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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船舶修造作业;监管;策略研究
1 前言
在实际情况中,对船舶修造作业监管是海事部门的一项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由于船舶修造作业的飞速发展导致相关法制的不健全以及船舶修造作业涉及海洋和陆地复杂背景导致了海事部门对其监管的空缺。同时,在世界经济发展日益密切的今天,航海业的巨大发展,让船舶修造作业处于极速发展,而由此产生了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巨大的威胁。因此,寻求船舶修造作业污染的原因,对症下药,寻找出对其正确监管的策略,从而对我国船舶修造作业又好又快的良性发展有着不言而喻的巨大作用。
2 船舶修造作业产生污染的原因
2.1 船舶修造作业监管中常见的污染点
(1)船舶修造作业时产生的污染
船舶修造作业时会产生大量的工业“三废”,其中,切割和焊接钢铁以及练洗设备产生出巨大的废气都是无人监察的。同时,修造后也有庞大的废弃原料成为固体垃圾而不知道放置于何处。更有,修理大型船舶时产生的操作不当和私自排放同样造成巨大的污染。
(2)船舶进出坞口
在船舶的进出坞口中,最为威胁的就是燃油。大型船舶的高位边舱里面有大量燃油时,在进出口出一旦出现与其他船舶或者码头碰触时,那么,污染就会不可避免了。
2.2 企业自身的局限性
2.2.1 企业减污防污意识的淡薄
就烟台而言,作为航海业极为发达的城市,有着较多船舶修造作业的企业,其中大部分为中小规模的私人企业。对于私人企业而言盈利是其主要目标,降低成本是其重要手段。而对于环保,较高的成本以及看不见的回报促使着资本对其空缺,这是企业减污防污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同时,中小型私人企业的规模以及形式决定了其工作人员多为农民工,素质较为低下,并不可能有较完整系统的关于减污防污培训,这就导致了企业整体对减污防污的淡薄。如本来应该运营的污水处理器,有于运营成本偏高以及工人素养的缺乏,而只是拜摆放在哪里,让污水直接排进海洋,这是对海洋生态环境系统的巨大破坏。
2.2.2 企业减污防污制度的局限性
实事求是的说,企业减污防污的制度的制度多半是为了单一应付检查。检查来了,极力鼓吹和宣传;检查走了,也带走了学习和宣传减污防污的热情。这种做法在实质上就是将这些减污防污的制度当成了面子工程,只是表面文章,当真正事故发生时候,它的局限性也将完全暴露。如将一些处理紧急污染事故的器材工具牢牢锁好,这是为了防止偷盗不错,而事故发生时就会导致其处理问题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这对海洋环境业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2.2.3 减污防污设施的不配套
对于处理各种紧急事件时,减污防污设施将会是重点,利用各种工具和设施可以有效解决紧急污染事件。但是,在实际中,各种设施的不配套也产生了严峻的问题。如在较多中小心船舶修造企业中,只装备了消油剂和吸油垫,很多企业都缺失了围油栏和吸油磊以及诸多器材。即便是已经安装了的,也存在并不配对的现象。如烟台港某厂只有200m的围油栏,但其油8500t的修造能力,远远没有达到其应该配备防治的能力。
2.2.4 极度缺失应急能力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船舶修造企业整体对环保意识的淡薄,而且员工素质较为低下,平时检测的敷衍,这里它所导致的一个结果是极度缺乏应急能力。当紧急事件发生后,场面混乱,以及各种条件的缺乏,平时的不重视,很难做到对问题的及时处理和控制,这其中导致的扩散灾害会形成恶性循环,所产生的恶果不可估量。
2.3 解决船舶修造作业中污染问题的对策
2.3.1 增加企业船舶修造作业的监管力度和防污意识
对于船舶修造作业企业来说,要解决污染的问题,就首先要从船舶修造作业监管力度着手,增加对船舶修造作业的监管力度,在监管上加强对环境的保护。船舶修造作业企业还要对其员工进行防污知识的教育,进行系统完整的防污培训,以此来增加船舶修造作业企业员工的防污意识,从根源上预防船舶修造作业过程中的污染问题。
2.3.2 建设船舶修造作业企业完善的防污制度
一个完善的防污制度是船舶修造作业企业监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只有有了完善的防污制度,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船舶修造作业过程中出现的污染问题,不仅仅在表面上做到对污染的管理,还要在船舶修造作业企业内部制定相关的制度,只有在制度的要求,才能对船舶修造作业有约束,对船舶修造作业的监管工作才能正常进行。
2.3.3装配配套的船舶修造作业防污设施
有了好的制度是不行的,对于船舶修造作业企业来说,还要装配相关的船舶修造作业防污设施,利用每个防污设施之间的配合工作,才能有效的解决紧急污染事件,只有装配了合理、有效的船舶修造作业的配套防污设施,才能在面对紧急污染事件的时候不至于慌乱,能够采取良好的应对措施,平稳的解决船舶修造作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
3 结束语
在当今的船舶修造业中,由于船舶修造企业的疏忽或者错误指挥经常造成海洋污染事件的发生,文章针对船舶修造作业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船舶修造作业监管过程中对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以及船舶修造作业企业监管上存在的缺陷,针对这些船舶修造作业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对策,制定了与之对应的预防措施,希望可以解决这些污染方面的问题,进而可以推动船舶修造作业在监管上的发展,最后能够为我国的船舶修造作业更为有效、环保、科学的发展做出贡献,推动船舶修造企业的合理、良性、科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洁生.船检机构服务船舶修造业的策略研究[J].西部交通科技,2010(10):58.
