工作,我这辈子都洗不清猥亵儿童的罪名》,连夜发到所在公司公众号上。所幸李炳鑫本人做过媒体工作,遇事没有慌张且反应迅速,再加上南京警方办案与辟谣速度都比较迅速,二者合力终于让辟谣跑过了谣言,李炳鑫反转成功。但如果这事发生在一个不能熟练使用自媒体发声的一般网民身上,或者这个网民恰好没有影响力较大的公众号可以借用,他很可能会百口莫辩,被全网的正义口水淹死,被朋友、同学和熟人鄙视,连累到家人、女友、大学母校,并留在网络记忆中很难被遗忘,此生永无宁日,下一次猥亵案中再被顶出来吊打42。而这一切的发生,仅仅因为他的长相与真正的嫌疑人太过相似。
退一步讲,就算人肉出来的是猥亵女童的真正嫌疑人,网友就可以随便对他进行侮辱和谩骂吗?应该由法律对涉嫌违法者进行严厉制裁,而侮辱、谩骂、围攻等网络暴力行为本身就不符合伦理道德,以非道德的手段根本无法达到道德的目的。
二、对当事人心理伤害严重。
人肉搜索是一种以移动互联网技术飞速进步为背景下,在微传播中比较常见的新的侵权行为,微传播力量越是强大,人肉搜索造成的后果就越发严重。在微博或微信中被进行人肉搜索的,通常都是言语和行为触犯了公共道德的特殊对象,比如处在焦点和敏感性话题的中心人物,因为公开发表某些观点或言论而引起公愤的人等。微传播用户一般会对被搜索对象的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具有辨识度的照片等详细个人信息使用各种方式搜集获取并公之于众,因此这种人肉搜索大部分时候都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伦理失范行为。
如发生在 2015 年 5 月的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被打女司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车牌号、驾驶证等个人信息一应被人肉出来挂在网上,甚至连未经证实的什么生理期时间、开房记录等隐私信息也被在网上公开,跟帖者根据这些信息展开想象,侮辱谩骂蜂拥而至,最终以女司机不得不致歉信求饶而告结束。
绝大多数参与人肉搜索和传播的用户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违背了道德原则,相反,他们认为自己人肉曝光的是违背道德原则的恶人,让恶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被公众谴责是理所当然的,所以自己的行为是正义的。此种想法不无是处,对躲藏在阴影下的不道德行为进行合理曝光,确实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公众的道德水平,也是一种对正义的维护,显示了微传播的正面力量。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人肉搜索过程中往往会侵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以非道德手段对他人实施道德谴责难以自圆其说。参与人肉搜索
的网民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肆意而为,很少考虑到当事人的心理。成都女司机有个人道德上的瑕疵,但她并没有触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罪大恶极的不法之徒也同样拥有基本的个人隐私权,同理在网络上也是如此,但网友不分青红皂白随便公开她的个人信息,也因触碰了道德底线而被诟病。当事人需要道德谴责,甚至法律制裁,但当事人因网络暴力事件所遭受的惩罚已经大大超出其应得惩罚,并不符合法律要义之公平原则,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心理阴影,甚至招致对他人和社会的怨恨,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语言暴力成为普遍存在。
语言暴力是网络暴力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指在网上使用辱骂、蔑视、嘲笑、诋毁等侮辱性的语言对他人进行攻击,导致他人在精神和心理上遭受侵犯和损害。
语言暴力是微传播伦理失范的重灾区,正在逐渐污染微传播的使用环境,某些微传播用户躲藏在匿名性阴影里,无视道德自我约束的管控,滥用语言对某条博文或某个当事人进行自发的、无逻辑、无组织的语言攻击。只言片语,哪怕仅仅一个观点、甚至是一张图片,就会引来谩骂和指责。 2013 年 4 月,着名音乐人高晓松在他的网络脱口秀节目《晓说》中,说到北京的地名之所以比较土,是因为最初建设北京城的蒙古人没什么文化。这段脱口秀言论随即引来蒙古族网友的炮轰,斥责高晓松不尊重少数民族,并要求他向蒙古族同胞道歉。而之前也是在《晓说》中,高晓松因为赞扬蒙古民族能歌善舞,说汉人无音乐传统,曾被汉族同胞怒骂汉奸、数典忘祖。一档定位为轻松幽默讲述自己各种见闻的网络脱口秀节目,随时会给主持人引来围攻和怒骂。又如 2018 年春节期间,美籍华人演员吴彦祖向观众拜年,因为用了英文而被讥讽为不会汉字还敢用英文拜年的汉人。
不仅名人易于受到人身攻击,普通人也时时暴露在语言暴力的威胁中。2015年国庆节假日,山东某家大排档与河南游客发生冲突,微博用户日照新闻了一条微博:河南人以前都是自带海鲜味方便面,现在居然知道点海鲜了?这句明显是对河南人的人身攻击。日照新闻还比较收敛,但下面的跟帖就有多种充满歧视和谩骂的语言。语言暴力是社会暴力在微博上的延伸,这些微语言聚集在一起会形成一股针对某个人或某个群体或某件事情的舆论旋涡,后果通常为消极负面。令人担忧的是,微传播中某些用户出口成脏已成习惯,贪图口舌之快甚至热衷于使用言语恶意中伤他人,其愈演愈烈的语言暴力极大助长了人性中的消极因素。动辄即生的网络暴力,可能在没有任何预兆下就给当事人带来心理压力和恐慌情绪,人与人之间缺少善意和宽容,一语不合即恶语相向,这种局面急需渗透儒家伦理思想予以改善。
