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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理论是现代法立法观念之权利即社会本位在企业法领域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企业承担一定程度的社会责任将是企业制度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发展趋势 非关税壁垒
企业社会责任内涵
20世纪初,欧美学者开始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哈佛大学法学院多德教授针对美国大萧条时期的种种社会问题指出:“公司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尽管这些社会责任未必见诸法律而成为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应当成为公司管理人遵守的职业道德”。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企业社会责任”受到了各国学者广泛关注,但是对其涵义并没有统一的定论。目前较为普遍的认识是,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指企业在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对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所负的责任,具体包括对雇员、消费者、债权人、环境和资源、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的责任等。
在近一个世纪的发展中,众多学者以“利益相关者”等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提供支持的同时,批判声也一直不断,韩国学者李哲松是最具代表性的反对者。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违背了“公司是纯粹的利益团体”这一传统的、固有的本质,并且由于企业社会责任“义务内容的模糊性”和“义务对象的不存在”,企业社会义务的“义务”并非指法律上的约束,因此只能引起混乱。
虽然由于公司社会责任论与传统的公司股东利益至上论产生了矛盾而遭到了批判,但是为了缓和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日益尖锐的冲突,让公司承担一定程度的社会责任已成为公司法发展的趋势。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
(一)企业社会责任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需求
传统的企业法律制度尤其是公司法认为,公司只是股东手中用于追求利润的工具,“股东的利益是公司的终极关怀”,因而要求有效地贯彻公司的营利性目标以确保股东运用公司组织追求利益最大化。企业作为私法主体,以营利性为其唯一目标,在私法所倡导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规则下任意地发展了近三个世纪。
19世纪末,由于竞争加剧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借助传统民法、商法原则不能解决,甚至恰恰是民法、商法所倡导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过度发展所必然带来的消极后果,国家开始介入经济生活并对之进行干预,由对垄断、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解决逐渐深入到对弱势群体权益的特别保护。19世纪末以来的经济状况,决定了注重和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大行其道,也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和兴起奠定了经济基础。
(二)个人权利本位向个人-社会本位过渡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学依据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是现代法律倡导的法律之权利即社会本位在企业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民法作为传统私法部门经历了古代、近代、现代三个阶段,立法观念发生了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权利-社会本位的转变。义务本位观念贯穿于奴隶、封建社会的整个时期,强调个体的等级和人身依附关系,通过义务性规范约束不同身份人之行为,从而维护身份秩序,故而法律以确认社会成员的义务为基本内容;自中世纪之后,各国开始倡导权利本位,即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集中体现为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自己责任(即过失责任)三大原则,此为近代民法;19世纪末以来,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成为民法的价值取向,开始对个体权利加以限制,倡导个体在实现自身合法权益时,当兼顾他人及社会之利益,以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此为现代民法之权利即社会本位。
在经营领域,经营者的义务逐渐被加大,其无视劳动者利益、无视消费者权益而不择手段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做法被禁止。19世纪的劳动者运动、20世纪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促使各国相继颁布旨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法律。这些法律的颁布,是现代民法立法观念之权利即社会本位在企业法领域的体现,虽未用“企业社会责任”的语汇,但实质是强调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立法体现,目的在于协调股东与劳动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冲突,使各利益团体和谐发展。
(三)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公司绝对营利性目标的修正和发展
传统的企业法律制度尤其是公司法认为,最大限度地营利从而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惟一目标。企业社会责任则要求公司除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外,还应尽可能地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反对者看来,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有违企业营利性这一传统的、固有的本质,有使公司变为公益之虞;而所谓的社会责任其实并不存在,不过是强加给企业的负担,是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办社会的回归。当然,反对者的这种担忧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错误理解。
首先,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不否认公司对利润的追求,保护股东合法的财产权益,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是在关怀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同时,兼顾对社会公益的保护;在确保企业追求利润的同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其次,企业营利性目标并非列于社会责任目标之后。企业追逐利润仍然是企业的首要目标,但在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中,对企业追逐利润之不择手段加以约束,对企业回报社会之善良之心给予鼓励。
再次,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的利润目标具有矛盾统一关系。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亦可能为股东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尤其是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虽然可能导致企业经济上尤其是短期经济利益的牺牲,但可以通过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而使企业“保持可持续”地经营。企业的本质是营利,或可正被修改为企业的本质是持续地营利。
因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并非对传统企业营利性之否定,而是对股东利润最大化这一传统原则的修正和补充,且这一修正与补充并不否认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其主旨在于兼顾利益相关人之利益,获得利益相关者之认同和支持,从而使公司、利益相关者、社会能够和谐持续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趋势
(一)“企业生产守则运动”与“社会道德责任标准”
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劳工及人权组织针对成衣业和制鞋业发动了“反血汗工厂运动”,促使美国服装制造商Levi-Strauss为挽救其公众形象,制定了第一份公司生产守则。在劳工和人权组织等NGO和消费者压力下,许多知名品牌公司也相继建立了自己的生产守则,后演变为 “企业生产守则运动”,企业生产守则运动的直接目的是促使企业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20世纪末以来,跨国公司的全球性活动拓展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空间。以捍卫消费者权益、劳工利益和环境保护为核心的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不同利益集团共同关注的焦点,企业社会责任在这种氛围下得到广泛的推广。
到2000年,全球共有246个生产守则,其中最有影响的为美国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国际”(简称SAI)咨询委员会以国际劳工组织ILO和联合国的13个公约为依据,于1997年起草的一份社会责任标准,即SA8000。目前,该标准已在全球范围内作为评价依据开展认证活动。
SA8000作为全球第一个“社会道德责任认证标准”,对企业在关涉劳工利益的“社会责任”方面提出了最低要求,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将符合SA8000标准作为与中国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的附加条件。
(二)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非关税壁垒”观点的评述
各大跨国公司制定的数百个生产守则的广泛认证,使我国出口型企业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尤其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让很多中国企业惶恐不安。有评论说,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是发达国家继反倾销、环保标准之后,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又一个非关税壁垒,并且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作为非关税壁垒的论断已经成为主流。但笔者以为,企业社会责任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不等于非关税壁垒。
第一,非关税壁垒是一国政府为限制进口而采取的措施,包括行政措施和法律措施,这些措施均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是由消费者、劳工和人权组织促成的,是一个自愿认证的体系。全球第一份公司生产守则,是由美国服装制造商制定的。
第二,非关税壁垒是进口国政府针对出口国采取的措施;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并不直接针对不同国度之间的贸易而进行。虽然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的活动拓展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空间,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化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不能因为企业社会责任由于跨国公司的介入而贴上非关税壁垒的标签。
第三,非关税壁垒旨在保护本国产业,是一国为了阻止进口、保护本民族产业而采取的措施,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奖出限入”原则的具体体现,仅限于进口过程中采用;而企业社会责任是以捍卫消费者权益、劳工利益和环境保护等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之利益为主旨,如果企业社会责任的确对出口形成了障碍,只能说明我国企业在维护职工权益、关注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严重不足。
