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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用 信息 分类 长三角 法律
信用信息是指自然人或组织在民商事活动中或与公共机构交往中产生的反映其诚信情况的有关记录,主要由基本信息、特殊活动(信贷)信息,以及征信机构所作的评估报告等。信用信息在现代经济活动特别是金融领域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
长三角地区由于信用经济发展的需要,征信业务有了一定的发展,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分类制度有了相应的地方立法。200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其后又于2005年3月17日了《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此外有一些配套性的规定如《上海市征信机构备案规定》等;浙江省则于2005年9月1日颁布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2007年8月21日出台了《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性的规定有《浙江省企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办法》、《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等,至于个人征信问题,《浙江省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管理办法》以及《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规则》尚在调研过程中,关于商业征信活动的,尚有《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江苏省于2007年9月13日同时出台了《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主管部门正在研究制订一些配套规则。
目前三地立法大致上将信用信息按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分类:
第一,从信息收集的渠道上,划分为公共机构获取的信息和私人机构征集、加工的信息。浙江省在这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在政府公共信息的采集和提供上,浙江省打破了政府管理的垂直和横向管辖之分,要求这两类管理机构都必须向行政职能部门提供企业基本信息,以使这些信息可以为信用服务机构所获得。这样的征信方式极大地丰富了被征信主体信息资源内容,减少了市场的信息搜索成本,是非常有效率的。《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各级经贸、外经贸、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民政、劳动保障、安全监管、环保、信息产业、科技、文化、出版、广电、公安、物价、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检验检疫、证券、银行、保险等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的相关工作”,第7条具体规定了上述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它们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将本部门信息汇总后提供给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则规定,信用服务机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向省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查询信用信息。而上海市在这方面则显然过于谨慎,坚守金融领域严格垂直管理的原则。《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4条就规定,“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负责对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涉及银行相关业务的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第26条还规定,“征信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征信办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情况……涉及银行相关业务的,还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报告”。笔者认为浙江省的做法在法理依据上有《立法法》的支持,是可取的,因为地方法规和规章可以就当地社会事务进行全面规范。上海市后来出台的《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就没有再提及金融信用信息的特别监管问题,不知是不是与采纳了浙江省的做法有关。江苏省全面吸收了浙江省的这一立法,并且走得更远,要求公权力部门建立公共信息库的不只是企业信息,还有个人基础信息;要求配合征信工作的不只是各类行政部门,还有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个人信用信息生成之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政府指定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具体提供信息的范围、时间、方式、格式等,由省信用管理机构商有关信息提供单位后,报省政府确定”,第9条规定,“征信机构可以从省政府指定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获取个人信用信息”;《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具体提供信息的范围、时间、方式、格式等,由省信用管理机构商有关信息提供单位后,报省政府确定。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与其他数据库之间可以交换信息数据,使用通过交换获取的数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10条规定,“征信机构可以从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获取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从信息的法律属性上,区分为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关于什么是隐私和秘密,三地的立法均采用了全国性立法中一般性的解释,但并没有据此对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界定。像上海市规定尊重个人隐私,把个人信用信息范围区分为无须被征信个人同意即可采集的、应当征得同意才可采集的以及除被征信个人同意外禁止采集的信息三类,又进一步把上述信息分为可披露的信息和未经允许、不得披露的信息两类;当然,这些分类标准是非常模糊的,并且往往相互交叉;更重要的是,上述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比较模糊的。值得注意的是,可能是意识到了上述区分信息种类的不准确性,上海市对企业信息就没有再作如此详细的区分了,只是一概地说,对所涉的商业秘密未经被征信企业许可不得向他人提供,但企业信息中哪些属于商业秘密的问题同样未能得到解决。浙江省对于信用信息的分类比上海市更加模糊,《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并没有说明两者区分的标准是什么,同时又说上述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对外披露,但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并不明确。此外,该规章规定企业信用信息按上述分类并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但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办法》等的规定,哪类主体可以获得哪些信息也并不明确。《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除规定某些禁止采集的信息以及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进行保密以外,没有对信息作进一步分类,也没有明确哪些信息属于隐私或是秘密。江苏省关于信用信息的分类以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规定基本上是参照上海市的规定。
第三,依照提供信用信息的主要途径,划分为应公共管理的需要可提供的信息,应民商事主体的要求并经被征信人的同意才可提供的信息,以及应民商事主体的要求但不必经被征信人的同意就可提供的信息。上海市和浙江省同时规定了这三种情况。《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14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征信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或者披露个人信用信息:(一)被征信个人本人要求提供;(二)具有向被征信个人提供信贷、赊销、租赁、就业、保险、担保等意向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并经被征信个人授权;(三)具有对被征信个人进行商账催收等业务意向,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没有对取得征信产品的途径作详细规定,但一般把它理解为与个人征信的索取是相同的。浙江省对此规定为两种情形,对于政府收集的信息中可披露的部分,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成员不需被征信企业的同意是可以查询的,这其实与上海市和江苏省除征信规章以外的其他有关规定(如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规范)是一致的;而对于民间信用服务机构的征信产品,《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比上海市的授权范围要更宽泛,其第13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信用服务机构不得向被征信主体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披露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一)已征得被征信主体许可或授权;(二)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需要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三)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四)与被征信主体达成信贷、赊销、租赁、保险、担保、就业等业务意向,确需了解被征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五)有对被征信主体进行商账催收等业务意向,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相比之下,江苏省的规定就过于保守,在应民商事主体要求但未经被征信人同意的情况下,征信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提供信用信息。《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规定,“征信机构提供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得到被征信人同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征信机构提供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报告,以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应当得到被征信企业同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擅自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以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