第三节 微传播中隐私泄露涉及面广。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网民生活带来了许多方便,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网、共享和获取信息,但网民在使用各种软件的过程中,个人信息也被提供平台和服务的互联网企业所获取。本节所说的泄露他人隐私主要就是指在使用微传播平台过程中产生的用户信息的泄露。
许多互联网企业特别是社交网站都在尽力了解用户的所思所想,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去收集和挖掘用户的相关数据,而这些数据中大多包含用户的敏感信息甚至是个人隐私。一些社交网站受限于分析能力或者其他的特殊要求,会把部分数据公开或提供给其他机构与个人使用,就有可能泄露和侵犯用户个人隐私。
一、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生活中每一位用户通过微传播平台的视频、照片或是其他的记录方式来分享自己的生活,都有可能泄露个人信息,或者是我们使用微传播平台传递一些个人隐私信息,例如身份证、护照、银行卡账户号码等等,如果被不道德的用户恶意盗取和利用,可能会进一步侵害个人隐私。由于微信好友可以从 QQ、手机号码以及其它途径添加,所以一些不是好友的人也可能变成微信好友。如果一些用户的信息是公开的,加上手机本身可以 GPS定位,许多私人信息就会被泄露。
不少用户喜欢在微信朋友圈晒生活信息和照片,但很可能间接泄露个人信息,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看到或利用,就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如一些全家福照片会泄露家庭成员信息,被行骗者利用;发照片时如果点原图,也会暴露自己的详细位置信息。其实微信使用中有许多设置可以适当保护个人隐私,只是许多人并不了解这些功能,也缺乏保护个人隐私的概念。
二、泄露用户注册的个人信息。
每一位使用微传播工具的用户在注册账号的时候都需要提交一定的用户信息,包括出生日期、用户名、邮箱地址、性别、电话号码和所在地区等等,手机用户在安装一些应用软件时,也会被强制同意读取短信、联系人等选项,否则无法使用软件。虽并没全部强制要求实名制,但是有些用户填写的个人注册信息是完全真实的。各大网站、软件服务商等利用软件安装包的cookies也将个人数据搜集保存,生活在大数据时代,用户的任何行为都被悄无声息地记录着,这些信息如果被恶意公开甚至以此牟利,就不但触碰了道德底线,还很可能走向违法犯罪。
微传播用户在使用传播平台或软件时的行踪和痕迹,基本上都被搜集到后台运营商的数据库里。人们的任何行为和涉及到的个人信息,诸如年龄、性别、家庭住址、个人搜索记录、社交网站交往关系等等,都被网络复制并被他人完全掌控。虽然软件运营方宣称不会泄露用户信息,也不会将用户信息挪作他用,但此时用户个人已无法掌控自己的私人信息,如果运营商没有信守承诺,或者运营商的数据库也遭到黑客攻击,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就会泄露。另外,随着网络交易的大量涌现,原本在传统交易中不常见的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问题,在目前表现的比较突出。部分经营者在追逐商业利益的过程中,用别人的隐私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将公民个人和家庭隐私信息当作商品出售,损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据《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5)》数据显示,63.4%的网民在通话和网上购物方面的信息曾被泄露;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因此导致在经济方面的总体损失约 805 亿元43。
大学生违法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大学生违法犯罪凸显其数量递增,犯罪率上升,领域扩大现象,从统计可以看出,刑事犯罪中70%是大学生犯罪,青少年犯罪中大学生犯罪占到了17?。而且,大学生犯罪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当前国内的整个犯罪体系中青少年犯罪占到约80%,青少年犯罪每年新增加15万,年平均增速达到了2%~3%,增长态势非常显著。另据资料显示,某高校在校大学生犯罪率2001 年比上年上升300%,2002 年同比上升120%[1],一串串的数据彰显出从这些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严峻的事实,大学校园里的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呈明显出上升趋势。
二、犯罪行为危害性强,暴力犯罪增多
目前我国教育考试体制的弊端,学校、家长不重视品德教育,片面追求应试成绩,忽视了理想、信念、品德教育,造成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严重错位,对人生及社会的认同发生错误。在家中,家长把子女奉为掌上明珠,骄横霸道,为所欲为,心理健康严重受损。正处于活力旺盛期的大学生,争强好胜、思想偏激、容易冲动、易走极端,情绪、情感很不稳定,情绪化严重,自控能力较差,同时缺乏道德观念的约束,法制观念淡薄,其犯罪往往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呈现出残酷性、暴力性特征,令社会震惊,最典型的案例当数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故意杀人案,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引起了整个社会对大学生犯罪的更多关注。
三、大学生违法犯罪类型的典型性
