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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性差异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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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性差异

第1篇:暂时性差异范文

1、暂时性差异是由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确认时间或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有“时间性差异”和“其他差异”之分。前者源于会计准则对收入与费用的确认期间不同于税收法规要求的申报期间;后者则源于会计准则对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的确定不同于税收法规规定的收税基础。

2、暂时性差异不仅影响当期的应税收益,而且影响以后各期的纳税额。因此,暂时性差异需要进行账务调整。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暂时性差异范文

一、公允价值下所得税核算暂时性差异分析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与适用税率之积,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其表现形式一是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二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与适用税率之积,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其表现形式一是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二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三)公允价值下所得税暂时性差异虽然导致所得税暂时性差异的原因很多,但本文只论及由公允价值所造成的所得税暂时性差异。一是资产的账面价值不等于其计税基础。新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引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就会出现资产的账面价值不等于其计税基础的情况。当期末公允价值大于其资产的账面价值时,一方面调增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由于税法按收入费用观计量收益,不确认这类资产在持有期间的收益,于是会产生应税暂时性差异。但如果当期末公允价值小于其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则产生应抵扣暂时性差异。二是负债的账面价值不等于其计税基础。当会计确认费用的时间和金额与税法规定的时间和金额不同时,两者就会产生差异。如按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会计摊余成本小于税法摊余成本,就会造成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从而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还有,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的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新公允价值低于原公允价值的调整部分,均类似于交易性金融负债。

二、公允价值下企业资产合并暂时性差异分析

(一)企业合并准则中公允价值运用的体现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很大部分是直接或间接地运用了公允价值或现值计量,并对公允价值的计量及披露做了规范。而企业资产合并重组是现阶段企业的一项重要经营活动,并且其中涉及到公允价值的计量和判断,所引致的所得税核算中的暂时胜差异也特别突出。企业合并准则要求,非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其中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存在公开市场、有明确市价可供遵循的,应以该证券的市价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依据,同时应考虑该证券的交易量、是否存在限制性条款等因素的影响;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不存在公开市场、没有明确市价可供遵循的,应考虑以购买方或被购买方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权益性证券的价值。

(二)企业吸收合并暂时性差异在吸收合并中,由于被交易资产、负债交易价格与账面值存在差异,对主并方来说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以发行股票方式合并为例,若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该项合并事项,由于主并方对合并资产、负债均按被并企业账面价值,因而不存在暂时性差异;若采用购买法进行合并处理,被并方资产、负债应按评估确定的公允价值入账,而如果该项合并符合投资业务中免税收购的规定,则应以合并业务发生前被并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此时将出现暂时性差异;若该项合并不属于免税业务,在合并过程中已计征各项资产增值的相关税收,则公允价值亦为其计税基础,此时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三)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暂时性差异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接受企业,以换取接受企业的股权,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对于符合上述条款的免税资产转让,转让企业资产原账面价值将成为转让后资产的计税基础,如果采用评估价值进行该转让的账务处理,则将形成暂时性差异;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的资产转让,在转让过程中需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此时如果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转让的账务处理,则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为公允价值,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四)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暂时性差异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解散。如果企业之间的资产置换满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此时,无论对置换资产按何种价格入账,置换资产的计税基础只能是置换前的账面价值,按新准则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入账,势必产生暂时性差异;如果交易补价高于公允价值的25%,则置换双方都将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此时将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三、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及其处置暂时性差异分析

第3篇:暂时性差异范文

一、投资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所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对比会计与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相同,不产生暂时性差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大于计税基础,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例1:(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

2007年1月甲公司以一批机器设备对乙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机器设备的原值为1300万元,已提折旧为5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甲公司占乙公司股权的30%,乙公司净资产为2600万元。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000

累计折旧5000000

贷:固定资产13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0

营业外收入2000000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万元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780(2600×30%)万元,所以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按118号文规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也是1000万元,该项业务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

假设上例中乙公司净资产为35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000

累计折旧5000000

贷:固定资产13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0

营业外收入2000000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万元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50(3500×30%)万元,所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500000

贷:营业外收入500000

而按118号文规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是1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050万元大于其计税基础1000万元,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0万元。