从总体上看,长三角地区关于信用信息的分类制度已经比较全面,不过在技术层面上尚显粗糙。其中的主要问题就是对于相关法律概念的把握尚待进一步细化和精确化。就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采集的信息的相互关系上,公共机构获取的未必就是公共信息,未必可以向私人征信组织提供;隐私和商业秘密未必仅仅是空间概念,已为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所知的信息对于另一个人群而言未必就可以视为公开信息;提供信用信息的对象、条件和途径也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把这个问题与特定的信息是否涉及隐私和商业秘密结合起来考虑,公共机构未必就能在任何场合下获取任何信息,而私人请求信息查询的范围与信息所有者同意与否的情形也应详细的加以列示。
参考文献:
根据信用卡产品生命周期的特征,可以将我国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分为获取客户、管理现有客户和收取欠款三个部分来进行。
1.获取客户。
1.1选择客户来源。如何选择客户来源是控制信用卡信用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选择信用卡客户,一般来自其已有的存款客户。对这些客户的资信情况,银行可以通过对其存款账户资金流动情况来了解,这些客户的信用风险相对较小。对于非存款客户,发卡机构则需要进行较为严格的信用审查制度。
1.2制定信用额度。对于通过基本的信贷审核、批准发卡的客户,信用卡公司还必须做出另一个重要决策:信用额度的高低。信用额度越高,信用卡的潜在风险越大,因为如果客户赖账,他可以产生更高的坏账额;但相应的,客户可以更大程度地用卡和借款,使其也具有了更高的潜在收益。信用额度越小.风险越小,由于客户刷卡消费和循环借款的频率和总量相对更小,则收益潜力也小,而且竞争力相对小,客户的使用积极性也会降低。显然,在平衡风险与收益的关系时,正确运用信用额度策略对信用卡所能产生的效益影响重大。发卡机构可通过将客户填写的个人资料来进行一定的分析,利用评分系统并经过适当调整来得出每位客户的信用评分,根据评分来确定其信用额度。
2.管理现有客户。
发卡机构在现有客户提供优良服务的前提下,要实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实现利润的持续增长。
2.1日常交易的授权。在使用信用卡付账时需要发卡机构审批,这提供给发卡机构一个机会来用预先设置好的决策条例来决定批准或者拒绝这笔交易,以控制信用卡信用风险。
2.2.对信用额度变更的管理。客户的信用状况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暴露,发卡机构需要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来调整客户的信用额度。由于在坏账的时候,通常接近100%的信用额都会已经被用掉,所以增加信用额度一定要经过风险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查。一般来说,对持卡人的每次信用额的增加不应超过一定数量或者一定比例。而对于一些信用状况较差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可以考虑降低其信用额度,以避免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
3.收取欠款。收取欠款是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欠款收取的关键在于把欠款或超信用额的账号结合相关的风险因子来进行分析。一般从欠款的几天内就应该按照内部催债部门制定的催债策略来联系和提醒客户,逐步升级,直到账号不值得投入更大的精力和金钱,此时可以考虑银行系统外的途径或者通过诉诸法律解决。这个环节制定最佳的收款策略和选择训练有素的收款员显得尤为重要。
二、完善合理机制,解决信用卡业务中信息不对称
1.防范信用卡信用风险须有完备的法律保障。在信用卡业发达的美国在不同时期颁布的法律法规对信用卡信用风险的防范都产生了重要作用。我国可借鉴美国的信用卡信用风险防范立法,制定一系列完善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使防范信用卡信用风险有法可依。应修订我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信用卡信用风险的概念、认定的标准、风险防范的措施、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内容。除此之外,还应修订《刑法》、《民法通则》、《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除此之外,金融机构还应依法与信用卡申请人订立严密的契约。金融机构凭该契约对信用卡持卡人的各类消费、经营活动都可以进行监督,一旦发生违约现象可以及时止付及追索欠款,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2.完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制。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是开展个人信用业务活动的基础。在国外,金融机构要向申请人发放信用卡之前都需要向有关机构查询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而提供这类服务的机构往往是专业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构。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始建于2004年初,已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采集保存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信息,以及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并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的需求。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才刚开始运行,许多方面仍不够完善,因此应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的协作,建立多种征信渠道,继续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金融机构在审核信用卡申请、授信之前可先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预先防患信用卡信用风险。
3.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我国应该建立以国家为主,私人为辅的个人征信机构系统。在系统中,国家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局负责下设机构和隶属机构等的监管工作,有关政策的制定和协调工作,并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代码,并构建相关数据库备查。其他各类征信机构则负责某方面个人信用管理工作的开展。在各类信用管理机构中应该实现信息的有偿或无偿互动。为了使得完整的个人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全国征信体系应该尽可能多地提供除征信查询报告之外的数据增值服务,开放第三方增值服务机构的合作渠道,并尽可能多地利用征信数据,将其作为数据分析的来源。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的作用一方面是促进信用管理立法,另一方面是监督信用管理法律的贯彻执行。有关监管机构应该积极鼓励第三方数据增值服务商提供各种风险防范的服务,鼓励风险防范数据服务机制的形成,并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各种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应具备形成“统一战线”的战略远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届**全会精神,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我省
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围绕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的目标要求,用五年左右时间建立全省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主要任务是:以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公共信用为示范,以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征信体系建设为关键,综合抓好诚信教育、信用制度、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监管、技术支撑等环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发展信用文化,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各方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规范信用服务,加强信用监管。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推动市场化运作,规范有序地建立社会信用服务体系。
坚持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分步推进的方针。结合我省实际,周密制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以点带面,分阶段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坚持宣传教育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的方法。一手抓诚信宣传教育,一手抓法规制度建设,依法强化信用监管,惩治失信行为。
坚持统一标准,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路线。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公共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着重从服务、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加强公共信用建设,提高政府机关的公信度。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精简机构和人员,理顺职能分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公共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形成依法行政、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完善科学决策制度,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机制。建立公共决策咨询听证制度,完善公共权力和公共责任的履行制度,做事到位,承诺有度,承诺兑现。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健全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改善行政复议、等制度,加强对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监督,及时纠正公共信用失信问题,特别是承诺不兑现、违法行政等问题。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增加透明度,扩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加强社会监督。发展电子政务,加快全省政务公众信息网建设,推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公共服务、政策宣传等实现信息化,为社会各界提供方便、快捷、公平、低成本的服务。
(二)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本意见所指企业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经营性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1.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征信体系和征信机构
(1)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实现联合征信。依法组建省企业征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利用福建政务信息网,由省企业征信机构统一采集全省范围内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全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省级各单位要建立全省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管理对象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在保证国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向省企业征信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许可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支持该机构低成本、高效率地采集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省企业征信机构建立与省政务信息平台相连接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全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和联合征信。
