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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全乡春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防止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xx乡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特制定《xx乡春运安全工作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各村、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大整改力度,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二)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在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反应迅速,措施果断。紧急情况发生后,各村、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出反应,果断采取措施,迅速实施抢险,全力控制事态。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乡行政辖区内道路交通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特殊天气。雾、雪天气,车辆不能正常运行或车辆不能通行。
(二)严重堵车。由一般通事故、人为因素、道路因素造成的交通堵塞,且连续堵塞时间超过2小时。
(三)交通事故。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或一次重伤5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三、情况报告
(一)发生紧急情况时,现场司机或群众可拨打报警电话110向xx县交警队报告。发生人员伤亡的,可拨打急救电话120。
(二)在发现或得知发生紧急情况后,紧急情况发生地村委会必须立即向乡政府报告。
(三)乡政府党政办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乡长和分管领导报告,并按照乡长或分管领导的指示,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报告,相关部门对口上报。
四、组织领导
(一)乡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乡长何金昭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安全副乡长何晓红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各村、安办、卫生院、交管办等部门组成。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指导、督促、检查全乡交通道路安全情况;督导职能部门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研究确定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工作,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处理情况;适时公告,指定报道负责人。
(二)指挥部内设现场处置组、突击抢险组、医疗救护组、通信联系组、事故调查组和后勤保障组。
(1)现场处置组:
组 长:何xx
副组长:欧xx
成 员:派出所民警
职责: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应急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按领导小组的决定,并采取措施,平息事态。
(2)突击抢险组:
组 长:何xx
副组长:安xx
职责: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迅速赶到现场,维护秩序,排除险情,控制事态。
(3)医疗救护组:
组 长:杜xx
副组长:蒲xx
成 员:贾xx
职责:拟定紧急救援方案,确定专人、专车和专用器材,
随时接受领导小组的调遣,随时准备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援。
(4)通信联系组:
组 长:何xx
副组长:何xx
成 员: 何xx
职责:掌握现场情况,及时中转领导小组与各小组工作情况信息,保证信息联络畅通,并通过广播、电视及时作好宣传。
(5)事故调查组:
组 长:冯xx
副组长:何xx
成 员:朱xx
职责:及时赶赴现场展开事故调查、取证,并作好笔录登记。
(6)后勤保障组:
组 长:张xx
副组长:马xx
成 员:马xx
职责:负责应急处理过程中所需车辆,物品的调度和所需费用的筹集、发放。
五、预案启动
启动预案由乡政府乡长或乡长指定的领导决定。预案启动后,按照预案要求,迅速组成乡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指挥部综合协调组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
六、应急措施
(一)乡指挥部到达现场后,现场处置组、突击抢险组、医疗救护组、通信联系组、事故调查组和后勤保障组按照指挥部指令立即就位并按照预案开展工作,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展开。
(二)警务室、综治办加强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三)乡卫生院立即组织急救,及时提供急救药品、器械,全力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抢救工作。
(四)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各项责任。结合辖区考点分布情况,制定了科学的“高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科学合理部署警力,明确了考点交通安全保卫工作相关责任民警及车辆。同时要求各中队要提前和考点取得联系,及时了解考点需求和周边道路情况,制定本辖区高考交通保卫方案和应急疏导预案,适时增派警力加强考点周边道路的巡逻管控和指挥疏导,切实保证应考学生、监考人员所乘车辆以及运题车辆安全畅通,确保不发生因交通堵塞延误考试的事件。
二是加强宣传,提高安全意识。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学校活动,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各学校,利用摆放宣传展板、学校广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对广大师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力争在高考前使每一名考生都受到一次深刻教育,启发学生深入思考,了解和认识交通事故的残酷与无情,并从中受到警示,进一步提高广大考生遵法守规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使广大考生安全顺利地参加考试。
三是部门联动,加强校车管理。对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了调查摸底,建立了学生接送车辆管理档案,对接送车辆逐一进行了排查,并将车辆牌照号码、车辆状况、驾驶人情况一一记录在案,有效规范了管理。并开展对农用车辆接送学生、非客运车辆接送学生和无牌无证校车等违法行为的重拳治理,防患于未然。
为进一步加强冬季低温雨雪凝冻天气人、车、路的安全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保安全、保畅通、保民生”工作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低温雨雪凝冻天气,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极端恶劣天气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组织领导
整个低温凝冻期间道路交通安全保畅应急保障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明伟同志,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罗鹏同志总牵头,县交联办相关成员单位分管同志为责任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全力服从配合调度,构建通畅、高效的指挥调度体系。
三、职责分工
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龙泉大道大道、环团圆山大道、县城区域主次干道除冰、保畅工作,及时修复被损坏的市政基础设施。(责任领导:甘立朝,责任人:舒均跃)
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我县辖区主干道路面巡查,储备防滑物资和设备,负责及时将除冰工业盐调拨到各乡镇(街道)。做好滞留旅客的疏散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管理养护职责范围内道路清扫和除冰除雪工作。(责任领导:陶春,责任人:周伦波)
3.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辖区道路交通保畅工作,协调做好高速公路做好交通疏导,实现合理分流;负责配合各镇(街道)做好道路被困车辆、人员的疏导救援工作。(责任领导:刘剑君,责任人:宋安文)