【关键词】船舶 海洋环境 单边措施 国际合作
船舶致海污染问题的提出
海洋是一个流动的水体。海洋环境遭到破坏必将引起污染物的迅速转移和散播,由此造成海域污染面积的扩大。人类探索海洋的活动随着海洋开发与勘探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深入。向海洋进军的步伐越快,海洋环境被破坏的可能性就越大。可以肯定的是,遭受严重污染的海洋将难以维持其向人类提供食物、观赏、资源的能力。因此,保护、恢复和养护海洋环境就是为人类自身及其后代留下食物之源、能源之源以及生命之源。如果对海洋环境不加治理,听任其被破坏,可预见的后果是海洋将无法为人类所用。
对海洋环境造成破坏的污染物有三个来源:一是陆地来源的污染(以下简称陆源污染物),比如,工业生产排污、生活污水排放、废弃物倾倒等;二是来自空中的污染物,比如自航空器上向海抛弃的废物、碎片等;三是来自海上的污染物,比如,涉海工程建设造成的垃圾、海上石油钻探作业造成的伴生性废弃物、海洋捕捞带来的污染。最主要的也是最直接的污染源是航行于海上的船舶,包括商业船舶、政府船舶和军用船舶。
船舶致海污染①的法律规制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时间不长。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国际社会缔结了《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1954年),后来又通过了一些防止船舶油污损害的公约,但是这些国际法律规范不够成熟,可操作性不强,导致船舶油污损害事故问责机制不能够对遏制海洋环境恶化发生应有的实效。
防止船舶致海污染的国际法律规范之现状评述
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制定的直接针对船舶致海污染的公约数量不多,基本上可以根据其出台时间分为两类:(1)关于防止油污类污染物致海污染的公约,比如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修正本)、1971年《设置赔偿油污损害国际基金的国际公约》(修正本)等;(2)防止关于油类以外物质致海污染的公约,数量较少,主要有:1972年《防止因倾弃废物及其它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1972年《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海洋公约》等。
概括起来,既有的防止船舶致海污染的国际法律规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船舶油污损害的法律性质及其管辖原则。现有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公约将船舶油污损害定性为多重责任的复合样态,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对于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各成员国可以根据保护性管辖原则和属地管辖优先的原则行使管辖权;二是对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设置责任限制条款。这是考虑到船东利益与沿海国环境利益的平衡而设置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三是船舶航行的海域是一个流动的水体,往往涉及多个沿海国家的管辖海域。此时,仅凭一国的单边措施难以有效管理船舶致海污染问题。因此,诸国际公约均倡导国际合作以共同应对船舶致海污染的紧迫形势。
中国的实践与对策
中国有关船舶致海污染的立法。目前我国进口原油90%以上通过海上运输,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船舶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较大,一旦发生船舶油污事故,会给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船舶致海污染立法是重大事项。我国在修订后的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部分条文中提到要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海洋环境。概括起来,我国现行有关防止船舶致海污染的法律制度有两个特点:(1)扩张我国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管辖范围,实行国际海洋保护公约所一贯主张的“保护性管辖原则”。为此,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第3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这里当然包括外籍船舶和本国船舶在外国海域实施有污染的活动而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海域的行为;(2)设定保护海洋环境的普遍性义务。简言之,“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②
通过分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文本不难发现,现行立法有明显的缺漏:一是对船舶致海污染的执法部门有多个,按照船舶身份归口管理,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形成监管真空地带。按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均有管理和监督船舶污染活动权力和职责。“多头监管”便利了权力配置但消弭了执法效力;二是重事后惩处轻事前预防。在“法律责任”一章,几乎全部是对已经造成了海洋环境污染事实的当事人的惩罚,根本没有对预防不力的单位或个人施加法律责任;三是对国际合作管理和控制船舶致海污染活动的法律措施,语焉不详。整个单行法仅有一条规定“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严格意义上讲,这只是对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协调,不是对国际合作义务的设定与实施。而在我国东海、南海海域急需与周边国家甚至其它无地缘关系的航运大国开展合作,以应对日益严重的国际船舶致海污染问题。
国际合作预防船舶致海污染的对策。国际社会控制船舶致海污染的法律规范呈现三个明显的发展趋势:(1)削弱单边措施的效力,呼吁海岸相对和海岸毗邻国家缔结双边协定,构建双边的国际油污防控组织。因为这是最可行的船舶油污管理组织模式。在不涉及第三国权利义务的情况下,最容易实现对船舶跨界油污损害的合作管理;(2)在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管辖海域的时候,鼓励采取区域性油污防控管理组织模式。也即在多个对海上船舶油污防止有利害关系的国家间缔结油污管理协定,建立固定的国际油污管理组织,共同实施相互约定采取的防控措施;(3)国际油污管理组织的职能将重点转移到海洋环境治理上。这是由于海洋生物赖以生存的条件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威胁:一是人类的贪婪导致的滥捕、偷猎;二是来自陆地活动和海上船舶的污染。对于第一类威胁,国际社会已经作出许多努力,取得了较大的成功。至于海洋环境治理,只是最近十几年才开始引起关注。因此,国际油污管理组织将进一步扩大职能范围,将主要考虑如何加强国际海洋环境治理合作。
我国与周边国家在东海、南海等海域防止与管理跨界油污损害,不是我国只要采取单边措施就可以实现这一目标。因为单边措施是最自主的行为,也是最体现我国力量的行动。问题是,它容易引发国际油污管理权争端。我们从国际油污管理组织模式的发展趋势中可借鉴一些经验。
本文认为,我国与其它国家建立的渔业管理组织应当分为三种类型:(1)双边的油污管理组织,比如,中国与越南可以建立双边油污管理组织,覆盖的海域可以包括北部湾湾内已经划定了分界线的海域以及共同渔区,还要延伸到湾外海域。双边油污管理组织模式较为容易实施,问题是,由于跨界油污因其特殊性,很可能要波及第三国海域,因此,往往涉及第三国的利益,最后可能会引发三边纠纷甚至多边纠纷。(2)次区域性油污管理组织,比如中国与朝鲜、韩国以及日本在东海海域,可以考虑建立“四边油污管理组织”。(3)区域性油污管理组织模式。也就是说,要以中国为中心,凡是与中国有海域连接关系的周边国家均可纳入协定对象的一种合作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到跨界油污的特殊性。次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模式或区域模式最理想,可以一揽子解决跨界油污清除与管理的合作困局,问题是,利益冲突太大,难以在短期内寻找到恰当的平衡机制并以油污防止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所以,我国决策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适当的模式。