(2)省、市、县(区)实行联合征信。对于省级数据库内容已涵盖各市、县(区)的省级部门和单位,由省企业征信机构直接联通相应的省级部门和单位进行数据的采集;对于省级数据库与各市、县(区)数据库分别设置的部门和单位,由省级部门和单位负责采集各市、县(区)对口部门和单位数据,再提供给省企业征信机构。
(3)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源单位必须支持省企业征信机构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以便征信机构定期、实时、方便、动态地采集数据。省企业征信机构要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的自主申报系统,拓宽信用信息渠道。数据存入全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时,应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安全。
2.依法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省企业征信机构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披露。对内为国家机关司法和行政提供依据,为在企业资质申请、政策审批等程序实施过程提供决策参考;对外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依法公示企业的信用信息,促进企业信用监督约束激励机制的有效形成。对于需要获取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通过相应形式进行无偿(指企业基本信息)或有偿(除企业基本信息以外的信息)查询。涉及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其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需要披露时也应依法办理。
3.开展企业信用评估(评级)。企业信用评估(评级)机构与企业征信机构分离,实行总量控制、适度竞争、依法特许经营和市场化运作,开展专业、科学合理的企业信用评估(评级)。
4.建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原则,发展各类信用担保公司,鼓励企业投保保证保险,以提升企业的社会信用度。
5.建立企业信用数据标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统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制定统一的企业信用数据标准体系,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源提供单位之间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运用数字安全认证技术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开放和共享的等级划分,实现授权查询和深度查询的权限设置。
6.加强企业信用自律。以增强企业防范能力,强化约束监督,促进诚信守法为目标,建立企业客户和员工的信用档案管理、分析评估和风险警示制度,有效化解企业经营风险。规范企业自身行为,在生产经营、合同履行、商品质量、经济鉴证、中介服务、税金缴纳、金融信贷、往来帐款、财务核算、数据统计等环节加强自律,不断改善自身的社会信用形象。
7.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建设中的作用。行业协会要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下,制定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制度,建立行业内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加强行业自律和组织协调,指导业内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系统和树立诚信意识,改善业内信用状况。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成立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以现有的金融系统信贷网络为技术载体,以居民个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基本账户为主线,归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基础信息,逐步整合工商、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拥有个人信用信息的数据,实现联合征信,形成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案,结合我省情况,全面组织实施。
三、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法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企业和个人信用的征信管理、信用信息披露管理、信用评级管理、信用保险与担保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管理、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信用信息网络管理、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管理、失信制裁和监管等方面的法规。
(二)推行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信用的分类管理制度。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在各自监管领域,根据管理的需要和特点,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定相关的企业信用分类和信用信息匹配办法,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指标。
(三)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建立由政府监管部门、各类授信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等共同参加的市场联防机制,对失信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信用公示、警告提示、限制消费、限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行政处罚等惩戒。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在工商年检、纳税服务、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给予优惠或便利,促使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
(四)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对于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的征信、评估(评级)、担保、调查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对其执业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失误或被滥用,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诚信建设舆论宣传、职业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和信用管理基础知识普及活动,树立“信用福建”形象。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教育单位,运用各种形式开展信用宣传教育,增强公务员、企业员工和广大群众信用意识和法治观念,树立诚信为本、诚信兴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六)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相关服务开展管理工作,在登记注册、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专项检查、日常监管、审批事项,以及财政支持项目等方面积极使用信用调查和评估资料,参考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债券和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等,要实行信用强制评估。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依法使用信贷信息数据。引导各行业扩大征信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在签订合同、合资合作、消费信贷、投放信用工具等商业活动中,更多地利用征信服务,降低交易风险。
(七)政府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国家相关各部门所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源提供单位的数据库转换软件和硬件配套以及省企业征信机构建设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等必需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支持,其余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筹集。
(一)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成立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直有关部门、省级各主要金融机构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方案,研究部署工作,协调有关事项,督促各部门、各地区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并相应成立公共、企业、中介机构、个人四个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各设区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机构,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经贸委,与省整规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加强部门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要积极履行职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开。有关分工如下: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媒体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工作;
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参加,拟制我省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经贸委、工商局、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拟制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中由省财政厅牵头,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参加,拟制我省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做好我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起草我省社会信用管理地方法规规章草案;
由省质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建立我省社会信用管理地方标准体系;
由省工商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建立我省失信制裁联防机制。
(三)做好基础工作