从我国的相关资料和社会现实情况分析,当前我国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类型主要集中在侵财型、暴力型、性犯罪和网络犯罪。
1、侵财型案件比例高,代表性强 大学生违法犯罪主要表现为盗窃。据北京、上海、西安等地的调查显示,盗窃案件约占大学生犯罪总数的50%,个别高校高达60~70%[2]。因此在大学生整体违法犯罪中侵犯财产型犯罪占很大比例。大学校园的小偷小摸现象经常出现,小到纸笔文具、课本、参考书、校园一卡通,大到钱包、自行车、手机,甚至笔记本电脑……。另外,抢劫、抢夺、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只是比例不大,但也应引起警惕和监控。
2、人身伤害型案件比例较高,危害性强 大学校园内打架斗殴、故意伤害、杀人、抢劫、等人身伤害行为比较集中。据某监狱对大学生在押犯的罪名统计,抢劫罪占23.95%,故意伤害罪占8.06%,故意杀人罪占4.79%,罪占3.90%。暴力型犯罪占所调查总数40.70%,占有极其高的比例[3]。根据司法部门的最新统计数字,以人身伤害犯罪(20%)和性犯罪(5%)为代表的暴力型犯罪占到大学生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总数的25%以上。这类案件在高校内屡屡发生,严重妨害了校园安宁和大学生的学习、生活。
3、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伤害性强 大学生的年龄普遍在18~25周岁之间,生理发育渐趋成熟,相对宽松的社会环境,大学生对性普遍持开放态度。据调查,有近50%的大学生对婚前同居行为表示“可以理解”。少数大学生对待婚恋问题不够严肃,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4]。同时,过去性违法犯罪,其主体几乎都为男性。但近几年女大学生主动参与、实施性违法犯罪的情况很普遍,在违法犯罪的学生中,性违法犯罪占21.9%。当前对待大学生性违法犯罪问题,更需要重视、科学引导。
4、网络犯罪不断增多,辐射性强 当前,90%以上的大学生都上网,网络已成为大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进行网络盗窃、网络传毒、网络传销、利用网络窃取国家安全机密和危害国家信息安全的案件时有发生。利用网络宣传违法信息,下载和传播信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5]。近年来,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案件快速增长,有些大学生常常利用网络作为违法犯罪工具。因此,大学生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件数量还将继续增长[6]。
四、共同犯罪现象突出
大学生青春期这种乐于合群、容易结伙的心理需求,往往使其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讲究一些哥们义气,拉帮结伙。在青少年违法犯罪中,约60%~70%属于共同犯罪。尤其对远离父母的外地学生,以加入所谓的团体为靠山,致使合法自我保护之风被扼杀,而且在团伙中极易造成犯罪心理的互相感染,一旦个别人有不良动机或犯罪意向,在从众心理影响下,便会出现连锁反应,造成群体效应。
五、大学生犯罪趋于社会化
高校是半社会化的场所,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一个缓冲时期,当前高校是开放的,必然会受到来自社会大环境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它既是社会政治的"晴雨表",也是社会违法犯罪的"晴雨表"。社会中某些违法分子利用大学生的心理弱点进行渗透,致使其违法犯罪具有内外勾结和相互交融性。据某高校统计,该校2001年大学生所犯刑事案件中,有27%都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有关[7]。大学生违法犯罪呈现出社会化倾向,大学生违法犯罪的预防更加困难。
六、大学生违法犯罪时间的规律性
关键词:网络暴力;法治文化建设
一、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用人工参与和相互交流来逐步提纯搜索内容、从而获得精密的搜索结果的一种信息提供机制,在促进言论自由、信息交流、舆论监督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目前随着微博等大型社交互动媒体的兴盛,人肉搜索被滥用的情况日益增剧,其所展现的负面效应已经远超过积极意义。这种狭义的“人肉搜索”初次发生在2001年的“微软某某某”事件,并在2006年的“虐猫事件”中展示了强大的威力并为人所熟知,随后的“铜须门”、“华南虎”等大规模人肉搜索事件不断发生,关于人肉搜索的争议也一直在持续着。支持者认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在网络上发言作答则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最为方便、快捷的渠道之一,因此不应剥夺这种声音,而且还要给予其最大限度的保护。而反对者认为,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约束,人肉搜索很容易失控或变质,逐步演化成为网络暴力行为,成为一场“暴民的狂欢”,侵犯被搜索者的合法权益。“网络暴力”这一概念近年来被广泛讨论,但目前的研究大多从传播学、伦理学角度入手。从法学角度来看,这一概念涉及到多个法律部门,在此可将其概括成:网络暴力是指由数量不确定的网民发起与参与的,对于未知的或已知的人物与事件,以虚拟网络为平台,通过具有攻击性、煽动性的言辞对被害人精神造成严重持久的损害。具体表现为谴责、谩骂,编造并传播不实言论,擅自曝光被害人私人信息,对被害人进行电话、短信等方式的骚扰,以及其他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具有突发性与持续性,危害程度极高的非传统暴力行为。