我国与周边国家建立的国际油污管理组织的职能应包括但不限于:跨界油污损害联合调查和数据库信息共享;制定船舶港口作业、夜间航行过程中的排污监督机制,维护油污管理制度的最大效能;实施国际决策权的分配方案,界定对跨界油污拥有实际利益的成员国的概念,使之获得优先权利;敦促油污管理组织成员国完善相关的国内立法,使之有效地实施油污管理组织的决定;制定控制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治理政策和行动指南。要在短期内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条约是不切实际的,但是,完全可以考虑借助油污管理组织的结构性便利,制定并分布一些有助于改善海洋环境状况的政策和行动指南,建议各成员国政府、渔民及远洋船舶公司以“环境友好”的方式从事船舶运输、捕捞生产作业以及以符合国际公约的方式实施海上军事演习等活动(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海洋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金资助“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批准号:09YJC820018)
注释
关键词:公海;管辖权;问题;对策
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内,这是公海区别于其他领海的本质特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推进,公海目前仍面临着海洋环境污染、海盗活动猖獗、走私、恐怖活动等国际犯罪行为,各国间海岛争端、海底资源开发矛盾等问题,因此,加强对公海的管辖势在必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公海管辖权主要包括普遍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和保护性管辖权。但是,当前公海管辖权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和思考。
1 公海概述
1.1人类对公海的认识
人类对公海的认识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由于古代人类的生产劳动能力低下,对海洋的开发能力十分低下,认为“天圆地方”,大地的四周都是海洋。古罗马出台了《优士丁尼法典》,其中规定了“海洋是公有之物”,认为所有的海洋都是公海。第二阶段,随着人类的生产力逐步提高,人类逐步认识到海上贸易的重要性,海洋日益成为人类重要的生存空间,人类开始进入领海时代,将海洋划分为沿海国范围没的领海部分和公海部分,确立了“领海之外即公海”的原则,公海的范围逐渐缩小。第三A段,在世界各国的齐力推动下,召开了国际海洋会议,制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公海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明确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新问题,形成了较为完整了国际上的海洋制度,公海面积大大缩小。
1.2公海的基本概念
根据1982年联合国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指出,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和支配,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都享有自由权利。除了各国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毗连区等区域之外,其他区域均属于公海范围,“公海自由”是基本准则,任何国家可以在公海范围内进行自由活动,包括航行自由、铺设管道自由等等。
2 公海管辖权概述
一般情况而言,国家具有普遍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由于公海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属地,所以世界各国无法在公海范围内行驶属地管辖权,因此,公海管辖权一般泛指普遍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和保护性管辖权。
2.1普遍管辖权
各国在公海上行使普遍管辖权,主要是针对国际普遍承认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贩卖、贩卖努力、海盗活动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应该一起合作,制止任何地方的海盗行为”,规定各国一起通力合作、制止海盗的义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各国应采取措施,防止和惩罚准予悬挂该国旗帜的传播贩卖奴隶”,重点打击奴隶贩卖和贩卖的问题。世界各国主要通过登临权来实施普遍管辖权。如果认为某国的飞机、军舰、船舶等交通工作没有按要求悬挂国旗,可以通过登临权进行临检。
2.2属人管辖权
公海范围内进行属人管辖权的主要表现为“船旗国管辖”,主要对该国籍的船舶、人、事等进行管辖。对于悬挂一国国旗的船舶,应受到该国的管辖,对于悬挂两国及以上国旗的船舶,应视为无国籍船舶,任何国家都可以实行登临权检查。公海自由的核心在于“属人管辖权”,船旗国对于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具有专属的管辖权。
2.3保护性管辖
保护性管辖权是针对公海水域污染情况而设置的,由于现代社会的发展,远洋航海事业的不断发展,海洋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原来一般情况下,污染事故发生后,主要由船旗国进行管辖,由于船旗国考虑到自身利益,不免托推责任。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当发生水域污染后,由沿海国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方式,相对公平。
3 目前公海管辖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3.1对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利
公海管辖权中,普遍管辖权的原则从表面上看来较为平等,任何国家可以行使,但实际上只是海洋大国的“专属管辖权”。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海洋开发能力弱,无法远航到公海海域,勿论行使“普遍管辖权”;同时对于属人管辖权,虽然任何国家都可以行使登临权,扣押涉嫌犯罪行为的船舶,但是如果造成误判,要进行相应赔偿,许多发展中国家国际地位不高,不愿行使登临权,不愿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3.2管辖盲区
对于保护性管辖,当发生水域污染后,由沿海国行使管辖权,在实际行动中,一般是由船旗国、港口国和沿海国三者进行协调管辖,但是三者之间会存在一些交叉和盲区,造成管理的混乱,如“威望号”事件,大面积环境污染后,各国间相互推诿责任,造成相应责任主体缺失。
3.3公海管辖权存在问题的对策
正因为公海目前存在的问题,现有的公海管辖制度已经无法完全控制或者解决这些问题,对很多当前发展中国家是非常不利的现状,并不能够实现对多数国的保护意义,更不能够为整个世界的公海具有名副其实的保护意义。所以,改善现有的公海管辖制度,终结公海现有制度的量变,制定相对普适性的新制度,实现跨越达到制度的质变将是努力的方向。
因此,尽快建立普遍适合于全球各国利益的国际专门的公海管理机构非常必要。通过公海管理机构,更加系统、综合、完善地对公海上的违法行为,包括生态资源的破坏、渔业的肆意打捞、或奴隶贩卖等违法走私交易进行约束,并且,公海上的航行、运输等合法行为均需授权认证并登记备案。
国际公海组织机构的建立是必然需求,也是公海被统一管辖的必然发展趋势。建立科学权威强势的公海管辖组织能够有效抑制个别国家出于私利损害而危害国际社会利益的行为,保护公海公共生物资源,保护公海正常活动的有序进行,是全球人类利益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手段,为平衡本国利益与全球利益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焦传凯.试论公海管辖权面临的问题[J].南方论刊,2007,05:57-58.