1.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和普法教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2.做好信用分类管理和登记上报工作。各地行政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下,结合各自工作需要,对管理对象实行不同形式的内部分类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记录、收集渠道和内部评估机制,并做好信用信息的上报工作。
3.加强信用监管。各地行政机关要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给予必要的惩戒。
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破窗理论”即人为的打破了一个建筑物的玻璃窗户,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最后造成一种无序的局面。近年来,“破窗理论”在我国作用的效果越来越明显。由于信用破坏者没有得到及时适度的惩罚,搭失信便车的事屡见不鲜:经济纠纷和债权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不断翻新的假货迫使百姓选择超前储蓄放弃即期消费,由逃废债务、合同欺诈、劣质假冒等失信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增长率。
从整个社会看,计划经济时代的信用仅为资源配置中的辅助手段,造成信用制度基础薄弱;经济转轨初期的信用微观主体在法律上没有实现真正的人格化;在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市场经济新的道德规范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全性直接诱导失信行为频繁发生。例如市场经济中揭出的大案、股市中现出的黑幕、安然公司的破产等无疑都与信用问题直接有关。
从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看,构筑信用经济关乎市场经济的成败。随着改革的深入,粗放增长方式带来的边际效应进入加速递减阶段,集约式增长方式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政府已经能够承担起解决信用问题可能付出的高成本。因此,政府不能再忽视社会生活中日益严重且影响市场经济纵深发展的信用缺失问题,应该采取理性的决策,同时诱导其他相关因素改变博奕结果。
二、市场经济中的信用问题
第一,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在欧美国家,信用已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第二身份证,发达国家中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为银行的大量富余资金提供了最佳投向,同时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长期对个人信用的漠视,我国虽然从1999年起在上海开展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业务,但很多地区公民的信用记录仍为零,滞后的个人信用制度成为制约消费贷款的“瓶颈”。
第二,企业信用状况不佳。一是向社会提供劣质假冒商品,拒不履行合同承诺,侵犯他人商标权。二是利用变更法人代表、资不抵债、兼并、解散、破产、多头开户等手段套取银行贷款、逃废银行债务。三是在破产时采取“大船搁浅,舰板逃生”先分后破;否认抵押贷款中“抵押”的法律效力;借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前的“真空时空”,隐蔽、私分或转移财产;资产评估不实,职工安置费用高,破产费用开支大;拍卖不规范,低于评估价出售破产财产的方法,肆意逃废银行债务。
第三,银行信用监控及评价体系不完善。一方面,由于银行业不断的进行金融创新,使传统的货币概念和测量口径趋于失效,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削弱了金融监管当局的监控能力;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业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存在评价工作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不足、指标数据来源有缺陷及评价指标的设置不够健全的问题,直接影响银行贷款质量下降。
第四,体制改革中信用问题突现。随着乡镇机构的撤并、人员精简等体制改革的逐步落实,旗县区银行在金融债权管理方面存在清收难、转化难、保全难的问题。其一,基层机构撤并后承贷主体发生变化,原借款凭证失去原有法律效力,致使金融部门讨债无门。
第五,信用缺失阻碍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商务是企业、消费者和政府相关利益主体不可回避的一个商业命题,由于缺乏与信息产业相适应的信用环境致使网上金融发展缓慢。就信用卡而言,其业务在制度法规、核算手续、监督管理等方面不健全,而且信用卡作案的频频发生使人们怀疑其“信用”程度。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安全性决定了消费者选择传统结算方式。与实体经济一样,离开信用这一基础,会使电子商务的交易额缩减、交易成本增加、发展难以为继。电子商务系统的特性表现出虚拟经济对信用的需求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三、构建信用管理体系的思路
(一)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引导社会信用。首先,要加强自身信用体系建设。制定的政策法规要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因领导变更而推卸政府承诺,要切实有效的维护产权。其次,要明确与信用管理有关的政府部门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及相应的管理目标和内容;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管制范围和程度,引导市场主体进行制度选择与创新。第三,以市场经济为中心建立相应的道德价值秩序。加大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教育。第四,应协调并整合企业信息资源,建立相对完整的资信数据库和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推动和保障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网络交易的安全与信用,并通过立法的方式为网络经济提供刚性的信用规则,推动互联网行业的稳步发展。第五,增强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监督与服务功能,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将其与失信档案共同纳入法律管理办法。第六,要以诚信为基础建立高效率的城市市场,创造诚信的投资环境以提升城市竞争力。
(二)健全信用法制,确保政府、银行、企业多方共赢发展。我国应在信用立法方面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改变现有的维护信用的法律条款在多部法律中被涉及的现状,制定信用方面的专门立法,建立有效的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的法律机制,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同时借鉴国际银行业成熟、有效的评级方法,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使政府、银行、企业多方在开放宽松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公平的享有和使用信息资源,从而达到多方共赢发展的目标。
(三)强化企业自身素质,建设企业信用管理体系。首先,现代企业要以诚信为重要的经营理念,认识到现代市场经济中这种新型资本的重要性。其次,在建设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时,把信用贯彻到内部管理、客户服务、员工教育、同业竞争中,形成强大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信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有注册会计师认可的财务报表,加大企业信息的透明度。第三,建立“3+1”企业信用管理模式。“3”指企业内部三个不可分割的信用管理机制即前期信用管理阶段的资信调查与评估机制、中期信用管理阶段的债权保障机制以及后期信用管理阶段的应收账款管理和追收机制;“1”指企业内部建立一个独立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全面管理企业信用赊销的各个环节。
(四)建立健全信用中介组织。一方面要发挥中介组织评审、仲裁、公证等作用,把规范行业行为、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的行业自律职能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健全信用中介服务中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机构。
(五)以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系统。一是利用高科技建立专业化的资信信息机构和组织系统,客观、公正、独立地为企业和个人传导信息。二是采取会员制解决信用问题,可借鉴环球金属网的会员制操作方法:在硬件上构建CA认证系统,采用IBM公司的防火墙技术确保网站安全;制定整套网上交易规则和会员章程以确保交易的有序性和可信度。三是实行IC卡式的数字身份证,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四是建立高科技平台上的电子化监管系统。
我国加入WTO之后,经济、金融全球化使我国经济发展环境更加复杂,国内信用缺失现象非常严重,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构成了严峻挑战。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我国加入WTO后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问题。
一、我国信用缺失现状及危害
目前我国信用缺失现象严重,大量企业任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之间相互拖欠“三角债”,证券市场各种违规现象层出不穷,消费领域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信用缺失对市场经济和整个社会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和危害。
第一,信用缺失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降低了效率,造成资源极大浪费。由于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恶化,信用缺失现象的普遍存在,信用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受到了很大限制,甚至一些企业为防范风险,宁愿放弃大量订单和客户,也不愿采用信用结算方式。
第二,信用缺失加大了我国的金融风险,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信用缺失导致的信用风险在金融体系中不断积累,特别是向国有银行集中,加大了我国的金融风险。信用缺失还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预期的不确定性,使企业的投资和银行的贷款趋于谨慎和收缩,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第三,信用缺失阻碍了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近2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稳健地推行,但一些企业借改制、破产之名大肆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之间相互拖欠三角债,极大地影响了企业改革、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造假更是触目惊心,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影响了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第四,信用缺失导致中国经济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下降。由于信用缺失现象的普遍存在,我国企业和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成本将加大,参与国际市场的难度将增加,将不得不在价格等多方面做出较大牺牲。信用缺失还会引起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环境的担心,加大我们吸引外资的成本。
