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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了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一是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以进入中心城区的21条中小河流沿线的医药化工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环保综合整治。企业自查隐患1829条,整改1788条,整改率97.8﹪;各级各部门排查出隐患2046条(其中重大隐患2条,整改2条),整改1998条,整改率97.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隐患治理经费1174.7万元,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53个,采取监控措施53条。二是组织化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对!全市医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普查,查清了辖区内109家医药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制定下发整治方案,明确了整治目标、范围、重点及方法内容,把整治的重点放在氯碱化工、油漆涂料、工业气体、生化医药、合成氨等产业;组织相关区(市)县开展了交叉检查。三是对剧毒化学品实行集中配送制。会同市交委、市公安局制定下发了《__市剧毒化学品集中配送实施方案》(成办发〔20__〕65号),建立了我市剧毒化学品集中配送体系,实现了剧毒化学品统一集中配送。各级安监部门定期对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进行检,重点对使用液氯的自来水厂进行监管,今年检查自来水厂48家次。四是建立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防止污染水环境措施台帐。20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共建事故应急池198个、污水收集池198个,确保事故状态下消防水不对水环境产生影响。五是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推荐31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参加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目前,全市有12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通过了安全标准化考评验收,达到四川省安全质量标准化二级企业标准,超额完成了省安监局下达我市的任务,提升了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本质安全。
(二)专门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参与了大气和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督查工作。今年1月至9月我局抽调1名同志到大气和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督察第七组,在原__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姚朝海同志的领导下开展工作。9月,该同志被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评为加强大气和水环境综合整治督察专项先进个人。
(三)严格行政许可,加强源头管理。按照《四川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规定,对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措施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有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和措施的落实。对未进行安全条件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一律不予行政许可。今年新设立的7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设计了“清净下水”设施,竣工验收的53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完成了“清净下水”设施建设,从源头上防止因危险化
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四)积极采用推广使用新技术,淘汰化工企业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鼓励、督促59家加油站加装了han阻隔防爆技术,淘汰化工企业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6套;在去年对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的37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行关闭、搬迁、转产的基础上,今年又对六家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的化工企业实行了搬迁、转产,提高了企业的本质安全,有效地防止了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五)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从业行为。今年以来,市、区(市)县安监部门共查处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窝点6处、非法储存点7处,转移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600余吨。
(六)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演练,提升企业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要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先后组织了“武侯区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演练”、“都江堰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演练”、“双流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演练”等活动,并组织区(市)县相关危化品生产企业代表观摩了“天府20__”反化学恐怖袭击演练。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今年,我们在大气和水环境整治中作了大量的工作,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监管力量薄弱、检测手段落后、专业知识欠缺等。建议:加强部门之间联合执法,加强对监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加强对重复使用的石油化工容器清洗企业的管理、对化工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置。
三、下一步大气和水环境整治打算
(一)按照市大气和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针对全市医药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采取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有力措施,扎实加强对进入锦江的中小河流沿线的医药化工企业安全监管,继续深入开展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环保综合整治,切实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水环境污染。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系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有关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在安排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工作时,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公司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六条从事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管理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负责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办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台帐;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培训。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并实施监督检查。
(二)项目部负责在计划新建、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建设项目时,对项目的安全符合性进行审查,协助治理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