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被跨国公司在全球供应链上推行,起到了贸易保护的作用或带有贸易保护的色彩,但并不能因此简单地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贸易壁垒,并且这些标准涉及的主要内容恰恰是我国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所加以规范的。国内企业只有树立社会责任意识,遵守相关法律,确保劳工的基本权益,才是应对SA8000标准实施和推行的最好选择。
参考文献:
1.方流芳.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序言)[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论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1、理论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形成于20世纪20年代,由美国学界的学者提出。早期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比较明确的,即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之外所应承担的义务。这一理念的倡导者认为,企业除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外,还需以维护和创造公益为目标,在这二元目标中寻求一个平衡。在这二元的目标中,前者体现的是企业对其股东的义务,后者体现的是企业对其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义务,由于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所以用“企业社会责任”一语来概括企业对其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由此确立。[1]
对“企业社会责任”一语的歧义主要产生于日后围绕企业社会责任所展开的争论之中。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反对者中,大多数人从根本上拒绝“企业社会责任”一说。主要理由是:一、企业社会责任之含义模糊的概念无法起到行为规范的作用,若将其落实到立法中,则有可能成为立法本应回避的“空洞规定”;二、在司法实践中,企业社会责任的权利、义务对象不明确。三、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如果不顾企业的本质执意引入社会责任,很容易使企业成为公益性的工具。[2]但是,笔者认为,这些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虽然界定起来有困难,但这种模糊性却反而使这一概念有较大的包容性,能够囊括多种企业行为。司法实践中,企业社会责任的权利、义务对象也是明确的,即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也就是企业生存、发展所依赖的除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群体。另外,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并非否定企业的营利本质,也并非要求企业承担本该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而是要求企业不能将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目标,在营利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
在赞成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者当中,观点也并不一致,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当社会上多数人希望某一企业为一定行为时,该营利性企业就应当放弃营利的目的以符合多数人对该企业的期望。有的学者认为,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们营利作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第三类观点认为,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还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3]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实际上是要求企业放弃营利而实现社会公益,这与企业营利性的本质是不相符的;第二种观点将营利和实现社会公益作为企业并列的目标,但将社会责任界定为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似乎过于宽泛;第三种观点是把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作为企业营利目标的补充。
2、本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为股东谋取利益之外,对其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义务。营利始终是企业的本质。企业追求营利无可厚非,但企业不能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来获取经济利益,而应在营利的同时兼顾社会公益,在二者当中寻求平衡。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企业对各类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是所有类型的企业,既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公司实体,也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这样的非公司实体。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是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指企业生存所依赖的其他利益群体,如雇员、顾客、债权人和环境资源受益人等。[4]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则包括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和资源的受益人的责任等等。
员工是企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企业对员工的责任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保障员工实现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意义上的就业和选择权、劳动报酬获取权、休息休假权 、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取得权等权利,这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消费者是企业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企业经济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消费者。消费者也是企业的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表现为依法保障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企业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安全、高质量、价格合理、服务完善的产品。具体而言主要有:1、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2、保障安全的责任;3、提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责任;4、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责任;5、对消费者进行产品知识宣传和教育的责任;6、保障消费者求偿权的责任等。企业的债权人也是企业的一类重要利益相关者,企业是否切实履行对债权人的责任,涉及到企业的债权人所预期的经济利益能否得以实现。企业应切实履行其债务责任。同时,企业还对作为整体的债权人群体负有确保交易安全的责任,这一责任要求企业在任何情况下对一切债权人都合法、善意、无过失地为交易行为,切实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企业总是与其他群体共同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以自然资源为自己的劳动对象。而环境和资源是有限的,所以,企业必须对环境和资源的受益人负责,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不仅要依法执行好国家的强制标准,而且要尽量提高生产及环保技术水平和环保标准。[5]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有部分学者主张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独立的社会责任。如:“美国学者布鲁梅尔把企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四种平等责任。国内学者也有类似的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除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6]但大部分学者都赞同企业社会责任并非是一种单一的责任形式,而是一种综合责任。但就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包括哪些责任,学者们之间有较大的分歧。
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划分为四种,即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伦理责任和企业慈善责任。[7]
也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经济责任是指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企业只有在法律允许、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道德责任是指企业基于对社会的关怀而履行但不构成法律义务的责任。”[8]
还有的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既不是单纯的法律责任,也不是单纯的道德责任,而是既包括法定的社会责任,也包括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基础,道德责任是法律责任的必要补充,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整个的企业社会责任。”[9]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其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责任,而经济责任是指企业着力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对其股东的责任,不应包括在社会责任中。而道德责任与慈善责任之间的区别十分模糊,慈善责任包含在道德责任中,是道德责任的一种具体形式。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特征
1、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对传统企业理念的修正,也在经营实践中得到体现
“传统的企业理论和企业法以个人为出发点,认为最大限度地营利从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是企业最高甚至唯一的目标。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则以社会本位为出发点,认为企业的目标应该是二元的,除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外,还应尽可能地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显然,企业社会责任是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传统原则的补充和修正。”[10]不仅是理念上的补充和修正,实践中,许多企业也不再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其唯一目标,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利益。相反,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始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在我国,中国电网公司、中国石化公司等著名企业,近来也纷纷发表社会责任的白皮书,并以此作为企业的文化资源。”[11]
2、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道德上的责任,也是法律上的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传统理念的突破,往往被认为是对企业道义上的要求,具有浓厚的道德色彩。但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道德上的责任,也是法律上的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法律责任是对企业的“硬约束”,是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低要求,道德责任是对企业的“软约束”,是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较高要求,二者共同构成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道德责任的基础。可见,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道德上的责任,也是法律上的责任。