二、我国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一)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与助推器,是支撑现代市场经济高效运转的基础和必要的安全装置。社会信用秩序混乱则会阻碍和破坏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
(二)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经济总量的扩大,市场竞争将日益激烈。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各行各业将广泛运用信用手段促进经济增长。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才能保证以信用交易为主要交易手段的成熟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更好地拉动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三)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坚持对外开放政策的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将逐步连通为一体,如何更有力地参与国际竞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课题。在国际贸易中讲信用、注意自身信誉是国际惯例的首要信条。守信用的企业将会得到长远的利益,不守信用的企业将会被淘汰。完备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将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新经济顺利发展的要求。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新经济必须以社会成员之间高度的信用依赖和信用确信为基础,网上各项业务的发展都离不开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支持和保障。在社会大规模的信用规范未建立的背景下,无法谈什么电子商务,网络再安全也难以得到真正发展。
三、建设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一)建立系统、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刑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对部分信用问题作了规范,但这些法规的目的、管理内容以及约束的问题并非专门针对信用,对社会上各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准则与约束体系。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际经验,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制定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立法条件尚未成熟时,应出台相关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同时尽快完善上述与之相关的现有法律。
立法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1.信用公告制度与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矛盾;2.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法律界定,并制定处罚措施;3.立法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凸显部门利益,避免引起部门间的利益争夺,否则不利于整个行业的管理和发展。
(二)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与信用管理有关的政府各部门如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大多从本部门的工作职能需要出发,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管理相应的信用活动,但是没有一个统一管理全国信用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因此,当务之急是明确政府各部门在整个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其信用管理的目标与内容,并明确一个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承担综合管理和监管职责。
政府在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过程中应发挥积极作用。从西方国家的实践看,在推进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初期,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与配合。第一,应加强各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联通,实现资源共享,打破目前各自为政的状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第二,政府应主持制定一些基础性、关键性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以规范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信用管理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对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率、规避系统建设风险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政府部门不直接经营信用中介机构,也不直接干预信用中介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否则就失去了信用管理的中立、公正性质。政府应扶持和监督信用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公平的环境,让信用中介机构按照市场的原则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欧美和亚洲地区著名的信用中介机构来看,绝大多数公司一直都采取民营方式。因为民营公司是中性的,无偏见的,是市场经济中除客户和政府之外的第三方,它们为客户提供信用报告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它们在市场上的生存问题。第四,积极培育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信用市场的需求是推动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市场需求不足将严重制约整个行业的发展。美国政府很注重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利用多种手段引导市场交易者进行信用评级或者利用信用评级。目前,我国的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信息的意识,信用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因此,政府应从多方面、多渠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增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需求。第五,政府应大力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另外,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地方政府在建设信用管理体系中也应发挥积极作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对于自己在建设信用管理体系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没有深刻的认识,存在一哄而上的现象,出现了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的情况,这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发展信用中介机构。
近十余年来,我国的信用管理行业逐步发展。我国现有征信机构人体可以分为3类:一是民营征信机构,如新华信公司、华夏国际和上海中商等;二是外资、合资征信机构,如邓白氏公司等;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建立的有关中介机构。客观上,我国的征信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专业化程度和社会影响也不尽理想,其作用与功效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我们应该积极培育独立的征信机构,以市场化、商业化方式管理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目前,我国的专业资信评估机构有几十家,但资信评估市场规模小,可供评估品种少,市场供需严重失衡,资信评估机构权威性与专业化程度一直没有得到社会公认。我们应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奉行“超脱、公正、独立”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地扶持、培育专业的资信评估机构;完善信用评估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准则、方法和管理办法。
规范的信用管理服务是整个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或缺。在西方国家,系统的、深层次的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信用管理服务,是信用经营机构的后勤保障。目前我国信用管理服务行业发展很不平衡,商账追收行业基本上是空白,信用保险和国际保理等行业刚刚起步,国家应该鼓励发展这些机构与有关业务,进一步发展和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四)建设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我国现有的信用经营机构主要是金融机构,其中主要是商业银行,信用活动也主要是信贷。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企业也是非常重要的信用经营机构。美国的企业,特别是一些比较大的企业,内部往往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控制企业的信用风险情况。目前,我国企业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淡薄,企业内部缺乏一些最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而加入WTO后,我国开放程度进一步加大,企业直接面临国际市场和本土市场的竞争,为了生存和发展,我们的企业必须尽快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企业可以考虑从两方面加强信用管理:一是完善企业自身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企业的自我信用控制能力,建立财务核算制度、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应付账款管理制度,防止自身发生失信行为;二是完善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管理规章,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用宣传,开展信用管理教育和科研活动。
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固然需要法律体系的支持,但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的信任和诚信的道德理念来维系。我们要把强化信用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让“诚实守信”深人人心,增强全民信用观念。
当前,应该加强信用管理教育,在中小学直至大学开设信用管理课程,培养人们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培养专业化的信用管理人才。同时还要加强信用管理科研活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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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文玲。美国信用体系的总体构架[N]中国经济时报,2002-09-09.