(三)保卫部门负责爆炸品、剧的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办理采购及公路运输的合法证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建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章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所要求的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时,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第十二条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实行资质认定。
第十四条储存、使用剧的单位,每年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每2至3年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隐患的,必须立即整改排除,在整改前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中发现存在危险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六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严禁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必须动火时,危险化学品必须全部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办理好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和必要的安全装置。仓库内不准有人居住。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出库登记规则及交接班清点盘库、签字确认规则。
第二十一条爆炸品、剧采购、储存、使用单位必须对其数量、流向和用途如实记录,严格执行审批规则和“五双”(即双人双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管理。当班没用完的爆炸品、剧必须交送专用仓库或者主管部门保管,不得存放在班组。发现爆炸品、剧被盗、丢失或误领、误用,必须向公安保卫部门报案。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包装的材质、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位数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并按规定在包装内外装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三条遇水燃烧、易燃、易爆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地贮存。
第二十四条装载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是专用车,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输工具,禁止没有安全设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五条搬运、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设备,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或防爆型电动叉车,轻拿轻放,不准拖、拉,防止撞击和倾倒。凡需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内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必须装阻火器。
第二十六条处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将处置方案报公安部门、安全部门、环保部门审查,在上述部门的监督下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八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工程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司。
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隐患。处置方案应报市级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第三章罚则
第三十条由于岗位人员不负责任、忽视安全、或者渎职,违反本规则造成在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短缺、差错、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由于单位领导或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安全监查管理职责、忽视安全、或者渎职,造成危险化学品管理混乱,发生危险化学品差错、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所在单位经济处罚;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摘要:危险化学品本身存在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性质,会对人体和环境带来巨大危害。随着现代化工艺的发展,危险化学品应用的范围逐渐扩大,因而伴随的泄漏事故也成一定比例的上升。所以,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进行完善,能够对泄漏做好针对性处理迫在眉睫。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
1危险化学品泄漏特点及原因
1.1泄漏事故特点
就相关的理论分析来看,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特点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①突发性强。这是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最主要的热点之一。这一类事故在任何地点、任何环境、任何时间都可能发生。②危害性和危险性强。因为易燃易爆、毒害性大以及腐蚀性强等影响,一旦出现泄漏事故,就可能引发爆炸、火灾以及放射性污染等一系列事故,进而造成人生、财产和经济的损失。③事故发生之后的处置难度大。除上述两个方面,处置难度大也是危险化学品泄漏必须面对的问题,这主要是受到现场的抢救情况、现场实际问题等方面的影响。
1.2泄漏事故发生原因
发生泄漏事故主要是包含了人为原因和自然原因两个部分。①人为原因,也就是因为人们的有意或者是无意造成的危险化学品的泄漏事故。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看,人为原因主要是因为在选择危险化工品厂址的时候存在勘察缺陷、生产建设不规范、安全标准不严谨、违规操作、设备不达标等情况,再加上在储存和使用环节,没有严格按照既定的标准进行,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危险化工品出现泄漏事故;②自然原因,自然原因主要包含了山洪、地震、雷电等自然界灾害,会导致在生产、运用以及使用过程中出现泄漏事故。
2.危险化学品事故泄漏应急处置的一般程序
2.1接警
接警时要询问报告人姓名、泄漏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事故原因和主要泄漏物等,根据这些信息派出抢险救援队伍,并报告相关部门。要做到接警速度快、到达现场快、准备工作快,正确采取救援措施。
2.2隔离现场,设立警戒区
其管制范围为上风向指挥区和下风向防护距离,在划定区域设立隔离带和警戒线,严格控制管制区域进出人员和车辆,并逐一登记。人员实施三级以上个体防护,无一级防o不可直接穿越警戒区。同时设置警示标志。由穿戴一级个体防护装备的专业救援人员和专业操作人员确定泄漏量、浓度及波及范围,侦查泄漏现场,疏散现场无关人员并汇报抢险指挥部。根据泄漏物质的毒性及划定的管制区域,确定相应的防护区域等级,并根据防护区域等级按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
2.3人员疏散
人员疏散分为就地保护和撤离2种。一般在有充足时间和准备的情况下,采取撤离措施,有组织,有秩序,有方向地尽快转移人员至安全地带。当无法撤离或者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的时候,可采取就地保护措施,在建筑物或密闭空间内躲避危害。就地保护应当关闭门窗,通风设备,塞住缝隙。
2.4现场控制
根据事故情况确定现场控制和处置方案。若有可能,可通过控制化学品的溢出或泄漏来消除化学品的进一步扩散。通常,泄漏源和泄漏物控制,可通过以下方法实现。
a)工艺控制。通过关闭相关阀门、停止作业或通过采取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降低负荷运行等方法。b)外套包装。运输过程中的泄漏,通常采取外加包装的方法,即将泄漏的容器整体放进事先准备好的大包装容器当中进行密封。c)堵漏控制。对于罐体等较大体积的容器发生泄漏后,应采取措施修补和堵塞裂口,防止化学品的进一步泄漏,对整个应急处理是非常关键的。d)倒罐。通过人工、泵或者加压的方法将损坏容器中的化学品转移到备用罐体当中。易燃易爆的化学品要使用防爆设备、管线和器具。e)转移。当无法采取堵漏或倒罐措施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将车辆或者容器转移至安全的地点进行处置。安全区域要事先做好防护措施,如构筑围堰或挖坑,然后将事故化学品倒入围堤或坑内进行中和或者无害化处理。f)水体泄漏可采取修筑坝体进行拦截,或者采取设置表面水栅来收容不溶性漂浮物,或者设置密封水栅来拦截收容水溶性泄漏物。针对海上溢油事故,应当使用围油栏、集油剂等先控制油品扩散,然后使用吸附材料或专用设备来回收溢油。在对受火势或爆炸威胁的设备、管道实施开关阀门时,消防部队应出水枪,以直流或开花或喷雾射流掩护。
2.5洗消和撤离
现场处理完毕后,还应不间断地对泄漏区域进行监测,经确认无污染后,方可清理现场。对受污染的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洗、置换,按程序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检修或废弃,回收废水和废弃物。清点人员、车辆及器材;撤出警戒,做好现场移交,安全撤离。
3.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预防
