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

危险废物处置方案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危险废物处置方案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危险废物处置方案

第1篇: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

一是继续保持对工业固废堆存场所的严格监管力度,制定《景县工业固废处置方案》,要求企业将工业固废产生情况及处置情况纳入“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管理,以省平台为统领基础,结合实地抽查排查,确保及时掌握工业固废产生、处置情况;同时在日常固体废物监督检查中,重点查看堆存场所的硬件设施是否达标,确保“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规范我县固体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持续推动我县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工作。我县作为橡胶产业基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胶管、废橡胶下脚料等,要求企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签订《橡胶等工业固废处置服务合同》。

(二)涉危险废物企业纳入平台管理

按照上级要求,我县涉危险废物企业逐步纳入“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管理,涉危废企业均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危废转移处置合同,危废转移全部在平台进行。要求产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如实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建立规范化的涉危台账,如实和规范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去向、交接人签字等情况。及时通过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或转移等信息。危险废物处置要有明确的处置时限,并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创建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对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环境污染事件的要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三)持续开展危险废物隐患排查工作

继续以高压态势严格监管全县涉危险废物企业,建立全县危废排查整治专项工作包联机制,对全县十六个乡镇和高新区开展对口指导,工作包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要求企业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台账,做到台账规范、内容详实,不缺项漏项,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设置标签,并填写相关信息。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建立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台账,进行动态更新,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督导企业立行立改或限期整改。重点掌握涉酸、化工、农药等重点监管企业的涉废信息,依靠省平台和现场检查工作双管齐下,实现产生、收集到转运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第2篇: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

摘 要: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利用和处置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关键词:工业;危险废物;研究

关键词:工业;危险废物;研究

Abstract: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azardous waste (including medical wast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ork. Hazardous waste containing hazardous ingredients, the use and improper disposal, will cause serious pollution in water, air and soil, and even a serious threat to the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of the masses; therefore, it must pay close attention.Key words: industrial; hazardous waste; to study

Abstract: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hazardous waste (including medical wast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ork. Hazardous waste containing hazardous ingredients, the use and improper disposal, will cause serious pollution in water, air and soil, and even a serious threat to the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of the masses; therefore, it must pay close attention.Key words: industrial; hazardous waste; to study

中图分类号:X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中图分类号:X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固体废弃物按其污染特性可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于2008年8月1日修订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划分为49类,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由于危险废物具有富集终态和污染源头的双重作用,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和灾难性的危害。若不加以严格控制和管理,会对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事故,直接危害人类健康及生命安全。因此,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已成为当今各级政府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

固体废弃物按其污染特性可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于2008年8月1日修订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划分为49类,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由于危险废物具有富集终态和污染源头的双重作用,具有潜在性、长期性和灾难性的危害。若不加以严格控制和管理,会对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容易引起燃烧和爆炸事故,直接危害人类健康及生命安全。因此,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已成为当今各级政府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

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途径可将其大致分为3类:工业危险废物、市政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是主要产生途径。由于工业体系庞大,类别繁多,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大且成分复杂,从其产生、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及处置等环节在时空上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工业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成为环境管理的一大难题,是危险废物管理的重点。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具有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按照危险废物标准规范管理。市政危险废物主要指社会源(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机关事业等)废弃化学药品、剧毒药品、铅蓄电池、照片冲印业显影、定影液等。

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途径可将其大致分为3类:工业危险废物、市政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是主要产生途径。由于工业体系庞大,类别繁多,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大且成分复杂,从其产生、收集、运输、贮存、综合利用及处置等环节在时空上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工业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成为环境管理的一大难题,是危险废物管理的重点。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具有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按照危险废物标准规范管理。市政危险废物主要指社会源(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机关事业等)废弃化学药品、剧毒药品、铅蓄电池、照片冲印业显影、定影液等。

目前,我国工业危险废物的数据主要来自于工业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资料,是工业危险废物环境问题的基本数据来源。据统计,宁阳县近几年平均每年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约2.1万吨,为保证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急需分析并评价宁阳县工业危险废物现状,找到潜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与措施。本文根据近年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资料,结合对重点企业的实地调查数据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资料,对宁阳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现状进行分析,以便能较全面地掌握宁阳县危险废物的总体特性,为宁阳县危险废物的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和科学依据。

目前,我国工业危险废物的数据主要来自于工业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资料,是工业危险废物环境问题的基本数据来源。据统计,宁阳县近几年平均每年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约2.1万吨,为保证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急需分析并评价宁阳县工业危险废物现状,找到潜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与措施。本文根据近年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资料,结合对重点企业的实地调查数据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资料,对宁阳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现状进行分析,以便能较全面地掌握宁阳县危险废物的总体特性,为宁阳县危险废物的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和科学依据。

1、宁阳县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理处置现状

1、宁阳县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理处置现状

1.12008年危险废物产生量与综合利用情况

1.12008年危险废物产生量与综合利用情况

宁阳县2008年产生危险废物2.11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390吨,约占排放量的1.8%:委托处置量为2.06万吨,约占产生量的97.6%;贮存量为108.9吨,约占产生量的0.52%。

宁阳县2008年产生危险废物2.11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390吨,约占排放量的1.8%:委托处置量为2.06万吨,约占产生量的97.6%;贮存量为108.9吨,约占产生量的0.52%。