3、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一种消极不作为的义务,更是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
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负有不侵犯、不威胁社会公共利益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这也是法律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最低要求,但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不仅于此。企业在履行消极不作为义务的同时,更应该积极地作为,主动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这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真谛。因此,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一种消极不作为的义务,更是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
参考文献:
[1] 参见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评述》,《现代法学》2001年6月第3期第137页。
[2] 参见[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56页,转引自刘继峰、吕家毅:《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扩展与协调》,《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第143页。
[3] 韩艳英、张胜魁:《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河北法学》2005年12月第12期第140-141页。
[4] 参见叶林:《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法学分析》,《河北学刊》2006年7月第4期第165页。
[5] 参见王玲:《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性质、特征和内容》,《法学家》2006年第1期第141-142页。
[6] 李立清、李凌燕著:《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第30页,转引自王玲:《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性质、特征和内容》,《法学家》2006年第1期第138页。
[7] 参见[美]阿奇•B.卡罗尔:《公司责任金字塔:有关公司股东的道德管理》,《商业地平线》1991年第7 - 8页,转引自李玫:《从科学发展观看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理论学刊》2006年第11期第74页。
[8] 张国平:《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意蕴》,《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第114页。
[9] 王玲:《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性质、特征和内容》,《法学家》2006年第1期第139页。
[关键词] 社会责任 关注度 责任内容 责任对象 责任披露 责任评 价
中图分类号:F27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9)6-0096-05
引言
企业是嵌入社会之中的,实现着与社会资源、信息和价值的交换。企业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 化,承担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责任的同时,也应该考虑除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承担以道德、慈善和环境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责任。
在西方发达国家,有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比较成熟,除研究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 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缩写CSR1)[1]的基本内涵之外,又大致经历了企业 社会响应(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veness,缩写CSR2)[2]、企业社会绩 效(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缩写CSP)[3]和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 zenship)[4]等几个阶段。但是,在我国, 由于国民经济总体规模和发展水平还不高,发展经济仍然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的 第一要务,难免经济责任考虑得多一些,社会责任关注得少一点。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其自身行为和后果所承担的责任,是个体的人、社会和自然环境对企 业的价值期望。根据美国卡罗尔(Carroll,1979)教授的理解,一般包括经济责任、法律 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5]其中,经济责任是企业所担负的创造收入、实现 利润的责任; 法律责任是企业所担负的法律范围内的责任;道德责任是企业所担负的符合社会规范和人类 价值总体要求的责任;慈善责任是企业所担负的体现人类社会博爱胸怀和坚定理想、信念与 意志的责任。在这四类企业社会责任中,经济责任是基础,其他责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 阶段企业责任的进一步表现。换句话说,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必须依赖经济责任 的实现而得以实现。
本文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对山东省省属大型国有企业有关社会责任的关注程度、责任内容 、责任对象、责任披露和责任评价等问题进行分析,希冀寻求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 实力情况的企业社会责任观,最终有助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我国的顺利开展。
研究设计
本问卷设计属于复杂事项,采用多选向量表。问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度、 责任内容、责任对象、责任披露和责任评价等几个方面。在设计问卷时,首先课题组形成初 步意见,其次征求有关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最终确定调查问卷的内容和被调查对象 。
为了确保问卷调查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问卷通过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发, 并采取“发放―提醒―回收”的方式,反复指导,不断提醒,确保回收率。
本次调查问卷选择在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属的27家大型国有企业中发放,涵盖煤炭 、钢铁、机械、运输和资本运营等多个行业领域,主要调查对象是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 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调查问卷总共发放600份,收回合格问卷397份,回收率和有效率 均为66.16%,符合研究的假设要求。
调查结果分析
1.对企业社会责任关注度的认识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程度,有59%的被调查者选择“非常关注”,33%的选择“关注”,两 者相加高达92%;没有“不怎么关注”和“不关注”的情况。这说明,通过近几年各级政府 的大力倡导、主流媒体的广泛宣传和国际社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认证的强力推进, 企业社会责任已经为我国企业界所高度认可,甚至成为我国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战略发 展的核心价值观。
事实也是如此。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6年的调查发现,90%以上的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参与 了社会捐赠,企业慈善捐赠占税前利润的比率大约为0.25%,成为中国慈善事业收入的主体 。同时,相关法律和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来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如2006年1月 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 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再如,深交 所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海银监局的《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指引》、银监会的《关 于加大大型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意见》和《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等。
2.对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认识
从问卷情况看,大部分被调查者认同卡罗尔的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观,对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的认同率分别达到87%、81%、53%和51%。这说明,经济责任和法律责 任依然是我国企业关注的主要社会责任内容,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虽有所认识,但还不是当 下我国企业的普遍社会责任内容。
除上述责任内容以外,有79%的被调查者建议增加“环境责任”,75%建议增加“发展责任” 。这说明,相对于卡罗尔的企业社会责任内容表述,我国企业更为关注生态和自然环境,从 关注企业一时的收入和利润,逐渐转变为关注企业的未来发展和可持续性。这也说明,在我 国应该优先突出环境和发展问题,一定意义上,环境责任和发展责任会重要于其他企业社会 责任内容。
鉴于此,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内容应该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环境 责任和发展责任等六项具体内容,其中环境责任是企业所担负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 责任,发展责任是企业所担负的积极探索基于价值而不是价格的商业运作模式的责任。
3.对企业社会责任对象的认识
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社会责任对象应该包括股东(或投资者)、债权人 、员工、管 理者、消费者、供应商与分销商、所在社区、政府、自然环境和竞争对手等10个方面。通过 问卷调查,企业对社会责任对象的认同率并不一致,其中,员工、股东、自然环境和消费者 认同比率较高,分别是93%、89%、67%和60%。这说明,员工、股东、消费者和自然环境是现 阶段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对象,或者说,是企业主要的利益相关者。具体说明如下:
(1)员工是最需关注的企业社会责任对象。员工是企业人力资源的主要提供者,是企业价值创造的能动主体,在从企业获得必要劳动报 酬的同时,应该有权要求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环境、基本的劳动保护、不断的学习培训和公 平的待遇保障。可以预见,随着人文关怀与和谐思想的深入贯彻,资本剥削劳动的传统营运 模式,必定会向资本与劳动平等整合的模式转变,尤其在以知识和技术为主要资源的高技术 企业,人力资源的资本化会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2)股东是最为基本的企业社会责任对象。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是对传统的“股东至上”企业理论的修正,而不是一种彻底的否定;是把 企业视为一个社会嵌入系统的必然思考,而不是对企业本源性理论的否定。无论从企业的形 成、本质和使命来看,还是从吸收资金、规范资本市场分析,维护和保证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是企业的基本责任,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3)消费者是最为关键的企业社会责任对象。消费者是企业的上帝,是企业价值实现的源泉。在一定意义上,企业目标不在于实现多少收 入、赚取多少利润,而在于创造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价值,进而,赢得消费者的满意度和忠诚 度。因此,企业应该在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时间、性能、成本和价格等方面为消费者负责, 生产或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或服务,披露充分的相关信息,保持价格公平和诚信无欺。