4.高速交警一大队:负责会同“一路多方”加强辖区高速公路巡查,储备防滑物资和设备,做好滞留旅客的疏散工作,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管理养护职责范围内道路清扫和除冰除雪工作;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维护,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及时绕行线路等路况信息,主动对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好车辆、人员疏导救援工作。(责任领导:周军,责任人:周圃丞)
5.县气象局:负责加强天气监测,及时低温、凝冻等预报预警信息,适时增加预报预警频次。(责任领导:何肖国,责任人:钟彬)
6.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低温雨雪凝冻天气应急救援指挥;按照规定进行低温恶劣天气分析和评估,做好工业除冰盐的协调,调拨应急救灾经费和物资,为公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责任领导:姜文艺,责任人:方义)
7.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工作。(责任领导:何铜琼,责任人:黄翔)
8.县教育局:负责根据气象预报,及时向幼儿园、中小学道路交通信息,必要时做好停课准备。(责任领导:杨再艳,责任人:肖德春)
9.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辖区通村、通组路的路面巡查工作,负责做好重要通道和重要路段的道路警示标牌设置、标识和值守工作,及时做好凝冻期间辖区撒盐除冰保畅工作。(责任领导:各乡镇(街道)长(主任),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会商研判预报预警。气象、应急、交通、交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会商研判,及时收集低温雨雪凝冻天气对道路交通引发风险的因素、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和严重程度,以及需采取的防控措施等进行认真地分析研判,并将研判结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要加强预报预警和风险提示,及时向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大众通报预测预警信息,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广泛公布灾害预警信息。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运营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安全的树木。
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不停运的情况下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
(五)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方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运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二)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运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列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中不得从事与驾驶列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面行驶中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按照预案和操作规程要求行驶。
第二十五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列车车厢内及轨道线路、隧道应当配置报警、紧急照明、防护、救援、灭火等设备,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轨道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条电力、电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用电、通讯、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条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三十一条因气象、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五)损坏车辆、隧道、轨道;
(六)损害和干扰机电设备,架空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
(七)翻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和闸门;
(八)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九)损坏、擅自移动安全标志;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第四章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处置设备的配备和管理,对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先期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九条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安全运营。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线路或者路段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发生运营安全事故后,运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事故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第四十六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构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按照消防、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有什么新变化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第四条第四款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安全运营。
四、第五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不得侵害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影响他人出行。
五、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安全运营的需求,并预留换乘和疏散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安全防范和检查系统、维修保障系统、换乘和疏散系统、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评估,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当听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相连接的,连接部分的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要求。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八、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影响行车瞭望改为影响行车安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已有树木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行车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会同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决方案,由树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进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换树种。园林绿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协调,并加强监督管理。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下列范围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五十米以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以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以内。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问题。