1.22009年危险废物产生量与综合利用情况

1.22009年危险废物产生量与综合利用情况

宁阳县2009年危险废物产生量2.16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1650吨,约占产生量的7.6%:委托处置量为1.99万吨,约占产生量的92.2%:贮存量为136.7吨,约占产生量的0.63%。

宁阳县2009年危险废物产生量2.16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1650吨,约占产生量的7.6%:委托处置量为1.99万吨,约占产生量的92.2%:贮存量为136.7吨,约占产生量的0.63%。

1.3 2010年危险废物产生量与综合利用情况

1.3 2010年危险废物产生量与综合利用情况

宁阳县2010年产生危险废物2.25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2155.5吨,约占排放量的9.6%;委托处置量为2.04万吨,约占排放量的96.7%;贮存量为79.18吨,约占0.35%。宁阳县危险废物连续三年的产生量和处理处置情况调研数据见表1。

宁阳县2010年产生危险废物2.25万吨,其中综合利用量为2155.5吨,约占排放量的9.6%;委托处置量为2.04万吨,约占排放量的96.7%;贮存量为79.18吨,约占0.35%。宁阳县危险废物连续三年的产生量和处理处置情况调研数据见表1。

表1历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

表1历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宁阳县危险废物产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工业危废的委托处置程度较高,本地资源化程度较低。2008年全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为99.4%;2009年全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为99.8%;2010年全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99.9%,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少量废物暂存于贮存设施、场所中,暂存期一年,基本做到了无害化处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宁阳县危险废物产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工业危废的委托处置程度较高,本地资源化程度较低。2008年全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为99.4%;2009年全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为99.8%;2010年全县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99.9%,综合利用和委托处置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少量废物暂存于贮存设施、场所中,暂存期一年,基本做到了无害化处置。

2、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产生、管理情况调查分析

2、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产生、管理情况调查分析

2.1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现状分析

2.1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现状分析

首先对宁阳县2010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进行了统计分析,2010年度我县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统计总量为22514.85吨。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共有9类危险废物,涵盖了宁阳县四大类行业。统计数据分析显示,宁阳县危险废物产生量主要集中在石油加工及炼焦加工业行业,占危险废物总产生量的87.76%;其次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全县共有4家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涉及重金属,2010年产废量855吨,主要是某某电源产生的含铅重金属,其它危废企业涉及重金属较少。

首先对宁阳县2010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进行了统计分析,2010年度我县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统计总量为22514.85吨。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共有9类危险废物,涵盖了宁阳县四大类行业。统计数据分析显示,宁阳县危险废物产生量主要集中在石油加工及炼焦加工业行业,占危险废物总产生量的87.76%;其次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全县共有4家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涉及重金属,2010年产废量855吨,主要是某某电源产生的含铅重金属,其它危废企业涉及重金属较少。

按照危险废物的类别统计,宁阳县的危险废物以精(蒸)馏釜残类废物为主,其次是农药废物、含铅废物、废酸,其它类废物目前所占比例较小。通过统计数据和已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来看,某化工园区、环城科技产业园是宁阳县今后危险废物产生源聚集区,也是管理部门监管重点。

按照危险废物的类别统计,宁阳县的危险废物以精(蒸)馏釜残类废物为主,其次是农药废物、含铅废物、废酸,其它类废物目前所占比例较小。通过统计数据和已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来看,某化工园区、环城科技产业园是宁阳县今后危险废物产生源聚集区,也是管理部门监管重点。

宁阳县2010年共有15家城镇医疗单位申报产生医疗废物81648.4吨,全部委托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置。宁阳县社会源危险废物未统计。危险废物产生源统计表见表2.1,危险废物按行业、类别分类统计表见表2.2、2.3。

宁阳县2010年共有15家城镇医疗单位申报产生医疗废物81648.4吨,全部委托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置。宁阳县社会源危险废物未统计。危险废物产生源统计表见表2.1,危险废物按行业、类别分类统计表见表2.2、2.3。

表2.1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产生源统计表

表2.1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产生源统计表

表2.2 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按行业分类统计表

表2.2 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按行业分类统计表

表2.3 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按类别统计分析表

表2.3 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按类别统计分析表

2.2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分析

2.2宁阳县2010年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分析

去年以来,全县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认真落实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了管理计划、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了年度、季度申报登记制度并与企业日常管理台帐对应。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演练记录、照片等资料都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产废企业认真落实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三同时”制度。委托外单位处置的,都已与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相应证明材料及转移联单都在相应环保部门备案。

去年以来,全县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认真落实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了管理计划、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了年度、季度申报登记制度并与企业日常管理台帐对应。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演练记录、照片等资料都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产废企业认真落实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三同时”制度。委托外单位处置的,都已与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相应证明材料及转移联单都在相应环保部门备案。

从危废处理统计数据来看,我县只涉及两种危险废物利用方式,危险废物利用数量也较少,废物资源化能力较低,无论从废物种类还是从处理量来看,废物主要依靠委托外单位处理,无形中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某某集团虽建有焚烧炉,但由于环保手续不完善,还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只能处置自身产生的危废。2010年度按处理方式统计危险废物情况见表2.4,2010年度按种类将危废转移情况见表2.5。