二、网络暴力的消解与法治文化建设
网络暴力不仅造成了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害,还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的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这两项基本原则。网络暴力行为的本质在于没有把握好自由行使权利与不妨害他人合法权利之间的限度,并由于这种失衡导致了对整个互联网以及现实社会的不良影响。长此以往这种状态必然会对社会法律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任其自由发展下去的后果将不堪设想。目前国际上处理网络暴力的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另一种则是以欧盟国家主导的立法规制模式。这两种模式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应对网络暴力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应结合我国国情入手,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治:
(一)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迄今为止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尚未制定完整的法律规范,仅以条文的形式存在于一些行政法规之中。这些条文虽然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但对于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具体进行保护都并未做进一步详细规定。网络隐私权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在网络环境中的基础地位,对其还应专门制定相关的特别法来进行进一步的保护。通过构建隐私权保护体系,对传统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进行双重保护,这样才能有效的填补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空白现状。
(二)培养公民尊重隐私的法律意识。
首先,需要培养公民面对网络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在网络活动或与陌生网友的聊天中不随意公开自己个人信息;注意甄别网站的信息保护程度,不在缺乏信誉度的网站上填写真实资料等。其次,需要培养公民对于他人网络隐私权的尊重意识。做到独立思考不盲从,在确认事实后再发表自己的观点,不、不轻信、不传播没有正式来源的消息,对于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言论及时指出并进行举报。
(三)发挥网络运营商监督管理作用。
网站与论坛是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的背景平台,虽然运营商本身不一定是网络暴力的发起者,但对于任由人肉搜索愈演愈烈最终形成网络暴力,网络运营商难辞其咎。尽管目前从IP地址追踪发帖者的技术还尚未成熟,但加强网站的自律以及加强对网民发言的监督管理都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人肉搜索极端化。具体可以在网站服务条款中规定,如果出现诽谤、侮辱性质的发言,网站有权在发现后及时、主动地删除相关信息,防止言论扩大。如有必要,信息流动量大的网站可以采取实名制的注册方式,对网民起到一定的提醒与震慑作用。
(四)开拓监督权、表达权行使途径。
目前我国公民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途径少、渠道狭窄,表达程序较为复杂,民意的反馈程度不高。这些现状都打击着公民通过现实渠道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而只能在网上对自己认为司法处理不公的人物或事件进行口诛笔伐。所以司法、行政机关都应与公民建立畅通良好的沟通机制,做到审判行政的公开透明化,充分提高公民对案件审判、政策执行的参与程度,形成公民与司法行政机关相互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和谐局面。在保障公民的监督权与表达权的同时,构建良好的互联网环境与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一、可以开阔视野
手机网络信息量大,信息交流速度快,自由度强,实现了全球信息共享,青少年学生可以利用手机在网上随意获得自己的需求,在网上浏览世界,认识世界,了解世界最新的新闻信息,科技动态,青少年学生利用手机网络进行交流、交友的自由化,使青少年学生交往的领域空前地宽广,极大地开阔了青少年学生的视野,给青少年学生学习、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和乐趣。
二、有利于加强对外交流
手机网络创造了一个虚拟的新世界,在这个新世界里,每一名成员可以超越时空的制约,十分方便地与相识或不相识的人平等的进行联系和交流,讨论共同感兴趣的话题,由于网络交流的“虚拟”性,避免了人们直面交流时的摩擦与伤害,从而为人们情感需求的满足和信息获取提供了崭新的交流场所。青少年学生手机上网可以进一步扩展青少年学生对外交流的时空领域,实现交流、交友的自由化。
三、可以促进青少年学生个性化发展
