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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切实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3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⑴发生死亡3人以上;
⑵发生或可能发生受伤20人以上;
⑶发生或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机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救援组织体系
遵化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遵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遵化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2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安监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公安局、消防大队、教育局、卫生局、旅游局、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职责:处置特种设备重特大突发安全事故,研究决定全市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应急工作,根据预测预警信息,判断评估突发事故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连锁反应,下达工作指令等。
2.3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救援应急演练;启动救援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的各项措施;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调事故现场处置的技术支持;配合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相关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调整及对救援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意见。
2.4有关成员部门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根据事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统一行动。
⑴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⑵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地方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⑶交通局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⑷环保局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露提出处置建议。
⑸公安局参与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⑹消防大队参与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⑺教育局参与协调教育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⑻卫生局参与协调卫生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⑼旅游局参与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⑽电力公司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⑴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⑵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⑶重要区域使用的特种设备;
⑷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⑸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⑴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⑵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⑶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⑷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⑸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⑺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3预警信息采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⑴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⑵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⑴特种设备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半小时。
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
⑶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2分级响应程序
⑴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⑵由市政府决定启动救援应急预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市政府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⑶市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救援组,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听取事故单位汇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抢险方案,实施现场救援工作。
⑷专家组赶赴现场,为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⑸对于事故仍在继续扩大,不能及时有效控制,特别是重大毒气泄露事故,要立即上报唐山市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4.3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⑴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⑵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⑶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⑷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⑸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⑹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⑺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市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7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8新闻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信息的工作。具体新闻工作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4.9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遵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⑴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⑵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⑷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⑸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守。
⑵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态和事故预警。
⑶质量技术监督局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网络。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⑴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⑵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定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4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市政府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6.5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等设备、设施。新晨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更新。修订后,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主要任务以旅游、道路交通(含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形成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快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提升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保障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健全预警和应急联动机制;严格执法检查,强化政府“一岗双责”目标考核、打非治违”等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推进机制。
三、亿元GDP死亡率比年下降20%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比年下降15%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比年下降10%各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均在省下达的范围内。工作目标2015年。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同步部署,1.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安全生产要宣传教育在先。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宣传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共同推进。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安全发展理念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要结合实际,深入研究探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思路、途径、方法和措施。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转变观念,深入基层,积极为企业破解难题,将安全监管监察寓于安全宣传教育服务之中。继续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和“青年安全示范岗”等活动。
做好以《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坚持宣传先行、教育推动,2.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法》实施周年日等时段和节点。强化执法,严格监督,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目的各类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采用有效形式,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普及,提高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升从业人员依法维护生命健康权益的能力。
经常报道典型案例,3.广泛开展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各地、各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全民自我安全防护意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职工、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应迅速查实、整改。
实行厂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专题安全教育。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4.实行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企业要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员工转岗、轮岗前,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积极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有关部门不得给予企业及其建设项目资金支持;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员工,5.不断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行以岗位安全绩效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高危行业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工资总额的20%管理层的安全生产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30%高管层的绩效工资不低于其年收入总额的50%企业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预警等安全保障制度。企业要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超速、超载、超限运输。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实施企业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扩(改)建或边建设边生产的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设计方案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非煤矿山,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专、兼职安全员,6.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切实保障其工作开展。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从业人员在3人以上的其他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应设立分管安全生产的专职领导、专(兼)职安全员。
实行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制度,7.严格实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之一。采取岗位日查、班组日查、车间(工段、站所等)周查、作业区域巡查等方式开展日常化的隐患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企业内全面的安全检查,切实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企业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实行由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估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闭环式管理。对停产停工整改逾期未完成而复产复工的隐患整改不力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要每周轮流现场带班。非煤矿山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建设工程领域推行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项目监理等相关负责人在重点施工时段和环节现场考勤制度。无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8.实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度。工矿商贸企业要制定领导带班制度实施办法。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带班领导要纳入安全培训范围,保证其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
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四级。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要在年12月底前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及以上。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9.开展安全达标升级活动。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推进各类企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建筑工地、渡口渡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升级和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评价。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包括小采石场)和五等尾矿库须在2011年6月底前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2013年底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由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实施现场检测监控,10.加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岗位要依法达到安全防护标准。配备作业人员防护用品,按规定组织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做好职业病防治。
三)健全技术保障体系