(4)自然环境是最为必要的企业社会责任对象。自然环境与企业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须臾离不开环境的支持。不可否 认,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在推动人类社会迅速工业化、信息化的同时,带来了 极大的外部“不经济”和“负效用”,产生了前所未有的代际矛盾和不可持续。树立环保意 识,积极采取生态技术,合理利用资源,生产绿色产品,最终消除环境污染,已经或必将成 为企业最为必要的社会责任。
4.对企业社会责任披露的认识
74%的被调查者认为企业“应当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且有56%认为应该“充分披露”,仅有 4%认为“不披露”。同时对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应采取何种态度问题上,有一半企业认 为应采取自愿态度,一半则支持自律。这说明,多数企业已经把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看作是改 善与员工、政府和社区等相关利益者的关系,维护企业社会形象和声誉的重要方式。
理论上讲,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可以基于会计基础,也可以基于非会计基础。前者又具体分三 种方式:即在会计报表表内单独列项披露、在会计报表表外以附注形式披露和纳入日常核算 过程并单独编制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表;后者主要是在会计报表体系之外以其他方式披露, 例如文字性叙述、独立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通过问卷调查,有56%的被调查者选择编 制独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仅有11%选择在会计报表表内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这说明, 多数企业还是希望保留传统会计核算和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通过其他的 报告形式或方法加以披露。
5.对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认识
想得到什么,就应该评价什么。企业社会责任能否履行、效率怎样、效果如何,都需要进行 科学评价,其中责任评价的关键问题是建立并选择关键性指标。本文通过主观评定法,针对 股东、债权人、员工等10类利益相关者设计了69个备选评价指标,通过对调查问卷进行频数 统计分析后得出每个指标的认同率。限于篇幅,本文仅列示认同率在50%以上评价指标(共3 8个),如表所示:
由上表可以看出:
(1)对股东来说,认同率最高的是企业发展可持续度,达82%,体现股利回报的股利支付率 、每股收益等指标仅为67%和60%。这说明,相对于短期回报而言,股东更关心企业的长期发 展。
(2)对债权人来说,认同率最高的是企业信用度,达85%,而评价企业偿债能力的利息保障 倍数、资产负债率和速度比率等传统指标都比较低,分别为67%、60%和56%。这说明,在经 济体制转型期,尤其在金融危机背景下,遵守协议,讲究信用,要比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流 动性更为重要。
(3)对员工来说,认同率较高的是员工满意度和工资增长率,分别为78%和70%。员工满意 度是一个较为综合的指标,一定意义上,是衡量员工幸福感的幸福指数;工资增长率关乎员 工的未来发展。这两个指标认同率比较高,说明员工需求日趋多元化,说明员工不仅希望就 业、有工资、获得基本社会保障,而且更希望工资有个较快的增长,甚至是公平、公正的工 资待遇。
(4)对管理者来说,认同率最高的是薪酬与效益比率,高达89%,而在西方国家经常采用的 股票期权激励,仅为52%。这说明,与未来的激励利益相比,管理者更为关心在为企业创造 效益的同时,能否得到一个比较可观的薪酬收入。
(5)对供应商和分销商来说,认同率较高的是合作信任度和合同执行率,分别为89%和82% 。这说明,供应商和分销商最为担心的是企业能否及时履行合约、有没有合作的诚意。
(6)对消费者来说,认同率较高的是产品合格率、顾客满意度和产品性价比,分别是74%、 70%和70%,售后服务费用率仅为52%。这说明,产品质量仍然是消费者所普遍关心的,尤其 相对售后服务来讲,产品本身的质量依然是最重要的。
(7)对政府来说,认同率较高的是社会贡献率,达85%,而税款上缴率仅为52%。这说明, 人们普遍认为:企业对政府的责任不仅仅表现在税金多少和能否及时上缴这个单一问题上, 而是一个综合性、复合性的责任要求。
(8)对所在社区来说,认同率最高的是投资就业率,高达89%,而社区捐助率、绿化费用率 和安全卫生费用率仅分别为59%、59%和56%。这说明,最大限度地安排就业是所在社区最为 期盼的,传统的捐助、绿化和安全卫生等则不是最重要的责任诉求。
(9)对竞争对手来说,认同率最高的是市场占有率,高达82%,也有67%和63%的被调查者认 同自主产品或服务创利率和声誉指数。这说明,自主创新和声誉已越来越受到竞争对手的关 注,但是在经济危机时期,多数企业还是更看重市场占有率,所谓“让利不让市场”。
(10)对自然环境来说,认同率较高的是环境保护投入比率和“三废”治理率,分别是78% 和74%。这说明,治理废水、废气、废渣依然是目前企业最主要的环境保护责任,而且关键 是加大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
主要调查结论
本文通过对山东省国资委所属的27家大型国有企业的问卷调查发现:
第一,我国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有了一个较为全面和正确的认识 。可以说,在我国由政府或行业主导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时机已基本成熟。
第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界定应该体现中国特色,应该与我国企业的发展规模、发展水平 和经济实力相适应,在认同西方国家“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的同时 ,应凸显中国经济的发展性和中国企业的成长性,强调企业的环境责任和发展责任。在一定 意义上,这是源于西方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中国化”,是对世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的重要发展和贡献。
第三,企业对社会的责任,归根结底是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但是,利益相关者是个极为宽 泛的概念,有显著的层次性和阶段性。在不同的国家,针对不同的企业,甚至同一企业的不 同发展阶段,都有不同的理解,或者说有所侧重。当前,我国企业所面对的最主要的社会责 任对象是员工、股东、自然环境和消费者。
第四,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有强制性的趋势,相对于自愿披露和自律披露,强制披露更有利于 保证权威性和规范性,更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健康发展。企业更愿意选择以编制独立 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形式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说明企业期望能够更清晰、合理、全面 反映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状况。但期望与现实总是有差距的,我国现在很多企业都没有编制 独立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即使有,其包含的信息也存在不准确不合理的问题。这给我 们未来的研究指出了一个明确的方向,建立一个科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披露 方式。
第五,评价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或绩效情况的指标是多方面的,是一个系统、完整的指标体系 或指标束。针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不一样的,即使同一利益相关 者,企业所承担的具体社会责任也有主要与次要之分。企业社会责任综合评价就是要选择哪 些主要的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的社会责任方面,而不是不分轻重缓急、眉毛胡子一把抓。
注释:
[1]Bowen H R.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 New York: Harper
& Row, 1953
[2]Ackerman R W, Bauer R A.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veness: The Modern Di lemma. Reston Publishing Company, 1976
[3]Wartick S L, Cochran P L. The Evolution of the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 ance Model.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85,10(4):758-769
对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有着其重要性,首先它能够实现社会的公平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利于促进公平价值的形成以及维护社会的秩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对社会的贫富差距进行调解,从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同时也能够促进我国的经济正规运转以及快速的发展,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下企业的生存目的就是最大的限度的赚取利润,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企业生产安全可靠的产品;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对外贸易。企业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能够推进制度的建设以及完善法律的体系。
2.“公司法”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2.1“公司法”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缺陷在立法方面整体协调性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对于债权人在利益方面的保护还存在着不足之处。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当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就是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还不是很强,对广大的消费者不负责任。企业社会责任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企业的社会责任间冲突的表现主要就是对于环境保护的责任以及员工的责任和企业经济责任间的矛盾,例如一家企业对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对环境有着严重的破坏,这就和社会责任之间产生了矛盾冲突,这就会使得企业陷入一个比较为难的地步。究其原因主要就是我国的企业社会制度起步较晚,在经验上不是很充足,在社会责任监督机制方面还不是很完善。
2.2“公司法”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完善建议对于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得到完善,首先要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主体地位,我国虽然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但是还没有专项的法律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规范,故要能够对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主体地位进行强化,并要能够在不违背主体法律的基础上把具体的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要在完善的具体化以及可操作性和规范化方面得到重视。另外要健全与企业社会责任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这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执行的重要手段;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激励机制,把相应的激励措施落实到位,企业的社会责任激励机制的实现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以及企业自身的不断奋进,政府要能够加大监督的力度,通过相关的活动传播社会责任理念,鼓励企业积极的去履行社会责任;完善企业的社会责任惩罚以及约束机制,我国的《公司法》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条款当中没有惩罚性的机制作为约束手段,这对社会责任的实施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着很大的难度。故此建立相应的惩罚以及约束机制能够起到一定的管控作用,对其制定约束机制要能够在法律的层面以及道德层面都有着体现,还要建立相应的企业文化构建CSR价值体系。