二、投资期间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一)确认投资损益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文)的规定,投资企业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也就是说,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属于投资转让所得,在未来进行投资处置时,按390号文规定应确认为应税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投资企业也不得冲减应税所得,在未来处置时视为投资成本。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增或调减,分别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二)资本公积业务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但按照税法的规定,视为股权转让所得,在未来进行投资处置时,确认为应税所得。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增,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三)收到现金股利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但是,投资企业收到的现金股利属于已确认的投资收益的返还,应视为前述确认投资收益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

(四)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一方面冲减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属于投资损失,不得冲减应税所得。然而,按照390号文的规定,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该项差异应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例2:(1)承例1(1)。假定乙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200万元,宣告分配现金股利50万元,双方所得税税率一致。

甲公司应确认投资收益60(200×30%)万元,确认应收股利15(50×30%)万元。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600000

贷:投资收益600000

借:应收股利1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50000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45(1000+60-15)万元,而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5万元。

(2)承例1(2)。假定乙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200万元,宣告分配现金股利50万元,双方所得税税率一致。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95(1050+60-15)万元,而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95万元(其中投资成本调增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0万元,损益调整调增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5万元)。

例3:(1)承例2(1)。假定乙公司2008年净利润为0,该项投资减值8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800000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965(1045-80)万元,而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此时2007年末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5万元转回,同时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5(1000-965)万元。

(2)承例2(2)。假定乙公司2008年净利润为0,该项投资减值8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15(1095-80)万元,而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2008年末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15(1015-1000)万元(2007年末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95万元转回80万元)。

三、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而按照390号文的规定,投资企业已确认但尚未收到股利的收益(即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的损益调整明细科目余额)应视为投资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该项投资形成的所有暂时性差异应全部转回。

例4(1)承例3(1)。假定甲公司与2009年将该项投资全部转让,收取价款96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800000

银行存款9600000

投资收益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000000

——损益调整450000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0(965+80-1000-45),计税基础也为0。2008年末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5万元转回。

(2)承例3(2)。假定甲公司与2009年将该项投资全部转让,收取价款96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800000

银行存款9600000

投资收益5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0500000

——损益调整450000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0(1015+80-1050-45),计税基础也为0。2008年末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5万元转回。

各年的暂时性差异如表所示: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

表1单位:万元

年份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007年末10451000450

2008年末9651000035

2009年末0000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

表2单位:万元

年份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007年末10951000950

第4篇:暂时性差异范文

【关键词】 暂时性差异;所得税会计;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按照财政部2006年2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即要求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分别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同要求计算会计的账面价值与税法的计税基础,计算出两者之间的差额,即暂时性差异,进而计算企业的递延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可以说,暂时性差异的计算和类别判定是正确核算所得税的前提。本文将对暂时性差在所得税会计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做一分析。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所得税会计中的应用情况分析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资产类项目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在账面上确认的资产金额,一般是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目列示的金额。根据税法的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按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一般为资产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金额后的差额。当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意味着该项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扣除,两者的差额需要交纳所得税,由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常见的资产类项目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情况有:

1. 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期末新公允价值高于原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量,若以后公允价值发生变动,会计规定应按变动后的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财税[2007]80号文件中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则期末新公允价值高于原公允价值的差额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 固定资产项目期末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不同,若税法累计折旧大于会计累计折旧,则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价-会计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大于其计税基础(固定资产原价-税法累计折旧)的差额部分,即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3. 无形资产项目期末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无形资产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有两种情况:一是内部研发支出。按新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应当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而税法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在税前扣除,因此,开发支出形成的无形资产在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零,即计税基础为零,由此形成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无形资产原价-会计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与其计税基础零之间的差额即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二是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是否需要摊销形成的差异。新无形资产准则中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要求摊销,只需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而税法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必须按一定的期限进行摊销,因此形成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也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4.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涉及的暂时性差异可能发生在投资的各个环节。一是非合并方式的初始投资时,假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入账,长期股权投资入账的投资成本大于计税基础企业的实际投资成本,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会计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都是企业的实际投资成本,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二是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期间,若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增加,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根据被投资企业权益增加调增账面价值;而税法则以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因此,调增部分就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三是投资企业权益法下分得现金股利时,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的税率,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应还原为被投资单位税前收益后乘以双方税率差,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实际分得利润时缴纳所得税。但是,若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高于被投资单位的税率,该差异无须确认,即未来分得利润时无须缴纳所得税。但要注意的是,若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时,不予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5. 资产重估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这类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等非货币性资产。会计准则规定,资产重估时应根据公允价值进行调整,而在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计税基础仍为原账面价值,则重估后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构成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除上述项目外,其他资产项目如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应收款等,若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存在差异,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也可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资产都将产生暂时性差异,如果一项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时, 按税法规定不计入流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其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如货币资金类、应收款项类资产等。