十、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作业。
确需进行前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过论证的安全防护方案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许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作业跨越、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评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评估影响运营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敷设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其权属单位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运行,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十五、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六、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十七、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厅、站台、车厢、疏散通道内禁止堆放物品、卖艺、擅自摆摊设点以及其他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的携带物品可以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
实施安全检查措施期间,不接受安全检查的,车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带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五)发现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标志,听从工作人员指挥;
(三)候车时站在安全线内侧,乘车时先下后上;
(四)不得实施阻挡车门、屏蔽门的正常开启、关闭和其他影响列车正点停靠、驶离的行为;
(五)不得从事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
运营单位应当明示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制度,发现第一款第(五)项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于不听从劝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事故调查结论和伤亡鉴定结论由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改为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运营单位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十三、删去第三十五条。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时,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的。
2016年,全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校园安全管理质态提升为目标,以平安校园建设为依托,以“省平安校园建设示范市”创建为抓手,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理念,进一步强化校园安防基础建设,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优化安全教育、演练、培训途径,推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争先进位,为全市教育改革和经济发展提供稳定和谐的育人环境。
二、工作目标及措施
工作目标:师生安全校园稳定
工作措施:全面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建立全面覆盖、标准明确、职责清晰的制度体系,落实全员参与、专兼结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校园安全重大事项、安全事故即报机制,建立学校安全隐患风险评估和自查自纠机制,建立校园突发事件预警处置、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奖惩、事故责任追究机制。落实学校安全专项经费,校园安全投入优先,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工作
1.深化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开展省、市平安校园“回头看”活动,不断巩固创建成果,积极投身“省平安校园建设示范市”创建活动。参与消防安全先进学校、食品安全先进学校、交通安全先进学校评选活动。根据本校实际,努力打造安全工作特色名片,形成一校一品、一校一特色,提升校园安全管理品位。
2.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全面贯彻落实《省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强化校园警务室建设,规范校园安全保卫行为。配备不低于2人的正式保安,原则上校园保安必须由市校园保安大队派遣;建立以学校负责人为领队的值日护导队伍、乘车学生上下车引导队伍、随车照管老师队伍;聘请辖区驻校民警、法制副校长、交通辅导员、消防辅导员,建立交通、消防等义务志愿者队伍。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市中小学幼儿园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要求(试行)》,全面推进中小学幼儿园技防系统升级达标工程,不断提升校园安防建设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3.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市规范和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意见》,认真抓好校车安全管理过渡期后的各项工作。完善校车行驶线路基础设施和停靠站点建设以及站点标识、标牌的设置与标线施划,切实做好校车使用许可、驾驶人资格审批、随车照管人员配备和校车营运专业化、运行监管常态化等工作。逐步解决校车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严格规范管理。聘请交巡警或辖区民警担任交通安全辅导员,加强对师生、家长及接送学生车辆服务工作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教培训,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展校园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加强校园内部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保持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城区学校配合交巡警部门,增设或增扩上、放学学生疏散进出口,维持好上、放学交通秩序。
4.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消防安全操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完善消防设施,全面提高消防“四个能力”,加强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新建项目消防验收率达100%。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练,提高防火知识水平和应急自救能力。
5.加强疾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预防、控制传染病、食物中毒和防投毒的各项措施,建立学生缺勤报告制度。发现传染病个例及时隔离,通知家长并按程序报告卫生、教育等部门,防止疾病流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禁止食堂对外承包经营。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食堂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按照《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操作指南》,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量化分级考评,消除C级食堂,就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必须达到A级标准。加快建设“透明化”食堂,确保建成率100%。非寄宿制学校不开设校内小店,校内小店不得制售自加工食品,对不符合开办条件或经常违反学校规定的校内小店到期予以关闭。