3.结语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2)01-0120-03
企业社会责任表现为广义的伦理道德规范,强调对企业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经历了从强调企业内在价值追求到强调企业外在约束的转化过程,这种变化源于社会文化条件、经济条件、技术条件的改变。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与实践有助于平衡企业的经济行为和社会属性,推动企业自我价值的完整实现。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思想针对一定的社会问题而提出,一出现就包含着强烈的伦理关怀。20世纪20年代美国企业快速发展,生产和资本进一步集中,利润激增,但工业的高涨并没有带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反而伴随着资本家对工人剥削的加重・社会贫富悬殊现象凸显。在这一背景下,1916年克拉克在《改变中的经济责任的基础》中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指出:“大家对于社会责任的概念已经相当熟悉……但是迄今,大家并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业的责任。”1953年霍华德・鲍恩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第一次正式将企业与社会连接起来,提出企业除了赚取利润之外,还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提出之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被广泛讨论,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仅指经济责任还是包含社会责任、环境责任等内容展开了持续的争论。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在1962~1972年间,多次集中论述企业仅有的社会责任就是通过合法途径去增加利润,而同一时期许多学者则认为,企业在经济法律之外还应该承担某些社会义务。1979年卡罗尔提出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说,把企业社会责任分解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成为最被广泛接受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
伦理是指处理人们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如果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理解卡罗尔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企业社会责任的四个方面就是企业针对主要利益相关群体,依照伦理原则对他们之间经济交往关系的分别处理。具体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有盈利及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责任,即企业要做到对股东和消费者的合道德性;法律责任指企业应在法律范围内履行其经济责任,实质是要求企业应以符合道德价值的方式对待员工、合作伙伴和竞争者;伦理责任指企业应符合社会准则和价值观,要求企业对待社会和环境应做到符合道德性;自愿责任也称为慈善责任,指企业自身应具有慈爱的胸怀。
如果从所承担社会责任的性质分析,无论经济责任还是法律责任,本质上都仍然是伦理责任。
正如弗里德曼认为只有经济责任才是企业社会责任一样,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赚取合法利润本身确是一种对社会负责任的伦理行为。科斯在《企业的本质》中提出:企业之所以存在,就在于通过自身的经济行为节省了一定的社会交易成本,科斯把企业看作一种解决问题的制度,阐述了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社会性角色,为企业作为一种社会性组织,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奠定了理论基础。因此,企业追求利润不仅是企业的经济行为和市场目标,同时也是一种伦理行为。
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律责任虽然属于强制性社会责任,但本质上仍然是对社会规范和社会共同价值观的遵从。虽然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它调整社会的力量根本上是因为它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正是因为体现了一定的伦理价值取向和要求,法律才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并被社会普遍认同,进而变成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范,法律如果与社会伦理价值相悖离,就会受到道德力量的抵制而成为空壳。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本质上是伦理道德责任,它既强调企业的经济责任和功能,又强调对企业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强调企业获取利润的“最优化”状态而不是强求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实践
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一种伦理理念,而且是一种伦理实践。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性要求,既体现在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演进的过程中,又体现在企业的具体经营和运行实践中。
20世纪70年代的“企业社会回应”和“企业社会表现”等衍生概念,是为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性而提出的。“企业社会回应”概念弥补了企业社会责任只强调动机而忽视实施的不足,要求关注企业回应社会要求的方式、手段、计划和政策。“企业社会表现”在社会回应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全过程,包括承担社会责任的意愿、相关的社会责任政策、实施的社会责任项目,以及这些项目可观察到的结果的综合反映”。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影响的逐步扩大,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主体和内容也日渐丰富。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方式在早期主要表现为各种慈善活动,慈善的实施也主要是企业家的个人行为。企业社会责任实施主体由个体转向企业整体,实践内容也由慈善转向制定、推行企业社会责任规则等多元方式。“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便是在20世纪80年代形成,通过制定企业社会责任规则体系、进行验厂和认证的方式,约束企业行为的一种实践活动。
企业社会责任规则体系是由国际机构、政府、行业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中一些被普遍接受的全球概念进行归纳、总结、系统化而形成的。有学者依据这些概念对企业约束力大小和约束方式的不同,把企业社会责任规则体系划分为原则与倡导、企业行为守则、行业社会责任标准和一般社会责任标准四种类型。原则和倡导是由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仅仅通过呼吁和倡导以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企业行为守则是由企业自身制定的、具有自我约束性质的、针对生产经营过程的规范,其中劳动标准在大多数企业行为守则中居于重要地位;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则是以“社会监督”为特征的外部生产守则,它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消费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批判跨国公司劳工问题的过程中制定的全球统一的责任标准,标准依其覆盖范围不同又分为行业标准和一般标准,其中SA8000标准是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一般社会责任标准。SA8000作为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设定了禁止强迫性劳动、保障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等要素的责任规范,推动了企业有道德地采购和全球工人工作条件的改善,维护了人权和推动了社会公正。
验厂和产业链认证活动则是以跨国公司为主体,通过每年对其供应商工厂进行劳工标准检查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的活动,它进一步营造了企业负责任的社会氛围,推动了社会道德环境的变化。因此,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就是秉承“赋予市场
经济以人道主义”这一宗旨,通过倡导和施予外在压力,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道德约束的实践,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伦理内涵的实施。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制约因素与伦理表述
企业社会责任伦理内涵的呈现和伦理性实践,往往受到社会文化状况、企业影响力大小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并在不同时期表现出不同特点。
1 社会文化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表述。认同企业的社会性质的社会文化,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影响因素。企业是一种社会组织,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是它存在的重要原因,因此,企业既是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也是道德主体,其道德主体身份决定了其行为既有伦理道德行为的动机,也需接受伦理道德价值观的评价。企业的道德主体身份作为客观事实内化在社会文化之中,并以潜在的、不自觉的方式渗透在人们的理念之中,成为企业经营者和社会大众对企业的一般要求。
因此,文化一般通过影响大众心理和企业家精神的方式影响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但社会文化中企业社会责任伦理内涵的彰显方式和大小,往往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企业经营方式密切相关。生产力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推动社会文化所蕴含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由隐性走向显性,由单一内涵走向多元内涵。
2 企业经营方式和规模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伦理表述。企业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决定企业影响力的大小,也影响社会大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社会由众多利益联合体组成,企业是其中主体之一。
享有社会资源是企业的发展要求和社会权利,但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使各社会主体在行使各自权利时难免发生冲突,而企业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冲突常常随企业规模和经营方式的改变而发生。企业规模较小和少量占有资源时,对社会的影响很有限,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往往以企业家道德自律的方式展现出来。随着大公司的出现。资本扩张引起了一系列社会矛盾,企业管理也由所有者经营转化为管理者资本主义,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才在20世纪初期于美国兴起。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强调“经济责任是企业的唯一责任”的观点,仍然是与影响有限的企业规模相关。而后“企业不但负责创造财富,而且负责社会和谐和环境保护”的共识,则是由于世界范围内大公司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石油危机对社会大众的影响。
关键词:煤炭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1-0094-02