(二)负债类项目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账面价值意味着在未来期间将通过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来清偿;负债的计税基础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的差额。因此,负债的暂时性差异就是按税法规定该负债可以在未来期间税前扣除的金额。当负债的账面价值低于其计税基础时,此差额在未来期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在本期构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般而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大部分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但在某些情况下,负债的清偿可能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金融负债的新公允价值低于原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企业部分负债债务重组调整时减少的部分账面价值等。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所得税会计中的应用情况分析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资产类项目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资产类项目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也将低于计税时允许抵扣的金额,此差额在未来期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资产类项目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般包括:

1.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新公允价值低于原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

2. 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不同引起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部分。

3.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方发生亏损时,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确认应予承担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在持有期间保持不变,由此造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的差额即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但要注意的是,本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并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才能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4. 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引起的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部分。一是坏账准备。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按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该类项目计提坏账准备为年末合计金额的5‰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若会计计提超过这一标准,其超过部分将构成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二是企业计提的其他准备,包括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等,税法规定资产减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计提时不允许扣除,因此计提准备金额构成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二)负债类项目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负债类项目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意味着资源从企业流出时,其部分或全部金额可以从未来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构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类项目引起的常见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有:

1. 金融负债新公允价值高于原公允价值的调整部分。

2. 预计负债中能作为税收扣除项目的部分。或有负债满足确认条件时,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当期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若税法规定预计时不允许扣除,实际发生时扣除,则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如售出商品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若会计上确认预计负债,而税法允许售后服务支出在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预计时不允许扣除,此项税法允许扣除金额即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某些预计负债,如债务担保,若税法规定其支出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则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3. 预收账款可能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不确认收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若税法规定在预收款时可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零之间的差额即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三)其他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情况

1. 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情况。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因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而未作为资产或负债入账,但按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其账面价值零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构成暂时性差异。例如,A公司在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发生了900万元的筹建费用,会计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分期摊销在税前扣除。假定A公司在2007年初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若税法按5年摊销,则2007年税法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为180万元,其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金额为720万元,即其在2007年底的计税基础为720万元,则筹建费用账面价值零与计税基础720万的差额在当期发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本质上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例如,某公司于2007年发生经营亏损500万元,可以用以后5年的税前所得弥补,该公司预计其于未来5年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该经营亏损弥补,应在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暂时性差异在所得税核算中不予确认的情况

一是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是除企业合并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若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均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这种情况在我国发生的不多,因为会计和税法在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上基本一致,差异主要是由后续计量引起的。

三是企业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若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则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主要参考文献】

第5篇:暂时性差异范文

关键词: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9-0047-01

从利润确定角度讲,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收入和相关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即可确定企业的盈亏。资产计价和利润确定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侧面。从外在形式上看,由收支相抵确定企业盈亏,符合常规,更为直观。从内在实质上看,重视净资产的变化,更能够体现实物资本保全的现代会计观念。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顺应这一趋势,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而与世界所面对的资本市场需求相一致。

一、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暂时性差异的概念

新准则在引入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概念的基础上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由于资产的计价金额随着时间的推移将逐步费用化,会计核算上的资产计价金额与所得税法上资产计价金额之间的差异,从资产的整个使用期间来看将逐步消失,所以这些差异都是暂时性的,不存在永久性差异。如果存在暂时性差异就表明资产或负债将在未来期间导致所得税流入或流出企业,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将这一影响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二)暂时性差异的特征

暂时性差异与《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中规定的时间性差异,都能够在未来期间转回,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均需递延或分配到以后各期,但是两者之间还是存在显著的区别。

第一,会计界对收益理解由“收入/费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观”,是促使损益表债务法发展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重要原因。时间性差异正是基于“收入/费用观”,侧重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反映的是某个期间内的差异,根据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仅反映了对所得税费用的本期影响额。而暂时性差异是基于“资产、负债观”,侧重于从净资产变动的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反映的是资产负债表日累计差异金额,根据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分别代表实际预交的所得税资产和应交的所得税负债,更加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含义。