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人的发展也应该是丰富多彩的。网络就是一个提供无限多样的发展机会的环境。青少年学生可以在网上找到自己发展方向,也可以得到发展的资源和动力。他利用手机网络就可以学习、研究乃至创新,这样的学习是最有效率的学习。
四、可以促进青少年学生的学业
手机网络上的资源可以帮助学生找到合适的学习材料,甚至是合适的学校和教师,这一点已经开始成为现实。目前,网上的各种学校和课程很多,甚至还出现了很多专业的教学APP,它们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经过严格梳理编织后的知识系统,能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学服务,从而保证每一位学生的有效学习。
但手机网络是“双刃剑”,它在带来文明进步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妨碍中学生社会交际能力的培养。
手机网络交友是在虚拟情景下进行,并非面对面交往,这种人机方式的交往影响了学生正常的交往方式,极易产生人际关系的冷漠,产生新的人际障碍,从而阻碍他们的心理健康发展。
一方面,手机网络交友主要通过文字来进行交流,而交际口才得不到锻炼,羞怯心理得不到纠正,交际行为得不到规范。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交往双方真实的内心世界很难辨别,易受到蒙骗,结果心灵更加封闭,久而久之,导致他们只愿意在网络上寻求虚拟的人生,而消极地对待现实世界。这对于那些原来就有人际交往障碍但又渴望别人关心、理解的学生更为不利。
2.影响中学生性心理的健康发育。
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天性,由于这一话题的敏感性,由于人伦道德的约束,人们在现实社会很少公开谈及,但是手机的普及,网络的盛行打破了传统的信息渠道,一些以人们的性心理,刺激网民的感官为能事,其的画面对处于性萌动期的中学生的吸引力和腐蚀性极大,不少人由此走向心理崩溃的边缘。据调查数据显示70%的手机上网中学生访问过,所以手机网络对中学生性心理的健康发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3.引发中学生崇尚暴力的心理倾向及网络成瘾。
新颖刺激的手机网络游戏,对学生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和难以抗拒的诱惑力,很多学生无节制的痴迷于游戏之中而不能自拔。而手机网络大量暴力游戏的存在,致使一些涉世不深的中学生情感和行为大大强化,形成暴力崇拜,导致他们在生活中也想通过暴力解决一切问题,用暴力达到自己的目的。
手机互联网的使用与发展是一种趋势,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所有的青少年都将成为手机互联网用户,它给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挑战。面对新时代的到来,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只有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抢占至高点,探索新思路,才能打好主动仗,促进新发展。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成因对策
家庭暴力是一般公众和学者近年来最为关注的问题。尽管有法律保护妇女不受虐待,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得到,除非打成重伤或出现致死人命的情况。许多受虐妇女因此丧失了的勇气,不得不继续维持暴力的婚姻关系。有些人甚至去走极端,主张只有用暴力和谋杀的手段才能结束这种关系。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在年主办的一次婚姻质量调查表明,不论程度频率如何,丈夫打过妻子的占.%;妻子打过丈夫的占.%。中国目前正在展开关于家庭暴力对策的讨论,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确认这一针对妇女的暴力罪行,并找到制止此类行为的对策。
我国年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本文试就家庭暴力内涵、现状、危害、成因、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按照表现形式,家庭暴力可分为以下三类
()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接触。
二、家庭暴力现状
近年来,妇女运动越来越多地关注针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作出解释。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和心理分析派把暴力看作少数人的变态;社会结构论的解释则认为,暴力行为是社会的阶级差别所带来的挫折感和压抑感导致的;由于社会上有些人不能实现自己心中的目标,由于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由于恶劣的住房,恶劣的工作环境,由于缺少工作机会,一些人才会变得有暴力倾向,因此,对妇女施暴的现象较多发生在社会的下层。有许多女权主义者对暴力现象持有这样的看法:如果像统计数字所表明的那样,犯大多数对于被害妇女不是陌生人而是熟人,那么这种暴力行为就应当说是由不平等的权力关系造成的。有学者提出,家内的男女不平等与家庭暴力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夫妻平等的家庭增加了,家庭暴力一定会大大下降。