煤炭行业属于中国传统基础行业,中国80%的能源来自煤炭及其深加工产品,煤炭产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煤炭企业在谋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却忽视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社会责任,导致矿难事故不断发生。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信息披露可以帮助公众了解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和讯网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评价显示:2010年,35家煤炭上市公司中,有11家上市公司披露了社会责任报告,占总数的31.4%,高于2009年的21.4%和2008年的16.7%(如表1所示)。这说明煤炭上市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和信息披露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表1 2008—2010年中国煤炭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
一、 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目前,中国煤炭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还不强,具体体现在:节约意识差,资源开采率低;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差,安全保护投入不足;缺乏环保意识,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忽视职工工作条件和教育培训,等等。这些行为与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目标不符,也严重影响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科学规范地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有利于中国企业经营者树立企业社会责任观,促使企业全面履行社会责任。
2.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传统财务年报的诞生是为了使投资者及债权人获取企业的财务信息,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为了使所有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非财务信息,从而影响自身针对该企业的利益决策。因此,煤炭企业不仅要关心经济效益,还要关注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缺失和不完整,对煤炭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造成了很大影响。通过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披露煤炭企业相关可比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有利于提高煤炭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可比性,以满足不同利益相关群体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3.有利于煤炭企业自身的发展。相关研究表明: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效益之间存在正相关性。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有利于吸引人才和提高员工积极性,与企业广大相关利益群体形成和谐关系,改善企业社会形象,增强企业竞争优势,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
4.有利于国家宏观管理。煤炭企业应该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较多,如科学发展、安全生产、职工权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及社会公益等方面。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对企业发展和社会的影响都很大,对国家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影响也很大。如果煤炭企业能够客观、公允地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就可为政府部门制定国家经济政策、配置社会资源提供决策依据,从而促进经济、人文、环境、社会和谐协调发展。
二、中国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理论体系尚不完善
由于中国社会责任理论发展较晚,理论体系还不够完善,具体体现在:
1.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全面。中国煤炭企业信息披露的问题主要是披露的内容不够充分以及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不够。企业为降低信息生产成本,倾向于尽量减少信息披露的合理选择,所涉及的范围和深度不够,造成煤炭企业披露的有用信息严重不足。如煤炭储量信息、当期发生的矿区权益的取得、勘探和开发成本、生产活动资本化成本等重要信息的披露被排除在会计信息披露之外,而这些信息是评价煤炭企业经营风险和发展潜力的极其重要的指标。
2.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形式不合理。社会责任信息主要体现在为企业职工、社区或社会等所作的贡献与安全责任等方面的信息。安全生产信息方面,中国煤炭企业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做了相关规定,但没有规范如何确认和披露;同时,对于安全生产指标、风险与防护措施披露也没有明确规定,给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留下很大隐患。职工薪酬福利信息方面,煤炭企业当前职工待遇水平普遍偏低,企业也不愿意过多披露薪金福利方面的信息,其结果往往会导致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二) 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价值不高
1.社会责任信息过于形式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缺乏实质性的内容,没有达到传递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具体措施和效果,只是强调企业有履行社会责任而没有披露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引》是对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指导,使企业可以结合本企业特点理解社会责任并披露相关信息。但是个别煤炭企业只是按照《指引》原文照搬,而没有深入理解和有针对性地披露社会责任信息。
2.社会责任信息可比性差。目前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定性描述多,定量信息少,不易确认和计量,难以进行比较。另外,社会责任报告种类的繁多以及格式标准不规范等问题,也使得各企业之间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可比性差,不能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3.社会责任信息内容选择性披露。企业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过程中,为了向利益相关者传递好的信号,往往报喜不报忧。有亮点的地方浓墨重彩,作为披露的重点,而对存在不足或者没有履行的部分,则是简单的描述甚至只字不提。对于煤炭企业而言,利益相关者需要更多的是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恢复、员工权益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信息。但就目前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而言,大多数企业更侧重于披露企业经济效益、公益事业上,与利益相关者的需求相去甚远。
(三)相关政策法规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
目前,相关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煤炭企业社会责任的政策法规。如财政部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中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行了相关规定,并对煤炭转产基金建立、环境恢复基金建立、安全费用等方面进行了调研,出台了相关政策。2006年,财政部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对煤炭行业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做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还联合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要求矿山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预提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但这些政策法规侧重于对煤炭企业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的内容进行规范,没有专门针对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
三、提高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建议
1.加强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由于煤炭企业在生产经营、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特殊性及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一直以来煤炭企业在会计信息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上存在一定得难度,尤其是新准则颁布后,新准则缺乏对煤炭企业特殊项目的规范,所以一些煤炭企业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上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其结果是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没有相应的理论指导,其信息披露则容易出现盲点。对此,会计理论界应加强对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的探讨与研究,突破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障碍。
2.改善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提高信息可比性。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的完善程度决定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可比性。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的推行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而来的,是企业推行社会责任管理必需的战略选择。目前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评价标准主要以经济指标为主,并且没有针对煤炭企业的评价体系。中国有必要参考SA8000标准和借鉴国外煤炭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先进经验,构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规范化、全方位的评价指标体系,使披露的信息内容更加全面,更具可比性。
3.完善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相关政策法规。针对煤炭企业的行业特点,相关监管部门既要出台有关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又要提供鼓励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自愿披露的原则性指导。据相关调查表明,中国煤炭企业普遍存在节约意识差,资源开采率低下的问题。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进行单独披露。这就需要相关政策法规强制性地要求中国煤炭企业必须重点突出披露其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方面的社会责任信息。除了强制披露要求外,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包含鼓励煤炭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自愿性披露的要求,提高煤炭企业自愿性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意识。
参考文献:
[1] 郭炜,王秋实,陈女.中国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财会研究,2011,(12).