6.做好内部人员的矛盾调处和教育疏导工作。加强对教职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师生殊人员的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建立工作档案,防止因教职员工师德失范及极端行为引发伤害师生的安全事故。建立特异体质师生健康档案,密切关注,并给予人文关怀。
7.做好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组织工作。学校组织的校内文艺汇演、运动会等大型活动以及组织的重大校外集体活动等,要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活动方案报市局相关职能科室审批,安全应急预案报市局安管办备案。严禁无方案开展活动,未审批开展活动,需要报公安部门的,及时与属地公安部门联络,做好配合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8.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化学药品的管理。规范执行购买、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出入库核查登记、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完善购买、发放、领用、废弃物处置等流向记录,严防剧毒及危险物品的流失。
9.做好校园伤害事件处置工作。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按照“积极预防,主动处置”的要求,做好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工作。在伤害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学校无论有无责任,必须在第一时间主动介入,将伤害降至最低程度,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确保事态不扩大,影响不扩散。
10.优化学校周边治安环境。严打严防各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当地政府与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学校周边200米内的电子游戏厅、网吧,整顿治安秩序;加强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定期清理校园周边道路、违章搭建和占道经营的流动摊点,切实维护好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11.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认真抓好实验区的各项工作,确保安全教育课程开设率、学生受教育面和课时落实率都达到100%,安全教育实验区工作在常态上求规范,在规范上创特色。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先进学校创建活动。充分利用“泰微课”平台,积极开发安全教育地方特色课程、校本课程,积极参与安全教育泰微课制作评选活动。积极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交通、食品、大型活动以及珍爱生命、反、防骗防盗、防侵害等专题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12.抓好应急演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严格按照中小学每月、幼儿园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防震、防火、防溺水、防暴力侵害、防踩踏等应急演练,做好演练活动的总结和反思,全面提升学校及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今年的安全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继续深化“基层基础安全生产年”活动,落实“一岗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者的责任,落实全员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大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持续规范运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落实《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二级达标要求,确保全市系统实现安全无事故工作目标。
一、落实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
深入贯彻学习国家局、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根据省局(公司)今年安全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对照标准,制定适合单位、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稳步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工作,今年实现单位、部门二级达标目标。
(一)成立以市局(公司)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各县(市、区)局(营销部)主要负责人,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领导组织机构。
(二)制定“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根据省局(公司)标准化相关文件和其他兄弟市局(公司)标准化建设成功经验,采取抽调人员学习培训、走出去、聘请专家具体指导等方式,研究制定符合烟台市局(公司)《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对照标准化标准,摸底排查,完成单位、部门达标自评工作;根据自评结果,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不合格项, 实现年底前二级达标任务目标。(详见标准化实施方案)
(三)经费保障。各单位、部门在2013年度安全经费预算上报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报经市局(公司)三项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巩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程
2013年,始终抓住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程不放松,继续巩固发展建设成果,提高全员自救和防护火灾的能力。
(一)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整改、责任自负”。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隐患整改期间,要落实有效的人防、物防措施,确保安全。
(二)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早发现、小火灭得了”。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已制定的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避免发生“小火酿大灾”的现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熟悉消防设施,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要定期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标识醒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
(三)提高人员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员工要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各单位要明确各楼层、各岗位、各班组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教育常态化、消防常识普及化”。各单位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最终达到会自查整改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各单位招收的新员工,要经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加大隐患排查力度,抓好季节性安全预防
第一季度,重点落实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各单位、相关部门要结合安全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突出重点,明确标准,责任到人;二是逐级签订2013年度全员安全、消防目标责任书;三是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价、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完善健康体系相关要求和各种应急处置预案;四是抓好物流配送部的安全验收、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及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