自内罗毕战略提出与针对妇女的暴力作斗争以来,各国妇女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从妇女教育和受虐妇女庇护所,到全女性警察部队的成立,一场全球性的反对对妇女施加暴力的运动正在蓬勃兴起。不少人提出建议,应当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网络,把针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摆进世界人权问题的议事日程当中去。这个专门对付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全球性网络将把社会工作、法律、教育、卫生及受虐妇女庇护所等各方面的力量聚集在一起,帮助受虐妇女。
(一)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影响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以北京为例,年以来,妇联系统接访的人次中,家庭暴力投诉案件件次,占总数的。打进热线的人次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次,占总数的。家暴致伤鉴定中心先后为名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了伤痕鉴定。对名公众抽样调查显示,夫妻吵架后动手的占,的人认为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家庭暴力给妇女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同时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轻者夫妻不和,家庭不睦,重者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违法犯罪。
(二)轻微伤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占一定的比例
调查显示,以轻微伤为主的轻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北京市家暴致伤鉴定中心鉴定的名受害妇女中,轻微伤占。妇联系统接访的起涉及家暴的案件中,轻微伤占。轻微伤中以拳打脚踢为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实施精神伤害的比例高于男性。
(三)施暴者的年龄、文化和职业呈多元化,低学历、工人、农民占多数
对北京妇联系统案件的统计分析显示,市区的案件、市郊的案件有家庭暴力情节,农村比城市高了近个百分点。施暴者年龄在岁以 下的占,岁的占,岁的占,岁以上的占。施暴者中工人、农民占,个体经营者占,下岗失业人员占,干部(包括公务员、职员、军人等)占。施暴者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的占,高中中专的占,大专以上的占。由此可见,年龄在岁、文化素质低、工人农民的施暴者占多数,公务员、职员、军人等较高文化素质和高层次人群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农村与城市相比,农村岁以下和城区岁以上的施暴者,农村初中以下和城区大专以上学历的施暴者分别高于对方。
(四)公众求助意识增强,妇联、村居委会成为求助的首选单位
对妇女热线情况统计显示,年有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年求助比例提高了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的人选择亲戚朋友,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暴力的首选单位。
(五)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较高
调查显示,%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认为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肉体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及待。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识中,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捆绑、拘禁分别占、、、。恐吓、咒骂、威胁、人格、讥讽分别占、、、、。由此可见,随着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较高,对家庭暴力内涵及行为的认识与婚姻法的定义相符。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其次,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第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四、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夫权思想”是滋生家庭暴力的土壤
几千年“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把妻子作为私有财产,认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特别是一些先富起来的人,在家里以功臣自居,把妻子视为奴婢,稍不如意就拳打脚踢。有的妇女把丈夫作为自己的生活支柱,经济上、心理上依赖丈夫,面对丈夫的暴力行为不敢反抗。