[2] 黄国良,罗旭东.煤炭企业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财会通讯,2010,(2).
[3] 李明.浅析煤炭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建立和推行[J].煤炭经济研究,2008,(12).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经济法基础理论;现状;存在问题;思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企业的竞争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责任越来越多地体现在企业的经营理念之中,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一)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会促使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产生变化,一个精准的恒定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是不可能存在的。本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保证自己营利性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在制度设计、角色定位、运营与管理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有关企业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和意志。
(二)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内容
1997年10月,美国的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国际了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涉及工资报酬、使用童工、强迫劳动、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管理体系以及歧视。按顺序对这九项标准进行简单的分类:第一项可以被划分为经济责任;最后一项可以划分为道德责任;中间的七项一般被划分为法律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三个责任范畴的统称。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法理论基础企业社会责任是公司追求效率与社会要求公平、正义在法律上的权衡,偏向任何一方都会导致社会发展的受阻及虚假公平的出现。承认企业社会责任,就是适当的权衡公平与效益,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正视利益各方的力量差别,对弱势群体加以适当的倾斜性保护,在坚持效率的基础上,追求实质公平。【1】(一)整体性原理--公共利益企业社会责任从\"个人利益最大化\"弊端的基础上演进到了大力提倡社会本位价值观、注重公共利益的市场经济时代。放任企业\"惟利是图\",掠夺市场资源,忽略环境保护,早已不适应当今社会。企业社会责任的适时出现,从三方面体现了公共利益是整个经济法的逻辑起点和宗旨归属:第一,当其他社会成员需要帮助时,企业在保证自己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应该帮助他们;第二,当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企业应该放弃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第三,企业应该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大幸福作为自己毕生追求的目标,而不仅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平衡性原理--缺陷矫正
企业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注重私利是理所当然的,但除了利润,企业还需要以企业社会责任测量对社会的义务。企业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具有盲目逐利的局限性,政府通过《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企业经济人本性进行干预,以赋予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形式避免企业的过分追逐利润导致的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并通过政策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进行督促和引导,鼓励企业在承担首要的社会经济责任和必要的社会法律责任之外,尽力承担社会道德责任。
(三)持续性原理--资源配置
企业通过对人力、技术、自然环境等的整合,比普通人更具有获取更多更好资源的优势。为寻求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企业对于有利资源的追求达到了一种近乎疯狂的状态。这一方面使企业的自我意识极度膨胀,为了前途不择手段,另一方面使得某些高利用率资源供不应求且生态环境压力增大,一些资源处于低应用状态或者完全闲置不用。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优化配置资源,强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让有限的资源发挥尽可能大的作用,以此来尽量保证资源的永续性。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企业克服各种非理性的欲望,让企业与社会在动态变化中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状态。
(四)倾斜性原理--实质公平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反思自身发展困境和社会实际需要的产物。
民商法赋予企业的性质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企业单纯的追求绝对的利益必定会引起不良竞争,如为降低成本损害劳动者利益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企业社会责任以法律的强硬规定、政府政策的引导鼓励和企业自身的自觉遵守,以赋予企业除经济利益之外为社会为社区为人民承担更多责任的形式实现实质公平。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005年《公司法》全面修改,第一次明确引入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比较详细的确定了企业社会法律责任。另外,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劳动者、环境、消费者等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虽然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取得了相当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立法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新《公司法》与其他法律规定的企业社会责任关系不清,互动不紧,从理念导入到制度构建不系统。第二,立法体系凌乱。企业社会责任散见于《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之中,且没有明确这些规定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不成体系。第三,法律法规不全面。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方面范围狭窄,存在很多盲区。第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企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增长,常常和企业串通一气,忽略法律法规。
(二)国内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及存在问题西方国家推出的SA8000已对我国企业的生产和出口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但是,由于很多企业没有树立社会本位思想,只顾眼前,不关注公共利益,不注重可持续发展,政府为了GDP的增长在相关制度政策的供给上出现偏差,导致国内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诸多问题:第一,无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频繁侵害消费者权益;第二,无视《环境保护法》,为降低成本造成严重污染甚至生态灾难;第三,无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损害劳动者基本权利;第四,企业对社会责任认识不全面,不能从长远利益考虑,逃避承担社会责任。
四、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一)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新《公司法》首次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实在是难能可贵的进步,但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化,增加了实施过程中的难度。笔者认为,《公司法》应从维护社会利益和保证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制定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增加可操作性。同时加快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劳动监察法》、《劳动保护法》、《工资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和《就业促进法》等单项法律法规,最终形成以《企业社会责任法》为核心,以相关部门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法可依。
(二)提倡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企业追求其社会经济责任是自愿主动的,承担社会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定且必须的,但是高层次的社会道德责任必须依靠企业自觉履行。
企业必须要树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思想,通过技术革新,减少环境污染,降低能耗,节约资源,虽然短期内或许会牺牲企业的经营业绩,但从长期看,这种投资可以为企业提供和谐的外部环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吸引优秀人才加盟,使产品更具竞争力。唯有如此,企业才能长久地与社会互动,并享受社会带来的持续利益。
(三)加强政府和舆论的监督引导政府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推动表现在企业获得了更多来自政府的政策支持,比如税收减免、优惠等方式,使得企业能够在良好的环境加速发展。舆论可以大力宣传,鼓励企业家投身公益事业,加强行业组织的建设。政府和舆论所倡导的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有利于提升企业家的成就感,塑造企业家精神。企业若违反相关法律则受到惩罚,且受到来自社会各界舆论的指责。企业认识到自己对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所应承担的责任,才能推动全球化朝积极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策略
在传统经济增长,中外合作,战略供应的经济大潮下,文化融合日趋稳固,产业不断升级,促使企业的社会责任正在发展变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再是仅仅解决就业问题和为政府提供税收,更重要的事为人民群众赚取利润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推进世界生态平衡,维护国际市场秩序、推进国内民族复兴和崛起,帮扶社会弱势群体并与社会的不良风气做斗争,引导社会开放共赢和积极进步,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所以,在这些思潮的作用下,越来越多的人更加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以关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民权益,主动地承担对人民群众、社会公共事业和社会进步的责任为己任,已经成为了全世界企业发展的共同趋势,这是企业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社会需要。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的关注。中国企业如何才能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多个方面做起:
1 明确企业为人民服务的历史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