第二季度,重点开展好四方面工作:一是落实各单位避雷设施设备的检查检测工作;二是开展好第十二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全市系统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三是组织开展好消防应急预案演练,各单位、市局机关、物流配送部,至少搞1—2次消防应急预案演练,并将落实情况列入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四是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安全管理员报考安全注册 工程师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队伍整体素质,组织20__年度参加报考安全注册工程师人员的复试;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烟台市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上岗复训和培训工作。
第三季度,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针对夏季高温和雨季潮湿特点,抓好防食物中毒、防卷烟霉变、防汛等工作;二是针对国庆、中秋两大节日,各种庆典聚会频繁,人流、车流较多等特点,抓好节日期间的安全保卫、值班、车辆管理和防盗、防火等工作;三是完成职业健康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工作。
第四季度,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完成健康体系的外部认证审核工作;二是抓好防火、消防安全检查管理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三是根据冬季雪天路滑、雾天增多、车辆事故频发的特点,抓好冬季车辆安全管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是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单位在日常管理中,要定期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实施检查,防止带病上路;要严格控制群体乘车,如确需集体乘车的,必须选派技术过硬的驾驶员,并明确带车人;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市局(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驾驶员持证上岗(超年限审核视为无证)、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公车的规定,严禁酒后开车、杜绝超速、超限、疲劳驾车等违规行为。对专卖、送货车辆要强化管理,落实制度,控制使用。特别是重大节日期间,除值班、工作用车外,其他车辆一律封存。各单位、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搞好对驾驶员日常的安全行车教育,切实做到遵章守法,杜绝各类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
五、严格值守,加强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在重大节日期间,各单位要严格落实24小时双岗值班检查制度;对锅炉房、配电室、卷烟仓库、计算机房、各类防盗报警、电子监控系统及消防栓、自动喷淋、灭火器材、避雷设施等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功能有效,做到万无一失。
六、加强对抢险物资器材的管理
各单位、市局(公司)机关相关部门对已购买的应急物资、器材要妥善管理、登记造册、定期检查,对自然损坏不能使用的要及时更新补充,确保应急器材应有的数量和质量的完好。市局(公司)将适时对各单位储备应急器材情况进行普查,凡挪作他用,保管不善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一、高度重视,增强交通安全工作紧迫感
“6·30”广前线较大交通事故、“8·26”包茂特大交通事故和“8·26”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先后进行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生产特别是交通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但仍有个别单位、企业认识不够到位,责任不落实,未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各地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警觉,紧急行动,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交通安全摆到重要位置抓深、抓细、抓实。要结合本地、本单位、本行业实际,针对工作中的重点和薄弱环节,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制度,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切实搞好交通安全各项工作。特别是当前中秋、国庆两节即将来临,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清节假日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严峻性,制定安全保障预案,把中秋和国庆两节期间的各项安全防控措施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二、全面排查,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辖区负责制原则,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地毯式”排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坚决落实“谁检查、谁负责”的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暂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临时安全保障方案,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确保全区车辆、船舶、道路、桥梁、码头等处于良好的运输安全状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船,一律不准投入运输。各涉水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保证船舶依法正常航行。
三、突出重点,加强一线监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狠抓长途客车和旅游包车监管,严格落实驾驶员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特别是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必须严格执行中途休息和凌晨2时至5时客运车辆必须停止运行制度,严禁客运车辆夜间10时至次日6时在山区三级以下道路通行。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客船签单发航制度和“救生衣行动”,坚决杜绝浓雾天气下冒险航行。区交通运输、运管、海事等部门必须安排人员到运输企业实施现场监管,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四、严格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在交通要道、客渡码头等关键部位安排专人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区安监、交通运输、公安、运管、海事等部门要安排足够的执法人员加强巡查,坚决做到“四个严厉”:严厉打击客车特别是旅游包车超员、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船舶非法载客搭人行为;严厉打击非危险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品运输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渡口渡船运输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营造良好的运输环境。
五、加强值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保持救助车船和装备处于良好状态,确保一旦发生事故险情,能够反应敏捷、高效处理。强化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迅速妥善处置。
一、应急救援工作原则
(一)水上交通安全的应急救援工作遵循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及时自救并报告,由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联动救助,以区域为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在人命和财产均有损失时,以先救人为原则。