(二)生存压力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
激烈的社会竞争给人们带来了较大的生存压力,当夫妻一方或双方失业,家庭生活来源短缺时,家庭矛盾突出,家庭暴力随之产生。特别是作为“一家之主”的丈夫一旦失业或者工作不景气,面对巨大的生活、思想和生存压力,常会通过酗酒宣泄,因为酗酒引发的家庭暴力不断发生。
(三)缺乏制裁措施是家庭暴力蔓延的重要原因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惩罚性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赔偿制度,但操作上有一定困难。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索赔问题,法律上没有依据。对占家庭暴力绝大多数的轻微暴力行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四)宽容态度纵容了家庭暴力的产生
“家庭暴力是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预,清官难断家务事”等意识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市场。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外人最好别插手。遇到家庭暴力后,大多数人选择自己解决甚至选择离婚。
(五)缺乏救助渠道,影响了家庭暴力的解决
目前我国救助渠道很少,对于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无法提供紧急援助,使处在暴力中的妇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
五、反家庭暴力对策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得到广泛关注。为此,提出以下对策:
(一)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政府行为
政府重视和干预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径。因此,在反家暴工作中,政府应发挥主渠道作用,把反家暴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考核体系,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目标,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从政策和经济上对反家暴工作给予支持。同时,要对立法和司法人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进行反家暴意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决策层和执法者的性别意识和反家暴意识。
(二)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是反家暴的关键环节。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做到预防为主,违法必究。将家庭暴力干预纳入 指挥中心和社区警察的工作范畴,在派出所建立“反家暴示范点”,探讨实施“救助卡”“告知卡”和“超前预防,事中干预,延伸服务”的工作模式,使公安机关成为反家暴的首要环节。还要进一步提高警察反家暴的意识和技巧,加大干预力度,提高工作水平。同时,检察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也要加大家庭暴力案件的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反家暴意识
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道德水准、反家暴意识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反家暴的基础。要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法庭进社区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授反家暴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把有无家庭暴力作为评选“五好文明家庭”的条件,倡导文明、健康、新型的家庭关系。要加强对妇女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妇女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帮助广大妇女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要教育妇女树立“四自”精神,提高素质,增强抵御家暴的能力。
(四)加强社区防范,健全社会防控机制
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是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保障。社区是防治家庭暴力也是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要强化社区反家暴意识,把反家暴纳入基层居民自治组织管理的视野,成立社区反家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街道综治办、妇联、派出所、法庭、社区医院等部门参加的社会支持网络,形成分工合作、互相联动的工作机制。设立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家庭纠纷调解站”,“社区反家暴工作站”,家庭暴力投诉热线,或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优秀妇女维权岗”创建活动等,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五)畅通救助渠道,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机制