3.1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许多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都是由于化工企业的管理不当引起的,如未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存在违规操作情况。因此,地方政府要做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首先,要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实用单位评价、审批工作,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经营的小化工企业。严厉打击各种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活动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关停企业废置危险化学品的清查收缴和处置监控等工作,防止废置物的流失,以消除各类重大安全隐患。其次,要做好对辖区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定期地去企业了解其生产情况,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动态变化情况,并严格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3.2果断采取工艺措施制止泄漏
所谓的“工艺措施”即关阀断料、开阀导流、排料泄压、火炬放空、紧急停车等措施。这些技术措施是根据化工生产装置、设备、储罐由管道连接,即通常所说的“管道式连续化”的特点提出的。如“关阀断料”,就是中断泄漏设备物料的供应,从而控制灾情的发展;“开阀导流”就是对泄漏或着火的设备或受到火势严重威胁的邻近设备内的物料进行输转的方法。特别是对于生产设备的开阀导流,要防止被导流设备内出现负压而吸人空气发生回火爆炸,故应严格控制导流的速度,使被导流设备内的压力不低于0.1MPa,有条件的,也可向被导流设备(储罐)输入等气体,以防止设备(储罐)内形成负压;“火炬放空”,即通过与设备上的安全阀、通气口、排气管等相连的火炬放空总管,将部分或全部物料烧掉的办法,而积极地控制灾情,防止爆炸的发生。
3.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事故应急预案是指政府和企业为预防事故的发生及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是进行事故救援活动的行动指南。科学的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后能为事故现场指挥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的、系统的和客观的依据,提供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和方法,使救援行动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合理有序的展开,最大限度减轻化学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进而使事故造成的损失达到最低。因此政府及化工企业建立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并且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很有必要。应急预案的制定通常需要在完成本地区的危险化学品普查和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应急预案制定后,还需要根据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习,对应急预案不断修订和完善。
结语
综上所述,合理、有效、全面的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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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曲开顺.浅谈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J].安全、健康和环境,2016,03:70-73.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质监、环保、工商、交通、铁路、民航、海事、卫生、邮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按行为属地管理原则。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等经济功能区依法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上述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现危险源普查登记率、检查覆盖率、隐患整改率、整改不合格关闭率100%。
第十条本市建立企业安全等级考核评级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安全等级考核评级,并将其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安全责任险,投保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本市实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使用。
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市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十四条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集中管理。
除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外,禁止在外环线内及区、县城区范围内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内集中布局;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化工园区或者其他工业园区集中。
第十五条对新建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内的化工集中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投入使用后,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中试,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写的中试方案应当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论证。
(二)用于中试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危险工艺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对参与中试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中试成果转让时,转让合同中应当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及安全论证材料。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适应的化工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电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应当经本单位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由本单位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相关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用工管理,制定并落实定员、定岗、定额、定责制度。
具有危险工艺及光气、氯气、硫化氢、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岗位应当确定专人操作,禁止混岗、兼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设施。
使用危险工艺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的技术标准设置安全装置、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机构,至少每3年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进行一次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测检验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规定要求的设备、设施应当及时淘汰、更新。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定期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评价报告对策建议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液位等主要技术参数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对禁火区范围的动火作业应当进行企业内部动火审批管理。动火作业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监控措施,设置监护人员。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实行分类、分区储存,并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互忌危险化学品混存。