从危废处理统计数据来看,我县只涉及两种危险废物利用方式,危险废物利用数量也较少,废物资源化能力较低,无论从废物种类还是从处理量来看,废物主要依靠委托外单位处理,无形中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某某集团虽建有焚烧炉,但由于环保手续不完善,还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只能处置自身产生的危废。2010年度按处理方式统计危险废物情况见表2.4,2010年度按种类将危废转移情况见表2.5。

存入我的阅览室

表2.42010年度按处理方式统计危险废物情况

表2.42010年度按处理方式统计危险废物情况

表2.5 2010年度按种类将危废转移情况

表2.5 2010年度按种类将危废转移情况

3、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对策分析

3、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对策分析

3.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得出我县危废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部分危废贮存设施过于简单,不能做到密闭贮存而易造成二次污染。②部分企业未对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③没有一家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主要依靠外单位处置,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也增加了运输过程存在的风险和污染隐患。④部分企业没有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制作环境监测报告。

通过调查,得出我县危废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部分危废贮存设施过于简单,不能做到密闭贮存而易造成二次污染。②部分企业未对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③没有一家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主要依靠外单位处置,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也增加了运输过程存在的风险和污染隐患。④部分企业没有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制作环境监测报告。

我县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度执行中主要表现问题是:①危废申报登记中存在瞒报、漏报现象。印染行业、机械加工制造行业产生很多类别危废,但我县没有一家申报。粘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也属于危废,很多涉及企业没有申报。②转移联单执行不规范,部分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联单报批和备案制度。存在多申领转移联单现象,没有做到一车一单,一类一单。③信息化管理能力有待提高,随着危废产生量的不断增大和制度的完善,无形中给企业日常管理造成压力,程序繁琐,实现危废转移电子化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我县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度执行中主要表现问题是:①危废申报登记中存在瞒报、漏报现象。印染行业、机械加工制造行业产生很多类别危废,但我县没有一家申报。粘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也属于危废,很多涉及企业没有申报。②转移联单执行不规范,部分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联单报批和备案制度。存在多申领转移联单现象,没有做到一车一单,一类一单。③信息化管理能力有待提高,随着危废产生量的不断增大和制度的完善,无形中给企业日常管理造成压力,程序繁琐,实现危废转移电子化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3.2、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建议

3.2、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建议

3.2.1规范产生单位内部管理

3.2.1规范产生单位内部管理

产生危废单位要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等标准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委托外单位处置的严禁委托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自建危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整改完善。

产生危废单位要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等标准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委托外单位处置的严禁委托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自建危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整改完善。

完善某某集团危险废物焚烧系统,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积极完善焚烧系统能力建设,确保二恶英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探索成立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从而实现危险废物本地处置,降低异地转移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

完善某某集团危险废物焚烧系统,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积极完善焚烧系统能力建设,确保二恶英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探索成立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从而实现危险废物本地处置,降低异地转移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

3.2.2、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环境监管

3.2.2、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环境监管

1、完善环评审批。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1、完善环评审批。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2、强化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处置。

2、强化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处置。

3、推进考核机制。加强对辖区内产废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把考核结果作为环保评先树优的重要指标。

3、推进考核机制。加强对辖区内产废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把考核结果作为环保评先树优的重要指标。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随着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转移管理,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随着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转移管理,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5、积极推动产业化园区的规范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发展高新技术领域,建立新型工业体系,逐渐淘汰某些固体废物产生量大而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减少传统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按照生产行业、产业链和产废类型集中建设产业园区和循环经济园区,实行园区化集中管理。

5、积极推动产业化园区的规范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发展高新技术领域,建立新型工业体系,逐渐淘汰某些固体废物产生量大而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减少传统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按照生产行业、产业链和产废类型集中建设产业园区和循环经济园区,实行园区化集中管理。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以PDF形式查看。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以PDF形式查看。

存入我的阅览室

表2.42010年度按处理方式统计危险废物情况

表2.42010年度按处理方式统计危险废物情况

表2.5 2010年度按种类将危废转移情况

表2.5 2010年度按种类将危废转移情况

3、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对策分析

3、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对策分析

3.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得出我县危废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部分危废贮存设施过于简单,不能做到密闭贮存而易造成二次污染。②部分企业未对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③没有一家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主要依靠外单位处置,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也增加了运输过程存在的风险和污染隐患。④部分企业没有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制作环境监测报告。

通过调查,得出我县危废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①部分危废贮存设施过于简单,不能做到密闭贮存而易造成二次污染。②部分企业未对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③没有一家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主要依靠外单位处置,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也增加了运输过程存在的风险和污染隐患。④部分企业没有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制作环境监测报告。

我县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度执行中主要表现问题是:①危废申报登记中存在瞒报、漏报现象。印染行业、机械加工制造行业产生很多类别危废,但我县没有一家申报。粘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也属于危废,很多涉及企业没有申报。②转移联单执行不规范,部分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联单报批和备案制度。存在多申领转移联单现象,没有做到一车一单,一类一单。③信息化管理能力有待提高,随着危废产生量的不断增大和制度的完善,无形中给企业日常管理造成压力,程序繁琐,实现危废转移电子化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我县危废规范化管理制度执行中主要表现问题是:①危废申报登记中存在瞒报、漏报现象。印染行业、机械加工制造行业产生很多类别危废,但我县没有一家申报。粘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也属于危废,很多涉及企业没有申报。②转移联单执行不规范,部分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联单报批和备案制度。存在多申领转移联单现象,没有做到一车一单,一类一单。③信息化管理能力有待提高,随着危废产生量的不断增大和制度的完善,无形中给企业日常管理造成压力,程序繁琐,实现危废转移电子化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