第二,由于损益的变动必然导致净资产变动,所有影响损益的会计事项都会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因此基于资产负债表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包括旧所得税会计规范中所称的所有时间性差异,还包括其他因对资产或负债进行直接调整而产生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一致的非时间性差异,以及会计上虽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而产生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等。

二、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对比分析

所得税会计的核心问题是解决会计利润(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及其对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利润表债务法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定义并核算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将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由于确认和计量收入、费用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定义并核算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将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以及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统称为暂时性差异,即将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由于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称为暂时性差异。

虽然时间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均指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但由于它们定义会计利润时运用的收益计量理论不同而导致两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时间性差异可用公式表示为:本期时间性差异=会计利润-应税所得=(收入-费用)-应税所得。暂时性差异可用公式表示为:本期暂时性差异=会计利润-应税所得=(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应税所得=[(期末资产账面价值-期末负债账面价值)-(期初资产账面价值-期初负债账面价值)]-[(期末资产计税基础-期末负债计税基础)-(期初资产计税基础-期初负债计税基础)]=(期末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期末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期初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期初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忽略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由于利润或亏损必然导致净资产变动,所以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除了包括时间性差异,还包括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如资本公积变动引起的净资产变动。

总之,此次所得税会计对象的变革不仅仅是简单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更重要的是会计观念的转变、分析思路的转变。会计人员要较好地掌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重在转变会计观念,转变那种认为收益只能由利润表要素产生的观念。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相比,能更加全面地核算所得税会计差异,更加真实地反映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为决策提供更加相关的会计信息。

参考文献:

[1] 徐 俐.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应用对策[J].管理观察,2008(5).

[2] 赵国新.新准则下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浅析[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

第6篇:暂时性差异范文

【关键词】 自行研发; 无形资产; 资本化支出; 差异辨析

笔者对2009年《中级会计实务》教材262页[例15-3]中有关自行研发无形资产资本化支出部分会形成暂时性差异有着不同的看法。

实例:甲公司当期发生研究开发支出共计2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80万元,开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2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100万元。假定甲公司与税法对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均为10年,税法规定企业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支出中,形成费用化的支出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资本化的支出,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下面将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初始确认无形资产时就确认一项暂时性差异(见表1)

二、初始确认无形资产时不确认一项暂时性差异(摊销时再确认一项暂性差异)(见表2)

从上述表1、表2的分析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十年摊销完毕,企业计算利润额与税法计算纳税所得扣除的摊销费用均为100万元,并没有体现出税法加计50%扣除的优惠政策。wwW.133229.cOm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可以清楚地看出,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加计扣除方式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也就是按照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税法之所以允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研发行为,减轻自行研发无形资产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由于企业将其计入发生当期损益,所以税法允许加计在当期扣除,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由于企业采用合理的摊销方法分期摊销计入摊销当期损益,所以税法允许在摊销期间分期加计扣除。由此可见,企业在计算利润时扣除的研发支出与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研发支出始终存在一种差异,此差异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消失,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转回。为此笔者认为,此差异应属于永久性差异,而不应将其确认为暂时性差异。

【参考文献】

第7篇:暂时性差异范文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实行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个人,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约定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工作。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改办),具体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市卫生局、劳动局、财政局,是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职工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设立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委会),负责对职工医疗保险的社会监督。市监委会在市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派员组成,并吸收参保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专家代表参加。其日常工作由市监委会办公室(与市医改办合署办公)负责。

市监委会可以定期要求市医改办、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约定医疗机构和与职工医疗保险相关的单位报告职工医疗保险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社会通报或公布其监督结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医改办、市监委会、监督检查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违反职工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市医改办、市监委会、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分别设立接待窗口和投诉电话,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

第六条  市医改办、市监委会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缴、支付及运营情况和对约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者的业务场所;

(二)查阅、调阅或者复制被检查者的有关资料;

(三)对被检查者、证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四)在必要时,可向被检查者下达《职工医疗保险检查通知书》,并要求被检查者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必须有两人以上,出示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或有效证明。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借故拒绝检查。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约定医疗机构,应按照职工医疗保险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自觉接受市医改办、市监委会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人员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约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约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权核查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证件,并有义务严格按照医学要求和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必要、合理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  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时,应严格遵守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VP卡,自觉接受约定医疗机构的查验。不得无理取闹和辱骂、殴打医务人员。