第二十七条进入可能存在硫化氢等有毒、窒息性气体的罐釜、壕池、管道等特殊作业场所从事检修、拆除、清洗等作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由作业场所产权单位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从事上述作业时应当采取隔离、通风等有效措施,并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分析、检测;配备监护人员及必要的通讯、防护、救援设备。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运输
第二十九条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禁止超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经营进口危险化学品必须标注中文安全标签,并提供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运输工具加油(气)站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的,应当采用阻隔防爆、油气回收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书,其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一级车辆技术等级的要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识,并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超过规定的荷载运输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互忌物混装、混运。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运单上规定的内容,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应急措施告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
危险化学品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应分别托运。
第三十六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在装载前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并检查包装情况,不得承运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装卸,不得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第三十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或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服务。
第三十八条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并根据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
第三十九条通过铁路、航空、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条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第四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人员、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建立演练记录,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受到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或者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关于中试的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化工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专职电工的;
(二)具有危险工艺及光气、氯气、硫化氢、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岗位混岗、兼岗作业的。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进行检测检验、整改的;
(二)使用危险工艺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装置、设施的。
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分类、分区储存或与互忌物混合储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进入特殊作业场所从事检修、拆除、清洗等作业时,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的运输工具加油(气)站未采用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建立演练记录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国防用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
(一)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生产原料、辅料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工艺,是指下列能够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的工艺:
(一)有硝化、氯化、磺化、重氮化、加氢等化学反应的;
为广泛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保护职责,加快完善危险化学品管道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管道泄漏等异常情况,有效打击破坏损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类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管道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
在管道单位专人巡护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管道沿线群众力量,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一支危险化学品管道保护群众协防员队伍,实现公共区域危险化学品管道群众协查全覆盖,进一步加强管道信息沟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信息报送,及时应急处置,有效防范和减少管道破坏、泄漏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群防群治范围
公共区域危险化学品管道。
三、工作原则
群防群治工作按照“属地为主、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实施。
四、职责分工
(一)管道单位
1、主动与管道沿线街道、村(社区)衔接,以村(社区)为单位,配合街道办事处确定一名管道保护群众协防员负责该村(社区)区域内管道协防协查工作。
2、建立协防员报告、应急处置管理规定,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对群众协防员报告的管道存在被占压、破坏等事故隐患要第一时间处理,及时排除隐患;对接到管道泄漏等异常情况的报告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处置,防止事故发生。
3、为群众协防员提供管道保护业务知识、危险化学品特性、应急处置等专业知识培训,切实提升群众协防员履职能力。
4、建立与街道、村(社区)沟通协调机制,依托街道、村(社区)加强管道保护工作的宣传,积极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管道保护工作的支持、帮助和关注,为群众协防员开展协防协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村(社区)委会(居委会)
1、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原则上选任安全生产协管员担任管道群众协防员,建立、健全群众协防员管理制度,明确群众协防员工作职责和考核要求等内容,实现群众协防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大力支持群众协防员开展相关工作。
2、配合管道单位做好本辖区管道保护和宣传工作,提高辖区人民群众的管道安全保护意识,调动人民群众护线的主动性、积极性,实现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管道和及时主动报告管道隐患。
3、积极协调解决群众协防员发现反映危及管道安全的问题隐患,配合管道单位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大力协助管道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管道保护群众协防员
1、熟悉管道路由,要及时掌握职责范围内管道上方及周边动态,发现挖掘、动土、动火、搭建违章建筑等情况,并及时告知管道单位。
2、熟悉管道介质危险特性,掌握管道泄漏后的应急措施、办法和程序,在协防协查过程中时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管道单位,劝阻村民撤离现场,做好现场隔离,严禁在现场抽烟、打手机等行为。