3.2、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建议

3.2、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建议

3.2.1规范产生单位内部管理

3.2.1规范产生单位内部管理

产生危废单位要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等标准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委托外单位处置的严禁委托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自建危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整改完善。

产生危废单位要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等标准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委托外单位处置的严禁委托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自建危废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严格整改完善。

完善某某集团危险废物焚烧系统,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积极完善焚烧系统能力建设,确保二恶英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探索成立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从而实现危险废物本地处置,降低异地转移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

完善某某集团危险废物焚烧系统,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积极完善焚烧系统能力建设,确保二恶英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探索成立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从而实现危险废物本地处置,降低异地转移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风险。

3.2.2、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环境监管

3.2.2、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环境监管

1、完善环评审批。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1、完善环评审批。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2、强化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处置。

2、强化监督管理。积极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处置。

3、推进考核机制。加强对辖区内产废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把考核结果作为环保评先树优的重要指标。

3、推进考核机制。加强对辖区内产废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把考核结果作为环保评先树优的重要指标。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随着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转移管理,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随着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转移管理,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5、积极推动产业化园区的规范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发展高新技术领域,建立新型工业体系,逐渐淘汰某些固体废物产生量大而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减少传统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按照生产行业、产业链和产废类型集中建设产业园区和循环经济园区,实行园区化集中管理。

5、积极推动产业化园区的规范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发展高新技术领域,建立新型工业体系,逐渐淘汰某些固体废物产生量大而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减少传统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按照生产行业、产业链和产废类型集中建设产业园区和循环经济园区,实行园区化集中管理。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以PDF形式查看。

第3篇: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

第二条凡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工业危险废物或从事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四条工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集中控制、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措施和技术,实现工业危险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区行政区域内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工信、科技工业园区管委会、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国

土资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业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区政府应当将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纳入环卫专项规划范围。

第七条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治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的项目,必须报区环保部门预审后报市环保部门批准。

第八条工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必须编制详细消除污染方案,报市环保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凡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并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当所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去向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十条区环保部门和其他对工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接受检查。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一条凡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由区环保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或本省有关规定代为处置。

被执行行政代处置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将指定的工业危险废物全部交由指定的代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执行行政代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全部由被执行行政代处置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以及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三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设备和设施,必须具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等功能。

第十四条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或未经安全处置的工业危险废物。

严禁将工业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处置。

第十五条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处置。

采取焚烧方式、填埋方式处置工业危险废物时,焚烧炉的设计、填埋场的建设及其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和标准,应当采取防止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等措施。

以填埋方式处置工业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以焚烧方式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必须对焚烧残渣和飞灰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第十六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环保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市环保部门到现场检查后作出预审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报省环保部门审批。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工业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禁止将工业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工业危险废物的转移,实行转移申报和审批制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区范围内转移工业危险废物的,由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向区环保部门申报,由区环保部门批准;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工业危险废物的,由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分别向移出地、接受地环保部门提出申报,经初审后报市环保部门批准;

(三)从事跨市或跨省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的,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分别向移出地、接受地县级环保部门提出申报,经初审后报市环保部门复核,然后报省环境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工业危险废物转移的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应

当按规定向市、区环保部门领取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九条直接从事工业危险废物的转移、处置和贮存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经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二十条运输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单位应在托运单位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承运,在履行危险废物运输合同时,必须认真核实运输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包装等内容是否与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一致,如不一致,运输单位有权拒绝履行运输合同。

第二十一条运输单位在运输工业危险废物时,运输工具必须配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止扬散,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禁止将工业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运输途中抛撒、丢弃工业危险废物或擅自改变到达地点。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在接受工业危险废物时,应当对所接受工业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发现与联单内容不符的,不得接受,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地环保部门、移出地环保部门和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必须进行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在工业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残余(留)物、渗滤液及冲洗废水等不得任意排入外环境,必须进行安全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并经市、区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五条禁止向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以外的区域抛撒、倾倒、堆放、填埋或排放工业危险废物。

禁止利用渗坑、裂隙、溶洞或稀释等方法处理工业危险废物。禁止将工业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混合处置。

第二十六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区环保部门备案,区环保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市、区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因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造成污染的单位应当承担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经营单位必须按环保部门要求,建立危险废物档案。

第二十九条区公安部门负责对散失在社会上具有爆炸性、剧毒性危险废物的收缴工作。爆炸性危险废物由区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剧毒性危险废物由区公安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处置,所发生的费用在区专项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规定向区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工业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缴纳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工业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工业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工业危险废物的;

(九)将工业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安全处置或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工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可以由市环保部门提请省环保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4篇: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

关键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V44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我国工业的不断发展,环境的不断恶化,空气污染,等各方面的环境因素影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已然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的发展现状及趋势现在还是处于初期阶段,与此同时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与其他产业的生产运营有直接关系,目前,我国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作虽然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中,但是对于对于中国这样的大人口国家,此产业还有很大的开发空间。

一、危险废物基本概述

根据《中国21世纪议程》中对危险废物进行明确定义:危险废物是一种特殊的固体废物,它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具有一定的腐蚀性、毒性、爆炸型、易燃性等特点。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危险废物是一种被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危险废物名录,或者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测定符合危险废物相关标准的废物。