救助、保护妇女,是反家暴的重要环节。国外建立解除受害妇女身体痛苦和心理压力的救助机关的做法值得借鉴。要设立“受害妇女心理指导站”、“心理医疗诊所”、“反家暴救助中心”等社区救助服务机构,建立为受虐妇女儿童提供紧急、临时居住的妇女避难所,畅通家庭暴力的解决渠道,从生活和心理上帮助受害者渡过难关,树立生活的信心。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项目合作,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第四次世妇会《行动纲领》把“对妇女的暴力”列为个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之后,世界各国都开始了反家暴工作的探讨和实践。我们应加强国际交流和项目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经验,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六、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建议
救助应该应以预防为先,调解为主,诉讼为辅。
一、早期救助(也可以称其为主动救助)
早期救助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主要的手段还是以教育为重,宣传法律法规,提倡良好社会风尚。居委会和村委会可以设立定期的法律咨询服务,就有关家庭经济财产纠纷,离婚事宜,婚内双方权益,继子女、继父母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赡养、抚养、扶养等的问题给居民、村民提供意见。尽早使其了解自已在法律上会获得哪些帮助,将家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或危害性降到最低。定期的组织辖区内的妇女学习防暴技巧,相关法律措施。加强对男性家庭成员的法制教育,毕竟半数以上还是男性为施暴者。
作好邻里互救工作。有家庭暴力发生的家庭的邻居作为知情人有义务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对已遭受暴力侵害,身心损害严重,有可以预见的生命危险的受害者应施予援手,避免悲剧发生。
居委会和村委会还可以与几家主要的医疗机构挂钩,有辖区内的因家庭暴力受伤到该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保存重要验伤报告、诊断结果。
各级妇联还应有效保障妇女权益,指导和监督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必要时提前介入家庭危机。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新婚夫妻的反家庭暴力教育,以个案警示他们。要对年老公民作定期的探访。
教育部门要对在校学生结合实际进行家庭美德教育,普法,使他们了解自身权益。
男性受害者增多,妇联及各基层组织也应兼顾对于他们的救助。家庭暴力事件总有一方是女性,不能因女性成为受害者就重视,男性成为受害者就不顾,对于施暴之妇的教育也应重视。
二、被动救助
()受害者未成为加害者
因为家庭暴力案件还是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不报或未至严重地步法律无法介入,所以各基层组织,妇联及民政部还是以调解为主要手段,缓解家庭暴力对于受害者的影响。提倡推广社区调解员制度。在调解无效,暴力行为仍存在的情况下,可建议受害当事人向法院提讼。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双方,法院应尽快作出判决准予离婚。避免在此过程中,施暴者变本加厉。
()受害者成为加害者
我所说的受害者成为加害者,指先前的受害者在遭受长期的暴力侵害、受虐后,忍无可忍之下作出使施暴者伤亡的行为,从而成为加害者。这里,受害者显然触犯了刑律,法不容情,治罪是肯定的,但法律还应酌情考虑。实现对受害者的最后救助。
受虐妇女综合症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提出用来证明受害者行为的合法性,即属于正当防卫。这在法律界有争论。受虐妇女综合症可以解释受虐妇女由于长期遭受丈夫或同居男友的暴力侵害,在心理上产生了一种无法摆脱施暴者的无助感,以及她们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作出过激反应的合理性[],而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伤害行为所采取的致使行为人伤亡的行为。我认为这二者是相符的,受虐妇女综合症可以作为法官判案的一个有力依据。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受害者对显性的,外在的,肉体上的一种侵害的反击,受虐妇女综合症则是受害者对隐性的,内在的,精神上的一种侵害的过激反应;法律保护的不仅仅是公民的肉体安全,还包括精神安全。正当防卫强调了要在侵害行为进行过程中施实,其实,家庭暴力,虐待行为,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的,经常性的行为,这种侵 害行为对于精神上是一直持续从不停顿的,这就符合了侵害行为进行中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