3、对村民进行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帮助村民树立“管道保护,人人有责”的理念,遵守“油气管道保护法”,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4、协助管道单位建立与村(社区)良好互动关系,收集所辖区域内居(村)民对管道单位管理的意见、建议,并要及时向管道单位反馈。同时将管道单位有关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的相关项目进展、采取的政策措施等及时传达给所辖区域内的居(村)民,使居(村)民对管道单位所开展的工作予以理解、支持。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把推进危险化学品管道群防群治作为基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推进管道群防群治工作;各管道单位要全力配合各街道办事处推进管道群防群治工作;各地要在3月31日前完成群众协防员选任工作,并于4月底前全面实施群众协防员协防协查、报告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确保实效。各管道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与管道沿线街道、村(社区)衔接,建立健全群防群治架构,有效落实工作经费,调动群众协防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工作有序进行,确保取得实效;各地对管道群防群治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局适时对各地、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去年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今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经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由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要实现自动控制,纳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在今年底前必须完成,否则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要研究制定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从去年起,要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4.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吊销许可证,有关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政府依法限期予以关闭。
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7.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要在今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8.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9.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向上级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在去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0.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市应急管理部门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联系机制,通过指导和帮助,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1.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各化工企业要向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市政府及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1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4.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今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15.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16.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鼓励和支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有关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合作。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四、深化专项整治
17.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通过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及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化工企业搬迁任务重的地方要研究制定化工企业搬迁政策,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区的化工企业搬迁给予政策扶持。
18.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交通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并在去年6月底前完成我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工作,保证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共享监控资源,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在去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19.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商贸、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积极推广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五、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执法能力
20.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要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
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要提高执法检查的能力,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的权威性。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并参与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的力度,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1.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22.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23.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4.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危化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六、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5.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积极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6.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效果。
越艰难、越重要。
关键词:危化品行业 安全生产 经营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P6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危险化学品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作用,对于工业、农业、国防和人民生活重要性越来越大,特别是精细化工产业高利润高税收可谓是光彩夺目,但其带来的安全威胁和环境污染也是有目共睹的。我县属于烟花爆竹重点产业区,化学原材料一直是我县的生产经营重点,伴随着花炮传统产业提升改造,提升化工行业生产经营规模也势在必行。
一、我县危化品行业现状
目前,我县危化品行业分布较广,涉及产品有铝银粉、硝酸钾、汽油、硫磺、甲醇、丙酮、双基管、引线胶水、无烟火药等,绝大部分产品围绕花炮产业发展需要。根据安监部门的排查,除依法办证的128家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外,我县还存在比较严重的非法生产经营危化品现象,且大多数非法生产经营点处于居民区,事故安全隐患令人堪忧。其现状可归纳为“一高三低”。即:行业风险高; 从业人员素质低、企业安全意识低、应急救援水平低 。
(一)行业风险高
目前,我县危险化学品行业风险还在容许范围之内,尚未出现不可接受损害风险,但这不等于说我县危险化学品行业所面临安全生产形势不严峻,可以高枕无忧了。危化行业是特殊行业,万一发生事故一般都是群死群伤性质,不仅仅影响到事故发生地、事故发生单位,并且对事故区域周边环境、人畜生活、水域植被等,都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其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波及面及社会影响也远远高于其他行业。从近几年全国各地所发生的化工企业事故均是重大以上事故,已足够引起我们对危化品行业安全管理的反思和重视。
(二)从业人员素质低