(一)危险废物存在的危害

危险废物具有毒害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化学反应及放射性等一种或几种以上的危害特性,能够污染环境和危害生命。危险废物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所带来的不但会污染环境同时还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二)危险废物的性质

危险废物具有毒害性(含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潜伏毒性等,如含重金属)、爆炸性(如含硝酸铰、氮化铰等的废物)、易燃性(如废油和废有机溶剂)、腐蚀性(如废酸和废碱)、化学反应性(如含铬废物)、传染性(如医院临床废物)、放射性等一种或几种以上的危害特性,并以其特有的性质对环境产生污染、对生命产生危害。

(三)危险废物处理方法

对危险废物的处理最终都要达到无害化,在最终处置之前对某种废物可以用多种不同的处理技术进行处理,但最终都是为了改变其物理化学性质。虽然有许多方法都能成功的用十处理危险废物,但主要方法仍归纳为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和固化处理,常用处理方法分述如下

首先,物理处理。物理处理是利用各种相分离(如重选、浮选、电选等)及固化技术,目前固化、稳定化技术是常用的物理方法,它是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必要步骤,将工业危险废物中的污染组分采用固化基材将废物固定或包覆来减少废物有害成分的浸出毒性,减小废物的迁移性,降低对周围环境的污染。而且现在采用的新型固化基材,很好地改善了传统固化法使废物容积增大的缺陷。

其次,化学处理。化学处理是采用化学方法(如氧化还原处理技术、油水分离技术、中和处理技术)将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的最终产物,或将其转变成为适于进一步处理、处置的形态。其目的在于改变处理物质的化学性质,降低它的危害性。常作为危险废物最终处置前的预处理措施。但反应过程比较复杂,比较难以掌控,另外成本太高,不适合大规模处理。

再者,固化处理。固化处理是采用固化基材将废物固定或包覆起来,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危害,因而能较安全地运输和处置的一种处理过程。主要用十有害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固化体的容积远比原废物的容积来的大。

最后,生物处理。生物处理是利用微生物分解固体废物中可降解的有机物,从而可以被土壤和水体所接受。常用的方法有活性污泥法、气化池法、氧化塘法、堆肥法等。与化学处理方法相比,生物处理在经济上一般比较便宜,对环境的影响更小,应用更普遍。但处理过程所需时间长,处理效率不够稳定。

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现状

(一)国外对于危险废物处理现状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由于经济比较发展,相关技术也比较完善,他们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更多地遵循“3C”原则,即源头消除(Clean)、循环使用(Cycle)、有效处理(Control)。他们对于危险分无处理时策略为:持续强化与完善处理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全过程、全方位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做好危险废物源头工作。其技术主要分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途径。第一,减量化技术:大部分发达国家将威胁废物的清洁等作为其基本方法,在源头上使用无毒原料,降低危险废物的产生,提倡无废、低废的清洁工艺。第二,资源化技术:极力倡导综合利用与废物交换。对日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物,主要采用回收利用等方式进行,他们通过外界循环系统进行物质交换、转化、再加工从而使危险废物得到综合利用。第三,无害化处理技术。填埋法是目前使用较多的无害化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办法,如美国、英国、联邦德国的危险废物填埋量占其产生总量的比例分别是75%、60%和72%。然而,此技术手段有一个弊端:对地下水具有潜在的污染风险。近年来,发达国家迫于土地资源的限制,他们对于废物排放法规及土地资源的限制,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从原来的填埋逐渐演变为焚烧。当前,美国已经有1500台焚烧设备,并且99.99%的危险废物均实施焚烧,使得危险废物的处理更加工厂化、集团化。

(二)国内处理处置现状。现阶段,我国经济迅速发展,随着我国废物处理能源、资源的不断消耗,废弃物的量也不断增加。但是,目前我国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标准规范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工作,并且处理技术也比较落后,由此看出:我国当前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根据我国想数据结果显示:在2010年,我国共产生1586.8万吨危险废物,其中,976.8万吨废物得到综合利用,其利用率仅有61.5%。

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相关对策

危险废物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这种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相比具有生产量小,成分复杂,对人体有危险等特点。处理处置危险废物若仅在本地区进行处理将不能满足集中处理原则,并且废弃物生物利用度将大大降低,并且很多地区无法建立专用设施进行处置。为了解决这一情况,必须对相同或相类似的废弃物进行集中搜集、分类、集中处理等,将废弃物运到有关工厂进行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

目前为止,由于我国经济并不发达,更多的危险废弃物在本地区进行处理,为了提高危险废弃物使用率就要多个地区的行政管理者综合联系起来共同创建合理有效的办法。跨区域专业化集中处置已逐渐成为处理处置废物一种大的方向,处理过程中可以联合以下工艺具体如下:

(一)清洁生产工艺

清洗出产技术是指在出产过程中对出产的技术进行损害下降化处理,从源头遏止危险源的发生,当前该技术仅仅在中国一些少量的工厂与出产线上进行了运用,如南京的化工厂就曾经在制备苯胺的过程中采用了加氢的办法,这样就可以使出产留传的铁泥废渣中苯胺与硝基苯的含量从原先的2500kg/t下降到了5kg/t,整体来说苯胺的含量下降到了本来的1%以下。