[2]王宏斌.清代内外洋划分及其管辖问题研究――兼与西方领海观念比较[J].近代史研究,2015,03:67-89+161.
关键词:康菲漏油事件;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4-0091-03
引言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19-3号油田B平台、C平台于2011年6月4日发生重大漏油事故(简称“康菲漏油事件”)。在超过半年的时间内,渤海被污染的海域从最初的16平方公里蔓延到超过6200平方公里。受此影响,渤海或许再也找不回昔日深邃的清澈。康菲作为作业方,将溢油事件造成的严重污染事故瞒报近一个月, 2011年9月1日,在国家海洋局责令康菲“三停”(停注、停钻、停产)后仍然有油花溢出。康菲一而再再而三懈怠敷衍,在信息披露上遮遮掩掩,在事故处理上弄虚作假,无视环境破坏的傲慢态度让中国公众怒不可遏。事故发生以来,渤海湾沿岸上百家水产养殖户遭受的损失超过十亿元,当索赔事宜提上议程,渔民们却发现困难重重。不仅存在取证、定损、开销等各种困难,法律和行政方面的阻力也较为明显。康菲漏油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一、 康菲漏油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
1.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我国长期存在“重陆轻海”的思想,公民海洋保护意识薄弱,环保维权意识普遍不高。在此次康菲漏油事件中,除了直接损失惨重的个体养殖户外,几乎所有附近的渔业公司为了公司业绩而集体声称“没有受到影响”,完全将环保之事至于经济效益之下,对维权索赔闭口不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引入大量实力雄厚的外资并给予其“超国民待遇”,但由于我们对这些跨国公司监管不到位,当出现问题时,面对强势的跨国公司,各级政府部门往往都推诿避让,疏于执法。从政府到公民,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环境维权态度淡漠,使得康菲漏油事件持续很长时间而没有得到及时控制。
2.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污染环境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据此,康菲漏油事件发生后,康菲应就是否给渔民造成损失而自证清白,但是需由我国确定污染造成损失的程度。尽管国家海洋局在2007年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2008年国家农业部制定了国家标准《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但这些标准存在诸多模糊地带,所以,如何确定污染范围、如何具体量化和评估损失、索赔多少却并非易事。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颁布,其中第85条规定:违法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我国法律条例中所规定的最重的处罚。这样的法律规定明显太过陈旧,对污染损害责任者没什么威慑力,与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英国石油公司(以下简称BP)赔付的400亿美元相比,实在不值一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者的违规成本太低,这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3. 政府监管机制缺失,执法效率低下。渤海湾漏油事件前后持续半年多时间,受害方维权进程缓慢,暴露出我国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低下、监管不力及执法不力。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在这次事件中,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是直接管辖单位,应代表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事故责任方提出索赔诉讼。但是据了解,国家海洋局接到康菲石油公司的事故报告后并没有及时披露漏油信息。官方说法是想先了解情况,是否堵漏,漏油现状如何,需等确认具体污染程度后再信息,在这个过程中污染面积越来越大,许多水产养殖户并不清楚大量鱼苗参苗的死亡是与海底漏油有关,依然继续投放,最终致使养殖户总损失超过10亿元。[2]
此外,漏油事件所造成的我国海洋生态食物链污染最终会影响到我国的食品安全,这涉及卫生、质量监督和工商等部门的主要职责,由这些部门提讼当然更为合适,但是这些部门也是缄口不提。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国海洋管理呈现出“九龙治水”的局面,管理者包括海洋、渔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其间缺乏协调合作,监管效率低下,没有落到实处。一旦发生污染事件很容易出现相互扯皮推诿的局面。
二、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处理经验
2010年4月21日,美国墨西哥湾发生重大漏油事件,成为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石油泄漏事故,引起世人高度关注。美国凭借其完善的法律制度对英国石油公司展开了刑事和民事司法调查,最终使其赔偿超过400亿美元,英国石油公司付出巨大代价。
1.美国在处理墨西哥湾漏油事件时所遵循的法律依据。墨西哥湾漏油事件是一起发生在一国领域内的跨国环境侵权事件。不仅涉及到美国的环境,由于油污随着洋流移动还会影响到加拿大和墨西哥甚至南美洲一些国家的海域,而且作业方不只是英国石油公司,其参股的还有日本三井物业等多家跨国公司。在这种大规模的跨国环境污染案件中,对污染者的追索赔偿不只依据美国国内法体系,还参考了相关国际法。
在国内法层面上,对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侵权诉讼中,美国《石油污染法》、《清洁水法》是主要裁判的依据。美国1990年的《石油污染法》扩大了石油污染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船舶(包括海上钻井平台)和相关设施负有责任的所有者、作业者和其他主体,应对漏油负责。该法广泛包含了各种受损害的客体,不仅要求英国石油公司对因环境破坏造成的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损失、政府收入减少进行赔偿,还要求对额外的消防、安全和健康等公共服务费用进行赔偿,而恢复受损自然资源的费用则以修复费用计量而不是当前市价计量,同时允许受害人和相关团体依据其他制定法,向责任者索赔以及政府对责任人的刑事处罚。[3]此外,对于《石油污染法》中关于责任限额设定在7500万美元的这一条文,在其中的1004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也有所补充:负责方的以下行为具有排除责任限额的效果:(1)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2)违反适用的联邦安全、构造或操作规则。据此,对于这一损失远远超出7500万美元的石油泄漏事故的索赔就有法可依。美国《清洁水法》311(33U.S.C.1321)条款也规定:“……发生石油泄漏事故的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行者应承担严格责任……。”[4] 依照严格责任原则,受侵害方只需要证明侵害方的行为与自身受到的侵害有因果联系即可认定责任。根据此法,美国及当地民众作为受侵害方只需提供由于英国石油公司的错误行为,造成了漏油事件这样一个结果,就可以向英国石油公司索赔。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弱势受害民众的利益和防治环境污染。英国石油公司除了承担美国《石油污染法》、《清洁水法》等法律规定的强制责任外,还要面对众多的私人索赔以及特定行业或群体的集团诉讼。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发生后,已有渔民、租船船长、承运人、饭店、度假村经营者及当地居民提起集体诉讼,要求赔偿其业务或生计损失。除了《石油污染法》和《清洁水法》,美国依据1980年《广泛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中遵循“谁污染谁负担”的基本原则,实行“可追溯的、严格的和连带多方的”责任,由此所涉及的责任人不仅有污染制造者,还可能会牵扯到项目以往的所有者甚至母公司的经理及股东。[5]