《医疗保险证》和VP卡不得互相转借。

第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职工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在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举报、投诉违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医改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办法由市医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约定医疗机构

1、医疗服务过程中不查验医疗保险有关证件,或对持他人医疗保险证件就医不予制止的;

2、不执行《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和不予支付范围》的;

3、不合理用药、检查、治疗、收费的;

4、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虚报、重报、多报医疗费用的;

5、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出具虚假疾病诊断证明,造成约定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1、占用、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2、不按规定向约定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造成约定医疗机构经济损失或影响医疗保险业务正常进行的;

3、以权谋私或工作失职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投保单位

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瞒报工资总额或拖欠、拒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四)参保人

1、互相转借《医疗保险证》和VP卡就医的;

2、私自改写VP卡或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的。

(五)约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投保单位和参保人违反职工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处罚;没有处罚规定的,由监督检查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时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医务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县(市)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职工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8篇:暂时性差异范文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078-01

所得税会计是以财务会计理论为基础,以会计收益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为核算对象,以提供与决策有用的信息为目标的会计程序和方法。我国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称新会计准则)选择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反映内容更全面,方法更科学。笔者就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进行以下的探讨。

一、计税基础

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所得税进行核算,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对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与负债分别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同要求进行计价,简称会计计价基础和税法计价基础。会计计价基础即账面价值,是在账面上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金额;税法计价基础即计税基础,是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为计算应交所得税所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也是申报所得税时该资产或负债的计税金额。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显然,资产的计税基础是税法允许未来抵税的资产价值,即未来不需要纳税的资产价值,即现在不能税前列支抵扣的金额,也是现在需要纳税的资产价值。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显然,负债的计税基础是税法规定未来不可以扣税的负债价值,也就是未来需要纳税的负债价值,或是现在不需要纳税的负债价值,或现在可以税前列支抵扣的金额。

二、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在上述资产计税基础与负债计税基础的确认与分析基础上,可引申出暂时性差异。

其计算公式为:暂时性差异=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具有以下特点:暂时性差异的计算值是一个累计值。由于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是累计的,暂时性差异也是一个累计值。暂时性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税利润或可抵扣金额,随时间推移会逐渐消除,即暂时性差异可以转回,且转回数与原发生数总额相同。

暂时性差异按照其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这里的“可抵扣”是指未来可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确认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是指未来应纳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三、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涉及的几个科目(账户)及其关系

所得税会计处理所涉及的几个主要科目(账户)如下:

1.所得税费用。

2.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然后结合期初余额计算本期应确认或转回的数额)。

4.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然后结合期初余额计算本期应确认或转回的数额)。

它们之间的数量关系用公式表示为:

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期初)

(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

所得税会计的目的之一是要确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以及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般程序为:

(1)计算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

(2)计算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3)比较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来确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4)计算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其中: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借方余额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贷方余额。

(5)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计算出本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数额。

(6)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确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以及所得税费用。

要比较资产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计算暂时性差异;其次,按所得税会计准则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具体金额。因此,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仅核算程序复杂,而且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但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本期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所得税影响额递延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来已经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影响额,将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数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了有用的经济信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76-83.

[2]吕佳桥.新企业会计准则使用操作详解[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03).

第9篇:暂时性差异范文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会计学习和会计实践工作中,所得税核算中的纳税调整虽然有公式可行,但实际理解和应用起来还是让会计学习者和会计工作者难以把握,作业和工作无从下手。在不断的教学实践中,我发现产生这一困难的原因是他们对相关概念难以理解,那么对于与所得税有关的概念主要是那些?又该如何理解和应用呢?我们来看如下相关概念: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我国现行新会计准则中《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明确规定我国的所得税核算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那么作为所得税的学习者和工作者就有必要弄清楚什么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和负债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所列示的资产和负债项目,按会计准则的要求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按税法要求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比较同一项目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在金额上是否存在暂时性差异,如果存在暂时性差,根据相关知识确定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还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结合未来期间可能转回的金额和所得税税率进一步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是递延所得税资产;最后以此为基础确定本期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和本期应纳所得税金额的方法。

从上述表达中我们要清楚,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本期所得税费用,另一部分是由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接下来我们还应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产生的根源来加强一下理解,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存在不同的规定。这种不同的规定主要可概括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完全冲突的规定。比如国债利息收入和罚款支出等这些收支会计是要计入利润的,但是税法规定这些收支任何时候都不记入应纳税所得额。另一种是会计和税法规定都可以计入利润,但是计入的方法、时间不同。比如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公允价值变动等等。其中第二种情况会使企业在未来期间增加一项资产或是承当一项负债。也就是说由于本期交易或事项的发生可能使企业在未来期间多交或少交所得税.