(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者配合实施对我乡水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救援工作实施属地化为主,下级能完成救援任务的,原则上不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
(五)负有事故责任的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承担施救直接费用。
二、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和成员单位
我乡成立水上交通安全救援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的副乡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财政、安办、卫生院、民政、林业站、沿河涉及村(居)等部门人员组成。救援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监办,办公室主任由XX同志兼任。
(二)救援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行政村的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统一调配救援设备、人员、物质、器材。
4、适时批准启动救援预案和终止紧急状态。
5、必要时协调派出所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组织应急救援的演练工作。
(三)救援应急领导组织内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救援组和后勤组。
1、办公室:
(1)主要职责
①承担救援应急领导小组赋予的日常工作;
②协调指导内河水上救援工作;
③负责航行通(警)告;
④保证信息渠道畅通,确保水上交通事故信息及时传递,制定或协助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有效救援;
⑤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初步原因等基本情况,制定救援初步方案报水上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⑥负责救援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2)组成人员
成员主要由乡安监办工作人员组成。
2、综合协调组
(1)主要职责
①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②负责事故具体施救人员、物资、器材的调配。
③负责协调指挥其他各组工作。
④承办救援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组成人员
成员由党政办、卫生院和发生遇险事故所在地的行政村两委干部和船舶负责人组成。
3、救援组
(1)主要职责
①具体制定并实施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②迅速查明重、特大事故的时间、地点、性质、初步原因等基本情况,制定救援具体方案报审定后实施;
③统一指挥施救队伍;
④迅速组建抢险和现场救治医疗队伍;
⑤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灾、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
⑥承办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组成人员
成员由卫生院、民政、林业、事故发生地的行政村负责人组长。
4、后勤保障组
(1)主要职责
①组织派出所、行政村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维护事故发生区域治安、水上交通秩序,必要时报请上级批准抽调武警官兵协助维持治安工作。
②统一指挥后勤保障队伍;
③指挥疏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
④筹措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和通信设备;
⑤负责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
⑥承办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组成人员
成员由财政所、卫生院、民政及事故船舶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三、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安办:协助指挥中心做好协调、调度工作;
(三)财政所:负责应急抢险所需器材及物资;
(四)卫生院:负责协调事故需要的医疗援助、指导、实施伤病员的抢救工作。
(五)民政:负责事故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对生活困难的伤亡人员进行医治,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临时救助。
四、应急救援处理
(一)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船舶、浮动设施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手段进行自救,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立即报党政办和安办。
2021年隆昌市教体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记录表
被督查学校(盖章):隆昌市响石镇青龙小学学校负责人(签字):检查日期:2021.6.28
督查组人员(签字):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措施
(查资料、看现场)
完成情况
存在问题
备注
一、
安全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安全清单制管理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履职、建立和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文件情况
已完成
二、
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1.每月对照《内江市学校安全全面检查100条》开展自查,填写记录表情况
已自查并填写
2.每日开展《内江市学校安全常规检查40条》填写重点部位重点信息汇总表情况
已开展
三、
隐患排查
治理
情况。
1.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台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
已建立风险隐患排查机制
2.近年来上级部门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已整改
四、
安全教育开展情况
1.学校通过开展心理健康课程、心理咨询和主题讲座等多种方式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情况
已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2.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教育平台课程开设情况、课时落实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安全提醒发送情况
已落实
3.新生入学军训、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安全、集体活动、考试安全教育覆盖情况以及学校常规安全教育情况
经常开展常规安全教育情况
4.建立特异体质、特殊基本、心理异常学生台账情况
已检台账
5.法治教育和法制副校长上课开展情况
已开展
五、
“三防”建设情况
保安配齐率是否达到100%
是
一键报警是否安装联网
是
防冲撞装置安装情况(已安装/未安装/无需安装)
已安装
学校封闭式管理情况(校门是否锁闭)
是
护学岗队伍(民警、协警、教师、家长、志愿者)建设、执行工作机制等情况
已建立
视频监控是否联网(录像保存天数)
30天以上
六、
应急管理情况
1.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情况
已建立
2.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加强岗位应急培训、值班值守工作落实情况
已落实
七、
安全重点专项整改情况
1.危化品和实验室专项整治情况
无危化品
2.特种设备(电梯、锅炉等)专项整治情况
绞肉机正常
3.交通安全(含校车)专项整治情况
无校车,经常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4.消防安全、森林防灭火专项整治情况
已落实
5.防溺水专项整治情况
已落实
6.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情况
已落实
7.防范校园欺凌、反恐防暴专项整治情况
已落实
8.预防、禁毒教育整治情况
已落实
9.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保安巡逻情况
校园周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