在国际法层面上,美国依据《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84年和1992年议定书之规定:当某一事件在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的领土包括领海中造成油污损害,或已在上述领土包括领海中采取了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的预防措施时,索赔诉讼可在上述一个或若干个缔约国法院发起。还有199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71年《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公约》,都为采用诉讼手段解决石油污染事件提供了可靠的程序保障。尽管追究英国石油公司的环境刑事责任并不可能恢复已受破坏的环境或者减轻当地居民的痛苦及损失,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样处罚的力度与公正性,不仅给污染者一个沉痛的教训,也给世人一个警示。
2.美国政府的行政举措。历史上处理类似污染的实践表明,处理进程的缓慢使得受害者通过传统司法途径追索赔偿的努力不仅艰难,还往往陷入“迟来正义”的僵局,而行政力量与司法制度的结合将会使索赔行动更有效率。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发生后10天,美国政府就确认英国石油公司为事故责任方,应承担一切清污工作和可能的花费。美国政府处理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行政举措包括:
第一,建立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美国迅速成立了由l6个联邦政府部门组成的漏油应急反应指挥中心“Restore The Gulf”,总体负责应对危机,并且每个州政府都建立了地区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简称ACP),这是对已有应急制度的进一步强化,该项预案在应对溢油事故中起了联系所有利益相关方的作用,在有效协调各方力量的同时及时按照当地情况迅速调配物资。[6]
第二,加强政府监管。在政府的督促下,不到两个月,英国石油公司设立了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事故发生当天,奥巴马政府就要求调查机构30天之内拿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后,美国政府重建了联邦海底钻探监管体系,增加了监管预算与培训,并提高监管标准以跟得上近海钻探领域的技术进步。另外,政府组织技术专家编写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油污清理技术导则用以指导清污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加强对环境的监控工作,为以后研究提供数据基础。[7]
第三,发动群众力量。美国民众有着强烈的环保意识,政府广泛调动了社会公众力量参与事故处理,如征集商业船只或雇佣当地居民驾驶自有渔船进行出海清污或者救灾货物运输工作等。
三、我国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对策
美国政府在应对墨西哥湾漏油事件时所采取的策略、做法值得借鉴。我们必须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加大力度。
1.增强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政府作为海洋环保工作的领导者,需加强海洋管理的主动性,把海洋环境保护纳入重要的管理议程。各级政府要认识到海洋环境保护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意义,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大力进行保护海洋环境的宣传教育,营造保护海洋环境的氛围,提高公众的海洋意识和海洋权益维护意识,使公众认识到 “海洋存亡,匹夫有责”。同时实施“海洋保护从娃娃抓起”工程,加强对青少年的海洋环保引导教育,确保海洋环境保护后继有人。要帮助企业转变固有的“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观念,明确海洋环境是企业持续发展的依托,只有保护海洋才能更好地利用海洋。[8]
2.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我国的《海洋法》已经实施了近22年,在此期间,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表明旧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海洋环境保护的需求,亟需完善。第一,扩大环境污染法律范围并放宽诉讼条件。要允许政府、公众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作为诉讼单位,并且允许受害区域居民提起集体诉讼,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第二,加大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 (下转第95页)(上接第92页)古语有云:“告之以直而不改,必痛之而后畏。”可以借鉴美国《石油污染法》提高最高罚款金额,可以有条例补充特殊情形,罚款金额上不封顶。这样才能让潜在的海洋环境污染者有所忌惮。第三,要求海洋开发公司缴纳生态风险基金。政府需认识到海上作业活动的风险性,提前做好应对事故准备,如提出污染标准,要求海洋开发公司预先缴纳生态风险基金等。一旦事故发生,可以预先提取基金进行污染处理工作,以免酿成更大的损失。
3.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管。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必须做到事前控制,严加防范。由于海上作业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风险的特点,在海洋开发中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海上作业活动的约束及对企业行为的监督,提高风险应对能力。要调整我国目前的海洋管理体制,明确“九龙治水”中“九龙”各自的职责所在。要通过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实时控制海上作业情况。另外,可设立专门的海洋监管机构,加强国家对海洋管理的监控与指导。[9]
4.提高应对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海洋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包括解决此类事故的法律制度,抢救、协调机制,行政力量的运用,各种社会资源的调度等。同时加紧研发处理海洋环境污染的新技术和监管技术,以跟得上海洋作业活动的发展。[10]通过司法与行政力量的结合以提高污染事件的处理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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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亮,范会渠. 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溢油应对处理方案研究[J].中国造船,2011,(7).
[7]吴晓青.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处理之鉴[J].证券市场周刊,2011,(11).
[8]李百齐.加强海洋管理,保护海洋环境[J].理论界,2007,(12).