对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问题负有处理决策权,11.强化企业生产技术管理。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对生产设备、工艺装置的安全性能负技术管理责任。对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理。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技术负责人要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与主业相关的专科以上学历。大中型企业高管人员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小型企业经理人要逐步达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配备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企业应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技术支撑。
新建企业要实行计算机集中自动控制。对逾期未安装使用、未达标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车辆运营证等相关证照,12.强制推行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井工开采非煤矿山企业要在3年内全部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五等以上在用尾矿库要在年底前全面完善值班值守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承压移动罐车、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在2年内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涉及“15种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要在年底前实行自动控制。依法实施停产停业、停止营运。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13.强化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各行各业负有政府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对其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实行对县(区)部门和企业并行的网格式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14.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增加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控制和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考核权重,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一票否决”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目标管理考核先进的县(区)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负责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市旅游、教育、经信、公安、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商务、卫生、国土、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5.细化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
建立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16.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取缔其主管行业(领域)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并会同司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明确隐患治理责任、措施、期限和治理督办单位,17.实行重大隐患治理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并在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市政府对跨县(区)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挂牌隐患治理后要进行验收销号,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隐患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停产或停业治理。
要将未获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未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要求依法办理相应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纳入监管范围,1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政府各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领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严格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害气体、防尘、防火、防爆、排水等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井工开采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分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结构施工;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对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要立即依法实施停工停产整顿,同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责任。城区地面挖掘实行安全确认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19.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审核和验收的管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消防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依法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备案后经消防抽查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整改或停止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或者报送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依法应当进行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备案后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驻黄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20.强化属地安全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每半年向银行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设立乡镇安全监管专门机构,21.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依据监管对象实际状况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和装备。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信息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须在5年内逐步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标准要求。
对事故调查报告有权出具结论性意见。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政府事故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22.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
五)建设应急救援体系
建设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23.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应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投入。建设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设风景区旅游安全应急救援基地,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定期开展检查、检测和安全评估。建立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24.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及时主动了解气象、地质灾害等情况,做好应急处置准备。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企业内部风险分析报告或预警信息,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将风险分析报告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并与地方政府的应急预案保持衔接,25.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要加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适时修订完善预案。企业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发现事故征兆、遇到险情时,要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对应急处置得力、及时避险的有功人员,企业应予以奖励;对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制定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技术规章制度,26.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专项安全技术作业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实施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未经安全评价、未通过安全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运营;对已经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应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和使用,27.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在立项和竣工投产前应分别进行安全评价。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违规建设,或拒不履行安全评价、验收手续的由县(区)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取缔。实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规模、条件限批,提高准入门槛。对降低准入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完善安全生产政策
并逐年增加,28.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专项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的经费支持。用好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治理贴息和补助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市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安全监管队伍和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应急救援基地及队伍建设。
鼓励其他行业企业参照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提取,29.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政策。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计入成本,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的要立即责令纠正,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3年后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安全监管和市保险监管部门在试点工作基础上,30.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逐步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渡。建立规范、完备和理赔高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行管理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规定享受保险类产品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专项专户用于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先进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推广、安全生产奖励支出。31.建立保险产品提取事故预防费用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每年应从收缴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保费用于事故预防。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32.严格执行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赔。同时,依法足额及时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利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33.加强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对伤者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进行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垫付。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对在搜救行动中避免或者减少水上遇险人员伤亡、避免或者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气象条件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予以奖励和补偿。34.加快建立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制度。制定社会力量水上搜救奖励和补偿办法。
拓宽培训教育渠道,35.加快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制度。加快培养重点行业(领域)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制定实施安全监管人员定期专业技能培训计划。以企业、社会以及政府资助为筹资方式,建设集安全生产科研、教育和培训为一体的省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地。
八)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确保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和重点行业安全规划的实施。企业要制定和落实企业发展的安全生产目标、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36.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中。保证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37.危险化学品企业进入集中园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进入园区、集中区。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逐步转产、搬迁、改造进入园区。
定期制定淘汰目录并予公布。凡是列入国家、省产业政策淘汰目录的一律停止生产、使用,38.彻底淘汰职业危害严重、安全性能低下的技术和产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安全性能低下的落后技术、生产工艺和装备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强制淘汰。对存在技术装备落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应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关闭。
九)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或年度内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39.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被考评地区和单位年度内各类评先资格。凡受到一票否决”地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在下一年度内一律不晋级、不提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40.实行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终身不得担任有关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凡违反规定任用其担任矿长(厂长、经理)对任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
以及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41.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人行支行等部门和单位通报,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对企业在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和制裁。
强化县(区)乡镇两级政府“打非”工作责任。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42.落实“打非”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各级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联席会议制度。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对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取缔,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对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