危化品行业是技术密集型产业,其工艺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产业工人的安全技能和综合素质要求较高。目前,部分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中,安全技术人员稀缺,有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少,农民工的数量已经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 70%左右;在危化品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中,基本上全部是农民工,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管理能力和操作水平还不能满足安全需要。
(三)企业安全意识低
部分危化企业未严格按照危化品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进行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从建设初期就埋下了诸多安全隐患;部分危化生产经营企业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化工产品,造成危险化学品供求秩序混乱,埋下了安全隐患。如非法胶水厂未办理安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可以到有关单位购买到甲醇、丙酮、双基管等危化品;部分油漆店非法经营。
(四)应急救援水平低
目前,我县未发生危化品行业事故,这是好事,但从另一方也造成业主事故防范意识差,不愿在应急处置方案、应急抢险设施设备及应急演练等方面作更多的资金投入,应急救援储备不充分,抢险救援演练不够,应急处置能力低下。除县消防大队外,我县目前还没有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救援器材也配备不充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政府对危化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危化品事故, 只有报告市救援救护中心来抢救,但远水救不了近火。
二、安全对策措施
综上所述,如何在发展危险化学品行业同时尽量降低其可能造成风险损害,如何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应该怎样进行有效地应急处置,以减少事故所造成损害,是我县危化品广大从业者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所面临一项极其艰巨而又重要任务,它直接关系到我县危化品行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否决条件。我们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提高准入门槛,完善监管体系。
一是针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等危化品,一方面以提高经营门槛的方式控制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取消一批经营条件差、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一方面从危化品申购方面,控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无法购买到危化品及其原材料,促使其合法生产经营,有效维护各生产经营单位良好的市场秩序。二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尽快完善县、乡两级安监体系,加大县、乡两级安监队伍的人员、装备、经费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安监人员的综合素质、装备水平和执法能力。
(二)强化安全许可,严格“三同时”制度
一是对已批准建成或在建的危险化学品(含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按照该登记的登记,该进行评估评价的进行评估评价,在此基础上全面建立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档案,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及管理。二是对拟批准建设或规划建设的项目,安监、公安、消防、环保提前介入,帮助参谋,提出建议,严格掌控安全标准,执行“三同时”规定,减少项目批准、核准后因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企业选址、建设、设施设备、地质条件等反复论证或不能获得批准等盲目性。
推行标准化管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
通过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在制度、设施、标准、人员及管理等诸方面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强力的专职管理人员,切实检查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改进危险工艺,增添先进设备,提升其整体安全水平,从本质上实现生产经营安全。
(五)强化各级各部门的协调配合
一是建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平台,对涉及危险化学品行业的重大项目建设信息进行共享,完善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信息协调和调度。二是进一步加强安全许可前置审批制度,对涉及危化品生产经营的项目必须先经安监部门安全审查合格后,才能逐步办理其他手续。三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危化品项目建设及事故处置情况,切实解决问题。四是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切实开展执法联合检查,综合治理企业隐患,确保安全稳定。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市行政区域内现危险化学品企业共78家。其中生产企业共2家;经营(储存)企业共6家(5家正常生产,1家基建),医药企业共3家;加油站共计32家,其中:社会加油站共8家(石油6家,甲醇1家,1家石油基建),中石化加油站共14家,中石油加油站共10家(其中1家基建),危化零售企业共29家。
(一)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上级部署,我市开展了危险化学品企业防汛安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成品油加油站等一系列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使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收到成效,我局一是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二是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整改;三是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聘请专家组成了专家组对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确认,通过集中整治和“回头看”等工作深入开展,使各项整治工作均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一是依据执法工作计划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二是结合“三大行动”,组织市直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对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和管控,确保各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杜绝事故发生;三是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范开展特殊作业许可及反“三违”整治;四是结合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专项行动等重点工作,重点加强对“二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项目进行监管;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五是大力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监测和评价工作。通过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下联动、深入推进、执法检查、集中整治和“回头看”等工作的开展,为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隐患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全年共检查危化企业152家次,出动检查组共计55个,出动执法人员185人次,排查安全隐患323条,现场整改183条,140条责令限期改正,下达执法文书共计212份,立案处罚2起。
(三)做好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换(发)证工作。以企业申请换(发)证工作为契机,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治理各类隐患,提高本质安全;并积极主动为企业服务,及时安排现场核查和申请材料的审查上报工作。完成了年度换(发)证工作:加油站3家、乙类经营12家。