(二)无害化处理

目前我国已经研发出了一系列针对特定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处置技术,这些技术相对比较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经济和利用价值,例如高温水解氧化处置氰渣、焚烧有机氟残夜、在烧结炼铁中加入铬渣做熔剂、在玻璃制造中加入铬渣来着色、焙烧含汞盐泥、在废液中回收钴、镍、银等金属、在氧化锌废渣中提取盐、锌等有效成分的一系列技术等等。这些技术可以大大降低原本产物的危害性,但是仍然存在着处理不够彻底、可靠性不高、成本较高、步骤复杂等问题。

(三)稳定化处理

我国的稳定化处理危险废物的技术目前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但是已经获得了一系列成果,例如在对爆炸物进行安全处理的过程中,清华大学就研发了一项将火药进行稳定化处理的技术,在实际的处置中获得了良好的效果,将爆炸物中的氟、有机磷、钡等危险成分全部降低到可以现场控制的范围之内,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废物的危险性,也为以后的进一步稳定化处理提供了丰富经验。

(四)焚烧处理

焚烧处理是将废物经过适当的预处理或者特殊处理,其可燃成分在高温和充分氧气含量的条件下(一般是1100℃以上)进行氧化反应,在炉内燃烧均匀、完全,收集灰渣,对排放的废气进行脱酸和除尘处理。适合处理具有一定规模的危险废物。它适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有用组分、并具有一定热值的危险废物。易爆废物不宜进行焚烧处理。焚烧法的优点在于爆炸性危险废物以外的危险废物基本上都能处理,焚烧比较彻底,高温焚烧能大大的减少废物的体积,很好地分解危险废物中有毒有害的成分,杀灭病原菌,达到解毒、除害的目的,还能回收余热和副产品。从而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在长期的运行中,焚烧不失为是一种最大效益、成本的废物处理方案,因为他永久的消除有毒有机物,没有更多的废物贮存需要。

(五)综合利用

综合使用是实现危险废物资本化、减速量化的重要手法之一,当前危险废物综合使用的办法主要有溶剂的再生、油脂的再生、燃料的使用和金属的收回等。中国当前有些城市已建设危险废物综合使用处置的公司,例如珠海安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综合使用设备,可对废矿物油、废浊刻液、污泥、退锡废液、含熔剂废物和废线路板进行收回使用处置,下降对环境污染的一起,又带来了经济效益。

(六)安全填埋处理

安全填埋是对经过前处理(如脱水、中和、堆肥、固化和稳定化)的废物采用工程措施来控制、减少和消除危险废物的危害。适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有用成分,不能回收利用其能量的危险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焚烧处理产生的飞灰和残渣、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填埋法作为最终处置手段,由于其适于处置多种类型的固体废物,工艺比较简单,在国内外得到广泛应用。

四、结束语

危险废物在日常生活比较常见,从大的角度来说属于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废弃物,其给人们带来的危害是长期的、不可预测的,它的危害性可以长达几年甚至几十年。基于国内外对危险废物的认识不同,处理办法各异,本文通过阐述当前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现状,分析我国危险废物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为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陈松. 昆明地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防治对策分析[J]. 环境科学导刊,2014,03:26-29.

[2]刘红. 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分析[J]. 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06:6.

第5篇: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广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并作为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监测网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制度,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

第十条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

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鼓励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并对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

第十三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病死畜禽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病死畜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处置。

染疫畜禽和为防止疫病传播在一定区域内捕杀的畜禽处理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五条对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依法进行功能调整。

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条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土地的范围以及认定污染土壤的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农业、建设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场地不得随意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组织的论证后,方可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处置费用的标准,由设区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其中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的标准,可以由县(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法规对处置费用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

第二十二条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处置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建成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其中属于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应当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集中处置。

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的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者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增加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设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六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处置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集中存放点和垃圾中转站。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经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就地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集处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

第三十二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

(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利用危险废物申领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

(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接受单位具有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资格及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

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批准文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危险废物依法跨区域转移、利用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可不再审批。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转移年度计划执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超过年度计划,或者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接受单位与批准的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转移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运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危险废物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该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标准和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利用和处置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

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禁止销售或者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第三十八条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原则。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所需费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

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村)民公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根据需要疏散人员,控制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涉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备、场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暂扣、查封:

(一)不当场暂扣、查封,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扣、查封措施,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暂扣、查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暂扣、查封清单上注明情况。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或者造成其他损害。

第四十三条暂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且解除暂扣、查封将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暂扣、查封期限届满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的,采取暂扣、查封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暂扣、查封。

对暂扣的设备、交通工具和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从事利用和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必然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

(二)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有害废物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有害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有害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有害废物的处置应当按照有关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处置。

第五章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条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

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

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

第四十六条从事电子废物收集、拆解、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登记制度,如实记载电子废物的数量、来源、流向等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电子废物回收网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

(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

(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

(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导致环境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畜禽处理未尽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疫情传播等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八)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医疗废物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或者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清理和处置,或者清理、处置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塑料及其复合制品,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6篇: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XX省委办公厅、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危化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XX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XX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5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排查整治范围

本次排查整治范围包括全市所有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

二、排查整治重点

㈠化工企业排查整治重点

1、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产、批建不符等环境问题。

2、废水、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及达标情况,检查是否按环评和审批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暗管偷排、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