[关键词]个人信用体系 信用建设 信用机制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信用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大,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这个过程中失信、失范行为越来越广泛,信用风险无处不在,给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带来了不小的阻碍。因此,需要我们尽快认识信用和信用经济的本质和特点,提高识别和规避信用风险的能力,改善信用交易的环境,建立起有序的个人信用体系,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
目前我国一些城市正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以上海和深圳最为突出。深圳市于2001年初开始启动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项目,年底即出台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管理办法》,开始规范信用数据采集、信用品种开发、信用软硬件服务等工作。而上海早在2000年就率先建立起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使每位上海市民的档案中多了一份个人信用档案。该档案的建立使商业银行清楚每位顾客的信用状况,便利了银行贷款审核和信用卡授予工作,利于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控制,但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易使经济行为主体做出失信行为
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石。随着信息化、科技化的大发展,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速的特点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的主流。电子商务发展需要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作为支撑,而个人信用又是整个社会信用的最基础的部分。在国外发达国家,电子商务交易中个人信用交易十分活跃、运作方式成熟、体系趋于完善。
二、信用构建缺乏完善的制度规范
信用制度的建设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建立完善、系统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是保证信用交易、维护信用发展的必经之路。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实现信用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以降低信用风险,保障市场稳定,促进经济的和谐发展。我国从2002年开始出台关于个人信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些地区也开始试点性建设,这些法律法规在推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开启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新的一页,但是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的法律缺失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三、信用体系构建缺乏统一的征信标准和评价标准
我国缺乏统一的征信标准和评价标准。就外在环境而言,现阶段我国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使个人财产在计算上无法做到透明、准确,而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人均收入的差别使得全国性的个人信用标准难以统一。 尽管我国已开始个人信用评估,但是就现阶段而言,市场上各种类型的个人信用评估鱼龙混杂,难以形成体系,整体上不利于整个信用体系的发展和全国范围内的推广,更缺乏和国际接轨的条件。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缺乏一套科学严密、权威认证、规范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流程,因此很难保证个人信用评估过程中的公正公平性。
四、征信机构规模有限,信用市场不发达
我国现阶段信用数据的主要使用者是部分商业银行,大多数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很少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有关个人信用报告,而是更关注自身利益和使用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从而限制了相关市场的发展。征信机构的规模有限这一问题直接影响信用市场的发展,导致现阶段相关机构在办理保险、雇佣等活动时尚未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个人信用等级上的差别没有对其经济行为带来实质上的影响,这反过来使得个人信用信息市场的需求较少,从而限制了征信机构的发展和信用市场的扩大。
五、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缺乏相应的数据支持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是个人信用体系构建过程的基础,没有广泛充足、科学有效的数据,信用构建也就无从谈起。我国目前只有少数地区进行试点,征信部门仅局限于银行、公共事业等少数部门和机构,没有形成多部门多行业的联合征信,这就限制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广泛性。由于法律制度上的缺失,目前大多数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没有形成数据共享的格局,这严重制约了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进程。可见,没有统一规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缺乏行业间数据共享将直接影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构建的进程。
本文就是在分析我国现阶段个人信用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个人信用构建经验分析的基础上,找出适合我国发展的个人信用体系之路,从而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注入活力。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更应该倾向于建立统一的个人资信评估制度和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从而有效的防范信用风险,降低市场的不安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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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于梦影.浅析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J].现代商业,2010,(27) :19—21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信用环境;中介组织信用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4月1日
一、引言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当前,我国的经济组织方式正经历着根本性的转轨,以契约化交易为基础,以健全、高效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为依托和补充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而原先植根于人格化交易的“身份信用”体系则因市场半径的急剧扩大而日益丧失其规范性作用。在这种特殊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如何继承传统的信用道德资源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顺利转轨,如何构筑适应我国现状和未来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且紧迫的研究课题。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现状及原因分析
我们主要运用中国信用小康指数作为中国社会公共信用综合指数的评价指标,其中“中国信用小康指数”主要从政府公信力、人际信用、企业信用等方面进行测评。从表1可以看出,本年度我国政府公信力、企业信用分别比上年提升了5.71和16.58个百分点,人际信用却下降了3.42个百分点,呈现出10年内最大的降幅,但是社会公共信用整体上提升了5.7个百分点。(表1)
我们分别对10年间我国不同层次的信用变化进行分析。其中,政府公信力一直处于上升区间,从2005年刚刚及格的60.5上升到了2014年的74.1,政府公信力指数的平均值为64.53,总的增长幅度为22.5%,每年的平均增长幅度为2.07%。可见,这与政府在公开透明、依法行政、打击腐败、功能转型等方面做出的一系列努力分不开,但是如果政府变革的速度跟不上公众意识觉醒的速度,政府公信力就会呈现出下降趋势。但是,目前政府信用问题仍然存在,在作为一般市场参与者的场合,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在政府采购等环节,存在制度不规范,或者有制度不能完全执行,草率甚至寻租现象,在政府作为公权力行使者环节,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政策缺乏连续性,缺位错位情况,特别在实施涉及群众利益行政行为过程中,少数地方政府承诺不能兑现,诚信缺失,造成了较坏的影响。所以,我国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加快推进各项改革,让人们进一步的得到改革的红利,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企业信用在2005~2008年间出现小幅度下降,在2009年呈现出一波增长势头,而2012开始进入了增长区间,特别是在2014年增长幅度创历史新高,十年间企业信用指数的平均值为55.81,处于不及格的水平。但是,企业信用平均增长幅度为2.53%,总体增长幅度为27%。可见,一方面与政府的不懈努力分不开,我国政府通过前期不断地推进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培育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使更多的小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诚实守信、守法经营、规范管理,并为其提供各方面的资金支持,最终于2014年2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很多企业自身的信用意识也在不断提升。主要是面对我国宏观经济整体结构上的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升级等,以及我国金融市场中IPO注册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直接融资的占比将会呈现大幅度提升的趋势下,各家企业都提前布局,不断提升自身的企业信用。但是,我国现阶段企业信用体系仍存在很大问题,如立法和执行环节存在很大漏洞,征信资料尚未放开,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资料未能实现共享,征信企业和中介组织不发达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人际信用指数的平均值为67.31,高于政府公信力和企业信用,但是人际信用变化率在2008年开始进入增长区间并在2013年达到历史最高的3.24%,但是2014年该变化率突然下降了3.42%,10年间中国人际信用整体增长率为2.26%,平均每年的增长率为0.24%,与企业信用和政府公信力整体变化率相比,人际信用变化率只占其9%和11%。可见,随着我国政府与企业信用的不断提升,我国人际信用一直处于一种较差的环境下,而社会环境的急功近利成为主要的“杀手”。而整体上,我国社会公共信用从2005年及格的60.2提升到2014年的70.2,该指数的平均值为62.77,基本处于及格线,但总体增长幅度为17.1%,平均年增长率为1.61%。可见,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我国商业环境的改善、同时企业的商业伦理意识和公民的社会公共意识的不断提升,我国社会信用的建设还是取得了一些成绩的,同时也将面临着更大的改革压力。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构建对策建议