(四)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一是督促企业实施年度培训计划,完善培训方案,健全培训档案,持续开展全员和岗位“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二是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力度;三是采取各种形式结合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安全警示教育的宣贯,对企业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今年除企业自主培训以外,我局共组织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会3期,并组织乙类经营单位负责人培训1期,组织辖区内参加州局培训1期。据不完全统计,全年接受培训教育的各类从业人员达230余人次。
(五)加强指导,持续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进一步推动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的要求,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目前我市共31家危化企业为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企业。
(六)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一是加强对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修定、审查论证和备案;二是督促企业完善救援设施的配备、检查、维护和建档;三是要求企业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切实加强和提升企业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为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响应能力,督促企业每年组织开展两次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演练,做到人人会救援,人人懂安全的目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危化领域“打非治违”力度不够,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全面且主动性不够,记录不完善,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标准化企业的规范运行和实施、安全管理等没有得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规范。
(三)企业全员培训特别是各生产岗位的培训教育针对性不够全面,安全意识、人员素质不高,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依然存在。
(四)监管工作任务重,力量薄弱,知识匮乏,缺人才,缺设备。
三、2017年工作打算
(一)深入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强化劳动纪律,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二)继续认真开展危化领域各项安全生产专项行动,规范企业和市场行为,继续深入开展“监管执法年”活动,加大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明确责任部门,完善工作制度,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生产要求,继续开展好特殊作业安全监管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提高企业全员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管理能力。
(五)加强危化企业过程安全管理,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管理为抓手,开展化工过程危害分析、化工设施设备完好性、公用工程可靠性、变更管理、试生产安全审查、事故查处及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化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执行动火等特殊作业的许可,做好开、停车检查、维修、人员培训及防范措施的落实和报告。
(七)以危险化学品企业换(发)证工作为契机,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与服务。
(八)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培训及演练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与培训,完善救援设施的配备、检查和维护,切实做到“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能力建设。
(九)继续做好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加大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两重点一重大)监督检查力度,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关键词 危险气体 检测报警 应急 应用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性等的危险特性,随着现代化生产的发展,生产规模日趋扩大,其生产过程中巨大能量潜藏着危险源,尤其是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危害极大。如果能及时准确地发现装置中可燃、有毒物料的泄漏,就可以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来预防和控制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气体检测报警器是用来测量空气中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当气体超标时能发出超限报警的事故预警装置,一般情况由现场检测器和指示报警两部分组成(即DCS控制系统),可以在早期发现危险化学品的轻微泄漏,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安全检测报警与应急系统存在的问题
虽然危险气体安全检测报警与应急系统的应用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实际应用中,安全检测报警与应急系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监控人员对检测报警和连锁装置不重视。化工企业的DCS系统和检测报警连锁装置主要为生产安全服务。而某些区域工艺参数因工艺元原因发生报警次数较多,或是检测报警连锁装置动作频繁而影响生产,故现场操作人员对DCS报警不重视,有的甚至关闭报警蜂鸣器和切除检测报警连锁装置。这样造成现场可燃、有毒气体发生泄漏,控制室人员不能及时发现,延误了应急处理的最佳时机,甚至会引发重大火灾或中毒窒息事故。
2.应急响应的处置不及时。生产装置发生物料泄漏时,因为现有DCS报警声音与工艺参数报警不一致、或DCS不报警等原因,致使监控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或者发现后找不到泄漏点,不知如何处理,或者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正确、处置速度慢,这些都是实际存在的事故重大隐患。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报警不被引起重视的原因分析。大多数企业现有的DCS报警控制系统发生报警时不能自动显示报警位置,易导致岗位人员混淆造成重视不够;有些即使进入报警位置也只能显示报警位号,需要岗位人员从报警位号找到并转换为对应的实际报警部位,易延误泄漏的应急处理时机。甚至有些企业为了不中断生产或者为了降低生产的损失,忽视安全报警,甚至人为关掉报警连锁装置。
2.应急处置不合理的原因分析。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目前企业现有的应急预案主要针对重大事故而言,涉及面广、操作性不强。另外,一线岗位上的应急处置措施却没有得到企业领导和相关操作人员的足够重视。
3.管理部门和仪表维护人员的不能实现监控管理的原因分析。企业对固定式气体检测报警器的监控一般通过DCS控制,因此只有现场装置人员在控制室中才能得监控信息。主要原因是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仪表维护人员间缺乏信息共享,没有将监控信息在企业内部网络及时,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
三、系统实施后的应用效果
1.提高了企业总体应急管理水平,特别是实现了在石油石化企业在危险化学品泄漏时,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达到在第一时间控制现场事态、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的目的。
2.系统在满足目前企业安全监控需求下,实现了安全报警系统集中监控与分布监控相结合,找到了既能独立监控又与其他系统(如:DCS,ESD)联动的最佳方案,目前在国内石油石化企业中属于率先开发应用。
3.将事故预警设备与应急处置控制联系起来,扩展和延伸了事故应急管理系统,将气体泄漏、气体检测报警与紧急切断保护装置连锁及操作人员的正确应急处理步骤有机进行联动,充分地发挥和利用了计算机的优势,在技术上实现信息通信、报警联动,并能通过网络火灾报警情况,各部门可通过网络在第一时间了解发生报警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做出预防和处理措施。
4.建立危险气体泄漏时的应急管理数据库。按照科学、实用、简明、易行的原则,在对装置进行分析评估风险的基础上,编制了危害气体泄漏时的应急处置预案,录入被监控设备的“车间人员熟知的设备名称的语言”,导入了被监控设备照片。有效发挥了预警系统及其应急技术措施紧密衔接性,防止和减少了操作人员在应急响应时出错率。
四、结束语
危险气体安全检测报警与应急管理系统已经在很多企业广泛应用,但是无论危险气体安全检测报警性能如何灵敏,应急管理系统如何完善,最终是由人去管理和操作的,企业不能只注重系统和装置的安全性能而忽视人员操作的重要性。因此,企业对安全保护装置的重视,做好现场使用人员对该系统的培训学习、做好现场操作人员的应急演练等配套工作,危险气体安全检测报警与应急管理系统才能真正发挥有效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