[关键词]农村初中生物教学 环保教育 应用
从我国目前的教育状况看,对环保教育的重视还不够,对环境知识的传播和传授尚未纳入教学主渠道中,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开展环境教育尚未引起广大生物教师的高度重视,尤其在农村中学这方面做得不够。渗透环保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措施之一。中学生物作为中学生获得基本的科学方法和科学知识并形成一定的科学态度的基本学科,它在帮助学生探索大自然奥秘的同时,也担负着对学生进行环保教育的神圣职责。在生物教学中渗透环保教育,倡导环保行为,对引导全社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生物课程标准(实验稿)》明确提出了“具有关心、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行为是重要的培养目标”。另外,青少年时期是形成良好行为习惯的关键阶段。
1 教材中加强对学生的环保意识的渗透
深入挖掘教材中的环保内容和切入点,中学生的环境意识是其对环境问题的感觉思维与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中学生的环境教育属于环境科学的基础教育,而不是培养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其目的是通过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的渗透,帮助学生认识环境,明确环境与发展的辩证关系,了解环境和环境保护的基础知识,树立环境思想,培养学生自觉参与环境保护的好习惯。要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必须根据学生的年龄、已有的知识和各方面的能力,在不同层次上进行渗透教育,力求做到环境教育系统化、序列化。生物教材在植物、动物等部分十分注意渗透保护环境教育。例如,在讲述根系在土壤中的分布时,讲述了为了保持水土,应当在山坡、沙地上造林、种草;在讲述苔藓植物对自然界的意义时,讲述了苔藓植物可以当做监测空气污染程度的指示植物。教材还设有“生物与环境”专章,集中讲述人口增长与资源危机、生态平衡的关系、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等基础知识。要求学生“懂得爱护自然界的生物,认识保护生物资源的重要性,形成环境保护意识”;在教学内容中有“环境与人体健康”、“无公害绿色食品”等知识点以及调查或观察环境污染对生物影响的实习;还有“森林生态系统的作用”、“人与环境”等知识点。
2 让学生了解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人类对环境的破坏情况和我国目前面临的环境问题,让学生具备保护环境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人类在发展过程中有许多因为对自然界认识不足,过度放牧,过度砍伐森林,掠夺性开采自然资源,随意捕杀野生动物,不适当引入物种以及大量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使生态环境和生物圈遭到破坏的事例,如日本的水俣病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我国科尔沁草原因为过度开荒变成沙漠,我国长江、黄河中上游因为乱砍滥伐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许多野生动物因为人类的捕杀而灭绝,我国引入的水葫芦造成过度生长,太空中垃圾数量不断增多以及噪声、光污染等等。在教学过程中结合不同的教学内容,将这些人类自己做的傻事、酿造的苦果甚至是自己一手制造的悲剧告诉学生,可以让他们深切体会到自然界中的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让他们认识到人类如果过分注重自身利益,不加节制地从自然界中索取各种资源必将破坏生态平衡,人类也最终会受到自然界的报复。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在环保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我国生态环境的局部改善,并没有从根本上缓解总体恶化的趋势。国民经济仍处于高投入、高能耗的发展阶段,资源浪费惊人,水土流失严重,土地荒漠化面积不断扩大,森林面积大量减少,草地退化、沙化和碱化面积逐年增加,水体污染使水资源短缺矛盾加剧。大气污染、海洋污染、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加剧、各种污染造成的生物多样性锐减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把这些问题结合课堂内容告诉学生,可以让他们切身感受到存在于身边的环境污染问题,使他们真正具备保护环境的责任心。
3 在课外实践活动中强化环保教育的应用
要将环保教育深入到学生心灵当中,仅靠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实践活动。课外实践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实际环境问题的调查、分析,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形式,耳闻目睹以及资料的采集与分析,既丰富学生的感性认识,又引导学生从实际出发,运用所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开展初步探索环境、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3.1 组织环保兴趣小组,进行环保实践活动。依据初中生的年龄特点开设环保兴趣小组,小组成员在教师指导下学习环保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1.自然界的物质性: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不依赖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地理学科中所揭示的地理事物如高山、河流、森林、原野、矿产等等均反映了自然界的物质性。在必修第一章“宇宙中的地球”首先介绍的就是各种各样的天体,如星云、恒星、行星、卫星等,他们都是宇宙间物质的存在形式。其展现的就是宇宙的物质性。
2.运动是物质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世界上不存在脱离运动的物质,也不存在脱离物质的运动。自然地理学中所揭示的自然环境中的物质运动和能量交换反映的就是物质的运动。“日往则月来,月往则日来,日月相推而明生焉;寒往则暑来,暑往则寒来,寒暑相推而岁成焉”,揭示的就是太阳系中地球的自转运动和公转运动,地月系中月球的公转运动。大气环流揭示的是大气运动,水循环揭示的是自然界中各种水体的运动和相互转化,地壳内部的物质循环既反映了物质的运动,也揭示了地壳运动的能量来源。洋流揭示的是海洋中的海水的运动。各种地貌的形成也无一不是物质的运动结果。如河流地貌的发育就与流水有关,风成地貌的发育就与大气运动有关,海岸地貌的发育就与海水运动有关,地球上火山地震的发生就是地球内部物质运动的结果等等。
3.事物运动是有规律的。所谓规律,就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规律是客观的,是普遍的。没有规律的物质运动是不存在的。太阳系中各天体的运动规律(同向性、近圆形、共面性)保证了地球有一个安全的宇宙环境,为地球上生命物质的形成提供了外部环境条件。地球自转产生了昼夜交替,地球自转和公转产生了正午太阳高度的变化和昼夜长短的变化,形成了四季的更替和地球上不同的热量带。太阳辐射的纬度变化和大气环流奠定了地球上气候分布规律的基础;地壳内部物质的运动(板块的运动)形成了地球上火山地震带的有规律的分布;此外,人类生产和生活中的农业布局、工业布局、城市布局也反映出了一定的规律性。因此在地理教学中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探究活动,认识、把握地理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现象和基本规律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更好的利用自然规律,一切从实际出发,把尊重客观规律和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有机结合起来,就会避免生产布局上的盲目性,趋利避害,真正做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4.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所谓联系,就是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哲学的辩证法思想强调,任何事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整个世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而且联系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和多样性。辩证法的联系观在地理科学中有非常明显的展现,同时也是我们研究地理科学的重要指导方法。在地理环境的形成和发展之中,组成地理环境的各个要素如地形、气候、水文、植被、土壤等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就构成了地理环境的整体性。又如,河流是地形和气候的产物,地形影响到河流的流向、水系特征、河网密度、河流落差与流速以及开发利用的价值;气候影响到河流的补给方式、流量大小及其季节变化、结冰期和凌汛等水文特征。河流含沙量的大小则又明显受到地面状况、植被覆盖度和降水强度的综合影响。与此同时河流又影响到地貌的发育和形成。由此可见,组成地理环境的各要素的联系是普遍联系和错综复杂的。正是因为这种联系,所以在分析地理问题的过程中就要求我们一定要运用联系的观点,把握地理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分析和判断地理事物形成、发展和演变的各种条件,突出地理学科的综合性特征。