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采用政府推动与市场培育相结合的思路,积极探索政府推动,循序渐进,市场化的原则,最终建立涵盖国家、地方和行业三个层次,政府为主体,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为补充,实现联合征集、权威评估、信用公示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政府信用的构建。建立政府信用体系,政府工作的着力点:一是制定规则、搞好规划、培育市场需求和服务主体、加强协调监管、提供基础服务;二是牵头并动员社会力量持之以恒地开展全社会的诚信教育和制度化规范宣传,使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道德文化蔚成风气。提高政府公信力,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以党政机关的诚信服务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以诚信办事、诚信服务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也是各级党政机关加强诚信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企业信用的构建。企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企业信用本来就已经包含个人信用的内容和因素,企业信用建设好了有利于推动个人乃至全社会信用建设。
1、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强化企业信用意识。政府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外部平台,企业还应进行自身的信用管理建设。建立诚信经营管理理念。
(1)完善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信体系。建立工商、税务、物价、统计、技监局、海关、外汇管理局、金融、公安、财会、信息产业局等行政执法部门等多家单位联网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网是由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信体系。
(2)改善企业信用状况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和当务之急。一方面要以强化约束监督,促进诚信经营为目标,建立以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自律和失信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外部信用制度;另一方面要培养和树立企业的信用风险意识,加强内部信用风险管理,防范来自外部的信用风险。
(3)有关政府部门积极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不断提高监管水平。金融管理、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分别建立信用登记系统、红盾信息网、CTA工TS税务管理系统、企业质量档案和质量信息库,不断完善企业信用评价、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信用制度,科学评定企业的信用等级,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的资信透明度。同时,还利用举报投诉系统、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和监督处理系统,向全社会公布企业不良行为,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2、净化企业外部信用环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1)加强生产和流通等经济领域的诚信建设,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生产企业要把诚信建设的着力点放在严格生产标准,完备生产条件,确保产品质量上。流通行业要在继续改进服务态度、完善售后服务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不断增加示范街、示范店的数量,同时把活动向批发市场、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延伸,进一步扩大活动覆盖面。
(2)加强服务行业的诚信建设,努力做到规范服务、优质服务。各类服务行业要根据诚信建设的要求,全面推广规范化服务,制定出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简明具体、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规范化服务标准和保证措施,落实到每个服务企业和每个服务人员。
(3)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的诚信建设,促进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积极探索在各类中介组织中加强诚信建设的有效方式,把发挥政府部门的管理作用同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结合起来,加强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自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三)个人信用的构建
1、在重点行业重点人群中进行个人信用建设。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构建社会诚信奖惩信息平台:建立了失信约束监督机制和过错追究制度、责任赔偿制度、违规违纪警示制度。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全国正在建立人口基础数据库试点,为全社会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健全个人信用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积极引导人们维护自身诚信形象。要特别注重对青少年思想道德和诚实守信品质的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要从孩子懂事开始,深入浅出地进行诚实守信品德的宣传教育。
(四)中介组织信用的构建。政府应认真抓好中介组织的诚信建设,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方式,研究制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促进其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促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的社会信用信息调查、资信评级和信用管理服务制度建设。另外,政府部门还应为中介组织积极开放公用信用信息披露系统,促进并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钟楚男.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1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展至今其业务范围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扩大,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有的金融机构还开展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业务。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迅速,从1999年的726.3亿元,截止到2009年6月末,我国居民用户的消费性贷款余额已经增加到了43891.64亿元。虽然如此,但是由于我国各种配套的体制及相关法律还不是很健全,决定了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总体规模仍然偏低、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明显慢于发达国家、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贷款占绝对比例的现象还很严重。随着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的逐年发展,制约其发展的风险问题逐步暴露和突出。
2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消费者方面
2.1.1传统消费观念的制约
我国人民有“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消费习惯,先储蓄后消费而不愿超前消费。虽然中国居民对消费信贷的认知度呈上升趋势,发展空间巨大,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多数的消费者还不是很明了消费信贷的根本意义及其用途,严重影响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进程。
2.1.2消费者收入支出预期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居民家庭的收入预期受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增幅下降、下岗人数增加等因素的影响而下降,支出预期受教育、养老、医疗等改革的影响而上升,从而使得消费者负债消费的意愿大大减弱。
2.1.3个人信用风险
首先,我国的居民收入还不能完全货币化,透明度不高,消费者的实际收入与名义上的收入有一定的差距,进而给银行增大了放贷的风险。其次,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存在。我国个人信用体制的不健全以及社会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渠道的不畅,则无从判断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借款人的多头贷款、故意不还款或是恶意透支时有发生。这些因素都会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
2.2商业银行方面
2.2.1银行体系管理不完善
就银行内部来看,管理水平不高,缺乏个人消费贷款这类零售性质信贷业务的管理经验和人员的培训准备,存在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格、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行为。更有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严重影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进程。2.2.2资金融通渠道存在的风险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是比较长的,而银行存款期限相对较短,出现了“短进长出”的格局。同时银行无法通过市场的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这就使银行资金紧张,增加其经营的流动性风险,不利于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