二、所得税差异

作为常规的会计处理是站在会计准则的立场上来处理会计业务和会计事项的,而作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来说是站在税法的立场上来处理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会计业务和会计事项的,正是因为上述会计和税法之间存在不同规定的两种情况,所以企业从会计角度计算出来的当期利润总额不一定等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造成二者不等的原因和数据就是通常所说的所得税差异(后面都简称差异)。

从造成差异的原因和对未来期间是否产生纳税影响我们可以把差异分为非暂时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一)非暂时性差异

这种差异是由于会计和税法完全冲突的规定形成的,所谓完全冲突就是二者的冲突形成的差异是永远不可调和的,具体应用在所得税调整中就是本期税法不用交税的收入在未来期间也不用补税,本期税法不可以扣除的费用支出在未来期间也不能补扣。即这个差异存在了就没在调回的可能。所以我们也把这种差异称为非暂时性差异,也可称为永久性差异。例如前边说过本期发生的国债利息收入,本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期间也不计入。本期发生的罚款支出本期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后也不能补扣。可见非暂性差异只影响本期应纳所得税金额,对未来期间的应纳所得税金额不会影响。在账务上不需要作递延所得税处理。

(二)暂时性差异

这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重点要考虑和处理的内容。暂时性差异是由会计和税法规定都可以计入利润,但是计入的方法、时间等相关规定不同造成的差异。具体应用在所得税调整中,就是会计利润和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都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但是在处理的方法和时间上有所不同。简单来说就是会计本期从利润中扣除的某项费用比税法规定的多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加回来,但在未来期间税法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可以再扣除,反之亦然。即企业本期多交了所得税,以后要以少交;企业本期少交了所得税,以后要补交。例如固定资产折旧,通常情况下,会计和税法都是以取得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为依据来计提折旧的,即对于一项固定资产来说总的应计折旧额是相等的,也就是说二者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总金额是相等的,但是可能由于会计和税法采用了不同的折旧方法或折旧时间或是会计在后续计量中计提了减值准备,这样就会造成在具体某一会计期间计入当期费用的折旧二者不相等。但这种不相等是暂时的,在未来期间少扣的可以多扣回来,多扣的要加回去,最后二者扣除的总额是相等的。所以说这种差异是暂时性差异。

可见暂性差异不但影响本期应纳所得税金额,对未来期间的应纳所得税金额也会产生影响。在账务上需要对这影响作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处理。这就是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所说的要确认相应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综上所述某会计期间: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非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

三、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纳税调整的重点是,确定暂时性差异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还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而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因素是会计的账面价值和税法的计税基础不相等。账面价值是会计上某项资产或负债的净值,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就是资产负债表中体现的金额。这点会计人员比较好理解。那么计税基础是什么呢?计税基础分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税经济利润中扣除的金额。即假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算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应有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假定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算所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的应有金额。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某项资产(负债)的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计税基础

四、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根据未来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会增加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暂时性差异称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资产上表现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在负债上表现为账面价值

会减少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暂时性差异称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资产上表现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在计算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表现为: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见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本期多交的所得税未来可以少交。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从上述可知暂时性差异会导致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者减少,最终使未来期间多交或者少交企业所得税。未来多交的税金使企业产生了一项负债,这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而未来少交的税金使企业产生了一项资产,这就递延所得税资产。联系前面几个概念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暂时性差异×未来期间企业所得税税率

资产:暂时性差异>0,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

暂时性差异

负债:暂时性差异>0,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

暂时性差异

最后要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暂时性差异都要确认递延所得税。特殊情况下还应考虑未来企业是否有足够多应税所得可供抵扣,和企业提供的相关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等。

参考资料

[1]何珍芳,邓冬青.《税收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2]乔梦虎.《纳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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