3、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改造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废水进入清下水管网偷排、清下水进入废水处理设施稀释排放等环境问题。

4、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及处置情况,检查危险废物是否全部落实有效处置途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申报、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利用、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问题;废气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5、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检查自动监测设施是否按要求实现废水、清下水、废气的全覆盖,是否全部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维护记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扰乱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等环境问题。

6、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编制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全面排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科学评估环境风险等级,是否及时修编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是否按照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是否组织应急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7、环境应急监测预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在风险单元安装自动监测预警装置,并保持运行情况良好。

8、环境应急防范设施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是否科学合理设置围堰、应急池等防范设施,是否在罐区等风险点安装自动喷淋设施,是否配备足够的应急处置物资并确保可用好用。

㈡化工园区排查整治重点

1、园区规划环评要求落实情况,检查园区跟踪环评是否通过审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是否采纳规划环评要求,园区引进项目是否与国家产业政策及规划环评产业定位相符;检查园区化工企业“四个一批”的开展落实情况。

2、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检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等公用工程是否与园区需求相匹配,园区废水、危险废物是否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处置,集中供热是否全覆盖。

3、园区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园区环境防护距离内是否仍存在敏感目标;是否完成园区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编制园区环境风险隐患清单;是否建立专门应急物资储备库;是否依托消防队伍建立专职应急处置队伍;是否制定园区雨污管网及应急闸坝分布图和应急方案;是否建立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测预警体系;是否在化工园区周边设置大气质量自动监控站点并实时传输;是否设置风险防控环境应急指挥平台。

三、实施安排

㈠全面排查阶段。3月底前对全市化工企业和园区开展全面排查,列出问题清单,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

㈡督促整改阶段。4月10日前督促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编制问题整改方案并开展整治。4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㈢巩固提高阶段。5月15日前,园区及相关化工企业对整改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查漏补缺,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㈣总结上报阶段。5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形成工作总结上报。

四、人员安排及分工

本次排查整治工作由临江新区分局牵头负责,抽调其他分局及监测站部分人员参与(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工作责任感、敏感性和主动意识,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压紧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坚决避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防止走过场。

㈡加大整治力度。本次专项行动建立问题清单(见附件2)和整改销号制度。对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要现场交办责任主体(见附件3)。要坚持立行立改,短期不能整治到位的,要尽快制定科学整改方案并迅速实施,必要时停产整改。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能

1.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目前省、市、区环保职能部门都相应成立了,专门从事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机构。*区环保局固废科负责全区的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检查等工作。望各单位(产生危险废物和核与辐射应用单位)都应成立相应的机构或组织(可兼职),明确其职能,并报区环保局备案。

2.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环境意识。相对环境保护其他方面的宣传,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的专题宣传还很落后。要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提高公众参与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管理。我们每一位具体工作负责人都是一名宣传员,不但要把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污

染防治带向社会,同时也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宣传,引起足够重视,要知道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方面出问题都是大问题,容不得丝豪马虎。

二、*年的主要工作任务

1.认真做好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我区所有医院、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年我们将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产生危险固废的工业企业不少于四次的现场监察;一级医疗机构和产生普通固废的工业企业每年不少于两次的现场监察;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现场监察。坚决杜绝医疗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我们要加强对医疗危险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的贮存、收集、转移、处置活动过程中的监管,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一起违法行为,查处一起。

2.依法完善各项规章制度。①申报:凡产生医疗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核与辐射应用的单位,每年年初必须依法向环保局进行专项申报。没有危险废物排放的单位进行零申报。②申请:医疗危险废物每年填报一次《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工业危险废物每转移一次填报一次《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核与辐射应用的单位购买核素、处置废源、添置和报废射线装置的必须向环保局提出申请。③转移联单:医疗危险废物采取月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格式}的形式,每月5日前报环保局。工业危险废物每转移一次填写一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五联单七张纸),并把其中二张交回环保局。④许可:持有原卫生部门颁发的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必须于20*年6月30日前按照许可条件到环保部门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逾期未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原卫生许可证一律视为无效,并将依法予以查处。⑤标识:凡产生医疗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核与辐射应用的单位,都应在危险废物暂存点和辐射工作场所设立警示标志。⑥规章制度:凡产生医疗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核与辐射应用的单位,都应在危险废物暂存点和辐射工作场所悬挂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台帐记录、应急预案和意外事故防范措施等。

3.加强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确保环境安全。为保障环境安全,确保危险废物和辐射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准确、高效地做出响应,减少或消除事故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各单位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增强事故发生时的应急能力。年内我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建立、健全辐射工作单位的网络档案。我们将建立辖区内所有核技术、射线装置应用等单位的台帐、档案,各单位对核技术、射线装置的购置、转移、处置和分管领导、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变动应及时更新,并上报我局,确保准确与全面,及时与有效,有利于实施跟踪管理。我局将对辖区内所有核技术、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辖区内核技术、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例行监督监测工作。

三、工作要求

1、要强化思想认识。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行政许可内容多,如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行政代执行、使用许可等。各单位进一步规范操作,严格实施,形成有序、健全的管理机制和秩序,真正把对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管理落到实处。