2.2.3抵押物风险
银行在对个人发放消费贷款时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但抵押物可能会因各种自然、人为灾害或周围经济、交通环境的变化而造成价格下降或价值灭失。处置抵押物时,操作环节多,交易成本高、造成商业银行人力、财力、物力的耗费。这些因素都增加了银行的风险。
2.3法律制度配套设施不完善
一方面,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消费信贷法》,目前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其针对性不强。另一方面,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与消费信贷配套的制度政策尚未建立或有待完善,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也缺乏对失信者的惩罚机制。由于存在种种风险问题,大大延缓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进程。我国应尽快出台防范措施,促进消费信贷稳健快速的发展。
3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措施
3.1消费者方面
3.1.1转变消费观念
必须要引导消费者改变陈旧观念,提升消费者适度超前消费的经济理念,导出合理科学的消费模式。培养科学合理的理财观念,正确处理储蓄和消费的关系。从总体上提升国民的素质,使其更易于接受一些超前的消费观念进而促进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
3.1.2提高消费者的收入水平
加大对中低收入人群的关注力度,加大对民生的关注力度,政府可以出台一些相关政策来弥补中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差,从根本上改善国民的收入,增加消费的信心。
3.1.3提高个人信用意识
应该从消费者自身抓起,让消费者认识到违约后果对他自己的严重性及危害性,进而使消费者明白违约的成本要远远高于守约的成本;增加消费者的相关信用知识、责任感等,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消费者个人信用意识的提高。
3.2商业银行方面
3.2.1完善现有产品种类及拓展新业务在切实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注重信贷产品的创新。有针对性地对产品功能、价格策略及服务手段进行科学组合和优化,如对农户和务工人员可积极开展农机具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小额生活贷款、打工消费贷款等消费贷款业务。尝试性发展新型消费信贷业务,如住房二次抵押贷款、综合循环贷款、信用卡等等。。
3.2.2完善金融机构的信贷操作体系。严格按照相关条件发放贷款,严禁银行业务人员的暗箱操作,要增强忧患意识,严格审批贷款的各个环节,切实防范信贷风险,逐步建立相对简便的评估程序和贷款手续,减少不必要的交易程序,降低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
3.2.3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
加快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整合协调,设立专门性的全国个人信用管理机构提供服务。逐步形成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的、综合性的征信机构和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形成能适应不同征信需求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征信机构体系来防范信用风险。
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相关理论
(一)个人信贷风险的定义
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风险指的是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这一特征所引发的贷款收益的波动性或者不确定性。具体地说,个人信贷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具有风险的资产业务。在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银行向个人借款人投放一定数额的借款的预期效果是获得预期的收益,但是因为各种风险因素的存在,可能导致预期收益减少或者本金损失的实际效果。具体表现为银行信贷资金不能按时全额收回。
(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流程
目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流程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风险控制。
1.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是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风险识别是指在风险事故发生么前,运用各种方法系统的、连续的认识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以及分析导致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信贷风险识别首先要感知风险,其次对感知到的风险进行分析。
2.风险计量。通过有效的风险计量,有利于商业银行对银行资本进行有效的监管、对经济资本进行有效的配置,从而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根据贷款的品种、时间、金额大小等,来设定风险的系数,从而对不同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的计量,从而通过商业银斤该笔业务收益来覆盖对应的风险。
3.风险监测。风险监测主要是指在商业银行经营的过程中,对信贷业务风险的发展和变化情况进行全程的监督,从而为风险管理者的决策提供一些依据。风险监测的指标有: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拨各率等等。通过在线监控、现场检查、贷后检查等手段,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进行监测。
4.风险控制。通过风险监测,对监测出的风险进行计量、分析,从而对风险进行控制和化解,从而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主要包括内部信贷业务风险控制、客户贷款风险控制、第二还款来源风险控制等。
二、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风险识别
(一)借款人信用风险增加
受经济形势总体恶化影响,银行信贷投放减少授信准入条件愈加严格、居民融资需求增加,加之一些科技手段的进步和网络不良思想的传播,借款人骗贷的情况加剧,手段也更为多样化。例如:王某计划以自己名下某处房产为抵押向银行借款,但因王某既往的征信记录不符合银行授信条件被拒。王某遂找来朋友张某,构造一个二手房交易,将房产卖给张某,让张某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期间将交易价格尽量做高。若银行无法识别正常放款,王某相当于以该房产抵押从银行获得的高额长期低息贷款。这种构造二手房交易的骗贷行为较为常见。还有使用新型技术产品,在进行某客户放款操作时,因合同上留有合同签署时示意客户签字位置的铅笔印记,放款人员进行擦拭,发现客户名字的签字笔笔迹居然变淡,在进一步加大力度擦拭,笔迹完全消失。虽然和客户沟通时,客户强调使用的是普通签字笔,但可以用橡皮擦拭掉的奇异的签字笔印记后期是否会消失等等都无法确定,合同作为银行主张债权的重要法律文本,若客户签字有问题将会产生巨大风险。
(二)弱担保贷款风险加剧
弱担保贷款就是以非抵质押的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此类贷款在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中占比较高。因为对借款人家庭及企业名下的资产没有抵质押权,所以在贷款发生风险时,银行要尽快进行资产保全,以保证信贷资产安全。弱担保贷款一般对借款人家庭及其控制企业的净资产有较高要求,以联互保的小微贷款为例,家庭及企业净资产要超过200万元,足以覆盖贷款本息,但在实际操作中效果却不尽理想。
首先,资产保全时借款人家庭及企业名下没资产。这一般有几种情况:一种是贷款时虚增了借款人家庭及企业的净资产,例如:虚增存货价值,虚增房产价值(不抵押不用评估),甚至有企业用临时存放的货物冒充企业库存等。另一种是借款人家庭及企业名下资产在贷款存续期间转移,例如:出售、或者以物抵债等。
其次,借款人家庭及企业名下有资产,若为房产车产也没有被抵押,但涉及其他债务关系,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保全。此时银行只能按照受偿顺位,在前面一位或几位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后,看是否还有剩余资产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而一般来说清收效果都不理想。
最后,弱担保贷款资产保全效果差更导致了银行与客户针对贷款归还问题协商谈判缺少主动权,催收工作、重整工作也很难开展。
三、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信用管理方面的对策
商业银行应加强客户信用管理手段,优化个人信用评级系统。针对我国缺少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而借款人的信用意识又比较单薄,咸阳地区总体信用环境不理想的情况,商业银行首先应建立分行内部客户信用档案。除现有的个人贷款系统外,再设计一个数据库将拒贷业务的核心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及配偶姓名、抵押物信息、企业信息、拒贷原因等)、贷后检查记录、监测记录、催清收记录等信息录入,与个贷系统的信息合并形成客户信用档案。通过这个信用档案,可以获知贷款从申请我行贷款到贷款结清或者到查询时点的全部痕迹信息,用以综合评判客户信用,及时形成风险预警,及时调整授信方案;还可以通过信用档案发现该经营主体和抵押房产是否曾经以其他借款主体申请过贷款被拒以及被拒原因,规避高风险客户借名申请借款。
(二)管理制度方面的对策
商业银行需采用唯一的标准化的全面化的个人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个人信贷业务涉及多个环节,制度框架中包括授信管理办法、放款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印章管理办法、征信管理办法、呆账核销管理办法、重整操作指引还有配套的调整通知等等。随着业务的发展制度文件越来越多,有的新制度出台原制度废止、有的新制度对原制度做了修订、有的在总制度下针对细化业务出台单独的管理制度等等。应要求业务规划部门对其梳理,列出废止制度,整理在行制度,对原制度出台较早,又通过“优化……通知”“调整……通知”等形式调整多次的制度,直接整合出台新制度,实现制度的唯一性。个人信贷业务的操作指引和操作手册,比照柜台业务细化标准化的编写,达到所有业务都有操作依据。针对部分因目前国内没有针对信贷业务的法律、微观信贷法律制度不健全,司法解释和法律修订欠完善,易发生个人信贷业务法律纠纷的环节,直接在制度文件中加以规范。例如:针对争议度极高的“婚姻法24条”,为有效避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保障银行的债权,可以通过法律合规部和个人信贷管理部分的共同研究,在制度中约定需要追加配偶为共同借款人的情况,约定必须要配偶签字证明其对配偶举债知情权的法律文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