5.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两种不同状态,量变是一种渐进的、不显着的变化,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和显着的变化。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事物的变化发展总是从量变开始的,要求我们既要积极做好量的积累,为实现事物的质变创造条件;也要果断地抓住时机,促成质变,实现事物的飞跃和发展;同时还要求我们要坚持适度原则,注意防微杜渐。在地理学科教学中,不乏这样的地理事例。例如黄土高原出现的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水土流失,就是长期以来人口增长、植被破坏的结果;又如当今世界高度关注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不断增加,而且增加的速度呈越来越快的趋势所导致的。因此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共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大家认识一致并采取切实行动,量变才会引起质变,真正遏制全球气候变暖。再如目前日益严重的海洋污染、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就是人类生产生活排放的大量污染物大大超过了海洋、大气、水体等自身容纳、清除污染物的能力造成的。把握量变质变的辩证关系,有助于我们在分析地理问题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抓住地理问题的本质和关键,推测地理事物的发展变化趋势,从而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
6.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矛盾就是反映事物内部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矛盾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矛盾双方的既对立又统一,推动着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人类活动与环境的变化发展过程,就体现出了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思想。首先,自然环境是客观的,其变化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人类在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也因为人类实践能力的局限性和一些功利性的原因不可避免会对自然造成或多或少的破坏,造成了两者之间的对立。另一方面,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又离不开自然环境,同时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可持续发展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又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在保护我们的自然环境,实现两者的统一,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对立统一的观点,还要求我们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看世界,看问题。如农业和工业形成和发展的条件,一般会存在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两个方面,人类生产活动对地理环境的影响,也存在着有利和不利两个方面,有些自然灾害对人类生产生活的影响,也存在有利和不利两个方面等等。
如寒潮带来大风降温和雨雪天气,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妨碍交通,影响人们正常生活;但北方寒潮带来的雨雪,又可以缓解北方地区的旱情,改善土壤的墒情;抑制北方地区春季频繁发生的沙尘暴;带来的低温可大量杀死潜伏在土壤中过冬的虫害和病菌,减轻来年农作物病虫害;带来的大风提供了丰富的风能资源,又如夏秋季节的台风,虽然带来强风、暴雨和风暴潮,给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重大损失,但又能大大缓解南方地区的伏旱和持续高温酷暑天气。再如全球气候变暖可能产生的影响,海平面上升导致沿海低地被淹;影响整个水循环过程,改变区域降水量和降水的空间分布,增加降水的极端异常事件的发生。但也能够导致高纬度地区热量增加,农作物生长期延长,利于提高农作物产量;同时北冰洋积冰融化,北冰洋航线将得以开辟,可以大大缩短东北亚地区与西北欧、北美大西洋沿岸各港口之间的海上航程,节省了运费和运输时间,提高了运输效率等。
[关键词]加工贸易;加工贸易转移;环境保护;环境规制;环境成本化
[中图分类号]F752.68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1-0026-03
一、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现状
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到2010年的博鳌论坛和亚欧首脑会议,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成为热点问题,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已经摆在我们面前。全球变暖、臭氧层的破坏、酸雨、淡水资源危机、土地荒漠化、森林锐减、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大气污染、资源短缺以及海洋污染这些全球性环境问题正日益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和生存。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世界贸易额在不断扩大,贸易的发展更广泛地影响着全世界的生产和生活,世界贸易在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寻找加工贸易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对策成为时下热点问题。
我国加工贸易是从东南沿海开始发展起来的,目前主要集中在广东、江苏、上海、山东、福建、浙江等沿海开放省市,这6个沿海省市加工贸易的进出口总额占我国总量的80%以上。在这些省份,逐渐形成了专业化集群产业,很多相关联的产业都集中在这些地区。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区域之间较不平衡,中西部地区占比较少,但却在缓慢上升。
据海关统计,广东省的加工贸易总额从2002年的1583亿美元上升到2009年的4036亿美元,年增长率达26.1%,长三角和环渤海地区近年来日益成为加工贸易的热点区域,长三角的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995年占全国的16.5%上升到2009年的42.1%,其中上海、苏州、宁波、杭州、南京等城市形成了众多的企业集群,表现出极强的竞争力。而我国环渤海地区,从进出口的数据来看,增速非常快。如今加工贸易企业开始向北京、天津、山东、辽宁环渤海湾地区转移。在贸易方式上,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占84.08%。由此可以发现,近年来,我国加工贸易的区域选择正在发生变化,出现了由珠三角向长三角和环渤海地区转移的北上趋势。
加工贸易逐渐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随着东部地区经济高速发展,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供给趋紧、企业商务成本不断提高、资源环境约束加大等问题日益突出,产业升级压力不断增大。面对世界范围的新技术革命的浪潮和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长三角乃至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为适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应对经济一体化,腾出空间有效承接新一轮产业转移。随着中西部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和进出口环境明显改善,相关的要素发生新的变化,加工贸易新一轮产业布局调整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已成趋势。商务部已经在中部地区确定了九个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中部六省九个重点承接地。2007年12月,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共同下发了《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意见》,商务部授予新乡、焦作、郴州、太原、南昌、赣州、合肥、芜湖、武汉9个城市作为中西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首批承接地,2008年4月又授予洛阳、郑州、岳阳等22个城市作为第二批中西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由开发银行在三年内提供300亿元政策性贷款对中西部重点承接地的重点项目予以支持, 10%以内的利率优惠。