第8篇: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全区环境保护任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集中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严防发生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持续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努力改善我区环境质量,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靓丽槐荫”提供良好的环境质量保障。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环境污染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的监管力度,在全区范围内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重点企业污染排放进行专项整治。要对辖区内上述企业进行全面细致的摸底排查,集中整治存在的问题,并按规定公开企业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确保不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要巩固年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成果,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强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出现反弹。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利用企业。要全面细致排查辖区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重点检查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应急预案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经营许可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要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偷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继续加大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要加强对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辖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要加快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脱氮升级改造;要加强监管,防止工业企业废水超标排入污水处理厂。要加强辖区重点企业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督促企业制定、报送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要加强对燃煤锅炉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督促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设施,连续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要逐步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对其评先评优等提供信用评价支持。

(四)继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以城市扬尘、工业废气为重点,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努力实现空气能见度持续改善,“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区环保、城乡建设、城管、农发、市政、园林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会商、联合执法和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强化建设工程环评审批、开工许可等源头控制措施,大力推行扬尘污染防治工程监理,严格渣土运输管理,提高道路保洁水平。要对各类尘源继续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分类挂牌管理,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落实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停工整顿、绿色信贷等措施,切实解决扬尘污染问题。要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源监控,区环保局要依托三级在线监控网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督促企业保持各类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并加快实施设施升级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深入开展小燃煤锅炉低空排烟设施和小烟囱拆除取缔复查工作。区发改、经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严控“两高一资”项目,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各自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整治重点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

(三)总结阶段。区环保局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将书面总结于年月日前报区政府,同时报送市环保局。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区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调度。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挂牌督办突出问题。区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排查整治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加大挂牌督办力度,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对性质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区政府直接挂牌督办。

第9篇: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

一、重点开展四个专项行动工作

(一)开展打击危险废物处置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1、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现场共出动48人次对辖区16家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排查.辖区内有医疗废物处置单位1家:县洁卫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经执法检查,该企业医疗废物处理及时,处理过程规范,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该公司建立医疗废物经营情况记录本和转移联单等台账;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情况。执法队对辖区内市第三人民医院等4家城区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进行检查,均未发现违法行为。

(二)开展打击黄河段入河排污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共出动27人次对辖区内10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排查,重点对祖厉河入河排污口进行现场排查,共核实疑似点位5个。

(三)开展打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违法排放专项行动

共出动44人次,对辖区内23家企业进行排查。经执法检查,共排查出3家重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分别为:县兰能投集中供热、县雨浓集中供热和县向阳春集中供热等。经核查企业监测报告,均按照排放标准排放,未发现超标排放现象。

(四)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专项行动

共出动11人次对饮用水水源地的3家企业进行检查,经执法检查,我县现有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个,即鸡儿嘴水库水源地,水源保护区面积1.5804平方公里。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个,即供水所和甘沟供水所,供水所面积0.43021平方公里,甘沟供水所水源面积为109678.24平方米,饮用水源地环境问题有两、一个:一为鸡儿嘴水库内有住户138户、564人,存在生活垃圾,制定了《县鸡儿咀水源保护区“一源一策”环保专项排查整治方案》(会政办发〔2018〕62号),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县住建局关于县棚户区改造鸡儿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决定和公告。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安装了防护网,配备了垃圾回收箱,在居民生活区建设了一座20立方米的污水收集罐。周边住户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柴家门镇政府负责运送至垃圾填埋场填埋,污水集中收集后由市政管理所负责抽运至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真正做到了水源地周边住户的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五)开展清理整顿排污许可排查检查

共出动162人次对饮用水水源地的81家企业进行检查。经执法检查,目前已有81家企业完成排污许可工作,均未发现有违法行为产生,也无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违法问题存在的企业。

二、加强企业执法日常监管

加强对砖瓦厂、饮用水水源地、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环境落实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察,严肃查处污染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偷排、在线监控数据造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执法检查。重点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完善危废管理台账记录,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处置。

三、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全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成立领导小组,制定了监管工作实施细则。今年以来,共开展部门内双随机抽查1批次,部门联合双随机检查1批次,抽查市场主体3户,公示抽查结果3户。建成了执法人员名录库、检查主体名录库,并不断完善“一单两库”,对检查主体对象及时更新,提升监管效能;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对抽查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事项,在计划中合并安排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四、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行政处罚案件1起,处罚金额29万元,目前尚未结案。

五、畅通举报渠道

今年以来,共受理有效环境案件15件,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了处理结果,办结率100%。

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落实责任科室和工作职责,修订完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和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七、存在问题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环境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我分局现有执法人员6人,一人为驻村帮扶队队员,其中3人为新进人员,没有经过执法业务培训,没有执法证,并且执法工作、经验欠缺、对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影响较大。环保执法工作的高要求和执法队伍素质偏低的矛盾仍然突出,执法人员在法律的适用、文书的制作、证据的搜集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

(二)行政执法手段不够

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执法手段单一、执法装备落后,执法程序繁杂,时间跨度大,执行有难度。

(三)环境执法力量薄弱

因垂直改革进度缓慢,分局工作经费无法保证,落实困难。同时,执法装备不足,现有装备单一、落后,等问题都对环境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造成了一些影响。

八、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学习教育培训

坚持领导带头学习培训,落实学法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新进行政执法人员环境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

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

(三)创新执法方式,拓宽公众参与度

进一步拓宽社会公众和民间组织参与环保工作的渠道,有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与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协作联系,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