企业处于社会环境之中,企业的发展影响着各方人民的利益和幸福,因此企业应明确为人民服务的历史责任,并不断的以此为契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调和人民群众与企业的关系,达到企业与各社会群体的和谐共生,共同繁荣。目前,我国社会责任对企业往往是被动的,应急性的,例如:如果采购商要求ISO14000,企业才会申请ISO的认证;如果采购商要求SA8000审核,企业才会申请SAI的认证。因此,企业必须明确企业为人民服务的历史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而且还要在企业的发展战略中充分体现到这一点。
2 推进进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企业没有垮下,也算是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但是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不要感觉这是对其的一种压力,如果无法利用履行社会责任为企业谋取福利,那样反而会阻碍企业的发展,社会责任的承担也就无从谈起。同时,企业必须做出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企业的真是运行数据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让人民群众全面理解企业的各种行为。实际上,社会责任和企业运营信息主要是向我们展示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有多大,还有通过这些社会责任他们消耗的社会成本以及给社会带来的利益是什么等。为了使人民群众及时获得这些信息,企业就应按时、按质量的进行信息的收集和提供工作,使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和督促。此外,企业在相关信息时,应全面系统详实,以增强人民群众对企业的信任。
3 企业必须在思想上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形象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一个有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企业,就可能获得更为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宝贵资源。随着社会的不断繁荣,企业也应当主动的承担起其社会责任,这样可以帮助企业以更少的投入发动社会资源,为企业谋取更多的实际利益。
4 完善企业内部社会责任制度
法律所规定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当自觉履行,这也是法律的强制性体现。而且企业也应该根据自身所处的地理位置,相关环境和民族复兴情况,自觉自愿的履行社会责任,这是指企业的社会行为不仅不得违背相关的道德伦理,还要顺应人民群众的要求,应当从法律的角度加强其强制性,同时企业要靠自觉实施,使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有制度约束和利益诉求,并或者社会效益和根本需要。这样才不会不会因股东的反对而放弃或不敢去履行,而是主动去履行。
5 在企业高管团队中树立以为本、为社会服务的理念
早在1900年时,著名美国商人卡耐基就指出:商人必须“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支配自己手中掌握的公司资金视为一种信托资金,他有义务为了社会最大限度地受益而管理好这笔钱”。具体来讲,企业高管队伍中的每个成员都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实际的经营生产中要善待职工、尊重职工、加强职工的在职培训,给职工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摒弃传统的只对股东负责的理念,要高度重视企业的社会责任,深刻认识到其在企业运行中的关键作用,要把对环境社会的责任作为企业发展的宗旨和良心战略,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价值;并且还要注意的是可以将企业高管人员的工资跟他所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以及社会服务的人民满意情况联系起来,使企业高管人员与企业投资者间的关系更加的和谐,在衡量一个企业业绩好坏的时候,可以主要参考企业长远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情况,使社会利益变相的转化成企业利益,给高级管理人员以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和感染力。
6 健全法律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转变政府观念,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目前的情况是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税收,因此我们要加快政府转变观念的工作,为了更好地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深刻的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出发,不断的检省自己,在衡量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政绩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到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努力构建有利于其发挥社会责任的氛围,更好地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在监督企业社会责任时,具体来讲包括政府组织监督和非政府组织监督两种。政府在进行监督时,要有正式的监督机构,同时要规定其一定的权力,如劳动监察委员会、安全生产监察委员会、环境监察委员会等,同时还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持,更好地保证其监督职能的实现,例如消费者协会、党政媒体、社团、公众等,政府应鼓励、规范其发展,同时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务必要形成全方位、多层次、深入广泛的实施监督体制,形成促进企业承担责任的社会压力和舆论环境,行使监督保障权力,为社会责任的有效承载保驾护航。
按照以上的推断,企业需要对人民群众负责以及如何负责的问题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要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为企业创造价值和收集利益,切实保护好劳工利益,和谐劳工关系,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对人民群众负责,并且要争做优秀的企业公民。同时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应以企业基本利益为前提,以遵守社会道德为基础,遵纪守法为前提,并以社会公共利益转化为企业利益为目标,这样才能切实履行好企业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金建江.从利益相关者视角解读企业社会责任[J].财经科学.2007.11.
[2]冯屡冰,吴露晖.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2).
[3]王静,高瑜.企业社会责任与保护劳动者权益[J].经济论坛2006(12).
一、经济法规制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内容
(一)内部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的内部社会责任也就是企业对于员工的责任,员工是企业中活跃度最高的劳动力因素,是支持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最为重要的利益相关方。而且,员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中流砥柱,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为企业发展奉献自己最大的力量,因此企业也应该自觉承担为员工进行职业规划,促进员工自身发展的社会责任。比如,企业应该为员工提供一些专业技术能力培训,为员工多提供一些发展平台和机会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
(二)外部社会责任。经济法视域下,企业外部社会责任通常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对消费群体的社会责任。企业发展和消费群体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消费群体是现代企业非常重要的利益相关体,同时也是最终接受企业服务或者企业产品的人,是企业最终的经济效益来源。然而因为个体的力量较为薄弱,而且分布较为分散,因此在社会经济链条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②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一般企业对债权人的责任通常包括恪守诚实信用、确保交易安全以及履行债务责任等方面。不管是企业,还是债权人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系中都是平等地位。交易相对方或者银行作为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单单会直接关系到自身效益,同时对于经济市场的稳定以及诚实信用都会造成很大影响。
(三)泛社会责任。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会不断消耗各种社会公共环境资源,在这个过程中很可能会破坏环境资源,因此企业一定要承担起保护环境资源的社会责任。因为保护自然环境及资源会直接关系到炎黄子孙后代的事业,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范及标准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自然环境,不断提高企业环保水平,将企业发展对于环境资源带来的额外负担尽量降至最低。
二、经济法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统一性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及其本质特征,也就是说企业社会责任和经济法的实质价值其实是相同的。法的基本价值定义就是满足人们对于法律客观属性的需要,法的价值是研究法的重要基础,法的价值目标是人的需求,而法律是重要载体。因此价值具备一定的主观色彩。同时,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和企业社会责任保持相同,经济法主要是立足于经济发展角度上调整、干预、管理各种社会公共性经济活动的所有法律法规总称。经济法中凡事都立足于公众利益,以社会本位为主要核心思想,最大限度的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进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促进社会进步。企业作为一个营利组织,虽然最先考虑的是自身的生存以及发展,然而如果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一定要站在社会本位的角度上来思考。其次,经济法是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途径,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了道德义务以及法律义务,经济法作为法律义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企业社会责任兴起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依据。
三、经济法下不断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健全的诚信体系,鼓励企业自觉、主动承担责任。不管是制定什么政策,一定要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尽可能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而且应该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尽量做到将微观经济管理理念转变成宏观经济管理理念,引导企业社会责任慢慢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其次,相关的经济立法应该进一步整合市场监督管理体制,适当提高企业做出违规、违纪等行为的法律成本,而且应该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之一,如果企业能够自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给予减税、优惠贷款等相关奖励政策,进而营造出一种有序、诚信的市场运行环境。
(二)将政府职能具体化,大力推广信息披露机制。政府部门、立法部门是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部门。在《经济法》立法原则下,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积极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而且应该严格按照标准化评价模式来监督、管理企业社会责任。而且应该严格按照《经济法》指导合理利用政府部门完善市场经济缺陷,进而促进国内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