二、我国环境污染现状——以长三角、珠三角为例
1.长三角环境污染的现状分析。占全国大约1%的国土面积和6%的人口的长三角,在2009年创造了全国大约20%的GDP,这里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地区之一,并将成为2015年全国率先实现小康社会的地区。同时长三角地区区域合作不断加深,区域经济一体化步伐加快,目前已发展成为世界第六大城市群。但在城市化和工业化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长三角的生态环境却面临严峻考验,尤其是区域性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日益加重,而各地方政府现存的行政管理壁垒又为顺利解决区域环境问题形成一定的障碍。从表2可以看出, 2008年长三角地区的工业废水、废气排放总量和固体废物排放情况,虽然从表中看出上海市的污染情况总量最轻,但这并不代表工业污染就该被轻视。
2.珠三角环境污染的现状分析。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著名的“鱼米之乡”,如今这一地区已被认为是全球经济最活跃的地区之一,也是人口最密集地区之一。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该地区的自然环境也受到了巨大的破坏。如今,环境污染已成为影响该地区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制约因素。2008年,整个珠三角工业废气排放量20510亿标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量113.6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141.99万吨,烟尘排放量32.5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20.1万吨。工业烟尘去除率97.0%,工业粉尘去除率94.1%。2008年,二氧化硫年平均值介于0.018毫克/立方米至0.120毫克/立方米之间。而国家年均标准为0.06毫克/立方米。从最近5年的数据可以看出,工业废气的排放一直处于增长状态,其中二氧化硫连续两年较少,而烟尘的排放总量也不容乐观,因此,从废气的排放总量来看,珠三角的环境恶化现象很明显。
三、促进加工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对策
在不断发展加工贸易的同时,我国东部地区产业结构加快升级,中西部地区仍然处于加工贸易的初级阶段。同时,在环境规制、环境政策上,也有着显著的地区差异,东部地区的环境政策使得污染减少明显,环境治理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而中西部地区现有的环境政策不利于环境保护,正在成为加工贸易污染转移的承受地。针对上述情况提出促进加工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渐进性的加工贸易政策
第一,中西部地区必须有选择接受加工贸易的转移,由于我国加工贸易仍处于国际产业价值链的低端,不能为了追求GDP增长,盲目复制东部地区过去的模式,全盘接受污染产业转移,甚至不顾生态环境成本和自身承接能力弱的实际条件。第二,中西部地区要选择适当的加工贸易产业,充分利用自身劳动力成本低、资源丰富等比较优势,发展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的加工贸易企业,逐步带动产业链的成熟和升级,同时,在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淘汰污染密集型行业,控制污染排放总量。第三,加快制定产业转移政策和生态规划,提高地区政策的可操作性,在产业发展上,要提前做好区域的生态保护政策和区域规划,吸取东部地区先污染后治理的教训,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确保环境和加工贸易协调发展。第四,提高本土企业参与的程度,在此次经济危机中,由于东部沿海地区过多地依靠外商企业投资,受到了很大的外部冲击,经济的长期稳定性受到挑战。因此,为了保持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可以引导当地企业参与加工贸易。
为了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点明显的加工贸易发展格局,加工贸易的发展需兼顾东西,实行差别的政策。对于东部地区,培育出一批拥有核心竞争力、产业转型和创新能力的企业。在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的政策调整上,东部地区在有利条件下,要为国内企业融入国际市场提供渠道,使我国形成符合国际市场要求的制造业平台,特别是国内企业通过加工贸易的深加工结转方式为跨国公司进行配套生产,使用外方提供的技术、营销渠道实现 “借船出海”。同时,东部地区要加快优化出口结构,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品的同时,也要大力发展优势传统产品,使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自有核心技术,把处在产业链低端的加工组装环节向上下游两端延伸,提高其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最后,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企业,占稳国际市场。因此在产业转移中,东部地区更应该早谋划、早行动、早落实,引导和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二)遵循环境成本内在化的原则
从企业的生产来讲,成本是主要的考虑因素,因此如果将环境成本内在化,产品的价格包含了环境成本,在环境成本中,主要包括了开采、生产、运输、使用以及回收和处理商品以及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需的管理费用。贸易活动将有效解决环境问题。所谓环境成本内在化,指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将环境成本加入到生产成本中去,从而体现资源的稀缺性,消除其外部不经济。因此采取环境成本内在化的原则,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对环境资源进行合理的定价是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基础。环境资源定价的影响因素包括: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可再生性、人们对洁净环境的偏好程度,能够使用环境资源给企业或消费者带来的收益,环境破坏带来的损失以及恢复环境的费用。现有的一些环境资源价格比较容易确定,如煤、石油等矿产资源;而空气、水、森林等环境资源的价格却较难确定。
对环境资源的产权进行界定,在资源环境合理定价的基础上,如果资源环境的产权不清晰,由于不能确立合理的价格,使用者因此也无须付费,所以仍然存在环境成本外部化的问题。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当私人的边际收益大于私人的边际成本时,在利润最大化目标驱使下,就会出现私人对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出现环境污染和退化现象。根据科斯的产权理论,环境资源的产权界定可以采取几种方式:一是环境资源的产权属于污染者;二是产权属于受害者;三是产权属于第三者。从理论角度来看,以上三种产权界定方式都有益于解决环境的污染问题。
(三)认真研究加工贸易的就业效应
加工贸易一直以来为我国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在解决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特别是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上,加工贸易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过程中,要充分研究加工贸易与就业市场的关系。目前,我国加工贸易提供的就业岗位有5000万个左右,加上加工贸易配套产业,创造出了大量的工作机会,同时,加工贸易也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熟练技术工人和适应国际化竞争的技术、管理人才。因此,虽然环境控制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必然趋势,但必须从我国现状出发,协调好相互的关系,选取加工贸易的就业效应和环境效应的均衡点,鼓励加工出口企业申请社会责任认证,增强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不能在转型升级的条件尚未成熟时,仓促地进行过于严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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